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精选(九篇)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

第1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关键词】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 审计评价

离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和客观评价。它对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前后任的经济责任起到积极作用。同时离任审计也是一项涉及面广、关联度高的艰巨性工作,常伴有高风险。

在审计实践中,本人体会到要做好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存在难点,并对此进行了思考。

一、离任审计时间跨度长,涉及内容广泛,牵扯性强,审计风险大

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有的甚至十多年,审计期间跨度大,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同时,在此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调动、关键人员离职等原因,使部分审计工作受到限制,加之受审计时间短、审计人员数量少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审计的过细,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在对离任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存在难度

离任审计中审计评价是重要的环节,也是难度较大的部分。由于企业所处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及内部单位环境的不断变化,在对离任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如何区分领导业绩与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区分领导个人行为与领导班子行为存在难度。同时,同一项目不同阶段,不同领导人如何确认经济责任存在难度。不同阶段的领导在任期内的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是不同的,单位内部人员结构、业务范围、领导班子结构等也会发生变化,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相互作用及影响,审计人员如果简单的以“数据”来评价任职者的业绩就显的有些片面了,简单的数据已经不能适合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中外部与内部环境变化对任职者经济责任有多少影响很难确定。例如,在对一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导进行离任审计时,历年审计资料显示,在该领导十年任期期间公司累计亏损捌仟多万元,但我们注意到,在其任职期间该公司致力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任领导离任时遗留下几项大型政府拆迁安置项目,由于这些政策性项目的特殊性,导致历史遗留项目工期延长,在此期间建材成本及人工费用大幅上涨,财务费用增加,工程造价大幅上升,同时因延期交房,使得拆迁安置过渡费用大幅增加及违约赔偿纠纷增加,严重影响公司的盈利状况。在此情况下,以历年审定的财务数据为基础量化离任领导的经济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要公允确认离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存在难度。

其次,由于离任审计工作一般时间紧、任务重,离任审计重点关注经营者任职期内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财经纪律及内控的执行情况等既成的状况,而对离任者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所在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关注甚少,尤其不能揭示其短期行为。为追求眼前或局部利益的急功近利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今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也将影响继任者日后的工作业绩,但现行的离任审计评价对此行为很难予以充分揭示,从而使审计评价不能充分反映经营者的业绩。

三、降低审计风险的对策

面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以上困难,本人认为可以通过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降低审计风险。

(一)在界定离任审计范围时,不应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

由于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在数年以上,任职期间涉及业务内容庞杂,受审计时间短、审计资源有限等因素限制,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不但无法突出重点,而且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在离任审计过程中处理好日常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关系非常关键

在审计过程中力图做到资源共享,从而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尤其是对那些任职时间很长的离任领导,更是要充分利用日常审计形成的财务信息和资料,如年度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这样,在离任审计时就可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平时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审计,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在进行领导经济责任评价时要注意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评价时应尽量区分历史责任与现任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任何单位的经济活动都是连续不断的,有些前任领导遗留下来的问题,可能对本任领导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有损失挂账、盲目担保、盲目投资等问题,有可能形成潜亏或遗留问题。因此,在分析评价离任者经济责任时,一定要关注前任经济行为对后任经济责任的影响,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在离任审计报告中,对影响到离任经济责任的前任经济行为及可能影响到继任者经济责任的离任者经济行为予以披露,降低审计风险。同时在评价时应尽量区分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一个单位实现的经济效益与其主要负责人的主观努力是密切相关,但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例如:物价因素、国民经济大环境、国家扶持力度及政策导向、被审计单位内部环境的变化等等因素,在审计评价时应予以关注。

参考文献

第2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一)坚持“三个突出”,科学地把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一是针对审计对象的变化,突出了对责任的审计,对人的评价;二是针对审计内容的转变,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突出了对经济管理行为、重大项目决策和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的变化情况的检查;三是针对审计程序的特殊性,突出了人性化特点,审计部门从下发审计通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都坚持与被审计本人见面,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重送达,双重征求意见,认真倾听被审计人的意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合理。

(二)坚持“三个结合”,创新审计工作。由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时间跨度大,为提高审计效率,在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一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各专业审计相结合。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充分考虑其他专业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衔接的问题,适当扩大审计覆盖面;另一方面要求审计人员在各项审计工作中,注意收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资料库,以减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压力。二是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部门在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时,选择一些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安排一定数量的任中审计,以便在领导干部离任时,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同时也能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成果在抽查确认的基础上,加以有效地利用;另一方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量相对集中的时候,组织抽调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人员,与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交叉组成审计小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审计力量不足问题。

(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制定不同的审计侧重点。在具体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从审计内容、审计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确定不同的侧重点:一是对有经济指标单位的领导干部,侧重审计财政、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的管理情况、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以财政收支审计为主,资产负债审计为辅;二是对纯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着重审计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和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三是对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视管辖范围、权限和所承担的责任,统筹考虑,进行综合审计,必要时我们还要抽查其部分下属单位;四是对企业领导人的审计,主要审计其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情况,以资产负债审计为主。通过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增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使审计结果和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具体、更形象。新晨

第3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

一、引言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正式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上了日程。2014年3月,总理在两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同样显示出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极大决心。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执行,无异于给地方官员戴上了环境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官员的环境责任意识,使地方官员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的协调统一。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新兴产物,人们的研究相对很少,制约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深入开展。本文在借鉴以往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审计、自然资源绩效审计等研究的基础上,探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在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下,政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这一公共物品的管理者,对公众承担着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自然要对相关资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负主要责任。

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就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受托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从而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举措,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行为,杜绝自然资源资产浪费严重、开发无度等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一项开创性举措,我们在充分肯定其强化领导干部环境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以保障相关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对高层管理者一贯倡导的离任审计工作,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实施。而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行的离任审计工作,也一向偏重于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存在很多的不完备之处。

(一)审计主体权责不明

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部门,一般都是同级政府的审计部门。以往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大多是侧重于经济责任、合法合规方面。而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其审计范围远比经济责任审计要广,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同的自然资源资产,又分别属于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审计对象难以界定

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一般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对某一具体职能部门,则是由分管的副市(省、县)长直接领导。而不同的部门(如国土、水利、环保等),还可能由不同的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即便对于同一职能部门,在不同的省份、同一省份不同的市、同一市区不同的县,其具体的权责划分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出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环境责任的追究如何执行?是应该追究具体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还是分管直接领导的责任,甚至是一级政府最高党政领导或整个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干部的范围不确定,相关责任也就无法追究,审计工作的结果也就没有意义。

(三)领导干部责任难以区分

在界定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的时候,除了上面所提同一辖区、同一任期内的领导干部责任归属问题,我们还要注意不同辖区或不同任期的责任归属问题,即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一方面,我国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五年制。而很多自然资源资产的污染、损害行为,一般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还是长期的。如今年的兰州水污染事件,就是由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管道泄露事故所致。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追究相关责任的时候,就要格外注意代际公平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资产储量丰富,尤其是河流、湖泊、山川等自然资源,大多跨越多个行政辖区,或者作为不同辖区的分界限。而现实中各个辖区之间又往往各自为政,甚至还可能就某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在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的时候,如何合理划分不同辖区的环境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分散

自然资源一般包括森林、海洋、大气、土地等很多不同的种类,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如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水利局等。与这些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信息,也大多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团体协会之中,如中科院某某研究所、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各自拥有某一自然资源大量、分散的监测信息,甚至比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还要多、还要广。我们在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的时候,势必要借助于这些单位的力量,以获取全面充分的审计证据。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很可能导致难以充分取证、甚至即便获取充分信息也难以有效利用的情况。

(五)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与其相关的各种信息也都分散在很多不同的机构之中。我们在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审计证据的时候,本身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再者,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各级地方政府的换届工作一般都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两会召开时完成,而无论哪个政府层级,两会召开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且集中的。因此,无论自然资源资产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只要现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制度体制不改变,相应的离任审计工作就会面临“扎堆”问题,人力不足的现象将必然存在。此外,我国的政府审计人员多为会计、财务背景,对自然资源领域的了解远远不够,并不具备合理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

(六)审计问责机制难以贯彻

环境问责体系的缺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症结所在。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尽管我国已经将绿色GDP、生态文明建设等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但其具体实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落实不到位、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指标权重过低、政绩考核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象依然突出。再者,由于离任审计的固有缺陷,加之组织、纪检部门缺乏相应的跟进措施,纵然能够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责任情况,其离任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也仅仅能起到威慑作用,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对于已有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我们在具体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时候,一方面,应当充分借鉴相关领域审计工作的宝贵经验,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深入了解自然资源资产本身的特性,并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而不能按部就班、照搬模式。

(一)继续完善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止需要上下级审计机关、同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还需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一方面,通过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联合,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审计工作的重复性,更大限度地节约审计成本,缓解审计人力不足等问题。对于一些跨界范围较广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考虑由相应辖区范围内的最高审计机关牵头,各下级政府审计机关协同配合,以规避区域公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明确审计机关的主导地位以及其他部门的辅助义务,建立起以审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审计联合小组,形成机动协调的统一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推动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询专家意见、建立信息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信息庞杂。因此,我们在开展相关离任审计工作时,不只要联合政府职能部门,还要联合那些掌握大量自然资源信息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必要时,我们还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以规避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此外,为了有效利用冗杂、分散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我们有必要跟进相关的信息系统。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自然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同步和整合,从而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汇总分析,以便审计人员能够有效利用相关信息,最终达到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目的。

(三)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换届时间相对集中,在短期内集中对那些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相对困难,其审计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为了解决离任审计人力不足、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滞后等问题,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开展年度审计。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年度审计,可以更好地实现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同步,合理划分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以规避代际公平问题。此外,考虑到我国政府审计人员有限,全面推行年度审计不切实际,我们可以借鉴经济责任审计中“滚动式任中审计”的做法,即以2到3年为一个滚动期间,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监督体制。

(四)探索运用“先审、后离”模式

目前我国的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先离任、后审计”的模式。而离任审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责任,以作为组织部门绩效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如果在领导干部已经发生人事调动甚至办理升迁手续之后,再实施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非但不能达到这一目标,反而会给审计人员带来压力。因此,为了达到离任审计效力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将审计关口前移,逐步推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的审计模式。通过任前、任中、任后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降低审计成本。

(五)运用风险导向,审计重点资源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也十分有限,很难对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运用私人部门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比如,对那些公众重点关注的自然资源进行重点审计,而对于其他的非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则可以采取抽样的审计方法进行常规审计。对部分种类、部分地域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便我们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风险的合理评估,离不开一个高素质的专业审计团队。我们应当加大对政府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考核力度,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审计师制度,提高政府审计准入门槛。

(六)建立责任档案,坚持终身问责

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般是由上级组织部门牵头、同级审计部门具体执行的。我们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同时,应当完善相应方面的考核指标,使其能够全面反映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存量增量、环境污染及保护等情况。此外,我们还要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分别报送本级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的时候,要准确制定并严格按照生态红线,将其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到相应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中。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尝试对领导干部设置“自然资源资产问责追踪卡”,以记录其在政府部门任职期间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污染、处理等重大事件。对于某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出现问题的,还要报送给纪检、监察等部门,以采取进一步的查处措施,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

五、结语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我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而目前,我国针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理论研究相对匮乏,在政府部门一直倡导推行的离任审计工作也大多流于形式、鲜有成效。因此,我们在推行这一审计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完善相关的辅助措施,争取最大限度保障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是在执行上,还要依托于整个制度环境,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彻底的跟进,对领导干部实行的一系列审计工作才能得到有力的运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伟民.经济领域改革的十大亮点――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 行政管理改革,2014,(02):13-17.

2.王芸.中外生态审计制度与实践的比较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1):71-76.

3.葛惠弘.资源环境审计问题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02):96-97.

4.彭巨水.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思考[J].中国国情国力,2014,(04):14-15.

5.于玉林.基于生态文明建立生态环境会计的探讨[J].绿色财会,2014,(01):3-9.

6.李焰.浅谈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难点[J].时代金融,2013,(27).

7.廖丽明.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3,(24):132.

第4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正式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上了日程。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同样显示出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极大决心。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执行,无异于给地方官员戴上了环境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官员的环境责任意识,使地方官员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的协调统一。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新兴产物,人们的研究相对很少,制约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深入开展。本文在借鉴以往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审计、自然资源绩效审计等研究的基础上,探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在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下,政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这一公共物品的管理者,对公众承担着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自然要对相关资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负主要责任。

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就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受托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从而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举措,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行为,杜绝自然资源资产浪费严重、开发无度等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一项开创性举措,我们在充分肯定其强化领导干部环境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以保障相关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对高层管理者一贯倡导的离任审计工作,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实施。而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行的离任审计工作,也一向偏重于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存在很多的不完备之处。

(一)审计主体权责不明

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部门,一般都是同级政府的审计部门。以往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大多是侧重于经济责任、合法合规方面。而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其审计范围远比经济责任审计要广,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同的自然资源资产,又分别属于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审计对象难以界定

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一般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对某一具体职能部门,则是由分管的副市(省、县)长直接领导。而不同的部门(如国土、水利、环保等),还可能由不同的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即便对于同一职能部门,在不同的省份、同一省份不同的市、同一市区不同的县,其具体的权责划分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出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环境责任的追究如何执行?是应该追究具体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还是分管直接领导的责任,甚至是一级政府最高党政领导或整个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干部的范围不确定,相关责任也就无法追究,审计工作的结果也就没有意义。

(三)领导干部责任难以区分

在界定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的时候,除了上面所提同一辖区、同一任期内的领导干部责任归属问题,我们还要注意不同辖区或不同任期的责任归属问题,即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一方面,我国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五年制。而很多自然资源资产的污染、损害行为,一般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还是长期的。如今年的兰州水污染事件,就是由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管道泄露事故所致。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追究相关责任的时候,就要格外注意代际公平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资产储量丰富,尤其是河流、湖泊、山川等自然资源,大多跨越多个行政辖区,或者作为不同辖区的分界限。而现实中各个辖区之间又往往各自为政,甚至还可能就某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在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的时候,如何合理划分不同辖区的环境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分散

自然资源一般包括森林、海洋、大气、土地等很多不同的种类,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如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水利局等。与这些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信息,也大多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团体协会之中,如中科院某某研究所、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各自拥有某一自然资源大量、分散的监测信息,甚至比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还要多、还要广。我们在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的时候,势必要借助于这些单位的力量,以获取全面充分的审计证据。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很可能导致难以充分取证、甚至即便获取充分信息也难以有效利用的情况。

(五)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与其相关的各种信息也都分散在很多不同的机构之中。我们在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审计证据的时候,本身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再者,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各级地方政府的换届工作一般都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两会召开时完成,而无论哪个政府层级,两会召开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且集中的。因此,无论自然资源资产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只要现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制度体制不改变,相应的离任审计工作就会面临“扎堆”问题,人力不足的现象将必然存在。此外,我国的政府审计人员多为会计、财务背景,对自然资源领域的了解远远不够,并不具备合理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

(六)审计问责机制难以贯彻

环境问责体系的缺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症结所在。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尽管我国已经将绿色GDP、生态文明建设等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但其具体实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落实不到位、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指标权重过低、政绩考核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象依然突出。再者,由于离任审计的固有缺陷,加之组织、纪检部门缺乏相应的跟进措施,纵然能够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责任情况,其离任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也仅仅能起到威慑作用,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对于已有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我们在具体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时候,一方面,应当充分借鉴相关领域审计工作的宝贵经验,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深入了解自然资源资产本身的特性,并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而不能按部就班、照搬模式。

(一)继续完善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止需要上下级审计机关、同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还需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一方面,通过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联合,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审计工作的重复性,更大限度地节约审计成本,缓解审计人力不足等问题。对于一些跨界范围较广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考虑由相应辖区范围内的最高审计机关牵头,各下级政府审计机关协同配合,以规避区域公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明确审计机关的主导地位以及其他部门的辅助义务,建立起以审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审计联合小组,形成机动协调的统一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推动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询专家意见、建立信息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信息庞杂。因此,我们在开展相关离任审计工作时,不只要联合政府职能部门,还要联合那些掌握大量自然资源信息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必要时,我们还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以规避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此外,为了有效利用冗杂、分散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我们有必要跟进相关的信息系统。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自然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同步和整合,从而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汇总分析,以便审计人员能够有效利用相关信息,最终达到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目的。

(三)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换届时间相对集中,在短期内集中对那些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相对困难,其审计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为了解决离任审计人力不足、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滞后等问题,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开展年度审计。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年度审计,可以更好地实现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同步,合理划分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以规避代际公平问题。此外,考虑到我国政府审计人员有限,全面推行年度审计不切实际,我们可以借鉴经济责任审计中“滚动式任中审计”的做法,即以2到3年为一个滚动期间,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监督体制。

(四)探索运用“先审、后离”模式

目前我国的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先离任、后审计”的模式。而离任审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责任,以作为组织部门绩效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如果在领导干部已经发生人事调动甚至办理升迁手续之后,再实施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非但不能达到这一目标,反而会给审计人员带来压力。因此,为了达到离任审计效力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将审计关口前移,逐步推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的审计模式。通过任前、任中、任后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降低审计成本。

(五)运用风险导向,审计重点资源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也十分有限,很难对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运用私人部门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比如,对那些公众重点关注的自然资源进行重点审计,而对于其他的非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则可以采取抽样的审计方法进行常规审计。对部分种类、部分地域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便我们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风险的合理评估,离不开一个高素质的专业审计团队。我们应当加大对政府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考核力度,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审计师制度,提高政府审计准入门槛。

(六)建立责任档案,坚持终身问责

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般是由上级组织部门牵头、同级审计部门具体执行的。我们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同时,应当完善相应方面的考核指标,使其能够全面反映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存量增量、环境污染及保护等情况。此外,我们还要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分别报送本级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的时候,要准确制定并严格按照生态红线,将其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到相应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中。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尝试对领导干部设置“自然资源资产问责追踪卡”,以记录其在政府部门任职期间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污染、处理等重大事件。对于某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出现问题的,还要报送给纪检、监察等部门,以采取进一步的查处措施,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

第5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1.当前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审计计划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由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任免机制与审计相关规定之间的偏差,导致审计委托往往存在一定的临时性,常常打乱既定的工作计划,加大审计工作的强度。特别是在领导班子集中换届的情况下,时间紧、任务重,审计人员突击工作,加班加点,往往会出现任务与实际投入审计的力量不相称的现象,对审计的质量和审计成果会有影响,加大了审计风险。

1.2忽视对效益性的关注 审计评价的标准不明确,缺乏指导性,审计人员在评价上感到“茫然”,导致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其着眼点依然是财务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效益性关注得少,审计报告无法摆脱过去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影子,有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1.3审计评价的相关依据不足 在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初期,在审计评价上曾经一度出现过“求全”的现象。经济指标的实现是不能完全通过简单的财务指标来反映的,有时还需要一些业务数据来体现,而通过审计所取得的一些指标数是有限的,有些是未涉及或虽已涉及但未获得充分证据的事项,不足以概括全部经济指标与非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面临着评价面太窄、评价的依据少、评价的标准不明晰等问题。审计人员感到除了财经制度以外,其他的无从说起,表现在审计报告上就是评价内容干瘪,套话多。

1.4审计相关部门沟通交流不够 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审计参与部门较多,但相关参与部门走形式的多,认真采取措施,切实履行职责的少。经济责任审计要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功能,使审计的结果成为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最终体现在各参与部门的沟通交流及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上。有了正确的结果,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应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就变得毫无价值,进而影响整个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2.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

2.1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 坚持“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是开展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如果离任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并且无法追究责任人;如果先离后审,就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往往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只有坚持“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审计处理才能落到实处。如确需先离后审,也应明确“先离岗、再审计、后任命”的组织程序。

2.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开展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在如何处理遗留问题上,离、接任双方一般都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离任者往往偏重于自身在任期内取得的成绩,对问题或失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而接任者则往往想方设法为自己减轻负担,这两种做法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此,审计人员必须以审计取证的数据作为基本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分清职责、不偏不倚,从而使接任者清楚明白,离任者功过分明。

2.3依法审计、分清责任的原则 坚持“依法审计、分清责任”的原则是开展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保证。只有依法审计才能对离任者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公正评价。因此,必须做到“三个准确”界定:一是要准确界定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归属;二是要准确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归属,领导干部对任期内直接决策的事项所造成的问题应属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对未经其审批或下属在经济行为中的问题,应归属为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三是要准确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归属。

2.4综合分析、公正评价的原则 坚持“综合分析、公正评价”的原则是开展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必须在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查证资料的基础上,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定性分析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如内控制度、经济管理、守纪情况等。评价中要注意把握“客观性、全面性、历史性”的原则,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综合准确的评价;定量分析应针对不同单位的同类问题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有量化指标的尽量采用具体数据进行评价。

3.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重点

3.1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一般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指标,还应包括乡村公路建设、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教育、卫生投入等辅助指标,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情况,如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模企业和种养大户的培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情况等,既要从微观上考核镇街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又要分析镇街经济的产业结构、收支结构和运行质量。

3.2摸清资产家底情况 通过审计对比领导干部任职初、任职末资产、负债增减变化情况,考核国有和集体资产是否做到了保值增值,检查有无违反规定造成资产流失的问题。

3.3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情况 包括镇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制度,有无违规收费,惠农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乱加价、乱集资、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3.4重大经济决策和效果 通过查阅镇街党政会议记录、出台的有关文件资料、审查经济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以及程序是否合规,有无盲目投资、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3.5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审查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履行职责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情况。主要查差旅费、招待费、汽车费用、购置修缮费等开支是否合规,用车、住房是否符合标准,有无公款旅游、公款装修、公款送礼、报销假发票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拿到单位上报销,借用公款长期不还,在公务活动中铺张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

4.规范镇街领导干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4.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整个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具体程序为:一是审计部门根据主管或组织部门发出的《委托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组成审计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审计组长(主审)和人员分工;二是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镇街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自审工作,并按时报送自审资料,离任者必须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4.2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整个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具体程序为:一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对镇街内控制度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确定实质性审计的范围和重点;二是进行实质性审计。首先要求镇街领导干部对报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给予书面承诺,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对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抽查核对,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和审计调查。

4.3终结阶段 审计终结阶段是整个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局性工作。一是主审人员在收集、整理、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各项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拟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镇街的离、接任领导的意见,修改后再定稿;二是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部门领导审定,签发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被审计镇街必须认真执行,并及时报送执行回执。

5.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5.1审计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 开展调查分析是搞好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证的关键。在对会计资料审计查证的基础上,通过个别谈话,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对有关管理制度和重大开支及会议纪要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群众关注度较高或账外资金中反映的问题。

5.2详查与抽查相结合 镇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尽可能速战速决,在短时间内明辨是非,做出处理决定。因此,不可能对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事项及所有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地审查,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及现代审计技巧,必要时可采取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另外可运用抽查方法审点的资料、事项和活动。

第6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是企业集团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企业集团管理的重点逐步转到经营效益、 风险防范,集团内部审计职能的重点也应该从原来对财务收支审计和任期责任审计转为对经营效益和风险的审计,从原先的事后审计逐步转变为事中、 事前审计。本文从企业集团角度出发,针对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 工作职能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需关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定位

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很长一段时期,企业内部审计地位是十分尴尬的,内部审计部门没有被赋于应有的地位和职责,游离于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活动之外,如同医生诊断,不能切中要害一样,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经营命脉,提出切实可行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的终端都连着一名高层领导,审计过程中的困难和阻碍是可以想象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新公司法、 证券法的实施,企业集团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其工作应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内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遇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如此,保证了内审部门和人员独立于经营管理层,能够独立、 客观、 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也使经营管理层对审计查出的问题、 提出的改进意见不能怠慢。

二、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职能

第7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摘要: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是对政府领导干部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一项审计工作。它在审计目标、审计对象等方面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有很大差别,因此,传统的“物本审计”已经不适用于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需要发展新的审计模式来开展这一审计实务工作。本文提出从行为导向审计的视角来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活动,对行为导向审计模式与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契合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以行为导向审计模式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思路。

关键词:行为导向 环境责任 政府审计

一、引言

环境是承载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与日益短缺的自然资源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于是,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监督活动,在监督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环保资金的投入与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4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已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势在必行。

尽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审计目标、审计主体、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方法等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分歧,但许多学者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为了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其本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延伸(张宏亮等,2014)。因此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以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为载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环境管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政府环境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对其在经济活动中履行环境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并提出进一步改进政府环境行为的建议,必要时提出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意见的一项审计工作。这里所指的政府环境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在使用国家资金(资产或资源)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做出的所有能够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破坏产生影响的政府行为(牛鸿斌等,2011)。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进行评价,在审计目标、审计对象等方面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有很大差别,而且环境行为的绩效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显现。因此,传统的“物本审计”已经不适用于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需要发展新的审计模式来开展这一审计实务工作。基于此,本文提出从行为导向审计的视角来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活动。

二、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目标及对象

(一)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目标。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通过评价、鉴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监督并促进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地履行环境责任,从而实现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的(牛鸿斌等,2011)。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应当以环境决策和环境活动为载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政府和环境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政府环境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有关负责人在环境方面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政府环境行为的建议,必要时提出对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意见。

(二)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对象。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政府环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环境政策保护体系,通过发现和反馈环境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环境政策规定,同时按照法律及政策的规定,惩罚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以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效管理环境资源,通过合理配置与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专项环境污染治理或生态保护项目,实现资金使用价值和环境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三是持续评价重大项目及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并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大力推动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三、行为导向审计模式与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契合分析

(一)受托责任观下审计的实质是对人的行为的审计。在受托责任观下,审计就是由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对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发表意见,其实质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审计。根据心理学的研究,人受外部和内部的刺激而产生需要,而需要使一个人产生动机,有了动机就会付诸行为。而传统的审计对象是账簿,徐国君、姜毅(2012)将其称之为物本审计,其实质上只是行为的结果或载体,并未直接触及人的行为,这种舍本逐末的审计并没有实现受托责任观下审计的目标,没有正面回答受托者责任履行情况,没有达到受托者对审计者的要求。要发挥国家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树立科学审计的理念,拓展和深化审计内容,不断创新审计管理方式。

行为导向审计模式,就是指审计活动立足于对被审计单位各级受托责任主体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及其后果的审查,以对责任人行为的归责、评价作为审计活动的主线,始终以行为引领整个审计过程的方向(房巧玲等,2013)。行为导向审计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在这一审计模式下,对人及其行为的考察成为审计活动的核心,审计人员不但关注账项导向、制度导向、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所关注的内容,而且关注受托责任人行为的动机、过程及其结果,可以直接评价受托人责任履行情况。以行为导向审计模式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既实现了受托责任观下审计的目标,又创新了审计模式,有利于促进政府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政府环境行为,它是对政府相关负责人在环境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和考核相关负责人环境责任的履行是否符合既定的要求,而不是对会计报表是否公允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等发表意见。这一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使得仅使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审查账簿等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审计目标,而行为导向审计模式可以进一步延伸至责任人的行为,从而提供了更直接的审计证据,使得审计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由于政府制定、实施环境政策等环境行为,其环境绩效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显现出来,这使得许多政府官员为突出政绩,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了环境责任的履行。而只注重结果的评价观念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环境责任时只采取立竿见影的行动,没有站在全局的视角审视整个地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取得的效益比较低。行为导向审计模式不仅关注责任人的行为结果,而且关注行为的动机及过程,这改变了只注重结果的评价观念,有利于激励责任人从长远利益出发考虑和采取环境行为,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

四、以行为导向审计模式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应用分析

行为导向审计模式从分析被审计对象的行为动机入手,全面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结合分析被审计对象的行为活动情况,评估行为风险,并确定行为风险对被审计对象管理活动与决策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而确定审计的重点,决定如何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因为很多时候审计人员无法直接获取被审计对象的行为信息,所以必须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从对账项、制度的测试和检查中获取审计证据,来印证对行为的分析。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以行为导向审计模式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思路:

(一)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是具有环境管理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环境管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明确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职责,重点关注在环境方面的主要责任。主要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规章、职责明细等制度,明确被审计对象在环境方面负有的责任。例如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对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负责环境监理和拆除、停用污染防治或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场所的核准等。这些职责规定可以作为审计标准的一部分,再结合各规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用以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三)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行为动机分析,全面了解被审计对象。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分析影响被审计对象行为的心理因素。这一过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了解被审计对象资料,与被审计对象交谈,观察被审计对象行为,与被审计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交谈,向被审计单位员工发放问卷,接受举报等,也可以运用心理学中的一些方法,如心理测试、情境模拟等方法,全面了解被审计对象,包括其家庭背景、学习和工作经历、性格特征、待人态度、做事方式等。根据所了解的信息,分析被审计对象的行为动机,重点分析在环境责任方面有无违法违规或不作为的动机。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其他人员的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被审计单位其他人员可以将其了解的情况及时地传达给审计人员。

(四)结合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分析影响被审计对象行为的环境因素。这一过程主要是了解本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在环境方面的政策规定,了解目前的环境保护整体状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分析判断被审计对象是否在环境方面可能存在导致违法违规或不作为的外部因素。

(五)评估被审计对象环境行为风险。根据上述对被审计对象行为、动机以及影响被审计对象行为的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估被审计对象的行为风险,即被审计对象的行为没有履行环境受托责任的风险。

(六)确定被审计对象环境责任审计重点。这一过程主要是了解被审计对象做出的主要环境行为,包括做出了哪些重大环保决策、主持实施了哪些重大环保项目,并评价这些重大项目和决策的绩效,对绩效的评价主要按照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然后将环境行为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所做的主要环境行为进行结合,分析判断在哪些环保决策或是环保项目上可能存在重大问题,从而确定环境责任审计重点。

(七)实施审计程序。对前期确定的重点环节重点关注,综合评价环境行为的效益,对有关项目的资金管理、组织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对被审计对象在其他管理决策行为上是否充分考虑环境问题予以关注。

(八)编制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报告。报告中要明确责任归属,全面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

以上的行为导向审计模式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思路,从人及其行为入手,结合具体的政府环境责任,通过分析人的行为及行为动机来评估被审计对象环境责任行为风险,从而确定审计的重点,并进一步开展审计工作。这一模式既能提高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效率,也能有效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绩效状况,还能着眼于被审计对象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对之进行跟踪检查,促进行为的改善,也真正实现了对政府有关负责人受托环境责任的全面有效评价。以这一模式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不仅在实践上可行,而且使得审计链条变得完整,促进了审计活动的深化,也进一步发挥了审计活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了审计活动的价值。 J

参考文献:

1.张宏亮,刘恋,曹丽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综述[J].审计研究,2014,(4):58-62.

2.牛鸿斌,崔胜辉,赵景柱.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本质与特征的探讨[J].审计研究,2011,(2):29-32.

3.徐国君,姜毅.审计学革命――从物本审计到人本审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10):57-62.

4.房巧玲,刘长翠,肖振东.行为导向审计模式研究:基于国家审计视角[J].当代财经,2013,(4):119-128.

5.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60-72.

6.姜毅.人本审计理论体系研究――兼论审计模式设计及应用[D].中国海洋大学,2013.

7.胡春晖,王东娣.人本审计的几个基础问题探讨[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0,(5):49-53.

第8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关键词】国家审计;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改变了过去只关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局面,强调重视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绩效。这一制度创新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注入了新的内容,即自然资源资产出现重大损毁、流失的,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构成财产和生命安全威胁的,要对管辖该区域的领导干部进行终身责任追究,从而推进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及生态环境的责任履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然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基本理论问题尚处于探讨阶段,“试点之路”尚有许多实务问题亟待解决,严重制约了全国范围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务工作的推进。土地资源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共同构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土地资源资产成为地方政府管理行为中影响最大、最为密切的自然资源。如何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好稀缺的土地资源,成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同时,当前土地腐败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重灾区,地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土地资源管理行为时有发生。因而,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仅可作为考核、评价、追责地方政府与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而且还可依托其“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与事后评价”的功能,加强对土地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基于此,本文围绕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涵、目标和理论要素进行理论探析,以为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践工作提供启示。

一、文献综述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受托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监督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经济责任的效果,并将审计结果传达给预期使用者的系统化过程(刘明辉和孙冀萍,2016等),交叉融合了经济责任审计与资源环境审计两种审计形式(林忠华,2014),是一项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蔡春和毕铭悦,201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标有五种观点:责任观(蔡春和毕铭悦,2014;陶玉侠和谢志华,2014)、国家治理观(张宏亮等,2014)、资源管理观(陈献东,2014;黄溶冰和赵谦,2015)、“免疫系统”观(李越冬和周雅宁,2015)和机制完善观(林忠华,2014)。对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主体形成三种观点:一元观(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2014)、多元观(陈献东,2014)和一元为主、多元参与观(周一春和彭启发,2015)。而审计客体与审计对象易混淆不清,导致学者们在界定“审计谁”的问题上形成较大争议,形成责任观(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2014;郭旭,2017)和资源观(陈献东,2014;钱水祥,2016;刘明辉和孙冀萍,2016)。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应包括审计土地资源的开发情况、评估相关制度供给的有效性(林忠华,2014),关注与其有关的重大活动,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土地资源保护责任的落实问题、与土地有关的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等(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2014;钱水祥,2016)。综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本理论研究已日渐成熟,针对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全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理论与方法。本文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地思考。

二、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涵与目标

(一)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涵

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人员对离任领导干部的受托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包括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资金、资源、资产职责及其绩效。根据离任领导干部的法定职责范围,其应履行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与其职责直接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活动,以及与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随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涵的不断演化,结合土地资源的自身特点,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人员为监督、检查、鉴证、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所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以此评判和鉴定领导干部对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等情况,并出具审计意见提出审计建议的活动。

(二)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根本目标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标的责任观、国家治理观、资源管理观、“免疫系统”观和机制完善观,各有侧重,也有一定的交叉。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合理、最高效的利用和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土地资源资产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实现过程就是审计机关及组织人员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实地勘测获取的数据为基础,运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体系,揭示土地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的问题以及剖析导致的土地资源恶化的因素,落实领导干部监管保护责任并据实进行责任追究,推进、监督领导干部以正确的政绩观对任职期间管辖区域内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严格管控。

(三)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直接目标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土地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辖区内土地资源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应是土地资源离任审计的直接责任对象。因而,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直接目标应将领导干部的行为作为审计活动开展的主线,对受托责任人也就是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控制行为进行查究,检查其在源头上是否落实了国家的土地政策,在过程中是否存在土地违规审批、使用等,引发土地资源环境恶化的后果,将不同责任对象所履职的环境责任与其经济责任相结合,依据其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和内容程度,进行“定责、问责、追责”,在“源头、过程、后果”三个层面建立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与责罚体系,以惩治压力督促推进领导干部在土地资源环境管理保护方面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四)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具体目标

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具体目标涵盖四个方面:一是摸清家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土地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及土地资源环境变化情况,尤其是土地资源资产的严重损毁占用以及地质环境污染的重大典型情况有清晰、全面的掌握。二是查处问题。着力查处土地资源资产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三是责任追究。对审计过程中查处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责任进行界定。四是规范管理。通过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土地资源的管理程序规范化,注重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同发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从根本上剖析其原因,上升到制度层面提出建议,最终为政府的土地资源政策制定和机制决策提供依据。

三、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理论要素

(一)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

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的确定需考虑三点:第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具有公益性,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定职责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机关应是开展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第二,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涉及众多学科知识且专业性极强,需测绘、遥感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和技术支持,审计队伍知识结构要多样化和多元化。第三,实施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土地资源涉及面广泛,应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到审计活动中来,为审计提供线索,有利于早日发现土地资源管理争议问题,从而实现审计监督职能。综上,本文认为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应是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导,社会审计为辅,并允许公众提供线索,以早日发现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线索,提高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二)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客体

有学者提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但由于自然资源资产形态不一,部分资源数据获取困难、无法量化等原因,短时间内难以编制反映自然资源在一定时间内存量变化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而且,我国开展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中,并不仅仅依赖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质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对管辖范围的土地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对土地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的管理保护情况。从这个层面看,审计客体即受托保护土地资源资产的人格化核心主体,应是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包括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

(三)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

学者们对于审计对象的界定众说纷纭,归纳有三种: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管辖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报表要素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研究尚未达成一致,编制完整而准确反映某一时点的自然资源存量和变化情况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本文不支持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作为审计对象的观点。另外,自然资源的责任主体也就是领导干部显然可以作为审计对象,但在实务中并非那么清晰。综上,本文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为领导干部任期内所管辖地区内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林业资源、海洋资源等。结合本研究,土地资源是审计活动中承载重要信息的主体,理应作为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审计活动中,应结合土地类别和级别,考察领导干部受托管理的土地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资源生态环境的相关状况,具体包括各类土地规划、计划、审批、供应和利用,各类土地资源恶化的治理情况,以及涉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禀赋相差较大,土地资源利用类型不同,领导干部的管理责任也不尽相同,进而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有所差异,使得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有所差异。省级党政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是否根据国务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按照该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土地的审批、供应和使用;是否制定开垦耕地计划、是否监督占用耕地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是否进行验收等。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是否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该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备上一级政府批准;是否严格执行该土地总体规划,并据此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土地的审批、供应和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是否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是否制定开垦耕地计划、是否定期对土地进行统计调查;有关土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是否编制并执行辖区土地总体规划;是否监控辖区土地市场,是否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正;是否按照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批;是否改善与保护农田;是否保障土地所有权、维护失地农民权益,是否定期对土地进行统计调查;土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是否按照上级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并公告;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是否合规;是否对辖区内土地、水利设施、道路、林地、村落进行综合整治;是否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等。

(四)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是对一定时间和空间上对审计对象和内容的界定。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如有重大事项可以追溯相关年度。审计的地域范围为领导干部的管辖区域。审计的对象范围为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批、执行,土地资源资产的产权、数量、质量、价值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情况、土地资源保护、污染治理情况。审计的责任范围为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此外,条件成熟时,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责任范围将逐步涵盖直接管理土地资源资产的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领导干部土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涉及的单位主要有:地方党委、政府,以及与土地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监督等有关的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等。

(五)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

1.土地资源资产法规政策执行与落实情况开展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要重点关注土地资源资产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包括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是否被严格执行,执行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出现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地方,是否依据实际问题实际情况建立对应的制度性的保障解决措施。比如:重点审计土地资源资产相关规划目标是否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制定并落实,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方向,是否符合相关经济产业政策;重点审计土地资源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土地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竣工情况,以核查土地资源资产的政策体系是否合规、健全、及时、具备引导作用。2.土地资源资产重大决策事项土地资源资产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共政策、涉及土地的资金项目方面的制度等,不仅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审批、开发、管理及土地资源保护机制,还包括土地资源相关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惩罚机制。审计人员要结合被审计领导工作分工、担任的各类相关临时机构负责人及承担职责情况,查阅审计对象辖区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出台的文件、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等,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土地资源审批、开发、利用、节约、管理、保护和防治土地灾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合规合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和越权审批等问题;主管部门之间是否存在职责不清、信息不通畅、互相推诿等问题;是否制定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实施效果。3.土地资源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从领导干部行为导向角度来看,土地资源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指土地资源的资产管理及土地资源保护的具体相关指标、上级政府下达给地方指标任务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在摸清审计客体任期内辖区土地资源存量和质量变化基本情况以及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涉及土地资源的考核检查结果和重大处理处罚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审计目标责任状签订情况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如耕地保有量有无减少。4.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关注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科学的规划利用能够避免土地资源的流失和闲置浪费,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将征地批地计划精确到年,并严格进行管控,确保各级地方政府的各项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规模与中央总体规划要求相一致。重点审计核查土地供应情况。在土地供应环节严格把控与审核以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何供地”“供地程序”都要合法、合规、合理;土地出让或交易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政策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底价在确定时是否经过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以及当地的土地市场供应情况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是否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土地调控政策;是否在拟定土地出让底价后进行公告;土地实际供应时审查是否以低于最低底价标准出让,出让对象是否是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重点审查耕地保护责任指标落实情况。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耕地保护红线不能碰,因此要严格审查上级政府依据总体耕地规划下放到地方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是否完成、是否存在建设用地比重逐年上升而耕地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是否踏越耕地红线;核查分析耕地是否是“占多少、补多少”;是否真实有效地实现了耕地平衡,重点审查有无“虚假平衡”问题。5.土地资源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土地资源资金的筹集渠道是否合法合规,上级下达、下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全额纳入了土地财政预算管理使用;资金是否按进度、及时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计划,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腐败行为。重点审查土地出让金的定价、收缴、支出,土地复垦资金、采矿权价款、生态补偿费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等的计划、管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贪腐,以及各项专项资金在使用后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上五个方面主要是针对省级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地市及县级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还要关注土地资源复垦与保护情况和维护土地权益情况,包括:是否对土地状况进行调查统计;是否对农田进行分级,并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采取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组织土地的整理和复垦工作;有关土地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是否保障土地所有权拥有者的利益,如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等;是否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实施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听取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是否足额、及时支付各种补偿费等。

(六)领导干部土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9篇: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

关键词: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一、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自1999年以来,各地县级审计机关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从最初的被审计对象不理解,到现在“离任必审”的常态化,该项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干部的监督管理。但与此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审计计划交办、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审计计划交办不够科学合理

根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委托计划应具有提前性,但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根据人事变动实际情况进行委托,计划出来一般都在当年四月份之后。此时审计机关自定的部门预算执行等财政审计项目已经批准,个别项目甚至实施完毕,容易造成重复审计。在党委和政府换届前后,还存在组织部门集中交办项目的情况,突击审计往往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审计对象安排存在少量盲区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同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目前我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等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常态化,基本做到了离任必审。但从近年来实施的审计项目看,党委口子领导干部很少涉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多年未审计,组织部门一般不对被提拔为副处级以上的原正科职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委托,存在一定的审计盲区。

3.审计内容不够全面完整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一般审计项目存在很大的不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大多数县级审计机关仍然把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视同于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对其他经济活动履行情况的审计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导致审计评价流于形式,审计结果不够科学。

4.审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最核心的内容,为组织人事等委托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提供了参考。但实际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经济决策、内控制度、经济政策执行等方面尚无有效的评价依据。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审计评价指标,加之审计人员综合能力所限,难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发展。

5.审计结果运用不够充分

审计的目的在于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干部使用和审查处理时的参考依据。实践中,由于未能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机制,结果运用缺乏硬性约束力。从我市实践看,离任审计数目远高于任中审计,实际审计时间往往在领导干部调任或转任之后,审计责任难追究、整改难落实,更谈不上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同时审计质量不高以及结果公开力度不够,也制约了审计结果的运用。

二、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党的十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今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总的来说,县级审计机关要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的科学性、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结果运用的充分性等。

1.强化组织协调,科学安排计划

县级审计机关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建设,促进联席会议制度的经常化,加强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做到联合制定审计机制,共同研究审计计划,让联席会议真正发挥作用。要配合组织部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按照全面审计、分类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提高任中审计或离任前审计的比重,使每年度的审计项目保持均衡,避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突击、走形式。

2.强化质量管理,完善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为目标,围绕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进行审计。一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事业发展情况,二要重点关注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监管和执行情况,三要重点关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债务变化情况,四要重点关注遵守廉政规定及财经法纪情况,力求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价,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

3.强化制度建设,健全评价标准

县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工作实践的总结,将审计工作目标与当地政府工作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区分各自工作特点,明确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流程和组织方式。建立健全评议、问责、和督查整改制度。同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审计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

4.强化结果运用,发挥审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