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

第1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01中国农产品交易涉嫌造假骗批文偷税两亿 遭实名举报

近日湖北省的王秀群女士委托其律师向《中国证券期货》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高速有限公司,港交所股份代号:149,下称中国农产品交易)在2007年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过程中伪造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的外资并购文件,以此文件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在大市场的股权,并偷税两亿元。

王秀群举报中称,自己是大市场公司的股东,占股70%;武汉天九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天九公司”)占股20%。2007年5月2日,我和天九公司分别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折价11.56亿元港币转让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股权买卖协议。

由于这份11.56亿元的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但却不符合中国大陆外资并购法规)另协议中约定中国农产品交易以自有股票抵扣3.6亿元的股权转让款需经过股权并购的特殊审查,中国农产品交易认为以真实协议的情况难以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的审批并获得批文。于是,中国农产品交易欺负我不懂国家的上述政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我的签名,炮制出90%的股权转让价为0.89亿元现金收购的假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商务部并最终获得商务部的前述批件。其后,该批件导致我的股权被变更过户,给我造成重大损失。

王秀群的律师章帆告诉《中国证券期货》,王秀群与中国农产品交易签订的收购协议是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虽然协议中约定“使用中国香港法律”,但其协议内容实质是外资收购国内公司,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商务部等六部委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表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中国农产品交易为了规避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泡制了一份假的大市场收购协议,协议中将大市场的股权转让价标为0.89亿现金,并以此获得商务部的收购许可批复和变更了本应属于王秀群的大市场股权,这些行为一是明显违法,损害了王秀群的合法权益。二是以此协议,中国农产品交易偷税两个亿,损害了国家权益。

章帆还表示,既然中国农产品交易使用的批文是骗取商务部的假批文,那么这次收购就不应该成立,王秀群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向商务部外资司多次实名举报此情况。

《中国证券期货》查阅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布(公告)证实,此案确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农产品交易应诉称,收购事项合法有效。

但记者同时也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签名确属伪造,经司法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诉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中国证券期货 2014-06-13)

02假协议打赢真官司

本刊2014年7月8日在《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倒商务部 关联交易涉嫌违法》一文中曾有这样报道:

中国农产品交易凭借一份不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演了一出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 不但顺利的拿到了商务部的批文,还变更了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经营至今,当事人历经三年的诉讼和实名举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在王秀群中国农产品交易三年后的2014 年5 月30 日,她终于拿到了湖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结果却令她愕然,湖北高院的判决结果为驳回王秀群、天九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也就是说,此案原告完败。

对于这一结果,王秀群无法接受。上述律师也表示,0.89 亿元的协议是他人伪造王秀群的签名,这已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另外, 农产品公司的董事也承认了伪造该协议的具体经过和骗取批文的目的。王秀群从未授权他人代签此协议,更未追认。 对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对0.89 亿元的协议效力作出否定。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在王秀群提供的湖北高院判决书中看到,经湖北高院审理查明,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确实签有总价11.56 亿港币的股权转让协议,和0.89 亿协议签订日期为同一天,“两协议针对同一标的的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做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两协议“并非主从关系”。

湖北高院认为,就涉案股权转让事宜,0.89 亿协议系基于报批之目的而订立。湖北高院还查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是依据11.56 亿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此事实,《中国证券期货》通过中国农产品交易当年的公告也获证实。

《中国证券期货》还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 签名确属伪造,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

尽管查明以上事实,但湖北高院还是以“虽然0.89 亿协议仅系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为由对王秀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决书还称,“当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 亿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为报批而订立相关条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商务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03王秀群商务部案被受理

5月4日,5月5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并被依法受理。(中国证券期货2015-05-06)

04王秀群诉商务部案下周一开庭审理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终于有了新进展。

本案将在2015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本刊之前的报道,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据悉,距离今年5月初该案被北京二中院受理已逾半年之久,如今终于逐渐明朗。(中国证券期货2015-11-17)

05王秀群诉商务部案 商务部一审败诉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历经曲折,如今,终于柳暗花明。

就在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是依法治国的胜利。

更应该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点赞!

依法治国践行在司法判决中的典范!

第2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完善措施

2003年6月,陕西省作为全国首批8个试点省份之一,启动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1月16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成为西北首家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标志着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迈上了新的台阶。2010年12月26日,作为全国农村信用社最后一批组建统一法人社的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标志着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至此,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近年来又推出了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为总体要求的改革,其目的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因此,如何结合全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独特的金融服务环境和区域金融消费群体的客观现实,参照现代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模式,打造产权清晰、治理完善、具备良好市场竞争能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成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问题研究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公司股东组成,体现了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二是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三是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依法设置,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三个机制缺陷。一是产权主体失实,从产权形式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属明晰,但却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二是内部治理失效,信息和权力的不对称致使内部人控制严重;三是激励约束失算,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分离致使激励约束机制得不到体现。

“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存在七类缺陷问题:一是农村信用社股金性质异化,并且存在着“气球”效应;二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三是“三会”制度形同虚设,权利制衡机制失效;四是法人关系异化;五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六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不高;七是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二、完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举措

完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股权结构,继续强化内部管理,科学构建有效的外部治理模式。

(一)优化股权结构,引导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1.尽力优化股权结构

通过增资扩股和搭建股权流转平台等方式,增加资金实力强、参与意识强、自身素质高的优质股东的持股比例;适当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区域民营资本参股,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方面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提高对不当行政干预的抵制能力,促进建立符合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实际情况的经营机制。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省为界相互之间单向持股

全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事实上较强,在稳定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县域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增加相互之间的单向持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协作关系,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局面,维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的长期稳定。

3.解除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限制

在入股自愿的基础上适当吸收股份合作制优点,增加职工股占比。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让真正关心、了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股东参与日常管理工作,能对经营方针及年度报告提出科学意见,能充分履行股东代表职责,从而使股东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同时也可引入商业银行决策层的持股机制,对高级管理层职工采用股权和期权等激励约束机制,使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和职工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委托关系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完善“三会”制度,实现内部组织机构的权责制约平衡

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心问题就是内部组织机构的权责问题及相互协作问题,只有真正实现“三会”相互制衡,三权(决策、经营、监督)相互分离,并且将这一机制贯彻到底,才能真正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巨大效应,才能促进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提高。

1.完善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积极扩大股东权利的实现途径,为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创造条件。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可以参加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的股东向不能参加大会的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让中小股东将选票赋予与他们意志相同的大股东,从而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第二,引入分类表决制度,保障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分类表决制度即当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类别股份时,若某项决议可能给某类别股东造成损害时,必须事先征求并考虑该类别股东的意见,而不能仅仅按照其他股东的决议行事。这样可以使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实现民主管理。

第三,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章程中引入《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机构自身却怠于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以保护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完善董(理)事会制度

第一,董事会要严格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中应规定董(理)事长原则上只负责召集董(理)事会,重大的经济行为应由有代表权的董(理)事共同签字后才能发生效力。这样既可以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董(理)事长的权限,防止“一长独大”。

第二,明确董(理)事长和行长(主任)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不越权也不替代履行职责,二者在相互区别的基础上又相辅相成,共同提高县级机构的经营绩效。

第三,在董(理)事会下设立并完善专业委员会和咨询组织。一方面专业委员会人数少、灵活性好,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也能酝酿探讨有关问题,从而可以弥补董事会人数较多、召集困难的缺陷。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人员,对有关问题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利于县级机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3.完善监事会制度

第一,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监事会除对董(理)事会、高管人员履行基本的监督职责外,还应赋予监事会在董(理)事与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下,能够代表县级机构维护其合法权益;监事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应享有质疑权,发现疑问可要求复核,以避免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引进外部监事,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在章程中确立外部监事制度。必须保证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县级机构的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行长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4.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明确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目前,农合行和农商行的独立董事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产生,所以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就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提名对自己有利的人选。为避免“独立董事不独立”,应在相关制度中规定独立董事由投票竞选制产生。

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农合行和农商行应在相关的配套制度中规定多选任一些如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从而完善和丰富董事会的知识结构。

第三,明确独立董事的权责。应当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以及独立董事对财务虚假、决策失误等事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仅关系着其改革发展的命运,也关系着其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笑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9(3).

[2]黄汶桥,曹娟.完善农合机构法人治理机制研究:以广东为例[J].南方金融,2013(10).

第3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一向是资本市场话题常青树的ST银广夏,最近再次成为吸引人眼球的焦点,自2009年12月7日以来,公司监事会三次“呛声”董事会,要罢免董事长,甚至要诉诸法律,这不得不让人拍案惊奇。

前因

事件的起因是一份《转债协议》。由于经营不善,银广夏下属子公司欠下了中国农业银行近1.8亿元的债务。2008年5月,农业银行、银广夏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长金)签署了一份《转债协议》:浙江长金承接银广夏下属子公司对农行的全部债务,银广夏对债务人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作为对浙江长金的补偿,银广夏将原计划向农行定向转增的股份改为向浙江长金定向转增。此外,浙江长金的法人代表朱关湖担任银广夏的董事长。

这本是一项正常的转债协议,但问题在于当银广夏根据协议于2009年1月16日将股份转让给浙江长金后,后者并未向农行全额支付债务,也未办理股份质押手续,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农业银行未能解除银广夏的担保责任,致使银广夏面临巨大的担保债务风险。

第一声:重新选举董事长

针对上述情况,自2009年8月17日监事会否决董事会提交的2009年度半年报开始,银广夏监事会开始了对董事会的“呛声”过程。这一过程在2009年12月7日达到第一次高潮,当天监事会召开会议,首先通过了否决董事会决议的《关于的议案》,认为董事长朱关湖同时担任浙江长金的法人代表,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不应行使表决权;同时,监事会披露浙江长金在2009年1月16日取得股权后,在短短六天之后就将股票质押给第三方自然人吴海龙,表明浙江长金自始就没有按照合同将股票质押给农业银行的意向。

除此之外,监事会认为,自2009年1月份浙江长金进行质押一直到11月底长达十个月的时间里,面对监事会的质询,朱关湖一直隐瞒故意违约并向他人质押股票的事实。据此,监事会认为董事长朱关湖“已经明显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局主席的职务”,并建议立即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

第二声:涉嫌合同诈骗,罢免现任董事长

作为对监事会决议的回应,银广夏董事会于2009年12月7日当天发出了紧急通知,并于次日召开会议。根据监事会的决议,朱关湖及另一位关联董事回避了议案的表决,最终以5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重新通过了议案,声明若浙江长金不履行此前2009年11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不在2009年12月10之前付清欠款并通知农业银行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银广夏董事会将启动《担保风险防控预案》。

然而,根据董事会2009年12月11日的公告,截至2009年12月10日,公司并未收到浙江长金已履行承诺的通知,因此董事会决定启动防控预案。根据这一预案,公司可以通过不为浙江长金办理所持股份解售手续等手段来保证其履行《承诺函》,并且如果浙江长金再次违约,公司将保留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权利。

但这一方案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来自公司高层的明确质疑,认为其中的一些条款含糊其辞、过于草率,事实也证明这一预案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监事会于2009年12月14日再次召开会议,通过了一份关于公司整改的报告,称公司整改不力,其表面原因是防控预案的不可操作性,而根本原因在于董事长朱关湖同时担任浙江长金董事长。基于朱关湖主动将股票质押给第三方自然人,且至2009年12月17日浙江长金获得股票的限售期限届满,因此监事会认为浙江长金“涉嫌合同诈骗”,建议董事会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并冻结其持有的股票;另外,监事会再一次建议董事会立即召开会议,罢免朱关湖的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董事长。

第三声:向公安机关报案,免除董事长及其董事职务

迫于监事会的压力,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1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整改报告书,也指定了相关的责任人。报告书责成浙江长金向农行提供资产质押或担保,以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并限定浙江长金于2009年12月21日之前向公司提供用于担保的资产清单、评估报告等文件。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显然此报告书的效果不明显,也未能获得监事会的认可,监事会于2009年12月28日又一次召开会议。在会议公告中,监事会披露,2009年12月21日监事单河收到朱关湖提供的所谓集安嘉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核实生物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但这两份署名均为“北京大公鼎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文件既未盖章也无签字。因此,监事会认为该资料既不能证明所谓的“生物资产”在产权上与浙江长金有任何关系,也不能证明该等“生物资产”的有效实际价值。据此,监事会认定,朱关湖根本没有向农行提供有效资产质押或担保以解除公司担保责任的意愿或能力,并认定朱关湖主观故意和恶意隐瞒资产被质押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以上两名监事就上述资产评估及股权质押文书向董事会提出反馈意见,但并没有得到董事的回应。这引起了监事们的“严重不满”,进一步认为朱关湖在取得公司股票后就恶意毁约,导致银行和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该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敦促董事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明真相;同时监事会披露朱关湖一直隐瞒其港澳居民的身份,认定朱关湖已经丧失基本的个人诚信,并存在巨额个人债务,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要求董事会立即召开会议免除其董事长职务,并召集股东大会,免除其董事职务。

监事会发威的喜与忧

作为公司三会之一,监事会对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保证公司的正当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如德国那样的双层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基本上无法真正有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长期以来也被认为是一种“摆设”,但ST银广夏的监事会却几次三番地对董事会“开枪”,让我们这些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游说者们心中欢喜,似乎看到了一些光明,监事会发威了!

ST银广夏监事会共5人,包括股东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3位股东代表都来自ST银广夏的实际控制人中联实业,而据朱关湖透露,其已经向农行支付了5500万,但中联实业并没有给他“净壳”,相反却逐步掏空银广夏,其中包括仅以500万元的象征性价格买走了银广夏旗下唯一的经营性资产贺兰山葡萄酒有限公司股权。在这种情况下,ST银广夏监事会的“三声”是一种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举措。

第4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进展及特点

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主要包括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3家政策性银行和1家邮政储蓄银行,635家村镇银行等等。

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的类型、方式和手段各有区别。

(一)大型商业银行逐步搭建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机制

总的来看,5家大型商业银行基本都能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起“三会一层”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并制订相应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其主要特点有:

(1)股权结构逐年优化,推动经营模式向市场化转变。2007~2011年,工、农、建、中、交五大行的国家持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农行由100%的国家持股下降至82.7%,下降了17.3个百分点(农行数据从2009年1月改制后开始统计);工行、建行、中行、交行也分别下降了3、1.99、3.19和2.26个百分点,下降至67.6%、57.13%、67.20%和26.52%。

其中,交行的股权相对分散,截至2011年底其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占总股份的72.9%,为五大行中最低。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引入多元化战略投资者,使大型商业银行的“行政行为管理模式”向“公司行为管理模式”进一步转变。

(2)公司治理架构相对规范,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五大行均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基本架构,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通过明确职责划分和授权管理、健全专业条线的管理机制、稳步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加强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等工作,实现了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同时,在保障股东权益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工商银行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了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允许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有效保证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享有同等决策参与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机制

(1)股权结构更为分散,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1年底,除渤海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外,其余9家银行前十大股东占总股本比例基本都在67%以下,民生银行最低(43.09%),其股权结构较5家大型银行进一步分散。

同时,外资持股占到了一定比例,有8家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其中广发银行引入美国花旗集团CITI、中信银行引入西班牙BBVA银行,华夏银行引入德意志银行,均达到15%以上持股比例。据近十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数据的实证研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控制、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起到了积极和正面的作用。

(2)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架构方面,各行均建立了“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民生银行首创独立董事上班制;在董事会下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其中5个委员会主席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大部分银行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评价机制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但在高管层薪酬激励水平上,各行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如民生银行高层管2010年人均年薪220万元;而同期兴业银行高管层人均年薪仅76万元。

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各行加快启动专业化改革,逐步实现扁平化、垂直化经营管理。如兴业银行启动企业金融体系、零售金融体系专业化改革;招商银行实施以“管理变革”为核心的二次转型等等。在风险内控体系方面,各行资产质量明显提升。截至2011年底,除广发银行五级分类不良率为1.34%外,其余11家银行均低于1%;从流动性比率来看,12家股份制银行均超过30%。

(3)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迅速成长。在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上,股份制商业银行更为倾向于市场化的选拔聘任机制,部分银行甚至已与国外人才市场定价体制和流动体制相匹配,经理层能够对公司日常经营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

(三)中小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正积极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

(1)城市商业银行改革稳步有序推进。从1994年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城市信用社被逐步整顿、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随后又被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在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出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考虑,地方政府事实上处于“一股独大”的控股地位。2004年以来,城市商业银行在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目前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富滇银行等已成功实现股改上市。作为中国银行体系的第三梯队,城市商业银行改革正稳步有序推进:积极开展跨区域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为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深入推进流程银行制度,积极推行首席运行制度等。

(2)农村金融机构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型。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由此正式拉开我国农信社全面整改的序幕。“十二五”期间,银监会要求,将农村信用社中高风险机构全面处置,历史亏损挂账全面消化,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建立基本的现代农村银行制度。此外,全面取消农信社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信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并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全面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3)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向综合性金融机构转变。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大政策性银行和邮储银行在业务上向综合性金融机构、在管理上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2008年底,国家开发银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定位为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还可做投行和投资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2011年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银行。

(四)外部治理环境和监管标准逐步健全

2002年5月,人民银行参照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协议,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其后,银监会相继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2004年3月)、《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9月)、《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4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1年7月)等等,反映了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管的高度关注。

2007~2008年次贷危机暴露出的国际银行业治理缺陷及改进措施

历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型银行治理架构为国内所推崇,并以此为改革发展的方向(目前国际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主要有市场型银行治理结构、关系型银行治理结构、国家型银行治理结构)。但在2007~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大银行公司治理缺陷明显暴露出来,也打破了国内传统向国外大银行学习的惯性思维。研究和分析国际银行业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国际银行业内部治理存在的主要缺陷及改进措施

(1)尚待强化的董事会履职能力。尽管美国在董事会治理制度方面已相当成熟,但次贷危机表明,以美国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缺陷,一些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放任管理层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疏于对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和有效控制。

针对次贷危机暴露出来的缺陷,2008年以来,国际监管机构着重在董事会职责及履职能力方面进行了强化。国际清算银行要求银行业公司董事会全面完善公司治理,并定期审查治理措施的实施及效果。欧洲银行业监督委员通过提高入职测试标准、监管约见谈话等方式,提高对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的要求,确保其具备独立性和应对公司管理挑战的能力。

(2)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特点。作为一种在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常见的现象,美国银行业中同样存在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特点。其原因在于,第一,分散的股权结构使投资者忽视公司治理。美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美国银行、花旗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仅为4%、5%左右,而分散的中小股东缺乏影响或控制董事会决策的能力。第二,内部监管权力的集中使公司治理缺乏约束。在美国金融机构中,通常由董事会主席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使经营权和监管权高度集中,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上述两个方面共同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格局。

针对上述问题,美国一方面如前所述强化了董事会职责及履责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进行董事长与CEO分设尝试。如华盛顿互惠银行(WaMu)的机构投资者就明确提交“将CEO和董事会主席分开”的股东提案并获得51%的投票支持率。

(3)不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美国银行业大多实施了高管期权激励和收益分红制度,但却缺少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风险约束机制,即在企业制度设计中缺少对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问责机制和高管层不当收入的追回机制,高管激励呈现出明显的当期性、短期性和不对称性。这种扭曲的机制使得银行高管将潜在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置之脑后,这必然危及银行的长远价值。

危机之后,美国出台了一系列高管限薪令,以期规范高管薪酬体系。根据美联储“薪酬指引”要求,28家大型银行自行设计不会引发过度冒险行为的薪酬计划,但有关薪酬计划要得到美联储批准才能实施。同时,“薪酬指引”还将涵盖其管辖内的近6000家银行。

(二)国际银行业外部治理的主要缺陷及改进措施

(1)政府监管不到位。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许多弱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之后美国实行混业经营,却沿袭着分业监管格局,在危机中暴露出标准不一、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等问题。同时,监管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危机之后,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主要内容是:扩大美联储权力,监测整个金融系统风险;财政部将有权接管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审批美联储所发放的紧急贷款;推出大银行破产的可行机制;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推动金融监管架构改革。

(2)信息披露不透明。在充分的信息披露之下投资者能客观定位风险偏好和改善风险管理,金融监管机构能有效加强监管。与之相反,信息不对称则会降低公司治理水平。从美国的情况看,即便是拥有十分发达的外部中介机构市场,但外部审计和评级机构仍无法实现公司信息的完全透明。同时,还有一些金融机构利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将大量业务转到表外以掩盖自身风险。

吸取次贷危机教训,近年来,欧洲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要求银行业公司确定薪酬信息披露频度(至少每年一次)、披露内容(薪酬政策决定程序、薪酬和业绩关联过程、风险因素及评估方法、在对不同职员分配延期与非延期薪酬时使用的参数等),确保公司所有职员享有薪酬政策知情权、自身薪酬标准提前被告知权等。日本则从市场出发,针对上市金融公司制定“四点法则”,确保信息披露全面真实:一是公司治理架构必须披露,二是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薪酬信息必须披露,三是公司交叉持股信息必须披露,四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投票结果情况必须披露。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认为,一方面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共性缺陷,而另一方面,中国银行业自身特色的治理难题也需要我们不断开拓创新。在已经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之后,现阶段的关键在于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的优化和改进,着力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制衡的有效性。

(一)委托—关系需进一步理清。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虽然中央政府已经建立政府出资人制度,代表政府对大型商业银行行使委托权,但国有控股仍占据主导地位。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其股权也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或国有大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以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偏低,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更多地受地方政府影响,甚至在有些地方银行领导的选择要与行政级别挂钩而不是依据其所做出的业绩和才能。在这种委托-关系下,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弱化,影响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效率。

(二)公司治理机制需一步完善。首先,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尚待进一步理清。比如说董事会下设立的多个委员会,在实际运作出常常出现被银行实权部门架空现象,作为专业条线的主管委员会,其具体的运作模式和管理职责在各行都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进一步明确。

其次,薪酬激励机制需加强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制度中,目前存在的差距过大现象(最高银行是最低银行高管平均薪酬水平4~6倍),易引起经营中的短期行为。

第三,公司治理的科学性有待提高。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如何有效地平衡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既不使管理和决策链条增长,降低公司经营效率,又能体现众多利益相关者意志,较好地实现科学的利益制衡机制,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新问题。而对一些规模较小,业务品种单一的小型商业银行,不能简单复制大银行复杂的公司治理架构,如何根据规模大小和业务复杂程度来搭建必要的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还不够成熟。受传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不合理股权结构的制约,公开透明的、市场化的职业经理选聘机制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三)信息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我国外部审计和评级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尚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形式雷同、内容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四)外部监管的有效性需增强。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近年来出现了集团化、综合化、国际化的趋势,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海外机构、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尚待加强。同时,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数量众多、资质相差悬殊,业务规模、盈利能力、体制机制等差别很大,将成为下一步监管的难点和重点。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有效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完善和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建立有效的委托—机制,规范治理架构

首先,应当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在保持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对主要金融机构控制权的前提下,逐步减持国有股比重。对于大型商业银行,现实的选择是以“增量改革”的方式改进股权结构,通过外资引进和大中型企业增持,进一步形成多元、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减少地方政府持股份额,防止政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另一方面则要改变其自然人股东户数过多的局面,同时引入有互补性的战略投资者,不断优化股权结构,保证股东大会决策权有效行使。

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责、权、利。可采用增加外部董事名额(目前,美国修改后的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大多数,同时强化和严格对“独立性”的要求。如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必须占到1/3)、完善专门委员会,建立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等,促使董事会充分履职。强化监事会职责,加强监事会在监督董事履职情况、定期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以及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职责的履行。

第三,重新确认对党委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制中的“位置”。明确定位党委的职责在于参与决策和推动决策执行,发挥其宏观领导职能,这既符合公司治理规则,也切合中国党组织职能状况的实际。

第四,要对金融控股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达到规定规模后要求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风险防范的“防火墙”。

(二)健全公司治理管理体制,夯实治理基础

首先,要重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从我国实际来看,目前商业银行管理层治理机制的效率缺乏,其根源在于激励机制存在重隐性激励而轻显性激励、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等不合理因素,进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以,应从公司治理的激励理论出发,重点建立以风险薪酬为主、基本薪酬和福利保障为辅,以长期薪酬为主、短期薪酬为辅,科学的、多元化的薪酬激励机制。

要改变刚性薪酬管制,坚决抑制过度的“在职消费”,避免隐性激励机制。可借鉴新加坡星展银行经验,高管的现金收入只占全部薪酬的20%,50%的薪酬是股权激励,与风险挂钩,逐步兑现。

其次,健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内控体系。在2012年5月发生的摩根大通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进一步说明强化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确保风险管理规则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性。从我国实际来看,未来要在以下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要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限制股东之间的交叉持股,附加关联交易限制。

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监督机制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要积极整合监督资源,创新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建议将内审部门划归董事会直接领导,实行一元监督模式,在控制审计成本的同时,着力提高审计效能。要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征收更高的保费。

第三,要逐步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可以在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增加社会股东加盟监事会的人数。要在继续完善公司治理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对包括董事在内的各公司治理主体的问责制,并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三)完善外部治理及监管环境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改善外部治理。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在银行董事会中的比例,通过配套规定细化独立董事的职责。重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其次,规范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治理。进一步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必须充分尊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董事会的核心领导权。

第三,完善外部有效监管。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价制度,通过评价来督促其规范运作,提升水平。加强对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微小银行监管,帮助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明确的银行破产制度,提高包括股东和存款人在内的公司治理主动性。除了银行客户之外,还必须鼓励债权人对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监督。

(四)构建公平规范、良性竞争的商业银行经营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结合我国实际,要加强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资格管理,提高外部审计和评级机构的权威性,细化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丰富披露内容,提高披露频次。

第5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以备受关注的五大国有银行来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高管人选基本尘埃落定,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行长人选也在近期浮出水面。

有消息称,现任工商银行副行长易会满将接任杨凯生,出任行长一职;现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将出任董事长一职;而有望接任交行行长的是原交通银行副行长、现汇金公司总经理彭纯。

值得注意的是,易会满和彭纯都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生人,可称“少壮派”,而在工行、交行的其他副行长中,有多位资历更深者,但是并未接任。少壮派行长的接任或将给国有银行的发展带来全新的力量。

五大行高管三轮震荡

最早启动人事变动的是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2011年底,建行前任董事长郭树清赴中国证监会出任主席,随后建行迎来了新任董事长王洪章。

农行前任董事长项俊波出任保监会主席,国开行前任行长蒋超良则奔赴农行执掌帅位。而在将近一年的空缺后,原国开行副行长郑之杰于2012年底接任国开行行长职位。

今年3月,证监会召开会议,中组部宣布了由原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接任证监会主席的决定,掀起了第二轮人事变动潮。原中信集团副董事长田国立出任中行党委书记。

由于中行是上市公司,田国立担任中行董事长一职仍需经过董事会选举通过。这意味中行在原董事长肖钢转任证监会主席近一个月后,新任董事长终将上任。

随后,胡怀邦则请辞交行董事长,替代已经执掌国开行15年的陈元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开行原董事长陈元接下来将参与筹建金砖国家开发银行。

在胡怀邦走后, 董事长人选依然空缺,谁来接任空缺的交行董事长之职引起市场的关注,在4月底的一季度报告会上,在接受记者提问时,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并未对董事长人选透露信息。

不过,日前,董事长人选开始清晰,由此展开第三轮人事“地震”。

与其他银行高层调整不同之处在于,交行此次迎来的两位主帅均在该行供职多年,并非“空降兵”。

接任董事长职位的是担任多年交行行长的牛锡明。而有望接任交行行长的是现汇金公司总经理彭纯。彭纯自1994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履职交行,长达16年。

彭纯在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交通银行董事、副行长,同时兼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与交银康联人寿董事长。2010年4月彭纯接替谢平任汇金公司总经理,离开交行。而这次,他将重回老东家。

不过该消息并未得到交行的回应,只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

同时,工行也传出消息,现任副行长易会满将接替目前的杨凯生行长,市场认为,今年64岁的杨凯生已到退休年龄,工行行长更替属于意料之中。

“少壮派”走上台前

值得注意的是,出任中行党委书记的田国立是1959年出生,现年54岁。而易会满和彭纯更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生人,当属“少壮派”。

继任者易会满于1964年12月出生。在加入工行之前,曾在人民银行杭州分行任职。1985年1月,与杨凯生差不多同期进入工行。

易会满在2005年10月成为工行高级管理层成员,2008年5月份,他升任工行副行长,目前兼任工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他历任浙江省分行副行长、江苏省和北京市分行行长。

易会满曾是工行最年轻的一级分行行长。1998年,易会满出任工行浙江省分行兼杭州市分行行长,2000年初,36岁的易会满已是工行江苏省分行的一把手,在江苏,他的业绩很突出,在当时是工行最年轻的一级分行行长,2005年初,易被调任北京分行行长,此后不久便入选总行党委委员。

担任工行副行长期间,易会满主要分管公司业务部、结算业务和电子银行。对于工行转型依赖的技术创新,有较为深刻的经验,近两年工行也在积极推动“移动银行”的发展。

根据工行2012年年报公布的高管序列,49岁的易会满此前是排名第四的副行长。工行董事会的执董成员共4位,分别是60岁的董事长姜建清、64岁的行长杨凯生、62岁的主管金融市场等业务的副行长王丽丽、54岁的副行长李晓鹏。

工行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中级别较高者,还包括2009年12月从农行调赴工行任副行长的罗熹,今年53岁;2005年成为工行纪委书记的刘立宪,今年59岁。而工行的六位副行长中,只有张红力的年龄比易会满小1岁,其他人均大于易会满。

如何执掌这家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稳步推进工行国际化发展?拥有国际化的视野和经验尤为重要。

49岁的易会满目前兼任工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工银马来西亚)董事长,这一职位的经验对他担任行长后推动国际化进程尤为重要。市场对此也普遍看好。

而工行另外一位副行长李晓鹏将赴中国投资公司担任监事长一职。

交行行长继任者彭纯同样是位“60后”。

彭纯是山西临汾人,1962年出生,曾是新疆财经学院的一名讲师,在交通银行履职达16年,曾先后任交行乌鲁木齐分行、南宁分行、广州分行行长,拥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出任交行副行长,兼执行董事。

交行全球路演公开上市过程中,彭纯曾是陪同时任交行董事长蒋超良和行长张建国的唯一一名副行长;2006年7月,交行前行长张建国辞去行长一职时,时任副行长的李军和彭纯为呼声最高的继任者,最终李军接任。

第6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_______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_______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_______占地约_______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_______亩,道路面积_______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_______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_______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乙方必须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_______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逾期_______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_______%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____%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 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______%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_______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_______市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_____________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经营管理职责:

1、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2、按政府规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业用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场,设置摊位,实行划行归市经营;

3、成立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场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5、依法设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制订检测制度,落实专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6、在各交易区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公平秤,督促经营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开展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星级摊位”、“信用商号”的推荐评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区的管理制度,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定月定期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多收、不乱收;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二、 乙方在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义务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6、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15、按规定停放车辆,场内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鸣号。

16、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工作。不在市场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扰乱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所订立的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甲乙双方也可对照条款协商解决。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乙方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欠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可在农贸城区域内公布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摊号或房号进行催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5、甲方如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附则

1、本合同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a: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b: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c: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d: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营班子(a、b、c、d)

为共同发展,股东a、b、c、d在设立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决定同时聘请以a为主组建的经营班子营运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和经营班子的权利、义务,甲方和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公司的运营模式

1.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1.2 公司的经营班子是指总经理以及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具体是指a、b、c、d.

1.3 公司的股东与经营班子税后利润的分成按下列方式操作:

1.3.1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余额,股东享有________%,经营班子享有30%;

1.3.2 公司设立后三年内,股东按1.3.1 分得的________%部分金额按股东出资比例全部转增注册资本,经营班子按1.3.1 分得的________%部分中,不少于________%必须转增注册资本,另剩余的不多于________%可提取现金,作为经营班子奖励;

1.3.3 公司股东必须以股东会形式形成决议以确保经营班子和股东应得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后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相应的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的增加和变更也必须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执行完毕。

1.4 凡股东会按未通过1.3.3 决议的,本协议可代替作为股东会决议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股东的增加和变更。

二、 公司经营班子中总经理的特别权限

2.1 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经营班子中总经理除享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外,还可根据如下条款行使总经理特别职权:

2.1.1 总经理审批费用开支时,凡单笔费用开支在不高于公司注册资金总额________%的幅度内,有权自主决定;

2.1.2 总经理审批费用开支时,凡单笔费用开支在超过公司注册资金总额________%但低于公司注册资金总额________%的幅度时,应在获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审批决定;

2.1.3 总经理审批费用开支时,凡单笔费用开支在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5%的情况下,在获得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审批决定。

三、 其它条款

3.1 在聘任期内,公司不得无故解聘总经理、副经理。若需解聘总经理、副经理,需经董事会3/4以上董事同意。

3.2 凡公司经营性亏损造成公司净资产减少________%时,总经理必须及时通知董事长召集董事予以讨论,并制定经营补救方案。

3.3 公司经营班子有义务和责任全力维护股东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公司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经营班子的正常运作。

3.4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致同意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3.5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股东各执一份,乙方经营班子成员每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 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后在公司成立后即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经营班子签名:

a :_____________ a :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

第7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一、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过程

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原义乌市信用联社的基础上于2003年11月开始筹建的,在义乌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和全程指导下,历时近一年时间基本完成了筹建工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义乌市信用联社被确定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后,义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市长吴蔚荣任组长,副市长王奎明、朱江龙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业务骨干组建改革指导小组,指导、协调义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4月26日,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市改制领导小组根据(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并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3月12日上报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月6日获得批准。4月27日,义乌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至此,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启动。

(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义乌市农村信用社于2004年2月10日开始清产。在信用社自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评估金融企业资质的金华安泰资产评估公司、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义乌市农村信用联社和下辖农村信用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4月底,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并形成《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报告书》和《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净资产确认书》。经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信用联社和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确认,并通过金华银监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验收。

(四)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具体的筹建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筹建方案。根据《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书》关于同意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意见,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方案》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报告》等有关筹建材料。

二是召开原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4月下旬,义乌农村信用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分别召开原社员代表大会,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审议通过取消自身法人资格,与联社及其下辖各信用社合并,组建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组建后的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承继。

(2)审议通过原信用社社员股金清理方案。

(3)授权委托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机构提出合并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

三是全面清理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对于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分四类情况处置:

一、对愿意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自然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元、法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0元,作为义乌银行的资格股。

二、对不愿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股金予以同额清退。

三、对既不愿增资又不愿退股的,将股金统一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

四是以生产队名义入股的股金,原则上予以清退;不愿清退的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上述方案经联社及各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月28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各农村信用社联合公告,4月28日—5月10日,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股金清理工作。据统计,2003年末实际应清理股金24676户、5781.2万元,已清理21310户、5779.3万元,占应清理户数的86.36%、占应清理股金的99.97%,未清理股金3366户、19559.3元。

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落实情况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经过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认真实施、落实责任,在各方支持和努力下,如期完成各项筹建工作。

(一)拟定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充分酝酿、反复推敲、完善,起草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会、行长、财务管理、终止与清算及附则等十个方面,对机构性质、股份、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审议通过后将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织与行为、合作银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股份已经募集到位。由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共募集股本总额为30071.2万元,其中资格股11714户、1282.1万元,占总股本的4.26%,(其中企业法人资格股123户、123万元,社会自然人资格股10737户、1073.7万元,员工资格股854户、85.4万元);投资股28789.1万元,占总股本的95.74%。(其中企业法人股8979万元,占总股本的29.88%;社会自然人股12440.3万元,占总股本的41.36%;银行职工股7369.8万元,占总股本的24.5%)。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和验资,并出具了《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审查报告》和《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验资报告》。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股东代表组成比例的规定,选举产生农户及农村工商户股东代表22名,企业法人股东代表14名,职工股东代表14名,共计50名股东代表组成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这次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是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由入股自然人和法人选举产生,其中企业法人和社会其他自然人的股东代表候选人由各信用社推荐,筹建工作小组审核,并征求镇(街)党政领导以及市政府、人大、政协、计生、公安、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提出股东代表候选人名单,以镇、街为选区选举产生;职工股东代表设14个选区,由职工股东提名股东候选人,经联社党委审核报筹建工作小组确认,提交各选区选举产生。在确定候选人时,社会自然人包括农户、农村工商户代表;企业法人注重行业分散;职工包含了高级管理层、中层以及各个不同岗位员工,具有较全面的代表性。本次选举产生的50名股东代表,其中党员代表名,占代表总数的%;大专以上学历代表名,占代表总数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名,占代表总数的%;女代表名,占代表总数的%。

二是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将选举产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期间将召开的一届一次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将分别选举产生拟任董事长和监事长。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共13名,农户、企业法人、职工和独立董事的比例为4:4:3:2;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共7名,职工监事2名,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监事5名;独立董事2名,正在考察之中,准备今后在符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选聘在金融管理方面有较高造诣的教授、专家担任。

三是组建经营班子。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一届一次董事会,将聘任拟任行长、副行长和财务、信贷、稽核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班子。

(四)拟定机构设置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方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总部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市场经营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稽核保卫部、国际业务部、企业文化部等10个职能部室,分支机构在原有独立核算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结合区块经济的发展规划,拟设营业网点73家,其中1家营业部、38家支行、34家分理处,分别为营业部、宾王支行、长春支行、春江支行、梅湖支行、稠城支行、大桥支行、城中支行、江滨支行、商城支行、城北支行、城站支行、陈塘支行、福田支行、下骆宅支行、尚经支行、荷叶塘支行、江东支行、青口支行、九联支行、稠江支行、杨村支行、江湾支行、后宅支行、城西支行、东河支行、夏演支行、上溪支行、吴店支行、义亭支行、佛堂支行、赤岸支行、苏溪支行、大陈支行、廿三里支行、北苑支行、前洪支行、柳青支行、凯吉支行、香港城分理处、商贸分理处、长江分理处、广南分理处、徐江分理处、东江分理处、绣城分理处、锦都分理处、官塘分理处、鹏城分理处、湖门分理处、塘李分理处、新凉亭分理处、杭畴分理处、王阡分理处、畈田朱分理处、新世纪分理处、合作分理处、田心分理处、王宅分理处、塔山分理处、倍磊分理处、毛陈分理处、东朱分理处、毛店分理处、溪南分理处、巧溪分理处、联合分理处、楂林分理处、东塘分理处、华溪分理处、中新街分理处、群星分理处、城东分理处。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名,其中董事长1人,监事长1人,行长1人,副行长2人;财务、信贷、审计部门负责人各1名,营业部、支行正、副行长78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配备从业人员864人,具有从事过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人员占98%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约占14%,大专学历人员约占60%以上,中专学历人员约占17%,中专以下学历人员约占9%。从业人员中,经济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23%,法律类专业人约占0.1%,计算机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0.6%,财会类专业约占28%,其中专业人员约占53%。

(五)拟定主要管理制度。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的要求,起草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制度(草案)》以及《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稽核工作管理规定(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聘任聘用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将分别在一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审议通过。

(六)制定了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坚持“质量第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针,进一步突出信贷支农这一工作重点,力争办成功能齐全、业绩优良、运营安全、服务优质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精品银行。具体目标是,至2006年末,总资产达到亿元,总负债达到亿元,存款规模达到160亿元,贷款规模达到115亿元左右,2004—2006年,分别实现利润1亿元、1.3亿元和1.6亿元,不良贷款分别控制在2.0%、1.8%和1.5%以内,农业贷款分别达到6.5亿元、8亿元和9.45亿元,占各项贷款分别为7.2%、7.8%和8.22%。经营方针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发展计划切实可行,特别是能够充分保障支农信贷,达到“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改革目的。

三、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主要体会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义乌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先行试点,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银监会、省政府和省联社领导多次到义乌视察和调研,听取有关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了改革工作的时间要求,对改革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并对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了解决意见。金华银监分局、省联社金华办事处对筹建工作全程予以深入指导、大力支持。市委、市政府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筹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对筹建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人大、政协、纪委也高度重视和支持,确保了筹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财政、工商、城建、土管、税务、人劳、审计等部门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支持,在政策把握上给予积极地指导,为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二)积极稳妥、严谨规范。为切实把握改革原则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的规定筹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先后召开会议数十次,特别是增资扩股方案、股金募集方案和股东资格认定方案,在充分酝酿、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人大、政协作了汇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重点宣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义乌的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支持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宣传,各镇、街道,各部门对改革高度重视,广大原信用社社员和客户也对改革予以理解和支持,使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四、下阶段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做好开业准备。收集、整理、装订开业申报材料,于月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待银监会批复后,凭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并立即召开成立大会,正式开业。

二是抓紧完善机构设置。根据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管理职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适当重组,达到既确保安全经营、又促进业务发展的目的。

第8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据了解,“全国大学生村官支持计划”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针对有半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需求进行在职专题培训;二是通过报纸和网站,搭建大学生村官工作业绩展示平台;三是向知名企业或相关机构推荐任期届满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四是开展“有一帮一”社会志愿扶助行动,其中包括“有一帮一”科技致富专项服务,即一所高校提供一项技能培训,一个企业团委解决一个困难,以及一名企业家辅导一名大学生村官等。(本刊记者 张健)

双良节能亮相中国能源环境高峰论坛

2012(部分)合作伙伴与媒体圆桌会

近日,中国能源环境高峰论坛2012(部分)合作伙伴与媒体圆桌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中国能源环境研究中心主办,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全球智库能源环境咨询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能源环境研究中心承办,得到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国家信息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政府机构及高校的支持。

会上,国内知名企业双良节能作为唯一节能环保企业亮相,董事长缪志强做了题为《双良节能决心做节能领域领跑者》的专题发言,发言中提及的“溴冷真空换热”、“余热利用”、“海水淡化”等核心科技,“技术创新与商业创新并举、设备提供向系统供给转型”等企业战略广受与会专家好评。

据了解,本次圆桌会是第五届中国能源环境高峰论坛暨“峰会”创建五周年实施“百千万万”计划大会的前期媒体会。“百千万万”计划的构想包括:①百家讲坛:以中国能源环境高峰论坛为依托,以全国、全世界能源环境顶尖专家、企业领袖、国家能源环境主管部门专家型领导为主体,以世界名校、名院所为中心场所,在全国范围开设能源环境百家讲坛;②千位专家:完善和进一步充实能源环境专家数据库,到2015年在中国和世界各国发展能源环境专家共计1000位;③万万益众:通过中国能源环境高峰论坛网站和60多家国内外部级媒体和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立体媒体向全世界传播能源环境知识和技术,以使活动的受益者达到万万(亿)名以上。(本刊记者 张健)

中国航油首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9篇:农商行董事履职报告范文

200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督促银行业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从我国基层商业银行执行情况看,各银行机构均能按照监管部门及上级行的要求,从加强合规宣传、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完善合规组织架构入手,采取诸多措施推进合规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合规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目前,我国基层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等非法人银行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等法人银行机构。从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部门设置情况看,主要有二种模式:一是设立单独的合规部门,主要是一些已经改制后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少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二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般与法律、内控或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也有少数将合规职能放在办公室,这些模式多见于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从人员配备情况看,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的机构均配备了专职合规人员,一般在3-5名左右;而未设立合规部门的机构,有的配备了1-2名专职合规人员以及少数兼职人员,也有个别机构均为兼职合规人员;从绝大多数银行看,合规人员数量一般占全行总人数的比重在1%-2%,最高的达到5%左右,合规人员配备行际间差异明显。从合规人员组成情况看,大部分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是从其他部门抽调过来,合规风险管理专业知识普遍缺乏。

(二)几种典型的组织架构及流程非法人银行机构。大部分非法人银行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主要采用了集中化的组织结构和矩阵式的报告路线:在分行设立正式的合规部门,合规职能与法律、监察事务或风险管理职能等合一,形成法律与合规部或风险与合规部等,在各业务条线上延伸配备兼职的合规人员;在上述组织架构中,分行合规部门或人员除直接向银行高级管理层(分行行长、支行行长)报告外,同时向上级行合规部门报告。

法人银行机构。法人银行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结构以分散化为主,报告路线则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为条线式的报告路线,合规风险管理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其特点为:在总行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在各支行、总行各业务条线配备兼职合规岗位;支行以下机构合规岗位向支行合规岗位报告;支行合规岗位向总行合规部报告,总行各部门向合规部报告;总行合规部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总行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

一种为矩阵式的报告路线。多见于农村信用联社,其特点为:员工向其所在信用社(部门)的合规联络员或者负责人报告合规风险;合规联络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双线报告工作;合规管理部门向联社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合规员双线报告工作;对经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合规管理部门可绕开通常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理)事会或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可随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或)行长(主任)、董(理)事长、监事长报告。

(三)合规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

确立合规文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一旦内化为员工的习惯,却可以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各基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到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对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目前主要从三方面加强合规建设。一是落实领导机制。在监管部门的督促引导下,各基层商业银行落实合规管理领导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赋予合规管理部门一定的职责,并制订一系列工作制度。二是传播合规理念。各基层商业银行通过会议宣传、编写简讯、召开专题研讨会、读书班、合规演讲、征文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合规建设活动,传播合规理念;同时,加大对员工行为的考核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从而使“诚信、正直”、“合规有奖,违规受罚”的文化理念渐入人心。三是持续开展培训。在各地商业银行自办、请进或外出培训班的形式,邀请专家教授、监管人员或其他先进银行的专业人才,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以期达到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近年来,部分基层商业银行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较突出,合规建设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合规经营理念的认知尚不适应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

主要是“合规人人有责”等合规文化理念尚未完全得到基层员工的充分重视,并内化为员工的日常习惯,而“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文化具有较深的影响力,从而导致部分人员合规风险意识不强,对如何促进“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的良性互动”缺乏明确认识。体现在:一是重案件防范轻合规风险管理。不少管理人员简单地将合规风险管理等同于案件防范,对合规风险管理的特性和价值认知较低。二是对合规风险管理具体操作缺乏明确的认识。三是

如何处理业务开拓、服务顾客和控制风险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员工有意无意地在合规经营和违规经营之间打“球”,主动合规意识不强,被动合规行为居多。

(二)现有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制约合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一是法人银行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近年来,中小法人银行陆续实施了包括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内部审计等在内的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了强化;但作为风险管理重要传导载体的组织系统仍较薄弱,集中统一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基础还很不稳固,风险管理政策的推行及业务操作还缺乏纵横贯通的组织网络和结构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关系界定不清,职能交叉重叠,存在管理盲区。这种风险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不仅抑制了以此为依托的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更阻碍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战略思想的实施。二是非法人银行机构在合规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融合方面尚缺乏有效手段,制约了合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部分非法人银行机构虽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但是在如何处理合规风险管理和其他风险管理的关系、如何将合规风险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手段,“就合规论合规”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合规人员数量及素质尚不能满足要求其一,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

当前大多数基层非法人银行机构合规人员占各行总人数的比例在1-2%左右,但从具体情况看,专职人员较少,个别行专职的合规人员仅有1人,甚至无专职的合规人员。由于合规人员大都为兼职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其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据了解,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精通法律、风险管理、信贷、财务、计算机等业务的复合型的合规管理人才较少,因此职责难以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合规风险管理建设的要求具有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才缺乏的现象尤为突出。人才不足限制了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重定性计量、轻定量监测”、“重事后管理、轻前瞻性分析”、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合规风险管理方案仍处在向“流程中心”转变的初级阶段

大型金融企业和小型金融企业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趋势,即合规方案正由“以任务为中心”向“以流程为中心”转变,以流程为中心的合规方案要求将合规建立在持续测试和验证的基础上。但非法人银行和区域性中小法人银行仍然处在从“任务中心”向“流程中心”转变的初级阶段。由于没有明确、科学的计量模型充实到合规风险管理流程中,流程化的合规风险管理方案没有正式确立,导致合规风险管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在合规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认识误区,比如“重案件防范轻合规风险管理”、“重合规宣传轻实务操作”等现象,大多与此有关。

(五)合规部门职权和考核体系独立性不足影响履职主动性

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应当赋予合规部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的工作权限,包括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的调查权力及独立的绩效考核。但是,从基层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情况来看,不甚理想。一是合规部门缺乏独立调查权。大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部门对于内部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尚不能完全独立地开展有效的调查,合规部门履职浮于表面。二是独立的、系统化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对合规部门和人员考核仍然主要集中在案件防控方面。上述两方面原因的存在,导致基层合规人员缺乏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被动合规现象突出。

三、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加强与合规风险管理的联动

合规文化建设与合规风险管理一脉相承、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建设,要在全行上下推行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观念,强化“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与监管有效互动”等理念、意识和行为准则;同时,必须深入探索合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的有效模型和手段,强化合规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此外,应加强同质同类比较,开展合规建设交流活动。在非法人银行机构和法人银行机构之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合规交流活动,加强同质比较,总结先进的合规经验,改善合规建设薄弱环节。

加强合规制度建设,完善合规运作机制

一是探索合规建设与全面风险管理相融合的方式、方法,搜集合规风险管理的相关数据,提高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的水平;二是完善合规风险报告路线,重点是合规报告内容、范围和路线。在总行制定相关制度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合规部门的报告路线、范围、内容和频率。三是确立合规部门的考核和合规问责制度,明确合规绩效考核指标,提高合规部门在全行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要将合规性操作过程指标纳入对基层网点负责人关键业绩指标和网点经营业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同时实行条线责任问责制,将基层机构合规性指标考核结果与市分行各条线职能管理部门的考核挂钩,纳入机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改善合规人员配备,加强合规队伍建设

一是选拔有一定资质、经验、从业经历和专业素质,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标准,具有诚实正直品格的人员担任合规部门负责人,提高合规工作的权威性。二是改变目前专业合规人员偏少的现状,将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人员、诚信与正直的人员充实到合规人员的队伍中,探索专职和兼职合规人员开展合规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时明确合规建设的成效和不足,持续改进合规建设。三是强化全员合规培训,提高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合规能力,逐步使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合规要求相匹配的职业素养,不仅能时刻保持自身行为的合规,更要支持和协助合规管理部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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