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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利益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集体利益的重要性

第1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本文不仅注重在传统体制和市场化改革初期不规范体制中已经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及其对政府决策影响研究,而且更加关注伴随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正在生成、成长并发挥作用的自为性社会利益集团,并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自为性社会利益集团大多虽尚不具备完备的组织形态,发展也不平衡,甚至还未获得合法性认同,但在反映民意、整合利益、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等方面开始有所作为。

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基本状况

1.中国社会利益集团产生的基本背景和条件

改革开放前,由于中国实行政治上党的一元化领导,经济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单一的所有制模式,并推行事实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文化上“极左”意识形态的狂热和控制,同时强调,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是其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忠实代表,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局部”、“狭隘”利益的利益集团得不到承认,也不被允许存在和发展。当时人们虽然也承认,事实上存在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但主要是指存在于“二元式”社会利益结构中的、政治化了的、特殊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工人与农民、干部与群众……由于当时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是由国家公共权力决定的,各群体成员利益不可能通过组团结社得到满足,因此,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泛政治化”时代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仅存在自在的利益群体,而不存在自为的利益集团。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整个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分化与重组,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逐步形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诸如私营企业主、个体户、自由职业人员、受聘受雇人员等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甚至还出现了驻大陆台商利益群体、“买办”

者利益阶层。这些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正逐步形成特定“利益集团”,并不同程度地对地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同时,随着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执政党和政府不仅承认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正视利益集团存在的现实,而且还能够理性应对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甚至从政治上允许乃至支持公民组成利益集团。如在2001年12月,浙江省义乌市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就曾作出过“让外来务工者也参与乡镇基层政权建设”之决定,并允许和支持当选者代表外来务工者群体的权益。从相当程度上说,那些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自发、自觉生长起来的,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利益集团某些性质(如成立时的自愿性、自觉性,在利益表达中的独立性、自主性等等)的自为性行业团体,也是得到党和国家允许或支持的。

此外,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不断分化重组,这使利益集团的产生具有了客观的社会基础;公民利益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加强,特别是“集团意识”的形成,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提供了心理基础;政治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党和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卓有成效的改革与发展,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提供了宏观的政治条件和制度背景;现代交通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方便快捷,大大节省了利益主体的组织化成本,从而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这些条件的聚合,使得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的产生,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

2.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基本形态和种类

中国现有社会利益集团,总体上说,大多并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性地“结伙”,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部分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利益集团,多以社团、协会、商会、联合体(会)、委员会等形态存在。也有以帮派、行会等形态存在的利益集团。

根据不同的标准,本文对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形态种类作如下划分:首先,根据其社会性质,可以把中国现有社会利益集团划分为合法的利益集团和非法的利益集团。

合法的利益集团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合法程序组织起来、得到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中包括农村中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城市中的居委会,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以及那些本应成为代表其成员利益、按利益集团方式运作而实际不然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一类是虽未经政府审批,甚至游离于政府管理视野之外,但其追求的是合法利益,如中国民间自发产生的公民自助组织、兴趣组织等。非法利益集团追求的是非法的利益,或者以非法的手段追求利益,如黑社会组织、帮会、走私集团、地下传销组织等。那些通过合法手段(制度安排、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维护既得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也属于非法的利益集团,因为它们的利益具有狭隘性、排他性,它们代表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或集团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它们没有群众基础,得不到公众的认同。

其次,根据其组织化程度,可以把中国现有利益集团划分为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利益集团、组织松散的利益集团以及非正式组织群体。

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分工,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或以特定的方式追求利益。这类利益集团,既包括如村委会、居委会等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具有“准政府机构”性质的群团组织,工商联、足球协会等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种行业管理协会,又包括已经形成较严密的直线制组织结构、制订了严格组织纪律的部分黑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利益集团中,有的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机构,成员之间有一定的分工,有的则只是为着某个共同的利益目标,自愿、主动组织起来协同行动,如大量的集体上访群体。组织松散的利益集团虽然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或固定的组织架构,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但成员之间往往能够墨守集团内“潜规则”,必要时能够协同行动,各成员对其自身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认知程度也比较高。此类利益集团主要包括那些暗藏在公共组织内的、相互庇护的腐败群体,以网络形式存在、或依托网络成立和运作的“虚拟利益集团”,以及游离于政府管理视野之外、纯民间化的利益集团等。非正式组织群体成员虽具有共同的切身利益,但并没有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有效地组织起来,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性地“结伙”,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有的甚至没有“结伙”行动,只是有为这种共同利益积极奔走、呼吁的利益代言人。一些积极呼吁党和政府重视、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专家学者,也可以视为如普通农民、下岗工人、外出普通务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言人。

最后,根据其活动目标,可以把中国现有利益集团分为经济性利益集团和非经济性利益集团。

经济性利益集团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群体的经济利益诉求而专门组建起来的,如各经济团体,行业协会等。一些经济性利益集团,可能还具有专门从事利益表达的机构,甚至还有进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非经济性利益集团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们本身及其成员并不从他们的活动中得到直接的物质利益,而多以维护或实现社会成员的政治或社会权益为宗旨。

本文中的“公共利益集团”就是典型的非经济性利益集团,“公共利益集团是一种寻求集体利益的组织,而取得集体利益并不会有权责地给这个组织或其积极分子带来物质上的好处”(Jeffrey M.Berry)。比较有代表性的这类集团有残疾人联合会、保护未成年人协会、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权益保护基金组织等。

另外,还可以根据存在时间的长短,将利益集团分为常设性利益集团与临时性利益集团。

后者针对单个利益问题,目标单一,问题解决即自行消失(此类利益集团在西方国家也因此被称为“单一问题集团”)。如为了声援支持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民间对日索赔,中国上海、江苏、浙江、湖南等地高校教授、研究生、大学生代表、医生代表等组织了“原告声援团”。2002年11月4日,“声援团”还与中国原告团、日本律师辩护团、原告证人、全国各地原告一道,在浙江义乌市崇山村举行“细菌战诉讼二审声援大会”,继续推动细菌战诉讼工作。可以预见,如果索偿成功,这一组织将不复存在。

3.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基本特点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利益集团作为人们维护和实现其权利(利益)的工具和途径,必然受制于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影响中国社会利益集团产生、发展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了中国社会利益集团,无论是横向的国际比较,不同形态种类间的相互比较,还是纵向的历史比较,都有其显著特点。

从西方社会利益集团的发展过程来看,西方社会利益集团一般具有自发性、对抗性特征,且强调均衡和相互制约。在中国,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部分利益集团,同样也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征。同时,中国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合作程度较高,社会性、非政治性特征较明显,各利益集团对政府、对执政党的依赖性也较强。这是与西方社会利益集团明显不同之处。

1)中国利益集团形态多样,但不平衡,代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比较薄弱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就利益目标而言,绝大多数利益集团以经济利益为诉求,而以政治利益和社会权益为诉求的利益集团,无论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较少,但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集团已经产生,且发展速度相对较快。第二,就组织形式而言,有的有完整固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的则是组织程度很低的“准利益集团”,有些利益集团甚至以虚拟组织的形式存在。

有些利益集团的组织,还出现跨地区、跨行业整合趋势。第三,就利益集团所拥有的资源来看,集团之间无论是在组织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文化资源还是社会关系资源方面,都不平衡,有的利益集团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有些则人微言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代表和维护城市无业人员、下岗工人、退休人员、疾病患者、农民、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其组织化程度较低,所拥有的资源较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告状难,反映问题难,利益诉求不被重视。这不仅为黑社会等非法组织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也使他们往往以破坏性、甚至极端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利益矛盾极易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

2)合法利益集团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导产生,官办色彩较浓,但具有潜在政治性的自发性利益集团也日益增多村(居)委会、登记注册的社团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合法利益集团,从总体上说,是政府主导型的,自主性较弱,具有十分明显的官办性。这一特点导致的后果是,在社会利益冲突中,本应居于各利益主体之上的政府,却因为社团等组织所应承担的中间环节功能的缺失,变成矛盾冲突的一方,成为矛盾的焦点,直接承担政治压力和风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社会自发形成的民间利益集团正日益增多。一般而言,网络性、自助性、兴趣性以及临时性的利益集团,都是自发形成的,而且越来越多。这类利益集团一般是通过自身的行动,促进利益目标的实现,不是政治性的“压力”集团,也不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但在一定条件下,比较容易转化为政治性利益集团。例如,当一个城市政府对私人轿车的政策(如环保标准、收费标准、道路规划等)进行调整时,各种“车友会”

就可能变成反对某种政策方案的政治性压力集团。

3)中国利益集团无论组织结构还是职能角色都还不成熟,具有明显的过渡性中国大多数合法利益集团,只有几年或十几年的历史,它们本身正处在从官办性的准利益集团组织向自主性利益集团组织转变过程中,处在从“自在”的利益群体向“自为”的利益集团转化过程中,无论其组织形式还是功能发挥,都还没有定型。与西方国家相比,利益集团典型特征,如非政府性、自愿性、独立性、自主性等,还不十分明显。例如,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方面,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所有社团组织,都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另一方面,政府往往通过社团组织的挂靠机关,主导它们的重要活动。在自主性上,一方面,有些社团组织,基本上受政府主导和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愿性和非政府性;另一方面,一些民间组织(农村的庙会组织、城市的文体兴趣组织),则完全是公民自发组建,甚至根本没有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也不受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享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在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上,以工会为例,一方面(开始)强调,工会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另一方面更强调,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与西方国家工人通过工会影响政府政策不同,中国则往往是政府通过工会贯彻政策。

4)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非对抗性矛盾,但矛盾的对抗性有增强趋势非对抗性矛盾和矛盾的非对抗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描述的是矛盾的性质,后者描述的是矛盾的激烈程度。

当前,除极少数非法利益集团外,中国现存的大多数利益集团,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利益集团之间是一种合作互利,兼容共赢关系。但另一方面,有些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矛盾的对抗性有增强的趋势。如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资方任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克扣工资、体罚员工等,表明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具有一定的对抗性。

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事件也表明,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矛盾的对抗性有增强趋势。

5)利益集团网络化趋势明显这表现在,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主页或网站,而且许多利益集团本身,就是依托网络成立和运作的“虚拟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可以被认为是现实社会利益集团的“电子克隆”),其发展速度和吸引力相当惊人。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甚至以网络作为自己组织的载体,依靠互联网络传播信息,吸收成员,与其他组织进行联系,通过网络平台组织线下活动等。

6)许多非法利益集团借合法外壳存在或寄生在合法组织之中如在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以蒋齐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从1996年起,采取非法手段,办起了汽车长途客运公司、汽车修配厂、宾馆等企业,还承包了加油站;到1999年,注册成立了“东安齐心实业有限公司”,下设东安长途客运公司、修配厂、加油站、宾馆等9个分公司,形成了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公司化”黑社会组织团伙。这些合法的外衣,为其获取不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使其有了各种形式的护身符和保护伞,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破坏性。

7)部分利益集团将不断分化重组在转型期内,一方面,一直享受优越待遇的利益集团中,将会出现一部分“走投无路的集团”,并逐渐异化于体制之外;另一方面,将会产生出“显现活力的集团”,并以明确的形式组合在体制之内,进行参与、竞争、增殖,并产生多种变化。如得益于传统计划体制的、仍然教条主义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群体,由于其不能与时俱进地理解、诠释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将越来越“走投无路”,并最终异化于主导体制之外,相反,那些受益于经济市场化的新兴利益集团,特别是“资本集团”,正在开始“显现活力”,并通过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式,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发挥其政治影响力。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具有相似利益需求的利益主体,并不必然会组织起来结成利益集团,如中国的农民,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组织,以至于广大农民的切身、根本利益都乏人代表。某些利益主体也不一定只参加某一个利益集团,如部分私营企业主,他们既可能参加代表私营企业主切身利益的私营企业主协会,也可能参加其他的公民兴趣性组织、慈善性机构等。一些民营(私营)企业家参与组建的光彩事业促进会,即是明显的例子。

中国社会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影响

本文不仅注重得利于传统计划体制和市场化改革初期不规范体制的“既得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影响研究(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并非存在于中国的最高层,而是存在于一些“特殊领域”、“特殊部门”之中),而且更加关注新形势下自发形成的自为性社会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研究地方政府如何应对这种影响。利益集团到底会对地方政府的哪些决策施加影响?影响的方式有哪些?影响后果如何?这些问题是本论题的研究重点之一。

1.中国社会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内容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有关利益集团活动的案例,以及笔者经实地调研所获得的材料看,中国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政府干部人事任免地方政府机关的职位本身,不仅是一些利益集团试图获取的重要资源,也是实现其他利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影响干部人事的任免决策。一些地方实力派人物,或因经济实力,或因人脉关系,或两者兼而有之,对地方基层政府的干部人事安排,也有着重要影响力。如据笔者参与的某课题组调研获悉,南方某市区有两位“大名鼎鼎”的区人大代表,分别是其所在居委会的主任及居委会所属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是典型的地方实力派人物。基于地缘、血缘和共同的经济利益,他们所在的每个居委会及公司,都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而这两位区人大代表,就是其所在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由于长期在当地基层任职,有较高的地方声望和广泛的人际关系,又由于其是当地“土著”代表,能影响较多的区人大代表,因而他们常常能够影响、乃至左右该区的党政干部人事任免,甚至能够左右处级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一名接受访谈的干部曾指出:“区里的干部一般不敢随便得罪他们,不能说他们有能力想让谁上谁就能上,但他们确有能力在需要由区人大通过投票决定干部任用时,不想让谁上谁就上不成,该区党政领导均对他们礼让三分”。

2)地方政府公共投资地方政府为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所进行的公共投资决策,是一些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重要领域。有些利益集团,总是想方设法要求建设对自己有利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公园、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或是这些项目的规划(规模、选址等)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如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由汽车及其配件制造商、经销商、汽车消费者群体等共同形成的利益集团,就可能极力要求所在地方政府,调整城市规划思路,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厂等基础设施建设,斥巨资为汽车修造二环、三环乃至四环、五环等道路工程等。

第2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在完成利益相关者识别和画出集团利益相关者图谱后,就需要对集团所有利益相关者所有权益主张进行优先度排序,确定“谁或什么才是真正重要的”(whoorwhatreallycounts)(Freeman和Reed,1983)。利益相关者优先度是指企业对所面临的彼此冲突的权益主张,给予关注或予以满足的优先顺序(Mitchell等,1997)。当集团利益相关者主张不同的利益或者利益发生冲突时,集团应该首先满足哪些利益相关者诉求,这就需要对集团内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和排序。米切尔(Mitchell)的“属性分类法”因其动态性和可操作性,逐渐成为利益相关者分类的常用方法。米切尔等(1997)将权力性、合法性、紧迫性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属性。将米切尔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属性应用到职业教育集团:①权力性(power),即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集团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②合法性((legitimacy),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集团的索取权;③紧急性(urgency),即某一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集团管理层的关注。根据权力性、合法性、紧迫性的不同,将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分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预期型利益相关者、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三类。我国很多学者在研究米切尔属性分类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按照利益相关者影响企业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利益要求紧急性三个维度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三大类。主要代表者有陈宏辉、孙健等。[4]其中陈宏辉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采用了米切尔属性细分法,理论先进,同时经过缜密的实证研究,比较可靠,最重要的是概念清楚易于理解。所以他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更能符合中国国情,对职教集团的应用性更大。根据上述三个维度的定性判断,我们可以将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三个基本层次。(1)核心利益相关者:他们是集团不可或缺的群体,与集团具有紧密的利害关系,有强烈的参与意愿和能力,甚至可以直接左右集团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主体。典型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牵头学校、旅游相关专业学生。职业教育集团是政府主导下有关部门、旅游教育机构、旅游产业行业等单位联合组建的非营利性合作组织。无论是权力性、合法性、紧急性还是主动性、重要性,政府、牵头学校和旅游相关专业学生都是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离开了这三者旅游职业教育集团根本不能生存,所以集团所有活动必须首先考虑和直接满足他们的利益。(2)蛰伏利益相关者:他们往往已经与集团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关系,在集团正常经营状态下,他们也许只是表现为一种集团的显性契约人,然而一旦其利益要求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或是受到损害时,他们可能就会从蛰伏状态跃升为活跃状态,其反应可能会非常强烈,从而直接影响集团的生存和发展。他们包括旅游职业教育机构和旅游企业,如教育机构,旅行社、酒店、景区、家庭旅馆、旅游协会等。上述旅游相关企业行业、职业教育机构与秦皇岛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密切相关,目前他们的状态表现为集团的自由契约人,自愿加入自愿退出。当他们的利益在集团运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他们就会对集团冷淡,不参与集团活动不履行自己责任,有的可能退出集团。他们的这种行为可以直接影响集团的生存和发展,没有相关旅游企业行业参与管理和运行的旅游职业教育集团会成为一个“集而不团”的空壳。所以集团要时刻关注和适当满足蛰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3)边缘利益相关者:他们往往被动地受到集团的影响,在集团看来他们的重要性程度稍低,其实现利益要求的紧迫性也不强,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和集团的发展,边缘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职业教育集团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非营利性中介组织,集团最终应该由社会监督和控制。所以集团在满足核心利益相关者和关注蛰伏利益相关者情况下,也要积极争取边缘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帮助。秦皇岛旅游职教集团的边缘利益相关者有旅游工作者、游客、当地居民、旅游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媒体等。图2是秦皇岛市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利益相关者分类。米切尔等把企业利益相关者及其组成看做是动态变化的。任何利益相关者的个人或群体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可以获得或失去某些属性后,都将可能从一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转化为另一种类型。秦皇岛旅游职教集团的利益相关者组成和发展也是动态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在集团发展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变化。比如目前在集团成立运行初期,政府是集团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对集团的持续发展扮演着至关重要角色,当集团运作成熟以后,旅游企业行业就可能转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而主导着集团的运行和发展,而政府的角色变为集团的服务者和监管者,这也是职教集团的期望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

前面分析了秦皇岛市旅游职教集团的利益相关者有谁?谁的利益应该被首先满足?这一节中将探究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到底是什么?他们的利益关注点在哪?有没有联结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纽带?

(一)政府

秦皇岛市政府希望通过组建旅游职业教育集团,整合市内所有旅游资源,培养一批高端旅游、商务会展、娱乐休闲、康体养生等新业态旅游人才来满足秦皇岛旅游产业转型和发展的需求,实现把秦皇岛逐步建成享誉全国乃至国际的“旅游+文化+生态”三位一体的著名滨海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目标。

(二)学校

学校包括牵头学校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他们利益诉求有:集团内企业优秀人员到学校当兼职老师;通过校企合作建立学生实习基地,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学校的专职教师能够到企业实践,达到“双师”水平;提高办学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学生

希望从旅游职教集团中能够获得优秀的专兼职教师、良好的实习实训基地,以及对未来职业生涯的规划指导,引导和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确保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能够获得优势。

(四)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等直接与旅游相关的企业。他们的诉求是希望同职教集团合作培养了解秦皇岛旅游景点和文化的高素质旅游人才,比如导游、酒店人才、景点策划人才、旅行社传播人才等。同时对企业在职员工进行培训,技能升级。再次加大企业品牌形象传播,提高社会知名度。

(五)教师

教师希望通过旅游职教集团这个平台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技能,达到双师水平,获得更高的职业报酬,培养优秀的学生,提高学生就业率。

(六)旅游工作者

目前从事旅游的旅游工作者希望进行旅游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养,获得更好的薪水和职业升迁机会。

(七)旅游者

旅游者利益诉求:能够令身体放松和精神愉悦的旅游环境,优秀的导游服务,丰富的旅游线路和有纪念意义的旅游产品。旅游者通过购买和消费该产品,获得物质、精神和文化的享受。

(八)旅游相关机构

旅游相关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企业、媒体等与旅游间接相关的企业行业。他们希望通过旅游职教集团获得最新旅游信息,加大品牌宣传,在旅游市场中获得丰厚利润。

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纽带

第3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摘要: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社会发展模式,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道德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核心。

 

关键词:和谐社会;道德建设;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一种社会发展模式和目标。和谐社会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这样一种社会境况的实现需要宽容、理解、尊重的伦理精神支持。这就决定了道德建设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道德建设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道德是为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的。道德的存在“有两个前提,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二是人际利害冲突。望无限而资源有限,这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冲突的一种途径就是约束人们相对过度的欲求,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道德精神并不是要人们以忍让来对待自己的利益、权利,而是说道德精神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根本问题是关照自我利益,还是关照他人利益?是优先个人利益还是优先集体、社会利益?“处理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总原则,是使个体的生存发展适应群体的生存发展,而不是相反。"即道德调节的基本原则是人类的类利益。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从最本初的意义上讲是符合人类的类生存和发展的。从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道德是人类的道德,是同人本身、人的活动、同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变化紧紧联系着的。”口道德作为“人类自我约束、自我调控”的规范,能够“加强内部团结,巩固外部联系,约束和调节个人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这也保障了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在道德发展、变迁和完善的整个过程中,一直以维护人类的类利益为宗旨和目标,只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道德所维护的‘类”的内涵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维护的“类”利益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首先,是由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道德调节的目的是处在社会主义形态的人类、社会、国家、集体的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人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其次,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道德调节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形态在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关系时,以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最后标准。即“集体利益高于一切”。道德作为一定社会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从根本意义上讲,其调节者是掌握着国家、集体主动权的人(领导者),道德是操纵在其手中的工具,调节的目的是社会秩序的和谐,是人群关系的融洽,更是统治的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道德调解时必然要求维护集体、国家、社会利益。

    市场经济固有的局限性和弱点,决定了道德调节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必要性。市场活动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趋利性、投机性等,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就容易诱发各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和贪污腐化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功利性会使不成熟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关注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利益,导致利益主体的短期行为,这就要求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功利观,立足国家、社会、集体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立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铸造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合力、动力和凝聚力。

    道德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和影响因素,其自身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道德原则也是如此。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为了真正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囚从道德原则的一般性、普遍性、共识性和导向性出发,我们应该深人丰富、充实、发展、更新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内涵,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一,和谐社会集体利益重于一切,这是道德调节集体原则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由道德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有制性质决定的。道德的最初和最终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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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削弱了群体,个体也无法发展,甚至无法生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道德调节利益关系的立足点必然是国家利益,是国家的全局、整体和长远利益。“集体利益重于一切”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的性质,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说明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性质,佐证了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符合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也说明了以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对我国和谐社会发展是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的;在实践中,“集体利益重于一切”为人们实施道德行为提供了出发点和立足点,由于和谐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公民在实施道德行为时,更多的情况是集体、国家、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双燕,“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都有增长”;在当前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市场主体,多种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并存的情况下,社会上也必然存在多种道德规范、道德评价标准,处于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道德明确“集体利益重于一切”,为和谐社会的人们提供了正确的道德选择标准和正确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人们做出正确的(符合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选择。

    第二,和谐社会集体保全、维护、满足个体的正当利益。这是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原则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和谐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国家、集体利益两全共盔,是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在一般情况下和更本质的意义上,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互增益。两者中更为主导和主动的因素是个体,因为集体的利益和目标是通过个体的行动来实现和达成的。集体有必要而且必须保全、维护、满足个人正当的利益,以调动和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集体目标;只有个体的正当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维护和满足,个体处于较满意的生存状态,心情舒畅,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集中精力干工作,从工作中体会到生命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同时,为集体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当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要求让度个人、局部的、暂时的利益,保全集体国家社会的长远利益。这是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核心内容。由于集体、国家、社会更多关注的是整体、全局和长远的利益,而个人则更多关注的是自我的和局部的利益,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仍然会发生某个个体、局部利益和集体、国家、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这种是道德调节的极端情况,也是区分道德性质的试金石。此时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要求个体的局部的物质利益服从国家社会集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原则性体现。这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家性质.也符合道德调节的本意,更为重要的是符合人类的类生存和发展,同时也符合道德调节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惟其如此,人类才能长久生存繁衍,社会才能不断进步,文明才能进化,道德才能完善。

    第四,当面对人的生命财产时,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要求集体、国家、社会关注个人的生命财产,为保全个人的生命财产,不惜牺牲任何物质利益代价。人的生命是人的类生存和类发展本义。个体存活构成类的存活,个体生命的延续构成类的延续。所以,维护、保全个体生命是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社会物质财富匾乏,也由于缺乏“以人为本”观念、认识不到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权利。我们曾经一度大力宣传、弘扬“为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英雄行为,对人的生命财产不够珍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改变这种观念,以人为本,核心是以人的生命权为本,要尽最大努力保障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当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态度很积极,措施也很到位,我们已经看到,在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中,政府首当其冲想到的是救人,不惜一切代价,竭尽全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这也是道德调节的本意和道德调节集体原则的回归。

二、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第4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摘 要 题】基层民主建设

【关 键 词】农村/利益集团/村民自治/民主政治

【 正 文】

所谓利益集团就是以某种特定利益、政治主张、价值目标所维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团,它集中代表、表达某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对政府和人民代表机构施加影响,使其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利益集团以其较高水平的组织性,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在我国,利益集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传统的影响,我们把一切制度甚至民主的创立都看作是政府的事情。但真正的民主必须是人民自己的创造和自己努力的结果。而按利益集团组织起来的个人则是实现这种创造的前提。在我国,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乏力,宗族、宗教势力与政府控制等问题,多半就应归咎于利益集团发育的极不成熟。由于利益集团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我国农村利益集团的情况如何,它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培育利益集团这样的社会组织等等,就成了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利益集团发展的现状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整个农民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性的群体或阶级,农民享有同样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那是毫无差别的农业劳动者,他们无差别地享有对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无差别地实行平均分配,个体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体力方面的差别全都不予承认。改革开放后,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第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部分农民实现了职业转换,农民对社会性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状况、所从事的职业、所拥有财富的存在规模及收入水平状况、文化教育程度,以及在农村社区中享有的政治权力和权利的差别等因素,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把现阶段的农民分成以下八个不同的利益集团:

(一)普通农业劳动者利益集团。这是一个以承包集体耕地、以农业劳动和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利益集团,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最大的一个人口群体,约占农村劳动人口60%以上。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占有的生产资料人均规模较小,以分散经营为主;有较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权;在农村社区等级体系中属于被支配和被领导者,既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一一提供农产品商品,又承受着深重的社会负担,是现阶段农村中最苦、最累、收入最低、社会地位最低的社会群体。

(二)农民工人利益集团。这是一个以在乡、镇集体企业,城市第二、第三产业中从事非农业劳动为主的农村利益集团。这个集团的人数仅次于农业劳动者集团,其收入一般比后者高。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对集体生产资料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还经营一小块土地;接受了工业文明的训练和熏陶,掌握了一定的现代生产技能与专业知识;还没有割断同小农经济的脐带,同土地、乡村农业仍有着密切的联系,兼有工人和农民职业的特点。

(三)农民雇工利益集团。这是以一个受雇于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提供劳动能力而获得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农村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与顾主之间的劳资关系带有某种资本主义的雇佣性质,在企业一切服从于雇主;他们的收入一般比农民工人高,但社会地位一般比农民工人低;职业压力和劳动强度一般比农民工人高,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比农民工人严重得多。

(四)智能型职业者利益集团。这是由具有一定专门技能,从事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智能型职业的农村劳动者所组成的利益集团,约占农村人口的3.5%。他们大多数属于回乡知识青年、在失去跳出农门继续升学机会后,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了一条有别于一般农民体力劳动但又脱离不了农村和农业户口的道路。他们是农村现代化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文化技术力量,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先锋。

(五)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利益集团。这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或支配,具有专门的技艺或经营能力,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自主经营小型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业务的农村劳动者所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成员的思想十分活跃;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多数人能守法经营,凭本事、力气赚一点批零差价、地区差价或少许的劳务费;他们对发展农村经济、扩大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有着其它利益集团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私营企业主利益集团。这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的经营者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拥有企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及企业内部的分配权;经济收入较高,但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不一定很高;目前这一集团内部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组合,他们中利用改革初期政策的倾斜优势或通过钻政策、法律的空子而先富起来的一部分,由于自身素质比较纸,没有真正的市场忧患意识,必将被淘汰,只有另一部分素质较高,具有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市场开拓意识的私营企业才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七)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利益集团。这是一个由包括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主要科室负责人及供销人员所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指挥权,与企业职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对企业的兴衰、盈亏负责,风险较大,经济收入、政治地位与社会声望都比较高。

(八)农村社会管理者,即农村干部利益集团。这是一个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所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组织者,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要代表者,是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地位与收入在不同社区之间因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而有很大差别;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是农村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对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关键作用。

上述八大农村利益集团的形成,既适应了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我国农村利益格局多元化的需要。在这种伴随农村现代化必然出现的阶层分化过程中,由于先天发育不足和后天国家正式组织扶持力度不够,上述八大利益集团除传统正式组织中的村党支部外,其余利益集团皆存在“群体性不强”、“集团综合利益表达和保护能力差”、“集团与集团缺乏竞争意识”等致命缺陷。这就需要通过培育、发展使其成熟。

二、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对村民自治的意义

从我国农村政治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层面上看,农村利益集团的成长、成熟及其对政治过程的有效参与将有力的促进我国农村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和实现程度,极大的推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将大大推进农村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法治化。民主意义上的选举是一种有序的政治力量的竞争。虽然政治竞争在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是存在的,但只有在民主制确立的社会中,政治竞争才以和平有序的方式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推行。与国家政治竞争不同,村级政治竞争的目标不是取得国家权力,而只是获得对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权力。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是我国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它第一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拉开了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序幕。但在该法的试行期间,由于它并没有对村级直接选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全国进行真正开放性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地方并不多,大多为体现组织安排的动员式选举。这种选举的竞争性不强,虽然在选举程序上也实行差额选举,但在差额人选上,谁是要选上的人,谁是陪选者,都事先作了安排,选举结果大多与事先预设相同。在当时的我国农村,国家主导社会的色彩十分突出,乡镇政府对村民选举的影响较大,村级选举的开放度不高,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较低。1998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选举的竞争性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由村民直接提名,这就在制度程序和实质性内容两方面为村级竞争性选举提供了可能,并使正式组织难以再直接介入村级选举。竞争性选举意味着不同人的自由参与和角逐,在这种开放性的竞争中,组织的影响力远远大于个体,从而使不同组织的介入成为支配竞争性选举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农村,非正式组织的活跃程度是选举竞争的重要支配因素。然而,如前所述,目前在我国农村,虽然农民也并非完全是个体的,但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各利益集团的发育和成熟程度远远不能适应开放性的竞争性选举的需要,从而导致候选人要想获得当选,就只有通过一些不合法的途径。一是通过许愿、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搞贿选;二是借助宗族和派性势力,利用人多势众的优势,到处游说,乱拉选票;三是走上层路线,借助于乡镇政府或者村党支部的“暗箱操作”来控制选举。可以说,正是这样一种不健康、不合法、非制度化的选举方式,使得民主选举这样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环节,在我国农村严重变味、扭曲,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要想彻底改变目前我国农村民主选举的尴尬局面,唯一的办法就是大力培育各种利益集团,只有各种利益集团的组织性、凝聚力、号召力大大增强,农村的民主选举才能避免贿选、宗族垄断和基层政权控制等一系列弊端,走上一条健康的、有序的、法治化的道路。

其次,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将大大促进农村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的法治化。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实现决策主体的利益表达。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公共决策是各利益集团之间互动的结果,各利益集团利益的依法有序表达,是合理有效决策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一个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各集团相互竞争,并对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使政府不断作出反应的过程,其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而利益的表达,是由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来实现的。各利益集团由于其自身结构和所处社会政治地位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种利益表达方式。如果说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有直接游说、法院诉讼、间接游说和影响选举等多种方式,那么就我国村级民主决策而言,就只有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这样两种主要的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其利益表达的方式。然而,由于缺乏有组织的各利益集团的参与,许多农村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很不规范,时有时无,讨论的事项也无明确的规定,议事规则更是杂乱无章,“两会”形同虚设,农村的民主决策权力往往为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所左右,广大农民群众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必须彻底改变。变的唯一途径就是大力培育各利益集团,增强各利益集团集中表达群体利益和实现群体利益的能力,增强各利益集团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调动各利益集团参与民主决策的积极性,从而构建起健全的利益表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再次,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将大大促进农村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法治化。如果说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核心,那么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是关键。尽管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规定村民会议拥有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但由于农村各利益集团组织性不强、凝聚力差、参政能力低下,加之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普遍缺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状不容乐观:不少地方的村委会既不搞村务公开,更不搞民主评议;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贪污腐败,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借助宗族派性势力,欺压百姓,为非作歹,无恶不作;一些地方的村干部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唯我独尊,根本不把群众意见当回事……。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调查资料显示,85%的农民群众认为村干部存在腐败问题;23%的农民群众认为今后农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将会更加严重;54%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没有公开栏;50%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根本就没有召开过全体村民会议。这样一种不正常现象的存在,给村民自治制度蒙上了一层不光彩的阴影,并严重威胁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可以说,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问题,我们的村民自治制度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在目前政府正式组织难以再介入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解决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关键就是要依靠各利益集团。只有把各利益集团动员起来,让它们关心自己的利益,关心集体的利益,增强维护自己和集体利益的意识,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解决村民自治中这一大难题,从而使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走上健康的法治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分析、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西摩马丁,李普斯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第5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分化重组的加剧,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发展为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的社会基础,利益集团的显性化已成为一个发展趋势。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是民主政治生活的客观反映,利益集团在西方民主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利益集团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府决策成为政治生活常态的情况下,利益集团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利益集团的涵义及其基本政治功能 利益集团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尤为突出?因为利益集团与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利益集团是民主的助推器,民主又为利益集团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根据科恩的观点,“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6](P10)。也就是说,只有以参与来看民主才能更正确的评价民主。他认为,评价民主有三个尺度,即民主的广度、深度以及范围。民主的广度是指参与决策的人占整个社会的比率;民主的深度指的是社会成员持续、有效、有力地参与到影响他们的决策中去;民主的范围是社会成员在哪些问题上有发言权,对政策的选择和制定有多大的影响力。可见,参与是民主的核心和本质。在现代政治社会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是以参加利益集团的形式来实现的。因为个人利益的分散性,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较小,公民的利益诉求在公共政策中很可能被政府忽视,而作为政府和个人之间桥梁的利益集团则能把本集团成员的利益诉求加以整合,通过游说、新闻媒体等方式反映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中,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在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中得以体现。这样,公民通过利益集团积极参加政治生活,不但实现了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力,同时也切实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由是观之,利益集团在政治民主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具体来说主要有:

1.承担着利益表达的功能

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性,在当代社会要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就必须让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政治过程中得以表达,而不能被淹没。由于单个公民在利益表达上受自身的分散性和软弱性局限,单个公民的利益诉求不能很好的得以实现,而通过参加组织才是单个公民更好地实现利益表达的一种最佳选择。正如戴伊所说的,“个体在政治中的重要性,只有当他作为团体的一分子或者代表团体利益做出行为选择时,才能够显示出来”[7](P17)。因为利益集团能够把公民在某个公共问题上的分散的、模糊的个体意见转化为一致的、明确的组织意见传达给政府,并把公民拥有的分散的政治资源,利用组织优势进行整合转化为统一的政治力量,从而增加影响政府决策的力度。可见,利益集团作为一种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就显得极为重要。

2.扩大了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渠道

一般情况下,公民参与政治过程是通过参加定期的选举得以实现的,由于选举周期长、环节多,而且还存在时滞性的问题,公民所追求的利益并不能及时得以实现。这样公民便转而寻求其它政治参与途径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利益集团便成了公民达到这种目的的最佳选择。因为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越来越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公民要想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通过参加利益集团的形式来增强影响政府的能力,从而达到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目的。这样利益集团就为公民参与政治、维护自身的权力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空间。

3.有利于政治过程的互动沟通

利益集团处于公民和政府决策者之间,便于同双方进行联系和对话,可以有效缩短公民和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减少不必要的隔阂和误解。通常情况下,利益集团为了在公共政策中给本组织成员争得到更多的利益而积极影响政府决策,各个利益集团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过程中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通过竞争、博弈、妥协和一致的互动过程最终形成公共政策。正是由于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及对政府的施压,使得政府主要是作为一个裁判或调停者的角色出现,不能偏袒任何集团,从而使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趋于理性,并尽量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政府政策由于对社会价值分配不当而引起相关群体的不满时,就必然会引起社会冲突。伊斯顿指出:“如果没有某些措施来补偿对于输出的不满,或调整已发生冲突或将会发生冲突的团体之间的关系,则系统将会面临无序或混乱的不断和极度的危险”[8](P275)。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及时与利益集团的代表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利益集团成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道缓冲屏障,从而减轻政策失误对社会形成的冲击力,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4.承担着民主监督的功能

利益集团积极参与政治过程,通过游说等手段为本集团谋利益,但同时也密切注视着其它利益集团的活动及其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使得主要政治机构及政府人员时时处于众多利益集团的监督之下,使得政府或者权势人物不能过分偏袒任何一方,有利于政府决策的合理性。这种在谋取自身利益时附带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有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同时,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利益集团对政府的监督,它们之间的这种互动也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转型期中国利益集团对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利益格局必然要重新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是涉及到权力和利益的合理再分配问题。而利益集团的积极政治参与,是推动这些调整的重要动力,这将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知道,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不但包括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断扩大、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及监督体制的完善等,而且也包括社会多元化和强大的中介团体的存在。可见,利益集团的发展状况对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促进了中国公民的有效参与

英国着名政治学者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指出“:当公民享有一系列允许他们要求民主参与并把民主参与视为一种权利的时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9](P398)。可见,政治参与程度无疑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而利益集团又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因此,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程度可以充分反映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民主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动员式参与。当时,公民、团体或政治组织都以把国家、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把实现这种利益作为政治参与的主要力量,而忽视了公民个人正当的利益诉求。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利益分化重组加剧,利益主体多元化越来越呈明显趋势。各利益主体为了增强自己利益表达的有效性,逐渐以集团的形式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增强自己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声音。当前中国广泛存在的行业协会和社团、或者一些临时性的组织积极参与政府决策,这些都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有效的形式。

2.增强了中国公民的民主意识

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需要公民积极参与,这就要求公民必须树立正确的民主意识,才能使民主进程有序健康的发展。而利益集团在培养公民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自身力量的局限,公民为了在利益分配中维护或者争得更多的利益,加入某个利益集团成了公民实现自己利益的便捷选择。当前,中国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出现,许多中国公民参加了不同的协会或社团,有些甚至是几个组织的成员,他们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宣传本集团的观点,维护其相应的权益。同时,利益集团之间为维护本集团利益而展开博弈,这些都无形中培养了中国公民的参与意识、竞争意识和民主意识。

3.提高了中国政府决策的合理性

利益集团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积极进入政治过程进而影响政府决策。随着利益集团活动的规模化、制度化发展,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由于利益分化不明显,不可能存在利益集团,公共政策基本上由政府部门单独作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化加剧,利益集团逐渐兴起和发展,为维护本集团的利益,利益集团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政府部门和其它集团之间进行博弈,这样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也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从而有利于提高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在当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逐步回落,就是政府在制定房地产的相关政策中与房地产开发商利益集团和消费群体博弈的结果。

第6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科学义利观;培养

任何一种社会主导精神的形成都经历了人们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融合、创造和认同而形成新的统一体的有序化过程。其中关键和基础的部分就是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及人们义利观的形成和培养。大学生作为正处于成长时期的高知识群体,大学阶段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巩固的关键时期,其基础和核心的方面就是科学义利观的培养和形成。着跟未来,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科学义利观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核心价值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大学生树立科学义利观的基本要求

义利观指的是人们对义利关系问题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社会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准则。科学义利观的建立和培养,必然要正确反映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的核心内涵要求,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引导人们正确地处理好义利关系,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1 正确理解市场经济的义利观念

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正确地分析、理解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是建立大学生科学义利观的前提。市场经济要求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追求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强调效益,鼓励竞争和优胜劣汰,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利益的激励和鞭策,通过利益0的杠杆作用,使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形成自主、自立、自强的意识,追求效率的意识,竞争的意识。关心和注意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合理实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要求。但对利的需求、追逐和使用又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的“以义制利”。人类对利益的追求如果不受约束,社会就会处于混乱的无序状态,人们就很难获得自己的利益,已得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市场经济也强调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协作,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诚实守信、重契约践诺言,权利义务关系相统一并相互制约,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才能正确引导大学生确立科学义利观。

2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科学义利观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认为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关系问题上,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双重属性出发,既注重集体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辩证地统一起来。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和竞争,优胜劣汰,重视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因此,必须肯定利益对道德的决定作用,个人对利益追求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合理性。同时,市场经济也讲协作、诚实、自律和守法。因此,需要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辩证统一的关系原理。

3 正确理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义利观的核心问题。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各个阶级的不同的义利观都会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自然本性;但人又是社会中的人,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找到最佳结合点时,社会关系和谐融洽,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安居乐业。当个人利益的实现越过集体利益的底线,对集体利益造成损害,即只重个人利益、忽视或否定集体利益时,就会导致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紧张,道德质量下降,不仅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个人利益也不可能得到实现。而只注重集体利益,贬低人们对利益的合理追求,就会导致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乏力,社会就会趋向积贫积弱。因此,必须正确理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既不拿个人利益否定集体利益,也不拿集体利益压制个人利益,而是二者并重发展。

二、大学生科学义利观培养的基本内容

1 坚持辩证观点。正确处理利益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在义利关系问题上坚持义利并重

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构成义利观的基本内容。一方面,利益决定道德,道德为经济利益服务,有什么样的经济利益,就需要有什么样的道德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利益的实现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不受道德规范和约束的利益,是非正义的、危险的、不能长期持有的利益,利益必须“取之有道”,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要实现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就必须对人的正当利益进行激励和尊重。邓小平曾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非常宝贵,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不讲物质利益,那是唯心论。因此一方面,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要求,也是正确理解义利观和建立科学义利观内容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权利和义务相互制衡和约束,遵守和服从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也是市场经济基本价值要求,是利益特别是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保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义的要求和规范。市场经济注重利益的要求和实现,也注重利益实现的手段和途径,注重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因此,大学生科学义利观必须是义利并重的义利观。

2 注重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义利观内容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义利观认为个人利益构成集体利益的基础,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没有个人利益,就不会有集体利益。“共同利益”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构成利益价值的两个相互依存方面,必须辩证地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既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又主张在个人利益实现过程中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个人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国家的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也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正当的利益。因此,在利益关系问题上,必须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并重发展,并处于一个相互制衡的利益关系中。集体利益应当体现在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遵守和服从上;体现在对社会规则和社会公德的遵守和维持上。“集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应当以每个人的全面

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正确理解“集体利益”的科学含义是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键。

3 坚持公平竞争,讲求互助协作

市场经济讲竞争也讲协作互助,竞争和协作是市场经济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使人成为自由流动的社会人,个人将会经常面对陌生人、面对陌生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因此,必须学会与陌生人相处,善于与别人合作,在协作中完成工作,学到别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在与别人协作中提高自己的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力。竞争促进协作,协作增强竞争,协作是竞争的需要。因此,公平竞争和协作互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确立大学生科学义利观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平竞争和协作互助的价值意识的培养,使学生养成科学的义利观念,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大学生科学义利观培养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时代讲求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和相互制约性,在大学生科学义利观教育上强调的应是一种权责义统一的社会责任意识教育。正如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罗伯特・所罗门(Robertc・so lomon)认为:资本主义成功并非因为它使人致富,而是因为它产生负责的公民和繁荣的社会。它不可能长久容忍经济活动只关注利润和粗俗,忽视传统责任、社会和整体美德。因此,大学生每个人都要承担责任,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影响、感化周围的人们,使更多的人明白义之所在、义之所重,明白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规范和约束自己的利益行为。

1 加强大学生法治意识和诚信教育

建立健全法制,使法律和制度能够细化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使每个求利行为都能形成权利与义务相互约束的法律机制,把因为法律和制度的缺失造成不讲道德的行为降低到最小程度,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让人们形成对法律和制度自觉遵守和服从的理念,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面前人人平等深入人心。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和法治理念教育,让人们自觉养成敬畏法律、遵守和服从法治理念的意识,是形成大学生科学义利观的前提。

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要求社会从法律、政策、机制各个方面保证诚信的实现;市场经济作为交换经济,要求交换双方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不坑蒙欺诈;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更是企业形象与信誉的竞争。可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内产生的一种伦理原则,它内在地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现代社会,伦理层面的诚信道德和经济、法律层面的诚信原则是相互融合、辩证统一的。对大学生而言,只有践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才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就容易导致见利忘义、不守信用,甚至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惜践踏道德法律,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2 构建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个人道德的基础,也是形成大学生科学义利观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逐渐分化重组为多元的社会利益结构,出现了无序和不公正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人不法致富、钱权交易以及贫富分化,尤其引起人们不满的是各种利益群体间最大的差别不是占有社会资源的数量方面,而是占有社会资源的方式、获得利益的途径存在重大分异,即机会的不平等以及起点的不公。出现了,,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行为,以不义的手段获得个人私利的膨胀,达到暴富的目的,如果这些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罚,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必然损害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基本价值观,损害社会的公平、公正。由于个人总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社会利益结构的合理性就会极大地影响个人活动包括道德活动的性质,很难想象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会大量产生不道德的人,同样也很难想象一个非正义的或基本不正义的社会会培养出大量有道德的人。由于社会利益结构对于个人存在的先在性、示范性,在某种意义上,对社会利益结构的正义要求与评价应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和评价。如果没有制度上的分配和纠正方面的基本公平、正义,如果不率先作出这些方面的调整和改变,单方面地要求个人在道德上如何,那就可能流于虚伪和引起适得其反的效果。正如休谟说:“如果我独自一个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却在那里为所欲为,那么,我就会出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可见,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机制对大学生科学义利观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

3 改变教育观念。在行动上使学生养成权责义统一的责任意识

第7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摘要: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社会发展模式,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道德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核心。

 

关键词:和谐社会;道德建设;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一种社会发展模式和目标。和谐社会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这样一种社会境况的实现需要宽容、理解、尊重的伦理精神支持。这就决定了道德建设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道德建设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道德是为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的。道德的存在“有两个前提,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二是人际利害冲突。望无限而资源有限,这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冲突的一种途径就是约束人们相对过度的欲求,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道德精神并不是要人们以忍让来对待自己的利益、权利,而是说道德精神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根本问题是关照自我利益,还是关照他人利益?是优先个人利益还是优先集体、社会利益?“处理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总原则,是使个体的生存发展适应群体的生存发展,而不是相反。"即道德调节的基本原则是人类的类利益。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从最本初的意义上讲是符合人类的类生存和发展的。从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道德是人类的道德,是同人本身、人的活动、同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变化紧紧联系着的。”口道德作为“人类自我约束、自我调控”的规范,能够“加强内部团结,巩固外部联系,约束和调节个人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这也保障了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在道德发展、变迁和完善的整个过程中,一直以维护人类的类利益为宗旨和目标,只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道德所维护的‘类”的内涵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维护的“类”利益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首先,是由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道德调节的目的是处在社会主义形态的人类、社会、国家、集体的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人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其次,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道德调节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形态在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关系时,以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最后标准。即“集体利益高于一切”。道德作为一定社会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从根本意义上讲,其调节者是掌握着国家、集体主动权的人(领导者),道德是操纵在其手中的工具,调节的目的是社会秩序的和谐,是人群关系的融洽,更是统治的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道德调解时必然要求维护集体、国家、社会利益。

    市场经济固有的局限性和弱点,决定了道德调节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必要性。市场活动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趋利性、投机性等,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就容易诱发各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和贪污腐化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功利性会使不成熟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关注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利益,导致利益主体的短期行为,这就要求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功利观,立足国家、社会、集体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立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铸造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合力、动力和凝聚力。

第8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诚信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与经济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然而当今社会日趋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本文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角度对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现象进行分析,进一步介绍了集体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在诚信教育中的意义,并制定相应对策以促进当今社会的诚信建设。

在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转轨变型的过程中,加强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研究,尤其是通过解释其科学内容及相互关系,对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及诚信体系的有效建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内容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第一,集体主义主张人总是生活在社会集体中,个人与集体不可分割,个人与集体互为手段和目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互结合、辩证统一。集体主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本身就体现着集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包含着对个人利益的高度重视,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第二,集体主义在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强调个人对社会和集体的贡献重于对他们的索取,当二者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提倡个人要服从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为先,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第三,集体主义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并不抹煞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也强调社会与集体必须充分关心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力求使每一集体成员的个性、才能和创造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二、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诚信教育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通过集体主义道德教育能够普遍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遵循诚信原则。加强集体主义道德教育,使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深入人心,从而使人们能够在保证个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从集体角度出发,诚实守信。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甚至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来满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二)集体主义通过更好的维护个人正当利益,满足人们发展需要。集体主义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强调社会与集体必须充分关心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通过对个人正当利益和发展需要的满足,以创造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人们无需通过违背诚信原则的途径,就可达到发展自己的目的。

(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可创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从而推动诚信教育进程。在一个“人人为集体,集体为人人”的社会环境中,多数个体都为了维护集体和他人利益遵守诚信原则,进而形成一个普遍的诚信氛围。良好的外部环境又会反过来对人们产生积极的影响,使人们一开始就树立“诚信光荣”的意识,继而养成良好的诚信习惯。一旦个体见利忘义的违背诚信原则,就回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有效的减少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这样就可大大推动诚信教育的进程。

三、在诚信教育中发挥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主导作用

(一)要在诚信教育中发挥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主导作用,必须要加强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宣传教育,深化对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认识。

1.整体与部分不可分割,二者辩证统一。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一方面意味着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来说并不是虚幻的,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集体利益,而是个人的集体利益。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具有依赖性,即这种个人利益不是脱离集体的纯粹的个人利益,而是集体的个人利益。

2.整体高于部分,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从集体利益至上的涵义来看,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既是集体又是个人;它强调集体利益,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个人利益。因此,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利益至上,丝毫没有无视个人正当利益的意思,丝毫没有把集体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绝对对立起来的意思;恰恰相反,强调集体利益至上,正是为了给个人正当利益能够最好的实现,开通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3.集体应最大限度地关心和满足个人正当需要。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我们既不能以集体利益来否定个人利益,也不能以个人利益来否定集体利益。重视个人正当利益,可以激发人的活力与创造性,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只要不损害他人、社会整体利益,不仅不应该限制,而且予以鼓励。鼓励人们对正当个人利益的追求,不仅可以调动个人活动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通过对个人正当利益的引导和调控来更好地实现集体利益。

(二)要注意对集体主义宣传方法的改进。以往对集体主义的宣传与教育,大多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说教上,虽也树立了一些典型形象,但大多数缺少现实基础和可信度。未能将大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与集体主义原则从内在关系上加以合理的解释;对违反集体主义原则的现象揭露与批判不够,以致于人们对什么属于集体主义和利己主义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只有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讲清如何处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种种矛盾,才能实实在在地让大众接受并信服集体主义,增加思辨是非的能力,有效地克服逆反心理。同时,要注意宣传媒体中对高消费等现代物质享受的过分宣传与张扬,尽量避免人们片面追求个人物质利益而有损集体主义原则的负面导向作用。

(三)贯彻集体主义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一方面,运用利益鼓励手段,对那些在工作上大公无私、诚实劳动的人们及时、公正的给予物质奖励,使努力维护集体利益的人能够得到利益上的报酬,特别是当主动为维护集体利益而做出牺牲时,应当从集体和社会中得到相应的物质与精神补偿,使他感到集体的温暖,树立为集体服务的坚定信念,进而形成道德主体积极向上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运用经济制裁手段,对那些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的人进行物质上的惩罚,使其不义不利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

[2]张耀灿,陈万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3]张博颖.集体主义:面临困境还是机遇[j].道德与文明(津),2005(02).

第9篇: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转型;村民自治;集体行动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是为广大村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活动提供制度性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明确村民的主体地位,由村民达成集体行动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促成村民达成集体行动需要厘清村民的集体行动逻辑,从而规避集体行动困境。传统村庄因其独特性质为村民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天然场域,但随着社会的转型,村庄也处于剧烈变迁之中,直接影响着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

一、集体行动困境及其可能

曼瑟尔・奥尔森1965年发表了《集体行动的逻辑》,即刻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成了美国社会运动研究中正在兴起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的发展基础。奥尔森从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切入,指出以“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它们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为思想基础的美国传统“集团理论”并不完全正确。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出现“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其理论的中心是因为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特征,使潜在行动集体难以根据个人对公共物品形成所做出的贡献来进行分割与分配,也就是说集体行动形成的公共物品提供的是一种集体性激励,这种激励无法促使理性个人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而倾向选择坐享其成,使集体行动难以达成,陷入困境。

其实,奥尔森主要关注的是非组织化的潜在的利益集团的行为,正是这些潜在的利益集团是非组织化的,处于分散、自在状态,如白领、消费者、纳税人、季节工人,虽然彼此存在共同的利益追求,但是缺乏明确的责任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理性个人则抱着机会主义心理,期望他人促成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免费享用。因此,奥尔森主要从组织化角度提出达成集体行动的策略,即采取“选择性激励”设计。奥尔森提出的选择性激励有三种:一是“小组织原理”。当一个组织或社会网络的成员较少时,其中某一成员是否加入对集体行动的成败会有很大的影响;二是“组织结构原理”。该原理的核心思想是,一个组织如果很大,那就必须分层,将大组织层层分解,最后形成成员有限、具有相对清晰边界的组织,这实际上回到了“小组织原理”;三是“不平等原理”。简单地说,就是组织内部在权力、利益、贡献和分配上都不能搞平均主义。从具体手段上来讲,选择性激励包括奖励(比如提供非集体物品、奖金、荣誉)和惩罚(比如罚款、通报批评、开除)。毫无疑问,选择性激励手段的运用必须以前面三个原理为前提。

二、社会转型与村民集体行动困境

(一)自主空间的拓展使村民对于集体行动拥有自由选择进退的权利。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以及自治制度的完善,在农村中日益建构起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平台,培养了自治的权利意识,并逐步冲破了时期的强制性等级控制。此时,村民在审视个人行动以及将要卷入的集体行动时,拥有了自主的空间,能够从容进行参与或退出的自由选择,外在的公共权力或集体压力不再是做出选择的唯一依据。

(二)行动单位边界的模糊使村民集体行动的成员组成更为复杂。奥尔森和休谟基于各自的分析逻辑得出结论认为,小群体比大集团更容易实现集体行动,但两人均没有具体地分析小群体的数量规模,或许这是一个无法精确化的问题。在我国进行村民自治制度设计时,一个暗含期望就是在规模较小的熟人社区内,利用村民间的熟悉以及较为清晰的村庄边界和内部规则,使村民集体行动起来,以实现村庄秩序和公共物品的供给。在传统的村庄中,村庄边界清晰,村民同质高、彼此熟悉,内部规则清晰、约束力强,这种村庄符合较为容易达成集体行动的小群体的要求。但是,现今村庄在转型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无论是行政村还是自然村,都受到村庄边界模糊的冲击,并直接影响甚至改变着村民集体行动单位的构成。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任何一个村落均日益被卷入现代化、市场化甚至是全球化的浪潮中,无时无刻地承受着整体政治经济变革的影响和冲击,村庄的边界在强大的外在压力面前日益淡化,村民所面临的问题日益超出村庄的范围;另一方面市场化以及村民的自由流动,扩展了村民的视野和活动范围,帮助村民从内部冲破村庄的限制,将自身投放到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中。因此,现在村庄较少出现振臂一挥呼应者云集的场景,村庄已经不再是村民集体行动的天然单位,给村民集体行动的达成增加了复杂性,需要重新审视村民集体行动的单位边界。

(三)利益观念和利益格局的转化直接影响村民的行动取向。奥尔森分析集体行动时假定潜在的利益集团,即分散的、非组织的群体存在共同利益,在此基础上探讨集体行动的达成,所以在分析村民集体行动时必然要厘清村民的利益取向和村庄的利益格局,否则拥有进退自由的村民将漠视相关行动动员,难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社会转型带来整体利益观念以及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革的今天,村庄的利益取向和格局也必然有崭新的面貌。首先,村民的利益重心将逐步由村庄、家族转移到家庭,甚至自身。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以及市场观念的催化,个体利益逐步得到承认和合法化,削弱了村庄、家族等集体性利益的地位;其次,村民利益追求的目标日益多样化。改革开放之后,权力、经济、声望等都已成为民众的追求,这样村民就可能因为利益目标的不同而出现分化;再次,村民获得利益的手段愈益丰富。在已发生分化的利益格局中,村民可以分别凭借权力、知识或技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利益观念以及利益格局的变迁,加上村民自利的法制保障,将使村民的行动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愈益复杂化。

转型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较为薄弱,致使对机会主义行为制裁不足。小群体容易达成集体行动的有利因素之一就是小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舆论导向以及对违规者边缘化的压力。首先,村庄传统行为规则趋于瓦解。经过千百年的历史沉淀,传统村庄在处理村庄日常生活事务时形成了一套明确的行为规则,为村民的行为处世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村民对村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并做出评价。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规则日益不适应于现代社会的要求,甚至与现代行为标准相冲突,其消解是必然趋势;其次,村庄现代行为规则再生不足。现代法制为村庄提供了很好的行为规则,但是对于村民来说,存在宣传不足、掌握不充分以及不够细化、难以为村庄日常生活中的琐碎事务提供行为依据的问题;再次,村庄现有规则约束力受到削弱。村庄内部秩序生成维持能力的薄弱致使村庄的舆论约束力不足,机会主义行为也就较容易逃脱边缘化的制裁。

三、社会转型进程中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

(一)重新审视集体行动的单位,以利益共识构建集体行动的基础。传统村庄曾经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组织单位,建立在特定的背景环境之下,转型过程中的村庄作为村民集体行动的场域增加了复杂性,需要我们认真审视。奥尔森等所研究的小群体并不是泛指任何一个规模较小的单位,而是特指拥有利益共识的人员不多的行动群体。从这里可以看出,利益共识是构成集体行动单位边界的基础。因此,在动员村民参与集体活动的过程中就需要正视村民的利益追求以及达成利益共识,不能期望用一个大而化之的目标来整合所有村民,需要切实了解村民的利益需求,整合村民利益与体制诉求,以此来构建集体行动的基础,否则拥有退出权的村民将漠视相关动员。这样,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就成了达成集体行动的起点。

(二)为村庄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并增强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分析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核心时就探讨了新制度的供给、可信的承诺和相互监督,罗伯特・贝茨也指出“人们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制度扩大了理性人的福利”。但是,社会转型一方面瓦解了村庄传统的行为规则及其维持机制,破坏了村庄传统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另一方面转型社会又面临现代规则及其维持机制重建不足的困境,致使村民陷于行为规则约束的盲区,行为投机成为理性选择。因此,要使转型时期的村庄能够维持基本的秩序,促成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必须保障行为规则的有效供给,并增强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

(三)公共权威的存在是克服机会主义、促成集体行动的有力保障。霍布斯和休谟都在集体行动达成过程中给予了公共权威重要的地位。霍布斯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人类将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休谟则认为,在政治社会中,政府的巧妙干预可以克服人性中的弱点。这两者之所以强调公共权威的作用,主要都是为了解决大集团的行动达成问题,维护公共秩序。虽然奥尔森是从小集团行动的特殊性专门探讨了非组织化的群体的集体行动达成问题,但他也暗含着一个潜在的问题,那就是由谁来具体运用奖励或惩罚手段,实施选择性激励呢?

小集团之所以能够较为容易地达成集体行动,其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便于成员相互监督、区分贡献,进而实现选择性激励。这里遇到的问题是,谁将具体实施选择性激励?在传统村庄中,内部行为规则明确、约束力强,而且村民的流动性弱。因此,舆论褒贬、边缘化等内部压力能够很好地克服部分村民的机会主义动机。但随着村庄内部的利益分化,内生秩序能力的衰弱,村民流动性增强,舆论和边缘化的压力将大大降低,难以完全解决部分人员的投机心理。这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一是鉴于理性的群体成员个体将不愿承担选择性激励执行者这一角色,如果让个体担任组织职务,拥有组织职权,将个体行为转化成组织行为,则能为组织成员执行选择性激励提供合法性;二是当组织内部或村民之间无法实现选择性激励这一公共物品时,也就需要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调解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这一公共物品,这为公共权威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勇.村民自治的深化:权利保障与社区重建新世纪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的走向[J].学习与探索,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