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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财税体制改革方案

第1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在财税体制改革下一步推进路线图上,包括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等任务都已经跃然纸上。与会专家特别指出,直接税改革是当前改革中的一项“短板”。包括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改革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各界越来越期待能够通过财税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经济增长。”财税体制改革历来是全局改革的突破口,相信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到位,体制机制活力有效激发,必将对下一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作为财税改革中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今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征税。

近年来财政工作积极推进以改进预算管理、完善税收制度,以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财税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批有力度、有分量的改革成果,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以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颁布实施为标志,基本搭建起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主体框架。积极推进预算公开,中央本级支出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分项目、分地区公开转移支付预算。财政对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一般不再采取挂钩方式,而是统筹安排,优先予以重点保障等。

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务院已经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相关要求,并制定了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

税收制度改革进展明显。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妥善设计相关政策方案,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调解生产、引导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步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也正在积极推进。

当前消费税已经迎来改革的窗口期,以纳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率为核心的调整有望加速推进,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或从生产转移到零售环节。

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2015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总额10542亿元,占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15.2%,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6.9%,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

另外,随着环保税的出台,一方面,征收力度的大幅加强,将为国家环保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利好环保政策、标准的执行;另一方面,将促使企业主动追求节能减排,加速环保投资,间接加速上游产业的优胜劣汰,促使僵尸企业的退出。从现实改革需要看,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过程中,财政深刻介入国家治理各个方面,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更为艰巨紧迫。应对增长放缓、引导结构变化、促进动力转换、防范潜在风险,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

税改进入深水区

阻碍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方案推进的,一部分是理论问题,比如哪些应该列入综合税、哪些列入分类税、哪些应该列入退税,以及税率确定。还有就是技术问题,税收部门需要掌握公民全部收入信息,征税能力也是一个考验。

除了理论与技术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舆论。坊间对于个税改革关注一直在起征点上徘徊不前,每当出现这方面的新闻,总会引发舆论巨大关注。最近一个有关“12万高收入标准”的消息也引爆舆论。其实,个税税制的改革最关键是整个税制的调整,然后才是税率这些问题。舆论对这些问题关切自有其道理,但也容易把个税税制改革焦点带偏,阻碍个税改革进程。

中国的税改正进入深水区,改革的难度不断加大,个税是其中难中之难,而民众对个税改革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在经济下行、居民收入增长放缓背景下,个税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下阶层税收负担,有助于实现中央提出的2020年居民收入比2010年增收一倍的目标。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间接税占70%,直接税占30%,这样的税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运行发展。由此,所提出的税制改革的推进路线是直接税的比重要增加,而间接税的比重要减少。只有直接税取得了进展,才可算是本轮税制改革开始产生效应。房地产税原来是要排在个人所得税之前启动的,当时预计在2017年形成基本框架,2018年或者2019年启动征收,但是现在看来,是裹足不前。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一个背景条件下就走到了房地产税的前面,二者的排序有了变化: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制在前,房地a税开征在后。不管怎样,它们都处于方案的设计阶段或者立法阶段,还没有进入到日常生活当中。

我们也要看到财税体制改革还面临不少挑战。从宏观环境看,世界经济虽然总体保持复苏态势,但面临增长动力不足,需求不振,金融市场反复动荡,国际贸易和投资持续低迷等多重风险挑战。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地区产业、企业之间增长情况差异较大,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很多改革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部分改革促进多方利益调整,而且有些改革相互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各领域改革进展不平衡。

直接税改革是短板

第2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对服务行业的三个制度性弊端,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实现服务业出口退税并且大幅度降低服务业税收负担水平,这有利于中国服务业发展以及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等。同时规范了增值税,所有进项税收都允许扣除,这也是增值税不降低税率而实现大幅度减税的主要措施。这个改革是大幅度全面减税的改革,对国民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虽然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均已列入税制改革总体方案之中,但营改增是最主要目标,如果此项目标实现不了,其他税制改革即使全部都成功,此一轮税制改革也不算成功。

“第一阶段”营改增已经结束

根据上海2012年试点数据,进入营改增试点的营业税大约300亿元,一年试点,300亿元营业税改为180亿元增值税,上海市收入减少120亿元,同时营改增以后增加了原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抵扣,这部分增值税减少120亿元,减税总规模大约240亿元,其中大约四分之三是上海市地方收入,四分之一是中央收入。

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2013年营改增减税1400亿元,2014年上半年已减税850亿元,由于电信业6月才开始实行营改增,估计下半年减税规模会大于上半年。因此,减税规模必然达到2000亿元。同时,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角度看,营改增的减税大体上由地方政府承担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中央承担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这就是截至目前营改增的减税成果。

这可以说是“第一阶段”营改增。“第一阶段”营改增是在此次财税改革方案在政治局批准以前已经实施的,是在现行税制和分税制不变的条件下推进的营改增。在政治局明确此次财税改革指导原则并原则批准改革方案以后,“第一阶段”营改增结束了。全面实现营改增的目标并没有改变,但必须根据新的指导原则设计继续推进直至完成的新方案。

在现行税制和分税制不变的条件下,继续推进营改增必然进一步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不符合中央政治局确定的指导原则。现行营改增的方案规定,营改增的增值税100%归地方所有,这就形成增值税的两种分成制度。一种是营改增的增值税100%归地方;另一种是原增值税仍按25%、75%中央地方分成。这两种分成制度不可能长期维持,两种分成制度的增值税势必会阻碍企业正常的兼并分立的资产重组活动,降低经济效率,阻碍经济发展。而且地方政府必然会鼓励和支持在企业设立、兼并、重组中出现更多的100%增值税归地方的投资项目,扭曲市场机制。所以,必须把现行100%归属地方的增值税也实行分成,而且要和现行增值税实行统一的分成比例。这也是此次财税改革方案中“规范增值税”的内涵之一。

而这项改革的推进在营改增减税的基础上,再增加中央收入,减少地方收入,就必然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的局面。因此,按照“第一阶段”方案继续推进营改增会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违背政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指导原则,这是继续推进营改增方案时所遇到的主要困难。

面对这一困难,有建议主张,为了避免中央地方财政进一步失衡,停止推进营改增。当然这个建议不会被决策层接受。但这确实是我们国家面临的深化税制改革和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失衡这两项改革的两难处境。

地方税体系合理的主体税种:消费税

营改增是解决经济发展问题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必须坚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因此,怎样寻找到另外一个财税改革的措施,能够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避免营改增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问题,就是现在能够走出改革两难处境的关键。

营业税是现行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据统计,自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两年之内,全国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总收入比重已经从三分之一左右下降到四分之一左右,如果继续按照第一阶段在现行分税制条件下推进营改增,营业税占地方收入比重还会大幅度下降。如果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规范化实行中央地方共享,地方税体系就失去了主体税种,这样的税制格局与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失衡的目标是相悖的。所以必须寻找出新的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从目前来看,有三种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第一,把消费税从生产批发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与车辆购置税合并划归地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第二,把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到15%,由地方在零售环节对商品和劳务全面开征2%的零售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第三,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对这三个方案的利弊进行综合性分析,可以肯定第三个方案是最不可取的。上海、重庆的住宅房产税试点得不到其他地方政府的认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取消扩大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工作安排。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进行房地产税的立法研究工作,由于在理论上和法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估计房地产税立法很难在近期完成。即使完成立法,能否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也难以定论。至少,第二阶段营改增不能等待房地产税立法完成以后再启动。

关于第二个方案,目前中国的税制所形成的税源主要来源于生产和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征收经验相对不足,征收率也相对偏低。因此,一次性让地方税务局在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全面开征零售税,作为税制改革远期目标是正确的、可取的,但在近期实施的时机不成熟。只有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取得成熟经验以后,才能考虑允许地方政府在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全面开征零售税。

相比而言,第一个方案从数量上看,有上万亿的税收收入划归地方,虽然不能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失衡的问题,但是可以在推进营改增和实行规范化增值税中央地方统一分成制度的同时,维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避免中央地方财政失衡问题进一步加剧。除此以外,别无它策。

消费税划归地方征管的实施步骤

从征收管理方面,可以随着营改增的分步实施,消费税也按照税目实行分步划转地方,由地方税务局在零售环节实施征管。

第一批,可以是地方政府具有牌照管理能力的汽车、摩托车,同时允许地方对房产在交易环节开征消费税,由于汽车、摩托车和房产均实行牌照管理,地方税务局征收能力很强,不必担心税款流失问题。

第二批,可以是汽油、柴油,由于已经在零售环节实行了信息化管理,因此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能力也足以控制税款的流失。其他税目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下放。

从目前来看,这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避免由于推进营改增导致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一步失衡的唯一可行方案。

实施建议

尽快设计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的实施方案,此方案的税制改革部分中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在营改增方面,优先加快对建筑安装和不动产销售实施增值税,同时将营改增的增值税实行与现行的增值税统一的分成制度。第二部分就是把消费税选择上述品目调整征收环节,划归地方。争取在三年最晚不超过五年内完成全部包括金融保险、生活服务在内的营改增,包括统一中央地方分成和消费税划转工作,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和数量的调整。

其他税制改革的内容比如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立法、环境保护税等等也应加快进行,但这些改革规模小,可以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出。其他调整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工作也应加快进行。

第3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上一轮体制中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没有能够起到很好的“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作用,过分强调了“均贫富”的原则。按照转移支付测算下来,人均财力落后的镇街每年从区本级转移的财力超过了税收增长最快的镇街,严重影响了镇街争当先进的积极性。新的一轮转移支付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探索区与各镇街财政体制的多元化改革,将“属地征收、分税分成”的机制,与内容更为广泛、形式更为科学、运行更为合理、调控更为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紧密结合,使各镇街人均收入水平、支出标准能维持大体相近的格局,进一步实现均衡全区公共服务水平的目标。具体的转移支付办法还要借助于统一与规范的财政支出标准来进一步的研究。

(二)改革统一比例的方案(方案二)

改革的基本思路,彻底改革目前税收分成拿财力基数与税收增幅全额直接挂钩的做法,对各镇街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统一比例,转移支付”的财税分成办法,与市财政对区财政体制全面接轨。即保障各镇街20*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核定各镇街收支基数,实现统一比例分成,分成数与20*年既得财力差额作为各镇街转移支付基数。

之所以采用统一比例法,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税源迁移的问题。如果不同的镇街实行不同的分税办法,税源的迁移给各镇街财力带来了较大的不稳定性,同时可能给区本级带来财力流失。实行统一的税收分成比例可以保证区本级财力不受影响,有利于适当解决迁入、迁出镇街的财力均衡问题。

(2)统一比例的结果,可以使一些税收基数比较大,经济发展速度下降、财力增长相对缓慢、城市与社会负担又相对较重的老城区街道,能适当降低其辖区内税收区级分成比例;同时使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经济发展潜力巨大、财政收入增长强劲的镇街,区级分成比例相应提高,尤其是增量集中的效果将比较明显。因此,在加大增量调节力度和均衡全区财力方面,可以说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

(3)市财政对各区与其他兄弟区的财政在实行税收的分成时,一般也采用统一比例法,改革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本方案调整共享税分成办法的核心内容是:

(1)全区各镇街实行统一的分成比例。初步拟将区、各镇街税收进行“八二”分成,即区本级占80%,各镇街占20%。区本级的分成比例低于20*年的实际比例85%,大型项目或新招商项目的分成情况可另行考虑。

(2)转移支付基数的确定。分别确定区对镇街转移支付情况,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

(三)按公共财政方向设计和推进改革的方案(方案三)

按照公共财政方向设计财政体制的实质和核心,就是合理界定财政支出结构,而其前提又是合理划分政府间的职责权限。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要求,并遵循中央赋予事权的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证政权运转,二是管理与调控宏观经济;三是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与此相适应,政府财政则应以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范围也必须以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来界定和规范。按照这一要求,结合市区的具体情况及政府职责分工的要求,我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1)公共安全和秩序,即公安安全、司法检察以及国家行政管理等;(2)公共服务,即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等;(3)公共工程即生态维护、环境保护等;(4)公共设施,即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城市排污、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为此,我们首先将预算内财政支出分为四大类,并根据其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密切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各镇街的标准支出水平,并以标准支出水平与其财力水平相对比,得出其新体制下的税收分成比例。具体方案为:

1、财政支出的分类。

(1)一类支出包括行政性支出(行政管理费、综合治理支出)、社会事业支出(卫生事业费、社区经费)与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其中行政性支出是政权建设、社会运转的物质基础和必然前提,特别是增加政法经费投入、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是各镇街政府要重点保证的对象;各区卫生事业费支出大部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出;社区经费是基层运转的重要保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是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一类支出为必保支出,在考虑20*年的实际支出、均量推断支出和回归支出的基础上,按100%的保障系数计入各镇街标准支出。

(2)二类支出包括市容环境管理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中市容环境管理费是公共服务支出的必要组成部分是需各镇街财政加大投入的项目;支农支出与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具有“少数产业”的特征,需作相应保护,故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策性补贴支出是政策性较强的支出项目。因此,在均量与因素法调节的基础上,亦按100%的保障系数计入各镇街标准支出。

(3)三类支出主要是一些部门的事业费与卫生经费,其中有的是有补偿收入的支出,有的是非必保的支出,有的是要视财力情况予以安排的支出。在计算平均值并考虑20*年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按90%的保障系数计算各镇街标准支出。

(4)四类支出包括企业补助支出等。根据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此类支出属财政逐步退出的范围,故按20*年实际发生数,以50%的保障系数计算各镇街标准支出。

2、以标准支出决定税收分成比例。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设计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一是充分利用第一阶段改革在属地征地、分税分成、金库划解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努力形成奖先罚后、共同增长的机制。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履行的职能(事权)范围已经界定,财政支出新的分类方法已经明确,不同支出类别的保障程度已经确定的前提下,以20*年为基期年,相应计算各镇街的标准财政支出水平,以此再计算出各镇街的总的支出水平,在此基础上倒推各镇街的新财政体制下税收的分税比例。即以事权的划分决定财权的划分。依此思路,*区新一轮镇街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计算过程是:

(1)计算一类支出的标准支出。

第一,均量推断支出。计算公式为:

某区均量推断支出=全区人均一类支出×该镇街测算人数

第二,回归支出

建立回归模型的主要目的是将各镇街的标准支出建立在财政收入与财政供养人口两个因素之上。具体则是以一般预算支出为因变量,以预算内财政收入和财政供养人口(测算人数)为自变量,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

建立回归模型的方法,是采用2004-20*年各镇街的5组数据,即:将每一年某镇街的财政支出都与该年该镇街的财政收入、财政供养人口(测算数)相结合建立一组数据,通过回归分析,建立财政支出相对于财政收入与财政供养人口(测算人口)的函数关系。经测算,回归模型为:一般预算支出=0.01×预算内经常性收入+8.8519×财政供养人口+65.12(相关系数为0.7909)

第三,汇总计算一类支出的标准支出。

计算公式为:一类支出的标准支出=均量推断支出权数×均量推断支出+实际支出权数×实际支出+回归支出权数×回归支出

在一类支出的测算中,为尽可能剔除不可比因素,测算人数采用年度平均和双口径加权的计算办法,计算公式为:测算人数=50%×(2006年和20*年的平均财政在编人数)+50%×(20*年和20*年的平均财政供养人数)

另外,由于一类支出是重点确保与调整对象,且考虑到将来体制调整的需要,在计算标准支出的过程中,我们也曾对其中的行政、社会事业与社保支出等标准支出的计算作进一步的细化处理,具体做法是:

按照行政性支出、社会事业支出与社保支出各自占一类支出的比重,将一类支出均量推断数分解为行政性支出均量推断数、科教支出均量堆断数与社保支出均量推断数,将一类支出回归支出(即20*年的模型值)分解为行政性支出回归支出、社会事业支出回归支出与社保支出回归支出。在分别计算行政性支出回归支出、社会事业支出标准支出的基础上求和,即得到一类支出标准支出。三个细项支出标准支出计算公式为:

一类(行政、社会事业或社保)标准支出基数=均量推断支出权数×均量推断支出+实际支出权数×实际支出+回归支出权数×回归支出

一类(行政、社会事业或社保)标准支出=一类(行政、社会事业或社保)标准支出基数×细项支出各自的确保系数

(2)计算二类支出的标准支出

第一,按综合因素法测算20*年各镇街市容管理费标准支出。

计算公式为:市容管理费标准支出=按城市功能系数分配的支出+按人口分配的支出+按土地面积分配的支出。

其中:

按城市功能系数分配的支出=十个镇街市容管理费支出之和×城市功能方面的支出对标准支出的贡献份额×各镇街城市功能系数相对比重(某镇街城市功能系数相对比重=该镇街城市功能系数÷十个区城市功能系数之和)

按土地面积分配的支出=十个镇街市容管理费支出之和×土地面积方面的支出对标准支出的贡献份额×各镇街土地面积相对比重(某镇街土地面积相对比重=该镇街土地面积÷十个镇街土地面积之和)

按人口数量分配的支出=十个镇街市容管理费支出之和×人口数量方面的支出对标准支出的贡献份额×各镇街折算人口相对比重(某镇街折算人口相对比重=该镇街折算人口÷十个镇街折算人口之和,折算人口=户籍人口+常住人口×50%)

公式中城市功能系数根据人口密度来设定,即人口密度超过2000人/平方公里的镇街,城市功能系数为1;人口密度低于2000人/平方公里的镇街,城市功能系数为0.5。

第二,按20*年实际发生数计算其他各项二类支出的标准支出。

第三,汇总计算二类支出的标准支出。

计算公式为:二类支出的标准支出=按综合因素法测算的城市容管理费标准支出+按20*年实际发生数计算的其他各项二类支出的标准支出。

(3)计算三类支出的标准支出。计算公式为:

三类支出的标准支出=[三类支出实际支出+(均量推断支出-三类支出实际支出)×50%]×90%

(4)计算四类支出的标准支出。

四类支出的标准支出=20*年实际支出×50%

(6)计算各镇街标准支出总额。计算公式为:

某镇街标准支出总额=该镇街一至四类支出的标准支出之和

(7)重新确定区与各镇街税收的分成比例。计算公式为:

某镇街税收分成比例=某镇街财力缺口÷该镇街辖区属地税收

其中:某镇街财力缺口=某镇街标准支出总额—该镇街上级补助收入—该镇街专享税—该镇街非税收入—该镇街应纳入预算进行综合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四、*区镇街财政体制改革各方案之间的比较与分析

上述三个方案在调动区与镇街两级的积极性、增强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改革的难易程度、与原体制的衔接、方便征收与操作以及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方面,互有差别,各有特点。

(一)调动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方面

由于三个方案均将全区的主体收入作为区与镇街共享税收,故无论采用哪一方案均能调动两级政府的积极性,但由于共享税调整的方向与幅度不同,全区尤其是各镇街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所受的影响亦不一样。具体情况是:

方案一沿袭了原体制最后一年的共享税收分成状况,分成比例未予调减,各镇街积极性较高。

方案二表面上是无差别地采用统一的分税比例,实际上它给各镇街所带来的影响完全不同,其中实际观音山镇财力分成占比税收比例为32.7个百分点,统一按照20%的比例测算,实际上转移支付基数已经接近了分成财力。而和平桥、虹桥、新城桥街道实际分成比例为5%左右,因此按20%的比例测算,转移支付基数同样比较大,一些镇街的积极性无疑将受到明显的打击。

方案三调动积极性的方式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留了原体制的优点与合理之处,有利于建立水涨船高和奖先罚后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与镇街积极性,进一步改善环境、吸引投资、做大蛋糕。二是共享税分成比例的确定考虑了基期年的既得利益与支出需求,且按标准支出来确定收入分成比例,使各镇街所受影响的方向相同。三是财力集中遵循了“保存量、调增量”的方式。

(二)宏观调控方面

1、关于集中财力。

集中财力包括存量集中与增量集中两个方面:

方案一对财力集中基本上还是维持现状,仅仅是适当增加了对薄弱镇街的转移支付补助。

方案二就存量集中而言,主要是通过调整上解来减轻区本级的支出负担;就增量而言,该方案对将来的增量没有集中,而且鉴于*区的收入结构现状和变化趋势,区本级分成比例高的镇街未来几年增幅较为有限;区本级分成比例低的镇街未来几年增长潜力较大,因此,若实行方案一,区本级在全区增量分成中的比重实际上将进一步提高,不符合财力适当下移的体制制定原则。

方案三有一定规模的存量集中,就增量集中而言,该方案财力对基层有一定的倾斜。

2、关于税源迁移

在税收属地征收的情况下,税源迁移对各镇街财力的影响客观存在,为适当兼顾区及税源迁出镇街的利益,需对此采取相应的办法。

方案一主要依靠所集中的财力,通过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来予以解决。

方案二由于实行统一的比例,故能从根本上解决迁移对区本级财力影响的问题,同时,区本级也能依靠所集中的财力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适当解决税源迁出镇街的困难。

方案三除了继续实行区对镇街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外,还就税源迁移问题制度了特定的解决办法,即:从20*年年终结算开始,对于20*年以来5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的迁移,迁入镇街所实现的属地税收按照三年过渡的办法来进行调节,即:第一年原迁出镇街与迁入镇街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税分成;第二年则按迁出镇街25%,迁入镇街75%进行分税分成;第三年则全部在迁入镇街进行分税分成。这一办法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税源迁移对迁出镇街的影响。

3、关于均衡公共服务水平。

方案一主要通过调整转移支付来实现一定程度的均衡。

方案二的分配,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在增量分配上存在巨大的波动,且未能综合考虑各镇街国民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不均衡。

方案三则完全按照公共财政的方向和原则来测算各镇街的支出需求,并以此确定分税比例。依此进行改革后,我区各级政府基本运行经费得到切实保障,按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要求,各级政府能提供大体相当的公共服务水平,公共服务类支出均等化程度有所提高。如,改革后各镇街一类支出(指为确保政府运作、维护法律秩序、提供社会保障及基本公共服务而必需的行政性支出、社会事业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其均等化程度是衡量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程度的重要尺度),水平最高的镇街比最低的镇街同改革前相比,差距缩小了51%。另外,为了加大财力均衡的力度,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重新调整区与镇街税收分配格局之一,又对原有的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建立了新的特定性转移支付,即对经调整计算后标准支出水平仍明显低于全区各镇街平均标准支出水平的镇街实行专项补助,计算公式为:某镇街所应获得的专项补助数额=某镇街人均标准支出低于全区各镇街平均标准支出的数额×某镇街测算人数×调节系数。其中:(1)人均标准支出水平实行动态测算;(2)某镇街测算人数=(某镇街上两年平均在编人数+某镇街上两年平均财政供养人数)×50%;(3)调节系数根据区本级财力状况确定。因此,这一方案较好地解决了均衡公共服务水平的问题。

(三)改革的难易程度方面

方案一属于微调,除个别镇街有调整转移支付的要求以外,改革的阻力较小。

方案二对于分税比例大幅下调的镇街将在增量分成方面带来致命的损失,改革将因此而遇到强烈的反对。

方案三采用统一的口径,方工、方法透明、公开,全区各镇街一视同仁;方案的测算与设计强调客观性,避免掺入人为因素,但是另一方面由于重新计算了各镇街财力基数,对原来发展较快、财力基数较高的镇街有点“鞭打快牛”,改革也会遇到一些阻力。

(四)与原体制衔接方面

方案一是在原体制运行期满后的新旧体制的完全对接。

方案二与原体制相比变化十分明显。

方案三从全新的角度来调整体制,同时又对原体制的收入格局和支出需求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五)方便征收与操作方面

在方便征收方面,三个方案均实行税收属地征收、金库集中划解、全区统一分成,故在税收征管环节都较为可行。

在财政体制管理的操作方面:

方案一调整幅度不大,可以平稳过渡。

方案二对各镇街的增量分配影响深远,各镇街与区财政的结算规模大,资金调度问题较为突出,区与各镇街中长期预算的安排需相应进行调整。

方案三尊重了各镇街的实际情况,改革的方向与办法相同,同时尽管改革引入了全新的观念和理念,但改革的最终结果并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畸高畸低的情况,并且方案又进一步简化了区与各镇街的体制结算关系,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六)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方面

在改革的科学性与先进性方面,方案三的相对优势十分明显。

1、按公共财政框架建立新的区与各镇街财政体制模式是我区的必然选择。

一是方案一与方案二无法从整体上调整全区利益格局并调整全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方向。由于全区(包括区与各镇街、镇街之间)利益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沿袭性,完全围绕区与镇街财政收入格局实行体制微调,或仅仅借助于税收返还进行保存量、调增量的改革,均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公共服务水平与可支配财力相脱节的情况,难以找到财权与事权的结合点,也难以使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发展潜力有大有小、分税比例相差悬殊、社会负担有轻有重的全区各镇街找到和认同调整体制的共同标准与方法。

二是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目前个别镇街呈现的经济发展“成长期——高速增长期——平稳增长期”的态势(与此相适应,税收收入由超经济高速增长转变为适度增长),从而导致辖区税源与事权负担之间出现不相匹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今后其他镇街的可能发展趋势。为此只有按照公共财政方向调整现行分税格局,才能使财政体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

2、方案三的先进性与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该方案较好地解决了公共支出体系的划分问题。

在收入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建立的基础上,推进收入体制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要解决公共支出体系的划分问题,为此,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合理地定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和财政支出的范围。方案三在结合公共财政研究的成果和借鉴其他兄弟县市的公共支出范围方面的经验,对整个支出体系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与政府的核心活动范围人密切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保障,这一做法既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方向,又兼顾了我区现阶段的具体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4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根据新华社披露的内容,《方案》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刊文指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上,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别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这意味着国税、地税仍将坚持分设,击破了业界关于国地税可能合并的猜想。

我国的分税制起源于1994年,在1994年之前,税收政策类似于包干制,地方政府在缴纳一定税收至中央后,其余税收全部归于自己。长此以往,造成了国家层面财政税收不足,彼时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收入不足问题,实行分税制,依据税种,将税务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和国地共享税。

分税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为中央统筹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另一方面,也有业界认为,分税制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支出不足的问题,开始从别的渠道找钱,一是依靠大量卖地增加财政收入,二是通过大量银行贷款,由此推高了房价,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的土地依赖症,同时大量银行贷款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沉重债务。

除此之外,因分税制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国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

业界一直有国地税合并的讨论。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使得这样的讨论更加热烈。

“营改增”将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换成增值税,因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营改增”涉及行业的原营业税不复存在,征管任务转移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任务加重。

实践中,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反映最大的问题,就是职责交叉,国税地税会产生税源竞争,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而且两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也推高了征税成本。

事实上,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中央也注意到并一直在探索合适的途径来解决。由于这一制度已经施行超过20年,简单将两个国地税部门合并无法根治原有问题。

显然,分税制有其自身重大意义,学者认为,凭借分税制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可以革除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旧体制症结,将企业置于不分大小、不论行政级别、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地位,打造中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同时,分税制跳出了包干制下中央、地方“讨价还价”的“体制周期”,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层级间形成稳定、规范的财力分配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在10月13日通过的《方案》中,除了明确国税、地税分设以外,还针对现行制度下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顶层部署。

深改组会议指出,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在业内人士看来,调整国地税征管职能,在“营改增”之后就显得很必要。国地税职能划分不清,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弊端也比较明显,国税地税共同征管企业税,因为职责不清,现实中有争抢税源的现象。

在现实中,存在税源竞争以及信息共享不畅,给群众办税带来负担的现象。因此,深改组会议要求,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税总局表示,要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别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由此,未来国税与地税之间将不合并,转而更加合作。

据《财经》记者了解,已有地方税务机构据此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合作机制。

第5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距离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近一年时间,回过头来评估这一年多来的改革实践,我认为,这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和以往的财税体制改革大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它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担负的使命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我特别注意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两个在理论上的贡献的亮点,其一是把国家治理这个概念从学术语言转变为官方语言,并且以此来定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这是以往所没有的提法。另外一个提法就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定位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的同时,又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就说明这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应当履行的使命是和以往的财税体制改革大不相同的,这是一个带有转折性和根本性意义的重大变化。

由此出发,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当中要把财税体制改革作为一个突破口和主线索来重点加以部署,其用意无非在于要以财税体制改革破题,以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铺平道路,由此来推进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税制改革应当说是这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先行军,早在三中全会公报之前的2012年1月份,营改增实际已经破题了。这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到“六税一法”的变化,把整个税制改革的方案仔细梳理一番就会看到,它是在稳定税负大前提下,或者在这个天花板下做减间接税、增直接税的改革,人们会发现凡是涉及间接税税种的改革,特别是主要部分的营改增改革,实际上是间接税的改革,凡是涉及直接税方面改革的部署,实际都是朝着增加直接税比重去努力的。

这样一个改革的行动路线摆在面前的时候,我们会注意到,在过去一年多时间当中,涉及到间接税的改革进展相对是比较顺利的。国家税务总局有个统计数字,2014年一年通过营改增而实现间接税的减少是1918亿元,如果照这样一个进程继续推进,到今年年末,如果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全面推进的计划不做调整,减税的规模将会达到4000~5000亿,这是以往已经透露出来的信息。

然而,直接税的改革进程并不顺利。到目前为止,房地产税在2017年正式推出的可能性罩上了一层雾气,能不能在2017年正式推出,大家心中有数。另外一个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制改革能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哪一个时点上正式亮相,我们也需要观察。

间接税的减少和直接税的增加,两者一旦合并在一起,人们就会发现,目前这一轮的税制改革实际上面临出现卡脖子工程的可能性。意思是,说间接税减下去了,直接税未能相应增上来,当两者之间不能同步进行时,或出现时间上的断裂时,稳定税负的前提就会被打破,财政收支之间的距离就可能被拉大。

第6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财政部一把手的新老交替,恰逢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操刀地方债拆雷、提高财政透明度、推广PPP,全面推开营改增……楼继伟在其任内建立了财税改革的整体框架。肖捷在此时履新,机遇与挑战不言而喻。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我国将在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多项税改、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调整、现代预算制度的建立,料将在肖捷任内完成。

另一方面,我国财政收支矛盾正日趋严峻,托底中国经济的相当一部分重担落在财政身上,意味着中央财政赤字与地方政府债务都将进一步累积。

在财政收支矛盾和稳增长压力下,诸多开题启幕的财税改革转寰腾挪。如何兼顾改革与经济增长的多项目标,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考验着施政者的智慧。

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财长易人并不会改变财政政策的大趋势以及改革进程。肖捷是一位曾在财税系统工作几十年的老财税人,对财税改革有深刻的思考。“所以肖捷的上任,对财税改革的连贯以及改革加速,都会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税改之重

如果说2016年税改重头戏非“营改增”莫属外,2017年的税改重头戏,很可能将落在个人所得税身上。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已经上报全国人大待审,改革方案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出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斌对记者表示,在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相比其他财税改革的项目,个税改革可以说是风险小、获益最大。因此很可能成为新财长在履新后重推的一个改革突破口。

过去几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常成为舆论热点,但在政策层面基本没有进展。11月11日,新财长上任才几天,财政部税政司的所得税处即分拆为个人所得税处和企业所得税处。此举被业界解读为个税改革提速的信号。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肖捷尤其重视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上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肖捷曾撰文称,现行个税税制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比如现行的个税实行分类所得制,对不同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其中,对资本、财产所得税率偏低,既没有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上述人士说。

除个税之外,继续推进“营改增”也是2017年的一项重点功课。2016年5月起“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11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新增试点的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减税额呈逐月放大趋势,到10月底累计减税965亿元。加上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行业通过营改增的减税额,预计全年减税总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2017年财政部对营改增有更大的期待,除了减税之外,改革对经济结构调整所起的作用,也将成为重要的考量。”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朝才对记者说。

财政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减税虽属舆论关注的重点,但营改增最重要的目的,实则在于优化税收结构,进而调节经济结构。

另一个备受瞩目的税种是房地产税。上述财政部人士对记者透露,新财长很重视推动房地产税改革。

“他在几年前曾经表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问题严重,应该研究实施物业税改革,物业税可以近似理解为现在讲的房地产税。”这位人士说,“但房地产税的出台取决于多方因素。由于立法程序漫长而且各方意见不能统一,并且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实,所以只能说2020年前有望出台。”

央地关系重整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涉及财税改革的内容中,预算改革及税收改革已经先后起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有央地财权事权分配因涉及面太广进展相对缓慢。

过去三年,随着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落地,我国已经基本搭建起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框架。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达到16万亿元人民币,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达到89.2%,虽然处于较高水平,但尚未超过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

王朝才认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全国范围内总体可控,但是部分地区的偿债能力比较弱,有的地方超过了国际警戒线,要防范的是由某些地区地方债引发的由点带面的系统性风险。

既要防范风险,又要满足稳增长之下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地方投资增长。两者之问的平衡,正是2017年新财长面临的重要挑战。

据记者了解,2017年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将分为两条主线。一是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将进一步细化。

2016年8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改革时间表,2017-2018年改革要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些领域大都是央地共同财政事权,如何划分各自负担的比例,将成为2017年改革的主要看点。

第二条主线是进一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减少中央财政对地方的隐形担保。2016年11月,国务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表示中央不会为地方政府举债兜底。时隔一月,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对地方举债的规范进一步升级,规定以往债务的利息不得通过发新债来偿还,还明确了各省举债限额。

“在一些地方官员中有模糊认识,指望中央托底,不切实际盲目举债。这些规定都是进一步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必然会成为2017年财政改革落实的重点。”王朝才说。

规范地方举新债的同时,为地方旧债找化解出路,同样是财政部2017年的重点工作。据了解,已经实施两年的债务置换,将继续成为2017年财政部的一个重点政策。2015年与2016年,财政部推动了总共超过8万亿的地方债务置换规模。

第7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其中关于税制改革方面的建议分别为1991年3月2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和同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所采纳。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1992年2月25日,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纲要中提出了今后十年中国税制改革的任务。1992年春兔妈妈工作室同志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此召开全体会议以后,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受到各方面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视。1992年3月20国务院总理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同年5月16日中共中央的《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都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的要求。同年3月至7月间,国家税务局多次召开会议,学习兔妈妈工作室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深化税制改革等问题,以便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共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1992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在全国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财税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发育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因此,改革要加快进行。1993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类市场,配套改革计划、税收、财政、金融、外贸体制。同年3月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其中提出: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后三年,要加快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同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改革和健全税制,改革财税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和国有企业“税利分流”。、、朱róng@①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多次在其他许多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税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解决当前经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收的地位,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1993年4月19日,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税务局改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几年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以后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重新对于税制改革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逐步形成了关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案。199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等问题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了上述汇报以后,充分肯定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取得的明显进展和税收工作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现行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快税制改革。会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抓紧了全面税制改革的研究准备工作。1993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宏观调节失控,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危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同年6月24日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包括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同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快实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将原定分步实施的改革设想改为一步到位,并于1994年1月起施行。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róng@①基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财税改革问题作了明确的部署。根据朱róng@①基副总理的部署,从同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并上报国务院。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方案(要点)。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6年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此,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顺利完成。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

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近期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将现行的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税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共中央这一决定的,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年11月25日和26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收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国务院在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指出;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上六个税收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规定。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燃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至此,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完成,新税制初步建立。这时,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25种税收,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屠宰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重新纳入预算管理;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后来增设的燃油税和社会保障税至今没有立法开征)。根据税制改革和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九年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此都予以充分肯定,国内外各界也普遍予以较高评价。。200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95333.3亿元,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的34634.4亿元增长了175.3%,年平均增长率为13.5%(均按照现价计算,下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7213.5亿元,比1993年的13072.3亿元增长了184.7%,年平均增长率为14.0%;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7595.2亿元,比1993年的12462.1亿元增长了2倍多,年平均增长率为14.8%;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097.6亿美元,比1993年的1957.0亿美元增长了160.5%,年平均增长率为12.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额为2121.7亿美元,比1993年年末的212.0亿美元增长了9倍:外商直接投资468.8亿美元,比1993年的275.1亿美元增长了70.4%,连续8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59.6元,比1993年的2577.4元增长了166.1%,年平均增长率为13.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2366.4元,比1993年的921.6元增长了156.8%,年平均增长率为12.5%;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73762.4亿元,比1993年年末的15203.5亿元增长了385.2%,年平均增长率为21.8%;税收收入为15301.4亿元,比1993年的4255.3亿元增长了259.6%,年平均增长率为17.3%;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6.0%,比1993年的12.3%上升了3.7个百分点;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4.5%,比1993年20.8%上升了33.7个百分点。此外,经过“八五”后期的宏观调控和治理整顿,“九五”期间中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1998年和1999年两者均比上年下降,从2000年开始后者略有起伏。这些都是中国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的表现,其中也反映了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调整的成果。2002年,中国的经济、财政、税收继续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预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消费品零售总额均超过4万亿元,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62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750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70元左右,比上年实际增长4%以上;税收收入达到17000亿元左右,比上年增加1700亿元左右,增长11%左右;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16.7%左右,比上年上升约0.7个百分点。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九年的实践检验和理性思考,我认为,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第一,初步统一了税法,包括实行了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构成了新税制的主体。第二,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公平税负,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以流转税而言,增值税的普遍推行减少了重复征税;以所得税而言,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第三,通过统一税法,简并税种,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规范化,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规范,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第四,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没有引起经济、社会的动荡。第六,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第七,新税制的设计积极地借鉴了国外税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从而使中国税制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有利于促进对外开放的扩大和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同时,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第八,在经济增长、理顺分配关系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逐步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同时总体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九,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新税制,依法治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从而使税收的社会环境有所改善,税收工作日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越权减免税、偷税、抗税、欠税等现象受到了一定的遏制。字库未存字注释:@①原字钅加

第8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1992年,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航向,随后中国出现持续性的高速经济增长,然而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带动和促进国家财力的同步增长。当时,政府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下降,财政十分困难,有出现第二年的预算无论如何都安排不了的情况,甚至发生过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窘迫状态,同时无法调控经济的过热。财政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最硬的骨头

中央财政的捉襟见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当时负责财税改革工作的常务副总理朱基亲自带领部委官员走向地方进行调查、测算、研究、征求意见。1993年7月23日,朱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提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税制改革的想法。8月30日,分税制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出台,9月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随后受当时总书记、总理的委托,朱基要到地方介绍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内容,同时与地方政府同志一起就落实改革的方案进行商量,一起算账,大刀阔斧的改革开始了。但朱基表示,实施分税制改革方案,比提出这项方案难一百倍。

朱基去的第一站是海南,第二站是广东。

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在许多改革实例中,广东都先走了一步。例如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持下,广东率先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对广东的经济迅猛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说党中央对广东实行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才促使了广东经济发展如此迅速。

在上次财政改革当中,广东省委给中央写了报告,要求广东单独实行“包干”。当时,全国的财政体制大体上分为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几个模式,另外还有五五分成的分税制试点。这种状况,被形象地比喻为“一省一率”的财政体制。

但此次改革,广东方面表示对实行分税制时机是否成熟还存在多重疑虑。他们强调,1992年广东财政收入223亿元,上缴给中央23亿元,已经做出了占财政收入10%以上的贡献。由于广东经济发展很快,财政收入这块“蛋糕”也发展得很快。如果包干制取消,还要不要在20年内赶上“四小龙”?他们认为,如果按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分税制改革,广东就“什么大事也不能干了”。他们提出疑问,广东作为经济发展特区,如果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分税制的同时,广东省关于减税的特殊政策还要不要实行?

据此,朱基把当时的财政部部长连同预算司司长叫来商讨。手上拿着广东省给他的两张表格,核心内容是如果包干体制10年不变,地方财力会有一个较大的增长;但实行分税制后的10年内,中央将从广东多拿1000多个亿。朱基表示,如果广东搞垮了,追不上“四小龙”,就成了咱们的“罪状”。

司长对朱基说:“按照已经修改后的方案,广东这笔账的计算口径不对,因此误差会很大。”因为分税制重新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成,并会给地方一个增长系数,分税制如果试行,中央会从广东多拿一些财力,但是将营业税留给地方,也会给地方带来相应的增量。朱基要求他们当晚做出10年间两种体制的测算账,再行讨论。

做两种体制10年的税收测算,大大小小税种加在一起,非常不易计算精确,最后测算的结果是:中央从广东所拿财力比以前预计的少了300多个亿,但是分税制之后,蛋糕做大了,地方的财力也会有更大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因此影响广东的开放和追赶“四小龙”的步伐。

最后,在广东要不要试点分税制问题上,朱基坚决地表示,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全国统一的税制、一样的比例、一样的做法,不能出现特例,更不能“一省一率”。同时他表示说:“从广东不一定拿走很多财力。拿广东1992年的税收举例,收入的增加部分,主要靠第三产业,靠房地产和建筑领域的税收,而这些第三产业的税收是留给地方的,中央一点也没有拿。”朱基估算到,在分税制改革中,上海、辽宁这样的工业比重大的地方,财政收入被拿走的比例会比广东更高。“当然,从绝对数来看,广东的贡献还是比较大。”

在主要问题上动刀

当时的财税体制可谓是千疮百孔,要解决的财税问题繁多。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要解决的矛盾是分配关系,即调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方式,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按税种界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没有涉及其他财税问题。

事实上,广东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除了有“账内账”,还有“账外账”,这“账外账”到底多大,谁也说不清楚。在本次改革中,广东表示,为了保证正常的连续性,这笔“账外账”就不要再收了,让它能够保证包干到两年后的“八五”末期。

朱基考虑到,虽然中央拿走的增值税并不多,但是下面已经很有意见了,因为以前是不收税的。不但所得税不收,连增值税也不收,像电力行业就不收工业增值税,让它留在企业发展的领域。除此之外,预算外企业也不收税。朱基倾向于,为了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在“八五”期间可以继续延续原有政策。但税还是要收,收了以后再返还。不收税是一种不规范的办法,任何一个搞规范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不会这样做。由税务总局把税收上来,不是退给企业,而是退给广东省。

当时财政部的同志担心,有了这一条,广东会不会说所有的增值税都已免掉了。朱基表示,企业纳税有账可查,尽管中央少拿一些,但增强了企业的获利,会让地方有更大的积极性。

朱基的态度是,坚持分税制是基础,即坚持分设两个税务局、分别税种、分开收税的原则。但为了保持正常税收的连续性,可以采取灵活措施。原则上承认这个“账外账”,具体的问题加以甄别。通过这样的办法,使电力行业和其他一些承包办法可以继续下去。

财税专家表示,这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改革方式。先找主要矛盾开刀,之后渐进式进行横向之间的支出管理改革。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非税收入都是在分税制这种大的收入分配关系确立的情况下有序进行的。事实证明,只有在大布局稳定的情况下,推进横向支出管理改革,阻力最小,效果最好。

政策的斟酌

当时,究竟是以1992年的地方收入为基数,还是以1993年地方收入为基数?经过再三斟酌朱基表示,决定以1992年的为基数。当时主要考虑距离93年还有几个月,如果宣布以93年为基数,不知又会出现多少在基数上做手脚的情况,结果就会把税制搞乱了。但在到海南、广东考察后,朱基考虑到,财税体制改革方案本身有一个原则:即地方在实行分税制前的既得利益格局还是要保持。既得利益应该算到1993年,1994年才开始改税制,所以,1993年的利益不应动。以1992年为基数同以1993年为基数比较,前者中央从地方拿走的比后者多;若考虑地方财政困难的因素,考虑到顺利推行分税制,也为了抵消政策阻力,则以1993年做基数为好,这等于把分税制改革中央财政集中的时间推延了一年才实施。朱基表示,在他看来,推迟一年,中央财政少集中一点,问题不是很大。

当朱基提出可以以1993年为基数时,时任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和副部长项怀诚都持不同意见。他们的理由是:第一,他们认为只能以1992年决算为基数。如果以1993年为基数账不好算,到1994年四、五月份才能算清楚;第二,有个很大问题是各个省要做手脚,因为基数的东西历年来都是历史性的,从来没有预知的、将来式的。1980年是按1979年底的电报数为基数的,1985年是按1983年的决算数为基数的。以前都是静态基数,一旦涉及动态基数,从开展工作上有难度。

第9篇: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范文

人们都在等待着中国版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出台。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预解

“对不起,我刚接到领导指示,收入分配改革这个问题现在不能谈!”1月6日,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明确拒绝了本刊记者的采访要求。

杨宜勇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此前不久,他表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最早酝酿于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就业与收入分配司负责起草,在2007年至2009年间先后举行了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2010年初形成了一个方案上报国务院,今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能否正式出台,要看国务院统一部署了。”

“这个问题现在不能谈”,或将预示着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即将出台。

据杨宜勇此前介绍,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核心应该是“不能让富的再富,穷的再穷”。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涉及方面,囊括了民众关心的各类问题。比如,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增加转移性收入;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如何建立的问题,杨宜勇认为,最好的途径就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但他同时又指出,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公平的收入分配环境,但不能强制要求企业涨工资,否则有违《公司法》的精神。“应该清楚的是,指望政府创造幸福是困难的,政府努力减少不幸是容易的。”

税收杠杆如何用

税收是调节贫富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在美国,一套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系统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安全水平。然而,中国贫富鸿沟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是否能够通过税收的手段来调节,又该如何调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表示,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来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则相对偏低。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就很难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作用。

尽管个税改革箭在弦上,但高培勇认为,在财产保有层面中国目前仍处在无税状态,房产税、物业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等实难推进,其中不乏利益间的博弈。在“十二五”期间,中国能否实现收入和财产“双调节”目前仍是未知。

杨宜勇认为是否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是改革的关键。只有从过去的分类征收走向综合治税才能充分、全面评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通过税收来调节,主要是一个限高的调节,是通过直接税,控制高收入人群。然而,中国现阶段最重要的是要让穷人变富,而不是回到过去,让大家过平均主义的穷生活。”

缩小贫富差距,不是笼统的“平均主义”,也绝非简单的“劫富济贫”。如果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限制高收入人群上,那么将影响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社会难免陷入“中产阶级陷阱”,并且导致高收入人群移民现象加重。刘尚希补充说:“劫富济贫是有度的,可以鼓励富人去多搞慈善,但如果过度通过政策手段,特别是税收的手段去限制高收入,那么效果不会很好。应该鼓励富人去带动穷人致富,这样才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机制。”

与此同时,财政部对今年个税改革的表述是:“分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者相对税负,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

缩小贫富差距的改革逻辑

“贫富差距”与“收入差距”时常通用,但实际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贫富差距有三个指标:一是收入,二是财产,三是消费。

刘尚希强调,缩小贫富差距,“如果单从收入分配这个角度切入,很多问题是无解的。”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贫富差距扩大?刘尚希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是政府推动的改革不彻底,没有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形成一种公平的发展机会,导致了严重的机会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即公共消费的不平等。贫困家庭子女无法享受到良好的教育,继而不能从事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从致富的起点上就凸显了不平等的特性,即便政府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仍不能解决贫富的代际转移。现在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即公共消费的均等化,就是试图缓解机会不均造成的恶性循环。

另一个因素,是我国特有的,即公共产权制度残缺,公共产权收益大量流失。我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却对公共产权收益不太重视,而更看重税收。这导致了一部分人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致富,这样的富豪不是在创造财富,而只是在转化财富,把国家的财富转化为企业、甚至是个人的财富。

“当公有制异化为少数人发财致富的工具时,公有制也就名存实亡了。”刘尚希强调,税收制度不合理,会造成看得见的不公平竞争,而公共产权制度的缺失,却会隐性地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

如何在财政范围内塑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无疑将成为控制贫富分化进一步扩大的首要任务。刘尚希称:“财政目前的工作重点是要让赤贫阶层能够过得下去,要让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其次是保证劳动力和潜在劳动力能够获得基本的发展能力。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他们的人力资本积累,通过提供教育、就业培训、公共卫生、医疗等手段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使得他们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只有把这两项工作做好了,才是根本。尽管不能立竿见影,但却是一个长效机制。这是‘兜底’工程,既要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兜底’,又要获得基本发展能力的‘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