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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第1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弹性;产权制度变迁;效率;单位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0-0014-07

一、引言

在制度经济学研究领域,关于制度弹性的探讨已有一些研究成果。纵观国内外文献,不同学者的研究视角、研究对象显著不同。从西方经济学来看,弹性理论是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弹性概念是经济学家阿尔弗莱德・马歇尔首先使用的,用因变量的变化率与自变量的变化率的比值来表示。而从制度弹性领域的研究文献来看,第一种研究情况是把制度弹性理解为制度的灵活性,即制度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而随之灵活性调整的性质,研究的目的是防止制度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宋娟把因制度安排与实际社会群体需求的差距而引发的制度变迁空间定义为制度弹性的社会属性。第二种研究重心则不是从制度本身出发,而是偏重于研究人们在现有制度的遵守、执行及其操作层面产生行为偏离的现象。徐胜恩把制度弹性的实质理解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而导致显性规则失效,并且他认为这种制度弹性的形成原因要从传统的社会隐性规则中去寻找答案,今天中国社会的制度弹性很大,依然明显带有传统封建社会的隐性规则烙印,那么,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时期,这种制度上的弹性已经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起到了阻碍作用。第三种研究视角是把制度弹性理解为制度的活力,即制度促进创新的活力效应。这类文献主要研究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弹性对促进学习与认知、技术扩散和技术外溢的重要制度作用,进而推进潜在资源的最优利用和创新进步。代表性学术成果主要来自于Watanabe等、Kondo等、Griffy-Brown等。另外,以创新型国家作为研究样本的成果亦较为丰富。Watanabe和Yuji采用日本雇用体系的工资弹性作为衡量工具,最终指明,日本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的制度活力效应正在逐渐恶化。Watanabe和Kondo主要分析日本的制度弹性在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增长方面的贡献递减性。Griffy-Brown、朱兵、Watanabe等把日本和美国、欧洲的制度弹性进行比较,由于信息技术的创新机制依赖于各国的制度弹性机制,因此,以服务导向为主的信息社会在其构建过程中,各国的制度弹性能否引领信息的创新扩散,亦将制约各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欧美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度弹性提高,信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增强,而日本较之20世纪80年代则进入低制度弹性和经济停滞的双重困境。此外,谭忠真、邹东涛和皮修平也从制度影响人的创造力的角度指出,人的集成创造力的制度弹性就是制度对人的创造力作用的生产力效应。关于制度弹性的第四种研究成果,主要是从不同经济主体对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会有不同的反应程度来界定制度弹性的。宋冬林和汤吉军以东北资源型城市为研究对象,说明东北的社会性沉淀成本是阻碍制度需求变迁的主要因素,主要讨论“制度供给一成本变化一制度需求”即制度的引致的需求弹性,但是两位学者仅是在理论上提出了这个逻辑命题,却未能从实证数据上进一步量化分析。第五种研究情况则是从制度组织的角度形成研究成果。Wagner在分析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引入制度弹性变量,即政府部门增长变动率所带来的非盈利组织的变动率的比值。那么,在集权制与分权制下的制度弹性显著不同(1),政府和非盈利组织的关系(互补或替代)也存在差异。第六种研究视角是把制度弹性理解为,由于考虑到制度执行时要遵从实际发展状况而允许存在制度的灵活性调整空间。这类研究更多地已经走出制度经济学以及经济学的理论范围,主要应用于财务审计制度、法律审判制度等实际操作领域。综合上述,关于制度弹性的众多研究成果尽管较为分化,但他们的基本研究意图主要是从发展的、变化的制度空间去寻找制度的动态调整与经济结构、社会转型、技术创新、人类发展等方面相互作用的内在激励和内在相容性。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一般而言,产权安排的效率体现于交易成本的变化。有效率的产权合约安排,因增强预期、减弱不确定性而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关于交易费用、产权调整、资源配置效率的相互关系的论述,开辟了交易费用和产权制度的理论链接之桥。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曾指出,作为最直接的形式,交易成本是解释经济绩效的关键,因此,本文在借鉴制度弹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采用西方经济学的弹性理论作为工具,侧重研究不同产权主体对变迁后的产权制度会有不同的反应程度和适应能力(表现为交易成本的变化),即产权制度变迁效率的弹性问题。

二、采用弹性理论量化检验产权制度变迁效率的命题设计

(一)命题设计

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做出两个基本假设:第一,除产权制度之外其他引致交易成本变化的因素均维持既定不变。第二,本文研究的是经济运行中每一笔经济关系的交易费用(单位交易成本或平均交易成本,用AC表示)。

在这两个基本假设下,我们把产权制度设计为自变量,把因产权制度调整而形成的交易成本设计为因变量。那么,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命题就可以直接表述为:在一定时期内,某一产权制度接受者的交易成本对产权制度变迁的反应程度。或者,产权制度变迁所引起的产权制度接受者的交易成本的变化率。实质上,采用弹性工具是为了更深入地把握不同的产权制度接受者适应产权制度变迁的能力。这种反应力或者称作适调力、敏感度,更多地体现于单位交易成本(AC)的变化轨迹。那么,令产权制度记为PR,则产权制度变迁为APR,令产权制度接受对象的单位交易成本的变化为AAC,则本文设计的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系数(ε)可以采用数学公式描述为:

产权制度的改进包括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宏观产权关系的变化和某项具体产权的各项权能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重新组合。在实际应用中,为了数据的可操作性,可以使用产权结构的变化轨迹作为工具变量来代替产权制度的变迁。因为描述产权结构的变化轨迹所需要的宏观经济数据和微观经济数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均易于取证。例如,可以使用非国有股权比重与国有股权比重的比值作为产权制度变迁的代表变量。该比值在(0,1)取值区间时表示国有经济控股,在(1,+∞。)区间则表示非国有经济控股,当比值等于1时则表示国有经济权重和非国有经济权重平分秋色。

(二)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系数(ε)的符号及其制度意义

1 (1)式中分母代表产权制度的增量变迁,所以ε一般为正数。如果ε为负数,则是(1)式

中分子为负数,说明产权制度变迁所引起的产权制度接受者的交易成本下降,这正是我们追求的产权制度变迁的效果。相反,如果ε为正数,则是(1)式中分子为正数,表明某种产权制度的变迁反而致使单位交易成本的提高,那么,就需要考虑变迁后的新产权制度安排失效的症结何在。

2 弹性系数|ε|=0、|ε|=∞、|ε|=1均是在弹性理论中存在但在实际生活中较为罕见的特殊情境。|ε|=0(无弹性)表明,交易成本对某产权制度的变迁没有反应;|ε|=∞(无穷弹性)表明,产权制度微小的变迁就会引起交易成本的无穷变化;|∞|=1(单一弹性)则表明,交易成本的变动率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呈现出同幅度的变化轨迹。

3 在实践中更多地呈现出弹性系数0

(1)|ε|>1是一种富有弹性的表征,描述出交易成本变化的幅度大于产权制度变迁的幅度,即产权制度的改进能够带来交易成本更大幅度的下降。因此,当|ε|>1时,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正是处于产权规模成本递减阶段上,呈现出较为平坦的弹性曲线形状(如图1所示)。

这种富有弹性(|ε|>1)的产权制度和相应的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的变化轨迹,更好地证明了改进了的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第一,随着产权制度的改进,新的产权结构已经与技术机制、生产要素机制等形成内化耦合,体现于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要素报酬、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激励性回报,进而,促进市场交易博弈的次数越频繁,单位交易成本(如图2所示:AC1AC2)就会越来越低,在一定时期内将形成新的稳定均衡(如图2所示:Q1Q2),并且新的稳定均衡会随着单位交易成本的下降趋势而呈现出持久性稳定均衡周期。第二,产权制度的改进会促进产权合约出现单边向多边发展的趋势,使各种生产要素包括信息、劳动力、土地、技术、资本等出现多元化、自由流动和重组趋势,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第三,产权改革对周边市场具有示范和扩散效应,能促进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

(2)0

这种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的弱弹性,体现在交易成本一旦确定就会形成较强的固化作用,短时期内难以随产权变迁而发生较大的改变。导致这种产权弱弹性的原因亦是复杂的。第一,尽管出现了新的产权制度供给,但是它可能尚未形成激励与补偿并存的利益平衡机制。因为从一般意义上显示,产权制度的迭进,一方面改进了一部分利益者的福利,另一方面也使其他利益者受损或者不增加其福利。即制度演化多数形成的是零和博弈,而出现正和博弈较难。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权重都不宜忽视,否则,受损者以及未受益者依然会选择初始的要素安排方式,阻止新产权制度的演进,从而导致交易成本高企不下,甚至反而增加。第二,主要是由于产权制度接受者的反应弱灵敏性。这种弱灵敏性可能来源于原始偏好、历史路径锁定效应、资产专用性、非市场化程度、偏好反转效应、契约方人际关系、初始资源禀赋、初始政治地位和初始话语权等众多原因。第三,即使产权制度出现演进,但交易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可能是因为周围的强势集团效应对产权制度接受对象的重大影响。在一项产权制度的初始时期,基于制度主体的强势运营,往往会形成该系列经济链条的相关集团共同支持和共同合作的局面,那么,该制度主体在产权制度出现变迁后也不可能迅速地在经济选择上发生偏转,他依然会选择把货币利益投向原有的捆绑在一起的众多利益集团。由此导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有效的制度变迁根本没有体现在真正的市场交易中。第四,对于某些对象而言,新产权安排的出现,在短时期内需要适应期和其他适应条件。因此,在研究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时,应当注意阶段性弹性或周期性弹性。也就是说,在产权演进的不同时期,表现出的产权弹性有可能是不同的。短期内是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的弱弹性,或许长期内,随着主体适应能力的增强和适应条件的改善,就有可能出现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的强弹性的状况。第五,新产权安排有可能导致出现新一轮的交易成本,并在成本规模上超过原有交易成本体系,导致交易成本依然居高不下。第六,从新产权本身来看,或许新产权安排无法行使有效率的产权功能,无法有效地促进外部性(外部性成本和外部性收益集合)内部化以及不确定性内部化,从而导致交易双方在相对的交易成本体系之下,双方的无差异曲线不能向相切点靠拢。本文借用非均衡的埃奇沃思方框图思想来重新设计和表述这个问题(如图4所示)。

假设参与交易的仅有两个行为人A和B,他们各自仅有维持生产的交易成本和维持经营的交易成本。那么,尽管已经出现了产权制度的调整,但在新产权安排下的相对交易成本体系,依然无法促进两个行为人无差异曲线相切,在两者无差异曲线之间依然存在较大的距离空间。这就证明在这个相对交易成本体系中,有一方行为人的交易成本肯定是过高的,从而使得该行为人的无差异曲线无法向均衡点靠近。这就预示着,该产权安排仍然需要继续改进,才可能促使现有的相对交易成本曲线改变形状,行为人的无差异曲线才有可能近似相切而出现稳定均衡。

三、实证研究

(一)选择样本的依据

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这一命题主要讨论的是单位交易成本对于产权制度变迁的敏感度,由此,本文选取单个企业作为样本对象,并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国有控股变迁至非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样本,这符合产权制度变迁或产权结构变迁的时代性。在随机选择中,主要选择意图就是能够覆盖产权弹性的几种情况。为了能够获取公开的权威性数据,本文选择符合这些股权条件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二)各种测算指标的来源

1 产权制度变迁的衡量指标。本文选择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国有股权比重与国有股权比重的比值)作为工具变量。

2 单位交易成本的衡量指标。夏正荣在分析中国企业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时,将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部分代表性行业有效数据作为考察对象,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企业的管理费用大概占销售收入6%以上,销售费用占4.4%左右,财务费用为1.3%。另外,销售费用率与利润率的相关系数为-0.7944,财务费用率与利润率的相关系数为-0.5953,管理费用率与利润率的相关系数为-0.0824。本文借鉴夏正荣的研究结论,选择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总和作为单笔交易成本的界定指标。

3 本文设定观测期是1年,考察年限为2005-2008年。

(三)测算过程

注:因为弹性系数与各变量计量单位无关,所以表1中均未标出计量单位。

数据来源:《RESSET金研究数据库》、新准则财务报表(年报)及其计算。

根据表1数据,从股权结构变动(非国有股比重与国有股比重的比值,即A/B)来看,不同样本、同一样本的不同时期的变迁进度呈现差异化。2005-2006年,金丰投资、航天科技的股权结构改变幅度较大,而澳柯玛、广州药业改变幅度较小,三友化工维持不变。从不同时期来看,航天科技从国有控股向非国有控股转变的步伐较快,股权结构变动的年增长率为72.57%,而广州药业和三友化工(维持国有控股)其股权结构变动的年增长率仅为22.65%和14.47%。另外,从单位交易成本的变化轨迹来看,金丰投资、澳柯玛表现出交易费用下降的良好局面,航天科技、广州药业的交易费用则表现出先升后降的轨迹,而三友化工不降反而上升。综上所述,单纯观察股权结构变动的数据和交易成本的变动率,就无法更深入地说明各上市公司对因其股权结构的变动而引发的企业交易成本的反应程度,因此需要进一步采用本文提出的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系数的工具和方法,依据表1数据,按照本文提出的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系数(ε)数学公式(1)计算,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显示,弹性系数(ε)为负数的有金丰投资、澳柯玛、航天科技(后期:2006-2008年),这说明股权结构的变动率和单位交易成本的变动率呈反向趋势,这正是我们追求的股权改革应当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交易费用下降的效果。金丰投资的弹性系数证实了其产权弹性的性质为弱弹性(0.2442),说明其股权结构的变动仅仅引发企业交易费用的微小降幅。而澳柯玛则表现出大于1的强弹性系数,证明了其股权演化绩效非常显著,能够带来企业交易费用的大幅下降。

在观察样本中,弹性系数(ε)为正数的占绝大多数,尤其是在股权结构变迁的前期更为明显。弹性系数(8)为正数说明上市公司的股权改革反而引发企业交易费用的上涨,这种现象在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向非国有控股演化的公司较为多见,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有企业的转型成本、转型障碍、转型难度是不容忽视的,他们可能在选择偏好、集团强势利益、补偿机制、初始配置、组织管理结构等方面存在多种症结,致使国有企业对产权制度改革、经济转型的灵敏度十分弱化,适应能力不足,路经锁定效应比较突出。因此,在股权更迭的进程中,各种利益的纠葛和引发的转制成本可能反而促使单位交易费用的提升。

四、结语

产权经济学基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是产权制度效率解释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本文采用经济学的弹性工具,将这一定性的评判标准量化,从而突破了传统制度经济学仅对产权与交易成本的定性研究范式,形成了产权安排对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降低作用程度的量化效率评估手段理论。

本文提出的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命题,主要研究的是不同产权主体对产权制度变迁的不同反应程度和适应能力(表现为产权主体的单位交易成本的变化趋势)。通过对强弹性、弱弹性等值域的研究结论,本文也从实际度量上解决了产权诱变引发交易成本的变化在不同产权主体间的差异性问题。进而,可以依据度量结果去界定产权变迁体现于产权主体的适应性效率,以此来进一步修正产权递进的规模、结构以及其他影响激励机制发挥的因素。

在产权演进史上,尤其是转轨国家的产权更迭,主要表现为渐进的、边际式的改良路径,爆发式的、大规模的变革路径并不常见。因此,本文设计的产权制度一交易成本弹性这一逻辑命题,即从产权制度的边际递进而引发产权主体的单位交易成本变化这一视角去度量,符合产权制度研究的边际激励改良倾向和路径探索。可以说,本文命题及实际操作对转轨经济模式更具有应用价值。

第2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铁道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53)

摘 要:制定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是建设中原经济区战略的需要,对于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实现“三化”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 :农业;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战略

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084-03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农业部于2010年推出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指导意见》颁布,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战略定位之一就是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全国“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因此,制定适合省情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成为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虽然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大省向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和有影响的文化大省的重大转变,但是农业的重要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解决粮食安全,提升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都需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因此,制定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对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河南省农业发展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发生在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对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利。[1]其主要特征有: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法律共性,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同时农业知识产权也因为其涉农特征,而具有的主体难以控制性、易扩散性等特征,其权利既可以是由涉农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取得,也可以是由其他合法取得权利的人享有。而且因为其以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为保护对象,与传统物权所保护的有形财产不同,因而保护对象有很大的扩张空间。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所有涉及农业、农村经济或者农村文化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分为农业知识产权和涉农知识产权,前者包括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后者则是指可以适用于农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其中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保护形式。

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为本国乃至国际重要的经济贸易政策,其他国家也都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农业科技创新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科技成果率很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制度。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又是全国的主要粮食(小麦)产区,粮食安全是重中之重,但是人口过亿,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围绕主要粮食作物进行农业科技创新,获取关键性的农业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的路子,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任务。农业并不仅仅是被保障的对象,而是要在中原经济区的建设中发挥基础作用,成为城镇化、工业化的强劲引擎。要达到这一点农业必须提升自身水平。农业知识产权为此保障护航。知识产权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各种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为农业的科技创新与市场营销奠定了制度基础。大力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迅速增强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河南省2008年制定颁布了《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农业知识产权做出了规定,并把农业作为重点产业,明确了知识产权战略任务,提出:“发挥农业资源优势,保护动植物种质资源。在农作物、畜禽等新品种选育、农作物高产高效栽培技术体系、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关键技术、农业设施与现代农业技术领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突破。重点建设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循环农业、生态农业、高效特色农业,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具有传统优势和独有地理环境的农产品,积极采取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打造知名品牌。重视粮食、果品、肉制品等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研究与开发,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强商标注册,培育一批驰名和著名商标,形成知识产权优势。把知识产权与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相衔接,提高全省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多年来,我省围绕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比如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工作的推动都卓有成效。2009年,河南省农业厅制订《河南省2009年农业植物品种权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并依法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工作,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稳步提高。[2] 2010年,河南省农业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放在突出位置,统一安排和部署、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3] 2009年,全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63件,居全国第三位,总申请量达到547个,被农业部授权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达到228个。2009年,全省法院新受理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77件。[4]

随着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农业发展的持续性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和农业国际化的今天,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和经济纠纷日益增加,而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同发达省份相比,或者与我省的工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

1、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利用率不高,专利、商标的申请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

由于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晚,加之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较少,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很多农业科研人员、农科管理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很有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知识产权产权仅保护工业领域,农业领域不存在知识产权,因此不需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而,我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一方面不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很低,经常出现自己的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注重树立良好的商标形象,造成了河南省农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5]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保护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2、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不规范。

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增多,一个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是目前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还没有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与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此外,与之相关的农业知识产权实施与管理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还很不规范。规范、合理的交易制度能够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使创造人或者权利人快速有效的实现效益,不仅能够激发和保护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技术更新换代,而且能够提高我省农业生产的水平。以农业知识产权中最为重要的植物品种权为例,尽管近几年,我省的植物品种权申请与授权的数量都在不断增长,但是进行交易转让的数量不多,规模也很小,而且签约率低、违约率高。究其原因,还是由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因此,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尽快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

3、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

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小组、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办公室以及河南省农业厅等相继开展了不少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了一批重大的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说其行政执法的力度是在不断加强的。法院受理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特别是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不断增加。但是,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仅仅靠一些专项打击或者保护活动,还是远远不够的。没有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特殊性的保护制度,没有健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等,既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要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此外,由于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单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念,没有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者设立管理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因而知识产权工作被动滞后,没有合理规划,不能防范风险,遇到纠纷没有证据,遇到侵权不会维权。

此外,缺乏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开发的国际化视野,对西方国家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制度等了解较少也是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业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以及农业作为重点产业的发展。

三、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战略实施

根据2008年颁布的《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我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和有效促进我省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必须进一步细化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推进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一)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在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全球化经济环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与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农业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支持和保障农业科技的持续创新。

(二)构建适合我省农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

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快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制定适合农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不同类型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升级,构建符合省情、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奖惩机制和应急预警机制。同时,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保护机制,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外,加强政府监管,增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部门联合执法,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农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三)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法

打造现代农业(循环农业、特色农业等)和继续发挥具有传统优势和独有地理环境的农业、农产品是我省农业腾飞的两翼。围绕“一主两翼”,突出主导产业,强化优势产业,差异化发展特色产业应该成为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主导思想。为此,在推进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农业著作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和农业商业秘密权等领域的全面保护,同时,要强化重点领域的重点保护,包括进一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制度,普查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建立相应的资源保护和权属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在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促进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协作配合等。

(四)加大宣传,培育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

要大力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把农业知识产权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向我省人民普及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大省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尤其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人员的针对性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提升观念,敢于且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农业知识产权。同时,要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专业已经招生,河南科技大学等高校也新增了知识产权专业,与此同时,也可以鼓励其他高等院校开设农业知识产权课程,培养农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 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1).

[2][4] 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2009年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河南日报[N].2010年4月20日.

[3]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打击侵犯农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EB/OL].http://moa.gov.cn/ztzl/

djqqjmwlxd/df/201107/t20110709_2048927.htm.

第3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产业组织政策 产权制度变迁方式 有效结合

    在产业领域内,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优化企业行为,使市场结构趋于合理,市场绩效达到最佳。但影响企业行为的因素,不只是产业组织政策,企业产权制度及宏观产权制度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微观运行的基础性激励、约束安排,它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其它因素发挥作用。宏观产权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平台,框定了企业产权制度选择集合的范围,限制着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程度与空间。因此要优化微观企业的激励、约束安排,改善企业行为,以提升市场结构和绩效水平,必须在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同时,审视现有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促其完善。本文仅就经济规模政策、企业并购政策、产业退出援助政策、反垄断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实施,需要产权制度变迁相配合予以论述。

    经济规模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规模经济显着的产业,如何扼制小企业盲目进入,防范形成恶性竞争局面,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经济规模政策能否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产权制度创新予以配合。政府通过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限制达不到经济规模标准的新企业进入产业内,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产业内规模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和恶化,有利于发挥企业规模经济效应,降低单位产品或服务成本。

    产业内现有企业能否实现规模经济,以及是否有符合规模经济标准的企业进入,直接关系到产业实现规模优化的进程。在制定经济规模政策后,这种增量式的规模水平提高,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与规模水平相适应的企业产权制度短时期内难以形成,制约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防碍规模水平提高的进程。也就是说,制定了最小经济规模标准后,产业进入壁垒提高,意欲进入产业领域的潜在进入者,必须在资金、企业产权制度及组织结构等方面作出适当安排,其原因在于有了规模标准要求后,投入资金需要量必然大幅增加,而且对企业产权制度会产生革新性的诱致性需求。特别是当产业内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时,在利润的驱使下,新进入企业常常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后,如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产权清晰程度及企业产权融合度提升后,才能进入该产业领域。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规模政策要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需要企业产权制度作出适当创新,才能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

    企业并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企业并购的结果将减少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抑制企业间过度竞争,并购减少了供给环节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的无序状态。

    企业间并购涉及到产权变动,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将重新整合,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将解构和重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契约关系骤变,这无疑都将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政府制定优惠的并购政策无疑改变企业的目标函数,诱致企业行为选择集合丰富化,但企业是否进行并购还依赖于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与否。并购过程中原有企业产权关系解构和重构的成本,直接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发生。如产权确认、产权评估、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解除契约与重新签约等成本,以及人们对重构企业产权制度的观念、态度都将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实施。因此,政府应将优惠政策的制定与产权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才能缓解过度竞争、规模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而言,政府应从法律和道德等层面完善宏观产权制度,从法律上界定产权的归属,规范各类产权流动的程序,理顺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签约与解约关系;在实施层面大力加强产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本市场的建设;通过宣传、教育与思想工作促进非正式规则的转变,如改变人们对产权关系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和习俗惯例。只有实现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与实施机制三个方面的转变与结合,才能有效地创新宏观产权制度,克服企业并购的宏观产权制度约束,降低并购实施的成本。

    如果政府在某一产业领域拥有大量的国有产权,那么政府还负有强制推动微观国有控、参股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义务。并购行为是企业行为集合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国有控、参股企业也不能回避并购行为,由于国有产权主体不能到位,政府必须扮演这类企业并购决策的主体,承担产业走向规模经济的责任。通过政府推动并购与联合促成企业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融合度提升及产权流动性增强,为促成日后的市场化并购作出铺垫,也就是为国有控、参股企业产权制度的再次变革做准备。

    由此可知,并购优惠政策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需要宏观产权制度及企业产权制度创新配合,才能提高产业组织合理化演进的速度,并保证其持续性。

    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张伯伦在20世纪30年代有关产业组织问题的开创性研究中,就已使用了“能力过剩”的概念。以后贝恩又使用了“过度竞争”的概念。为了解决市场过度竞争长期凝滞的状态,政府应该制定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使产业走出低效率的状态。产业退出援助政策的作用在于减少产业的退出障碍,打破产业内存在的企业关系的僵持状态,是诱致企业清算和转产的政策措施。产业退出援助政策有诱致微观产权主体改变既有产权关系的功效,有利于产业内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做作出调整,使得产权制度实施成本高昂的企业被淘汰,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类型趋于减少,实际上随着劣势企业的退出,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退出援助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即侧重于退出,接受援助的企业必须退出和转产,企业旧有的产权关系必须解构或重新整合。从本质上说,这是政府诱致性政策引致的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这有助于促进产业组织内的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和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化变迁。

    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为了发挥竞争机制带来的活力,提高效率,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政策,来抑制垄断可能带来的效率低下。反垄断的产业组织政策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控制市场结构;二是控制市场行为。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他着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认为只要保持充分的竞争,经济资源的配置最终总能达到最优。在斯密之后,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一直把自由竞争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原动力,认为市场支配力分散的竞争性市场具有抑制与均衡的机能,可以排除垄断的弊害,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同时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会促进技术革新,能取得比垄断状态更好的效果。传统的自由竞争理论的反垄断政策,依据的是企业市场份额过高,经济力量过分集中,即主要是针对抑制市场结构的反垄断政策。现代竞争理论提出,只要进入壁垒较低,潜在的进入者会抑制在位企业滥用垄断权力。新的创新理论认为,只有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能推动技术创新。上述理论对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从主要针对结构向主要针对行为转变。

    反垄断政策实施带来的结构、行为及绩效的改善,并不仅仅取决于反垄断政策本身,而且还取决于产权制度的既有状态。在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产业由于历史及自身特性的原因,形成了国家垄断,即其产业领域内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制了整个产业领域,形成了政府对产业领域内企业的强干预。这种干预企业的方式不同于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间接干预,而是作为出资人产权代表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的直接干预。在这种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可选择范围大大缩小,因为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劣不能像竞争产业中的企业那样经过充分市场比较,其效率高低也难以量化。如我国电力、银行等产业领域一直实施传统国有企业控制,没有与产权清晰、融合度高的现代股份制企业贴身比较,其效率不可能确知。

    对被政府行政垄断的竞争性产业领域,一方面要制定政策实施反垄断,消除市场进入壁垒,鼓励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并形成竞争,使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出现多样化并能同场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对竞争中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缺陷落后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政府不能一味给予补贴或政策支持。特别是加入WTO后,国际市场潜在进入者的存在,形成强大竞争压力,而应对其采取强制性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使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展开竞争,提高竞争力。因此,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创新应结合起来进行,才能使产业组织合理化,使企业产权制度得以适宜的变迁。

    中小企业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在产业内部,保持一定数量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大、中、小企业并存,有利于增强产业组织内部的竞争。现代经济运行发展中,无论从生活需要还是从生产需要,以及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来看,中小企业都是不可缺少的,为此必须制定恰当的中小企业政策。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等法规和政策,经过贯彻实施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现代化。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通过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独立创新能力(李悦等,2002)。

    政府制定实施的中小企业政策,特别是税收、金融及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仅有上述政策显然是不全面的,其效果会缺损。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是否孜孜以求,不仅取决于政策优惠与支持,而且取决于知识产权受保护的程度,即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备性程度。政府在强制完善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具有重要责任与义务。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缺失,将导致创新收益不足以抵偿创新成本及风险,技术创新将减少,研发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大多数企业都等着享用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扩散效应。为了鼓励技术创新,确定技术保护的时期,以提高创新收益,是政府不得不做的。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和宏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将是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因素。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外,政府应强制放开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集合,应允许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和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自由签约,从法律及其实施层面支持和保护战略型和技术型等人力资本主体参与分享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可以选择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融合度更高的企业产权制度。

    在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企业选择企业制度的空间扩宽的条件下,政府辅以促进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的政策措施,诱致微观企业产权制度作出调整,以利于融合更多技术型人力资本和创新型企业家,推动企业技术和制度创新在中小企业中的拓展。

第4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2003年9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正式通过的《经修订的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新思路,并随后在《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构想与战略方向》中进一步明确了把创建知识产权文化作为2004年至2009年期间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其思路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经过人们继承丰富和发展而来的,在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政治、文化相互交流与融合的潮流中逐步形成的新型文化形态。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社会文化进步的产物,知识产权文化培育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推动,高校作为引导知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势必成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的中坚力量。

一、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

我国于2008年6月513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提出来,并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列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五大重点之一,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高校是实施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主体之一,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首先应该对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有充分的认识,笔者认为,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是在我国高校范围内形成“崇尚科研创新、提倡诚信守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文化氛围。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先导,以和谐高校的构建和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为价值目标,打造符合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融合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文化。

“崇尚科研创新”的要求符合高等院校自身具有的科研功能,体现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内核,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基本前提,崇尚科研创新就是要高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中发挥出勇于创新、敢于面对失败的科学精神。“提倡诚信守法”符合高等教育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体现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制度基础,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规范准则,提倡诚信守法就是要求高校师生在涉及知识产权事务中遵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和谐校园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等教育必须承担起新时期赋予其新的教育功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彰显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理念,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重要目标。

二、培育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

作为我国的科研主体,高校科学研究的过程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等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有着天然的联系。作为人才培养的阵地,高校有着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其教育功用的效果并非短期全部显现,更多则是体现在作为教育效果接受者的大学生日后的行为模式与文化素养上。高校的文化导向影响着青年大学生步人社会之后的发展方向,做好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丁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提供观念支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已经达到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由于缺少理论、实践以及思想意识方面的准备和一个自然孕育、锤炼的过程,并未完全实现移植法的本土化,更没有形成与制度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文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发挥。制度的实施离不开观念文化层面的支持,文化上的沟通交流有助于加深高校师生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增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感。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是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高校师生这一知识群体中获得整体认同,并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应然效用的前提,将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提供观念支持。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能够感染高校师生,尤其是可以让大学生一开始就在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氛围中更好地认识知识产权、使用知识产权,使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其平常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中的组成部分。正如卢梭说过:“……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如果内心已然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特定的认识,那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即成为一种文化习惯、一种思维习惯,这种习惯能够对高校师生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贡献力量

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系统哲学理论,高校作为社会整体系统中的子系统之一,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应该努力寻找符合其自身组织特点的途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系统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从公众意识的角度看,成熟的知识产文化需要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保持敏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高校就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意识培养教育的功能,在大学生中开展关于反盗版、反假冒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高等教育让大学生做好了知识和能力的储备,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将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体系、制度规则和价值观念内化为个体的意识和道德准则,进而帮助大学生在继续社会化的进程中迅速适应社会知识产权文化的氛围,为社会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从知识产权文化自身的特征看,知识产权文化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物质依附性、文明性、继承性、民族性、开放性和包容性,高校具备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的先锋文化,知识产权文化所倡导的创新性和前瞻性一直是高校科学研究的主旋律。知识产权文化的产生与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对经济基础的依附性与高校的教育发展方向一致,高等教育的办学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又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的民族性,同时,在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进程的环境要求下,知识产权文化还应该具备与其他文化交融互动的开放姿态,具备融合差异性的品质,在多元文化交流中不断完善。高校在主流文化传播方面有一定的历史积淀,对新型知识产权文化的接受也具有宽容的姿态,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方面都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域外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经验借鉴

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文化,包括知识产权理论、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高校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美国鼓励创新和科研的实践

在美国,知识产权为国家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美国虽然建国历史不长,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相对较早,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成熟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政府在鼓励创新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为创新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美国高校也在鼓励创新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美国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采取了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模式,美国高校在培养本国技术人才的同时还注意吸引全球范围内的优秀生源流向美国,美国高校率先进行的技术经营管理(MOT)专业已在200多个大学或研究生院开设,平均每年向社会提供1万多名技术经营专业人才。有研究者认为,正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开始的MOT教育,才使得10年之后美国的技术创新活跃、经济形势繁荣。麻省理工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36%的美国青年对发明感兴趣,19%的人未来想成为著名的发明家,超过2000家公司设立是源于将大学的发明成果作为商业投资。”美国大学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上十分重视,也注重对科研创新的鼓励,注重提高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铺垫了良好的氛围。

(二)日本知识产权观念文化的培育

日本在知识产权观念普及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为制度文化的构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在学校参与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工作方面,教育是日本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主要方式。日本推行的措施有两个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一是日本推行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教育方式。日本在知识产权意识和人才培养上给予充分的重视,注重创新意识的培养,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日本政府根据不同的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如对幼儿进行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启迪教育,对中小学生进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对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培养,对实业界和科研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实用技能培训等。二是在强化全社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方面,日本采取的是政府、学校、社团和企业结合运作的模式,为了培养知识产权领域高素质专业人才,日本政府支持建立合适的教育基地,如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学院和商学院,也有为企业技术员和工程师提供的职业教育等。企业也会与学界合作开发技术创新项目,赞助和参与各类发明竞赛和技术展览会,在大学设立鼓励发明创造的奖学金等,为日本发展其知识产权文化做出了贡献。

四、培育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途径

目前,高校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主要体现在:高校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存在科研成果流失的现象;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的培训;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等。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须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共同推进的局面。

(一)观念文化的打造

1.契合传统文化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是一个“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制度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安排的法律移植史。相应地,这一舶来制度在我国本土化进程必然要伴随着与传统文化、传统观念的碰撞。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使这~域外制度在我国更深层次地扎根,根本途径是在文化层面上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即寻找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文化条件,并进一步创造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协调的社会环境、文化条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高校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尤其是知识产权教育应该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借鉴,重视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确存在着与知识产权制度相悖的思想,如“窃书不算偷”“盗亦不耻”以及“权力崇拜”等,知识产权文化要不断地去修正这些观念。但同时也应该发现中华文明与知识产权文化相契合的地方,如中华文化中以和为贵、促进包容和沟通、促进和谐的理念,恰恰是多元知识产权文化开放性和包容性所需要的文化基础,在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中,不要一味地摒弃我国的传统文化。

2.融入自觉思维 目前高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仅限于一些熟知的概念,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对于知识产权是缺乏深入了解的,比如,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标明了驰名商标是否就代表其质量优质等,这些问题就很难获得满意的答案,而恰恰是这些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能够真正反映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是否融入到个体的思维方式中去。事实上,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有着更深远的影响力,反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习惯。“付钱使用”的知识产权观念不仅仅是在付钱不付钱、付多少钱上打转,而且更透着文化和道德的素质。

只有将知识产权文化上升为观念上的自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使高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自身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中的组成部分,把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融入到高校师生的基本观念中,才能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秩序。

3.融人校园文化 高校校园文化是高校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形成并倡导的价值观念、文化精神、行为方式等,它是由特定高校在其对外交流和对内管理等过程中所积累、借鉴、创造并推行的师生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信仰的价值观念,校园文化影响校园活动的态度,对高校师生行为起到引导作用。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不是无土栽培,必须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在高校已有的校园文化中融入知识产权文化的嫁接技术可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历来高校校园文化都会鼓励大学生勇于开拓创新,青年大学生群体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方面的梦想和创意都是创新的源动力,保护他们的研发兴趣与创造积极性,也是在高校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任务,因此可以把培养和保护青年大学生创造力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工作,融入到崇尚创新的校园文化中去。

(二)制度规则的支持

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 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工作要避免走入从“观念”到“观念”的虚无化,只有理论体系而不见实际成效。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向实践转化一直是高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动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相伴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行为落实,高校应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第五条要求: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高等院校要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规范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事务,以契约形式明确高校与教师之间知识产权共享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

高校要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对专利、版权、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需要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不同于传统的对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归档、科研成果统计等事务性工作。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帮助高校建立起信息沟通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对参与科研的教师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在高校与企业合作成果转化过程中还可以协调双方合作关系,尤其是在高新技术研发转化中涉及双方的实力、利益、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划分等细节问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操作,有助于实现共赢的合作模式。

2.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完善现有的科研指标评估体系,尤其是职称晋升的评价体系,增加对专利成果的考核比例,扭转以往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促使高校教师在技术创新研发上多做努力,考虑专利、技术成果的拥有量以及转化效果,考虑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完善科研指标评价体系可以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增加对知识产权考核的要求,也可以对知识产权成果设置独立的评价体系,以此激励高校科研人员发挥科研创新精神。

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转换收益,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针对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在专利法界定的原则基础上,高校应该制定利益分享的具体操作方案。例如,德国洪堡大学即实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遵循“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科研人员对其非职务发明应向学校报告,并提供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对于职务发明,在科研人员向学校登记其发明后,学校必须在1~4个月内审查决定其是否作为发明所有人。如果学校放弃此项发明,则该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由发明人自行处理;如果学校决定作为发明所有人,则学校会与发明人一起就可能的转化结果分享问题进行协商,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学校在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承担申请、维护、转化等方面的全部费用。高校在制定利益分享方案时应该考虑长远利益,统筹兼顾,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人才环境的塑造

1.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在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要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助推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细化课程设置,优化师资,加快培养产业急需、实务能力强、熟悉知识产权运行规则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努力使高校成为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培养的摇篮。在没有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也要将知识产权教育作为一项普及性教育,通过开设公共选修课或者周期性讲座的形式,向大学生传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知识。

2.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 高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科研层面的优势,推动知识产权文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与兄弟院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等加强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研究,特别是实务性研究,着重于地区产业实际,推进校企合作,使具有科学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学术思想有机会走进应用领域,增强全社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竞争力的意识。作为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高校,应该扭转那种为职称晋升、申请专利的错误观念,抵制盲目申请专利,应当制定正确的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寻找恰当的产学研合作渠道。

3.开展诚信守法宣传教育 要求大学生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过程中保持诚实的态度,杜绝学术剽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如“知识产权主题班会”“大学生发明创造成果展览”“知识产权法制宣传与咨询”等,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对发明创新的意识,强化知识产权法制观念。另外,在知识产权宣传过程中要注意与新近形势的密切结合,如结合上海世博会的召开大力开展与世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使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更加感性的认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文化氛围。

第5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 公司治理 产权 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165-02

一、公允价值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定义为,资产和负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公允价值会计的出现对资产计量和资产评估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历史成本一直是计量的主要模式,随着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在工业社会中相互分割的市场正在走向世界一体化,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的传统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已不再是唯一可靠的信息源。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由于其高度相关性,在新世纪及未来的会计计量中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公允价值将会计反映从静止的观点转向了运动的观点,更加注重未来、现金流和价值。因此,在实行公允价值会计后,现金流将成为反映企业管理能力的最重要指标,由此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将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二、公司治理的内容和实质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的大前提。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构架。现代公司制度区别于系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狭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三、基于产权视角的公允价值会计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性

1.公允价值会计与产权。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由于产权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且在产权的价值计量、记录过程中,采取的会计标准、方法和程序都会对其价值大小的计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产权的价值计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的实质就是对产权经济价值计量、记录的制度,在实践中,产权在会计核算上反映出来的账面价值与实际的经济价值很难取得一致,这也是产权在不同主体间进行交易时很少根据会计账面价值计量,而需要对产权进行重新评估的原因。

产权功能是指产权制度所产生的社会功效。产权之所以具有特定功能是因为人是有理性的,每个人都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通过产权的设置、界定、安排、变更等活动可影响人的行为,最终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产权功能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总结,概括地说主要有资源配置功能、外部性内部化功能及激励功能。公允价值计量体现了产权制度本质要求,因此,选择公允价值作会计计量基础对产权功能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1)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与公允价值会计。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在产权清晰界定的情况下,产权主体趋利避害的本能,促使其在价格信息的引导下,将其所拥有的资源投入到能带来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领域。企业是多种要素投入者通过契约连结起来的集合体,投入要素计价的多少决定了其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此外,各要素所有者都希望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采取对自己有利的会计政策,影响会计信息的产生。在诸多的会计信息中,建立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之上的会计信息是被认为最具决策相关性,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都可得到公正、准确的会计信息,为其投融资等各种经济活动提供决策依据,而国家也可得到同样的经济信息,使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的制定更科学合理。

(2)产权的外部性内部化功能与公允价值会计。外部性是指个人在追逐私利的过程中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正数值的或负数值的经济效应,例如工厂排放的烟尘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传统经济学认为外部性的治理应引入政府干预力量,对外部性生产者课税或给予津贴,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也就是说,通过产权的界定或明晰,可使外部性内部化使个人经济行为对他人的影响转变为对自己的影响,从而产生激励,最终达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而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实现外部性内部化功能的关键所在,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产权的界定与明晰,从而对实现产权的外部性内部化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计量手段对于产权的界定与明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会计计量过程中,如果企业的资产已严重贬值,而该企业仍采用资产形成时的历史成本来计价,企业的利润将会虚增,企业的税收将会增加,经营者的奖金将会提高,与此同时,债权人的风险将会加大,股东的利益将会受到侵害,从而导致事实上的产权不清。

(3)产权的激励功能与公允价值计量。产权的激励功能表现在: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通过产权的界定和安排,可以使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从而激励个人在为自身利益努力的同时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产权的激励功能对现代企业内部产权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企业一般采取股份公司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经理阶层对经营权的控制越来越强,股东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力不断弱化。复杂的产权结构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人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可能会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侵犯,因此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有成本的,为了节约监督成本,并使监督者施行更有效的监督,通常采用解聘、接受、激励等监督措施。而激励是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绩效挂钩,以使经营者自觉采取能提高股东财富和企业价值的措施。而企业价值的计量与公允价值的计量密不可分。只有建立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上的企业净利润,才是公平计量剩余索取权的正确依据;也只有建立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上的剩余索取权,才有助于产权激励功能的有效发挥。公允价值与产权制度的根本要求内涵一致,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计量基础不仅体现了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助于产权制度的改进及产权功能的实现。

2.公司治理与产权。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因素,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制度基础,它是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构建的理论前提和逻辑前提。公司治理是企业产权安排的具体落实。

(1)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企业的产权安排是由股东股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相结合而形成的双重权利安排。股东通过出资而享有股权,企业拥有全部股东出资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种双重的权利构架已经体现出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关系,使得合理配置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构建权力制衡机制成为必要。这就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必然性。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又为股东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是要素所有者相互交易产权的结合体。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治理,是以契约的方式,规范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治理它们的交易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价值。公司治理的关键就是要在不同的企业参与人之间合理配置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和调整,是以清晰的企业产权安排为基础的。没有清晰的产权安排,就没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治构。只有在产权清晰且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股东才有可能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机制来约束经理人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监督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外部市场体系也才有可能发挥其治理作用。因此,公司治理本质上是明确产权关系的契约,公司治理的功能就是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控制权与收益权。

(2)产权制度是决定公司治理绩效的基本因素。产权制度是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界定、组合、调节和保护的一系列规则。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帮助产权主体在经济交易时形成稳定的预期等功能。一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产权在给定的环境条件下,形成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治理是有关公司所有权安排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既定的产权制度下,通过在不同的企业参与人之间合理配置所有权,使它们有明确的权责利,做到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尽其责,各得其利。从而使彼此相互协调,相互制衡,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公司治理绩效。

(3)产权制度决定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产权制度减少的不确定性和激励的功能决定了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的形成。确立或设置产权,即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结合,这使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确定的权利,从而使人们的经济交往环节变得比较确定,更能明确自己和别人的选择空间。确定产权是权、责、利一体的确定。产权的界定,确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力、责任和相应的利益,使其有了稳定的收益或收益预期。产权的重要功能就是激励功能,界定了产权的边界和主体,主体就会有努力的动力,就会有稳定地获得与其努力程度相一致的收益预期。这样产权主体才会为产权的权能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产权的约束功能决定了公司治理的约束机制形成。产权约束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产权的权能空间的有限性,确定了产权主体的选择结合,限定了其作用空间;产权利益的有限性在保证产权主体实现其应得利益或利益预期的同时,也限制了他不可以得到不该得的利益,如果他超越自己的利益边界,就是侵权,他将为此付出代价。因此,通过合理配置企业产权,明确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边界,使它们的权利与风险相对称,彼此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从而构建起公司治理的相互制约权的主体是谁,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比例如何。该层次的产权安排形成了不同性质的股东以及不同性质股东持有的股份。

3.公允价值会计与公司治理。通过分析产权、公允价值会计、公司治理的之间关系,可以看出,公司治理问题的本质就是产权问题,而公允价值会计对产权具有界定和维护作用。因此,通过产权这条纽带把公允价值会计与公司治理这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公允价值会计有利于实施完善的公司治理模式。

四、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允价值会计发展的建议

1.明晰企业产权,优化股权结构。股权结构的改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适当的股权分散和股东类型的多元化,可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从而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而产权的明晰界定有助于降低会计政策选择的随意性,避免基于不同的目的选择不同的计量属性,发挥公允价值会计的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功能。

2.健全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各种内部和外部监督手段,以合理的市场和制度安排,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合理的薪酬制度是确保经营层能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机制。应建立起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制度。约束机制是用于限制或制约经营者不利于股东或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的一组制度或规则。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从而接受基于公允价值会计的绩效考评,抑制以公允价值计量为手段的盈余管理动机。

3.完善企业的决策机制。必须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使决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对企业的决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价,有助于正确评价决策者对企业的贡献和造成的损失,有助于明确决策者的责任,有助于积累经验和教训。首先,要明确不同利益主体在治理结构中相应的位置和权责。投资者是企业内部主体之一,要切实强化股东会的职能,对股份公司而言,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地位要强化。强化董事会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经营者的权益主要通过合约来加以明确,在合约中应体现经营业绩优先原则,注重企业长远发展利益原则,企业家才能充分发挥原则及责权利对等原则。其次,利益主体在决策中要各司其职,在一些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上要严格把关,这样才不会使公允价值会计的实现偏离其正常轨道。

参考文献:

1.张健.公允价值会计理论与实践探析.财会通讯,2008(6)

2.宋理升.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科技与管理,2010(1)

3.杨惠敏.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与会计信息系统.会计研究,2000(6)

第6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内容摘要:现代产权制度建构有利于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有可能导致产权的失灵;垄断的出现,会使产权制度改革失去意义;非对称信息又会阻碍产权的顺利交易。这些障碍仅靠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必须重视国家调控。另外,中国的国家性质也要求在现代产权制度建构的过程中,重视公平和正义,发挥国家调控的作用。“十一五”规划提出建构和谐社会,在现代产权制度建构的过程中,中国必须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和政策,从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建构现代产权制度。

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 失灵 国家调控

现代产权制度理论

现代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一系列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安排的总称。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表现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所谓归属清晰,是指各类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得以准确界定并为相关的法律程序所认定。权责明确,指的是产权在具体实现过程中,亦即它通过各种形式如租赁、售卖、转让、合并等运营或流动,以及通过运营或流动形成的某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下,不仅各相关主体有着明确的权利界区,而且有着与权利相对称的责任。保护严格,是指产权归属一经准确界定并依法明确认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主体不可随意侵犯。并且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流转顺畅,是指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类产权可以依法以各种方式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

现代产权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有机统一,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现代产权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产权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现代产权制度面临一些障碍。共有财产是指那些没有明确所有者,人人都可以免费使用的财产,包括共有资源,比如空气和水。对于这一类公共财产来说,明确产权即使在理论上说得通,在现实中也根本做不到。所以说这类公共财产很难清晰起来。另外,在市场上买方与卖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即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影响着产权的流转,使产权收益不能实现最大化。实证表明,产权改革只在竞争环境下才具有效率优势,在市场势力存在的情况下并不存在这种优势,因而垄断的存在也使现代产权制度建构和功能的发挥面临着障碍。

国家调控理论

国家调控是指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而不是一切经济体制条件下、一切资源配置方式下的政府行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直接经营企业、直接指挥生产、直接调拨物资,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真正的宏观调控。国家调控的基本目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经济效率;二是实现社会公平。国家调控的最终实现目标具体表现为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充分就业、稳定物价和平衡国际收支四个方面。十六大指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国家调控主要目标。为了实现调控目标,国家调控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和政策。一般来说,国家调控手段主要有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国家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在中国进行国家调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完善的需要。所以,在中国进行国家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并且还是为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了维护公正分配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调控依据调控的方式可以分为间接调控和直接调控。国家运用调控手段和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的过程中,间接调控一般是指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调节为主,而以国家调控为辅的调控,直接调控是指国家依靠调控手段和政策直接对资源配置进行的调节。在今天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调控一般都是运用间接调控,国家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运用直接调控。

现代产权制度与国家调控关系

(一)市场经济的外部性需要国家调控弥补

市场经济存在外部性,导致产权制度有可能失灵,需要国家调控去弥补。外部性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的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外部性分为:有利的外部性(正外部性)与有害的外部性(负外部性)。有利的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主体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又无须花费代价。有害的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在现代产权制度建构的过程中,必须借助国家调控的作用。当产权通过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效率低下时,可以通过调整产权的初始分配或通过国家干预产权市场交易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从而实现产权顺利交易,有利于现代产权制度建构。

(二)现代产权制度确立与完善的过程需要国家调控

由于历史原因,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产权结构是公有产权一统天下。虽然这种传统的产权制度对中国当时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这种极端单一的产权结构形成了产权界定不清、产权关系模糊、产权经济效率低下、资源配置封闭、凝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但同时也必须重视国家调控建设。这是因为,首先在归属清晰问题上,国家不仅应依靠法律手段,而且应当应用经济手段,做到产权归属不但法律上是清晰的,而且现实运行上也要清晰。例如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产权归属是清晰的,企业是国家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改革呢?究其原因就是国有企业产权运行上是不清晰的。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有多种利益主体。

现代产权制度的第二个和第三个特征分别是权责明确和保护严格。现代产权制度这两个特征主要是从法律层面来讲的,无论是产权权责的界定、保护,还是从法律上对产权所有者的保护都离不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而这个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主体理所当然是国家,而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是国家对经济发展调控的需要。

现代产权制度的第四个特征是流转顺畅。在中国产权交易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受思想意识、体制环境、技术手段、产权清晰度等主客观因素制约,产权还不能全部自由顺畅地流动。例如一些人认为拍卖国有资产就是“败家子”。二是产权市场发育不规范,产权交易缺乏健全的规则和有效的监管。近几年来,中国一些地区虽然建立了产权市场,但这只是在产权改革的背景下应急而生的,因而存在多种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产权要想流转顺畅,必须注重国家调控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政企关系等,促进各类产权在更广阔领域以更高的效率流动。其次对交易机构加强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的交易市场。

(三)非对称信息影响现代产权制度的建构

非对称信息的存在,有可能会影响产权的交易,从而影响现代产权制度的建构。非对称信息是指市场上买方与卖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产权的顺利交易,但是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流转顺畅,这就要求通过政府调控来解决非对称信息对产权交易的阻碍。当然通过市场也可以解决由于非对称信息造成的产权交易不畅问题。但在现实中有些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问题很严重,以至严重破坏产权的交易,影响经济运行效率,政府必须进行调控,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例如,药品市场因非对称信息而产生的假药充斥市场的问题,就不是靠市场机制所能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靠政府出面干预。国家可以通过法制建设加大对制假贩假行为的打击,国家还可以加强信息的流通宣传效率,使人们能够识别一般情况下因非对称信息而产生的欺骗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产权交易的障碍,保证产权的顺利交易,以利于现代产权制度的顺利建构。

(四)垄断的存在影响现代产权制度建构

垄断的存在影响现代产权制度建构,导致市场运行低效率,需要国家调控。垄断是指少数的经济主体或其联合体为获得高额收入而排他性地占有或控制某种产品或某个部门的生产和市场。有一些产权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性,例如自来水公司,在一个居民小区安装多家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备,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把一个居民小区供水设备的产权分割成多份产权,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这必然造成自来水公司在一个居民小区形成垄断的局面。实证表明,产权改革只在竞争环境下才具有效率优势,在市场势力存在的情况下并不存在这种优势。产权改革的目的应是引入市场竞争,形成垄断的局面,并不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目的,对于这类具有天然垄断性质的公司,必须加强国家调控,使这类公司运行符合市场运行机制。当然除了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限制以外,国家也可以利用其他的方法对天然的垄断产权进行调节,使之达到效益最优化。例如对垄断厂商征收高额税收从而达到调节的效果。这是对垄断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而采取的调控方法,对于垄断产权可以分割的,国家还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干涉,把产权从一家划分为两家或多家,从而引起竞争,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发挥,从而有利于中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建构。

(五)国家性质决定着中国现代产权制度建构应当重视国家调控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重要讲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进行了科学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符合中国的国家性质,这是因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源的运作效率,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除此以外,现代产权制度的建设还有很多优点。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呼唤着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但现代产权制度的建构不能解决收入不公平和社会不公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谁拥有产权谁就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而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市场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上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和平等竞争规则,但却默认竞争结果的不平等性,市场不会因为经济当事人的收入差距和社会不公平而对低收入者采取价格优惠和对高收入者实行高价。因此,在产权一旦界定的情况下,产权具体运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社会所不能接受的残酷的后果,某些人由于缺少可供自己支配的产权,所以没有相应的收益权,再加上生病、年老、伤残或其他原因在就业中失败,从而陷入失业、贫困等困境。但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又决定人们不能容忍这样的结果。为了发展生产力,中国不反对贫富差距,但坚决反对两极分化。因此,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在现代产权制度建构过程中,需要加强国家调控,政府应提供和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加大扶贫工作力度,注重发挥转移支付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这是中国国家性质的要求,也是中国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应有之义。

从上述方面来看,建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注重发挥国家调控的作用。现代产权制度建构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现代产权制度虽然不是万能的,但经过国家强有力的调控,其必然能够促进中国市场经济高效率、有序地运行,促进经济焕发活力,为国有资产的改革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

1.厉以宁等.西方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张维达等.政治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黄少安.关于产权问题的商榷[J].经济纵横,1992(6)

第7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组织机制优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运行、行政保护分类归属各行政部门、属地管辖条块分割等特点。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自身属性:各种类之间相互牵连,侵权行为与结果较为分散,群体性多发性反复性较强等。这两个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必要性,也凸显了相关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为背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因素

按照管理学理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问题的提出,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还存在着行动目标的不一致性、行动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动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质上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与效益。总体而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软件因素与硬件因素。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软件因素。组织因素。处理相同性质事务的协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协调,一种是人为协调。自然协调是主体基于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主体自然妥协的结果,而人为协调则是人工设计与构建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各级、各区域政府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主体有意识的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协调因素,但主要还是人为协调,需要人为地构建组织来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方针、政策、措施等事务。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共同规则制约下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如果各主体所遵守的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动方案、地方性法规和科技政策、投融资政策、技术与产品进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关政策。

体制因素。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体制因素,包括知识产权各种类归属哪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管辖,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区域统筹协调机构的级别、职能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都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影响甚大。

机制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机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司法保护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跨区域的协作机制等等。具体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情况通报、执法协作、应急联动、议事会商、沟通对话和新闻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意识和沟通协作行为,也包括各保护主体内工作人员的理念、素质、工作习惯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这些文化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往往更为深远。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讯、网络等物质条件,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可以有效弥补因信息不畅造成的保护屏障,尽量在各部门、各区域之间保证信息资源的一致性,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趋向最佳的统筹协调状态,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现状分析

2000年,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问题。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更是经历了组织机构逐渐建立,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但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组织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但在国家层面,有些机构如全国整规办、保知办与知战办存在职能重叠,容易增加协调成本;而各地的统筹协调机构名称不同、职权与职能范围不同,则导致跨省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颇为不畅。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的内部运转制度不健全、不统一,会议的召集与决策程序、会议决议的执行及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效果的考评纠错等制度没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区跨区域统筹协调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统筹协调在更高层面上的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体制方面。主要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协调体制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别保护、一部门日常协调、临时机构总体统筹的体制。由于统筹协调的部门规格太低、职权太小,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往往较为薄弱。

机制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跨区域之间建立了若干统筹协调机制,但还限于局部的省市和县区,各种统筹协调机制之间也还需要“统筹协调”。

文化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人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难以准确把握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传、共享等功能还不完善,更不用说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及时、全面地公开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了。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意在及时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相应的机制保证和实施评估,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重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与体制。首先,要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重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构;其次,区域性、各省市区的统筹协调机构应该统一名称、统一职能,以便在省际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强化统筹协调;再次,整合现有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成本,比如,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个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两个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各自归并到一个部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制度机制。其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构的议事规则、决议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部制度,如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决议执行监督制度、决策与执行反馈制度。其二,协调统一统筹协调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国性的长期规划和执行层面的年度计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制度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报备制度等。其三,加强统筹协调的机制建设,总结中南六省区、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和四个直辖市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经验,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设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支持建立各部门、各地方的信息子平台。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门、各区域网点设备,建设和更新知识产权数据库,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高效、便利、低成本地获取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持续提升的重要动力源。应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区域的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群众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弃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落后观念,同时,要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战略高层论坛等宣传平台和品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氛围。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考核评价制度。没有考核评价,就难以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考核评价的主体、客体、指标体系、数据搜集与整理、数量模型以及考核评价效果等。当然,适当保持考核评价制度的开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过程中,还应该特别强调三个问题:一是侧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间的衔接与协调;二是侧重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督办与统筹协调;三是侧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检查和督导落实。

第8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具有独占性,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给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以此来鼓励与促使权利人能够公开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人们广泛地传播智力成果。现实之中,虽然存在许多初具规模,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所了解的企业,但是却还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笔者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要点在于根据法律创设出对企业合法、有利,而且又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重点是创设制度,因此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有所作为,建立起适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当今这个世界正从物质型经济快速向知识型经济转变。知识经济时代迫切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要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一定要了解与把握知识产权具有的鲜明法律特征。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及商业秘密等,是人们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凝聚而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最为宝贵的知识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第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享有与使用这项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识产品,从而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大力推动知识产品进行的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应当说,积极引进知识产品,不但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的劳动,而且能使企业利益间接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那就必须根据其他各国的法律规定或相关的国际协定,依据特定的程序而获得。企业运用地域性条件,能够合理地避开地域的限制,并合法地使用他人提供的知识产品。当然,权利人所在企业也可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地域价值,从而赢得最大的利益。

第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主要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规定的有效期限。在期满之后,知识产权就将自行终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间性为非权利人所在企业无偿地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企业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种机会。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

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但是在目前,不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且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仍然在企业中普遍缺乏。企业领导、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还不重视,未能将这项关系到提升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与部署,对国际规则的了解也较为贫乏,难以很好地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

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及经验严重不足,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十分欠缺,因而很多企业仍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实施的主体。重论文和轻专利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即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财富价值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但是也无法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功效。例如,2005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9.3万件,国有和民营企业的申请量只有1万多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3.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当前,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且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较为薄弱。绝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大量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途径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认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从而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创新、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并在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导向性作用。

一是要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准确认识,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战略新高度,并与生产经营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切切实实地将专利运用到生产实践之中,踏踏实实地促成成果的转化,从而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真正让现实说话。

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之中,让企业真正能够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着力加大投资的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软件和硬件水平,全面致力于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并全力加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库的建设力度,从而形成自有的智力支持系统。

三是要将专利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实施培训学习,使企业科技工作者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能够很好地掌握专利保护知识。要通过健全完善齐全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利用专利制度的水平及专利保护的能力。

2.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专门部门,或者是在法务部门中明确由专门人员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十分强的业务,应当要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才能胜任。一些国际知名公司,比如日立、丰田等企业,都在企业内部配备了拥有数百人之多的知识产权机构。知识产权专门部门的事务主要包括了申请、登记、缴费、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处理纠纷、实施教育培训、确定规章制度等。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大一统,而是要在详尽了解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形式,从而确立起多角度管理机制。比如,专利保护的力度比较强,但是保护的期限却很有限,但是商业秘密在期限上却没有什么限制,但不足是保护较弱。鉴于这种情况,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还应配合公开的专利管理,从而实现技术垄断及市场独占。又如,在对一些代表企业形象进行设计时,不仅可以注册商标,而且也可以开展著作权登记,同时还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假如是知名商品,还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等实施保护。所以,知识产权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只要是技术类的,就都申请专利;只要是标识类的,就都申请商标,而是应当采取分层交叉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势,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绝不是越长就越好,对已失去技术优势的专利,或是显然已被淡化的商标,都应当及时停止缴纳年费,从而规避不必要的支出。

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一是要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一整套与此相关的工作制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基础建设,从而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统一的考核制度之中,建立起工作激励制度、科技创新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要切实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要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机制,继续坚持将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紧紧围绕产业技术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开发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与前瞻性技术,从而切实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通过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加快出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行动计划》的步伐,逐步构建起适合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三是要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实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惠政策,要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型企业实现产业化,尤其是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相应配套技术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加以维护,积极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有义务在这些方面给企业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4.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融资难与对接难是制约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两大瓶颈,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关键一环。如果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就难以在知识产权买卖双方之间形成合理预期,知识产权交易就难以达成,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也就无法顺利实现。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定期开展评估,这是由于无形资产可以说是企业总资产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无形资产作出合理的评估,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企业资产情况的变化,能够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之规定,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够进行权利质押的,可以在其上面设定权利质权,从而对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出评估,这就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等商业活动。此外,准确而及时地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及使用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评估主要由专门机构作出。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时,应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专利评估就必须考虑到这一专利是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中的哪一类,该专利离保护期满的时间长短,近期市场中是否出现了更为先进的同类产品或技术等。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目的,从而为实现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2]杜晓君.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4).

[3]顾永东.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措施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1).

第9篇: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法律文化 法律移植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移植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得以在短期内“速成”。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显然包含了较大成分的法律移植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通过法律移植我国得以大量引进、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所需部分,这大大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本并缩短了立法周期。同时也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短期内实现与国际基本接轨,促进了我国的国际贸易,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好评。

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紧迫性、被动性和仓促性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本身就存在法律漏洞、法规冲突和缺乏系统性等“硬伤”。同时,在知识产权制度引进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其的接纳程度以及我国民众的可接受性,也忽视了我国历史上缺少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传统,民众基本没有知识产权观念和意识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嫁接”后不但没有完全实现其预期的政策目标和社会效果,反而却引发了种种社会问题。诸如大规模频繁发生的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权知识产品充斥市场和庞大的侵权产品消费人群、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巨大逆差和由此引发的知识霸权、文化殖民主义担忧、社会公众甚至某些官员的反知识产权言论以及许多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被动保护和保护水准过高而损害本国利益的学术观点等等。

上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没有处理好知识产权制度移植过程中植体与受体法律文化“兼容性”的诉求。那么,如何解决我国目前出现的这些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如何使知识产权这一舶来品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如何使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被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并“内化”为社会个体的内在意识,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良性运行。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看,必须要解决受体法律文化对植体法律价值观和理念的接纳问题,因此构建和培育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已迫在眉睫。

一、构建和培育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全过程各个步骤的协调配合。立法只是法律宏观运行的起点和基础准备阶段,而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才是法律得以遵守、法律秩序得以形成的根本后续保障。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当前的基本状况是初步确立了比较完善且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而知识产权实施的后续保障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其原因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是获得实施主体的价值认同,而这恰取决于法律实施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观念,可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处于启蒙阶段。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作用是单纯法制完善所不能取代的,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仰仗法律的强制力来牵动知识产权事业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持续发展,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因此必须构建和培育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可以说在许多问题上,文化也许是从本源上解决问题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方式。文化“内化”可以转化为每个社会个体的意识,引导并型塑他们的行为;文化“外化”可以演变为种种社会制度、习惯和秩序,影响和规制社会整体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文化“物化”和“对象化”可以昭显在人所创造的各种器物,社会组织机构之上,塑造我们的物质生活、改善社会组织安排。文化决定我们的价值观和态度、文化引导我们的制度和秩序、文化铸就我们的能力和习惯。

我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但作为现代文明成就的一些价值追求和精神品质却是我国文化的稀缺元素。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也即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必须伴随对文化的改造,补充制度运行所必备的思想基础,对私权精神、创新意识、理性主义等外来精神品质和我国传统文化中所具备的辨证思维、自强不息、和谐共赢等本土资源予以强化和重构,并以此作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主要追求。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首先,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说,法令、政策等正式制度的变迁,须与人们的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紧密配合。但凡任何正式制度如与非正式制度有强烈的排异反应,则该正式制度既不可能带来效益,也不可能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由此,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必须要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及我国当前民众的普遍价值观、法律意识形态和道德习俗保持基本一致,起码不能相抵触。

其次,政府应在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像知识产权制度构建那样具有清晰的产权激励机制和显著的功利性,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滞后性,收益主体为整体社会,故作为“理性人”的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兴趣是有限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的“市场失效”将是主导现象和基本规律。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一项社会基础性工程,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且又是公益性的,因此市场将难以发挥作用,只能主要依靠代表公益的政府来培育建设。

再次,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企业是市场的重要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践行者。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对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企业经营的商业模式决定了企业的生存方式、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要素。事实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商业模式中的重要内容。由此,知识产权文化也应该是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就是一致性的知识产权认识、协同性的知识产权思想和层次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观,是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各类思想和行动的总和,是企业从上而下的一种氛围。

在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时应特别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由于知识产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地位和价值是不同的,如高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高度依赖,而传统制造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相对弱化。与此相对应,知识产权文化在不同的企业中其价值和内涵也应有所区别,过度关注或漠视知识产权及其文化会有损于企业。二是,处理好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战略互为因果,又互相支撑。知识产权文化在对企业经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渗透中有力地支持着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这种支持是稳定且连续的;而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则又丰富且深化着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耗资甚巨、耗时甚久的体系,这往往更需企业高层的关注与支持,是典型的“一把手工程”。高层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往往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和渗透力。所以说,企业知识产权文化,首先是决策层文化,进而形成贯彻到全企业范围的知识产权文化。同时该自上而下一以贯之的知识产权文化也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无形载体。三是,必要而有价值的培训和教育体系是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不可或缺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不是简单的知识产权概念的灌输,而是一个分层次、分阶段的持续教育过程,这个过程必须紧密围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就一个企业而言,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基层员工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理解的层面和方向一定是有所区别的。故在此教育过程中,需要每个员工都能够理解知识产权战略,并把这种理解转化为自己工作的内容,内化成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是指使植体的法律理念、价值观、旨趣等与受体的现有法律文化精神内涵相融合,让植体成为受体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并同时保存植体原有制度效能的过程。本土化是解决法律移植“水土不服”、法律“嫁接”排异等难题的有效方法,其着重于外来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的衔接问题。同医学器官移植一样,知识产权制度移植中一定程度的“排异”不可避免,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是缓解、调整和消除“排异”现象的有效途径。一般认为,法律本土化的过程应该主要包括对植体和受体的改造步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的基本途径亦可由此展开思考。

其一,对植体进行优化改造。不过对植体进行优化改造往往伴随着潜在的风险。因为特定的法律制度是特定地域民族文化传统的产物,其在该地域是一个运行良好的制度有机体,机体各组成部分之间能够有效地相互配合、协调,从而能产生预期的制度设计效果和社会正效应。倘若没有对植体进行透彻的研究和了解就擅自增、删、改、换植体的某个组成部分,很可能无法实现植体在其“原产地”的社会效果,甚至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就如同把西式的钟表引入我国市场一样,可以针对我国民众的审美习惯和消费传统改变钟表的外观造型、颜色、表盘数字字体等以适应我国市场需求。但切不可凡事都要“中国特色”,非要把钟表的机械装置部件、运作机理也“中国化”,我想这样的“优化”改造后果是非常可怕的。轻则,钟表停止运转,钟表不为“表”;重则,发出错误的时间信号,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改造,同样如此。历史已经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向新型工业化道路迈进的必然制度选择,是一个经过实践锤炼而被公认为“制度文明典范”的成熟的创新激励体系。若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做过多的,甚至不适当的改造恰恰可能会损伤它的机制和功能,使制度原本具备的功效打折扣或发生变异,进而损害我国原本就很薄弱的知识产权社会信仰和道德支持。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过程中对制度的改造必须审慎进行,应着重关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和尊重,以促成其制度效能在“本土”的充分实现。再者,在WTO协议框架下,TRIPS规定了各成员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标准化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使得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造空间也越来越小。

其二,对受体进行改造。受移植环境的排斥和受植环境存在缺陷是影响法律移植成功的主要方面。就知识产权法律移植而言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面,存在移植法受本国法现行体系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的排斥;二是相关配套制度层面,存在移植法的运行缺乏与之衔接一致的公共政策、经济制度和其他具体的评价制度;三是意识层面,社会整体所共同认识的价值观、传统意识和行为习惯与移植法的理念和精神存在冲突;四是人力资源方面,移植国的创新主体还不能提供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本土良性运行的充足的知识产权资源和具备熟练运用制度的经验。上述缺陷曾在我国知识产权实际运行环境中突显并且直到现在还远没有被消除,这些缺陷的存在对我国知识产权移植制度的成长和发挥正常效用产生了严重阻碍作用,并且极大地延缓了知识产权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和“内化”进我国民众法律文化意识的进程,这也是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知识产权法治困境的重要原因之所在。故知识产权法律移植成败关键取决于我国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程度、为知识产权文化营造的社会氛围质量以及民众知识产权理念的启蒙程度和引导进程。可以说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的关键步骤。

其实,我们可以尝试在法律本土化传统思路之外“开辟新航线”探寻一条更为有利、更加主动的新途径:我国已经入世,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既然如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积极主动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在大国博弈中为自己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力争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易言之,在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之初就对它施加我国的影响,把我国的利益诉求和法律文化既有品质纳入日益标准化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之中,以求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本土化问题。当然,该途径的实现要受到更为复杂外部因素的制约。

参考文献:

[1]刘华.知识产权法律本土化中的文化功能.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J].中国法学,2007(06).

[3]邓宏光.重塑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