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精选(九篇)

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第1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2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第3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1、按照县人民政府“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要求,我局下派7名工作人员,分别进驻__乡__村和__乡__村开展包乡驻村工作。

2、根据县人民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我局严格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已顺利完成了学习调研、意见征集、查找问题、立查立改、民主评议等各阶段工作任务,总结大会于10月28日下午召开,此项活动已圆满结束。

3、年初及时传达四级纪委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廉政会议有关要求,层层落实到领导干部、各股(室)、分局、乡所负责人,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抓落实。

1、保证重点项目用地。

依据州局下发的20__年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责任分解表中,涉及我县的重点及重大建设项目共计30个。其中20__年自治州重大前期项目7个,20__年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23个。我局紧紧围绕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主动参与,提前介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积极引导项目按规划用地。截止10月__日,全年共上报新增建设用地7个批次,总面积15.6316公顷(约合234.47亩),4个单独选址项目,面积155.4778公顷(约合2332.17亩)。

2、保障性住房工作。

今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富民安居工程任务800户。现开工率为40%。今年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017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270套,计划投资3197万元,棚户区改造安置747户,计划投资10229万元。均为存量建设用地。国有农牧场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556.9万元,已到资金295.5万元,将于近期开展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3、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

落实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20__年,我县与州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中,耕地保护面积为1.69万公顷(25.3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0.99万公顷(__.85万亩)。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0.16万公顷。为努力完成我县的耕地保护工作目标,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分别与乡、村、农户三级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好动态巡查,加强对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的监管力度,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动我县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4、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年,办理农用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21宗,22104.94亩,(其中:初始登记33宗,面积5465.0276亩,变更登记88宗,面积16639.9__亩);办理建设用地登记165宗;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79宗,抵押注销登记34宗。

5、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20__年,计划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达到50%以上,即登记发证3000户以上,以此推动农民不动产抵押担保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6、土地整治项目工作。20__年跨年度的2个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今年8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1个项目合格,1个项目已完成整改内容并上报__国土资源局,待复核。

20__年新开工的3个土地整治项目,已完成以上两个项目“四方联测”工作,已签定项目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正在抓紧申报设计变更、砍伐树木、施工准备。

7、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确保集约节约用地。

1-9月份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面积为:112.8185公顷。其中挂牌出让5宗,面积为:__.4029公顷,出让金总额为1__8.506万元,划拨供地8宗,面积为98.4155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为:12.0268公顷)。我局及时在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录入供应信息,切实做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了国有土地资产经济效益的发挥。

8、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为缓解我县用地需求及土地供需矛盾,我局按要求积极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及修编,由__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编制完成《__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通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在修改方案中优先保障了自治区、自治州重点重大民生项目及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为全面落实推进集约节约利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实现土地空间管制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管制作用。

9、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批后核查自查工作。

认真对2004年以来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我县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了32个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为455.0393公顷(6825.59亩),其中: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为17.0577公顷;商服用地2宗,面积为1.4924公顷;公共服务与公共设施用地9宗,面积为18.6974公顷;住宅用地19宗,面积为417.7918公顷。已完成供地面积为:4__.1275公顷,批而未供面积40.9118公顷,十年平均供地率91%。

10、扎实开展土地专项整治工作及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检查,我县2011年以来批准征收的土地2宗,土地征收面积为:768.787亩,涉及安置人数303人,征地涉

及拆迁81户。我县针对涉及征地项目,科学合理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严格按程序实施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不存在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情况。11、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今年,我县收到国家下发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疑似违法用地图斑98个,总面积为:__30.72亩,其中农用地面积为:1069.16亩(占用耕地面积为:47.58亩),未利用地面积为:361.56亩。向二师38团移交3个图斑(95、96、97号),总面积为38.4亩,其中农用地3.05亩,未利用地35.35亩。二师37团向我局移交1个图斑(92号图斑),此图斑已包括在98个图斑内,但在土地矿产卫片系统中没有92号图斑信息,无法填写核查信息。

1、__县矿产堪查开发基本情况

截止20__年10月,厅下发本县需参加年检的探矿权226个,勘查区总面积5654.56平方千米,探矿权人数量93个,地质勘查单位数量60个。全县各类矿山企业43家,其中国有矿山1家,有限责任公司35家,私营矿山7家; 其中大型矿山1家,中型矿山2家,小型矿山37家, 小矿山3家,自治区级发证矿山17家, 自治州级发证矿山23家, 县级发证矿山3家。全县持采矿证的矿山有石棉、玉石、岩金、砂金、煤、铁、铜锌矿、铜矿、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10种矿产,其中开采的矿产有石棉、玉石、岩金、砂金、铜锌、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7种矿产。其中石棉、玉石、砂金、铁、铜锌矿是我县的优势矿产。

__县矿山企业43家中,其中石棉矿2家(均生产),玉石矿26家(生产10家, 停产__家,在建3家),岩金矿1家(停产),金矿、砂金矿7家(生产3家, 停产4家), 铁矿1家(停产),铜锌矿1家(生产),铜矿1家(停产),煤矿1家(停产),砂砾石矿1家(生产),砖瓦用粘土矿2家(生产)。

__县20__年,矿山企业中生产矿山 19家,停产矿山21家,在建矿山3家。

2、做好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并与矿山储量年报相结合,要求各矿山企业按季度进行申报,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及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台帐,做到帐目清楚,真正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努力推进此项工作健康有力开展。定期到矿山进行检查,清楚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矿产资源费补偿费征收入库金额较往年有了大幅增加。截止目前,全县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为174.434万元,实际入库为174.434万元,其中县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为38.685万元,州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为__5.749万元(其中玉石__5.749万元、砂金0万元)。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完成年初制定的征收计划,并做好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管理考核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3、认真开展了20__年度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

认真开展了20__年自治区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本次__县采矿权年检应检查矿山43个,实际检查矿山企业41个,未报送年检资料矿山企业2个,年检率95.3 %。其中,年检合格41个,年检不合格 2个(未报),合格率95.3 %。其中,自治区级发证矿山应验7个,实检7个,年检合格7个;自治州级发证矿山应验32个,实检31个,年检合格31个,年检不合格1个;县级发证矿山应验4个,实检3个,年检不合格1个。全县抽检矿山12个。其中,自治区级发证矿山抽检3个;地州市发证矿山抽检7个;县级发证矿山抽检2个。

4、认真开展了探矿权人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__国土资源局《20__年度__开展探矿权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结合20__年度探矿权年检情况,开展了以探矿权人为单元开展专项季度检查工作,要求探矿权人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上报本年度的勘探计划,对探矿权人持多证情况,列出本年度重点投入的区块详细计划,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检查勘查单位所开展工作的原始记录、图片、成果、资金投入情况票据复印件等,复印并附于套表后存档已备年底统一汇总检查。现__县探矿权人检查记录表第一季度报表已全部填报完成。

5、进一步加强了矿山执法监察工作

平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巡查,重点检查是否越界生产,严防企业超能力生产。我们采取定期巡查的做法,打击矿山违法行为,定期到矿产品检查站了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处理,通过巡查,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违法开采行为,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了矿区正常的矿业秩序。春节前,我局按照__县县委、政府要求,又重新在矿山道路路口设置了4个卡子,目前由我局干部和4名矿山巡查员驻守,同时有公安局、林业派出所人员和我局人员一起在此玉石矿点看守,有效地对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现此矿点非法盗采行为已得到了有效遏制。

6、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今年我局狠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的落实,健全和完善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制度”、“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按时编制了《__县20__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与各乡、镇(场)及矿山企业签订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为了做好全县汛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安排部署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开展了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发放地质灾害防灾

工作明白卡31份、防灾避险明白卡__5份,与各乡、镇(场)及矿山企业签订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9份,建立群测群防点87处,义务及专职监测人员31人,做到责任到人,明确了防灾目标,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责任感。我局汛前、汛期对67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检查2次,参加人员10人次,总行程约1200公里。对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了永久性警示牌18处。截止目前,未发生因地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7、及时召开布署会议。5月15日上午我局组织召开了__县20__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以座谈会、分组讨论的形式了解了__县各矿山企业勘探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和矿山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8、进一步加强了采矿权管理,积极布置采矿权年检及储量年报工作。

9月1日上午,__县国土资源局召开了__县20__年第二次矿政管理暨矿山储量年报布置会议, 4家储量年报核查中介单位代表及全县各矿山企业代表48人参加了会议。__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刘智育、副局长吐逊.艾白组织矿山企业代表认真学习了矿政管理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强调了储量年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矿山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对__县矿山年检和动态储量年报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布署,现__县90%的矿山已签订储量年报合同,开展了储量核查工作。加强了采矿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将__国土资源局《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时进行了转发,规范了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相关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做好矿业权的上报审批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在采矿权到期几个月前提早及时办理延续手续,避免出现无证采矿,并对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在延续过程中不存在越权发证、违规操作行为。

9、认真做好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0__年4月,国家遥感监测中心下发我县20__年矿产疑似违法图斑__个,根据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规定,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疑似违法图斑进行实地核查,现已全部核查工作完毕。经实地核查违法图斑6个,伪变化7个,6个违法图斑已移交__县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大队立案处理。

1、开展了县域内测量标志保护巡查检查4次,并按时上报了__县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点修缮维护计划,对涉及到我县的五个点,积极争取了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

2、根据州局的文件要求及时上报了__县测绘对口援疆需求计划。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3、开展了__县测量标志__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的维护工作。

4、积极申报了我县的十二个乡镇、工业园区大比例尺地形图需求计划。

5、对县域内所有出售地图及相关出版物的市场进行了2次检查,未发现出售违法出版物及相关违法行为。

6、协助配合来我县开展测绘工作的上级部门及作业单位在__县开展相关工作。

1、4.22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__县国土资源局邀请__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崔红,为县第一小学的150多名小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课。

2、 6月5日上午,__县国土资源局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与县级各单位参加第43个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在此次宣传活动工作中,我局共接待咨询群众112人次,向过往人群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避险应急手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问答》等宣传手册400份、制做宣传展板1块。

第4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矿山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并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担任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九条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应经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矿山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出具矿山安全检测公正数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理。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下列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发现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认真处理;

(二)矿山企业研究安全生产时,有权派员参加;

(三)发现矿山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出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及时处理;

(四)发现矿山企业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五)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督促企业行政方面依法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矿山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中,爆破工由公安机关考核发给操作资格证书;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矿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械操作工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考核并发给操作资格证书;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后发给操作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其他措施。

前款所需资 金,由矿山企业按不低于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单列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并将执行情况于年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费用,必须全部用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部门应当对前款费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总体设计时,应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就安全事项审查同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60日内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包括下列内容的综合报告:

(一)矿山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

(三)矿山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资料;

(四)对安全设施质量和可靠性的综合评价。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综合报告30日内组织验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对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情况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或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验收,矿山企业不得使用或投入生产。

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可根据情况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矿山安全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矿山建设井下工程施工的单位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但井下改建、扩建工程由矿山企业自行施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矿山开采应执行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采掘(剥)作业必须编制和实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以及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井下风量、风质、风速、温度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矿山企业对前款规定事项应定期检查、检测,将检查、检测情况记录存档,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山企业应采取措施整改。

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矿山企业应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对下列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

(八)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下面开采;

(九)在水体下面开采;

(十)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热气涌出的地区开采;

(十一)其他危害。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伤亡事故的报告、抢险、调查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担任矿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和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矿山井下工程施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5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影响评估;恢复治理;保证金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9-0084-02

从2009年开始辽宁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遵循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基本原则,该制度是有效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工民建、矿山建设等常规项目的建设具有明显差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结合近年来开展的一系列相关工程实践,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葫芦岛市西北部的南票区是以煤而兴起的工业区,区内煤炭资源丰富,有着悠久的开采历史。至今各井田煤炭资源基本枯竭。各小矿井大多进入残采、复采阶段,形成规模较大的采空区。采矿活动破坏了区域性生态环境及自然地貌景观,形成了各类地质灾害,影响了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活动。

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1.1 现状评估及其范围

建国以来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大规模开采,部分矿井的煤炭资源已近枯竭,并留下了大量的采空区域。目前,南票煤田内大部分小型矿区都在进行复采和残采,根据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影响结果,将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归为四大类:

1.1.1 地质灾害。地下开采所造成的采空区引起的局部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裂缝及井巷垮帮冒顶。进行复采的小型矿区大部分都在沉陷区域内,由于地面沉陷尚未稳定,所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发生的规模,确定矿区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1.1.2 地下水资源。采矿活动对水资源的破坏包括地下水资源浪费、区域地下含水层破坏等物理破坏,其中地下开采对地下水资源影响最大。南票井田中的小型矿山大多位于剥蚀丘陵区,区内地下水主要以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水和碳酸盐岩类岩溶裂隙水为主。

1.1.3 地形地貌景观。矿山建设和生产已经对矿区原生的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较大,并形成了新的堆积压占和挖损地貌。特别是在工矿广场内修建的办公室、井口等建(构)筑物、用来运煤的矿区道路以及矸石堆、煤堆等破坏了原来的地形、地貌,改变了原有的自然景观。

1.1.4 土地资源。地下开采对土地资源的影响表现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或毁损土地,主要为工矿用地的部分,影响程度分级由占用和破坏的土地类型及面积而定。

综合以上四方面因素,分级确定采取上一级别优先原则,确定现状评估的级别(只要有一项要素符合某一级别就定为该级别)。现状评估的面积为矿区面积与现阶段的影响面积之和。

1.2 预测评估及其范围

预测评估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地质环境条件特征,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矿区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毁损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

预测评估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标准与现状评估的分级标准相同,面积为现状评估的面积与地表岩移影响范围面积之和。

2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2.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前的防止上,同时要积极治理和恢复已经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上,通过对矿区现状和预测的评估,可以确定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的方法和措施。

2.1.1 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对开采沉陷区,未达到稳沉状态的,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达到稳沉状态的,采取防渗处理、削高填低、回填整平、挖沟排水、植被重建等综合治理措施。对地裂缝的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采用土石填充并夯实,防渗处理等措施;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可采取填充、灌浆等措施。

2.1.2 含水层破坏治理:主要的防治措施为定期对矿山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含水层。

2.1.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丘陵山区可采用边坡加固、采坑回填、植树种草或者挂网客土喷播等工程措施,以修复生态。

2.2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为及时掌握矿山开采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程度及危害,同时准确掌握方案中各项治理工程的实施和效果,矿山要进行对地质环境的监测工作。具体监测工作如下:

2.2.1 地质灾害监测。对地面塌(沉)陷、地裂缝,采用人工监测等方法进行监测,其余采取人工定期监测方法即可,在矿山生产工程中随时进行监测。

2.2.2 含水层破坏监测。定期对矿山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矿山排水各项指标是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Ⅱ类水域标准要求,防治污染含水层,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取样分析的方法进行监测。

2.2.3 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监测。定期安排相关人员在评估区内地形地貌和土地资源已遭到破坏和将会遭到破坏的地段进行现场测量。

3 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3.1 经费估算

许多恢复治理和防治工程都是在矿山闭矿后才能实施,当矿山闭矿后如果矿山的法人能履行职责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进行恢复治理,则在验收合理后返还所交纳的保证金额。如果矿山的法人不履行职责,当地国土部门将用所交纳的保证金,组织人员来进行恢复治理工程,以确保矿山在闭矿后之前所破坏的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很好的恢复与治理。

所以保证金的计算和收取显得尤为重要。煤炭型地下开采矿山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保证金交存总额=单位面积交存标准(取0.25元/m2・年)×影响面积×有效年数×影响系数(取1.5)。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往往还要结合现行的价格标准以及市场价格对整个的恢复治理工程进行估算,所得的金额作为恢复治理工程的总费用。经费由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所交纳的保证金额为工程费用与公式计算金额两者的最大值。

3.2 进度安排

方案编写日至闭矿期间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及时回填地裂缝。闭矿后到恢复治理工程结束:拆除井口设施,回填井口,平整;拆除工业场地废弃的建筑物,排矸场堆放的矸石清运后,清理地表,平整,穴状客土,植树、种草、后期管护。

4 结语

重视地质环境条件和矿山的现场调查和测绘是有效开展本项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对合理有效制定恢复治理防治工程具有重要意义。收取保证金制度是为矿山闭矿后环境的恢复治理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尽量减少因为开发资源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唐辉明,等.工程地质学基础[M].北京:化学工业

出版社,2011.

[2] 陈昌彦,,王维理.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键问题分析[J].中国地质灾害与

第6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发改、经贸、科教、*、财政、民政、建设、水利、卫生、安监、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把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认真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二)发改部门:负责在基建项目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三)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物资的供应工作。

(四)科教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及时组织师生疏散转移。

(五)*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七)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奖金的预算安排。

(八)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九)建设部门: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

(十)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同时”制度;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十三)安监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十五)各原产煤镇(办):负责对煤矿关闭后,采空区的下陷和煤矸石堆放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易发区的监督管理。

(十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

(十七)各相关部门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2、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过程,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过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

(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新办矿山必须在采矿权出让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评价结果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2、现有矿山必须补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在侵蚀基准面以下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1、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经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认为不适宜继续开采的矿山,区政府坚决予以关闭。3、经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必须在采取防治措施后才可继续开采,其防治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按规定组织验收。4、没有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矿山,采矿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采矿权不得延续登记。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预案

(一)编制《突发性地区灾害应急预案》。区人政府制定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预案的内容包括: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地质灾害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讯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二)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防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五、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经费

(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区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规划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资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及时治理。各镇(办)每年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二)实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与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合同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监管。矿山在开采过程引发地质灾害,由采矿权人承担治理责任,不承担责任。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除实际开支后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建设

区政府重视公益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一支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积极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队伍要积极锻炼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七、努力解决矿山的地质灾害问题

(一)加强规划,科学管理。通过开展区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管理,实现规模开采、集约开采、科学开采、效益开采和安全开采的目标。1、区政府把地质灾害危险区、圩镇、居民密集区(村庄)等划为禁采区并进行公告。2、要严格按“规模开采、效益开采、抓大关小、控制总量”的原则执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禁采区内的、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关闭超指标的露天建筑用石场,积极整合布局不合理的矿山。3、提高矿业开采的准入条件。不再新批准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矿业领域(包括申请探矿权),其它准入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标准从严”的原则执行。

(二)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实行超前探水措施,并将超前探水措施作为矿山安全评估的内容之一。

第7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引言 伴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立法是对矿山环境进行管理的最佳途径之一,发达国家开展矿山环境保护立法的实践较早,最早开始关注和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是德国和美国,美国在《1920年矿山租赁》中就明确要求保护土地和自然环境,德国从20年代煤矿开始在废弃地上植树;40年代英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令规章推动矿区复垦,并于50年代中期设立了复垦基金来推动全国煤矿废矿区的生态修复。经过近百年的时间,发达国家在矿山环境管理的立法方面不断完善,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以美国的立法历史最为悠久,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面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的矿山土地复垦制度

(一)保证金的主要内容

1977年8月3日美国国会颁布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是第一部全国性的矿区土地复垦法规,这一法案标志着美国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法案最初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处理煤炭资源开采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经过1990年和1993年两次修订,该法案也适用于地下矿产的开采。

(二)保证金体系

美国的保证金包括复垦成本性保证金和补充型保证金两种类型,复垦成本性保证金必须涵盖矿山土地复垦的全成本,而补充型保证金企业只需缴纳复垦成本的部分作为保证金。

1.复垦成本型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环境保护局的矿山资源处确定(OSM)。复垦成本型保证金又称“复垦全成本保证金”,矿业企业在申请开采许可证时核算保证金的金额应该大于或者等于矿区环境的全部复垦成本。

在确定保证金数额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矿山种类、受影响面积、矿山地质状况、被提议的矿山使用目标和基本的复垦要求、许可证年限、预期的复垦方法和进度以及其他如水文等的标准; 2)保证金数额基于但不限于申请者估算的复垦成本,足以保证业主不执行复垦任务时,管理机关对其保证金的罚没能完成复垦任务; 3)任何许可采矿区域的最低保证金数量为1 000美元; 4)保证金数额可以根据采矿计划、开采后土地用途或其他任何可能增加或降低复垦成本的因素变化而加以调整; 5)矿山企业一次或者分阶段支付保证金,需要用折现率核算补偿额; 6)闭矿后两年内矿业主应持续提供担保金,其目的是确保复垦的彻底完成和复垦质量达到标准。

2.补充型保证金。

鉴于企业缴纳复垦全成本保证金会对企业的资金产生压力,在保证有足够资金保证完成复垦任务的前提下,矿山资源处(OSM)可以批准部分矿山企业采用补充保证金制度,补充保证金包括固定费率保证金和联营基金两种形式。固定费率保证金是根据OSM制定的复垦标准为基线,各州政府确定每公顷复垦面积的保证金费率,并核算矿业公司的复垦成本,矿业公司在获得许可证前只需要缴纳复垦估算成本的20%-60%作为保证金。

联营基金由政府成立,加入的矿业企业共同分担矿区环境修复治理风险的一种公用基金,其来源包括:加入费、开采许可证费用、开采税、基金年费和矿业主复垦违约罚金。

矿山资源处(OSM)规定,只有环境责任信用良好的企业才能申请补充型保证金。被允许提出申请的矿业公司每年缴纳一定金额的年费到“联营基金”,并注册成为基金会员,方可享受补充保证金体制的特别“优惠”政策。补充型保证金制度与复垦成本型保证金体系相比,减轻了经营状况良好、环境声誉较高的企业负担,也激励了企业寻求建立环境信用的内在驱动力。

(三)保证金缴纳形式及返还方式

1.保证金缴纳形式。

美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多样,可分为软性资金保证和硬性资金保证,软性资金保证包括资产负债表测试、资产抵押、公司(资产)担保等形式;硬性资金保证包括不可撤销信用证、信托基金、财产证书、存款单、存款账户、现金、公司担保、政府债券、可转让债券、保险等(表5)。

2.返还方式。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返还分为全程保证金返还和阶段保证金返还两种方式。全程返还是指在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结束后,将预先缴纳的保证金一次性的全部返还给矿山开发者;阶段保证金返还是指分几个阶段返还保证金,通常在一个阶段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结束后,有比例的返还部分保证金。

美国的保证金返还以阶段性返还为主。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当复垦的土地经过岩土回填、土地平整、表土复原、建立排灌设施和侵蚀控制措施等复垦工序后,破坏的土地达到了可供利用的状态并通过验收,可退回60%的复垦保证金。阶段二当复垦的土地进一步恢复了生产力并满足复垦法规、规划规定的第二阶段要求且验收合格,矿山主申请返还复垦保证金的25%。第二阶段的主要要求是:①根据复垦规划,建立了植被;②符合重植植被的标准;③复垦土地无泥沙进入河流;④泾流被控制在限定的范围,无泥沙进入限定范围以外的河流;⑤基本农田复垦的土地生产力已与相似的未破坏的基本农田土地生产力一致;⑥蓄水池的使用与管理符合土地复垦规划。阶段三:当所有的复垦工作按照复垦规划完成,土地实现了批准的采后土地用途,植被生长也达到了约定的期限(一般地区5年,干旱地区10年),方可申请第三阶段验收,若合格,矿山主可得到余下15%的复垦保证金。

3.返还的回复期限。

美国各州的矿区复垦保证金法令规定复垦主管机关审批各种保证金的返还。大多数州规定复垦主管机关应在返还保证金请求提出的60—120天内,决定是否返还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配套制度

美国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实施时具有以下几种基本制度:(1)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是政府管理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矿山环境的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价,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的法理制度。(2)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是指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必须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资产作为环境恢复保证金,存放在有关管理机关,以确保矿山环境恢复工程的完成。(3)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许可证所附的文件明确规定了矿业主在矿山环境保护和复垦方面的主要责任,未取得许可证的矿山,不得进行开发活动。(4)矿山环境监督制度。矿山环境监督制度是上述三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保障制度,设有专门的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员负责执行矿山环境的监督检查。

可见,发达国家的矿山环境监管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构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是其中之一,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和开采许可证体系是保证金制度实施的基础,环境监督制度是保证金制度实施效果的保证。

(五)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

美国的土地复垦基金制度不仅规定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来源,还严格规定了保证金缴纳的时间和数量,如不按期缴纳,则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而且执行过程也相当严格,确保保证金按时、全额收缴。使得土地复垦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土地复垦率达50%以上。土地复垦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二、澳大利亚的矿山复垦抵押金制度

(一)矿山环境治理标准

在澳大利亚,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两级。联邦政府只负责有限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作主要由各州来进行。大量的各项保护法由各州制定。因此,澳大利亚各州均有自己的矿业法,但联邦政府强调在环境保护法方面重视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调。

(二)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每年提交“年度环境执行报告书”,报告该年度的环境执行情况。如果矿业公司在矿业主管部门两次通知后仍不提交“年度环境执行报告书”,矿业主管部门便会考虑告知矿业权授权部门收回采矿权。如果矿业公司没有按照开采计划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或者实际情况与环境执行报告书不符,则会被处以程度不一的处罚。

三、加拿大的复垦保证金制度简述

加拿大的矿产资源分属于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所有, 由联邦和省政府分别管理其所属的矿产资源。 加拿大各省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矿业法。各省政府在其权限内, 负责矿业开发活动和矿地复垦工作。加拿大联邦政府只负责西北、育空地区和铀矿的矿山关闭和复垦工作加拿大各省政府。各省矿业法均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申请采矿权。申请者在申请采矿权时, 必须提交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关闭复垦方案, 由省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并举行听证会, 实行公众参与, 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必须交纳复垦保证金, 复垦保证金要保证在该矿山关闭时,能够支付土地复垦的成本, 达到保护矿山环境的目的。保证金的数额根据矿区的面积、开采方式、矿区的地理、地质、植被和气候情况而定。复垦保证金的形式有现金、支票、定期存款、政府债券、信托基金、不可撤销信用证、资产抵押、母公司担保等形式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由政府收回矿区, 矿区复垦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保证金退还给矿主。对矿山的监督工作由由专门的观察员承担, 观察员有权命令关闭矿山。如果矿山没有完成复垦, 政府将不予退还保证金。

参考文献:

[1]张凤麟.发达国家矿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J中国矿业,2006,15(9):5一8.

第8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为了合理确定矿产品税赋水平,规范矿产品税费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全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促进矿区环境保护,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矿产品税费征管一体化实时监控系统。为确保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按期完成,现结合工作实际,我就监控系统建设工作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矿产品税费征管一体化实时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

建立全县矿产品税费征管一体化实时监控系统是合理确定税赋水平,堵塞税费征收漏洞,规范税费征管秩序的需要。我县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县,矿产开发相关税收也给我县财政收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县矿产税收总额还不大,存在税赋不公,多产少报少缴等现象,有的企业财务账目不健全、甚至做假账。税务机关征收模式落后,造成企业之间税赋不公平,不合理,偷税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现有征管办法已不能适应矿山企业税收管理的新要求。针对缺乏有效的产量计量手段,矿产品税费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税费征管的新路子,以确保全县矿产品税费足额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今年3月份,县人民政府专门派出考察团到*学习经验,对矿产品的产量监控系统进行了实地考察。该县从20*年4月起,通过安装监控系统后,煤碳生产吨位比以前“报表式”、“核定式”吨位平均增长了40%,入库税收9000万元,在20*年的基础上增加3570万元。从我县情况看,仅煤矿和锰矿20*年至20*年平均生产产量109万吨,实现税收5310万元,平均每吨产量税赋为48.55元。如果我县全部实行产量监控系统,按照当年上升40%的产量计算,全年可实现产量153万吨,应征税款将达到7435万元。另外,从地税部门征收的情况来看,每吨煤碳产量的税赋以前只有6.8元,今年改为按销售额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后,每吨税赋将调到12元,初步测算地税将增加收入1093万元以上,两项相加在上年实际完成的基础上净增额可以达到3218万元。因此,实行全县矿山企业的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对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为各矿山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减少税收成本,公平税赋,规范和维护矿产品市场运行秩序都是可取的,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建立全县矿产品税费征管一体化实时监控系统是“科技兴安”,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我县是一个矿产大县,矿山企业遍布全县各个乡镇,且分布较散,生产规模不齐,管理水平不一,矿山事故一度时期高发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给我县带来了不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多年以来,矿山事故多发曾受到上级的批评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从某种程度上分析就是一些矿山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擅自扩大生产能力或者提高生产负荷,造成了不小的安全隐患。通过建立监控系统,实现科技兴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可以从根本上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实时直观地监管和控制,从而有利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避免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建立全县矿产品税费征管一体化实时监控系统是促进矿区环境保护的需要。近年来,我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点多、面广、量大,加之治理整顿缓慢,矿山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影响了矿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矿山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矿山废弃物乱排乱放十分严重,全县每年直接排放废渣100余万吨、废水200多万吨,矿区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二是矿山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的企业虽然修建了沉淀池、挡渣墙等部分环保设施,但大都不符合要求,基本上达不到环保效果;三是矿山企业环保意识淡薄,业主不愿投入,矿区环境治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差距较大。为改善矿山环境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从去年开始,我县就对全县矿山实行了环境综合治理,制定出台了方案,并对一些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要实施处罚。通过建立监控系统可以对该企业的环境破坏程度进行客观评价,从而促使企业重视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投入,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监管督办,从而促进全县矿区环境的好转,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全县矿产品税费征管一体化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建立监控系统,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只有充分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力量,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功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加大投入力度,集各方所能,保障系统建设资金。该系统建设资金要求较多,要采取财政投一点、企业筹一点的方式筹集资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财政投资80万元,这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全县37家煤炭企业和2家锰矿企业按每个出矿井口支持筹集5万元,实行税前列支,希望在座的各位乡镇领导和有关单位回去以后对本地、本单位企业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并按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收缴到位。

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为了便于推进全县矿产品税费征管一体化实时监控系统的实施,县政府专门制发了实施方案,已以正式文件下发,各部门、各单位、各矿山企业业主务必要以大局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国土、安监、煤炭行业办要把全县矿产品产量实行监控系统作为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强制性手段,对于不按时按规定安装的业主,要实行停业整顿。

搞好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转。监控系统由信息采集(产品产销量记录和视频监控)、光纤传输、税源监控、税源总控四个部分组成,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对矿山企业产量、销售量的实时记录、辨识、传输、分类汇总准确掌握矿山企业销、存相关数据,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系统安装和设备维护,全县统一由中标公司具体负责安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矿山企业不得阻挠干扰或者拒绝安装系统。财政、税务、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供电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系统安装,并按照各自分工,坚决打击不按照规定安装系统的行为。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矿山企业法人代表为系统设备运行第一责任人,同时,矿山企业应设专人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安装防盗设施,防止计算机及其他系统设备损毁、被盗。如系统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矿山企业应按原价赔偿,并由执法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供电线路应实行专线专用,如因断电、火灾等客观原因引发故障时,矿山企业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信息中心,由相关人员进行维修。严禁矿山企业采取非法手段规避、干扰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规程,严禁私自调整用户权限和修改系统原始数据。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经发办、财政所、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组成协调领导小组,配合全县监控系统安装运行工作的开展。各矿山企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至少确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协管人员积极配合全县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严格执法,确保监控系统的全面实施

对矿山产品产量进行实时监控,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调整,关系到各矿山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事关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整合各种行政力量,做到齐抓共管。

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矿山企业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曾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马尚云同志兼任,副组长由我,县委常委、副县长田大甲同志、副县长张武先同志兼任,其成员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对监控系统应坚持突击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产量监控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全县的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制定监控系统运行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监控系统税务终端服务器安装、调试,防火墙软件,机房改造等配套设施工作;监控系统操作培训、系统初始化工作;设备运行故障报警、信息共享反馈工作。县煤炭行业办和县安监局要协助县国税局调查矿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督促矿产品生产企业安装监控系统;提供矿产品企业矿层分布图,各采矿出矿井口数,矿渣比分析数。县公安局要协助安装监控系统;依法查处擅自拆卸、改动、破坏、损毁系统设备行为。各产矿乡镇负责本辖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协调、组织、宣传工作。

第9篇:矿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一、矿山成本的基本内容

1.制定控制标准。制定控制标准的方法,主要有:计划指标分解法,即把成本计划指标结合成本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下达给单位内部各系统、各部门,作为控制和监督成本的标准:定额法,即根据有关技术、质量、劳动等制定的物资消耗定额、工资定额、设备利用定额、收入定额、费用开支标准等作为成本控制的标准。

2.监督成本的形成。监督成本的形成过程,首先必须按照成本管理的有关制度,严格审核,控制成本支出:其次根据成本形成的客观规律,根据控制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做到及时发现问题。

3.纠正成本形成中的偏差。在成本形成过程中,实际情况与控制标准有时会发生偏差,对偏差要客观对待,认真查找产生偏差的原因,检查分析管理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纠正,消除偏差。

二、矿山成本的具体内容

1.材料费用的控制

材料费用在服务成本中占用一定的比重。特别材料费用占服务成本的很大比重。加强对材料费用的控制,对降低服务成本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材料费用的多少,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消耗数量的多少,二是采购成本。

2.人员费用的日常控制

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工资费用占服务成本的比重较大,一些矿山企业由于人员超编,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业务量不足,造成人员费用超支,致使成本费用过大,效益偏差,人员工资奖金超标准发放,也造成人员费用增加。为了加强人员费用管理,必须确定单位定编人员,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和超编人员,按照定编人员数,减员增效,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人员费用计划。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工资计划内,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二次分配,工资分配要与业务量、质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挂起钩来。人事、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工资政策、劳动工资制度和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不得任意增加职工和调整工资,不得擅自召收临时工,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禁任意扩大工资总额,认真审核工资领取人员的有关证件,并与有关证明、计划、批准文件核对,防止虚报冒领、贪污现象。对于部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的,部门负责人编制二次分配单,报财务科统一记帐或者直接由银行。对于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要按有关规定标准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3.管理费用的日常控制

管理费用是矿山企业为管理和组织服务活动和其它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服务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公务费、职工教育经费、咨询诉讼费、坏帐准备、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加强管理费用的控制,要实行科学管理,精简组织机构,降低人员费用支出,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费用。建立有效的制度,对各费用项目实行指标分级分口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分工的费用具有责任,按期编制费用预算,分解下达指标,审批费用开支,汇总考核分析费用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的日常开支,根据费用开支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控制办法,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费用开支标准,对费用预算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反映和经常性检查,努力把管理费用控制在预算控制的范围内,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管理费用在矿山企业成本管理中,是控制管理的重点。管理费用一般占矿山企业总成本的比例在20%左右,浪费严重,与发达国家矿山企业相比具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加强成本管理,要多管齐下,不但要从收益部门抓起,更重要的是从后勤部门做起,努力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把矿山企业管理成本降下来,精简机构。减员增效。

三、降低矿山成本所要采取的措施

1.科学、合理、严格控制探采工程

任何一个矿山在生产期都存在进一步探矿的必要。对已知矿体、矿脉进行边探、边摸底,详细准确地了解矿体的赋存情况,一方面可增加地质储量,另一方面可为矿块设计提供详细的资料,科学合理地布置采矿工程。在生产期间,对已知矿体周边进行探矿,了解矿体周边是否还有未知的盲矿体,平行脉等。探矿、采矿工程布置的是否科学、合理,都直接影响矿山企业的经营效益,采矿成本,资金的流向,因此在布置探矿工程时,应遵循“全、准、少”的原则。在设计、审查、审批前,一定要召集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认真地讨论、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探采方案。只有责任明确,层层把关,才能避免浪费,避免“地道战”工程。

2.采用“成本倒算法”控制成本

核定生产成本有正算和倒算两种方法。正算法大家都很清楚,不再叙述。正算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常用方法,在事前只考虑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人工、管理费各种费用,没有考虑市场的变化,需求走向,利润指标的控制是被动的:而“倒算法”则是首先锁定利润指标,利润优先,再根据市场的价格走势、需求走向、原矿的品位,确定产品产量、生产、销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3.采用公开招、投标法,控制、降低成本

任何一个矿山,每年都有大量的开拓、采矿、探矿工程,尤其是资源即将枯竭的矿山,探矿工程量更多一些。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量前面已经讲了,在此主要谈一下如何控制和降低单位工程造价。

4.从技术经济中探寻降低材料成本

煤矿技术经济合理化既包括投入的一面,又包括产出的一面,尤其对煤矿而言,技术经济合理化与降低材料成本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技术经济合理化中寻求降低材料成本是煤矿经营管理发展的方向。

加强技术进步,力求技术经济合理,做好开采前的地质勘测工作。精确的地质资料是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关键,是避免决策失误,减少无效进尺降低材料投入的前提:把先进合理可行的采煤工艺和技术运用到降低材料成本中去,并且要因地制宜地提高机械化程度,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合理选择掘进、巷修的支护形式,对采区巷道布置方案应进行经济技术方案分析,尽量降低万吨掘进率,减少掘进材料投入对成本影响,提高资源回收率。

加强掘进管理,保持采掘比例正常的量与度,包括煤炭生产采掘是否正常接续,煤炭产量与掘进的比例是否正常。掘进,巷修需使用大量的支护材料,对材料成本影响较大,大约占材料成本的50%以上。而采掘比例的协调也是减少材料投入的有效方法,如果掘井准备巷道在回采前完成时间较早势必加大巷修工程量,加大巷修材料投入,如果掘进准备巷道太晚则影响采掘接续,出现采煤工作面断档导致煤矿无煤可采。因此,保证采掘的适当比例关系,是煤矿稳产、高产、降低材料成本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