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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

第1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代建制;水利工程;推行

1.水利建管体制发展和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推行招标投标制,90年代初推广建设监理制,到 90年代中期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在项目中实行,水利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和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本建设领域,已逐步形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四制化”的规范性体系,这有效的规范了水利建设市场,明晰了责权并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对水利建设管理良性发展起到重大作用。但随着建管体制的不断深化,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专业性管理要求更加明显和迫切,建设管理水平和项目本身需求间矛盾日益突出,尤其在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这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中项目法人制执行的不够彻底,项目法人制本身对项目法人及其机构有着很高的要求。项目法人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必须具备与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素质也需满足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要求,而水利又是专业技术性特别强,涉及业务面特别广的行业,对项目法人的要求更甚于其它行业。

目前,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的管理机构实际上是政府(出资人)的临时办事机构,并非实质意义上的项目法人,这种临时组建的项目法人单位决定其在技术力配备上的不足;再则出资方和建设方同为一体,缺少约束机制容易造成监督失灵。近几年来,新兴的管理模式“代建制”在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中运用,有效的解决了上述一般建管模式下出现的问题。

2.代建制的含义

代建制最早源于美国的建设监理制(CM制),CM制就是由业主委托设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了可行性研究分析、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竣工等工作,这种制度的实施主要是在于建设经理的选择。而代建制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投资者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有管理能力的公司,代替投资者进行项目投标、设计、勘测、施工、管理等活动,项目竣工后交由使用者使用的管理方式。制包含了代建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含义。代建就是指投资者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有管理能力的公司进行建设活动。制度就是指政府部门在投资的建设项目中使用的管理建设模式。目前在我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工程中实施代建制,一般采取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的管理,其他建设过程中应由项目法人管理的工作,均由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代建机构)代为管理。项目法人与代建机构是合同关系,代建机构对工程管理费进行承包,并根据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具体管理,受建设方监督制约及合同权限制约,这实质上是做到了投资、建设、管理各方的分离,也满足了水利工程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大大提高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的建管水平和投资效益。

3.代建制在水利工程中的实践

水利工程代建制在东部地区已较多被采用,浙江省在2002年就开始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推广代建制,特别是在除险加固等技术难度高、工期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应用。如乐清白石水库、钟前水库、苍南桥墩水库、夏桥水闸、吴家园水库等除险加固项目中都采用代建制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述工程代建机构都是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制只在施工实施阶段实行,代建机构不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实施中政策处理问题以及涉及地方的相关事宜。代建机构主要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从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四方面达到合同目标:

1)工程投资方面:加强对各承建方的合同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方案,根据施工进度向项目法人提出资金使用意见,使工程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2)工程质量方面:运用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对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进行有效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承担项目法人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

3)工程安全方面:通过规范化管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审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和措施,检查和督促各方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4)工程进度方面:协调参建各方,按初步设计进度要求制定工期总体安排,使工程进度得以控制。

按职责分工代建单位还需具体负责设计施工有关联系单、技术交底等技术方面工作以及核定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和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等程序管理方面的工作,从阶段性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来看,代建单位从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工程指挥部的工程科。

从工程实践中看,代建制充分显示其优越性,一是实现了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进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工期方面实现目标控制;二是较传统建管模式实行代建项目的指挥部人员明显精简;三是各方监督约束机制得以发挥,政府监管更加有力,有利于遏制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

4.代建制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存在的困难

4.1责任主体问题

代建制中,代建机构受投资方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也相应承担了工程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或工程工期延长、质量不合格等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虽说代建单位提供一定额度的履约保函,能承担一小部分的经济责任,但是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尤其是水库、水闸和堤防等防洪工程如在度汛安全、质量、进度上出现问题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代建单位是无力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通过委托,建设方是将项目的民事责任转移给机构,但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法转移,责任主体还是回归到项目法人。

4.2市场培育问题

目前建设市场中水利行业具有代建资质的单位很少,投资方选择代建单位的范围太小,从浙江来看,水利行业具备代建资质的只有3家单位,投资方基本谈不上是从优选择。从市场良性发展的要求,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中一个主体还远远达不到市场需求,缺乏竞争机制容易造成行业垄断,不利于代建制推行。再则,代建市场准入方面未出台相关制度对需代建工程相对应代建单位资质要求、收费标准等加以规范,这就造成投资方选择代建机构时无依据可循,代建费支取无标准可参照。因此,代建市场主体培育和建设力度不够也阻碍代建制推行因素之一。

4.3原有的利益平衡问题

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通常是设置项目建设指挥部,机构领导由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存在大量的人事资源。长期以来,在这种模式下,有关部门和个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平衡。而实行代建制,从根本上切断在施工期间的相关方的利益来源,打破了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原来的“受益人”是不可能有意识地或自觉实施代建制,从而水利工程中推行代建制阻力重重。

4.4水利工程政策处理问题

因为水利工程政策处理(包括征收土地、爆破、移民等)当地性很强,涉及面很广,在该地区经常跨越多个城镇和城市,特别是大中型水利项目,通常要求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来协调甚至强迫手段来完成的,代建单位作为一个技术管理的中介结构是没有这种能力;同时,由于水利工程政策处理的不确定性,因政策处理问题让工期拖后、设计变更的事例不在少数,代建单位没有能力承担投资控制和时间控制的风险。因此,大中型水利工程政策工作如果由代建单位进行,将很难进行代建制。

5.水利工程代建制推行的建议

5.1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

代建制在水利建设项目实践过程中,人执行职责的法律环境是不完美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中没有一个法律授予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代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制的系统。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建设单位的工作系统、工作标准、建设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根据合同规定,明确项目所有职责,保障建设单位的正常工作,避免超越权限造成对单元正常工作的干扰。

5.2建立和完善代建制度

在代建制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构建章程制度,建立一个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鼓励代建单位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实现加强施工管理过程中“三控制、两支管、一个协调”的目标,从而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期、投资控制。目前在水利工程代建单元信用体系不完善,代建市场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确保施工基金的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应该是专用的,由建设单位同意经项目法人或者财政部门通过直接支付给监督、施工单元、设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因此,有必要完善代建单位的保险制度,对项目建设主要是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的抗风险水平。

5.3制定合理的代建费用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不仅为初步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的管理控制,该项目的转让、文件传输,也必须熟悉水利工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不同的角度来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当前代建的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构建管理费用百分比(多为75%—85%)作为一个标准计算,该方法会导致代建费用水平普遍偏低。鉴于代建制需要大量的智力集中型单元和相应的高技术、经验充足的管理人员参加,建设成本低,不利于吸引高质量的施工队伍和员工参与,更不助于提高代建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制约企业参与代建制的热情的。

6.结束语

在我国的代建制仍属于新生事物,是先进的施工管理模式和模式的发展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可以很容易被推行和被接受,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推行代建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代建制在初始阶段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强制力。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不应该有行业的区别,每个行业应该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同步推行代建制。水利项目有其特殊性,其政策工作不能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代建制因为太难而难以起步,同时,水利项目更适合的分阶段施工。没有事先的改革将是所有的细节都考虑进去,只要正确的方向,就可以坚定不移地推行代建制。克服困难与实行代建制的过程中,逐步规范和完善,代建制将可以在水利工程中得以有效的推行。

参考文献:

[1]卢烈贤.水利工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研究 城市规划 2002.

[2]蒋炳伟.水利工程代建模式分析 山东建设出版社 2006.

第2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全额预算 基建财务 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通过对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已成为通行做法。按全额预算单位体制组建项目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利于向上争取建设资金补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机构经费基本性保障,实现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实施。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当前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两类资金来源渠道影响工程建设成本归集的完整性

在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有两大类:基建拨款和预算拨款。基建拨款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拨入,是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为全部的工程款、征迁款及部分建设管理费。这部分资金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预算拨款按全额预算单位费用标准编列,主要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遵循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管理程序进行使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而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从实质上讲在建设期,部门预算中的人员经费是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一部分,公用经费是工程管理经常费的一部分。这部分费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将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

(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方式导致工程管理经费不足

按全额预算水利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按在编人员编列的定额公用经费,难以满足工程管理实际开支需要,影响工程高效推进。预算中安排的公用经费,仅能维持单位常规支出。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也要相应支出办公、差旅、会议、水电费等工程管理经费。由于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所限,财政不核拨专门管理费,只好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出现了工程做得越多反而导致公用经费越紧张的状况。

(三)人员经费定额限制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由于财政预算人员经费额度限制,项目法人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常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当,但工程建设单位夜间巡查,加班现象十分普遍,工作强度明显大于常规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应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否则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而财政部门认为,对事业单位奖金福利实行限高托低后,单位各项考核奖励性补贴须控制在市财政规定额度内,不得突破。财政部门很难为项目法人开特殊口子提高人员经费预算标准。

(四)适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预算制度规定全额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对全额预算水利建设单位,当前部分意见认为,凡是归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管理用设备、房屋租赁等事项,不论资金来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导致工程设备、工程车购买和技术服务、监理用房租赁等按预算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程序复杂,审批手续繁多,而且由于政府采购部门水利专业性不强,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资金拨付审批环节多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款工具事业单位专用,减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若遇工程变更比较多的项目,财政在审核拨付资金时,所需时间较多,可能延误建设工期;另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审批环节多,手续繁杂,影响资金支付效率的情况,以一个购买起重机设备合同为例,合同金额仅29万元,分三次财政直接支付了20万元,分别为3万元、9万元、9万元,每次付的金额不大,手续却一个不能少。若遇到相关人员外出,审批周期会延长,资金不能及时支付。

二、 解决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

下面针对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财务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资金只由基建拨款提供以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性质不同,在工程建设期,为防止工程管理费因在部门预算资金中列支,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的情况发生,资金只由基本建设资金一个口子提供,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一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作为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留存不用或先开支,年底全额转入项目建设管理费,以确保投资资金核算的完整性,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二)建设管理费本着“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编列

管理经费不能按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以实有在编人数定额核定,而应按“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核拨, 即在工程概算核定的建设管理费范围内加以控制。建设管理费实际使用时,不按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而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也可按代建制政策安排专门的建设管理费。

(三)制定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调动工作积极性,收入水平适当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由投资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工作绩效、加班等情况进行奖励,考核奖列入建设管理费,不列入预算拨款,不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约束。

(四)由基建资金支出的采购资金按专门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支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且组建了专业的项目法人,并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投标工作应按水利工程相关招投标制度进行,相应地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五)建设资金按季申领并由项目法人审核支付至用款单位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建议由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初编制建筑安装、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季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拨付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的基建专用帐户,再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拨付到相应的用款单位,并按期向相关主管单位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体改办,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3

[2]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

[3]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

第3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可通过一系列工程设计及实施有效利用和管理自然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注重规划设计和设计质量,才能保证高质量的工程建设。随着水利工程大规模兴起,一些工程设计周期缩短,规划不严谨、不合理,这对水利行业的质量监督和水利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设计工作不到位

设计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工程设计质量。在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如果设计人员不能充分理解工程大纲,材料准备不足,就会导致对工程项目的理解偏差。工程设计本身带有一定难度,设计不到位的问题在字面上很难体现出来,只有在实际操作中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1.2设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十分复杂繁琐,设计工程过程中需要用到多种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需要所有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努力和配合工作。然而,在设计过程中,由于一些设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设计方案出现低级错误。

1.3设计过程质量不重视

在当前追求高速度、高效率的社会风气下,项目负责人往往过度重视工程建设速度。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设计方面的细节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设计方案质量不高。加上方案的后期质量监控工作也由于追求快速而流于形式,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可靠性缺乏保证。

1.4工程设计缺乏比较

在设计方案之前应该考虑全面,对各种设计方案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比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方案的可靠性和实用性。然而,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行业中,各个施工单位企业为扩大份额,达到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施工设计方案单一求快,缺乏严谨细致的求证,这种现象的出现很不利于整个水利水电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2强化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有效举措

2.1设计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作一般都会委托给一些设计单位,这些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重要主体。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在设计方案的过程中要善于提出和处理相关改进意见,加大方案设计的时间、资源投入力度。

2.2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是水利工程的施工者,也是水利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进行施工。承建单位要谨慎选择、考察、审核和聘用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具有所需要的设计能力的前提下签署合作协议,规划总体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2.3监理单位

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及时发现工程设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整个工程的设备、人员正常运转,落实工程监管工作。

2.4施工单位

寻找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的相关施工技术标准,依照工程设计方案及合同要求,制定规范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调配施工人员和资源。

3质量考评与监督机制的设计

3.1奖惩制度

对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各个相关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各参建方确保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质量。在奖励方面,不仅要有物质奖励,还要有精神奖励。奖励的同时,对损害工程设计管理质量的行为严格按规定进行严惩,形成威慑效应。

3.2通报制度

工程设计单位做好工程设计进展通报工作,便于工程单位和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监督工程设计方案的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工程的相关质量监督单位要及时公布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将质量监督报告上交上级部门,及时报告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3.3质量制度

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责任制是确保工程设计管理质量的有效制度保障。要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参建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责任划分,才能让参建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起责任。

4结束语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来源于工程设计环节留下的隐患,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提高水利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必须从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各个相关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从而防范各种问题和可能的问题隐患,确保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淤地坝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专项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安排实施。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工程建设技术指导与培训,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要分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建设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原则上由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及重点支流规划,提出淤地坝工程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近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按单坝进行编制,达到施工要求,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复文件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编制,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三条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筹集落实。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单坝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且属于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范围内;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上年度淤地坝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编制省级年度建议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将计划下达到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设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位置、建设规模、概算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建后管护责任单位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月报送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等情况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各省情况汇总并分析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淤地坝工程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淤地坝前期项目储备及工程进展情况。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骨干坝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坝工程的监理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严禁对工程施工和监理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工作须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监督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第五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淤地坝建设必须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且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和能力。其中骨干坝的监理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选派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对骨干坝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以及每座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执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对所建设的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中小型淤地坝原则上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经监理单位同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报账支付。骨干坝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等规定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物料、材料采购及运杂费;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有关科研和监测等独立费用。核定的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只能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三十九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时逐级上报财务、基建统计报表。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淤地坝工程验收包括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单坝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坝系工程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第四十二条验收工作分级负责。单坝工程的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坝完工一年内,在建设单位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黄河水利委员会。100万立方米以下的骨干坝及中小型淤地坝竣工验收由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省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验收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已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中间验收文件、施工记录、合同文本、监测评价报告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骨干坝和坝系验收,建设单位还需提交工程审计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4、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5、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第四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对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未落实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处理,经复验合格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第九章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省(区)应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要设立专账,专户储存,建立工程管护维修基金,用于本辖区淤地坝的运行维护、监测等。

第五十条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搞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管护要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章监测工作

第五十二条为科学评价淤地坝工程建设成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淤地坝监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监测工作以省(区)为单位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按拟开展监测的典型小流域坝系编制初步设计,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监测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五十四条监测站点布设应与区域水文站、水土保持试验站等站点相结合,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和小流域坝系规模、水沙条件等合理确定。

第五十五条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五十六条淤地坝监测内容主要有:

1、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文气象、坡面与沟道耦合侵蚀动态、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2、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岸坡位移、渗流量、渗流压力浸润线位置等。

3、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七条监测工作所需投资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并在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以省(区)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监测单位应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单位报送经整理、分析、汇编的监测成果及评价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报送有关监测成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制订本省(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细则。

第5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利建设工程 项目 代建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水利建设项目都是有政府进行投资的,大半属于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只要较小的经济效益,更多的是反映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和管理。大力推行代建制既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又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要求。作为全民基础设施的水利项目,如果推进代建制是目前理论界、政界以及建筑行业值得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代建制的基本内涵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质的项目,并且通过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相对应的具备各项资质和专业化程度的项目管理单位,投资人或项目法人来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因为政府按规定的程序直接或间接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项目管理职能的分离,从而达到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代建制的实施最大的特点是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能够有效的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项目法人责任虚位和建设监理职能弱化等问题,由代建单位在法人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权制、全责制的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在责权明晰的前提条件下,经过市场的形式,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的期间能够完全的旅行项目法人的各项职能,其主要特点如下:第一,在目前市场化竞争的选题体制下,通过招标的形式而选择出来的代建代为基本上都是专门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机构,能过在项目建设中发挥其应用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二,目前我国代建制一般应用在政府投资的项目当中,基于市场化竞争的管理模式,有效的隔离政府的行政权力和市场资本投资,对防腐败现象有一定的遏制作用。第三,代建制能够使得原本自建自用的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增加其管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监督便利以及提高项目建设的透明度,都具有一定的有利影响。

二、水利工程建设实施代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代建制的定位问题

目前我国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体制中包括三个体制,其一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二建设监理制,其三招标投标制。在项目的法人责任当中,政府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中工程建设负总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根据合同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在这种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责任建设之中实行了很多年,并且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以及质量的控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这种体制下实行代建制这个环节,必须解决好代建单位的定位问题,尽可能的避免因为增加中间环节所带来的资源浪费或者管理低效等一系列问题。

(二)风险转移问题

因为目前我国的代建制度还处在一种初级阶段,根据相关的规定,目前项目法人依然对工程建设负全部责任。代建单位双方在和项目法人签订好代建协议之后。虽然,工程的相关民事责任发生了转移,但是并没有转移项目法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风险。因为通常情况下,代建费用都比较低,所以一般代建单位都不愿意去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于此同时,项目法人也会对委托的支持环境产生怀疑,因为无法完全转移风险。在这种情形之下,项目法人必然会制约代建代为的职责。

(三)水利行业代建市场尚未建立

目前,水利行业相关代建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制的实施仍处在初级阶段。而且,目前在水利建设这个市场中,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非常的少,不能够形成一个较为健康的竞争环境。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在代建制的项目中,中标的单位专业化的并不多,大部分都是一些设计、监理或者咨询单位,有的以前根本没有从事过相关的工作,具体的建设人员多为临时聘用,这与代建制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代建费用偏低,奖励政策不落实

从各地试行代建制的情况看,代建费用偏低是当前制约代建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水利工程概算中建设管理费本身就偏低,而代建费只能从建管费中列支。此外,有的项目无序竞争,过分压低价格,造成代建费一降再降,代建单位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为了不赔本。势必减少人员和设备,代建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水利建设项目中代建制的实施对策

(一)政府进行合理引导,规范市场竞争管理

以政府的引导和指导为主线,以直接干预为辅助,连续的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全面加强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充分实现各管理要素之间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的规律来选择适当的代建模式。并且,允许多种代建管理模式的共存,这其中包括专业项目法人、事业性代建机构以及项目管理公司型代建机构等。

(二)尽可能的保障代建单位的合法地位

目前我们应该进一步的完善与代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代建单位的合法地位。建立和完善代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以及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和处罚机制,统一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明确项目各方的职责,保障代建单位正常地开展工作,尽最大可能去避免出现业主越权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等种种行为。

(三)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

目前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建设管理费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计算标准,导致代建费用总体水平偏低,鉴于代建制需要大量的智力密集型的单位和相应的高技术、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参与,代建费用过低不利于吸引高素质的代建队伍和人员的参与。

(四)要与现有的建设管理制度相吻合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体制。因此,在推行代建制时,应与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吻合,在现行建设管理体制框架下明确代建单位的职责,避免与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职责重叠或冲突。

四、结论

第6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对于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而言,大部分简单定位在了记帐员的身上,而与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验收等环节几乎完全脱节,加之水利工程项目往往跨年度很大,分布工程也较多,管理的难度便无形增大。因此,加强水利建设的管理更加重要,尤其是对于水利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而言,更应该加强管理力度。相关的财务人员除了要转变自身的传统观念,还需要不断学习先进的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同时要把握好工程的进度,通过现场的分析、调查与研究,制定出最佳的成本预算。此外,还应根据现状制定出一套完全规范的水利建设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方法,这样不仅利于降低单位自身的耗费与风险,同时也能间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单位投入与获益的最优化。

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水利建设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人员知识贫乏

从目前来看,我国水利建设单位受重视的程度相较于其他建筑单位而言是比较低的,而水利建设单位自身在财务管理上的重视程度也十分不足,这就导致了水利建设单位往往把财务管理放在了不起眼的位置,一旦出现了问题,才匆忙加以重视,大有“亡羊补牢”的味道。一些水利建设单位,由于自身经费有限,往往预算不多,甚至出现缺项的现象,导致了在具体的建设中频频出现问题。这些问题除了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度之外,也给建设单位自身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正常规定的日期交付使用,只好调整工程的进度与预算,进行时间的重排来解决问题。相关分析显示,水利建设单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大部分的水利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预算的时候都没有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参与,也就是说大部分水利建设单位缺乏必要的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分析,能更好地考虑建设单位自身所需或不必要的费用,从而更好的控制预算成本。

(二)创新意识的缺乏

在我国一些水利建设单位中,存在着观念陈旧或改革不完全的现象,具体而言其自身没有摆脱传统的观念束缚,加之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完全忽视了决策人与理财者的思想观念转变,只是单纯的做做样子而已,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真正的摆脱了传统的思想观念束缚,不断创新出适应新时代的思想理念,才能更好地走上自我生存与发展的道路,方能全面搞好水利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但是,我国目前大部分水利建设单位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思想的保守与封闭,造成了水利建设单位创新意识的缺乏,竞争力全无,创新精神无从谈起,根本无法适应当前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些单位,甚至抱着走一步算一步的观念,认为自身能维持下去就行,能生存下去就行,这样的观念存在于决策人的身上是十分可怕的。

(三)没有充分开发自身资源

我国大部分水利建设单位在自身的水利开发上并没有下足功夫,没有充分开发自身现有的资源,因此无法发挥自身的优势,从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这尤其表现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主要在于单位自身缺乏敏感的财务信息收集能力,使得缺乏理财与聚财理念。水利建设单位无法完全发挥自身的优势,加之新的优势没有完全形成,随着时间的逐渐推移,原有的优势就会退化,或者说是完全浪费掉,因此,水利建设单位应该做好自身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自身资源的管理,也就需要相关管理人员有高度的观察力与决策力。

(四)体制改革不完全

水利建设单位属于冷门部门,也是一个比较笼统的系统部门,加之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其逐渐养成了“吃大锅饭”的习惯。随着近几年,水资源成为了我国关注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增高,使得水力建设单位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这些改变大部分都只是走走形式,根本不能治本,也没有起到根本的作用与效果。如果水利建设单位不能建立新的体制,其自身的亏损现象就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然而,目前一些水利建设单位在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往往举步维艰,有的甚至掉转脑袋继续走回头路,这些都对于水利建设单位的发展十分不利。

有效实现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策略探析

若要有效实现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展开:

(一)财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需提高

水利建设单位基础建设中,应该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的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质、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等,培养他们在财务预算方面的能力,比如管理、预算与决策等,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从而为水利建设单位的发展服好务。加强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能充分发挥他们在财务管理中的管理与监督作用。

(二)水利建设单位领导层应注重财务管理

一旦领导层的财务管理意识淡薄,那么对于旗下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也不会有太多的心思去认真进行财务管理。领导层的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使得财务管理的真正作用得不到体现,还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单位的领导层应端正思想,充分重视财务管理,尤其要相信财务管理人员的作用,配合他们做好单位财务的预算与规划工作。单位的领导层还应该不断学习财务知识,增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意识,加之自身单位的优势,科学分配工作人员与资金,做到最优化的财务管理。企业重视财务管理,并高度实践与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有助于降低水利建设单位的成本开支,以及促进经济效益的增加。

(三)财务管理人员应全力执行管理工作

在水利建设单位开展的全过程中,一般都需要财务管理人员的参与,因为财务始终贯穿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应与其他人员一起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立项以及合同制定等。这样才能使得财务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工程概况,从而更好地制定成本预算,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开支,实现单位的利润最大化;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能更好地利用招投标选择最佳的建设单位,订立合同,以及做好相关的结算工作等。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单位的利益,降低工程项目的成本开支,财务管理人员就应该全力执行管理工作,为领导层出谋划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财务管理工作。

(四)开拓筹资渠道,加强筹资与投资管理

虽然大部分的水利建设单位筹资渠道来源于国家拨款或银行贷款,但也应合理科学利用这笔资金,因为这些资金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限度,若处理不当,不仅得不到预先的收益,反而会功亏一篑。此外,水利建设单位还应该积极开辟新的筹资渠道,比如留存单位事业基金,并运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与决策做好分析与管理,从而实现事业基金的效益最大化。

第7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利 , 灌区 , 质量管理,监督 , 体系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irrig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xperienc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practice, the summary of the experienc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ject and the irrigation area,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unit and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Keywords: water, irriga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服务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要以强化质量意识为中心,以落实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强化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为抓手,以加强市场监管为保障,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1.强化质量监督工作在开工报告审批前,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办理监督手续。大型灌区渠首工程建设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渠系配套工程可采取巡回检查的监督方式。质量监督部门要制定监督计划,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指导与严管并重,做到制度到位、人员到位、监管到位。要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要加大巡回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实行工程质量“飞检”制度,进行不定点、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检查和抽样检测。要严把工程质量核定关,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

2. 明确项目法人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项目法人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应按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机构及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多年水利建设质量管理经验。要按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配备与工程所需专业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每一单位工程或标段至少应配备一名质量检查员。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上报项目划分成果。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质量签证、工程验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针对工程特点的主要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控制措施及有关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监测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审核自检计划和平行检测计划。及时组织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等工作。

3. 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在每一单位工程或标段至少要配备一名旁站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要建立健全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及工程验收制度等。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及时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按照监理规范要求进行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4.明确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设置应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要设置专职质检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数量应满足承建工程需要。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施工质量自检,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自评,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等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施工单位要强化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严格实行“三检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进行检验,检验过程和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合理确定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通过混凝土配合比实验,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当地材料,并将砂石骨料和水泥按不同级配、不同比例进行组合,选出最优的砂石骨料和水泥用量,并按照抗冻和抗渗要求,通过实验选择外加剂的品种并确定用量,避免单纯追求安全而导致的原材料浪费,降低工程成本。要做好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中水化热带来危害的控制,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一步搞好温控设计,综合采取选用低热水泥、掺加粉煤灰及其他复合型外加剂、浇筑前将骨料和水降温、加强后期养护、预埋冷却管等方式,杜绝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由于水化热导致混凝土裂缝出现。

5. 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勘察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要加强设计过程中与业主的有效沟通、设计实施过程中及时、有效的现场服务,开展设计回访、顾客满意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设计质量和业主满意度。

6、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体系质量检测作为质量管理与监控的一项重要手段,为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科学数据,在工程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委托的水利检测机构在工地配备相应的工地实验室和现场检测人员。在主体工程开前,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要制定自检计划和平行检测计划,报项目法人审核。对于砼工程,必须在浇筑前一个月进行配合比设计与实验,以免影响砼工程的施工进度。

第8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总结;对策提出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0-0097-02

水利工程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工程,其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于地方经济的影响和带动不容忽视,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战略中,水利工程占据着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因此国家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也是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也投入了很大的人力和无力,在政策上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水利工程行业的发展也是日趋成熟,在我们感概取得成就的同时,既往部分建设的工程在日常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企业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

1 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管理现状概述

在我国众多的水利工程中,绝大多数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盈利性项目,这些项目的投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和政府部门,在投资控制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和政府部门又不会亲自参与到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来,而是由项目建设单位临时组建的一个“非法人”性质的临时指挥部,而国家和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这就会造成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处于不可预估和不可控制的状态。

而在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就是工程的使用单位,这就容易出现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很多监管部门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利益而擅自的扩大工程建设的规模。增加项目的投资成本。所以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中,有必要实施政企分离,政府部门与企业单位要在权利和责任方面划分清楚,例如政府部门主要进行项目的宏观决策和监督管理,而企业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具体事务。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定岗定人定责,将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管理人员,并对建设单位进行制度的改革,使其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体质,独立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为整个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负责。

2 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目前实施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但是很多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落实的很不到位,法人的组建不符合相应的规范,甚至有很多项目根本没有进行法人的组建,项目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干预又较为频繁,建设程序经常被扰乱,经常是在不顾工程质量的情况之下盲目的抢工期,而资金却经常是迟迟不能到位。

招标管理在建设工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同样也是如此,但是在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管理中却经常会出现无资质或者是低资质的单位中标,这就很难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以及成本问题,为项目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风险。而这种招标管理不当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影响尤为严重,因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一般都是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这就容易造成几个相互制约的部门之间项目袒护,以工程利益的牺牲来维护其部门内部的利益。

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稽查的影响范围比较小,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威慑力不足,而被稽查到的问题整改合格的概率也比较低,整改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很多地方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还没有完全的独立建制,在质量管理职能方面责任不明,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也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质监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

3 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对策探析

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法人基本条件和要求管理的加强,建立和健全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在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行为。另外也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招标管理的工作,建立明确的评标机制和评标标准,避免出现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单位承接项目,为项目的质量、成本、进度控制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人员是控制整个水利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关键,因此监理人员的素质对整个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起着很大的决定作用,而在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很多都是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而且经常受到各种方面的制约,再加上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这就更容易造成项目在成本、进度以及质量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因此为了解决我国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监理方面问题,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合理的监理制度极为重要。

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和图纸审查制度,设计和勘察阶段是决定水利工程质量的关键性阶段,对于设计和勘察阶段的有效控制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解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项目实施进程中也要监理严格的图纸审查制度,对于存在问题的设计图纸要进行严格的论证,而对于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设计图纸要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或者是监理单位都要监理严格而科学的质量监督体系,因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不仅是决定着项目经济效益的问题,同时也是决定项目社会效益的问题,因此作为项目实施的参与各方,都要给予质量监督体系以充分的重视,建立和健全各自单位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以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能够在严格的质量控制之下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第9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