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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精选(九篇)

职业伦理论文

第1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第2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职 思想政治教育 职业伦理教育

[作者简介]郏雁赋(1957- ),男,浙江黄岩人,台州科技职业学院人文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浙江 台州 318020)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5-0051-01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特定的政治教育、道德教育、伦理教育的职能,在社会个体基本道德品德、伦理素质的养成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在功能及目的上,又具有随高职教育性质、目的等与生俱来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简而言之就是具有较为突出的职业指向,即高职教育必须在培养职业技能的同时培养职业伦理。职业人的职业伦理并不仅仅是一些有约束力的自律规范,而且还包含一系列更重要的理想、信念及伦理情感等。只有把职业同生命的尊严及人的解放相结合,职业伦理才能真正达到伦理的层次,职业生涯才能带给从业者以真正的快乐。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拥有丰富的课程资源,只要我们在课程讲述的方法、题材及角度等方面稍加侧重,就可以发挥职业伦理教育的无限潜能。

一、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

1.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合乎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职业伦理体现了社会生活对现代人的底线伦理要求,它关系着人所以为人和何以为人的基本伦理规范是否能够落实,而培养伦理上合格的人恰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基本任务。职业伦理的完善是现代个体道德完善的题中之义,如果职业伦理出现重大缺失,那么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很难达到。高职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先达到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只有达到了这个目标,才能达到课程本身进行一般道德教育的目的。

2.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是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在要求。职业伦理虽然在职业生涯中主要表现为一系列依靠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伦理教育,而伦理教育一定不能脱离人生观、世界观的养成。只有在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积极健康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源于伦理根本的系列规范,其系统性、严肃性等完全依赖于人生观、世界观这一本源,如果失去思想政治教育的本源,职业伦理的严肃性、系统性就无从保障,而失去严肃性、系统性也就意味着职业伦理丧失了其根本属性。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可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从职业伦理的本源上着力培养、巩固,从而保证职业伦理的严肃性、系统性。

3.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伦理自觉。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育人的功能,有利于培养学生积极健康、严肃完整的职业伦理。在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中,一方面开设有针对性的理论课程,系统讲授职业伦理意识及规范,指明职业伦理养成的关键环节及影响要素,提高学生养成职业伦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依托职业实践,积极援引在职业伦理方面表现突出的榜样进入课堂教学,充分发挥榜样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促进职业人在职业生涯中理论联系实际,形成积极健康的职业人格和伦理自觉。

二、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优势

1.思想政治教育在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具有理论和课程资源方面的明显优势。思想政治教育拥有进行伦理教育、道德教育的系统理论,而且其课程目的在于伦理道德的实践养成,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在促进一般道德养成的同时,创造了有利于职业伦理养成的理论条件。在课程资源上,思想政治教育有较为丰富的针对职业伦理教育的铺垫或辅课程,可以为职业伦理教育提供必要的帮助,从而有益于职业伦理教育的开展,有利于职业伦理教育成果的巩固,有助于提高受教育者对职业伦理教育的认知。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拥有丰富的课程建设经验,可以为职业伦理教育的课程建设提供支持与帮助。

2.思想政治教育在为职业伦理教育提供教育教学方法支撑方面优势突出。职业伦理教育同知识教育及技能教育不同,后两者在教学目的上主要限于理性的知,而前者则主要是形成关于行为规范的实践理性,即职业伦理教育旨在提供一种个体的自律机制,使人完全依靠自觉的自律践行某些规范。思想政治教育积累的教育教学方法之于职业伦理教育显然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职业伦理教育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某种程度而言,职业伦理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的一种灵活运用和适当发展。

3.思想政治教育在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优势还来自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专业的伦理教育者不仅能准确把握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及关键,还能清楚深刻地剖析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并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排除疑惑,总结出职业伦理形成的有效途径,从而有效地帮助学生养成积极向上的职业素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老师,理论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分析个体成长的心理及环境,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并取得理想效果。

三、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与途径

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伦理教育,我们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具备的各种优势,提高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水平。高度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有效方式,力求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教育、公民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效整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创新方式,是积极有效开展职业伦理教育的关键所在。总体而言,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进行职业伦理教育:

1.在目标上突出职业伦理教育的要素,强化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这就要求高职的思想政治教育密切结合职业的实际,直面职业伦理教育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在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尽可能多地贯彻职业伦理的素材、问题及视角等。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可以利用职业伦理领域的示范性事件或榜样性人物给学生传递正能量,将职业伦理予以提升,将人生的高尚、善良等优秀品质融入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这不仅能强化学生职业伦理方面的修养,也是成就人生善良、高尚人生的必要途径。总结成功经验,将职业伦理内核予以集中概括和心理固化,将职业伦理的规范与对高尚人生的追求高度统一起来,深化职业伦理的意义,实现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

2.积极创新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伦理教育。一方面,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立足于职业伦理规范的知识掌握及理论分析,充分结合职业实际,尽可能利用职业伦理领域的标志性事件,追踪职业伦理规范的实践成因及路径,细说职业伦理的规范性内容,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一定职业的职业伦理规范;另一方面,要讲求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鼓励打动受教育者,促进学生把从课堂上学到的职业伦理理论知识转变成职业人普遍具有的实践伦理理性,从而实现职业活动必不可少的行为自律,实现职业人的人生意义与存在价值。

3.开展有效的实践教学,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伦理育人功能。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中开展职业伦理领域的热议话题,通过对热议话题的探讨和辩论,进一步明确职业伦理进步或落实的关键要素及路径,激活受教育者自身的职业伦理自觉;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情境模拟或职业伦理实验,既要清楚职业伦理规范性成长和发育的机制,也要清楚职业究竟把哪些必要的规范交给了行为者的伦理自觉,进一步强化个体的职业伦理自觉与职业伦理规范的紧密联系,加快职业伦理自觉与职业伦理规范的结合进程,提高职业伦理教育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刘佳明.高职高专大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2]刘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融入医学伦理教育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 2008(4).

[3]方农生.专业伦理教育与高校德育改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3).

第3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科技伦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125 — 02

伴随着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发现科技在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明显的危害。“现代科技的异化难题归根到底是‘伦理’问题,而不仅仅是科技发展问题。科学技术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物化形式,总体上呈现出‘为人’的伦理本性,因此,推进科技‘人化’是规避科技‘异化’的有效途径。”〔1〕科技伦理是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体现为科技活动中从业者的职业态度、方式、价值取向等。科技伦理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高职院校科技伦理教育对我国国人、科技、社会和生态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高职院校的科技伦理教育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克服。

一、高职院校科技伦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目标上除了要体现普通高等教育的共性要求,还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要求。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中明确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因此,科技伦理道德是高职人才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内容。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一部分教育者往往从道德的约束性和规范性出发,片面强调人对道德规范的服从与遵循,忽视科技伦理对个人成长与发展的服务与促进作用,忽视个人在面临道德向题时能动性的发挥,体现在学校德育教学中,表现为教育者重视道德知识与行为规范的学习,忽视学生正确的科技价值观、科技理想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科技能力和解决道德冲突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面对现实科技活动中的种种问题时无所适从,是非难辨。

(二)割裂思想道德教育与科技伦理教育的联系。高职院校的科技伦理教育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高职生科技伦理的发展水平从一个方而体现了社会道德的整体发展水平。高职生是“准职业人”,毕业后将直接走上工作岗位,他们的科技伦理素质的高低对社会职业道德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良好的思想道德是形成良好科技伦理的基础,科技伦理是思想道德在科技活动中的迁移和体现,两者是不可分离的。但有些学校在教育实践中片面强调科技伦理教育,轻视思想道德教育与学生日常基本的学习态度、行为习惯的培养,甚至用科技伦理课取代思想道德修养课,这些做法既有悖于学校德育目标,也违背了科技伦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

(三)科技伦理教育方法缺乏针对性。现代科技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生命技术、环境技术、生态技术的发展,提出许多科技道德问题。核技术的发展涉及的伦理问题主要有:“核保密问题、核控制问题、核人权问题、核和平问题。”〔2〕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有:“破译遗传密码的伦理问题、基因重组工程的伦理问题和克隆人的伦理问题等等。计算机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信息价值伦理、现代信息产权伦理、现代信息竞争伦理、现代信息隐私伦理、信息安全伦理和现代信息战争伦理等等。”〔3〕高科技是把“双刃剑”,既装有许多好东西,用之不当,就可能导致战争危机、生命危机、生态危机、环境危机等。因此,需要专门的道德规范对其加以引导。然而,有些老师在讲授科技伦理过程中采取满堂灌的方式,注重对科技伦理规范进行抽象的阐释,内容缺乏现实针对性,忽视学生自身对科技伦理的理解、体验和学生的积极参与;有的教师教学远离学生现实生活,理论和实际脱节,听起来索然无味;有的老师只要求学生死记书本知识,不注重具体行为训练等。这严重影响科技伦理教育的实效。

(四)行业科技伦理教育特点不突出。“科学的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问题不是什么外在的,而是伴随着对真理的探求产生的。”〔4〕当前,我国就业市场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对高职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生受个人主义的影响,越来越注重物质层面的东西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由此带来的是他们的科技行为缺乏社会责任感,偏离科技伦理规范。因此,高职院校加强科技伦理教育是高职学生就业成功和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然而,多数高职院校的科技伦理教育局限于一般科技伦理教育。强调作为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科技伦理的共性要求,面对各行业不同的科技伦理规范则很少涉及。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科技伦理教育不够重视,认为那是实习单位的事;二是有些学校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课教师对行业科技伦理研究不够深人,往往对行业科技伦理内容的讲解泛泛面谈,一带而过。

二、改进高职院校科技伦理教育的途径

(一)坚持科技伦理教育的基本原则。1.系统性原则。包括:内容的系统性,即科技伦理教育应包括科技伦理规范、科技价值现、科技理想、法律意识、科技生涯设计与指导等内容;教学组织系统性,即科技伦理教育的组织包括理论知识学习、行为训练、实践学习等多种途径;实施方案的系统性,即要根据学生不同人生发展时期的特点开展不同内容的科技伦理教育。2.实践性原则。科技伦理教育必须与各种实践活动相结合,即使是课堂教学,也需联系具体的科技行为,引导高职生真正领悟科技伦理规范。3.开放性原则。包括:教学主体开放,即要聘请校友、实业家、劳动模范等成功人士举办讲座并与学生交流,用他们的切身体会教育学生;教学内容开放,即既要讲中国科技伦理的案例,也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案例;教学手段开放,除常规课堂教学外,还要采用参加企业活动等教育形式。4.行业性原则。要求在进行科技伦理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科技伦理教育。

(二)构建系统的科技伦理教育内容。1.科技价值教育。科技价值观是人们对科技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何种价值的看法,是构成科技伦理素质的重要因素。科技价值观教育包括:正确认识科技与专业的关系、科技对人生发展的意义以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2.科技理想教育。科技理想是人生理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在科技活动中的奋斗目标,对科技行为起引导、激励作用。科技理想教育包括:认识科技理想的作用和意义、实现科技理想的途径和方法以及根据社会与个人的实际制定目标明确、内容翔实、措施具体的科技发展规划。3.科技伦理规范教育。包括:科技伦理基本规范教育和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应的行业科技伦理规范教育。4.现代科学精神的培养。包括:认识创新的意义、树立创新理念、掌握创新方法与途径、培养学生的竞争与合作精神、正确对待竞争中的种种挫折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三)全方位实施科技伦理教育。1.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加强科技伦理教育。要改变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科技伦理教育的内容较少的现状,让科技伦理知识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堂,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科技伦理教育,包括科技价值观、科技伦理规范、科技生涯设计、科技活动中的法律规范、职业理想与人生价值实现等,要避免了学科知识的简单陈列。2.通过选修课或专题讲座加强科技伦理教育。选修课或专题讲座可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有针对性的科技伦理教育,能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3.充分利用实习强化科技伦理规范教育。科技伦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借助实践可以使学生领悟科技伦理并外化为职业行为。实习前要进行科技伦理规范理论教育;在实习过程中,既要请实习单位的管理人员或岗位能手对学生进行科技伦理规范的讲解与示范,又可以由指导学生到实际操作现场感受和体会科技伦理和从业精神的内涵;实习结束后要学生结合自己经历反思科技伦理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4.利用专业课教学渗透科技伦理教育内容。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岗位对应不同的科技伦理规范,科技伦理教育有助于专业技能的习得与提高。因此,科技伦理教育要与专业课程的学习相结合,尤其是行业科技伦理规范的学习与掌握和专业课教学与实践联系密一切,在专业课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而应该对学生进行行业科技伦理规范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渗透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纳入学习中。“还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将科技伦理教育渗透到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去。如对工程技术类专业的学生,应开设技术伦理、工程伦理课程;对环境与生命科学专业的学生,则开设生命伦理、环境伦理等课程。”〔5〕

(四)改进科技伦理课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科技伦理尽管是抽象的,但体现在大量鲜活、具体的生活中。教师既可以在教学中通过科技实例的列举和分析,变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使学生的认知水平从真实的案例中得到提高;也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例相互交流分享,加深对科技伦理的理解。2.讨论辨析法。我国正处于杜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不同角度影响着学生,青年学生虽然主体意识增强,但思考和辨别能力不足,对一些社会问题的认识或模糊不清,或极端片面,或矛盾重重。在科技伦理课教学中,教师可以选择某些科技伦理问题组织讨论,让学生敞开心扉,各抒己见,并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和讨论,让学生在相互讨论成辩论中澄清自己的科技伦理观,明确自己的科技行为的后果与责任。3.榜样示范法。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具有很强的示范和精神激励作用。在科技伦理教育中,要善于列举学生在生活中容易感知的人,如本校的毕业生、本行业科技专家等,用他们的科技事例对学生进行教育,实践证明这种做法能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4.企业文化感受法。企业文化感受法实际上是一种情境教学法。企业文化是企业塑造的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凝聚着企业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科技伦理也融合在企业文化中,显理着时代感、形象感,既生动活泼,又真实具体。因此,学生在体验企业文化的同时,能真切地感受到科技伦理文化。感受企业文化的途径很多,可以观察或参加企业的各种活动等。

〔参 考 文 献〕

〔1〕牛庆燕.现代科技的异化难题与科技人化的伦理应对〔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1).

〔2〕李庆臻,苏富忠,安维复.现代科技伦理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67.

〔3〕杨荣.当代科技伦理的焦点问题〔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128.

第4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第5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1] [2] [3]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6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 专业伦理 谱系 校长

1 校长职业的角色定位分析与发展脉络

1.1 校长职业的角色定位

在我国对校长作为一种职业不存在什么分歧,但对校长职业发展的未来走向,学术界还有不同看法,分歧主要表现在校长职业发展的未来方向是职业化还是专业化,当然也有折衷的观点:校长职业化即校长专业化。

在本人看来,专业是职业的高级发展阶段,是职业分化和发展的结果,是指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职业。职业要发展成为专业,必须达到和符合专业标准。从校长职业发展的趋势来看,专业化的观点是更合理的选择。

在对校长专业化的探讨中,我国学者们观点较多地集中在强调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化意识等内容,而关于伦理基础方面的研究较少。我国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以及1999年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仍然属于部门规章,除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外,就再没有校长自身专业伦理方面的内容了。

1.2 校长专业伦理研究的逻辑设计

第一,校长是一种职业,职业是要向前发展的,而职业发展的结果是专业化。校长职业的发展遵从这一规律。第二,职业在向专业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形成自己的专业伦理思想与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专业伦理思想与规范体系进而成为一个专业成熟的标志。第三,专业伦理思想的形成离不开普通伦理思想的支撑,但又不是普通伦理思想在专业实践中的简单运用,因此,借鉴与发展一般伦理思想成为专业伦理思想形成的指导思想。基于此,本文中校长专业伦理思想的形成借鉴与吸收普通伦理学中目的论与义务论的思想精华。第四,校长专业伦理是指导校长专业实践行为的价值观,而校长的专业实践集中表现为决策。如何进行伦理决策便成为专业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第五,校长专业伦理如果不能转化为校长自身的德性,那么它便只能是一纸空文,如何提高校长专业伦理造诣,造就德性校长便成为本研究的根本落脚点。

2 校长专业伦理谱系略图

2.1 西方的观点

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对校长专业伦理的研究也把重点放在领导伦理方面。在教育领域,对校长的领导伦理的关注发韧于20世纪50~70年代西方教育管理研究领域中两位著名人物格里菲斯(Daniel E. Griffiths)和格林菲尔德(Thomas Barr Greenfield)之间对教育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的争论。格里菲斯作为教育管理理论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由于受科学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去价值”或“价值中立”,而格林菲尔德则认为,学校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秩序,它要为那些重要的价值服务。刻意追求所谓普适性的、客观的和科学的真理,不但追求不到,反而会造成无力处理组织生活中的另一些重要方面,如道德、义务、责任感等价值问题。20世纪50年代之前如果说对教育管理研究的范式称之为逻辑实证范式的话(其研究重点是把科学管理思想引入到教育管理之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形成的并持续至今的教育管理的批判理论范式更是把教育管理直接当成一种道德科学。格林菲尔德认为,学校管理者是“价值观的代表,他们既是价值观的创造者,又是价值观的主人”。批判范式据此提出,如果把组织看作是争夺价值观的战场,而不是具体化的结构,领导的角色就是在白热化的战斗中提出价值观。作为这一范式的倡导者之一的美国印地安纳大学的福斯特教授(William Foster)在其代表作《范式与承诺——教育管理的新方法》(Paradigms and promises: New approaches to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86)中也提出,把教育管理看作是一门道德科学,把改革教育和教育管理实践作为批判研究的旨趣。他指出,伦理的思考是教育领导者的首要责任,因此也必须是教育管理培养方案的首要内容。福斯特指出:“领导从总体上必须保持一种趋向民主价值观的伦理关照,它必须历史地与伦理的意义相关联,作为一种对社区良好生活的追求……这里的伦理不仅仅指个体的行为,而是指一种更加综合的观念,它告诉我们作为一个道德社区如何共同生活。”自此以后,对学校领导的研究转向关注伦理道德在领导理论中的作用。托马斯·J·萨乔万尼所著的《道德领导:抵及学校改善的核心》成为这一转向的典范之作。在该书中,萨乔万尼强调学校领导的权威除了科层制权威,心理权威之外,更注重学校领导的道德权威,对学校的领导也注重学校共同体的共同体价值观。另外他的《校长学:一种反思性实践戏》更是把学校视为一种道德共同体,强调关系的重要性,这儿的关系主要是指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此外,加拿大著名学者迈克尔·富兰对此也有深入的研究,他所著的《学校领导的道德使命》也是探讨道德对学校领导的意义和对教育及社会的重大作用。

经过数十年的研究,西方许多国家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校长专业伦理规范体系。如英国教师培训署于1998年颁行《国家校长标准》以及《国家校长职务专业资格》,并获得英国议会通过,《国家校长标准》随即被确定为校长行动的依据和培训的指南,其中就有明确的伦理要求。美国州际学校领导者资格认证协会(ISLLC)的校长标准中也有明确的伦理要求。

2.2 我国目前的现状

在国内,关于教育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学伦理、教师伦理等方面,如檀传宝著的《教师伦理学专题》、胡斌武著的《教学伦理探究》、孙彩平著的《教育的伦理精神》等。而关于学校领导的伦理研究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2003年全国教育管理学科学术委员会暨全国教育管理协作研究学术年会提出,在教育管理研究中要做到“事实与价值”的整合,确立教育管理研究的“伦理视角”等,初步确立了领导伦理研究的发展取向和路径。因而对校长专业伦理的研究自然而然地应历史之运而生。2008年韩少华先生的《专业伦理:校长专业发展的应然内涵》开校长专业伦理研究之先河。然而国内大多数学者虽然都认为校长专业化必须有专业伦理规范,但论述略嫌简单。如有人认为,校长专业伦理是校长专业精神的一部分,作为一名校长应具备如下专业伦理:“履行校长职责和法律义务;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有明确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品德高尚,为他人树立行为典范;具有民主精神和亲和力,谦逊待人;全心全意为学校和学校成员谋发展;公正廉洁;承受压力,勇于应对挑战”。因此,加强对我国校长专业伦理的研究就纳入学人的视野,成为校长专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之一。

3 研究价值与意义

3.1 理论价值

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改变了国内相关领域研究的薄弱状况,目前我国对校长专业化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而作为专业标志专业伦理却鲜有涉及。特别是校长专业伦理问题,更是少有涉及。因此,为校长专业发展探询科学的伦理基础,并据此提示校长专业的基本道义精神和应遵循的伦理价值准则,从而使校长专业实践活动更规范、更有章可循地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从而使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丰富和完善起来。

本研究作为“校长专业发展”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目前有关校长专业发展研究的丰富和发展。校长专业伦理是校长专业发展论题中的应有之义,本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校长专业发展的内涵,并为校长专业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正如“聚集并探索确立合理的教育管理价值观导向是教育管理伦理研究深入、有效的重要保证。合理的价值观基础不仅使教育管理伦理研究保持正确的方向……而且能够保证研究的过程不偏离,更重要的是研究的结论可靠、有效、有意义”。对校长专业伦理做系统深入的学理探讨,无疑对提升我国校长管理理论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7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教师;专业伦理;职业道德规范

所谓“专业伦理”,英文用“professionalethics”一词表示,中文翻译为“专业伦理”或“职业伦理”均可。一般认为专业伦理是“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定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一套一致认可的伦理标准。”…那么,“教师专业伦理”即是指教师为维护职业声誉,在从事教育教学这一专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一套基本的制度化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教师职业社会性功能及其专业伦理性的集中表现。教师专业伦理是应教师全面专业化的要求提出来的,传统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必然要过渡为“教师专业伦理”。

专业伦理水平的情况已经成为衡量一种职业能否称得上专业的重要指标之一。1948年,美国教育协会颁布的专业八条标准中提出,专业是“置服务于个人利益之上”的;1956年,利伯曼(m.liebeman)提出的专业八项特征,明确了专业是“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1984年,曾荣光在对“专业”的核心特质进行规定时,突出强调专业人员要“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要“具备客观的服务态度”,并且这种服务必须“公正不偏”。因此,教师若要成为专业人员,已不再是仅仅为了生计的单独个体,而是按照一定的专业伦理标准进行活动进而解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社会不可分割的一分子。WWw.133229.Com如是,在教师的专业化进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专业伦理,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西方早期,对“伦理”与“道德”的界定没有明显的区分。我国古代,“伦”是指辈分、等次、顺序、秩序等,如人伦、伦常、纲常;“理”则有条理、理则、道理、整理、调理、料理之意,义、天理、仁义等都是它的近义词。因此,伦理包含着双重涵义:一是指人与人、人与相关事物的客观关系;二是指关系之理。“道”一般指规定、法则、原理,如天法、大道、法理等;“德”便是将这些规律、法则等变成对自己的内在要求而形成的个人德性、德行、心性、品德等。那么,“道德”即指规律、法则、关系之理给人提出的心性、品行方面的要求,以及这种规范要求内化于心、得道于己而形成的个人品性、品德。可见,伦理与道德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由于道德只关涉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人,而伦理则关涉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所有成员及他们依据社会规范进行的互动,伦理比道德的范围更宽,外延更广。因此,必须改变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内涵和外延上相对狭隘的不足,要注意到教师专业伦理不仅涉及一种人伦关系,更关系到人与人关系中互动方式、方法及其过程中的人伦陛。

我国教师专业伦理主要表现为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传统师德的维护主要依靠的是教师的个体自觉,师德规范的要求也大多停留在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上,显得比较粗糙、抽象和一般。“由于我国传统师德的生成方式存在着‘身份伦理’和个体经验来源等特点,使得传统师德存在着职业特点不明显和代表性不强等弱点。”有学者从宏观的方法论层面和微观的具体伦理规范层面对我国传统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研究,指出传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存在诸多问题:1.从宏观的方法论层面看,一方面,规范强调身份伦理,未充分考虑到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因而不能够彰显行业的特色,形成有别于其他专业或职业的特殊伦理规范;另一方面,规范注重经验模式,未形成相应的理论,在“可为”与“不可为”、“必须为”与“不得为”之间难以区分。2.从微观的具体伦理规范层面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从广大教师道德修养的实际水平出发,充分尊重教师的道德权利,而是制定形而上的条条框框,难以付诸实施,难以以此为依据对教师进行道德评价。另有论者在详细研究了我国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文后指出,我国传统师德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定缺乏深入的研究,条文表述较为原则;二是职业特征把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没有处理好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针对19世纪欧洲步人工业社会后由于剧烈的社会变迁所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冲突,开出了自己独特的药方——“一般社会成员共同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即“集体意识”是社会得以整合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劳动分工越来越多地替代了共同意识所曾经扮演过的角色”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社会分工本身的力量并不能完全实现社会整合。面对这一困境,涂尔干把目光投向了“职业伦理”,认为职业伦理“不仅更贴近具体的生活,也更贴近事实”。借鉴涂尔干职业伦理的相关理论,我国现有的教师专业伦理必须实现——身份性向专业性的转换、经验方式向理论方式的提升。

首先,实现伦理的“身份性”向“专业性”转换。“职业”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事业”是人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作为专业的职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澳大利亚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将教师是否具备事业心作为衡量教师专业的一项标准。教师若能把教学工作当成一项事业来追求,就必然能做到敬业、乐业。如今,随着教师神圣面纱的揭开,教师的“权威”身份逐渐“祛魅”。教师专业伦理的建设必须转而以发展专业特色为重心,思考职业的长远发展。与此相适应,在教师专业化的进程中,教师必须逐渐厘清自身的社会角色,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从而依据专业的特色与要求发挥一定的社会职能。

第8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摘?要:目前中国的经济建设为建筑装饰设计师的发展和实践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是作为协调职业环境中人与人关系的职业伦理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理想与利益、自我实现与社会需求等众多矛盾冲突中,往往让位于现实的物质追求。本文通过分析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职业伦理,探索在装饰专业顶岗实习中如何培养学生职业伦理的途径。

关键词 :顶岗实习?职业伦理?建筑装饰专业

课?题: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课题“建筑装饰专业顶岗实习在校企合作中培育学生职业伦理的实践研究” (编号:2013B401)主持人:杨洁。

职业伦理也称职业道德,属伦理学科的分支,广义上是研究人们在职业活动领域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狭义上则是研究各行各业的道德规范和准则。而顶岗实习是学生在企业实际工作岗位上所进行的一种生产实践活动,能使学校与企业、学生与岗位达到“零距离”对接,使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伦理、道德素养及创新精神。当前,需要探索出在建筑装饰专业顶岗实习过程中培养学生职业伦理的有效途径,为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打好基础。

一、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职业伦理学

建筑装饰设计师属于建筑师的范畴,工作性质与建筑师一样。他们的工作是服务于具体现实目标以及可计算经济效益的,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建筑师学会都有各自明确的建筑伦理准则,通过制定针对建筑师的伦理准则来对其进行价值评判和道德制约。在国际建协1999年北京世界建筑师大会上通过并签发的《国际建筑师协会关于建筑师实践中职业主义的推荐国际标准认同书》中,专门设置题为《关于伦理标准的推荐导则》的章节,说明建筑职业伦理已经是21世纪全球建筑师所共同关注的课题之一。

建筑装饰设计师肩负着社会和职业的双重责任,除了个人价值之外,在职业操行方面有着更深层的内涵(见上表)。由表可见,第三个层次是对装饰设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备较高的社会良知才能更好地体现其优良素质。装饰设计师的社会责任除了帮助业主追求利益最大化,还应该兼顾公益,推动公共事业。要想做到这些,首先是要基于专业,这就需要他们不断得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及专业素养,以此获得人们对装饰设计师的认同。其次,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遵守专业操行,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不忘社会的责任感,坚持专业指向,而非工具,使自己成为对城市、社会、文化有用的人。

二、培养学生职业伦理的作用

1.提升核心竞争力

企业在人才招聘中需要的都是不仅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具有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的员工。职业伦理是职业人的灵魂,更是职业院校学生适应和胜任工作和成就事业的核心竞争力。高职院校的建筑装饰专业学生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生源素质较差,表现在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效果不佳,人生的理想与信念不明确,思想上容易受到各种非健康环境的影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不断地提升学生的职业伦理素养,才能让企业更加信任他们,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

2.满足职业岗位需求

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和输送高端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的专业群与社会的职业岗位群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学校往往注重学生技能教育的培养而轻视职业伦理教育,使得职业伦理教育常处在边缘或空置状态,这既不符合职业教育内涵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职业岗位发展的要求。建筑装饰行业有自己特定的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也有其职业伦理要求。对于从事装饰设计师工作岗位的人员不仅需要具有与建筑装饰相关的知识、方法、工艺和标准等构成的技术规范系统,还应包括职业岗位所需要的道德品质、人文关怀及社会责任等道德规范系统。

三、建筑装饰专业顶岗实习中培养职业伦理的途径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职业伦理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是统领国家文化建设、凝聚社会共识、指导个人发展的总价值观,它使得高职职业伦理教育更加有指导性和科学性。我校建筑装饰专业在顶岗实习之前都会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职业伦理的教育,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几个字就是对职业伦理教育最好的指导。

2.加强职业认同感

每种职业都具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建筑装饰专业教学过程中,我们紧扣装饰设计师的职业定位,先是以专业概论的形式让学生了解建筑装饰专业的培养目标、内容和特色,以及装饰设计师这个岗位的职业特征,还要让他们了解主要的就业去向。再在顶岗实习初期的岗前培训中,对入职人员的要求、岗位的特征以及职业道德伦理等进行集中培训,加深学生对专业理解的同时,也希望他们在实习工作中能以专业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培养专业技能及职业伦理。

3.内化职业伦理精神

顶岗实习具有实习实训过程的长久性、行业的真实性、职业生活的体验性以及人际关系的复杂性等特性,这个时期是学生以“准职业人”迈向社会并融入社会的重要过渡期,也是将职业伦理精神内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的最好时期。装饰专业的学生通过一段时间的顶岗实习,能够亲身体验装饰设计师的职业活动,进而形成连续稳定的职业意识、心理和行为,最终将职业伦理精神内化为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上岗做好充分的准备。

4.推进师徒制教育

如果想利用好顶岗实习这个特殊的时期进行伦理教育,学校就应该根据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指导老师尤其是企业师傅这个资源。在建筑装饰企业往往是利益首席设计师带助理设计师这样一种学徒制的方式进行顶岗实习。这就要求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首席设计师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还要进行职业伦理教育,让学生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规范,感受和领悟职业伦理内涵,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最终能在实践活动中践行职业伦理精神。

5.注重校企文化建设

在顶岗实习期间,如何克服校企文化差异的问题,这需要校企双方对学生实习这一环节达成共识,共同商讨培训计划。装饰企业多是以一个项目作为一个工作过程,所以先要制定好实训项目的规划,同时参考企业规章和标准来制定具体的实训任务,还要制定专门的考核标准,使伦理教育更有针对性,使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就能培养出符合装饰设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伦理。除此之外,学校还应经常邀请企业到校开设关于职业生涯和发展的讲座,推广优秀企业文化,增加企业文化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分量,使学生在校内就能受到关于职业素养的熏陶,促其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向锋,仲德崑.建筑职业伦理的选择——AIA建筑伦理准则的百年历程及其启示[J]. 世界建筑导报, 2006(11).

[2]戴秋思.职业伦理视野下建筑师的社会责任[J].高等建筑教育, 2012(4).

[3]周春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高职职业伦理教育[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10).

第9篇: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会计;会计伦理;会计伦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8-0007-02

最近十几年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我国会计领域出现了普遍的会计造假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究其原因,虽有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会计行为人的意志日渐薄弱,经不起金钱、名利的诱惑而丧失最基本的会计行为规范——伦理道德,这是和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不吻合的一种不和谐现象。所以,要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会计伦理体系,就必须强化会计伦理教育。

一 会计伦理与会计伦理教育的含义

会计伦理是指会计人员以合法的手段从事会计管理时,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会计伦理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会计伦理认识、会计伦理意志、会计伦理信念和会计伦理习惯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价值信仰。

二 开展会计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会计伦理教育起步较晚,仅仅是近几年由一些专家们呼吁而已,但并未付诸实施。而早在2006年9月,国际会计教育准则委员会的公开草案就提出了“专门价值、伦理及其形式开发与维护的方法”的框架。该公开草案列示了在会计人员继续学习过程中作为会计伦理教育框架的四个阶段和相应的内容作为伦理教育的目标。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的伦理教育以在校学生为对象,第三和第四阶段主要对职业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由于四年本科学习期间是会计人员的价值信仰、处世原则形成的重要阶段,对于会计专业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在校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三 开展会计伦理教育的方法

1.高等院校首先要营造一个会计伦理教育的良好氛围

(1)高等院校会计专业主管领导要转变观念。会计伦理是由会计伦理认识、会计伦理随感、会计伦理意志、会计伦理信念和会计伦理习惯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意识形态,这就决定了会计伦理教育的整体性和复杂性,会计专业主管领导在制定会计学生培养方案时应兼顾专业课与伦理课的相互协调,不能顾此失彼。

(2)要用教师的专业人格去感染学生,使学生逐步积淀会计文化底蕴。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伦理素质更多的是需要对职业伦理内涵以及会计准则的准确理解,无疑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课教师在这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作为高校教师,有责任、有义务正确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人格,帮助他们在大学阶段就为将来步入社会形成准确的职业判断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高校教师应充分发挥在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作用,应在品德修养、教风、学风、学识等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力求做到诚信与守信的统一。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影响学生,感化学生。同时,也要加强非会计专业教师如辅导员、班主任等自身的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切实成为学生思维健康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现在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基本上都是在校园内,因此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也是有利于会计专业学生会计专业伦理的塑造的。而崇尚讲诚信、讲道德的良好的校园环境的形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以诚信为本,加强考风建设。例如可以通过改变为“无人监考”的方式,改变大学生过分重视考试结果而忽视自身品德修养的实际情况,让同学们理解到成绩固然重要,但一个人的诚信才是做人的根本;②可以建立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档案,帮助学生树立“诚信第一”的思想,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规范学生的职业行为。

2.完善现有课程体系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应将素质教育渗透到专业教育之中,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可见,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中心议题并非是单纯的知识教育,而是一种智慧教育,包括精神和能力的教育。由此得出,高等院校应将职业伦理教育作为会计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尽快完善相关课程体系建设。

(1)有计划地将会计伦理教育贯穿于专业教学的始终。职业伦理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复杂的过程,只有通过平时细微的量的积累,寓会计职业伦理教育于各门课程之中,才能培养出职业品德。而将会计职业伦理融入会计理论、技能和知识的讲授中是有可操作性的:如在《会计学原理》教学中,通过对会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对学生进行会计职业伦理警示教育,让学生意识到如果违背了诚实守信的职业品德,也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在讲授《成本会计》时,应教育学生讲究生财、聚财和用财之道,同时要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等,厉行节约,防弊堵漏。通过这一系列在不同会计专业课程中的改革,可以避免专业讲授时的抽象、枯燥,使学生在理解和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过程中树立职业伦理精神。

(2)开设“会计职业伦理课程”。此课程可安排在大学高年级阶段开设,因为职业伦理课程依赖大量的案例分析,学生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而此时学生已修完了会计专业主干课程,对会计理论、技能和知识有了较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案例系统地讲授职业伦理,使学生既能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能引导其树立“诚信为本”的职业人格。

3.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将职业伦理内容渗透到专业知识中

伦理教育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案例教育,借助案例既能够使学生对伦理问题感到敏感,又能够增强对伦理的感性认识。通过案例教学,教会学生运用学过的相关专业课程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引导学生从违法者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处查找违背职业伦理原因,借以分析评论和巩固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案例教学方法的具体实施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老师出案例,学生分组讨论分析;另一种是学生自己搜集案例,自由组合成小组讨论分析。这两种方式均能提高学生主动探索知识的能力和崇高的职业品质的培养,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和研讨会计工作中发生道德冲突时的解决途径和方法,使学生明确应当如何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会计职业判断,为其进入会计行业打下坚实的职业品德基础。

4.增加课外活动,开展诚信教育专题讲座和讨论

在我国的高等院校中,会计专业教师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长期从事专业理论教育,一般没有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实际进行会计操作,对会计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知之甚少,显得说服力不够。而一些专家学者、行业名家对当今专业的动态了解得非常清楚,因此学校应经常聘请他们来校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讲解一些理论知识在实务处理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向学生们介绍行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工作实践和经验教训来教育、影响学生。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间接了解社会、了解我国会计职业伦理的现状,让学生深刻感受到职业伦理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牢固树立职业伦理道德理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