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精选(九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1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一、建立领导干部相关动态数据库,做好基础工作。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与当地组织部门进行协商,请求其为审计部门适时提供纳入审计范围的各级领导干部信息。包括现任职单位、起始时限、职务等相关信息。在得到以上信息后。审计部门可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电子数据库,这样对哪些领导干部和单位已审、哪些多年未审,就能做到一目了然。二是审计部门可以对近年来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其他审计项目进行整理,建立起电子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并将两类电子数据库有机结合,为项目计划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点。为了科学安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满足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需要,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可将地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掌握各县(市、区)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和承担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派出机构;第二类为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下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类为规模较大、资金总量较大的院校、医疗等事业单位;第四类为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大企业集团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五类为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未改制企业等;第六类为市管县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通过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三、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做到争取主动、协商一致。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为干部任免提供依据,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只是一家部门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必须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审计是委托审计,不好作计划、不能作计划的观点和被动等任务上门的做法,把制定计划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时,主动与组织、纪检等成员单位多进行一些沟通。了解年度内这些部门在干部监督和管理方面的重点及要求和干部调整动向,向他们说明年度内审计力量的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然后将计划初稿分别送有关部门,或者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意见,最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执行。

四、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做到综合平衡、长短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同时审计部门任务量的来源很多,既有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授权任务,又有地方政府交办的任务,还有部门之间的委托任务和协调任务。因此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个审计期间任务量和审计资源的均衡配置,做到统筹兼顾,长短结合,年度计划与长期计划均衡。把当年计划与前几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未来几年审计工作规划一起统筹考虑,采用滚动式计划法,确定当年计划。既保证能对审计范围内的审计时象在一定的时间内轮审一遍,又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不至于集中在某一年度,确保审计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2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第3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目标; 审计内容; 制度条件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10-04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类型。引人注意的是,这一审计新概念不是学术界的创见,而是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先提出来的,被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得到深入探讨,这将制约相关实务工作的推进。本文试图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性质与目标、责任对象、审计内容和制度条件进行初步探讨。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性质与目标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资源环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交集(陈波,2014)。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首先是资源环境审计的子集。资源环境审计已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业务之一。早在2008年,《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就将资源环境审计划分为六大审计类型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而没有沿用业已成熟的“资源环境审计”的提法,其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资产”这一概念与《决定》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基础性制度安排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因为我国大多数环境污染问题是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劳成玉,2004)。根据2011年的《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资源环境审计“以促进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目标,检查国家资源环境政策法规贯彻落实、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资源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这也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本审计目标之一。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同时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子集。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法》(2006)规定的法定审计类型之一,也是国家审计机关自1986年就开始执行的监督层次高、社会影响大的一类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以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较少关注自然资源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只是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要求国家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决定》特别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是要发挥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其考核体系,并与其任免、奖惩决策直接挂钩,从而促使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区别于一般的资源环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点在于它强调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及相关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这一概念强调自然资源是具有经济价值、产权清晰的经济资源,要求领导干部尽职履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出资者职能与监管者职能,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综合效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促进领导干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真实、合法和效益三大具体审计目标之中,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尤其强调效益目标,即应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作为一种综合性、交叉性的审计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以财政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为基础,以绩效审计为主导。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责任对象

我国目前实施的自然资源基本产权制度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谢地,2006)。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规定由国家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在我国当前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之下,自然资源的初始所有者(全体国民)和最终使用者之间存在着漫长、复杂的层层委托关系,这提高了委托人对人进行有效监督的难度,增加了成本,形成了阻碍改革的地方既得利益与部门既得利益(参见图1的说明)。通过引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可以促进自然资源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降低委托成本,进而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

目前,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被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责任对象。在我国现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之下,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一方面,他们承担着自然资源资产的行政管理责任,利用政府的“有形之手”,纠正由于外部性等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他们又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职责,行使着大量的资产管理职能,包括资产用途规划分类、资产登记、确权发证、统计核算、出让转让、收取出让金或使用费等(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4,第149―150页)。然而,由于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我国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不仅没有纠正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市场失灵”,反而因为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环境危机。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行为,以及部分领导干部的消极作为和胡乱作为,纵容甚至助长了对于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浪费性使用。因此,对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势在必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包括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也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过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他们无法影响政府的自然资源重大决策,因此不需要将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范围。笔者则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们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远非民营企业可比,而在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资源型企业,占有着大量自然资源,尤其是稀缺的、战略性的自然资源,它们对于经济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经济责任。其次,作为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受益者,国有企业所占有的自然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无偿获得的,由于取得没有支付相应的代价,国有资源型企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自然资源低效、无效使用和损失浪费情况,甚至是现象,迫切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最后,国家的自然资源战略、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资源型国有企业来实现,而国有企业也经常利用其与政府的密切关联,影响甚至左右国家自然资源战略和政策的制定,绝非只是战略和政策的被动执行者。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战略和政策,实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效益上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经济责任,理应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责任对象。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责任对象不同、责任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也应有区别。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三大责任主体,即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资源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其审计内容既有共性又有特性。从共性的角度来看,无论责任主体如何,其审计均为一种包括财政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在内的综合审计。从财政财务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关注自然资源相关的财政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拨款进度拨付到自然资源相关的项目。同时,财政财务审计还应检查评价自然资源统计信息、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当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正式开始编制之后,审计人员还应该对报表中的信息进行审计。从合规性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对于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从绩效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和公共管理职责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确定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时,必须分析责任对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性质与特征。首先,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对于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承担着首要的经济责任,一个地区发生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浪费或破坏,往往是因为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的经济发展理念与态度出了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对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承担全面责任,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承担的经济责任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不能只考虑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或利用的情况怎么样,还要考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如何。简而言之,就是光考虑GDP,不考虑资源环境的保护是不适当的,而光考虑资源环境保护,不考虑GDP,也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对于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融入到常规离任审计之中,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来开展。最后,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通常只负责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例如组织制定本地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或保护政策、规划与制度等,因此他们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承担直接责任,对其开展离任审计,应围绕其作出的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重大决策,评价其决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决策执行效果。基于上述分析,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内容安排上需要重点评价其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重大政策、战略、规划的情况,重点关注GDP等经济增长指标是否以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破环生态环境为代价,重点考察其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良好的综合效益等。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往往有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例如水资源的主管部门为环保部和水利部,土地、矿藏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部,森林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局,海洋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海洋局等。除此之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对于自然资源资产也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责任。对这些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需要考虑不同自然资源资产及相关经济责任的性质和特征,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首先,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较为明确,那就是负责制定特定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政策、规划与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审计人员需要评价相关政策、规划和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执行情况。其次,审计人员需要检查评价特定区域内资源环境的状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指标评价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绩效。例如,对于某一省份的林业局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可以用森林覆盖率、人均林地面积、人均活立木蓄积量等指标来评价其工作绩效。再次,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均会涉及财政资金的收支,审计人员需要关注财政资金收支的合规性,以及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最后,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还需要关注其是否有利用行政审批权“设租”、“寻租”等腐败行为。例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和证书核发,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和钱权交易。

国有资源型企业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一些有利条件,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和转让已日益市场化,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投入、生产和产出一般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通过财务报表对外反映,这为评估其使用和管理绩效提供了便利;自然资源资产的记录一般是连续、一贯的,这为区分前任和后任的责任创造了条件。在此情况下,国企负责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关注:第一,检查评价国企负责人遵循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例如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控制相关的政策规定;第二,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取得,例如通过政府部门主持的公开招标和拍卖程序而取得,取得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遗漏、隐瞒有价值的自然资源资产,或截留、隐瞒自然资源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的情况;第四,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开发、使用和管理的效益,例如矿产的综合回采率、矿产开发贫化率、矿产综合利用率等;第五,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的转让、出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条件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其开展需要具备一定的制度条件,在这些制度条件中,有些目前已初步具备,而另外一些还需要创造或完善。为了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制度条件是需要创造或完善的。

其一,完善政府官员的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党政领导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资源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承担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大难点是相关经济责任的评价缺乏明确、具体的指标体系,导致审计人员对于审什么、如何审很难把握,审计质量良莠不齐。事实上,由于我国公共管理体系改革的滞后,本来应该明确的官员任期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并不明确或缺乏文字记录,审计人员在审计前需要花大力气梳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并开展专门调查以了解责任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究竟是什么。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一是要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任期目标责任,二是要将公共服务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岗位和个人,同时制定科学、规范、清晰的业务处理流程。具体到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党政领导人的任期目标责任,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有了这些制度条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缺乏标准、缺乏评价指标的困境将得到根本性的缓解。

其二,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纳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并与任免、晋升与奖惩决策直接挂钩。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存在着重视经济增长速度,忽视资源环境保护的倾向,导致经济发展模式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悖。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过于偏重GDP等硬性指标,没有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提高到应有的地位,导致政府官员抓经济增长比较“硬”,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比较“软”。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创造条件,必须切实改革考核与奖惩制度,转变政府官员的激励结构和行为动机。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强化离任审计,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盲目举债留下一摊烂账的,要记录在案并追究责任(肖振东、胡巍,2014)。这表明党和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官员政绩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下工夫推进改革。

其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的统计和会计核算制度,推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提供数据条件。我国自然资源政府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研单位已经积累了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家底”的大量信息。例如,中国科学院早在1987年就已经开始研建“中国自然资源数据库”。这些信息虽然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造了初步的数据条件,但其存在分布零散、口径不一、交叉重复等问题,同时偏重于实物量信息,缺乏价值量信息。这一方面要求对分散的信息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完整的数据库;另一方面要求开展自然资源的价值计量与会计核算,完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该如何编,国际上虽然有一些探索,但远未形成成熟的经验;从国内来看,在政府部门基本的对外财务报告体系都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提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更显得较为“超前”。目前,统计部门正在积极组织研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这方面取得的突破将会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造极大的便利。

其四,使资源环境审计成为常规审计,扩大资源环境审计的覆盖面,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积累证据、创造条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尤其是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审计范围涵盖面广,审计内容复杂,审计方法专业性强。如果等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开展审计,必将面临时间紧、任务重、标准缺、证据少等难题。为此,很有必要推动资源环境审计成为一种常规审计,有资源环境审计提供的证据作为基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诸多难题将得到克服。《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2009)要求,从2010年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该项规定为资源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动力。然而,每年只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远远达不到覆盖主要的自然资源类型、构建完整资源环境审计体系的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审计机关对于资源环境审计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资源环境审计在审计机关工作任务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各种关键自然资源逐步纳入到审计工作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资源环境审计的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将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 陈波.产权保护、经济责任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C].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14.

[2] 劳成玉.绿色GDP与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N].光明日报,2004-09-29.

[3] 肖振东,胡巍.官员考核制度变迁下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思考[C].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14.

第4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关键词: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2014)104号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烟草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二、基层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1.审计结果运用还未得到真正体现。“凡提必审,凡离必审,任期内轮审”原则未真正体现,是内部审计人员认为影响审计结果运用客观因素。目前,烟草行业特别是集中换届时,存在部分领导干部“先离后审”的现象,存在干部已被调离、提升、任用或是已转非领导职务,审计部门才计划对其进行审计。已调离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参与度和配合性不高,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笔者认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划清领导人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流程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发挥。按照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及时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审议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确定本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在报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主管审计工作的副组长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指令。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指令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但在基层烟草审计实际工作中,一个审计项目的实施,从计划编制、下达审计批令、通知到审计项目结束,都是内部审计部门一手操作,审计报告也未经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流程不规范。

3.是内部审计人员存在畏难心理,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易受人情因素影响,另一方面,现行考核体系“唯票是尊”“以票取人”的情况依然存在,如: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考评都要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内部审计人员顾忌因日常审计工作过于严格而失去群众基础,在审计中存在畏难情绪。

4.部分基层单位、部门对整改落实不够重视,整改意识不强。审计部门跟踪落实的整改项目,被审计单位基本上能按审计要求落实整改,审计部门没有进行跟踪整改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对以往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识不强,不积造,整改进度缓慢,造成屡查屡犯,边查边犯,查而不改的问题。

5.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履职能力有待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知识覆盖面广,涉及的内容多,政策性较强,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基层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具备财经知识人才较多,具备工程与信息化知识能力的复合性人才相对较少,而基层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较少,基本是自学为主,跟不上信息时展的需求,工作有时处于被动状态,难以适应行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本人曾多次参加省内地区间交叉审计,深刻体会到各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发展的不匀衡,综合履职能力有待提高。

三、完善烟草行业基层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措施

1.增强计划的主动性,对审计资源做好预安排。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本着“凡提必审,凡离必审,任期内轮审”的原则,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资料,制订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确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使内部审计部门做到心中有数,早部署、早安排、早准备,避免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成批进行审计的被动性。务必做到“先审再任、先审再离”,对因集中换届还未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先借调到新岗位工作,等审计结果出来后,单位管理层在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 决定是否提拔、调任、免职等,使审计成果在干部管理任免中切实发挥一定的的作用。

2.量身定制内部审计人员考核体系。在职称评定、提干等各个环节民主测评中,单位管理层要考虑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性质,不能简单以票数多少作为考评的依据,量身制定一套以党委评定为主、民主测评为辅的考核机制,从考核体制上给内部审计人员思想上“松绑”打消内部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3.加强审计整改,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持续跟踪推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彻底杜绝边查边犯、不纠不改等问题再次发生。对整改不作为的单位、部门要追查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的防止“重审计轻整改”,现象,全面提升审计整改成效。

4.加强审计培训,提升基层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众所周知,知识日新月,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审计人员要求也越越来高,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建立基层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制度,从专业知识、审计技能培训和参加现场审计锻炼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全面提升基层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结语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成度越来越高,基层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规范审计流程的同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谋新求变的有效审计方式,完善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增强经营者任期内责任心,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第5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现状

我市审计机关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方针,按照巩固、发展、规范、提高的要求,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逐步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有办法、实施操作有规程、工作运行有机制的工作格局。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铺开。几年来,全市审计机关接受组织部门委托已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共258人,被审计出违纪违规行为金额2.5044亿元,其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主管责任金额2.4125亿元,应负直接责任金额919万元(属于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108万元);查出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损失浪费金额1061万元,其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主管责任金额890万元,应负直接责任金额171万元。通过审计平调171人,晋升37人,免职(含退休)33人,降职15人,撤职2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3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

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基本形成。一方面,市、区(县)均成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协调,注重配合,确保了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另一方面,全市审计机关均设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加大了培训力度,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得到保障。

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全市审计机关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了一套设计比较科学的审计操作规程,整理了一系列实用性较强的审计工作业务用纸,实行了审计双承诺制度和三级复核两级审定制度,尽可能避免了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技术方法得到提高。通过不断探索创新,全市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的组织方式、审计的内容及重点、审计的方法、审计的处理原则、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评价、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面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管理办法及审计方法。

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它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干部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领域,在审计实践、理论研究以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仍面临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新矛盾、新问题。

一、计划盲目无重点,审计工作缺乏主动性。一方面,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造成任务安排的临时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升迁需要随意安排,不考虑被审计对象管辖范围和审计机关年初计划及审计资源,碍于各方原因,审计机关只能被动接受,勉为其难,很多时候是暂停正在进行的计划性工作,来全力突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现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要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才能进行。换言之,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委托就不开展此项工作,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部门成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办事机构,工作被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制约。

二、审计资源缺口大,审计工作难堪重负。当前,尽管大部分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增配了一定数量的经济责任专职审计人员,但随着该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审计人力资源紧张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以我市为例,全市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仅17人,而实际工作中,党委部门对干部的任用调整主要集中在换届时期,就是平常的干部变动也是批量研究,审计部门也就“批量接单”。加之受地方财力和审计成本因素的制约,审计只能择其重点或采取先易后难进行,造成积压任务重,无法全面按时完成委托事项,形成领导干部任期几年后未接受审计的事实。

三、审计成为马后炮,审计成果运用成空谈。鉴于干部调整的敏感性,组织部门大多在干部已离职或到达新的领导岗位后才安排审计,给人造成“走过场”、“马后炮”的感觉。同时,对离任者而言,反正生为已成熟饭,审与不审已不影响我的调动和升迁,对审计配合不力;对接任者而言,新官不理旧帐,拒不执行审计结果,造成前届请客,后届买单,如此循环往复。此外,审计成果转化,干部任用参考依据变成一纸空谈。对审计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由于干部已调动,只好权当没问题;一旦审计查出重大问题,造成干部使用失误,将会给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陷入被动,影响组织威信。

四、工作标准不规范,审计风险逐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职责中,对出现问题应负经济责任的界定、政绩的评价。但目前没有可供操作的权威性评价体系。同时,搞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组织、人事、纪检和监察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但目前审计取证难、经济责任划分难、审计评价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没有通过组织协调得到解决,审计潜在风险增加。

五、人员素质难适应,审计工作质量待提高。经济责任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常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具有内涵广、操作难、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全面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但目前审计人员素质现状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知识面窄,懂经营管理、计划预算、决策、资金管理知识的人员欠缺。审计工作方法简单,勿视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具备综合各行各业审计技能和利用计算机开展审计的人员欠缺。

六、认识定位存偏差,审计工作面临新挑战。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新领域,有的片面夸大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脱离实际,引起对审计的期望值过高,认为审计部门只要对某领导进行了任职审计,其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能反映出来;有的认为在反腐败斗争取得丰硕成果的今天,如果审计机关无所作为,势必将失信于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厚望,甚至影响审计机关的形象。这些认识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负面影响。

对策

鉴于当前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改变被动、杂乱无序的现状,为促进干部经济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现提出如下对策。

一、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充分满足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重点要求,考虑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又要考虑当前审计机关的承受能力和现实条件,尽早提出委托建议。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应及时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共同参与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针对目前我市的现实情况和“先审后离”和“先离后审”带来的矛盾,建议对拟提拔领导干部严格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问题不清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对免职、辞退、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

二、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期期中常规性审计,避免离任算总帐。将重点审计对象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审计机关常年性工作安排,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需办理升转调退前,对其进行补充审计,期中审计及时向用人机关反馈领导者履职情况,期满审计全面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要充分利用常规年度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审计、经济效益及各专项资金审计反映出的被审计单位领导应负经济责任的重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成果综合加以利用,将有效提高审计质量,节省人力财力,实现审计资源的最优化。

三、密切协作,发挥整体优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必须依靠纪检、人事、组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取得实效。现实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各方联动、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为此,应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的分工,做到各尽职责,逐步形成纪检机关督办、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承办、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审计进场前,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当审计工作遇到阻力和干扰时,由组织、纪检部门出面协调,给予支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应提前介入进行查处。

四、规范运作,全面提高审计质量。一是尽快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标准。明确离任领导的审计范围、时限与方法,明确经济责任界定、评价标准等。对领导干部在主管的经济范围内自身违纪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或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既不真实又不合法,资金使用效益差等行为的,不得作为提拔使用对象;二是建立规范的审计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各类文书格式及计划管理和质量过错追究制度等,努力降低审计风险;三是将先审后离作为制度规范化,纳入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四是建立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经济责任审计台帐,将审计结果在干部业绩鉴定表上设置专栏予以反映,审计结果材料纳入干部个人档案资料保存,使审计结果真正成为干部任用依据。

第6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高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为高校组织部或者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自任现职以来至审计时,本人和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完成经济工作任务、经济决策及实施效果、执行财经法规、内部管理,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同时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行为。

二高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反腐倡廉作用

高校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除具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一切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对于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高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时间从领导干部离任时前移到任职期间内,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一是可以达到及时有效处理、降低危害、减少损失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在领导干部已经离退休或者已离任的情况下实施的审计,往往问题是查出来了,但责任人已经离任,损失已经无法挽回,很多事不了了之或是新官不理旧账,而且不利于分清责任,解决问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对于贯穿于整个任期中违规违法问题能够早一点发现,不但有助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学校的损失。二是可以更好的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保护干部和提高干部依法执政意识的目的。一方面,通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的作用,从而增强其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短期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有些干部违纪则是由于对经济政策的片面理解所导致,他们并没有经济犯罪的故意,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审计部门通过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及时进行提醒,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就能帮助领导干部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帮助领导干部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这样做才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真正爱护。任中审计的实施,不但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三是能够更好地发挥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服务学校的作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改变了“盖棺定论”的工作方式,转变为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制度创新,着眼于宏观解决问题。通过对内控制度、机制体制方面的分析,不但能够及时找出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更重要的是查找违规违法的原因,对学校相关方面的制度机制进行修复,防患于未然,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合理使用资金,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达到审计一次提高一次的目的,使任中审计真正发挥事前、事中监督的防微杜渐作用。

(二)审计计划性强,防患于细节

高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由高校组织部门进行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出于干部工作保密性原则,往往在明确了领导干部调整方案后,才给审计部门下达委托书,审计部门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往往是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任务量和学校当前的审计工作任务形势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不能够做到具体准确,只能初步制定一个控制数,加之干部换届调整往往“批量”进行,由此导致审计部门全年工作量较计划量突增,对审计部门整体工作势必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则不然,一则,审计部门在年初即可根据学校当年的实际情况,权衡考虑自身审计资源的可利用率,以及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短等因素,突出审计重点,合理确定审计任务,制定出具体的全年审计计划数。二则,审计部门可以整合审计项目资源,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合起来,既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审计效率,同时避免了各项审计工作叠加时导致审计工作的重复性,有效减轻了将来离任审计的任务量,全面提高了年度工作计划性。这样,无形中降低了因高校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带来的诸如审计工作不细、取证不到位、忽略必要工作程序等导致的审计风险。事实证明,充分的审前调查、科学细致地实施审计方案,往往更有利于在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结果利用率高,防止“带病提拔”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调整和奖惩领导干部的参考之一,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目前,高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先离后审”的模式使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的应用和应有的重视,不但削弱了审计的监督职能,而且给审计人员造成了消极发现问题的意识影响。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结果反映的是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动态信息”,高校组织部门可以利用此“动态信息”作为考评领导干部业绩、职务任免和奖惩的参考依据,使考察、选拔任用干部更加客观公正,杜绝“带病上岗”“带病履职”“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避免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现象,不断完善高校干部考核、监督、评价、任用机制。

三当前高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困难

目前,高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推行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没有看到任中审计真正功效的领导干部对任中审计不够理解。有些审计干部认为,实行任中审计后审计项目增多,大量占用高校本就匮乏的审计力量,查出的问题相比离任审计不够集中,各项经济行为将要或正在进行,执行结果的优劣未知,审计评价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无法得出完整有效的评价结果,同时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认为任中审计没有实质意义,同时浪费时间。二是有些被审计对象往往由于宣传不到位和制度上的缺失,容易产生种种疑虑,认为被列入任中审计对象是上级领导对自己的不信任,还是自己有重大经济问题,因此,或多或少产生抵触情绪或者抵制行为,从而影响审计的取证工作,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三是审计工作停留在财务收支层面,在涉及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方面还有所欠缺。目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停留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计上,还没有上升到效益审计的高度。只能就被审计部门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做到绩效考核和评价。

四加强高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与注重宣传教育相辅相成,着力构建任中审计机制框架

作为高校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高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应该从开始之日起就将其制度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常态工作。应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与校内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报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明确审计的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评价指标、实施办法等,重点加强对高校七大关口(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的审计监督力度,使审计过程更加注重实效,争取做到事前经济责任明确,事中有监督,事后评价实事求是,严格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做到奖惩分明,避免流于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监督举措的重要意义,消除领导干部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思想顾虑,使其从思想上主动接受审计监督;高校审计机构和人员需要在充分认识任中审计工作对国家、社会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从政治的高度来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使工作不断正规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引入决策能力的审计,着力强化任中审计预防和警示作用

高校各种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内部控制管理、行政工作绩效、财务收支及所有经济活动等,无不与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决策有着密切联系。当前,有关执政成本还没有引起高校领导干部的足够重视,部分主要领导成本意识淡薄,缺少约束力,疏于决策成本和行政成本的计算,把成本大账算在集体兜里。想当然决策、盲目决策等现象时有发生。排除物价上涨的因素,近年来高校很多超预算的问题,直接导致高校行政成本存在普遍攀高的趋向,就是有的领导干部心目中没有制度和约束力的决策所造成的。在当前体制、机制仍然呈现权力相对集中、制约监督滞后的情况下,主要领导的决策水平直接体现着工作实效、领导能力和政绩。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中,要鉴证领导者的能力和政绩,从而落实责任,让权责对等,全面地评价领导者的业绩和过失,就必须从决策的能力从发,从源头上寻求审计视角,用较高的敏锐度去捕捉政绩以及存在问题的信息和佐证,这样才能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评价作用,从而实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的。

(三)在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提高效益性审计水平,加强控制力度和评价力度

一是可以适当引入企业先进的管理技术,建立领导干部签订任职预期目标制度和报送部门年度计划、重大项目规划报告制度,让效益审计有据可依,有实可考。二是坚持以财物收支审计为基础,保证合理关注全局的审计策略。这样才能使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不拘泥于财物收支,从绩效的高度得出客观的审计结果,既防止了领导的短期行为又促进了学校的长期有效建设。三是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定量评价表。审计人员应根据所审计部门特点制作与审计目的相适应的评价表,根据内容的重要性设置权数,从合法合规性、效益性和目的性细分各个指标的分值,引入一个标准值(取历年实际值的平均值)作为指标基数,针对各被审计部门的定量评价表,一旦确定不应随意作太大变动,应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增强其可比性。

(四)确保审计工作透明化,着力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示制度

第7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银行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被审计人应负责任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审计任务一般由银行内审部门承担。目前,各行开展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偏重于对分支行行长的审计,对这方面的 研究 和探讨也最深入。实际上,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能够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总、分行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甚至是重要业务岗位上的一般工作人员,均可作为审计对象。

与其他银行审计业务相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着自身显著的特点:首先,这类审计既是对“事”的监督,又是对“人”的监督;其次,这类审计涉及期限长,审计范围广,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国家财经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 内容 多且变化大;第三,这类审计群众性较强;第四,审计结论将为干部的使用和任免提供直接依据。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计形式单一,基本等同于离任审计;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固定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鉴定技巧有待提高。笔者认为,为实现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解决当前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对审计形式、审计方法进行创新。

(一)探索新的审计形式

实践证明,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履行上级交付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评价,必须从被审计人所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中界定他的“功过是非”,落实其经济责任,肯定经营业绩,找出存在问题。采用“下审一级、委托审计、现场检查”等形式,有利于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单纯依靠离任审计形式,无法满足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无法完全实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因此,在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1.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采用定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重结果又重银行的发展,应在被审计人任期内不间断地进行(时间频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离任审计是任期审计的最后一个环节,重点是对被审计人离任时所在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对被审计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总结 。为作好离任审计,必须开展定期审计。

2.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和常规审计(如经常性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经营情况年度全面审计等)结合起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吸收常规性审计的成果,还可尝试与常规性审计一并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状况的同时,可尝试对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所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进行常规处理,还应对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鉴定和评价,为上级部门考评、任免干部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更加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从中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业绩、落实其经济责任。因此,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业务信息进行确认,以分支行行长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可从被审计行财务报表人手,运用比较 分析 、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等手段,寻找突破口,对重点科目进行审查。通过财务报表审核,有关财务信息的确认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应结合调查分析、内控测试等手段,审查被审计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内控管理状况、经济效益以及重大决策活动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三)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界定被审计人责任界限

如何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和难点。审计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以下界限:

1.划清被审计单位责任与被审计人责任的界限。在对分支行行长审计过程中遇到的违法违规 问题 ,有的属于被审计行的责任,违法主体是分支行;有的属于该行负责人个人违纪问题,或是出于个人利益擅自作出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被审计人本人。审计时应加以区别。

2.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审计过程中,应把握好被审计人经营业绩与本系统管理体制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关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哪些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哪些是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造成的,并在评价中给予充分考虑。对于非经营因素导致的利润增加和减少,如行业补贴、 自然 灾害等,应作为其他调整项,在考核被审计人经营业绩时予以扣除。

第8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解决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各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逐步展开,很多地方已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此项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经验不成熟,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其重要性。因此,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专门审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这一规定,目前审计人员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现有领导干部离任,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偶然性,审计机关无法做到事先有计划有安排,往往是被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又因人员限制,仓促上阵,审计组往往是七拼八凑,有时只是对会计资料进行简单审阅,草草收场,不利于审计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审计质量的提高。同时,会造成责任不明确,导致审计人员责任感差,审计人员大多是审完了事,不利于经济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应尽可能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专门机构。

2.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风险。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要树立风险意识,逐渐养成谨慎、细心习惯。(2)坚持依法审计,不断完善财经法规。(3)建立逐级审计责任制,不断改革现行管理体制。(4)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审计质量。(5)实行承诺制,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6)加强审计人员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实行任期年度审计。企业领导的任期一般在3~5年,连任情况下则更长。企业的经营期是连续的,而企业领导人的任期,则具有阶段性特征。要想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终结给与客观评价和经济责任鉴定,就必须全面考核领导人在任期内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实行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可以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任期内存在问题,防止发生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任期终结时的审计工作量。同时为了确保建设一支勤政、高效、务实的干部队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决不能走过场,摆样子,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而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影响,往往存在着“先离任后审计”现象,其弊端过多,其中最重要的是造成用人与审计脱节,失去了经济审计的意义,同时也增加了审计机关对问题的处理难度,所以各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在《审计法》和《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现行《审计法》将审计法机关的职责界定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上,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门,其审计对象也不例外。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有关问题,与其无关的不在审计和评价之列。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9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文

某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以煤为基础,经营多种产业的特大型能源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保证经济安全,该集团公司于2010年年底成立了A审计中心。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已成功完成了多个审计项目,其中一半以上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这些经济责任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联系审计对象的任期目标,客观评价了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指出了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内控缺陷,发现了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审计成果为集团领导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促使被审计单位进一步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控水平,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集团公司管控水平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但是,这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存在哪些特点、成功的经验有哪些、过程中存在哪些困难、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行总结。本文在对这些项目特征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建议。

已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特点

已实施项目概况。2011年,由于该集团公司所属多个子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职位调整,A审计中心在集团内控审计部的有力指导下,集中实施了多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截止目前,在A审计中心已完成的15个审计项目中,有8个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占项目总数的53%。这些项目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项目特点。审计对象任期长,要求审计人员以更宽阔的视角看待和分析问题。与常规审计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审计期限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跨度与审计对象的任职期限一致,少则三年五年,多则达八年十年。上述8个项目的平均任职期限6年2个月,任职期限最长的超过了9年。近些年内,国内宏观经济实现了平稳快速增长,煤炭行业景气度持续走高,集团公司更是实现了几何级的跨越式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应该更宽阔的视野,以行业的快速发展为参考评价审计对象的经营业绩,从历史的视角看待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发展的眼光提出前瞻性的审计建议。

被审单位的规模大,要求审计人员以全局的观念把握审计项目。该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经过多年的跨越式发展,各业务板块无论是资产总量,还是销售总额,均已具备了相当大的规模。上述8个项目在审计对象离职当年,平均资产总额高达80亿元,其中在原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XXX进行离任审计时,该公司2010年末的资产总额合计高达206亿元。面对这些经营规模庞大的被审计单位,如何进行审计资源配置、明确审计分工、把握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都是审计人员必须解决的难题。

审计对象任职级别高,要求审计人员有更强的业务技能和更高的综合素质。上述8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对象要么是集团副总级领导,要么是在特定阶段为集团公司的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人”、“功臣”。审计人员必须以过硬的职业本领,在深入细致地审计调查的基础上,以充分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为标准,不亢不卑,全面沟通,客观公正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这方面还有很多地方做得不够,对审计人员而言,学习和提高是永恒的主题,只有不断提高,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任务突发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面对新的工作需要时要有突发应对能力。上述8个项目均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临时委托,在集团内控审计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任务下达缺乏计划性,审计时间不固定,具有突发性强的特点。A审计中心在克服新人多、时间紧、任务重的这一现实矛盾方面作了有效探索,但面对突发的审计任务,如何使审前调查更深入,如何使审计实施方案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如何在规避审计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计效率,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项目实施时审计对象已离任,影响了审计时效和审计质量。按照2010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要在任中、或者在审计对象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即应该先审计,后变动或离任。但在实际上,我们完成的上述8个离任审计却都是在审计对象职务变动或离任后进行的,即先变动或离任,后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还未能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审计对象的依据。由于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对象的去留和任用已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所以不但审计对象,而且部分被审计单位都不能对离任审计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主要经营决策者的审计对象不在场,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甚至部分审计人员也认为审计结果不关痛痒,在观念上有所懈怠,这些都给审计人员的核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困难和不便,不利于控制审计风险,不利于提高审计效率。

缺乏规范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审计评价比较笼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灵魂和核心。但是在目前,无论国家有关部门,还是集团公司内部,均未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这对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规避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是不利的。一套科学的、符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明确审计重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有效规避审计风险,而且有利于推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经济责任界定较难,全部问题都划分到审计对象的领导责任。《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将其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列举了相关的经济行为和责任划分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经济问题的责任难以准确界定。以前任与后任间的经济责任界定为例:某公司的前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未审慎选择销售客户,形成了一笔有回收风险的货款;在后任负责人任期内,因没有进行积极追讨,最终形成了损失。此例中,如何准确界定前后任的责任,就很难把握。对主要领导直接分管的事项,如果发生舞弊损失或风险,是否一定要承担直接贵任而不是主管领导责任;而对于其他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出现重大问题,作为主要领导是否只承担主管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争议也较大。此外,个人与领导班子之间经济责任的界定,党委一把手与行政一把手之间的经济责任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定,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的界定等,尚未有一个具体的、客观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来区分,这给审计人员带来很大难度。

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实现人格化,不能客观评判审计对象重大经济决策的正确性。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类型的根本区别体现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格化上。但实际上,审计人员常常将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与财务收支审计目标相混淆,没有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人格化目标。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的决策职权划分不明确,难以明确划定审计对象的决策职权,这是体制上原因;二是部分子分公司决策程序不规范,审计对象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资料,没有可供审计人员查证的决策轨迹,审计人员调查取证困难;三是审计人员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决策执行的层面,对决策过程本身的关注不够。

改进建议

处理好审计部门主导与其他部门配合的关系,改进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审计、人力、纪委等多个监管部门,离不开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沟通。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权威,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集团公司可以考虑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审计为主导,人力、纪委、企管、财务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这种机制的主要优越性在于:一是有利于集团公司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不强的问题。二是有利于信息共享,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提升审计时效。三是有利于落实审计结果,追究相关责任。四是提升审计结果的利用价值,使审计结果在为集团领导取人用人方面提供客观参考,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处理好继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以创新的思维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现代审计理论结合中国特色的审计实践产生的一种崭新的制度,是中国所独有的,这一制度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在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创新是应有之义。审计人员在继承以往很多好的做法的同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创新尝试:一是创新工作方式: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除了可以采用常规审计的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等,还可以采用群众无记名打分、个别访谈、公告检举电话、走访相关人员等特殊方法。二是创新组织方式:在审计分工过程中,除了检查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生产经营等审计内容之外,另外安排人员审大经济决策情况、检查贯彻集团部署等情况。三是创新报告方式:在报告阶段舍轻取重,在审计报告中简化对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的描述,突出重大决策失误,突出重大问题,突出重大风险隐患,提升报告价值。

处理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之间的关系,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更加突出重点。处理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是任何一个审计项目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在全面审计基础上,审计人员才能掌握全局,心中有数,但经济责任审计更应强调突出重点。一方面,如上文所述,面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长、被审计单位经营规模大的现状,要求面面俱到是不现实的,审计人员只能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做抽样审计。另一方面,正如《规定》所要求那样,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很强,主要关注审计对象在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财务收支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审计人员必须抓住审计重点,突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重点事项、重点资金的审计,才能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处理好指出问题和肯定成绩之间的关系,使审计评价更客观更公正。虽然审计工作既应肯定成绩,也应发现问题,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手段,审计工作是以发现问题为主要工作手段的。审计评价过程中,在肯定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取得成绩的同时,应明确指出其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领导职责、贯彻集团部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指出审计对象对这些问题承担的责任类型。要在描述审计对象主要工作业绩的基础上,结合发现的问题,做好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在评价过程中,以应有的职业谨慎,坚持审什么评价什么,既不夸大问题又不淡化问题,对审计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责任不清的事项均不做评价,做到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审计发现的问题,提高审计权威性和震慑力。应当提高审计结果及其运用的透明度,在保护经营秘密的前提下,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及时地公开审计报告(结果)和有权部门对审计结果运用的结果信息,让审计结果及其运用情况接受集团广大员工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典型问题,应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尽快上报,尽快公布。这将有效地提高审计的公信度,提高审计的威慑力。

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提高审计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使审计人员素质更加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审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主动进行工作总结,加强经验积累,应将每一个项目都当作一次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做到完成一项目,学习一项业务,掌握一项技能。应该提高现场审计效率,压缩审计人员的出差时间,减少加班时间,增加审计人员自觉学习的针对性。应加强引导,使审计人员进一步熟悉国家宏观政策,熟悉相关行业规划,熟悉集团公司各板块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1]邓 云.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11.12

[2]李建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J].会计之友,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