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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精选(九篇)

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

第1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143-02

美国家庭教育指导师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家庭教育指导师这一职业在美国正以破竹之势迅猛发展,其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各项法律政策,运行机制、评价体系、操作规程都在日趋成熟、完善。了解美国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轨迹对规范我国家庭教育指导师市场,普及我国民众对这一新兴职业的认知,加强政府对其支持与管理,促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师职业合法地位的迅速确立都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教育行政体制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美国教育行政体制简介

美国的教育行政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管理教育事业的责任主要不在联邦政府,而是根据宪法“保留条款”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有各州或人民保留之”,保留给各州和人民,形成以州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共同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联邦具有广泛影响,州负有主要责任,地方承担具体责任,是美国教育行政的最大特点。对于很多教育问题,联邦教育部都没有统一规定,而是允许各州、地方根据当地特点具体部署和实施。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1.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家庭教育指导这一概念,我国和美国教育界比较公认的看法是:由家庭外的社会组织及机构组织的,以儿童家长为主要对象,以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改善其教育行为为直接目标,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的一种教育过程。由于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对象是作为儿童家长的成人,指导一般在家长工作之余的时间内进行,指导是为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成分的家庭教育服务的,因此,我们把家庭教育指导看作一种带有示范性的、业余的成人教育。

2.家庭教育指导师。关于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工作,美联邦教育部只是宏观调控,各州负有主要责任。因此,美国各州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名称有所不同,应用较广泛的是“parent educator”,也有的州用“family education instruc―tor'’、“parent coach"或"faroily education consultant"表示,这些名称只是叫法上略有不同,意义却相差无几,在本研究中均采用"parent educator"这一名称。并且,各州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具体含义、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都不完全相同。笔者通过对美国各州家庭教育指导师定义的分析、提炼和总结,将美国家庭教育指导师的概念界定如下:经过权威机构严格培训,有深厚的文化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高尚的职业道德、敏锐的反应能力,向家长宣传正确的家教理念和生活态度,能运用家庭教育指导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对求助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答疑解惑,提供指导和帮助,从而提高其家庭教育能力、满足其家庭教育需求的专业人员。

二、美国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历史沿革

(一)美国家庭教育指导师产生的实践基础

美国一贯重视家庭教育。很早之前,就有许多政府开创或民间设立的,旨在帮助家长提高教养素质和养育水平的“父母帮扶组织”(Parents Support Groups)等机构或组-织;密歇根州的“佩里学前儿童父母教育机构”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专门为贫穷家庭和少数民族家庭的父母提供家教帮助,该组织中每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4 5个家庭,每周至少对所负责的家庭进行一次家访,及时与父母交流孩子学习、生活等情况,对父母教养孩子的方式做出指导;美联邦于1965年发起了“启智方案”(Project Head Start)教育活动,号召并鼓励各州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在美国引起了极大轰动;在“启智方案”教育活动的号召下,卡罗莱纳州兴起了“初学工程”,专门为从出生到5岁的低收人家庭儿童在语言学习方面的难题为父母答疑解惑;芝加哥的“亲子中心”(Child Parent Center,简称CPC)创立于1967年,也是美国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家庭教育指导组织,主要为贫穷、移民、单亲等弱势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该中心派专人负责管理家长档案,要求家长每周抽出半天时间参与该中心活动,在游戏、讲座等活动中提高家长角色意识和家教水平;新泽西州的“父母学习日”则主要帮助本州有智障、残疾儿童的特殊家庭,在活动中开设很多针对特殊儿童父母的专门课程,在残疾儿童语言、社交、学习能力等提高方面发挥很大作用,也增强了父母们培育孩子成才的信心,提高了他们教养特殊子女的技能。明尼苏达州的“早期儿童家庭教育计划”(Early Childhood Family Education Programme,简称ECFE)成立于1975年,多次组织育儿研讨小组、家访、家庭教育讲座、育儿论坛等多项活动H J,这一计划硕果累累,迅速受到其他各州的效仿和呼应。

(二)美国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发展轨迹

1.家庭教育指导师的产生。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各州、各市地甚至各个社区都在开展轰轰烈烈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经济机会法”,要求全面掀起“启智方案”(Project Head Start)教育活动,为贫困家庭提供服务。“启智方案”活动的教师多为志愿人员H J,其活动内容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1)为儿童治病;(2)为贫困家庭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方法指导;(3)塑造儿童健康心理;(4)帮助父母为孩子进入小学做好策划和准备M J。据调查统计,20世纪70年代以来,参加“启智方案”的家庭,儿童认知发展的标准分数,几乎是1965―1969年参加“启智方案”家庭的儿童的两倍_0。这些都说明了“启智方案”教育活动对家长的教养素质有极大的提升作用,对儿童的全面发展有良好的促进功能。

“启智方案”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果日益显著,美国社会各阶层家庭希望得到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无论是“父母帮扶组织”还是“父母学习日”,抑或“启智方案”,这些活动均属自发活动或志愿行为,没有形成统一组织,缺乏专业指导,欠缺科学管理,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迫切需要在政府的强力支持下,在一大批专业人士的带动下科学而快速地发展。于是,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几个教育事业发达的州率先试行“家庭教育指导师”这一新职业,开始了培养大批理论精深、技能纯熟、充满爱心、乐于奉献的专业家庭教育工作者的尝试,一时之间,各州争相效仿,家庭教育指导师在美国迅速普及。

2.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发展和繁荣。美国家庭教育指导师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出现以美国民间轰轰烈烈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为基础,其迅速普及和蓬勃发展受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实施的“家长教师计划”(Parentsas Teachers Program,简称PAT)¨0的强力推动。美国PAT计划是美国政府倡导的全国性家长教育普及项目,它依据世界最新大脑研究成果,认为人生的前3―5年的家庭教育非常重要,对儿童以后语言的学习、智力的发展、志趣的培养、社交的训练等方面有深刻的影响;认为父母是孩子的启蒙教师和对身教师,对孩子的一生影响最大、最长久。所以,应全面提高父母的养育知识和综合素质,促进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成才。该计划建议美国所有与教育有关的部门和机构、单位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指导师通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家访、为员工开办讲座、举办论坛、开设网站、出版刊物等方式普及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知识,对身为家长的员工们家庭教育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2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关键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前伸性”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

第3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学教育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之一,这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对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使学生真正懂得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不仅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学理论知识教育,还要给他们提供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推广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是必然选择。

一、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为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来扮演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公诉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来模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通过多次指导模拟法庭教学,笔者认为,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在教学中如果只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听教师讲课,就很难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因为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没有参与教学性实践活动,只是听取一些理论知识,没有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培养出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就必须让学生参与教学性实践活动。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模拟参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分析案情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培养和提高其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2.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能力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是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以及确定案件事实的决定性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审判组织分析能力和业务素质水平的集中体现。只有正确地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实践,可以掌握怎样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方法,从而为他们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制作法律文书和进行法庭辩论的能力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要学会制作状、答辩状、反诉状、辩护词、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特别是模拟法庭辩论,它是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程序,也是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最能检验学生法学理论掌握和运用水平的一个环节。学生通过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使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展示,极大地提高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4.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案情及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教师仅在课堂上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模拟法庭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司法实践的环境,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能够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角色的真正含义,通过经历一个案件的完整审判过程,学生不仅能够学会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等知识与技能,缩短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的距离,而且还可以培养和提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案情与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

5.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搞好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指导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通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教师能够了解学生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和分析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发现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有利于教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教师若能一些案件,经常接触司法实务,就更有利于搞好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教师容易开拓出新的科研领域,从而使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都得到大的提升。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包含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法看似简单,但要搞好却很不容易。笔者认为,要想搞好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并应注意一些相关问题。

1.精选案例

精选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基础环节,案例选择是否恰当决定着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与否。教师要根据自己所教的课程精选民事、刑事或行政方面的案例,最好挑选在社会上较有影响,对学生有教育意义,内容不太复杂,有可辩性,有书面证据、物证、证人等,能够公开审判的案例。比如,笔者教的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在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时,就精选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捐助”方面的典型民事案例。通过进行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教学,学生既学到了有关社会捐助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熟悉了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又受到了深刻的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可以从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挑选案例,也可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去挑选案例,还可以挑选律师辩论大赛中的案例,甚至由学生通过网络来挑选案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教师在挑选案例时,切忌挑选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够公开审理、争议性比较大、不属于教学内容、与学生所学法律知识相脱节的案例。否则,就达不到模拟法庭教学效果。

2.挑选角色

进行模拟法庭教学,需要挑选多名学生来扮演法庭中的各种角色。笔者每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时,全班学生都非常踊跃地报名参加,这就面临着模拟法庭组成人员的挑选问题。笔者的经验是,先确定好案例和模拟法庭中需要扮演的角色,譬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原告、被告、诉讼人、证人和鉴定人等,然后让学生申请扮演角色,最后从报名的学生中通过面试择优选用。

挑选角色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挑选学生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根据学生的特长来安排角色。审判长是模拟法庭中的主角,在模拟法庭中起着主持和控制的作用,因此一定要挑选在班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强,在学生中有威信的班干部来担任。教师一定要鼓励学生报名参与,切忌仅靠指定就确定由谁来扮演模拟法庭中的角色,这样会有损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在做好角色选择的同时,也要安抚和调整好没有被选上的学生的思想情绪。

3.准备材料

学生要根据案情和自己在模拟法庭中担任的角色来准备好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譬如,审判长要准备法庭审判提纲、裁判书等诉讼材料,民事案件的原告要准备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被告要准备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诉讼人要准备词,证人要准备证人证言等诉讼材料。同时,还要有人负责准备开庭审理时用到的法袍、法槌、律师袍、国徽等物品。

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教师不要让学生对着准备好的庭审材料“照本宣科”,一定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去准备开庭时的有关诉讼材料,这样才能加深学生的印象,达到动脑与动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效果。

4.组织排练

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一定要组织好学生按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排练,对于在排练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教师要及时纠正。学生要熟悉法庭审理的全部程序,教师最好组织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观看庭审录像或者带领学生去法院让他们亲身感受庭审实况。同时,教师要帮助学生分析案情,指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组织排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模拟法庭教学进行得如何与学生排练的认真程度密切相关。教师要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认真进行排练,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以保证效果。切忌态度不端正,使得模拟法庭排练流于形式。

5.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最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学生像演员一样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在开庭三日前,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应将模拟法庭布置得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一样,场内悬挂国徽,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诉讼人、证人等标牌要摆放整齐,法官组学生要穿法官袍,律师组学生要穿律师袍,以营造一种神圣、庄严的法庭氛围,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进入“实战”状态。

(3)开庭审理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提前进入模拟法庭参加旁听,点评教师也要提前入座,法警要进入模拟法庭维持法庭秩序,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4)开庭审判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要让学生自己去完成。

开庭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一阶段,即便是学生出现一些错误,指导教师也千万不要打断学生的发言中止开庭审理程序,以免影响学生的思路、情绪和状态。

6.教师点评

教师点评是指教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各方面的具体表现所作的总结性发言。笔者认为,教师点评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点评教师要由模拟法庭中审理的案件相关专业的教师来担任。譬如,民事案件要邀请民商法学系的教师,刑事案件要邀请刑事法学系的教师,行政案件要邀请行政法学系的教师等。如果能够邀请到人民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的法官来进行点评则更好。

(2)点评教师既要指出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在实体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如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定性、法律适用等,又要指出在程序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审判长对法庭的控制,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的辩论等。

(3)点评教师既要肯定学生的优点,对在模拟法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鼓励,又要指出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表现出的不足之处并给予纠正和指导。

(4)点评教师一定要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错误和不足提出完善、合理、全面的意见,以便学生能够及时改正和弥补,起到总结和提高的作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姚建涛,杜庆贵.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若干问题[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第4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法律高职教育法律技能培养

[作者简介]吴琼华(1972-),女,重庆人,陕西省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教育。(陕西西安710068)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3-0134-02

法学教育历来重视案例教学,法律高职教育作为一种以职业教育为特色的新兴法律教育,更应重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创新性,以实现法学案例教学法与法律高职教育的有效结合。

一、充分认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和形式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精心选择的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理解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法律技能、领会法律精神、形成法律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教学法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例证教学,它更强调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导性,以及相关思维与技能的培养。

随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不断发展,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总体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课堂讨论分析式。即在教室集中分析案例,以学生为主体,使其充分发言,教师仅做引导性讲解或归纳总结。这是实践中使用最多也较易采用的一种形式。

2.模拟法庭分析式。即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角色,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结束时教师给予点评与讲解。这种形式筹备耗时较长,需多方人员配合以及各种教学资源辅助。这是学生自主参与度较高的一种形式。

3.真实审判观摩分析式。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或观看审判录像,观察真实案件的审判过程,审判结束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这是对交通保障或多媒体教学资源有特殊需求的一种形式。

4.典型案例专题辩论会分析式。即采选热点案例,组织学生对相关典型问题展开专题辩论,最后由教师作针对性点评与讲解。这也是筹备耗时较长的一种形式。

5.诊所式法律教育分析式。即在教师指导下,通过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让其逐步熟悉法律实务程序,掌握法律技能,并树立职业责任意识。这一形式要求校方开办类似法律诊所的产学研机构,通过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并承接案件来实施。这是教学周期较长,对教师的实务能力要求很高的一种形式。

二、准确把握法律高职教育的特殊性

法学案例教学法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场教育理念的革新。它不再始终以教师为教学主导,不再单纯强调知识灌输,而是以学生为主导,强调自主参与式学习,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方法,这也是对古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理念的传承。法律高职教育特别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特别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理应加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但因其内在特殊性,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

1.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以法院和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社会法律工作者及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等为职业定向的、基础性与应用性并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前述基层法律职业更强调文书写作和沟通协调服务等能力,对逻辑思辨、综合分析和法律原则把握等能力的要求则明显低于法官等高层法律职业。法学案例很早就被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强调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思考”。然而,这一理念不能照搬到法律高职教育中。以模拟法庭这一形式为例,法学本科教育最常采用,实施中特别注重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的训练,对于法庭书记员角色,则不是特别重视。多数情况是书记员只进行开庭前的法庭纪律宣读,庭审中的记录则象征性进行。这一情况在法律高职教育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应尽力避免。

2.法律高职教育的学生素质具有特殊性。客观地讲,法律高职学生在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上要低于法律本科生。法学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主动参与并突出学生主导,为保证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教师要进行精心准备,尤其是学生能有效配合。这种配合的有效性不能单凭参与的热情,更要凭借参与的能力来实现。仍以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为例,法官作为整个法庭的指挥者,只有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才能实现对庭审过程的有效掌控。在这一点上,以笔者多年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经验来看,大多数法律高职学生很难达到要求。因此,如果在法律高职教育中运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就有必要由相关教师扮演法官、检察官角色甚至律师角色,由学生扮演书记员、律师、一般公民人及律师助理等角色,这样,既能保证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能准确地实现对学生的职业角色塑造。

三、努力探寻法学案例教学法与法律高职教育有效结合的对策

在充分认识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和形式以及法律高职教育的内在特殊性后,可知既要在法律高职教育中实施推广法学案例教学法,又不能完全照搬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具体模式。笔者结合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探索实践,指出将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法律高职教育应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明确教学目的。开展一堂有效的法学案例教学,明确教学目的是前提,即准备结合哪些知识点来启发学生思考,准备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哪些职业能力。对此,教师必须依据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确定具体的教学目的。笔者在《合同法》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往往选择有益于培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知识点来设计安排案例教学,如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判定及合同的保全制度等。同时,在每一堂案例教学中都明确要培养的具体职业能力,如逻辑思辨能力、辩论能力或文书写作能力(合同起草)等。实践证明,只有在清晰的教学目的的指引下,师生才能把握好教学活动的方向。

2.针对具体的教学目的选定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案例教学形式的选取要做到务实,切忌只图花哨,关键是要与教学目的相一致。例如,课堂讨论是最易开展的案例教学形式,它既适用于实体法课程,也适用于程序法课程,一般只要教师精心设计准备,就能达到特定教学目的。鉴于法律高职教育学时的局限性,只要课堂讨论能完成的教学任务,就不宜采用其他虽有较大“热效应”却占时较长的案例教学形式。只有需要训练学生多方面综合能力时,才考虑采用其他更为复杂的案例教学形式。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经济”做法,如可以通过一堂案例教学,实现多门课程的有机结合,加强各任课教师之间的指导合作,多方位培养学生的能力,最大效用地运用一种案例教学形式。运用真实模拟审判观摩开展案例教学时,就可以由相关实体法课程教师和程序法课程教师共同参与指导;运用模拟法庭分析式时,就应尽可能实现更多课程的结合,如相关实体法课程、程序法课程、文书写作课程、速录课程、职业礼仪课程和职业态度精神课程等。这样一堂综合案例教学,不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以组成点评团,从不同角度对相关问题和学生表现进行点评启发,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针对具体的法学案例教学形式选编案例。确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后,选编与特定目的和形式相对应的案例是重中之重。所有活动都要围绕案例展开,案例在内容上是否具有典型性,以及能否引起学生参与兴趣,就成为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案例一般可取自典型司法判例或社会热点法律事件,教师最好能建立案例库以方便选择。有观点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案例应力求真实,最好不要人为改动,尽量还原真实生活情景。笔者认为,在法律高职教育中,受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的限制,一些特别复杂的判例和特别深刻的社会法律事件,不一定适合以真实还原的方式直接运用到法律高职教育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针对高职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特点选编案例,适当删减,做到难易适当、有的放矢。必要时,教师可策划一些易于操作的设计型案例。笔者在《合同法》的案例教学实施中,在运用课堂讨论的案例教学形式时,就通过学生模拟生活情景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建议学生根据情景起草合同,再引导学生彼此审查合同,最后组织大家展开对合同起草行为和审查行为的讨论分析。这就是一种设计型案例,在实施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4.针对学生特点搞好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活动组织在法学案例教学实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采用一些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法,如适当的激励手段、必要的竞争规则等。总体看来,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中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学生是否成为讨论主体;是否大多数学生都能积极参与;学生是否能提出许多补充性或挑战性问题;讨论过程是否活泼;讨论是否存在一个高水平的活跃期;讨论问题是否具有连贯性及讨论是否在学生意犹未尽时结束等。总之,教学活动的现场组织一定要体现出活泼有序的特点。

5.针对教学活动现场情况做好关键性教学点评。教师在案例教学活动中的主要作用,不仅体现在案例选编和现场组织协调上,还体现在教学点评上。教师最后的总结点评,应是整个案例教学活动的点睛之笔,应力求做到精练、准确、到位,最好能达到开启学生更大思维空间的效果。同时,还应特别指出培养的是学生哪方面的职业技能,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意识。

总之,法学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的自主学习,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及综合技能。法律高职教育应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结合法律高职教育的内在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

第5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人才培养模式是教学资源配置方式、教学条件组合形式和教学手段运用范式的综合,是专业教育思想和观念最为集中、最为典型的一种表述。面对高校扩招,财经类院校应确定“教学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办学思路,而对于财经类院校经济法专业来讲,则应将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定位,即培养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知识面宽,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为了突出这一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应拓宽专业口径,扩大学生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调整课程设置,重组课程结构,注重“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加强通识、通修课程教育,增加财会、金融、管理类必修课程的学习,始终重视学生外语听说读写能力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养,加大实践课学时在总学时中的比重,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鼓励学生踊跃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等全国统一资格考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财经类院校经济法专业办学特色的定位问题

财经类院校经济法专业的建设、发展有赖于办学思路的明确、办学水平的提升、学生管理的加强、办学模式的创新,应特别依托“财经”背景和资源,突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的学科融通性、互补性和学生培养的应用型理念,为学生提供多渠道的知识平台,满足社会对多专业背景人员的需求,将法律知识引入企业管理和资产运作,将金融、管理、财务和法律四大板块有机结合起来,体现“厚基础、宽口径”,打造精管理通财务善投资懂法律的全才、通才,以清晰的培养目标、特色的教学实践、周到的管理服务,形成具有财经类院校“特色、特长”的法学教育办学体制。在课程设置上,既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又要使学生掌握诸如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等其他知识,可尝试编写特色教材,开办独具特色的精品课程,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只要办学特色定位准确,致力于造就一大批能熟练运用和从容应对市场经济各类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始终坚持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法律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突出大学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和创造性,就必将形成特色鲜明的良性办学体制,迎来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光明前景。

三、财经类院校经济法专业

“培养应用型人才,注重实践教学环节”的办学举措财经类院校经济法专业的本科教育,自开办之初,就必然要直面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学生缺乏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具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在就业初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失落感或与社会、与工作的不适应和不相容感;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考生侧重理论分析运用能力的检测、注重基本分析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而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相适应。法学是实践性和操作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高端教育,经济法专业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主要表现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的适应能力以及应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尤其重要。

(一)切实加强案例教学和观摩教学的力度

在办学举措上应始终注重联系实际的前沿、典型案例教学,增强学生的实践体验。首先,通过制订辅助的、科学的案例教学计划,成立专门的实验教研室,精选经济法案例教材,加强案例教学的密度和力度,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解剖,活跃课堂气氛,引发学生对现实问题深入的理论思考,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其次,在程序法教学中加强观摩教学力度,通过“送出去”,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审判;“请进来”,选择合适的案例和适当的时机,请法院的资深法官到学校开庭审判,增加学生观摩实际司法审判活动的机会,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

(二)着力探讨“研讨式”、“答疑式”教学等新的教学方式

在教学方式上,应着力探讨“研讨式”、“答疑式”教学等新的教学方式,以弥补传统“灌输式”的不足。“研讨式”教学应选好研讨题目,集中选取学生比较关注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同时授课教师应对该问题胸有成竹、进行过一定深入的研究,学生本身也应具有较完备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师在研讨中扮演主持人角色,把握好研讨的方向。由于学术要求较高,这样的研讨活动不宜太多,一个学期一门课程2~3次为宜;相对于“研讨式”教学,“答疑式”教学较便于操作,无须贯穿课堂始终。但是由于时间的限制,授课教师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也不可能回答所有学生的疑问,而且有些问题本身难以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授课前一天,可先将学生的问题收集上来,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就学生的满意度来讲,答疑课要取得成功依然有很大难度,需要教师有扎实的基本功,具备用理论即刻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

模拟法庭一直是财经类院校经济法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重点和突出亮点,不仅经济法专业学生反响强烈,其他专业学生也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利用模拟法庭,选择典型案例,再现审判过程,加深角色体验,培养应用法律知识的实际操作能力,领会程序法的内涵,是模拟法庭活动的目的和宗旨之所在。应至少建设一座功能齐全,适合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模拟法庭,配备相关丰富的资源、资料和设备,除具有律师资格证书的“双师型”专业教师外,还应培养专门的模拟法庭管理人员,使师资力量方面可以通过制订科学的活动计划,进行标准的实务指导;应要求财经类院校经济法专业学生在大学四年里至少各参加一次民事、行政、刑事模拟审判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模拟法庭活动的功用。为了使这些手段制度化而不是随机化,应尽可能的建立起一套对实践教学运用的测评体系,以努力改进与丰富教学体系与方法。

(四)大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不定期地参与司法实务工作是经济法专业教学实习的基本途径,也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重要环节。应主要选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设立实习基地,正式洽谈签约,举行挂牌事宜,以满足学生专业实习的需要。学生实习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参与调查取证、法庭笔录,草拟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审判法律文书,参与案件的强制执行,包括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文书等。在法官的指导下,学生可以系统了解和熟悉立案、审理、判决、上诉、执行程序等案件处理的五大基本程序。在整个过程中,法官与学生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交换意见后,学生将案件带回学校征求专业教师意见,并将教师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综合自己的想法报告给指导教师,推动法庭多角度地考虑对案件的分析处理。

共建实习基地的实践,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必然使学生增强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并上升到理性认识,法律思维能力和责任意识大为增强,有力促进校内模拟法庭建设,同时也将为教师提供司法实践材料的直接来源,为双方进行法学科研提供平台,并进一步增强了建设法院实习基地的信心。在实习教学管理上,专业教师通过制订详细的实习教学计划,选择多名能力较强的法官作为实习指导教师,配备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带队教师,撰写详细的实结等方式,必将充分发挥实习教学的作用。

(五)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考察调研、法律咨询服务、创办学术期刊等实践活动

专业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考察调研、法律咨询服务、创办学术期刊等实践活动,及时反映法律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动态,撰写专业调研报告,使学生了解社会,用自己的法学知识服务于社会,从中体会到法学知识的价值所在,增强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思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考虑组建合同实验室等专业实验室,向学生开放,旨在为已经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的学生提供实践的场所,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综合实践和理论创新能力。专业实验室不仅对本专业的学生、教师开放,也欢迎本校和兄弟院校的专业教师参观指导,互相交流实验室管理、实践性教学改革的经验。

(六)尽快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构建“法律诊所”

第6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近20年来,在高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张的整体态势下,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与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却相对滞后,进展缓慢。众所周知,法学专业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专业,既具有浓厚的理论色彩,又具有极强的应用性。法学院校要培养合格的法学专门人才,就必须努力促成法学专业学生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对于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目前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但高校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各种各样客观的原因,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笔者经过对某省的几所高校的走访后发现,一般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活动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观摩庭审、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等方式进行实践教学。但学生普遍反映的情况是,实践教学的形式比较单一,内容比较零散,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化的实践教学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滞后和实践教学环节的的弱化。

(一)法学实践教学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09年,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40万人,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快速地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同时,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工作相对滞后,进展缓慢。虽然高校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显著增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却并未得到相应的强化和普及,法学教学活动与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不够紧密,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没有得到推广和普及。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匮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地方法学教育的生命线。对于广大高校法学院系而言,如何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在竞争中保持自己的教育特色,以适应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及法学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成为一个函待解决的难题。

同时,由于我国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而非教授治校、专家治校等去行政化的大学自治式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首先决定于行政权力享有者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在教学管理的环节,学术权和行政权失衡,教学地位被边缘化的情况并不鲜见。高校教师中普遍存在着“惟科研”论,对实践教学普遍不够重视,罕有人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来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二)模拟法庭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因历史背景的影响而起步较晚,法学教学的模式基本为传统的应试教育,教学方法单一。而作为实践教学的辅助场所模拟法庭更是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高校领导层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需求表现为观念滞后,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其领导层对工科实验室的建设投入非常重视,但对人文学科却轻描淡写,认为人文学科在综合性的大学教学课程中只是一种辅的学科,只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没有工科实验教学的需求,对文科教学没有必要设置实验课堂教学。

2.法学院校之间对模拟法庭审判教学缺乏交流,推广不够。近年来,尽管法学院系的建设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法学学术研究频繁活跃,但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尤其是实践教学的交流寥寥无几,无人问津,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更是缺乏推广。

3.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能的系统研究处于起步时期。据调查初步统计资料显示,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能的系统研究只占法学类研究成果的0.03%,实践教学的系统研究只最近一些法学院校的个别教师提上日程,但并没有引起共鸣和足够的重视,该领域的研究还处在一个萌芽阶段和幼稚时期。高校整体的模拟法庭建设率低于10%,而仅限于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校。有鉴于此,国内模拟法庭的建设和设置应提上日程。

二、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开展形式

本文所论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指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如原告、被告、公诉人、律师、审判人员、证人等),仔细研读案例,广泛收集法律依据,反复推敲法庭用语,进行法律推理,全面、完整地模拟法院庭审程序,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从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当前,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已成为高校实践教学的必然选择,模拟法庭已经成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开展,具体可有以下流程:

1.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制定实践教学规划、规章制度,把握实践教学环节的全局;指导精选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并解答疑难问题,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实践活动完成“认识—实践—再认识”的飞跃。实践教学对师资的要求甚高,除要求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或办案的实践经验。

2.精选典型案例。选择的案例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过程和效果。选用的案例应明确、典型,有一定的可辩性。可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不过,指导教师提供案件材料时,仅确定案件目标和各方当事人信息,案件进展、最终结果则都由学生把握。当然,案情不宜太复杂、争议太大,否则庭审过程可能难以控制,影响教学效果。

3.划分小组、择定角色。根据选定的案情组成原告组、被告组、审判组、诉讼参与人组等,将所有学生分入各组,由各组在充分讨论案情的基础上推荐参加模拟庭审的学生,参加的学生应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一定的言语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学生可以寻求指导教师、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般性指导,融入所扮演的角色。

4.准备诉讼材料。参加的学生通过收集证据、探知法律事实,根据各自的角色形成角色意见,撰写各自的法庭文件,包括书、公诉书、答辩状、词、辩护词、审判书、结案总结等等,自行设计出庭策略。正式庭审前,学生可进行多次预演,“真刀真枪”地体验庭审过程;指导教师可统一安排学生观看法庭资料片,熟悉法庭的审理程序;指导教师提醒学生注意法言法语的应用。

5.正式模拟庭审。该过程应当力求真实、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在硬件配置方面,也应营造真实场景、庄严氛围,或建设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或利用教室、会议室、学生活动场馆等场地,按照司法审判庭的布置要求和标准来配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需器材、物品,如相关服装、徽章、设施均要求专业,条件许可的话,还应具有一些先进设备如电脑、投影仪、录放机等。

6.审后分析、总结。庭审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模拟庭审的整个过程和各个角色的表现进行评议,对案件中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相关讲解,使学生明确、巩固相关认识;保存相关资料,以供以后教学参考。所有学生对教学过程应认真分析、如实评价、总结心得,并撰写实习报告。

三、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意义

模拟法庭教学法促进了教师和学生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地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入主动思考状态,并能使学生以一种更为生动活泼的形式学法、知法、用法。这种方法对培养同学们综合素质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地方高校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对于21世纪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来说,如何通过正规的培训途径,造就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教育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更新教育观念,高度重视法律实践课程;转变教育方法,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地方高校既能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又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以及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模拟法庭教学不同于一般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并非传统的课堂上的讲解和传授过程,而是一种实践化的师生互动式教学过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让位于学生,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教师只是活动的策划者、指导者,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第7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关键词:学科交叉 实践教学模式 人才培养

一、理工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优势及不足

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不仅要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更应具备优秀品格。优秀品格应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理论知识不仅仅包括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包括能培养法学学生综合素质的知识。通过知识积累和学科交叉达到知识创新的需要,新的知识增长点需要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及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此外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也很重要。理工院校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职业素养的熏陶方面相对于其他院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理工院校具备理工专业优势,可以通过设置理工类选修课学习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知识以拓宽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加强法学学生科学素养,使法学学生的灵活反应能力及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但是,理工院校在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方面仍存在问题。传统的由上而下的灌输式法学教育仍是理工院校的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无法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与诉讼中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不知案件事实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及确认;无法应用心理学、经济学、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因此,理工院校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过程中应利用理工科优势,重视科学素养的培育,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实践教学等多元化教学模式,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二、法学实践教学在理工院校的开展

(一)“案例教学法“比“判例教学法”更适宜理工院校

“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判例教学法”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创设的,它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法律原则。这种实践教学主要通过教师在课前布置讨论的案例,引导学生通过判例索引摘录了解相关判例的内容,之后在课堂上就事先布置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判例教学法”促使法科学生积极主动思考、分析案例,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对判例研讨提高了法学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判例教学法”培养了法科学生专业职业技能。但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要求很高,不适宜法学理论功底薄弱的理工院校法学学生。案例教学法更适宜理工院校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方式是教师为了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课堂上布置典型案例,引导讨论的方向,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充分参与和自由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提高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诊所教学在理工院校的试用

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是理工院校实践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是借鉴医学临床经验从判例教学法发展出来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准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槔Ь持械奈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研究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诉讼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学者科德林认为,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即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这种实践教学能切实锻炼法学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是值得推广的实践教学方法。

(三)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理工院校的应用

在模拟法庭开展实践教学,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在诉讼环境中模拟把书本中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熟悉、掌握。在模拟法庭案件审理中,学生担任案件的法官、律师、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模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生要依靠自己来解决。模拟法庭教学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前各个模拟小组成员按案情分配各自扮演角色,通过整理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通过查找证据、案件分析撰写各种法律文书。开庭审理中,实体法及程序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能得以运用,理工院校学生创新精神能得以发挥。

我校是以理工为主,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学科性大学,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开启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新模式。2006年在校内建成模拟法庭实训室,2010年我校模拟法庭实训室成为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法庭。我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先后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基地。实践性教学是移植于美国的舶来品,其本土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还存在诸多问题。

三、理工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从属于传统理论教学

实际上,理工院校法学教育主要还是传统的理论教学占据主导地位,实践教学只是起到辅助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并未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教学计划中设置了实践课,无论实体法课程还是程序法课程结束后都附有模拟审判,但这种模拟与模拟法庭课程有所不同;设置了法律诊所课程,基于缺乏资金,案源及科学理论指导等多方原因,基本流于形式。

(二)实践性教学方法不成熟

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诊所式,模拟式教学需要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诊所实践课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应由兼职律师的教师负责,而理工院校法学教师大多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双导师”由于资金等方面原因未得以有效开展,诊所实践课流于形式。法庭模拟由于程序复杂,为了使模拟法庭活动取得预想的活动示范效果,指导教师往往要求学生在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这导致模拟法庭无法真实地反映法庭的对抗与辩护。而案例教学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为了适应理论教学有针对性的选择案例,在授课过程中将案例融入到了理论讲授当中,并不能充分引导学生法律辩证思维的发展。

(三)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实践课操作难度远远高于理论课,深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应是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应具备的。理工院校法学老师通过再学习提高了法学理论功底,为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部分教师通过考试并取得了法律执业资格证,在律师所从事律师工作,这部分教师获得了实际办案的经验,还有部分教师获得了法律执业资格证,未在律师所从事律师工作,缺乏实务操作能力,无法有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理工院校实践教学师资力量总体上是薄弱的。

(四)实践I陡教学需要资金无保障

诊所教育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不能收取报酬;聘请律师所律师、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指导教师涉及报酬事项,法律诊所的建立及运转均需要资金的支持。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学校经费支持,而学校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没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实践性教学难以开展。

四、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路径选择

(一)实践性课程设置应加强

教学计划中应设置模拟法庭审判、诊所法律训练和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教学计划中原有课程所附课程实习应分离出来,单独设置案例分析课,通过案例教学加深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献检索等实践辅助类课程应增加些学时。模拟法庭审判、诊所法律训练、案例教学及实践辅助类课程的技能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大纲应充分详实,专业实习与毕业设计仍需进一步规范。

(二)加强实践性师资力量

为解决实践性师资薄弱现状,理工院校应积极开展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一方面可以拓宽案源,另一方面可以与法院、律师所开展“双导师”教学,解决诊所合格教师匮乏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定期选派或由教师自愿报名方式到司法机关实践,提高教师实践方面的素养。

(三)加大实践性教学经费投入

第8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关键词】模拟法庭 诉讼法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2-0003-03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模拟现实审判的法庭,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由不同的学生扮演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等角色,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现实案件或假设案件的一系列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最主要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司法案件的审判实践,提高学生的诉讼技能,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以此达到宣传法治、进行教学改革的目的。

一 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对于强化诉讼法学教学效果具有如下作用:

1.模拟法庭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多偏重于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理论素质的培养,着力于讲授系统的知识点,传授全面的理论知识,虽然对案例也有一定的涉及,但往往只局限于单纯的讲解和分析案例,学生参与的环节较少,往往形成被动的学习氛围。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性不强,对理论知识的注重又导致了课堂的枯燥乏味,学生在课堂上容易分神,无法集中精力,也缺乏了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就缺乏了学习兴趣,使诉讼法的教学效果得不到很好的体现。而模拟法庭的设置能很有效地改变这种局面,模拟法庭是一个能动的学习过程,它通过让学生扮演各种不同的诉讼角色,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到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来,这也恰好弥补了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学模式,能大大地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通过模拟各种角色,让自己实际参与到案件中来,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判断,不仅锻炼了自己的口才,还丰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识,让学生意识到法律不光是枯燥的条文,而是一种生活中的活规则。

2.模拟法庭有助于实现知识的转化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将学生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一个有效地教学方法。它通过为学生提供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让学生全面地参与进来,进行角色扮演和法律判断,使学生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并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促进理论化、系统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知识,使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得到检验。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实现理论知识的运用,还能进一步加深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同时,学生在模拟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还能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也将大大增强。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使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我、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同时,模拟法庭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缩短了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应用能力培养的不足,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促进了知识的转化,这也是提高和锻炼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有效方式。

3.模拟法庭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人毕业之后都会走入法律职业的道路,而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除了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外,还应当具备一系列的专业技能,如事实调查的技能、法律分析的技能、逻辑推理的技能、沟通交流的技能、文书写作的技能、谈判的技能等。而模拟法庭是实践上述技能的有效途径。在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中,学生要经历从分析案件材料到模拟判决和卷宗归档的整个过程,在这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全身心投入,而每一个环节都是对这些专业技能的实践,如在开庭前的准备环节,学生要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和整理,要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了解和应用,并准备各种有关的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环节,学生要在其中模拟担任不同的法律角色,对诉讼各方的主张进行分析确认、寻找诉讼的对立点,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还要运用证据法的知识调查、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在文书制作环节,学生还要根据所学的知识,运用相关的法律和格式制作规范的判决文书,这也是对学生写作能力的一大考验。这些环节的训练都能加强和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法庭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从而促进专业技能与法律素质的养成。

4.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大学被称为“象牙塔”,大学生活环境相对于社会环境却单纯很多,而大学生一毕业就会面临着社会的考验,如何能更早地适应社会,也应当成为大学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模拟法庭在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方面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一,模拟法庭活动能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模拟法庭活动所选用的案例一般应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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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学院教改课题“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成果

例,案件涉及各种社会关系,蕴含着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方面的内容。学生在对案例的模拟审判过程中,除了对案例本身进行法律思考之外,还能从中感受到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关联性,提高其对社会的认知能力。

第二,模拟法庭活动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在模拟法庭的活动中,通过担任不同的角色,掌握不同角色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体验不同角色的社会作用和影响,理解不同法律职业的内涵和价值取向,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从而为他们今后走入社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模拟法庭设置所需的条件

1.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

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实验室的建设,包括场所建设和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可选用一间可以容纳150人左右的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地,参照人民法院的法庭设置审判台、被告席、原告席、法庭专用的桌椅,还需要固定悬挂合乎标准的国徽以及置办法槌、参诉人员标牌和法官服、律师服等。除固定设施外,还应配置多媒体设施、计算机网络设施,将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到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来,以此加强模拟法庭的现代性和可观赏性。模拟法庭的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法庭的要求,选用的桌椅要规范,国徽、法官服的选用要严肃,让旁听的人一进来就感觉到法律的威严,学生参与的过程也要尽可能做到跟实际庭审一样严肃,注重法庭纪律,还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模拟法庭现场审理真实案件,实现法制宣传的功能。

2.优化师资队伍

尽管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处于主导地位,但教师的作用仍不能忽视。虽然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一般为诉讼法课程的任课教师,但同时也可以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模拟法庭活动应尽量安排“双师”型教师来参与指导,即不仅要具备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这类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能力,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实务技能以提高学生进行法庭审判的能力和素质。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适当聘请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模拟法庭的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诉讼技巧和庭审秩序上的规范,以及培养学生在庭审中对所出现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此,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注重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双师”型教师,这样指导模拟法庭的教学才能得心应手。

3.经费的保障

与校内开展的理论教学课程不同,模拟法庭需要的日常教学经费相对较多。例如,模拟审判案件的选择及其案卷材料的复印,模拟卷宗的制作,法官袍、律师袍和法警服装的清洗,模拟法庭教学照片的冲洗和光盘制作,点评嘉宾的招待费等均需一定的经费开支。故此,为了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顺利进行,高校应当将模拟法庭教学开支纳入日常教学经费预算范围。

三 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实施

1.精选真实案例,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战性

为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性,案例的选择不应局限于课本中现成的教学案例,而应选取现实生活中难度适中、典型真实的案例,尤其是一些热点案例,还可选取一些法院已公开审结的案例,也可以选用任课教师自己承办过的案件。这样相对于教材中、网络上的案例更接近现实,更能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此外,选取真实的案例还可以检验学生的断案能力,让学生将自己断案和法庭断案来做比较,从中找出自己的不足,以此提高学生的案件审判能力。

2.学生分组准备开庭材料

案例选定后,由指导教师根据不同的模拟角色,将参加本次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进行分组,如民事案件中,可以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组、工作人员组等。也可由学生自行根据案件性质来划分角色,由学生自己分组,老师仅提供指导。分好组后,各组人员应当分别讨论案情,自主准备各种开庭材料,指导教师也应分别指导,各组之间不要讨论,以此来维护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此外,指导教师应对开庭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如状、答辩状、证据目录、词等的规范形式、内容、语言表述等进行认真的指导和细致的审查。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还应按法定的要求递交给对方。

3.模拟庭审过程

模拟法庭的开庭也应当与实际开庭审判一样,需要提前发出公告,最少提前3天将公告张贴于学校的公告栏,并组织本班的其他未参与法庭角色的同学旁听,也邀请其他班级、年级和专业的学生旁听,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法律实务人员现场指导。此举一方面可以扩大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为模拟法庭活动提供良好的“实战”氛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整个模拟审判的过程中,无论是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还是当场判决,均应由学生自己完成,指导教师就算发现了问题,也不宜当场指出,而应记录在案,留待庭审完毕后再指导,以防破坏庭审秩序。

4.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模拟法庭倡导以学生为主体,评价也应当以学生的评价为主。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效果,可由以下三个主体来分别进行评价:

第一,学生的自我评价。在模拟法庭审判完毕后,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应当就庭前工作的准备情况、庭上的表现以及遇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自我总结,找出不足以及改进的对策。

第二,由旁听学生进行评价。旁听学生的评价也许不专业,但很客观,由他们参与到评价中来,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参与活动的学生找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还可以由旁听的学生来对参与的学生打分,由他们选出最佳辩手、最佳表现奖等,以此来激励参与学生的热情,也提高模拟法庭活动的趣味性。

第三,指导教师或其他专家的综合点评。指导教师的点评是从专业的角度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行为进行的综合评判或衡量,点评中要指出以下几点:(1)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2)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3)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4)临场的应变能力如何,是否有创新思维;(5)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如何;(6)模拟卷宗的整理、归类是否符合规范。

5.将模拟法庭的考核纳入期末考试成绩

为更好地体现模拟法庭的重要性,检验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应将模拟法庭的考核成绩纳入诉讼法课程

的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40%为宜。该项成绩由卷宗考核和开庭表现两部分组成。卷宗考核是对各组提交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核,以考察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诉讼文书写作能力等庭前准备技能。开庭表现是指各小组及其成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如口头表达能力、庭审应变能力、庭审礼仪等,该成绩最好由旁听学生投票得出,此举既能对学习小组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也有助于提高旁听学生的旁听兴趣。此外,此种方式也较民主、公开,保证了教学考核的公平性。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要肯定它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果,但同时也要意识到,模拟法庭毕竟只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它不能也不应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不能因为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而否定其科学性和学术性。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模拟法庭教学发展的同时,还应当将它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共同营造一种集理论教育和实践培养于一身的教学氛围,形成一套以培养应用型和专业技术型人才于一体的教学模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徐莹、路曼.司法考试导向下的诉讼法教学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

[2]刘福泉.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之构筑[J].长沙大学学报,2011(6)

[3]孙立智.论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6)

[4]杨萍.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5]刘晓霞.《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创新[J].职业时空,2011(9)

第9篇: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案范文

【关键词】:家庭 儿童 良好 习惯 养成 经验 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深化,许多人都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是培养孩子良好性格和早期智力开发的摇篮,家庭教育为孩子以后的教育铺下了第一块基石。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成长受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会长在大连召开的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第三届年会上就家庭教育工作意义的讲话中指出:科学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我国有3.2亿个家庭,把这些家长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并给予科学的引导,这是巨大的教育资源,他不仅会加快培养现代化人才,为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打下基础,同时对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确实。今天的孩子,能否成为新世纪国家的栋梁,除了学校教育以外,重要的是他是否能受到良好的有效的家庭教育。作为孩子的父母,能否对孩子实行良好的有效的家庭教育,便取决于自身的素质。高素质的父母,才有可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孩子。

当前,有不少专家和同行对如何提高家长的素质、提高家庭教育质量等方面作了较深入的研究。如:北京市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重点课题“家校合作养成教育途径”,它在家校合作克服儿童分离焦虑、培养儿童自理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有积极的推广价值。但是,对如何在在农村实行家校联合培养孩子良好习惯,这个课题研究成果不多,所以我们提出了“家庭对儿童良好习惯养成的实践研究”这个课题,希望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当前农村庭教育的现状,寻找有效的、合适的家庭教育指导策略,更新家长观念,提高与完善农村庭教育指导活动的效果,努力实行家校共育,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二、研究的方法

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行动研究法和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调查法-运用于课题研究的前期和后期。本研究需要设计各种量表,了解家庭教育的状况。

行动研究法-运用于课题研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本研究需不断改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计新的实施计划,使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提高研究效果。

个案分析法-运用于课题研究的整个过程中。本研究需对少数儿童家庭进行系统、深入的跟踪调查,了解其家教指导方式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结果与分析

经过实践研究,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有了很大改观,家校共育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观测所提供的材料,分析情况如下。

1、根据生活卫生习惯、文明礼貌习惯、学习习惯实验及前测、后测结果分析,发现通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和训练,儿童的各种习惯均呈良性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教育建议。具体如下:

(1)儿童的生活卫生习惯、文明礼貌习惯、学习习惯都较实验前有较大提高。如生活卫生习惯的养成:能自己穿戴的增加了66.7%,不能穿戴的递减为0;能自己穿衣叠被的增加了60% ,不能自己整衣叠被的递减了66.7%;手脸脏了自己要洗的增加了66.7%,手脸脏了不知道要自己洗的递减了26.7%。学习习惯养成中,愿意观察的由17%上升为89%,增加72%,观察后能发现问题的由22%上升为83%,增加61%。经常向他人提出问题的由6%上升为78%,增加72%。

(2)儿童生活卫生习惯应从小班培养,学习习惯从中班开始加强培养为宜,文明礼貌习惯的培养越小越好。小班儿童为新入园儿童,由熟悉的家庭生活进入全新相对独立的学校生活,新环境、新老师、新小伙伴,需要逐渐的自己吃饭、午睡、游戏自己寻找玩伴儿,独立解决纠纷处理问题等等,正是生活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养成的最佳时期;中班以后儿童已适应学校生活,且已有一定的生活、认知经验,对很多未知的事情感兴趣,为加强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提供了前提,创造了条件。

(3)儿童生活卫生习惯较难养成,学习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具有不稳定性,宜反复。儿童一般生活在学校与家庭之间,甚至是几个家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之间,彼此之间生活方式迥然,加之成人提出的目标、干预的方式不同,导致对儿童养成教育带来诸多问题和负面影响。

2、积累了大量的、有价值的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观察记录、活动方案、教育随笔、经验总等,为进一步开展此项研究提供宝贵经验。

3、当前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可以肯定的说,学校的教育首先是养成教育。这一点,是我们在研究中明显感悟到的,提出来与同行分享。同时建议专家学者在设置学校教育目标时,可以考虑以“养成教育” 为主线,形成系统化的目标体系,以便从事教育实践工作者应用。

4、参与实验教师教育理念得到转变,科研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通过参与课题实验,全体实验教师深刻认识到了“儿童良好习惯的培养”在儿童教育中的重要性,树立了“为儿童一生的学习和发展负责”的可持续发展的教育观念,在教学实践中,有意识地引导和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并将习惯养成教育贯穿一日活动的始终;在专业发展方面,广大教师体会到了科研成功的乐趣,也进一步激发了投身幼教科研的热情,大家逐步养成了记教育随笔和写观察日记的习惯,对教学实践活动及时进行反思和研究,从过去经验型教师角色很快向研究型、创新型教师的角色过度,使全园教学教研工作充满了活力。同时,广大教师通过参与课题研究,真正熟悉和掌握了教育科研的基本方法,深化了科研兴园、科研强教的氛围。在该课题研究的带动下,我园广大教师立足岗位,加强学习,积极参与教育科研,近年来又相继承担了多个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5、教师的教育行为发生可喜的变化。在研究过程中,教师总结出的原则第一条就是“尊重儿童”。由此,教师的行为发生了可喜的变化。首先是教师对儿童的称谓由“小朋友”到“孩子们”,结题期间我们惊喜的发现,教师们已经非常亲昵地称“孩子们”为“宝贝儿”了。其次是教师评价儿童的语言发生了变化。以往教师用于评价儿童的语言多是“你真乖”,现在常用“你真棒!”,只一字之差,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教育目标,“乖”是培养听话懂事的“乖孩子”,而“棒”是培养全面发展,健康向上的优秀孩子。这里面渗透着“正面强化”的研究思想。以往常说“你真聪明”,现在常用“你真能干!”反映出教师对儿童教育目标的重点转移,由重“智”向重“能”发展。其三是组织活动的语言和方式发生了变化,如“小手放膝盖;眼睛看老师;请你跟我这样做。”等组织活动时的用语,如今已经不多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悠扬的钢琴曲”和创编的“律动、儿歌”等。

四、讨论与建议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要在儿童养成教育指导方面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教师应注意以下几方面能力的提高:

1、对儿童行为的领悟能力

掌握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在肢体动作、认知、情感等方面发展水平的客观状况,了解儿童的成长规律,是进行儿童教育实践的一个根本性前提。但是,如果教师只是根据书本上所定论的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遵循一致性原则机械地对儿童施以教育、引导,无视儿童之间的个体差异性和独特性,表面上看似可以便捷、快速地把儿童引上全面和谐发展之路,而实际上却阻碍了儿童健康成长。

教师对儿童行为的领悟能力其根本在于理解孩子。理解,不仅仅是要观察儿童的某个独特的行为,更要结合儿童的个性特征及其所处的场景,对他们的行为做出全面的认识;不仅包括对儿童某种行为客观原因的了解,还涉及对他们行为理由的理解。鉴于教师的权威性,鉴于孩子对教师的畏惧心理,教师应用一种开放性观念,充分了解儿童外显的以及内在的行为线索,以能对儿童的行为做出合适的反馈。如果教师对儿童行为的领悟能力过低,只根据一些表面现象去做判断,毋庸讳言,在误解儿童行为的基础上行使的教育并不能真正帮助孩子。相反,还会给孩子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对自身行为的反省能力

所谓反省,顾名思义就是指对自己原有的某种想法、观点或是曾经实施过的某种行为进行回想,从中找出不恰当、不合适的地方,以求在日后加以避免和改善。如果一个学校教师能够在教育实践中注意思考学校内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对儿童发展的意义,留心自己的行为对儿童行为的影响,那么她便会及时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对儿童采取积极、支持性的行为,从而与儿童形成和谐的师幼关系,促进双方的发展。如果一个教师总是从自己的立场出发,看不到自身行为的榜样作用,看不到儿童对自身行为的观察学习,认定自己行为无需任何改善,肯定是正确的,肯定是儿童所需的,那么她便不能真正领悟儿童的行为,进而不能采用合适的师幼互动方式,促进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3、养成教育与一日活动的整合能力

儿童在校时间每天约10个小时,而在园的大部分时间,是生活、教育活动。怎样才能把习惯养成教育贯穿于一日生活中,又如何在一日生活活动中融入养成教育内容,是检验教师教育能力,教育水平,教育机智的重要方面,迫切需要教师提高教育的整合能力。

4、养成教育的持之以恒精神

由获得对某种行为的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初步习得,再到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儿童良好行为的培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教师的教育智慧,更需要教师的持之以恒精神。同时密切家校合作,双方持之以恒地对儿童实施养成教育,才能使儿童的良好行为习惯得到巩固,才能真正使儿童成为一个高素质的人才。

5、无关变量问题。为提高研究的效度,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样法,对抽样的误差进行了控制;教师在观测中掌握的标准不尽相同,一定程度影响了测量数据的精确性;关于儿童智力发展及成熟因素,未能在研究中予以控制。但考虑到本研究对象在同时发展和成熟,这个因素可以忽略不计;关于家庭教育方面的无关变量,我们无法有效控制。但是我们的前后测比较是纵向比较,其结果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本课题的范围较广,涉及的层面较多,还需在理论上进一步提升,提高研究的理论高度,这样有助于课题在更高层面展开研究。

2、由于儿童人数较多,且行为的发生是动态、变化的,这就增加了观察的难度系数,使得观察效果受到影响。需在控制儿童人数和增加教师数量方面有所改善。

3、该课题的研究需要教师有相当的理论知识积累,虽然我们的教师也在努力通过各种学习提高自己,但还和研究型的教师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继续学习提高。

4、前测中对家庭成员进行了调查,其中的诸多因素必定与儿童行为养成教育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教师的时间问题、研究能力、知识层面等方面的原因,限制了该层面的研究。使得本研究结果不够全面深入。

5、对比班与实验班的前后观测没有进行比较,本研究缺少了横向比较环节,因此研究的效度受到一定影响。

6、教师观察过程中的标准不尽相同,对观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7、不同年龄儿童行为规范的探讨,由于比较复杂,没有展开研究;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是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社会、学校不可忽视的教育任务,也是全社会形成高度文明的必由之路。可以肯定的说,学校教育就首要是养成教育。这一点,是我们在研究中明显感悟到的,提出来与同行分享。养成教育方法很多,只要人为的干预,就有效果,关键在于能否持之以恒。如何教育,本无定法。学习、研究、探索,仍然是我们学前工作者不懈的追求。习惯养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今天的儿童,明天是祖国的栋梁,二十一世纪接班人的素质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从小培养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当今的素质教育落到实处。

五、结论

经过实践研究,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有了很大改观,家校共育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家校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和谐

通过学习研究,使教师的观念有了极大的转变,过去,不少教师显得孤立、封闭,甚至还时常以教育者自居。现在,教师都意识到了家长在儿童教育中所处的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而主动去接近家长、了解家长,鼓励家长参与到各种教育活动中来,充分利用家长不同的职业特点和个体素质中的优势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家长的教育潜能,取得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良好的沟通接触使家长对儿童的工作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并能在行动上配合教育工作,处处可见到亲子合作收集的材料、制作的玩具、家校同乐的照片、家长和教师共同设计的活动等。家校之间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因缺乏相互理解而出现的教师怨家长、家长找教师的不良现象,家校之间的关系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融洽、和谐,家校再也不是两条互不交叉的平行线。

(二)家长的教育意识和技能有了明显提高

家长进一步明确了早期教育的重要性,掌握了一定的科学育儿的方法。由过去的漠不关心或只注重智力因素的培养到如今既重视智力因素、又注重心理因素和能力的培养,爷爷奶奶对孩子也不再是盲目地溺爱,而能和孩子的父母达到一定共识,改变了以往一方教育、一方护短的“无用功”现象。家长已能注意到环境的创设,材料的提供,能够根据孩子的身心特点和兴趣需要教育孩子,打骂现象不断改少,说理、引导方式明显增多,基本改变了过去面对孩子时的权威、武断、以及不知所措的状况。他们主动与教师沟通,积极参加幼儿园的各儿童动,全面关心幼儿在园情儿童因此,家校合作在培养孩子独立性、自理能力、交往能力、合作能力以及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增强自信心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三)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显著增强

通过课题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教师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她们对幼儿成长的儿童及现状有了更具体、清楚的了解,并能以此为依据制订高质高效的保育教育计划,与家长也结成了亲密的教育伙伴,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出谋划策,能针对不同家庭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和解决策略。教师们还善于总结反思,科研能力、综合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大家围绕课题每月撰写笔耕,有多篇论文在全国级、省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

孩子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呵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争取整个社会对此的关注,要加大呼吁力度,不断改善农村教育环境,从而充分利用资源,让家庭教育朝着更为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鸿羽著《教育就是培养习惯》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6月 印刷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