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职业危害的定义精选(九篇)

职业危害的定义

第1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安监部门是执法主体

《暂行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其中,“职业危害”被定义为: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0D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为数不少的企业抵制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河南省某市安全监管局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被行政诉讼。因此,在《工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监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

企业新设两项义务

《暂行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按照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二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四是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五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六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新设两项义务:一为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为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按照情节轻重,安监部门对26种生产经营企业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向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让企业担当防治责任

对于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有的政府监管力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显得相对薄弱,必须进一步切实加强。

第2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随着各种高新诊疗技术的广泛使用,职业危害是护理人员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国内外学者高度关注临床一线护士的职业危害以及自我防护问题。但文献[1]显示,我国护理学者们对实习护生职业危害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通过调查护生职业危害现状及影响因素,探讨护生职业防护的干预方法,为减少护生职业危害的发生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采用单纯随机数字法抽取2010年5月~2011年5月在我院实习280名护生作为观察组,其中,男5名,女275名,年龄17~24岁,平均(21.40±3.71)岁。所有护生均进行科室轮转实习。将2009年5月~2010年4月在我院实习的288名护生作为对照组,其中,男6名,女282名,年龄17~25岁,平均(22.68±4.19)岁。两组护生性别、年龄、实习所轮转科室等方面差异无显著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纳入标准:全日制护理专业学生;能够较好配合研究;思维能力、情绪状态均正常;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自愿参与本研究。排除标准:成人教育以及非经过国家高等教育统考入学的护理专业学生;在回收的问卷中,缺失值大于10%者。 1.2调查方法 自制调查问卷:(1)护生一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2)职业危害现状,分为机械性危害、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心理性危害五方面;(3)护生职业防护知晓率;(4)护生职业的自我防护行为,共12道题,每道题均有“每次都这样”;“常常这样”;“很少这样”;“从来都没有”4个等级,分别授予4分、3分、2分和1分。对照组实施传统的实习生管理模式,观察组制定有效职业防护措施。以匿名方式分别在2010,2011年护生实习结束后发放调查问卷,由经过统一培训的工作人员向同学们解释调查目的、意义,问卷填写方法以及注意事项,20min内独立填完问卷。对照组发放问卷294份,回收290份,剔除无效问卷2份,有效回收率96.32%;观察组发放问卷286份,回收有效问卷283份,剔除无效问卷3份,有效回收率97.90%。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分析,数据采用卡方检验、t检验,P<0.05为差异有显著意义。 2结果(表1~3) 3讨论 3.1护生职业危害现状分析 本文通过调查显示,护生职业危害现状中以机械性危害发生率排在首位,机械性危害包括针类刺伤、安瓿割伤、刀、剪损伤以及其他利器损伤。实习期间护生有较多的护理技术操作机会,常常会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如果在使用注射器、刀箭等锐器时没有做好自我防护,不慎被患者血液污染的针头刺伤,则极有可能感染血源性疾病。其他职业性危害发生率依次是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心理性危害和物理性危害。护生职业危害发生率高是由于护生接触临床时间短、工作环境生疏、年龄较小、经验缺乏、技术不熟练、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再加上缺乏职业防护措施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其在工作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伤害[2]。近年来,诸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各类传染病逐渐上升,护理人员职业危害性也不断增加。护生如果遭受具有传染性疾病患者针头刺伤,就极有可能感染某种传染病,因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职业危害显得非常重要。 3.2职业危害干预措施 3.2.1职业安全培训。把职业安全教育作为护生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实习中不定期进行护生职业危害与防护相关知识培训,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感染的重要性及自我防护知识,使护生从思想上认识到职业防护的重要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2.2制订《职业防护应知应会内容》。我们将职业防护的相关知识纳入医务人员应知应会内容,各科备存,方便同学们随时进行学习。 3.2.3规范操作流程。制定各项护理操作规程,提高护生的操作技术熟练程度。带教老师在护生带教中做到放手不放眼,提醒容易发生职业危害的环节,教会护生自我防护方法,如禁止将针帽回套在已经使用过的针头上,不能直接用手分离注射器针头与针筒,处理使用过的针头时要小心谨慎,从而降低针刺伤发生率。 3.2.4强化自我防护技能培训。对一些基本防护技能,如:六步洗手法、戴手套、穿脱隔离衣等,全院进行正规操作的示教。重点科室对防护面罩和防护目镜的使用法,由科室带教老师考核,做到防护技能人人过关。 3.2.5完善防护设施、提供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与环境,督促科室提供必需的防护设备、用物,如锐器盒、防护目镜及面罩、安全型针具等保护性器具。努力改善硬件设施,如改装感应式或脚踏式水龙头,使用快速手消毒液等,有效避免护生遭受职业危害。 3.2.6专人督导监控。建立职业危害上报制度,对全院实习护生职业危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分析危险因素,并在带教老师会议上进行讲评。 3.3职业防护干预效果分析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多种多样,是一个连续性、不间断的漫长过程,本文通过职业安全培训、制订职业防护内容、规范操作流程、完善防护设施、提供防护用品以及专人督导监控等提高护生的职业防护能力。同时,带教老师应随时做好教育工作,灌输“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以及分泌物等均有可能存在传染物质”这一理念,促使护生在工作中养成良好习惯,自觉采取防护措施[3]。有学者通过临床调查研究[2]得出,通过一系列的健康教育措施,可以明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水平,大大降低职业危害发生率。本文调查也显示,通过采取有效职业危害干预措施,观察组护生对职业防护知识的知晓率和自我防护行为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意义(P<0.01)。可见,本研究采取的干预措施对于提高护生职业防护知识水平、转变态度以至使其行为发生变化均起到一定作用。#p#分页标题#e#

第3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一、工作目标

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包括行业有箱包制鞋及皮革加工、木质家具和人造板。

三、整治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四)检测情况: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六)公告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健康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七)告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日常管理情况: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情况: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建设情况: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各街道安监办及高科园安监中队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并培训工作人员,统一检查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下旬)

此次整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摸清存在的各类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份)

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表》对本次整治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逐一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进行整改;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区安监局将成立督查督,到各街道巡回检查,指导、帮助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总结验收阶段(10—11月份)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认真总结,理清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形成工作总结,同整治企业台账于11月底前一并报区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全力做好本企业整治工作,并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改善企业职业健康状况和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一次良好契机,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危害隐患问题。

第4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预防保健所职业卫生科,广东深圳 518105

[摘要] 目的 对本地区电镀企业铬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保护电镀企业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方法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镀企业作业工人400例进行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测,以同时期健康监护的364人作为对照组。结果 观察组400人,神经系统症状7例,呼吸系统症状6例,鼻粘膜充血、糜烂45例,鼻中隔肥厚、弯曲23例,血常规10例,尿常规9例,肝功能11例, B超2例,心电图5例,对照组364例,神经系统症状4例,呼吸系统症状5例,鼻粘膜充血、糜烂8例,鼻中隔肥厚、弯曲5例,血常规6例,尿常规6例,肝功能10例, B超2例,心电图3例。观察组工人健康受到影响的占总人数的29.5%,对照组工人健康受到影响的占总人数的13.46%。观察组400人中铬作业工人出现一般症状、鼻部损害等职业损害相关症状,其中鼻部损害68例(发生率17.00%),对照组为13例(发生率3.57%),2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7.51,P<0.05)。结论 电镀作业对工人鼻损害会造成影响,应加强防护。

[

关键词 ] 电镀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中图分类号] R1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7(a)-0159-02

电镀行业中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硫酸、硝酸、盐酸、铬酸、氰化物等,其中铬作业可以引起鼻部损害(鼻粘膜充血、糜烂,鼻中隔肥厚、弯曲等)、神经系统症状(头晕、头痛等)、呼吸系统症状(气促、咳嗽等)[1]。本地区电镀企业众多,为进一步了解电镀企业铬对作业工人健康的影响,我们对于2012年5月—2013年7月对电镀企业铬作业工人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在本地区电镀企业中,以接触铬的作业人员400人作为观察组。观察组,年龄范围18~52岁,平均年龄33.1岁,工龄0.5~18年,其中有269例为男性患者,有131例为女性患者,其中有165人为健康状况良好,有194人健康状况存在轻度的危害因素,可以通过一些药物做简单的治疗,而剩下的41例受到较为严重的危害。选取同时期健康检查 364 人作为对照组。对照组年龄范围17~55岁,平均年龄35.3岁,其中有221例为男性患者,143例为女性患者,其中有134人为健康状况良好,有186人健康状况存在轻度的危害因素,可以通过一些药物做简单的治疗,而剩下的44人受到较为严重的危害。两组患者的基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 2007)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12- 2002) 的要求,针对电镀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职业史、既往史、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耳鼻喉检查,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B 超等检查[2-4]。主要仪器设备包括:五分类血球分析仪(贝克曼ACT5diff型)、尿分析仪(科宝500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罗氏400plus型)、全自动心电图机(光电ECG9130P型)、黑白B超(西门子SONOLINE ADARA型)。统计分析采用spss v16.0版本进行两个样本率或多个样本率的χ2检验。

2 结果

在观察组铬作业工人中,共有116例出现阳性症状。在对照组中铬作业工人中,共有49例出现阳性症状。具体情况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观察组和对照组相比较,发生鼻粘膜充血、糜烂的发生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再以工龄5年作为一层,分析鼻粘膜充血、糜烂发生率与工龄的关系。具体见表2。

经过统计分析发现,各工龄组鼻粘膜充血、糜烂发生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可以认为铬作业工龄越长,鼻粘膜充血、糜烂发生概率越高。

3 讨论

本次职业检查发现可能与职业相关疾病,主要是鼻部疾患。由于铬具有强氧化作用,故中毒症状多以局部损害为主。经呼吸道进人人体者,首先损害上呼吸道,引起鼻和鼻中隔穿孔、咽喉炎、支气管炎等[5]。本次检查中,从检出的症状体征来看,将出现的鼻部损害(包括鼻粘膜充血、糜烂,鼻中隔肥厚、弯曲)合并分析,观察组出现68例,对照组出现13例,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7.51,P<0.05);以出现鼻粘膜充血、糜烂单独分析,观察组出现45例,对照组出现8例,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5.07,P<0.05);以鼻中隔肥厚、弯曲单独分析,观察组出现23例,对照组出现5例,两组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χ2=2.49,P>0.05)。将工龄分层,比较不同工龄的铬作业工人鼻粘膜充血、糜烂的发生率,其差异也具有统计学意义[5-6]。因此,我们建议教育工人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对职业病维护因素铬的接触机会和接触时间,以减少其对作业工人健康的影响。对患有鼻部损伤等职业疾患的工人妥善安置,积极治疗,定期复查,以预防减少职业病的发生[5]。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明确看出电镀企业作业中工人职业健康会受到一定的威胁,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首先,要对电镀企业工人工作的环境进行检测和监护,检测范围包括所有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有毒物质,做好这方面物质的检测一旦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分布较密、浓度较厚,要及时采取最佳的治理措施,在此期间,需要企业对防护设备以及防护技术进行不断的更新,并对工人定期进行各个工作环节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工人自身防御意识。

本文分析结果与吴建国的《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分析及防治对策》中的结果相似,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6]。应加强电镀行业工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可以加强电气企业领导层的人员对防治职业病的重视,并加强对员工职业病预防的教育工作,切实的做好电镀企业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电镀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监督,降低员工职业病的发生率,尤其是对剧毒物品以及电镀废液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范制度来执行,避免造成员工的健康受到威胁。

另外,在本次研究中,缺乏对电镀企业作业工人职业健康影响因素分析的全面性,尤其是对有毒有害的物质元素的分析,因为文章的限制,所以仅能总结出基础的研究成果,而在实际中,应加强多电镀企业作业工作职业健康的多方监督和防御的工作。

[

参考文献]

[1] 冉文婧,王永义.职业性铬鼻病[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3,26(5):358-358.

[2] 徐珂.2009年度常熟市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分析及防治对策[J].职业与健康,2010,26(22):2581-2583.

[3] 张蓓蕾,周艳琴,王祖兵,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11):52-53.

[4] 贺炜,王永义,夏安莉,等.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J].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8):114-115.

[5] 钱均琪,吕敏,陈阳,等.常熟市电镀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1,8(6):115-116.

第5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一、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一般机理

(一)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基础

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虽不是故意地要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仍要对这种行为配置法定刑;有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远远大于故意犯罪,其法定刑反而轻,其理由何在?这涉及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根据问题。我们认为,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根据总体上只能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的危害性是由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所以其行为应当界定为犯罪并应配置相应的法定刑。这主要是因为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意志自由是对过失犯罪可以配置法定刑的先决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行为责任。犯罪过失不同于犯罪故意,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似乎是不自由的、甚至是不情愿的。但是,这种不自由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是以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为前提的。“过失并不是无因而致的事件,乃是重要的心理活动。”(注:〔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第50 页,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在客观现实为行为人提供了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完全取决于他是否愿意发挥自己实际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注意义务就完全可以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避免实施这种行为。显然,正是在意志相对自由的基础上,法律才可能而且必须要求公民认真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依其自身条件如不懈怠肯定会对结果有所认识;在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在已有认识的前提下如谨慎行事,危害结果肯定不会发生。在这两种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结果都持不注意或不充分注意的心态,这种心态实际上是潜意识的东西(注: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第4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表现为行为人对法律或道德、常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忽视或违反(即疏忽或轻信),这就是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意识因素。从意志因素上讲,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有认识上和选择上的自由,其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行为来排除结果的发生。然而,由于违反注意义务的心理事实的存在,行为人最后选择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所以,对过失犯罪配置法定刑就有了主观上的依据。

过失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是对过失犯罪配置法定刑的客观根据。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客观上最终要通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表现出来: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所实施的过失危害行为具有违反注意义务的属性。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所必须的规章制度、准则常规等都是参与社会共同生活者必须遵守的,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注: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另一方面,过失犯罪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较,它是以其危害结果而引起立法者重视的。所以,对过失行为论罪科刑,危害结果始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当危害结果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基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的原则,法律往往对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明确规定。当然,过失犯罪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是,在起点标准以上,危害结果仍然是有大小之分、严重之别的。这种程度轻重大小的区别,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客观根据量的规定性的反映,影响着过失犯罪法定刑的轻重。

(二)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基本规则

对犯罪配置法定刑,必须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为基准,在此前提下,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则:

其一,法定刑节俭原则。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呈现出收敛性和节俭性,这一方面是由刑罚手段的有限性所决定的:过失犯罪大多发生在伴有较高风险的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但人类又无法离开这些生产、生活,这就决定了我们对过失犯罪应当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刑罚此时只能充当保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辅助手段。另一方面,这也是由过失犯罪的特性所决定的。过失行为有自身特点:行为人不是有意危害社会,而是不意误犯;行为人在造成危害结果后,往往追悔莫及。所以,如果一律对过失行为适用刑罚,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只有那些危害结果严重且损失无法挽回的过失行为才可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其二,法定刑趋轻原则。对过失犯罪,应当配置轻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这就是法定刑配置上的趋轻原则。虽然仅从危害结果比较,为数不少的过失犯罪的危害比故意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似乎应该配置较重的法定刑。但是,危害结果固然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标志之一,但不是主要的、唯一的因素。立法者并不仅仅根据危害结果的轻重决定法定刑的轻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是决定法定刑轻重的重要因素。犯罪过失应配置较轻的法定刑是因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有的犯罪受客观条件的严重制约。现代各国刑法也正是基于此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作了特别规定,例如,古巴刑法规定过失犯罪适用剥夺自由刑和罚金刑,最高刑不得超过故意罪的1/2;意大利刑法第33条,第29条及前条第3 项之规定(指剥夺公权及剥夺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的权能-引者),不适用于因过失犯罪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第31条之规定(指对滥用公职、某一职业或技艺实施犯罪的处罚-引者),不适用于过失犯罪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只要所科处的刑罚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处一项财产刑(注:参见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第1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些规定都足以说明: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趋轻原则,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一致的遵奉。

我国刑法(1997)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同样十分重视贯彻和体现从轻的原则与精神:处罚过失犯罪的刑种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对过失犯罪规定的刑期一般较短;对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一般不规定为犯罪,也不配置法定刑。

其三,根据过失犯罪程度配置法定刑的原则。即过失犯罪的罪过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不同,其法定刑轻重不同。从罪过程度上看,业务过失重于普通过失,因为业务过失犯罪是因违反业务规则所引起的,而普通过失是行为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尽其通常注意义务而构成的,这就决定了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各自应受的刑罚处罚不同。当今各国刑法均主张,对业务过失应当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的法定刑,其理由是:(1)由于业务关系经常面临危险者, 为了维持接触危险时的小心谨慎的态度,就要激起其责任感和紧张感。因此从预防犯罪这一点来看,在刑事政策上肯定对业务过失犯罪加重处罚是必要的。(2 )业务过失者熟悉业务领域的危险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负有较一般人要高的注意义务。(3 )从事有关业务者所实施的行为在生活关系上容易带来重大的结果,值得非难的刑罚评价要重(注: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第286页, 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应该说,这些理由都是较为充分的。

从客观危害的程度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重于一般过失犯罪。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共同生活的安宁,其犯罪具有针对对象多,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的特点。而一般过失犯罪危害的范围有限,大多只会造成个别人死亡。因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较非侵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加重处罚,也是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准则。由此可见,业务过失和侵害公共安全,正是加重过失犯罪法定刑的两个基本情节。当然,这两个加重情节也有轻重区别,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性重于业务上的过失。

二、中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特色与问题

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分为三种类型:(1)认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 这是过失犯罪法定刑的重刑档次,只有刑法第133条(过失杀人罪)作如是规定。(2)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这是过失犯罪中的较重法定刑档次, 除过失杀人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外的其他近10种过失犯罪都作如此规定。(3 )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这是过失犯罪中的较轻法定刑档次,只适用于第187条玩忽职守罪。

上述规定存在明显不足:(1 )有悖于业务过失犯罪从重配置法定刑的原则。多数普通过失犯罪(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7年)重于玩忽职守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等业务过失犯罪,或者等于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普通过失犯罪的过失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15年)更是高于所有的业务过失犯罪,给人以突兀之感。(2 )缺乏对公共安全的有效保护。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生活的安宁,作为一种社会法益,它重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理应成为刑法保护的重点。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处罚自然也应重于侵害特定个体的过失犯罪。然而,我国1979年刑法却反其道而行之,过失侵犯个体利益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明显地与罪刑均衡原则相悖。例如,过失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却只有7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缺乏一个统一的、 令人信服的法定刑配置标准。(3)对职务上的过失犯罪处罚过轻。 职务行为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可能等于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大于一般的业务行为,因为职务过失犯罪既可能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职务过失犯罪原则上应当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罪甚至绝大多数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注:参见〔苏〕戈列利克著:《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第116页,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而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5年有期徒刑, 仅占过失杀人罪法定最高刑的1/3,在所有过失犯罪中是最低的。

修改后的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以最高法定刑为标准),分为6个档次:

第一档次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以及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第二档次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397 条玩忽职守罪和第432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罪名。

第三档次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400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档次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共适用于20余种过失犯罪, 包括第115条失火罪等,第119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第124 条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 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330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333条过失扩散病菌、病毒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70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98条过失泄密罪等。

第五档次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334条规定的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六档次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近10种过失犯罪。包括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235条过失重伤罪,第324条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 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

上述情况表明,修订后的刑法在40余个条款中规定了近50种过失犯罪,比1979年刑法增加了近30个条文、30余个罪名,新增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以外的7 个章节中。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呈现以下特色:其一,增加了法定刑档次。修订后的刑法适当扩大了过失行为的犯罪圈,由此增加了刑罚的投入量,也增加了法定刑档次,使过失犯罪法定刑的层次性、衔接性增强。其二,调整人们反应强烈的个别犯罪的法定刑,使之更趋科学化。一方面,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由15年有期徒刑降低到7年有期徒刑,把过失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由7年有期徒刑降低到3年有期徒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业务过失罪与一般过失罪在法定刑上的逆向差距;另一方面,把玩忽职守罪的最高刑由5 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去对职务过失犯罪处罚过轻的缺陷。其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现象。通过降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适当提高个别业务过失罪的法定刑,如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可印证对业务过失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的刑法一般原理。当然,尚有为数不少的业务过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仍然与一般过失罪的最高法定刑持平,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7年有期徒刑,似乎并未将对业务过失犯罪应较普通过失加重处罚的基本原则贯彻到底。

有必要指出:修订后的刑法在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问题上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1 )对极少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第398条和第432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均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在一起,并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这就违背了法定刑配置上的均衡性原则。(2 )缺乏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考察。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罪的处罚理应重于一般过失罪。这一点在修订后的刑法中仍未得到改观。比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可估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总是有限的。但是,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认真考虑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视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将这些犯罪的最高法定刑都规定为7 年有期徒刑。(3)对某些职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得过低。 修订后的刑法适当提高了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却没有保持该罪与玩忽职守型的职务过失犯罪之间在法定刑上的统一和平衡,对后者规定了较低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13 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均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而且也都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它们都是玩忽职守罪的典型形态,但是其最高法定刑才3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 必然导致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现象。

三、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完善化之研究

鉴于刑法学界对过失犯罪法定刑的配置缺乏深入研究和我国刑法典中部分规定不合理的现状,笔者拟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问题谈一些想法。

(一)在刑法分则中对过失犯罪作出明确界定,便于准确配置法定刑

近现代以来,各国刑法都无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日本刑法第38条、德国刑法第15条、意大利刑法第42条、瑞士刑法第18条、巴西刑法第15条都明确了“过失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过失犯罪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内容中缺乏违法性认识和追求危害结果的主观意向,主观罪过内容中不存在反社会的伦理思想动机,而且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存在相当程度的背离,严重的危害结果多为行为人所不能控制,所以过失犯罪在道德伦理价值、法律规范价值和社会政治上受到非难的程度也远较故意犯罪轻。为贯彻这一思想,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刑法分则中对过失犯罪用“过失”一词予以标明,凡无“过失”字样给予特别说明者即为故意,这已经成为一条立法惯例。例如,瑞典刑法分则在23个规定过失犯罪的条文中、日本刑法分则在7个规定过失犯罪的条文中,都明确使用了“过失”一词。而且,就像交通肇事、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这类人们一致认为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也在罪状中冠有“过失犯……”的字样。这既使刑法分则与总则之间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也使人们对犯罪类型的理解不至于发生歧义,使刑法明确性要求进一步得到实现。

我国刑法第15条第2 款虽然也对过失犯罪的“法律明定”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一原则在刑法分则中并未被贯彻到底。近40个与过失犯罪有关的条文中,仅有第115条、第119条、第124条、第370条、 第398条等几个条文标注有“过失”字样,大量的过失犯罪都未予以明示。有为数不少的过失犯罪未特别注明,这就直接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从而也就影响了司法实务中对这些犯罪的法定刑运用,因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运用规则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在立法中,特别标明过失犯罪,对法定刑的配置和运用都是很重要的。

(二)强调对业务过失加重法定刑的观念

我国刑法在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均衡和不协调,这种“倒挂”现象在将来的立法中必须要加以改变。因为从理论上看,对业务过失犯罪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下列理由是我们必须承认的:(1 )从事业务活动的人负有较普通人要求更高的业务上的特殊注意义务。行为人不充分履行其注意义务,自应负与其特殊注意义务要求相适应的较重刑事责任。(2 )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具有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特种技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回避能力,故应配以与其罪责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刑罚。(3)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虽然具有较一般过失犯罪更大的条件性和偶然性,但并非不可克服。(4)业务过失犯罪往往发生在生产、 操作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常常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影响面宽,危害结果严重(注: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第286页, 上海翻译出版社公司1991年版。)。从司法实务上看,有两个理由可以支持我们对业务过失犯罪配置较重的法定刑:一方面,从目前司法实务部门的受案情况看,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过失犯罪,无论其总体数量还是单个规模,都远远不及业务过失犯罪。另一方面,大量的实际案件也证实,普通过失犯罪多为普通过失杀人和过失重伤或失火罪等,其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单纯的少量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而业务过失犯罪则多为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等,其危害结果往往是复合的,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所以,两种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绝不可等而视之。

(三)关于增设过失危险犯并配置法定刑问题的辨析

在外国的刑事立法中,已经有不少刑法典突破了过失犯罪是结果责任的樊篱,从而对过失危险犯作出了反应。如巴西刑法第256条、 意大利刑法第450条、奥地利刑法第177条、国刑法第310条a项、印度刑法第336条、瑞士刑法典第225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在现代科技条件下,随着尖端技术在生产、运输等领域中的应用,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和运输力,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增大了过失的危险性。因此,社会要求从事危险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谨慎,丝毫懈怠都是不能容许的。这种懈怠即使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由于它违反了安全法规,在客观上存在着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极大危险性,因而有必要作为过失犯罪加以惩罚,而不问实际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三个过失犯罪的立法例,即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但还应当在刑法典中增设10余种属于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注:参见刘仁文:《过失危险犯研究》第91页以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些建议有不少合理的成分,但在当前的中国可能并不具有现实性。虽然谁也无法否认过失犯罪在现代科技发展进程中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正日益增大,但是,过失犯罪中的结果责任也应当作为一个原则来坚持。违反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核心内容,由于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过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不等于处罚过失犯罪可以无视过失的危害结果。事实上,危害结果是限制过失责任范围的客观尺度,脱离这一标准,不仅会无限制地扩大犯罪过失的范围,也会丧失认定犯罪过失的客观依据。例如交通运输的各种规章制度都是保障运输安全的,行为人违反任何一项义务,都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便予以处罚,既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有以刑罚处罚代替行政管理之虞。不过,为防患于未然,也可以考虑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上单独规定,但这存在一个慎重划定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圈和恰当配置法定刑的问题(注:参见〔苏〕戈列利克著:《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第149页,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其犯罪圈应当限于酒后驾车等狭小范围,其法定最高刑也应当大大轻于其他犯罪,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为宜,也可大量适用罚金刑、 资格刑等刑罚方法。

(四)增设过失犯罪法定刑的种类

增设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种,是惩治过失犯罪的需要,在这方面,外国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例,值得我们借鉴。这里主要探讨两个问题。

第一,对过失犯罪配置罚金刑的问题。一般地说,过失犯罪中最为基本和广泛的法定刑种是自由刑,与此同时,罚金刑在大陆法系刑法典中也被作为对付过失犯罪的重要手段而存在,许多国家刑法典基本上对每一种过失犯罪都规定了单处或并科罚金。以日本为例,现行日本刑法共规定有7种过失犯罪, 每一种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中都单独或于自由刑之后规定了罚金刑(根据需要而适用)。如该刑法典第117条第2款规定,犯业务上失火或重大过失失火罪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150万元以下罚金。再如德国刑法典中总计有过失犯罪20余种,每一种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中,自由刑后都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其他国家如韩国等的刑法中也存在类似规定。而这种立法抉择是在比较罚金刑和自由刑的优劣得失之后作出的:(1)近现代以来, 随着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广泛使用,其缺陷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这在过失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本来较小,尤其是因工作失误而造成危害者,行为人的本质常常是好的;对之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投之看守所或监狱,与故意犯混杂在一起,往往不仅不利于改造,反而会致其受恶性思想的“感染”。获释后重归社会的难度极大。这与其危害性尤其是主观恶性程度是不相适应的。虽然短期自由刑有强制犯罪人改造的优点,可以使犯罪人人身自由受拘束,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再犯可能性,并使其在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中反思、在强制劳动中改造。但是对于过失犯罪的惩治来说,短期自由刑的这些优点所带来的好效果可能被它的缺陷所销蚀。因此,对过失犯罪大量配置自由刑种,可能并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方案。(2)罚金刑的刑罚威慑力有限, 不同经济能力的犯罪人对罚金的感受性不同,罚金刑的执行困难较大,这是此刑种的弊端。但是,只要调整刑事政策,改革罚金刑的执行方法,上述不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克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罚金刑在诸多方面还具有自由刑不可比拟的优点,例如,将之适用于过失犯罪人可以使过失犯罪的处刑更加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过失犯罪人免受牢狱之苦,更加适合过失犯罪人主观本质并不坏的实际情况;执行简便,不需劳狱设备和监管人员,符合现代刑法所倡导的刑罚经济原则,等等。因此,如果对过失犯罪配置开放性较强的罚金刑,使犯罪人置身于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之中进行改造,其改造的可能性和效果也许优于自由刑的效果。

第6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

【中图分类号】 D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30-1

一、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内涵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即行为人负有的消除危险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理论上可以将义务来源分为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形式来源是从法律规范要素方面阐述作为义务的来源的;实质来源则是从法律保护的法益角度阐述作为义务的来源的。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具有特定性、法律明确规定性和刑事强制性等特征。

二、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理论论争

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分类,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都已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在这个方面还未形成统一理论,故而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且主要集中在形式的义务来源,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三来源说;2.四来源说;3.五来源说;4.六来源说。

在以上的四种学说中,四来源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三来源说排除了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从而缩小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范围。而五来源说将道德义务纳入了其中,这在目前有着很大的争议。六来源说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扩大,这明显也是不可取的。扩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会导致刑法的打击面过大,从而违背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三、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一)不作为犯罪形式上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义务的主要来源,它是指由法律,法令或者各种行政法规规定的,并且最终通过刑法加以确认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时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包括刑法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而由刑法加以确认的义务,只有在行为人违反了一种作为义务的行为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行为时,该义务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项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唯一义务来源,同时也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它是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积极的作为义务。这里的“职务”或“业务”是指国家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职务或业务。负有这样的义务的主体,必须以担任相应的职务或者从事相应的业务为前提。在认定该义务的时候,需符合一定条件:第一,有职务或者从业身份;第二,在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第三,在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第四,有部门或者行业的明确规定。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是导致某种法益处于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自身先前实施的行为,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行为人就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虽然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线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但学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是排除法律行为和职务行为之外的社会一般行为,在认定先行行为时需要严格而谨慎:先行行为仅限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该行为只要引起了刑法保护的法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即可,不一定是违法行为。此外,先行行为的外延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先行行为不仅表现为作为,又表现为不作为;第二,先行行为既包括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也包括无责行为。

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引起了相应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那么该义务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

(二)不作为犯罪实质上的法义务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如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防止动物致人伤害的义务,若行为人放任属于自己的危险物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而不加阻止时,该行为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其防止危害发生的义务就属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种义务多发生在监护法律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的危险行为有监督和防范的义务,若因为监护人的疏于防范而致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被监护人的行为而受到严重的损害,监护人就要因此而承担不作为犯罪的责任。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若因为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致使一定的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行为人对这种危险结果有防止的义务。

2.基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对于这一义务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制度或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这三个方面与形式上的义务来源是相一致的,但要明确一点,这种义务中不包括道德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的义务。这一实质上的法义务来源要求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内,并且该领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时,行为人就具有了实质上的法义务,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在对某一男子实施猥亵行为时,该男子负有阻止的义务,若放任或纵容这种行为的继续,该男子就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不论是形式上的义务来源还是实质上的法义务来源,都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进行了比较完全的概括与规范,对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实践有积极地指导作用,两者只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在很多方面都是对应的。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不作为犯罪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义务来源的关系,使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实现二者的和谐,以正确指导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增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7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企业、单位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卫生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企业员工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我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我办区域内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生产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朱建昭兼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资料收集汇总。

经济发展办和支持重点项目服务办公室负责新老园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和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公共卫生管理站负责对我办主要路段和农村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通知要求以及工作情况,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扎扎实实安排部署,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负责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全力做好舆论宣传,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填写摸底调查表,在年11月20日前将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交经发办。

(二)自查自改阶段

各企业要逐步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状况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突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部位,依法进行治理,要把治理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检查复查阶段

由经发办牵头,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停产整顿或提请上级部门予以关闭。

(四)检查总结阶段

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业、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依法进行治理,特别是对职业危害较大,职业病多发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对尘毒源(点)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第8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职业病 预防 控制

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a)-0253-02

海石湾煤矿是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的生产接续矿井,于1988年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批准矿井建设立项。2000年7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成专家组对矿井项目进行了全面评估,2001年恢复建设。2004年8月30日投入了重载联合试运转,2007年5月30日通过由省发改委组织的矿井竣工验收后,投入正式生产。目前生产能力为180万t/年,现主采的煤二层煤种为特低硫、低灰弱粘煤,属易燃煤,发热量25MJ左右,是优质动力和化工用煤,也是甘肃省内乃至全国少见的优质配焦煤。

海石湾矿井为煤与CO2(含甲烷等复杂气体)突出矿井,是全国瓦斯重点监控45对矿井之一。主采近水平单一特厚煤二层,平均厚度19.6 m,距地表垂深600~1400 m,吨煤混合瓦斯含量最高可达42 m3/t,属于II类易自燃发火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爆炸指数为29.03%~34.0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目前矿井正常涌水量为86 m3/h,最大涌水量为125 m3/h。矿井的瓦斯(CO2、油气)灾害是制约生产发展和威胁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职业危害也成为制约海矿跨越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 加强组织保障,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抓安全、保生产、增效益的同时,海石湾煤矿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危害防治会议精神,结合“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成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各生产区队长为成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必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生产区队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立足企业实际,建立符合企业的制度,并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安全工作会上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分解到每个人,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2 建立完善制度,提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确保广大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及时制定、修订《海石湾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奖惩管理办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措施制度,建立《粉尘浓度监测台账》、《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等台账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3 落实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为给职工有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工入手,加强现场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洒水系统。

在全矿所有巷道都布设了防尘水管,安设防尘喷雾、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安装捕尘网、坚持每天冲尘洗巷工作、产尘点机械设备严格落实机开水开、机停水停制度,有效降低产尘率,做到职业危害防治无盲区。

二是加强综采、掘进等重点区域的管理。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红外线尘源跟踪防尘系统,在源头上杜绝粉尘飞扬。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水泡泥、开机开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对粉尘产生密集的区域安装捕尘网,有效降低煤炭在采、掘、运环节的粉尘浓度,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三是设置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

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对井下各区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进行24 h不间断监控,并有专人值机、维护,确保把各类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是落实防尘措施。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安设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危险源辨识牌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要在现场落实好综合防尘措施,以防粉尘飞扬和堆积。

五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治理各环节的危害。定期用直读式粉尘监测仪、红外线测温仪对各扬尘点、高温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定期对全矿范围内的特殊区域和要害地方进行彻底检查,确保职工的安全。

4 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全员职业健康

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训,深入持久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保证职工的健康。

一是利用矿广播、区域网络等媒体和矿井口LED显示屏、标语横幅、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对职业危害进行传输,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的意识。

二是注重新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准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让职工识别警别标志,自觉维护防尘设施。

5 确保个体防护,强化职工身体健康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矿实际情况,为采掘一线职工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LA”标志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有关的台账及防护用品的保管制度,由监督部门对职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严格履行职工健康体检制度。认真按流程办事对于新入矿职工进行全面的岗前健康检查。在医院出具体检证明后由矿培训中心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是坚持做好在岗人员和离岗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加大对职工的关心力度,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并调整相应的工作岗位。对离岗人员应按相关规定体检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四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危害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矿井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在井口候车室设置职业卫生预警告知栏,并及时实将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进行公示,履行好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6 落实资金保障,推进职业危害防治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促进职业健康稳步向前推进,在改善作业环境、增强人员防护、维护全员健康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在职业健康体检方面,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及危害状况,并委托集团医院对接触粉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7 结语

总之,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对于提升矿井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今后,在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狠抓管理创新,完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海石湾煤矿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打造行业一流示范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第9篇:职业危害的定义范文

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为依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分级实施,全员参与,切实提高存在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年底前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率达到100%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率达到80%严格落实《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规定的任务目标。

三、培训内容

1职业安全健康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是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2职业危害因素辨识、个体基本防护知识和防护用品的使用;

3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措施及相关事故案例分析;

4国发文件精神宣贯。

四、组织形式

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由市局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培训由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培训。

五、培训时间

存在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从年月中旬开始至月底结束。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