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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

第1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xx〕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适用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下统称职工),男职工配偶。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第四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

(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初审、报销,并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者申领生育津贴事宜;

(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生育保险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将其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二)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三)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六)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第十九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0.25%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男职工配偶生育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0.8%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单位支付工资改为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日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30;

(二)妊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下列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是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六章 待遇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方法:

(一)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并办理出院手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二)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其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衔接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本细则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出示省直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等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自负的,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报销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记录,在扣除支付标准内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按季度与其结算,具体结算方法:

(一)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乘以其发生费用人次结算。

(二)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小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其每人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实际金额累加结算。

第二十八条 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急诊证明、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明细表》、《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并持以上材料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按规定审核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及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育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可就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男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及配偶身份证,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由男职工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按《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自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为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分别按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涉及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女职工开具的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应注明是母婴原因还是属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本细则规定结算,未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项目要单列管理。

第四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生育津贴金额;对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金额,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档案。对于医疗费现金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文书档案。

第八章 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申报、统一基数核定,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捆绑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及其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者申领津贴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权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采取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职工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IC卡,造成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如数追回其金额,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如数赔偿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2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市医疗保险手册》、《*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3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wangyonglin0616”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的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的自查报告

通江县计划生育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工作做实做细。按县统一部署,我镇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落实情况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结合实际、因户施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自查工作有力有序进行。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见面调查,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知晓率、联系次数为主要内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为主要内容,就医绿色通道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发放优先优惠凭证、明确优先优惠服务为主要内容。同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方面一并进行调查记录。

一、将镇卫生院确定为计生特殊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镇卫生院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制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标识,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医疗机构安排专人予以引导,负责协调患者在就医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将所有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在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时,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优先签约服务人群,签约率达到100%,家庭医生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并提供优先就诊、转诊服务。

三、全面落实联系人制度。镇政府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将特殊家庭实行乡村两级“双岗”联系,发放到每个家庭,让他们可以足不出户随时咨询和寻求帮助。

第4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按照“职能划转、有序移交、积极稳妥”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新农合的管理经办职能、机构、人员、基金和资产从卫生部门划转至社会保障部门。

二、组织领导

成立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编委办、人事局、民政局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劳动局负责接收相关职能、机构、人员、档案资料和资产;卫生局负责转出相关职能、机构、人员、档案资料和资产;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的划转,并对基金管理作相应变更;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编委办和人事局负责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手续的办理;民政局作好相关医疗救助工作关系的变更。

三、基本原则

1、整体划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财、物”整体划转,做到“编随事走、人随事走、财随事走”,保证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完整与稳定。

2、有序移交。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确保工作职能、机构、人员、档案资料和资产实现有序移交,要建立完善的移交工作档案。

3、积极稳妥。在移交过程中,要确保工作不中断、服务不打折、资料不缺失;要作好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按要求转岗到位。

四、移交时限

工作职能、机构、人员、档案资料和资产的移交工作在月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政策所指、民心所向,各相关单位要准确领会上级决策部署精神,切实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本方案。

2、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在职能划转工作中,要精心组织,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要加强协同配合,不得相互推诿,不得为职能划转工作设置障碍。

3、平稳过渡。在职能划转过程中,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保持前后政策的延续性与一致性,不能对参保对象的就医、报销等方面造成不便。要保持工作队伍、岗位职责、薪金待遇不变。

第5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征缴及管理等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划转。

第八条用人单位歇业、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新设立的单位及时参保以及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1.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补偿1个月;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补偿1.5个月;

3.顺(早)产补偿3个月;

4.难产、剖宫产补偿3.5个月;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因分娩并发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十七条原参加生育保险且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第十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不含流产、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标准为:

1.顺(早)产600元;

2.难产、多胞胎生育900元。

第十九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保证历卡)、用人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到所在镇政府、管理区委员会人口计生部门申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并领取《市生育保险联系单》。

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凭《市生育保险联系单》、本人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到定点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定点机构在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市生育保险联系单》、医保证历卡,进行身份和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识别;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除特需医疗服务外,应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第五章生育保险待遇结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符合生育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参保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七条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用人单位结算。

(一)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领取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后次月15日前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二)流(引)产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流(引)产后6个月内凭女职工本人医保证历卡、《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付,经办机构在申请后的次月15日前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失业女职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凭男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同级别定点机构定额标准的,根据本市生育保险规定审核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异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本市二级定点机构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或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和生育保险规定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五)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第6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1.财务管理意识不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注重医疗技术创新、设备更新,忽略财务管理工作。国家财政补贴、医疗卫生服务是其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不存在资金问题,自然,在日常经营运作中,忽略财务管理工作,盲目选聘会计工作人员,缺少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的考核,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务管理工作。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忽略财务管理,相应的工作水平落后。

2.财务管理制度不完整。因财务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忽略财务管理,也不关心收支情况,时常出现违法行为。例如,在报销环节,即便没有凭证,只要领导口头交代,便能从会计人员手中自由支出现金。另外,不完整性在会计以及出纳工作中也有所体现。最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经营杂乱无章,无法准确掌控经营情况。

3.盲目投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费自结能力一般,即便是日常薪资发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此种条件下,部分机构无视自身具体情况,盲目投资,这对于本就羸弱的经营状况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4.财务监督不到位。部分财务人员无法全面落实相关制度标准中的内容,进而财务监督不到位。还有一部分财会人员缺少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财务监管有如空壳。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与改进策略

1.预算管理。

1.1预算编制。

1.1.1支出预算编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对于人员支出,应参照年度平均职工数量、社会保障以及薪资政策等编制计算。对于药品与材料的支出参照总业务量、工作计划等编制计算。对于其它经费支出应参照年度平均职工数量、平均支出标准、总业务量等编制计算,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借助收入评判支出、收入和支出平衡的原则。对于财政补贴基础建设支出应参照相关文件和资料编制计算。

1.1.2收入预算编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据着重要的比重,因此,核算医疗收入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功能定位、服务范畴、社会经济条件、人们看病需求、技术与服务水平等多种因素,系统考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时关注药品作价政策。可参照以往门诊业务量、住院业务量和增长率,科学预算本年各项收入,还可依据计划门诊数量、计划人均收费水平,合理预算门诊收入,依据计划病床所用天数、计划人均收费水平,科学预算计算收入。

1.2预算执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审批后的预算是评判核算工作效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也是履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面落实预算工作,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增加收入,降低支出,增强预算束缚力,掌控预算实施情况,科学分析预算收入实施率以及支出执行率,加大对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力度。在年终应科学分析预算实施情况,对比预算收支和实际收支,合理评判预算实施效果,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2.资产负债管理。

2.1净资产管理。固定基金、专项基金、国家财政补贴剩余、事业基金以及没有填补的亏损构成了净资产,加强净资产管理,全面协调安排,充分利用,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

2.2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构成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又包含货币资金、日常存货、代收款额、预付款额等多项内容。日常存货是指低值易耗品、药品等,它是具体的事物,可为医疗卫生活动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并在流动资产中的比重较大。

2.2.1在日常存货管理中,应坚持计划采购、灵活周转、供需结合、定额管理的原则,核实物资数量和金额,保证充足的储备数量,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充分利用库存资产,减小库存定额,缩减资金占用率,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益。

2.2.2加强待收款额、预付款额管理,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待收款额,缩减收款时间,针对代收款额开展合理的账龄分析,有效催收,降低坏账损失程度。

2.2.3特定设备、一般设备、建筑物和其余公共构成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在新财务会计制度背景下,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有所提升,其定资产提升幅度较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分配固定资产,协同财务部门针对固定资产开展清查工作,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健全性,并科学分析固定资产使用,规避限制现象,最大限度地利用固定资产,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收支结余管理。

3.1支出管理。医疗卫生服务活动支出、财政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支出和其它构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支出。在支出管理中,应坚持科学开支、认真核算的原则。在支出活动中应严格参照相应标准,加强成本管理意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肩负着卫生服务的重担,其中卫生服务主要包含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中,要求针对这两种服务进行相应核算,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服务支出的,可将其列入到待摊支出行列中,再参照科学的标准将其分解到以上两种服务支出的具体科目中,摊销时遵循关联性、经济成本效益关联以及重要性原则。

3.2收入管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收入主要包含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部门资助收入和其它。在收入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及时收缴、严格合算的原则。伴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断推进,基本药物采用零差率销售,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药品收入,且动摇了药品收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地位,新财务会计制度,撤消了药品收入一级具体科目,并将其列入到医疗收入中来核算。医疗卫生收入作为其收入来源的主要构成部分,应严格遵循国家物价政策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参照相关标准收取看病费用,并按时结算,坚持今日发生,今日入账的原则。财政补贴包含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设备采购补贴、人力补贴、公共卫生服务补贴,在接受财政补贴时,确定补贴事项,清晰界定基本与项目支出补贴,并认真开展会计核算。

3.3收支结余管理。收支结余从字面上来理解便是日常支出与收入抵消后的剩余额项,主要包含日常业务结余以及政府补贴结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结余应参照相关规定列入单位预算。在这一过程应注意,对于结余中规定某种用途的不对其进行结余,而没有规定用途的部分在为正数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作事业和专项基金,若为负数,则应从事业基金中挪用进行补充,不再分配。

三、结语

第7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严重的阻碍了机构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适时的做出改变,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以下主要围绕着我国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

一、我国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概述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制定的财务收支方案,该方案是以国家及各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符合并遵循国家医疗事业发展的计划。国家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不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组织机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的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该围绕社会效益最大化来开展,不断的加强对自身财务的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水平。财务预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对未来发展的规划,这有利于我国医疗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做出正确的管理和决策。因此,医疗机构对预算进行管理对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预算管理能够帮助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让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更加的科学,更加的规范。加强预算管理能够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准确性,保证管理工作更加的透明。

(二)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1.基层医疗机构对预算管理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对于国家制定的关于医疗机构财政管理的相关文件没有深入的研读,也没有领会其精神,其预算管理工作也是比较流于表面。我国大部分的医疗机构主要是按照自己所属的上级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编制自己的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只关注机构本身的实际情况,而忽视的外部政策的变化以及市场的变化。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预算编制时,一方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下发的指令,另一方面,他们更多的是为了向国家争取更多地拨款,而完全没有以预算管理为目的。这种预算方式是非常不科学的,严重的阻碍了医疗机构财政管理水平的发展。同时,也完全不能符合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和制度。2.相关监督机构与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进一步导致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和重视。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编制的预算时,并不能按照计划进行安排,最终导致财政收支严重偏离自己的预算。另一方面,当出现严重的偏离情况后,执行者得不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者也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反馈,对于执行者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奖惩。这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本身以及过来来说,都是非常巨大的损失。

(三)预算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缺乏当前,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对预算管理足够认识,并未建立起预算组织机构与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预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虽然相当一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相应的制定了财务预算,但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预算管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四)预算管理意识淡薄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以获得预算拨款为目的而编制预算,而忽视对内部财务的管理,难以充分发挥出财务预算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淡薄存在关系,管理者自身不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忽视制定财务管理计划,无法实现对资金的充分利用,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的管理组织,并且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干预和监督,从而保证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而使得预算管理发挥出该有的作用。一方面,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管,明确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定期向监督组织反馈自己的预算管理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对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编制的工作和执行做好考评并对责任人及其所属机构进行相应的奖惩。从而使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能够规范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的重视在合理的监督管理下,基层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端正自己的态度,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运营和管理的机构是为了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推动国家医疗事业发展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同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认识到进行预算管理对于我国医疗行业财政管理的作用。只有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负责人才能将重点放在机构的管理上,才能对自身机构的财政管理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敦促他们深入研读国家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制定科学的预算计划。财政管理人员,应该将自身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环境以及国家的政策相结合,制定出真实可行的财政预算。进行科学的预算管理,应当做到:①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合理的预算编制是一项难度和复杂度都较高的工作,这就要求编制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高度的自觉性。因此,机构应当给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一方面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他们能够胜任预算编制的工作。另一方面进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训。让相关人员在合理的监督和奖惩制度下,能够保证预算编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②明确责任,保证预算计划得到很好的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制定预算计划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偏差和失误。此时,需要医疗机构制定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执行者进行管理和约束。③做好预算执行的分析工作。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此时需要相关人员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预算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变,从而不影响后续的执行和整体预算的管理。

(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1.实行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对于资金业务的办理,不得仅仅由一个人进行。同时,收付款项所需要的相关印章,也不能够仅有一人保管,要定期的由会计从业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对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进行仔细的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以及账账相符。2.强化对无形资产以及实物资产的管理确定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构建起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其中,针对于保密性、危险性以及贵重的资产,要由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并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针对于公务用车、办公家具以及办公用房等资产,应当执行相关配备标准,禁止出现超标配置资产现象。构建起完善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账实核对以及定期盘点方面工作,实行对闲置资产盘活处理,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提升资源应用合理性,落实资产分析、报告以及统计等方面工作,以动态化方式强化对资产的有效管理。3.强化对对外资产的管理构建起对外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展开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针对于投资安全性以及预期效益展开测算,测算工作由财务部门进行,为投资收益提供重要保障。针对于以下几类人员,如投资中存在决策失误的、不遵守集体决策程序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要追求其相关的责任。

(四)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法人聘任管理机制为了满足基层医疗机构预算工作对优秀人才的需要,做好人才聘用与选拔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聘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首先,根据应聘者的道德素养、专业能力水平以及管理能力,聘用符合要求的单位法人。其次,机构要和单位法人签订相关的目标责任书,并实行对单位法人的考核,制定相关的惩处措施。最后,要保障单位法人的稳定性,通常不要经常性调动与交流,单位法人离任时要做好考核与审计工作,为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提供保障。

第8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药械(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使用活动;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专项整治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1、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2、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3、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成人“性用品”的行为。

4、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使用安全套等器械的行为。

5、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专项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部门: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妇女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室、辅助生育科(中心)、不孕不育科(中心)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科(专业)。

二、方法步骤

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2009年5月起集中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各地自查与区级督查相结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上旬)。成立区卫生局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全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全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卫生系统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5-6月)。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从5月至10月将自查和整治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三)综合检查与整改阶段(2009年7-8月)。区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综合督查。各地要根据督查的反馈意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

(四)全面总结阶段(2009年9月)。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9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区卫生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成立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制定本单位行动方案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全面掌握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完善监管措施。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把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实施细则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区卫生局。

第9篇:医疗机构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计生系统;生殖;性医学科;经验

1 前 言

经过近20年的不断发展与整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行业特色的技术服务队伍。但是,随着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和演变,今后技术服务机构何去何从,有时也令人感到困惑,尤其是专业发展受到限制或服务对象不断减少或变化的时候,对未来发展的前景不免令人担忧。结合目前人口计生系统发展的导向,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服务转型过程中充分发展生殖与性医学服务,在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上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在此和大家交流,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促进生殖与性医学科的发展与完善。

2 生殖与性医学科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发展的必要性

无论是想保留还是想发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必须拓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领域。从单纯的计划生育向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并重的方向发展是必然趋势,我们认为生殖与性医学科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发展有以下几点重要理由。

2.1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需要新的发展点

虽然不是所有的技术服务机构目前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至少是部分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且迟早这样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传统的四术数量在一些大城市或人口稳定的城市已经逐步减少。随着知情选择的广泛开展和民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传统的计划生育工作势必进一步减少,以往的那种计划生育高潮,一天可以做几十台结扎手术的现象已经罕见,医务人员工作量不饱和已经逐步成为现实。单位要生存就必须拓展服务,而由于计划生育行业的限制,医疗服务的范围难以进一步拓展,与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生殖与性医学科正是能够进一步拓展的领域。

2.2 民众需要性与生殖健康服务

传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主要是为计生政策服务,与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没有紧密联系,多数是与群众的意愿相背离的结扎手术或流产手术,这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给民众的印象不是最可爱的人。在目前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形势之下,技术服务也要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兼顾政策性的技术服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完成政策性的服务工作,也容易化解民众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抵触情绪。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是民众的健康需求,也是计生系统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实施,体现了政府的惠民政策。另一方面,性与生殖健康问题广泛存在,尤其是在性病和艾滋病猖獗施虐之后,心理和社会问题就进一步加剧,经济危机、贫富差别悬殊、性观念的开放和的放纵,导致的性与婚姻问题的不断增加。民众在性与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需求也与日俱增。我们仅以障碍为例,就足以了解民众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男性障碍:障碍患病率是10%;患病率是29%;低下患病率是16%;同性恋问题占3%;障碍患病率是2%;总共占60%。女性障碍:性唤起障碍患病率是19%;缺失患病率是12%;低下患病率是34%;同性恋问题占3%;疼痛患病率是11%;总共占79%。可见民众的需求应该是我们服务的指南。

3 生殖与性医学科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发展依据和前途

3.1 借鉴国外相应的性咨询和治疗机构的完善体系

在瑞典,由瑞典性学会主管的200余所青年诊所就是由妇产科医生、皮肤科医生和精神科医生组成,他们只对15-25岁的青少年服务,没有包括治疗障碍,但其它服务范围与我国的计划生育类似也包括了性医学科的主要工作。国外有性治疗师、性咨询师、婚姻治疗师和婚姻咨询师等职业。他们的工作类似我们的生殖健康咨询与性医学科之间。他们主要不是靠打针与吃药,而是主要依靠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手段,解决病人的障碍、性心理障碍以及婚姻家庭问题。他们多数是大学临床心理系毕业的学生,或者在专门的性教育或性治疗机构中培训出来的学生。他们经过严格的考试,持证上岗。完全相同的机构在我国还没有,中国性学会目前正在申请性治疗师的职业,但没有得到正式的批准。现在从事与性咨询或治疗的相关职业包括婚姻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家庭管理师和生殖健康咨询师。除了生殖健康咨询师之外,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咨询人员如果不在医院,就没有独立的诊疗机构作为平台,开展的工作多数是私下进行,或者在一些咨询室或工作坊进行。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和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又涉及性这样敏感的问题,所以难以健康和顺利地发展。由于正规的大医院没有关注性问题的解决,所以性问题的治疗目前还没有规范化,自然收费没有物价局制定的标准,大医院没有性医学科,一些私人医院已经开展了类似的工作,但由于过于看重经济效益,难免有乱收费、诊疗不当等问题发生,所以很难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信誉,群众的信任度和满意率很低。

3.2 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化促进性医学学科建设

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牵头申请并且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的生殖健康咨询师已经成为一类新型的职业,而且国家人口计生委已经将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培训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化建设的突破口,由于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09年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培训工作将在国内广泛开展。虽然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工作主要是咨询,但这项工作如果广泛开展必须有自己的学科支撑体系或者后盾,这样才能可持续发展。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培训范围几乎已经涵盖了性医学科的主要工作。生殖健康咨询不能解决的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如果组建了性医学科,那么就形成了咨询与治疗的完整体系,咨询促进治疗、治疗完善咨询,如果人口计生系统只单纯提供咨询,有问题就推荐去医院,而医院没有相应的部门负责治疗,或者增加了时间或金钱的耗费,那么民众的需求仍然不能得到满足,甚至会进一步挫伤民众寻求生殖健康咨询的热情。如果我们能够提供性医学的服务,而且是低价或者免费的服务(当然药品或必要检查费除外),那么就能够满足民众的需求,提高民众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认可程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生殖健康咨询很容易引来病人,而病人的到来也促进了性医学科的发展。这样就会在生殖健康咨询与性医学科之间形成良性的互补关系。

4 生殖与性医学科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获得成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过于狭窄,这无疑制约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事业发展。按照目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领域在传统的计划生育方面非常明确,而生殖健康方面就非常含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样就既是机会也是障碍,关键看如何应对。国家

人口计生委目前将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并重,无疑拓展了传统的计划生育服务空间。生殖健康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严格地说,已经涵盖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与性健康是经常并行的,卫生系统喜欢用性健康,而计生系统喜欢用生殖健康,而国际上更流行的是性与生殖健康。单独就生殖健康而言,很多工作仍然是属于卫生系统,尤其是妇幼保健系统,计划生育系统与卫生系统在生殖健康领域的工作有明显的重叠,绝大多数生殖健康的工作仍然主要靠卫生系统承担。我们之所以提出生殖与性医学科的建设,主要是因为性医学的内容是卫生系统长期忽视的领域,由于卫生系统没有形成性医学科的学科与服务体系,目前该学科也还没有诱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计划生育涉足这个领域不会与卫生系统形成利益冲突,而是对民众的需求形成优势互补,还充分利用了国家的公共卫生服务资源。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以吴阶平教授主译的《性医学》为蓝本,推广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性的发育和遗传,以及性衰老问题和性传播疾病,同时关注各种原因导致的障碍及其相关的疾病,各种异常和性身份识别障碍,以及与此相关的性与婚姻问题的咨询与治疗。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更多的患者他们性生活障碍来源于心理问题导致的障碍,甚至引发严重的焦虑和抑郁。因而,我们组织专业研究人员对性心理学展开了深入研究,探索了障碍与性心理、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生殖健康咨询,这些研究既充实和发展了生殖与性医学科,也有利于生殖与性医学科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应用和发展。

5 生殖与性医学科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具体经验

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生殖与性医学科,是在市人口计生局的高度重视之下逐步建设起来的,领导重视是关键。局领导看准人口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从狭义的单纯控制人口的技术服务观念中解脱出来,从计划生育向生殖健康拓展,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并重。在经过一个阶段的论证之后,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生殖与性医学科作为市人口计生局的重点学科建设写进了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作为重点学科,几年来在人财物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在医教研方面都有丰富的收获。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5.1 重点学科建设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一般较少,但在人员编制紧缺的情况下,我们在生殖与性医学科在原来一名主任医师、两名副主任医师、三名普通医务人员的情况下,又引进了中科院心理所的一名博士后,一名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的硕士。在发展学科建设的同时,我们也不断引进相关设备和建立研究室,除了有共用的手术室外,我们目前已经引进了美国夜间记录仪、24小时脑电图记录仪、ERP事件相关电位分析仪、贝克曼光化学激素测量仪、分析仪、多种心理测量工具、前列腺治疗机、理疗仪,以及行为医学研究室(可以进行录像监测和分析,主要用于手术医疗纠纷和司法鉴定)。

5.2 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

中心针对学科发展的要求,经常邀请相关的学术机构或著名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或专程讲学。香港大学的吴敏伦教授、台湾树德科技大学的阮芳赋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朱迪教授、北京大学医学部的胡佩诚教授、清华大学的马晓年教授、人民大学的潘绥明教授、社科院的李银河教授、国家计生科研所的吴尚纯研究员和陈怡民研究员、复旦大学武俊清教授、首都师范大学的张玫玫教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赵连山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的彭晓辉教授、中山大学的张滨教授等都前来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5.3 借鉴香港经验

我们从学科建设的角度专程参观香港大学和家计会与我们工作性质接近的机构,引进香港大学和家计会的服务理念,从中获益匪浅。

5.4 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