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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前海新型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接受由税收优惠产生的制度分割收益。税收制度分割收益是指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税式支出中获得的货币受益。税收制度分割收益对特定受益区域内产业集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受到获取税收制度分割收益驱动影响,相关企业会在该区域集聚。

(一)支持前海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指导思想是以行业税收优惠为主、区域税收优惠为辅。而实际上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区域税收优惠与行业税收优惠同样重要。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高速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税收优惠政策对深圳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初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经验表明,先发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与国家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增强该地区的“磁场力”,可以吸引生产要素在该地区集聚。前海深港合作区新型金融业的发展、新型金融业产业集群以及新金融业生态形成,需要特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目前,国家为支持前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助前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前海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就支持前海新型金融业发展而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因为国内其他一些特定区域企业多数或全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定性不强,同时,还存在政策不够细化,没有考虑通过税收政策防范新型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以及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衔接不够紧密等缺陷。支持前海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贯彻多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应更多侧重对新型金融业的支持;二是税收支持新型金融业发展与税收自身创新相结合;三是新型金融业税式支出与新型金融业务风险税收新政相结合;四是区域优惠、新型金融行业优惠与新型金融业务优惠相结合;五是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结合。新型金融业的发展,新型金融业务的推动,比如开展人民币自由兑换业务、资本项目开放业务等,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单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这些业务的发展所获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应运用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类似风险性金融业务征收金融风险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将所征税收专款专用,建立前海金融稳定与风险防范性基金。前海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结合、相配套已经有了成功的范例,即对在前海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在支持前海新型金融业发展方面,该原则应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领域运用。推动前海发展新型国际金融业务,通过制定前海新型国际金融业务保税政策是必要的。这方面的做法可以吸取外高桥保税区的做法。尽管外高桥保税区主要是国际贸易企业在那里集聚,但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中国开发最早、规模最大的保税区,区内企业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可以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大量外资类国际贸易公司在外高桥保税区集聚,形成以国际贸易业为主的产业集群。按理说,保税区内由于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收入应该不多,但外高桥保税区近十年税收收入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其原因在于外高桥保税内外资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为从国外进口货物进入保税区,再将货物内销,按照税收政策,内销货物应缴关税和增值税。如果前海对从事新型国际金融业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会吸引相关的企业在此集聚,在未来时期,尽管有减免税政策存在,但同样有可能产生大量税收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应明确前海深港合作区产生的税收循环用于发展前海包括新型金融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以及防范金融风险上。在制定前海税收优惠政策时,还应吸取传统金融业务非均衡发展的教训,如银行业过度依赖存贷利差、资金流向结构畸形等,应借助税收政策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流向高成长性新兴产业。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涉及金融服务交易税和金融服务收益税。通过对这两类税收进行政策调整,引导前海金融合作区资金流向结构。

(二)前海金融服务交易税的征免可参照国际金融交易税政策,并根据具体产业发展和业务需要调整和确定前海金融服务交易税的征免。从根本上看,金融服务交易实际上是金融商品产权的交易。因此,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是不符合税收本原的。但在现实中,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或部分免税),或者按金融服务收费方式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是可以接受的,但由此产生的边际损失(在边际上的机会成本)与获得的边际收益必须相等。另外,由于税收征管方面的困境,在制度上确定金融服务交易税收索取有时反而得不偿失,这也是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的依据。国外金融服务交易税收待遇有三种:一是征收增值税;二是免税;三是征收非增值税类交易税。国外对金融服务交易征收增值税采取的方案,包括加法、减法、选择法和现金流量法。法国和德国使用选择法方案对金融服务交易计征增值税。其中按照现金流量法方案,金融交易的现金流入视为应税销售,金融交易的现金流出视为应税收入的购买。对投入品(包括非金融服务)计征增值税可用于抵免销项增值税,而销项增值税又会构成从事相关行业和交易的其他纳税人的进项税。现金流量法的缺陷是不能直接用于处理税率变动,增加纳税的遵从成本。弥补现金流量法缺陷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引入TCA(税收计算账户),TCA允许对由非金融企业收取的源于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出的税收向前结转到贷款偿还时。而有些国家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免税又分局部免税与全部免税。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按照Jack模型,免税有助于金融服务交易的发展,从而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二是出于简化税制的考虑,由于对金融服务交易征税面临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免税有助于消除这些麻烦;三是来自政治方面的压力。但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带来的问题比较多:其一,造成制度性税收流失;其二,不适应全能银行的发展趋势,在划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时存在明显困难;其三,不适应产业融合的趋势。有些国家对金融服务交易征收非增值税类交易税(单独征税),比如征收印花税。在大多数实行罗马法系的国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对金融服务交易征收印花税。征收印花税的好处是对税基变化反应迅速,缺陷是易产生避税和增加征税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前海金融交易税的制度设置应把重点放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如果前海率先在金融领域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则能促进深港上下游新型金融服务业务的有效对接,有利于促进深港新型金融服务分工的深化。

(三)前海金融服务收益税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吸取传统金融业务经验教训,前海在处理金融服务收益税方面应注重引导资金流向,防范风险,约束人行为。金融服务收益税改革可以选择前海作为试点,为今后全国推动金融服务收益税制度改革提供示范和借鉴。与金融交易税相对应,金融收益税涉及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业人个人所得税以及金融市场投资行为所得税。金融收益税通过事后的征税行为纠正和约束金融业人以及金融市场投资者事前行为。金融交易税的增加会使金融产品交易成本以及非金融产品交易成本增加,除引起交易产品价格上的变化外,对金融活动相关利益人的收益及其行为不能产生实质性冲击。相对而言,金融收益税直接影响金融活动相关利益人的收益分配,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纠正功效。金融收益税介入金融业务旨在提高金融中介以及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和平抑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金融收益税对金融企业及其人行为纠正的措施主要有:在实行与其他行业无差别的收益税的基础上加征风险收益税、对不同来源的收益给予差别化的税收待遇(如差别化税率待遇、差别化税前扣除待遇、差别化收入处理待遇等)。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与金融中介资金投向结构是密切相关的,而金融中介资金投向结构与金融中介人的决策又是高度相关。在委托人—人博弈中,金融中介利润考核导向产生的结果往往是人的决策结果符合委托人的短期利益,而与其长期利益相悖。这样,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以及金融稳定便受到破坏。金融收益税通过影响金融中介的利润和人的个人收益纠正人的短期行为。经济货币化特征决定了金融中介控制经济资源能力不断增强,因此,金融中介资源配置效率制约一国以及全球总体资源配置效率。然而,传统的阿罗—德布鲁资源配置模型中金融中介是无需的,这种极端假设忽视交易成本的实际存在,忽视金融中介资源配置效率对整个经济体系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影响。实际上,金融中介的存在有多种功效,其中包括节约交易成本、提供经济信息、聚合和分流资金等等。与一般性企业组织机构一样,金融中介追求利润极大化目标,而金融中介追求的这个目标往往与社会目标不一致,从而导致经济系统以及整个社会风险的产生。这需要金融收益税纠正金融中介行为。从这个层面看,金融收益税在履行收入职能之外,一个重要功能是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维护正常的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预防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基于上述分析,前海在处理金融服务收益税政策方面应充分注意发挥其对资金流向和人行为约束的作用。

二、关于前海金融各行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试行新银行税新银行税的试点改革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在“营改增”进程中,推动适用于金融服务的改进型增值税开征试点。实行组合征税方法,对生产与生活分别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法或简易计税法。第二种是开设新的税种“新银行税”,将其取得的收入专款专用支持银行新业务的开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与稳定新机制。这一税种不是针对银行具体业务开征,主要是约束银行风险行为,对资产或对负债征收,税率可采取比例税率0.075%左右,纳税人为法人。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开征该税种。在选择征税范围方面,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纳税人仅指容易引发金融系统风险的特别金融机构,具体主要是指大银行,广义纳税人是指所有金融机构。英国的新银行税涵盖的纳税人包括本国银行集团、外国银行集团、相关非银行集团以及建筑协会集团。引入新银行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商业银行的非理,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从表面上看,在前海试点开征“新银行税”,会增加银行业的负担,不利于新型银行类企业在前海集聚。其实不然。首先,在前海,开征新银行税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建立新型银行业务发展基金,“新银行税取之于银行用之于银行”,总体上不增加新型银行业务负担。其次,新型银行业务发展基金具有资金规模大且集中的优点,可以用于规模效应大或外溢效果强的项目,对于促进前海银行新业务的开展大有裨益。最后,防范金融风险是任何一个区域发展金融业所必须考虑的,在前海开征新银行税对于前海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长期性意义。前海开征“新银行税”,同时将其所有收入用于金融风险防范和银行新业务发展,对于全国都具有借鉴意义,建议在2014年启动这一改革。

(二)推行基金业税收改革试点目前,基金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针对这些问题在前海合作区首先开展基金业税收制度改革试点,一方面对前海新型基金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全国性的基金业税收制度改革也具有示范作用。近十年,中国的基金业发展迅速,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增强对稳定中国金融发展是有益的。近几年基金业先后推出了QFII、QDII、RQFII等多种基金,基金对房地产、黄金等实物资产的涉足也逐步走向深入。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从事投资管理的机构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格局。机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以券商集合理财、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和投资连接保险为代表的新兴业务方兴未艾,中国新型基金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但目前基金业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包括未正式明确基金是否为纳税主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资金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无法像美国等成熟市场一样,引导个人退休投资基金或者教育储蓄投资基金进入基金领域;基金取得的股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被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取得的净价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等。针对上述基金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前海可以率先推动基金业税收制度改革试点,促进新型基金业的发展。其一,避免基金业的重复征税。规定基金不为纳税主体,对基金的实际投资人课税。对基金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照顾。其二,制定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金流向。限制短期投资,鼓励长期投资,对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上或更长时间的转让价差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但是控股达25%以上的投资者除外。对于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资金,实行有限额的延期纳税政策,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三,对个人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对于公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如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其四,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适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的改革要求,赋予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资金明确的免税优惠,进一步做大做强社会保障基金,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服务民生的改善。

(三)以新型保险业为“营改增”的突破口深圳保险业发展位居全国前列,经营效益持续得到提升,呈现平稳健康运行的态势。2012年末,深圳辖区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5万亿元,居全国第二。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总量达13.5亿元,居全国第二。2012年深圳保险法人机构总数达到17家,居全国第三。2012年深圳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突破400亿大关,居全国第四,同比增长11.5%;其中,产险公司保费160亿元,同比增长11%,寿险公司保费241亿元,同比增长11.8%。赔付支出突破100亿大关,全年累计赔付支出107.7亿元,同比增长25.6%。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经验看,未来中国保险业发展空间巨大,中国保险业具有宽广的创新空间,在前海选择新型保险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突破口,有利于促进前海新型保险业的发展。从税收收入角度看,与银行业和证券相比,保险业金融服务交易税类规模小一些,在前海选择新型保险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收收入冲击小一些,而保险业税收收入地位又高于基金业和其他类金融业,选择新型保险业作为改革的试点,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不至于因金融业业务规模太小改革意义不大。以深圳金融业税收为例。下表反映了深圳保险业税收在深圳金融业税收中的地位。依据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税收收入分析表提供的数据,从营业税收入规模来看,深圳银行业营业税2008年至2012年累计数为272亿元;深圳证券业为53亿元;深圳保险业为58亿元。要进一步探讨新型保险业增值税具体的计征办法以及实行发票抵扣制的可行性方案,并采用宽税基、低税率原则。新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时间可从2015年开始,前期应做的工作是摸清新型保险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以及经营动态等。在新型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或仍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将其推广到前海合作区的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和其他金融业等新型金融业中。在前海新型金融业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有利于前海本身新型金融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积累经验为全国性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经验。前海新型金融业推行增值税后,企业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接受金融服务的企业抵扣,其结果是会增强前海新型金融业务的吸引力。

第2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060-02

一、我国大学生创业法规政策的现状

自2002年3月教育部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以来,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保障大学生创业,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企业设立方面的优惠政策。如上海市政府规定,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等优惠政策。此外,上海市还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2.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杭州市政府规定,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不仅如此,杭州市政府还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和优惠幅度。

3.企业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南京市政府规定,将在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范围,人事、劳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受理其在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设立方面的法规政策缺陷

1.相关政策效力位阶偏低、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多为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或规章,尚未制定规范大学生创业的专门性法律。首先,就法规与规章的效力位阶而言,其效力低于宪法和一般法律。其次,相关政策过于原则化,有较大伸缩性,缺乏具体要求和硬性约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到了一定的钳制。

2.政策优惠限制条件过多

国家及各地政府保障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均设置了过多的限制性条件,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既限制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学生企业类型,又限制了大学生可以从事的行业。众所周知,大学生创业者受自身所具备的资本、经验、社会关系等条件限制,本来可以从事的行业就不多,再加上这些优惠政策中的条件限制,真可谓雪上加霜了。

3.政策优惠的实际含金量不高

近年来,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了很多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减免的收费项目多达几十项。然而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些项目多数属于行政程序中的登记费、鉴证费、检验费、工本费、管理费等,大学生创业者可享受优惠的费用最多也只有几百元。这些优惠的费用与创业者所需的大额资金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税收方面的法规政策缺陷

1.税收优惠政策指向不明、支持乏力

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向不明,只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负担,没有考虑到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特殊性,更没有针对大学生创业企业从设立、发展到壮大等各阶段的特殊性,采取有效税收措施减轻大学生企业的税负,增强大学生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大学生新设企业的税收优惠时间太短,多数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初期资金短缺,特别是周转资金严重不足,加之在创业初期没有盈利或盈利较少。因而这种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学生新设企业意义不大,不能促进创业资本的快速增长,也制约了大学生企业的全面发展。

2.税收优惠政策零星分散、缺乏权威

调查表明,我国现行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零星分散,大多以通知、规定或意见等形式出现,效力位阶不高,系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而且各地对大学生创业的具体政策又各不相同,不断变动。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3.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狭窄、忽视差别

现行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城建税,不包括增值税,免税范围窄。而现实中,大学生创业者大多选择从事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以及餐饮等行业,因为这些行业投资小,风险小且见效快,最适合大学生自主创业。但上述行业多数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现行政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大学生并没有给予优惠,抑制了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另外,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多数是税收收入归地方的税种,对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而言,此类税收减免对其影响不大。但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这无疑加重了他们的财政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执行大学生创业政策的主动性。

4.税收优惠政策双重标准、有失公平

大学生新设企业与大学生已设企业之间税负双重标准。大学生已设立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最多免征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幅度远远低于大学生新办企业。这种“喜新厌旧”的税制设计,不利于促进各类企业的共同发展。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方面的法规政策缺陷

1.融资优惠政策原则笼统,配套措施缺位

调查分析表明,国务院及各地政府针对大学生创业出台的相关融资优惠政策过于笼统,基本上属于原则性的政策导向层面,具有鲜明的政策痕迹,在强制性、规范性等方面不能解决大学生企业融资的需求。这样仅靠宏观性的法律或政策根本无法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要使法律或政策在促进大学生创业中有所作为,必须出台具体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使大学生创业者能够切实从融资优惠政策中获益。

2.融资优惠政策渠道狭窄,融资数额较小

中央财政对大学生创业者没有直接的财政扶持,而是原则上要求各地自主制定大学生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这就导致现实中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相差很大,即便同处发达地区的江浙沪各地扶持政策也相去甚远。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待完善,大学生企业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门槛过高,使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面对规模较小,制度不健全,企业信用水平较低的大学生企业时,银行又总是表现的如此“惜贷”、“吝贷”。对于大学生创业者来说,自筹资金或向亲朋好友的借款几乎是他们创业时取得资金的唯一渠道了。

3.融资优惠政策条件苛刻,融资成本较高

调查表明,国家和各地政府均出台了针对大学生创业者的融资优惠政策。但遗憾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过于严格,能切实从中受益的大学生创业者寥寥无几。如规定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但大学生创业企业囿于自身的规模、资产、信用,致使其很难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而且即使金融机构愿意为大学生企业发放抵押或担保贷款,也会手续繁杂,耗时过长,大学生创业企业还不得不支付额外的抵押资产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调查显示,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各地政府都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问题,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法规政策,客观地说,这些法规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筹措困难;审批过程繁琐,准入门槛过高;中介机构缺乏,咨询服务不周;税收优惠乏力,导向作用不明等等。因此,需要从大学生企业设立、企业税收、企业融资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设立方面的法规政策完善

1.建立全方位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首先,发挥高校、劳保、人事、工商等部门的公益职能,运用政策鼓励、舆论引导、学校指导等手段,快速构建信息、专家指导、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全方位、立体式的大学生创业保障体系。切实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观摩、项目评估洽谈、工商税务服务、创业资金和贷款申请服务、创业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其次,根据高校实际,聘请法律、经济、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等相关方面的学者、企业家对大学创业项目的风险性、可行性、市场前景、科技含量等方面进行指导、评估,无偿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能力培训,着力对相关政策法规、银行信贷、工商税务、项目推介等方面进行指导,从而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意识,掌握创业知识,提升创业技能,明确创业程序。

2.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的环境

一是营造有利于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受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坐、等、靠、要”的观念仍在部分大学生中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和创业行为。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传播创业信息、创业项目、普及相关政策、树立创业典型、弘扬创业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精神、尊重创业人才、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风气,使创业成为自发行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营造有利于促进创业企业发展制度环境,一方面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尽快落实现有大学生创业政策。另一方面要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政策。坚决避免“有政策、无细则;有细则、无落实”现象,在狠抓政策落实上下功夫。比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体系,需要加快制定税收、融资、风险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的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税收方面的法规政策完善

1.制定税收优惠立法,明确税收优惠导向

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零星分散、效力位阶不高、系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等缺点,应该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出台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国务院应该充分调查和研究各地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尤其应当听取大学生创业者的心声,了解他们的所想、所需、所急。 新的立法应当明确税收政策导向,既要着力减轻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税负,又要考虑大学生创业企业从设立、发展到壮大等各阶段的特殊性,采取有效税收措施减轻其税负,增强其竞争力。

2.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大学生创业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种名称及幅度,如规定大学生创业者除了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城建税外,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等优惠。并且鼓励各地政府根据自身条件,制定政策给予大学生创业企业更广泛和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另外,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多数是税收收入归地方的税种,这种情况将直接减少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对此,国务院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补偿措施,以调动各地执行大学生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

3.简化纳税申报程序,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对零申报纳税由税务所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不需要纳税人再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切实减轻大学生创业者的时间成本,也可以缓解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期间排队、拥挤等现象。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杠杆鼓励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大学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大学生企业加快技术转让,鼓励大学生企业更新设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规定国家及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方面的法规政策完善

1.多措并举为大学生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应该快速制定并出台有关支持大学生企业融资的政策。例如对民间融资,政府应采取积极引导的策略,最大程度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要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规范。在大学生创业初期,可以由政府或设立的专门扶持创业企业的机构提供发展债券式的创业启动金,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实现创业企业的启动。在大学生企业急需融资进行技术创新,扩大规模时,政府可以依法迅速予以调整转变,尽快落实对大学生企业的融资扶持和政策保护。

2.积极引导大学生企业改善内部管理环境

首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培训,使其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其次,加强对大学生企业的制度改造,按现代企业制度来打造大学生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培养优秀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使大学生企业的管理体现科学化、现代化。再次,大学生企业要与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真实的财务状况,建立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信赖关系。

3.推动金融机构体制改革,拓宽大学生融资渠道

首先,改变国有大银行垄断贷款市场的现状,逐步允许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允许资信良好的企业兴办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次,探索建立二板市场,确立大学生企业的上市机制,拓宽大学生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其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再次,推广互担保制度,组建有限责任形式的信用担保公司,这种形式可以实现担保形式的多元化,担保资金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促进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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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林瑞、尹良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研究”,《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第3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从世界经济大国的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到*年7月,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9月初,美国政府出巨资接管“两房”,但,随后不到1个月,美国多家重量级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局势不可收拾,每况愈下,从而蔓延到许多国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全面的金融危机。目前,这种蔓延势头仍然在扩大。具体表现在:许多新兴经济体制遭遇外资撤出,市场信心顿失,股票市场暴跌,进出口贸易受到重创,投资、消费、就业全面疲软,债券市场明显下跌,资本市场严重缩水,一些国家还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因这场危机引发负面影响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给多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损失。

(一)面对席卷而来的金融危机,大多数国家已出手

“救市”,客观上起着助推我国采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对金融危机。随着这场波动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扩展,已经引起了多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应对此场危机的冲击,多国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有效救援措施、“救市”政策。

1、美国:联邦政府首先提出7000亿美元的救市方案,获国会批准。*年10月24日,美国又决定将联邦基金利率从1.5%下调到1%,此举旨在从消费和投资两方面拉动经济增长。

2、欧盟:在*年11月出台了一项内容广泛的经济复苏方案,以严防金融危机升级为经济危机。具体的措施有四个方面:一是尽力减轻金融危机对就业、消费和公众福利的冲击;二是建议成员国充分利用灵活性和变通空间,动用货币和财政(税收)政策等,减轻金融危机对经济实体的负面影响;三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协调,包括借助欧洲投资银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四是致力于加强与国际合作。

3、英国:利用5000亿英镑用于“救市”,同时,还计划为银行机构提供数千亿英镑的短期贷款。

4、法国:在10月中旬拿出3600亿欧元用于金融救助,同时还着力成立一个新的机构,负责直接投资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

5、德国:通过了高达5000亿欧元的救助计划,其中4000亿用于银行同业拆借提供担保,1000亿元用于政府注资金融机构。这5000亿相当于德国政府一年的税收收入。

6、西班牙:政府通过1000亿欧元的金融援助计划,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担保。

7、匈牙利:已经争取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251亿美元的援助资金。

8、日本:政府在10月底公布了一揽子总额26.9万亿日元(合273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以防金融危机对日本经济造成的进一步负面冲击。

9、韩国:在10月27日宣布,第二次开始下调利率,将银行基准利率从原来的5%下调到4.25%,以稳定本国金融市场并防止经济严重萎缩。

10、俄罗斯:成立了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随后,又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的补充计划。其中,从联邦预算中划拔上千亿卢布注入国有储蓄保险公司,同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本国实体经济发展。

11、还有西欧、东欧、中欧、南美、亚洲等其他一些国家也都根据本国实际,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应对这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形势。与此同时,在*年11月8日-9日举行的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年会上,专门就这场世界金融危机及应对措施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发表了联合公报。

这些国家出台的“救市”方案和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客观上起着助推我们有必要采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冲击和影响。

(二)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我国政府沉着应对,措施及时、有效,运用税收政策已经摆上议程,并已经出台、已经执行,成效已经凸现。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已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较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因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已走向世界,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这些金融机构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虽与机构本身的总资产相比,数额不大,所占比例很小,但因这场金融危机带来的、造成的损失却不小,所占的损失总量很大;其二,我国境外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市值有大幅下降趋势,从而给这些企业的境外融资能力带来了严重影响;其三,我国相当一部分外汇储备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情况受到降低;其四,因金融危机对全球性的冲击,产生了世界各国对需求的萎缩,从而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国对外出口;其五,由于金融危机引起的流动性收缩,影响了一些企业款项支付能力,使来自境外的欠款、赖账现象日益增多,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国有涉外业务的企业的收益,资金想抽回本国较难;其六,从下一步金融危机发展情况来看,还将冲击和破坏我国的实体经济。

面对严峻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我国政府在保持沉着、冷静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出台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相关政策,以全力应对这场影响较大的危机。从应对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税收政策已经显现出成效,并产生了调控作用的效果。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有关会议,分析、研究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部署防范、促进经济发展应对措施。总书记在*年11月28日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指出,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相当严峻,要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些,把措施准备得更周密些,坚定信心,统筹国内国际大局。同时还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扩大内需,增强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他在11月29日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又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和蔓延,我国发展的外部条件更趋复杂。……我们更要牢牢把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周密策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总理在*年12月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在会上研究确定了九大项政策措施,其中,涉及“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追加政策性银行*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等。

二是涉及金融政策,投资扩大内需政策不断出台。*年1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4万亿元投资计划,随即,国家发改委安排新增1000亿元中央政府投资工作。12月初,我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等8家银行拟扩大信贷约4千亿元。11月12日,国务院又提出扩大内需措施,核准近2000亿元投资刺激经济发展。国家多次下调贷款利率,以刺激信贷经济发展,改善信贷环境。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抵御金融危机冲击,解决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我国通过加大“四大工程”建设力度,来拉动和扩大内需经济增长。这“四大工程”是:京沪高铁,总投资2209.4亿元,总工期为5年左右,今年内完成500亿元投资;西气东输二线,总投资1422亿元,东段工程年底开工,总投资930亿元;广东阳江、浙江秦山核电扩建项目,阳江核电站一期工程建设6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总投资约700亿元,首台机组年底动工,浙江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总投资260亿元,工程将于2014年完成,年内也将正式开工;南水北调,中、东线一期工程建设将进入新阶段,截至10月底,东、中线一期工程累计下达投资343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21亿元。

三是涉税政策频频出台。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国务院决定从*年10月9日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从即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也比照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10月下旬,财政部千亿元规模减税方案上报国务院获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年11月12日,国务院在本年下半年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决定从12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次调整总共涉及3770项产品,约占全部出口产品的27.9%,同时取消部分钢材、化工产品和粮食的出口关税,降低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并调整征税方式;在购房方面,国务院决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国家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允许购置固定资产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统一降低至3%;在燃油税费改革方面,*年11月26日,国务院审议开征“燃油税”方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最后审定通过,将于2009年实施。

从上述金融危机的形势来看,从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来看,从已经运用的税收政策来看,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运用税收政策来进行干预、调控,更有必要运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应对金融危机,来促进、刺激经济发展,来防止出现新的经济萎缩现象。

二、对应对金融危机需采取的具体涉税优惠政策的设想和建议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业、经济发展、实体企业经营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和负面冲击。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控、加以引导,以扭转不利局面,使之变不利为有利,变困难为机遇,最大限度地减少、减轻因危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具体的设想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运用好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对现有的涉税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到促进、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疏理一下,汇总一下,编印成册,向金融业进行宣传,向纳税企业宣传,让他们认真运用好(包括已出台的或早已出台的)现有的税收政策。比如,已实行的对个人储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又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再如,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等,这些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务必要执行好、运用好、落实好,使之面对、应对金融危机所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效益。

2、及时调整或出台新的税收政策。要根据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和新近出台的具体金融政策,并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有关税收政策,或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以与之相适应,配合国家金融政策,以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出台这类税收政策要注重实用性、实效性、可操作性。比如,国家可尽快出台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金融危机期间,对国民购买商品房可暂免征收税收,或实行部分(或全额)退税政策,以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惠及于全体国民。

3、可出台涉及存、贷款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的重要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存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在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同时,可扩大对其他类型(比如各类企业、公司的存款)的存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也实行给予免征“利息税”照顾。这样,可以进一步积累储蓄资金,会吸收更多的各类储户参与储蓄。对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实行低税政策,通过降低税率,扩大贷款范围,拓展贷款业务,便于充分利用信贷资金发展经济、应对金融危机。

4、可出台促进融资业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国家可扩大相关税收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融资业务可享受免税的领域。如:对于民间相互的投资、融资业务,可以在放宽政策的同时,在其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给予宽松的税收政策,予以减免税收政策。比如,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以活跃民间借贷、融资市场。

5、可出台稳定、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稳定金融业发展,促进金融业发展,国家在这方面可以出台相关涉税优惠政策,以保护、鼓励金融业发展。比如: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于金融机构,可在给予相应的其他政策基础上,可给予一至三年的相关免税照顾,即可免征或减半征收金融机构取得所得收入的所得税。

6、可出台更多的关系国计民生扩大内需、刺激生产消费、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将直接使国民受惠,对于稳定民心,复苏经济,刺激经济发展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的出口退税率,扩大出口退税范围和项目,扩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对开展公益项目建设,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强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7、可出台进一步扩大就业、放宽就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失业率上升和对就业面的冲击,国家可出台进一步扩大就业、放宽就业、鼓励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防止失业、避免失业、扩大失业保险保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避免因金融危机给社会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以避免因此产生失业率上升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发生。比如:在金融危机发生的二年内,对于所有自谋职业者实行税收减免,对于所有扩大就业工程项目实行税收减免,对于开展失业保障项目实行进一步的税收减免等。

三、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中务必要坚持的原则

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务必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以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贯彻到位、落实到位。

第一,要坚持通盘考虑、统筹规划的原则。在金融危机期间,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进行周密研究,通盘考虑,同时要做到统筹规划,避免出台的政策片面性、单一性,防止因缺乏细致的考虑,仓促制订政策,导致决策失误,适得其反。

第二,要坚持深入调查、稳妥实施的原则。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在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一定要深入调查,,深入调研,深入走访,在充分了解情况和听取、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稳妥地制订相应政策,并要做到稳妥实施,稳步实施。

第4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冠疫情;科技型小微企业;纳税需求

1新冠疫情环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影响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严峻,短时间内席卷全国,疫情的爆发对全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各行业的经营业务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抗击疫情风险的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深受打击,企业经营业务、经营现金流、融资都面临严峻的挑战。部分行业为了应对疫情的冲击及时进行发展模式的调整,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对处于“抗疫”一线的医疗行业,还是提供后方支持的物流、城市政务等大服务业,科学技术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值得深究。

1.1新冠疫情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前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影响

新冠病毒长潜伏期、高传染性的特征极大地压制了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意愿,这是导致企业推迟复工的最主要原因,而绝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承受长时间延期复工。根据《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调研报告》(以下称《报告》)可知,而截至2020年2月24日,已复工的小微企业约占三成,对复工日期不确定的小微企业超过一半,选择在3月1日后现场复工的小微企业也占到了10%。共有超过九成的小微企业能够承受的最大延期复工时限在3个月以内,选择1个月内的小微企业占比超过2/3,而其中科学技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选择1个月以内的比例高达64%。

1.2新冠疫情期间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现金流压力剧增

新冠疫情对企业现金流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企业营业收入减少导致流动资金紧张,自有资金坚持时间有限;其次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压力。从经营前景上看,累计23%的小微企业反馈遭受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营已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风险,其中约23%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倒闭。据《报告》,大部分小微企业表示现金流能支撑企业经营的最大支撑时限在3个月以内。从不同行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的现金流压力最为紧张,总体认为现金流企业经营支撑不过3个月。

1.3新冠疫情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为提高融资的审核条件、手续增多、时间延长,反馈金融机构抽贷断贷的企业占比极低。从短期来看,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后,生产销售及资金周转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大,营业收入锐减,企业偿债能力下降、现金流吃紧,导致融资需求进一步增加。从长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由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与金融机构传统信贷模式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区域分布广、经营差异性大、缺乏自有资本积累等经营特征,与传统信贷模式主要关注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担保方式以抵质押为主、申贷资料和手续较复杂、审批流程较长等特征之间存在矛盾。在传统信贷模式下,一些大银行面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存在“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问题;而中小银行发展不充分,难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信贷渠道。

2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现状及问题

2.1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现状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推出4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第一批政策重点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如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还注重调动多面力量,积极鼓励捐赠,支持疫情防控,比如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批政策重点是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通过“免、减、缓”方式,减轻企业的三项社保负担,其中小微企业重点可参照:“免”对湖北省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除湖北外各省份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保,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由各地根据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的方式,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湖北省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税收优惠;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第四批政策重点是稳定外贸外资,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

2.2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优惠范围不大。新冠疫情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但一部分政策本身并不是为扶持企业所设立如:在救治救护方面,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从政策内容上看,许多政策本身就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而与小微企业相关的政策也不是所有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还会对小微企业有行业上的筛选,如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非运输行业的企业是不能享受的。另外一点就是小微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受到一定的政策门槛限制。如关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要求企业必须在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才可以享受这一系列政策。目前有关新冠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内容、企业所处行业、政策门槛等各方面都会对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的筛选效果使得许多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享受到了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到的切实帮助与企业在疫情寒流中所受的损失相比也是杯水车薪。(2)没有发挥税收作用从根源上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新冠疫情对小微企业最大的影响就是停工停产所带来的资金链断裂和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目前的新冠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无法帮助企业融资从根源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向,但是在疫情期间不确定因素太多,为了控制相关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帮助企业融资上也是只能望而却步。因此要助力企业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就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根源入手,鼓励它们为企业融资解决企业资金问题。(3)纳税流程繁冗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普遍较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加之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到岗,这给2、3月份的申报和纳税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虽然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延长纳税申报期限、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但是许多企业依然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进行申报。同时由于各地在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一定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纳税人纳税申报要求存在差别,要享受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相关申报资料的取得也会有一定的难度。(4)没有提供系统的纳税服务或税收筹划服务。从《经济日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运行指数》4月7日公布的2020年3月小微企业运行指数来看,小微企业的风险指数总体虽较2月份上升了10.6个点,但仍然低于平均小微企业运行指数,小微企业的运营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为帮助企业渡过特殊期间,省财政厅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等一系列通知,但主要还是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及降低企业的费金负担,但是对于企业的涉税风险关注较少,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具有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等特点,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各种优惠政策项目密集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并且还有一系列货物劳务税优化服务的管理措施出台,从发票到申报都等有一定的改变,这些都使得企业正确理解及使用相关政策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3新冠疫情环境下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设临时税率、扩大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虽然适用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主要还是刺激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且公告主要还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行减免,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终受益者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利好并不大。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具有现金流小,风险承受能力弱等特点,本次新冠疫情使企业面临长达一个月的停工停产状况,对于小微企业的打击较大。国家可针对这一情况,除财政拨款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外,进一步扩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范围,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以设立临时优惠税率的方式,在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减免企业疫情期间缴纳的所得税,降低企业的税收开支。

3.2对高新技术园给予税贷支持

小微企业本身就存在日常流动资金使用随意、应收款回款周期长、容易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等问题,如今又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现金流的问题更是突出,企业的生存从而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解决小科技型微企业现金流的问题在当下显得十分重要。税贷作为银行的一种创新业务,可以为未达到严格的抵质押物要求的但纳税信誉良好的需要流动资金的中小型企业解决这一难题。税贷的具体实施需要银行和税务局的共同合作,银行通过相应的风险控制,以纳税信用为基础,以纳税信息为媒介,通过税务部门和银行信息共享,将企业的纳税信誉度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贷款额度。税贷在解决了企业现金流的问题的基础上更是有助于鼓励各企业诚信纳税提高自身的纳税信誉。税贷的这些特征让其成为了在新冠疫情下的小微企业的一剂良药,因此各地的税务局应与银行积极展开合作,发展银行税贷业务,给新冠疫情下受到影响的小微企业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的问题,助其渡过难关。

3.3给为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等合作单位优惠

要想为新冠疫情下的小微企业助力除了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一个重要的大点就是提高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会给贷款企业设置一定的门槛,一些小微企业要达到贷款要求本就不易,如今受到疫情影响申请贷款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要想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我们就得刺激银行等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借鉴2018年的《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政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减税或者免税,通过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银行等各金融机构给企业贷款,以解决小微企业在疫情下资金短缺的问题。

3.4进一步减少纳税流程以减轻企业负担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进行申报纳税的难度显著增加,对于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企业的网上申报纳税主要包含了电子注册申报、三方协议签订以及网上申报三个阶段,现阶段税务总局主要是针对企业增值税的审批备案进行了取消,在发生相关业务时,企业不需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但由于我国疫情期间处于二月到四月这段时间内,正是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期间,虽然企业的纳税申报可推迟,仍不可避免地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对此,企业希望政府可以采用企业进行申报的文件整合的方式,利用电子政务的优势,简化税务申报流程,进行关联审批,降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难度。

第5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 9).

[2]黄旭明、姚嫁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

[3]杨默如.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09(6):15-18.

第6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农村金融业务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

为配合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

1.从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__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农业保险。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农牧保险,即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适用税收政策的初步设想

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于商业银行近年来上收信贷决策权,只有具备抵押、担保条件的少数农村企业才能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主要定位于粮棉油收购,在直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方面的作用并不充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重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增加了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但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

为推动农村金融业务规范开展,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说,在农村设有网点的商业银行应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农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产品,大力发展农村保险、租赁、期货、银行卡、理财以及代收代付等业务,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积极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

在了解上述背景情况基础上,本文探讨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

1.关于实行统一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目前,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试点地区,而且中西部试点地区与其他试点地区还有所不同。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区域主要限于当地,对跨区域金融服务影响小,而且农村信用社的资本构成主要来源于当地,因此,笔者意见,一是应将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推行到全国;二是逐步缩小并最终消除其他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

2.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执行期限是20__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应使该政策的执行时间进一步延续。

3.关于研究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是整个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需要重点发展的内容,为此,应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即允许按照存贷款利息差额征收营业税,从而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为完善金融业征税政策积累经验。

4.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和业务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指出,农村金融不能只盯大户,乡镇企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需要支持,农民的小额贷款更需要予以满足。根据国外经验,农民违约的比例并不高。应当学习和借鉴20__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的“乡村银行”模式,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支农作用,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难。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即按照主体确定减免税政策。但是,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转制后变成了农村银行,这样就无法继续享受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为此,可以按照业务内容划分适用税收政策,即对于支农信贷业务,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方法理论上准确,而且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支农贷款,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涉及贷款项目审核,操作难度和成本较高。

5.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银行与邮政采取利差方式结算手续费,即邮政局按储蓄存款的统一利率支付储户利息,银行按高于储蓄存款的利率支付邮局利息。两个利息的差额就是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对邮政储蓄业务,考虑到其经营与行业的特殊性,以往对其利差收入未视同金融业收入,而是一直按照邮电通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经营范围将涉及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因此,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得的金融服务收入,应按照现行统一营

业税政策执行。考虑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成本,及其与农村信用社的共同支农作用,或可研究邮政储蓄银行的具体情况,在税收政策方面,考察一定的过渡性税收政策。

6.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原则上应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不少情况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以适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

7.关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与农业保险不同,农村人身保险是指以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失去土地、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目前,新型涉农人身保险项目不断出现,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等。对于这些新出现的险种,应研究确定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符合规定的,给予配套税收政策,为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8.关于支农特别国债或特别政策性金融债券。按照银行业管理部门的设想,利用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机会,财政部门或银行管理当局可以向商业银行发行支农特别国债或特别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由政策性银行投向农村,由农村信用社,重点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和贫困县种植业、养殖业的资金需求。对上述支农资金收入,可以研究避免重复征税的营业税政策。

第7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在龙井市人民银行、财税部门及涉农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有关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目前,龙井市拥有6家金融机构涉及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具体包括龙井市农业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及龙井市邮政储蓄银行。

(一)减免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方面2009年至2011年,上述银行应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均得到全面减免,减免总额达106.04万元。其中,龙井农业银行2009年至2011年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达33.75万元;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2009年至2011年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达72.29万元;龙井市邮政储银行2009至2011年减免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达20.46万元。

(二)减免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所得税方面2009年至2011年,上述银行应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均得到全面减免。其中,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2009年至2011年已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所得税收入达36.15万元;龙井市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至2011年已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所得税收入达10.23万元;龙井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所得税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处理。

(三)减免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方面目前龙井市享受减免金融保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只有龙井市农村商业银行一家,2009年至2011年该行减免的金融保险业收入营业税达387.39万元。

二、政策效果

1.增强了涉农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农村金融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涉农金融机构的经营热情,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县域涉农金融机构面临的税负成本偏高的问题。以龙井市农村商业银行为例,2009至2011年,该行通过税收减免政策累计减负495.83万元,有力地支持了该行经营指标的改善及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

2.加大了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力度。一系列财税新政策的出台,给县域三农经济的发展带来新机遇,涉农金融机构“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宗旨效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涉农信贷投入大幅增长,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截至2011年末,龙井市农户小额贷款余额达16002万元,比尚未实施财税优惠政策的2008年末增加9137万元,增长133.09%,为龙井市三农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及农民的增收致富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三、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1.新政策惠及范围较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税务减免政策仅限于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贷款,而目前县域涉农金融机构小额农贷在各项贷款的占比很小,涉农金融机构税负减免的范围及政策效果较为有限。

2.新政策扶持时间较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减免时间仅限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时间跨度较窄,由于政策延续期有限,对有效解决涉农金融机构负担过重,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支农扶农职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较小。

四、有关建议

1.适当扩大涉农金融机构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范围,将涉农企业贷款也纳入税收减免范围,同时适度提高对农户小额贷款额度的限制,提升政策扶持效果。

第8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1)优惠政策太过于单调。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微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过于苛刻,使得企业优惠政策仅限于减免税和税率优惠的形式上,这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数量,很难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空前障碍,而盈利能力陡然下降,甚至亏损,由于政府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单调,企业仍然无法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由于人才流向的限制,更使得税收效率低下。而多数中小企业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无法取得整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大大的隔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链,使中小企业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2)优惠政策过于狭隘。随着经济的不断稳定发展,全球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制度日益健全,在受惠主体上不再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实现了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统一性,法律体制逐渐健全。但是在我国,政府仍然只是把更多的优惠税率享受在小企业当中,而针对的中企业却不能有与之同等的待遇。针对国家中小企业和国外发达企业的对比,显而易见更为不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看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从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不健全,更没有实施性。

2税收优惠政策灵活度不够高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局限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此税收优惠柔性不大且灵活性低,不能更好地使中小企业得以发展。中小企业因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其发展离不开外部条件的支持与保护。而我国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早就依据社会定型和行业特性来制定和操作,并不是根据企业行为准则来制定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不能得以健全的发展,而在税收政策上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经营能力的培养,面对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欠缺考虑,鼓励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具体优惠政策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国家更应该注重培养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发展作为重点政策扶持方向。

3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3.1政府出台鼓励中小企业创办的优惠政策面对中小企业以上现状和困境,国家政府率先表态,针对中小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工作力度,是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发展的最有力举措,保障了中小企业能够实现平等竞争的权利和发展,首先,要降低现行企业所得税率、缩短固定资产年限等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改制进行税收,特别是针对高新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的改进上可免去所得税的优惠,以达到企业能通过企业融资的条件进行市场投资,促使中小企业健康茁壮的发展。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以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为投资主体进行优惠税收力度,不仅可以使国家经济技术得以发展,而且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在创新的同时又能获得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

3.2政府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方向和方针税收政策优惠的目标不仅有利于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对于发展中小企业扩大经济贸易也有显著提高。由于中小企业灵活多变、进出口贸易交易少,所以应该从税收申报、税收登记等方面进行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有利于其发展。其次,国家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该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由此,才能落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使得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高,在执行过程当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的政策方针,因此,走向法治是必然的趋势。由于在创业初期,中小企业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资金量少,经营能力差,融资困难,因此在这一方面政府更应该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得中小企业资金量通融,以此来加大投资和生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应鼓励新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运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中期的波动问题,延长税收优惠期限,使中小企业更能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4结论

第9篇: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1 我国现行生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1.1 制约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对于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的交通运输业而言,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总体水平较高,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运用的船舶、车辆等运载工具与港口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具有高额价值,如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2.8万亿元。但在营业税制下,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这就造成重复征税,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运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

1.2 制约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1)现行营业税制不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首先,现行营业税制规定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仓储、包装、装卸等为服务业税目实施5%的税率,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否则按照全部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而在实践中,物流业无法将一体化运作下的营业额进行人为拆分,不得不承受从高计税负担。其次,依据现行营业税制规定,现代物流业所涵盖的各个环节均需按每次交易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而目前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的基本运行模式,物流企业一般都是依靠加盟或者成立子公司来扩大网络以吸引更多客户,此外转包、联运、挂靠等多种合作方式也能整合物流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但在计征营业税时,物流环节拆分越多,重复纳税额度就越大。最后,现行营业税制下现代物流业的各项外购成本无法得到抵扣。其中,尤以固定资产投入值为最大,2010年全国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3.07万亿元,这就导致企业必须承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负担。

(2)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门槛过高、力度不足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符合条件要求列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实施了允许进项抵扣的营业税、增值税优惠。但由于试点条件较高,大部分亟须扶持的中小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截至2011年,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仅接近600家,仅占全国600多万家物流企业的万分之一,且这些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条件限制也不能享受试点政策。

(3)现行所得税缴纳不利于现代物流业扩大发展

目前物流企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经报批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而在实践中,现代物流企业必须依靠网络化运营扩大经营规模来求发展,这就必然使得一些分支机构要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营。这种情况下,由分税制导致的地方税收利益的驱动以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算审批的难度较大,企业往往无法就总部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得不就分支机构所得在当地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盈亏被割裂开来,不能互补,无形中加重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1.3 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金融业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进行税负转嫁的可能性极低,且计税依据为行业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其税率高低对该行业的税负影响很大。

另外,在金融服务业中,银行业除了外汇转贷之外的大部分业务都以收入全额计税,得不到经营过程中提供服务时已承担的营业税、增值税等进项税额抵扣。而证券业中债券转让、股票转让、外汇转让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卖出买入差额计税,这就使得银行业的整体营业税负重于证券业,造成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

1.4 制约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第一,税收优惠门槛较高。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最有力的优惠政策是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征税。但适用这一政策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等。高门槛阻碍了实力较弱但又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型企业,也容易诱发高新企业虚假繁荣。

第二,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应用环节不合理。目前我国鼓励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用侧重行业性普惠、难以突出重点的税率优惠方式和侧重事后优惠、强调利益转让的税额优惠方式,而侧重事前引导行业发展的税基优惠方式则基本上没有采用。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应用在信息产业链的下游阶段,即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阶段,忽视了对产业链发展而言最重要的上游和中游,即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和试制阶段的投入。

第三,税收优惠缺乏多税种支持。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由于信息服务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长周期大额投入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成本都无法得到差额抵扣,削弱了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1.5 制约我国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在商务服务业中,人力资本是促进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但我国在引进人才方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却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目前我国仅对根据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的外籍专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绝大部分企业引进的外籍专家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2 进一步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2.1 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增值税应税范围

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纳入消费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劳务总额,尤其是对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及设备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并适当降低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使其实际税负低于现行营业税的税收负担。

2.2 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

在营业税中增设“物流业”税目,实行3%税率,将大部分物流企业都纳入试点名单,并对运输、仓储等外包业务和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另外,针对物流业使用发票种类繁多的问题,建议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现有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实行税控装置开具,适当降低该发票的抵扣税率。

改金融服务业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为差额征收,建议可直接以企业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可以减轻纳税人营业税负担,也可以规范各金融企业由于产品差异带来的收入确认差异,解决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应考虑降低营业税率,把现行金融服务业5%税率降到3%,直接减轻其营业税负担。

2.3 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促进生产业发展

针对固定资产投入大的现代物流业,建议允许物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法,将企业的技术革新费用比照工业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执行。此外,允许物流企业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设置“企业技术革新基金”,作为企业技术革新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针对现代物流业网络化运营和规模经营的特点,建议在《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打破原有区域限制,即在全国范围内,凡是符合条件的、由总部统一规范管理的现代物流企业,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总部与分支机构盈亏互补,减轻其税收负担,以鼓励其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物流网络系统。

2.4 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适当降低优惠门槛,大力扶持弱小企业。加快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试点发展工作,将亟须扶持的实力较弱企业也纳入试点名单中来,才能变锦上添花为雪中送炭的优惠政策,才能让税收优惠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二,转变税收优惠方式,重视对技术研发与试制阶段的优惠。建议我国改变原有以税率、税额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转而实施以税基优惠为主,促使其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对于生产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侧重引导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优惠方式,发挥税制对资金投入的导向功能,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改善税收管理,简化税收优惠审批程序。

2.5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

将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制化,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确切落实“以人为本”的信息服务业在实际发展中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重视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如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教育、研发等人力投资费用,给予高科技人才较高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实行减征,返还高科技人员技术成果相关税费等办法。

参考文献:

[1]赵胜君.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10(2).

[2]吕敏.我国生产业优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