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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本质精选(九篇)

专利制度的本质

第1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中止问题已成为法院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权利人对中止时间过长,造成其权利难以保护而怨声载道;另一方面被告及公众对专利的授权轻率亦牢骚满腹,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从利益平衡角度看专利诉讼中止问题,应该说这是专利制度设置必然的选择,中止诉讼虽然有其不利的一面,但现存制度框架下,中止诉讼仍不失为解决专利权不稳定的正确选择。在诉讼价值层面上,由于诉讼中止延长了诉讼周期,相应地令民事权利处于持续争讼状态并导致诉讼成本上升,但诉讼中止对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仍然是必要的,因为无视客观障碍盲目推进诉讼,以致造成大量错案,无疑会危及人们对专利制度和司法权威的信心。

    从社会整体利益上看,中止诉讼仍是节约和经济的,法律最主要的价值是公正,公正和效率两者不可偏废,现阶段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不应以牺牲公正为代价而追求所谓的效率。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不当授权,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实践证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实认真分析目前专利中止问题,事实上利益的天平还是向权利人倾斜的。因为,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并取得授权相对比较容易,或者说专利授权过宽。而一旦获得授权并指控别人侵权时,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要在规定的答辩期15日内,对涉讼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充分的无效证据,短短地15日内要想充分准备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无效程序中对请求人的证据要求和理由远远超过专利申请时的授权标准。对此有人形象地称其为授权与复审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宽进严出。如果在这样的制度设置下,还要减少中止数量,将造成双方的利益失衡,不利于该制度的整体作用和效果的发挥。现在已有人戏称“垃圾专利”随处可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只是一种“虚假繁荣”和“泡沫数字”,并未产生实际作用。这里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现在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鼓励创新的口号下,支持并资助申请专利并以此指标考核政绩,这一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已背离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只是追求数字并已出现同一技术多次重复申请,甚至有几十次的特例。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诚信的市场主体利用这一制度追求不当利益,使这一制度人为产生障碍。所以说这个问题既非理论问题,又非法律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因此在不改变现行制度前提下,以现行的司法解释把握中止问题,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第2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一、我国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来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专利无效诉讼。专利无效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最近几年,我国专利无效诉讼案件大幅上升,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却有点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专利权无效诉讼中的诸多问题。

(一)循环诉讼

循环诉讼就是与专利有关的权益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经过两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委员会可以不同的理由,再次做出和原来相同的决定,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仍可以上诉到法院,这样周尔复始,持续很多年才能终结。

随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增多,无效诉讼也在逐年增量,有很多案件都陷入了循环诉讼,降低了司法效率,专利行政机关在增加专利审查工作量的同时,还要准备相关的繁琐的无效诉讼,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却没有相应的效益,制约了我国专利事业的良性发展。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告地位

我国的专利无效案件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但是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是专利权效力问题民事纠纷,在行政诉讼中不会审理,从这种角度来看,对诉讼者来讲是不公平的。同时带来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堪重负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中的被告,需要频繁应诉,准备诉讼材料,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影响了复审委处理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案件的能力,也会降低复审委的审查质量。另外,由于专利复审委与无效诉讼的审理结构没有利益关系,存在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其应诉的积极性不高,面对庭审的态度不主动,导致案件不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判决,从长远看,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三)虚拟诉讼

在专利诉讼领域,虚拟诉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恶意的专利行政诉讼,另外是恶意的专利侵权诉讼,此处所提到的虚拟诉讼是前者。在进行专利侵权的过程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向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复审委根据自身审查结构对专利无效做出决定时,侵权人又以复审委作为被告发起行政诉讼。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随意诉诸诉讼程序,给复审委和专利权人都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专利的实施和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

二、国外专利无效制度

专利无效是整个国家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日本、德国等均对专利无效进行相应的规定,根据对相关专利无效案件管理及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专门管辖法院审理专利无效案件、专利局内设审理机构受理专利无效案件、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专利无效案件,相对应的代表国家分别为德国、日本、美国。这些类型分别根据各自国内的制定及实践,在具体操作的程序上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分析,专利行政机关均不充当诉讼当事人,且都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这与我国复审委充当诉讼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程序,是有很大不同的。

三、针对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建议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循环诉讼和复审委的被告地位,在学术界提出了多种改革意见,比如改变复审委的身份、专利无效审判程序,设立专门的专利裁决机关,引入民事诉讼程序等多种方案。以上方案具体实施方式不同,但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考虑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借鉴国外无效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国内现有的专利无效制度,把民事诉讼引入到专利无效制度中,改变当前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但是,以上改革意见未能很好的结合我国的专利实际,与国内的专利制度相矛盾,未能得到相应的广泛支持,在此,笔者认为当前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的无效诉讼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专利无效制度。由于私权是专利权的本质属性,但又带有一定的公权性,需要在促进社会及时的进步和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矛盾中寻求最佳契合点,对专利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首先就是确定专利无效诉讼的民事性质,另外就是允许法院对专利权的效力做出直接判决。日本采用准司法行政诉讼模式,与我国的法律体制相近,我国可以采用当事人诉讼,降低改革成本。当事人诉讼就是以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为无效诉讼的当事人,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作为一个升级,具有准司法程序的性质。具体就是改变复审委的地位,赋予一定的裁决权,也就是复审委以准司法机关的身份对无效请求进行初审,如果不服从初审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按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审理。

此种方法充分考虑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特殊性及复审委的地位,是复审委在具有专利无效审查权的基础上,赋予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充分发挥复审委自身的优势,同时了复审委摆脱了的被告地位,有利于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在审判过程中,可以要求复审委最为证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由人民法院负载专利诉讼的裁定。

第3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介质 科技型中小企业 专利产业化 融资

一、引言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致力于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科技型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要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不能只关注创造和保护层面,更重要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专利产业化是指利用某项成熟的专利技术,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直至与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产品达到一定市场容量,形成一定生产规模,最终形成一个产业的过程。专利技术产业化包含四个层次,即第一层产品化,经过中间试验阶段,开发研究成果成为可投入的产品;第二层工厂化,为市场而进行批量生产;第三层系列化,新产品达到预期的大批量生产;第四层产业化,形成生产新产品的企业群或行业群(王利,2006)。产品化是专利技术达到成熟(具备技术上、工程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以以商品的形态提供给客户,是一个产品创新的过程;市场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市场需求,具备价格竞争力,可以获得效益,是一个需求创新、开拓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过程;规模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大批量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可以可靠、稳定、低风险地进行大批量生产,是一个管理创新、组织规模生产、创造利润的过程,当专利技术实现了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可以说一个专利技术己经实现了产业化(鲁志强,2002)。发明专利的商品开发则是从完成进一步技术开发,生产出样品开始,直至批量生产为止的一系列活动;企业化是指发明专利在单个企业生产,形成一定企业生产规模的过程;而产业化则是指发明专利由一个生产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由一个生产企业扩散到更多企业,形成规模经济的过程(唐宝莲,潘卫,2003)。综上分析,专利技术产业化是指对专利技术进行再开发,通过实验、组合、生产、应用、推广等诸多环节,形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直至发展成新产业以及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系列活动(陈美章,2005;张瑞雪等,2008)。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完成几万项重大科技成果,其中只有约33%申请了专利;在己授权的1811747项专利中,只有20%转化并批量生产,形成产业化的成果只有5%。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很多但多数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现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率和产业化率低的问题,国家开展了“专利产业化示范工程”、 设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措施来促进企业专利的产业化。据统计,技术创新研究、产品样机和产业化生产三个阶段的投资比例为1∶10∶100,产业化需要大量投资。虽然我国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的固定资产少,大都面临着专利产业化的资金困境,技术创新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产品。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面临诸多问题,例如专利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阻碍了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对于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政府引导性政策的缺位使得专利产业化融资所需优惠政策缺失、服务平台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综上,本文亟需梳理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关键问题,找出瓶颈,有的放矢给予扶持和资助,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分析

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资金是关键,因为专利技术产业化过程是高投入、高风险过程。由于风险太大,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很难果断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及科研院所基本上没有能力独自实现把专利转化为商品及产业的能力,从而造成了我国大量的“专利”待字闺中。因此如何获取资金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核心基础,本文把知识产权分为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这几种不同的介质,来探寻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如(图1)所示:

(一)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成长阶段、快速成长阶段中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大多数拥有专利技术的人往往不能够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资金创办自己的企业,特别是绝大部分新创的科技型企业缺乏当期获利能力和可以抵押的不动产,银行能贷给中小创业(或创新)企业的款项不可能超过新企业的现有固定资产能够保证归还的水平,科技型企业很难获得债务性融资;因此通过把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资本进行融资。一般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设立的时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将专利折价入股,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2004年5月证券会批复深交处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再次扩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姜瑶英,2007)提出使用专利出资的过程中还应当完善专利的评估制度与登记制度,以保证企业资本的确定与经营的安全。张炳生(2007)研究了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对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出资的类型、出资风险、出资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知识产权出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信誉度不高和信用资源十分有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但缺乏资金,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获得融资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质押理解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标的则是被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利(赵丽洪,2008)。在我国法律体系、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市场尚欠完善的背景下,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本文从法律、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质押风险控制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质押立法。刘叔恒(2008)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立法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立法比较保守,过于注重债权的安全性而忽略了担保物权价值性的实现;没有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行方式也只能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等。新颁布的《物权法》仍然只规定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而遗漏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功能,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和繁荣。因此,可以通过完善专利质押制度,我国应当修改物权法与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物权法和专利法更加符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周天泰(2006)讨论了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的查核、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等问题,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制建议。(2)质物价值评估。赵丽洪(2008)认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提供价值的依据,有助于借贷双方客观地衡量资产的价值,降低贷款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提条件。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从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两个层面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探讨。对于评估理论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假设两方面进行分析评述,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系数法,以量化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各种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的影响。杨建平(2008)根据博弈论的思想,以市场评估为核心,建立了“基于市场博弈的知识产权评估”理论模型。一系列的方法提出,为我国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提供了理论基础。(3)质押风险控制。杨建平(2008)采用模糊层次法综合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少事前信息的实际,以及质押融资动机的前瞻性、战略性,建立了一种重在质押融资前和质押融资过程中信息收集与处理并具备分析、评价、综合评价与最优控制等多种功能的风险预警控制方法,并进行了案例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控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环节。耿明英(2008)从银行角度出发,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提出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创新建议,建议银行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物准入条件、引入专业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及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介入、引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此外还提出了针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等政府政策建议。

(三)知识产权信托 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袁晓东,2007)。 知识产权作为抽象上的财产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即实施和签约成本,使用人在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产品时,很容易地想到搭便车,这使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无法收回。袁晓东在明确专利信托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专利信托具有的专利转移与管理功能、专利资产保值与增值功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指出可以利用专利信托,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利用专利信托制度,对集团公司内部的专利资产进行集体管理。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因转让知识产权于信托而获取收益,保留了剩余利益权即有权保留交易后剩余的信托财产,知识产权信托以谈判交易的形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即以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 袁晓东以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利信托业务为案例,分析了其管理模式,并提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的新的专利信托管理模式。黄静、袁晓东讨论知识产权信托作为实现科技成果转换的途径的意义,分析了知识产权信托的可行性和实施方式,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提供了条件。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当今信托最主要的商事利用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再融资。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按照专利及其衍生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与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可预期的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知识产权(即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预期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切割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未来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益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李建伟,2006)。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为了获得广泛的融资,可将已创造或拟创造的新产品信托给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以此来筹措所需的资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进行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专利产业化的进程、加强我国专利的保护。我国目前专利保护成本较高与专利产业化较为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创新成果的分散与创新主体的实力不足而导致专利保护的规模效应难以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余振刚等(2007)分析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并讨论了其运作流程和关键技术,即资产池的构造、估值与风险、SPV构造、信用增级结构安排。介绍了日本和西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最后分析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力因素及发展策略。艾毓斌、黎志成(2004)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和日本发展情况,分析了其发展的市场动力及其在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作用,设计了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这样的战略运作,既满足了知识产权人对融资的需求,又满足了银行或信托机构对利润的追求。李伟(2007)讨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原理,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提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模式。专利资产证券化已经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得到很好的应用,有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与专利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专利信托、特定目的公司以及信用增级等相关制度,以确保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展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通过开展该类交易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融资杠杆的作用,降低了专利产业化的融资成本的作用。

三、基于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保障体系

(一)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 应加快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介质专利的评估水平。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瓶颈,主要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我国专利评估、处置等市场环节尤为薄弱,不能支持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规模化发展。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中间层包括大型商业银行、非国有中小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协会等,不能很好地保障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中介发展缓慢,机构数量少,专业能力不足,使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处置难度大,知识产权评估环节薄弱,不能支持银行大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应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发展,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政府应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咨询、登记、评估、担保、会计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促使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提供基础。

(二)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的秩序必须靠法律维护,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德的约束,更要靠法律规范。因此尽快健全我国质押、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基础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应制定政府促进质押融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我国《物权法》的担保制度与《担保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尽陕修改完善。201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目前实施的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还是10多年前制定的。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仅是针对信贷资产或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任何法律支持。我国的银行也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管理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入股、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信托及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扩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因此我国还要不断地提升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系淮安市2010年科技支撑计划基金资助项目”淮安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HAS201005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唐宝莲、潘卫:《发明专利产业化筛选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情报杂志》2003年第1期。

[2]陈美章:《关于大学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思考》,《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3]张瑞雪、孙丽文、王斌:《加快河北省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政策建议》,《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2期。

[4]姜瑶英:《以知识产权融资促进知识成果产业化》,《中国青年科技》2007年第1期。

[5]张炳生:《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6]赵丽洪:《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7]刘叔恒:《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刍议》,《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8]杨建平:《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9]耿明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控制模式创新》,《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

[10]袁晓东:《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领域》,《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1]袁晓东:《专利信托管理模式探析》,《管理评论》2004年第8期。

[12]袁晓东、李晓桃:《专利信托在企业集团专利管理中的运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3期。

[13]黄静、袁晓东:《知识产权信托与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2004年第2期。

[14]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

[15]余振刚、邱菀华、余振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12期。

第4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一、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项“特权”,是对“自然权利”的否定

从本质上讲,任何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但是,法律赋予权利的方式和程度还是有区别。有一些权利通常不需要专门的法律、专门的程序去确认,人们在谈到这类权利时,似乎不用去追究是哪一部法律规定的,具有所谓“天赋人权”的意味,我们不妨称之为“自然权利”。而另一类权利则不同,如果没有有关这一权利的专门法律、专门程序的确认,这一权利就不能存在,我们称这类权利为“特权”,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咱“特权”。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渊源来看,确实是源于地道的特权,正如有学者所精辟阐述的:“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特权。”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的表现尤其突出。知识产权学者提到的早期雏形状态的专利权,实际上都是封建君主恩赐给某个人在某一行业垄断生产、独占利益的特权。比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市一位市民制作色布的技术15年的垄断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约翰·肯普以染布技术的特权③,等等。现代专利法尽管与早期专利法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现代专利法的实质仍然是国家赋予某一发明创造人以“特权”。实际上,如果没有专利法,则无所谓专利权。在没有专利法的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对自己完成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发明创造,也会同自己取得的其他权利一样,尽可以依法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不是独占权。尽管这种权利也是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但是,在权利未遭侵犯之时,只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而具有独占性质的专利权,纯粹是国家权力介入的结果。这种介入使处于“自然”状态的发明创造权完全改变了性质。如果说其他权利的取得和享有是所谓天赋人权的话,专利权却很难说是“天赋”的;甚至相反,专利权的独占性,正是破坏了天赋人权的理念。

因为,天赋人权解释不通这样一个道理,为什么在后的发明人或申请人就无权使用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发明创造。法律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实际上剥夺了同一发明创造的其他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权一旦被授予,其他发明人、设汁人同样付出的劳动和物质代价就会付诸东流。如果。他们实施了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就可能面临侵权的指控,尽管这发明创造实实在在是他们自己付出劳动的产物。作为一种平衡,专利法规定了先用权,但享有先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专利权人申请前做好了实施的必要准备,对那些大多数的相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来说,还是无能为力。因此可以说,专利权是借助国家权力形成的一种“特权”,它的产生是牺牲了个别人的权利来换取社会的利益。只不过,专利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因此而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使我们感到这种代价是值得的。

二、专利立法的着眼点主要不在保护个人权利,而在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

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独占权,主要是考虑到社会的目的,而不是主要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利益。通过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主要是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二是换取专利权人公开其专利技术。鼓励发明创造,当然是出于社会目的的考虑。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社会,发明创造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早在198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数字就表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前十名的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也在前列。那么,不采用授予独占权的专利制度能否鼓励发明创造呢?诚然,鼓励发明创造的方法还有多种,比如,物质和精神奖励、税收优惠等,但这些方法都无法与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相比。在一定的区域内,专利权人借助法律的帮助,独占市场,这种鼓励能使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实现最大的利益,是专利权人最希望得到的。所以,专利制度是当今社会鼓励发明创造的最有效的制度。

而公开发明创造,对社会技术的进步更是意义非凡,它使其他科技人员及时了解科技的最新动态,从中寻求启发,等于获得了进入新的技术领域的跳板或捷径,推动技术迅速发展。而且,又节省了大量的物力、智力资源,本身就是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正因为如此,各国专利法一般对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公开发明创造的程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基本上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可见,公开发明创造更直接的体现了专利法立足于社会利益的特点。尽管我们可以说,任何法律的终极目的都是维护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但是,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表现是无需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专利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社会利益,可以说,专利制度的存在纯粹是为了社会利益而借助国家权力对处于“自然状态”的发明创造人的权利的强制性调整的产物。

三、专利法的社会本位特色在专利法具体规范中的体现

专利法的许多规定,都是基于专利法社会本位的特点作出的。具中比较典型的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假设某人拥有一有形物,比如说房子,该房子若处于空闲状态,他人希望以合理的条件租用而得不到许可,就去找某部门,某部门便说,他不给你用不行,我们给你发强制许可证,你径直去住吧!这简直是强盗逻辑。然而,对于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却恰恰是这样的。比如,我国专利法第51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一般民事法律中根本行不通的事,在专利法中却顺理成章了:其主要理由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专利权人的相应义务除了公开专利以外,还包括实施专利。实际上,实施专利主要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一般都会积极地去实施自己的专利,以实现发明创造的价值。但是,有些专利权人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恶意控制专利,比如,对某一项技术,自己实施需要更新设备,需要投资,而原有的技术仍然可以实现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申请或购买专利,可以达到自己不实施而又阻止别人实施的目的,从而控制市场。这种情况与专利法的宗旨显然是相悖的,专利法便采取了异乎一般法律的强制措施。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等其他强制许可。因而,强制许可制度,鲜明地体现了专利法的社会本位特色。

除了强制许可制度以外,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制度以及专利的有效期限等规定,也都体现了专利法的社会本位特色。尤其是有关优先权的规定,本来专利法已经规定了先申请原则,先申请人据此一般即可获得专利权。但是如果这一申请与他人已申请的专利是同一主题,危险就出现了。因为这种“他人”即使是在后申请了同样的专利,只要是在优先权的期限内,专利权就要归后申请人。那么,专利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同一主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若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以专利权,会造成在实施上互相掣肘,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及时实施和推广,而把专利权集中到一个主体的身上就顺畅得多了——这又是为了社会利益。为了社会利益,专利法不惜用优先权制度来“破坏”了先申请原则。四、

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明确了专利法的社会本位特色,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专利法,更重要的是可以指导我们的专利立法和执法工作,使其更加理性化。

因为专利法是社会本位法,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就存在一个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对专利法来说,如果是完全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就应要求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其发明创造后,立即公开,立即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而如果是偏重强调维护个人利益,则可以不要求公开专利,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也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是否实施专利,包括决定是否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不受任何限制。显然,这两者都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技术的进步,这样的专利法只能起相反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上必须注意保持合理的限度,必须找准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适当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既能鼓励发明创造,又能促进社会整体技术的进步与推广。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发明创造毕竟是发明人、设计人付出劳动的成果,过分强调社会利益,还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就上述强制许可的规定来说,我国专利法在1992年修改前的表述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其专利的,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面现行专利法在规定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时,并没有附加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其专利”的前提条件,相反,在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1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这就是说,只要专利权被授予满三年,即使专利权人自己已经实施了专利,或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了专利,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仍然可以申请并获得强制许可。应当说,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了专利,就是履行了作为超限度的强凋社会利益,会破坏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动摇专利制度的根基。这一点,也许现在表现还不是很明显,随着人们对专利重要性认识的增强,申请获得专利使用许可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果通过申请强制许可而获得专利使用权的人达到一定数量,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在一些情形下,仅靠收取许可费是弥补不了的。过多的许可,会使专利的价值迅速耗尽。这样,不合理的强制许可制度、计划许可制度的负面影响就会日益凸现山来。

第5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电力行业;专利;质量研究;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一、专利质量概述

关于什么是专利质量,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很多学者主要从申请文件质量,审查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这四个角度来定义。也有学者将专利质量界定为专利与法定授权标准的符合程度或者一致性。目前专利质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质量概念和其影响因素及专利质量评价指标的研究上。国外的学者如Ernst,Harhoff,Trajten-berg和Lanjouw通过组合专利引证指标(被引次数、引文数量)、专利维持水平、权利要求数量、专利族大小来分析专利质量。我国学者石书德从专利申请质量、国际化水平、专利有效持续时间和技术影响力4个维度来分析我国专利的发展水平。李春燕和石荣将专利质量评价指标分为引用指标、科学指标、内容指标、国际指标、时间指标和其他指标,其中国际指标包括同族专利数量、美国授权专利数量、三方专利数量、PCT申请数和跨国合作专利比例,时间指标包括技生命周期、专利申请和授权时间间隔、专利第n年的存货量和存活率、专利平均寿命。

为了更细致地分析专利质量评价,许多学者又将专利质量分为单件专利质量和机构专利质量。针对单件专利质量评价,欧洲专利局采用专利被引用情况,专利族大小,专利生命周期,权利要求的数量和质量,专利申请异议。我国学者刘驰从专利技术层面界定专利质量,将专利质量分为专利长度、专利宽度和专利高度三个方面,其中专利长度指专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年限,专利宽度指专利权所覆盖的领域,专利高度指专利的技术含量,包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冯君等采用专利技术质量、产业化高度、社会经济效益和专利权保护质量四个指标,并对各项指标的权重做了分析,得出四个指标的重要性依次为:专利技术质量、产业化高度、社会经济效益和专利权保护质量。我国学者宋河发等从机构专利的视角,将专利质量的评价指标分为技术质量和法定质量。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专利质量的研究主体和类型相对比较单一,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大学,而国外的研究人员除了大学,还有企业、律师界、专利局等人员,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企业对专利质量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目前研究未能反映出专利作为一个产品的特征和价值。本文将对电力行业的专利质量进行研究。

二、电力行业专利质量研究

(1)、专利结构

专利结构主要是指不同类型专利占专利总数的比例,它是评价一个行业的专利质量的重要指标。不同类型专利的技术含量是不一样的。在我国,专利被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种类型。外观设计只是在产品外观的图案、颜色等方面的改进,几乎没有技术上创新的要求,其专利质量相对较低。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较高,要经过实质审查,必须有技术上的显著进步;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对创新性有一定要求,故这两种类型专利的质量较好。因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占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专利的质量。

(2)、权利要求数量

权利要求数量是指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个数。将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法律化便是权利要求,权利要求能有效地挖掘专利成果。权利要求作为从技术到专利的桥梁,对衡量专利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在适当的权利要求范围下,技术特征才能受到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权利要求是专利创新性的保障,也是衡量专利质量的标准之一。通常,权利要求数量越多,则该专利的创新水平越高,专利的质量便越高。

(3)、被引次数

被引次数指的是专利被后续专利引用的次数。被引用的次数越多,说明专利对后续专利的限制越大,在本技术领域内也就有更高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避免性。专利只有具备一定的创新技术,在该技术领域的研究中作了基础性的铺垫,才有被引用的价值。从技术角度上讲,被引专利的技术质量一般较高,而能够被引用的专利或者具有较大被引次数的专利,也一定具有较高的专利质量,所以被引次数可以作为衡量专利质量的指标。

(4)、海外授权专利比重

海外授权专利比重,指在国外获得授权的专利与在来源国获得授权的全部专利的比值。海外授权专利是推动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利器,确保企业的技术知识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保护。在国外获得授权的专利所占比重越大,意味着可以为企业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的知识产权越多,表明企业的专利质量水平越高。

三、电力行业专利发展建议

(1)、开展全面专利质量管理

专利质量管理是企业为了使专利产品质量能满足不断更新的专利顾客质量要求而开展的策划、组织、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等管理活动的总和,是企业各级管理者的职责,其具体实施涉及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引人全面质量管理思想是为了能够在最经济的水平上并考虑充分满足用户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市场研究、设计、生产和服务,把企业各部门的研究质量、维持质量和提高质量的活动构成一体的有效体系。全面质量管理概念强调了建立一整套组织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企业全体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的重要性。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员工对专利质量的认识和对追求卓越的光荣感来判断专利质量。

虽然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已被用于专利质量提升中,如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局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引人了ISO质量管理体系。但机构甚少,而且局限于审查部门,反而对管理体系较为熟悉的企业很少将其应用到专利产品质量管理中。

(2)、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

电力行业专利的发展要求必须有一支能够实现人力资源与生产要求的最佳配置的人才队伍。对于单个的电力企业,其发展离不开一支具备专业技能、管理经验丰富,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需要不断培养提高员工合理运用专利信息的能力。就整个电力行业来说,为了保障行业专利标准化长期有序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建立及完善一套专利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支撑团队备案等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现代电力企业可通过人力资源规划等途径来培养专利标准化人才,努力为电力行业技术创新选配合适人才,从而促进整个电力行业的技术水平,利于企业实施电力行业专利标准化战略。此外,如果有条件可以考虑参与建立国际标准化工作认可机制,明确专利标准化人员在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做出的贡献,提高国际标准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健全专利质量体系

由于企业在所生产的常规产品质量控制和改进方面经验较为成熟,将这些经验用于专利产品质量管理,对于企业管理者和每一个操作人员来说易于接受,便于实施,使得企业改善专利产品操作流程,控制和改进专利产品质量能够更加标准化和常规化。企业实行专利质量管理一体化,还可以节省成本,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投人,同时减少资源配置上的冲突和运行的协调成本,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率和专利质量。另外,由于企业环境的多边性,企业的专利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围绕专利顾客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与满足顾客要求相吻合的质量目标来进行,全面有效地实施专利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并讲求专利质量管理活动的经济效果,使各相关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

四、结语

总而言之,电力行业是基础的能源行业。在现阶段中,电力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机遇与挑战并存。从专利质量研究角度出发,我们应不断提高专利技术的创新水平,加大发明专利申请力度,提升关键技术的专利拥有量和专利的整体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基础性研究。使电力行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马廷灿,李桂菊,姜山,冯瑞华.专利质量评价指标及其在专利计量中的应用[J].图书情报工作,2012,56(24):59,89-95.

[2]石书德.从主要专利质量指标看我国专利的发展水平[J].科技和产业,2012(7):123-126,162.

[3]金泳锋,余翔.专利风险的特征及其影响研究[J].知识产权,2008(6).

[4]曾令华,郭建平.构建中部地区专利预警机制有效路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18).

第6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论文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 专利制度 专利主题 审查标准

一、商业方法专利定义

商业方法专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美、日、欧等国都是为了各自的需要而对商业方法专利做出相关的定义。WIPO对商业方法专利作出的定义是:对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申请的专利。美国专利局对美国专利分类号705类提供的定义是:装置及相应执行数据运算操作的方法,应于商业运作、行政、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处理的装置及其对应的方法。欧洲专利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是:涉及人、社会与金融之间关系的任何主题。它主要是根据实际的操作进行界定的,而不是理论。从这些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阐述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是以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为前提而产生的,要求各国执法机关能迅速对其作出反映。由于商业方法专利本身是一种经济政策,对各国产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专利客体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各国回避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定义,以便今后能采取对其有关的政策。由于各国一般认为只有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商业方法发明才能做为专利客体,所以笔者认为也可以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如下定义:排除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在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的辅助作用下,进行商业管理经营或对商业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的方法。

二、主要国家或地区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分析

在专利制度刚建立时,各国都排除了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其原因是商业方法不具备专利法中对发明或技术方案的规定。自1998年美国在State Street Bank& Trust案件中抛弃其一贯坚持的“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开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先河之后,各国纷纷开始根据本国的需要承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建立相关专利制度。

(一)美国

在一系列对商业方法专利产生深远影响的案例后,美国立法部门开始行动,对商业方法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1996年2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正式颁布了《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南》,提出应像其他方法专利一样给商业方法专利以合理待遇,随后从其专利审查程序中删除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1999年12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定了商业方法的在先使用保护,针对过去普遍存在的未申请专利而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使用的商业方法,创设了第一发明人以在先使用作为侵权抗辩的一种制度。2000年3月USPTO提出了一项商业方法专利行动计划,提高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能力,改善了授权商业方法专利的质量。2000年7月USPTO公布了商业方法专利白皮书,目的是确保高质量的商业方法专利并有利于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以“自动化财务或管理数据处理方法”作为商业方法的正式名字,并归属于美国专利第705类。综上可见,美国在积极推动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完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在对问题专利的解决中,不断反思其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提高专利质量和合理限制专利申请的具体建议。

(二)欧洲

欧洲在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态度变化时意识到,如果想在将来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取得优势,就不能一味的否认商业方法专利,限制对其授权。尽管对商业方法是否应该授权还存在争论和分歧,但欧洲专利局(EPO)在专利审查政策上已经改变了立场。2000年5月EPO向三局提交一份报告,阐明了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态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审查原则。2001年11月EPO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表明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专利保护上,EPO开始向USPTO的实践靠近。2002年2月欧洲委员会颁发了《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指令草案》,该草案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商业方法必须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由上可见,EPO在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保护上态度趋向开放,但相对于USPTO还是比较严格的。

(三)日本

日本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态度和行动非常积极。为满足本国利益需要及维护本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人利益,日本特许厅(JPO)在不断调整有关法律政策。1999年12月日本颁布了《与商业有关的发明的审查》,规定了对商业有关发明的审查应作为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来进行。2000年12月JPO公布了修改后的《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指南》,对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进行判断,细化了专利分类,严格了商业方法发明的授权条件。2002年4月日本国会公布了修改后的《发明专利法》,对软件专利加强了保护,为进一步实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主要国家或地区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比较研究

商业方法专利是结合了计算机技术的新事物,各国专利局对其授权越来越趋于一致,但由于各专利大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态度和策略不同,在各国相关制度中,商业方法成为可专利的主题的条件和商业方法可专利的审查标准仍存在着区别。

(一)商业方法成为可专利主题的条件

商业方法要成为可专利的主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是这样规定可专利性主题的:“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制成品、合成物、机器,或者上述各项的新颖和实用的改进,都可以按规定的要求与条件,获得专利权”。美国最高法院确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原则是:计算机程序并不是不可专利主题;包含数学算法应用的专利请求范围被视为一个整体时,才可成为专利标的。在经过一系列有关商业方法专利案例的解释和拓展后,美国法院认为判断一项标的是否可成为专利主题,不应局限于上述法定的四项标的内容,而要看这项标的的本质是否具有“有用性”。只要这项标的能产生实用、具体且有形的结果,则表明这项标的能产生实际意义的价值,即可成为专利主题。这也是对商业方法专利实用性要件的重新诠释。

欧洲对可专利主题的要求是具备“技术特征”。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具备创造性,新颖性且能在产业上运用,就可以授予专利。第2款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和程序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欧洲专利局对此做出解释,第1款中的发明必须具备技术的和具体的这两种特性。而在《关于欧洲专利授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可专利的主题必须是针对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应把其限定在发明的技术特征范围内。可见,在欧洲,技术性质是对可专利主题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成为可专利的主题,但对于包含了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只要这项方法或产品具有技术特征,则这项申请可以授权。因此对于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程序而言,若具有技术特征即可成为可专利的主题。

日本采取实用主义策略,其专利政策与美国类似。对于可专利的主题,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利用自然规律先进的、新颖的技术构思可视为发明。”对可专利主题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物体硬件资源的控制及处理;物体的物理性质或技术性质进行的信息处理;使用硬件资源处理。商业方法要成为受专利保护的主题必须满足上面条件,因此,在日本,纯粹的商业方法被排除于专利保护之外,只有和技术结合的商业方法才可授予专利。

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要求已不存在限制,已用“实用性”代替了“技术性”,一切发明只要能产生实际价值就能成为可专利的主题。而欧洲和日本,商业方法要成为可专利的主题必须坚持着“技术性”的要求。

(二)审查标准

目前美日欧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都是肯定的,但在审查制度上却不尽相同。在确定一项商业方法发明能成为可专利的主题后,能否授予其专利权还要取决于对该商业方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判断。只有达到这三个判断标准的商业方法才可被授予专利。

新颖性审查是为了保证所授权的专利是首创的。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使用先发明原则,因为这种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其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以申请日进行判断所申请发明的新颖性。

创造性审查是专利审查的关键。对专利的创造性审查判断是对其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判断。美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的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是:审查一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应同审查一般专利申请一样。但对其的判断关键在于这项商业方法发明是否运用了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因此美国专利局,对商业方法发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与普通专利的判断相比较时,更注重的是判断同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高低和确定“在先技术”的范围。在对商业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上,日本特许厅明确了“对一项使用计算机的商业方法发明进行的判断应该是对其整体的包括涉及到商业方法部分的创造性的判断”。表明其判断不仅包括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部分,还包括商业方法本身的部分。可见日本特许厅在对创造性的审查上比美国更加严格。欧洲专利局在2001年的新审查指南中指出,在一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商业方法的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但其本身特征对同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欧洲专利局在处理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时,审查严格指向的是其技术特征,而不是商业方法本身。

一项发明在申请专利时首先应对其进行实用性审查,其后才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在美国已发生的有关案例中,专利审查基本上己用“实用价值”法则代替了“实用技术"法则,作为一项发明是否可授予专利权的依据。而在欧洲,其专利公约规定“只要一项发明能在各种产业中使用,包括农业中创造或使用的发明,则认为其能在产业上应用”。欧美国家在对商业方法的实用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只考虑这项发明是否可以应用,而不考虑其是否能在电子商业经营过程中能否产生实际的效果。

第7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政策;政策评估

专利资助是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资源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专利资助政策,这些政策对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政策导向不明确、专利申请质量不高、政策监督不力等问题。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精神,适时制定或修订当地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开展科学的政策评估是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继续或调整的前提和依据,但是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还很少见①。只有姜胜建简要分析了我国专利资助机制的不足及改进的建议[1];管煜武从专利价值的角度分析了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效应[2],这些文献并没有设计系统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也没有涉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重要环节的评估;其他文献主要是介绍各地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的内容,或者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例如:万小丽、朱雪忠对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3]),并不涉及政策评估的问题.

即使是知识产权政策评估这一更宽泛的领域,国内的研究也还刚刚起步,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介绍和述评[4][5],或者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例如:黎运智、孟奇勋介绍了韩国知识产权政策运行的绩效[6],齐欣、张继东评价了政府支持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政策的效果[7]等,这些研究只针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评估面过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规范的政策评估。从实践操作来看,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统计每年用于专利资助的金额、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的变化,缺乏对资助政策制定、实施及其效果等政策全过程的系统思考。可见,必须从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共政策评估交叉的理论视角,尽快构建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理论体系并积极开展评估实践活动,这对规范各地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专利资助政策的作用、提高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设计了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权重,并且以上海这一全国较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城市为例,分析十年来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变迁,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对上海市实施专利资助政策十年来的绩效展开全面评估,分析该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及权重的设计

1.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与方法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指标的设计:(1)系统性原则。专利资助政策目标及效果的多重性决定了评估指标应当是多层次的体系,能够衡量该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综合绩效,将描述政策结果的常规静态指标和反映政策制定及实施的动态过程指标相结合。(2)实用性原则。应充分考虑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可度量性,协调各种数据源,做到“来源可靠、度量一致”,避免评估主体实施评估时的主观随意性。此外合理控制指标体系的规模,兼顾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3)兼容性原则。指标体系要具有适当的可扩展性,能够根据不同层级或地域的政府部门、不同的评估要求和评估阶段灵活地增加或删减指标.

为确保质量,设计专门的流程来建立指标体系(见图1)。首先界定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目标:对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为专利资助政策的去向(继续、调整、终结)、相关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随后,在大量查阅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依据知识产权理论(尤其是专利制度)、政策过程及政策评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多种理论,深入分析专利资助政策过程、政策绩效的形成机理和绩效特征,并据此建立指标体系。设计时主要借鉴三类逻辑框架:(1)“4E”评估框架[8],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2)“输入-转换-输出”的系统论逻辑框架;(3)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结果及其影响的政策过程框架[9]。这三类框架渗透于各个评估指标中.

图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流程与方法

依据指标设计原则和逻辑框架,构建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及初步的二级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进行修正,再逐层细化到三级和四级指标。随后,将初步建立的指标体系制成专家咨询表和访谈提纲,采用邮寄信件、电子邮件、现场访谈等方式,邀请来自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相关专家进行筛选①,删除隶属度低于0.4的指标,并综合专家意见进行指标调整,最终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此外,为每个四级指标建立指标操作系统,阐明指标的含义、权重、评估主体、评估方法及评分标准等,以便于实际操作.

1.2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

依据上述设计流程,最终建立“五层叠加、逐层收敛”的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其结构如下:第一层为总目标层,描述专利资助政策的综合绩效水平.

第二层为一级指标层,反映专利资助政策绩效的外显特征,包括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A1)、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A2)、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效果(A3)三个指标。第三层至第五层分别为二至四级指标层,将一级指标逐层细化为可测的指标,以反映政策制定、实施及效果的状况。整个指标体系共设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13个,四级指标39个。从指标类型看,成本指标与业绩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

专利资助政策制定(A1)指标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程序(B1)和政策方案(B2)两个方面。政策程序主要考察制定该政策的依据(C1,理论依据、政策问题严重程度、制定该政策的必要性等)、政策方案的拟制及论证情况(C2,调研及论证的充分性、参与制定人员的代表性、政策合法性等);政策方案主要考察政策目标的合理性(C3,目标的明确性、具体性、可行性、一致性等)、政策方案的具体内容(C4,方案的完备性、易理解性、公平性、政策手段的有效性等).

专利资助政策实施(A2)指标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机制(B3)、政策实施成本及效率(B4)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考察专利资助政策的传达(C5)和政策落实的情况(C6,政策配套程度、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手段、政策主客体的素质、政策稳定性等);后者主要考察政策监督与反馈(C7,政策监督机构、政策主体反应能力和纠错能力等)、政策资源投入(C8)(尤其是人力、财力投入)、资源利用效率(C9)等情况.

专利资助政策效果(A3)指标主要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直接效果(B5)和政策附带效果及效应(B6).

前者主要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C10,如专利申请及授权量的变化等)、政策问题的解决程度(C11);后者主要考察专利资助政策的综合影响(C12,政策对地方综合竞争力、市场竞争机制、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政策各方的满意度(C13,政策客体、政策实施主体、公众等对政策的满意度).

1.3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

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通过层次分析法[10]确定前两级指标的权重。将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O(专利资助政策绩效)和若干准则层(如按指标层次分为A、B层)。采用1~9标度标准,综合考虑来自高校、知识产权局等8名专家的意见,构造O-A判断矩阵和A—B判断矩阵,进行层次单排序并通过一致性检验,再进行层次总排序得出前两级指标的权重。(2)通过专家评定法[8]确定三、四级指标的权重。由于指标数量较多,为便于操作采用专家评定法。先拟订各个指标的重要性评价表(五等级,A很重要、B比较重要、C一般重要、D不太重要、E完全不需要),再请专家进行选择。将专家分为理论组和实务组两类,理论组包括来自高校和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共8名,实务组包括来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10名。将对照结果进行t检验及χ2检验,取平均值并检查误差,结果显示两组专家评分无显著差异,具有可信性。将全部专家评价累加求平均值,并取整处理,得出三、四级指标的权重(结果见表1).

2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评估

上海市1999年首次出台专利申请费资助政策,并于2001、2003、2005、2007等年度进行了多次修订①,今年将对政策再次修订。此政策对提高上海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专利资助质量、效率和公平性等方面也引起了一些质疑。作为国内最早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城市之一,对上海市十年来实施该政策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为政策的再次调整提供依据,也可为其他城市的政策制定或修改提供借鉴.

2.1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方法

评估组站在第三方的中立立场,通过资料和数据查阅、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多种方式获取信息.

调查对象包括三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知识产权和政策评估方面的专家、政策制定及实施部门的相关人员②。问卷中为各个四级指标制定了详细的五级评分标准③,以方便做答。问卷回收及访谈结束后,对三类对象的调查结果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证实调查结果可信。对各类信息和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四级指标的评分,经加权汇总后得到总分。随后,在对各指标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2.2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结论

经过评估,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整体绩效良好,总评分为83.40分,前三级指标的评分见表2.

(1)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80.73分。从政策程序(B1)看,制定该政策的理论依据和调查论证比较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参与政策论证的对象主要是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和专利申请的个体代表参与不足。近年来该政策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所缓解,1999年政策首次出台时上海的经济发展居全国前列,但在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相对滞后①,近几年上海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稳定在全国第五名左右,政策问题严重度有所下降。此外,有专家指出,该政策与上海市其他系统的创新激励政策有所重叠,而且创新是企业或个体的自主行为,不需要过多地给予专利资助,尤其是专利申请资助费.

从政策方案(B2)来看,该政策目标清晰明确、政策方案比较完备,可行性较强。但是政策目标定位中对专利申请的质量考虑不足,政策方案的易理解性和公平性也有待提高。例如:有70%的调查对象认为该政策在专项资助对象的选择上对科研能力强的企业过分倾斜,造成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不公平.

(2)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79.40分。从政策实施机制(B3)来看,该政策出台后宣传效果较好,政策目标群体认知度较高;制定了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建立了基本的信息沟通机制,门户网站具备政策查询和表格下载功能,但整体服务功能有待提升;政策主体主要通过受理窗口、电子邮箱、信函、专题会议等方式了解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反馈速度较快,但是并未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政策执行主体和客体的素质及表现均属于中上水平;此外,虽然政府能够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但两年一次的修订频率表明政策稳定性较差。从政策实施成本及效率(B4)来看,目前配备的工作人员基本能够满足需要,办理资助事宜的效率较高、态度好;在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面,该政策实施以来上海市专利申请数量从1999年的4605件大幅增加到2007年的47205件,每项专利申请的资助费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再加上专项资助金额,以及主管机关在政策制定、宣传、实施等环节中支出的实际成本,政策总成本非常高。如此高的资金投入与产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资金的使用效率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3)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效果”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86.45分。从政策直接效果(B5)来看,该政策实施以来,上海市专利申请量由1999年的4605件增长到2008年的52835件,年均增长率高达35.66%,专利授权量由3665件增长到24468件(各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的情况见下图),充分体现出该政策在促进专利申请与授权,尤其是职务专利申请方面的促进作用(职务专利年均增长率高达41.56%)。虽然这一结果是多种政策交互作用、政策对象自身努力的结果,但是该政策功不可没。政策实施十年来,已经较好地解决了上海市专利申请及授权量不高的问题。对于长期政策问题解决程度的预期,有75%的调查企业认为该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②,但是绝大部分专家认为此政策的作用会逐渐减少,长期实施还可能产生负作用。此外,此政策对中小企业关注度不够,对专利申请质量的把关不足,有可能引发新的政策问题.

从政策附带效果及效应(B6)来看,79%的调查对象认为此政策对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有一定的或积极的影响,且对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提高综合实力等方面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满意度指标看,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该政策的内容基本合理,比较容易理解,但一些地方仍需完善。政策客体对政策执行情况及结果的满意度调查中,选择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及很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22%、56%、22%.

2.3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利申请的质量难以保证。目前该政策面临的主要困境就是如何在促进专利申请数量提升的同时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虽然2007年将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费由原来的每件2000元调高到3000元,但是单凭此政策仍然无法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

例如:1999-2008年上海市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率低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近九个百分点。由于缺乏对质量的把关,有些单位或个体盲目申请,造成质量低下的专利申请较多,资源低效使用和浪费,偏离了真正的政策目标。此外,由于未能兼顾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策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每两年就要调整一次政策的局面.

(2)重复资助难以预防。此政策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防止专利的重复申请。据调查,目前重复申请的现象仍然较多,包括一案二申请(将一个专利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进行申请)、一案多申请(一个专利项目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重复申请等,影响了专利资助资金的有效利用。虽然2007年在政策修订中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条款,但是该问题仍然无法消除,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有效的信息系统,专利申请信息难以共享;二是专利申请的保密性和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使得对专利申请难以开展审核.

(3)专项资助设定有失公平。目前上海市的专利资助主要分为普通制的申请费资助、优惠制的专项费资助两种。专项资助的范围包括: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这种专项资助上的差别待遇(即对示范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倾斜)①,反映了上海市政府为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重点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政策导向,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中小企业等迫切需要资助的对象,造成对这些客体的不公平待遇。专利资助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补助性的、鼓励性的政策,其关注的对象不仅是重点企业,更应关注有创新潜力的中小企业或个体②.

(4)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不足.

《办法》第五条规定只有在国外或港澳获得授权后的专利才能得到资助,且资助金额有限(上限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费用高、风险较大,在未获授权前给予过多资助可能造成财力的浪费。实际上,相比数量庞大的专项资助而言,这一资助力度并不算高.

调查结果显示,相当的企业或个体因为难以负荷申请前期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放弃了向国外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向外国的专利申请应该作为专利资助的重点,因此,上海市可以考虑给予更大力度的资助或奖励③.

(5)专项资助初审的质量有待提高。在2005年修订的政策中就增加了专利申请初审的规定,现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的由有关政府部门初审后,再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这一规定有助于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本系统的专利申请动态,并减轻市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压力。但是从初审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负责初审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判断申请专利的质量,而且负责初审的部门为了鼓励专利申请,对初审采取宽容的态度,导致初审流于形式,难以起到过滤的作用.

(6)政策的易理解性和便利性不足。现行政策包括《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①,这两份文件在内容安排上不够合理,初次阅读政策的人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找到目标内容,对于不同的申请对象也难以实现一查即明的效果。而北京市2008年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在内容编排上以申请对象为划分依据,在快速查询相关政策内容方面效果良好,一查即明,大大方便了政策对象.

2.4 国内其他城市专利资助政策的经验借鉴

(1)广东省的专利资助政策。广东省在2000年颁布了《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作为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榜首的广东省,其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在资助优先权、资助范围、资源分配等方面均有其独特之处:①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以及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均可优先获得资助。②对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资助和费资助。其他专利申请需先申请本地资助(市级或更低),而且资助范围仅限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③对经济实力发展不等的地方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对经济实力相对越弱的地方给予越大的资助力度,这对于各地区专利申请的平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医疗专利发明、平衡地区专利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色.

(2)北京市的专利资助政策。北京市于2007年修订出台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以下项目申请给予优先权: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发明专利。该政策对不同的对象设定了不同的资助力度,重点扶持专利研发条件好的企业。例如: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可享受到的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但非专利示范、试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享受到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在国外专利申请方面,北京市的单项资助力度比上海低(每项最多资助2万元,而上海市为3万元),但是最多可以资助5个国家的部分费用(上海的上限为3个国家)。此外,北京市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设置了最高资助限额(50万元),但上海市并未设置最高资助限额.

(3)浙江省的专利资助政策。浙江省于2006年修订出台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鲜明特点是采取补助而非资助的办法来支持专利申请,并且只对发明专利授权予以补助,即只有当企业、团体和个人等在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资助。此外,该办法对授权后的专利实施过程中会给予补助,以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和专利产业化。该政策还规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多样化,用途也并不仅限于专利的补助,还可用于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关系浙江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等多个方面.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政策也较有特色,例如:湖南省每个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情况会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这一透明、公开资助金额的做法受到资助对象和公众的好评,也便于社会监督;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资助的重点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优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重大的涉外专利申请;天津市近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创建工程,因此其专利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等等.

2.5 完善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策目标,注重参与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目标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高、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可据此对现有的政策目标进行修订,兼顾专利质量和数量的提升,才有可能真正提高政策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目前该政策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召开联席会议,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专家、企业体表(除大型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外,应包括中小企业的代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社会团体、专利申请个人代表,甚至部分公众代表等不同主体的意见,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相关政策的可取之处,增强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按比例资助、以比例差异体现政策倾斜.

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遵循“部分资助”的原则,坚持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但上海现行的政策对专利申请实行全额资助,因此建议改为按比例资助,并通过比例的差异体现对重点扶持对象的倾斜。①对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采取申请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方式。为减少政策的不稳定性,建议短期内政府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申请的资助比例分别为70%、60%、50%,延续一定年限后再调整比例。②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在基本比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对申请专利质量高的重点单位的发明申请专利资助比例可提高到80%;对涉及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国计民生的专利申请,可采取全额资助的方式等。还可考虑重点资助以下对象:向国外的专利申请(包括香港和澳门);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或参与本市重大创新活动的企事业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上海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专利示范、试点类的部分企事业单位(需根据对这些单位的动态评估决定资助额度);发展势头良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部分中小企业;专利质量高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个体申请者等.

(3)逐步调整专项资助的内容,重视后期的补助与奖励。专项资助是专利申请实际发生费用之外的补助,不符合“部分资助”的原则,且该政策公平性不足,建议进行如下调整:第一,短期内(如五年)保留专项资助,但必须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和动态评估,不应将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企业,或有关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为认定的条件,而是对这些单位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未来科技创新计划及实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培训专项资助初审人员的培训,加强专利资助初审的质量,采取有差别的、动态的资助额度。此外,应逐步将部分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民营企业纳入专项资助的范围。第二,从长期来看逐步取消专项资助项目,将事前的专项资助改为事后的补助或奖励。例如:对取得发明专利的企业,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补贴其实施专利技术和产业化项目;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科技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尤其是在国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单位,或者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等等.

(4)改变资金的发放程序,改进政策文件的表述方式。目前国内专利申请的专利费资助在提交申请阶段即可获得全额资助,容易造成有些企业和个人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行为,而国外专利申请的资助费用要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才可取得。为此,在专利费资助的程序上可以采用分次发放的方法.

例如: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阶段只发放第一笔资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资助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给予计划资助总额的50%),待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再发放其余的专利资助费用(不能低于计划资助总额的20%)。此外,政策文件应考虑政策服务对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便捷性,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政策客体进行分类整理,将针对不同对象或类型的政策规定单列出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使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和国外专利的不同对象,能够根据自己所属的类别,快速查询到相关政策内容.

(5)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尽快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策制定及执行人员的工作绩效、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政策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机构的成员构成应多元化,适当引入专家学者、公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应建立对政策客体违反政策行为的惩罚机制。例如:发现重复资助的,在后续申请资助时首先要抵扣掉原先的资助额度.

还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重复资助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体,一经查实,可以从追回的资助金额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此外,必须增强政府网站的相关服务功能,例如:在网站上除了现有的政策查询、申请表格下载功能外,逐步提供网上申请预约、专利申请资助办理情况查询、在线问题解答、资助资金额度的及时公布等服务功能.

3 结 语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各自的专利资助政策,但是对这些政策制定及实施的绩效却较少关注,国内也很少有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科学的政策评估是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继续、调整或中止的重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专门发文要求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以充分发挥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作用。本文从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共政策评估交叉的视角,基于“4E”理论、政策过程等逻辑框架,构建了包含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和39个四级指标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采用AHP方法、专家直接评定法等确定指标的权重,并且运用这一指标体系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十年来的绩效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评估结果表明,本指标体系可操作性较强,能够较好地应用于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实践。当然,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政府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背景、实施环境等存在较大的差异,资助政策的目标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难以设计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实际运用时,可以此指标体系为基础,根据特定的评估目标、政策环境、资源限制等因素,灵活地选择和增减指标,调整指标的权重,并且选用恰当的评估模型与方法,才能真正科学地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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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M].北京:人大出版社,2004.

第8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1 当前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应用的现状分析

1.1 水利工程规模大,管理难度提高

近年来水利工程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水利工程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却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1]。

1.2 缺乏专业素质人员

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大多数为经验较为丰富的老员工,这些员工在业务技能方面具有较高的素质,但是在专业领域上却还有提升的空间[2]。此外,这些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能力明显存在诸多不足,是促进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阻碍。当然,这与许多水利企业对本企业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不重视是相关的,企业缺乏规范的人才培养计划会影响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工资水平较低难以吸引专业的优秀人才。

1.3 企业资金和技术投入不足

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信息化管理需要企业加强对其的资金和技术投入[3]。

2 新时期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发展对策

2.1 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于水利工程和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来说,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均显得至关重要。企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提高水利工程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障,企业加强度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视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企业在招聘人员的过程中必须要以人员的专业素质为唯一标准,而对于的工作人员,企业则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利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提高员工的信息操作能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需要企业通过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形式来完成,提高工资标准,采用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达到这一目标。

2.2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完善制定管理制度需要企业从3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的信息勘探体系,加强对影响水利工程施工效果的水文、气候等因素的实时监控和预测。气候等的变化对水利工程的施工成果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在雨季加强风险防范,做好相关防洪防涝措施;建立信息化管理责任制[4]。对于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企业必须要加强对其重视,建立完善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使工作人员和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水利信息网,及时获取水利相关信息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2.3 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

水利工程的信息化管理需要企业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资金投入是稳定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保证,但是加大资金投入也需要企业严格控制成本,保证成本和效益的平衡。技术投入对于加强信息化管理的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第9篇: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创新;策略

由于水利建筑工程设计领域非常广,工期长,同时工程量大而复杂,因此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是十分艰巨的。所以,要想改善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就应该做到依照实际情况更新管理观念,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要保证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监督过程的有序完整,只有管理工作做到位才能够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1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整个水利工程的项目施工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管理水平不光影响整个工程项目能否顺利进行,还会对工程对应的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有所影响。一般情况下,一个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都是有一整支专业的机构或是企业承包的,也就是说,一个项目管理工作是由第三方机构或是企业与投资方签订管理合同,并全权授权于该机构或企业。通过专业的团队对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可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的团队在签订协议之后,通过专业的管理手段,以保证质量安全、降低成本、提升水利工程项目效益为宗旨进行管理工作。专业的项目施工管理是一个水利工程中质量的保障,所谓术业有专攻,对于管理也是一样。一个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及领域极广,单纯的水利工程企业以及进行管理很难做到全面。因此,通过专门的团队,对项目施工的工程进度、施工准备工作、项目的采购工作、施工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前后的各种检测等,对于水利工程影响极大的比较琐碎的事务进行合理地、有规划地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将管理工作做到全面而统一,才能够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一项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是将整个工程始终连在一起的,如果没有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施工现场将是极度混杂的,同时,则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如果无法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没办法在施工现场对整个施工进程进行合理调控。因此,项目管理工作是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是一种保障,一种对于水利工程建设尤为重要的必须“装备”。

2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管理创新策略

2.1紧跟时代步伐,提高创新意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一个水利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因此,要想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就应当提升管理工作效益。随着时代的进步,任何事务都要求以新制胜,也就是说,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也应该追求创新,这样才不会被社会淘汰。首先清楚一点的是,创新的理念应该来源于市场需求,不应该盲目创新,主要以提升经济效益为主要原则进行创新。一个专业团队的管理工作应当从上至下地进行全面升级,强化人才专业管理素养,提升团队协作,真正地在实践中寻求最有效科学的管理策略。

2.2管理机制要完善。只有管理机制制定的切实可行又科学合理,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造更高水平的管理制度。优化管理制度不光是从管理制度本身出发,还要针对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管制,一个健全的施工管理组织少不了明智又能干的员工。首先,应该明确管理组织的管理目标,有了目标就有了方向,才有前进的动力,管理就是管而调理,如果像是无头苍蝇乱撞只会越管越乱,因此,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是前提。其次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是必要的,激发更多的人才为管理工作发挥自己的潜能,在管理工作进行中,采用民主参与的方式来提升整体的决策能力,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危险的发生率。最后,以提升企业经济收益为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效率才会越来越高。

2.3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做任何事情任何工程都要做到有条理,有计划,只有进行了周密的计划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周密计划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也是如此。通过加强计划管理,对计划目标做出科学的预定,各项计划围绕目标来实现。在实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我们必须周密的,科学的,严谨的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管理,对施工过程分为不同的阶段,对于每一段都有好的计划去指导,这也是避免施工混乱造成不必要麻烦的重要因素。比如:在混凝土浇筑仓号准备中,一些管路、线路、埋件等事先未安排好,待到浇筑完后才发现,为时已晚,小的方面可以补打、补埋,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2.4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完善施工工艺。技术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是工程公共与否的关键。因此,技术管理在施工中具有重要作用。技术管理是对各项技术工作要素和技术活动过程的管理。这就要求技术管理人员对技术资料进行整理保管。不断的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提高技术本身水平的同时还要不断的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另外,要非常重视技术管理中的技术开发,在施工过程中一味按照老的旧的技术,这种不创新的观念势必会严重影响技术的发展,难以提高技术水平。因此,在水利水电施工中,我们要不断的提升技术水平和技术管理水平,让水利水电工程得以顺利的进行。

2.5强化质量管理,保障安全。工程的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水利水电工程也是如此。如果工程的质量不好,一切问题都免谈。因此,在水利水电施工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和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安全。对于企业来讲,质量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全员的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多方法的质量管理。必须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才能让施工顺利进行。

2.6抓好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好的经济实力就要求施工单位和企业必须抓好成本管理。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及成本分析和考核。

2.7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建立施工进度管理责任制,强化进度管理工作,优化施工方案、提高工程参与各方协调性,配制先进施工设备,采取相应的施工进度保障措施,保证施工进度目标能够顺利的实现。重视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施工开始前,做好测量定位、材料进场和设备调配等准备工作,方便施工开展。控制工程竣工阶段的结算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

3结论

综上所述,不断地强化施工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提升管理制度的实施度,优化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水利工程的施工水平,才能让水利工程的建设向着健康完善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好的水利工程会很大程度地影响经济发展。可见,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建设才能创造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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