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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精选(九篇)

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

第1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1、问题导向式实践

任课教师根据理论教学目标和教学的具体内容拟出一系列适合实践教学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在学生中征集相关问题,然后围绕问题研究组成实践小队,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就问题研究结果组成大组或跨专业学生的各层次的讨论和交流活动,提供学生发表和交流研究结果的平台,教师也可在此基础上做总结性发言,促使研究问题更加明朗化。比如讲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的精髓时,可设问题什么因素影响了我们实事求是,我们应该怎样做到实事求是?又比如在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时,设问题什么是民主?你身边有哪些民主和不民主的事?通过讨论让学生更加深入了解民主,认识民主。

2、音像演示类实践

音像演示类的课堂实践教学是一种直观、实在,结合了现代科技因素的实践教学活动方法。它的主要形式有图文并茂的视频、录像、电影、多媒体课件等。通过音像演示的方法,坐在教室里的学生不仅仅是在感受,而且已经是“身临其境”地参与到其中。比如在讲毛中特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理论成果时通过观看《建党伟业》,了解从1911年辛亥革命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这段时间内的历史故事与风云人物,通过毛泽东、李大钊、陈独秀、蔡和森、张国焘、周恩来等一批中国共产党党员在风雨飘摇的时代为国家赴汤蹈火的精彩故事,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艰辛历程。

3、“项目主导”类实践

是指学校根据实践教学的要求,以课堂教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坚持理论和实际相联系的原则,结合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紧扣党和政府的宏观战略,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创设实践教学调研课题(项目),学生通过不同的方式参与课题(项目)的设计、申报、调研和报告撰写工作,实现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的目的。比如在讲毛中特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一章时设项目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证考察”,特别调查“我家的经济指标”,通过调查,让学生认识到经济发展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变化。具体流程是:步骤一:向家长说明调查的目的和意义。步骤二:调查各类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百分比)。步骤三:分析数据,说明家庭的经济状况,并提出改善方案。步骤四:撰写调研报告。步骤五:教师点评。教师根据调研报告给予评价打分。

4、专题报告类实践

针对教学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国际国内突出的重大事件、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一些专家、名人、校友等来学校做讲座或报告。比如在讲毛中特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一章时请私营企业家到校来讲“私营企业的成长”的专题报告,通过报告会,让大学生 对私营企业的成长、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对社会的贡献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更形象的了解,从而坚定不移地坚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5、演讲辩论类实践

教师可以根据教学计划,适时地选取相关主题让学生进行演讲或辩论。比如在讲思想道德修养的理想信念道德篇时让学生参观理想信念导航平台、爱国主义平台、传统美德厅、公民道德建设平台,然后就中国有哪些传统美德值得我们学习?要坚定哪些爱国主义信念?大学生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问题进行讨论辩论,通达参观、讨论辩论,一动一静的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培养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这样就弥补了思政课纯理论教学的不足和缺陷。

6、模拟庭审类实践

教师根据讲课内容设计一些案例,通过模拟庭审活动,加深对庭审程序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学生自学遵己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为了上课生动形象,最好采用今日说法里的案例,叫学生看案例视频。比如在讲刑法故意杀人强奸罪时,举例今日说法里的“追凶十二年”的案子,案情是:2000年二月二十五日,周红被人强奸并惨死在屋里,警方经调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掌纹。学生看案例视频后模拟庭审过程进行断案,让学生通过这个过程加深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

7、网络虚拟类实践

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网站,把与思政课教学有关的案例、视频、课件、重要人物、历史事件上在网上,网站图文并茂、声光交织,生动形象,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查看,这样既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运用效率,增强了教育的影响力,学生也加深了对课堂理论的理解,以便在课余内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

8、感知认识类实践

通过参观思想道德训育中心的实物和图片等感性材料,以强化和再现大学生课堂里所学到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了解历史,培养他们热爱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情感,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树立守己守法意识。比如在讲毛中特中国为什么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让学生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训育中心的爱国主义教育平台体验飞夺泸定桥、长征等场景,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来之不易,从而坚定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的信心。

9、践履型实践

第2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2016年11月20日,我带着不舍与牵挂,暂别三尺讲台,来到了人间天堂――杭州,开始了为期一周的兰州市西固区“好主任・好教育”中小学骨干班主任高级研修班的培训。七天来,我感到无比的充实和受益。我们聆听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教授的精彩讲座,他们从国内到国际,从业务到文化,多方位的视角、多领域的触碰,为我们带来教育的饕餮盛宴;我们参观了三所杭州市的特色学校,感受到每个学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丰富的文化特色;倾听了几位优秀班主任的经验介绍,被一线优秀班主任对教育真挚的情怀和智慧而感动;我们组建了合作学习小组,进行了两次小组团队研讨活动,从学员们身上,我学到了丰富的班级管理经验。

一、专家引领,高屋建瓴

浙江省家庭教育讲师团专家,家庭教育杂志社副社长来祥康教授做了题为《新德育背景下家庭教育指导与班主任工作》的报告,让我们更加明确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他就如何指导家庭教育、如何家校合作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原本枯燥的理论经他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们这些班主任对家庭教育有了更直观的认识,解决了我们在平时家校合作中的一些困惑,也清醒地从自我成长的角度来看待家庭教育。来教授讲到教育情境的不可复制性证实我们劳动的探究性,也提醒我们每一个班主任在每天看似单一枯燥的教育生活中注意观察、思考,从而进行持续不断的反思和学习,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从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知识能复制,经验却不能简单复制,能力更是不能复制的,那么只有多从别人的经验中学习,多问一些为什么,多一些自己对工作的反思,在这种反思与实践交叉运营的过程中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能力才能得以提高。

浙派名优班主任、浙江省优秀辅导员周红做了《学校分段德育目标下的主题班会创新实践》的报告,我感慨万千。报告中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发人深省。我们班主任在工作中又何尝没有出现过案例中的现象,一个班主任不冷静的教育就会关闭孩子的一扇窗。我们又关闭了多少孩子的希望之窗?爱才是教育的根本。种不好地,耽误一季节,育不好人,影响一辈子。只知道用叫家长的方式来对待犯错误的学生,会有多少效果?微乎其微啊!教育家陶行知曾告诫我们的一句话:“你的鞭子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作为老师,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不管是聪明的、听话的学生,还是落后的学生,都是可爱的和可以教育好的,每个学生都需要尊重与鼓励,就看你能不能化作冬天里的一把火,去温暖每一个学生的心灵,把自己的宽容与爱洒向每个学生的心田。

二、名师指路,引发共鸣

培训期间,我们聆听了浙派名师、浙江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吴海燕校长的讲座和杭师大东城实验学校张立栋校长的报告,到杭州三所名校杭州采荷实验学校、杭州市东园小学和杭师大东城实验学校参观时,三所学校分别安排了学校优秀班主任代表为我们介绍了他们成功的班级管理经验。一份份报告都凝结着每一位班主任的辛勤付出,这是他们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敢于实践所结出的累累硕果,他们的确是有心的人、有爱的人、有智慧的人,听他们的报告,是我最大的心灵收获。

一位教育家曾做过这样一个公式:经验+反思=成长。自我反思有助于改造和提升教师的教学经验,使原始的经验不断地处于被审视、被修正、被强化、被否定等思维加工中,去粗存精,去伪存真,这样经验才会得到提炼,得到升华,从而使教师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反思是记载成功之笔,是牢记失败之处,是捕捉瞬间灵感,思之则活, 思活则深, 思深则透,思透则新, 思新则进。如果一个教师仅仅满足于获得经验而不对经验进行深入的思考,那么,就像美国心理学家波斯纳所言,即使是有“20年的教学经验,也许只是一年工作的20次重复。”反思是从感性到理性的阶梯,积累是增值的储蓄。

第3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2)01-0022-04

从报应刑论、目的刑主义发展论至教育刑论,刑法的基本立场在历史沿革和时代变迁中发生着转变与进步。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报应而是教育,主张以教育的方法着重于对犯罪人的改善,防止其再犯罪。教育刑论将报应刑刑罚的“向后看”转化为“向前看”,从对犯罪的消极反应转化为积极反应。其核心价值在于“扩大刑法的促进机能,压缩刑法的限制机能。”“少年宜教不宜罚”,教育刑论所主张的教育思想,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观念紧密契合,是蕴含人道主义的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刑罚理论。事实上,我国一贯强调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上述理念是融通共向的,集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成人审判的不同的价值导向――在教育和惩罚这两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目的中,教育是其首要价值。反观实践,教育的价值目标确应贯穿和体现在刑事审判的全过程:审前社会调查,夯实教育基础;开展庭审教育,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教育;适用具体刑罚,落实最终教育;判后延伸帮教,巩固教育成果。因循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审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亟待跳出传统的“惩罚”立场,立足“教育”来总揽和把握刑事审判的功能。由于审判阶段是教育资源最集中,教育内容最丰富,教育时机最有利,教育特征最明显的寓教于审环节,是多层次、全方位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抑制其反价值观念,激发其主体性的最佳节点,故法庭教育制度就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之首要或核心制度。然而,多年来将法庭教育局限于判后教育的做法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不完善的审判教育矫正方式可能被被告人理解为是一种不重视、不关心甚至是放任,会对被告人的再社会化产生不利影响。故理性研判当前法庭教育制度的局限与不足,将有助于我们推动这一重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提升教育实效,以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

一、法庭教育与其他有权机关教育职能之间的衔接性未受重视,对法庭教育在各部门教育功能中的定位缺乏科学系统的考量

首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于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六部门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可见,教育矫正并非审判阶段所特有,而是贯穿于包括侦查、审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程序在内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全程。但是,与人民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不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是追诉犯罪的司法职能,其教育矫正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权保障上;而刑罚执行环节的教育矫正则主要反映在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及其具体行为的矫治上,两者于时空上处在“承上启下”位置。资源更为丰富的法庭教育显然存在很大差别,但问题在于,不同阶段、不同部门的教育功能之间是孤立的吗?如果不是,如何加以有机衔接,做到相辅相成,相互配合?法庭教育又如何“瞻前顾后”,实现最佳教育效果?综观目前有关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未见有关四部门教育功能的具体定位、分工与衔接机制问题的具体规定。对法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也通常就事论事,巩固利用侦查讯问和审查环节教育成效或配合衔接刑罚执行机关的矫治教育职责未见顾及,理论研究总体上忽视了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割裂了相互联系和作为整体的教育环节,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促进被告人的再社会化的要求。实践中,在缺乏理论指导和规范指引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多按照自身的程序逻辑开展工作,未能以整全视角实现教育功能的衔接配合,法庭教育的定位也未得到科学界定与凸显。这与“六部门意见”强调的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协调配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中有关积极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形成有效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合力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将法庭教育等同于庭审教育、将庭审教育局限于庭审中的某个固定环节的偏颇认识影响深刻

庭审教育仅是法庭教育的一部分。但是,“法庭教育就是庭审教育”的认识仍是当前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是“法庭教育具备特定的环境,法庭教育必然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发生的活动。”此外,当前有关法庭教育的争议大都集中于“法庭教育如何在庭审中设置教育阶段”也折射出“法庭教育就是庭审教育”这一偏颇认识的流行程度。审判人员不能牢固建构依托庭前准备程序中的审前社会调查、亲情感化、有效沟通和心理辅导等活动为庭审教育奠定基础的司法观念,或对作为审判权衍生性质和法庭教育必要延伸的判后帮教不够重视,均系上述片面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和必然的反映。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缺乏教育感化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源支持,法庭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免陷入“表面化”和“剧场化”的泥沼;而忽视延伸帮教工作,则丧失了巩固强化法庭教育既有成效的极佳机会。

将庭审教育局限于庭审某个固定环节的观念同样根深蒂固。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实践中的庭审教育大都置于法庭辩论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前进行。为了使庭审教育不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排除在宣判前开展法庭教育可能存在的“有罪教育”嫌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将庭审教育阶段设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支持这种做法的代表性观点如“在宣判之后进行教育可以告知被告人犯罪原因以及对社会、家庭和本人造成的伤害,还可以告知被告人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理由以及改造的要求,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实践中也有如上海普陀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有罪、宣布量刑结果之前进行法庭教育的“三段两议”模式。上述将庭审教育局限于庭审中某个固定环节的认识舍弃了庭审不同阶段具有的独特教育功能及各教育阶段之间的内在关联,混淆了合理的庭审教育内容分配及程序安排与“有罪教育”的边界,似有过分夸大有罪宣告前的庭审教育与“有罪推定”关联性之嫌,使得原本应当科学贯穿于庭前准备程序、庭审各个环节并延伸至判后帮教全程的庭审教育碎片化,难以充分实现法庭教育的固有功能。事实上,“有罪教育”的问题完全可以

通过教育主体、教育内容的合理安排加以避免,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那样,“虽然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也参与庭审教育,但这无法推定出只要少年法庭参与教育就是‘有罪教育’的结论。只有法院判决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审判人员最基本的业务知识。

三、有关法庭教育是对被告人的主体性价值教育的认识还不充分

法庭教育是对被告人的主体性价值教育的观念符合教育学、人格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但此种认识在法庭教育中还不充分,常见表现形式如下;其一,教育者和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庭审教育往往成了法官、被告人的法定人、老师、律师的表演场地,被告人只是默默地听,大多数时间都是低着头不作声,或是伤心地哭。被告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至于未成年人本人的想法或者要求,经常被忽略或不曾提起。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也存在被随意打断的现象。其二,教育的组织者没有全面领会法庭教育的本真,习惯于在被告人面前简单铺陈、堆砌法律知识和社会规则,而不是将帮助被告人学会如何正确思考和行动、克服自身的局限、狭小和偏颇作为工作的重心,法庭教育缺乏应有的感染力、吸引力和亲和力。其三,人都有趋向积极价值或消极价值的两种可能,于是生长阶段的教育作用需预备两种方式:积极的是导引价值方向,以发展善良的品格,培养正直的行为习惯;消极的则是抑制反价值行动的出现,矫正不合规范的行为。但审判人员可能较少注意到对被告人的导引处在与矫正并重的位置,故法庭教育注重抑制反价值的矫正而忽视积极方面导引的倾向比较明显。其四,关注、尊重、永不放弃,以及真诚、包容和热切期望的对话这些作为教育前提的要素还没有引发审判人员的足够注意,他们在法庭教育中往往以“专家”而未以欣赏者的姿态出现,忽视了向被告人传递诸如“你很重要,你能做到,我不会放弃你,我永远支持你”等激发被告人主体性的鼓励信号。可见,司法机关就法庭教育是对被告人的主体性价值教育的认识尚存不足,这也制约了法庭教育功能的实现。

四、对法庭教育强制、干预的属性及社会教育的性质认识不足

美国的少年法院和公立学校都是公共机构,都肩负着创造出受过良好教育、具备快速适应环境变化能力的未来公民的重要任务,所以,杜威得出了少年法院和公立学校一样可以作为教育机构的结论。台湾学者林纪东则指出,少年法庭,实以审判机关而兼具教育机关之性质者,毋宁更置重其教育之成分。少年法庭,既具有教育机关之性质,且为特殊之教育机关。”中国大陆学者也认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主要特征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可见,少年法庭教育机能之重要地位已经得到普遍确立。然而,少年法庭以我国的少年司法政策及其理念为支撑,着眼于使未成年人在将来成为有用之才的发展前景,强制干预被告人的再社会化进程的法庭教育之属性尚未得到广泛体认和内化,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审判人员对于法庭教育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将法庭教育活动作为重要的法定职责、程序来看待;刑事审判中用于法庭教育的时间、精力还相对有限,或认为可长可短;少年法庭疏于引导未成年人体认法庭教育背后深厚的人文关怀要素等。由此,被告人尚不能在审判程序中很好地建构起自觉转变社会态度和重塑法律道德观念的内生动力,影响了法庭教育功能的实现和释放,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少年法庭在社会系统中承载教育功能的认知度。

另需指出的是,法庭教育属于社会教育范畴,但人们通常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当前,没有在将教育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的教育功能结合起来,使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功能成为一个有机结合体,形成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个体社会化的互补联动和“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渐成未成年人教育预防渠道的现实背景之下,不能正确认识法庭教育的社会教育属性就表现为不能在审判活动中自觉理性地审视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家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正规教育和完成社会化过程主要途径的学校教育以及作为未成年人社会化支撑的社会教育出现的异常与症结,就无法以社会教育主体的定位对被告人施以更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此外,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家庭和学校都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机构,家庭正变得十分脆弱和不稳定,其社会控制功能和帮助青少年社会化的机能均受到不同的削弱,而受主智主义、能力至上和效率主义的社会倾向影响,学校教育中有关人格发展的教育也已成为一项形式化目标的现状之下,将法庭教育从社会教育的范畴中剥离出来,无疑进一步消解了其作为社会教育组成部分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应有的反馈支持功能,影响了法庭教育积极社会效应的显现。

五、审前社会调查、圆桌审判方式、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未成年人参与的法庭教育配套支持制度尚未全面建立

法庭教育制度并不能“单打独斗”,需要依赖审前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辅导、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庭前亲情感化、适当教育情境营造等教育配套支持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但这些制度尚未全面建立。首先,“六部门规定”和司法实践已经明确了审前社会调查的责任主体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考察发达国家的社会调查制度可以看到,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知识进行工作,对少年的思想、性格、活动、经历及生活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结论。但在当前以社区司法矫正人员为核心的调查主体中,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配比还相对不足。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发现存在个别社区司法矫正机构的调查人员未经实地调查,仅凭想象或片面听信他人反映,即向法院提供不实信息的情况。也有调查人员考虑到街坊邻居的情面关系,对被告人的问题避重就轻,不向法院作全面客观反映。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审前社会调查主体的责任,优化调查人员结构,规范审前社会调查行为,切实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法庭教育提供基础性保障。其次,圆桌审判方式尽管已经在《少年法庭工作意见》中予以明确,这一模式在实践中的适用也不断扩大且有所创新、突破,但正如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对圆桌审判的追求,不自觉地陷入单纯的法庭设置的改变,对圆桌审判所蕴涵的司法理念与司法要求关注甚少……圆桌审判的日益推广,已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圆桌所带来的诸如缓和气氛、拉近距离等功能。”如何将圆桌审判方式与法庭教育科学结合,同样面临制度改进和细化的问题。复次,专业的心理辅导、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尚停留在各地零星试点和改革创新阶段,尚未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细致的规定。心理辅导专家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组织管理、运作程序、经费支持等缺乏统一标准和常态化的制度保障。再次,庭前亲情感化制度虽然已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等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开展

亲情感化的具体条件、程序性规范和职权性要求(“可以”而非“应当”)依然缺失,实践中也未得到普遍推广。最后,作为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的法庭布置、法庭服饰等尚未在制度层面的考量。

六、结语

“加强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是人民法院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矫正工作是此项工作的重心所在。理性分析和研究法庭教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有助于我们以此为支点,以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为杠杆,撬动热心中国少年司法事业的人们对法庭教育制度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与反思,有力促进这一重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升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再社会化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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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义务。妇联在家庭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中央8号文件精神,妇联应担当牵头、协调、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职责。我想就此分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夯实基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近几年来,我们做了以下基础性工作:

一是健全工作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妇联,明确了妇联对全市儿童工作负有牵头协调的重任。为此,我们由主席牵头,两位副主席分管,内部五个职能部门实施。做到了目标落实、经费落实、措施落实、考核落实,为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突出家庭教育。我们每年通过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和检查督导等方式,持之以恒地抓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家长学校的建立和巩固。还联合市教委共同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逐步规范办学形式,提高办学质量。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已建立各类家长学校近6000所,创立市级家长学校示范校176所;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咨询服务、宣传读书等活动,使数百万家长更新了家教新观念,一大批父母被评为教子有方的好家长。

三是加强阵地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建起了重庆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推动25个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中心,组织开展了“小公民在行动”等丰富多彩的儿童校外道德实战活动。创建了5个市级小公民道德建设示范基地。

四是维护儿童权益。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和重庆市2001-2010年儿童发展纲要和规划,使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和保护环境进一步改善。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案件的投诉,协调了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侵权犯罪。

五是扶助贫困儿童。我们持之以恒抓“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的实施。千方百计筹集国际内外社会资金1040万元,救助了2.6万多贫困失学和面临失学的女童重返校园。不少优秀女童还完成了高中、大学学业。

二、贯彻《意见》,突出思想道德建设主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意见》后,市妇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1、抓学习,提升对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市妇联及时学习领会中共中央8号文件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精神,多次召开主席办公会、中干会、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及有关部门领导会议,认真学习、李长春同志讲话,就如何发挥妇联优势,做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

2、抓贯彻,制定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我们迅速制定下发了妇联系统《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妇联组织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专门就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重点、范围对象、主要任务、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3、抓家教,突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主题

我们以“学做合格家长,培养四有人才”为主题,以100场大型家庭教育报告活动为载体,在全市广泛传播“以德育人”的家庭教育新理念,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亲子观、成才观。在较短的时间内,我们培训、组建重庆市家庭教育报告团,于5月12日隆重举行了百场大型报告启动仪式暨首场报告,受到广大家长的热烈欢迎。目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家庭教育报告团纷纷成立,生动形象、精彩纷呈的报告活动正在全市有序展开。

4、抓阵地,完善思想道德建设的教育载体

家长学校是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我们与市教委、市家庭教育研究会联合召开了“重庆市家庭教育工作会议”。对大力推进家庭教育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家长学校建设三大目标和家庭教育工作八项任务,还与市教委就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分工达成共识,明确了各自职责,目前正在探索重庆家庭教育的组织体制及工作模式。

5、抓教材,将思想道德建设贯穿家教的全过程

我们针对当前家庭教育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研,紧扣家庭教育“以德育人”的主题,重新撰写了《21世纪家长学校系列教材》,将思想道德建设贯穿到0-18岁儿童家庭教育的全过程,突出从身边事做起,从具体事做起,在潜弱然化的养成教育中提升德品素质。

三、创新思路,把家庭教育推上新的台阶

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镇东书记和元敏副书记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市委的实施意见,努力改善创新家庭教育工作思路:

1、加强领导,在思想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

各级妇联要切实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妇联一把手工程来抓,作为主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其目标责任要纳入各级妇联组织的计划、检查、总结、奖惩。按照市委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责任分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充实部门力量,提升人员素质,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2、突出主题,在家庭教育活动中推出新的举措

继续抓好已启动的“以德育人,为国教子”为主题“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四有新人”的百场家教报告,同时推出“六个一”行动。即:推出一套具有现代家庭教育理念的家庭教育新教材;组建一批市、区、县家庭教育报告团;培训一支家庭教育工作骨干队伍;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树立一批“以德育人”的好家长;创建一批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明年将在全市组织开展百万家长读书活动、家庭教育知识竞赛活动、亲子交流百家论坛活动等,进一步提升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和能力。

同时,我们将不断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行动,以家庭为重点,以亲子互动为特色,依托家庭、社区、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活动网络,组织家长和孩子共同参与道德实践活动,并创建命名第二批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基地。

3、发展载体,在儿童教育阵地建设上创建新的格局

家长学校是传播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渠道。在继续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创建及指导基础上,还将进一步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争取民政部门的支持,逐步建立发展社区家长学校。因地制宜探索创建灵活多样的农村流动人口家长学校、亲子学苑、家庭教育网校、家长学习俱乐部等机构,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家庭教育阵地建设的新格局。

同时,我们要积极推动15个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将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总体规划,早日实现40个区县全部建立儿童活动中心的目标。

4、整合资源,在服务儿童生活上开拓新的渠道

市、区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要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校外教育功能,针对儿童不同特点及身心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怡情益智的儿童活动。开设层次结构合理的培训项目,加强儿童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免费开放电子阅览室,开设儿童心理救助热线,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心理辅导和健康指导。

继续开展以促进儿童教育和儿童健康成长为重点的春蕾计划、安康计划、五好文明家庭等项工作,努力为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加强调研,在家庭教育实践中解决新的问题

我们要充分发挥重庆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作用,更新理论研究队伍,研究针对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家庭道德教育与实践、社区家庭教育模式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增强家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市妇联将适时组织召开家庭教育理论研讨会。

6、源头参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新的环境

第5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一、深入学习宣传反腐倡廉理论

认真组织学习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反腐倡廉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保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一)廉政文化进机关。局纪委牵头利用每月干部职工大会开展廉政文化教育12次,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12部,引导机关干部树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高尚道德情操,增强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能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廉政文化进社区。与社区联系,共同开展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社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三)廉政文化进家庭。以“构筑拒腐防线,创建廉洁家庭”为主题,开展领导干部家庭助廉活动,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签订《家庭助廉公约》。积极参与县上组织的家庭助廉活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增强了廉洁意识,筑牢家庭廉政防线。

(四)廉政文化进企业。林业局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在为木材经营企业服务的同时,把廉政文化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将廉政文化所蕴涵的诚信、守法、清廉等内容渗透、充实到企业文化中。

(五)廉政文化进农村。我局结合森林防火宣传,到林区乡镇组织开展阳光政务进林区等廉政文化节目,寓教于乐,将廉政文化融入农村文化建设之中,把廉政文化传播到农村山区千家万户。

四、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第6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学号:

院别:Xx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年级:20xx级临床心理学

活动地点:XxXx县Xx乡Xx小学

活动天数:14天

活动目的:熟悉农村,体验生活,通过教学及助学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家庭情况

报告日期:20xx年7月27日

目录

实践报告题目

调查背景

实践目的

实践内容

一.教学总结

二.数学总结

三.素质总结

四.心智发展

实践总结

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艰难求学路.教育体制

调查背景:

根据20xx年暑期社会农村调查我们得知:尽管国家已经免除九年义务教育的学费,但是仍有很多贫困家庭的孩子因为拿不起食宿费而辍学在家务农,每个月仅仅40元钱就能够帮助一个孩子完成上学梦。

这个暑假我有幸参加这个团队进行为期14的支教和助学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了解孩子的学习和家庭情况。

实践目的:

熟悉农村,体验生活,通过教学及助学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家庭情况,对大学里所学知识进行实践,以充实暑期生活。

实践内容:

暑假里,在XxXx县Xx乡Xx小学支教,在其周边贫困的乡村展开助学活动。在那里我度过了忙碌又充实、辛苦而愉快的暑假。之所以辛苦是因为我不断地从内心去学习、理解、完善工作中的新事物;之所以幸福是因为战胜困难是我不变的目标,成功的喜悦是我永恒的追求。

通过总结,我将自己从暑期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收获分为以下四项:

一.教学总结

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孩子的心灵很纯净——就像一块碧玉,就像一潭清泉,就像一片绿荫。

考虑到他们心智发展程度,我采取了“玩与教相结合的方法”,事实证明这种方法是正确的。我将教学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学时:利用多个游戏让孩子了解心理学,毕竟心理学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

第二学时:讲述若个故事让孩子从中总结道理,并让孩子们讲述他们自己的故事。

第三、四学时:教授歌曲《感恩的心》,引领孩子感恩社会、集体、父母、朋友、兄弟姐妹。

第五、六学时:教授歌曲《少年强》,激励孩子寻求梦想,做一个有关理想的游戏“美丽岛”,帮助孩子确定梦想,给他们鼓励。

第七、八学时:讲述有效的学习方法及怎样高效率的学习。

第7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关键词实战教学;社会实践;指导思想;组织形式;管理条例

学校教学从广义上讲,不仅包括课堂教学,而且还包括课外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除了做好正常的课堂教学外,鼓励学生更多地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也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历来重视实践教学,各门课都有自己的实践基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给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我们加大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的力度。教学活动由教研室组织实施,由任课教师按班级组织学生到实践基地进行参观、考察、调研或旁听,然后学生撰写实践报告,教师进行经验总结。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逐步形成了以实践教学为核心,师生共建、馆校共育、多方受益、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新体系。

一、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战略决策。从根本上说,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的宗旨在于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从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学会做人的角度看,必须改革并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

1实践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接触工农,了解国情民情,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和困难以及党和政府为深化改革所作的努力,以增强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远大理想,正确认识自我价值,还可培养学生的博学、开放的思维和创新能力。

2实践教学使学生巩固所学的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透过地方看中国,通过地方的实践经验论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普遍性,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加以检验;通过讨论、观察、思考、实践等环节,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可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文化视野。

3实践教学可培养学生对学科的兴趣。一个学者成功的奥秘往往就在于对科学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导师,兴趣是最好的动力。丰富多彩的实践教学,不仅能激发他们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浓厚兴趣,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说服力、感染力、吸引力;而且也有助于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激励大学生继承和弘扬理论创新和革命精神,在陶冶情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同时充分认识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必要性,自觉实现由“学”到“好学”到“乐学”的转变。

4实践教学可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教学可预先设计好一些问题,有意识地让学生各自选择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带着问题去参观,结合问题去询问、去记录,去知道其所以然,去采集一些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资料,有效地提高他们的动口动手能力。亲历创造过程,可以开拓思维,进而培养学生的事业心。

5通过实践提高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作为实践教学,学生都要写出实践报告。他们不仅要学会已有的知识,而且要学会动手动脑搜集、加工知识,要消化、吸收知识,要用自己调查了解所占有的信息、资料,确定重点,概括观点,阐明论点,形成品格、道德,开阔视野,增长见识,转化为基本素养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事物、独立分析问题能力,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和组织形式

实施“05方案”以后,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门课程相继压缩教学课时,课堂教学的任务相当繁重。根据这一实际,通过几年的探索,我们认为实践教学一般安排在节假日比较合适。它可以避免期中或期末各科考试匆匆忙忙、学生草率了事的弊端。同时,把社会实践报告跟中段考试成绩挂起钩来。更能引起学生的重视,学生们普遍认真准备,完成的社会实践报告质量较高。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关键是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供一定的实践环境和条件,创造一定的实践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展现自我,培养创新意识。

1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到校外参观,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了解改革开放的成就。《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通常采用这一形式,先集中活动,组织参观,后分散交流,进行讨论。社会实践的内容丰富多彩,是最受学生欢迎的。我们采用的方式是走出去接触社会,一是集中活动。按班级组织学生到实践基地进行参观、考察;二是分散活动,指导学生回家乡进行调研、访问。通过参观,让纪念馆和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专业讲解员的优势,让学生接触课本以外的知识,大大增加了信息量,帮助学生了解本地丰富的革命斗争实践和改革开放成果,明白本地的革命实践和改革开放是在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取得的,同时本地的革命经验和改革开放又进一步论证和丰富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体系。正所谓以小明大,一叶落而知天下秋,以点带面,由本地的基本情况而推知全国的巨大变化。社会实践的分散活动,结合自己家乡的实际,如参观家乡的革命遗址、调查家乡的革命事迹、访问家乡的老红军、老战士、了解家乡改革开放的基本情况、调查家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研家乡的和谐社区、和谐乡村、和谐家庭等等,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采取灵活的形式。家乡的人、家乡的事、家乡的变化,特别贴近生活,特别令人信服。特别感动人心。因此,在经过慎重思考写出的感想体会、实践报告中,我们欣慰地看到青年一代对党的认识提高了,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增强了。

2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知识咨询,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经济建设服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通常采用这一形式,主要是利用课余时间分组进行。主要选择现实生活中学生较关注的问题,如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问题、基层民主政治与法制问题、宗教问题、信仰与理想信念问题、人生价值和人格修养问题等。所有问题都不仅只是涉及到单一的理论或观点,而是通常需要有多方面的理论支持和融会贯通,这对学生如何整合所学是一个考验。为避免学生的重复劳动,提高资源的共享程度,一般不提倡个人独立完成,而是同时给出多题,采取以小组为单位抽签出题目,这样每个小组的课题都不同。每个小组内部的各成员之间要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课题。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践并完成课题,一方面可提高学习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加强学生集体意识,促进交流和沟通,培养团队精神,学习组织和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考虑。学生根据问题的需要可采取多种方式完成。各组可就抽签到的题目查阅图书资料、进行讨论、交流,也可自主设计问题调查表,利用面对面访谈、发放调查表、电话或网络调查等方式,辅助以学生的网络资料,对所得结果进行分析统计,然后将分析得到的成果形成文字并制作成电子文档,教师组织各组之间进行交流、总结、修改并上交社会实践成果。通过这一系列方式,学生在知识掌握和知识扩展、资料收集能力和资料整合能力、理论理解和理论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了解和运用、人际交往和协作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学生普遍对这种通过自己动手来完成的实践课题有浓厚的积极性,完成课题的质量也普遍较高,对课程的学习有较大的帮助。

3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参加模拟法庭,启发学生灵活掌握法律常识,处理各种案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常采用这一形式,主要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采取统一组织的形式。旁听的案件可以是因交通肇事而转化成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等。虽然每次案件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是案件审理的程序以及学生们的感受却是相同相通的。在旁听中,学生们了解到了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一系列程序。庭审中,学生们聚精会神,认真听取公诉人意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民事赔偿意见、被告人陈述、律师辩护意见。义正严辞的书,人法融情的辩护词,法庭中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学生们的心,真切体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旁听后,学生们纷纷表示这样的“旁听课”意义非凡。目睹了这样一场真实的法庭审判,给自身以深刻的法制教育和心灵震动,而这些感受是难以从课堂和书本上直接获得的。学生们表示今后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法治精神,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的大学生。另外。参加模拟法庭,是学生们从理论走向实践的第一步。通过实践,学生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在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而且开展这样的教学方式,十分受到学生们的喜爱。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同时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学生们也希望学校教师多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教学实践活动,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式,实践教学结束后,学生都要按照教师的要求撰写社会实践报告。我们认为,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成果不能埋没。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成果的报告展示。这对提高学生科研兴趣,互相交流。让学生感受成功的乐趣,同时也看到自己的不足。

三、实践教学的管理条例

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正确结合是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途径,是使学生克服脱离社会、脱离实际的弊病,使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有效办法。实践教学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十分必要。但是要顺利地完成实践教学,我们还必须制订一些管理条例,亟待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实践活动必须充分结合课程教学的需求,精心设计、精心准备、精心组织,要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实践的魅力和乐趣,要让每一个学生都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锻炼,真正学习到知识。

2每一批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都由实践指导教师进行动员,讲清实践目的、意义,提出学习、参观、纪律、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要求学生认真准备。做好实践笔记,按时完成实践报告。

3事前教研室要把实践教学的时间、方式、经费预算报告社科部,与接受实践单位保持工作联系。实践教学结束后,教师和教研室要在教学总结中报告实践教学情况。做到行动有方案,去向早联系,实践有指导,活动有成效,学生爱教育,教师有收获。

4教师对实践内容要精心安排,难易结合,并要布置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题目,鼓励学生积极探究。学生要以小组为单位,加以合理组织。小组内要明确分工,发挥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协作与协调能力、团队精神、交流沟通能力。遇到问题让学生自己去解决,使他们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提高交际能力,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第8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第9篇:家庭教育的实践报告范文

一、主要任务

开展“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要了解民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从中受到教育,并努力帮助解决以下问题:

1.解决城乡贫困群体吃、穿等基本生活问题。

2.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危房、险房维修改造问题,城市贫困家庭冬季取暖问题。

3.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4.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

5.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城市贫困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帮助农村贫困群体找到脱贫致富的路子,尽快脱贫致富。

6.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救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解决其他需要解决并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组织实施

1.实名制确定党员干部联系的困难家庭,建立每一名党员干部与每一户困难家庭的对接表,并明确党员干部、联系家庭的联系方式,统一备案。

2.党员干部所联系的困难家庭确定后,要主动与所联系的困难家庭及时联系,介绍自身情况和任务,初步了解所联系的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困难。党员干部到困难家庭走访,一般在一定时间内要有次数要求。

3.党员干部在联系困难家庭的过程中,对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在个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个人解决不了的,要向本部门、本单位汇报,由本部门、本单位统筹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不了的,汇总上报,由各级地方党委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4.党员干部要定期向所在党组织汇报所联系困难家庭的情况,活动告一段落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帮助困难家庭解决问题情况、参加“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的收获和体会,以及对进一步解决群众困难、做好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5.向困难家庭发放征求意见表,看困难群众对与之联系的党员干部是否满意,对“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是否满意。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2.发挥党员干部的主体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党组要明确每名党员干部在开展“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中的具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提供必要条件,抓好工作落实。要把参加“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情况作为考察党员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投入到活动中来,切实受到教育、经受锻炼。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活动,带头解决问题。

3.搞好督促检查。要随时掌握、汇总活动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开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