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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核心精选(九篇)

国际私法的核心

第1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和谐世界; 范畴; 功能; 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1-044-3

2005年9月15日,同志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首次提出“和谐世界”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为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展开了一个新的维度,为国际私法理论的创新找到了一个新的方向。

一、萌芽期的国际私法是“和谐世界”理念在国际私法中的启蒙

萌芽时期的国际私法体现出了对矛盾处理最原始、完整的谦抑性,体现了最原始的“和谐”旨趣追求。同样,在古罗马,《万民法》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摆脱了市民法的狭隘和繁琐的形式主义,比较简易、灵活,适用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更具有生命力,在国家观念至高无尚的时代,这些国际私法的萌芽能够将此类特殊的主体与客体从法律规范中剥离出来,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特殊的规定,避免了本国法的强行适用,以最基本的冲突规范的方式将权利义务关系的鉴别职能赋予更适当的纠纷解决主体,用最基本的国际私法原理促进了社会和谐,开启了民商事冲突国际私法解决的新时代,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和谐,甚至和谐世界理念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启蒙,为现代国际私法回应和谐世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现代国际私法诸范畴有效回应了“和谐世界”的范畴之问

自从同志提出构建和谐世界的总目标之后,和谐世界理念在各个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兴未艾。“和谐世界”理念的范畴是什么?和谐世界理念与各个学科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何?和谐世界理念是否可以成为本学科的范畴之一?本学科的范畴如何与和谐世界理念建立良好的关联与互动关系?

对于这些问题,法学学科的各个部门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但是,笔者认为,最有资格给出完美答案的法律部门,非国际私法莫属,因为,国际私法以其独特的功能和冲突解决思想与“和谐世界”理念有着天然的范畴关联性,可以有效地回应和谐世界理念的范畴之问。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和谐世界本就是国际私法的范畴之一。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和谐(平等)旨趣

根据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将上述四个看似不平等的主体平等地列为国际私法主体,本身就是国际私法追求平等、和谐的一种体现。在刑事、普通民商事等领域,除某些极特殊的情况外,将国家列为主体是不可想象的。国家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在自然人和法人面前有着无尚的权威,在刑事和普通民商事等领域有着不可动摇的控制力和强制性。

(二)国际私法责任范式具有明确的和谐指向

责任认定主体选择的任意性体现和谐理念。在实现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责任认定主体和方式的选定是必经环节。在选择责任认定主体的过程中,国际私法遵循着与其它法律部门完全不同的认定方式和程序,沿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这样一条主线展开。由于各国针对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立法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担的差异。因此,为了和谐、有效地化解这种国际民商事纠纷,国际私法选择了一种与其它法律部门完全不同的责任认定主体的选择方式,利用冲突规范,引导纠纷双方沿着各种冲突法选择最终的准据法。这种典型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选择方式尤如大禹治水,以柔性、和谐的方式引导冲突双方找到最终的准据法

(三)对效率优先的谦抑性体现国际私法的和谐观照

国际法的适用方式和程序有效地解决了这种单纯注重效率而对社会关系所造成的伤害问题。客观地讲,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选择方式更多地关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通过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一系列复杂的规则,将纠纷最终引导至法律规则适用主体。这种方式降低了法律适用的效率,但是,却大大地提高了当事人对最终所选法律的接受度、认可度。

(四)对程序正义的关注体现国际私法的和谐价值

国际私法又称法律适用法,其核心范畴是冲突规范,通过冲突规范找到最终适用的准据法,而整个法律适用的选择过程就是秩序正义的实现过程。首先,法律的选择本身就体现对程序正义的关注。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实现的关键环节,与普通诉讼法的程序正义概念不同,国际私法程序正义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法律的选择。其次,法律选择的复杂设置体现了国际私法对程序正义的特别关注。从国际私法的整体体系来看,法律选择是其核心内容,法律选择的内容之复杂与广泛超过了其它所有的法律门类,涉及法律选择的方式与术语不胜枚举。其法律选择的复杂性也远远超过其它法律,先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定义与程序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概念,然后,选择相应的冲突规范和系属公式,其间运用识别、反致等一系列复杂的手段,反复权衡与鉴别应当适用的程序和法律。再次,法律选择体现了当事人与法律的互动与双赢。法律选择的基础要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最初从事民商事行为时通过行为来确定的选择起点。二是相关国家法律对该行为法律适用的态度。

(五)面向和谐的国际私法体现全新的权利义务范式

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相对于义务概念,权利有着更为基础性的作用。权利义务有着多种多样的范式,而国际私法对权利义务范式的贡献体现在权利义务的实现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于权利义务实现的复杂性与程序性。二是鉴于不同的准据法对权利义务的实现与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国际私法的权利义务指向性规定本就带有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权利义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是国际私法的权利义务范式带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平衡导向。四是从国际私法的特性来看,它既不是权利本位法也不是义务本位法,而是均衡本位法、和谐本位法。

(六)面向和谐的国际私法引领全新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方向

法律文化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和重要论题,建立实用、完善和具有前瞻性并且能够与其它领域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在国际民商事纠纷发生后,因为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这种冲突因不同的法律文化下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引起,而国际私法作为协调这种法律文化冲突的方式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甚至可以引领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与思潮。

国际私法的法律文化有助于促进法治文明。现代社会,法律淡化功能,重视服务功能。以服务为目标的法律必然以和谐观念为指引,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和当事国的选择权与指引权。实际上,很多学者把“文化”与“文明”两个词汇等同起来,一种新的法律文化就代表了一种法治文明形态。在国际私法这种注重谦抑性的法律文化引领下,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与关联关系的增强,国际私法必将引领这种新的法律文化,成为未来立法的一种新的趋势与方向。

三、国际私法在和谐世界建设中的新任务与新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讲,未来的主导思潮,既要反映出这些关系,也要反映出这些关系整合、稳定之后的状态,无疑,依其独特的理念和冲突解决思想,国际私法一定会发挥巨大的作用。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是二十世纪以来两大重要的理论思潮,对立法活动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笔者试以这两种思潮为例,介绍国际私法在未来和谐世界建设中的新任务与新作用。

(一)面向理想的现实主义必然要倚重国际私法的和谐内核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壮大,这种现实主义的转向仍将继续。随着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交往的增多,冲突与摩擦也将不断增加,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事实,而国际冲突的强制性解决方式无疑会带来新的冲突,非冲突的解决方式必然会成为首选,国际私法的和谐内核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利用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作用,引领冲突各方找到争端解决的有效方式和主体,更有利于化解争端各方之间的矛盾,提高对争端解决结果的接受度。

(二)新自由主义与国际私法冲突解决理念的契合

新自由主义对国际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有新的认识与发展,认为相互依赖并不意味着行为者的利益处于和谐状态,也不意味着权力关系已不重要,但其蕴藏着和谐或合作的广泛性。与此相似,国际私法的冲突解决思想也并不回避国际冲突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但是,其以特有的国际冲突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挖掘冲突解决过程中的“和谐或合作”,契合了新自由主义“面对现实、追求理想”的理念,必将成为新自由主义的重要理念支点,与新自由主义一道,促进国际社会走向法治、和谐的轨道。

总之,以冲突规范为核心的国际私法冲突解决思想,在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式的选择,以及看待效率、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与和谐世界的理念存在着天然的互动与关联,代表了全新的法律文化与方向,可以有效回应新现实主义思潮所面临的问题,与新自由主义思潮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它顺应了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潮流。结合政治、经济形势期待和谐的现实,继续推动国际法学朝着和谐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面临的新任务,相信在法律全球化不可阻挡今天,和谐的理念一定会成为一种新的法哲学思潮。

参考文献:

[1]刘志云.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章尚锦.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过去五年,中国家庭财富总量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23.4%,而同期全球平均增长水平仅在8.6%左右。根据凯捷与美林最近联合的《2008亚太区财富报告》,至2007年底中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可投资资产的富裕人士达到41.5万人,比2006年增长20.3%;富裕人士的平均资产达到510万美元,远高于340万美元的亚太地区平均值,中国已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财富管理市场。到2007年底,中国大陆富裕人士拥有的财富总值达2.12万亿美元,占亚太地区财富总值的22.3%,仅次于日本所占的40.1%。同时,中国富裕人士的财富集中程度也非常高。据统计,除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外,目前拥有3000万美元资产的超富裕人士已达6000多人,其中高达70%以上的富裕人口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以及其他沿海发达城市。

从发展潜力来看,中国将在未来5~10年成为世界上私人银行客户量最大的国家。预计中国家庭金融资产量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随着个人财富的膨胀,这些富有客户群体愈加重视财富的保值增值,期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同时,并享有商业银行传统零售银行服务和贵宾理财服务无法提供的各类金融和非金融增值服务。2006年以来,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之后,国际知名银行如瑞士友邦、花旗、汇丰等纷纷在中国成立私人银行部,拉开了中国大陆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帷幕。2007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国内商业银行先后开办了私人银行业务,业务区域主要为北京、上海、深圳及其他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心城市,门槛标准一般为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总体看,国内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竞争开始进入白热化阶段。

私人银行业务需要专业化经营。从国际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实践来看,私人银行业务具有客户信息的私密性、私人银行家的职业化、私人银行服务和产品的个性化、私人银行服务区域的全球化、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系统化等特点,因此,私人银行服务已远远超越了传统的零售银行服务以及财富管理的范畴,延伸到私人银行客户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和人生的不同阶段,国外成熟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保险规划、税收规划、资产传承服务等都是典型的私人银行服务。一些领先的国际私人银行还向客户提供包括企业托管、并购、改制、出售以及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等提供财务方案的投资银行业务。因此,深入了解客户的私密性要求、风险偏好、收益预期、流动性偏好、资产配置需要、未来生活规划以及其他非金融服务需要等,全面实行客户关系管理是成功服务私人银行客户的关键。正是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国内商业银行必须以专业化、功能强大的新型私人银行服务模式为发展方向,不断寻求体制突破或创新。

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经营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国际先进私人银行的组织机构模式基本分为三种,即以瑞士为代表的独立法人型的私人银行,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银行型的独立运作的私人银行机构,以及作为隶属于商业银行的事业部制形式的私人银行或私人银行子公司。无论哪种形式,私人银行业务经营的专业性,服务和产品的个性化,经营实体的独立化都是其共同特点。

在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竞争的市场上,外资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和独立运作模式,具有的竞争优势相当明显,以致存在着“只有在外资银行才能真正享受私人银行服务”的说法。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专业人才不足,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普遍,缺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模式。从组织形式来看,目前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一般只是作为总行一级部门或准一级部门,在这种模式下,设在总行的私人银行中心(部),一方面要行使私人银行业务条线的管理职能,比如制定全行私人银行发展战略、规划、制度、政策、业务流程规范,指导全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另一方面,私人银行中心又类似于经营单位,须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私人银行中心这种双重职能定位与分行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模式非常接近。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在日常经营管理、满足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变化方面确存在着诸多体制障碍。例如,私人银行中心业务功能与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无法加入全国联行清算系统,不能开立独立的费用账户,在对外开展业务中不能使用私人银行业务印章。在与各分支行合作开展私人银行业务中,也存在利益分配冲突、资源配置低效和开发维护客户难度大等多方面问题。随着私人银行业务的全面深入展开,这些瓶颈问题势必影响到私人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纵观国际先进私人银行的发展历程,结合当前国内银行一级法人和总分支行管理的体制现状,建立依附于商业银行母体的分行级专营机构已成为私人银行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实践证明,只有形成以私人银行机构自营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才能真正促进私人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小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必要性

设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符合国内银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全面完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提高银行整体竞争力。

第一,设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低、中、高端客户相结合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

一方面,经过近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国内银行已找到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零售银行发展道路,一些银行将市场目标定位于中高端客户,逐步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从国内银行整体利益出发,建立私人银行业务体系可以丰富零售银行战略的内涵,银行除帮助客户管理庞大的资产外,还通过提供收购兼并的建议和咨询,甚至提供收藏鉴定,代表客户到拍卖场所竞标古董等,提高客户忠诚度,形成银行与客户的双赢局面,实现共同增值的目标。

第二,设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有利于改善国内银行的收入结构,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实现盈利的持续增长。

业务收入来源和资产分布的多元化,是商业银行长久稳健经营和利润持续增长的关键。事实上,私人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最赚钱、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统计表明,私人银行客户带来的利润能够达到银行普通零售银行业务的10倍左右。西方国家私人银行实现专业化经营后,其业务利润率近年来高达30%。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私人银行机构提供的财富管理、投资银行服务以及各类非金融服务属于风险级别很低的中间业务,资本消耗低,股本回报率相对较高,比如在美国的私人银行业务收入中,资产管理费收入占45%、经纪费收入占20%,净利息收入仅占25%,都远高于一般零售银行业务的盈利表现。而且私人银行专营机构作为完全独立核算单位和利润中心,不必承担传统商业银行的各种包袱和风险,可以为银行带来大量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收入。

第三,设立私人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是建立健全私人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

私人银行业务涉及的产品和服务日益复杂化,面临与传统商业银行类似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同时,由于私人银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涉及金融和非金融的众多领域,其风险状况必然呈现出自身的特点。特别是由于我国有关私人银行业务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银行采取分业经营,外汇管制比较严格,从而造成私人银行投资范围狭窄,风险对冲难度较大,给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控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风险控制对于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成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有利于通过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从而化解和防范传统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未曾经历的风险模式。例如,有的私人银行客户定制产品与特定国际市场的特定标的挂钩,并指定特定的产品净值观测期,相应的特定市场风险对私人银行风险管理的专业化要求比较高。实行私人银行业务全行的垂直管理,各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统一的风险管理类别要求,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严格操作和服务流程,保证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和稳健运营。

第四,设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是加强国内商业银行成本控制和核算管理的需要。

当前,一些国内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与其他的银行业务交织在一起,还没有建立起清晰的业务划分界限,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私人银行业务独立核算。与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费用成本开支难以得到科学合理的确认,很多情况下商业银行只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按比例在经办分支行与私人银行机构之间进行分摊。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准确核算私人银行业务的各项财务收支和损益结果,也不利于对私人银行营销团队及各分行客户经理有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提高私人银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设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私人银行营销队伍的需要。

私人银行专业人才严重匮乏是制约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私人银行服务几乎是全方位的,除了为客户设计财富管理规划,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外,还要为客户提供纳税筹划、保险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从而为国内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人力资源配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国内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从业人员大多数是从财富管理岗位转岗过来的,非常缺乏精通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国内外金融市场产品和交易、资本市场运作规则、保险、税收和移民政策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只有成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专门化私人银行经营机构,加强私人银行人才资源培育和开发力度,吸引和培养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职业化的私人银行服务和销售团队,才能真正提高私人银行的服务水准。

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可行性

一是通过股改上市,国内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完善;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国内商业银行完全可以依靠自身资金实力,根据监管当局的准入要求,向私人银行专营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随时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在决策机制方面,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初步建立了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流程。比如,2008年中信银行成立了由主管行长和总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向总行行长办公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中跨部门的事项,推动私人银行业务按计划实施,监督指导私人银行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是国内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体系已基本形成,产品和品牌受到了市场和业界的认同。从体系建设来看,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依托于现有零售银行体系,在产品与服务开发体系、业务支持体系、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以及市场营销和业务推广体系等已基本形成。在探索私人银行营销模式的过程中,国内银行除通过各分支行和零售业务条线进行市场开发和理财产品销售外,先后成立了由私人银行中心直接管理的分中心,私人银行销售团队,私人银行客户数和管理总资产等主要经营指标均呈现出增长态势。从产品和服务能力看,国内各家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自主研发的产品均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比如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中心就先后设计推出了艺术品鉴赏与收藏、留学移民咨询、高尔夫免费畅打和医疗健康顾问等颇具特色的增值服务,并先后赢得了国内外的各种奖项,市场冲击力和品牌美誉度初步建立。

三是国内私人银行经营的资产风险相对较低,科学管理已渗透到业务经营的方方面面。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存贷款利差收入和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形成的各项中间业务收入。客户贷款主要以个人抵(质)押贷款和消费贷款等低风险贷款为主。国内银行的各私人银行中心都在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国际化程度得到有效提升。

四是国内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已初步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中心制定的各类操作流程和制度办法,基本涵盖了业务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涉及产品审批流程、业务操作、财务预算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风险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国内的私人银行中心目前已经建立的产品研发的立项审批制度,投资产品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监控制度以及产品到期后的评估制度等,已对产品涉及到的市场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客户“KYC(了解你的客户)”制度的建立,客户开户流程、客户开卡、制卡和客户档案资料管理等审批流程规定。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私人银行中心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在借款人属地分行的配合下按授信申请,授信调查等前台操作流程规定开展信贷业务。贷款的审批由属地分行按权限进行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私人银行中心已建立起以“授权和分级审批”为框架和基本原则的财务管理体系,为降低操作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具体体现在财务支出的事前审批制度,会计出纳岗位分设等。

第3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摘要:近百年来,美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科技发明也走在世界前列,21世纪诺贝尔奖得主中有三分之一为美国人。这些惊人成就的取得,除了美国富有创造性的人文精神外,应该归功于美国的高等教育。而对这些发明贡献最大则是美国私立的大学院校,美国的名校中90%都是私立大学。反观中国的高等教育,在公立大学不断发展变强的同时,私立大学却未能有公立大学的规模和教学水平。文章通过分析现今中国私立高等教育的现状,并借鉴国内外私立大学的成功经验,为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私立大学;经营与管理

一、中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中国现今的高等教育

现在中国大学主要有公立大学、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三类高校,其中公立大学和独立学院都属于公办教育范围,民办高校则是民办教育。在法律上,国家规定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同等对待,但在实际的国家财政支持上,公办教育每年都会得到资金支持,而民办教育则无法得到这方面的支持。这样的结果是,在法律上,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却是差距甚远,实际的操作与法律上的不一致也是导致中国民办教育无法较快发展的原因之一。

高等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竞争力。广度指的是大学的数量;深度则是大学的质量。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被提到很高的地位,这些发达国家除了发展公立教育之外,也在政策上大力支持私立教育,而且私立学院的教学质量又普遍高于私立院校。就算是在2008年金融风暴,美国依然向外国留学生发放奖学金,这个是国家和教育形成的共识,在美国每一个人都能享受教育机会,而且美国为世界提供了总学生人数的80%,这些学生中很大一部分人学成后就留在美国,为美国做贡献。对中国来说,中国的大学越多,创新性人才就会更多,会更好地决定中国整体竞争力。国家也意识到这一点,这就导致中国高校扩招和建设校园。大学扩招的同时,有一点并没有做好,就是中国大学生在人数增加的同时,素质反而下降了,课堂学生容量在不断扩大,而师资力量比没有同比例的增加,学生整体素质就不能很好提高。所以,只有公办大学好,而没有民办大学并不能很有效地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还需要民办大学来跟公立大学一起竞争,同时也是在填补公立大学教育的空白。如果只有公办大学,那就变成纯粹的精英教育了,

(二)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应该由公立教学体系和民办教学体系组成,民办教学体系形成以后会跟公立教育形成一个竞争的问题。就像国有企业一样,属于垄断状态,服务、价格都没有保证,当教育形成垄断之后,学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教授队伍多好,都无所谓,国家给学校名额后学校就可以招生,形成这样一个局面以后,公立大学竞争的积极性不高,整体的教学质量就很难提高到更高的层次。

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学校构成。据1993年数据,美国的私立小学占学校总数的24.4%;日本的私立小学占10.1%。1990年,私立小学和中学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欧洲的法国为15%和21%;英国为5%和9%;西班牙为35%和32%;亚洲的韩国为1%和41%;菲律宾为7%和36%;印度尼西亚为17%和50%;南美的阿根廷为19%和29%。中小学阶段如此,高等教育阶段更是比例巨大。在美国的高校中,属于私立性质的高校的比例为55.3%;在日本,这个比例则高达84.6%。

从上面的数据看出,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欧洲、亚洲还是南美洲,私立学校都是各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阶段,私立学校更是成为学校教育的主体。

回顾中国私立学校的发展史,中国第一家私立大学是1919年由张伯苓创办的南开大学,它是在1904年严氏家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后中国的私立大学就进入发展期,到1927年前,中国大陆出现了厦门大学、复旦大学等一批私立大学。从结构上看,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黄金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形成了公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共存的局面。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统计数据,192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主要分布情况是:公立(含国立、省立)大学7所,私立大学13所,教会大学17所;1935年,公立(含国立、省立)大学53所,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51所;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公立大学的数字为39所,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27所。可见,这是一个三足鼎立的高等教育格局,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平分秋色,携手并进,共同推进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20世纪中叶以后,私立大学被迫停办,原有的大学或不在了或被转为公立大学,之后私立大学经历了30年的真空期之后,在80年代才出现民办大学,这中间30年的断层至今仍为弥补上来。

从国外私立教育和中国自身私立教育体系的历史看,中国现在的教育体系缺乏私立教育体系来补足,未来私立教育的发展将是推动中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内外私立大学几种模式的分析

私立教育原则上可以分为两类:模式一是盈利的私立教育;模式二是非营利性的私立教育。

模式一中,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家投入,是想要取得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属于资本家的个人资产。这种模式下,是以投资者为主体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则是董事会聘用的最高行政首脑。另外,学校为个人资产,其运营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学校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的同时,也是要通过学校赚钱,使其投入的资金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如像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将教育看成是一个企业来运营,最终做成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带来应有的收益,而美国又是全方位的,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培训,还有教育图书、教育技术等等有众多上市公司。

模式二中,私立大学是完全慈善性质的私立教育,一般都是由个人捐款、校友捐款、企业捐款,此种模式,虽然学校资金也来源于社会,但是学校本身是全社会共有的。但是学校仍可以用这些捐款去外面赚取利润,同时还需要靠其他的来源使资金增长,类似于哈佛、耶鲁这样的学校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下,其运营性质只能是公益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就不能以赚钱营利为目的。它的存在是为推进科学与文化事业,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

以上两种模式就像是慈善基金和非慈善基金,慈善基金就不需要向国家交税收,而非慈善基金,要靠基金赚钱,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收。慈善基金的要求要多于非慈善基金,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属于共有性质,是公共财产;但非慈善基金就像是一个企业一样,基金自己要做好企业管理。

三、从财经眼光看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经营管理

结合现在中国的现实,模式一更适合现在的中国,即营利性的私立大学,具有一定的回报更容易吸引资金进入斯理论教育这个领域。但从长远来看,非营利性的私立大学更加能代表中国私立大学的发展方向。

下面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眼光来设想中国非盈利性大学的运营和管理。

首先,学校的运营不需要国家的资助,完全由私立大学设立的基金承担。学校的一切收入都纳入这个基金,而且一切开支也都由这个基金负担。这个基金相当于整个私立大学的心脏,为整个大学提供血液。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包括校友的捐助,其次是企业的资助和学费收入;支出部分主要是学校的硬件建设,运营费用,以及科研经费和奖学金。这和国内现在大多数的高等院校不同,维持现在国内大学的费用来源主要是学费和政府资助,还有一部分的银行贷款和校友捐助,但这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种模式下,学校要取得研究经费或是颁发奖学金都是不独立的。而独立的基金运营可以保持学校的独立性,同时可以自由控制收支。除此之外,学校基金管理者的另一个任务是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

其次,学校的经营管理也有一定的依据。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私立大学本质上是“公共产品”,学校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发展策略都是围绕这个核心价值来展开的。公共产品即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对私立大学来说,学校所要创造的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让相关人员能够从学校的这种不可替代价值中受益。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只要能不断地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并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以保持教学质量,长期下来,学校所拥有的“公共产品”的价值便会不断增加。此外,学校的影响力越大,校友们就会拥有一种自豪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能够为校友们带来更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网;这种归属感也能更好地维持学校的传统,又保持了其核心价值。 转贴于

最后,学校为维护核心价值,还要通过日常的管理上实现。一是对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待遇问题,学校通过重金聘请好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高学校的学术研究,或是聘请国际知名学者来学校做讲座,而这些优秀的教师又会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这些优秀的学生正是学校核心价值的基础。现在国内的一些私立大学则是热衷于招收要一些“富家子弟”,这不仅破坏了学校的学术成就和社会声誉,也会破坏学校的核心价值,这对于学校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二是保持学校核心价值和校友之间的互动。由于学校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校友的捐赠,为维持学校的运营,学校必须通过这个核心价值来吸引更多的捐款。如学校的各类建筑上,各种树木,包括桌椅板凳等等都可以刻上捐助者的名字,这些捐款能够增加学校的核心价值,同是也提供更多的价值给校友。

总体来说,此种设想下,未来中国私立大学的经营哲学应是认清自己的核心价值,即“公共产品”的属性,并通过日常的运营管理来增加这种核心价值。

第4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作为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其他法学课程一样,面临着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在信息化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及创新教学方法。基于学科特点,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完善更显迫切,而且较其他课程难度更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从学科特点看国际私法的教学难度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图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独立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第5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法院地法;法院;私;法治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就是规范本地法适用范围的历史。得益于萨维尼等学者的提倡,平等对待内、外国法的法律适用精神逐步确立,它被视为国际私法现代化的标志。遗憾的是,直至今时今日,平等精神确立数百年后,在实践中内、外仍然有别。外国法的适用机会被压缩、内国法受青睐已成常态,其中,有国际社会取得普遍共识的原因,如为了保护内国重大国家利益或公序良俗等。因这类原因而适用法院地法,至少在目前不构成扩大适用,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本文所研究的内容仅限于如下情况:出于明显的偏私,不当地剥夺外国法的适用机会而一味地适用内国法,以致构成了对国际私法平等精神的实质悖反。这一现象在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受理大国的中国和美国尤为严重,且两国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既具代表性又不乏特色。故此,本文选取中、美两国的实践为例,通过比较分析,探究法院地法扩大适用背后的双重原因。

一、中、美扩大适用法院地法的现象

在各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地法的适用率往往高于外国法,此现象有一定的正当性。当事人选择在一国法院起诉,通常因为该国与案件有某种事实联系,法院地法极有可能因此联系而中选。此外,各国的国际私法规范体系中都有一些通常导向法院地法的规定,如单边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因外国法不能查明而适用本地法的规定等。因此,法院地法有较多的适用机会并不足为奇,只是这种数量上的优势需要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造成对外国法的排斥甚至歧视。

由上文的介绍可见,扩大适用本地法是中、美两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共同现象,其背后的原因,则可以归结到一点:“私”。私之核心在于利益,围绕利益分配产生自我、他者的两分,以成就自我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与旨归,即私。关于“私”的语义渊源,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梳理出了两层:厶(=私),在《韩非子》中,为“自环”,即“自围”之意;在《说文解字》中解为“奸邪”之意。与之相对,“公”分为两组:第一组是《韩非子》的所谓“背厶”,即“解开围圈”的意思,由此产生与众人共同的共,与众人相通的通,在《说文解字》中,是作为“私,自环”的反义“公,平分也”;第二组,是从《诗经》的例子推出的:“公”是对于“共”所表示的众人共同的劳动、祭祀场所――公宫、公堂,以及支配这些场所的族长的称谓,进而在统一国家成立后,“公”成为与君主、官府等统治机关相关的概念。(参见: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M].郑静,译.北京: 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11: 5-6.)作为这种观念的反映,指称私的词也往往与“自我”相连,如汉语的“自私”、日语的“利己的”、希腊语的“εγωιστικó(egoistikos)”、德语的“egoistisch”、英语的“selfish”或“self-centered”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私的三要素――利益、自我和他者――皆应被视为交互连动的符号。“自我”随私利内容之变化而指涉不同的对象,而自我的内涵变化又会引发他者具体所指的变化。

从偏好本地法这一国际私法的现象中,可以析出不同层次的自我,以此为分类标准,大致可将私分成两类:法院之私和法院地之私。在法院之私中,“自我”对应法院,它凌驾于“他者”之上,诸如受到法律适用方面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立法意图得不到正确执行的立法机关等均为他者。在法院地之私中,“自我”对应的是法院地,其他国家即为“他者”。无论是法院之私还是法院地之私,最终的他者都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平等精神。两种形态的“私”是扩大适用法院地法最主要的原因,在中、美两国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有呈现,并非各执一端。不过,法院之私以中国更为典型,而法院地之私则在美国更为凸显。

(一)法院之私

相较中国而言,美国的法院之私则不那么突出。虽然同样面临提高司法效率的压力,但由于法官的素质相对较高、司法制度的设置较为合理、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更为灵活等原因,适用外国法对于美国法院来说并不太困难。事实上,该国早已发展出一套成熟的模式以应对外国法查明和适用的问题,其较为通常的做法是聘请专家向法院提供并解释相关外国法。专家的范围广泛,包括外国法所属国家的法律专家、通晓该外国法的美国法学教授、拥有该外国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等。专家作证的方式也较灵活,如亲自作证、出具书面证词与宣誓书等。此外,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也是常见的做法,学术著作甚至权威的法律数据库,诸如“Westlaw”、“LexisNexis”等,都是合法的资源[6]。上述简便、多样的查明与了解途径为美国法官适用外国法提供了保障,正因为如此,虽然一些学说明确提出选择准据法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司法负担例如,《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最密切联系原则条款第6条第2款g项、“较好的法律说”影响法律选择的5点因素之c项等,都包含此意思。,但法院在援引这些学说时,对此提法并不热衷。法官们自信地认为,适用外国法还是本地法并不构成司法负担方面的明显差别,故不主张以此为法律选择的理由。例如,在前述洛马斯诉本田汽车公司案的判决中,法院就明确指出,适用墨西哥法律或德克萨斯州法律,对法院的司法负担不造成明显的区别。

(二)法院地之私

过度考虑内国价值或利益,是造成法院地法扩大适用的另一个原因。这种形态的私,同样根源于他、我两分。只不过在此类关系中,“自我”对应法院地而非法院,故本文称其为“法院地之私”。这种私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一是偏爱本地法。出于情感上的认同、法律思维方式上的熟悉,在面临适用内、外国法的选择时,法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向于内国法。二是过分强调法院地利益。涉外案件的权利主体与客体通常与包括法院地在内的数个国家相关,因而权利、义务的分配也在某种程度上与本地利益相关。如果利益“重大”,法官可以正当地通过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等规则适用本国法,对此,各国国际私法一般都予以认可。问题在于,一些案件并没有触动本国的重大社会利益,法官却因保护本国利益的神经过于敏感而认为有必要适用本国法。

具体情况虽然有别,但“私”是中、美两国扩大适用法院地法的共同原因。进一步深入探究这种私的根源,则可以归因于现代法治。如果借用中国传统思想对学术、学理和道、术两分的认识,“法治”这一概念亦有道术之别。纯粹“术”层面的“法治”,也就是一种治理术,类似于庞德所称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方式。它存在的范围很广,甚至可以说任何一个存在法律的社会都或多或少地有这种治理术的理论和实际运用。“道”这个层次的“法治”则特指包含特定政治、社会、文化基质的法律治理。本文中所谈的“法治”,均属此层面,是西方近代以来逐渐形成的以法律主体的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化社会运行和治理机制。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治理机制,法治植根于西方文化传统。这里的“西方”,指的是以古希腊―古罗马―基督教传统为渊源的文化类型。尽管人类诸文明中普遍出现了形制相似的法律体系,但它们无论是在理论起点或是价值追求方面无疑都大相径庭。相较于其他社会治理机制,现代法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模式,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以主体为中心、基于理性、以权利分配为本位。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之私与法院地之私内在理路上的同质性,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具体目的、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差异,但其根源于“私”,即根源于西方文化“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2]这一假设之上,二者并无二致。因此,如何解决法院之私与法院地之私,亦可还原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如何“去私”。然而,以“去私”作为解决上述两种私的方案,虽说看似有一竿子打到底的功效,实则无论如何只能算作一种理论上的空想。整个现代法治的终极旨归就在于保障主体之私:一方面,成就“私”(私权、私利)是法治之目的,另一方面,种种形态的私又成了法治发展的掣肘。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不免陷入了两难的困境。正是因为如此,企图在当前这样一个他我对立、界域分明的法治模式下,寻求遏制法院之私与法院地之私的制度性方案以追求公平、公正,难免每每遭遇挫败,因为这些制度性的约束与规制本身仍旧受制于现代法治,即其成就了主体之私的根本目的。

四、结论

第6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外资私人银行 发展对策 探究

一、引言

私人银行业务是面向高净资产(HNW-High Net Worth)客户提供顶级专业化的一揽子金融产品和广泛的金融服务。私人银行业务起源于瑞士,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2007年国内开始正式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时,众多外资私人银行也纷纷在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但整体来看,发展势头并不强劲。

二、外资私人银行业务开展情况

表2: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开展情况

表中反映了主要几家外资私人银行业务情况,通过这些数据和各外资银行的网站信息,外资私人银行在我国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资产准入门槛相似

可以看到,除了花旗银行和德意志银行以外,其他银行都将私人银行业务门槛定在100万美元。这样的规定,使得客户在选择私人银行服务时能在同一资产水平下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私人银行。

(二)外资银行总数较少

在中国境内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相对较少。一方面是由于国内政策的限制,2007年开始外资银行才可以从事个人人民币零售业务,原始客户资源较少。这大大增加了其在中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难度。另一方面则受到客户对银行品牌的认知的影响。高端人士在选择私人银行时,首要考虑信誉和品牌,因此,许多不为客户熟知的外资银行并没有在国内开展此项高端服务。

(三)业务开展区域集中

外资私人银行主要定位在上海、北京、广州这三座城市,在近几年也未大规模在全国拓展。主要是因为这三座城市的高净值人群较集中,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聚集了大多数私人企业主类型的高净值人群。另一方面,这些地区也聚集了最顶尖的金融专业人才为高端人士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外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制约因素

整体而言,国内私人财富管理市场还面临着资本市场不发达、资本管理、金融分业经营等限制。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规制度限制

国际上大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都是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开展的,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外资银行发挥其在私人银行业的优势条件。同时,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讲,业务开展更是一个很难把握的尺度。私人银行业务开展相对混乱,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现有客户资源较少

由于长期的经营和扩张,中资银行已经建立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可在现有客户中直接挖掘符合条件的高净值人群。然而,外资银行的个人零售业务起步于2007年,存在着起步晚、扩张慢的问题。客户资源较少直接影响了外资银行私人银行的利润与发展空间。

(三)本土化需求尚未充分满足

私人银行业务是泊来品,在国际上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但是少数外资银行在国内开展业务时仍采用其在国外的经验模式,这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消费需求。

四、外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一)探索发展模式,拓宽客户资源

外资私人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内高净值人群的研究,不断探索在华发展模式,制定符合自己发展的战略规划,以服务品质为核心,保持服务和产品的延续性,树立忠诚的品牌认知。同时,充分发挥机构内部联动协调的优势,让投资银行与私人银行部门之间共同开发客户,加强交叉销售的力度,这不仅可以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也可以通过部门之间的交叉销售挖掘潜在客户。

(二)发挥全球化优势,树立国际化品牌

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具有全球的网点支持、丰富的境外市场经验。在满足高净值人群全球资产配置、提供专属定制化服务方面,外资私人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全球化优势,整合全球资源,将国内服务与境外业务对接,满足高净值人群海外投资,企业全球扩展等需求。通过发挥全球化优势,也能体现外资银行私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树立国际化的私人银行品牌,吸引更多高端客户。

(三)立足本土需求,打造高端服务

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时,不能只照搬外国模式,要充分了解中国市场和中国高净值人群的特点。服务过程中,要全面了解高净值人群的文化背景、心理需求、消费偏好,有的放矢得满足其不同需求。在选定目标客户群时,可优先考虑有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的为首要目标,将家族财富管理,全球化资产配置,企业投融资等业务作为核心,提供高端服务,打造高端品牌。

从宏观层面上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也应及时出台私人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规范和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共同促进中国私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军.当代国际私人银行业发展趋势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7(11)

[2]杜雅文.高端理财竞争激烈,市场空间几何[N].中国证券报,2010

第7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 私人银行;外资私人银行;竞争分析

私人银行是以财富管理为核心,向拥有高净资产的私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的高端金融服务。中国的私人银行市场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07年3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私人银行服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正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金融服务新热点。随着外资银行纷纷在中国开设私人银行,这项有着数百年历史的业务正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热点,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财富市场的可行性

亚洲各经济体的日渐富强为当地银行创造了大量机会,随著亚洲阶层急剧膨胀,向有钱人提供投资理财及私人事务服务的私人银行在亚洲各地迅速崛起。目前,已经有80多个私人银行机构在亚洲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他们在亚洲地区所设的分公司大多集中在香港和新加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gdp从1997年的3624.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335353亿元,增加了98.9倍,人均gdp2009年为6914美元。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联合的《亚太区财富报告2007》显示亚太地区富裕人士的财富总值达8.4万亿美元;中国大陆与日本占亚太地区富裕人士财富总值的64%。同时,《亚太区财富报告2007》显示香港和中国大陆2006年富裕人士财富总值分别排名第二、第四。而富裕人士平均净资产分别列居第一、第二,均值超过500万美元。中国大陆和香港富裕人士的财富集中度都较高。中国的34.5万富人拥有17,300亿元的资产,超富裕人士占该市场富裕人士总人数,中国为1.44%,集中度仅次于中国的香港(1.53%),高于新加坡(1.39%)。并且,中国70%以上的富裕客户都集中在中国五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而私人银行业务本身的特点就是从中心城市向卫星城镇辐射。由以上数据表明,富裕人数之多,财富总量之大,完全可以和香港市场相比,中国大陆完全可以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又据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公司2010年6月24日的《最新全球财富报告》,个人资产净值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国大陆人士,2009年总数达到47.7万人,较2008年增加31%,继续位居全球第四。亚洲私人银行市场逐渐成熟,亚洲本土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资产约在2500亿至3000亿美元之间。在亚洲之外的地方,如瑞士、纽约和伦敦,客户经理们管理的亚洲客户资产额则达到3000亿美元。但在亚洲经济实力最雄厚的3个国家──日本、中国和印度,监管机构为该行业设立了一个极高的准入门槛。境外私人银行坚信这个市场商机无限,为迈过这道门槛,一直在努力进入当地市场的并积极建立市场地位。

二、中国银行业法规分析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24日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归纳总结境内外商业银行实践经验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类,并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所谓个人理财服务,从消费者角度讲就是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生活与投资目标,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在专家建议下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站在金融企业角度,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划分市场,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方式和有关程序。

私人银行参照针对大众理财的相关监管指引,还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但私人银行与一般的大众理财无论在产品结构和销售理念上都存在着差异。比如在《办法》中,提到从客户的角度针对“特定客户群”的服务,一般把它叫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是一对一的,或者简单来讲一对多的,而不是具有普通特征的“客户群”。

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前,多家外资私人银行出于开拓市场、满足客户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要求,针对国内私人银行客户追求高增殖、高回报的特征,产品设计相当激进。当金融危机横扫全球,外资银行依靠qdii渠道进行投资的理财产品损失严重,投行模式下的私人银行无论是在品牌和资产上都遭受了较大的冲击,令这些私人银行深陷信任危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7月,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进行了严格限制——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或基金,不能参与pe投资、定向增发等。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就意味着,银监会对金融理财行的风险作了规定限制,银行如果做股权投资类产品,也只能面对高端客户,投资起点起码在30万元以上。这份通知的出台意在加强和改善风险控制,一方面对理财产品的安全和风险作了限制,同时也指出了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出路,即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这一利好消息也激励了外资大规模拓展私人银行业务。

三、中国金融制度分析

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尽管潜在的市场很大,但也面临着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制度限制?目前,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早已实行了金融的混业经营,即身为银行,可以从事保险、证券、投资、信托等多项金融业务。中国金融业却还处在分业经营状态,即银行只能做银行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做保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等等,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不相通。监管层的许多金融政策也都是针对分业经营的。这使外资私人银行的很多产品在开拓过程中步履维艰。在这样一种分业经营状态下,人才也是单一化的占绝对多数,综合型财富管理专才十分稀缺,只有在少数海归派中能觅到寥寥几位?

在国内银行尚未实现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私人银行业务开展遭遇到瓶颈。如果要进一步帮客户做资产配置管理,就势必需要涉足资本市场,但目前中国银行业还不能向海外私人银行那样进行混业经营。私人银行不管怎么服务还是属于商业银行的运营范围之下,即银行不能投资股票或其他投资工具,所以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开发受到了一定限制。

由于分业制度的限制,私人银行服务的提供也成了半成品。成熟的财富管理服务是真正“管家式”服务,国外客户倾向于选择“专业投资人”或者“专业财富管理人士”为自己打理资产,这类人士受到一系列法律、规章等制度约束,有效规避潜在“道德风险”。因此,客户放心将资金完全交由这类专业人士打理,高端的私人银行服务基本不需要客户自己进行投资。而在国内这种情况还不可能实现,国内银行的服务只是充当“中间人”角色,也就是说,银行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投资意见,但是需要客户自己去完成投资、资产配置、调动资金等全部过程。纠其原因还在于国内银行业的分业经营,这与国外成熟的服务差距非常大。随着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加快,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正在经历艰难地突破。

对于私人银行来说,信托也非常重要。但目前银行业还不能经营信托业务,这样富裕家族资产的相承相传就很难体现,所以很多业务只能与信托公司联合来做。另外,中国外汇管制制度较为严格,客户涉及境外投资的需求目前还难以充分满足,因此发展私人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受限,而外资银行所受到的限制更是大于中资银行。

私人银行大都属于中间业务,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纠纷、声誉风险以及洗钱风险。我国目前关于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金融法律体系、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实施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等,完善建成尚需时日。

四、私人银行业务同业竞争分析

目前,私人银行已经成为中外资银行抢夺市场的主要阵地。在中国,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都处于起步阶段,表现出了以经济发达城市为依托,以高额净资产客户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等特征。随着2007年4月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中外资银行竞相争夺高端客户。

私人银行业务对于本土银行来说,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它是一种个性化、区域化的业务,本土银行与客户的文化和价值观更接近,可以更好地把握客户理财偏好、特点和需求。并且本土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扎实的客户基础。因而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巨大的客户基础和网点优势在私人银行业务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外资私人银行则拥有卓越的品牌、高效的管理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毕竟西方发达国的私人银行业务已经相当成熟,但受制于国内的金融法规,海外经验与相关产品也不能完全直接应用到中国富裕客户的私人银行实践中去,是否有能力开发出金融法规框架之下,更具备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同样是困扰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未知数。同时,它们还缺乏深厚的客户基础,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着不小的难度,使得它们目前在和国内银行的竞争中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因此,总体上中外资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领域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当前整个中国私人银行业还没有展现出一个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应有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私人银行从服务内容上来看,主要以产品销售为核心,投资咨询类服务还停留在充当理财顾问阶段,仅仅是服务理财的升级版。像遗产的筹划、信托、艺术品、奢侈品投资类的顾问还没有提供。产品

基本没有差异化,同质化比较严重,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由于专业财富人才资源匮乏,各家私人银行急需既精通国际业务又熟知本地市场的人员。然而目前国内理财业务的发展也不过5、6年之久,私人银行业务起步不过是近几年的事,理财人员的认证体系也刚刚引入,私人银行培训体系还很不成熟,因此目前国内适合的私人银行人才普遍缺乏,这成了国内所有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中、外资私人银行同处在一个市场,都需对市场、客户进行探索和发掘,双方在市场开拓前景上都各具潜力。

五、外资私人银行的竞争优势

外资私人银行独有竞争优势。相对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其独特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管理经验优势、产品研发优势和品牌声誉优势:

1.管理经验优势

私人银行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运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掌握了私人银行业务的各类核心技术,其管理制度非常成熟。比较典型的是,国外私人银行的核心收入来源为每年固定比例的资产管理费,以及为客户提供超额回报的分成。

2.产品研发优势

近年来,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特别是用于资产保护和衍生工具和各种投资工具,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增长在于构造型投资产品和非传统投资工具(如套头基金、投资基金、私募股本和不动产投资等)的运用,外资银行成熟的运作使其产品资源极其丰富,能提供更加周全的服务,产品更具特色。有些跨国银行,其经营业务无所不包,形成了自然的垄断优势。

3.品牌优势

海外几家著名银行历史悠久,在全球享有极高的声誉,进入中国后先声夺人,还未开展业务就已开展品牌宣传攻势,使不少国内高阶层客户从心理上认可海外品牌。

私人银行业务是中国金融服务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银行服务的最高阶段,从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要求看,私人银行业务的加速开展,是迈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新的一步。外资银行经过多年本土经营,已经积累了不少客户资源和市场号召力,可将现有客户进行分层,将最高端的客户分离开,提供最顶级的贴身式服务。

六、外资私人银行目前的对策

当前中国金融环境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有一定掣肘,但私人银行仍然拥有许多机会和优势。

1.根据中国市场特征,建立完善组织架构

跨国公司融入中国市场,总是需要把集团高层对中国市场的印象、中国团队的特点及政府的视角和客户的需求考虑进去并联系在一起,然后才可能形成信任关系。而行业新进入者是必须付出成本和时间代价,要与其他同业者拉开差别无非从三个方面入手:产品创新、风险管理、流程管理。对一个新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还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就业务操作层面上如何确立相应的业绩考核标准,如何更好地结合it发展开拓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产品的风险管理,初期的高额投入与短期内不易取得账面利润的矛盾,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于最终的一套完善的业务组织管理机制。

2.加强市场调研,明确市场定位

根据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在资产结构、地域分布和客户群体方面的差异和特点,各家私人银行应加强市场调研,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制订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一是根据我国私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实际情况,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根据不同层次的顾客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多样化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从宏观上来说,加深当地市场客户的了解、熟悉金融法律环境,树立品牌声誉,是从公司战略角度制定策略的。

3.树立品牌,培养客户

金融危机使得中国富人开始强调追求回报的同时控制风险,风险偏好归于理性,并且将逐渐对银行的投资顾问建议持更开放的态度,为中国私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目前相关私人银行法规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外资银行的工作中心仍放在宣传私人银行业务上,树立品牌形象,培养客户基础,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做好准备。

总之,在拥有庞大的客户基础及稳定金融市场环境前提下,外资银行业只要善于把握机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扬长避短,再加上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以及配套政策出台,私人银行业必将在国内大放异彩。

[参 考 文 献]

第8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长芦缉私营考核、升迁制度

(一)缉私营缉私成效的考核

1916年前,盐务署等机关对长芦缉私营的缉私成绩并没有明确、严格的考核规定。一般仅是以各个引岸每年销盐引数比较上一年引数的大致差额为限,来比较缉私营的工作绩效。并且,这种比较并非常态化进行,而是在遇有纷争和有人要求升迁时偶尔提及,许多时候还是缉私营在自我标榜与比较。这样,缉私究竟有无效果,效果卓著还是低下,并没有客观事实和数据可以说明。1916年,盐务署制订了《缉私各营队官长考核成绩章程》,颁发各个盐区运署及缉私营,以对各盐区缉私营缉私成绩进行考核。该办法规定,各营缉私成绩考核的执行者为缉私统领,“各营官长缉私成绩由该管统领考核,牒报长芦盐运使查核前项考核成绩优劣,以驻防区域内官盐销数之多寡为断”①。考核标准以各营驻防区域内官盐销数为准,而官盐销数则由长芦运使依照各县销盐比较额数为基准。各营专防一县者,以一县的销数为比较;防守数县者,以各县销数年额并计总数为比较数额,其它情况各有定章。考核时间为每季考核一次,年终汇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每季考核时各营队官长所辖区域内官销盐数有短至年额二成以上者,即认为缉私不力,立予撤退。其余溢销短销之数,得注册存记,统俟年底汇核”②。

细研该办法,其考核主体为长芦缉私统领及长芦运使。缉私统领负责考核各营官长,而长芦运使负责考核长芦缉私营的缉私成绩。表面上看,长芦缉私营应归长芦运使节制,长芦运使也负有对长芦缉私营行政管理的职责。所以,长芦运使考核缉私营应是顺理成章的。可实际上,长芦运使并不能完全支配长芦缉私营统领,原因是北洋政府年间,盐税是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税收入来源。为了增加盐税收入,盐政集权,权归中央,不再由各省督抚兼充。缉私营统领人事任免权不在长芦运使,而在大总统。长芦缉私营虽然名义上由长芦运使节制,但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手握兵权的缉私统领并不会完全听命于运使。所以,在稽核总所和长芦稽核分所成立前,运使对缉私营许多缉私事务几乎是不加监管的;稽核所成立后,军饷等监控权又归于洋人会办、协理。让一个没有实际节制权的盐运使来严格考核缉私营,是不大可能的。而缉私营统领对各营官长的考核,也有“老子考核儿子”之嫌。且没有相配套的、强硬严格的约束机制,仅靠缉私统领一个人的良知行事,公正恐怕成了一种奢望。在日后缉私营工作中,官兵职务升降并未与官兵缉私成绩真正相关。各地溢销者未见奖励,短销者也未见处分。缉私营的考核实际上仍然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中。没有分明严格的激励或惩罚措施,自然难以鼓动起缉私营官兵充分的缉私积极性。

其次,缉私营缉私考核标准也存在问题。以一个县份或防区内盐斤销数为标准,这就有失偏颇。当时,影响一个引岸内销盐引数的因素很多,比如天灾或战乱后灾民伤亡或外逃、铁路运输阻隔致使盐斤缺运等偶然因素及因国家财政困难、苛捐杂税过多致百姓赤贫、百姓生计无着等结构性因素,都会致百姓不去购买价格昂贵的官盐,而致官引短销。这就是说,一地销引不足不一定全由查缉不严或私盐充斥而引起。如果把销引不足责任全推至缉私营身上,显然有失公允。最重要的是,这样一个不切实际的考核标准,会严重打击缉私营官兵的查缉积极性,因为诸多引盐滞销的因素都不是缉私营所能左右、改变的。缉私官兵无论怎样努力,都无法改变一些引岸盐斤滞销的现实,都会受到处罚。

其后果只能是缉私兵无奈消极应对、尸位素餐。由此可见,这个考核办法不仅不切实际,且有打击士气之嫌。其激励士气、考核有据的初衷也就落了空。1926年,长芦缉私统领张运良制订了《长芦缉私各防办事简章》。在该简章中,缉私营以每月拿获私盐次数为考核标准:“每防一月内获案三次者,将出力官兵分别记功三次者,以应升之阶尽先提升,头目则加学习排长,以示鼓励;每防于一月内不获案一起者,由该防官长将不获案理由呈明,请将怠惰不力各目兵记过;两月内不获案一起者,将该防官长记过一次;四个月不获案一起者,将该防官长记过二次;六个月不获案一起者,将该防官长记过三次,再由本部派员前往密查该防官长目兵有无怠惰及贿纵情弊,并详查该处情形是否硝私尽绝,呈侯核夺。凡官长目兵有违背此章程内规定各案,重者分别核办,轻者均予记过。官长记过至三次者撤差,目兵记过至三次者责革,永不复充。所记功过随时呈司,并通传各营队,俾得周知而资实行。”①

该章程较盐务署制定的考核办法,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其考核缉私优劣标准以每月获案次数为基准。这就比前一个办法更具可操作性。虽然把各防获案次数“一刀切”,会引发一些为了获案而骚扰百姓的事情,但在当时私盐盛行的社会背景下,驻扎私盐泛滥区域或缉私要道的各营,一月获盐三次以上还是比较可行的。可惜的是,张运良因受到直隶军务督办褚玉璞重用,在其就任长芦缉私统领后不久,即去滦东领军,由徐孟起继任。人走政息,该考核办法也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所以,在北洋政府时期,上级机关对长芦缉私营的考核一直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盐务稽核总所和长芦稽核分所更多关注的是缉私营缉获私盐数量和私盐变价数额,对缉私营缉务考核也从未切实关注。所以,缉私营缉务考成一直处于缺乏有效监管的状态,这不能不影响缉私营的缉私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缉私营官佐目兵受奖、升迁体制

1.上级机关授奖状况

长芦缉私营自光绪三十年建立后,屡经增添,至1916年,编制已渐趋完整。长芦缉私营在编制制度、组织体制、兵役制度等方面都大体模仿新军制度,唯独升迁制度没有定章,没有效仿陆军奖励制度。从时间上看,依照陆军奖励章程,为激励士气,陆军每三年汇保一次,对立功陆海军准授军职。而对于长芦缉私营,至1914年,长芦缉私营组建已届10年,却一直没有制度性受奖升职渠道。从授奖类别上看,当时陆海军准授军职,而别的军种只准奖给勋章或奖章。比如盐务人员,“凡盐务人员,著有劳绩或非盐务人员而协助盐务著有劳绩者,均得颁给奖章。奖章分五等:一金色奖章,二红色奖章,三黄色奖章,四蓝色奖章,五白色奖章。一二三四等奖章给予官员,五等奖章给予士兵。各等奖章由盐务署按照各员劳绩核给,或由该管长官详叙事实,呈请盐务署核给,汇案呈报”②。据此,缉私营不授军衔,而只授予奖章。对此,长芦缉私统领宋明善颇有微辞:“本营缉私,无异陆军之驻防;本营平池,无异陆军之战地。甚至盐户抵抗动聚数千,快枪抬炮迎面开放。”

③“本营办事较诸陆防各军尤为困难:硝户抵抗动聚数千,快枪抬炮,公然迎敌。无知愚民愍不畏死,击之,有伤人道;让之,则有害鹾纲。轻重缓急,全在监机制度。但求有济于事,不敢残民图功。虽无赫赫之功,实全赤赤之心。近年陆防各军稍有劳绩人员,均蒙不次受职。而长芦将佐历年沐风栉雨,在事出力,独抱向隅之歉,殊非淬属之方。若不择优钧请奖励,恐无以彰有功而策后效”④。1914年7月,长芦缉私统领宋明善呈明长芦盐运使、两淮盐运使,请为长芦、两淮缉私营出力官长援照陆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①。未见有答复。1916年1月、12月、1917年12月中,宋明善又多次请求陆军部,要求依照陆军立功奖励章程授予缉私营出力官佐各级军衔,又未成行②。1918年3月,季光恩出任长芦缉私统领,之后,多次向运使、盐务署呈请授予缉私官佐勋章。

1920年8月13日,白恩荣接替季光恩任长芦缉私统领。白恩荣上任后,即向运使、盐务署呈请为60员官佐授予一等至四等奖章。此后,官佐奖励多以请获奖章为主。在立功受奖一事上,长芦缉私营受奖显得尤为艰辛。部分官佐受奖是经统领反复请示,一再争取,上级才做批示。北洋政府期间,此事一直没有制度化运行、程式化管理。对此,盐务稽核总所和长芦盐务稽核分所并没有予以更多关注,也没相关规定出台。虽然,稽核所对缉私营官弁的升降、补充等予以了关注:“嗣后所有缉私员弁兵士病故、免职、升降、补充、调换等,必须每次另行函报本分所备案,以资参照”③。但是,它仅仅是从经费管理角度对缉私官兵的升调等予以知晓,而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干预。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缉私营性质定位不准,建制按照陆军模式,而工作性质又与警察类似,“盐务署缉私员弁本具有军队及警察性质”④,这样模糊不清的定位,使缉私营部分制度亦为之缺乏。所以,在官弁受奖升迁上,也处于模糊状态。宋明善及其继任者自己也不太清楚缉私营到底应据陆军军制还是盐务人员受奖。由于缉私营激励机制欠缺,官兵缉私工作与受奖升职无涉。激励机制与工作积极性不能有效联系,这对于官弁缉私工作积极性是有一定影响的。

2.缉私营内部升迁情形

在缉私营内部,也没有制度性升迁渠道,是一种典型的“人治”管理。这种“军队人治”的思想和事实要追溯到宋朝。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之后,下令“废藩镇,释兵权,罢功臣,典禁兵”⑤。从此之后,在军事领域,各方追求的不是军队的战斗力,而是如何使军队绝对服从君主和统帅,使军队成为君主的“私人保镖”。这种思想和做法一直延续到清朝时期,清末新军仍然没能摆脱其窠臼。在此体制下,各官佐受上司的支配、节制而不是受制度、法律的约束,工作是为长官而做而不是为国家而做,效忠于个人而非国家,呈现出典型的“人治”特征。因为没有制度化的升迁渠道,下级只有讨好长官、取悦长官才可能得到升迁机会。这就使得其工作重形式而轻实际,重粉饰而轻效果,唯上而失真,短视而乱行。这种习气一直浸润到长芦缉私营中,官佐目兵均受缉私统领节制,均对统领负责。官佐升迁也要靠讨好、逢迎统领及官长,以图其赏识、提拔。善逢迎者升职极快,不善溜须者原位不动或平行调动。这就使缉私营中“人治”习气极重,容易造成人事腐败,缉务懈怠,缉私低效。不过,为了工作的方便,当时缉私营官兵得到提拔的一个很重要条件就是是否识字,有一定文化水平。以驻扎在山海关一带的步后营、步左营各队队官1916年6月提拔为例,步后营前队4名被提拔者均识字,步后营后队4人有3人识字,步左营前队2人均识字,步左营右队有1人识字⑥。被提拔为队官的人大多都具备了识字的条件。

长芦缉私营革退、替补制度

长芦缉私营兵员流动性很大,据当时缉私统领估算,缉私营中旧兵约占六成,新兵约占四成①。这就是说,缉私营兵员的革退、替补是相当频繁的。每年都会招募好几批新兵入营,然后分配、补充各营队当差。以1917年1—12月份长芦缉私营革退替补情形为例,步前营一年中因各种原因革退的有150人,占全步前营人数590人的25%;步后营革109人,占全营人数590人的18%;步左营革118人,占全营537人的22%;马前营革60人,占全营人数432人的14%;马一棚革6人,占全棚人数12人的50%;巡海轮船革3人,占全船人数16人的19%;巡河炮船革4人,占全船人数23人的17%;马后营革123人,占全营人数432人的28%。这一年,全缉私营被革人数达573人②。长芦缉私营各营革退替补详细情形如表所示: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被革或回家兵士原因有因为不守营规、不遵约束、家有要事、提拔升迁、拨补调动、逃逸、久病不愈、伤亡病故等,因这些原因被辞率达99%以上,其中因一年中“家有要事”请假回家的人有186人,占这些退役人员的32.5%以上。因不守营规、不遵约束被革的有134人,占总革退人数的23.4%。另外,还有因为懒惰、不能胜任工作、外出滋事等原因被革。缉私营每月会招募一批新兵以替补被革或回家旧兵。由此也可以看出,缉私营并没有严格的退役制度,兵弁因各种事务即可以随时退出营队。同时,由缉私营兵革退替补主要缘于不守营规、家有要事等情,也反映出缉私营队军风军纪极其紊乱和松懈。鉴于盐务缉私中经验及业务熟悉程度对缉私行动有着密切关系,频繁的人员流动替补对营队管理、缉务等都会带来不良影响。缉私营在对待逃兵上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逃兵未带走兵器等物品,缉私营就不会追究,只替补以新兵即止;如果兵弁带走武器等物品,缉私营便会严格追查。1918年8月23日晚间,巡海炮船驻新城2号炮船驾兵王炳臣逃跑,并携带毛瑟枪1杆、子弹10粒。缉私营派出兵士四处寻找,不见踪迹。因王是巡海炮船中驾兵张同如内弟,缉私营便派兵8名责成张带路到该逃兵家乡山东沾化县黄升店查找,并无所获。缉私兵即请沾化县知事协助追查,未果。沾化县知事遂将逃兵父亲王有德缉捕,交由缉私营兵带回缉私营讯办,“俟其子炳臣回家”①,可谓是动用了连坐刑法。缉私营对携械出逃治理还是很严格的。

第9篇: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战略;私营企业;绩效管理

一、绩效管理的基本理论

绩效管理是基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管理活动,是对在企业绩效的实现过程中所有因素的管理。一般来说绩效管理的目的有三个:第一,战略目的:绩效管理体系将员工的工作活动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看做一个整体,在该体系下,企业整体的绩效通过提高员工个人的绩效来实现。第二,开发目的:企业可以通过绩效管理的过程发现每位员工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以便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培训,目的是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完成工作。第三,管理目的:企业的绩效管理信息会在管理活动中的多项决策都使用到。绩效管理的管理目的在于评价考核员工的绩效,根据绩效给予相应的奖惩。

二、我国私营企业绩效管理现状

第一,在我国私营企业,有很多高层领导素质不高,会造成绩效管理计划的短期盲目性。第二,是关于中层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中层领导的素质则影响着绩效管理计划的实施。在私营企业,绩效管理的员工绩效的管理常常被忽视。在私营企业,特别是乡镇私营企业,员工的文化素质以及一些观念普遍落后,因此就造成了企业整体的业务素质比较低,主要是因为员工来源。第三,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较薄弱,高层领导没有相应的管理意识,使得绩效管理没有发展空间。大多数私营企业缺乏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缺乏系统规则,再加上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落后,面对当今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难以适应,绩效管理没有严格的制度,这样的情况下绩效管理的评价和考核就难以实施。绩效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加强竞争优势、获取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我国私营企业战略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基于战略导向的私营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包括主要两方面内容:一是围绕私营企业战略目标制定严格的绩效管理制度;二是在上面建立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私营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分工,建立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传统的指标体系较多的倾向于财务指标,而战略性的财务指标应该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客户指标、内部流程指标和学习成长指标,这个指标的建立是建立引入了平衡计分卡的原理。通过这四个指标的建立将绩效管理的财务指标体系与非财务指标体系,过程与结果的评价相互联系,最终实现战略目标。基于战略目标的绩效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绩效目标体系。绩效目标体系必须从私营企业战略目标开始分析,由高层管理者制定,分配到各个部门,再由各个部门落实到各个岗位,在私营企业整体建立起基于战略的绩效目标体系。(2)绩效管理过程。绩效管理过程,包括绩效计划、绩效执行、评价反馈、结果应用在内的四个环节。这个过程主要是针对私营营企业中层管理者,可以解决在私营企业中层管理者如何对待企业战略目标的问题,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绩效目标由高层管理者转移到中层管理者和每个员工身上,实现了绩效管理与日常工作结合,企业战略目标真正得以落实。(3)绩效管理制度设计。基于战略的绩效管理体系要得以落实,需建立统一、完备的制度。通过绩效管理制度,引导和约束高层、中层管理者以及员工的行为,使对员工的评价考核有理有据,确保私营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4)绩效组织责任体系。有了目标体系体系、管理过程制度体系,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还要建立一个组织保障体系,确保绩效管理体系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5)绩效奖罚。考核结束后要实行绩效奖罚,按照绩效管理制度执行考核结果。

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研究私营企业绩效管理问题具有深远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我国私营企业绩效管理的可行性建议,对我国的一些私营企业解决绩效管理问题有一定参考价值。

参 考 文 献

[1]王玲玲.MS集团公司绩效管理体系改进研究[D].兰州大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