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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基础精选(九篇)

产权制度的基础

第1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知识产权制度本是一种确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权的制度,但通过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了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一)

“平衡”也可以理解成均衡。所谓均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1]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涨的关系。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的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或称之为垄断权。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或者激励主义层面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继承性的特点,从而使之也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换言之,社会公众对其也有合法的需求。知识产权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实现创造性表达的最大化。该法律通过创造者对其劳动果实的权利和未来的创造者自由表达的权利之间探寻一个适当的平衡,并试图实现这样的目标。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减少对于创造的激励;而创制垄断权的过度的保护会超过创造性表达的原材料。这样一来,立法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立法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激励创造者并在多大的程度上使公众获得利益;第二,在多大的程度上垄断权的授予会损害公众。这种垄断权的授予,在适当的条件下,赋予了公众一个利益,该利益超过了临时的垄断带来的弊端。例如,著作权法就提供了两种机制,通过这两种机制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可以获得保护,而不会损害公众接近信息。这些设计的第一个方面是,在具有著作权性的表达与不具有著作权性的思想与事实之间做了明显的区分。一方面,作品中的思想不具有著作权性,主张保护思想会因为阻碍了信息的传播而减缓社会效用。另一方面,思想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保护,著作权法为作者的权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第二个方面是确保公众需要利用信息和作者对于原创物的垄断之间的一个适当的平衡的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或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从国外几百年来知识产权立法的轨迹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在不断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围绕着立法设计和实施,在背后作为一个根本的指导原则在起作用的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原则。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一般的法律中同样存在这种原则,甚至它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2] 然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之特色较之其他的部门法可能要强得多。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所致的:(1)对于一种权利明确被法律赋予专有权,这在其他法律中不多见;并且,在知识产权法中,必须解决好这种专有权的范围、限度——法律上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时间性和地域性等,以及公众可以自由或有限地接近的领域和程度;(2)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立法设计必须围绕专有权的分配和公有领域的设定、专有权和公众权利的合理、公平配置展开;(3)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专有权在不断的膨胀,而社会公众对智力产品的合理需求同样在不断扩大,两者始终处于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之中,需要不断修改立法来加以完善;[3](4)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原则被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利益平衡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应当说,这一思路和理论构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这里先从信息的生产、控制与信息自由、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关系初步阐述这种平衡论的思想,然后再提炼这种思想的一些实质性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利益平衡确实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方法论。

(二)

对个人所有权建立以“自由”为基础的权利将会创造有形物中的财产基础。然而,对财产权的以自由为基础的讨论,则可能会得出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结论,因为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垄断权妨碍了其他人以某种方式占有智力财产的自由,知识产权制度限制了思想的自由流动和个人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它妨碍了个人自由,故应该被废除。这些权利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范围。与有形财产权仅仅排除其他人对于该物的控制相比,知识产权是排除了人类行为的全部领域。

从表面看,“自由”和知识产权似乎是不匹配的,因为有形客体中的财产对行为的限制只是及于特定的商品,而观念客体的财产限制涉及到没有空间和时间界限的全部范围的限制,涉及到除了被国家授予垄断权以外的人的所有合法占有的智力财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限制自由方面与其他财产权的限制不同。有形客体中的财产权根本就不限制自由——它们只是限制行为。以拥有一个苹果为例。甲拥有一个苹果的实质是,在他希望时他可以随意地处置它,而这要求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需要时却不能拥有它。但这不等于说,除非甲允许,否则其他任何人不能拥有一个苹果。但知识产权则不同,它不只是如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控制一样——排除他人对于该物质的控制,而是涉及到人类行为的很多领域,甚至涉及到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4] 知识产权则确实限制自由。如前所述,有人正是从知识产权限制个人自由的角度认为知识产权由被授予特权的那些人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在时间和地点上不受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而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这种被限制的自由从信息产权的角度讲,实际上是信息的接近和利用的自由,或者简称为信息自由。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是否为完全对立的关系呢?是否确实因为知识产权“是抑制自由的特权” 而应该否定这种制度呢?这里得借助于利益平衡论的观点解决这个疑团: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信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从权利的自由度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社会在权利界定与分配上实行的是“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分野。所谓专有区域,是指知识产品创造者独占的领域,在专有领域中,他人使用知识产品一般既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要向其付酬,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虽然不需要征得许可,但是要向权利人付酬。所谓自由区域,是指对知识产品的使用,既不需要征得许可,也不需要向权利人付酬。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就是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专有区域的设立,可以为智力创造者从事智力产品生产提供足够的激励,在经济学上讲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的设立则在不损害智力创造者的利益的前提下促进的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也是有效益的。这种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分配,实际上反映了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的使用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作为信息选择的工具,知识产权通过专有权的保护,对信息的有价值的交换带来了便利,并且达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获得福利。另一方面,信息的使用者以不损害信息的交换价值的方式利用信息,这会相应地刺激信息的交换。在信息的生产、交换、流动过程中,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信息的最佳分配关注的是怎样构建一种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制度,使其最大限度地分配相关的信息给那些最需要使用信息的人,而不是怎样地被公正地分配的问题。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考虑一下一个平衡问题——知识产权法有效地促进信息的选择和分配,而不会损害信息提供者扩散信息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对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的限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也确保了思想和信息总流量的增加、确保了思想和信息的公开、确保了信息的专有只是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时期内,从而促进了信息的有效选择和分配,协调了专有权利与公众对信息接近的权利的矛盾,最终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增加智力公有物容量的最佳的办法是通过分配信息的和更广泛的知识产权增加对产生新信息的激励。思想和信息的有效的公开,自然是思想与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进而促进信息的分配的必要条件。在促进思想和信息的公开方面,特别是通过产权激励促进信息的公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思想的使用和传播。除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特殊外,专利、商标制度对于权利的获得、保护都有公开的要求。特别是专利制度,技术公开是其非常重要的特点。专利法律赋予发明者以专利垄断权,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某种使用,以换取其发明向社会公开。这种直接激励公开的产权模式甚至被演绎为专利制度的一种重要理论——契约论。即国家以授予发明者专利权为代价,换取发明者将其发明向社会公开,国家和发明者之间就好像是在订立一个契约一样。当代的著作权制度虽然一般没有公开的要求,著作权人要实现其权利也必须公开其作品,否则著作权只是处在一个期待权利状态。由于人们学习知识离不开对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思想与信息向公众公开对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当智力创造者把他们的思想公开时,专利和著作权将会增强而不是限制思想的自由流动,虽然它们仍然限制了思想的广泛使用和自由的传播。

再有是,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的授予不是绝对的;相应地,其对信息和思想的接近的限制只是相对的。这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的权利限制。如那些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学者如果看一看权利限制的一面,他们就可能发现他们的主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意不相适应。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的如合理使用、权利穷竭、侵权例外、强制许可等限制形式确保了在相当多的场合接近信息不受限制,特别是为个人使用、非赢利性目的和教育目的来使用专利或者著作权作品。如果限制自由对于知识产权有消极的后果,那么可以包括更多的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三)

知识产权理论上的利益平衡论,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

1.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与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说,这些智力财产的实现取决于智力产品的创造成本、潜在使用的需要、市场结构,以及允许其所有人控制其使用的法律权利。其中后一点尤为重要,它既涉及到智力产品所有人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实现和对智力产品生产的激励,也涉及到对智力产品在市场中的流转的效用,用信息产权的语言来说即是信息扩散的效用和程度,也就是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

因此,在完整的平衡意义上,仅仅对于信息、智力创造物的创造激励还是不够的,信息的传播、智力创造物的使用同样重要。一种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可能使智力创造的激励达到最大化,但如果没有对传播的相应的激励机制,这种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社会效用就难以称得上是最佳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成本与利益共存表明它在观念上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创造的东西。但这种权利的背后支持的是对智力产品扩散和接近的需要。在建立知识产权的规则时,社会必须建立这样一种平衡:知识产权人控制其智力产品的需要以及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如个人对智力产品的必要利用、进行后续发明、智力创作的需要等。

换言之,这种制度应当在创造和传播知识产权方面创造一种适当的平衡。一种不让革新成果不被广泛使用的制度可能比较少强调创造但确保新思想和创造性作品广泛传播的制度得益要少些。例如,许多专利因为没有找到商业市场而从来没有被商业上的使用,此时商业化的刺激就与对创造的刺激同等重要。在这点上,该制度通过以下几方面为刺激创造与激励传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准许以市场为基础的促进创造的刺激;(2)尽量使创造活动的成本最小化;(3)为实现经济与社会目标,及时规定发明与创造的公开与合理的公正使用制度;(4)通过与其他规则或经济制度相互衔接,像反垄断政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贸易与政策等。

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不同的制度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不相同,它们却都试图在为开发新技术、信息产品和艺术创造中提供充分的激励,并且确保在智力产品的有效分配进入经济中达成平衡。从政策工具和市场运作机制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解决市场中开发和信息流转的失败,是一个极佳的手段,因为对智力创造的刺激是以市场为中心运作的。实际上,在当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它被建构为既保护作者和发明者的努力,同时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信息。

从我国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来看,对激励智力创造与激励智力创造物即智力产品的传播都被看重,可以认为比较好地实现了这种对创造与传播的平衡。以《专利法》为例。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即1984年《专利法》的起草过程中,对是否应当建立中国的专利制度曾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的主要意见是,专利法通过专有权的授予会产生对技术的封锁和垄断,影响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这种意见实际上把专利的专有与发明创造的传播对立起来。《专利法》实施的事实证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专利法》在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作用的同时,也通过一系列制度构建使发明创造被广泛地推广应用。这些制度构建表现为专利的公开制度、许可和转让制度、权利限制制度、有限的保护期制度等。

再以《著作权法》为例。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并举,以达到既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又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的目的。处理好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关系,始终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原因是,作品创作和作品的传播是一种源和流的关系。没有“源”当然谈上“流”,作品的传播自然是建立在作品的创作的基础之上。但是,作品的传播对于实现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具有关键意义。没有有效的传播机制,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将很难实现。如果再考虑到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要和利用,作品的传播的意义就更大。正是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在确立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同时,注重协调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注意均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5] 实践证明,这较好地实现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应当说,在促进智力创造与传播上,商业秘密法律有其特殊性。尽管商业秘密法律最初的目的并不是促进智力创造的公开和传播,因为它以保密作为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整个制度的层面上,商业秘密制度最终是促进了智力上的努力。所以,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否认激励创造与传播的平衡这一特点是不可取的

2.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物的需求、使用之间的平衡

从“利益”的角度看,在智力产品中,智力创造者和其他对该智力创造物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有合法的利益。创造者的合法利益的根基是基于其智力创造的事实行为,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的根基则在于智力产品的社会性、继承性、人类自身发展对知识共有物的合法的需求。只要有一个不断增长的思想的公有,它能够被每个人不受限制地使用,那么每个人至少与在荒野中第一个占有资源的人一样,有机会去占有思想。在那些通过私有化从公有中移除的那些思想与社会主要依靠的那些思想之间,有一个平衡。这有点类似于罗尔斯的关于不同时代之间对待公正的问题的观点。罗尔斯认为,不同时代之间一个固定比例的留存准许每一个时代有同样的收获并在未来做同样的投资。[6] 这可很好地印证知识产权。像在一个思想的银行投资一样,思想的公有增加了。在一个特定的智力创造物中,存在着智力创造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潜在使用者的利益需求。使用者的使用可能是作为“公有”的思想的一部分,也可能是作为“专有”的部分。专有的部分之所以也能够被作为使用的对象,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中已经限制了这部分专有的权利,以便利公众的接近。这种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则是创造者对智力产品的专有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的、正当的需求的平衡。实际上,试图阻止个人性地使用他人的发明或者创作物可能会严重地威胁到他的个人。作者创作和发明者进行发明的意义和尊严也要求他人来使用创作物或发明以促进智力产品的公开和流转。但问题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者的立场和出发点是不同的:知识产品的生产者追求垄断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会忽视社会对科技和文化知识的合法的最大化的需求;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则从知识产品的公共商品的特性出发,他们会追求怎样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大关注是否会损害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信息和非竞争性商品的角度看,为允许最大限度地接近信息,知识产权法在实现最佳社会效用目标中存在一个信息分配的问题。这样也提出了在激励信息的创造与信息的接近之间建立一个理想的平衡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是对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公众对智力创造的使用与需求的平衡。

3.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表现为通过被赋予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可以凭着对智力创造的独占而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无不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作出尽量周全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也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并且,近些年来,这种专有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以我国新修改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为例,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强化了对权利的保护。这种强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不过,在自我利益市场知识产权私人利益的可能的膨胀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担忧。例如,《知识产权哲学》一书的作者 Peter Drahos 在该书第六章《财产、机会与自我利益》中即认为在市场中自我利益行为者的行为在知识产权膨胀中的危险:“在抽象物中的财产权给那些所有人在市场中的战略性的机会。这些行为是给他们一个警钟。即要认真考虑适合他们的这些权利的行使和重新设计。结果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分开了。”他认为在自我利益的竞争性市场上,知识产权人会进行有限制的竞争,因为他会自然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只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一端——知识产权这种私权中还存在着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的过度膨胀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无从实现。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也试图在激励功能和知识产权法的分配之间,在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确立一个精妙的平衡。科尼斯(Cornish)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思想和信息的适用。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政治与法律的活动主张强化对思想保护类型。但没有国家对思想的创造授予长期的财产权。这种特权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含义是值得注意的。关键的是通过这种保护获得的平衡适合于国家经济的需要。对不同的标的法律给予的保护不同。不同的标的运行的规则也不同,这是因为它们需要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达成不同的平衡,即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个人利益则是确保对于其智力上的努力或者是资本投资或者劳动能够有一个公平的价值。[7] 行为人过多地占有信息自然会导致不平衡,相应地应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这样一来,就牵涉到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首先从关于财产的利益学说这样一个更大的范围加以理解。这里以西方最著名的庞德的社会利益说为例略加阐述。

庞德是上个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任务、美国法学家。在他的观念中,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者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心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8] 他提出,二十世纪不再争论法的本质、权利、制度的出发点等问题,而是转移到人们的利益、要求,并重视调和各种关系。此时人们更多地关注实在的利益分配。但是,这种实在的利益分配离不开法律的社会控制手段。他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根本上必须在合作本能和利己本能之间维持均衡。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我们有可能建立和保持这种均衡,而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9] 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以承认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为基点”。[10] 有学者认为,庞德的真正的学术上的贡献是找到了社会利益的平衡点。[11] 笔者深为赞同。确实,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与“公共领域”有相契合的地方。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涉及到资源共享的问题。在当代,人们注意到,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断地升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日高并存的两种趋势。在调和这两重利益方面,维护创造者的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的政策起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立法虽然立足于保护知识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但同时又注重构成这种产权的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重视个人的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时,也要充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才能实现繁荣和发展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目的。

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法尽管在总体上属于“私法”性质,但都有公共利益目标,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有所不同而已。如在著作权法中表现为,增进知识的学习、促进文化和科学的进步,以及方便接近信息和信息的流动。在专利法中表现为,信息的交流和接近技术与信息,最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没有对公共利益的保障,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将无从实现。因此,在知识产权中,主要的公共利益也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的对创造者和传播者的保护将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认为利益平衡论是解读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正如有学者所说,大多数法律制度采用功利主义的态度,认为知识产权追求发明和创造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是更平等主义的——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并且能够被任何人所获得,它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酬报,[12] 一种授权的手段。知识产权通常是被称为有天份的财产——它倾向于达成某种平衡。

(四)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从国外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也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的重心。正是基于此,笔者视利益平衡为知识产权制度之理论基础。

注释:

[1] 参看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页。

[2]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国外学者提出了利益衡量论的法律解释方法。

[3] 实现这种动态的平衡,这恐怕是当代各国知识产权法被频繁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

[4] 在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对“家庭录制”的限制就是一个例子。

[5] 一般性参看笔者文:《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知识产权》1996年第4期。

[6] J. Rawls, Theory of Justice,204-93 (1971)。

[7] W. R.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London: Sweet Maxwell, 1996,Third Edition, 4-6.

[8] 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91页。

[9] 引自罗·庞德:《法律的任务》,童世忠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0] 引自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邓正来校,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

第2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治理

一、问题提出

学术界对农村基础设施研究长期集中于供给,对产权关系未给以足够重视;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研究涉及了产权问题,例如,王奎泉(2005年)、杨林等人(2005)在研究中国农村公共供给时指出产权不清晰是影响农村基础设施有效管理与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农村公共品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又一表现形式。

二、中国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的历史沿革

1.改革前的产权关系

中国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指导方针下建立起来的,这时期农村基础设施主要采取“一平二调”等方法由人民公社通过政治动员、强行分摊任务等作法组织区划内的大队、生产小队大搞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后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管理。

农村改革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制度虽为在较大范围内动员资源,大规模兴建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种产权关系模糊。首先,“三级所有”的产权主体多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人民公社以及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就基础设施的兴建、维护管理、权益分享方面,这些产权主体各自充当什么角色一直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上,人民公社可以随时通过行政力量侵害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所有权,损害它们的经济权益。其次,生产小队作为最基本的产权主体(“队为基础”)应获得基础设施上的一切产权权利,但在“三级所有”制度下作为大队和人民公社的基层组织,其产权是残缺的[5]。第三,人民公社及各级政府应该承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任务,但由于工作面大,需处理的信息量多,管理成本高昂,效率低,它们往往是缺位的,难以承受其负。

2.改革后的产权关系

农村改革后,农村基础设施由原来较单一的集体供给向国家、集体、农民,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主体混合供给转变。但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层次受到了严重削弱,集体既没有能力、也不能以“一平二调”方式组织农民供给,农户更没有能力承担这种建设任务。加之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城市化偏好”更是削弱了农村基础设施发展能力,1978—1998年,国家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仅为994亿元,占同期国民经济各行业基本建设投资的1.5%,1999年和2000年这一比重也只提高到2.4%和2.7%[6],导致农民迫切需要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而同期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模糊加剧了供给短缺。

这时期,非私人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仍是模糊的。人民公社留下的基础设施只是按区划分配给各村集体使用,它们是属于各级政府还是村民委员会尚未明确。同期,农村基础设施其供给模式通常是“国家投资、集体出地、农民出力”,这种供给体制下形成的基础设施其所有权又是谁呢?国家、集体、农民都投入了要素,各自应怎样行使财产权利呢?一些人认为,这些基础设施是村集体资产,但农业部等四部门于2003年1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7] 。

21世纪后国家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01—2005年,国家安排农业和农村建设的投资达3 140亿元,约占同期投资总规模的39%,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和农村投入最多、比重最高的时期[8]。2006年,党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转向农村,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更直接以“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为题。同时,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模糊开始引起重视,国家发改委提出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指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建轻管’,为此除了要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以内,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8]。

三、当前产权制度改革及其存在的问题

1.现行产权制度与当前的改革

目前中国农村基础设施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权制度。这一制度仍然未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对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能配置仍采取模糊态度;名义上由国家与集体管理,但国家与集体管理缺位,主要受益者农民游离于管理体系之外,净收益较低或无收益又使社会力量不愿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管理,致使农村基础设施“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和“有人用,无人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资产折旧率高。

在此背景下,各界逐渐重视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建设。目前政府提出的主要改革政策有,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改革要按“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实施。对于一些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可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明确国家补助投资标准,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对一些受益人口相对分散,产权难以分割的工程在尽可能明晰工程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与工程管护责任相统一,也可以将部分所有权移交给受益农户,明确由农户负责工程的保养管护工作,并保证工程的完整性和使用方向;对于一些具有一定收益、适合经营的基础设施可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方式,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并由其负责工程的管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完善农村公路筹资建设和养护机制[9]。学界提出的产权改革政策建议主要有:“对已经存在的农村基础设施要进行清理,理顺关系,明晰产权,明确经营和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模式;对在建或即将建设的新项目,必须在建设之初就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和收益权’” [10],“塑造新的农民自主自愿投工投劳新机制,可试行改变投资和管理主体的做法,把过去县乡政府和部门作为建设主体,转变为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当前的产权改革集中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政府或集体通过拍卖、转让所有权与经营权等权能,将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由产权承接人进行管护。

2.当前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当前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改革的方针政策更多处于政策原则层面,缺乏法律规范,改革实践处于探索过程,还有许多缺陷。

第一,“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谁负责”的改革原则对于部分新建设施是适合的,如农户在承包地上自建水利设施,通过“民建、民有、民管”,资产产权关系明晰。但国家、集体、农民等混合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实质上是混合产权关系的资产,对其难以按此原则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首先,混合投资体制下形成的基础设施能说清是“谁拥有”吗?若要明确所有权,那也是按出资比例确定权益份额之下的、资产归全体投资者(国家、集体、农民)所有。由于国家是投资主体,可认为资产具有公有性质,但不能据此认为资产是国家的,从而忽略集体和农民的权益。

其次,农民是最大受益者,若按“谁受益,谁负责”,则由于农民集体意识淡漠,管护能力有限,靠单家独户难以管护,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领导者的村干部责任心不强,对管护资源配置往往依自身利益决定,而不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这些因素使“农民管不了,集体管不好”。

再次,这种改革原则需要依靠市场手段,但农村基础设施普遍性的公共性质决定了经营者难以通过收费达到市场微观经济目标,改革后产权承接人的管护难有可持续性。

第二,对于既有基础设施,首先需要明晰产权关系,否则诸如“拍卖、转让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拍卖、转让的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就是模糊的,而当前改革忽略了这一点,究其原因,可能一是既有产权关系复杂,理顺它们成本太高;二是认识有偏差,认为目前产权关系模糊的症结是政府供给和管护太多、效率低,需将所有权和经营权拍卖、转让出去,以权利置换义务,把政府原来担负的部分责任由其他主体承担。

再者,对如统一供水等设施,如果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在拍卖、转让所有权和(或)经营权后,经营者可供选择一是提高供给价格,二是放弃经营或缩小经营规模,这都将减少农民福利。对这种改革措施需比较外包供给和农民自主供给的净收益,以确定改革的可行性。

第三,村集体与农村基础设施存在很强的利益关联性。村干部和村民普遍认为农村基础设施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且村集体已在事实上取得其各项权能。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国家、村集体和农民混合供给形成的农村基础设施其产权主体未明确,阻碍了村集体名正言顺地行使财产权利,也使村集体缺乏充分激励行使各项财产权利。

四、小结

长期来中国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模糊,使农村基础设施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而目前国家、集体和农民混合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其产权关系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权关系,当前对其进行的产权改革,仅靠市场手段将难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有效治理。如何明晰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有效配置其各项权能,达到有效治理,有待各界更加重视、更多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鞠晴江.基础设施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13.

[2] 王奎泉.现阶段中国农村公共供给中的政府行为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5,(4):30.

[3] 杨林,韩彦平,孙志敏.公共财政框架下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J].宏观经济研究,2005,(10):56.

[4] 毛科军.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研究[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5):178.

[5] 李云才,刘卫平,陈许华.中国农村现代化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423.

[6] 田永源,刘晓霞.最新农民实用法律知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57.

[7]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央和中央部委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

与报告汇编[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401-420.

[8] 周润健.发改委: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将加快[Z].http://finace.ce./cjmedia/bjwb/200708/10/t20070810_12452104.shtml.

第3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4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5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首先,诚信,即诚实守信。在诚信问题上,包括个人层面、企业层面、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表率、社会诚信是目标。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当前企业诚信缺失现象突出,研究企业诚信问题,改进此种不良状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企业诚信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中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恳待人,并以信取人,对他人给予信任。企业诚信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成功的基础,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便是企业诚信缺失。企业诚信缺失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只有确立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社会道德准则,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在当今社会,失信的现象十分严重,以致于造成信用危机,影响经济发展,扰乱市场秩序。所以一个企业要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必须以诚信为本。企业诚信应该是企业核心价值的重要部分。

2 产权与企业诚信的关系

经济生活中一些不讲诚信的行为存在,表面上看来是道德缺失,从某种层度来讲也是制度缺失。经济主体只有考虑其长远利益,才有建立良好信誉的积极性。而要使经济主体注重长远利益而非眼前利益,就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问题归结为产权问题。因此进行产权改革,真正实现产权明晰,也是政府为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必须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关于产权明晰性的问题,德姆塞茨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的经典论文中表明,任何产权,如果其所有者是确定的且是唯一的,那么这个产权就是明晰的。然而现实中有些产权尽管是确定的,但却是支离破碎的。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一个突出问题是同一企业的所有权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行使。其结果是,每个机构都可以从某个方面向企业发号施令,但谁都不对企业经营的整体结果负责。建立统一的所有权代表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率的集体产权。所以我们不仅要通过明确产权来解决“公地悲剧”,更要通过产权的整合来解决“反公地悲剧”。

产权理论特别强调产权的界定。一方面,只有通过产权界定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为通过交易使之内在化创造制度可能;另一方面,只有产权界定的清晰度提高,才会使交易成本降低,使交易有效率。因而,在存在外部性的条件下,在政府、国家、市场诸种解决方式之间,应尽可能通过市场方式即产权的界定来解决。

我国的改革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如何保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界定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界区,这是我们所面临的特殊历史使命。说它特殊,是因为一方面,即使是在当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由于种种原因,其交易主体的产权界区也常常发生含混,从而影响市场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将公有制的经济在产权上界定清晰,在公有制中使不同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具有产权制度保证,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这在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所以界定明晰的产权对于巩固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既是必要的也是艰巨的。

3 完善产权制度,增强企业诚信

产权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保护投资免受邻居、偷盗者、竞争者和其他违反者的侵犯。因此必须有效实施财产权利,有时是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能够保护私有产权的强大政府也能变成盗窃者。那么就需运用法治限制政府的权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这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浙江温州地区就体现得很明显。温州的企业中多数为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大都天然比较清晰,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温州地方政府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方面给于了极大的帮助。他们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地方性法规,从多方面保护了民营企业。比如其在保护股份制合作企业的产权中,首先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和地位的政策规定,从政治上加以保护。在一场关于温州模式姓“资”姓“社”的争论中,股份制合作企业也是争论的内容之一。当时的温州市政府颁布了《温州市挂户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指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私营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乡镇办的集体企业,它也含有集体的因素。在当时的情况下,强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因素,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

市场经济是一种产权经济。产权的清楚界定、产权的有效转让和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建立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建立,实质上是一个产权制度的建立过程。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与产权制度有着内在联系。行政权与产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建立的根本前提。产权的界定、转让、保护及其相应的制度充分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从市场的运行机制来看,产权是否健全关系着市场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人类社会目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因为它有一套健全的产权制度能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

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对于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有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社会秩序,即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准则。市场经济秩序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即规定进入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权利、责任的一系列制度条件。其中最根本的在于企业产权制度。因为只有产权制度才能真正触及企业的一些根本利益;二是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交易秩序的核心是确立交易条件的规则,即价格决定及价格竞争规则。价格秩序是交易秩序的主要内容。三是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即市场经济的法律支持、保障;四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即对市场经济的诸方面体制秩序得到的肯定,其中重要的是确立以“守信”为核心的社会道德准则。

第6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制度;分层机制;市场转型

本文尝试在泽兰尼(Szelenyi)的制度主义社会不平等观基础上,发展出一个用以呈现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理论框架,姑且称之为“新制度主义的阶层分析框架”。这一制度主义的新认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的一组命题;(2)以上述动力基础为依据对当前中国城市社会所作的阶层划分。

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呈现这一理论建构的策略、主要内容和基本解释逻辑:(1)剖析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层观在解释当前中国分层机制时的局限,以寻求新的理论生长点;(2)如何将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与产权制度分析结合起来,并借助市场能力、租金概念,扩展制度主义的分层观;(3)揭示产权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经济类型里是如何决定人们的阶层地位的;(4)形成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以及分层结构的认识。

一、对泽兰尼制度主义分层论的扩展

在《制度主义不平等理论纲要》一文中,泽兰尼对自己1970年代以来就一贯坚持的社会不平等的新制度主义主张作了简明表述:

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制度主义的理论纲要,用以解释国家社会主义和后共产主义国家的社会不平等的近期历史。这一理论并不预设市场制度或再分配制度必然产生社会不平等。相反,其前提假定是,不平等是市场制度和再分配制度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结合方式的函数,是这些制度嵌入在其中的特定财产、社会关系,尤其是阶级关系的函数??要而言之,我们认为,不平等由制度来解释,而制度变迁又由阶级之间和阶级内部的争斗来解释。(Szelenyi&Kostello,1998:305)

泽兰尼的观点是在波兰尼(Polanyi,1944,1957:243-270)的制度论基础上形成的。波兰尼(Polanyi,1957:12-26)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过程总是嵌入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之中的,制度将经济过程中的诸要素安排成一个统一稳定的整体。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人类经济整合方式,即互惠、再分配和交换,它们构成了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下人们经济行动的制度基础。“互惠”指对偶群体之间的交换“再分配”;指各种经济要素汇聚到一个中心然后再由中心分散开去“交换”;指在市场体制下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每一种整合方式,都分别由相应的制度来支持。互惠经济以对偶群体(如家庭)的存在为前提,再分配经济以权力中央(如国家)的存在为前提,而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为前提。

泽兰尼将波兰尼的经济整合类型概念,尤其是将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应用于转型经济的阶层分析,认为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所谓居于统治地位的整合机制,指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的是规定着主要生产要素,即土地、劳动和资本的配置方式的整合机制;相对而言,居于补偿地位的机制指对这些要素之外的一些物品或服务进行配置的机制,它具有减小主要整合机制所产生的不平等的作用。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整合方式是阶级权力的基础。如果再分配居于统治地位,那么社会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就是再分配,无权的弱势者就会借助市场抵抗社会不平等;如果市场在资本和劳动配置中居于统治地位,无财产的弱势者则会依靠国家再分配增加自己的所得(Szelenyi&Kostello,1998)。

泽兰尼(Szelenyi&Kostello,1998)以“市场渗透”的程度,即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资本市场是否存在,区分了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三种社会经济类型:(1)存在着地方市场的再分配经济;(2)在再分配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以市场与再分配共存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3)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其明确目标是建立市场的资本主义,抛弃国家社会主义。

根据他们的划分,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东欧、1977-1980年代的中国,都属于存在着地方市场的再分配经济。1980-1989年的东欧以及1985年后的中国,私有经济得以合法化,商品市场日益发达,并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标志着社会主义转向了“混合经济”。1989年以后的东欧,以公有部门的全面私有化为标志,被泽兰尼看作是“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①「有关泽兰尼对这些经济类型及其分层特征的更详细的讨论,参见刘欣(2003)。

然而,当我们用泽兰尼的理论来解释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形时,却遇到了两个问题:(1)他的制度主义类型学不能对198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类型作出明确的判断。中国的市场交易已经远远不限于消费品市场;劳动力不以再分配方式分配,形成了比较发达的自由劳动力市场;虽然中国没有实行全面的私有化,但资本产权也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多元化,资本市场日益发达。就这些特征而言,当前的中国似乎更接近“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类型,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依然是一个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事实的。(2)他的理论也无法解释,在中国为什么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都是市场转型的受益者。当前中国的市场机制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计划或再分配的比重(吴敬琏,2003)。据泽兰尼的理论,在这种市场居于主导整合机制的经济里,市场应当是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再分配具有平等化的效应;企业家、技术官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会走向社会上层,而无技术官僚是市场转型的输家。然而,已有的研究和观察(陆学艺主编,2002;孙立平,2002;李强,2004:16-41;刘欣,2005)表明,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无论是无技术的权力精英还是有技术的权力精英,都依然在生活机遇方面处于优势地位。

泽兰尼的理论承自波兰尼,同样,其理论局限也源于波兰尼。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层观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的深层制度基础的分析。波兰尼在区分“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些理想类型时,着重从交换过程考虑问题(Swedberg,2003)。“实际上是不计成本的平等交换,”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是一种由国家政治权力支配的”非市场贸易“,而”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价格机制为基础的自由交易。不同的交易方式,导致了不同的分配结果,这是泽兰尼继承和进一步发挥的重点。

然而,这些经济整合形式得以存在的深层制度基础是什么,波兰尼没能进一步分析。泽兰尼在对转型经济类型化分析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这使他的理论无法解释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也无法回答再分配者分配的是什么。

泽兰尼理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将社会主义行政精英的权力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没有注意到随着制度安排的变化所衍生出的新的权力形态。这一问题的症结也是由波兰尼留下来的。波兰尼认为再分配经济以权力中央的存在为前提,而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为前提。泽兰尼承续了波兰尼的思路,着重分析的是国家社会主义的再分配权力他所理解的权力中央所享有的权力对阶层分化的影响,以及市场制度渗透到再分配经济的不同程度下再分配权力和市场特权对阶层分化的作用。但是,他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权力中央拥有权力的基础是什么,对这种权力在市场化进程不同阶段的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却没有作进一步的分析,致使他始终把权力中央授予的国家公共权力仅仅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无法解释为什么当前中国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都仍然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越地位。

笔者认为,在应用泽兰尼的制度主义的分层观分析当前中国的社会情形时,有必要澄清以下问题: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他们分配的是什么?国家公共权力①「在本文中,笔者使用了“国家权力”、“国家公共权力”、“国家政治权力”等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不仅管理公共事务,而且占有大量公有资产并行使产权。因此,这里使用“国家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力”来指包括了公共事务管理和公有经济产权在内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以“国家政治权力”指其公共事务管理权力。而当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或具有外在于私有产权特性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则使用“国家权力”。与再分配权力等同吗?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扩展其理论:(1)对再分配及市场的深层制度基础进行分析;(2)区分国家公共权力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进而考察其不同的表现形态对阶层分化的影响。

二、制度、产权与利益分配

社会阶层概念所反映的是生活机遇的差异(Weber,1978;Giddens,1973)。生活机遇指的是“在一既定社会里,个人分享由社会创造的经济的或文化的‘物资’的机会”(Giddens,1973:130-131)。社会阶层所描述的是人们在资源分配上所形成的阶梯式的不平等,在这些阶梯的不同水平上,处于高位的人有较多的机会分享社会财富,而处于低位的人则只有较少或没有机会分享这些财富。

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人们分享社会财富的机会呢?承袭泽兰尼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作为制度化的社会不平等的再生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这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无论是理想型的“市场经济”、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还是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混合经济”,其分层机制都是由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来解释的。

(一)制度

人们要获得社会财富,有两条主要的途经,一是生产,二是交换(Pejovich,1995)。而无论生产还是交换,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了使人们之间发生这些关系时具有可预见性,人们便在交往中达成了一系列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就是制度。制度②「与制度相关的两个概念是“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前者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准则,它同“制度”具有相同的含义;后者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North,1981;林毅夫,2000)。指的是“对人们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其主要功能在于增加人类行为的可预见性”(Pejovich,1995:30)。制度作为规则,在经济活动中,对使用资源权利的预期和分割收入流的预期,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Ruttan&Hayami,1984:204)。

(二)产权

产权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所规定的是人们之间就稀有资源而发生关系时的行为规则,是“每个人就一定的物而同他人互动时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在不遵守规范时所必须承担的成本”(Pejovich,1995:65);因而,产权也是对稀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排他性规定(Demsetz,1967)。然而,这些排他性权利的实施,又依赖于法律、道德和习俗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力量,因而,产权又离不开国家的界定和保护(North,1981,1990)。产权具有可分割的属性,可以看作一个可分割的权利束,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Demsetz,1967)。产权不同于所有权,虽然二者都指对稀有资源的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前者强调的是由法律或社会规范所界定的拥有这些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的规定;而后者强调的则是行使这些资源的有价属性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对使用权的规定。就产权的所有者主体而言,我们可以划分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等。

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放置到产权分析的框架里进行分析,当然也适合分析社会主义的情况(Barzel,1989)。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资产权利,无论其资产是资本、土地还是劳动力,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获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Barzel,1989:2)。产权制度规定着资产配置的方式,界定了产权享有者的责任和权益,因而也规定着他们的财富地位(Libecap,1998:257-279)。

(三)基本制度结构

在一既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各种各样的制度都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但是,各种制度的作用并非等量齐观,有些制度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居于整个制度结构的核心地位;有的则是派生的,居于次要地位。比如,宪法之于其他法律,就是更基础性的制度;而产权之于市场,也是一种更基础的制度。平乔维奇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两种理想类型的制度基础的区分,指出了三个方面的不同:

(1)产权的性质(公有或私有);(2)产权配置的方式(市场或行政);(3)国家权力与产权的关系(外在或内在)。他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由生产性资产的私有产权、契约自由以及立宪(有限)的政府构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则由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制、中央计划的资源配置以及一党政治垄断构成(Pejovich,1995)。

笔者进一步认为,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更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一旦确定,资源靠市场还是行政指令配置也就随之确定了。“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以及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混合经济”,各自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决定了人们的阶层地位。①「显然,笔者的这种制度分析的逻辑思路,是不同于泽兰尼理论的前提设定的。他把市场和再分配看作既定的经济整合形式,看作转型经济中机械并存的两种经济成分,而没有进一步分析二者的深层制度基础。市场、再分配不过是在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派生出的制度。分析其深层制度基础,分析这些制度安排对分层机制的作用,进而揭示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是笔者在解释逻辑及其理论建构上与泽兰尼的重要区别。

三、市场经济的分层机制

在理想型市场经济里,市场能力决定市场地位,进而决定阶层地位(Weber,1978;Giddens,1973)。这里笔者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扩展“市场能力”概念,以使这一韦伯—新韦伯主义的社会分层命题适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形。

韦伯的作为生活机遇的阶级概念,揭示了阶级地位与市场地位之间的关系。他断言,“阶级地位最终也就是市场地位”(Weber,1978:928)。韦伯的市场概念指人们之间为取得交换机会而进行的自由竞争,它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进行,且不受宗教禁忌等非理性因素的限制(Weber,1978:635-636)。市场地位指[来一交换物与货币交换的所有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被参与者意识到的,同时,这些可能性有助于他们在价格竞争中确立地位。市场能力指物品在市场上成为交换物的可能性程度(Weber,1978:82)。韦伯的基本解释逻辑是:占有不同财产、技术、劳动力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交换的竞争中具有不同的市场能力,因而也占有不同的市场地位,也就是阶级地位(Weber,1978;刘欣,1993)。

吉登斯发展了韦伯的市场能力概念,他把马克思的财产关系放到市场机会结构中来考察,认为市场能力是以人们所占有的财产、所拥有的教育、技术和劳动力为基础的,它“指的是个人可以带进讨价还价交涉中的任何形式的有关品性(attribute)”(Giddens,1973:103)。人们的市场能力差异,不但决定了雇主与雇工的分野,决定了人们的收入差异,还决定着人们的就业保障、晋升机会、福利等(Giddens,1973)。

笔者进一步认为,将市场能力概念奠定在产权概念的基础上,会使韦伯和吉登斯的基本观点获得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支持,也能更好地将这一概念用于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层机制。

市场是产权交易的规则(Coase,1988;Swedberg,2003),是各种产权为实现其价值而进行交换的制度。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想型市场里,私有产权完整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是自由市场的深层制度基础,也是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获得定价并得到优化配置的前提。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要实现产权的自由交易,就必须清晰地界定产权,也就是对稀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作出排他性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家作为外在的角色对产权及其交易进行保护,有限的政府外在于产权交易,使产权与政治权力分离且不受政治权力的任意侵犯(Pejovich,1995)。因此,新古典经济学所说的按要素分配,完全可以看作是按产权分配。这里,人力资本,如工人的劳动力和劳动技能,企业家的管理能力等,都属于私有产权的范畴,他们的产权同样得到国家的保护且不受政治权力的任意侵犯,在劳动力和企业家市场上有竞价和交易的自由。

基于产权的市场能力概念,可以定义为人们在市场交换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产权进行交易的能力。如果说所有权强调的是人与资产的法权关系,即人在拥有这些资产上的排他性权利,产权强调的是行使这些资产的有价属性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对使用权的规定;那么,基于产权的市场能力所强调的是人们把自己所能控制的产权付诸实际交易的能力,也就是韦伯所说的成为交换物的可能性(Weber,1978)。这样的市场能力概念是适于分析私有制下产权分割使用的情形的,也适于正是这样一种市场能力,在价格机制和以价格机制为基础的竞争中,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使得众多市场参与者因其能力大小不同而占据不同的市场地位;市场能力越强的参与者,在竞价交易中越易于获得交易机会,也就是使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成为交换物,因而也有着更多的获益机会。

四、中国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阶层地位的高低是同再分配权力相联系的(Szelenyi,1978)。

笔者在此把产权制度分析与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结合起来,并借助基于产权的租金概念,来扩展泽兰尼的这一基本观点,从而更清晰揭示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的制度基础,以形成更为系统的理论解释。

在具体分析中国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之前,有必要先交代一下租金概念。“租金”指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出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的那一部分(Buchanan,1980:3-5)。租金的产生,乃是由于缺乏供给弹性。而供给弹性不足,既可以由生产要素的自然性质所导致,也可以是由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所导致(Sorensen,2000)。

从微观过程来看,租金产生于产权的交易(Sorensen,2000;Barzel,1989)。人们为了使自己的资产获得最大化收益,总会在生产或服务中使用自己所控制的资产,并常常要借助自己所能够控制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要使用他人控制的资产,有两种基本的途径,即购买或租用。而他人所控制的资产的供给因其自然属性或垄断可能是有限的,这就使要租用或购买这些资产使用权的人必须付出高于这些资产的成本价的价格;而这些资产的供给者则从垄断供给中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租金是由阻止他人实现其所控制资源的最大收益中获得的利益,它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对资产供给的控制能力,是资产收益中超过其市场竞争价格的那一部分收益(Sorensen,2000)。

中国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同时它也是一个政权、产权高度集中的社会经济统一体。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具有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合而为一的特性。像吉拉斯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是在国家权威支配下形成的,它是在社会主义革命者取得政权后才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Djilas,1957)。如果说夺取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波兰尼和泽兰尼所说的权力中央是通过暴力手段实现的话,那么,新的国家政权的维护则需要一种符合统治要求的经济制度的支持。凭借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绝对权威力量,新政府和权力精英通过强制手段实现了公有化。在城镇,国家通过没收、公私合营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等方式,全面实现了国有化。在农村,国家通过合作化、化实现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三级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林毅夫等,2002;董辅,1999)。国有化和集体化可以看作是在国家政治权力的强制下作出的产权制度变革。

公有化的完成标志着通过暴力建立的政权已经转变成了一个国有经济资产的实际占有者。

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的结合,转变了国家对经济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从而形成了一个集政治权、所有权、意识形态控制权于一个新的权力精英阶层之手的社会经济统一体(Djilas,1957)。

在这样的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里,公有经济是通过行政性的委托—方式经营的(Pejovich,1995;张维迎,1995,1999)。公有制规定了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是,这种所有制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人民来实现的,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所有制(Kornai,1992)。国家作为一种规定着公共权力行使方式的制度,其自身并不能行使这些权力(North,1981,1990)。国家权力是通过一定的行动者—政府来实施的。政府作为科层组织是由各级官员组成的。国家作为一个庞大的资产所有者,必须以某种方式将这些资产委托给他人来管理。于是,各级政府和官员,通过任命厂长、经理,以行政方式委托他们来管理经营国有企业(张维迎,1995,1999;林毅夫等,1999;林毅夫,2000)。

在这种行政性的委托—关系中,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是以“非市场贸易”的形式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虽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形下,也存在委托—关系,但是,私有资产的所有者即资本家,是将资本以契约方式委托给人即企业家来经营的(张维迎,1995,1999)。企业家能力以自由市场契约的方式同生产资料实现结合。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资本家依其资本特权占有相应的剩余,企业家依其市场能力(企业家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情形下,所不同的是,企业家市场被行政任命制度所取代(周其仁,2002)。

为了防止企业经营者侵犯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又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剥夺了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张维迎,1995,1999),并以再分配的方式分配这些剩余,企业经营者只能通过高度集中的再分配渠道获得工资,其报酬也不是反映企业家能力的市场回报。

在这种行政性的资源配置模式下,工人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也是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实现的。虽然从法权上讲,每个人都享有对由国家或集体代表人民占有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相同的所有权;但是,公有制下的个人,尤其是生产和服务工人,实际上是被排斥在公有资产产权行使之外的。由于公有资产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全体成员,单独的个人既没有权力决定资产如何使用,也不能索取收益(张维迎,1995);而在几乎全部生产资料被国家占有的情形下,个人的人力资本便只能与这些被垄断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由于人力资本配置是通过行政调配实现的(Kornai,1992;Pejovich,1995),人力资本产权因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口粮供给(粮油关系)制度的限制而残缺,失去了自由交易的可能性(周其仁,2002)。因而,人力资本又是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的。

在国家垄断占有几乎全部生产资料,人力资本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实现同生产资料结合的情形下,国家便以行政方式压低人力资本价格以获取最大化剩余。如果我们将“利润”看作是在产权独立于行政权力、在市场议价机制中形成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的市场交易的结果,将“国家租金”看作是在国家以行政方式高度垄断生产资料的产权且人力资本产权残缺、以行政方式决定价格的情形下产生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在行政指令配置下的非市场贸易的结果;那么,在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情形下,国家便是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而体现着国家政治权力、产权一体化的公有资产的行政性委托—制度所授予权力精英的公共权力,则可以看作是“国家租金权力”。①「笔者最初在博士论文(刘欣,2004)中提出“国家租金权力”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凭借对公有资产产权的垄断性占有而以租金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特权。这些权力是由各级政府官员行使的。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的再分配,实际上是对国家租金的再分配。控制着这些租金权力的行政和管理精英,不但享有再分配权力,他们还是分配这些国家租金的再分配者。这些权力精英,是有自己利益动机的人。在再分配这些租金用于生活消费时,他们利用所控制的再分配特权,通过偏向自己的分配而享有优越地位。

五、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与分层机制变化

中国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可以看作由两个方面构成的渐进过程:(1)“分权让利”过程。“分权”包括“行政分权”和“经济分权”。行政性分权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国有资产控制权限和相应收益权限的重新界定和分配(Walder,1995;Walder&Oi,1999:1-25),包括向地方政府下放财税权、投资融资权、企业管理权(吴敬琏,2003)。

经济分权的实质,是产权控制权的重组,即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应的公有资产的控制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让利”的实质则是与产权重组相应的收益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2)市场化过程。中国的市场化是在社会主义既有权威结构下的“市场化”;是在体制外“增量改革”的诱发和推动下,体制内的“存量”经济成分由“计划轨道”经“双轨”阶段而逐渐过渡到“市场轨道”的过程(林毅夫等,2002;吴敬琏,2003;董辅,1999)。

在改革过程中,原来的公有经济的委托—模式虽发生了变化但依然延存,它演变成了一种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的委托—关系;同时,在政治体制基本延续的情形下发育起来的市场,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在当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1)依然占主导地位的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多级委托—制度,它是国家公共权力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获取生产剩余并在再分配这些剩余时继续以再分配权力展现自己的制度基础,同时它也是公共权力衍生成寻租能力①「“寻租能力”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里,权力精英凭借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或者阻碍他人从所控制资产中获得最大收益的能力。寻租能力越强,攫取租金的机会就越多。笔者在一些经验研究中曾尝试对这一概念进行过操作测量,研究结果表明寻租能力对生活机遇分配具有解释力(参见刘欣,2004,2005)。的一个制度条件;(2)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既是市场能力获得回报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公共权力得以衍生成寻租能力的一个制度前提。

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国家公共权力持续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同时,它还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而市场能力对生活机遇的分配产生着影响。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

(一)“分权让利”、委托—模式的演变与公共权力的持续和衍生

中国自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是以“分权让利”为基本逻辑的改革(林毅夫等,2002),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高度集政权、产权、再分配权于一身的情形。伴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的分解,生产经营者获得了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剩余支配权;而一旦这些生产要素被从行政配置方式中解放出来,它们便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契约的方式寻求市场交易,实现其市场价格和利益;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愈来愈大(林毅夫等,1999),并日益成为经济运行的中心(董辅,1999)。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和工人的劳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非市场贸易”的行政配置,并有可能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而得到应有的市场价格的回报。①「Walder(1995)、Xie&Hannum(1996)、Bian&Logan(1996)、Zhou(2000)、Zhao&Zhou(2002)、Wu&Xie(2003)等对人力资本对收入的贡献的研究结论,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然而,对公有企业的“分权让利”改革,是在国家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无论是早期的“扩大企业自”的改革,还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乃至1993年以来旨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并通过股份制改造进行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改革过程中都没有放弃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即没有放弃剩余控制权(林毅夫等1999;吴敬琏,2003)。

尽管“放权让利”的初衷在于给予企业经营自和相应的收益权,然而与经济分权并行的“行政性分权”,却使原本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产权和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在改革中转移到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不是完全落实到了企业(吴敬琏,2003)。因而,在政治体制延续、国家不放弃公有经济所有权的前提下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资产以委托—方式经营的基本模式。与改革前的行政性的委托—关系不同的是,改革后的委托—关系既具有行政的性质,如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公有资产产权的、各级政府对国家权力以及产权的等;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契约性,如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承包(租)合同等。

这种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关系,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之间的独特连接方式。

在这样的委托—模式下,中央政府通过保留对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力,来保持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党的组织部门等,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渠道对国有资产管理产生影响(吴敬琏,2003)。政府在改革中并没有真正放弃公有经济的占有权,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并没有实现分离,因而政府也没有放弃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公共权力依然可以继续以租金权力的形式索取剩余,并表现为以再分配权力分配这些国家租金。显然,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有经济成分的委托—模式,仍然是国家公共权力对阶层分化持续产生影响的制度基础。

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质的委托—关系,也是国家公共权力衍生成权力精英的寻租能力的一个制度基础。这样的委托—关系,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形下的委托—关系的。在私有制情形下,产权的所有者是人格化的,是自然人;而公有产权的所有者却难以人格化,充其量只能使公有产权的代表人格化。在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具体企业管理者这个多级委托—的等级体系里,除了最终委托人的全体人民和最终人的具体经营经理外,每一中间成员都既是委托人又是人对上级来说他是人,对下级来说他又是委托人(张维迎,1995)。在这样的委托—关系中,各级官员,包括由这些官员任命的国有资产代表和经营人员,虽然是实际的公有产权的控制者,却不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才是真正的所有者。

于是,在每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都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情形;而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形下,委托人并不会像私有产权的所有者那样积极监督人,因为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官员本身,并不能从监督中直接获得利益,他们缺乏对人的监督激励;同时,由于终极所有者缺位,谁来约束事实上的委托人即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成了一个问题(张维迎,1995,1999;林毅夫,2000)。

这样一来,尽管各级行政官员作为委托人享有选择和监督人的权力,但由于终极所有权并不归这些人所有,他们并不能从监督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中直接获得与其监督权对称的利益;于是,他们在选择人和对人监督时,便因缺乏激励和监督而不负责任和漫不经心。在选择人的过程中,他们会将国有资产委托给那些愿意送租金给自己或自己所在小集体的人;而在监督人的过程中,他们也因缺乏激励而与人合谋,就地分赃原本该进入国库或地方财政收入的租金。

虽然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也存在着委托人缺位的情形,但当时国家采取的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租金的耗散;而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放权让利”的改革之后所形成的新的制度安排下,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对辖区内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权、资源配置权和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尤其是在国家与地方“分灶吃饭”和实行地方政府“财政大包干”,甚至允许地方政府有“预算外收入”的财政制度下,原本由中央政府垄断占有和再分配的“国家租金”被“耗散”了。放权后的“委托—”关系赋予了地方政府强大的租金权力,无论在哪个委托—层级上,不同等级的地方政府都成了辖区内公有经济的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这些耗散到地方政府手中的国家租金权力,在缺乏民主监督的情形下,越是远离中央的控制和监督,便越是容易衍生成掌权者的寻租能力。

(二)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与权力衍生

作为理想型的市场,其核心是以自由交易为基础的价格机制,是一种以完整的私有产权为基础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权力干预的自由交易。然而,这样的市场却有赖于一系列先决的制度条件,正如韦伯在描绘资本主义的理想类型时所揭示的那样:(1)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并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任意的支配;(2)市场自由,即在市场上对贸易没有任何非理性的限制,各种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特权都被赶出了市场体系;(3)理性的技术得到了应用,尤其是在生产和商业活动中,以各种计算手段作为会计制度的基础;(4)可靠的形式法律为经济生活的可测算性提供了保证,使人们对经济行为有可能作出可靠的判断,进行合理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从而保证预期利润的实现;(5)自由的劳动,劳动力属于劳动者,并可以自由买卖。只有在劳动力成为可以自由讨价还价的商品的条件下,资本家才有可能预算成本,理性的资本核算才有可能实现;(6)普遍使用商业化的手段表明企业和财产的所有权(Weber,1978:234-235)。

韦伯的自由市场的理想型是同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概念相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韦伯看到了自由的财产、自由的劳动力、自由的贸易,又是以一系列理性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这包括理性的法律、理性的国家、理性的宗教等等。在这样的制度安排里,任何个人、企业乃至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市场机遇,但却不得以权力或其他非市场化的手段获取或占有他人的财产。

中国的市场化始终是在国家公共权力的支配下进行的。中国的渐进改革与苏联和东欧的激进变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始终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渐进式地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世界银行,1996)。这样的改革是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信念下进行的,它所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孙立平,2002)。因而,在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里,政府并不外在于市场,它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Walder,1995)。

当前中国的市场是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其制度基础远远偏离了韦伯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所设想的那些理想的制度前提。在这样的市场经济里,虽然市场能力在一定限度内对生活机遇的分配起着作用,但它充其量也只是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之一。

这样一种嵌入在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使国家公共权力在管理非国有经济中衍生成了寻租能力。首先,从体制外非国有经济的“增量”过程来看,个体、私营、集体以及“三资”经济的市场准入规则是由行政权力决定的。这就给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非国有企业的市场准入上留下了很大的寻租空间。其次,各级行政和执法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都可以根据国家的某些政策规定自行管理私营经济。在缺乏法制和民主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关人员的权力衍生成了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再次,民营经济在银行贷款、土地征用、税收和劳动力使用上,也在国家政策上受到不同于国有企业的不平等待遇,成为非国有企业市场进入的壁垒(董辅,1999;吴敬琏,2003)。对民营企业来说,向掌权者交纳一些租金则是打破这些壁垒的重要手段。

这样一种嵌入在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也为国家公共权力在国有企业市场化过程中衍生成了寻租能力提供了条件。首先,嵌入在行政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限制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不完整的企业产权导致了大量租金的存在(Barzel,1989)。这些租金是有关权力精英的源泉。第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受限,还导致企业缺乏产品定价自;因而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全以市场制度为基础,而是受到了行政权力的干预(董辅,1999)。

扭曲的价格为有关权力精英利用差价寻租创造了机会。在“双轨制”期间,利用价格双轨制寻租的现象十分普遍(林毅夫等,2002)。第三,嵌入在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限制了企业家市场的存在,不是市场而是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的定价。

第四,在官本位的权威结构限制下,资本、土地等要素难以按照市场机制自由流动,条块分割的主管部门、政府及其干部则从对这些要素流动的行政限制中获得丰厚的租金。第五,党政权力凭借对部分行业的垄断形成市场壁垒,为这些行业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

六、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与城市阶层分析框架

以上分析表明,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下,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是多元的,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①「对这组关于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的命题,笔者曾作过具体论述和操作化测量,参见刘欣国家公共权力作为再分配权力对生活机遇发生影响的制度基础并没有消失,依然是阶层分化的一个动力基础;享有再分配权的人更有可能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势地位。在“分权让利”的改革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公共权力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在当前中国社会里,这样的寻租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人们生活机遇差异的重要因素,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的一个新维度;拥有较多寻租权力的人,在生活机遇上越有可能处于优势地位。

随着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发育,市场能力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形下也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机遇,同样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的一个维度;市场能力越强的人,越有可能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势地位。(刘欣,2005)

以上述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为依据,笔者勾画了一个用以分析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框架。它不但反映了人们所分享的国家公共权力(再分配权力与寻租能力)的差异,也体现了人们的市场能力的区别。图1是对这一分析框架的简要概括(见图1)。

笔者以阶层享有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和市场能力的差异,排列成了一个由高到低的分层框架,并对阶层特征作简要描述。

1.有技术的权力精英,包括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拥有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干部。这类人同无技术的权力精英的不同之处,是他们除了党政领导职务外,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因而,他们除拥有再分配权力和寻租机会外,还拥有较高技术资本。

2.无技术的权力精英,包括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单位专司党务的党务工作者。这些人享有干部身份,担任一定的领导或管理职务,但都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这些人比非权力精英有更大的可能性拥有再分配权力和有着更多的寻租机会,但比有技术的权力精英的技术资本要少。

3.国有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享有对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权和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其权力一方面体现着企业家能力或企业家的市场能力,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寻租能力。他们凭借自己所控制的国有资产和就业机会等,有着比职员办事人员和工人更多的寻租机会。

4.私营企业主和经理,他们是私有经济产权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他们的资本特权体现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资本利润的市场能力;但他们并不享有国家公共权力,因而也没有再分配权力,也很少有寻租机会。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不享有再分配权力,也很少有凭借国家公共权力的寻租机会。他们有着更丰富的人力资本,表现为比低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更强的市场能力。

6.低级专业技术人员,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的是,他们的市场能力要弱一些。

7.职员办事人员,他们主要是公有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相比较,他们很少有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也很微弱;但比工人有可能通过接近权力精英而有更大的可能性接近再分配权力,也有可能获得有限的寻租机会。

8.自雇者,他们既没有再分配权力也没有寻租机会,所能凭借的是有限的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即市场能力而在市场竞争中生存。

9.技术工人,他们既不享有国家公共权力,也没有经济资本特权,所能凭借的是自己的人力资本即市场能力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但是他们比非技术工人有着更多的人力资本。

10.非技术工人,他们与技术工人一样,所能凭借的是人力资本,但比技术工人的人力资本要少一些。

七、总结与讨论

本文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并尝试对中国当前市场经济以及过去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作出新的逻辑解释。

笔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总是嵌入于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在中国计划经济里,国家垄断生产资料,并以行政性的委托—方式经营,人力资本产权残缺。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人力资本只能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经营剩余以国家租金的形式存在。

国家公共权力不但表现为索取剩余的租金权力,也表现为分配这些租金的再分配权力。再分配者在再分配过程中偏向自己和政治忠诚者而导致阶层分化。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制度,以及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这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公共权力持续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国家公共权力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对生活机遇的分配产生着影响。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

以这些动力基础为分类依据,笔者提出了一个用以呈现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整体轮廓的“新制度主义的阶层分析框架”。它由十个阶层构成,由高到低分别是:有技术的权力精英、无技术的权力精英、国有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经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低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办事人员、自雇者、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这一框架背后的分类原则,涉及了国家政治权力、基于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的市场能力。

在上述理论建构中,笔者的基本策略是把吉拉斯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制度分析结合起来,并采用了索伦森(Sorensen)基于产权交易的租金概念,以扩展泽兰尼的制度主义不平等理论。笔者分析指出了泽兰尼理论在解释当前中国社会分层现象时的缺陷,更强调并重视分析再分配制度和市场制度背后的深层制度基础,以求对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形更具适用性的新的理论建构。

在理论建构中,笔者还扩展了市场能力概念,把这一概念奠定在产权分析之上,不但使它获得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支持,而且还使之适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公有资产产权分解使用的情形。

不少学者都探讨了制度因素对中国分层结构的影响(比如,Nee,1989;Zhao&Zhou,2002;Walder,1992,1995;Bian&Logan,1996;李强,1993,1997;李路路、王奋宇,1992;张宛丽,1996;等等),他们或者从资源配置制度(计划或市场)的作用,或者从单位、户籍、劳动人事等这样一些由国家基本制度派生的制度,来考虑经济或政治权力的作用。

所不同的是,笔者的制度分析,深究了这些派生制度的深层制度基础,并将其奠基于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政治权力关系的基础之上。在笔者看来,计划经济的单位制不过是这种基本制度安排的逻辑结果,而户籍和劳动人事制度则可以看作是国家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约束。

用一些基本制度安排将庞杂的次级制度合乎逻辑地串联起来,不但简约了阶层分化基础分析的维度,使得理论解释的线索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国家阶层分化的实质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对再分配者何以能够再分配、他们分配的是什么、他们为什么总能停留在社会上层这样一些问题,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认识。但在本文中,限于篇幅,笔者对基础制度安排与各种派生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展开讨论。而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梳理基础制度安排与次级制度之间的联系,进而弄清它们影响阶层分化的机制,却是十分重要的。

学术界关于中国市场转型与分层机制变化的研究文献十分丰富,但学者们对建立适用于中国社会分层结构整体的理论框架的尝试却不多见。虽然不少国外学者的研究都涉及了当前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问题,但他们大都是从阶层构型(formation)的角度来看问题的。他们对阶层结构的划分,有的以新阶级理论为背景,着重区分的是权力精英、知识精英与非精英;有的则从制度分析的背景出发,考虑经济资产的作用,在精英模型的基础上增加民营企业家类型。这些着重考虑阶层分化机制的研究思路,难以形成一个关于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整体轮廓。国内学术界虽有一些学者尝试勾画这样一个整体轮廓(李路路、王奋宇,1992;王汉生、张新祥,1993;李培林,1995);但是,一个将阶层分析奠定在若干动力基础之上的阶层分析的理论框架,却是在最近几年才出现的(陆学艺主编,2002)。之前的研究,有的是将韦伯—新韦伯主义者关于西方社会的分层指标套用于中国社会,有的采用中国政策性划分中的分类方法(干部、工人、知识分子、农民),有的则是对收入、职业的统计性归类。

本文所建构的关于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分析的框架,不是所谓新阶级理论的翻版,也不是对西方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框架的运用,更不是对韦伯—新韦伯理论的套用。它结合了产权制度分析和权威结构分析,并吸取了基于产权的租金概念和发展性地运用了韦伯—新韦伯理论的市场能力概念,是对制度主义分层观的发展。与已有的阶层分析框架相比较,它不但区分了社会主义情形下的有权者与无权者,也区分了基于不同资产产权(公有或私有)的市场能力的高低,同时它还将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包括教育和技术)整合进一个更有解释力的市场能力概念之中。因此,这一框架适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形,也能更好地解释有技术的权力精英与无技术的权力精英之间生活机遇的差异,从而揭示国家权力在市场转型中对阶层分化的作用的变化。

虽然这一框架的解释力仍有待由经验研究来检验,但就笔者(刘欣,2004,2005)已做的经验研究的结果来看,它还是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的。比如,对住房面积不平等的方差的解释力,比以往许多学者所使用的分层框架所解释的都要大(刘欣,2004)。然而,进一步以经验研究来检验这一分析框架的解释力,比较它与其他分层框架在解释收入、消费、阶层意识乃至社会态度上的优劣,对修正、完善这一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构建这一理论框架时,把“寻租能力”看作一些制度安排的结果,看做阶层分化的一个内在机制,而不是像一些学者那样把“寻租”现象看作“非制度因素”的结果(张宛丽,1996)。这种作法阐明了制度安排对利益分配产生影响的一种机制,是对新制度主义分层论的新贡献。但如何从理论和经验研究上更缜密地论证“寻租能力”在中国现实社会里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而不是非制度化的随机现象,仍有大量的研究工作要做。此外,像笔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刘欣,2005),尽管在一些经验研究中对“寻租能力”进行了测量并具有一定的效度,但所使用的指标还比较单一。如何设计出更有效的指标来测量寻租能力,确实是一个十分有挑战性的问题;而如何测量在当前中国社会里广泛存在于集体组织层面上的寻租能力,并衡量它对分层结构的影响,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边燕杰,1999,《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涂肇庆、林益民主编,《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董辅,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下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里贝凯普(Libecap,GrayD.),1998,《产权合同中的分配问题》,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孙经纬译,《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李路路,1999,《论社会分层》,《社会学研究》第3期。

李路路、王奋宇,1992,《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李培林,1995,《中国新时期阶级阶层报告》,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李强,1993,《当代社会分层与流动》,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7,《政治分层与经济分层》,《社会学研究》第4期。

——,2002,《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4,《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新变化》,李培林等著,《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林毅夫,2000,《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林毅夫、蔡、李周,1999,《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2002,《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

刘欣,1993,《阶级地位与市场机遇:韦伯的阶级理论》,《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

——,2003,《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理论争辩的焦点和有待探讨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2004,《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与生活机遇:对中国转型期分层机制的权力衍生论解释》(博士论文),香港中文大学。

——,2005,《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陆学艺主编,2002,《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马克斯·维贝尔,1981,《世界经济通史》,姚曾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世界银行,1996,《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1999,《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经济体制的理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孙立平,2002,《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王汉生、张新祥,1993,《解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层次分化》,《社会学研究》第6期。

吴敬琏,2003,《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张宛丽,1996,《非制度因素与地位获得——兼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社会学研究》第1期。

——,2000,《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研究二十年》,《社会学研究》第1期。

——,2004,《现阶段中国社会分层及其研究综述》,《中国社会学年鉴(1999-200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张维迎,1995,《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经济研究》第4期。

——,1999,《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周其仁,2002,《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Barzel,Yoram1989,EconomicAnalysisofPropertyRight.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Bian,Yanjie&JohnLogan1996,"MarketTransitionandthePersistenceofPower."AmericanSociologyReview61.

Bian,Yanjie2002,"ChineseSocialStratificationandSocialMobility."AnnualReviewofSociology28.

Buchanan,JamesM.1980,"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TowardaTheoryoftheRent2SeekingSociety,(eds.)byJamesM.Buchanan,RobertD.Tollison&GordonTullock.Texas:TexasA&MUniversityPress.

Coase,Ronald1988,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Demsetz,Harold1967,"TowardaTheoryofPropertyRights."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57.

Djilas,Milovan1957,TheNewClass.NewYork:FredrickA.Praeger.

Eyal,Gil,IvanSzelenyi&EleanorTownsley1998,MakingCapitalismWithoutCapitalists:ClassFormationandEliteStrugglesinPost2CommunistCentralEurope.London:Verso.

Giddens,Anthony1973,TheClassStructureoftheAdvancedSociety.London:Hutchinson&Co(Publishers)Ltd.

Konrad,George&IvanSzelenyi1979,IntellectualsontheRoadtoClassPower.NewYork:HarcourtBraceJovanovich.

Kornai,Janos1992,SocialistSystem:ThePoliticalEconomyofCommunism.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Nee,Victor1989,"ATheoryofMarketTransition:FromRedistributiontoMarketsinStateSocialism."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54.

——2002,"Post2SocialistInequalities:TheCausesofContinuityandDiscontinuity."ResearchonStratificationandMobility19.

Nee,Victor&RebeccaMatthews1996,"MarketTransitionandSocietalTransformationinReformingStateSocialism."AnnualReviewofSociology22.

North,DouglasC.1981,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NewYork:Norton.

——1990,Institions,InstitutionalChangeandEconomic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Parish,WilliamL.&EthanMichelson1996,"PoliticsandMarkets:DualTransformation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1.

Pejovich,Svetozar1995,TheEconomicAnalysisofInstitutionsandSystems.Boston:KluwerAcademicPublishers.

Polanyi,Karl1944,TheGreatTransformation.Boston:Beacon.

——1957,"TheEconomyasInstitutedProcess.""MarketlessTradinginHammurabi''''sTime."inTradeandMarketinEarlyEmpires,(eds.)byK.Polanyi,C.Arensberg&H.Pearson.NewYork:TheFreePress.

Ruttan,VernonW.&YujiroHayami1984,"TowardaTheoryofInducedInstitutionalInnovation."JournalofDevelopmentStudies20.

Sorensen,AageB.2000,"TowardaSounderBasisforClassAnalysi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5.

Swedberg,Richard2003,PrinciplesofEconomicSociology.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Szelenyi,Ivan1978,"SocialInequalitiesinStateSocialistRedistributiveEconomies."InternationalJournalofComparativeSociology1-2.

——1983,UrbanInequalitiesUnderStatesSocialism.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

——1988,SocialistEntrepreneurs.Madison:UniversityofWisconsinPress.

Szelenyi,Ivan&BillMartin1988,"TheThreeWavesofNewClassTheories."TheoryandSociety17.

Szelenyi,Ivan&EricKostello1998,"OutlineofanInstitutionalistTheoryofInequality:TheCaseofSocialistandPost2communistEasternEurope."inTheNewInstitutionalisminSociology,(eds.)byMaryC.Brinton&Cictor.Nee.NewYork:RussellSageFoundation.

——1996,"TheMarketTransitionDebate:TowardaSynthesi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1.Szelenyi,Ivan&SzonjaSzelenyi1995,"CirculationorReproductionofElitesDuringthePost2CommunistTransformationofEastEurope."TheoryandSociety24.

Szelenyi,Ivan&RobertManchin1987,"SocialPolicyUnderStateSocialism."inStagnationandRenewalinSocialPolicy,(eds.)byG.Esping2Anderson,L.Rainwater&M.Rein.NewYork:M.E.Sharpe.

Walder,AndrewG.1986,CommunistNeo2Traditionalism:WorkandAuthorityinChineseIndustry.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1992,"PropertyRightsandStratificationinSocialistRedistributiveEconomies."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57.

——1995,"LocalGovernmentsasIndustrialFirms:AnOrganizationalAnalysisofChina''''sTransformationEconomy."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1.

——1996,"MarketsandInequalityinTransitionalEconomies:TowardTestableTheorie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1.

——2002,"MarketsandIncomeInequalityinRuralChina:PoliticalAdvantageinanExpandingEconomy."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67.

Walder,AndrewG.&JeanC.Oi1999,"PropertyRightsintheChineseEconomy:ContoursoftheProcessofChange."inPropertyRightsandEconomicReforminChina.StanfordCA:StanfordUniversityPress.

Weber,Max1978,EconomyandSociety.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Wu,Xiaogang&YuXie2003,"DoestheMarketPayoff?EarningsReturnstoEducationinUrbanChina."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68.

Xie,Yu&EmilyHannum1996,"RegionalvariationinEarningsInequalityinReform2EraUrbanChina."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2.

第7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经济 再认识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条方针确定下来以后,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亮点,得到了迅速发展。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讲:“从长远来看国进民退绝非一种态势,中国经济应该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并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民营经济不断壮大,国有资产不断增值,除了极少数行业是国家独资和控股以外,混合所有制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再一次重申“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本文从“论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澄清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些模糊认识”等拙作的基础上,结合十七大的新提法,谈一点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再认识。

首先是关于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再认识。客观估价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充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从这几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虽然学术界对此看法不太一致,但本文认为以下几点应该没有争议: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结果。这一结论已经被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所证明。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优点体现在:第一,能够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第二,有利于国有资本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真正的市场主体。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要继续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为此,必须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势在必行。二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新就业岗位的主渠道,满足全国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生力军,为我国经济支撑着半壁江山,必须继续鼓励、支持、引导它们健康发展。所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成为我国政府的长期主张。三是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筑更坚实、更稳定的微观基础的必然选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最迫切的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基础。实践证明,发展以股份制经济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入到新时期的客观需要,是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多元化、资本社会化大趋势的重要选择,面对新的形势,实现改革新突破的首要任务是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一方面,鼓励和促进包括外资、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取得更大发展,提高非国有经济的规模和实力,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努力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各类所有制经济的比重,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筑更坚实、更稳定的微观基础。

其次是关于对“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十七大报告的亮点之一。这一新的提法意味着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到了规范化发展的时期。为了贯彻十七大的这一新的精神,把握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及其建立的必要性至关重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其基本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具体而言,产权归属清晰,即各类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必须准确界定并为相关的法律程序所认定,这是一切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行为产生的前提,也是经营者自觉约束行为和经营责任得以有效维护的基础。权责明确,即产权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这是优良经营行为得以产生和不良经营行为得以约束并能对后者进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条件。 保护严格。即产权归属一经准确界定并依法明确认定,就具有了排他性,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主体不可随意侵犯。流转顺畅。即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类产权可以依法以各种方式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是拓展产权的财产类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可以说,没有产权的高流动,就不会有企业的高利润和市场经济的高效益。

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要性之一: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产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经济范畴,现代产权制度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从根本上说,其全部经济活动都是以产权为基础并围绕产权来展开的。比如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本质上是对产权的追求。通过追求产权并获取相应的利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性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所在。正是这种对产权的不懈的追求,才使得市场经济成为充满活力的经济。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要性之二: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所决定。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毫不夸张地讲,经济社会的活力来自产权制度的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产权问题。比如我国经济生活中一贯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经济发展偏重数量扩张,单纯追求增长速度而忽视质量、效益的提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产权制度不合理是一个关键因素。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界定清晰,相关权责明确,财产保护严格,就能使发展经济的动力源由外在的压力转变成各市场主体的内在冲动。这样,不仅能保持经济发展的高速度,而且能实现高效益,达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第8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一、“四大基础工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扎实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年初,我市开展了以“还权赋能”、“农民自主”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一是确权颁证基本完成。截止2009年底,全市共有257个乡镇(涉农街办)、2661个村(涉农社区)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户19004万户,扎实开展了覆盖全域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向农户和村组集体颁发了“五证两卡”,其中:向村组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337万本;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5828万本,林权证5421万本,集体土地使用证14994万本,房屋所有权证14567万本;向农户颁发耕保基金卡和农民养老保险卡。二是新型耕地保护机制初步形成。截止2009年底,发放耕地保护基金117亿元,涉及农户1118万户。三是农村产权流转有序推进。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市)县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所,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搭建农村产权流转的有形市场。截止2009年底,确权颁证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共计663万余宗,金额3362亿元。

(二)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年11月以来,我市以村(社区)为重点,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为关键,着力构建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的分类供给机制、经费保障机制、设施统筹建设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五大机制,目前,今年的村级专项资金71亿元已经全部划拨到位。全市首批启动了111个村(社区)的村级融资建设项目,其中63个村(社区)已进入项目实施阶段,融资9100万元用于村级道路、水利设施等建设,形成了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财政投入机制。群众广泛参与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项目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过程,农民自主、自愿、自治得到充分体现。干部作风和工作观念明显改观,实现了干群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自主决策的风气正在逐步形成。经第三方调查了解,全市村(居)民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的知晓度、参与度总体达到90%以上。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各项民利,我市着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健全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按照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党务、政务和村(居)务公开制度。二是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创建了村民议事会、监事会,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的同时,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管理主体地位,形成了农村政经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村级组织架构。三是积极推行社会评价。完善民主评议体系,形成了区(市)县、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村(社区)干部、普通党员“四级社会评价网络”和“下评上、民评官、基层评机关”的社会评价机制。

(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09年7月,我市召开土地综合整治现场会议,提出了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这个政策,争取用5—6年的时间对全市农村300万亩耕地和30万亩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每年整理耕地60万亩,新增耕地面积4—5万亩;每年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5—6万亩,腾出农村建设用地3—4万亩,每年改造6—8万户农民的居住条件,用5—6年的时间使大约40万户农民搬入新居。现场会后,按照土地综合整治的新标准和要求,全市已启动金堂三溪镇、蒲江县大兴镇等4个乡镇的综合整治项目;已确定2010年首批启动整乡推进的24个乡镇,省国土资源厅已批准项目52个。

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中,有的农民参事、议事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有待培养。

二是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个别区(市)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确权颁证后,农村产权流转的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推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缺乏社会资金的投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农村资产还不能真正向资本转变。

三是部分地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由于涉及人地矛盾、违法违规占地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个别区(市)县存在畏难情绪,害怕暴露的问题难于处理;害怕激化农村长期以来积累的利益矛盾,没有勇气把多年以来历史遗留的各种疑难问题解决好。

四是基层干部的观念和工作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有的基层干部还存在“代民作主”的惯性,怕把事情给农民讲清楚,怕把事情交给农民自己办,工作方式简单。三、几点建议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是市委确立的历史定位和长远发展目标,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丰富和完善。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是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一项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完善推进运行机制,深化农村“四大基础工程”,促进城乡和谐相融、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现代田园和现代城市的有机统一。

(一)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农村“四大基础工程”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要真正取得实效,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一是要加大“四大基础工程”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坝坝会、院落会等会议和开展知识竞赛、创编文艺节目、网络宣传等丰富的活动,真正把“四大基础工程”的目的、意义和有关的政策讲清、讲透,把推进“四大基础工程”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是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由于各地的条件和基础不一样,群众认识水平和具体面临的问题有差别。因此,在推进“四大基础工程”具体工作中应当始终尊重群众的意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群众的意愿作为推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三是要切实保护好农民群众的权益。“四大基础工程”是促进农村发展、给农民群众带来实惠的惠民工程。要始终把群众得实惠、农村促发展作为推进“四大基础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让绝大多数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和好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共创共享的新机制。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农民要致富、农村要发展,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构建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一是要深化确权颁证工作。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在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清理和违法违规用地处理基础上,对农村自留地、未到户土地使用权等开展全面确权到户工作。同时,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明确集体房屋等其它集体资产权属,努力做到将集体房屋等设施的使用权属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含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全部股份量化到户,使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彻底明晰,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产权和资本为纽带、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农户自愿参加为基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二是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对原村级所有的集体企业或者经营实体实施改造。积极引导城市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进入农业领域,培育和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能力的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采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形式,以产权为纽带、以农户自愿联合为基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鼓励农民通过“小拆院并院”集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结合优势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的粗加工和精深加工项目、开发特色旅游和旅游产品,发展产权明晰的二、三产业实体。三是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完善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功能,及时修订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加快农村产权要素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民产权权益保障机制,确保权益不受侵害、有法可依;深化农民的产权意识,积极培育农民群众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纠纷调处机构职责,保障产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侵权时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调处和维护。

四是以促进社会资金投入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理念和“四性”规划原则,在制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集中居住区规划、农村生态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域范围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大力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就地就近集中使用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充分的弹性空间,鼓励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联合,自主实施或引入投资者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集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大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的途径和办法,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充分依靠群众推动基层矛盾问题的解决。坚持“只组织不干预、只引导不拍板、只协调不做主”的工作原则,把主动权和决策权交给群众,让群众全程参与,自己处理自己的事,自主解决各类矛盾问题。通过完善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构建“村两委+议事会”的村级治理模式,民主选举设立村(社区)议事会、民主监事会和调解小组,促进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

(四)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是一个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不能将这四方面工作孤立起来,还必须与其他各项改革相互配合、相互推动,才可能取得实效。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广灾后重建中农村土地、房屋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的经验和办法,建立农业发展和农村产权流转担保体系,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建立现代农业保险体系,加大金融服务“三农”的力度。

二是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农村发展环境建设、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投入,要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交通、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保障以及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健全统筹城乡的户籍、就业、社保体系。结合推进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的户籍、就业、社保服务体系。(五)推动基层干部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要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四大基础工程”的要求,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促进观念的转变和做好农村工作的本领。

一是要加强基层干部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现场培训的形式,加强对村两委成员、驻村干部、组干部等与群众长期“打交道”的基层干部的培训,把握好推进“四大基础工程”的政策、内容、要求,增强带领群众推进“四大基础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9篇:产权制度的基础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057-02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理论上更加严密,是逻辑性和历史性的统一,是科学的理论,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一)马克思有产权理论

一些学者因为没有在马克思的部分著作译本中找到诸如,“产权”、“产权制度”之类的字眼,就认为马克思没有专门的产权理论。他们认为现代产权理论[1][2]根源于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即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他们甚至认为科斯的产权理论是唯一科学的产权理论,岂不知马克思早在科斯之前100多年,就创立了科学、系统的产权理论。

马克思系统地研究了与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研究了与财产关系相关的法的权利。马克思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来分析产权,他先后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律专业,有很深的法学造诣。马克思大学毕业后,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使他懂得,法的问题是与经济关系密切相关的,后来马克思开始系统、深入地研究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不仅掌握了科学的经济理论,而且系统地学习了法学和法律知识,这为其建立真正科学的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分析

马克思的《资本论》详尽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以及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律表现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他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研究产权的内涵,认为产权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关系。

马克思深刻揭示了产权与所有制、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必然联系,指出产权所蕴含的经济关系:产权关系决定着在生产领域中所有者支配、使用生产资料,以及在流通领域中所有者交换、分配和消费生产成果的利益关系。“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产权关系首先是一种经济关系,产权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对于个人来说,这种关系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由共同体相约而成,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

财产权利由一系列的权利构成,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具有决定意义,其他权利是由所有权决定或派生的。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分析方法

(一)利用整体主义来分析产权

西方经济学推崇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认为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必然会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无差别的个人)范式的基础之上。

社会虽然是由很多单个人组成的,但却不是个人的简单的加总,是一个特殊结构的整体。作为整体的社会决定着个体的生存、发展空间,作为个体的人处在社会有机联系当中。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从整体上来考察问题,他依据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全面地研究了财产、财产权的起源及其历史变迁,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及其发展水平决定的。产权制度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不能决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在此基础上,随着历史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的不断运动,造成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这最终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

(二)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

古罗马法典中,把财产权利界定为个人对物的排他性的占有权。虽然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理解由人对物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转变为人与人的交易关系,被看成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但依然是脱离历史的个体之间的权利交换关系。认为法律形式具有决定的意义,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产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一个法权概念,受法律形式决定。这颠倒了经济和法律的关系。

马克思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科学的产权理论。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在研究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基础上,揭示出法的关系的根源。他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本身来决定的。”马克思从系统的研究中,认识到了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根本区别,所有制关系是根本的,决定着法律关系,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只是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

马克思深入揭示了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和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之间的本质区别,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去研究产权,他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揭示出,经济学上的产权是对客观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根本性的财产关系,法权关系是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是实现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其内容由经济关系确定,并服务于经济关系。

(三)产权关系是一种生产关系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和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的,产权关系被认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

经过对产权的分析和研究,马克思得出产权关系首先是一种生产关系的结论。这是因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保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基础,而这种结合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物质形式,二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后者即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决定着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产权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内部运动的结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分工和协作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复杂,由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关系,而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产权形成发展具有历史性

资产阶级经济学从孤立的个人出发考察问题,把财产制度当做某种先验的超历史的自然权利。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学者研究经济理论,都将其放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前提下,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最完美的,是永恒的。因此,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不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不是从客观历史条件中产生的,而是自然的人类本性创造出来的,是历史的起点。

马克思第一次把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研究建立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深入地考察了财产和财产权利的起源和历史变迁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很早就发现,“财产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认为财产权利是历史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社会是一个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的自然历史过程,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包括财产权利都具有社会历史性,是一定历史阶段殊社会结构的产物,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内部运动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特殊运动规律。

三、马克思产权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策意义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理论严谨,是经得住逻辑和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符合客观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按照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出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建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能否成为真正的企业,能否建成现代企业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法律形式上属于国家、经济形式上属于全体劳动者。因此,搞好国有企业,对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现行国有企业制度存在“政企不分”的弊端,这是阻碍国有企业按市场原则行为的最大的障碍。政府与企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经济主体,确切地说是市场主体,当两者合一时,政府凭借其超经济的强制力必然以行政方式管理企业,致使政企不分,这实质上是政府集权、统管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表现。因此,需要运用到马克思权利分离的理论,使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实践中的创新之举。国家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该各司其职,所有权干预经营权或者经营权侵蚀所有权,都会造成有害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体系,绝非顽固不化的理论教条。坚持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实质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我国的产权改革必须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切不可照搬照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吴易风.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N].光明日报,200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