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

第1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一0114一03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当然应该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对其承担社会责任信息予以计量、核算与披露,除了有利于向企业相关利益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同时还可以帮助社会责任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改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另外,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有为数不少的企业不惜牺牲社会利益来获取经济效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和强制性的规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国内外披露现状

(一)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现状

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美国的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均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恩斯特对《财富》杂志中排名前500名的大公司进行了三年的研究,发现在年度报表中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在逐年增加,至1996年已达到96%。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美国企业尚未公布内容完整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经济优先权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2日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正版,这是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通用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从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不少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和业绩。据KPMG(毕马威)近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调查报告,2002年的调查显示:全球前250家大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45%,各国前100家大企业报告社会责任的比例为23%;而2005年的调查显示,这两个比例分别上升到52%和33%。如果把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年终财务报告计算在内的话,这两个比例则高达64%和41%。独立报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比例最高的前两个国家是日本(80%)和英国(71%)。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零星地分布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且信息量极少。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政府目前尚未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准则、规则或规定。虽然在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合同法等法规中有一些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是对其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很少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就算有所披露,信息也不全面。

其次,在我国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通常只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处理,而没有单独归纳到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中,如按环保机关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只计入管理费用中;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社会统筹保障金等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只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等。这就导致企业虽然承担了社会责任,但相关的信息却没有体现出来,这就给公众了解及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

再次,目前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我国几乎没有企业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而编制独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社会责任会计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世界各国要求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各不相同。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比较广泛,要求企业披露经济的增长及效率、职工的雇佣与培训、企业所在城市的改造和开发、公害的消除、文化和艺术等;法国企业侧重于披露职工利益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德国则非常重视企业对环境保护所做贡献的披露。随着人们对社会责任认识的加深,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在不断地扩大,为了适应形势,我国社会责任的披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能源利用方面的信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以先进的科技为生产服务。利用尽量少的能源消耗获取尽量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就是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且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能源利用效率中可以看出企业对社会所作贡献的大小。

2.企业职工方面的信息。企业职工方面的信息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职工所提供的工作本身,即招聘录用、技术培训、职务轮换、职工的工作环境以及为职工提供的发展空间;二是职工收入方面的信息,如职工的工资、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障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3.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环境信息的披露应包括周边环境和生产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相关指标,如环境保护设备的投入、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支出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研究费用支出。

4.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信息。包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做好售后服务,及时更新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5,对公益事业贡献的信息。企业除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外,还应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慈善事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以必要的捐赠和帮助,为社会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所在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议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应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在目前编制“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社会责任利润表”和“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这三大社会责任报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可采取以下方法:

1.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不变的基础上,可规定企业在年报附注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现有的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甚少,企业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的社会责任信息:(1)员工责任信息。如本年度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应当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公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应当为职工交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及期末应付和未付金额;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2)税费方面的信息。除了现行利润表中已经包含的所得税外,还应该披露企业本年度应当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上缴给国家的各种税费金额及期末应交未交的金额。(3)消费者信息。如为消费者提供的折扣与折让金额,披露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金额,销售合同的履约率等。(4)固定资产支出中购买环境设备以及安全设备的支出。(5)管理费用中离退休职工社会统筹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环境治污费、环境绿化保护费等费用的金额。(6)营业外支出中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赠支出,因产品质量或合同毁约而发生的赔偿支出以及因违规违法而发生的罚款、罚金支出。其中,赔偿、罚款、罚金支出可以从反方面来反映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在现行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将有利于帮助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能简洁地满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且这种方法在目前的条件下切实可行,只要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每个企业都可以做到的。

2.编写年度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如果通过报表附注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仍不够完整和明确,则可要求企业在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单独提供一份有关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可以用文字叙述和具体数据两种方法来详细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笔者建议该报告可分为五个部分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第一部分披露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节耗方面的信息,如三废的再利用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等方面的信息;第二部分披露员工的就业情况、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社保、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信息;第三部分披露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能、效用及产品的售后服务方面的信息;第四部分披露公益事业贡献的信息,如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参与社区活动,为所在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等;第五部分披露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关指标,如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职工所得率、债权人所得率以及股东所得率等指标。另外,对于污染性的行业,还可以在社会责任“白皮书”中增加“环境污染报告”,为公众提供更系统更具体的社会责任信息。编制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作量相对于直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会大得多。因此,编制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先在上市公司推行适用,然后再进行推广到一般性的企业。

3.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差别,其披露模式和内容也应当有一定的差别,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基本相同或类似。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要形成跨行业的且普遍适用的披露方法是不太可能的。鉴于此,就应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人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在行业内对披露内容和披露模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以便于审计和有关部门审查。

四、结论

第2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19个乡镇、294个行政村和8个社区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环境监管三级网格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县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及生态环境安全。

在全县范围内建设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县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化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一)。各乡镇政府结合本辖区污染源分布、产业结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等特征确定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

全县共划分1个一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具体职责为:

(1) 指导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履职情况。

(2) 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 组织本级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对所监管的网格化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对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各乡镇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2、二级网格

各乡(镇)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为: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配合一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发挥辖区内相关单位的作用,组织本单位、其他单位和辖区内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生态破坏进行巡查、监督和制止,并向一级网格报告。

3、三级网格

以全县各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其具体职责:

(1)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2)对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禁烧、垃圾禁烧、杂草杂物禁烧、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并上报上级网格及协助调查处理。

(3)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并在三级网格单元内设置若干环保管理员。环保管理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完善横向之间(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

近期目标。2016年7月15日前,一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二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二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2016年7月31日前,二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三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三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

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远期目标。全县统一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并逐级联网,完善县、乡、村级数据库;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网格运行

1、巡查。二级、三级网格的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

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必须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监察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发挥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建立网格监管信息平台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全县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各级网格联动共用,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完善和规范下级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或设立台账。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县政府成立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环保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环保、财政、人社、编办、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公安、监察、国土、电力、交通、农牧、安监、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融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长担任,全面安排部署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确定各级网格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职能任务;二是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三是明确各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6年8月1日起)全县网格化监管体系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各级网格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机制正式运行。各地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分别向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提升监管能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县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在二级网格单元有责任主体设立专职的环保岗位,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二级网格正常运转;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增加环境执法资金投入,配备必须的人员编制,壮大队伍建设;四是不断

第3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责任 内部控制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4月26日了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在内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笔者在学习之余发现,这些规范不仅可以应用于企业,同时也可以应用于医疗系统。在此,笔者结合学习体会,就《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在医疗系统的应用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社会责任及其内容

对于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给出的答案是: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我们认为,医疗系统也存在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医疗系统的社会责任,是指医疗系统在医疗事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服务、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医疗系统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相比,会更大、更多。

二、医疗系统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

如前所述,医疗系统的社会责任,包括安全服务、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上述医疗系统的社会责任是就一般医疗单位来说的。医疗系统的医疗单位不同,其社会责任可能不完全一样。

(一)安全服务

医疗单位如何安全服务,医疗系统的社会责任控制规范应该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规范方法如下:

1.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安全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国家立法部门相继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等近30部关于医疗服务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医院及其他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医疗服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建章建制的关键是落实到位。近年来的重大医疗事故频发,原因并不是没有建章建制,而是因为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有关人员责任心松弛,无视规章制度。人为因素往往是重大医疗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这是值得深思的。如果将国家和医院制定的一系列涉及医疗服务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就能够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2.不断加大安全服务投入和经常性维护管理。医疗系统,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医疗单位,应当将安全服务投入列为首位,“磨刀不误砍柴工”,急于求成、急功近利是不足取的。

医疗单位一定要重视安全服务投入,籽员工及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视为头等大事,加大安全服务的技术更新,保证投入安全服务所需的资金、人力、财物及时和足额到位。医疗单位还应组织开展服务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安全服务。

3.开展员工安全医疗服务教育,实行特殊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服务及服务安全培训教育至关重要。通过培训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他们防范灾害的技能和水平。培训教育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做到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对于特殊作业人员和特殊资质要求的生产岗位,因工作接触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必须依法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

4.建立安全服务事故应急顸警和报告机制。医疗系统必须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门,配备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在发生安全服务事故时做到临危不乱,按照预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理好发生的安全服务事故,尽快消除事故产生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安全服务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是医疗系统长久发展的生命线。如何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结合社会责任内部控制规范指引要求,医疗系统至少应做到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服务质量的危害不言而喻,一害自己,二害他人,“损人不利己”。为了更加有效地提升服务质量,医疗系统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医疗服务特点,制定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及卫生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及医疗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顾客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2.严格质量评价和医疗服务反馈制度。从顾客进医疗单位,到等各个环节和流程,都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作保证。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的检验,严禁未经检验的医疗用品用在客户身上,造成医疗事故。如果每个医疗单位都能把好服务质量关口,严防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市场,不仅对医疗单位自身有利,而且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价反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卫生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障顾客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通过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与反馈,不断促进各医疗机构提高卫生服务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服务。

3.加强医疗服务跟踪制度。医疗跟踪服务不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是医疗单位与客户、消费者沟通、联系的一个纽带。各医疗单位通过优质的跟踪医疗服务,促进与客户、消费者的关系更加紧密,树立医疗单位形象,提高医疗信誉,扩大医疗服务影响,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医疗单位应当把跟踪医疗服务作为医疗单位采取有效竞争策略、提高医疗服务增值的重要手段,重视和加强跟踪医疗服务,创新服务方法,力争做到项项有结果、有分析、有整改、有考核。

(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医疗单位,医疗系统内部控制规范对医疗系统各单位社会责任提出的要求,也符合医疗系统社会责任的要求。其内容主要有:

1.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清洁服务和循环经济。医疗系统要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不断改进服务流程,加强节能减排,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现清洁服务。重点要加强对医疗垃圾的自行回收和处置等综合治理,推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资源的减量化、资源化,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建立完善监测考核体系,强化日常监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只有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监测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制,才能保证医疗系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医疗系统要加强日常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发生紧急、重大环境医疗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医疗系统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医务人员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医疗系统各单位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具体要求如下:

1.医疗系统应当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薪酬。同时,医疗系统各单位还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2.医疗系统应当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按期对员工进行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对从事有医疗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另外,医疗系统还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医疗系统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同时,各单位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4.医疗系统应当按照医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积极创建医学院校学生实习基地,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医院在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抓好单位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医疗合作,联合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及学生实习基地,做到优势互补,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另外,医疗系统也要注意与高等院校的人才交流和培养,注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及就业能力。

5.医疗系统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当然,关心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对事业单位并不一定是支出,有时可能带来很大收益。5.12汶川大地震无情地夺走了数万同胞的生命,给13亿人民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一次大考:什么社会责任,什么以人为本、顾客至上,在灾难面前的表现就是最好的评判。与万科老总王石的拙劣应试相比,王老吉可以说是最优秀的考生。网民们发出的“要捐就捐一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的网上留言,就是王老吉事件营销的得分,也给公司带来50亿元的收入。

三、医疗系统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

(一)医疗系统各单位负责人是否高度重视强化医疗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负责人的意识和态度

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医疗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新型社会价值观和医院文化。

(二)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单位发展战略,落实到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预算安排,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单位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为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第4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科学、规范、精细、严密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为目标,着力构建“网络健全、指挥有力、运转协调、管理到位、责任量化、标准精细、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完善城市管理功能、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建设环境优美、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工业旅游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按职责办事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事;

(二)坚持严密管理,细化责任的原则。要将城区环境秩序管理的各项责任,按权属关系,落实到每个单位、企业、乡村、沿街门店,做到严密对接,无缝隙落实;

(三)坚持服务市民、规范管理的原则。要按照方便群众,服务市民的要求,在合理规划、加快建设便民市场、交通设施、道路、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硬件基础设施的同时,要加强便民服务的规范管理,按照“菜篮子”进小区、进小巷、进市场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市场,加强管理。按照交通秩序保畅通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停车位,解决乱停乱放问题,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交通管理,解决无序行驶、车辆堵塞问题。按照垃圾清运日产日清的要求,合理布点,规范收集,及时清运;

(四)坚持统一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在明确监察、住建、公安、交通、林业、民政、邮政、电力、报社、环保、工商、卫生、通讯(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反应迅速、处理及时的城市管理联动处置机制,实现城市管理的常态化、高效率运作;

(五)坚持严格履职,强化监督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增强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坚持高质量管理,高效率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提高管理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七)坚持认真考核,严肃奖惩的原则。要建立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动态考核、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办法,奖优罚劣,推进工作;

(八)坚持发动群众,全民参与的原则。要把教育和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争做文明市民、维护城市美好家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懈。

三、管理机制

按照明确管理任务、质量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的要求,强化部门城市管理职能,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委、城区居民相关责任,增强城市管理的整体合力,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标准化、常态化、无缝隙、全覆盖、无死角管理。

(一)明确责任。

1.市住建局负责道路维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化、花园式机关庭院建设)、城市照明和市政工程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2.市规划勘测局负责按照《市城区总体规划》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建设行为,监督和组织拆除违规建筑,加强广告的规划和管理;

3.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张贴非法小广告和喷涂数字垃圾广告行为;负责交通运输噪声监督管理,配合环保、文化、工商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组建城区环境秩序管理公安应急分队,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执法管理工作;

4.市交警支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修、管护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组建城区环境秩序管理应急分队;

5.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名路牌的设置和维护,负责社区公益设施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公路分局负责国省道过城区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及养护责任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7.电力、通讯(移动、联通、电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及排水、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安全和清洁等工作。

8.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各种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批和营业执照的发放,要把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管理要求,用地合法性,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由有关部门先把关审核,再行审批,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审批和发放。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小吃摊点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要按照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和食品卫生的管理要求,严格监管。

10.林业部门负责城郊公共绿化的规划、组织、管护等工作;

11.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承担“门前五包”日常管理、清雪铲冰责任,遇有暴雪等特殊气候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各责任单位经营者积极配合。

12.市环保局负责城区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督促各责任单位和经营者认真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承担城市噪声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直接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公安、经信、文化、工商等部门做好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13.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城区环境秩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关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保障城市管理的高效率运作。

14.各新闻媒体负责对城区环境秩序管理的宣传报道,推进城市居民遵纪守规素质教育。

忻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统一管理要求,履行好本辖区或经明确划归本辖区管理的城市环境秩序管理职责。

(二)统一管理。

城区环境秩序管理是一项繁杂的综合管理工程,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管理。

市住建局要充分发挥12319城建服务热线职责,调整人员,加强力量,组建城市环境秩序管理指挥中心。承担整个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信息汇总、投诉接收,统一指挥调度职责,按照各项城市管理内容的责任划分,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处置问题的调度指令,按联动管理机制要求进动处置程序,限时处置,办理结案。

城建监察支队承担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巡查职责,按区域、街道、路段、管理网格明确每个巡查员的巡查责任,每日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立案处置。忻府区和开发区要按照统一要求确定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

(三)联动处置。

各城市环境秩序管理职能单位按照“发现—立案—指令—处理—核查—结案”六个环节的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城市环境秩序管理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及时安排具体管理人员赴现场处置,处理结果速报指挥中心,同区域城管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回复指挥中心,予以结案。要组建城市管理治安小分队,配合住建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针对特殊问题,与住建、工商等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随时出现,及时处置,动态管理,始终保持良好环境秩序。

四、管理标准

按照要求严格、目标明确的原则,确定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各项标准。总体要求是:街道平整;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市容市貌美观整洁,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标识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市场秩序井然有序,无乱摆乱设,占道经营现象;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干净,无乱倒垃圾和垃圾积存现象;交通设施设置合理规范,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乱停乱放、违规占道行为;加快提高城市绿化率,按生态城市的绿化标准严格管理。各项内容的具体管理标准,另行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管理原则的正确贯彻,保证管理机制的高效运作,要确实加强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加强对执行联动机制全过程监督。一是加强对巡查队伍的监督检查,督促巡查员履职尽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指挥中心。二是加强对网格化管理具体责任人的监督,看是否主动发现问题,或接到指令后,积极行动,及时处置。三是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看是否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安排具体责任人,按照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各项标准,及时处置,保证处置效果。四是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和联合执法人员的监督,看是否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有力监督检查,保证解决问题。

要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时监督,提出意见;鼓励新闻媒体随时监督,重点问题实行曝光;鼓励广大市民参与监督,主动投诉举报。

(二)加强考核激励。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促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实行动态考核、外部评价的综合考评办法。按月对各管理网格内责任单位的立案数、办结率、办结时效、重复发案率进行统计汇总,按季度向市民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对群众不满意的责任单位,扣减考核分值。建立每月一小结,一季一小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制度,对城市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严格考评,逐月通报情况,年终进行总结表彰。

第5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xx]22号)、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职责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xx〕11号)和《***强化政府主体职责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职责,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构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带给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职责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职责主体,在全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透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资料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到达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划分原则

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建立镇(二级网格),职责主体为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村(三级网格),职责主体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资料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职责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公开公示。

2、建立职责制。镇与村之间要签订职责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县、镇(工业园区),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

(三)网格职责

二级网格:我镇及工业园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监管职责,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台帐。(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职责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二级网格每月一次,三级网格每周一次),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职责主体。

4、监督:(1)、纪检监察监督:发挥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2)、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状况进行自评,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善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长*****、党委副书记*****和园区常务副主任*****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环保站站长贾兴东担任,切实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镇村两级及各部门的职责落实,明确网格职责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二、三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职责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状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光。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资料包括: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构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镇村两/fanwen/1583级及相关所站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在规定时光内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工作要求和时限,上报开展状况。6、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状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职责人员,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状况。

(三)严格问责

要用心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干部环保目标考核。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为不断转变镇村干部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大屯营镇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健全新型管理和服务体制,强化镇村服务功能,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全面实现我镇抢抓1121工程新契机,推进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设美丽、生态、礼貌、和谐大屯营的宏伟目标。

二、工作目标

着眼于加快推进镇村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整合镇村管理资源,实现镇村管理服务工作的全覆盖、制度化和精细化。提升镇村管理水平,重点培育一批工作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网格。

三、工作资料

以管理权限下放、管理力量下沉为方向,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群众工作、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烟叶生产等工作为重点,对全镇13个村各项工作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职责人每个季度至少要对所联网格常住人口家庭上门走访1次以上,留下工作痕迹,做到状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

四、网格划分

镇成立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村成立网格化管理站,按照定格、定员、定责、定岗的四定原则,明确镇村干部为所联网格的管理员。网格管理员负责信息收集、便民服务、简易问题处理等;负责群众工作、环境卫生、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烟叶生产等工作的落实。一级网格在镇,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职责人。二级网格到村,设13个二级网络,联村领导为第一职责,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职责人。三级网格到组,根据13个村的实际状况,将全镇388个村民小组划分为57个小网格,一个小网格安排一到二名镇干部、一名村干部,共126名镇村干部下到组,各网格镇干部为第一职责人,村干部为直接职责人。构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职责体系。

五、工作程序

实施分级处理和调度制度,一般问题网格管理员现场处理,登记备案;重大问题网格管理员认真作好登记,带回镇网格管理办公室,报镇相关部门处理,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服务管理对象;突发性事件网格管理员立即上报,镇、村相关部门紧急处理,网格管理员现场跟踪。

六、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屯营镇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镇政联处主任任副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镇党委委员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党政办。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的组织推进和年度目标的考评。各村要充分认识网格化管理的重要性,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合理划分网格,明确各村、组干部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2、加强督查督办。成立镇网格化管理工作督查组,由镇党委书记任政委,人大主席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为督查组成员。督查组要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状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公布工作进度。

3、强化工作职责。网格管理员要强化职责意识,做到脑勤、腿勤、手勤、嘴勤、笔勤,成为发现问题、受理问题、处置问题、协调问题、报告问题的第一人。要主动与群众交流沟通、增进感情,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认真填写网格化管理工作日志。

第6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以创新环境监管方式为抓手,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村(社区)各负其责、辖区居民(村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安全隐患,提升我办生态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办事处,村(社区)为责任主体,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职责,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具体、考核公平、奖惩公平”的环境监管网格,确保全办环境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以办事处为单元,划分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及包村、包社区领导为环境监管网格的主要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为本村、社区环境监管网格的直接责任人。全办共划分网格36个,二级网格下划分三级网格。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网格内部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2、建立责任制。网格﹝街道与村(社区)﹞之间要逐级签订责任状,按照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形成环境监管合力。

3、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全办统一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健全环境监管“一企一档”数据库,实现全办环境保护的动态管理;加快推进辖区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化网格监管。

(三)网格职责

一是制定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包村人员的环境监管责任;二是组织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河道沟道、焚烧秸秆(垃圾)等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三是按要求上报辖区环境违法信息,并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做好查处工作;四是完成上级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

村(社区)主任环境监管职责:一是向辖区村(居)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二是收集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三是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理处置工作;四是做好辖区秸秆(垃圾)禁烧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管理处置工作;五是完成上级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四)网格运行

1、日常巡查。网格责任人要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违法排污、违规建设、非法开采、滥伐滥砍、焚烧秸秆(垃圾)、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和处理,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要迅速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2、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及其各有关单位对巡查发现、下级网格报告和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迅速组织查处;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管辖的,要组织多个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调查;对不属于本级或本单位管辖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按规定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信息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对下级网格报告和群众举报环境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答复举报人。

4、评价考核。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考评结果要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利用黑板报、条幅、宣传页、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

对失职渎职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元月10日前)。办事处制定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合理划分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做到职责到单位、责任到个人。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元月31日前)。各村(社区)根据实施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督查考核阶段(2016年2月)。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网格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办事处组织对各村(社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考核情况将进行全办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全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包社区领导为成员的乡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检查指导、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任务全面落实。

第7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财务评价的学科基础,认为其主要在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与成熟、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已引起重视和财务评价方法与技术的进步等前提条件的具备。

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概述

(一)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工业化的一些弊端,突出的是环境污染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的企业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而且受到企业职工的抵制。这种情况导致社会对企业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日益关注,企业管理当局在决策时对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视。所以,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企业责任得到许多西方国家政府、民间组织、政治力量和公众舆论的支持,并且在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中得到充分反映,社会责任会计应运而生。

1968年,美国会计学者戴维·f·科林诺维斯首次提出“社会责任会计”概念,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意味着会计在社会学,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应用。这一概念反映社会责任会计不同于财务会计的一个侧面,承认会计在社会科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中应用,同时也意味着会计学只有将其作为理论基础才能得以扩展;但并没有涉及社会责任会计反映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职能。1970年美国会计学教授sylil c.mobley更为全面地阐述了社会责任会计,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整理(ordering)、衡量(measuring)和分析(analysis)政府及企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和经济后果。该定义明确了社会责任会计的职能,并说明了社会责任会计是对传统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国民收入会计的总括和扩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特鲁布罗德委员会”(trueblood committee)在1973年提出的财务报表目标中也规定,财务报表的目标之一是要报告能确定、描述并计量能影响社会的企业活动。报告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对于说明该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是重要的。英国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asb)在1976年论述了企业经营的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经营的社会责任产生于企业对社会的受托责任。提出了新的年度报表,如增值表(statement of value added)和雇员(就业)报告(employment report)等,并特别强调要研究“社会会计”,尽可能揭示企业经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1984年ahmed belkaon提出,社会责任会计是测定和报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一般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时,防止和处理这些消极因素并加以恢复和补偿的有关事宜。该观点揭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特征,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内容和任务及其所使用的方法。日本《新版会计学大辞典》定义“社会责任会计是指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的计量和报告,包括对环境、职工和社区的影响。

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随着企业与外部的联系日益紧密,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问题。1990年常勋教授首次将“社会责任会计”引入我国,并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对于社会所带来影响的计量和报告。宋献中教授(1996)认为:传统会计只为微观服务,只注重投资人和会计主体的经济利益,因而可以说是“狭隘”的会计。社会责任会计则将人们从“狭隘”的利益中解放出来——放眼社会。企业与社会存在各种联系,企业应对其为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责任。所以,社会责任会计是走向21世纪的现代会计。还有学者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结构、计量方法和报告模式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研究。从研究内容和方向上看,基本涵盖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理论、报表模式、比较研究等内容。肖振东(2005)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可以计量和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会计的内容 社会责任会计反映的内容应包括:一是企业收益方面的贡献。任何企业组织首先要获得财务上的盈余,才可持续生存下去,才有可能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收益目标是企业效率和素质的全面检验,既是财务目标,又是社会目标,因而应在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二是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21世纪最重要的是人才,人力投资不仅对提高职工素质有重要意义,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非常重要。招募录用员工、技术培训、改善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等,举措都应在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三是对所在社区的贡献。由于企业享受着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如交通、通讯、电力等,也应该对本地区作出应有的贡献,包括依法纳税,提供就业机会,对本社区公益事业提供财力、人力支持等。这些行为对于提高企业形象、促进企业未来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应当在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四是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企业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企业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对环境的保护,如财务上所反映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支出及实际取得的成效,都应成为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的重要内容。五是反映提品和维修服务的贡献。在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除前述内容外,还需要反映企业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如产品的使用效能、耐用期限、安全性等,顾客的满意度、广告的真实程度也应在报表中加以反映。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基础和作用。

(三)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传统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非常少,社会各方面迫切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增加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揭示。通常认为,揭示要符合三项标准,即适当(adeguate)、公正(fair)和充分(full)。目前,社会责任的会计披露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各国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上存在差别,较多采用的是独立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这种社会责任报告有两种基本类型:

(1)会计基础型。该类型主要运用会计所特有的术语、语序和方法来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编制会计基础型社会责任报告的方法,归纳起来有:一是使用费用法(use-expenses method)。这种方法以一定的货币量度为单位来计量和报告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所发生的支出。企业所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不仅要揭示企业每项社会责任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而且还要分别揭示每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二是计划管理法(planned management method)。采用该方法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不仅要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及相应费用,而且要对企业每项社会责任活动是否符合所制定的目标和预算作出评价,并进行差异分析,为制定纠正措施提供依据,保证企业运行在既定的计划目标上。三是损益法(gains and losses method),采用这种方法对计量的要求较高,社会责任报告需要反映企业各项社会责任活动的收益,详细计算和报告该活动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这种方法可以综合反映和比较社会投资的成本和效益,但确定有关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是相当困难的,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社会经济业务并非通过市场交易,因而缺乏客观的计量标准,需要从宏观经济角度确定各项经济业务的计价标准,即成本率和收益率。

(2)非会计基础型。即直接将企业所进行的各项社会责任活动,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编目列示,报告中只用文字说明,不反映这些社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和获得收益的情况。这类报告直观明了,易为各方接受和理解。美国会计学会(aaa)在1974年所进行的一次调查,根据大多数被调查的会员意见,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十分重要的,每个企业应均定期编制,且在这种报表中需要作文字叙述,而不能全部以货币金额来反映。黎精明(2004)通过选择六个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案例对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披露的内容不全面,会计基础型居次要地位、而非会计基础型居主导地位,几乎没有企业设置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意识。认为我国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与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通常是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处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按环保机关交纳的排污费,直接列入企业管理费之中;企业因社会责任问题而交纳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的停业损失或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列入营业外支出;为承担社会责任而进行新设备的投资或固定资产的购建,都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支出处理;将“在建社会工程”列入“在建工程”项目;将企业“社会责任无形资产”列入“无形资产”项目;对于矿产资源产品生产企业所交纳的矿产资源占用和补偿费,通过计提基金等方式计人各期间费用;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列入营业外支出;利用“三废”生产产品而得到的税收减免,体现在少交纳的税款之中;因较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而得到的各种奖励和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中。1999年,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法律意见书中要说明是否由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财政部颁布的《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专门增设了“综合社会贡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通过会计手段准确反映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在国外简称社会审计,与我国“社会审计”的内涵和外延大不相同。由于各国所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政治文化环境以及人文社会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对社会审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美国学者米切尔·谢勒和大卫·肯特将其定义为,强化组织社会受托责任的工具,以便组织的管理者解释、辩护其决策。日本学者片野一郎对社会审计的定义为:社会审计是有别于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一种崭新的审计,是一种检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审计。英国学者山多技认为:社会审计是对一个组织的社会意识进行独立而客观的审查和评价,这种社会意识主要表现在企业除对业主——股东以外还应接受社会责任。陈金池教授认为:社会审计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工具,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后果,提出审计报告并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及管理决策。阳秋林和李冬生(2004)认为,社会责任审计是以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由专门的审计机构积极主动地接受政府、社团和社会个人的委托,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手段对企业所履行的各种社会责任进行有效审计,审查和监督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内容基本相似,主要包括是否履行了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是否履行了纳税责任;是否履行了对投资者、债权人的有关责任;是否履行了对消费者的保障责任;是否履行了对职员的健康福利及培训的责任;是否履行了对周围社区以及环境、生态的社会责任;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一方面市场经济给我国的各项事业带来了勃勃生机,另一方面由于人们不具备各种社会责任观念,或者虽然知道但却忽视社会责任,导致各种违背社会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形象,妨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势在必行。李金华(2004)认为:对于公司而言,受托经营和受托责任,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前提。公司治理目标绝不仅是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更不是追求内部人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环境等。背离责任的公司治理,是没有灵魂和目标的治理;而没有治理来保障的责任,责任仅是一纸空文。现实反复提示我们,承担责任应当成为公司治理的起点。能否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对公司治理提出的新挑战。

三、财务评价方法及技术进步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影响

第8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市经济建设有序发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等各类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对其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责任。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构建人与人和谐、人与企业和谐、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的必然要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造成的,为*市、河北省乃至全国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危害严重,经济损失巨大,损害了党政机关和企业形象,教训深刻。为此,我们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的政治高度,站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强化企业外部约束,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密切依靠社会各界力量,从解决目前最紧迫的问题入手,积极引入和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全面构建社会责任体系,逐步建立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要树立“以人为本”、守法诚信的企业经营理念,增强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信念,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在倡导和弘扬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有关监管部门在约束企业行为规范方面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企业注重履行社会责任的浓厚氛围和法制环境。二是明确责任,规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多种手段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使企业实现规范发展。

三是全程监管,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要贯穿于企业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更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要重于经济利益。对这类企业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最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三)工作重点。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是主导,企业是主体。从吸取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出发,落实教育、宣传、引导、监督责任。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方面,以促进企业履行法律责任为重点,约束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爱社会、回馈社会。

三、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一)讲道德,重守法。各类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纳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讲信用,重合同。企业要忠实履行合同,恪守诚信,要与利益相关者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讲质量,重服务。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不断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要积极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讲节约,重环保。企业要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增加环保投入,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讲安全,重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优化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讲公平,重保障。各类企业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尊重职工人格,关心职工生活。

(七)讲发展,创和谐。企业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把握好政治、经济与社会责任统一的原则,创建和谐文明的企业发展环境。

四、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相关

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要广泛听取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方法规。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取缔严重违法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监管责任,监察部门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的自律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其制定行业社会责任公约、行规,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区域性、行业性社会责任活动,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五)积极培育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公众的培训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权能力。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刊登、播放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并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舆论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及评价体系。借助专业力量,研究探索制定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及评价体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及评价的管理部门,建立制度化、效益化、科学化的管理和评价体系,由单一对企业经济指标的评价,向经济、社会、环境综合评价体系的转变,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符合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观,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七)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定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开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建立网上举报、通报及强行整改信息的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八)进一步健全对企业和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激励机制。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企业法人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对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优异的企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和政府工程承包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择。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时,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重要内容。

第9篇:环境保护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人类(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过程中,相互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便成为环境法律关系,而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人自然也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政府(包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公众以及司法机关四类。

《环境保护法》作为调整环境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理应对上述四类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做出全面、统筹性规定。然而,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旧法”)都未能做到尽如人意,由此形成的立法缺陷是造成目前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状况仍然严重、自然生态破坏未能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新法”)令人眼前一亮,虽然该法仍然存在完善的空间,但在不同主体的许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定方面均实现了突破。可以说,新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它不仅带来了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变,还重新构建了现有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治理从过去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现在政府、企业、公众和司法机关等“共同参与”;同时,新法力图治愈旧法中“偏重企业管制”的弊病,并逐渐形成企业管制、政府规制、公众参与和司法机关监督“齐头并进”的新局面。这便是朝着理想的环境法律关系状态又迈进了一步。

深入认识新《环境保护法》对不同主体产生的影响,可以为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奠定基础。

政府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的影响

旧法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十分薄弱,不仅通篇只苛责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基本不涉及其他政府机构部门及工作人员,而且主体过于单一,仅有第45条原则性规定了政府违法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行政不作为和权力滥用的约束几乎空白,内容过于单薄。

针对旧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新法给予了强有力的回应:新法从规范和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出发,全面扩充了法条容量,扩展了政府环境责任的主体,强化了职权与职责,并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给予政府行为以更多的约束。

新法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以下多层次、全方位的设计,具体包括:

(一)主体与权责

新法将承担政府环境责任的主体由原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扩展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9环境质量负责。”这是首次使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任真正成为地方政府的职责,而不再如以前一般只是环保部门一家的职责。以此为基础,新法在各个章节中分别对地方政府应履行的环境职责进行了规定。例如,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第28条增设的“限期达标”制度,责令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相关地方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按期达标。

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法在继承旧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赋予了其更多的职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仅应该积极有效地进行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和环境监测,严格把关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审批等工作,而且应该主动配合保证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实现,还应充分利用新法赋予的更大的执法权,有效地通过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连续处罚等措施进行环境执法。

对于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法更多地规定了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的职责。

(二)监督机制

新法建立了对政府环境行为的三层监督制约机制,分别是:公众通过“环境参与权与监督举报权”(第53条、第56条和第57条)要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第53条、第54条和第56条)进行监督,公益组织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58条)进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政府环境报告”(第27条)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采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第26条)、“行政限批”(第44条)、“越级处罚”(第67条)等形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

为此,政府在实施环境行为时,应当将环境保护因素纳入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规划的考虑之中,科学民主决策,保证充分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内部监督与考评,积极配合公众与人大的外部监督。

(三)责任追究机制

新法沿袭旧法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并加以完善,突出强调了政府不履行责任的后果。新法规定了“行政处分及引咎辞职”(第68条)的内部追责,以及“依法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第69条)的外部追责。

为此,政府应强化执行内部行政问责制度,严防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杜绝外部追责状况的发生。

企业

二、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影响旧法当中称作“企业事业单位”,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是围绕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履行的环境义务展开。但是,距离旧法颁布实施到新法修改已经25年,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的状况却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甚至还出现更为恶化的状况。这部分是因为旧法对政府的监管责任规定较少,更多地是因为旧法虽然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作出规定,但是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太过单一,处罚等法律责任的威慑力不够,造成现实中企业因“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而任意违法。

新法首先将主体由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然后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强化了企业防治环境污染和减少生态破坏的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并且增强了有关企业义务与责任条款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新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会产生如下影响。

(一)合规难度加大、经营约束增多新法对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更加严苛,企业必然面临更大的合规压力,例如,新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这种情况下,目前执行较低标准的企业必然面临达标升级的压力。

同时,由于企业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因而必须将环境因素纳入考虑,例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新法第29条)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新法第42条)使得企业在平时的发展经营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否则将可能因为违法而被施以法律制裁。

(二)处罚力度增大、监管更加严格新法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更强有力的处罚方式。例如,新法新增了“按日连续处罚”(第59条)制度,即,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条款对企业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不仅如此,新法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管和处罚方面更大的权力,如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25条)。企业超标排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60条)。企业为了避免被施以“按日计罚”的处罚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必然减少或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三)经济成本增加、财务风险加剧新法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19条)企业因而不得不增加项目运行前准备阶段的经济投入;新法还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42条)企业也会因此增加设立相关人员的成本支出。

同时,新法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责任、加大企业因为违法而须承担的处罚责任和处罚数额等,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财务风险。

(四)信息更加公开、公众监督增强新法也要求企业做到信息更加公开,不仅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第55条);而且规定建设单位在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第56条)。这样一来,通过满足公众的知悉权而将相关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增强了公众监督的力度。

(五)其他影响

新法还对企业有其他约束,例如:新法建立了“诚信档案”制度(第54条),规定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由此,法律风险可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业风险和声誉风险,迫使企业不得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新法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58条),通过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方式,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维权渠道,但也增加了企业被诉的风险。

同时,新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52条),但是该类保险能够提供的保障有限,只是分散了部分企业风险,政府对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而实施的处罚,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

公众

三、新《环境保护法》对公众的影响

旧法中只规定了公众“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旧法第6条),除此之外,基本再无相关规定。然而,公众参与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很重大: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既然应尽保护环境的义务,那么自然也享有环境权利。公众只有通过参与到环境利用行为当中,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同时,公众参与还能对政府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行为起到监督作用,形成主体间的相互制衡,保持完整而有效的环境法律关系。

基于此,新法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除了在第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外,还通过新设立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从第53条至第58条分别对知悉权与信息公开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建设单位与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与征求意见、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利及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此外,新法其他章节也多处涉及公众参与权利与义务。

新法对公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公众监督的权利

前文论述新法对政府和企业的影响时,已经提到了公众监督的作用。公众监督以相应的权利作为基础,新法赋予了公众知悉权(新法第53条)、建言权和意见得到充分考虑的权利(第14条、第27条、第56条)和救济权(第57条、第58条)。政府与企业需要为公众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便利。

知悉权,即获取信息权、参与决策权以及监督权。知悉权的保障措施是政府与企业信息公开的义务。而良好的信息公开与披露机制则表现在尽早公开、有效公开、全面公开和易于理解等方面。

建言权和意见得到充分考虑的权利,在新法中体现为听取和征求意见、人大监督等方面。为此,该类权利的保障措施也是政府和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需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时需要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政府在收到环评报告书后,原则上应当全文公开;此外,政府应当向人大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救济权,即举报权、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因此,公众有权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众还有权“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而受到损害”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或者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政府及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公众救济权的实现。

(二)全民参与环保的义务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不只是为了监督,更要履行环保义务。新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全民参与环保”的基本理念:不仅明确以原则性的方式规定公民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6条),而且列举了一些公众参与环保的具体形式,包括要求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6条);要求公民“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并“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第38条)。

以上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这些义务更多地像是“宣示性”的规定而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保障,但是这对于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提倡公众自觉履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之,公众应该充分行使新法赋予的权利,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外在的监督,同时,自觉而切实履行应尽的环保义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司法机关

四、新《环境保护法》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旧法中与司法机关有关的条文集中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内容是关于司法机关对违法的单位或人员追究司法责任,或是关于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虽然,政府、企业和公众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这三类主体的条文数量最多),但是司法机关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司法机关通过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与责任追究,为公众的环境权利提供最终的司法保障。不过,在环境义务与责任履行、执法与监管环节尚且存在种种缺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真正能够发挥的监督作用也将大打折扣。从过往的实践情况看来,司法机关想要通过追究环境责任和审理环境诉讼的形式来达到保障污染防治和生态资源保护的目的并未完全实现。

但是,旧法实施后到新法出台前这段期间,环保司法仍有可圈可点之处,比如,部分地方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和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环保法庭对于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律的震慑力、统一执法尺度以及提升环保执法效果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先于制度出台的实践创新获得了一致的肯定。与此同时,地方上也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而且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但是之后,环境公益诉讼仍然进展缓慢。

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制度的保障。环保法庭的出现并未突破传统的审判方式,实践效果也参差不齐;偶发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与受理也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救济无门的障碍。

实践推动立法,相比之下,新法在继承旧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诉讼主体,并且放宽了诉讼范围。与此同时,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宣布在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基础上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保法庭由地方“自主创新”上升为全国“统一部署”,这种至上而下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安排也将更加助力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

当前形势下,司法机关要想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应当在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制定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同时,必须做到公正司法、不徇私枉法,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结语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政府、企业、公众和司法机关四大主体都承担着相应的权利、职权、义务和职责。应当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所有主体共同的责任,仅靠任何一方的努力都远远不够,必须四者“并驾齐驱”、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