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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第1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地方政府重头戏

元宵节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中西部部分地区出现空气重污染;2月14日,有33个城市发生了重度及以上污染。

“现在中国的大气污染中,不管是污染物浓度水平还是排放量都在高位运行,大大超过了环境的承载力,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也在增加,这两个过程的结合,使重污染发生的频率在增加。”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远航解释,这样才有“应急”和常态控制,应急是保护健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应急不能停止重污染,但可以减缓其程度,缩减其持续时间。

继2013年9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国十条”)后,2013年11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要求重点区域内各省级政府于2013年底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抄送备案。

重污染天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见的,应对重点是要做好预测预警,做好预案的设置、到时按照有序方式应对。指导意见要求各省份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准备、做好预警和响应,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是指导意见最重要的好处。这意味着可以更多地动用各种社会资源,用更有效的方式来应对重污染事件。

环保部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政府,并专门派出9个督查组,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为检点,自去年10月到今年3月,对京津冀三省市18个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等进行每月一次的检查和督查。

已出台预案大多雷同、缺乏强制力

据柴发合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38个地级城市出台了相应的预案,还有许多地方正在加紧编制。但这些预案都是“匆匆而来”,在已经实践过的地方暴露了不足。

首先,应急需要覆盖广泛的群体,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买账,不管是环保部的“指导意见”还是此前关于应急的地方性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量,关停企业等还要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难免有人抵触。

贺克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复杂,除了人类活动,还有气象、地形地势等因素,比如同样一批工厂在一个地方生产,夏天时空气质量可达一级,冬天则可能达到五级。要求企业停产,对方可能答复:“夏天我们也在生产,排放的污染物也是这些,空气可是好好的。”多名专家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试着在生产计划上做调整,特别是像钢铁、水泥、焦炭等重污染行业,在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季节,排放可以稍微多一点,但在冬季这样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条件下,应减少生产,利用这段时间维修调整。

应对重污染天气,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推动。柴发合说,正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草稿中,已经有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专门条款。

除了可操作性不强外,专家表示,多个城市拿出的应急预案有些雷同,并未做到指导意见强调的“因地制宜”。柴发合强调,每个地方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条件和原因不同,要控制的污染源也千差万别,希望各地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更有效的措施,而不是别人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

不过,贺克斌表示,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应急管理、编制应急预案,对很多城市来说都是一场遭遇战,是从无到有,环保部又要求各省份在短期内拿出预案,许多省份等不及当地的研究结果出来,最简单的做法只能是先模仿。但这些城市不会止步于此,目前很多环保科研单位都在帮助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编制预案或提供技术支持。

张远航表示,一旦启动预警,对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在准确性方面,科学家还要做进一步研究,以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柴发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理想的预报预警是“72小时内进行有效的预报预警,48小时内拿出有效的控制对策”。目前各地的预报预警与理想状态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北京有雾霾,石家庄的天空基本不会太蓝——鉴于大气污染发生的连片、区域性特征,张远航建议,预报预警也能够根据气象条件的变化进行区域联动,依照污染出现的顺序依次在不同的城市预警。这就要求下一阶段要围绕应急的科学问题和技术问题做更多工作。

应急能逼着市长管好空气

采取应急行动使空气质量短期内达标早有先例。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各主办城市都采取过搬迁污染企业、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换”来连续多个蓝天。

贺克斌说,现在的应急措施不在重大活动时段而在重污染时段,虽然背景和具体措施有所区别,但一个共性是应急与长期的空气质量改善是一个有机组合。奥运会期间的很多措施使用过之后,很多人评价:“干得不错,有效果!”然后再加一句:“治标不治本。”但贺克斌认为,治标总能促进治本——毕竟做完这些事以后,有助于找到应对大气污染的规律,为全社会增加治理经验。“应急是没有办法而采取的一些短期措施,空气质量从根本上改善还是要靠减排、能源结构调整等长期措施,但应急的促进意义很大。”

有人调侃说,在被空气质量排名“折腾”得最厉害的河北省,现在最让市长着急的不是环保局长来找,而是招商局长来找。有的企业要来投资,谈了一半人家不谈了,因为这里污染最重。贺克斌说,应急预案中的信息公开具有很明显的倒逼效果,当一个地方的主管领导意识到每年要有多少次应急管理、每个月的空气质量排名是多少、每年年底主要污染物的均值下降多少时,自然会找到长效治理的方向。

第2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

为贯彻落实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推动绿色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按照《 2021年“天变蓝”攻坚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我区年度工作方案,定期调度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整理好工作台账备查。

二、继续推进工业窑炉治理工作

我区共2家企业涉及此项工作,分别是**和**,2家企业改造任务本应于2020年完成,因疫情等原因未按时完工,2021年我区将进一步督促2家企业完成窑炉专项整治任务。

三、燃气锅炉降氮升级改造工作是我2020年“天变蓝”攻坚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之一,按照**局降氮改造的工作要求,我区督促园区内9家单位完成燃气锅炉降氮改造工作,目前还未全面完成,我区将进一步督促企业开展此项工作。

四、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根据国家新实施的11项新标准(或修改单),对全区涉及的钢铁、铸造、砖瓦、无机化学、油品运输等9个行业进行全面梳理,对不能达到新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治,确保按期达标排放。

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严格落实《**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要求,配合**、**支队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及督促整改工作。

六、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相关工作的通告》(***2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相关工作的通告》(乌重天**4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相关工作的通告》(**6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相关工作的通告》(**8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制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方案》,并要求辖区各相关单位及各重点企业启动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各项应急检查工作。

七、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第3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一、主要工作

㈠、积极摸清情况,加强危险源管理

今年以来,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多次开展了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排点包括:各企业环保手续是否完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是否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偷排、暗排或擅自停用污染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辖区内的企业是否有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重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订等。针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在2007年春节、20*年“五一节”、北京奥运会前,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264人次,检查企业4093厂次,突击性检查和夜查130多次,对辖区内油库、化工厂、化学品码头等重点环境事故防治单位进行现场巡检,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过节。今年,我市化工行业整治办公室还根据情况分别安排了对于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方面的专项检查工作。20*年汛期,我们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要求,针对今年长江流域的汛情,组织对流域内重点企业加强了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借汛期超标排放、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国控、省控断面和主要饮用水源地等加大了监测频次;与水利部门加强沟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汛期环境安全。

㈡、编制应急预案,构建环境事故应急网络

为了建立健全*市环境污染事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护区域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在原有事故应急网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系列文件的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编制成《*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还根据*环境管理特点,编制了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专项预案和环保局、监测站等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网络。

㈢、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快速反应机制

20*年6月20日,我局在*港区组织了一次应急演练,模拟一运输浓硫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20吨浓硫酸泄漏场景。局干部职工共30多人参加了演练活动。自12369接到举报后,立即按照《*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局长担任总指挥,成立了后勤保障服务组、现场处置与防范组、技术指导组三个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场处置与防范组及时对周围人群进行疏散,控制了现场,对泄漏处进行封堵,用石灰水进行中和,设置围堰,防止污水流入河中。现场监测组立即启动监测仪器,开展监测,迅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技术指导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及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处置方案。在整个污染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及时进行专题总结,并将污染情况和处置措施及时通报当地群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演练,大大增强了各单位的环境安全意识,检验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协调和快速处置能力。

㈣、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和监测信息库作用。

我们在制定各种污染处置应急方案中,对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都提出具体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共同研究监测和处理处置方案,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确保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运用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建立水质和大气本底数据及重点污染源监测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监测课题研究,努力为防治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污染物排放源数量较多,而我局受人员编制、财力、物力与技术等的限制,难于始终对所有对象保持高强度的监管。

2、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特别对于污染事故早期的判定工作十分重要,如污染物质种类、性质、浓度、强度、危害性等,需要配备专业的仪器设备,目前在这方面我们还比较薄弱,需要得到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

三、2009年工作思路

1、落实《*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网络建设,加强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网络的联系、沟通与协调,使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网络与全市的应急体系有效地进行联系与整合,充分发挥作用。

2、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公众与管理对象对于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的了解与掌握。加强专业队伍与人员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形成一只具有实际战斗力的队伍。

3、加强监管力度,组织对于主要污染源和潜在事故源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4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应急制度

为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我市在2006年就制定了《**市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建立了响应机制,2007年又制定下发了《**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应急预案》,2008年又再次进行了充实完善,印发了《**市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又印发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彭环发〔2009〕262号)、修订了**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应急处置小组职责,公开了**市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联系方式,并由**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编印了《环境突发事件管理资料汇编》,提供排污单位以及企业从事环保工作人员阅读,促使企业更好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夯实应急基础,完善应急物资

2009年,我局坚持值班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值守应急和信息汇总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值班登记、交接班制度。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采集和报送工作,通过良好值班制度的执行以及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来保障特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应急装备,采购水质快速监测仪烟气黑度仪、酸度计、GPS卫星定位系统、声级计、低频声级计、无线网卡、电筒、雨鞋、防酸碱手套。

为加快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保护环境,我局于2009年8月20日组织召开**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培训会议,主要培训了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增强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科学实用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储备加强实战演练、提升防范能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防范于未然,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应急演练

今年,我局从长效管理上狠抓落实,结合污染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开展了春节期间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开展环保执法综合检查、开展噪声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电解锰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环境安全月专项检查、“国庆平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集中整治、建筑钢材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工作检查、沙石场专项检查等专项行动,并将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准备情况作为检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

在日常巡查中,我局加强了对企业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针对我市辖区内使用酸、碱、盐、有机溶剂或其他化学品的企业很多,污染物排放量还很大,以彭环发〔2009〕248号下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完善与演练工作的通知》,将全市重点排污企业62家分为三批,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级别,要求企业限期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为了检验环境应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和提高我局现有处置机构的应急能力,2009年11月25日,我局联合工业、安监在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了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主要内容为聚合釜停电、停水事故。演练中,按照已定的时间和方案,参演人员恪守岗位,相互配合,经过大家共同努力,险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演练顺利结束。这次演练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技能。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情况

(一)化解“3月9日联邦污水管网堵塞险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9年3月9日,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联邦东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压坏光明路和正在建设的联邦东路交汇处的城市污水管道观测井盖,导致混凝土砖块、砂袋等落入排水管道,造成排水管道堵塞,影响了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生产废水的正常排放。上午10时,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现场巡查中,从联邦公司获知其废水管道与城市排污管道交汇处的废水排放不畅。在联邦公司和施工单位协调处置过程中,由于采取的堵塞物清除方法不当,加剧了堵塞,联邦公司及时调剂了废水排放量,避免了废水外溢。但到16时30分堵塞现象愈加严重,联邦制药环保负责人石泉生立即向我局报告。

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付超副市长报告,按付市长指示,环保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保证联邦公司生产废水的正常排放和堵塞物的清理疏通:

1、立即要求联邦公司进一步调剂减少废水排放量,启用应急池,将部分已处理废水抽入应急处理池暂存,为疏通堵塞管道创造条件,争取时间。

2、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调集了3台抽水泵、1台挖掘机等设备、设施,抽调了20多名抢修人员,并及时接通了临时用电,迅速展开抢险工作。18时30分,开始用抽水泵将堵塞点上游观测井的废水抽到相距15米远的下游观测井排放,保证了联邦公司的正常生产,同时,用挖掘机掘土约150方,以寻找堵塞点破管清理。在挖掘过程中,请**市消防大队支援,尝试用高压水枪冲出堵塞物,消除堵塞现象,未能成功。到22时20分完成破管清理堵塞物工作。进而对破管处用强力胶粘结高强度塑料,其外再用钢丝网浇注水泥混凝土进行管道修复。管道修复后,联邦公司生产废水开始逐步恢复正常排放。

3、22时50分,焦锋同志召集在场的有关部门同志,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兴彭公司、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和联邦公司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好堵管事件。从今晚到明日9时,五个单位都要安排专人值班,加强对联邦公司废水排放和破管处修复情况的观测,做好异常情况的处理处置。二是要求联邦公司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做好联邦公司废水排放的协调与配合,联邦公司要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处理后废水稳定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处理联邦公司废水的各项应急准备,确保联邦公司生产废水得到有效处理,保障环境安全。三是值班人员要对修复的管道进行昼夜观测,确保修复处无废水遗漏;在水泥混凝土凝固后,方可进行填土施工。如出现异常情况,随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四是各单位要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消除原成都湔江化工厂遗留氧氯化磷重大环境隐患

2009年3月10日,我局接到小鱼洞镇政府关于“小鱼洞镇罗阳村一废弃工厂内散发白色、刺鼻气体,附近农田作物已出现枯萎现象”的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处置。

现场调查情况: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小鱼洞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查明,废弃工厂为原成都湔江化工厂厂址,在其废弃厂址靠近东南角因地震已倒塌的仓库内,现场发现数十个(经现场逐一清点后为63个)塑料桶,塑料桶表面印有氧氯化磷字体。白色气体从部分塑料桶腐蚀破损口冒出,并有刺鼻气味,四处是因地震围墙倒塌后凌乱的砖瓦。在对四周观察后发现,散发的白色气体挥发极快,离场地10米外就闻不到刺鼻气味了,而塑料桶内物质没有流失现象。受腐蚀性气体的影响,现场紧临农田中种植的1.2亩川芎已有1/3出现枯萎、发黄、死亡现象。现场距离小鱼洞镇场镇约100米,距离我市饮用水源上游的湔江河岸边约200米。如果桶内所装物质一旦受外力影响流失进入湔江河,将给我市饮用水源造成巨大破坏。

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由于该事件现场在我市饮用水源上游,检查人员高度警惕,当即采取在现场四周布置警戒线进行隔离、把倾斜的桶置正等果断措施,使现场局势得到有效控制后,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和请示,并根据领导指示,迅速联系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即组织专业处置人员和运输车辆,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将所有塑料桶全部安全转移。

环境安全处置情况:在公司安排专人和准备好运输车辆后,3月11日上午局分管领导亲自带领相关人员赶到事发地点,联合小鱼洞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监督公司妥善处置现场和进行安全转移。

1、遗留物现场鉴别。公司专业处置人员在黄厂长带领下赶赴现场,经分辨、鉴别,确认桶内物质为氧氯化磷。氧氯化磷为透明发烟液体,属酸性腐蚀品,遇水猛烈分解,分解为氯化氢、氧化磷、磷烷,同时产生大量的热和浓烟;如出现异常情况,可以与石灰中和进行应急处置。围墙倒塌时已砸坏8个塑料桶,仍有63桶,每桶50kg,共计约3150kg。由于近期降雨,被砸坏塑料桶内的氧氯化磷遇水发生分解,腐蚀塑料桶并产生大量烟雾,并产生热量影响相邻塑料桶,使部份相邻塑料桶严重变形。

2、遗留原因调查。经现场调查公司专业人员,该批氧氯化磷,因堆置在公司已废弃多年堆放杂物的房间内,以前多次现场检查没有被发现,在2001年原厂被公司收购时也未列入原料名单,在“5.12”地震后,周围设施受到破坏,塑料桶才显露出来。

3、安全转移。公司专业处置人员穿戴专业防化服装,在我局执法人员和政府人员的监控下,经3个小时的紧张工作,将所有氧氯化磷塑料桶稳妥、安全地转移上运输车辆,并用200kg石灰对遗留现场进行环境安全处置。

在场人员现场商议了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应采用的措施,并在车厢内备好应急需要的200kg石灰,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现场处理,严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确保运输过程不出一丝一毫危险后,我局执法车辆作为导引车辆并全程监督运输过程,运输车辆在公司监控车辆的监视下安全转移运输至公司。63桶氧氯化磷安全运至公司后,暂存渣场(存有大量石灰,出现紧急情况可以用石灰进行紧急处置),实行警戒隔离,采取防雨、防渗、防流失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在小鱼洞镇政府、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的配合下,此次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存在的巨大环境安全隐患得到了化解。

4、进一步处置处理措施

责成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安排氧氯化磷详细成份分析工作,待分析结束后,针对所含成份制定具体的处理处置方案,报我局同意后再依法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公司在组织实施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继续做好各种环境安全应急工作,确保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环境安全。

(三)消除遗弃氯气、氨气储罐环境安全隐患

我局在对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及使用危化品的老、旧、倒闭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中,于2009年4月30日发现,龙门山镇的原彭县蛇纹矿旧厂房内有4个装有不明气体钢制储罐,在龙门山镇团山村村委会内,遗留有1个装有不明气体的钢制储罐,且无人看管。经现场调查、核实查明,装有不明气体的5个钢制储罐(长=180CM,直径=60CM)其中4个遗弃在龙门山镇团山村原彭县蛇纹矿旧厂房内的为装有氯气的储罐,该车间为一硅加工车间,蛇纹矿倒闭后该厂房租借私人进行生产,2002年,因经营不善倒闭,至今未对车间内遗留的液氯进行处置。另一储罐为原团山村化工厂所遗弃,该厂于1996年倒闭,经核实查明,遗留的为装有氨气的钢制储罐,且有外泄现象。“5.12”地震后,放置原彭县蛇纹矿的4个钢制储罐的厂房均倒塌,储罐暴露在外无人看管,位于团山村化工厂内的1个储罐经当地村民发现,转移至该村村委会存放。

现场处置:发现这一情况后,我局立即联系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对现场遗弃的5个钢制储罐进行处置。由于这5个钢制储罐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锈腐现象,随时有破裂泄露的危险,因两处遗弃地点都距离白水河约100米,周围存在大量的住户,一旦泄露,将对我市饮用水源及周围居民造成严重威胁。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在龙门山镇政府的配合下,设立警戒范围,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看管,另一方面,立即联系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转移处置:

1、氯气罐的处置情况

2009年4月30日下午,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安排专业处置人员赶到现场,在该公司的协助下,将遗留在彭县蛇纹矿内的4个装有氯气的钢制储罐转移至该公司存放、处置。同时,我局要求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在储罐转移至公司后,立即安排人员对储罐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在进一步确定成分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利用,并将处置情况报告我局。

2、氨气罐的处置情况

因**市没有具备处置氨气资质的单位,我局立即与成都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委托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危化品运营资质单位于2009年5月18日将1个氨气储罐安全转移到青川县,交由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加强跟踪监督,确保了安全转移。

此项处置行动在龙门山镇政府、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配合下,行动迅速、措施果断有力,及时消除危害,环境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化解。

(四)运送盐酸罐车在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发生泄漏事故处置情况

自贡顺心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徐进,驾驶容积30吨的川C09382车载着自贡鸿鹤化工厂生产的31%的浓盐酸15吨,到达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6APA102提炼车间外盐酸贮罐处,准备将盐酸转移入贮罐。约17时10分,由于运输车手制动系统故障,车辆自动后退使罐体尾端中下部撞在排污天管桥架柱上而破裂造成盐酸泄漏事故,约有10吨盐酸泄漏在附近厂区的路面,少量流入雨水沟和排污系统内。

事故安全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联邦公司和市级相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出动工人100多名、消防车5台(未使用)、铲车3台、装卸车1台,采取堵截措施阻止泄漏盐酸大面积漫延,采取中和等果断措施降低盐酸的酸性和对环境的危害。

一是分段堵截。在102车间外、6APA发酵车间周边路面和6APA发酵车间东面雨水沟等三处分三段采用砂子进行堵截,共耗用砂子8吨多。

17时20分,我局接到市政府办关于联邦公司内30吨盐酸泄漏事故的电话通知。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与控制污染源。

二是中和处理。对于堵截在路面和雨水沟里的盐酸,采用袋装碳酸氢钠、碳酸钾等碱性化学品进行中和,并用砂子、粉煤灰等进行吸附;对于进入排污沟的盐酸采取碳酸氢钠,在各阴井口进行分段中和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再处理,耗用碳酸氢钠和碳酸钾各4吨,耗用砂子和粉煤灰15吨。

到17时40分,险情得到控制,到19时,泄漏的盐酸基本处置完毕。对于吸附用的砂子和粉煤灰,当即清运到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粉煤灰堆场,一律不得外运。到19时30分,全部完成清运和现场清理工作。

三是上下协调污水处理。首先是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随时监控污水的pH值和污水处理效果。其次是通知下游的**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领导还亲临现场积极参与处置工作。通过严密监控和入水pH值调节,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直正常运行,污水处理效果和出水水质未出现异常。

四是及时监测水体水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09年11月17日18时07分对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发酵车间外东南角排沟内清下水(堵住未排)、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和场外东南方向农灌沟水及时采样进行了分析,场外东南方向农灌沟水质正常,清下水pH值呈酸性,清下水和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水中氯化物偏高,已经不同程度地受到泄漏盐酸的影响。为掌握有关水体水质变化情况,于当日21时58分再次采样及时进行水质分析,清下水(堵住未排)pH值仍呈酸性,且在下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氯化物还略偏高。

由于组织有力,处置及时,措施得当,使该事故得到及时正确处置,确保了环境安全,避免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五)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氯气泄漏事故处置情况

2009年11月27日20时45分,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液氯包装岗位在检修过程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我局21时50分接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和市安监局的报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2时10分到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了解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打开喷淋装置对泄漏的氯气采用喷淋稀释等应急措施减少对周围的环境,稀释废水排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并在市安监局的指导下已经处置结束,造成事故的汽化器(A)底部阀门已修复完毕。经详细调查,该事故是由于液氯岗位在检修汽化器底部阀门的过程中阀门自行炸裂致使气化器中部分氯气泄漏排向环境,估计对下风向的村民生活和生产可能造成了一定影响和部分损害。

2009年12月1日我局联合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九尺镇党委政府,会同华融化工公司共同协调,对事故处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1、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农作物伤害,如果绝产的,按照市价补偿;如果减产的,按照减产情况进行补偿;2、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家畜、家禽受害,如果死亡的,按照市价补偿;如果需要医治的,按照医治费用进行补偿;3、对相关人员的体检和治疗,按照实际体检和治疗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目前,公司的生产已恢复正常。

五、存在的问题

第5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地震之后急需展开环境应急监测

    一、地震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1)城市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城市里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化肥、制药等行业以及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贮存着大量的酸、碱、光气、氯气、石油类物质以及其他化学品,多用卧式贮罐,在露天或罩棚内贮存。如果贮罐没有进行固定,地震时有可能会造成罐体翻滚、管路破损,导致罐内物质泄漏或流洒。城市中的剧毒药品,除各科研、教学和工厂实验室有少量储存外,主要集中在有关的工厂和化工仓库。这类剧毒药品如果没有进行特殊管理,地震时一旦发生库房倒塌或包装破坏,就可能造成火烧、水淹、雨淋及散失。在这次特大地震中,什邡荣化液氨化工厂和什邡市莹丰镇金溪化工厂就发生了液氨泄漏事故。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被破坏

    地震强大的扭曲力很容易使城市排污管道破裂,造成大量污水四溢,弥漫于城市之中,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可能对污水处理厂造成严重破坏,削弱城市处理废水的能力,间接地影响城市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引起地表水环境的恶化。

    (3)细菌和病毒从实验室外溢

    城市中保存的细菌和病毒,主要集中在有关的科研和防疫单位。菌种的种类和毒株虽很多,但数量都不大,一般存放在电冰箱内,地震时只要冰箱不被破坏就不致于外溢。但临时保存的菌种、病毒株多存放在玻璃试管、玻璃皿或玻璃瓶内,一旦遇到破坏性地震,试管、器皿被打破,就有可能外溢,造成传染。

    (4)放射性物质泄漏

    放射源主要集中在核电站、辐射防护研究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次分布于煤田地质勘探、医疗防疫单位,教学和生产单位较少存放。目前,我国核电站都是按照很高的抗震级别来建造的,抗震系统完善,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但其他放射源则分布较散,一旦在工作时发生地震,或者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包装、贮存,就有可能会对空气和水造成污染。

    (5)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可能引起的污染

    地震造成地面裂缝、塌陷,喷水冒砂等地面破坏,容易使原本填埋于土地深处的垃圾裸露于地表,引起环境污染。如果遇到阴雨天气或者城市水灾,将可能使这些垃圾四处漂浮、腐败,滋生有害微生物或渗出有毒有害物质。一旦地震造成尾矿库破坏,大量矿石废渣含有的重金属将可能造成水体以及土壤污染,对人体造成持久危害。

    (6)火灾和水灾造成的污染

    发生地震很容易引起城市大火,大量塑料质地的建筑材料、电线、油料、化学纤维的焚烧会造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给城市大气带来严重污染。如果遇到自来水管道破裂或者阴雨天气,将会造成这些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土壤、地下水,造成持久污染。如果地震引发了海啸,或山崩壅塞河道,或扭曲、破坏堤坝造成河流水库决口,淹没了城市,将会对城市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一旦发生水灾,将会使泄漏的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病毒和细菌随城市污水弥漫于城市,造成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水灾还极易滋生蚊蝇,导致水体中细菌、病毒大量繁殖,引起疫病流行。

    二、应急监测的主要对象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地表水环境

    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应急监测是地震应急监测工作的头等大事,做好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是灾区防疫和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2)城市大气环境

    地震可能会引起工厂、化学品仓库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如果地震引起城市火灾的话,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城市大气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十分必要。

    (3)辐射源

    地震中可能会造成放射性污染,开展对辐射源的监测很有必要。

    (4)土壤与地下水

    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的破坏以及水灾,可能会造成土地和地下水污染。如果农业用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将会给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人畜正常饮水带来威胁。

    做好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一、主要应急装备的准备

    (1)遥感卫星与遥感飞机

    遥感卫星和遥感飞机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遥感监测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且便于进行长期、动态监测等优势,还能发现有时用常规方法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它不但可以快速、实时、动态、省时省力地监测大范围的环境变化和环境污染,也可以实时、快速跟踪和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以便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2008年5月29日,中科院灾情监测工作组对德阳、绵竹市绵远河汉旺—小木岭段进行水质遥感监测,其数据显示,绵远河长滩—小湔坪段河面漂浮着大面积油污。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及时研究应急监测对策,相关技术人员于5月31日赶赴绵远河汉旺段实地勘察监测。应急监测组制定了专项监测方案,坚持日常例行监测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加密监测相结合,从5月31日~6月7日,对汉旺水文站断面的石油类污染因子加强监测监控,有效预防了绵远河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

    (2)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

    地震过后,灾区可能发生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按污染区域及污染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区域性污染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有机污染物等;第二类为灾害性大气污染,如有毒气体的泄漏等;第三类为关系区域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对流层气溶胶、臭氧、二氧化碳、甲烷。使用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可以有效地监测臭氧、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甲烷等痕量气体成分以及气溶胶、有害气体等的三维分布。

    (3)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

    地震发生后,环境监测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可能遭受严重损毁;道路、通信设施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给开展应急监测带来严重挑战。而使用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将会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开展空气和水质监测,能够及时提供准确的环境信息,防范污染事故。

    我国目前装备的应急监测车主要由依维柯、奔驰等中型车辆改装而来,一般配备有车载导航系统、空气监测系统、水质监测系统、发电设备、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通信和指挥装置、生活辅助系统与安全警示系统等,是一个流动的环境监测实验室。目前,国内使用的应急指挥车一般由轻型越野吉普改装而来,通常配备有应急通信系统、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指挥装置。应急指挥车体型小巧,越野性能出色,在应急监测车由于路况限制不能行驶的情况下,它可以运载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保证应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在普通车辆由于地形复杂、常规通信手段失效,难以完成对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小组物质补给的时候,它还可以起到后勤保障车的作用。

    (4)便携式监测装备

    地震过后,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有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所拥有的大型实验设备可能失去使用功能,这就需要携带大量轻便、简单的监测设备、仪器赶往灾区。此外,地震灾区的道路往往被严重破坏,甚至阻断,监测人员不得不步行到达指定的监测点位,这就需要携带便携式的监测仪器。各种试剂盒、便携式空气质量监测仪、便携式色谱-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都能很好地完成应急监测任务。

    二、后勤保障

    (1)油料和应急车辆零配件

    地震过后,加油站、油库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坏,而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的行驶以及车载发电设备都需要大量的油料来保障。此外,震区地形路况复杂,很容易造成轮胎、车体外置天线和传感器损坏,一旦这些部件受损、不能工作,将对应急监测造成严重影响。

    (2)饮用水和食品

    必须考虑到在应急监测现场,可能是停人不停机的24小时监测,可能会在不同监测点位间奔波,因此必须做好水和食品的保障工作,精心选择、合理搭配,提供丰富的营养,保证人员精力旺盛。应急监测人员必须要随车、随身携带饮用水和干粮。各种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压缩口粮、军用野战食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3)实验耗材

    震区的应急监测时间长、监测项目众多,实验用水、各种试剂、试管、滤纸、药品、钢瓶气体需求量巨大,必须高度重视供应工作,保证应急监测工作的连续开展。

    三、开展应急监测的必要调查

    (1)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由于饮用水源地所在河流一般都会有支流注入或与其他水系有渠道、涵洞、水闸相连接,因此要仔细调查研究饮用水水源水系图,只考虑饮用水水源所在河流的污染防治工作是不全面的,必须从整个相交的水系,从整个地表水流域来全面调查。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内地震灾害及各种抗震救灾活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必须调查清楚,为制定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提供依据。

    (2)主要污染源

    主要包括: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或企业的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的状况,重点为石化、化工、农药、磷化工等工业企业以及加油站、储油库、尾矿库等;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处置状况;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状况;救灾中化学品的使用情况,重点为灾区防疫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损坏和运行状况;地震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水体形态变化及底质变化对水质的影响;各种类型的辐射装置和辐射源的状况;各微生物实验室的状况。

    四、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案的确定

    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的最新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或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要根据情况加密监测。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

    (1)常规项目

    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标要进行重点监测,视情况可增加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现场采样时要注意观察与记录水体的颜色、气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标,判断水体是否受到明显污染。

    (2)需要特别重视的监测项目

    要加强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每日监测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常规病原菌监测。如果具备条件,每日可进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监测,用于进行水质安全的综合判断,防止通过饮用水造成疫病的传播。

    (3)特殊项目

    如果条件具备,应该每日监测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等尽可能做到每日监测一次;杀虫剂类六六六、DDT、敌敌畏等要做到每周监测一次以上。若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发现饮用水源上游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出现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等异常情况,应增加相对应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严密监控。

    建立高效率的环境应急监测制度

    一、做好应急小组组成工作,形成坚强的战斗集体

    (1)明确应急监测小组的工作职责。在国家、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下开展工作。调度应急监测人员、仪器等,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监测站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现场监察组。

    (2)应急监测人员的选派。震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是事关防治次生环境灾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支持灾区重建的艰巨任务,责任极其重大;灾区基础设施被毁、生活条件艰苦;余震不断带来房屋倒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各种监测设备复杂和监测方法繁多,监测劳动强度大。这就需要应急监测小组的领导有很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丰富的应急处理经验和很高的专业水平。另外,需要挑选组织纪律性好、知识技能全面、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应急小组。

    (3)明确应急监测小组各成员职责。最基本的要求是:定岗定人定项目。震后应急监测有3个显着特点:监测任务多、监测人员少、监测项目多。这就需要明确职责,建立流转良好的工作程序、高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保障监测工作反应及时、井然有序,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小组要根据应急监测预案,明确小组的对外通讯、应急监测响应,确定现场监测的点位和频次、选择监测项目,做好监测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对后勤保障等岗位提出要求,迅速确定每个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实现“一人多岗、一人多项、一人多能”和克服困难,完成复杂任务的有机统一。

    (4)建立奖惩体系。震后应急监测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准军事化工作。为了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战胜各种各样的危险和克服形形色色的困难,必须要赏功罚过,明确立功受奖的行为和成果,对失误和过失进行惩罚,形成一支积极进取、勇往直前的“钢铁之师”、“科技之师”。

    二、建立运转顺畅的工作制度

    (1)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应急小组进驻灾区,长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对灾区区域水环境、空气环境等的应急监测;如果一旦发生工厂、仓库化学物质泄漏或污水处理厂破坏等突发状况,就需要进入紧急监测状态。因此,尝试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很有必要。灾区环境预警需要根据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主要污染源调查结果建立预警体系,并由此制订紧急监测预案。建立以预警体系、制订紧急监测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对保障应急工作的良好工作状态会起到关键作用。

    (2)建立地表水重要监测断面、点位和饮用水源地的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定点展开现场巡查,仔细调研现场状况,精心遴选常规监测项目,适时增加特殊项目的监测;紧急状态下加大巡查频次、监测频次,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3)应急值班制度。设置值班电话,实现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4)预警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或引发环境污染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监测小组应立即向本级和上级监测主管部门报告,在出现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5)紧急监测报告制度。当环境指标异常时,应立即启动紧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的项目和点位进行定项监测和现场巡查,并分析污染走势,每天定时向本级和上级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内部情况报告和信息制度。实行日监测报告的,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一周内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适时环境质量公报,公告城市环境质量和饮用水质达标情况,就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终止制度。当环境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解除环境应急干预措施,引发环境指标波动的因素已经消除、指标持续平稳时,环境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

    三、现场特殊情况的应对

    地震过后的余震、暴雨和雷电天气以及随时可能产生的山体滑坡与泥石流,将给现场应急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地震知识,在余震到来的时候不慌张,正确避险;及时掌握天气信息,做好恶劣天气作业的心理准备,做好现场防雷工作,合理选择点位,避免暴雨形成的城市内涝、道路泥泞给应急车辆行驶和人员的行走安全带来的难题;注重了解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预报,规避在奔赴现场监测的道路上以及现场监测点位上可能出现的危险。

第6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合法性危机;治理

中图分类号 D912.6 [KG*2]文献标识码 A

[KG*2]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09-0160-08

[WTHZ]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9.021

近年来,雾霾事件突发且频发,“雾霾”已俨然成为网络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也已成为民生改善的当务之急[1]。然而,与严峻形势相对应的,是解决问题所面临的巨大困难与挑战。从长远来看,加快技术革新、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执行力度等都是治霾重要措施。然而,仅就眼下来说,必须直面的问题是:在无法短期内解决中国大气污染问题的现实背景下,对在未来数年中可能频频出现的突发雾霾事件,如何作出有效的应对与处理,以尽可能地降低突发雾霾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着手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研究十分必要且极具现实意义。

1 问题的提出

从国家层面的典型立法文本看,目前尚未直接谈及“突发雾霾事件”,而是提及了“突发事件”、“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等概念,比如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所规定的“突发事件”;又如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对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再如2013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中对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详尽管理;还如2014年最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作出的规定。但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这些概念无不包含着突发雾霾事件。除此之外,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部也陆续制定了许多针对环境突发事件、大气污染等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2008年《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环明传[2008]4号)、2010年《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2011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2013年《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号)、2013年《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2014年《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2015年《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和2015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再看地方,尤其是从2013年开始,许多省份,如浙江、山东、河北等都编制了本省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个别城市,如北京、沈阳、青岛、杭州等纷纷制定了本市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的城市,如武汉,还专门出台了针对雾霾的应急预案,即《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武政办[2013]53号)。

由此来看,似乎突发雾霾事件已然“有法可依”,然而从现实来看,却为何未能显示出其充分的有效性?必须对上述规范予以考察与深究。单单审视这些规范,不免就会产生如下疑问:其一,突发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大气重污染、突发雾霾事件等不同概念之间的逻辑关联如何?易言之,针对雾霾,是否需要制定专门性的、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抑或广而言之,由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即可实现有效应对?其二,为何2006年国务院就已公布并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方才做出《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撇开2008年汶川地震等可能性的非制度性因素而言,单从制度本身来说,是单纯的执行滞后,还是因预案本身存有缺憾而导致贯彻和落实的不易?与此同时,若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讲,应急预案本身是否可以承受突发雾霾事件之重?如可以,那么如何承受其重?如不可,那么原因又是为何?这些问题的解答有赖于对“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做一番全面的剖析,其中至少包括:对于其沿革和演变做出历史分析;对于其定位和性质做出规范分析;对于其功用和效能做出实证分析。最后,综合前述各项分析,对其内在的机理进行理论上的抽象;进而依据该理论,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最终试图使之能够承受突发雾霾事件之重。

2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推演

2.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产生和发展

应急预案,顾名思义,是指为了应急而预先准备好的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条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其目的在于解决“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谁来做、怎样做、做什么、何时做、用什么资源做”的问题[2]。按照突发事件种类的不同,应急预案大致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3]。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应急预案主要被分为公权力主体的应急预案和私权利主体的应急预案两类,比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6条所区分的“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如果根据功能和目标,应急预案可以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4],且它们皆归属于公权力主体的应急预案,这也恰恰说明了公权力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性和引领。

一般认为,应急预案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其中又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美国最早的灾害应急立法可追溯到1803年的国会法(Congressional Act of 1803),该法为新罕布什尔州的一个镇子提供救助以应对火灾;但是此后的数年,一直没有出台综合性的应急方案,只是有零散的几部法律涉及个别的应急举措,比如1936年洪水控制法(The Flood Control Act in 1936)、1950年灾害救济法(The Disaster Relief Act of 1950)、1950年联邦民防法(The Federal Civil Defense Act of 1950)、1969年灾害救济法(The Disaster Relief Act in 1969)等等[5];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成立,在其推动下,1988年出台了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救助法(Stafford Disaster Relief and Emergency Assistance Act),该法授权FEMA准备和制定全国性的应急方案[6]。2004年,针对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国家应急计划(National Response Plan, NRP)公布;2008年,该计划被国家应急预案(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 NRF)所替代。

相比较NRP,NRF更为全面和科学。2013年,NRF经过了第二次修订,有了更多的显著变化: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将其延展到整个社区(Whole Community),并且强调应当包括家庭、个人和住家户(Families, Individuals and Households)等在内;侧重不同主体的核心技能(Core Capabilities);并且强调联邦政府对于其他主体核心技能之发挥的紧急支持功能(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7]更新后的NRF机制包括五个重要的部分:综述(Frameworks Overview)、预案本身(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预案信息表(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 Information Sheet)、功能支持和突发事件等附件(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 Support and Incident Annexes)和培训(Tutorial)等[8]。单就附件而言,在功能支持部分(ESF Annexes)而言,包括运输、交通、灭火、信息和规划、公共健康和医疗服务、能源、公共安全等15项附件;在突发事件部分(Incident Annexes),涵盖了生物、重大灾难、计算机、食物和农业、大规模疏通、核与放射、恐怖主义等7种典型的专门性附件。每种应急预案,基本上都是遵循着“预防(Prevention)―保护(Protection)―减缓(Mitigation)―应急(Response)―修复(Recovery)”这一完整的逻辑链条[9]。

由此大致可以看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发展规律经历了一个从特殊到一般再到具体的过程:发端于某个特殊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反映在立法上,局限在某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之内,较为片面化和碎片化;后来逐渐得以延展,反映在立法上,开始体现在诸多的法律条款中,慢慢又出现了专门的针对性立法,涵盖更多的主体和举措,在形式上为很多相对综合性的方案所承载,开始具有整体化和协同化之特质;再后来,针对一些典型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具体的方案,反映在立法上,在已有的专门性应急立法和总体预案的领衔之下,细化出若干典型的具体预案作为必要的补充和特别的强调。

2.2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出现

根据上述规律,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是可能也可以出现的。问题的关键有二:其一,存在一个专门性的应急立法和总体预案作为前提和基础,且须运转有效;其二,这种具体的预案有必要予以特别的强调,以此作为总体预案的必要补充。那么,为何要特别强调?无外乎两点:一是这个具体的情况(某类突发事件)十分特殊,有必要予以强调;二是当前的总体预案等宏观处理不足以应对这个特殊的具体情况(某类突发事件),必须在现有架构中予以补充。“补充”并非“替代”,而是相辅相成。这有点类似于立法上所采取的概括加列举式,通过概括表明基本的和核心的要义,对一般问题做全局性的把握和梳理;通过列举凸显个别的侧重和偏好,对某些具体问题做局部性的强调和点拨。

如此看来,前文提及的《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等地方性的、特殊性的预案理应契合上述规律,申言之,它们应当具备刚刚述及的前提和基础、以及需要特别强调和必要补充。果真如此吗?首先,单从立法规范上看,第一个要点似乎已经具备,即业已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但规范的存在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其有效地运转,尽管此处为了研究的便利可以先做如此的假定。其次,雾霾有必要予以特别强调和补充,换言之,那些相对宏观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不足够。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按照现有的架构和逻辑,理应存在如下的一些应急预案,其作用范围从一般到具体依次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如此,问题便出现了:一是,当前尚未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而是径直公布了《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二是,《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适用范围针对的是“连续出现雾霾天气且环境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以上时的应急处置”,由此得知,其并未将“雾霾”作为“大气重污染”中的一个特殊种类,而是将其混同;因此,严格说来,《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只是冠上了“雾霾”的名号,基本等同于一部《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所以,当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各种针对大气污染或者雾霾的应急预案,必须予以理性审视:第一,这些新兴的应急预案本身无可厚非,但要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去加以看待,前文所述及的预案作用链条应尽量保持完整而防止断裂,否则,特殊性的应急预案可能会失去周遭的有力支持而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第二,要抛却“名称”看“内容”,透过现象看本质,在“雾霾”、“大气重污染”、“环境事件”等不同的称谓中,厘清该预案所真正的指向。由此,对于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进一步研究,又必须再次回到更为广阔的预案架构当中,从突发环境事件或大气重污染的“大预案”角度进行剖析。

3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危机

3.1 形式上统一化、相对单一

当前,中国已经制定和公布了数量繁多、较为详尽的应急预案。这些预案主要是公权力主体所制定,根据其效力位阶的高低、适用范围的大小,大致有如下的层级和类别,详见表1所示。

因此,根据现有应急预案的体系架构,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归属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这一层级。事实上,目前仅武汉市出台了直接唤之以“雾霾应急”的专门预案,并且也基本上是“图了个名称”。

当然,从学理上说,三者的适用范围依次递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天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但从规范制定的角度上看,三者的区分并非那么严格和明显,至少在形式的称谓上已经发生了混同。因此,在“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样本数量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对它的研究应当集中在最为关联的“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中,事实上,三者确实交错伴生,不易区分。

从全国范围看,截止2014年6月,大陆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20个省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占64.5%。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此,大致可以总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预案在形式上的特点:首先,预案的制定“统一化”,也即大都遵循“自上而下”的规律,鲜少“自下而上”的情形,且时间进程跨度较大。唯一例外可能是《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05]74号),其先于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后实施9年,被2014年正式出台的《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所取代。自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得以公布,到2014年《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最后一部省级预案正式出台,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全部制定相应的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用了大致8年的时间。事实上,河北、山东、贵州和湖南等省份直至2013年也才制定和公布该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此,按照这个标准,自2013年环境保护部要求建立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至今不到3年的时间,业已有64.5%的省份完成了预案的编制,“已属不错”。其次,预案的表达“单一化”,也即特殊性表现不够,“雾霾”这一主题基本上没有得到凸显,相应的预案要么“体现”在省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中,要么则“湮灭”在省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

3.2 内容上同质化、被动应对

比对上述这些应急预案,不难发现,它们的内容存在高度的同质化。首先,从框架结构上看,基本上沿袭了较高和较旧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做法,有的省份只是更换了称谓,比如变“组织指挥与职责”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或“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有的省份则调整了前后顺序,比如将“后期处置”迁移至“应急保障”之前;有的省份更是直接的“拿来主义”,丝毫不做更改。诚然,高度的沿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结构上的稳定性和对应性,具备维护法制统一、便于查找和适用等诸多优点,但中国领域极大,各省的环境禀赋、管理状况等差异甚远,对于一般性的过度追寻只会戕害到对于该省省情的特殊性之把握;与此同时,预案应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其次,即便是最近几年制定的应急预案,凸显了一些特殊之处,比如强调信息的举报、报告与,但仔细深究其内容,与先前的应急预案并无显著差异:大多只是将以往的内容编纂在一个独立的章节之中,以章节之独立凸显对于信息的重视;几乎都是在强调公权力主体在信息等方面的独享权,以保障应急机制的运行,而鲜少涉及私权利主体在信息获取等方面的知情权以及可救济权,这必然会戕害到相对人应急权利的保障,进而无法对于“侵略性”十足的行政紧急权力进行一定的制约[10]。大致情况,如下表3所示。

造成内容上同质化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多少由于形式上的统一化所致;二是较低位阶的、较新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可能缺乏科学、合理和充分的论证,有对较高位阶、较旧的应急预案消极回应之嫌。如此就将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被动性凸显无遗:其一,外部的被动性,主要体现为下位阶、新制定的预案被动应付上位阶、旧制定的预案;其二,内部的被动性,主要表现为预案本身并未贯彻风险预防的理念,尽管预案的产生就是为了风险预防,但事实上依然具备事后性和被动处置性。

如此,就导致预案不“预”,无法发挥主动预防的功能。在这点上,应急预案的启动就是很好的佐证。以《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为例,可以看出预案可能沦为某种摆设,因为启动条件十分苛刻:即便是最低一级,三级预警(重度污染,黄色预警),也须武汉区域连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至300(含300)范围。因此,有39.3%的被调研人群认为“不合理,仅以时间连续性和空气质量指数为标准过于死板”;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有66.9%的人不知道武汉市有此预案,74.2%的人并不知晓该预案的具体内容,甚至高达77.3%的人根本就不清楚何时启动过该预案,而事实上,武汉市至今已经启动过4次该预案[11]。

即便是在公权力主体内部,也并非所有的部门都那么积极和主动,被动应付的占大多数。在武汉市启动的4次 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中,只有第1次参与的主体较多,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气象局都了相应的举措或通知,并且在处置后,市环保局也对于处置的情况和落实的情况都予以了公布;但即便如此,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理应做出行动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教育局均未对外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在第2次、第3次、第4次中,参与的主体减少到仅仅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两家,并且在事后也未任何处置的情况,就悄然结束了[11]。

3.3 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的双重危机

归根结蒂,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之所以“形式上统一化、相对单一,内容上同质化、被动应对”,根源在于预案本身出现了“合法性的危机”。需要解释的是,此处的“合法性危机”只是借助哈贝马斯的概念空壳,将合法性理解为形式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和实质合法性(合乎理性)两类,并不等同于其所阐说的“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和“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12]。如此,预案本身的“合法性危机”表现有二:其一,从形式的设计上看,应急预案“似法非法”,法律属性不明,形式合法性堪疑;其二,从内容的编排上看,应急预案不甚科学,实质合法性欠佳。

首先,关于形式合法性堪疑。一般来说,政府颁布的文件大致有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两类,其中,前者属法规范,对内对外都有拘束力;后者属内部规则,对私人并无拘束力[13]。以此标准视之,应急预案很难归属且有些纠结:一来,它不同于正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可以归为法规命令的范畴;二来,它又不属于内部规则,确确实实可以产生一定的外部效果。详言之,应急预案虽然也有行政主体制定,但其在制定程序、颁布形式、文件名称等诸多方面,皆不具备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外观[14],如前文提及的“”、“武政办”等行文名号即是很好的佐证。然而,这些预案却在发生着作用,尽管作用有大有小,甚至有时预案还取得了行政规章的地位[15]。

其次,关于实质合法性欠佳。按理说,不论将应急预案界定为对现有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办法[16],还是应急管理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7],它都不需要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行政应急权力;只不过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特定区域、部门和行业等的需要,对于已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从而找到和重构出一个可以快速响应、预防为主的制度性安排[18]。然而,纵观我们当前的应急预案,没有一个不涉及到组织体系、指挥和职责等内容,并且往往篇幅巨大、着墨甚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本应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组织法等付诸阙如,导致“不得不创”;二是预案的制定相对随意,多个部门、众多层级的博弈较少,公众参与的程度也往往不深,所以某个部门的单方意愿更期望也更容易得以体现,如此导致“最好去创”。但结果显而易见,缺乏相应组织法等作为支撑、缺少相关部门的实质参与,最终可能是“创了也白创”,前文提及的武汉市四次启动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时环保局和气象局的“一厢情愿”即是很好的例证。

4 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治理

4.1 破解预案的合法性危机

针对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存在的双重合法性危机,如欲破解,也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规范其形式合法性。要么提升其效力等级,将其“升格”为法规或规章,作为法规命令;要么就明确其性质,将其“降格”为行政规则。从当前的情况看,似乎前者更为妥帖,因为没有相应的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配套,单单将其定位为内部的行政规则可能导致其实施效果大大折扣;并且应急预案的制定相对较多,至少在省级和市级这一层面已有大量的应急预案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这种情况必须予以正视。由此,不妨根据立法法的原则,将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提升为规章或法规,在此过程中,注意和强调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等,亦有助于提高其实质合法性。值得强调的是,2015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在以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设区的市”,且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内容明确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恰好为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的大规模法律效力提升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其二,提高其实质合法性,从预案的来看,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组织法中关于行政紧急权等权力的界定和运行;从预案的内围来看,要吸纳更多的主体,尤其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实质参与到预案的制定、演练、评估和修订等过程中,而非行政主体“自说自话”,确保预案成为一个多方主体经充分交往、表达合意后共同认可的集体行为规则和行动方案,如此方能做到“预则立”,防止“不预则废”。

4.2 重构预案本身

单就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本身而言,须契合和遵循预案从单一应对到综合治理的逻辑嬗变,对其进行重构。

首先,强调综合。当前预案的发力点和着眼点都在政府一方,且以“命令―服从”为绝对的运作模板,过于单一,也导致了下级政府部门的被动应对。重构之路不难:一是要变政府部门的核心地位为主导地位,强调其在预案中的义务和职责,发挥其服务和领头羊的作用;同时,要加大行政指导、行政激励等柔性管理手段的运用,尤其是在预防预警、后期处置等阶段。二是要广泛吸纳社会中间体、志愿者个人等其他非政府主体的有效和实质参与。当前的预案是政府单方面应急的简化版本,一方面并未与企事业单位的预案相对接,另外一方面也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和制度引导民间力量积极和有效地参与其中,致使大量社会资源浪费和闲置。三是要把预案从“文本格式”变为“程序格式”,使其真正运转起来。当前的预案大多制定之后,即束之高阁,缺乏演练、修改和完善,并且单纯的文本格式无法应对当下日益复杂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社会,必须将其智能化,至少包括将目前的文本型预案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和计算的表达形式;设计合理和高效的预案在线生成方法;设计预案执行过程中的优化选择辅助方法以及后期完善预案的信息收集办法等[19]。

其次,主动治理。治理(governance)本身即意味着一种变革,它从执法(enforcement)、规制(regulation)中慢慢演变而来,包含了多元主体参与其中、事前和主动等意蕴[20]。这里的主动治理要强调两点:一是地方政府的主动治理。要打破传统的预案制定的逻辑链条,提倡地方的“先行先试”,一定程度上实现地方的环境“自治和先治”,这点与环境治理的理念是高度契合的。比如世界各国都鼓励地方出台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实现“自治”,在国家标准缺位的情况下欢迎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而实现“先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没有其他先例和上位预案的前提下,武汉市制定专门的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值得肯定,尽管该预案本身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且恰恰印证了相关预案和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位。当然,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应主动治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此才不至于在地方政府主动治理的情况下,因为缺乏上位法、上位预案等作为支持而在事实上“掣肘或搁浅”。二是民间力量的主动参与。目前,民间力量缺乏动力和压力参与其中。以应急预案的编制为例,当下诸多法律,包括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义务,即该法第47条第3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实施效果堪忧。对此,一方面,要在规定法定义务的同时,明确法律责任,使义务不至于宽泛化而在事实上落空;另外一方面,要广泛运用财税、政策、指导等综合性手段,对于民间力量进行诱导和柔性的管理。

5 结 论

总而言之,仅从应急预案的角度来说,突发雾霾事件的治理,绝非制定一个专门的预案便可一蹴而就,它需要系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有效配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力支持。地方编制专门的突发雾霾事件应急预案,践行地方的环境自治和先治,本无可厚非,亦值得认可,但不可为了“预案”而“预案”,尤其是不能为了以示重视而仅在名称中加入“雾霾”字眼,却并无其他太多雾霾应对之实。事实上,在现有的预案体系框架下,突发雾霾事件的应急已经“有法可依”,不须另辟路径,只要加以完善,契合应急预案从单一应对到综合治理的逻辑嬗变,即可“大有作为”。因此,针对突发雾霾事件,当务之急是从完善当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体系做起,破解其合法性危机:一方面要规范其形式合法性,将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确保其效力;另外一方面,应当提高其实质合法性,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充分交往、沟通彼此,确保其成为一个多方主体意思自治、合意认可的行为规则和行动方案。照此逻辑,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危机若得以真正解决,突发雾霾事件的应急也就显得不再那么特殊,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中处理即可;不过,假以时日,突发雾霾事件的应急预案又可能被再度重申,那时则是在维护应急预案体系合法性的前提下针对突发雾霾事件所作的更加细致和针对性的工作,相比较当下,是“螺旋式的上升”,已属另外一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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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1.1目的

为有效做好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4适应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辖区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

2.1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和破坏程度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主管环保工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事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信息产业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气象局、卫生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物价局、水利局、司法局、科技局、**海事处、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第一把手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府办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及市环保局局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2.2.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

2.2.2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界定

3.1一般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3.2较大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2.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3.2.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2.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3.2.4对环境造成危害。

3.3重大环境污染与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3.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3.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3.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3.3.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4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4.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3.4.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4.3人员中毒死亡;

3.4.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4.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5事故的确认

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确认;属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确认。

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报告程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省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市环保局应立即向江门和省环保局报告。

应急办公室根据环境事故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市人民政府速报,并及时向江门市和省环保局报告。

4.2报告时限及形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和确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3报告内容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通报和信息

5.1事故通报

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城市通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5.2信息

应急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

信息须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应急处理程序

6.1信息处理程序

6.1.1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处理举报电话5577244、5575592,电话设在市环保局,并向全市公布该电话号码。

6.1.2事故信息收集综合与上报

值班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将情况通知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值班人员应当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程度、人员伤害、联系人与电话,并不断收集综合该事故新的信息,上报有关领导。

6.1.3现场情况报告

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应当及时向局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实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如果属于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应当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6.2事故现场处理程序

环保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环境监测站应当立即派出应急处理人员携带必要的监测器材按照规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的蔓延。在初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及危害程度后,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群众代表及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人员实施。

6.2.1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对事故现场与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分;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6.2.2环境状况监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及时对污染状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其时空分布,为事故处理决策提供依据。若超出本市监测能力时,要及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援助。

6.2.3协调工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市政府、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协调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3现场控制程序

6.3.1分析污染事故性质

对属于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指挥处理。河流中发生的非陆源油污染事故、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处理。

6.3.2协调污染处理

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需要与市有关单位协调处理时,如需要防化支援的,可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6.3.3实施污染控制

应当根据现场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范围、危害情况、地形地貌、风向风速、水流与潮汐状况等因素实施污染控制,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减少污染的人员伤亡、直接损害与生态破坏。

6.3.4污染清理

河流中的油污染物由市协调**海事处处理,陆地上的部分无毒或者毒性轻微的污染物交由市环卫部门清理,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有毒有害物品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定单位清理,并妥善处理其它有毒有害物,防止发生进一步的污染事件。

6.4鉴定报告程序

6.4.1形成事故专题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结果,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污染事故专题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原因、污染物种类、污染状况、生态破坏情况和后果、危害程度、人员伤害情况、直接损失,以及应急处理的过程、采取的控制污染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6.4.2作出处罚决定

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向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交污染事故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市环保局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于污染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市环保局应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7.善后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市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尽快清除事件后果和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8.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委宣传部: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跟踪境外舆论,组织对外辟谣。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各行各业的应急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监督检查各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道路的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提供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的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材料。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对有可能污染环境的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市农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农药污染方面的技术鉴定,做好事故后的防治与补救工作。负责农药销供网点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秩序,保持事故应急处理中相关物资物价稳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时期市场活动的监管。加强工商执照的管理工作,对主管企业进行依法严管。

**海事处: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清理河道、海面上泄漏的油污及危害物质。

市水利局:负责堵塞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或稀释有毒物质,控制有毒物质对下游地区的影响。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对河床的清理工作。

市司法局:突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终结后,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过错人,追究司法责任。

市自来水公司: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染突发区事件的预案工作,加强对集中式饮水源的保护工作。

9.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市环保局和农业局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如有危险化学物品泄漏,根据其物性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和市质监局组成,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科技局负责。

10.附则

10.1制订与解释部门:市环保局

10.2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预案。

第8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3.3 应急响应措施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及《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XX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下设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投公司、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等。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区科工信局:组织协调XX电信XX分公司、XX移动XX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分公司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质、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赣江XX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城管局:确保区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区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气象监测数据,开展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分析,必要时组织开展负责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危化品污染形成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搜救和疏散污染区域被困人员。

区城投公司:负责协调并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编制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救治组职责由区卫健委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区城投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区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指导协调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指导协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宣传组职责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3.2.2  预警信息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应急委员会,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区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区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当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区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加强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3.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依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条件及附近环境敏感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设立监测点位。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对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预测,依据污染物特性、可能污染区域提出人群疏散范围建议,并及时上报给现场指挥部;事故后期对污染物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事件发生地政府及企业要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院所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4.6应急监察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事件发生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4.7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新局负责实施。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事发生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区政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应急抢险战略物资储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解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察、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XX电信XX区分公司、XX移动XX区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消防武警官兵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XX区环境应急系统和应急指挥中心,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辅助决策系统,采用先进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消除设备,提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各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6.2 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3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区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工作。

第9篇: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件分类;工作职责

文/李程 王惠中

江苏省已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难度不断提高。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来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准确定位、尽职履职地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当前亟需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与应急处置责任辨析

目前,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企业排污、自然灾害四个方面。根据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和性质的不同,需要启动的专项应急预案不同,牵头处置的部门、部门间分工以及环保部门工作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江苏省政府2014年颁布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这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的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对环保部门研判、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更准确地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定性和分类,下面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分别阐明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合法排污和违法排污两种。合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企事业单位长期排放的污染物不断累积,总量超出环境承载力,导致的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或人体健康损害,如太湖蓝藻事件、重污染天气和重金属污染(血铅超标)事件。违法排污是指由于企业违法排污、人为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等环境违法问题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如2009年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造成盐城大范围停水事件。处理此类事件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作为排污单位的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组织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等工作。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陆上)及自然灾害事故次生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一,安全生产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4] 32号)规定:“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环境污染的处置工作,201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因此,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发挥部门的技术专长,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避免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9]3号)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苏应急办函[2010]18号)规定:“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组织专家指导次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因此,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环保部门主要工作是应急监测,并根据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三,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为妥善应对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江苏省政府分别制定了《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这些预案均要求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其中《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还规定“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为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监管,指导企业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降低自然灾害对企业造成的破坏,并对可能出现的污染进行科学预测和事态评估。

第四,其他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事故发生,次生的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时(如水源地受到污染、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在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除了按照预案的规定做好环境应急响应工作,还要对安全生产或交通运输事故的处置和生态修复工作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如果环保部门的要求与其他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存在矛盾,环保部门要将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定位不准、职责不清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政策往往局限于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来实现,由于不少政府领导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不甚了解,往往认为只要出现环境污染,就应当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理。在不少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事故中,政府领导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承担职责范围以外的污染物清理处置工作,由于环保部门并非危险源和危化品运输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肇事方往往拒绝执行环保部门提出的控制、消除污染并承担环境应急处置经费等要求,而环保部门在人员、资金和制度上,缺乏相应的配备,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才能完成领导交办的污染物处置工作,往往影响环境应急监测等本职工作的开展。

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部门协调应急联动体系尚未真正形成,联动效果差

近年来,为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基本上都设置了应急管理办公室,但大多为政府内设机构,基本上是以调度信息为主,指挥协调能力较弱,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仍是相关部门各自为战,而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这些职能部门的关系尚无明确界定,法律地位模糊,职责分工不清。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单位出于对数据保密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及时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影响环保部门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职能交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工作落实不力

目前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发改、林业、水利、交通、国土等多个部门,各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中更是如此。如江苏省不足10%的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于排污引起,对引发约80%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缺乏管理抓手,无法监管、督促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即便是在环保部门内部,职能交叉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如针对水源地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环保部应急办2011年制定了《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流域部门负责,而对可能污染水源地企业的监察工作则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水源地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存在职能交叉和牵头部门不明确的问题。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策略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环境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行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其周边敏感保护目标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修编部门和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总体预案、上下级政府制定的总体预案间的兼容与协调。同时根据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案的修订、备案工作,将其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推手,督促企业提升环境应急软硬件能力,切实发挥企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严格执行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五个第一时间”

信息报送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底线,直接关系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环保部门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对获取的原始信息进行筛选、分析、研判,剔除不可信和错误的信息,尽可能准确、完整的展现事件的原貌,判断事件的敏感程度和事态发展的走向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后迅速进行上报。赶赴现场后,处置工作要及时果断,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敷衍应付,不重视、不作为,切实做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

重视事后管理,做到全过程应急管理

积极推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认真严肃调查原因,准确定性,落实责任。同时根据地方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为事件定级、责任追究和污染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根据损害评估报告结果,建议地方政府根据开展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在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实施后,积极跟踪污染修复与自然资源和环境功能的恢复情况。

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环保部门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评、污防、监察、应急、监测、固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等环节要明晰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职能,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要不断加强环境应急机构和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专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夯实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基础。

加强部门协调与分工合作,依法推进应急工作深入开展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要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要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作用,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安全的第一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主管责任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兄弟部门和相邻区域的环境应急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协同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

参考文献

[1]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EB/OL],2014-4-4.jiangsu.gov.cn/jsgov/tj/bgt/201404/t20140416_426008. html.

[2]王瑶.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3]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2014-4-24.http:// 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4]环保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