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离任审计建议精选(九篇)

离任审计建议

第1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正式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上了日程。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同样显示出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极大决心。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执行,无异于给地方官员戴上了环境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官员的环境责任意识,使地方官员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的协调统一。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新兴产物,人们的研究相对很少,制约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深入开展。本文在借鉴以往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审计、自然资源绩效审计等研究的基础上,探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在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下,政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这一公共物品的管理者,对公众承担着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自然要对相关资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负主要责任。

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就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受托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从而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举措,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行为,杜绝自然资源资产浪费严重、开发无度等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一项开创性举措,我们在充分肯定其强化领导干部环境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具备足够的条件以保障相关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对高层管理者一贯倡导的离任审计工作,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实施。而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行的离任审计工作,也一向偏重于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存在很多的不完备之处。

(一)审计主体权责不明

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部门,一般都是同级政府的审计部门。以往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大多是侧重于经济责任、合法合规方面。而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其审计范围远比经济责任审计要广,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同的自然资源资产,又分别属于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审计对象难以界定

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一般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对某一具体职能部门,则是由分管的副市(省、县)长直接领导。而不同的部门(如国土、水利、环保等),还可能由不同的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即便对于同一职能部门,在不同的省份、同一省份不同的市、同一市区不同的县,其具体的权责划分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出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环境责任的追究如何执行?是应该追究具体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还是分管直接领导的责任,甚至是一级政府最高党政领导或整个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干部的范围不确定,相关责任也就无法追究,审计工作的结果也就没有意义。

(三)领导干部责任难以区分

在界定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的时候,除了上面所提同一辖区、同一任期内的领导干部责任归属问题,我们还要注意不同辖区或不同任期的责任归属问题,即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一方面,我国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五年制。而很多自然资源资产的污染、损害行为,一般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还是长期的。如今年的兰州水污染事件,就是由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管道泄露事故所致。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追究相关责任的时候,就要格外注意代际公平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资产储量丰富,尤其是河流、湖泊、山川等自然资源,大多跨越多个行政辖区,或者作为不同辖区的分界限。而现实中各个辖区之间又往往各自为政,甚至还可能就某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在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的时候,如何合理划分不同辖区的环境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分散

自然资源一般包括森林、海洋、大气、土地等很多不同的种类,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如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水利局等。与这些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信息,也大多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团体协会之中,如中科院某某研究所、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各自拥有某一自然资源大量、分散的监测信息,甚至比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还要多、还要广。我们在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的时候,势必要借助于这些单位的力量,以获取全面充分的审计证据。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很可能导致难以充分取证、甚至即便获取充分信息也难以有效利用的情况。

(五)审计人员有限、专业能力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与其相关的各种信息也都分散在很多不同的机构之中。我们在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审计证据的时候,本身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再者,按照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各级地方政府的换届工作一般都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两会召开时完成,而无论哪个政府层级,两会召开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且集中的。因此,无论自然资源资产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只要现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制度体制不改变,相应的离任审计工作就会面临“扎堆”问题,人力不足的现象将必然存在。此外,我国的政府审计人员多为会计、财务背景,对自然资源领域的了解远远不够,并不具备合理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

(六)审计问责机制难以贯彻

环境问责体系的缺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症结所在。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尽管我国已经将绿色GDP、生态文明建设等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但其具体实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落实不到位、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指标权重过低、政绩考核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象依然突出。再者,由于离任审计的固有缺陷,加之组织、纪检部门缺乏相应的跟进措施,纵然能够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责任情况,其离任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也仅仅能起到威慑作用,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对于已有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我们在具体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时候,一方面,应当充分借鉴相关领域审计工作的宝贵经验,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深入了解自然资源资产本身的特性,并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而不能按部就班、照搬模式。

(一)继续完善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止需要上下级审计机关、同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还需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一方面,通过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联合,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审计工作的重复性,更大限度地节约审计成本,缓解审计人力不足等问题。对于一些跨界范围较广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考虑由相应辖区范围内的最高审计机关牵头,各下级政府审计机关协同配合,以规避区域公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明确审计机关的主导地位以及其他部门的辅助义务,建立起以审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审计联合小组,形成机动协调的统一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推动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询专家意见、建立信息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信息庞杂。因此,我们在开展相关离任审计工作时,不只要联合政府职能部门,还要联合那些掌握大量自然资源信息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必要时,我们还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以规避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此外,为了有效利用冗杂、分散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我们有必要跟进相关的信息系统。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自然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同步和整合,从而对这些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汇总分析,以便审计人员能够有效利用相关信息,最终达到合理评价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目的。

(三)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换届时间相对集中,在短期内集中对那些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相对困难,其审计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为了解决离任审计人力不足、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滞后等问题,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开展年度审计。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年度审计,可以更好地实现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同步,合理划分历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以规避代际公平问题。此外,考虑到我国政府审计人员有限,全面推行年度审计不切实际,我们可以借鉴经济责任审计中“滚动式任中审计”的做法,即以2到3年为一个滚动期间,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监督体制。

(四)探索运用“先审、后离”模式

目前我国的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先离任、后审计”的模式。而离任审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责任,以作为组织部门绩效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如果在领导干部已经发生人事调动甚至办理升迁手续之后,再实施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非但不能达到这一目标,反而会给审计人员带来压力。因此,为了达到离任审计效力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将审计关口前移,逐步推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的审计模式。通过任前、任中、任后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降低审计成本。

(五)运用风险导向,审计重点资源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也十分有限,很难对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运用私人部门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比如,对那些公众重点关注的自然资源进行重点审计,而对于其他的非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则可以采取抽样的审计方法进行常规审计。对部分种类、部分地域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便我们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风险的合理评估,离不开一个高素质的专业审计团队。我们应当加大对政府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考核力度,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审计师制度,提高政府审计准入门槛。

(六)建立责任档案,坚持终身问责

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般是由上级组织部门牵头、同级审计部门具体执行的。我们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同时,应当完善相应方面的考核指标,使其能够全面反映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存量增量、环境污染及保护等情况。此外,我们还要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分别报送本级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的时候,要准确制定并严格按照生态红线,将其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到相应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中。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尝试对领导干部设置“自然资源资产问责追踪卡”,以记录其在政府部门任职期间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污染、处理等重大事件。对于某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出现问题的,还要报送给纪检、监察等部门,以采取进一步的查处措施,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

第2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一)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对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201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施的《企业标准-内部专项审计规范.第4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审计规范》)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颁布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规定股份公司所属企业应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因此,石油销售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组成部分、股份公司的所属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二)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促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深入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争在审计的深度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

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落实刘家义审计长的讲话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战略目标,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领导人遵守财经纪律的有效措施。

二、石油销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先离任后审计的审计程序带来的矛盾

1、先离任后审计未充分发挥审计作用

石油销售企业在遵守股份公司《办法》中规定应遵循“离任必审,强化任中”的原则中,普遍是只执行“离任必审”,采取先离后审的方式,在企业领导人离任当年或委托的时间内实施审计,时间上的滞后对已离任或调任的领导人缺乏了约束,不利于监督企业领导人的履职行为。这种事后监督的行为从客观上削弱了审计的权威性,也未达到将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的效果,降低了审计的震慑作用。

2、离任审计任务重、时间紧迫与审计人员不足的矛盾突出

近年来,由于企业领导干部交流频繁,遇上换届调整的年度,离任审计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审计人员严重不足的销售企业,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任务,审计人员只好硬着头皮干,因疲于奔命而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责任界定存在较大难度

1、离任者与继任者的责任划分较难

由于有的石油销售企业领导人离任时未实行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离任者已到新单位就任或退休等,接任者不知情况全盘接收,双方没有交接,当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和短期行为带来损失或较为严重问题时,很难准确认定和区分责任,影响了经济责任的划分。常见的是投资决策及工程建设、资产权属的证照办理、债权债务、合同履行等方面形成的问题。

2、个人和集体的责任划分较难

集团公司《审计规范》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界定。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很难正确的界定,主要原因是问题的产生受多种因素影响,有制度、体制的客观原因,有审计人员个人分析问题能力、知识结构有限的因素,有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隐蔽性强、不愿或不能提供审计证据导致取证难等,难以划分领导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当问题较严重时,单位可能提供虚假会议纪要等来证明是集体决策,以减轻领导人个人责任,要准确界定是个人或集体责任却难找到其他依据。

(三)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

近两年,研究和探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文章层出不穷,目前国家、企业都没有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标准和指标体系。从石油行业各环节来看,油气田、勘探与开发、炼油与化工、销售等环节都有相关研讨,还有经验交流推广材料,但并不真正适应销售企业或能在实际中具体运用。各单位一直沿用凭经验总结的方法在进行审计指标评价,这将影响审计人员做出正确的审计评价。

(四)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制约审计质量提高

由于石油销售企业统一执行 “三控一规范”政策,省公司和二级公司的机关大幅减员,各个职能部门合并精简,二级公司的审计科人员拆分到其他科室,只设审计岗或连岗位也没有,审计资源大量流失。因此有的销售企业率先成立审计(监察)中心,但聘用的审计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职称偏低、经验不足是主要问题。高级职称寥寥无几,多数连中级职称都没有,年轻人审计经验也不充分,面对专业技能要求高、经济业务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经济责任审计,多数不能完全胜任。人员素质偏低大大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石油销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一)规范审计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组织协调作用。对审计程序带来的问题,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即联席会议。股份公司《办法》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方针政策,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对先离后审、批量换届等问题,可以交联席会议讨论解决,规定任职不到三年者不得轻易离任,减少离任审计的无计划性和突击性问题。

二是借助外部资源,着力推进任中审计。股份公司《办法》规定:“在离任必须审计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任中审计,将审计关口前移,提高审计效果。”具体措施是有计划地对届满三年的领导人进行任中审计,在领导人任期较长的时期内分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使监督更加及时又减轻了离任审计任务集中时的压力,实行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的新方式,任中审计结果可以直接在离任审计时共享,有效提高离任审计质量和效率。当批量离任任 务下达后,受审计资源的限制,还可以采取外委授权审计的形式,缓解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

(二)建立责任界定的相对标准和制度

一是上级审计机构可以在统一的评价体系中对领导人应负的直接、主管、领导责任有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对属于领导人个人行为、主观武断、集体舞弊等形成的问题界定为直接责任,对集体决策和事后客观因素等造成的问题界定为主观责任,对下属执行不力、认识错误等造成的问题界定为领导责任。一般除参考会议纪要(记录)、审批签发的文件、工作分工等资料,还要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背景、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影响、领导人在其中起到作用程度等综合因素,正确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证据在握、事实真实清楚,才能准确界定领导人的责任。

二是建立企业领导人离任交接制度。上级管理部门要制定领导人经济责任交接制度,要求编制交接表或交接报告,也可以采用对重大事项进行承诺的方式签订承诺书,前任和继任领导人都要对企业的经济事项或重大事项承担责任,防止未决事项出现推诿、悬而不决的现象,促进各任领导人尽职履行责任,交接书在审计组进场后作为必须提供的资料交审计组,也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做出正确的责任界定。

(三)建立不同环节的评价指标体系

因石油行业各环节经济业务不同,统一的标准体系执行起来有难度,差异性过大。上级审计机构可将目前石油行业各业务环节探讨建立评级指标体系的种种做法总结、完善起来,建立各个环节尤其是适合销售企业经济业务特点的指标评价体系,分别下发统一执行,审计人员可以从量化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为界定经济责任提供硬性支撑,让数据说话,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审计人员的风险。

(四)建立审计人员激励机制

为提高审计人员个人素质,调动审计工作积极性,除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常规的后续教育、职业培训外,对参加高一级的学历、职称考试合格者,实行报销费用、创造条件及时聘任的奖励;对经验丰富、达到较高专业职称和专业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年长同志,打破条框限制、简化条件予以提拔晋升、委以重任作为激励,全方位调动审计人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保护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3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1.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建设功能,促财政节支增收。针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年年老一套、岁岁旧面孔”问题,该局经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认为,工作缺乏创新、建议针对性不足是“病因”。为此,该局加大了对掌握资料的汇总分析,向区委、区政府提交高质量的专题分析报告、合理化意见建议12条,促使出台规范性文件2个,成立领导小组1个。为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审批、投入分散问题,提出了应对金融危机、关注政府债务、规范财政风险的审计建议,区里出台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财政开支审批制度的意见》,实行了大额财政拨款区委书记、区长、常务副区长等5人会审联签措施;针对地税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资源管理难问题,提出了建立由区财政、地税、审计共同参加的联合治税领导小组,建成了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为解决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运转困难问题,向区里提出了应高度关注乡镇财政运转情况的分析报告,区政府很快出台实施了《关于调整镇级财政体制的意见》,使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在服务宏观调控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发挥审计“免疫系统”预警功能,促干部廉洁勤政。针对社会反映的经济责任审计“审与不审一个样”和离任审计“一审一个大窟窿”问题,该局积极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加大任中审计比重,最大限度发挥预警功能,促进干部廉政勤政、干事干净。一是加强任中审计,铲除违规萌芽。今年以来,该局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30个,其中任中审计达到23个,占76.6%。形成了干部任职“两年必审一次,三年轮审一遍”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将部分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善于总结归纳,及时提出预警。为协助领导干部过好离职、退休这道坎,该局对近3年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汇总整理为8类,联合纪委、组织部门下发到全区60多个部门、镇(街道办),提醒他们自觉遵守财经法纪,以免出现贪污私分、突出花钱问题;三是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干部离职。针对部分项目不能做到“先审计后离任”的实际问题,建议区里必须规范干部离职,实行离职责任交接,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区里出台实施了《领导干部离任责任交接办法》,较好地解决领导干部离任中存在的“一走了之”问题,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

3.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监督功能,促民生工程建设。近年来民生工程投入逐步加大,老百姓在享受实惠的同时也对资金使用提出了许多置疑,该局认为资金使用无监督、不整改是病因。为此,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10个专项资金审计项目,促进区委、区政府启动了两项民生工程和两个规范性文件。如通过对敬老院布局、五保户供养资金和标准、拨付是否到位等情况的专题审计,发现7处敬老院改扩工程进度缓慢,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不到上级规定的80%的要求。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了《我区迎接社会老龄化任重道远》的专题信息。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先后批示了专题信息,多方筹集建设资金320多万元,实施了7个镇(街道)敬老院改扩建工程,新增养老院床位300多个;通过开展村级干部工资补贴情况专题审计,发现个别镇街以经费紧张为由迟发、少发村干部工资补贴,挫伤了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通过积极向区里提交意见和建议,促进区委、区政府下发了《关于统筹发放经济薄弱村村干部补贴的意见》,将空壳村、经济收入较低的行政村村干部工资补贴发放落到了实处。

第4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关键词:高校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一、高校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对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在任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的规定,“高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主要是各院、系、部、处的主要领导人,其主要目的通过对高校领导干部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资产管理、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内控制度建设、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审计,分清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并为组织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参考。开展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深化高校改革与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普遍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

目前,大部分高校内部都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干部往往先接受任免,然后再接受审计工作,造成审计和干部考核“两张皮”的现象,同时,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资料、核实材料、落实审计结论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一方面,因为被审计对象己到新的岗位上任或退休, 新任领导又因不了解情况或者认为是前任的事情,对审计缺乏有效的配合,即所谓的“新官不理旧账”;另一方面,对审计查出的问题, 被审计对象己不在任职,整改或处理存在很大困难。“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造成审计的时效性不高,难以实现审计的目的,也起不到监督、考核的作用。

(二)审计结果的运用度不高

目前,我国高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制,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后,除了报委托部门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这样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很少有高校的组织部门把审计结果真正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和计入干部人事档案中;如果是离任审计,新上任的领导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求整改的内容重视度不够,整改的积极性不高,整改效果不明显,使得审计成果的运用不充分,降低了审计的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责任追究得不到落实

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部门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职责履行不够充分,没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和责任追究等相应的制度,致使这个部门领导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门领导间也同样会出现,再加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是平级关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也是责任追究得不到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审计队伍建设不足,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高校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高校违法违纪、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许多离校审计队伍建设力量薄弱,审计人员配备少,专业索质不高,审计经验缺乏,很难胜任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审计结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

三、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思考

(一)完善制度建设,坚持“先审后离”

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有序、严谨高效的开展。组织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的新机制,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干部考核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在调整干部时事先和审计部门沟通,尽量避免大批量的进行,真正将“先审后离”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合理运用审计成果,发挥好审计作用

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重视审计结论,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依归进行查处;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共同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解决具体问题, 多部门联动,形成审计合力,做到客观公正地考察和任用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应有的作用。

(三) 强化整改,巩固和扩大审计工作成效

高校应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整改。纪检部门对负经济责任问题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严肃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要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被审单位和责任人要重视审计意见与建议。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讨论,深入研究,做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管理监督部门。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第5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关键词:行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138-02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和内容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行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对任职满三年或上次任中审计后满三年未离任的领导干部,应有计划地安排任中审计,特殊情况下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党政工作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关注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经济工作职责,推动事业科学发展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和作用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始终致力于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央的一项制度安排。2010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1年,中央六部委下发贯彻实施意见,对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审计署在工作部署中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以任中审计为主、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内轮审的制度”。

为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干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1.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促进廉政建设。

3.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可以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4.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着眼于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也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

三、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审计时效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任职五年、十年的情况都有,最长的已经十多年了。按惯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般只审最后三年,对领导干部之前若干年的经济责任缺乏有效监督,存在监管漏洞。二是整改落实问题。不少领导干部对前任、甚至前前任留下的问题整改不积极,俗话说“新官不理旧账”,时过境迁,许多事情错过了解决的合适时机,导致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棘手。三是结果运用问题。在干部提拔、调任或者退休之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滞后于组织部门的人事决定,无法在干部任免和奖惩中提供参考依据。

1.内部控制方面。(1)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对外投资、合同等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需要上级单位审批的重大事项。(2)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和凭证,逃避内控制度约束;不经过规定的集体讨论程序,由主要领导直接批准支付大额资金;财务印鉴章、支票、支票密码器交由一人保管并在一处存放。

2.预算管理方面。(1)预算执行不严格,随意调整预算。(2)“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不规范。“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超标准、超范围,报销手续不全;向所属单位转嫁费用支出。(3)未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以物业管理费名义收取房屋出租收入,逃避上缴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变相收费;有的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政府采购方面。(1)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以其他方式采购;不经政府采购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未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政府采购文件缺失,未归档保管。

4.资产管理方面。(1)资产闲置。有的大型仪器设备长期闲置;有的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下;有的大量房产长期空置。(2)对外投资管理不规范。未经审批设立经济实体;所投资的企业股权关系与实际投资不符。(3)资产账实不符或者手续不全。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不符;有的单位资金往来账目不清,往来款长期挂账;有的单位土地和房产权证长期未办理落实;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定期盘点。

5.财务收支方面。(1)支出手续不全。有的单位物品采购、劳务费等开支明细内容不清、发放手续不全;有的汽车维修、汽油费支出无明细清单;有的单位购进耗材后一次全部领用,未建立领、用、存管理台账;有的单位会议费支出无签到表和会议通知等资料。(2)虚假票据入账。有的单位用虚假票据违规发放钱物或者报销费用;有的单位用不合规发票报销办公用品、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一是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好学习宣传,把握好相关要求,营造领导重视、普遍支持的良好氛围。通过会议传达、座谈交流、专题培训等形式,促进党政机关负责人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通过政策解读、业务学习等形式,帮助内审人员和财务人员熟悉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要求。二是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追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及时总结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审计建议的建设性、审计结果的可用性。研究探索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积极主动运用审计结果。

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开支审核、计收费制约、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具体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努力构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长效机制。

2.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规范预算调整报批手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

3.规范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避免出现基建和物品、服务采购化整为零、逃避监督的现象,及时办理竣工基建项目资产入账手续。

4.严格资产管理。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固定资产账实相符。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管理责任,定期清理债权债务。

5.规范财务收支。完善财务开支的办事程序和手续,严格审核支出凭据,提高识别虚假发票的能力,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资金使用的具体走向,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第6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关键词】困难问题;对策建议

县级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县级审计机关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据民政部网站2004年底统计数字,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共有2862个。由此可见,县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范围之广,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过了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1994进入任期济责任审计阶段。历经二十多年,由探索起步逐步成熟完善,在促进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关注。但在实践中发现县级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必须引起重视,采取可行措施,加快研究和解决。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审计成果利用不尽理想

1.审计配合机制有待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衔接,信息渠道不通畅,各行其事的现象。

2.离任后审计居多,是一种事后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任用干部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对已升任或离任的领导干部触动不大,同时对审计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3.重查处、轻整改。致使相同的问题屡审屡犯,达不到促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整改、纠正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2008年4月,《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0年12月,两办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没有与之配套的全国通用的操作规程及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各具特色,不同地区内容差别较大,无论在审计程序上、方法上,还是评价标准上都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给审计工作带来了风险。

(三)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依然突出

经济责任审计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特别是在政府换届和集中调整干部时,审计任务更为繁重。大多数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专职机构只有几个审计人员,除了要完成经济责任项目外,还要承担局里统一分配的其他审计项目。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少,为了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任务,不得不采取突击审计的办法,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普遍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开展情况极不平衡,缺乏统一规范的审计工作程序和组织方式方法。在国家现行的法规中,没有给审计机关明确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职能,审计机关缺乏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执法资格。目前,大多数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农经站直接实施,部分乡镇农经站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有关人员移岗,留存的农经站审计人员少、素质不高,这些都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成果运用力度

1.完善配合机制,推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制。明确规定从审计立项、审计实施到审计结果运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责任、义务、分工。并对不严格履行职责、不按程序执行、对移送案件不处理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届中审计”与“先审后离”相结合。可以克服“事后审计”的弊端,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作用,也可以对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提供参考,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尽职尽责履行好职责,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推行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对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追踪监督,要求其以整改报告的形式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答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注明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对“屡审屡犯”的现象也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

(二)出台统一的操作规程,科学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操作规程尤其是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极其重要,审计人员依据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区分责任。应本着“求同存异、覆盖广泛”的原则,设置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活动、经济业务管理活动以及个人遵纪守法四个方面的指标体系。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指标组合,选择适宜而实用的评价指标,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三)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

1.制定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等因素后,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政府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科学的计划,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解决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减少监管盲区,有计划、有重点、高效率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创新思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审计技术手段和工作效率

目前,有些县级审计机关尚未实现计算机审计,除了县级审计项目特点(大多为小型项目,审计量小)的客观原因外,主要原因为审计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满足于现状。面对会计信息化的挑战,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对一些大型项目,除了运用计算机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外,应会熟练运用内部控制测试法等先进的审计方法。另外适当时候应该借助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力量,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四)完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城乡一体化及新农村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渐成为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凝聚民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审计署2007年上半年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等问题展开了一次调查。应根据调查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审计操作程序、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办法等,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县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十六字方针,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局面。

第7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一、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由乡镇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委托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在维护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提高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建立廉洁高效的村级组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因受体制、机构、人员分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现农村干部经济责任,也不会象公职人员一样依法处理,不能较好的完成审计的根本任务。在新农村建设项目落实过程中,大量项目资金在村里来落实实施。农村干部在资金管理、使用、发放、使用项目资金、征地补偿款和村级收入中,过分的自由,村务公开时间迟缓,甚至于不公开,流于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极易造成农村干部出现经济违法乱纪现象、造成村级资产的流失,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

(一)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制不健全、农经人员力量薄弱。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和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主要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农经站直接实施,部分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即当裁判员也当运动员,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农经管理人员移岗,审计力量不足,有时只能聘请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人员参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管理体制不顺畅、审计力量不适应形势要求是长期困扰这项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客观障碍。

(二)农经部门作为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定位难。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现行的法规中,没有给审计机关明确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职能,审计机关在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缺乏主体执法资格,再加上长期以来农村经济责任审计专职人员较少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针对点多面广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农经部门作为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定位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三)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操作程序、评价体系、结果运用上缺乏统一完善的标准。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的操作程序、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上没有完善统一的标准,无法可依。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由于农村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计划性、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够强,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质量不高,审计结果运用不理想,影响了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期效果的实现,很难达到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要求和目标。

(四)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客体缺乏法律意识。农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部分农村干部并不是因为有能力当选,所以农村干部参差不齐,法制意识淡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随着农村干部换届的进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它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导致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客观环境不理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些农村干部和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离任村干部、会计拒不交账,更有甚者,家族势力大的村干部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设置障碍,百般阻挠,造成审计工作进展不顺利或不能正常开展。

(五)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配套法规不健全,审计结果运用难。由于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审计过程中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村干部,以党纪、政纪处理根本达不到对国家公职人员那样的处理效果,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以违法违纪问题界定不清或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立案,从而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无相关法律依据追究其责任,也难以采取实质性措施对其处罚并促使其整改,这样,一方面造成审计工作的无奈,难以有效遏制个别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更助长了个别村组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完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有利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创新思路,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转机制,确立符合实际的农村财务和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模式。

(一)建议设立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明确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执法主体。建议将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从农经部门划出,实行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设立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配置编制,财政全额供给,隶属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直接管理,接受村委会委托独立行使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国家未出台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前,由农村审计专职机构在工作职责、审计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农村审计操作程序、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办法;使用独立的农村审计文书;依据委托协议制定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书;负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和上级委派,适时借助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力量组成审计组,实施农村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向乡镇党委、政府提交审计报告;负责监督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并向村民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二)建议实行农村财务委托制和经济责任制,解决困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律层面的问题。农村干部是民选干部,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仍需进一步探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建议实行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和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首先组织力量全面对村级财务进行清理,摸清债权债务状况。此后,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委托服务决议和委托审计监督决议,并与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村级财务管理协议,与农村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签订委托村级财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协议,从而解决了困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律层面的问题

(三)建议推行“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制度,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机制。针对农村干部参差不齐,法律意思淡薄等问题,在保证村委会对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实行农村财务委托服务制度。服务中心接受村委会委托村级会计记账并实施财务、资金监管,定期定时定事报账。服务中心制定工作职责、原则、代管内容、账簿设置、凭证传递和财务核算程序、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固定资产、备用金及票据、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对农村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开设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财务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议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农村审计执法手段。为了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法执纪手段,营造良好的农村审计执法氛围,建议纪检、公安、检察、审计、农经等部门协作机制,成立农村经济案件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涉及农村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察和处理,加大农村审计执法力度,树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权威。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注重农村审计人员教育和培训,通过考试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队伍不断走向专业化、知识化和正规化。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和监督,利用成熟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验,引导带动本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有作为、不缺位、尽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应尽力保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费,重视审计成果运用,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巩固审计成效,促进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8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机制 分类管理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多集中在政府部门、国企等单位,涉及高校的并不多,并且主要以本科院校为研究对象,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研究。陈晓芳、桂珍若(2006)区分高校不同部门、不同性质单位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了明确阐述。张晓红(2009)分析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及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优化框架。王亚荣、冯民柱(2011)认为应当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入手,分析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最后确定详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石莎莎、杨明亮(2012)基于受托责任理论,分析了将社会责任纳入高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必要性。贾明春、张鲜华(2013)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样本,实证分析了影响高校科研绩效的各项因素,提出应当强化高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科研绩效的评价。胡萍(2015)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将不同类型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分为“共性责任”和“特性责任”,并详细列出了“共性责任”和“特性责任”的内容。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王奇杰、陈悦东(2008),朱莹、 杨柏冬(2010)将层次分析法用于解决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问题。王奇杰等(2008)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构建了高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吴秋生(2012)认为,经济责任有积极面和消极面。对积极经济责任应当采用指标分析评价法,消极经济责任应当采取问题责任界定法。耿彦军(2013)分析了高校不同财权配置模式下,高校院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指标。张凯(2015)设计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共性指标,还设计并详细解读了高校不同职能部门、教学部门负责人的个性指标。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其他方面研究。孙宝厚(2008)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成反比。刘更新(2012)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框架。杨玉新(2012)分析了审计各个阶段的流程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完善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杨从印、刘琴(2015)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样本,调查了以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重点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高校中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无论是办学规模、组织结构还是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这也决定了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评价、成果运用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首先,财务管理模式方面,与本科院校多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相比,高职院校由于办学规模小,其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大多实行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学校只设一级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整个学校的所有财务管理、经费收支、预算及决算。校内所有二级单位均无权设置财务机构,也无任何财权。在这种模式下,二级学院(系部)及不同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就与本科院校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本科院校大多设置了独立的内审机构,设置不同专业领域的专职内审人员。相比之下,很多高职院校的内审机构尚未独立设置,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也与本科院校有很大的差距。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来看,多以本科院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潜在对象,并没有区分本科与高职院校的现实差别。而且在目前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也没有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作为参考,实施及管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学校不同做法的普遍现象。

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工作机制的探讨

(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障机制。

1.加强内部审计组织领导。(1)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领导对于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把内部审计的开展情况列入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在对高职院校负责人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效果作为审计的侧重点,以此提高高职院校领导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2)要求高职院校校长参加全省教育内部审计工作会议。(3)保证学校审计部门的知情权。学校审计部门作为高职院校的内部监控机构,应当充分享有对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内审部门,必要时学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便于内审工作的有效开展。(4)组织校内审计培训。在校内积极举办内部审计以及财务规范培训,要求校级领导及中层干部参加。通过相关法规与案例的学习,加强其对内部审计及财务风险的了解,充分认识内部审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内部审计将防范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领导的财务风险,也能提高整个学校的资产使用效益。(5)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高职院校的走访调研。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高职院校的实地走访督查或调研,与学校党政领导进行深度交流。对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内审经费、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情况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使高职院校领导意识到内审工作的必要性。

2.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应直接领导内审工作。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审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将审计结果在联席会议上通报,以制度促进审计信息的公开,从而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专题联席会议,应该要求基建后勤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应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在会上传达新形势下教育厅、审计厅等上级部门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提高学校领导的审计意识。把审计结果作为学校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2)确保高职院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3)建立全面、系统、可操作的学校内审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出台的相关审计法规和会议、文件精神,针对学校实际和审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新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的立项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到学校内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4)完善学校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深入分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对属于内控制度缺失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不定期地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属于人员操作层面的,要加强人员管理,对流程不规范不清晰的要加强过程管理。学校要加强资金监管,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实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资金预算和项目论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制度执行,以控制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为重点,加强经费支出的报销审核,规范报销流程,提高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交流,不能以审计监督来代替内控机制,协调发挥各类监督综合作用。

(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机制。

1.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将凡是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正职”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实际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形成全覆盖格局。在高职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同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存在着很大差异。在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及评价标准的选择上,根据被审计人员的不同类别有所侧重,以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职院校内无论是什么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都存在着共性。主要是(1)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任期内遵守廉洁规定情况。在这些共性的责任之外,各部门由于工作岗位性质、部门职责不同及经济活动复杂程度等因素,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可以据此将经济责任被审计人员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学校下属经营活动频繁、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经济责任除了共性责任之外,还在于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二类是承担着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管理使用学校资金数额大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财务、基建后勤、资产设备、网络中心等。这些部门管理整个学校的财务收支、基建维修工程、设备采购、实验室网络及设备使用等,由于其部门职能所致而使得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重大。第三类是承担着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管理使用学院资金数额大的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这些部门管理使用着大量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帮困资金、奖助学金等专项资金,除了共性的经济责任外,其责任重点还在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第四类是其他职能部门、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这些部门由于岗位性质其经济责任较小,管理资金也少。

2.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同,相应的经济责任也有所区别。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针对高职院校实际情况,遵照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分类,对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第一类独立经营核算的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采用对单位财务审计或主要负责人任中审计加离任审计方式,至少每年对单位开展一次财务审计或者任期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任中审计,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第二类经济责任重大、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任中审计加离任审计,一个任期内必审一次,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第三类管理着各种专项资金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宜采用专项资金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以离任审计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专项审计。对于第四类其他职能部门、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必要时开展审计调查或抽审。

(三)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经济责任运行机制就是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以及信息使用人之间关系以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各项程序和制度。具体来看,主要有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的委托机制,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执行机制,信息使用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成果运用机制。

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机制。经济责任的产生起源于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两权分离。财产、资源的所有者将其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无所有权的人,由此而产生关系。为了降低成本,所有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中,校内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通常是组织人事部门。虽然这些部门不是公共财产的所有人,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对他们的管理一般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的,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操作中,高职院校组织人事部门向内部审计联席会议提出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函,由审计部门具体实施。

2.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执行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1)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对被审计部门进行审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单独立项,也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联合立项,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工作组,向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开展审计。(2)在审计实施阶段,现场审计正式开始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工作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人员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类别,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侧重不同的审计重点。除了查阅会计凭证、文件记录等原始资料、实地盘点以及对一些疑问进行询证之外,还可以通过与被审计干部谈话,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其他干部、教职员工代表分别座谈,多渠道了解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纪律、“三重一大”、廉政从业等方面的情况。(3)在审计终结阶段,审计人员在充分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和询证单的基础上,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对象,充分征求其及所在部门的意见。如果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审计人员则需要进一步核实。根据最终无异议的征求意见稿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做好文件归档。正式审计报告应送达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被审计人员本人及其分管校领导。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已离任干部应予配合。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回头看检查整改情况。后一轮审计时要将前一轮审计提出的整改事项作为审计内容。

3.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两办《规定》中虽然已提出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但缺乏强制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率仍然不高。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不够重视,审计结果还未真正成为干部使用和监督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核中的具体作用,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分析运用,健全与经济责任审计相配套的组织人事工作制度。此外,还必须强化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加强对基建工程的审计整改;加强对科研项目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专项的审计整改,进一步规范科研及专项经费使用;加强对财务的审计整改,确保资金运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人才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学校内审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应当单独进行,根据内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业绩,由内审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直接考核评价,切实保护内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提升内审工作的效度。鉴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殊性,以及高职院校同类岗位经济责任的同质性和可比性,可探索实行同类岗位附近高职院校内部联合审计,尤其是经济责任较重的岗位,增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保障力度。

3.加大人才保障力度。应当出台政策为高职院校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学历进修和职称晋升等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要重视实践对业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性,为高职院校内审人员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各个高校之间内部审计工作的交流,研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耿彦军.新形势下我国高校院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3,(1)

第9篇:离任审计建议范文

一、关于联席会议制度问题

《暂行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目前有些企业尚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的虽然名义上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上只是属于“软协调”机构,组织方式松散,难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企业应当切实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纪委(监察),组织,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两办的《暂行规定》精神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企业管理当局的意见,下达审计计划;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开展审计查证,对经济责任人及其单位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纪委监察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有效地利用审计成果。总之,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应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硬协调”协作机制,达到各部门之间优势互补的良性状态,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工作要求,以增强委托审计的针对性。同时还要针对经济责任界定难的问题,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策层和内部管理的需要,研究确定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评价指标,增强审计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此外,还要及时工作经验,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体系。

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权威,必须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企业除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外,还可以考虑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主管领导挂帅,以审计、组织、纪委(监察)部门为主,吸收财务、劳资,企管、计划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作为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的指导思想,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审计结果,追究相关责任。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联席会议机制,更有利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关于审计成果的利用问题

《暂行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其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大部分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主要是在有关行政首长由于各种原因离任时才进行,这种事后审计形式存在诸多弊端,由于审计部门受托审计与组织部门人事决策之间的时间差通常很短,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很难做到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审计,往往会造成某些经济事项特别是账外事项的漏审,在一定程度上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有的审计行为甚至还是在领导干部离任之后,审计很难起到有效监督和纠正其任期内经济行为的作用,其审计结果也不可能及时为决策层选才用人提供参考。况且从一些企业过去形成的惯例来看,只要不涉及个人严重经济违法问题,组织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结论的参考度就比较低,基本上对离任者的任职使用不大,对离任干部任职期间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甚至有的没有通过“审计关”的人仍被重用和提拔,使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从而挫伤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此外,由于人为的因素使得某些问题隐蔽曲折,对问题的追踪调查有诸多困难,审计结论难下,审计结果难以达到目的。这就淡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震慑和功能,当事人不能及时受到警示,其他领导干部也难从审计中汲取经验教训,有的甚至还抱着侥幸心理,效仿其违纪违规行为。

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的着力点应由离任审计转向日常监督管理为主,建立经济责任年度审计报告机制,突破现行的干部考核方式。选拔模式和管理形式,适当授予内审部门在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中的参与推荐权和否决权,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干部使用的影响力,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发挥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奖惩方面的充分性、合理性,决定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力。因此,企业应建立起审计部门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正常的协调机制。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要积极探索应用审计结果的和途径,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和“审用结合,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总体规划,对审计部门移交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部门应把审计结果与干部选拔工作挂钩,对审计查出的应由领导干部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时落实到干部的任用,管理、奖惩上,体现到当事人的政治利益上;企管、劳资、财务部门应及时把审计结果体现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上。企业应建立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制度,促使有关部门自觉地。及时地。有效地利用审计成果,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国有企业应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内部公告制度,把经济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干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三、关于审计结果反馈滞后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仍然停留在“离任审计”形式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一般是由组织部门立项,审计部门接到委托书后再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实施审计,由于企业内部干部调整往往是成批进行的,而干部任免属于组织机密,党委不可能过早地向审计部门透露太多信息,组织部门是在常委会确定调整方案之后,审计对象即将离任时才下达审计委托书,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这时仅凭有限的审计力量和手段是很难保证在离任前全面完成审计任务,有些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时,审计对象已经离任或形成了离任事实,客观上形成了审任同步甚至先任后审的被动局面。审计时间的严重不足,不仅增加了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的难度,而且使审计结果反馈滞后,事实上已很难对审计对象的升迁去留起实际约束作用,形成了“大亭化小、小事化了”的客观效应,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这种“马后炮”形式的离任审计,不仅不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并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日积月累,到离任时已是无法收拾,造成的种种损失往往无法挽回;而且还会使有些领导干部产生了麻痹心理,自律意识淡化,经不住权力、金钱,人情的考验,陷入腐化堕落的泥潭。

要克服单纯“离任审计”带来的各种弊端,一方面应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结合起来。从上讲,责任应该在离任之后才能“定论”。但从操作效果上看,经济责任审计采用事,中审计,既可以分解审计任务,使整个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个分阶段的动态过程,化解集中审计的压力,又便于管理当局对审计对象进行动态、全面的了解;还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审计,促使审计对象在做出经济决策或其他经济行为时更加谨慎,客观上可以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因此。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拟订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便于操作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计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并认真实施审计。另一方面,应善于有选择地利用其他各种审计成果,凡是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其他各种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都要进行认真,判断其中的是否涉及经济责任问题,是否有疑点,并将情况予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在离任审计时予以充分利用,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四、关于评价和责任的划分问题

《暂行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对被审单位领导人员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者任期内经济责任所作的结论,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和精华所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总纲,从主要的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对比入手,评价被审单位信息的真实性。二是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等情况及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性,健全性和有效性入手,评价被审单位的管理水平。三是评价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完成的经营指标计划和本单位综合目标情况,以及被审单位的经营业绩及发展潜力。四是评价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有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个人经济问题。五是评价被审单位对所作的贡献。主要看是否依法纳税,有无偷、漏、逃、拖税款和拖欠社会保障金问题。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尚没有完全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审计人员在具体评价时会遇到一些困难,也往往隐含着一定的审计风险。为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公道,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评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客观公正。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能受外界的任何,不能附加任何主观成分,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客观分析,根据采集到的证据作出审计评价,不能做预期分析评价和无法佐证的评价,对非审计的事项和未经查实的问题不作评价;二是要实事求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应充分考虑审计事项发生时的背景和其他客观因素,不能简单就事论事,要做到是非分明。三是要力求全面。特别是对重点问题要检查全面。评价到位,力求具体、全面地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四是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采用写实,量化的给予评价。五是要恰如其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慎重结论,做到恰如其分,对超出领导干部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作评价。六是要限定时间段。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限定在被审计者任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分清事件和现实事项,对超出被审计者任期范围的事项不作评价。

总之,审计评价主要应围绕审计范围和内容进行,坚持审什么评价什么,对情况清楚。政策法规明确的经济事项,该肯定的肯定、该否定的否定;对于缺乏依据、界限不清的问题,可以采取写实量化的方法予以披露。对于确定的属于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事项,必须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同时还要划分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弄清是责任者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误。需要强调的是,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查找问题,还应当注意发现和肯定审计对象的成绩和贡献。

五、关于经济责任人述职报告的问题

《暂行规定》要求:“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实事求是地提供个人述职报告,是被审计者即经济责任人必须认真完成的一项工作。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被审计者提交的述职报告大都不够及时和规范,往往只谈成绩,过分为自己和本单位歌功颂德、涂脂抹粉,故意回避问题和责任;有的敷衍应付,没有实质性内容;有的故意推诿,延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