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投资管理税收政策

第1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在二战后起源于美国,随后传入欧洲各国,在推动这些国家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及提供增值服务,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在欧美国家其主要投资者为个人,投资模式灵活,投资方法多样,投资范围广泛,投资监管相对较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及开展并购业务。自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新设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由公司法进行规范,可通过设立专业管理团队的模式进行自我管理,也可以不设管理团队,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型基金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规范,是在美国采用最广泛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前者作为出资人,仅提供资金,不参与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后者通常既是投资人又是管理人,按照基金募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约占1%)出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契约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投资人仅获得投资回报,基金管理人因进行管理而获得管理费,同时获得回报分成。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非常重要,一方面因为组织形式会影响投资机构的运营效率,最终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效益;另一方面不同组织形式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也产生了课税差异。

二、税收政策影响分析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需要大力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发展,给予多项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其他投资渠道拥有优势,给投资者良好的政策预期,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不完全有效,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存在外部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其所投资企业一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的研发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而产生正的外部性。而正的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供给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其次表现为风险与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大约有1/3以上会失败,投资失败的比例较高,总体来说属于高风险行业,收益又具有不确定性。而资本又是逐利的,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这会使得资金供给不足。而给予税收优惠的目的正在于此,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对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其投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国际经验也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更多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鼓励民间创业资本活动,建立各种所有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引进国外专业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地美国,历史数据也表明,投资额和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率呈现完全的反比例。资本利得税税率越高,投资额越小。因此美国国会数次降低资本利得税税率,最低降至20%,同时还规定满足条件的投资额可以抵免所得额,对持股时间超过一定年度的资本利得给予较低的税率等多项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现有税收政策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作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前者是纳税实体,而后者不作为纳税实体,税收的缴纳分别由不同的税收法规进行规范,所以分别对其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整理的过程中,分别投资人、基金、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人四类纳税人,对其所得分类进行整理。

1.公司制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基金税收同其他公司制企业一样,相关收益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而投资人是否需要就取得的收益纳税取决于投资人是法人还是个人。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规范的,因此以该法为基础,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等其他的税收法规。

2.合伙制相关税收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实体,而是将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由合伙人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下表2为有限合伙制下各方所得及相应的税收政策。

(二)税收政策在各地的落实情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和税收空白,实际执行中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较好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为例,查看上述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根据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地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对三地相关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理。三地政策通知中税收政策部分都只是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围绕纳税义务的承担、具体所得税目和税率等问题展开,未涉及公司制基金。三地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所得,均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各自缴纳税款。但针对某项所得属于具体哪个税目,各地规定并不一致,而税目不一致,税率相应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北京市规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上海市对合伙人进行了区分,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前者的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后者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纳税;深圳市的规定和上海一致。对法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首先三地均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税后收益,可直接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其次对项目退出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三地均未提及。而法人合伙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同从其他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一样免税,无明确规定。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部分存在税收空白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三)存在的问题

1.不同组织形式下同类所得税收政策不一致。对股权退出时的转让收益,公司制下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后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按照分配所得的股权转让收益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同是个人投资者,却因选择了不同的组织形式,最终缴纳的税款不一致。另外,公司制基金如将资金投资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投资满两年时,可以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且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根据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工商登记为法人企业。有限合伙制基金作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也就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其投资人也就不能以投资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免税,而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所分得的股息收入是否免税没有明确规定。

2.回报分成收入如何纳税。回报分成是GP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中获得的回报,一般是投资收益的20%左右,具体比例视管理人团队的业绩、口碑等情况而定。一般LP为了约束GP,要求GP以基金总额1%的比例出资,而且LP为了鼓励GP,同意将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分配给GP。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回报分成收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作为类似于管理费的服务性收入,还是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在GP是公司制的情形下,这部分收入是应该作为其他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是否应该区分GP因投入一定比例出资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GP是有限合伙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个人分得的回报分成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回报分成还存在回拨机制,即在基金最终清算时,若整体的收益率未达到事先约定的回报率,则GP需要将原先的回报分成退还,对这部分收入已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处理,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3.亏损弥补问题。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其亏损额会在以后年度得到弥补,公司按照弥补亏损后所得纳税。而税法明确规定,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亏损如何及时弥补就成为一个问题。由于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基金成立初期,出现亏损的情形是常见的。目前政策对亏损弥补缺乏相关规定,不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该行业。

4.税负偏高且优惠政策单一。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没有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税负偏高,与国家大力支持该行业发展的初衷不一致。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和企业并购,因此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在美国等私募基金发展较好的国家,都给予了该行业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该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有一项,过于单一且条件严格,并没有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美国、英国、法国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基金本身均作为“投资管道”而非纳税主体

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基金本身都仅作为“投资管道”,而不是纳税主体。在基金层面均不缴纳税款,按照“先分后税”的方式,由所得最终获得者也就是投资人按照所得类别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税制安排下,投资者在选择组织形式时,无需再考虑税收的影响,而仅仅按照运营效率等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这类似于国家对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同时,这样的政策在欧洲部分国家是有先例可循的。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应给予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等的税收优惠。因此,对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受该优惠政策。这样才能让优惠政策惠及整个行业,促进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

(二)对涉及的所得按照不同类别征税

在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的情形下,纳税义务均由最终的投资者来完成。在投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得包含以下几类:

1.股息、红利所得。这类所得属于税后收益,在基金分配给投资者后,由投资者直接纳税。对法人投资者,应明确该类所得在满足条件时免征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应按照相应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后,所获得转让收入或清算收入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对法人投资者,应视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创投投资抵减的部分应直接由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能够抵扣的额度并抵扣;对个人投资者,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法人投资者一样,也应该允许个人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股权转让所得,应根据持股期限给出不同的优惠税率,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

3.管理费收入。基金按照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无论管理企业采用哪种组织形式,都不作为纳税实体,均由其投资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法人投资者,应并入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应明确是作为劳务报酬,还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回报分成收入。这部分收入的税收政策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政策中最不明确的部分,这部分收入到底是应该同管理费一样,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由于回报分成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约束和激励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方式,所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更好的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同时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回拨机制下,已缴纳税款的回报分成退回时,已缴纳的税款如何抵扣。

(三)制定亏损弥补办法

第2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创业投资;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税收制度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得都.关于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经济管理,2006,(4).

[2]徐冠华.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N].经济日报,2006-1-9.

[3]程小文.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创新探讨[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4]顾奇志.自主创新从增加科技投入做起[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11-14.

[5]邓正红.关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4).

[6]邵海波,易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N].日照日报,2006-3-2.

第3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纵观一系列由中央、上海市和各部门的文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便是营造与自贸区总体目标相呼应的税收制度环境,同时始终遵循自贸区的总原则经验可全国复制、可推广和国家税制改革的总原则公平、统一、规范。与自贸区相配套的税收新政包括7项已经明确实施的政策,还有3项待探索、研究的政策。7项明确的政策中有2项是旨在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有5项是旨在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至少5个税种,既涉及到征税方面优惠,也涉及到退税方面的优惠。3项待探索、研究的政策中有2项是旨在促进向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这2项政策在送审方案中有细则,但是在最终方案中被删除,并改为鼓励继续探索和研究),剩余1项是会间接影响到税收的监管服务模式改革政策。

二、上海自贸区税收新政解读

上海自贸区税收新政策包括10项内容。针对每一项内容,笔者采用案例解析的方式从新政策的计税方式、新政策与旧政策比较之下纳税方的额外得益、新政策的适用范围(主体、业务和税种)、未来改革方向和新政策溯源等五大方面来解读(详见表1)。

通过解读,笔者认为税收政策并不是改革的重点,单独来看对所有企业的吸引力,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效力是有限的。具体来看,包括五点:

(1)自贸区中7项已明确实施的所谓税收新政,几乎已全部在国内其它试验园区中试行,已经收到了显著效果,这看似毫无新意可言,实则暗合稳健原则和经验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但是由于各项政策受惠主体和税种并不相关,导致各项政策各自为战,集群效应无法凸现。

(2)大部分已明确新政策的内容注重指导性,因此灵活度较高,政策的力度可通过后续的细则来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比如,旨在促进贸易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便允许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子公司在进口民航飞机时享受增值税减征,但这一政策并未公布具体的优惠幅度,这反而赋予了政府更大的空间。

(3)其中2项待探索、研究的政策鼓励的是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向境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这与我国吸引外资的已有政策优势互补,且作为投资方更能从技术溢出效应中得益。尽管自贸区对税收政策体系的微调具有上述优点,但是也不能忽略下列的两点局限(见后文4、5)。

(4)通过新政策直接得益的企业涵盖面窄。比如,旨在促进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递延政策,仅仅适用于投资方是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受资方是境外企业的某些特定资产重组行为,如果新政的适用主体能够扩展到自贸区外的股东对自贸区内的企业进行投资,又或者如果新政的适用范围能够扩展到新企业设立等其他对外投资行为,那么该政策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扩大其影响力。

(5)新政策继续改革的方向并不明晰(缺乏整体规划),长期推行的时间表(近期、中期和远期计划)更无从谈起,这使得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进入的固定成本高,因此决定也更加慎重)更容易采取观望的态度,下文以一项航运政策为例,说明税收新政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自贸区在航运服务领域的开放措施中有一项,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也就是常说的方便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对于此项政策,外资的航运公司常常会有两种考虑,如果政策的方向是进一步开放,即将来也会允许外资公司拥有的外国船舶沿海捎带,在国际航运运力过剩的现状下,这对外资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如果进一步开放在短期内还无法实现,在外资公司看来区别对待反而加重了。中资企业也会困惑开放除上海港外的其他国内沿海港口之间的方便旗捎带是否也在改革的日程上。

三、上海自贸区税收新政探索

(一)境外股权投资税收新政 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国内资金注入供小于求的境外股权投资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发展。受税收政策影响的纳税主体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个人投资者和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涉及到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境外股权投资的优惠没有针对性,且力度有限。首先,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来说,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其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可获免税(为了避免在公司和个人投资者两个层面重复征税),二是对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持股2年以上的股权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方面,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在转让股权这一特定业务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对其他业务收入则按正常税率5%征收营业税。其次,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所有形式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产生的资本利得是免税的。最后,对负责项目投资的管理人员来说,在薪酬激励方面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

现行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主要收入即转让股权时的资本利得没有给予税收优惠,而是仅对其次要收入即权益性收益予以免税,这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偏好于对成熟企业而不是初创企业进行投资。二是项目公司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可抵税的时间下限2年太短,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只会选择满2年就可退出的项目,以期能够进行多轮投资并多次申报所得税抵扣额度。三是项目公司对境外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对境外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也应该免征营业税。

现行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股权投资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免税范围,有待扩大到对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二是对股权投资个人投资者的权益性收益应该减免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参与外资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外籍个人投资者和外籍机构投资者,以及自行从事股权投资的外籍个人投资者都不需要纳税,由此形成国籍歧视;三是股权投资个人投资者不能享受项目公司的投资额税收抵免,其投资亏损也无法和项目公司一样抵扣下期应纳税额,由此形成了对个人投资者的歧视;四是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以未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实际上可看作是股权投资个人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在还没有确定收益的情况下对再投资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此外,对项目经理的现金和非现金激励,税法也没有对其实行轻税政策,而是与投资收入一样适用20%的税率,唯一不同的仅是允许在税前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

综上所述,针对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体系比较复杂,简单的对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不合适的,因此自贸区最终方案中取消了该条送审建议。那么应该如何实行该项税收激励?笔者认为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根据业务类型来识别优惠对象,即使不是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只要该公司开展的是境外股权投资业务并产生了利润,就应该针对这次投资行为施行税收优惠。二是要保持政策符合境外股权投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比如,从股权投资本身来看,对资本利得和权益性收益减税都可以达到激励的目的,税收优惠也可以既鼓励短期投资又鼓励长期投资行为,但是境外股权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资本利得而非权益性收益,且境外股权投资的回收期较长,回报率随时间往往呈现出“J”曲线的状态,即在尚未有高收益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前的相当长时间内,往往处于亏损或收益较低的状态。因此,比较合理的优惠方式是对长期投资行为的资本利得实行低税或免税。三是要协调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避免过度优惠,也要消除各类不同纳税主体间的税收歧视问题。

(二)离岸金融业务税收新政 离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要促进我国离岸业务的发展,少不了对离岸业务涉及到的一系列税种进行规范,同时还要兼顾发展离岸业务不可避免的国际避税和税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我国现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税收政策几乎为零,虽然深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和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三地先后成为我国开展外币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区域,但并没有制定促进外币离岸业务的优惠税收政策,国内(除香港外)金融机构更是不允许涉及人民币离岸业务,相应的税收扶持就更不可能。离岸金融业务涉及到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国外著名的离岸市场免征除少量印花税外的所有直接税费。发达国家针对离岸业务也实行了中等程度的各税种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中国也应当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实行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离岸业务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0%征收,对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加入银团贷款免征其所得税,对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免征因从事离岸业务而使用的各种凭证的印花税,对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和离岸金融账户持有人免征利息预扣税,最后还应该减征或免征贷款利息及海外收入预提税。对于国际避税问题,中国也应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和积极的监管,只要避税行为不涉及违法行为或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税收管辖权冲突,中国在注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制外,还应特别注意国际协调,从而既避免双重征税又避免有害的税收竞争。

参考文献:

[1]曹广伟、宋利朝:《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6期。

第4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 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始至终都涉及到税收,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都是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就是追求效益,而通过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使企业获得财务效益,因此,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展开的,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考虑税收成本降低的同时,也要考虑综合成本,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互相配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首先,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决策都是同税收问题密切相关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为企业获得财务效益,提高资金利润率,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税收筹划的任何一种应用,都是同企业的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通过财务策划,可以充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预测以及成本认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是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为基础的,通过财务管理手段,才能预计不同的纳税方案,如果运用手段不当,那么就可能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而且,税收筹划方案单单做出来是不行的,还需要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财务控制,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税收政策出现调整,企业都必须运用财务手段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调整。因此,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执行是离不开企业的财务管理的。

二、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一)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活动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表现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以及利润分配决策。另外,企业在出售资产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筹划,减少税收,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投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以及优惠政策,设计多种投资方案,实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考虑公司的创立形式以及附属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是否将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这些都是要考虑的。这都是为了节省税收,但是企业投资税收筹划要注意一些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节税的目标。首先,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为企业节省税收,同样进行税收筹划也要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不能仅仅使税收筹划方案在理论上可行,更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税收筹划时,不能单纯的只考虑节税带来的现金流量,要考虑增量现金流量。企业往往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选择对企业并不是最有利的投资方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并不会非常有利,也就不能真正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其次,企业在进行投资时,税收筹划自身是存在风险的。企业能否把握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投资进行纳税,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整个税收筹划方案很可能是失败的。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要让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2.筹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筹资税收筹划,即企业采用税收筹划方法为企业减少筹资成本的方法。企业筹资的渠道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是权益融资,一个是负债筹资,无论哪一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能片面的考虑成本的节约,负债筹资资金成本可以抵税,但是也要考虑对其它因素的影响,只有税收筹划方案带来的收益大于费用支出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对于筹资利息支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要密切注意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租赁问题,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二者之间要进行权衡,对于企业不同的角色即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考虑不同的节税方法,这样才能达到有效减税的目的。因此,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在企业资本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筹资,选择最佳资本结构方案。

3.企业收益分配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对企业自身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关键是要注意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税率地区对投资者利润分配的形式要加以区分,为投资者创造利润,减少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股利发放形式也影响着股东的收益,发放现金股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发放股票股利,投资者可以获得增值收益。因此,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各种形式的选择,为投资者减少税负,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资本运营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财务管理的各个活动都是通过资产的运营展开循环的,因此,在展开资本运营的过程中,要注意为企业节税。在资本运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为企业节税。例如,在营业现金流量中,固定资产可以抵税,而且不同的折旧方法纳税是不同的。存货也有多种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企业在出售资产时,按照规定是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的,但是如果企业出售资本时,就可以获得税收优化,企业在资本运营的过程中不仅仅可以运用会计政策进行节税,也可以通过将某些出售资产的行为转变为出售资本的行为,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但是企业在资本运营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是面临着税收筹划风险的,企业要密切关注这一点,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就会受到税收部门的惩罚,税收罚款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利用会计政策来进行节税的同时,也面临着不确定性,会计政策虽然是固定的,但是风险是伴随而来的,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清晰,对具体的经营活动处理不恰当,不会为企业节省税收,相反会为企业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合理掌握好会计政策以及资本以及资产的灵活运用,最大限度的为企业创造收益,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由于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法与手段之一,所以要将其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统筹考虑,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并结合企业特定的经济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对待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即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选择可能使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贾娜.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2).

第5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地税局发票所年终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

一、围绕一个中心:

按照省、市地税局提出的收好税、带好队的总体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围绕“___税收收入”这一中心任务,强化税收征管,实施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升和创新纳税服务水平,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努力形成全局一盘棋、千斤重担人人挑的工作氛围,为完成市局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上半年收入任务而奋斗。

二、坚持两条主线:

1、坚持依法治税。在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基础上,做好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促使纳税人增强税收法治观念,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的遵从度。

2、坚持以人为本。一是对内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加大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全面提___部政治理论和税收专业知识,建立起一支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地税人才队伍;二是对外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用好、用活、用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服务环境。

三、抓住三个重点:

1、开展__年“汇缴年”活动。区局党组结合自身征管工作实际,把__年度作为西湖地税的“汇缴年”。上半年区局通过大力开展汇算清缴活动,确定以房地产业、建筑___业、涉及到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的企业、减免税企业以及连续两年未汇算清缴的单位为检查重点,精心___,科学安排,调配力量,积极部署,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做到了“数量多、质量好、程序到位”。

2、加强两业(建筑___业、房地产业)管理。一是深刻理解并熟练应用“两业”的相关政策;二是跟踪项目管理,并逐项进行登记,做到盯住、咬住、缠住、管住;三是与街道配合,建立有效的护税协税网络,发挥协税护税___作用。

3、加强营业税管理。通过调查收集掌握营业税征纳的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和税源变化,熟悉营业税相关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变化,堵塞营业税征管漏洞,并积极___企业会计人员进行重点税种的业务培训。

(二)拓展税源促发展,竭尽全力支持地方经济。

招商引资是推动西湖区经济发展、培植后续税源的有效途径。作为直接影响外来投资环境的窗口单位,西湖区地税局在今年上半年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牢固树立经济和税收互动的税收经济观,把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发展地税事业作为全局工作的第一要务,以“优化服务、用活政策、公正公开、快捷高效”为工作目标,想办法、定措施、抓落实,积极为招商引资服好务、护好航,以实际行动为西湖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营造一个“亲商、富商、留商”的良好税收环境。

执行好税收政策是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的坚实基石,为此,我局一是通过加大宣传税收政策力度,让投资企业及时全面地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用足用活政策,认真贯彻国家鼓励投资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的投资企业,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及时为投资企业办理有关涉税减免事项;三是认真开展政务评议评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到税收政策公开,廉政纪律公开;四是通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使西湖地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得到普遍加强,杜绝办事拖拉推诿现象。

为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给投资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我局进一步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开辟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绿色通道”。对投资企业实行专项服务制度,由专人负责解答外企人员涉税疑难问题,对投资企业涉税审批事项在严格按政策履行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实行“特事特办、快事快办、急事急办”的措施;二是完善、规范征收大厅“一窗式”服务功能,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效率,只要手续齐全、完整,随到随办;三是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根据投资企业办税事项的不同,为其提供即时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提醒服务、双休日服务、挂点服务等多样化服务,真正做到“急投资商之所急,帮投资商之所需,解投资商之所难”。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地税工作规范化

__年以来,作为全市地税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推广单位,___市西湖区___以贯彻落实省、市局全面推行规范化建设为契机,确定以“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为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充分发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精心___、勇于创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落实省、市局推行规范化管理的统一部署,先后开展了宣传培训、文件清理、文本编写、文本运行等基础性工作。

第6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一、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首先,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决策都是同税收问题密切相关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为企业获得财务效益,提高资金利润率,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税收筹划的任何一种应用,都是同企业的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通过财务策划,可以充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预测以及成本认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是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为基础的,通过财务管理手段,才能预计不同的纳税方案,如果运用手段不当,那么就可能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而且,税收筹划方案单单做出来是不行的,还需要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财务控制,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税收政策出现调整,企业都必须运用财务手段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调整。因此,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执行是离不开企业的财务管理的。

二、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一)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活动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表现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以及利润分配决策。另外,企业在出售资产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筹划,减少税收,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投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以及优惠政策,设计多种投资方案,实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考虑公司的创立形式以及附属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是否将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这些都是要考虑的。这都是为了节省税收,但是企业投资税收筹划要注意一些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节税的目标。首先,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为企业节省税收,同样进行税收筹划也要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不能仅仅使税收筹划方案在理论上可行,更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税收筹划时,不能单纯的只考虑节税带来的现金流量,要考虑增量现金流量。企业往往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选择对企业并不是最有利的投资方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并不会非常有利,也就不能真正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其次,企业在进行投资时,税收筹划自身是存在风险的。企业能否把握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投资进行纳税,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整个税收筹划方案很可能是失败的。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要让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2.筹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筹资税收筹划,即企业采用税收筹划方法为企业减少筹资成本的方法。企业筹资的渠道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是权益融资,一个是负债筹资,无论哪一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能片面的考虑成本的节约,负债筹资资金成本可以抵税,但是也要考虑对其它因素的影响,只有税收筹划方案带来的收益大于费用支出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对于筹资利息支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要密切注意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租赁问题,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二者之间要进行权衡,对于企业不同的角色即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考虑不同的节税方法,这样才能达到有效减税的目的。因此,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在企业资本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筹资,选择最佳资本结构方案。

3.企业收益分配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对企业自身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关键是要注意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税率地区对投资者利润分配的形式要加以区分,为投资者创造利润,减少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股利发放形式也影响着股东的收益,发放现金股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发放股票股利,投资者可以获得增值收益。因此,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各种形式的选择,为投资者减少税负,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资本运营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7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YCN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主营业务是数字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以及相关服务。公司管理渐入正轨,管理层认识到包括税务筹划在内的涉税事务管理的重要性。现以该公司为例,说明初创期的数字技术企业的若干涉税管理的方向和若干细节问题,以供参考。

一、直接涉税事务的管理

(一)公司的税务定位管理

1.依据YCN公司章程,公司主营业务是接受委托开发数字技术相关的服务(不保留著作权)。适用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税率为营业额的5%。

公司转让数字技术等无形资产,适用的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营业额的5%。

按现行政策,YNC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依据YNC公司章程,公司兼营业务是接受委托开发数字技术相关的产品(保留著作权)或销售相关的产品。适用的税种是增值税,税率为17%。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YCN公司适用的基本税收政策小结:计算机软件销售适用营业税,日常开具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销售自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委托加工软件,视著作权归属确定适用税种:归委托方,或委托方、YCN公司共有,适用营业税;归YCN公司所有,适用增值税。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如果随软件产品提供,视同增值税应税业务征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果不随软件提供,或者软件产品销售以后提供,征收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YCN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实务中一般要求事先向税务机关报备。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若干事项管理

1.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均衡公司税负。高薪酬通常会带来高个人所得税,而低薪酬并不一定意味着低待遇。YCN公司通过合理的薪酬制度,在公务性消费和个人薪酬之间进行权衡。例如,对超过个税起征点或超过个税低税率区3%以内的职工薪酬,以公务消费的形式,在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范围内,均衡税负或降低税负。

另外,YCN公司以脑力劳动为主,有聘用残疾人的条件。利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按实际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扶持了残疾人就业,也降低了公司所得税负担。

2.合理安排业务费招待形式,优化支出结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上限为年营业收入的5‰。YCN公司的“业务招待”活动,主要是对内培训和对外联谊,并非纯粹的吃喝玩行为,实际上大多数情形并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因此,日常开展类似业务时,YCN公司尽量委托专业的会议、培训中介,选择餐饮、住宿一体的服务企业,以会务、培训和差旅等方式来执行,以提高税前抵扣水平,降低所得税负担。

3.提足相关费用。主要指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5%)、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等(对保留著作权的无形资产,尽量估价入账)。

采购决策和加速折旧政策。YCN公司的主要仪器、设备,均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由于在初创期,YCN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大,因此重视关键设备的最佳租、购期决策,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4.加强技术转让管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税收优惠是: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跟YCN公司有关的,主要是软件著作权、数字版权,在签订转让合同时,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目前公司尚未涉及出口业务。

5.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YCN公司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局)报送了相关审批所需资料。

二、间接涉税事务的管理

YCN公司预期能够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以以下五个方面的间接涉税事务的成果为前提的。因此,YCN公司非常重视这些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减按15%税率(普通企业是25%)。

2.认定条件。“符合条件”是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要符合六个条件。YCN公司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公司产品主要是面向教育业的多媒体技术、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6%,均为境内研发费用;数字技术产品及其服务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80%以上;科技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79%;公司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因此,YCN公司管理层决定积极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工作,并将其列为公司成立后的重点工作。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YCN公司是典型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YCN公司将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3.认定程序。认定部门为科技部及其指定机构。按照申请相关规定,基本经历企业自评、提出申请、提交规定材料等程序。YCN公司目前已经提出相关申请。

4.税务机关备案。如果YCN公司被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四类资料。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1.税收优惠。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条件。YNC公司符合第(1)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和第(3)项(非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规定,拟于2012年进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3.认定部门与认定程序。认定部门为主管税务机关,向其提交认定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软件企业认定

1.税收优惠。(1)本条规定已过期。(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认定为软件企业后,YCN公司将能够享受第(2)(3)(4)(5)项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与认定条件大致相同。(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符合规定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目前,YCN公司正在办理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其他条件均已具备。由于YCN公司的注册地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在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之前,可在过渡期内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3.认定部门。为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定时要提供11类符合要求的资料。

(四)创投企业认定

YCN公司在初创期就已经开始考虑战略层面的资本运作问题,尤其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融资问题。争取创办投资公司并认定为创投企业,吸纳其他战略投资者,从而反哺YCN公司,是YCN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中期战略目标。

1.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设立条件。一是企业条件。(1)投资者人数在2-50人,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2)非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则为500万美元。必备投资者外的其他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除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是必备投资者条件。(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创业投资。若为中国投资者,在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创业投资;(3)拥有3名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受规定的处罚;(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拟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3.认定部门。市级中小企业局初审,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颁发证书。

4.税收优惠程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资料,包括投资抵扣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资料。

(五)ISO质量认证

第8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公司制;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合伙制和公司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和公司制私募基金税收进行解析是为了更加清楚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的问题,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分析更好地实现政策方面的推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条件逐渐成熟,投资基金的改善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带来的税收影响

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诞生以后推动了国家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非公开的销售方式,主要是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在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主要是关注权益性投资,而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得收益的一类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投资方法和投资模式比较灵活,投资的范围更加广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监管相对较少,对于创业投资和开展并购业务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有公司制和合伙制。公司制形式的出资人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这种形式需要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对资金进行规模化的投资运作。合伙制的基金主要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这种合伙制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前者是出资人提供资金,是投资者不是管理人,其按照基金募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了利益关系,后者只提供专业技能对投资进行管理。在获得回报分成上,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税收内容解读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的内容解读关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需要从基金层面、管理层面和投资层面进行分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需要按照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没有法人的主体地位,按照税法的要求不必上交所得税,产生的损失或者是所得需要向合伙人传递。合伙人私募投资基金是遵循着先分后税的原则,无须上交企业所得税,进行自行纳税的方式,防止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征税的情况。从管理人层面进行分析就是在管理人在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区分。税率和税目存在一定的差异,管理费等收入情况在纳税上有一定差别。合伙人为公司的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来进行缴纳,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就需要按照劳务所得缴纳所得税,按照劳务收入的20%—40%进行征收,最高可以征收40%的所得税。按照投资层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合伙类型的差异,导致纳税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收入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就可以免征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投资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执行20%的税率,而公司制的企业就要缴纳所得税。从其他投资者的层面进行分析,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该类型的收入就要根据合伙人的类型差异进行操作。如果机构是投资者就需要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个人投资者要按照公司对外投资所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后,属于个人投资的要根据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目确定个人上缴的所得,无论是利息、股息、红利都要执行20%的税率;如果合伙企业的,就要遵循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在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收益方面,需要明确合伙人类型之间的差异和纳税上存在的区别,要对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整体上进行控制,如果是个人一般适用于20%的税率计算,实施先分后税原则。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投资税收的内容解读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税收需要从基金层面、管理人层面和其他投资者层面进行解读。在基金层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要求,所得的各种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一部分人不需要上交。基金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各种股权投资收益,无须上缴所得税,税收问题比较频繁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所得税的收取方法,一般是按照25%的税率缴纳。在利息收入方面征收5%的营业税需要征收教育附加税城建税等,总体的税收比例为25%。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明显的优点,如果是回报率高前景广阔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就会成为焦点。在国家推行结构改革的过程中高新企业属于国家支柱型产业,在税收方面就需要加大对该类型企业的扶持制度,在一系列优惠政策上,需要按照15%的税率进行征收,上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一旦满足税收的标准要根据投资额抵扣应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法相关内容需要从各个类型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根据投资双方使用的税率差补税的条款。从基金管理人层面进行税收管理就要求管理咨询收入根据管理人的类型进行不同的规定。公司制的投资基金按照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如果是合伙企业需要上缴营业税,部分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如果是个人要根据劳务所得征缴40%,如果是股息分成就按照管理人的类别进行规定。公司制的按照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利润分配免税的原则,如果是合伙企业就要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需要缴纳20%,关于其他投资收益要根据管理人的类别进行不同的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就免征所得税。个人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其他投资者的税收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免征所得税,个人投资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个人投资者缴纳20%,机构投资者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

基金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金的税收政策是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各个国家采用的税收政策都不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比其他渠道拥有更多的优势,在良好的政策预期方面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让更多的资金纳入到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投资的一般都是高新技术产业,这些产业容易迅速产生市场效益。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行减免就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获得更高的成功。税收方面的控制就是为了使资本市场获得高风险的高回报,资金方面可以有效地应对投资者提供的风险,引进更多的资金活跃市场。在投资的征税比例方面,资本税率越高投资额就越小。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税收政策能够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以现实性发展为基础,更要创新模式,构建起在我国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比上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基础上的差异和形式内容上的不同。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根据经济形势和各个时期的动态变化制定和调整策略。在资本市场不断变化的时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要符合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探索未来发展的道路过程中,不断地根据经济变化而丰富机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建构。

第9篇:投资管理税收政策范文

一、财政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总体目标,深化财税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体制创新,,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努力增收节支,确保预算圆满完成和收支平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年全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为万元;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任务万元,比上年增长;上划所得税安排万元。财政总收入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基金预算收入任务万元。其中财政部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为万元,比上年增长。

三、财政工作重点

(一)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强化财税收入征管

⒈严格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各项征管措施,确保财税收入稳定增长。

⒉突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农税征管,确保征收主体到位,进一步加大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力度;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大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监管力度;加强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重点税种的征管,突出抓好建安营业税收和重点工程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均衡入库。

⒊提高收入质量,保证均衡入库。严禁收过头税,不得虚增收入和负债垫税入库,同时也不能人为压减正常的财政收入规模;全面落实财税收入目标管理,加强财税日常工作协调,坚持财税收入定期通报制度,促进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力争实现半年“双过半”,全面完成全年财政收入预算任务。

(二)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加大支持经济发展力度

⒈积极培植财源,促进财政增收。加大财政资源整合力度,培育和壮大市场经济主体,重点培育骨干企业生财,打造一批稳定的骨干财源,形成以重点企业纳税为支柱的财政收入格局。积极推进工业化,提高工业经济创税率;积极扶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推进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提高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税收对财政的贡献率。

⒉加大项目工作力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抓住湘西地区大开发、扶贫开发等机遇,建立项目库,积极向上申报财政扶贫、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支农和世行贷款等项目,争取中央和省、市更大的扶持;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大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强化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⒊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利用财政政策杠杆,稳步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减人减事减支,降低财政供养系数,提高人均可用财力水平,化解乡村债务,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进一步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切实落实农业税免征和粮补政策,促进粮食生产。

⒋加大财政服务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步伐;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继续实施“阳光培训工程”,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二、三产业的就业面;积极支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的问题。

⒌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的同时,强化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行政事业收费监管,加强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⒈确保财政工资发放。继续把保工资发放放在财政预算安排和财政工作的首位,对工资性支出预算到位,通过加强工资专户管理,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力度,帮助解决困难乡镇收入淡季的工资发放问题,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到位。

⒉确保重点专项支出。加大征缴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社保投入,加强社保资金调度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力度,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积极锎胱式鸷吐涫涤泄卣策,支持环保、文化、广播、计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支农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组织正常运转、逞峡匾话阈灾С觥<哟蠖曰嵋榉选⒔哟费、差旅费、电话费、办公费等公用经费管理力度,逐步科学界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供给范围,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法》,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四)加大财政改革力度,确保财政资金运行

⒈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调整农业税收政策和提高个体工商税收起征点等新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乡镇财政管理新体制;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做好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确保新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启动和平稳运行,并注重掌握新体制的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

⒉继续推进财政管理改革。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会计集中核算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实施财政资金国库集中管理,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⒊加强财政投资管理。健全财政投资资金监管制度,切实搞好财政投资范围的界定,强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核与跟踪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加强对财政投资的监管。完善财政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财政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财政投资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出对交通、城建等重点投资项目的监管。

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与依法处置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管,对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