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精选(九篇)

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

第1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2011年,超高压公司在总结分析以往安全文化建设经验后,立足于解决不安全事件被忽略而导致安全经验、教训未能及时分享,“容错”与“问责”未能有效兼顾,安全文化建设与生产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启动了以“分享、互助”为主题的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其成果获得2012年度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一等奖。

提出树立“主动报告不处罚”理念

杜邦公司的安全管理被称为全球工业界的典范,在其倡导的安全文化中并不提倡轻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因为严重的处罚会带来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一是处罚会导致员工认为报告不安全事件面临严重后果,如潜在收入的损失,潜在晋升机会的损失;二是处罚可能会减少不安全行为,但不利于鼓励安全行为,易导致员工不去报告不安全行为;三是如果不安全行为被抓到的风险很低,且处罚缺乏一贯性和严厉性,那么员工会选择冒着风险采取不安全行为;四是处罚反而会培养员工判断自己在什么时候违反规定而可以躲避处罚的能力,沦为“猫捉老鼠”的游戏;五是处罚的过度使用对人际关系造成潜在伤害,削弱了团队的合作氛围。

处罚并不是灵丹妙药,处罚产生的效果在当时看来是管用的、有效的,但带来的负面作用对于将来缺乏积极意义,尤其是在发生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差错、未遂事件时,员工会存在思想顾虑,不去主动暴露现场存在的问题,导致深层次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经验教训得不到及时公布。因此,超高压公司提出“主动报告不安全行为、差错、未遂事件不处罚”的理念,即对于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事件,如果责任单位能主动报告,则免于处罚。

建设“四不三鼓励两表扬一追究”机制

为践行“主动报告不处罚”的安全理念,超高压公司建立了“四不三鼓励两表扬一追究”机制:“四不”——不记名、不批评、不追究、不处罚;“三鼓励”——鼓励对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鼓励主动报告说真话、鼓励提出具体防范和整改措施;“两表扬”——对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并纠正的人员给予表扬、对主动报告说真话的人员给予表扬;“一追究”——对不安全行为没有及时制止而造成不良影响,隐瞒不报却被上级获知的,一经查实给予追究。

该原则中的“一追究”与“四不”中的“不追究”两者前提不同,并不矛盾。“不追究”是解决大家对“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因害怕被处罚而不愿上报的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一追究”是解决大家不敢不报的问题,两者相辅相成,使得主动上报成为基层管理者和一线员工的“最优策略”, 解开了未遂事件“上报是找死,不报是等死,等死不一定死”的怪圈,使主动上报成为最优策略。

主动报告效果示意图

建立电力安全信息自愿报告系统

“信息是资源”,超高压公司日益认识到安全信息的作用日趋重要。为提高安全性,减少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发生,应当尽可能快速、准确地发现并改正系统存在的缺陷。已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恰好暴露了系统内部缺陷,因此,收集已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信息并对其进行研究就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小的差错或不安全事件具有隐蔽、动态的特征,如果当事人不报告,其他人事后就很难发现。由于多数人出于害怕处罚或者丢面子等原因,不愿暴露自己的失误或错误,因此失去了完善系统的机会。如何能快速得到大量来自运行值班员、检修人员和安全区代表等一线人员的有关报告,发现现行的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隐藏在背后的制度流程缺陷,现行的安全信息报告体系已不能满足隐患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开发新型的电力安全信息系统。

为了给广大一线员工建立一条方便快捷的不安全事件报告渠道,借鉴民航安全管理经验,超高压公司于2011年建立了以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为原则的电力安全信息自愿报告系统。区别于传统的强制性报告,该系统主要接收安全生产过程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明显后果、不易被发现的事件或违章行为的报告。不受理涉及事故、重大和紧急缺陷等强制性报告。

该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初步实现了四个方面的目的:一是通过数据分析研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危险状况,防止严重的不安全事件或电力事故发生;二是找出电力安全系统存在的不足,提高目前公司电力生产的安全水平;三是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析安全形势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使分析更准确;四是传播安全信息,分享经验教训。

安全信息自愿报告系统模板

定期自愿报告系统安全信息简报

以每季度一期电力安全自愿报告系统信息简报的方式将收集到不安全信息予以公布,自愿报告系统执行工作组从自愿报告系统上报上来的报告和任务观察中的典型案例选取出来,经初步分析归纳后,将信息反馈专家工作组,通过专家进一步深入分析、给出解决建议等,执行工作组最终制作成信息刊物在全公司予以公布,不安全行为、差错以及管理制度中存在缺陷得到及时、充分的暴露,实现安全经验在最大范围内做到及时的分享,为管理层通过系统性思考、解决深层次问题提供了依据。

建立任务观察机制,强化现场任务观察

杜邦公司的安全训练观察,是一种以行为为基准的观察,通过观察者采取行动,帮助员工改变某些工作行为,以达到安全目的。与此类似,超高压公司建立了任务观察机制,以现场任务观察为技术手段,定期对作业人员执行任务过程进行观察,了解、掌握作业方法中存在的不足或制度标准缺陷。编制的《任务观察现场运用手册》中的19类任务观察工作表单规范了开展任务观察标准和要求。通过月初编制当月任务观察计划、汇总分析上月任务观察发现问题、并跟踪发现问题处理,转变了过去传统的安全信息收集方式,依靠全员力量收集违章未遂、管理不到位、制度流程偏差等安全信息,提高了安全监督管理成效。

强化三级安全网第三级管理

传统的三级安全网是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工区)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兼职)组成。但大多数基层单位的班组安全员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主要原因为:班组安全员大都由班员兼任,工作听从班长的安排,无特殊权利,往往在安全监督过程中说话没有底气;有些班组安全员的自身素质不高,经验不丰富;如何在三级安全网安全活动中实现“分享、互助”缺少相关指导性意见等。

超高压公司通过多次研讨、论证、反复修编后出台了《超高压输电公司三级安全网管理办法》,明确了局、部门、班组安全活动开展程序和办法,明确规定班组安全员必须由班组长兼任,首次以制度的形式将班组长纳入三级安全网成员范围,加强对三级安全网第三级(班组级)管理,避免了原先设置的兼职安全员被边缘化的情况。同时,该办法以“层次清晰、任务明确、合理全面、一目了然”的表单形式逐项梳理出局、部门、班组三级例行开展安全活动的程序、内容与要求,且对安全活动中如何开展安全经验分享进行了明确,提高了三级安全网工作成效。

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成效

不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暴露,安全业绩大幅提高。班组安全文化建设至今,公司系统共开展任务观察4 651次,发现问题801项,安全信息自愿报告系统收到有效的主动报告19件。为上级工作决策、控制事故关口前移提供了有效依据和帮助。公司2011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杜绝了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2011年全年发生一般设备事故4起、障碍73起,较2010年分别下降60%和41%,降幅居南方电网各分省公司之首,安全生产考核居全网第一。

提升了员工对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认同度。“分享、互助”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中提出的树立“主动报告不处罚”的安全理念,建立“四不三鼓励两表扬一追究”机制,充分体现一线员工信息的重要性,鼓励每名员工能上报未遂等不安全事件,让一线员工的经验、教训、知识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共享;将企业不安全的因素能够尽快从管理流程、技术规范中得以完善。这种开放的、相互信任、以人为本的班组安全文化建设获得了一线员工的高度认同。

为管理者找到了有效的落地手段。有些管理者虽然知道安全文化的重要性,但往往停留在一知半解,热衷于坐而论道,不能起而行之。即使开展,也多表现为一些大同小异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走廊、宣传口号和标语等表面文章,没有真正体现出安全文化的深层内涵。超高压公司通过树立“主动报告不处罚”理念,建立“四不三鼓励两表扬一追究”机制,抓好安全信息自愿报告系统、强化三级安全网第三级管理、强化现场任务观察等技术手段,切实为各级管理者提供了有效的落地手段。

解决了“容错”的宽松导向可能被员工误读的问题。金融方面有个名词叫“信托责任”,过去因仅依赖个人道德规范的信托责任因遭到普遍滥用,导致美国不得不于1890年出台《反托拉斯法》,英文名就是Anti Trust Law,TRUST就是信托,该法就是反信托法,目的就是通过严刑峻法来确保职业经理人履行信托责任。

第2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突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工商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原则,以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为重点,通过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档案、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记录制度、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静态和动态监管相结合,年终监察与网上日常监察相结合,干部考核任用与电子档案考核相结合,实现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监管机制,达到教育干部、培养干部、爱护干部的目的,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系统事业的长远发展继续力量。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搜集领导干部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实现静态监察与动态监察的结合。对分局在职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建立个人廉政电子档案,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两部分。

1、包括:本人工作履历、政治面貌、工资收入、住房、职务变动、兼职等基本资料及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2、动态信息包括:本人执行收入申报、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自查自纠材料或未自查自纠记录;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检查(自查)情况及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人的审查、立案文书及结论材料;本人对纪检监察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书的回复材料;纪检监察部本人实施谈话诫勉的有关材料等。

分局将在保证基本信息准确的基础上,加大对动态信息的管理力度,对分局掌握的文书材料和有关决定及时录入个人廉政档案,并督促干部本人录入相关信息。对个人信息报告、录入不及时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十二项廉政制度规定追究本人责任,实现对领导干部的动态实时监管。

(二)搭建内容完备的网上廉政监管平台,实现年终监察与网上日常监察相结合。以领导干部电子廉政档案为主体,建立《分局廉政监管网络平台》。平台设置档案管理、廉政制度、公示公告、廉政格言、警示案例、经验交流板块,发挥干部年终监察与日常监察的综合功能,克服年终监察方式存在的发现问题不及时、监管程序不规范、相关信息不公开等弊端,通过规范的网上监管方式实现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全面、及时、阳光管理。为将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分局出台了十二项党风廉政违规违纪记录配套制度,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记录制度》、《工商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存在违纪行为记录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记录制度》、《案件回访违规违纪廉政档案记录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记录制度》、《日常检查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制度》、《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制度》、《出国出境报告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记录制度》、《参与经商办企业情况记录制度》、《述职述廉情况记录制度》。制度对录入内容、时限、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形成了规范的党风廉政档案违规违纪录入体系,做到问题的早发现、早反馈、早纠正。

(三)廉政档案记录与干部考核任用结合,实现档案管理与实绩考核的结合。按照十二项违规违纪记录制度的规定,将日常纪检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逐项对应记录本人的廉政电子档案。对廉政档案管理记录情况对年终考核挂钩,年内有违规违纪记录一次以上,取消年终评选优秀、嘉奖资格,同时,记录内容将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考察的重要依据。对干部个人未按规定如实填报、补充动态廉政信息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将按制度规定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实施步骤

“实施廉政电子档案管理”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具体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0日)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发动阶段。要结合分局的实际情况,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电子档案管理建设宣传工作,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了解廉政电子档案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在新时期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通过宣传发动,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

第二阶段(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20日)整个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实施方案和各项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制度的制定。以国家工商局、省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局《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各项制度。

第三阶段(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5月30日)电子档案的制作和档案材料的录入。以据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制度的要求,将本局附合录入的人员情况全部进行电子档案录入。

第四阶段(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2日)运行和验收。按照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制度的要求,对党风廉政电子档案整体系统(制度的制定、电子网络的设计调试、人员情况的录入等)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运行。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党风廉政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是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途径,对于加强分局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开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促进工作落实,分局决定成立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原金亭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监察室、法制科、信息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办公室主任,阎秀武同志任副主任。

第3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基本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的目标,坚持“学习、规范、创新、提高”的新思路和“三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看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人还看了:

1.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2.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范文

3.法检工作报告

第4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等级系统;基本准则;

2006年9月, FASB正式了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FVM),新颁布准则建立了公认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框架,扩大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范围,是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的最新成果。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操作上的指导和规范,必然会推动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和发展,并且对国际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产生深远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订背景和理论基础

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订过程中,FASB考虑到了增强公允价值计量一致性和可比性以及扩大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范围的需要。该准则颁布之前,由于在FASB准则体系中存在不同的公允价值的定义,报告企业应用这一定义的指导非常有限并且分散在不同的会计公告中,造成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不一致,同时也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难度。

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建立的概念基础是FASB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二辑(SAFC2)《高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SFAC2中强调了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会计信息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鉴别不同经济事项间的异同。公允价值定义的基础来源于FASB财务概念公告第六辑(SAFC6)《财务报告要素》中资产和负债的概念,反映由资产引起未来现金流入――未来经济利益,以及由负债引起的未来现金流出――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该准则结合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七辑(SAF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指导公允价值使用的各个部分,在准则中进行了阐述和重新审议。公允价值准则中,扩展后的披露范围要求企业在利用公允价值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如当前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有助于进行投资和贷款等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目的是实现FASB财务概念公告第一辑(SAFC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中提出的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FASB在之前的会计公告中已经提出公允价值是具有相关性的计量属性,在继续遵循这一前提的同时,报告企业应当在其他会计公告和公告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下应用该准则,并且,准则没有提出新的计量属性,保留财务概念公告第七辑中提出的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计量公允价值的现值五种计量属性。目前,新准则的出台必将对推动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有重要作用,并且对国际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产生深远影响。

二、公允价值的概念分析

新准则中保留了之前公允价值的定义中的交换价格观念,明确提出交换价格是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出于自愿在市场上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价格。从定义来看,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要点有两个:首先,公允价值是以脱手价格而不是买入价格为基础;其次,从拥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交易者角度来说,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是一种虚拟交易,交易发生的市场对于报告企业来说应是用于交换的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大获利市场。其中,主要市场是指报告企业能够最大数量、最高限度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市场。最大获利市场即企业在出售资产时可以获得最大化的收入和在转让负债时使支付金额最小化的市场,在确定最大获利市场时需要考虑交易成本,作为收入的减项或支付的加项。

如果报告企业存在主要市场,即使在其他市场上它可能获得更大的潜在收益,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始终应该代表主要市场的价格,这种价格可能直接来自于市场也可能由估价技术得到。例如,报告企业在市场A和市场B中进行交易,并且在计量日报告企业能够取得市场价格信息。在市场A中,资产的可收到价格是26元,交易成本是3元,净收入金额为23元;在市场B中,资产的可收到价格是25元,交易成本为1元,收入净额为24元。假设报告企业在A市场上出售该项资产的数量最大,则可以确定市场A为报告企业的主要市场,并且确定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26元;如果市场A和市场B都不是主要市场,则市场B为最大获利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是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净收入(24元)。可见,主要市场和最大获利市场的确定都是从报告企业自身的角度为出发点,这就意味着在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不同市场类型,同样,进行不同经营活动的企业对同一市场产生不同判定。

三、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计量日,如果使用的资产具有实体的存在性、法律的许可性以及财务上的灵活性,报告企业运用市场参与者对资产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highest and best use)概念作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资产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从长期来看,是市场参与者令单项资产或包括该项资产在内的资产组合的价值最大化的使用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概念是由实际使用形式而不是报告企业预期的使用形式决定的。基于资产的最大化和最佳化使用,准则提出了市场参与者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两类估价前提――在用估价前提和交换估价前提,对推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接近其真实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当某项资产通过其他资产相互结合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的价值,则该项资产最大化和最佳化使用为“在用”,并且“在用”即为该项资产的估价前提;另一方面,如果某项资产单独使用时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价值,则该项资产最大化和最佳化使用为“交换”,并且在计量其公允价值时应在交换估价前提下。

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假设负债在计量日转让给市场参与者,并且在转让前后该项负债具有相同的不履行风险(nonperformance risk)。不履行风险指不履行负债义务或影响负债转让价值的风险,它包括但是不限于报告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FASB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中应当反映该项负债所存在的不履行风险,同时,报告企业应当考虑到信用风险对负债的公允价值在整个计量期的影响,而且,信用风险对于不同的负债类型比如货币型或非货币型负债的影响效果是有区别的。假设C企业同时各借给A企业和B企业一项五年期终值为500元的债务,由于A企业与B企业相比有更高的信用风险,A企业和B企业的债务利息率分别为12%和6%,所以A企业负债的公允价值是284元(将500元以5年期12%的复利折现),同理,B企业债务的公允价值应当为374元,A企业和B企业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同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拥有不同的信用级别。

估价技术的选择应当由适应的市场环境以及计量公允价值时可以获得数据的充分性决定。计量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包括市场方法、收入方法、和成本方法:

1.市场方法。市场方法运用相同或可比的资产和负债的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或由其他市场交易产生的信息进行估价。市场方法经常使用来源于可比资产的一系列市场乘数来估计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2.收益现值方法。收入方法将当前市场预示的未来现金流入的期望值作为计量的基础,转换或折算成现值的技术。

3.成本方法。成本方法是以重置当前具有同样服务能力的资产所需要的金额作为基础,这种方法经常会参照资产的重置成本。市场交易者(卖方)收到的资产价格由买方获取或构建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替代资产所需要的成本决定,同时要调整资产已经发生的折耗。

报告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技术时,如果利用活跃市场上相同替代品的价格对单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价,单一的计量技术对于报告企业来说是恰当的;但是其他情况下,报告企业需要运用多种估价技术计量公允价值,例如计量报告资产组合中每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要对单一资产的价值赋予不同的权重进行评估,并且计量结果应当处于合理的区间内。另外,报告企业选择使用估价技术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但是,如果估价技术变更后的结果能够更准确的反映公允价值,变更估价技术也是可以接受的。

四、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信息与等级系统

第5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书》后,市院党组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认真讨论研究落实方案,通过了《*市检察机关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整改措施的报告》,并根据报告印发了《*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整改任务分解书》,对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整改措施主要任务进行具体分解。一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针对规范执法方面现存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筑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一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做到了坚持思想发动贯穿始终,切实把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市院党组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部署上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首都检察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开展“以案析理”活动现场会和电视电话会,转发全国检察机关违法违纪情况通报,编写《*市检察系统干警违纪案例选编》,既总结研讨好的经验做法,又剖析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形象性,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对规范执法行为整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检察人员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的过程变成弘扬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更加自觉地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依法惩治危害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促进公正廉洁行政,纠正执法、司法不公,努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实现。

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自觉地把党的十七大精神与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把深入开展“迎奥运、强素质、树形象”活动与研究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问题结合起来,大力加强队伍形象建设,弘扬检察职业道德,培育检察职业操守,引导检察人员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筑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构建执法规范化体系

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查摆和整改的基础上,从制约检察职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完善执法责任、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三大体系建设。

(一)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是完善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措施。制定下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接待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侦查监督与监所联动、规范文书、专人送达告知书等有效措施,加大审查批捕环节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的实行,目前听取率达到50%左右,有力促进侦查工作规范化。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刑事审查活动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在公诉环节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要求。市院成立实施修订后《律师法》工作领导小组,与市高级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安全局会签《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与市司法局会签《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修订后《律师法》,维护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制度。20*年上半年,按照《*市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与绩效管理体系建设专题调研工作方案》的整体部署,着手开展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调研,重点抓好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评体系。组织全市各部门针对业务考评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业务考评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拟定了《市分院处级领导干部考评暂行办法》、《检察人员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检察业务人员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检察人员职位说明书和处级领导干部任务书使用暂行办法》等制度,并初步制定或修改了各系统、市院各部门综合考评标准和岗位绩效考评标准,绩效考评体系基本达到了程序严谨、标准具体、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要求。

三是统一案件质量考核标准。2007年9月制定下发《*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核暂行办法》,11月出台《*市检察机关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等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类型案件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初步建立起科学、严谨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在2007年度的全市对口业务工作考核中,各业务部门以考核标准为依据,将案件质量考核作为重点项目,采取自查、互查和市院考评的办法,对全市办理各类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评比,收到了良好效果。根据考核情况,目前正着手进一步对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规范各种检察文书的适用。规范诉讼监督工作中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通过制定《公诉部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模版》和《*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释法说理工作意见》(试行)等文件,简化轻刑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强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五是完善对执法行为的监察制度。认真贯彻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各业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完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和实施细则,构建起一个既有上下级对口部门纵向监督,又有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横向制约的监督体系。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下级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组织开展违纪违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专人对审结案件进行复查,对检查情况集中反馈,有效促进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规范化。深入查处违法违纪,2007年10月至20*年9月,共对4件4名违法违纪检察人员进行了严肃追究。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下发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委会议事工作。全市各级院检委会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把关和重大业务建设的审议决策,保证了执法活动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监督

一是加强对下级院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关于加强涉及奥运会刑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全市涉奥案件统一管理,2007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奥”案件58件165人,审查15件30人。建立包片负责指导制,通过调研督导及时掌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动态,适时提出针对性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反贪办案规模的稳定发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各种措施,加大了对治理商业贿赂和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完善落实一、二分院的审查逮捕案件的个案指导权,加大对个案尤其是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类案监督机制。奥运期间,全市监所部门实行周报制度,强化了市院对基层情况的掌握和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办案情况综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

二是加大对案件线索及报备报批工作的管理。下发实行了《*市检察机关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统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线索上管一级的范围、流程和监督,规定线索的受理、评估、分流、查处、反馈等环节的职责,建立了一套具有*特色的案件线索管理机制。2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交办线索初查工作的通知》,加大对交办案件的管理督办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局级不立案及撤案审批工作,开展了“双报批、双报备”情况的统计调研,2007年10月至20*年8月,共对全市案件进行备案审查200余件。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对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民行检察部门加大了对全市重点案件的督查力度,强调下级院对办理的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必须将结案法律文书和再审结果向市院备案,并建立了对三类重点疑难案件的汇报制度。

三是加大案件复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侦监、公诉部门将年度复查改为每季度的常规工作,继续加大对检察机关作不、撤回、侦查机关撤案、法院判决无罪、改变指控以及抗诉案件的复查力度,并继续在公诉部门范围内开展了案件审查报告、公诉人出庭、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等专项检查,以检查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根据《*市检察机关20*年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涉检工作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的意见。公诉、反渎部门还结合精品案件评选、经验推广等活动,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此外,指导全市各级院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出台并下发了《*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了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案件受理、抗诉标准把握及援引条款的变化等原则性意见,及时指导全市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受理审查申诉案件。

(三)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

切实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重点抓好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二期建设项目的落实,积极推进大要案侦查指挥系统及身份认证系统建设,稳步推进案件质量考评、检察官执法档案、检务保障等系统的研发。

一是建设全市三级院统一的各专项工作平台。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工作的意见》,以首都检察网为依托,设计并建设了全市三级院统一的各专项工作平台,实现了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的集中管理。

二是引入工作流程平台,加强业务规范管理。系统整理各类案件办理阶段的业务流程、审批环节,在对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具体数据项目、文书类别进行详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加以固化,实现各类案件从收案、分案、承办、审查、结案到归档的完整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是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实现了与法院、看守所数据交换。同时,全面实现上下级院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各部门备案审查、个案指导、案件报批等工作的网络化,彻底解决了原有纸面办公模式下的效率低下、数据误差高的问题。

四是开通远程案件研讨系统。针对全市大量案件必须汇报的工作实际,在全国首家开通了远程案件研讨系统,覆盖全市各级检察院,实现了任意两点或三点之间的视频研讨及同步展示文字资料、实物和图片等证据信息。

五是建立数据丰富、准确的统计分析系统,实现从宏观统计分析到微观具体案件的监控和管理。对各种案件数据之间的分析包括同期对比、阶段对比和趋势分析等,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是实现检委会议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着手在全市各级院建立统一的检委会议事系统,实现议案提交、会前审查、会上讨论的信息化管理,为检委会委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并拟与各专项业务工作平台衔接,自动汇总检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确保有关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完善检察工作机制

按照《*市检察机关2007-20*年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及2007年10月全市检察改革经验交流研讨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措施,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创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模式

20*年年初,市院党组将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作为2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为契机,采取各项措施,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机制。取消公安机关撤回报捕做法,对公安机关的提捕案件直接作出批捕与不批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市烟草专卖局签订《关于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向检察机关抄备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着力谋划全市行刑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起草了行刑衔接办法,对《*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流程。截至20*年8月13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收到55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报备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14件325人,通过备案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完善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和跟踪监督机制,通过制定《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办法》、《不捕案件说理细则》,设立跟踪监督小组,推行案件监督卡制度等,对不捕案件的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专门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二是健全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上下级院的刑事抗诉协作机制,通过事前汇报、列席上级院检委会、说明不支持抗诉理由等措施,保证了抗诉的准确性和积极性。不断完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通过与法院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解决民行调卷难问题,2007年12月同高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借阅诉讼档案的规定》,并于20*年2月制定了《关于借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实施细则》。在推进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上取得较大进展,全市大多数院检察长列席了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20*年上半年共列席30件,比2007年同期增加173%。市院拟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经由检委会研究讨论后,商市高级法院共同签发。

三是进一步完善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初步制定《*市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与市公安局、高级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消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强化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是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涉检首办责任制,研究修改《*市检察机关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情况逐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形成《*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稿,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五是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和移送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及线索移送制度,制定《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及监所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协调配合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初步制定《关于发现和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若干规定》,准备下发执行。加大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力求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移送制度》,各项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二)创新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深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式改革。继续丰富侦查一体化机制内容与实践,着手制订*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实施意见。加大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拟制定《*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协调处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工作办法》,努力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与市纪委共同制定实施加强线索移送和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与安全、国土、质监、地税等部门建立联系机制。

二是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推进附条件逮捕工作机制探索,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基本实现了动态监督,并做好捕诉环节对侦查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的衔接,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将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材料送达侦查机关的同时,送公诉部门备案。捕诉的有效衔接,形成了监督合力,增强了监督效果。

三是深化公诉方式改革。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制定下发《*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规范死刑案件二审审理程序,与市高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明确了死刑二审案件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要求。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与市高级法院、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院侦监、公诉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并与市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市高级法院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和推进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

五是建立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取证机制。20*年6月,联合市公安局会签《关于人民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针对公安机关证据不足及不构成犯罪案件开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及《补充侦查建议书》,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年上半年,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与2007年同期相比上升了993.4%。

(三)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的方式方法,保证各项检察权力的规范行使。

一是不断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出台《*市检务督察实施细则》,通过全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目前为止,市、分、区县院共22个单位均已建立了专门的检务督察制度,组建了专门的检务督察组织机构,并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市院会同高检院或自行对全市3个分院、18个基层院进行了全面督察,并对督察情况向全市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

二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探索公开形式,扩展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健全公开制度。在下发《*市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市检察机关新闻和情况通报办法》的基础上,20*年起草了《*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继续推行办案公示制、法律文书释法答疑制、羁押期限告知等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主动接受诉讼参与人及其家属的监督。

三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个试点院试点工作继续有序开展,2007年11月,为规范监督案件卷宗管理,制定下发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试行)。20*年,通过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开展市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对象考察摸底工作,并完成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换届工作。2007年10月至20*年8月,全市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拟不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41件48人。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技术保障

按照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要求,继续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物质、技术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检察机关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化队伍管理机制改革。

一是加强区县院领导班子建设。在进一步优化区县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的同时,积极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探索,在部分区检察院开展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试点工作。加大领导干部后备力量的培养,出台《市分院处级领导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选拔一批处级领导后备人才。在推进选聘法学专家挂职担任分院、区县院副检察长工作上取得进展,截至目前,市、分院和15个区县院都已选聘了法学专家挂任副检察长,20*年争取实现全市各级检察院都配备1名法学专家挂职副检察长的目标。

二是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检力资源。出台《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定编的通知》、《关于同意市检一分院内设部门定编建议的批复》、《关于同意市检二分院内设部门定编建议的批复》以及《关于确定全市检察机关区(县)院内设部门编制配备比例的意见》,并围绕推进分类管理和执法规范化,完成了《*市检察机关职位说明书汇编》的编辑工作,积极探索推行应用各类检察人员职位说明书的实现形式。

三是不断完善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制度。为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与方式,完善教育培训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在制定出台《*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个人教育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市检察机关业务培训纲要》的同时,通过搭建全新的首都检察在线学习系统、开展疑难问题巡讲活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办案一线检察官的业务素质。为选拔培养检察业务领军人物,制定《检察业务专家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及《评审办法》,评选首届业务专家,建立起检察业务专家队伍。在年轻检察官队伍建设方面,进行市院机关与基层双向交流,加快对年轻检察官的实践能力培养。在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开展第三届业务技能比武活动,加强检察调研、案例参阅、专家咨询工作,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是全面推行从下级院遴选优秀检察官制度。围绕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继续推进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检察官中择优遴选,全面开展市院20*年度公开遴选检察官工作,共涉及市院11个部门的27个岗位,目前已经先期遴选14名检察官到市院工作。

此外,为探索建立有效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和作用的工作机制,制定下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意见》。就落实上级部署,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审查、出庭工作及加强市、分三院反贪工作,进行了市检察院增加1名副检察长职数以及分院反贪局长按照副局级配备、并进入领导班子的探索,开展市分三院反贪局长的公开选拔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物质和技术保障

第6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以构建覆盖城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为目标,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模式,实现监察执法重心下移、监察执法过程前提。推进网格化和网络化工作模式,加快建立监察维权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河北省举报查处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制订《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等制度文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资金投入力度,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维权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书面审查制度,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以加强对侵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基本权益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中小型非公有制单位为监督检点,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力度。着力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在企业(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示牌,接受农民工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单位限期定时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借助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应用软件,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信息档案,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实施分类监管。适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和重大违法行为,增强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威。

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和不同时期的特点,组织开展“劳动用工百日执法检查”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5次专项行动。劳动用工检查分为整治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三个阶段。检查的重点是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最低工资、就业资格准入、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特别突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拒不执行最低工资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劳动用工备案、招用人员身份核查等基本劳动制度的落实。

第7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一、选调单位简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3200-20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和《黑龙江省综治委关于印发〈全省综治中心实体化、规范化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推进我市综治中心实体化、规范化建设,构建综治中心“综治办+综治信息系统+组团服务”工作网络平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准确、详实的数据,确保综治和平安北安建设各项措施落实,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中心,该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正股级单位,隶属于北安市委政法委。

二、选调计划

计划选调事业工作人员3名。

三、选调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工作能力较强。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现为公益一类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干部身份。

3、学历为全日制统招大专及以上。

4、会熟练操作计算机、有文字综合能力或懂得财务知识。

5、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5日以后出生),有工作经验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7周岁(1981年3月5日以后出生)。

6、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选调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公告时间。招考公告于2018年3月5日—3月16日,通过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北安电视台、北安政法微信公众号等媒体。

(二)正式报名与资格审查。2018年3月5日开始进行报名登记。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地点为中共北安市委政法委(北安市行政办公中心 0710室)。报名时本人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机构编制平台证明和个人自荐材料(含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主要工作成果、受表彰情况)等,以上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同版免冠彩色照片4张,填写《北安市公开选调事业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从报名开始进行资格审查,并贯穿公开选调全过程,如发现填报信息不实,取消选调资格。

(三)考试。考试分为机试、笔试和面试,各为100分。

1、机试和笔试。计算机测试,测试考生操作计算机能力;笔试,测试考生文字综合能力。两项分值占总成绩的比例为60%。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素质、个性特征和职位适应度。面试分值占总成绩的比例为40%,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选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组织考察。根据折合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具有文字综合能力或懂得财务人选优先)。如果考察人选自愿放弃考察选调资格、考生不符合选调条件、考察不合格,则取消相关人员考察选调资格,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五)公示。根据考试考察情况确定选调人选,在北安电视台、北安政法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及结束后无异议的,考生应及时报到并办理调转手续。

五、纪律要求

参加选调人员在考试、选调过程中作弊、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选调资格的,予以取消考试或选调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咨询、监督电话

为便于选调工作的顺利开展,体现选调工作严肃性、公开性和规范性,公布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如下:

咨询电话:0456-6426252 手机:18545299909

联系人:刘炳华

监督电话:0456-6426292

以上未尽事宜由北安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原标题:北安市委政法委公开选调事业人员公告

北安市委政法委

2018年3月2日

第8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2.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公共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财政部门开始循序渐进的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要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财政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考察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效果,考察政府采购成本的公允性,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等,都需要相应的政府会计信息作支撑。与此同时,政府出于向纳税人、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等政府资金的提供者提供有用信息的需要(如纳税人对于政府资产管理的关注,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对于政府债务结构和偿债能力的关注等),出于监控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加强政府自身资产和负债管理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和财务报告制度。

    3.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财务报告的改进

    随着我国新一届政府开始推行问责制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追踪问效,我国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在逐步建立起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对政府部门及官员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在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绩效评价标准的设计固然重要,但是为政府绩效评价提供数据的政府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则更加重要。从这个角度讲,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离不开政府会计的改革和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比如,如果要评价财政项目的有效性,就必须依赖于政府会计提供有关项目成本的信息和由项目所形成资产的信息如果要评价某一政府或者部门的工作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就需要依赖于政府财务报告中所包括的营运绩效表和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信息等。

    4.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于政府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信息也日益关注,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从而对政府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社会监督网。政府要提高自身的透明度,解脱其公共受托责任,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也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四、结束语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的“产品”,它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助于分析和评价政府的受托业绩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据此做出相关决策。政府财务报告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信息只是散见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或称政府财政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政府报告中。我国在政府财务报告的构建方面,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对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蕾,曹雨露.美国政府财务报告模式的沿革与启示[J].财务与会计,2004,(01).

第9篇:信息化建设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拓宽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发现渠道。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12345热线、110、局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机制,及时发现突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推动在地方政务网络平台增开端口,宣传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接受行政违法行为举报。条件成熟的,还可以建立网上警示教育基地,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各种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又接受群众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控告和举报,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二是建立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联系机制,化解涉法涉诉问题,拓宽监督线索发现渠道。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联系机制,既借助中心力量化解涉法涉诉问题,又可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监督线索。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室等派驻基层检察机构的作用,掌握一手信息。可利用基层检察室或其他类型的派驻基层检察机构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日常走访、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专项活动等方式,以及信息联络员的信息提供、重大案件的通报、与基层单位的信息共享等途径,及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问题。

第二,借助地方党委政府力量,强化检察监督效力。

一是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合力和执行力。检察机关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报告,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统一规定。建议由政法委对执法监督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合力和执行力。

二是推动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纳入地方人大工作议题,并促进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推动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纳入地方人大的年度工作议题,由地方人大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和评议;另一方面由人大出台关于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规范性文件,确立检察建议督查机制,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不重视、不采纳、不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和工作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由人大启动询问、质询程序或视情组织检查、视察,切实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