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行为经济学应用精选(九篇)

行为经济学应用

第1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模式 职业行为能力 课程项目 自主学习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职业教育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加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即全面职业行为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高职经济管理类课程教学中应用“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是培养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职业行为能力所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也符合现代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一、行为导向教学模式的内涵及形式

行为导向教学,是指以行为或工作任务为主导方向的职业教育教学。它倡导学生参与教与学的全过程,围绕某一课题、问题或项目开展教学活动,重视学习过程的体验,创造一种学与教、学生与教师互动的社会交往情境。在教师的精心设计下,引导组织学生心、手、脑并用,教、学、做结合,身体力行获取知识与技能,自行完成学习任务,自行进行反馈和评价,激发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培育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行为能力。

行为导向教学法关注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与全面素质的培养,日益被世界各国职业教育界专家所推崇。目前我国有人称其为职业活动导向教学法,即以就业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以职业活动的领域为学习内容,运用行为引导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培养具有综合职业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学形式。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行为导向教学法主要有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教学形式,在高职经济管理类课程教学中,可根据课程和课程项目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行为导向教学形式。

在现实教学过程中,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参与顶岗实习的难度较大。因为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理类员工的任何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因此,经济管理类课程应用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行为能力,是教学过程中的现实选择。

二、按行为导向要求制订教学计划

按职业行为能力组合行为导向模块,由行为导向模块、认知水平螺旋上升特点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内容必须以职业活动范围为导向,理论课程是服务和支撑实践课程的,以够用为限,突出实践课的本位特征。所有课程的教学内容都应采用行为导向教学法教学,围绕着按职业行为能力组合的行为导向模块,在专业知识体系框架基础上,突出基本观点和工具的应用,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完全融为一体,把职业岗位技能训练与职业通用能力培养融为一体,把个人的知识、技术、素质培养与团队的交往、合作、配合等职业综合素质的培养融为一体。

三、以行为导向模式来确定学习领域和课程项目

行为导向模块决定了学习领域和课程项目。学习领域中应融合理论与实践,按照职业岗位和岗位群的实际要求来设计各种课程项目。可分为单项小项目、综合性大项目、个人项目、团队项目。以企业营销岗位为例,其主要任务是开发市场,推出产品。那么《市场营销学》课程项目的设置就应按岗位任务,围绕“市场开发能力”的培养来设置相对独立的教学课程项目。市场开发能力应包括市场调研技能,目标市场定位技能,产品推广技能,产品定价技能,产品分销技能和产品促销技能。此外,还要根据教学资源特色和专业培养方向来设置。如果具有商贸特色,还要立足商贸业的营销活动,联系商贸企业的的营销实际来设置本课程的课程项目,把“商场开发定位”,“商场促销活动策划”、“商业分销策划”、“商场营销计划”等作为重要的课程项目来设置。

四、行为导向教学的具体操作过程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主张师生双向互动,整个教学过程需要学生和教师积极热情的参与投入。教师的角色和作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传统教学中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教学组织、知识传授、问题咨询与技术倡导者,甚至是主持人;同时学生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知识的接受者转变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和自主学习者。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的手段和形式有角色扮演、启发引导、项目模拟、案例分析等,都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不同课程的不同项目选择运用。

行为导向教学模式把教学过程凝结为讲解、示范、模仿、练习四个操作步骤。我们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可根据不同课程项目、不同学生情况灵活掌握,目的就是要引导学生使其成为主动的学习者。

(1)布置项目(作业)。教师向学生提出明确的学习任务和要求,限定学习任务的时间,提示或指出完成任务的基本路径。

(2)讲解和示范。讲解理论知识,介绍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工具,所讲解的理论知识应围绕项目(作业)来进行,讲理论知识是为了促进专业岗位技能的训练,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这一步的引导教学中,教师尤其注意激发学生的认知兴趣、学习动机和探究欲望。教师在讲解的同时,应设置情境,或通过实物展示、案例分析等在实训现场进行示范和操作。教师要让学生明确本次学习的目标,即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从“做什么、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等三个方面来实施教学,安排教学内容。

(3)模仿和练习。在学生动手模仿操作做项目(作业)的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不断互动、交流,教师给予个性化的指导和适时点评,并通过小组活动、个别交流等形式来解决问题,从而获得交往、合作、配合等职业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不断练习达到对知识的完全掌握和熟练运用。再由学生自查、自评,教师对整个教学活动进行归纳、评价和总结。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自主学习的主动地位,而教师则是组织者、参谋者、评价者、指路人,指引学生走上掌握知识和职业能力的“高速公路”。

参考文献:

[1]项玉欣,高秀兰.浅谈行为导向教学模式在高职教学实践中的应用[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8).

第2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

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

,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

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注:

[1]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绪论篇。

[2][17]刘瑞复著:《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页。

[3]比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刑罚等;民法学中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指导、行政责任等都属法学界公认的、并为以上三学科各自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

[4][12][18]本文中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不同:前者特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不同经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并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活动的总称;后者指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用以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参见拙文:《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载于《当代法学》1997年第4期)。相应地,本文中的“经济立法史”与“经济法立法的历史”也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

[5]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336页。

[6]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4页。

[7]关于此点,在很多专著、教材中都有所体现,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几例。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专利法、商标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劳动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工业产权法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内容也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概论》(全国政法成人院校研究会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的内容,把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保险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应属劳动法学的内容等列入其中;《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12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的内容,应属商法学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内容,应属环境法学的内容列入其中;《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8月版)把应属民法学的财产法(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经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应属商法学的保险法内容列入其中,并把应属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的内容等都列入其中,等等。

[8]如《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务实》(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材编写组,法律出版社1992年9月版)把应属行政法学的“城市规划法”内容也列入其中。

[9]如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教程》(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把应属社会保障法学的“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列入其中;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把社会保障法列入其中。

[10]如《新编中国经济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经济犯罪”的内容列入其中;《实用经济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11月版)把应属刑法学的“经济犯罪及处罚”的内容列入其中。

[11]如注[7]所列的专著、教材中几乎都把经济仲裁、经济检查、经济审判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13]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28页。

[14]《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84页。

[1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页。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29页。

[19]《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3页。

[20]如《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中即认为“经济法人是民法法人制度的扬弃”(详见该书第345~347页)。

[21]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第五版)(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版)使用了“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的概念(详见该书第80~92页);《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详见该书第67~80页)。

[22]如《经济法基础理论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中使用了“经济行为”的概念(详见该书第112页~116页)。

第3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关键词】经济数学;金融经济;分析;应用

一、前言

现代金融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在解决实际的金融类相关的经济问题时已经改变了传统的方式,逐步由单纯的定性分析方法转变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因此,经济数学当中的众多理论以及方法等都被用于实际的经济领域中,解决了诸多经济难题,例如函数建模方式、极限理论、导数以及微积分方程等,因此对金融经济中应用经济数学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通过建立函数模型分析相关经济问题

函数是数学中的基础,因此在解决相关的经济问题时需要广泛的应用到函数,通过对相关关系建立起函数模型,能够更有效的解决经济问题。函数模型是基础,建立函数模型之后,能够更有效的应用相关数学理论,进而提高解决经济问题的效率。例如在研究市场环境中的供需问题时,就可以利用函数模型进行研究,市场的影响因素包括多个方面,有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消费者的消费观、商品替代度以及商品价格等,而其中商品价格是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基于这种影响关系建立需求函数模型。需求函数属于减函数,随着商品价格的上升,需求量会不断下降,而供给函数属于典型的增函数,随着商品价格不断上升,供给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供需量的变化会受到商品价格的影响,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价格决定问题。在成本函数中具有类似的影响关系。

三、极限理论应用在经济分析中

极限理论是数学学科当中的灵魂和精髓,有很多的数学理论都是通过应用极限理论而导出的。经济数学当中的极限理论在金融领域、经济分析以及金融管理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经济领域当中相关事物所具有的衰减规律都应用了极限理论,例如在细胞繁殖、生物增长、人口数量增长研究以及放射性元素在衰变过程中的研究都需要应用极限理论。同时在金融领域的储备连续复利问题中,也需要应用到极限理论,同时这也是极限理论在金融领域最经典的应用案例。例如存款本金为A0,其年利率设为r,如果立即进行生产并立即结算,因此在n年之后,该笔本经与利息的计算问题就需要应用极限理论,如果每年都对本息进行一次结算,那么在n年之后其本息合计为A0(1+r)n。

四、导数应用在经济分析中

经济领域中有诸多问题都与导数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经济数学当中,导数被赋予的新的概念,即边际概念。在边际概念当中融入了经济学,因此将经济学当中的相关研究对象,从常量转化为变量,这也是数学理论应用在经济学中的典型案例,对于经济学科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边际函数当中包含了边际成本函数、边际利润函数以及边际收益函数和边际需求函数。导数的本来作用是对函数中的变化率进行研究的理论方法,也就是函数当中当其自变量出现了比较微小的变化时,因变量发生的变化。通过导数能够对人口问题、种群变化问题等进行研究。在经济分析中应用边际分析理论,也就是通过应用导数理论对经济函数中出现的相关变化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在研究中根据具体的实际意义,进行近似计算。

五、微积分方程在实际经济问题中的应用

六、结语

数学学科中是以计算为基础的,引出数学属于一门基础性学科。数学学科中的诸多理论和方法等都能够应用在经济领域以及金融领域当中,特别是一些难以解决的经济问题,需要借助数学理论方法。同时,通过应用经济数学方法还能对金融领域中的相关变化等进行预测与分析。因此,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随着经济数学的进一步发展,其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范围将会逐步扩大,所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桑丽楠. 探究经济数学在金融经济分析中的运用[J].商,2016,19:185.

[2]王晓X,张拥萍. 论新形势下经济数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J]. 中国商贸,2011,03:215-216.

[3]杨海珍,张晓峰. 经济数学在物流经济批量中的应用[J]. 中国商贸,2011,23:141-142.

第4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关键词]计量经济学应用型本科院校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2-0215-02

2015年10月,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指导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向应用型高等院校转型,促进地方院校提高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湖南科技学院作为一所普通的地方院校,必须贯彻落实党的重大教育决策,积极适应我国教育发展新常态,教育教学中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中,建立以提高实践能力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引领的人才培养机制。作为经济学八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计量经济学课程在教学实践中也要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核心,更加专注于提高学生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探索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的新路径。

一、学习计量经济学的意义

计量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统计学数据为依据,利用数学、统计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通过统计软件,建立模型,对经济问题进行研究,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研究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定量分析,研究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验证和完善经济理论,预测经济发展趋势,评估经济政策的影响,选择适当的经济政策。因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莱因认为“计量经济学已经在经济学科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安格斯·迪顿就是普林斯顿大学计量经济学双塔之一,偏重于研究微观计量。计量经济学的教育旨在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实际经济现象的能力,希望学生能够对观察到的经济现象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最后应用恰当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来解释经济现象,从而加强对经济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创新研究能力,提高学生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

二、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计量经济学自2000年被确定为湖南科技学院经济学类专业的必修课之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课程建设和教学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有待提高,教学中重理论轻应用、重方法轻实践的问题,既不能实现计量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目标,也与地方院校加强应用性和技术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不相符,不能适应我国教育发展的新常态。本文结合我校计量经济学的教学实践,研究了我校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计量经济学课程向应用技术性转型的道路进行探索,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建议,希望能促进我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一)学生数理基础薄弱,对本门课程存在严重的畏难心理

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除了金融工程专业外,其他专业都是文理兼收的,并且文科生的比重要显著高于理科生,因此大部分学生数学基础较差,对数学类课程存在严重的畏难心理。有学生反映自己碰到数学就头痛,数学类的课程基本都听不懂的,碰到数学课程考试必定挂科。而计量经济学虽然是一门经济类学科,但是现有的计量经济学教材一般都注重于理论推导,忽视案例教学和实践应用。教材中一般运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进行公式的推导及证明,只在每章的最后一节中给出一个案例分析。学生翻开教材,看到的是满篇的理论推导,下意识地将计量经济学归类为数学课程,产生心理暗示——“这门课这么难,我肯定学不会。”另外,计量经济学创始人弗瑞希曾说,计量经济学是“统计学、经济学和数学的结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计量经济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计量经济学的学习需要学生具有较好的经济学、统计学、数学等相关课程的基础知识。如果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的储备不够,存在先修课程的缺位,那么必然影响到计量经济学的学习效果,对计量经济学中的理论知识难以理解。

(二)教师教学过程中重理论方法介绍,轻应用能力培养

计量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问题,其对经济问题的研究分为四个步骤:模型设定、数据搜集、估计参数、模型检验及应用。在计量经济学的各个步骤中都离不开经济学理论,无论是模型的设定、指标的选取,还是参数估计或者是模型的检验及应用,都离不开具体的经济背景。计量经济学不仅要寻求经济计量的分析方法,而且要对实际经济问题加以研究。而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偏重于公式的数理推导,而对如何从经济问题出发建立模型、如何选取指标、如何进行数据处理、如何根据软件输出的回归分析的结果进行经济分析等讨论都较少。这样导致学生不知道计量经济学在经济学中到底有什么用,也不理解具体的计量经济学模型使用场合,在撰写毕业论文时,生搬硬套教材上的模型,而不管研究的问题是否适合建立该模型,在数据的处理、模型的诊断,以及最后的经济意义解释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任课教师大多长期从事理论教学,缺乏将计量经济学运用到实践生活中的经验,并且从事计量经济学的教师大多是数学教师,缺乏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有的计量经济学教材大多重理论推导,缺乏经典的案例分析,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不牢靠,没有掌握计量经济学模型的内涵。

(三)考核方式存在弊端,不能反映学生的能力

考试是督促学生学习、检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与手段。目前,我校对计量经济学成绩的计分方式是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包括学生上机实验、出勤和课堂表现等,其中上机实验占一半,出勤和课堂表现等占一半。上机实验是根据教材给定的数据进行操作。虽然能够训练学生对软件的操作能力,但是没有培养学生搜集数据的能力。而且教材给定的数据一般比较理想,不能反映出学生对数据的处理能力。期末考试的主要形式是闭卷考试,题目类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判断题,以及计算题等。大部分内容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记忆,学生平时不学,通过考试之前的临时抱佛脚,或者是作弊都能通过考试,少数能学甚至能够高分通过考试。这既打击了其他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影响到了学校的学风建设,也在无形中助长了舞弊现象。而计量经济学是作为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培养的应该是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要求学生能够应用模型来分析具体的经济问题。临时的死记硬背并不能使学生理解计量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就更谈不上应用了。而模型的设定、数据搜集以及模型应用等在闭卷考试中基本没有办法进行考核,因此目前的考核方式不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三、改进计量经济学教学效果的建议

(一)引进案例教学,弱化理论推导,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即通过导入案例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计量经济学中引入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案例可以让学生认识到计量经济学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对金融专业的学生可以定量分析房地产价格与利率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加强学生对经济学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生认识到计量经济学确实是“有用的”,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计量经济学中虽然有大量的数学公式和推导,但是这些公式的存在是为了说明模型结果的正确性。作为一所应用型本科院校,我们应该重点要求学生能够建立模型,通过软件对数据进行操作,并对软件的输出结果进行正确分析,而不是在公式的推导上。实施案例教学可以加强学生对计量经济模型的设定、软件的输出结果以及模型的应用条件的理解。当然,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搜集和编写符合计量经济学研究主题,切合学生专业的案例,才能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二)加强“双师”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高校的大部分教师都是刚从学校毕业就进入高校进行教学,基本上都是刚踏出校门又进了学校,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因此,教师对于理论知识掌握得非常扎实,却没有机会将计量模型用于社会实践,缺乏应用能力。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应该提供给教师更多的实践机会,让教师能够深入企业,深入社会实践,了解计量经济学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前沿动态,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促进教师向“双师型”转换,提高教师的应用能力,打造“双师型”队伍。教师的应用能力提高了,才可能培养出素质高、应用能力强的学生。另外,学校应该多聘请企事业单位实践经验丰富的相关专家担任兼职的实践指导教师,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双师型”队伍的建设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关键,学校应该制定相关的教师培养方案和人才引进措施,推动“双师型”队伍的建设。

(三)引入课程论文的考核方式,完善现有的考试体系

作为一门应用性的学科,既然闭卷考试不能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因此可以尝试采用课程论文的考核方式。课程论文一方面可以深化学生对课程内容的学习,另一方面也能加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当然,为了保证课程论文的质量,实现课程教学目标,防止学生重视程度不够,敷衍了事,这就要求教师在写作之前引导学生重视论文写作,合理安排课时,给学生充分的时间进行写作,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对论文的选题方法、写作规范、文献查询等与课程论文撰写相关的内容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论文完成后加强对论文的严格验收,对抄袭的论文一经发现,一律判定为零分。同时也不能将试卷考核的方式抛弃,这样才能加强学生对本门课程的重视程度。

四、结语

相对其他学科而言,计量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尚处于不断的发展中。它需要经济理论、统计软件和数学知识三者的结合,学习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作为一门方法论科学,强调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是计量经济学教学改革的需要,也是提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提高计量经济的教学效果是一项持久的工程,需要学校、教师、学生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马成文,金露,魏文华.案例教学法在《计量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1(11). 

[2]庞浩.计量经济学(第三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 

[3]王少平,司书耀.论计量经济学教学中的能力培养[J].教育研究,2012(07). 

[4]李晓宁,石红溶,徐梅.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模式的创新研究[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1(05). 

第5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一、回顾与总结

本届研讨会恰逢第十届,回顾经济法学的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自然就成了会议的亮点 。作为十届年会的主要发起者和组织者之一,杨紫xuǎn@①教授深有感触地认为, 十届年会的成功举行,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在我国具有巨大的生命力。这十年,是我 国经济法学迅速发展、走向成熟的十年,是经济法学界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共同努力、 追求真理的十年。其中十届年会的中坚作用为学界所公认,规模越来越大,论文数量越 来越多,会议质量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王全兴、肖江平撰文认为,“民主、求真 、团结、发展”是十届年会的主旋律,这十届年会对经济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在于:(1 )为全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教学人员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交流平台;(2)集中展示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和最新动态;(3)每届年会都不同程度地为全国经济法学界下 一年度的研究提供了导向和指引;(4)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中青年学术才俊,促进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队伍建设;(5)贯穿于十届年会的筹备、组织、参与和召开全过程之中 的热爱专业、勤于探索、献身学术、团结进取的精神,感染和激励着每一位与会者,并 通过与会者影响着整个法学界。王全兴在发言中还认为,这十届年会的起点,也就是我 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转折点。1992年党中央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改革的目标模 式。当时学界有人认为,强调计划性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将不再有立足之地,实 行市场经济就意味着经济法学的终结。然而,经济法学界的有识之士认识到,经济法起 源于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实行市场经济,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有了真正的支撑点。于 是,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就成了十届年会一脉相承的主题。在这十 届年会中,始终蕴藏着“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两股动力,即市场化经济体制的改 革,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强烈需求;经济法学界追求和坚持真理的学术精神,积极和 自愿参与的学术热情。

程信和认为,在这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中,经济法学界已达成若干共识:(1)经济法是 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既以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为内涵,又肯定 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2)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 两大组成部分。(3)经济法应以促进企业发展为内容,以公私法结合为特点,同时还需 要关注社会保障问题。(4)经济法学界要有广阔的眼界、宽广的知识平台、灵活的研究 思维,创造性地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不仅包括自身原创的方法,而且也要综 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5)经济法学人才的培 养以通才为目标,不仅要面向国家法律部门,也要面对政府、企业、教学等方面需求。 (6)经济法学必须回应改革、开放和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寻求经济法的立法支柱 ,加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程序制度的研究。

借总结十届年会的契机,许多学者将总结的视野扩及整个经济法学研究。刘文华认为 ,我国20年来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研究中必须防范掉入两个陷阱,即“ 一种社会关系只由一个部门法调整,一个部门法只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对象陷 阱”和“将经济法归类于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陷阱”。经济法视野中的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不能只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调节,而应是政府与市场并存、互补、互动、双 赢的平衡协调关系。郭道晖认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多争论,与人们对经济法学中“ 经济”的理解迥异是有关系的。经济法学应当回答“经济”是什么,特别是回答经济法 中的“经济”与民商法、行政法中的“经济”有何不同。王保树认为,经济法学界过去 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是与当时的改革开放现实相适应的。在总结与回顾中,应当历史地 评价各种学说和观点,不能只用今天的标准来评判以往的学说和观点。刘光华、赵忠龙 认为,当代中国经济法存在的现实语境为渐进改革,其最大的特征是过渡性,因而经济 法学研究并不是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表示出一种“超脱的预言态度”,“ 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社会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 今天的制度”(引苏力语)。吕忠梅、鄢斌认为,对于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型立法大量 产生,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悲观主义者 将经济法现象的繁荣作为法治强制性的佐证,并最终将社会秩序问题归结为政治性问题 ;二是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乐观主义者则将此现象归结为传统法走向新生的标志,即 认为现代社会中,法律及法学已经由最初的强制型法成熟为自治型法,并开始实现向回 应型法的转向。朱崇实、赖继红通过总结日本证券化及其法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结论 :金融市场的发展既有赖于金融创新品种的支持,又有赖于金融法制的维系;我们既不 能因为考虑到要遵守现有法律而不发展金融市场,也不能因为考虑到金融市场而不遵守 现有法律。它是经济与法律关系在金融领域的生动再现。肖江平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可 划分为五个领域:(1)本体论,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地位等问题。(2)价值论 ,研究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和精神等问题。(3)实现论,研究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可 诉性等问题。(4)学科论,研究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路径和视角等问蹄。(5)跨领域 理论,研究经济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等问题。董文军对经济 法的 综合性从公私法兼融、以公法为主,个人、集体、国家、社会利益协调,多种责任形式 并用等方面作了归纳。郑少华将经济法上的行为归纳为经济计划、经济监督、经济指导 、经济促进、经济规制、经济信息与经济自治等类别,并认为公益性与社会性是其共性 。

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

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专门研究。程信和认为,为全面把握和运用经济 法,定性与定量分析都很重要。定性与定量分析可整体结合,也可在个案中结合。属于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问题,以定性分析为主;属于经济调控方案、措施的问 题,要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而对一些特定的经济问题,则须进行专门的定量安排 。岳彩申认为,经济法有法律文本与经济文本之分,阅读两种文本的论述框架与前期知 识是不同的,研究经济法必须兼用法律的方法及经济的方法。经济学方法与法学方法的 融合与互补,为经济法方法论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两种方法的比较与竞争 又进一步推动了经济法研究方法的进化与完善,最终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刘水林认为 ,经济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可归纳为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合作主义方法论 两种。前者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倾向整体主义,后者在和谐的辩证法与冲突的辩 证法之间倾向和谐的辩证法。刘光华、赵忠龙还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即以制度法 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来论证当代中国经济法律制度 的学科规范性和社会实践性。冯玉军认为,法经济学研究在经过一个学科间概念移植和 初步应用的阶段后,面临着深化和拔高的双重问题;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重视法律 经济实证研究,特别是实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化”。

许多学者对以往的研究思路进行评述。鲁篱认为,经济法总论研究有两种思路:一是 运用多学科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基本问题,并从法学以外的学科中寻求理论营养,以作为 经济法总论的理论元素。但这在法学界很难取得共识。二是在研究经济法分论的基础上 进行总结、归纳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从而建立有自身范畴、逻辑严密的总论。其中后 种思路更为可取。王全兴、管斌却认为,法学本身是不自足的,如摒弃前一种思路,易 使经济法学处于封闭状态,与其作为新兴学科所应有的开放要求不相符;如摒弃后一种 思路,经济法总论将失去制度支撑,而成为玄学。这两种思路各有所长,片面强调那一 种思路皆不可取。薛克鹏认为,目前学界普遍以市场失灵这一间接原因作为研究经济法 的出发点,淡化了经济关系在分析经济法过程中的意义,从而使人们产生国家经济行为 是经济法产生和变迁的直接原因的错觉,并将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错位结论,而主张研究和认识经济法应当以特定经济关系这一直接原因作为逻 辑起点,进而给经济法正确定位。王兴运沿着法律关系理论思路,主张“以经济法律关 系为核心”安排经济法学的体系,并据此将总论分成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 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五部分,将分论分成经济确认、 经济参与、经济引导、经济秩序维护和经济监督法律关系等五部分。

也有许多学者尝试运用新型研究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林秀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 度思考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强调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主要形式,是由于具 有经济上的优越性,即较之无限责任制,可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风 险有效分配。廖建求、田开友运用经济学的非均衡论对经济法运行展开分析。认为经济 法运行的非均衡现状,既有内部非均衡(经济法对立变量之非均衡与经济法行为之非均 衡),又有外部非均衡(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间的非均衡),其经济性成因在于经济 法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不合经济性和不具选择性,因而,经济法决策机制的制度化、 实施层次的制度约束及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是经济法有效运行的保障。夏航认为,利用 商品供求关系原理对经济法这种特殊产品进行分析,旨在寻求经济法的供求均衡,以提 高经济法的效率。袁达松通过对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风险实践作实证分析, 就地方政府金融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与协作,目标模式,系统结构和操作规程做 出总结,并提出相应对策。刘竞认为,金融风险不仅有成本而且还有效益,其防范也有 成本和效益,金融风险防范效益应成为选择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重要依据。

此外,许多学者对切入点的选择颇有新意。如魏纪林、谢薇等从武汉市城市发展战略 的视角,研究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钱叶芳、何平选择城市化推进 过程中所产生的农村需求不旺、城乡产业结构失衡、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提出自由迁 徙和择业、消除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界限、改革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对策。刘梦兰、 莫守忠选择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问题,从中小企业管理和市场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 。陈俊选择高科技风险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资金运作方 式、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特别是要引进有限合伙制度。蒋岩波、肖勇选择我国经 济立法权限划分中的缺陷,探索经济立法无序的原因,建议采取措施对经济立法权限做 出合法、明晰、科学和合理的划分。

三、经济法的理念

本次会议,对经济法理念的内涵、意义有多种理解。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的 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英美法 没有“经济法”却实实在在有经济法理念,WTO规则本质上就是贯彻英美法理念的“经 济法”;大陆法的经济法理念弱小、错乱,以致其“经济法”若隐若现。我国的法治实 践、经济法学的发展,都亟待确立经济法理念。单飞跃、王秀卫、刘思萱等认为,经济 法有迥异于其他部门法的自由、公平。发展、安全等法治理念,它是与法治共生共荣的 科学体系。此外,在其程序理念中,除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效益理念外,还具 有体现了经济法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基此视角,他 们通过考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配状况,强调应以差别原则为基础,建构经济法理念支 持下的社会分配体制,以应对我国近年来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蒋安、李晟从法哲学与东西方法制秩序演化两方面考察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经济法所 体现和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及其相 应制度的构建。陈乃新、彭飞荣认为,安全理念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价值 ,是一种与民法、行政法的安全理念不同的新型安全理念,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 、交易型竞争经济的产物。王远明、邹武鹰认为,公正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市场 准入公正、竞争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其中结果公正是终极价值所在。孙效 敏坚持经济法本质的协调主义论,认为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揭示了经济法产生 的一般规律,在经济法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充分体现,并认为,协调主义论的产生具有 其社会学、经济学和国际基础。贺志姣认为,经济法作为维护正当经济秩序和总体经济 平衡、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之法,确立经济性、秩序性、公平性和整体性 是经济法理念应有之 义。王新、陈海涛认为,后现代主义对“理性”和“自我”的批判 ,表现为重提价值理性、构建公共理性、重视与自然的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精神相契合 ;由民商法发展到经济法过程中所发生的理念价值观的转变,值得我们运用后现论 进行思考。孟庆瑜认为,作为分配法的经济法,应当突出分配权的地位。分配权可以从 依存范围、主体、客体和价值等多角度进行法律界定,有国家分配权、公司分配权、个 人分配权三种类型,其行使应遵循价值目标、运行机制、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规则。此 外,曹明德、谭玲等还强调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意义,将经济法构造为 调整人类与自然、环境与发展、当代与后代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法。

四、经济法的功能

与会学者多是在“市场—政府”的研究框架下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探讨的。金福海、 黄惠青等认为,经济法通过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实现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控 制。这种控制的核心是在授予和限制政府干预经济权力之间寻求平衡。曹明睿等认为, 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 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王兴运、朱时敏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平衡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冲突。

还有学者对经济法功能的体系作了解构分析。如雷兴虎、刘水林以社会学中的功能主 义为方法论基础,借鉴经济学和法理学理论,强调经济法的功能由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所构成。前者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功能,后者包括分配、信息传递、 激励、节约交易费用、整合经济等功能;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经济 法的五种社会功能所构建的有机系统,处于同一性、层次性、有序性和主次性的联结状 态。又如刘新林认为,就经济法对垄断的功能而言,不仅具有反垄断功能,而且具有促 进垄断功能。

五、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及其形态,探讨经济法责任,应超越传统的部 门法理论与责任理论,通过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发现经济法责 任理论的特殊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关联以及经济法的一些特殊责任形态,从而形成对经 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进而构成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拓补。韩志红认为,针对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我国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重新设计,即对违 反经济法的行为,普遍运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用经济责任取代行政责任;增加刑事 责任的追究。其中不仅应包括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包括 给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之威胁的法律责任,即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需要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以突出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防范出现社会性危害事件的 功能。郑少华认为,市场主体具有社会成员的多重资格,若从事不法行为,其社会成员 资格应受到限制,并且应承受与多重资格相适应的多重处罚。

许多学者就经济法中的新型责任形式进行了具体探索。赵红梅、李修棋认为,在环境 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着忽略被害人过错、无过错优位于过错、司法 缺乏弹性、隐藏国家过错等缺陷,主张基于社会法的理念创立无过错环境污染受害者补 偿制度。郭晓彤对实践中产生的失误赔偿制,现场监督,民主评议、公布结果、下令整 改,撤销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追究制度等新型政府责任形式进 行了归纳整理。鲁篱将社会自治团体的惩罚措施称之为非法律惩罚,强调其属性不应归 结为违约责任,并归纳出各有特定适用范围的罚金、名誉惩罚、集体抵制、开除、市场 禁入等多种形式,还主张司法机关对法律惩罚和非法律惩罚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刘志云 、郑鲁英认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撤销决策、修改决策、返还权益、恢 复原状、国家赔偿等形式。林红珍、雷德明认为,在难以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 任”的情况下,宏观调控法除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外,应对做出决策的“集体”采取行政 通报、降职降级以及调整决策班子等措施,以遏制宏观领域的越权、滥用调控权、失职 以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董玉明将宏观调控法区分为以法律手段进 行宏观调控的“调控法”和规制宏观调控行为的“规制法”,在此基础上,将法律责任 区分为规范调控相对人为主的调控法责任和以规范调控者责任的规制法责任。万翠英针 对我国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缺失的现状,提出应结合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特点,借 鉴国外经验,制定虚假审计报告鉴定的法律标准;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将注册 会计师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鉴于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注册会计师的信息优势,应 加重注册会计师的举证责任,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应借鉴美国 的“推定信赖”原则。刘义芳认为,现行《产品责任法》中应增设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的条款,使现行的赔偿机制与限额等方面的规定逐步与其他国家缩小差距,并在适当 时机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体系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讨,本次会议有两个特点:一是重点由存异转向求同。肖江 平通过梳理1992年以来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提炼出研究者的行为、特质和经济 学三大视角类型,进而透视其“异中之同”,在于强调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 家(或政府)”“为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种通过 学术史考察以提炼共识的研究路径,具有方法论价值。二是注重从研究方法上反思。王 斌、沈同仙认为,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方法存在表面性、浅层次性和主观 任意性,使人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产生不确定性、模糊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 根据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对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本身的客观特性进 行分析,从其客观本质特征方面对其进行界定。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程信和认为应由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运行规制法和企 业发展促进法构成;陈乃新、彭飞荣认为应由市场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生态环境保护 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肖海军认为应由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社 会保障法构成;张纯等认为应由市场调控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和社会分配调控法构成。

还有学者对经济法的局部性体系作了微观设计。肖海军将宏观调控法体系的设计归纳 为平行分支、分层推进、多元标准等理论模型,并在评析诸模型的基础上对宏观调控法 的体系从调整功能、调整位序、效力等级、功能结构等角度做出了具体设计。林红珍、 雷德明将宏观调控法体系设计为宏观调控基本法统率下的银行法、税法、预算法、物价 法、投资法、计划法、审计法等部门法。丛中笑将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法体系设计为 财政基本法统率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公共预算法、公共支出法、公 共收入法、财政监督法。李寿廷认为,弱势群体保护法律体系由社会保障法,有关老年 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相对弱势人群的特别立法以及有关社会捐赠、社会慈善 活动立法三部分构成。刘志云将金融法体系设计为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 法三部分。王先林、刘胜兰将产业政策法体系设计为产业结构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 、产业技术政策法和产业布局政策法等部分。赵立新将安全理念下的产业法体系设计为 两大部分:即提高产业素质和竞争力的法律;防止和克服外来产业安全威胁的法律。马 跃进、李彦芳将中小企业法体系设计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统率下的关于资金支持、创 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单行法,并主张与公司法、税法、证 券法、金融法等相关法相配套。郭俊秀、丁洁将电子银行法律体系设计为电子银行业务 法、电子银行监管法和电子银行配套法等部分,并强调电子银行业务法应是该体系的立 法重点,其内容应包括《电子银行法》、《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电子货币法》。

七、经济法的主体

郑少华运用动态社会契约理论,从权力/权利配置方面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定位,强调人 的社会规定性是其人性假设,人的计算性是其经济学预设,公益代表者是其本质特征, 中央与地方、社团与政府、个人与国家是其权力/权利配置网络。

市场主体。王全兴、管斌认为,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应注意相 互间的分工和配合,如其一般资格主要由民法规定,但其因受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 能、所有制性质、资本来源、法律制裁等诸多限制所形成的特殊资格主要由经济法与行 政法规定。经济法一般遵循市场主体类型法定、符合国家干预目的、多标准并存等原则 构建市场主体类型;基于市场主体间个体利益关系和单个市场主体与社会整体间利益关 系两个层次,以及经济人与社会人双重角色的法律需求,配置其权利义务。吴建斌认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摒弃划分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的所有制标准,将实现公益目的的 企业界定为公企业,将实现营利目的的企业界定为私企业。张严方认为,入世后的消费 者政策应包括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结构,建立投诉处理系统,限制经营者和支援 消费者,绿色消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消费者协会民间化,构筑国际合作体 系等内容。应飞虎通过剖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 在信息不对称,有必要赋予经营者强制说明义务,但这种强制也应适度,说明义务的范 围应随社会情势的变迁而变迁。陈云良认为,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确认消费者打 假的合法性,既符合崇尚民治的私法精神,也符合与中国传统商业习惯一致的“经验法 则”。范锐敏针对我国绿色消费的现状及立法不足,主张分别从经营者业务、消费者权 益、国家与消协的责任三方面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钟志勇比较中美银行卡消费者保护 规定,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网上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社会中间层主体。郑少华认为,社团组织作为动态社会契约构造,既是其成员缔约的 结果,又是人们与政府缔约的结果,它有助于保持人们交易过程中的“校正公平”。黎 燕、杨妮、柴进主张,我国应结合发达国家在市场中介组织方面的法律规制经验和我国 的国情,以法律的手段,多角度地对市场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予以规范,逐步实现中介 市场服务理念、方式、方法的国际化。覃明娜认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过12年的发展 ,确立了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模式,但是自律机制一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 用,为此应完善和强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职能,发挥其自律作用。戚莹借助“ 市民社会—社会团体—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的分析范式,指出社会团体的独立程度和 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郭小燕认为,银行业 自律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我国银行业协会应实行强制入会制,其功能主要在于代表 会员银行通过与政府监管机构谈判、协商等方式为银行业务创新争取机会,同时通过行 业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对银行业内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自律。

政府主体。张武认为,政府经济职权是一种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基础、由法律直接设定 、以宏观调控权为中心内容的专属的职务权限和积极主动的干预权,需要以权力手段和 非权力手段并用的方式行使。洪必纲认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应更新国家理 论,树立新的国家观:坚持国家平等、自愿让步和利益均衡原则,加强联合国 维护国家的权威性。杨杰、李宁认为,入世后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应重点考虑在 政府经济职能中引入市场机制。

八、经济法的程序

吕忠梅、鄢斌认为,三大诉讼法的相继修订颁布和审判体系的重新构建,使现阶段的 中国经济法正面临着程序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生存危机。但现代法律程序的价值观和功 能却能支撑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精神、合法性生存地位和制度选择。经济法的程序理 性,具有应对经济法的确定性危机和中国问题的功能。史际春、李青山认为,那种将公 法与私法、民事与行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绝对对立的做法,在程序法领域 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在法庭设置中令民事和行政严格分野、非“民”即“行”, 导致土地、国企、商标等亦公亦私的纷争无从适当司法。将一个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分拆 为行政和民事两个诉讼,使一方当事人在民 事诉讼中败诉而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导致两 份冲突的判决无法执行。这足以说明,现行诉讼法格局已难以对诸如经济法等第三法域 提供程序支撑。程信和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与全国人大关于法律部门的 “七分法”是相悖的,也给当前的经济法教学、科研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撤销经济审 判庭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审判与民事审判争夺受案范围。这需要我们研究如何建立与经济 法责任相应的可诉性程序和不可诉程序,增强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如何构建与经济法相对应的程序法模式,与会学者有多种主张。漆多俊、王新红等认 为,经济法纠纷一般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不宜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而应进入司 法程序,但也没有必要建立完全区别于“三大诉讼”的独立经济法诉讼体系,而应在现 有“三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在诉讼程序和机构设置方面做出一些特别规定。而韩志 红、颜运秋等则认为,应当在民诉、行诉之外建立与经济法相对应的公益诉讼制度。王 全兴却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是一种不完全对应关系,不能绝对要求一个实体法部 门就一定有一个对应的程序法部门,也不能以是否有一个对应的程序法部门作为判断一 个实体法部门是否独立的标准。民诉一般与私法对应,行诉一般与公法相对应,而作为 公私法相融的经济法和社会法,其纠纷解决可分别选择不同方式:一是一般民诉或行诉 方式;二是特别民诉或行诉方式;三是新型诉讼方式(如公益诉讼)。其关键是看选择何 种方式更能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诉讼资源和提高实体法实施效率。至于所谓公益诉讼 ,有公益、他诉和非官方三个特点。他诉相对自诉而言,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 ,但公益诉讼仅指非官方主体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所提起的民诉或行诉,这就突破了现 行立法中作为自诉的民诉和行诉。正因为如此,对公益诉讼应当进行特别立法。

与会学者还对具体部门法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侯玲玲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 府依权力从事的民事行为,有公私兼容的特点和有极强的公益性目的,其社会关系包括 纯公法的关系、纯私法的关系以及公私兼有的关系,但现行的诉讼类型及诉讼理论无法 适应,因而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机制,就诉权、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等问题做 出制度设计,以保护政府采购中的公益。谢珊珊、张红认为,不同类型的内幕交易受害 人权的条件和方式不尽相同>!<,应当建立和完善由代表人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所构成 的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机制。

九、经济法的独立性

对于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除从经济法理念、功能、责任等角度切入外,与会学者多 是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关系中来探讨的。

史际春、陈岳琴、姚海放等认为,在泛商化和经济民主化的社会条件下,在私法公法 化趋势中,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高度分化与整合,商法的社会基础业已丧失殆尽。无 论依据大陆法系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还是借鉴鉴英美法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的精神,商 主体和商行为不能承受商法大厦之重,公法化了的商法已变性成为经济法。严永和借鉴 制度经济学的思路,指出民法和经济法在规范生成技术上的区别:民法凸显出演进论色 彩,经济法凸显出建构论色彩。在此意义上,“政府调控市场”的法律属于经济法,“ 市场引导企业”的法律属于民法。

刘剑文、魏建国认为,从经济学发展与法制变迁的视角看,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两个具 有密切联系的独立部门法,在经济法发展的初期,研究两者的区别是相当重要的。随着 人们对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认识的提高,研究的重心应转入两者的联系上。陈少英、 谢淑英认为,我国经济法领域的调整手段一直“借用”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 则,然而在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经济法已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否定 此原则的今天,在经济法领域应当摒弃此原则,同时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来取代行 政效力先定。但是,对于需要做出政策性判断和专业性、技术性见解的经济行政行为的 效力,仍需例外地适用效力先定。陈乃新、龙芸则在以往“存量—增量说”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出经济法是遵循剩余价值规律的部门法,强调与民商法、行政法所遵循的规律 相比,经济法只有遵循该规律,才能使“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有机结合 ,保障剩余价值的公平分配和在社会各经济实体中普遍地和持续地实现,保障国民经济 快速、持续、健康发展。黄惠青认为,在不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法、民商法、 行政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经 济法应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经济法事先确认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后,民商法对 在经济法维持的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加以规制,行政法则对在经济 法划定的边界范围内管理经济的国家机关及其行为加以规制。

王全兴、管斌认为,社会法作为寓于法律社会化进程中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 域,其中包括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先后产生的分别应对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 危机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因而,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广义社会 法的属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之间,各自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在范围、宗旨 和手段上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完善其功 能的配合。吕琳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传统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产物,但二者在产 生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上存在差异,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作用领域和体系构成等方面 相互区别。

对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认识还可以从具体制度层面深化理解。程信和、孙晋、 刘桂清等认为,市场主体法不应笼统地划归为民商法或是经济法,而是主张企业(公司) 法的属性应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定位:凡是政府促进、扶持、鼓励企业发展的法律, 有关企业登记和管理的法律,都应属于经济法的企业促进法内容;而关于企业的所有权 、使用权、法人制度等内容应归属于民商法。李丹宁认为,经济法将企业公司法纳入其 主体法体系,有悖政企分开原则,但涉及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主体权利义务及地位确定 的法律规范,应分别属于经济法有关市场准入制度和民事主体制度范畴。冯果、孙晋、 王新红、闰小龙等认为,对公司社会责任、合作社法等问题的研究,应从民商法、经济 法与社会法三种角度切入。李刚认为,中国传统税法理念过分强调税收的权力性、强制 性和无偿性,使税法异化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的“侵权法”,与作为“维权法”的私法相 对立。但根据依法治国的宪法意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税法与私法本质上应是统一 的,其本源在于“对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以此理念指导“税法与私法关系的研究” ,从理论、实务、方法论三方面促成税法学的现代转型。

十、WTO与经济法

徐孟洲、葛敏认为,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科技进步是法律全球 化的物质基础。我国应在法律意识形态、 外贸法、知识产权法、服务贸易法和司法制度 等方面,应对法律全球化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程信和、霍阳针对经济领域行政审 批制度的创新个案,指出在面向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中,经济 法在功能、内容和效力等方面都与WTO规则存在密切的契合性。曾东红以涉外民事经济 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考察和论证了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法的基本走势,认为涉外经济法 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不必或者不宜以WTO为核心或者与之相对应;法制统一并不意味着 应对WTO规则的立法应当法典化和高层次化;非歧视并不意味着超前地搞内外统一立法 ;遵守WTO规则并不妨碍制衡WTO规则的负面效应;我国涉外经济法要对WTO规则的完善 做出贡献。

江蒲认为,在增加了国家这一重要角色的全球一体经济中,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 济法、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并逐步形成新的平衡机制,即国内和国 际行为规制与国内、区域和全球性结构规制有机互补的反垄断法模式。陈俊认为,入世 后中国应制定综合性的反垄断法,结合行政垄断等国内突出问题,在立法模式选择、立 法运作设计、竞争政策选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等方面强调与国际通行规则协调。彭学 龙认为,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如未能明确将商业秘密权作为知识产 权给予保护、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不如TRIPs宽泛等,商业秘密立法应在充分考虑网 络时代特殊需求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

郭俊秀认为,面对WTO的要求,我国应在金融机构国际化、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一体 化三个方面完善金融立法,其中金融业务法应采“内外合一”模式;金融监管法中市场 准入立法应采“内外分立”模式,金融业务监管立法则应逐步统一。熊哲文认为,加入 WTO对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会集中发生在五年的“过渡期” 内;经济特区作为“入世窗口”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授权立法优势,率先构建符合WTO规 则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陈波、许多奇认为,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既不宜采用 直接结合模式,也不宜采用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而应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并制定相应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王晓丽认为,在加入WTO的背景下,环境税立法 应坚持强制课税、公平与效率协调、专款专用的原则,完善环境税制要素设计,并协调 好与WTO规则的关系。杨晓昆认为,面对入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的影响,我 国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从税收优惠体系、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资或外汇引 进等方面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宋波认为,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包括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 、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信息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等内容,具有广泛性、系统性、合 法性、双重性、隐蔽性和灵活性、争议性等特点,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共同采取战略性措 施来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张云认为,TBT在WTO机制下,规范各国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 的专门协议,遵守TBT协议,建立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可以从效益论和正义论两方面找 到法理支撑。廖华认为,面对国外的绿色壁垒,我国应在WTO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自身的 绿色壁垒体系,使之成为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应对发达国家转嫁污染、进口产品冲击 国内市场的政策工具。

温晓莉、柴荣认为,中国入世后受到最大冲击的是农业、农村、农民,为增强农业在 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应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用法律形 式明确政府投资主体的职责,以加大对农业保护的力度。王森勇认为,中国入世后,农 业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仍然没有动摇,但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缺陷,因而应从 农业政策、农地制度和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三方面,转变政府支农方式。

十一、市场信用与经济法

冯彦君认为,信用的道德伦理机制与法律机制互为表里,在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 和保障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应合理分工,紧密配合。经济法不仅能够强化民商法的作 用,保障市场信用机制免遭破坏,而且能够构建政府信用机制,为市场信用机制的建构 与功能发挥创造前提条件和外部环境。丛中笑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分工、协作,将 征信服务与政府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 惩罚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企业同步发展各自 的信用体系,最终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合力建设、联合征集、资源整合的公开、透 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机制。

柴振国、胡海涛认为,只有建起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银行信用为媒介,商业信用和 消费信用结构合理、彼此促进的信用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的正面作用。鉴于我国目 前银行信用异军突起、国家信用逐步发展、商业信用畸形发展、消费信用受到抑制的局 面,有必要加快消费信用立法,并以消费信用合同为规制的重点,引导和扩充消费信用 。黄明欣认为,信用不仅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信用,而且还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信 用;不仅指偿债能力,更应指诚信、公正、负责;不仅是权利,更应是义务。重建信用 ,除民事救济方式外,要树立政府信用形象、追究政府失信责任、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保护信用主体的财产权、确保司法诚信。杨忠孝认为从信用主体、信用意识、信用载体 、征信系统、信用交易等因素对信用制度进行理论解构,主张建立信用权、信用限制、 信用评价等制度,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姜一春研究了国外对发生信用危机的企业进行事 后的救济的PEF制度,认为可对我国建立类似制度提供参考。

十二、市场规制法

韩赤风认为,在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构成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 不仅可包罗所有法律中不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适 用。德国立法例表明,一般条款的适用以行为必须发生于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 违反善良风俗为要。这对缺少一般条款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可资借 鉴。高枕认为,对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基于对反向仿冒性质的不同认识,分 别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我国新《商标法》将反向仿冒作为侵犯商标权 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但反向仿冒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 标法》相配合,才能有效规制反向仿冒。程宝山、杜俊涛认为,对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 的防范,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惩戒机制,更要有完备的事前预防机制,其中证券交易账 户实名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报告制、禁止信用交易制、交易停止制、价格限额制 、做市商制尤为重要。陈秋云、赵迅认为,将售后服务视为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或后合 同义务的传统观点,局限了对售后服务的规范与管理。售后服务其实是一种与消费合同 竞合的格式合同。基此定性,应本着等价有偿原则,加强对售后服务合同的规范和管理 。曾艳君认为,为应对国外反倾销,我国外贸企业应采取“市场取向工业”证明、出口 商品的合理报价、产品数量宏观调控、积极应诉反 倾销投诉等对策。

王晓晔认为,我国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 合并控制、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程序逻辑五个方面都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修 改。刘大洪、张剑辉认为,规制自然垄断,需要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多 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樊静、柴艳春认为,西方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均有一个从 垄断状态向垄断行为转变的过程,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适应这种趋势,将垄断行为作为 规制对象,同时适当注意垄断状态的发展。王健认为,因特网反垄断立法应本着审慎干 预原则,就因特网相关市场的界定、本地接入、接入软件和域名等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 电子商务世界的垄断等做出制度设计。

冯果认为,放松政府管制,增强公司经营弹性,强化公司监控,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 人的利益,已成为公司法修订潮流的重要理念。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也应以此理念为指 导思想。胡鸿高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瑕疵,国有股减持暂停和引进 独立董事制度也得失兼有。他主张调整股权结构,改造董事会,完善信息披露、进退市 、上市公司民事赔偿、衍生诉讼等制度。徐景和、廖斌分析了公司多边治理的理念、条 件、类型、前提、结构,指出其是时展的产物,我国应加快从单边治理向多边治理 制度的转变。陈婉玲、徐唏认为,我国企业合并控制立法,在实体法上,价值取向的选 择应符合国际竞争要求并遵循产业政策目标,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市 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界定应采取35%的标准和参考德国的做法。万国华认为,我国证 券监管体制应向美国他律模式靠拢,兼采英国自律模式之长,将确定正确监管机构及其 运作机制,作为构建有效证券监管体制的重点。刘洪珊认为,我国应从充当股市系统性 风险减震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信心、保障交易透明性、提高公众意识等五 个层面,确立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监管目标。汪敏认为,金融业高度垄断的弊端日渐显 露,允许多种经济成分进入,适当地引进竞争机制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思路,而 制定适合金融业的市场准入规则则是当务之急。李金泽认为,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市 场准入制度在法制体例的安排、对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调整的范围、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的准入、设立外资银行机构的申请与批准程序、许可的修改与 撤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等方面仍有诸多欠缺。王莉认为,从我国金融史上混 业经营两度实行又两度被分业经营所取代的历史教训、实施混业经营所必备条件以及目 前现状看,我国仍不宜实行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从法制建设等多方 面来培育混业经营的条件。

十三、宏观调控法

肖海军认为,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社会性、国家意志性, 并可划分为具体的、不同的调控层面。吴文芳认为,宏观调控主体有决策与执行、中央 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权力机关与政府等方面的层次划分,应通过立法来协调不 同层次间的权限配置和相互关系。刘志云、郑鲁英认为,为防范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及其 对市场机制和私权利的损害,应对宏观调控的法律监督的途径、手段、程序以及救济机 制进行具体设计。华国庆针对自1994年以来分税制在税权划分上的问题,认为应重构税 权,特别是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合理划分税种,使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统 一。侯作前通过比较研究认为,税收优先权不断降格的趋势,反映了当代尊重基本人权 、重视交易安全、对公共利益重新定位等价值观的变化。而《税收征管法》将税收优先 权与担保物权等同看待,对税收优先权定位过高,且存在制度上的冲突和漏洞,为此应 重构税收优先权制度。杨虹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应采用适度、渐进的税制改革方案,适当 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暂缓开征证券交易税及资本利得税,并采用税收抵免措施以解决 重复征税问题。刘新林认为,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在修改时忽略了对经济困 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忽略了在此时他们对税务 机关征税行为的监督。熊伟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技术、税收意识以及税收 征管水平的限制,尚未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刘志云认为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行为和法律渊源上都存在差异,前者属宏 观调控法,后者属市场规制法。后者的完善是前者发挥效用的前提和基础,前者的良好 效应有助于后者顺利实施。

宏观调控的某些特殊手段,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张红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 府收费应重新定性,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由《收费法》、《国有资产法》、《预算法》 等综合调整。屈茂辉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征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应区分征收的公 益目的和商业目的,明确征收程序,同时确定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原则。陈丽华认 为,鉴于联合国的“适当补偿”标准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我国应修改外商投资企 业法中过于抽象的“相应补偿”标准。

第6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关键词:经济分析方法;经济法教学;人才培养;合理应用

经济分析方法是指主要采用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情况,描述各类法律问题。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1]。与传统法律方法相比,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具体性,能够将具体的法律问题数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精确,比规范分析具有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性[2]。对于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经济法学者们持积极肯定态度,但实际教学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之一是经济性,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第一,从价值追求上看,经济学以资源的有效性为前提假设,寻求资源有限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法律制度中,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立法目的条款中重要的法律价值理念之一就是效率。第二,从经济法的内容构成来看,经济法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转换,直接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变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功能上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反映基本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金融、税收作用于市场经济,发挥着节约交易成本、节约资源消耗、节约权利配置的费用等功能。第四,经济法律行为接受经济评价。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要接受经济评价,市场秩序是否更加稳定,市场竞争是否更加公平自由,是评价宏观条款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根本标准[3]。因此,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内容构成、手段功能以及评价标准,与经济学都具有相通性,在经济法教学中贯彻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客观必要性。

二、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应用的难点分析

由于涉及大量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工具,因此,如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协调经济分析和传统法学的规范分析是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科学生缺乏系统的经济学知识基础

经济法教学中由于内容经常涉及一些经济学(广义上)基本概念,例如预算法中涉及财政收入计算方法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税法教学中涉及税率、税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分,反垄断法教学中涉及相关市场认定中交叉需求弹性等原理,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知识。而我国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很少有高校会将经济学作为经济法学学习的前置课程,这给经济法教学带来了挑战。

(二)套用西方经济学原理难以解释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基础

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规制经济学认为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用国家有形的手替代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即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而我国经济法是从一个非市场社会中产生的,不存在市场经济这一前提基础,中国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出现。当前,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中仍普遍采用西方经济法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教学中引用西方经济学原理叙述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特征时,难以自圆其说。

(三)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结合难

经济分析方法有自身的一套逻辑体系和分析框架,并且不同经济学派各自的观点并不相同。传统法律分析方法注重法律的教义学分析,强调概念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评判经济行为的标准是合法/不合法模式。法律概念的经济分析在概念的规范性上有欠缺,且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是成本/效益模式。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上存在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协调问题。

三、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合理应用

经济分析方法的思考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增设经济学基础课程

在目前的非专业基础课程中,很少有学校设置经济学原理课程,这不利于经济法律相关课程的学习。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掌握必要的经济学知识对于法律课程的学习乃至今后的工作都有帮助。将经济学课程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前置课程,可以大大节约经济法授课教师对于基础经济学知识的讲解,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知识的讲解方面,提高教学效率。

(二)调整教材中有关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原理

现行主流教材中,甚至许多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中,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给经济法教学带来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建议分头阐述,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过程,可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释。对于中国的经济法,主要应以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政策和主流经济学原理加以解释。

(三)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以法律分析主、经济分析为辅

由于经济学原理的变动性强,不同学派观点存在冲突,对经济法的教学应当以法律分析为主线,注重相关法律概念、规则和制度的规范性分析,梳理其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无法用某一个经济学原理一以贯之地解释或阐述所有的经济法问题。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应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对法律概念的经济学背景知识的分析;二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例如,反垄断执法中的宽恕制度,可以借鉴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进行解释;三是对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演变进行解释,通过经济分析方法的解释,能够让学生对经济法中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立法思路有比较深刻和具体的理解。

结语

综上,在经济法教学中,不能过分迷信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经济法教学毕竟主要是法学课程,应当以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为主导,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在概念、制度和立法思路上的解释力优势为法律分析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柯华庆.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

第7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良性,业已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体现了高等教育大国地位。要建立高等教育强国,必须构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实现不同类型高等教育分类与协调发展,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2014年3月,教育部改革方向业已明确,600余所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变。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用型本科高校面临着难得的机遇期,其发展质量在中国迈向高等教育强国进程中将发挥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经济学专业属经济类、管理类学科的基础性专业。与其他经管类专业相比,其专业口径较宽、理论基础要厚。人才培养模式是指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基本培养方式。其是一个有机系统,是理念—目标—体系—途径等诸多要素的综合体现。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讨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高校层级出发进行探讨。立足于国内重点综合性大学,景维民,周立群(2008)探讨了经济学人才培养理念及其对经济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1]江永红,周勇,张翔(2012)则分析安徽省属重点经济学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2](2)从高校类型出发进行探讨。徐若梅,栾敬东(2013)探讨了地方农业院校经济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3]李刚(2011)则从地方财经类院校角度分析地方高校经济学人才培养模式。[4]赵立敏等(2015)分析了工科院校经济学专业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问题。[5]综合国内学者对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讨论,可以发现:现行对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讨论主要从高校层级与类型方面进行讨论。至少从层级角度看,属于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探讨较少。另一方面,虽然有大量关于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探讨,但多在顶层设计、经济学相关专业方面,独立分析经济学专业的也较少。第三,因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地方性特征,学者在分析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问题时,也明示或暗示具体地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但对安徽的分析也不多。故此,文章立足安徽,着力探讨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的人才培养问题,强调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并就人才培养模式生产与落实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二、当前安徽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情况

目前,安徽省有普通本科高校33所,14所开设经济学专业,占比42.4%。其中一本院校6个,二本院校7个,三本院校1个。2008年,14所省内本科高校成立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又称“安徽省行知联盟”。截至2015年,联盟高校扩容19所。在19所联盟高校中,开设经济学专业5家,其中民办本科1家。经济学专业在安徽普通高等学校布点不多,专业发展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专业发展有顶层设计,但落实力度有待提高

基于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安徽应用型本科高校已较大程度上理解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内涵,引入地方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并在各专业培养中有所体现。经济学专业也注重与地方经济、产业发展的实际,并结合自身优长,落实到人才培养进程中去。尽管如此,具体到落实进程,情况尚不理想。归结于校—院(系)两级对应用型本科教育本质的理解偏差、经济学专业如何体现应用性、院(系)传统经济学专业培养的理念“粘性”、以及对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认识滞后等原因,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尚未贯穿到具体教学各环节中去。

(二)专业增速过快,专业群建设无特色、无优势

省内应用型本科高校多属新建院校,专业设置中比较缺乏统一规划,专业设置易受短期利益影响。为凸显地方性、应用型,纷纷上马经济类各专业。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等相关专业。分析省内高校经济类相关专业设置,有经济学先发,也有经济学后发特征。即先有经济学,再有其他经济类专业,也有先有经济学其他专业,后有经济学专业。诚然,先发与后发均能给予经济类学科与专业群建设补充能量。但由于上述均在一较短时间内上马,虽然代表经济学科的主要专业基本覆盖,但由于缺乏对专业的深度开发与建设,专业间互哺性较差,较难形成经济学科的专业群有机系统。同时,均为新设专业,均要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二级院系的压力,导致专业发展力量分散,整个专业群无特色、无优势。

(三)专业培养上有亮点,但与地方经济、行业匹配度有待提高

与区域经济发展“合拍共振”,是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的“生命力”所在。[6]当前,从省内主要开设经济学专业的应用型本科高校来看,能够看到各高校在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上有较多较新尝试。这些尝试亮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强调服务面向以安徽、区域、基层;(2)强调经济分析方法的重要性;(3)注重吸收会计学、金融学、管理学、财务管理、法学等专业知识,体现人才培养知识面宽,能够具备往相关学科领域渗透能力;(4)抓住具体行业,形成行业面向;(5)有一定“文理交融”特征。但较为遗憾的是,省内经济学专业培养尚未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需求,与经济新常态下合肥、安徽快速的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态势相较而言,培养较为滞后。

(四)教师结构不尽合理,“双师素质”教师不足

安徽应用型本科高校各专业教师数量、结构均很难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经济学专业中,较高学历和职称的教师比例偏低,年龄偏大,缺乏较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新建本科院校多经历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师资力量有提升。但是,由于专业选拔、甄别机制不完善,以及我国学历教育学术性等多类问题的叠加,致使师资与应用型本科高校的适应程度有待提高。各高校教师选拔依然以由校到校为主,引进教师多缺少企业实践经历与行业背景。教师进修与深造,多以高校为主。教师成长内容主要是学历层次提升。这多导致教师缺乏行业或专业任职资格与职业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较弱。这反映在实验教学上可能尤为突出。

(五)实践教学有待丰富和强化,产学研合作教育远未深入

归结于实践教学理念、师资、经费、场地、时间等因素制约,省内经济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待丰富和强化。表现为:课程实践教学开展相对成熟,但综合性实践教学、课外实践、网络课堂等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多数应用型本科高校注重本专业工具与分析方法类课程实践。比如统计、计量等在具体实践中应用。做的相对较好的高校,已将方法、工具类独立成课,强化学生运用现代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综合性实践活动、课外时间与网络课堂等开展层次不齐,有亮点,但总体尚待改进。经济学专业强调复合特征,要求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单一条款分割的教学内容可能较难适应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也较难体现学生实践能力与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知识经济背景下,市场经济发达,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应用型人才决不能在象牙塔中培养,必须要结合“产”与“研”,产学研三者结合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7]而产学研合作教育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专业教育的有力抓手。目前,安徽应用型本科高校产学研整体教育尚处初级发展阶段,区别于工科等专业,经济学专业产学研合作教育更难开展。虽然省内应用型本科高校积极探索适应本专业的产学研合作形式和内容,但与地方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内容偏少,效果不显著,社会效益不高。有学校存在若干产学研亮点,但比例偏少,深度不够,学生参与比率低。地方行业企业对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积极性不高,扩大合作面、凸显深度合作有待加大力度,实现校企互利共赢局面难度较大。

(六)教研教改成果应用不够,科研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低

近几年,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省内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教研教改活动开展总体效果良好,各高校依照振兴计划、质量工程等项目指针,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专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基本可实现各类型项目的全覆盖。但总体而言,存在着“重理论应用,轻实践应用”的倾向。项目立项多以地方项目为主,部级项目与横向项目比例偏低。科研也多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数量与经费均偏少,应用型科研能力总体实力不强。服务地方政府、区域行业的各类项目多指向省内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大学,应用型本科高校总体很少,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偏低。

(七)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力度不够,质量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省内应用型本科高校积极借鉴与探索各高校教学管理各项制度,吸收先进经验,应用到学校教学管理中去,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主要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但是,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尚需二级院系的充分实施。目前,各高校二级院系在质量监控中的地位较弱,质量监控多为教学形式监控,方法传统。对教学内容监控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在实践教学内容上。同时,质量监控手段未做到全过程的监控,重视信息采集、中分析,也较重反馈,但谋求教学质量改进方面不足,难以做到体系质量持续改进的有效循环。部分学校开展评估建设尚未触及的学科、专业和课程评估。

三、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新需要

2009年,合肥市获批服务外包试点示范城市。2012年,安徽确定电子信息与家用电器、汽车与装备制造、材料与新材料等主导产业。2014年,安徽正式纳入长三角,明确皖江示范区与皖南国际旅游区为长三角区域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芜蚌试验区将在自主创新中起示范作用。合肥与杭州、南京并列成为长三角副中心。2015年,“一带一路”战略中,圈定重点涉及18个省份,合肥被列入节点城市。上述表明:“十三五”期间,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将处于难得的机遇期。在经济新常态下,创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提升现代服务经济发展,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双轮驱动”,实现安徽地方产城一体化,对经济学专业的人才需求有了很大变化。作为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与区域开发、开放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融为一体,“合拍共振”,必须更新人才培养理念、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构筑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迈向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2015《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教育2015年工作要点》中,指出:将启动试点改革,有序引导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对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来说,需要适应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三种境界”,坚持主动服务、全面支撑与创新引领,抢抓机遇,夯实办学基础,实施“错位化”与“特色化”办学,构筑以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为核心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深入贯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迈向应用型高水平大学贡献力量。

(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适应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地方产业发展的动态需求催生对合格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传统经济学教育的不适应性迫切需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合格应用型人才。目前,省内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强调地方性、应用型,但具体培养过程中,突出地方与应用并不明显,与省内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对接程度不高。涉及具体行业、企业人才能力培养尤显不足。反映在经济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上的两个问题:(1)初次就业率落后于经济学类其他专业;(2)专业对口率偏低。故改革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培养符合地方社会需要的合格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四、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生成与落实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培养模式生成基于培养目标为导向。而确定培养目标需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各高校校情与培养理念等多种要素形成。培养模式是培养目标实现的方式,其具体体现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培养方案的执行质量直接反映培养目标的实现,进而也直接反映人才培养质量。故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首先需要考量培养目标的形成因素,由培养目标生成培养模式,并通过一系列的执行与保障措施,达成培养目标。

(一)模式生成机制

作为安徽应用型本科高校来说,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生成需要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结合校(院)情与专业群建设的基本情况,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在培养理念上,(1)需要关注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不是培养和练造学术科研能力为导向,也不是以技能和动手能力为导向。但是,需要学生具备研究型思维以及提高技能的自主能力,能实现运用经济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运用相应的工具方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为此,需要全过程进行培养;(2)经济学专业培养也不是标准化的培养方式,培养专业能力时,也需注重学生内在整体性的提高与人的价值、尊严的充分彰显;(3)专业的“宽口径”与基础理论性并非难以体现应用型。解决现实问题需要综合性的理论与知识储备,以体现解决实际问题的全面特征;(4)适应创新创业教育与“互联网+”发展趋势,进行专业融合性发展,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同样,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培养模式需要考量各校校情、院(系)情以及专业群的基本情况。校情、院(系)情以及专业群是区分高校个体差异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体现特色的重点之一。若经济学专业为高校优势学科专业类别,则应充分发挥其引领与导向作用,牵引其他专业发展;若不是主要优势学科专业类别,则可以瞄准主要学科专业,抽取其经济内容,主动适应优势专业的需求,实行专业融合性发展,形成特色与综合性优势。另外,需要认真识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认真梳理地方经济各产业、各主导产业的真实需求,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及政府政策措施,练好专业内功。结合上述三个方面,去设计培养目标,确定培养模式。对培养目标与模式,更多应强调各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人才培养模式的个性特征。在不失本专业基本特质的前提下,顺应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寻求在个体空间内扩展,以期形成专业特色,是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

(二)落实保障措施

确定人才培养模式之后,则涉及对培养模式的具体落实。专业建设需要在教学团队、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基地、产学研合作、质保体系建设等方面下好功夫。

1.强化教学团队建设

需要做到:(1)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多渠道、全方位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能力的高层次人才;(2)构筑青年专职教师成长的多样空间,打通成长通道。鼓励学历深造与进修,加大双能型教师培养。密切与企业、行业的关系,每年度落实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在行业、企业实践。制定青年教师成长计划、完善导师制建设;(3)构筑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合理,能力多位一体的专业教学团队,发挥教师间互哺与外溢效应。

2.构建应用型课程体系

围绕经济学专业人才能力结构,分解能力元素,构筑课程体系。要特别突出应用型课程体系。(1)在兼顾课程关联性与递进型同时,结合安徽地方经济发展、主要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与地方企业、人力市场等相关主题开展人才培养深度合作,推进模块化、项目与任务驱动型课程教学模式。多数省内高校自建或与企业共建的大文科平台、各类经管综合软件、模拟仿真平台,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专业的培养特色;(2)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全面梳理经济专业与相关产业的联系,立足各校情院(系)情,体现文理交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吸收其他专业的优秀课程,通过一定时间的专业建设,形成专业特色,进而实现方向化的培养。比如合肥学院经济学(房地产经纪方向)。与此同时,要做好教材建设,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加大对学院教师主编与参编各类教材的资助力度。初步形成与其他同类高校、企业共同开发教材和教辅。同时,开发教材视频、课件等数字资源。

3.建好用好实习实训基地

应用型本科高校突出校企合作,校企二元共育。实习实训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突出。对安徽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专业来说,(1)扩建校企合作基地,目前情况是,多数省内高校的实习实训基地与专业人数并不匹配,基地数量偏少;(2)开展与实习实训基地深度合作,每年度均能实现一定比例学生参与到实习基地中进行实际实习实训,配备实习实训教师,监控实习实训质量,维护与基地长期合作关系。

4.关注实践教学

结合经济学专业未来工作岗位群内容,设立课程实践形式,练造学生实践能力,获取能力资格证书,实现“岗”、“课”、“证”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解构经济学专业人才能力与素质结构,重视专业应用能力培养,通过工具软件、校内外技能竞赛、参与教师科研活动、校内外专家讲座、专业交流等活动,锻炼学生专业应用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形成经济学学习氛围,获取岗位资格证书,进而形成专业能力动态提升。

5.产学研合作建设

产学研合作是体现应用型本科高校的重要内容。(1)对教师来说,需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形成服务地方的、且科研方向较为明确和稳定的学术梯队;(2)围绕各类教学与研究平台,打造经济学教科研亮点,驱动教师队伍整体研究能力与水平的提高;(3)联系校内外各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扩散效应;(4)争取与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合作,承接各级各类项目;(5)完善科研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质量;(6)强化学术交流,塑造良好的科研氛围;(7)开展教师与企业深层次产学研合作,吸纳学生参与项目,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沟通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6.构建质量保障体系

(1)强化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进一步完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2)探索教学督导的多种形式,继续坚持和完善学生网上评教、同行评教、教学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工作,争取中小企业一线人员也能加入到学院督导工作中去,以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3)将评价权交给市场,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学院毕业生质量的反馈意见,每一年度做好毕业生单位和个人调研,针对存在突出问题与难点问题加以改进;(4)实施学科、专业、课程评估,拟定评估标准,确定评估指标,实施评估工作,注重反馈改进。(注:本文系安徽三联学院2012年院级质量工程项目:《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zlgc027)

参考文献:

[1]景维民,周立群.经济学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创新的实践探索[J].中国大学教学,2008,(1):42-44.

[2]江永红,周勇,张翔.安徽省属重点高校经济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宿州学院学报,2012-03.98-101.

[3]徐若梅,栾敬东.地方高等农业院校经济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讨———以安徽农业大学为例[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4]李刚.重构地方高校经济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安徽省为例[J].长治学院学报,2011,(6).

[5]赵立敏.工科院校经济学专业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探究———以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学专业为例[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6]关雯文,鲁宇红,黄杨.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江苏省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路径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4,(21).

第8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一、数学在经济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一)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今,在经济学发展进程中,人们的经济理论知识点不断提升,且经济意识不断增强,面对新时期的考验,实施经济知识点研究时,若仅仅运用以往的文字表述实施思辨式的推理工作,经济讨论的规范性、严谨性、逻辑一致性等无法得到充分保证,且在结论精准度、精密性等方面也无法得到保证,进而不利于经济学知识点的精准性。借助数学思想能让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目标、经济变量间的实际关系更加明确,进而提升逻辑推理实施规范性与严谨性[1],让所得出的理论也就更加明确、清晰,以适度降低不确定因素的出现概率,以满足经济学的实际发展需求。例如,在经济学中,弹性分析、聚类分析、经济增长模型、边际分析、回归分析等知识点,都在经济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这些知识点是借助数学方法来解释与解决经济类问题。

(二)让经济学研究与推理更精确、严谨

在经济学领域所产生一系列行为与突破,其都与数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型的古典经济学的转变,从边际革命至凯恩斯革命的变革,这对数学知识点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将数学知识点应用到经济学领域,能明确经济学与数学间的密切联系,其也对人们的经济思想与思维模式等产生很大的影响,让人们在行为与思维上都更具定量特性[2]。数学是一门严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很多人员在使用语言来表示逻辑关系时,时常会发生语言不严谨的情况,让整个数学思维漏洞百出。面对此类问题,就需要开展经济学交流与论述条件下,能及时将严谨性不强的文字语言转变为专业性的数学语言。应用数学语言时,让语言更加简练、严谨,且在表述上也更加准确、精准。

二、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经济学的发展,必须要全面渗透数学的学科知识点,以保证经济学研究的高效性与严谨性。新时期,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与应用中,高等数学的应用频率很高,如线性代数和概率论、微积分与数据统计三类。经济学与数学间联系最为紧密的当属微积分,如,边际的出现,旨在实现导数的经济化,而“弹性”这一词语在经济学中的出现频率也很高,要全面渗透数学思想。在数学知识点中,线性代数是把复杂的多元化方程进行简单化处理与求解的一种数学工具,其主要内容就表现在计量经济学中实施数据处理。在保险学领域,数理统计与概率论等知识点所发挥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3]。实施经济管理工作时,还要做好前期的预测工作,这是实现商品产销、资金投放和人员组织的一项重要决策与重要依据。现如今,经济的全面发展,需要集合多种资源,科学设定经济目标与经济管理方法,从多种方法中选一,进而从中获取最高经济效益。为满足数学知识点的实际需求,要求目标性函数达到极值,且目标性函数也能表示所产生的损失,进而要求函数值能达到最小值。此类知识点时常会被转化成变分问题或求解目标函数的相关条件,且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优选法与最优控制法等都要致力于发展的优化上。若提出一个比较详细的经济性问题,会结合具体内容、具体条件,让整个数量关系变得更为抽象,还要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式,以实现对经济问题的研究。1.结合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来实施周密性的调查,进而从中获取足够的信息数据,并及时数据信息与文件资料实施分组处理和管理工作。2.理论条件下,要强调对数据信息的科学性分析与观察,及时了解影响经济系统的因素有哪些,进而确定好相应的变量。3.及时了解事物数量与共性间的密切联系,同时了解制约系统运行的条件。4.严格规定代码与符号,合理罗列各个数量关系,设定数学表达式。对数学关系式实施合并与简化处理,科学设定相应的数学模型,并对数学模型进行纠正与规范。5.结合实际模型,对经济的实际变化规律、经济运行状态等进行科学性的描述,并提出理论假说。

综上所述,在经济学领域应用数学学科知识点,能促进经济学的全面发展,必须要深度分析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具体作用,及时了解数学的精髓与基本方法,全面渗透数学思想,全部融入经济领域,促进经济学的全面发展,针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各类经济现象实施科学而有效的剖析。

作者:王麒焱 单位: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

参考文献:

[1]朱小飞.高等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5(3):43-44.

第9篇:行为经济学应用范文

关键词:经济数学;金融经济分析;微分方程

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和经济数学的结合度越来越高,传统的经济学定性分析理论已经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需要。因此,研究人员应提高对经济数学的关注,促进经济数学理论与金融分析相结合,发挥理论对金融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进而促进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一、经济数学在金融经济分析中作用

一方面,经济数学应用在金融经济分析中,有利于强化相关人员对金融经济理论的认识与分析。在学习金融理论中,经济数学分析法能够准确而科学地分析金融行为中的各种问题和现象,可为工作人员提供合理化的建议,进而做出正确的经济决定,减少经济活动中的差错。由于经济数学具有严谨性和内在逻辑性,其随着时间的发展,会逐渐取代传统的经济分析模式,进而为人们的经济活动做出合理的规划和指导,实现最优的方案选择。

另一方面,有利于人们判断市场经济走向,为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经济活动准备基础条件。利用经济数学理论分析金融经济的实践过程中,数学方程是首选的形式。给定相关变量、结构形式多变的数学方程式可以为人们提供客观而准确的判断,进而实现对经济学理论知识的形象化认识。例如,当某公司推出某项产品时,就可以采用价格与市场需求的函数关系,进行数学经济模型分析,通过对产品供需函数中需求量的控制,确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以此,发掘经济数学模型指导市场活动的实用价值,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贡献力量[1]。

二、金融经济分析中经济数学的实际应用

(一)微分方程的应用

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微分方程的应用较为广泛,相关的微积分、微分学知识也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现代金融经济分析中,包含的函数关系与微分方程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函数方程中微分、自变量以及未知求解函数都能与经济学问题进行结合。在具体的应用环节,微分方程的求解较为复杂,需要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高等数学理论知识,加之利用微分方程解析的金融学理论知识较难,分析人员应关注方程的求解过程和金融学知识之间的联系,以此充分发挥微分方程在金融分析领域中的应用价值。

(二)函数模型的应用

在金融市场中,应用数学函数关系对金融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分析,是经济数学应用在金融经济中的重要方式。同时,相关人员也可将函数关系视为金融经济学的基础,进而促进解决现代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例如,供求函数关系应用在产品价格和需求量中,相关企业可根据市场价格与需求量之间的反向关系,调整自身的战略布局,进而促进企业高效的供给和资源分配。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也可利用函数模型对需求关系作出合理的调整,进而实现收入与分配的最优状态即帕累托最优,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工作人员应根据经济数学模型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经济数学理论中,函数是基本的理论知识点,其作用多用于变量关系之间的表达。而应用在金融分析领域中的函数关系更多体现了对供求关系的描述,相关人员可根据市场经济基本知识,构建简单的供需模型,加入价格与供给量之间的表达式,进而帮助企业在供求模型下合理的改善供给量,进而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实现企业最优的市场供给,有效节约资源。同时,经济分析人员也可从企业实际的供求函数模型中,发现企业生产与经营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理念,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三)倒数模型的应用

倒数模型是金融经济学中与经济活动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项数学理论,也是一项较为常用的经济学模型,在金融知識的分析实践中,相关人员需要利用倒数关系构建具体的数学模型,并将倒数融入在模型分析中,进而可实现对一般情况下经济学变量的转化,通过倒数概念将变量转化为常量,使得金融经济模型分析更加简单化和形象化,可帮助相关人员直观地了解金融理论知识。

例如,企业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计算方面,都需要倒数模型的有效利用,在实际的应用环节,工作人员可通过产品价格、数量、成本、利润之间的具体联系建立合适的数学公式,然后对相关变量求导,得到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最小成本和最大利润,进而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实力的稳步提升,同时,倒数理论也应用在企业经济方案的选择上,相关人员通过对倒数形式进行精准计算,可明确企业的自身优势和缺点,以此帮助企业做出合理的市场决策。

(四)极限理论的应用

极限理论作为微积分课程中的基础与核心,在现代金融经济分析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中,极限理论通过对相关变量的控制与分析,实现了决策的最优化。在具体的应用环节,极限理论可对一个变量进行无穷大与无穷小的假设,以此观察另一个变量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而实现企业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相关信息的控制,因此在金融分析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此外,极限理论在企业的年金、复利的定向分析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在经济学数学理论的应用中,相关分析人员应确定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以及模型建立的合理性,在金融分析实践中,倘若相关的经济数据参数失去可靠性,将会导致经济模型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对企业的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模型的构建中,技术人员应综合分析企业经济发展特点和模型结构的应用优势,构建合适的经济模型,进而实现金融经济活动分析的有效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