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

第1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一)划入原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服务局)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原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承担的全区全民创业工作相关职责。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

(四)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统一管理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负责全区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八)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落实职称改革的各项制度,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申报及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十)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人事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8个行政科室:

(一)党政办公室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区委、区政府重点督办工作任务的协调和落实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研、宣传和机关会议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督办等工作;负责全局党务(纪检)、文电、机要、档案、保密、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全局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和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效能监察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

贯彻执行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区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区创建创业型城市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承担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政府系统公务员考核、政府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公务员宣誓制度;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区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区政府任免人员的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完成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负责干部的调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区属困难企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统计和公务员统计工作。

(四)专技科(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队伍建设、继续教育的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上报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承担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实施农村人才振兴计划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以及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行政审批,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制定本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编制全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就业资金申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局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职责。

(六)工资福利科

落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的法规政策,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及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晋升审批和工资福利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考评目标奖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工伤认定工作;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区属企业职工调资备案及工资手册审核换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抽样调查、居民和农民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基层组织机构调查以及县域经济指标汇总统计等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审批和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异地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区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社保基金监督科

负责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建立健全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规划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办中心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八)劳动仲裁科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审查受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人事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工作;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2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调整和充实*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邓红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余开*、县卫生局局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广电局、县科技局、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调查,实施对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网络平台,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措施;负责配套尘毒作业场所监测设备及健全监测体系,搞好尘毒作业场所的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把好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关,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对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救助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过程中,严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认可书的建设计划审批关。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的,不得批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计划。

县建设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并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职业病防治救助专项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无工作单位、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及职业卫生救助基金的发放。

县环保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工作与工业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作紧密结合,无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把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与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职业卫生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商务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负责管辖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落实,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工会法》,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建立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县司法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卫生、安监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法制培训工作,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保护生产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结合市场管理和企业年审年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把好企业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审核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项职业病防治与救助措施的督促落实,协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

l、加强工作调度。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强化工作调度。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开展宣传培训。相关单位要以每年3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对相关用人单位的法人进行一定学时的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其守法意识,明确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3、抓好检查认定。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接尘接毒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确诊须依据法律程序由法定职业卫生专业机构鉴定确诊。凡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报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台帐。

4、落实救助基金。县政府设立职业病患者救助基金,基金专户设县财政局,由县民政局和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予以救助和发放,县财政局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原属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接尘接毒人员,已无挂靠单位的由县财政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相关企业每年要安排生产总值0.5%-1%职业病防治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工作规划与工作措施分阶段检查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3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坚持以人为本,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学校内涵建设为主线,以国家示范标准为底线。狠抓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双师型”教学队伍建设,着重督导,细化常规管理。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全体教师在改革教学模式、改革评价模式、创新教育内容、教育信息化等方面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改革评价手段和方法,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监控,推动学校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持续前进。巩固国家示范成果,彰显学校示范形象,提升示范拓展价值,实现县委“职中做强”的规划目标。

1、由督导室根据《__职业中专考勤方案》统筹全校教职员工的出勤考核,并落实惩处。

2、由专业科协助教务处根据《__职业中专教师教学质量方案》负责全校的教学质量管控。

3、由专业科、教务处、总务处协助政教处根据《__职业中专班务工作评价方案》负责全校各班管理评价。

4、由督导室协助纪检室根据《__职业中专专业科处室评价方案》负责全校职能部门评价。

5、由教务处、政教处协助督导室根据《__职业中专晋级评价方案》负责全校教职员工的职评工作。

6、由教务处、政教处协助督导室根据《__职业中专年终考核方案》落实年终考核。

7、由教务处、政教处、专业科、督导室等协助总务处根据《__职业中专教工绩酬分配方案》落实全校绩酬分配。

第4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经济贸易局(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局)的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乡镇企业管理及指导企业改革的职能划归经济局承担。

(二)划出职能

1、原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全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制定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职能划入发展和改革局。

2、原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职能划入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县经济局是全县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部门,承担着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乡镇企业管理及指导企业改革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中、长期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运行调控方案;负责全县工业规划布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的协调发展;

(二)对工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分析、预测、监测,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法制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各产业之间协调发展,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行业、重要产品调整方案;指导行业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地方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要产品调整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建筑、煤炭、林产品、医药、矿产品、电力、机械、轻纺、食品等工业实施行业管理,拟定地方性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盐政管理,搞好全县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管理。协调成品油、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和提出工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对策,指导和协调工业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联系管理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四)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并组织实施行业整合;负责全县工业经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收集、整理和经济信息,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

(五)研究提出改善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促进协调银企关系,指导企业融资工作,指导和促进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指导企业改革,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提出改革发展思路,指导企业改革方案并督促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全县工业技术进步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审核备案和上报省市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地方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

(八)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维护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县乡镇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组织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

(十)负责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指导并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企业搞好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系列、工程系列的职称评定及工人技师的考核工作。

(十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抓好职能范围内二级班子考核任免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非公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县非公经济会统工作。组织对非公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帮助支持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十三)完成县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经济局共设8个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全局性的会议组织和文件起草;负责机关文秘、收发、、档案、机要、保密、财务、接待、保卫、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搞好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报刊杂志的征订;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好机关干部政治学习,搞好本系统内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局机关扶贫挂钩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股、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工作股、工青妇办公室牌子)

协助党委领导抓好局机关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非公企业的党务工作,组织党内会议和文件的起草;负责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干部统计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和工作;指导企业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法制建设,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党员发展、培训计划,按干管权限对干部进行考核、考评和推荐任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人事、劳动、工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办理机关干部职工调动、调资、离退休手续,并指导企业做好此项工作。负责系统内企业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劳动工资和人事报表的汇总统计及上报工作。以及职工教育,并拟定企业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抓好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定及工人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全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非公企业工会、共青团工作及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困难职工的调查、建档并做好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作好各级劳模建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企业管理、财审股

管理财政拨付的资金;协助局办公室管理国有资产和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提出和编制部门预算方案,负责财务内审工作,做好机关财会报表;参与全县国民经济计划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帮助指导、监督企业做好财务工作,有计划地对企业财务进行内审。贯彻执行好《会计法》及相关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搞好职责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会议报告和文件。参与编制和实施有关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经济运行、统计股

负责统计指标的资料收集、汇总和编报,实施行业管理的统计工作,综合研究分析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非公经济统计工作,建立数据资料库,贯彻执行好《统计法》及相关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分析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进行经济调控的意见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分析行业、产品和市场供需情况,综合平衡和衔接产、运、销;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规划发展股(加挂电力执法办公室、重工业股、散装水泥办公室牌子)

参与全县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思路,提出贯彻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抓好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结构调整,牵头研究制订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组织产业布局和调整的总体规划,提出政策性建议意见,协调产业与布局同步发展;建立和完善产业预警机制;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实施,落实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负责全县工业规划布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的协调发展。对国家、省、市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适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制定工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投资规划;负责盐政管理;散装水泥的管理;协调电力、成品油供需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及营运调度。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中小企业股(加挂乡镇企业股、非公办、煤炭工业股、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牌子)

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和拓宽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保障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国家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乡镇企业信息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协助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域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协调支持县乡配套经济,积极培育优势企业。拟定并组织实施煤炭管理办法,监督安全生产;督促执行煤炭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煤炭市场秩序;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案结案工作;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有序整合;汇集分析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掌握分析生产经营动态,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审批省级安全技改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搞好全县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工作;协调建立企业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提出企业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有关工作,规范企业发展社会化中介服务市场;协调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受与企业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投诉日常工作;督促协调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技改科技股(加挂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轻工业股牌子)

研究提出全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审核备案和上报省市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安排县财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指导企业信息化工作;促进工业群众性技术活动的开展,推进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并督促执行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新产品开发工作;贯彻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组织协调和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推进以节能、节水、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抓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经济项目前期工作,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报批、评估等相关工作;实施轻纺、食品(蔗糖)、医药、造纸、饲料、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进行行业结构调整,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负责全县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糖业发展,协助企业加强管理。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企业改革股

指导全县企业改革,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提出改革发展思路,指导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和协调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建企业集团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实施深化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作,搞好涉及企业改革的工作,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工作和上市公司推荐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县经济局(乡镇企业局)行政编制16名,行使行政职能事业编制15名,工勤编制4名,总编制35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室领导1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市乡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保办发〔〕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全县交通运输发展战略,重大布局、规划和体制发展建议。县经济局协调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及营运调度。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技术改造宏观管理,县经济局主要负责市级和省经济委员会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除此之外的工业及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三)原县经济贸易局管理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交由县经济局管理。

第5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为充分发挥督学在督导学校中的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作用,认真履行责任督学工作职责,全面完成潘集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区教育局督导室下达的教育督导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 提升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督导条例》;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学习,积极参与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努力使自身督导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认真履行责任督学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评价和指导作用,推进依法督导、依法治教,为督促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

      二、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业务能力

       1、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规范督导程序。

      2、强化学习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督学外出学习和参加国家、省、市各级研修培训,转化运用学习成果,提高工作水平。

      3、加强检查考核。根据“一月一主题”强化履职意识,确保工作实效。

      4、总结提炼创新。积极撰写督导报告和创新案例,参加上级征集的评比活动,推介挂牌督导工作创新,交流总结经验。

      三、服从领导 认真开展督导工作

 1、认真完成教育督导室和第二责任区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 完善督导信息平台建设,熟悉平台应用,发挥信息平台作用。

3、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督导工作,把疫情防控做为常态化工作来抓。

 4、积极完善提升。规范督导、健全资料、工作创新、及时整改。

  5、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等不靠,为规范办学尽自己一份力。     

2021年1月5日

 

2021年个人督导工作行事历

 

 

 

一月

1、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2、做好责任区2020年督导工作总结谋划2021年督导工作计划。

3、开展挂牌学校“2020-2021学年度寒假校园及周边安全、学生交通安全”常规性督导及第一轮“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未评估幼儿园及已评估园的整改落实工作专项督导。

4、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收费及择校”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2021年春季开学工作”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责任区有证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安全卫生管理” 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责任区有证幼儿园“科学保育保教”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常规督导。

4、开展责任区学校“功能室使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常规督查和“防溺水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4、做好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暑假学生交通、防溺水安全情况”的专项督导。

4、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学校做好开学准备工作”专项督导。

4、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收费、择校情况”常规督查。

4、做好“秋季学期开学工作”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课程开设、课堂教育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门卫安全管理”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市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市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做好责任区2021年度督导工作总结,拟定2022年督导工作计划;

4、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常规督导。

5、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校冬季安全工作”情况专项督导。 

6、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7、完成市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6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建设,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处室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分明;

(二)权责一致,任务明确;

(三)逐级负责,分级督促;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一)科级以上干部的岗位责任,由领导班子根据班子成员分工确定。

(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确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共同要求。

(一)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二)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行使的权力。

(三)工作标准。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四)工作责任。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五)共同要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七条 局领导主要职责

(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二)局党政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同时要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处室的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正职:在局长及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做处室工作计划与安排,督促、检查处内其他人员按期按质完成工作。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职:在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计划与安排,协助处长完成本处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局各处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财务等工作。负责局务会、业务会及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检查督促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局系统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落实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协调检查和督办;负责重要文稿及全局性文稿材料的起草和全局各类文件的运转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督察室批示件、市政府阅办件和催办件,市长批示件、市长专线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信息编报;负责公文收发和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以及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和催办;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各项规章制度的实 施工作,对局系统各项资金进行审计和资金管理;负责对局系统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编报、经费核拨及年度决算工作进行审核;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年检;负责局机关生活福利、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帮乡扶贫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调度、维修、管理和办公大楼的管理等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医疗保险、劳动工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外业和地图清绘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参与普法工作;管理局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负责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并组织会议,督促检查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研究制定贯彻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政策和办法;受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业务查询和接待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整理汇编工作;负责全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本局做出的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负责对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和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对测绘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负责对我局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汇总。

(四)规划管理处

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各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查、报批;参与科研报告重大项目的专案审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批绿化、园林、人防、通讯、电力等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区规划、控详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成果的验收、审定、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空间形态的城市设计;负责对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确定近期建设范围,提出各项专业规划要求,审查成片建设及小区规划方案;负责兰州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及市政府划定的其它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划性质的调整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的议案、提案、意见的答复;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对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河湖水系工程等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绿地、广场、市政工程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收工作;负责为各建设单位提供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热力、天然气等各种管网的敷设位置。

(六)建筑管理处

负责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对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方案进行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前的规划验线、+0.00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负责对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建筑方案设计要求,对审定的建筑总平面方案图进行公布;参与各类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研论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论证;负责指导和检查兰州市“三县五区”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七)景观与雕塑管理处

负责城市广场、主要出入口、滨水空间、景观节点、城市轴线、主次干道等重点地区建设项目建筑立面、色彩等景观要素的审查、审批;负责城市街景设计、建筑户外装饰设计方案、建筑小品的审批;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组织城市雕塑规划的编制,制定近远期发展计划和雕塑研究,参与制定城市雕塑规划法规和规范,并负责对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及其构筑物的规划编制与管理;负责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负责城市景观与公共空间环境艺术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园林、道路绿化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勘察测绘信息处

负责全市城市勘察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单位资质审查、登记、年检、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勘察测绘成果的审查验收,组织涉及全市规划与建设的城市勘察测绘项目、方案、成果的审批;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勘察测绘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勘察测绘成果资料;负责管理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测量标志和国家委托管理的测量标志。负责勘察测绘行业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点测绘项目;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负责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协调专业测绘工作;负责对规划建筑、建设用地、城市勘察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料(含数字化资料)的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和管理;负责机关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的管理;负责图书、报刊和情报资料的管理;负责同市政府政务信息平台的衔接和三县及红古区信息网络联网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局域网络的管理、维护以及资料更新工作。

(九)规划建筑审查专家办公室

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城市规划及高层建筑项目进行审议;负责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对市区规划范围内的主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市区重要地段、广场、主次干道和名胜风景区、公园的修建性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负责对修改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对规划建筑项目的方案评估优选,提出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参与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的评审;参加有关管理部门城建工程和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承办其他指令性任务。

(十)修改总体规划办公室

负责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组织工作,安排规划设计任务;对城市发展的有关项目进行研究;负责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和各项方案的汇总和文本、图件的组织会审,对修编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上报;负责组织城市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各专项规划的汇总;负责组织审查三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

(十一)机关党总支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负责本机关党组织党务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按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和程序)和奖惩;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帮助群众组织健全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所属党组织的工作,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使其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受理信访举报,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受理对市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市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参与监督考核、考察和录用干部等人事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要将处室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按岗位“AB”角制度规定办理),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十一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7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第8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为提升全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范监管风险,推动基层巡查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统揽、协调、指导全局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副组长按照各自分工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全体成员具体负责落实相关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职能科室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户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1、办公室负责统筹部署各职能科室提出的专项检查计划;信息中心负责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监测经济户口机读信息质量,指导相关职能科室开展机读信息的维护,保障网络畅通、网络安全,进行数据备份等工作;

2、人教科负责将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组织考核;

3、监察室负责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

4、法规科负责对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法制监督与指导;

5、注册科负责登记时重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特别标注,管区代码的赋码工作,以及对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指导、督查;

6、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流通领域危化品经营市场主体、商标印制、广告经营、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督查;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7、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市场主体、农资经营、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8、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及其他商品经营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9、经检大队负责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10、工商分局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根据登记机关的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年检、验照手续;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以自己名义或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的规定,对列入警示和退出督查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

1、对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每年对其实施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要完成当年检查任务。

2、对热点行业的市场主体,每年实地检查比例为辖区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总数的35%,每三年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全面检查一次。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要完成当年检查任务。

3、以下市场主体,必须实施实地检查:一是新设立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二是警示(三级警示第三、八、九、十项)或年检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三是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市场主体;四是案后提示需要回查的市场主体;五是有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线索的市场主体;六是商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七是广告监测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专项检查所规定的市场主体;九是退出督查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这类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二版提示信息以及检查计划规定的任务时间内完成,严禁应检查而不检查或逾期检查。

4、对无照经营的检查录入,按照上级要求,2013年常规工作中上报的无照数据要与二版软件里面查到的数据基本相符,各分局在平时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抄告、疏领、关闭、限改、检查时,有意识地从监督检查模块录入无照经营信息,确保上报的数据在二版软件中能够得到确切反映。加强无照经营软件的录入工作,坚持“应登尽登、应录尽录”,用数字化的模型反映无照经营的动态,用电子化的手段保存监管痕迹,用信息化的工具推动无照经营处置方式的创新。继续深入推进无照经营处置留痕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并保管好无照经营处置档案、无照经营底册(或无照经营处置清单)。每月25日之前要上报本月的无照经营处置情况统计表至监督管理科,并对照无照经营处置规范对未纠正、未回查的无照经营数据要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录入回查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并保存好书式资料。

5、对分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市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能;对分期出资的内资企业的监管,参照外资企业出资的监管办法进行。

6、对列入退出督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实施监管。对该制度规定的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所列企业在一年内实施一次实地检查。

7、除上述规定须实地检查的市场主体外,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检查,由各工商分局根据监管需要自行规定和实施。

四、工作要求

1、有关职能科室要依据《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在年初制定各类市场主体的专项检查计划,由办公室统一部署下发,将各类检查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进行有机整合,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切实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基层重复劳动。

要加强对基层工商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自2013年起,在全系统建立经济户口管理交流培训例会制度,由监管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定期组织基层分局巡查监管人员参加培训、交流。通过经济户流培训例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全面提升全系统巡查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各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要做到程序规范、过程留痕、结果真实、归档完整。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举报记录、检查记录、限改记录、情况说明、处罚记录、抄告记录、反馈记录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形成有效监管的痕迹证据。

要科学整合内资监管、外资监管、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监管等专业责任区,建立起权责统一、职责相当、符合现代监管需要的新型综合责任区。各分局要合理划分责任区范围、整合责任区职能、调配责任区人员。每年年初要根据各分局人员调整等情况对责任区进行重新明确。

要加强执法与监管的统一,用强有力的执法办案来支撑巡查监管工作,以巡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案件线索的来源。

五、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责任

第9篇:职业中专督导室工作计划范文

督导大事

2016年,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室持续发力,圆满完成了多项重大教育督导工作。细数起来,这一年中的大事儿还真不少,想知道都有哪些吗?请看――

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强化教育督导改革,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于2014年3月启动了《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2年多的时间,召开9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反复论证修改,《意见》于2016年5月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路线图与工作目标,并确定了教育督导改革的重点任务,统领北京市教育督导改革发展。

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经过两年多的筹划准备,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正式成立。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副市长王宁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尹培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刘宇辉、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唐立军为副主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14个部门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部门主管领导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后,将在市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代表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指导。这意味着北京教育督导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将对北京教育督导工作的深入推进产生深远影响。

完成第十届督学聘任工作

2016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暨第十届督学聘任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聘任了260名专兼职市级督学,聘期三年。新一届督学增加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和基础教育代表名额,吸纳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加入专职督学队伍。督学来源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进一步实现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责任心强、业务精湛”,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督学队伍的工作目标。

圆满完成全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印发实施《2016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北京市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召开2016年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语文和艺术的质量监测动员部署会和培训会,成立视导组,做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全程指导监督工作。全市10个区(含燕山地区) 203所学校的6000多名学生顺利完成测试。

顺利推进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区评估认定

2016年3月,圆满完成北京市首批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和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区推进会,朝阳区、海淀区、顺义区、大兴区、怀柔区五个区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得到高度评价。9月-11月,组织完成了第二批共六个区(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昌平区)的北京市挂牌督导创新区的自评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工作,并推荐申请部级创新区评估认定。

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体系

大力推进第三方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建设。制定出台《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暂行办法》《教育评估监测第三方机构库管理办法》《教育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为规范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估监测、全面推进教育督导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健全完善市、区、校三级教育督导体系。2016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实现全员满编,为更好履职奠定人力基础;指导各区督导委员会与督导机构建设,按照“两科一中心”或“三科一中心”架构,扎实推进教育机构职能改革;出台《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督导工作的意见》,鼓励支持学校建立完善的内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关机构,开展学校内部督导评价工作。

现代教育督导体系日趋完善。教育督导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职能体系”日趋完善;创新“事前征求需求建议,事中协同协作,事后整改反馈落实”的工作模式,保证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有效运转;研制了包括《北京市教育督导“十三五”发展规划》《北京市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等20余个文件,教育督导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

观察者说:从这些大事中可以看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注重顶层设计、整体谋划、分步实施,为北京市教育督导改革的整体推进提供了保障。

督导日志

2016年,北京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多项重大工作的圆满完成,得益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扎实稳妥地推进日常工作。督政、督学、评估监测齐头并进――

强化综合督政,督促政府履职到位

2016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综合督政工作,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包括:开展对全市中小学重点领域办学情况的督导工作;加大力度开展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围绕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督导;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足迹】

2016年2-3月,组织专家团队根据国家督导委员会统计方法,对全市16个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数据进行测算分析,整体把握各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

2016年4月-6月,组织开展了对全市16个区(含燕山地区办事处)中小学重点领域办学情况的督导工作。

2016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组织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等部门,对全市16个区新建、改建居民区设置学校的情况,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016年11月,对全市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并深入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区进行实地调研。

2016年12月,在全市16个区自查自评基础上,对怀柔区、密云区、门头沟区、大兴区和海淀区5个区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情况开展实地调研。

有效开展专项督导与调研

2016年,北京市督导室完成了多个专项督导与调研工作。包括:组织开展2016年春季开学、秋季开学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开学秩序,形成规律性的开学检查工作模式;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专项检查;针对学前、特教加强调查研究;开展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情况调查分析等。

【足迹】

2016年12月9日至31日,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管主任、委员带队,组成5个市级检查组,深入16个区(含燕山地区)重点检查扰乱教育教学和招生入学秩序,有损教育形象和教师、学校声誉的有偿补课行为和现象,进一步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办学从教行为。

扎实推进督学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2016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把握导向,务实开展中小学校督导工作(包括开展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导调研、开展中小学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改进情况和减负工作督导调研、组织召开北京市中小学诊断式督导实践探索研讨会),全面提高学校督导工作质量与水平;聚焦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强化职业教育督导;创新开展高校师德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等专项工作督导调研。

【足迹】

2016年,组织全市挂牌责任督学对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改进情况和减负工作专项督导;并组成市级督导调研组对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海淀区和8所中小学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情况及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改进情况进行督导调研。与市教委基教一处共同组织各区开展减负工作自查,并对顺义区等8个区、16所中小学进行减负抽查。

2016年4月20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关国珍到北京金隅科技学校参加2016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现状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学校办学条件、课堂教学教研现状等情况。

2016年12月,开展对北京工业大学等6所市属高校的师德建设工作督导调研;与市委教育工委宣教处共同开展对北京大学等20所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督查,督促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

开创评估监测工作新格局

构建评估监测新体系。基于委级委托课题和处级研究课题项目,积极借助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外智,研究形成《北京市关于规范实施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的实施方案》,科学谋划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开展评估与监测的体系、政策、标准、工具和规程。

切实加强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明确2016年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推动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年度监测高效、全面实施,实现对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的常态监测。切实加强中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u估工作,包括:全面完成北京市中职院校参加2016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认真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启动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统筹做好研究生论文抽检工作等。

启动2016年北京市教育工作满意度调查。总结2015年全市教育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成果,统筹部署2016年教育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推动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重视满意度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

加强研究,系列政策标准研制完成。组织开展《北京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与质量监测评价研究》《北京市教育发展水平与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研究》《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研制工作。

观察者说:可以看出,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为北京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也使北京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体现了首善之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督导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

加强督学培训,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举办4期督学大讲堂,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干部和专兼职督学超过千人次参加;面向区督导室、学校、督学,开展督学培训需求调研。研究制定《北京市督学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师资库和课程库的入库标准及结构的研制;编辑完成《北京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案例分析集》等培训教材,提升了督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足迹】

2016年9月8日上午,北京市督学大讲堂(第二讲)在北京教育学院顺利举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唐立军做了题为“坚持改革创新,为首都教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的专题讲座。全市16个区和燕山地区的教育督导室主任和副主任、专职和兼职督学共计40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

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完成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整体架构搭建工作,推出完整的区级应用平台;完成督导室办公自动化OA系统、舆情监测系统模块开发;研发与办公平台对接的移动端,实现督导门户网站、信息平台、手机终端的功能互通;开展试点区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培训工作,推进市区两级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的有效衔接;建立市级督学电子注册考勤系统;建立市级及各区督学信息库。

区域教育督导协作与国际交流深入推进。2016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加强国内国际交流,拓展了教育督导的视野。包括:成功举办以“教育管办评分离与督导评价”为主题的第八届教育督导与评价研讨会;京津冀签署教育督导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多次接待国外团队来访,接待上海、辽宁、南京等省市督导室来访,组团去国内有成功教育督导经验的省市考察学习等。

【足迹】

2016年6月,成功举办北京2016教育督导与评价研讨会。会议充分交流探讨了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全国教育督导工作搭建了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平台。

2016年6月,京津冀三地在北京签署了教育督导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并启动了相关课题研究。此举将进一步提升区域教育督导协同发展水平,为服务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做出积极贡献。

2016年10月24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唐立军会见了爱尔兰都柏林大学校长Andrew Deeks先生一行。双方就北京市教委与都柏林大学在高等教育领域进一步开展交流与合作进行了广泛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