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专项奖励发放方案精选(九篇)

专项奖励发放方案

第1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

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我县为黄土高原区,每亩按1.5元给予补助。

第三章牧草良种补贴

第十条牧草良种补贴是调动农户种植牧草的积极性、推广牧草良种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牧草良种补贴发放要按照“明确对象、核实面积、合理补助、准确发放”的原则,对补贴对象、规模、资金实行“三公开”,坚持谁种草,谁享受补贴,多种草、多补贴的方针,采取先种草,后验收,再补贴的方式,把牧草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种草农民的利益。

第十二条从2012年起对选用优良牧草品种进行人工种草(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和草场改良的农牧户进行牧草良种补贴。全县牧草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直接补贴和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兑现。牧草两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补贴资金的65﹪通过财政惠农“一折统”直接发放到农牧户,补贴资金的35﹪由省草原总站以牧草良种形式统筹使用。

第四章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省草原站统筹安排使用。省、市将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助机制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到位后在保证县级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依据考核结果再将奖励资金分配到各乡(镇)。

第十四条省、市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草原植被恢复评价、草畜平衡评价、农民收入情况以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县上对乡(镇)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乡草原划定、承包工作进展、表册填写建档、资料收集及公示等情况。

第五章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县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指导意见,编制宕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农牧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1、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各乡(镇)按实施方案将草畜平衡面积、种草面积及补奖资金分解到村。

2、各村按乡镇分解数据,将面积和资金合理地核实分解到户。经村上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由村支书,村主任和村理财小组组长三人签字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3、各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畜牧站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草原生态补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4、草原补奖办公室对各乡(镇)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拔付补助奖励资金。

5、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财政所和信用社负责将资金通过惠农财政“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宕昌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县农牧局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及补贴资金兑付回访复查核实;各乡(镇)具体负责本乡(镇)草原划定、承包面积登记、公示、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和补贴信息建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监督电话,并予以公布,主要受理政策咨询,接受群众监督,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县草原站也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向全县各乡(镇)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按照草原补奖政策,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不公、群众意见大、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除扣除补奖资金外,同时依照财政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当事人按照党政纪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乡(镇)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动农民实施草畜平衡、牧草良种种植的积极性,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真正起到保护生态和农民增收的作用。

第2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2021年修订稿) 

为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奖励性工资的实施要求,特制定本竞赛绩效奖励方案。本方案主要奖励教师参加评比获奖及教师辅导学生获奖两种情况。

一、教师参加评比获奖

1.范围界定:

参加由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室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区级、集团校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1000元。

(2)同一系列比赛项目,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例如:学会组织)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获奖,原则上降一级(例如:一等奖降为二等奖)颁发奖励。

(3)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4)优胜奖、鼓励奖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课堂教学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8000

6000

5000

市级

5000

2000

1000

区级、集团

1000

500

300

(2)其它学科技能类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3000

2000

1000

市级

1000

800

600

区级、集团

500

300

200

(3)其它学科以外的技能类比赛(教育系统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500

1000

500

市级

500

300

200

区级、集团

300

200

100

注:教育工会条线的不予奖励

(4)一师一优课、学科德育精品课

级别

部级

市级

奖金

800

500

二、教师教科研成果

1.范围界定:

(1)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其他机构课题原则上不在奖励范围内,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2)参评著作、论文的内容应属教育、教学范畴或与本人专业有关的研究成果,应突出其学术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价值和借鉴作用。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奖励办法

(1)教科研课题成果获得市以上推广或表彰的,颁发该课题组教科研课题成果奖。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2)对于同一成果所获奖项,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学会组织论文评比,原则上降级颁发奖励;非第一作者,奖金按50%发放。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作者单位未注明本校名称,不予奖励;第二作者,奖金按50%发放;编委成员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教学成果奖

等第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0

8000

6000

4000

市级

5000

4000

3000

2000

市级青年课题

 

3000

1500

1000

区级

 

1000

500

300

(2)论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2000

1500

1000

市级

1000

800

500

区级

500

400

300

(3)教育教学

奖项级别  

金额(元)

教育类全国核心期刊

500

教育类市级杂志

300

教育类区级杂志

100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辅导学生获奖

1.范围界定:

A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数外理化竞赛;B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劳技、科技、文体类竞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教师提供辅导、指导的证明(辅导训练计划或教案记录等相关证明)。对于不存在指导的获奖,学校经核实后将不予奖励。

(4)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原则上一项比赛安排一位辅导老师。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奖金归指导教师个人所有。多人指导完成,奖金归合作体并以参与量为分配标准,进行整体分配。

(2)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A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2000元、个人1000元;

B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1400元、个人700元。

(3)同一辅导老师同一项目取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主办的各种竞赛活动统一划入B类竞赛,且辅导奖原则上降一级处理。

(4)若学生在国际竞赛中获奖,则按照相应类别中全国竞赛的2倍颁发奖励;若学科竞赛虽挂名部级,但实质为地区区域性学科竞赛活动,则按照市级标准奖励。

(5)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6)优胜奖、鼓励奖不奖励。

4.奖励细则

(1)学科A类竞赛辅导奖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5000

3000

2000

3000

2000

1000

市级

3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区级、集团

600

300

200

300

200

100

(2)学科B类竞赛: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

500

300

500

300

200

市级

800

400

200

300

200

150

区级、集团

500

200

100

200

100

50

 

特别说明:

1、如果有比赛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但确实为学校带来较大的荣誉,由校务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奖励。

2、对于教师在调入本校之前的老单位时参加比赛获奖,不予奖励;教师参加比赛获奖当年调离本校,不予奖励。

3、教师参加比赛获奖,证书或公示上未注明本校名称的,奖金按50%发放。

4、当选“白鹭奖”的教师,奖金为原获奖基础上补足至白鹭奖的奖金额度。

5、本奖励按学年度结算,结算时间在每年六月份。请各位老师保管好奖状,及时申报。

第3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钱祝伟原是朗地公司的总工程师,在其任职期间,先后组织和参与了“锁簧装置”和“柱塞弹簧”两项发明的研发,尔后这两项发明创造均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下海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九个月后获准。在下海公司申请专利时,在发明人栏只署钱祝伟个人名字。

后来,下海公司与朗地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上述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朗地公司。不久,朗地公司与雷富公司签订了《A型、B型产品技术转让协议》,将上述技术(包括两项系争专利)许可给雷富公司使用,其技术入门费为250万元;技术提成费为相关产品净售价的4%,朗地公司共收取技术使用费计1600万元。

下海公司与朗地公司此前曾在1998年和1999年对原告进行了住房奖励、购房款奖励和企业突出贡献奖金奖励等。钱祝伟退休后仍感不足,双方协商过程中,朗地公司和下海公司突然收到钱祝伟的状,要求两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职务报酬200万元。

上海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并组织了两次专家鉴定,经多次调解不成,法院判决朗地公司支付钱祝伟专利报酬27万余元,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我是在2005年6月接受被告方下海公司的委托接受了这个错综复杂的专利报酬纠纷案。原来,朗地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是国有集团公司下海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原告方钱祝伟是朗地公司主管此事的总工程师,两项专利申请文件上只有钱祝伟一人的署名,当时没有引起重视,不料却酿成后患。

我对此案的判断是该公司原总工程师离职后向公司索要巨额职务报酬。诉讼尚在进行,不料,案外第三人雷富公司以两项系争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经口审后,于2005年12月23日决定:宣告上述两项专利全部无效。

在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我考虑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专利报酬是否应该支付;二是如果要支付专利报酬,理应合理合法;三是涉案专利是一般技术,并非核心技术,相关技术贡献率如果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来,那就无需再请鉴定机构,正是由于这是个复杂的技术难题,法庭才会求助于五位技术专家科学地自由裁量,裁梁结果应当受到尊重。四是专利被宣告无效后,那么专利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申请日起就无效,并非从宣告日起无效。只是专利被无效后,其先期已被执行部分不再回转而言,而尚未执行的理应停止。

但是,最后合议庭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但终因差距颇大,调解不成。在2007年12月25日,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朗地公司支付原告专利报酬27万余元。朗地公司去函中院,表示服判,不过如果对方上诉,则我方也上诉。后原告果然上诉,朗地公司也就被迫上诉。目前,高院庭审也已结束,并因双方差距仍远,故调解未成,高院将择日做出判决。

【律师感言】

勿将专利报酬和奖励混为一谈

很多国有企业对对专利报酬支付机制认识不够,更分不清报酬与奖励的区别

本案后,我通过本案的事实,了解了当前国有企业在专利管理方面,尤其是在专利报酬方面存在的问题,颇有感慨。

自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在国内已经越来越为公众所关心。众所周知,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是工业产权。我国政府积极鼓励科技创新,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很多国有企业对知识产权都很重视,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创新,提倡专利申请。

但随着国有企业专利申请量的不断增加,问题也接踵而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不论是自行实施还是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均需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对此,很多国有企业认识不够,如:有的国有企业很重视科技人员,在他们发明创造后,给予了重奖;有的国有企业没有报酬机制,对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不知道要支付报酬,更分不清报酬与奖励的区别。前者是国有企业把报酬与奖励混为一谈,不明白奖励是一次性的,报酬是经常性的等;后者是国有企业在机制上就有问题,存在纠纷的隐患。

专利报酬制度既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国有企业就应该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利报酬制度保证,那么企业科技人员该有的拿不到,该得的不敢要,这样就会影响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会诉诸法院,激化矛盾。我认为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上策,应该是通过国有企业自身完善专利报酬机制来解决,防患于未然。

专利机制事关企业持续发展

建立国有企业专利报酬支付机制直接关系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不仅可以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创新,还可以为企业创造和谐的氛围,否则企业的持续发展也将难以为继

国有企业的领导应当正视专利报酬问题,该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如果解决得好,不仅可以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创新,还可以为企业创造和谐的氛围;如果解决得不好,则会挫伤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热情,企业的持续发展也就难以为继,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国有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构建合理的专利报酬的计算和发放机制,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建立长效的专利报酬制度。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应当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报酬,那么国有企业就理应执行。我认为,在企业内部制定相关专利报酬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专利报酬的规章制度应形成文字并予以公布,让每个人特别是科技人员都清楚国家和企业的报酬制度。条件允许也可以经过例如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机构让企业职工发表意见,并表决通过,最终形成企业长效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企业科技人员的合法利益。

其二,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众所周知,专利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有的国有企业申请了很多专利,但并没有管理好。企业拥有多少专利、专利有多少自行实施又有多少许可实施以及专利报酬的计算、统计汇总和发放等,这些复杂、繁琐的工作均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人员来进行管理。

有些国有企业虽设立了相关的专利管理机构,例如:在企业法务中设人管理或者在生产管理的部门中设人管理,但由于这些管理机构或徒有虚名,流于形式,或身兼数职,疏于管理,往往难以有效管理。所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这样才能使专利报酬的计算和发放落到实处,例如:在企业内成立专利管理办公室或知识产权部,这些专门的管理部门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其他部门,直接由总经理管辖,也可设置于办公室、法务部、劳动人事部或总师办,视情而异。技术部门和车间要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定期做统计报表汇总,使上下左右形成一个技术创新专利发明的统计网络。

第4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关键词:西部地区 高校 绩效工资 分配方案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工资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劳动者三方利益的分配,劳动者积极性的调动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高校教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津贴补贴则根据工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发放,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而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由高等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自主分配。通常意义上的“绩效工资”分配即是指由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问题,即上述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中活的部分的分配。

通过多年的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践,一方面扩大了高校收入分配的自,建立和完善了学校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激发了高校的内在活力,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高校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在于科学设岗定编,以达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效果。高校已实行竞聘上岗,但部分高校的这种竞聘上岗往往流于形式,一轮竞岗结束,只有少数岗位调整,还有个别岗位出现因人设岗的倾向,未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另外,部分高校在实施中基本以单一的“可以量化、可以测评”的考核指标为主,例如以教学工作量、论文篇数、论著、发明专利等进行数量累计考核,淡化了高校的育人及社会服务功能,这些常见的考核方式存在明显的缺陷,有人为了评聘上更高一级的岗位并取得更高水平的绩效工资,在学术上急功近利,滋生了学术腐败,这与绩效工资改革的初衷相去甚远。

在高校由规模化发展转变为内涵式发展的新常态下,为了更好地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2015年末,笔者在本校拟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之际,随单位同事一起先后调研了西部地区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开展较好的部分省属高校,其中四川省5所,重庆市1所,广西省1所。通过座谈交流,重点了解各高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分配特色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双方进行了深入地探讨。通过对各高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完善路径提出笔者浅见,以供参考。

一、调研高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基本思路

笔者先后调研的高校绩效工资分配都采取了校、院两级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二级单位的分配自。他们参考了多种指标对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分配,划拨到各二级单位自行发放。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细则经过本单位三分之二及以上教职工签字同意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这些高校分配方案总体上兼顾了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教辅人员的利益,尽管分配模式不尽相同,但对绩效工资的分配都自上而下进行了统筹并进行总量控制。

二、调研高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几种模式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性文件中,高校的绩效工资都包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40%。通过归纳调研高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有如下几种模式。

1.按岗位设置进行分配,突出业绩贡献

(1)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比例

采用这种绩效工资分配模式的高校,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4%,调节基金占1%。

(2)基础性绩效工资算法及发放方式

高等院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合理规范的岗位编制、人力资源管理、激励考核制度。高校应根据岗位类型确定不同序列的岗位绩效体系,适当拉开不同岗位序列及同一岗位序列内不同岗位层级人员的收入差距,以便增强薪酬的激励性,同时完善内部公平性。采用这种“按岗位设置进行分配,突出业绩贡献”分配模式的高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学校统筹发放。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等级的职责和任务,采用设置权重系数或明确制定绩效工资指导性标准的方式,以岗位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当量×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

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当量根据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岗位聘任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岗位人员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需履行相应的基本职责。学校根据各单位受聘人员对应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月将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划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结合受聘人员岗位、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和年度考勤考核情况,核准上报,由学校按月发放。未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未认真履职的人员,由各单位核算并报人事处扣减。

(3)奖励性绩效工资算法及发放方式

教学科研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激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创造性地工作而设立,其标准主要依据各单位对学校的贡献大小和竞聘上岗人员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岗位职责后所取得的突出业绩来确定。比如,参考学生人数、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成效、创收经费、办学效益、岗位职责、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多种指标,将核算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到各二级单位,按其自定的实施细则发放。所有机关教辅单位的奖励性绩效总量则以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人均水平的一定比例(80%-85%)乘以机关教辅单位的人数进行划拨,同样由各部门根据自定细则进行发放。

第二,机关教辅部门的年度与季度奖励。机关教辅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包括部门建设与专项工作、年度工作业绩、工作作风与服务质量三大板块,分为自评、专项测评(权重50%)、校级领导测评(权重20%)、交叉测评(权重30%)四部分。考核结果等级、各等级奖励标准、绩效工资的拨付办法、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级挂钩方式、季度绩效考核发放办法等均与学院相同。

(4)单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学校还设立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与其他专项工作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重点奖励。

采用这种绩效工资分配模式的高校,强化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并与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以此鼓励二级学院扩大办学规模(学生人数),提高办学效益(学费收入),调节师资队伍结构和生师比,同时鼓励机关教辅部门积极履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重点奖励,鼓励教师潜心教学,积极投身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参考指标较多,相应的配套文件比较完善,强调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直接挂钩,机关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水平有较强关联性,能够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按工作任务进行分配,重点奖励突出贡献

采用这种模式的高校,学校绩效总额由单位综合性绩效工资(90%)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10%)构成。

教学科研单位综合绩效总额由本专科教学绩效、研究生教学绩效、科研成果奖励绩效构成,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科技处按照核拨办法核算。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合计得到全校当量课时总量,用课酬总经费除以全校当量课时总量得到全校当量课时课酬(课时费),各教学单位的当量课时乘以课时费得到各教学科研单位的本专科教学绩效。研究生教学绩效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绩效(研究生人数、课时等)、学科建设绩效(综合考虑申报、获批、在建、验收及评估等因素核定)、质量与管理考核绩效。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分为科研成果绩效、科研柔性绩效、科技成果转化三部分。教学单位的教学综合绩效还包括教学综合奖励绩效(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申报、教材、教改论文、教学成果奖励、新专业申报)、教学工作专项绩效(专业建设、基础课程建设、卓越工程师计划专业建设、一本招生专业建设、创新班、学生体能测试等)。

非教学科研单位的综合绩效根据单位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效能等进行核算,由人事处制定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绩效核拨系数,对各非教学科研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进行核拨。教学管理绩效包括教职工管理绩效、学生管理绩效、教务管理绩效,根据教师人数、学生人数、总课时量等为基础,分项核算,累计计算核拨绩效工资。

这种绩效工资分配模式的总体思路比较清晰,高校对教学科研单位和非教学科研单位都制定有极其详细的绩效考核办法与绩效工资核算方案。在对二级单位绩效工资进行分配时参考多个指标进行,方案比较完善,公平性较强,但是对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目标考核、绩效工资分配具体操作办法比较复杂,不易掌控。

4.打破身份,竞聘上岗,按岗位任务进行分配,兼顾综合业绩

采用这种分配模式的高校,采取“以绩定岗,能上能下(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岗位续聘),二级管理”原则,打破人员本身的职称或职务身份进行聘用,比如业绩优秀的讲师可能被聘任到副教授级岗位上,业绩不突出的教授可能被聘任到副教授级岗位上。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精细化管理,如对教学科研岗、专职教学岗、专职科研岗、专职辅导员岗、实验管理员岗等岗位都有明确、详细的岗位任务,并对二级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岗位数控制。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算是根据各二级单位实际聘用的绩效工资岗位数以及各类岗位基本任务的完成情况,以指导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和确定的基数来核拨各二级单位每月基础性绩效总额。指导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仅作为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结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不作为各二级单位基础性绩效发放标准和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质量津贴、业绩津贴、业务津贴、教授博士津贴、专项人员津贴、部门基金、获奖奖励、创收提成等,根据相关核算办法,全部核拨到各二级单位自行分配。

这种绩效工资分配模式彻底打破人员职称或职务身份进行竞聘上岗,尤其是通过低职高聘的形式,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形成激烈的竞争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积极性。这种模式对分配方案的公平制订、各岗位等级的数量及其条件设置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几种绩效工资分配模式的共同特征

经过上述几种绩效工资分配模式的比较和分析可知,每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特色,总体来说,有如下共同特征。

1.完善的绩效工资分配配套文件

纵观上述高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无一例外地都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文件,比如人员编制的核定、岗位聘任与考核、教学工作量的核算、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特殊贡献奖励、学生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励、绩效经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这需要党办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工部等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务进行任务下达并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

2.分配方案的公开和公平

无论采用哪种分配模式,每个学校和学院的分配方案都须交由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级分配方案还必须获得本单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数同意,方能报学校审核执行。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多轮的公开讨论,通过后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公平性上就有充分的保障。

3.绩效工资发放的可控性

无论哪种绩效工资分配模式,都是自上而下将绩效工资进行切块划拨,实际划拨到各二级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都是确定的,可控的。一般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文件及当年的绩效工资总量,向学校提交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分配的建议方案,获得通过后由计财处编制财务预算。各单位所有的绩效工资发放都必须经过人事处审核后才能发放。经过预算统筹后,高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是完全可控的,不会出现绩效工资总量发放超标的问题。

四、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完善路径

价值分配绝不仅是一项技术工作,而是一种战略性思考。高校肩负着国家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高校的绩效工资分配事关学校发展大局,它对国家高等教育办学整体水平的提高,以及高等教育国际话语权的争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高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实施起来需要一个漫长而严谨的过程。一份优秀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出台大多要经历收入分配愿景的阐明、前期调研、数据采集、分配模型的制订、数据模拟与意见反馈、模型修正、分配方案的正式出台等一系列过程。通过调研高校同行介绍他们在绩效工资分配方面目前存在的困境及进一步地深入交流,笔者认为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是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重要路径。

1.全方位审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民主性和基础性

制定一份完善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要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并进行广泛地调研和精心设计,更需要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使大家了解、熟悉、理解政策,对新分配方案的完善各抒己见,从而以主人翁的姿态支持学校的收入分配改革。这些改革涉及人事聘任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政策的调整,更涉及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全面摸清全校教职工工作和收入的基础现状,对设计的新方案进行严谨的数据模拟,主动与教职工进行广泛沟通,系统分析新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对不同部门和职工群体的影响,使推行新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激励效应最大化,阻力最小化。

2.多角度确保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和价值标准一直是许多人的社会理想, 也是组织管理中的敏感问题。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是否公正合理,不仅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满意度与行为表现, 还会影响到学校组织的绩效, 甚至是社会的稳定。高校的绩效工资分配为广大教职工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人们总将自己的绩效和报酬与其他和自己条件相等的人进行比较,二者之间的比值相等,他们就会有公平感。任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虽以公平为要义而设计, 但在制订及运行的过程中依然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因素。所以,充分论证绩效评价方案的适用性、评价标准的差异影响对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尤其重要。

3.多层次体现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激励性和导向性

对于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部级教学名师等各类高层次拔尖人才实行年薪制,鼓励他们潜心教学和科研,保障他们的学术自由,争取多出创新性成果,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为高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发挥中流柢柱的作用。同时激励校内教职工以他们为标杆,达到相应条件后仍可享受和引进人才同水平的绩效工资。对学校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平台的建设,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同样不可缺位。绩效工资分配不仅仅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还必须体现学校的政策导向性。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3号)中明确提出,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近期将每两年调整一次。即每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都会将一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其中,这意味着今后各高校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都不再会出现大幅增加的情况。因此,在绩效工资越来越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多层次体现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激励性和政策导向性,发挥绩效工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保障作用,才能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使每一位教职工都能充分实现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1]于东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资制度研究述评[J].中国劳动,2014(12)

[2]曹文军,石阳,王威威,吕兆丰.高等院校绩效工资调整机制建设的多维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4(18)

第5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一、生态建设资金筹集

(一)建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一是从20*年起,市、乡镇两级政府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生态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等),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生态农业建设资金。二是从20*年起,市、乡镇两级政府结合工业技改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生态工业建设资金。三是在城市建设维护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排污费、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出让收入等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生态建设资金。四是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和国家专项资金补助。

(二)积极争取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林地、矿山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贷款的融资渠道。

(三)大力推进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和环保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和推广通过水权转让、矿业权招标拍卖等方式筹集生态建设资金。

(四)通过财政扶持等政策,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市建设。

(五)逐步建立生态资金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二、生态建设政策措施

(一)鼓励发展生态农业

1、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支持发展高效农业、推广农业喷灌节水措施;鼓励在交通干线两侧进行坟山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荒山造林;鼓励在适宜地区合理开发荒山荒地,建设水(干)果、茶叶和多年生药材等基地。凡从事上述农业生产或绿化造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按市政府原有的扶农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2、大力支持畜禽养殖业生态化改造。凡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做到污水达标排放或农业浇灌利用,猪粪无害化处理并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30%的补助。凡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常年存栏量1万羽以上的养鸡场,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30%的补助。以上农业养殖项目若与无公害蔬菜(或其他农作物)基地就近构成完善生态物质循环链,做到废水与畜粪综合利用、沼气能源利用、废水与固废零排放的,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80%的补助。

3、“万里清水河道”水利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和水保工程)采用了生态化设计,农村河道整治以清淤与植被固岸为主、城市内河固岸采用多孔设计或植被固岸,较好地保护了河岸带与河滩的生态功能的,按工程轻重缓急程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市政府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执行。

(二)大力发展生态工业

1、被认定为省级、部级技术创新项目,或获得省级新产品鉴定、部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其工艺或产品对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有积极作用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1*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2、凡投资建设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加工厂(仅限于回收市域内农用薄膜),根据其建设投资规模和回收能力给予投资主体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3、凡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4、凡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凡按规定需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或总量小于标准值(或核定量)5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中,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重污染企业,根据其排放污染物削减量,另给予清洁生产奖励。

(三)积极推进人居环境生态化建设

1、根据《*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态乡镇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论证的,给予相关乡镇编制经费补助2万元。

2、通过*市级以上生态村验收的,予以奖励0.5至1万元。通过*市验收并获得*市生态乡镇称号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创建乡镇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获得省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再予奖励4万元。

3、支持新农村建设、旧村改建与村庄环境整治,凡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并启动旧村改建和环境整治,通过全面小康新农村验收的,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快旧村改建与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办〔20*〕37号)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4、凡列入奔小康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按规划要求建造污水无动力厌氧净化池的公厕,按净化池池容每立方米补助200元。

5、乡镇建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由各村收集、乡镇集中填埋,渗漏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市生态办验收后按渗漏液处理能力每立方米补助1000元,运行费用每年每立方米补助1元。

6、符合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条件的县乡通村公路,其路基改造经验收后,达到技术标准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49号)执行。

7、凡被评为*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社区”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0.5万元;被评为浙江省级以上“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社区”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1万元。

8、鼓励在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学校、行政办公集中区、商业集中区、宾馆等用水集中单位推广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技术,解决水资源短缺与生活污水污染问题。凡实现小区内污水处理后回用40%以上的单位,按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

(四)加快修复矿山生态环境

采矿权人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及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修复治理任务的,治理备用金全额返还。对已关闭的矿山进行生态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矿山规模大小(按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计算)给予适当奖励。

(五)鼓励发展生态旅游

1、按国家绿色景区评定标准进行垃圾回收处理的旅游区,给予适当奖励。

2、积极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经省绿色饭店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绿色饭店”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资金管理

(一)加强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使用按照“投入渠道不变、建设内容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管理责任不变”的原则统筹安排,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6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一、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面临重大历史机遇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后,各级政府部门给予高度关注,许多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区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我国政府逐年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从财政上、税收优惠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00万吨标准煤”,“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聚力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面临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从地方层面上来说,我区正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8337”发展思路,加快实现“把内蒙古建成保障首都、服务华北、面向全国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及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目标。我区政府2013年安排了8.01亿元节能专项资金,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我区是煤炭大省、能源大省,煤炭产业依然占主导地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多实施在工业领域,可改造项目较多,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大,节能空间广阔。我区完成的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超过16万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有15个,占总数的45.45%。

2013年底至2014年初,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印发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备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项目备案和申报、节能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等制定了标准、明确了程序,为下一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区拥有广阔发展前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相较其他省市,我区注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实施项目数量少、业务范围窄

从获得国家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上看,北京市累计达448家,上海市382家,河北省102家,山东省284家,我区仅20家,占全国备案总数的0.6%。据调研,上海市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总规模达100多亿,从业人员3万多人,年均完成项目200余个,节能服务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相较之下,我区4年内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33个,业务范围在工业领域,其他领域均未有所涉及。这些项目中,区内注册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改造的项目仅2个,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实力较弱。

二是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起步较晚,部分配套政策尚不完善

我区在2013年明确了全区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开始走向有序发展。但其它配套政策,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等尚未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三是地方财政奖励扶持力度不大,仅奖励符合国家申请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我国部分省市采用国家奖励政策和地方奖励政策两种模式,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在中央财政奖励标准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北京市对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56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地方配套财政奖励为36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160元/吨标准煤。符合地方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地方奖励政策模式,北京市地方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为50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350元/吨标准煤。

目前我区只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资金仅为60元/吨标准煤,扶持力度偏低。自2013年至今,国家仍未开展第六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工作,我区很多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因不能在国家备案而无法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这些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我区也未出台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促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营造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借鉴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抓紧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四大平台”

1.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争取尽快落实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加快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合同能源管理专家库,以便有关部门、企业查询应用;二是建设网络申报系统,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报备、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等网上申报、审核和回复,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三是实施推荐“优秀”目录制度,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与产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2.建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建议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节能中心、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形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每年定期举办自治区节能环保产业合作峰会,以不同主题、不同形式举办“供需见面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会、银企对接会、节能环保展览会等,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建筑大户、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活动,推进我区合同能源服务市场化建设。

3.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服务平台。银监会《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要求银行业切实将绿色信贷理念融入到银行经营活动之中,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产业发展。2013年,上海市有关部门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推出“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信贷”服务,创新了10项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并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的绿色信贷。我区可参考上海市相关做法,联合银行业内人士开展相关调研、召开座谈会,探索研究、协商洽谈,创新推出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绿色信贷产品和融资方案。

4.建设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平台。借鉴上海市开展节能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经验,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对与合同能源项目相关的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信用等级评级,促进企业及相关部门自律,为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各方提供保障。

(二)抓紧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1.加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力度。为了鼓励我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建议从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地方配套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提高地方财政奖励额度。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资金由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260元/吨标准煤;制定我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我区扶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

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承担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等。

2.加大重点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力度。一是在公共机构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政策,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定和实施公共机构能耗使用定额标准和用能支出标准,强化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下达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重点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并给予财政奖励补助,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在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既有建筑、城市道路绿色照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实施节能改造。

第7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一是领导重视。局党组对“两扶”工作一直很重视,每年年初要召开全市“两扶”工作动员大会,专题安排部署当年度“两扶”摸底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对所辖各村(居)符合政策的“两扶”对象摸底上报,做到不漏报1人,不错报1人,确保“两扶”工作“零上访”、“零举报”、“零误差”,促使全市计划生育“两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强化责任。为了将“两扶”工作落到实处,市人口计生局每年要与乡镇(街道)签订奖励扶助工作责任状,将奖励扶助对象摸底准确率列为计划生育考核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并明确规定,全局干部职工年终奖金与联乡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准确率挂钩。通过落实责任,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全市“两扶”工作有序进行。

三是反复核查。为了确保“两扶”对象摸底准确无误,奖扶资金发放到位,我局对上报的“两扶”对象反复核实,一一排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实行“三审制”。初审由驻村干部与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审核;二审由乡镇与我局联乡人员一起共同审查;三审是奖励扶助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政策逐人逐项严格审查,对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的档案资料严格把关。另一方面,进行公示。凡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要在村务公开栏和乡(镇)办事处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第三,我局将“两扶”对象名单在电视台实行滚动播放,做到了摸底准确率100%,上报及时率100%,发放到位率100%。

四是保障资金。为了确保“两扶”资金及时、准确到位,我局积极争取市财政局的支持,在年初预算时,将当年度奖励扶助资金列入了专门预算。财政局采取与粮食直补相同的方式,专帐储存、专人管理。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每一个扶助对象手上,实行一人一本存折。同时,每年5月份对各乡镇财政所去年发放的资金进行了跟踪调查,确认上年度的扶助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六年来,全市通过调查摸底、核查,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共5425人,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355.47万元,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奖励对象355人,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奖励资金37.67万元。

第8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第二条节育奖励对象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具体是: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第三条奖励标准为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转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第四条节育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节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节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五条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节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节育奖励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与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八条节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在落实了绝育措施后即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扎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后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第九条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户口,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汇总所有镇(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节育奖励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局),同时将已确认后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的节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确认后的节育奖励对象发放《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条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节育奖励金从节育对象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起计发。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县)自定。

第十一条节育奖励金的领取。

节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金融机构领取奖励金。

节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节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或取消奖励资格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三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节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节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四条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办理节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分别于当年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情况,汇总全市《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区(县)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金的预算、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财政部门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节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市、区(县)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节育奖励金每年分二次,分别于1月底前、7月底前拨至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节育奖励金专户;

(三)区县财政部门将节育奖励金专户的年度节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金融机构;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拔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节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金融机构在收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节育奖励对象数据库。金融机构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局和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节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节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五)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二十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按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9篇:专项奖励发放方案范文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按照企业纳税销售、税收贡献、成长速度,评比“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授予“*市杰出企业家”、“*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颁发金牌、银牌,给予享受“绿卡制”,在卫生、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2.对社会贡献较大的“30强”和“30优”企业,在其当年实缴税费(除代扣代缴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3.鼓励“30强”和“30优”企业实施重大技改项目,在用地和融资上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由市领导联系,给予“一厂一策”扶持。

4.对第二、第三家实现股票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政策支持;以后上市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向中国证监委报送有关上市材料的奖励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在上市后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回)。

5.对“30强”企业设立入围奖和进位奖:20*年起新入围的每家奖励3万元;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6.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的贴息补助。对列入*市三年百亿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市本级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财务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财务数)再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7.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财务数)超过5000万元,设备投资占比达到60%的企业,给予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8.对当年认定的部级、省级、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9.对当年认定的部级、省级、绍兴市级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其中*市级奖励资金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认定的部级、省、绍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发展需求,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市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的,奖励20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新产品的奖励3万元,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本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的,加倍计奖。

1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企业和省、绍兴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通过省级信息化试点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对按规定进行备案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1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12.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2000元、1500元;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绍兴市、本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13.加快推进产学研联合。设立市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定攻关课题,并实施招标,课题完成并经鉴定后兑现补助;鼓励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每设立一家奖励5万元;运作正常的,经考核合格,每家每年奖励5万元;企业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每只签约项目奖励1万元。

14.在纳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根据科技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平台等内容评出“十佳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四、鼓励推进平台建设

15.设立200万元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建设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6.设立400万元个私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个私集聚区建设和个私经济发展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7.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及时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年纳税销售超过10亿元、20亿元和50亿元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规定标准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和6个百分点,主要用于科研开发用房和高技术人才公寓建设。

五、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18.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省著名商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19.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级和绍兴市级“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设立*市“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0.对获准设立标准委员会并实质性为主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订或修订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节约集约发展

21.在年度内新竣工投产的投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中评选“工业投资十佳企业”;在纳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中,根据亩均销售、亩均纳税额,评出“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控股关联企业一并计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22.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节能、节电、节水项目,每只奖励5万元。在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节能降耗十佳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23.对获得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七、鼓励实施产业升级

24.每年安排50万元工业性行业协会专项资金,根据行业协会年度活动情况、行业投入产销纳税实绩,结合“三比”竞赛,进行考评奖励。

25.鼓励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延伸拓展,政府实施“一产业一策”扶持。

26.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集群品牌的宣传。争取到部级基地称号的,对该产业培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奖励50万元。

八、鼓励对外开放合作

27.设立内资招商专项资金和外资招商专项资金各150万元,用于组织各类招商活动,吸引更多中外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

28.鼓励世界500强在国内的投资企业、知名上市企业、著名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及境外企业来嵊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对引进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的实施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实行“绿卡制”,特别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扶持。

29.凡市外境内投资者出资直接在嵊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收资本金1.5%。的奖励。本市企业与市外境内企业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达到50%以上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30.对当年增资扩股的外资企业,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1.对当年新批、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对上年结转、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10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2.对当年引进实到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只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外资项目,每引进一只另行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50万元人民币,其中50%可以奖励给有功人员。

33.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实行摊位费定额补助,每标准摊位补助最高为3万元人民币,不足3万元按实补助。企业参加市政府重点组织的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补助摊位费1万元。对同家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不超过两只标准摊位。

3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风险,按保费给予30%的补贴。

35.在境外设市场、开办企业、设立办事处,且运作有实绩的,给予投资兴办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36.对企业(含关联企业)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另行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含关联企业)单项最高奖励额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对上年度出口基数为零的企业,以当年度出口额的70%作为上年基数进行奖励,计算方法同有基数企业。

九、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37.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10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30强”和“30优”企业经营者的培训。

38.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科技创业中心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扶助资金。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硕士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且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