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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认识精选(九篇)

法治建设的认识

第1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我们必须坚定走好的路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是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内涵丰富,奠定了法治中国的“三大基石”,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构筑了法治中国的“五大支柱”,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设计了法治中国的“施工方案”,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法治中国要达到的目的,即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和科学内涵,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向国内外鲜明宣示了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坚决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我省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就是为了解决好走对路的问题。我们要深刻理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一,正确把握党和法的关系。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干部是清醒坚定的。但国际国内也存在一些奇谈怪论,出于无心、认识糊涂的有之,借题发挥、浑水摸鱼的有之,歪曲诋毁、混淆方向的有之,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保持政治鉴别力和政治定力。要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现在有人故意提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这是一个伪命题。从逻辑上讲,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而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两者不存在谁比谁大的问题,否则会落入政治陷阱。现在个别人拿“党大还是法大”说事,其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从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鼓吹所谓“”。“”这个词,单从字面意义上讲,好像就是依据宪法来执政,与依宪治国差别不大,而实际上“”这个概念经过西方学者的反复阐释和演绎后,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鲜明指向和特定内涵的范畴,主要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是想用所谓“”架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我们要深刻理解、全面落实,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全面依法治省方向正确、政治保证坚强。要深刻认识到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各级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倒是一个真命题。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个人的而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党纪国法约束的。现在有的人一旦当了官,手里有了权,就搞不清我是谁了,忘乎所以、为所欲为,结果导致身败名裂。全省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

第二,正确把握人民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人民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因此,良法必须是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可。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面依法治省提供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保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这些弊端都带有浓厚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不符合现代执政的民主要求。为此,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当他们真正能够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时候,法治建设才具有实际意义。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第三,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都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准、调节人们关系的手段,法治与德治既有互补性、相济性,又有共生性、相融性,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中华历史传统历来注重德与法的结合,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再到唐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强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守。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导道德风尚。俗话说,好人有好报。但现实中也有时出现好人吃亏、流血又流泪的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寒了好人的心,败坏社会风气。我们屡屡看到老人跌倒路人不敢扶的报道,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要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深入推进文明河南建设,持续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大力宣传道德模范,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依法治省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第四,正确把握依法执政和依规管党治党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依规管党治党是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体现,依法执政和依规管党治党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依法执政必然要求依规管党治党,依规管党治党有力保障依法执政。只有坚持依规管党治党,才能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国法。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每个党员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要无条件地履行规定的义务,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纪党规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违纪党规就必须受到纪律检查、接受组织处理。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切实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当前,要着重完善和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矛盾调解化解机制、便民服务工作机制、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四项基础制度;在县级以上机关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反腐倡廉制度;在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建立和完善权力规范运行、监督检查问责两项机制,为更好地管党治党、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要注重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党内法规对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有些规范、要求可以通过对党员提出要求,先在党内实行,不断调整完善,条件成熟时就可以通过立法在全社会层面施行。同时,也可以把法治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吸收到依规管党治党中。

第2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法治认同 法治社会 公众

基金项目:贵州财经大学2014年度在校学生科研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章璇,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以来,在随后的十几年里,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条不紊的进行,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依法办事、依法执政也早已成为政府执政的理念。但是在现实中,民众漠视法律、抵触法律的情况屡有发生,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因此受到了阻碍。究其原因,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将注意力过多的放在制度层面的建设上,在非制度层面上的关注较少,造成了在非制度层面建设的严重不足,这里的非制度层面主要是指法治认同建设。所以,研究民众的法治认同问题,探索加强我国法治认同建设的途径,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一、法治认同的内涵

法治认同是指公众在对法治有了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等法律要素产生的认可和赞同。这不仅仅是对这些法律要素的简单的评判,更是经过理性分析后产生的一种内在的、心悦诚服的心理状态。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认同是对良法的认同,而不是对恶法,抑或是对所有的法的认同。现代法治思想的奠基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有两重含义,一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对良法的普遍服从。有良法人民却不服从,或者人民服从于所有的法律且不区分良法或恶法,都无法让国家实现法治,所以良法和对良法的普遍服从同等重要,二者缺一不可。这里之所以强调是对良法的认同,是因为,良法可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并重视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而重视人的主体作用,正是法治认同的特点之一。

法治认同是如何形成的呢?其一,法治认同来源于公众对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性认知。只有公众意识到自己是法治建设中的主体,才会去了解既有法律和法律制度、才会主动守法、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行使权力、才会积极的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而产生法治认同。

其二,法治认同来源于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认知。公众对法律的价值进行评判后,对其认为是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法律表示认可和赞同。当然,仅靠这些被认为是良法的法律就想让所有公众对法治产生普遍的认同是远远不够的,法治要想获得普遍的认同,还需要在保障公众主体地位、保护其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既有法律和法律制度。此外,还要依法执政、公正执法,进而增强公众对法治的认同。

其三,法治认同来源于公众对法律维护利益的认知。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法律维护公众利益及解决利益冲突,是法治获得认同的前提。法治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己任,为公众带来效益,公众自然会自觉主动的去服从于法治,进而产生法治认同。

二、法治认同对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还是每一个国人的殷切期盼。自中共十五大以来,在随后的十几年中,党中央不断出台各种文件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如此一来,如何行之有效的推进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就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法治认同,作为法治的非制度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法治建设提供稳定的心理基础、促进法律的修正与完善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与现实针对性。

(一)法治认同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思想基础

法治认同是公众对良法的普遍服从,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每一个群体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谋取利益。要想真正的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这就要求当权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执政。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党和政府要遵守和认同法律,只要这样,才能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给人民做表率。政府依法执政、公民依法办事、全民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也就此树立。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只有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人民才会遵守法律、认可法律,法治社会才会不断的前进和发展。

(二)法治认同完善了既有法律,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合理性基础

每一件事物都要经过不断的改进才会变得完善,法律也是如此。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法律最终才会被保留下来,那么,法律如何做到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呢?首先,只有能真正做到维护公众利益,解决利益纷争的法律才会被公众所认可,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良法。不能保护民众利益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危害人民利益的法律更是会被民众所唾弃,这两种法律都终将会消亡。其次,仅仅有了良法还不够,还要有良法之治与之相匹配。这就要求健全法律体制、不断拓展法律管辖和服务的范围,并把政府及政党的管理活动纳入到法治范围内,做到依法执政。为了获得更广泛的认同,法律会不断的根据公众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法治认同扩大了法律的公开性,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稳定的心理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让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才能做到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反之,如若公众难以做到有效的参与,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法治认同扩大了法律的公开性,因为只有在对法律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之后,才能理性的对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的表示认可或赞同。 法律的公开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法治认同是公众对法律进行了解后的自觉自愿的认同,而非在外力干扰下被迫做出的选择,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比较准确的表达公众对既有法律的态度。其二,法治认同是理性的认同,是对法律进行全面了解后做出的理性判断,而不是盲目的非理性崇尚法律,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律万能主义的”泛滥。其三,法治认同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征求各利益团体的意见,从而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正因为法治认同是公众在对法律进行了全方面多角度的了解之后做出的评判,所以公众会真心拥护并遵守这些法律和法律制度,从而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稳定的心理基础。

三、加强法治认同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一)加强法治认同建设,需要加大法律的便利性和人文性

民众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决定性力量,只有在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的情况下,才会去拥护法律、认可法律。在当今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民关心的多是和自己息息相关的事物或利益,如果自身利益或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人民也不会花费时间去了解法律。可是人有旦夕祸福,一旦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民众就迫切的希望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此时法律可以为民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民众自然会感受到法律的好处,从而真心的接受和认可法律。所以,要不断的提高法律的便利性,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法不容情是法律公平公正的表现,这里的情指的多是为了一己私利的私情。但是法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说的却是人之常情。良法应该是法与情的结合,法既要维护公平正义,又要合乎人情。这就要求现代法治不能教条主义,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审情度理,表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相信这也会让更多的人信任和依赖法律、真心的认可法律。

(二)加强法治认同建设,需要开展全面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对民众开展全面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任务和要求,对法治认同建设的加强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来说,对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普及较多,对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的培养较少,民众做到了知法,但是不懂法、不会用法,进而产生了消极的守法意识,在这种消极的守法意识下,民众之所以会守法是因为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当然,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迫使民众守法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国家开展全面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对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灌输,还要帮助民众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精神,帮助民众形成守法、用法意识,从而产生对法治的认同。

此外,全面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不仅是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更是对执法、司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对执法、司法人员开展依法执政、依法执法的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得执法过程更为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民众意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由衷的认同法律,产生法治认同。

第3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特殊的历史传统与近代西方文明冲突、对抗中,为建设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国家,开始艰辛探索,建设法治国家是其中的民主政治发展目标之一,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太平天国后期,洪仁?在中国近代首次提出了运用法制严肃纲纪,澄清吏治的主张。[1]遭受甲午战争、义和团运动、日俄战争重挫,1906年,清政府认同了维新派的宪政主张,并根据启蒙思想家、维新派的共同意识:国家政治发展速率与国民认知水平(民智)提高程度相关联,当时规制未备,不可操之过急的认识,基本按照梁启超《立宪法议》六步走的时间表,确立了从厘定官制入手的的政改方针,草就《宪法大纲》,制定了系统的刑律、民律、商律、诉讼律;此后革命党与立宪派政治目标、路线也开始趋同,孙中山明确了“建设之程序”,即军政、训政、宪政的道路,中国步入近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2]西方学者中肯地指出;无论东方和西方,宪法和宪政,都需要植根于国民的基本信念,从中产生意识对行动的主导作用和活力。只是中国的宪法(宪政)容易随社会目标的变化而改变,从1906――1928年的宪政进程理想的衰落,说明了晚期君主立宪派观点的正确――宪政之前,应有一个训导的阶段。期望过高和不切实际,把正常的政治妥协被视为背叛,策略的转变被当成缺乏原则的证据。只会导致宪政理想的失败。[3]当政治精英在不遗余力倡导民主宪政之时,青年鲁迅则凭借其对中国基层社会民情民意的切身感受,在其《文化偏至论》中作出过合乎当时国情的判断:贪求“现象之末”的立宪国会方案不可能如愿。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国家和法制是基于阶级冲突,为保障秩序,“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的产物。从清末“新政”,到中华民国“伪法统”的废止,近代中国不乏追求非常完美的民主和法治社会的学者、团体乃至政党,但其中的法治思想与实践结果证明,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具备的一定的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客观条件;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国家内外环境,不能被频生的社会危机动摇和改变政治发展的目标(立国之本);需要广大民众认同和参与的推动;需要正确解决民主政治发展的速率与效率矛盾的转化。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发生匈牙利事件和波茨南事件、国内面临整风反右的形势,彭真同志在党内提出了以“法治”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民对法律的渴望,在某种程度上比现在还要强烈。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认为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消除“无法无天”、“造反有理” 的状况。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为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从1985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四个五年全民普法工作,建立了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法治教育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标志着我国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向和目标,法治国家建设进入进行时。

二、时代对青年法治精神培育的要求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隆重举行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代表党中央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明确重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党中央、国务院从自身做起,迅疾加强了反腐斗争的力度,在较短的时间里,给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呈现了一份实实在在的答案,同时,勇于担当,加大司法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纠正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以实际行动,鼓舞全国人民相信法律、运用法律的信心。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1.从社会层面看,有些人认为十八大四中全会之前大家对实现法治的期盼很高,事后法律界都不吭声了,大家很失望。并认为如果党在法律之上就没有法治;[5]对未来的期待非常的悲观,比原来还更悲观。认为司法独立有利于党的领导。[6]在其博客中认为四中全会决定有进步,但没有迈出关键一步。单纯从西方内在的法理精神和法治传统理解,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的存在毕竟是客观事实,期望国家政治、法治的建设发展尽快实现平等、能力和分化,防止滥权和权力过于集中,从制度层面上建立相对独立而有效的司法机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论,学者的观点没有不妥之处,但以近代中国法制国家建设的经验和目前社会生活的现实考量,从人治社会向法治国家的转变,我们还是最好将个性化的人生追求与趋同化的公共生活加以划分,给自由民主的宪政政治以成长的空间;改变单一地依托一个现代要素就想得到丰厚的现代果实的思维定势,区分理想与现实之别。[7]行政、司法、立法的分化和专门化必须与政治体系协调、整合,相辅相成,国家法治建设水平是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阶段性制约的。我们的改革需要一种务实的、客观的、尊重现实国情的理性态度,谨守常识,避免极端。[8]简言之,由于国体和政体的不同,今天我们讲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在法理内涵及法律制度的服务关系上,与近代中国和西方宪政存在着的根本差别,起点和立足点也不同,不能简单地类比和继承,否侧会误导青年。

2.从高校层面看,近十余年高校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重点,主要局限于思品法课程的教育教学,集中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框架内,解释人治到法治的战略转变,阐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及其辩证关系;道德的自律性,法律的他律性。行为制约上德主内、法主外。遏制违法犯罪效果是道德治本,法律治标。专业化、概念化学习要求明显。教材、教参及教学活动难以及时反映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过程,征地拆迁、农民工讨薪等社会事实,青年学生很难感受到近年来党和国家通过法制途径所做的种种化解矛盾的努力和成果,因而缺乏法治力量对他们的启发、感染、熏陶,学习兴趣不高,参与热情不足,不利于当代青年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培养,不利于青年预防各种思潮的侵蚀渗透。

现代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全面结合,有所侧重地介入各自的法学研究,形成了结构有别、特色鲜明的不同学派,但都强调法的阶级调和与合作,强调法的社会国家利益同个人利益相结合,强调法的社会化,在形式上同我们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有一致性。其次,都认为法治的成效,不能归结为法制一个触点,法制不是万能的手段。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制的形式、功能和价值离不开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这些法学思想和研究成果,对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认识法学、法制、法治过程中获得启示和教益,尤其是对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至少在认识的起点上,明白历史上的法学与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宗教学长期结合,近现代则以更多的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法制、法治不是单一的、孤立的关于法的概念和行为规范,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和信念,尚需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加以充实丰富,才能形成和巩固。

三、高校青年法治精神的培育

历史和现实中的“愤青”现象说明,青年的知识若达不到一定程度的积累和广度不足,狭隘的思想就很难辨别是非,盲目、偏执的行为就很容易受外力的支配。理想、信念的根基不牢,就很难经受社会生活的磨砺和检验。高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有学校党委、宣传部、共青团委员会、思政部、学生会等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场所、专业的教师和相关的课程,基本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专业的青年对思想政治、法治知识和精神的基本需要,实现党和国家的教育目标及要求。然而,在党和国家深化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要避免阵风般分层上传下达的宣传形式,基于法离不开人性、人伦、人情的人文因素,基于当代青年公民意识和价值取向形成多元化的特点和规律,基于传统教育教学组织管理模式,需要各学科课程教育教学的综合教育作用,使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通过日常的政治、哲学、历史、文化、文学等课程、课堂点、面、线的综合教学,促进个体青年法制知识结构深化、辩证分析的能力的提高,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法治精神,在广大青年中形成持久的人生理想、信念。因此本文认为各高校教育教学主管部门在指导制定、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过程中,应鼓励学科教师,围绕建设法治国家时代要求和历史契机,把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目标分解融入各学科课程、课堂教学。重点在于:揭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必然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使青年的法治知识丰富,法治精神饱满,以历史责任感,自觉地支持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历史、文化,可以帮助青年认识:重刑主义的法制思想和原则,没有成为中国人世代遵循的社会意识和行为准则。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以及明代的剥皮实草的手段,遏制不了――大官贪污以致富,小官舞弊以救贫,基层社会弱肉强食。“德主刑辅”、“重刑轻民”的法治传统,没能保障弱者不受侵犯,只能不问苍生问鬼神,造成基层社会“有田有地皆吾主,无法无天是尔民”的无序状态,给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投下因袭的重负,从历史前提上导致民主宪政思潮的流产。

文学、宗教学,可以通过细致的社会生活描绘,生动的人文形象,揭示普通民众日常思想、情感、人生信仰乃至法治意识的养成的过程。中国古典文学所塑造的具象,既有正面的“忠义”、“狭义”的人物形象,也有精通官场陋规和刑名法例的贪官污吏;反映大众“私酒家家有,不犯是高手”,“官有千条,民有万变”,“大盖帽、肩章挂,吃了原告吃被告”,“若要子孙能结果,除非贼案不开花”的社会心理;“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的人生信条;公安是元凶,检察是帮凶,法院是真凶的印象。简言之,比较叙述东西方古典文学,可以典型地向青年揭示中国传统儒学“仁义礼智信”的空洞性,在叩问生命价值及生活意义方面,在反思人生言行方面,传统的中国社会缺乏法治主体――人,特别是个人的忏悔、赎罪意识,良知及高尚人格的追求,而这一切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治传统形成中不可或缺来源和组成部分。

“――也许,老李是凭一种直觉选了我,抓嫌疑犯,也和谈恋爱一样,凭一种很玄的感觉。”[9]徐昕等法律工作者对冤假错案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手中被不断“复制”,有“这些误判的形成原因,有些属于观念或意识的问题”认识。[10]印证了中国古代哲学对民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深刻影响:“名可名,非常名”的辩证综合、见性成佛的直觉顿悟,造成科学分析方法的薄弱,语言、概念、推理的空洞游移,衍生以情绪代替逻辑,以(社会、个人)需要决定事实,将怀疑视为结论,把主观估计当做客观的判断。[11]只是我们以往极少从中国传统心态文化的角度,去剖析历史上和建国以来党内党外屡屡出现的冤假错案、“路线斗争”中全民族内在的精神根源。这就需要我们重视哲学,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教育教学,培养青年树立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树立讲法理、重证据意识,构建疑罪从无或“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环境。若要深化这个认识,师生还可以参考胡平的《战争状态》,曾志的《百战归来认此身》等回忆录,搞清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与当代法治精神的关系。

公民自觉诚信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逐步建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建国以来,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匪患”虽已根本铲除,但无良顽民和黑社会组织危害民众民生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建设现代化的法治体系,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传统政治文化下的人治社会的特征,重刑轻民等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将延续,在基层社会,不限于领导干部,普通群众也缺乏公民意识,土地法、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存在着行政执法部门和普通群众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许多现象。因此、思品法、形势与政策等课程教学,一方面要关注部门法、民法和商法的立法和修订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社会时事热点的法制化解,使越来越多的青年由衷感到普通群众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既要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也要看到历史和现实社会顽疾在法治化进程中不断被克服。

除了上述例举的学科,其他诸如法学,在加强青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意识,直接和间接的参与、监督意识等方面,有更为专业的培养作用,在此不再班门弄斧。理、工、医科学校,应根据《关于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继续开设好《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程。使青年丰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涵养,掌握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拓宽思维视野,加深对法治社会内涵、结构的理解,避免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宣传的角度讲法制、论法治。

四、高校青年法治精神立场的培育

如前所述,法律、法制和法治不是绝对的、外在的“他律”。法律只有进入广大群众的内心世界,才会有信仰,才能有权威。美国法律史家伯尔曼认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结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12]法律信仰的产生源于法律精神的内化,也需要外因条件的驱动和强化作用,需要社会主体对法律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体验、感受,十八大以来,通过实实在在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反腐、依法行政,展示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全体社会成员可以从中感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线和方针,为培养青年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创设了绝佳的宏观环境,同时,面对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诉求,在对青年法治精神培养过程中,我们务须坚持以下立场,

1.借鉴西方法理精神和法治传统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中国法制的传统,特别是总结近代近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认知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任何人都不应完全参照西方法理精神和法治标准,曲解运用。新中国成立前清、民两代的宪政道路之所以名不副实,归于流产,蒋介石有“书生误国”的感叹;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坦承镇压反革命过程中扩大化现象,没有把责任推卸成是群众盲动的结果,而是担当起领导的责任,发起整风运动,这次运动之所以转变成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固然有许多的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但本文认为:知识分子过分理想主义的,甚至是偏激的政治发展愿望和主张诉求,促使党领导的整风运动性质发生了变化。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最广大人民的需求愿望,真正意义上近现代的西方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商业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需要的必然结果。在借鉴西方法理精神和法治传统的同时,不要回避西方也经历过压抑人性、阻碍科学的教会法独断的法治历程。社会固化不好,分化成对立、对抗更不好。让广大青年以史为鉴,认识党的领导是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政组织、“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3]同时要认清和把握建设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存在着由不发达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工业化、城市化和教育大众化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法治的自然到必然需求过程。

2.辩证认识和分析各类案情案例,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可以预见,随着党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各领域,各级别、各类型的相关案例将持续曾多。2015年2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主播关注栏目报道,中央巡视组继巡视8家央企后,又深入另12家央企调查,查出:均存在链条式腐败,无一家干净。这些事实和证据充分说明,当今的法治国家建设,确实进入了法制思想及法制对象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部门、国企央企等主体责任的转化,目的是为了今后减少类似的案件进一步发生发展。同样,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4]是加强司法监督和司法程序、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系统反腐的必然结果,目的也是为了减少今后类似案件的进一步发生发展。教师须正确引导青年认识,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将为未来中国走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案例。同时认识社会主义法理的丰富完善,法治传统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克服从严从重从快的心理预期,才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3.信任教师,依靠教师,培养青年的法治精神。一直都有人讲高校领域的意识形态斗争,却缺乏对社会事实的分析研究,缺乏理论创新、方法创新而力图墨守成规。眼下又有人主张在高校拔“钉子”,依法何据?是否要恢复文革前的“思想反动罪”,退一步讲,能开除这些人的国籍吗?如果不能,宪法就会保障其劳动、生存的权利,即使这些人有不良影响,也只是在高校范围和一个时间段内,可以摆事实、讲道理,以他们的存在,改进和提升我们的教育教学水平,踢进社会,其负面影响岂不是更广更坏。教师正常、合理地运用正规的课程教材、教参资源,在课堂教学揭示必要的中国封建社会时代政治体制、法治思想、司法体系及官僚队伍、官场现象和社会生活习惯的腐朽流弊,目的在于使青年理性认识历史、立足当代、面向未来,做到古代与现代,中国与西方法制和法治的历史比较,初步认识近代以来各个时期建立法治国家的探索实践历程及历史经验。或许受文以载道的传统价值观影响,或许今天有些人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确实没有超越古人历史轨迹,潜意识中认为教师在隐射、暗喻某些潜规则,借口“实”横加干预和禁止,殊不知课堂纪律首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既明白教师是直接影响学生思想状况的关键因素,又不理解、不信任教师一贯的、本质的立场和观点,即便教师宣讲的是优秀文化传统,也难免被误解曲解为借古喻今,当年举国上下对吴晗的《海瑞罢官》的口诛笔伐即是如此。这只会遏制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使其成为循规蹈矩、照本宣科的教书匠。对青年进行法治精神的培养,在学校范围内,确实需要创设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4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1980年,阿尔蒙德和维巴主编出版了《重访公民文化》一书,阿尔蒙德对他的公民文化概念做出了进一步深入论证,维巴在该书中也为公民文化在实证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对该领域研究的影响作了审慎的说明。这以后,拉塞尔•达尔顿等对工业民主国家经济发展与民主基础转型关系的延续调查研究,以及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对意大利不同地区文化与民主运行绩效关系的长期跟踪调查研究,都对公民文化概念的缺陷进行了修正和弥补。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目前政治学界对于公民文化的定义纷繁复杂,有从文化学角度下的定义,有从政治学角度下的定义,也有从社会学角度下的定义,因此,要想在研究公民文化的基础上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给公民文化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西方学者那里,公民文化是一种西方政治研究范式,是政治文化研究领域中公认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罗伯特•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将公民共同体抽象为自由平等而又积极的公共精神。哈贝马斯致力于寻求公民和国家关系新的界定,认为公民通过公共领域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具有以批判精神、公共理性以及积极参与态度为内容的公民文化。而汉娜•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则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基本价值之上,并以对抗极权全能政府的需要为出发点,是一种“理性———积极参与”模式的公民文化观。政治文化研究领域的集大成者阿尔蒙德对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则是从研究调查西方五个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墨西哥)公民的政治态度出发,得出研究成果,并给公民文化下了定义,认为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成熟的政治文化,在平衡公民与国家、责任与权力的关系上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强调公民文化具有参与性,认为没有参与就构不成公民文化;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参与文化,参与对于民主政治、对于公民个人、对于政治体系来说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次,在我国学者的研究视域中,公民文化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学科的建设得以复兴,许多学者开始把研究视角转向了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研究也因此得到了重视,对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意见。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从政治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成熟的混合型政治文化,这种观点主要继承了阿尔蒙德关于公民文化的观点。如,张华青、李卫华等基本上继承了阿尔蒙德对于公民文化的定义,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平衡的参与者文化,这种政治文化与政治结构相互协调。第二种意见从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认为公民文化是适应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一种成熟政治文化。例如曾庆亮就认为公民文化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内在标度,是一种为了稳定民主制度的心理分析理论。第三种意见从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相互关系角度出发,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界定公民文化,认为公民文化的产生是特定经济基础的产物。黄湘莲认为公民文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与民主政治文化相联系的一种文化形态,是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民主自觉意识。还有学者从我国具体国情与政治实践出发,对我国公民文化进行界定,认为中国公民文化是在充分结合中国国情,继承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并在充分吸收与融合现代文化与西方文化中的优秀因子与特质的基础上发育起来的一种和谐、中庸、具有较强沟通、协调与平衡机制的政治文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能够很好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参与型主导的混合多元政治文化,是一种自由自觉的主体文化,是一种动态开放的公共文化,是一种价值通约的多元文化。公民文化以独立人格为根基,以平等、传统、宽容和理性为基本交往模式,以权责关系为核心价值。在经济上,以市场经济为自身存在发展的土壤;在政治上,强调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以及对于民主自觉权力的积极行使;在文化上,强调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主张个人价值与国家、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个人自由主义与国家整体主义的高度统一。

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当代民主政治实践对民主理论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制、古罗马时期的共和主义民主制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建立以来的精英主义、多元主义等多种民主理论的积累与探索,因此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政治文化的积淀。同时,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受到一定政治制度制约并受特定文化模式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政治文化。孕育着公民文化的土壤无疑是民主政治本身才有的独特功能,作为上层建筑,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和相应的政治制度,公民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与隶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的民主政治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政治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影响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因此,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具有一种互动的辩证关系。民主政治的建设实质上需要公民文化的指导,而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成对于公民文化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民主政治是公民文化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基础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原有的文化根基,但是作为适应现代政治发展的新型现代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的一系列价值追求,如温和的政治参与态度、稳定的政治认同、自发的政治责任感以及公民主体意识,离不开民主政治的支持与保障。世界上诸多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在没有成熟的公民文化的条件下,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建立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但是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的基础,成熟的公民文化是难以想象的。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大环境中,公民才能够树立起一种民主人格、一种自治意识、一种权利认知以及政治参与的思维和习惯,从而公民文化才得以发展成熟。当代世界政治实践过程中的民主政治制度有两种产生方式,先发型民主与后发型民主。在前者的类型中诸如美国、英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大体上是同步进行的,即一部分先进人士有了民主的意识并争取到有限的民主,在有限民主制度下,公民文化逐渐发展成熟,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民主的范围。而对于后发型的民主国家来说,由于严重缺乏民主文化的土壤,不可能有先发型民主国家得天独厚的优势,其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往往不是自然的和自发的过程,后发型民主国家中公民文化是典型的建立于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一个社会从理性上接受民主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但是如何把这种民主的意识内化于政治系统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则是一个艰难而持久的历程。在完善成熟的民主制度中,公民的政治思维、政治习惯以及政治心理都会深深体现出民主政治中崇尚法治、崇尚自由、崇尚民主的价值取向并形成一种权利政治观。通过在成熟的民主政治系统中参与政治,养成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心理,公民文化才能够得以真正建立起来。(二)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发展、完善的思想文化保障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成熟的政治文化,能够适应现代政治发展的需要,在维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促进政治发展。从公民文化对政治实践的作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文化能够促使人们形成现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公民文化的核心价值内化为一种合理有序的政治行为规范影响和支配着人们对于政治生活的认知、评价和取向,并指导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公民文化中人们所形成的现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公民文化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政治文化中包含着对政治前景的期望,公民文化中的政治态度与政治愿景符合政治发展规律,能够激发人们努力通过政治实践推动政治发展。同时,民主政治的基石,正是公民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公民文化能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公民文化能够培养公民成熟的政治心理。作为一种以宽容、守法、理性为核心价值的多元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更侧重于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树立公民的政治监督意识,催生公民的法治意识,营造公民的政治宽容意识。从而培养一种成熟的公民政治心理,这种政治心理更加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第四,公民文化的培养能够缓解社会转型带来的震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文化本身的建设也处于转型之中。传统政治文化的合法效力正在逐渐降低,而现代政治文化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期间各种新思潮的出现加剧了对人们固有思维模式的冲击,培养其成熟的公民文化有助于公民尽快认知自己的政治角色,有利于缓和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冲突,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在转型过程中平稳地向前推进。因此,在传统政治文化资源无法提供强大而有力的文化支持的前提下,以开放与包容的姿态培养出一种适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公民文化,使之成为支持政治稳定发展、政治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的非制度性力量,不仅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利于一个国家形成整体性合力,以适应世界政治经济变化不断带来的新挑战。

第5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公民意识教育;溢出效应;补偿效应;交互效应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公民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

一、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溢出效应

乔治·埃尔斯特认为:“嫉妒对象的界定收到两种机制中的一种的控制。一方面,存在着一种溢出效应(spillovereffect),由于它的作用,嫉妒的习惯往往会蔓延开来。”[1]5同时他在分析托克维尔的政治心理学时,更为形象地谈到了溢出效应,他说:“溢出效应是指,如果一个人在他的生活范围X中遵循一种行为模式P,那么他也会在生活范围Y中遵循P。”[1]184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溢出效应指的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会对同它相联系的事物产生影响。

(一)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

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包含了法律建设。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建设的内在因素。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建设是联系的、有共同任务和发展目标。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效对法律建设有着明显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可以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产生溢出效应。法律意识的提高仅仅靠法律宣传和制裁是不够的,关键要靠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恰好可以充当这一手段。

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提高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和地位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使公民在对于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从而可以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自觉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不可能只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和精神世界,他必定要通过一些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建设所要求的因素。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就是在于这一点上,通过教育的手段把本身是人类应该具备的素质内化为人的精神素养,再通过人的有效行为表现为适合且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行为。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内化和外化交替作用——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之实现途径。

(二)公民意识教育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溢出效应

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大多数人参与国家管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也是要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实现人们对于自身在于这个社会、国家的身份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就是要实现人们在社会的主体地位。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政治建设是殊途同归的,只不过一个表现在意识形态建设上,一个表现在制度建设上。马克思论述唯物史观时说道:“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32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同样可以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溢出效应。

一种意识不是单纯依靠一种行为的影响就形成的,它往往需要的是一系列行为的带动才能形成。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也是如此,不能只把公民意识教育当成一种独立的实践活动。我们必须把它所培养出来的精神的、心灵的素养辐射到其他相关领域中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说:“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旋转。宗教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是围绕着人而旋转。”[3]11我们的做法是以同我们靠的近的东西为中心,让其他的事物受其影响,共享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果。

第6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公民意识教育;溢出效应;补偿效应;交互效应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公民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

一、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溢出效应

乔治·埃尔斯特认为:“嫉妒对象的界定收到两种机制中的一种的控制。一方面,存在着一种溢出效应(spillovereffect),由于它的作用,嫉妒的习惯往往会蔓延开来。”[1]5同时他在分析托克维尔的政治心理学时,更为形象地谈到了溢出效应,他说:“溢出效应是指,如果一个人在他的生活范围x中遵循一种行为模式p,那么他也会在生活范围y中遵循p。”[1]184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溢出效应指的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会对同它相联系的事物产生影响。

(一)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

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包含了法律建设。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建设的内在因素。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建设是联系的、有共同任务和发展目标。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效对法律建设有着明显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可以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产生溢出效应。法律意识的提高仅仅靠法律宣传和制裁是不够的,关键要靠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恰好可以充当这一手段。

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提高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和地位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使公民在对于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从而可以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自觉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不可能只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和精神世界,他必定要通过一些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建设所要求的因素。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就是在于这一点上,通过教育的手段把本身是人类应该具备的素质内化为人的精神素养,再通过人的有效行为表现为适合且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行为。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内化和外化交替作用——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之实现途径。

(二)公民意识教育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溢出效应

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大多数人参与国家管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也是要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实现人们对于自身在于这个社会、国家的身份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就是要实现人们在社会的主体地位。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政治建设是殊途同归的,只不过一个表现在意识形态建设上,一个表现在制度建设上。马克思论述唯物史观时说道:“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32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同样可以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溢出效应。

一种意识不是单纯依靠一种行为的影响就形成的,它往往需要的是一系列行为的带动才能形成。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也是如此,不能只把公民意识教育当成一种独立的实践活动。我们必须把它所培养出来的精神的、心灵的素养辐射到其他相关领域中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说:“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旋转。宗教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是围绕着人而旋转。”[3]11我们的做法是以同我们靠的近的东西为中心,让其他的事物受其影响,共享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果。

二、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

关于“补偿效应”,乔治·埃尔斯特认为:“这种机制所依赖的观念是,在某一领域内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或许需要在其他领域中寻找出口。”[1]187另外,他还举了战争的例子对此进行了例证:“只有当他们的能量正常的、和平的出口被堵塞了,才会转向战争。”[1]189综合这种观点,我们可以认为“补偿效应”即是实现该事物的途径受到阻碍时,可以借助其他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之“补偿效应”主要是体现在社会公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上。

(一)社会公德建设对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

人们普遍认为的社会公德主要是指:可以反映阶级、民族或社会共同利益的道德。它包括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特别提倡和实行的道德要求,甚至还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使之得以重视和推行。但狭义层面上的社会公德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它是指影响着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我国的社会公德建设主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和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无论是社会公德之含义还是社会公德建设的内容均包含了公民意识教育的因子。所以当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比较抽象,无法界定的时候,社会公德建设很好的以清新明了的形式和内容为其充当了解释和建设的功能。社会公德建设的内容都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接触的、贴切的,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所以社会公德建设可以充当实现公民意识教育的载体,对公民意识教育产生一种有效的补偿效应,为公民意识教育开辟新的出路和新的实现方式。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比较抽象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已经系统化和典章化。理论界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建立起了学科即思想政治教育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体制和培育了数量可观的人才。所以对于公民意识教育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它不可企及的优势。“思想政治教育指的是社会或社会群体利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社会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4]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内容中可以发现它同公民意识教育的共同点,思想政治教育包含了世界观教育、政治观教育、人生观教育、法制观教育、道德观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是无法脱离这些框架的。

思想政治教育面对的对象主要是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重要目的是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学生是公民意识教育所要塑造的主题之一。共同的对象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对公民意识教育产生补偿效应具有了现实性。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在可能性、可行性以及现实性上都能够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载体,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现提供一种有效的补偿。尽管社会公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都可以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载体,也可以对其产生补偿效应,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公民意识教育也不可以等同于社会公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公民意识教育的交互效应

埃尔斯特在《政治心理学》中并没有给出“交互效应”的定义,但做了相关阐述:“有时,我们会问,两个领域是否可以通过一种溢出效应或逐出效应联系起来……以分析性术语来表示,第一种观点主张,通过某种主张学习过程降低参与的直接成本,而后一种观点主张增加机会成本。虽然如此这般描述,两种观点却完全相容,但它们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政治建议。”[1]190这段阐述其主要为表达:两种事物联系在一起可以产生一种相容的效果。

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塑造起步晚,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难以产生现代公民意识,顶多是“半是挽歌,半是榜文”的萌芽。这种公民意识建设多半是“拿来主义”式的舶来品,正如民主。这种现状提醒我们不得不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公民意识教育同我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另一个是如何处理公民意识教育同国外公民意识教育经验的关系。这两对关系可以用“交互效应”来形容。我们要以我们自身情况为标准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公民意识教育的三个效应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说明了今后我们进行该项实践活动应当注意的问题和侧重点。公民意识教育的溢出效应是从成效层面出发的,它要求不应孤立公民意识教育,而应当把它的成果分享出去,这样才能更加巩固公民意识教育的效果;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主要是以它的实现途径为阐述核心,它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意识形态问题,为了塑造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必须采取清晰明了的方式,只有如此公民意识教育才能真正达到自身的目的;公民意识教育的交互效应则是从纵横的时空为出发点,把历史传统和西方的相关经验揉合到公民意识教育中来是不可或缺的。这三个效应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有的效应也可以用别的效应来说明。因而,把这三个效应放在整个公民意识教育的系统中才能恰当地理解它们。

参考文献:

[1]乔治·埃尔斯特.政治心理学[m].陈秀峰,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第7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规划,继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启动“六五”普法工作,切实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法治”建设力度,为建设“法治”、“平安”、“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启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和“三大治理工程”,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促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工作。

1、认真制定规划。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全县“六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工作。

2、搞好动员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发动,层层动员,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大力宣传,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确普法宣讲员。二是搞好骨干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举办一期普法骨干培训班。三是要认真做好普法教材的购买和发放工作。四是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

(二)扎实推进法治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通过深入推进法治县、法治乡镇、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法治化进程。大力推进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继续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理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决策咨询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完善和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时要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2、积极推进经济建设法治化进程。围绕全县经济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调节、服务和保障作用,为市场经济建设及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监管市场,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3、积极推进政治建设法治化进程。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巩固和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今年是县、乡两级政府换届选举之年,要结合换届选举工作加大《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行使民利,确保基层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目标,推进地方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4、积极推进文化建设法治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文化法治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在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我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法规制度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5、积极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进程。依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努力提高全民素质。按照科学、民主、合法的要求,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水平和依法治教的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疫病防控体系法规制度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明确学法内容。在大力加强学习宣传《宪法》的基础上,围绕全县基础设施改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工业建设等重点项目和工程,大力宣传招投标、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继续加强劳动就业、移民、土地流转、农村危房改造、农产品质量安全、义务教育、人口计生等与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继续加大、突发事件应对、食品安全、消防、电力、社会治安、禁毒、预防艾滋、反等事关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强《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人民调解法》等新颁布或修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

2、突出重点对象。要继续抓好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突出抓好青少年学生法律常识的宣传普及,从小培养遵纪守法意识;注重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增强他们依法管理企业、诚实守信经营能力;重点抓好农民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

3、创新普法形式。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等载体,提高法制宣传的时效性、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城乡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努力增加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阵地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的学法场所和快捷的法律信息。组织开展各种法制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利用重大节假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搞好法制宣传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主题法制宣传,要结合千名干部下基层,抓好法律进村入户、送法下乡,完善法律图书室,抓好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培养法律明白人,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法治建设及普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定期研究,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法治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评估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确保“六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有规(计)划、有总结,不走过场,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年底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的法治建设及普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挂钩、与单位文明创建挂钩、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挂钩、与评先创优挂钩。

第8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入手,提高法院队伍素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挖掘人的最大潜能,激发创造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给人民法院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考验,要保证人民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推进法院工作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必须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建设,突出加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的队伍建设,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强化思想引导,保证法院高举旗帜信念不动摇

思想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要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加强经常性思想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弘扬正气,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使队伍能经得起改革发展的考验,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审判工作能经得起人民的评判。

二、切实改进作风,保证法院工作让人民群众认同

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优良的工作作风是人民法院赢得民心、树立形象、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受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着眼服务民生,维护民权,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深入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心关心群众疾苦。要健全完善民意表达诉求机制,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反对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认同不认同为标准,切实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三、创新党建工作,保证法院法官队伍高素质

组织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组织保证。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党员党性教育,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绩、业绩考评体系,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让想干事的人尽施才华,为能干事的人提供舞台,严格按照程序选人用人,大力培养使用创新、创业、创优的年轻干部。要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人人做贡献,人人都成才,努力营造尊重创新、崇尚创业、支持创优不拘一格选人才的良好环境,为法院科学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支持和组织保证。

四、提高司法能力,保证法院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要培养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法官队伍,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将审判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去谋划和思考,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要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知识学习、训练,不断增强法官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提高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要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要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正确认识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提高法官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

第9篇:法治建设的认识范文

1.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建设需要一个和谐的企业环境,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正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本保障。企业的主体是全体员工,建设和谐企业与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有联系。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对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起一种和谐意识,促进企业全体员工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和谐企业建设大局中去。其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也提高了企业管理阶层的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企业和谐环境的形成,解决了企业中存在的种种矛盾,营造了一种利于企业建设的干群关系、人际关系。因此,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将企业建设与和谐建设融为一体,实现了企业科学、合理、和谐的发展。同时,通过和谐企业的建设也将关心人、理解人、激励人、尊重人和提高人的理念渗透到企业建设过程中,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彻底激发了出来,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建设。

2.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生产力发展。企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必须要有过硬的企业生产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员工思想道德的建设和企业员工各项培训上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企业解决了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的问题。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企业的工作突击队,企业工作突击队的树立,为企业广大员工树立了一个工作榜样,提高了企业员工生产积极性。而且,通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生产管理各个环节的运用,企业生产主力军的生产力从思想上就提高了,强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生产力的发展。

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引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也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明白到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性。企业文化的建设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的一种战略发展,也是企业不断加大建设的重要保障。企业文化涵盖了企业经营、生产和管理等各方面内容,对企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必须要充分发挥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作用,确保企业文化建设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前进。我国企业要想在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顺利建设和发展,利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来实现企业文化建设是一条必经之路。只有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企业文化才能得以顺利建设,企业凝聚力才会加强,最终才能构建促进企业建设的大环境。

4.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促进作用。一般而言,企业员工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积极性都是影响企业建设和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经过多年的企业实践来看,通过激励作用能够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挖掘出来,进而形成一种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能够将企业员工的工作意志、工作潜力激发出来,进而让企业员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具体而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可以通过先进人物树立和先进事迹颂扬等办法激励员工奋进。而且,通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也将企业员工的情感因素联系起来了,思想政治队伍通过对企业员工的情感关心和情感沟通也能够促进员工获得认同感,自觉自愿地奋发工作。

5.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的促进作用。当今时代,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也是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宝贵基础。企业要想实现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激发、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必须实行竞争机制和优化利益的分配机制,但是这就会导致企业员工之间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而造成的各方面矛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作用就彰显出来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将企业员工的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了起来,引导了健康企业观的形成;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人力资源管理融合起来,加强企业员工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增强了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加强了规章制度的教育,构建了学习型企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发挥了出来,让企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动力和建设源泉。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弊端

1.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认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工作,其工作成果的体现不会在工作基础上展现,往往是体现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实际上。这就需要企业通过经济利益的成效来展现。因此,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果不能在短期之内展现出来,大多数企业虽然意识到了其重要性,但是对其本质仍然缺乏认识。大部分企业管理阶层认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独立存在的工作,而且认为其不仅耗时耗力,成效不大。更有甚者认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价值取向变化和物质利益调节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完全是没必要的。这种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认识的局面直接导致了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认识从而难以开展,阻碍企业正常建设。

2.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流于表面。诚然,大多数企业也在积极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审时度势地根据时代变化进行,而且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应当准确把握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仍然流于表面,开展不深入,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相当严重。大部分企业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几乎都是照搬相关指示和要求,没有将企业建设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结合起来,对企业建设的重难点问题也没有分析出来。

3.工作方法传统、滞后。

3.1依然沿用了传统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工作方法传统、单一。

3.2大部分企业缺乏创新意识,仍然沿用了读文件、开会批评的形式进行。

3.3工作手段强硬,偏重于管理。没有起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3.4对于企业员工关心的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有的企业甚至无法做出足够的解释。在现如今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下,这种传统、滞后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难以吸引员工进行参与、企业员工甚至会对思想政治管理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工作难以开展,无法促进企业建设。

4.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素质偏低。

4.1大部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文化较高人才严重匮乏。拥有高级职称和高等学历的人才少之又少,专业技术人员和中级职称人员占据队伍总人数的比例也不高。

4.2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素质低下和知识陈旧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干部培训缺乏重视,造成了许多干部对知识的更新了解不多,最终就造成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动力。

4.3由于企业对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认识,政工队伍逐渐形成了一种“老人走不了,新人来不了”的局面。

三、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企业建设保驾护航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促进企业建设

1.加强对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是应对现阶段大部分企业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认识的对策措施。首先,企业要正确认识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于企业建设的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其次,摆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位置,确保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得到重视。最后,不能再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独立工作,应当纳入企业日常工作体系当中。通过加强对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将企业思想政治作为企业建设的“生命线”来抓,才能促进企业建设。

2.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改进和思维转变。基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显效较长的情况,建立一套健全科学有效的思政工作评价机制是有必要的。评判机制的建立要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企业实际检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定。另一方面,企业思政工作机制的改革也是必须的,将原有照搬被动的工作机制改为充分结合企业实际建设和相关政策方针的工作机制,加强思政工作的自主性。最后,思政工作的思维也应当积极转变,摒弃以往守旧的工作思维,朝着创新性和开放性的思维转变。

3.创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促进企业建设,创新企业思政工作方法是必须进行的。传统强硬、单一说教的思政工作办法早已不能适合现如今的企业建设。因此,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思政工作方法,才能顺利开展思政工作。

四、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

4.1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自身修养建设,学会正确运用党政工作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