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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的危害精选(九篇)

第1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中图分类号] R512.91[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龙岩市中心血站作为龙岩市采供血机构,它承载着龙岩市临床用血的安全性、合理性。血液传播是HIV的一个重要传播途径之一。在血液和血制品进行筛查之前,HIV可经输血传染给受血者,对受血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重大伤害,对血液和血制品进行抗体检测大大降低HIV经血液传播的危险性。为确保临床输血安全,预防HIV传播,龙岩市中心血站始终严格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做好献血者的招募和筛选,严格HIV检测和上报工作,为临床用血安全把关。现将龙岩市中心血站2002至2009年无偿献血者中被确认HIV阳性的献血者结果报告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2002至2009年到龙岩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的161141名献血者。经龙岩市血站检验科初、复检初筛阳性,并被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为阳性的献血者4例。

1.2试剂及仪器初检检测试剂为珠海丽珠试剂和上海科华(双抗原夹心法ELISA),复检试剂是荷兰生物梅里埃试剂。仪器是TECAN GENESIS RSP150加样仪、德国贝灵全自动酶标分析仪、TECAN酶标仪。试剂的使用均在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试剂使用说明书操作,室内质控均在控。

1.3方法每份献血者标本都经一次国产(丽珠或科华)和一次进口试剂(生物酶里埃)检测,两种试剂均无反应性,报告为阴性;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经原做出反应性的试剂再做双孔复查(其中一孔为原血样管标本,另一孔为此血样相对血袋上辫子标本。)仍有反应性,则吸取该标本血清送往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确认试验;两种试剂均有反应性,再用国产试剂做双孔复查,结果有反应性则把标本血清吸取送往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确认试验。确认试验用免疫印迹试验。

2 结果

2002年至2009年龙岩市中心血站161141名无偿献血者中,于2008年被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为阳性献血者2例,2009年被确认阳性有2例。其中男性3例,女性1例,年龄段在25至30周岁。

3 讨论

艾滋病能经血液传播,感染了艾滋病患者,病毒侵入人体免疫细胞CD4,破坏人体免疫系统,从而感染其他疾病,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甚至死亡,是危害性很大的传染病[1]。经过对龙岩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者中被确定为HIV阳性献血者的研究来看,2002至2009年中2008和2009年明显出现4例被确认HIV阳性献血者突破了往年零的记录,在这4例中男性感染者人数大于女性感染者人数3:1,年龄在25至30周岁之间,其中3例是本地常住人口,1例是外地人口,感染者职业主要是自由职业,其中1例多此献血。HIV有从高危人群向低危人群转化的趋势[2]。

血站检验科HIV初筛阳性率也逐年上升,这与HIV检测试剂的检测能力与检测技术不断提高,有着密切的关联,更说明了自愿无偿献血是阻断HIV经血传播的有效方法[3]。对此加强社会艾滋病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青少年艾滋病防治教育及提高HIV检测能力是极其重要的。

HIV能经血液和血液制品通过输血来传播,这就要求我们采供血机构更加积极努力的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无偿献血者的招募和筛查,进一步完善血站的管理制度,在采供血工作过程中做好职业暴露和预防同时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操作技术水平,提高仪器设备检测性能,从而提高HIV的筛查水平,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质量,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另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全省乃至全国采供血系统艾滋病信息网络,努力实现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信息的资源共享,进行综合血液筛查,这对遏制艾滋病经血传播,保证血液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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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丽.天津市塘沽区无偿献血者血液检测结果分析[J].中国输血杂志,2007,20(10):398-399.

第2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2018年6月14日是第15个“世界献血者日”,今年的主题是“为他人着想 捐献热血 分享生命”。本次活动目的为了提高林川镇居民无偿献血科普知识,提高无偿献血科普率,鼓励并动员居民参与自愿无偿献血,成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来自林川卫生院宣传科护士张曼曼首先带居民一起向无偿献血的志愿者们表示致敬,接着帮居民消除了对献血危害的顾虑,讲解了献血可以促进机体的造血功能,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以及献血前的准备和注意事项。最后还讲了无偿献血者的福利,本人或直系家属用血后的报销流程。

    此次活动,此次活动共有60余名林川镇居民参加,居民们进一步了解了献血知识,并表示愿意为无偿献血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第3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一、关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概念和范围

法律意义上的产品概念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意义上的“商品”。其应有特定的意义,我们在探讨产品责任的时候,首先必须把握住法律意义上的产品概念和范围。这是一种法律化的事实,这种事实的性质、范围需要法律来界定。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说,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条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样,产品质量法实际上将不动产限定在产品之外,因此,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只能是动产。

世界各国对产品的定义及其范围的限定不尽相同。(1)在美国,产品指一切经过加工处理有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现已扩展到无形财产在内。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二条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还包括电,但不包括农业原产品和狩猎产品,同时允许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将农业原产品和狩猎产品包括在产品范围内。英国1987年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产品指任何物品或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其它东西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法国民法典》第1386-3条规定:“一切动产物品,即使已与某一不动产结合成一体,其中包括土地的产品、畜产品、猎获物与水产品,都是产品,电,视为产品。德国1989年在《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产品是指一切动产,而且动产也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一部的物,同时也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农业产品不是产品。综上,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产品的概念和范围提出立法建议。对于电,利用管道输送的燃气、油品、热能,血液及其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经过初加工的农产品等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各持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关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已经排除在外,但以下几类不符合产品定义的,给裁判实务留下不确定性的,应该予以明确规定。(1)电,导线传输中的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要件,自可适用该条高度危险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高压,指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输电线路。依此解释,居民生活用电(220伏)及普通工厂车间用电(360伏),不属于高压。如果不符合高压要件,如居民生活用电、普通工厂车间生产用电造成损害,应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而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对受害者保护显然是不利的。(2)管道燃气、油品、热能等。现代建筑业的不断进步,物业管理的不断完善,生产、生活、办公条件的不断改善,管道供油、供气、供热等越来越多,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是否能适用产品责任。笔者认为,管道的铺设应具有专业技术,管道及其铺设的质量,管道内所供的燃气等存在危险,供应商对质量问题应承担严格责任,因此管道供气供水供油虽不能完全符合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定义,仍应视为产品。(3)血液及其制品。近年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认定输血用的血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产品定义,因此不是“产品”。笔者认为,血液在医疗过程中,实质上是被用于销售,即使是无偿献血所献血液,也还是被采血单位“出售”,血液在被采集过程中,也经过了一系列的抽取、检测、通过离心机对全血进行离心、分层、提取,是一个加工制作过程。且由于人体的个体差异,输血有一定的风险,虽从采集起就有各种严格要求,临床上仍有可能发生各种并发症,血液处于对使用者的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状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为保护病人,促使医院承担严格责任,应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

有些学者或专家认为,在产品的定义之后,采取列举式将计算机软件、类似的电子产品列举,纳入产品的范围。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产品应无分歧,无需另行列明。

综上,我们对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应理解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电,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血液及其制品视为产品。

二、关于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 (2)“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鉴于这一至关重要性,法学家们对解释缺陷的问题较之对产品责任法上任何其他问题都更费心机,绞尽脑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理论上看,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笔者认为,该两个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不宜作为产品责任法的标准,应统一应用不合理危险标准。理由如下:1、不合理危险标准是先进的,科学的,它保持了同世界各国的一致性。2、国家某一强制性标准,既是强制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又是对产品具有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起码要求,试想,如果一种产品都不符合基本标准,何谈对人身、财产的保护;3、国家某一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在一定科技水平下制定的,不可能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再者,市场上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新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均制定相应的标准,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这样,高新技术产品无强制性标准,只能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相应地提高了新产品的判断标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4、实践中,可能出现虽然符合质量指标,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在此情形中,以何为标准,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因此,强制性标准只能作为一个“门槛”,违反该强制性标准,原告只需要证明该产品不符合标准,无需进一步证明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法官即可判定该产品有缺陷。

探讨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不能不探讨产品缺陷的分类。(3)多数美国法学作品将产品缺陷分成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告缺陷。我国产品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分类,但散见于法条中。我国产品质量缺陷纠纷中,尤其是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常见。笔者在此仅探讨一下警告缺陷。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亦有规定。警告缺陷是指对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如果没有或缺乏恰当的警告和指示,消费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没有足够了解,危险就是不合理的,产品就因此构成警告缺陷。例如时下流行的营养品广告中的核酸,有关专家已经指出,如果痛风病人服用核酸,就会加剧痛风病人的病情,如果核酸生产厂家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就可以认定为警告缺陷。

三、责任承担

关于责任主体。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4)在理论界,有些专家、学者建议将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建议将产品的进口商、运输者、仓储者、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的生产者、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部件的生产者列为产品责任主体。笔者认为:1、产品的进口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更加频繁,进口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百姓家,进口产品的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国内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的难度大,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从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出发,避免出现因进口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在国外而使国内受害者无法受偿的情况出现,应当将进口商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2、产品运输者、仓储者。在一般情况下,因普通消费者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运输者、仓储者系何人,只知道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绝大多数可以直接通过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即可,而无须追加运输者、仓储者,即使运输者、仓储者有过错,生产者、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完全可以依据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说,受害人亦不能要求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产品缺陷的严格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只能依据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3、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的生产者、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部件生产者。实际上,将原辅材料的提供者、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加为责任主体在实践中无任何意义。其一,受害人事实上不可能知道这些提供者,也不愿意放弃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去追究提供者的责任。一旦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使生产者、销售者难以得到追究,消费者也很难举证证明谁是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谁是零部件的提供者,原辅材料、零部件是否有缺陷等。其二,增加了受害人实现救济的难度,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义务,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其三,生产者向原辅材料、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偿,也是产品责任的连环案。

关于归责原则。

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对销售者实行的是有条件的严格责任。我国产品缺陷中,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占大多数,现实生活中,生产者的质量意识不强,销售者的服务、告知意识不强,甚至知假售假,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为我国的一大公害,因此,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应处以严格责任。这是因为:1、销售者较之普通消费者,具有更丰富的产品知识,了解产品性能,尤其是其对进货渠道的熟知,其有责任有义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者是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一大重要环节,加大其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王海现象”正是在我国商品流通环节的销售者知假卖假的情况下产生的社会现象,一些商家谈“王海”色变,对当时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也足以说明对销售者应予以严格责任。2、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的相互推诿,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四、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最早适用于侵权责任,但后来被逐渐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美国在产品责任法上就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它不是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附加判处。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但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却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先河,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有学者认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建筑质量侵权责任与服务质量侵权责任,并行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因此产品质量法更应该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们知道,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律维持,立法就应针对社会现状,满足社会需求,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企业不规范,多数企业质量意识不强,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反而使高质量的产品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不利于社会发展,因此,对产品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参考书目:

1、钟华 试论产品及其缺陷 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2、see Alistair M Clark “Product Liability Sweet & Maxwell” 1989 p27。

3、张琪 中美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

第4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阿 华

当您生病了,发烧了,怎样才能让炎症消得最快?很多患者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惊人一致:“输液。”最近凤凰卫视再次报道:2009年中国医疗输液用了104亿瓶,相当于13亿人口每人每年输了8瓶液,远远高于国际上2.5至3.3瓶的水平。正因为这个数字,中国被称为世界第一输液大国,有人就说:中国人输液好比喝可乐!

众所周知,输液成为中国独有的医疗文化,“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的治疗原则已为一些医院和医生摒弃而渐行渐远。触目惊心的“吊瓶森林”导致抗生素的滥用,药品浪费和滥用抗生素的种种不良反应以及引发超级细菌的可怕后果,危害着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专家曾经一针见血表示:“大量输液导致抗生素滥用,是一个医患双方导致的恶性循环,一个是医院需要卖掉更多的抗生素以获取利润,虽然现在的抗生素有一定的降价,另外一个是患者需要尽快地恢复健康。而对于医生来讲,抗生素使用的空间是最为广泛的,抗肿瘤、治疗精神病等药物医生不能随便使用,但抗生素可以。”而“目前医院药品收入中,30%的收入是来自抗生素。”

笔者回忆起一则“在美国求医”的故事,一位在美国的中国人因流感发烧就诊,医生只开了一个处方让他自己买了一瓶布洛芬;该病人找医生理论要求医院给予退烧针和输液处理,医生说“中国才作这样处理,美国没有退烧针”。处理发热的关键在于诊断而不是急于输液退热,但人们却过于迷恋消炎药抗生素,这是长期误导下的误区。事实上,中国疾控中心已经过提醒:公众要慎重使用抗生素(以减少耐药细菌的产生),坚持不随意买药,不自行选药,不任意服药,不随便停药。

104亿个输液瓶敲响了警钟!应该说,输液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使用的泛滥。眼下最重要的是,医生和患者必须同时提高认识,医生不再乱开输液方,患者不再依赖输液瓶,这样才能使输液过度的问题得到缓解。

让假药止于重典

刘一

近日,市场上有人售制“川羚定喘胶囊丸”等6种假药。尽管全国药监部门大力加强对假药的查处,却屡禁不止,究其根源,是售制假药带来的暴利。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解决了对制售假药入刑门槛过高的问题,但对于未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只处以3年以下刑期。事实上,受害者要证明自身健康与所服用的假药间的必然关系并非易事,而且假药制售通过多层流通环节,很难一级级追根溯源,将所有涉案人员一网成擒。与犯罪危害相比,对生产、销售假药量刑偏轻,难以震慑此类犯罪活动。

用重典严罚,才能敌暴利诱惑。正如打击贩毒、正如严查醉驾,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和避免,但严刑重罚之下,敢于铤而走险者还是会大大减少。同样,加大制售假药的“违法成本”,让犯罪代价与利润成正比,才能使不法分子在追逐高额利润的歧途上放慢或停下脚步。

理智看待血荒

曾路

近日,血液库存告急问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虽然时常见诸报端,但或许人们早已见怪不怪。正如人们所发现的,当前的献血体制、用血报销制度等问题,产生了信任危机,这是出现血荒的一个主要原因。

诚然,人们不管是出于自身安全还是对制度的考究而对献血持怀疑态度,并将自己置身事外,是无可厚非的。但笔者以为,仅仅做一个旁观者,仅仅将此事归咎于信任危机,事情不会有些许的有益改变。作为普通老百姓,其实还可以做得更多。

首先,最重要的莫过于让老百姓真切认识到血液的重要性。在临床上,各种外伤性出血、产后大出血、严重烧伤、各种血液病以及实行外科手术的伤员,都需要靠输血来补充和救治。而目前血液还不能人工制造或者是用其它物质来代替,只能依靠广大健康、适龄的公民献血来获取。特别是由于车祸等各种事故引起大出血的患者,早一分钟的血液输注意味着早一分钟的希望和生命。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各种灾害,钱没有办法代替血液输入体内,当一个病人情况危急时,有再多钱也没有用,他必须有血液才行。所以,为了你和你家人的血液安全和保障,就需要有健康的人献出自己的血液。

第5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 无偿献血;血脂;血糖;血压;影响

[中图分类号] R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6(b)-0133-02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引起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很多,其中高血压、高脂血症和糖尿病是心脑血管病的重要危险因素。献血与健康是人们目前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大量研究证实,适量献血不但无损健康,而且有益身心健康[1]。为调查定期无献血能否调节献血者的血压水平、血脂水平和有效降低糖尿病的发生率,在2012年1月―2013年6月,该研究比较了定期无献血者与非献血者的血压、血脂(TC、TG、HDL-C、LDL-C)和血糖水平,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在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人员中,随机抽取定期无偿献血者130例(献血组),男,92例,女38例,年龄25~55周岁,平均年龄(45.3±10.4)岁,抽取的定期无偿献血者均为献全血总量在4 000 mL以上,持续献血时间为5年以上,每年献血频次为1~2次;另外在以上单位的体检人员中筛选出性别、年龄具有可比性的人员2 760名,再在2 760名人员中随机抽取138名作为对照组,男93例,女45例,年龄24~56周岁,平均年龄(44.5±9.7)岁。

1.2 方法

所有研究对象均为采集空腹静脉血5 mL,使用美国贝克曼库尔牧公司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深圳迈瑞公司生产的试剂用速率法检测空腹血糖、血脂(TC、TG、HDL-C、LDL-C),以各项检测项目的正常值作为判断标准来评价其检测结果是升高或者降低,同时检测血压,根据WHO高血压的预防治疗指南标准将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则诊断为高血压。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进行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血脂结果比较

经统计学比较后发现,献血组TC、TG和LDL-C明显低于对照组,而HDL-C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目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心脑血管病的发病率高居首位,成为人类死亡病因的头号杀手。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是心脑血管病的重要危险因素,血脂异常是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之一,血清TC、LDL-C升高,HDL-C降低可促进动脉数硬化的形成导致心脑血管病的发生[2]。因此定期监测血压、血糖和血脂水平有助于早期发现,及时治疗[3]。另外,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保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临床病人输血需求日益急增。但由于用血量增幅远大于献血量的增加,导致采供矛盾日益凸显,“血荒”现象越发普遍。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有些人对献血知识了解少,认为献血对身体有害,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献血产生一种恐惧感[4]。因此,了解定期献血对血压、血糖和血脂的影响对于满足献血者的心理期望,排解献血者恐慌心理、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

高血压、高血糖和高脂血症是心脑血管病的重要危险因素,而定期无偿献血则可以降低这些危险因素的存在,该研究发现,与非献血者相比,定期献血人群TC、TG、LDL、血糖水平显著降低,高血压患者明显减少,而HDL水平显著升高(批注1部分,已按要求就性别、年龄等进行了修改,但献血次数频率和血压的问题无法均衡,因为献血次数频率问题,对照组是没有献血人员,不存在比较;又比如说血压状况,两组的血压比较在结果中体现,属于观察结果,正是要研究观察的问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事实上,无偿献血对献血者血压和血糖、血脂代谢的影响,其作用机理等同放血疗法。定期献血导致血脂下降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定期献血者减少了体内一部分粘稠的血液,再经过正常的饮水,填充了血容量,使血液自然稀稀,血脂就会随着下降。献血者血压下降的原因可能与血液流变学指标下降及健康的情绪有关,国内外都有研究[10]发现,不良的精神、心理状态与代谢综合征有相关性,健康的情绪可以通过神经、体液、内分泌系统调节器官与组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曾凤芹等[11]研究表明,定期献血者血液流变学指标均显著下降,血粘稠度降低、血脂下降有助于延缓动脉壁的硬化的形成。

综上所述,无偿献血对献血者健康是否有影响,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多项研究表明,无偿献血不但无损健康,而且还有益于健康。该文通过对献血组和对照组的综合分析,进一步证明定期无偿献血对献血者的血压有一定的自我调节作用,可以延缓甚至阻止高血压的形成;对献血者的血糖、血脂代谢也有一定的影响,可以降低血糖和血脂,对代谢综合征是一项有效的干预方式之一,可以达到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和降低血管风险;再次提高人们对无偿献血的认识,把无偿献血作为代谢综合征的干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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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晓建,亓法英,于凤娜,等. 定期无偿献血对献血者血脂的影响[J]. 山东医药,2013,53(5):43-44.

[10] 绳建敏.天津市交警代谢综合征与心理因素和职业紧张的相关性研究[D].天津:天津医科大学,2012.

第6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实践中发生的血液侵权案例,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一)输血过程中存在的纠纷1.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过错所致2008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普通工人林某因车祸送入附近医院急救,急需B型血,医院护士在情急之下,并未对林某身体做进一步详细检查,就进行了输血,万万没想到的是林某体质特殊,输入的血型与其本身体制产生不良反应,刘某是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在输入大量B型贮存血后,导致氨血症[1],后林某的家属因此事将该医院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败诉。再比如某案中,医院对心功能不全的患者输血过快,导致患者心衰而亡,患者家属医院,最后法院也判医院败诉。2009年4月,黑龙江省一普通农民范某因病住院就医,在治疗期间,输入2000毫升A型贮存血后,身体瘫软,昏迷不醒[2]。医院立刻对患者身体作进一步检查,发现输入人体的血液是有问题的,后上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医院新进的一批血液全部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而范某输入的血液正是这一批次的,这批血液系血站在采血过程中,没注意环境问题,血液受到细菌感染,属不合格血液。所以范某病愈后将医院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可向血站追偿。2.血液自带风险问题所致2011年5月,广州省越秀区一对来自湖南的打工夫妇领着年仅10岁的儿子,到法院讨个说法,一年多前,他们的儿子住院进行输血,结果感染了丙肝,医生却说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赔一分钱给他们[2]。走投无路的他们最终选择了诉讼途径。后经法院查明,他们的儿子输入的血液已经过严格检验,并没有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无法获得赔偿。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原告儿子之所以感染乙肝,是由于医学上的所谓“漏检期”血液所致,法院判决严格按照《民法通则》来承担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二审法院判决医院和血站各承担原告医疗费的三分之一。(二)我国血液流通环过程中存在的纠纷1.运输过程所致2010年1月,辽宁省抚顺市,正值一年中最寒冷的季节,辛某在给别人家送暖气瓶的时候,不小心脚底打滑,从楼梯上摔下,后送到医院诊治,紧急输血,在输血过程中,发现了溶血病危,辛某被紧急送入抢救室进行抢救,但由于严重,无法救治,辛某的妻子以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医院举证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医院认为是血站的责任,建议原告血站,血站也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已经严格按照采血程序进行,且血液在离开血站时是合格的。法院后经调查,发现二者的举证均为有效的。法院一时无法判定责任归属,后经查明,输入患者体内的血液,由血站刚送入医院时,是冰冻状态,真正有问题的是运输环节,当天,运送血浆专用车发生故障,颠簸晃动过于频繁,使红细胞与血浆呈现混匀状态,本身已是溶血状态了,为不合格血液,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责任,认为医院应进行血液的严格检查,确保血液安全,方可进行输血使用,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但法律并无规定运输机构须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医院即为本案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无追偿权。2.贮藏环节所致同年九月,山东枣庄刘老汉因患疾病到该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医院对其进行临床输血,经过仔细检查后,医院严格依照医疗操作规程对刘老汉输入一袋800毫升与刘老汉血型吻合的A型血,在输血进行到一半时,医生发现刘老汉身体机能发生变化,血压降低,心动力不足,医生对剩下的血液检查后,发现血液有问题,发现血液中有絮状物,当地卫生局对此事高度重视,发现医院储存血液的工作室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是具体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还需继续调查。老汉的儿女将医院诉至法院,后经法院查明,血站也无过错,过错的存在放是血液的贮存机构,即血液在保存过程中出了问题,贮存机构必须保持严格的贮存环境,有严格的标准,甚至在放置上,也有严格要求。该批贮存血在保管贮存中,由于季节变换,温度控制不合格,是导致其产生絮状物的主要原因[3]。而血液是呈冰冻状态进入医院的,医院用血时,存在疏忽,未再次检查,也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所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因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医院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由于当前法律并未规定保存机构的责任,其实患者的医疗损失远远得不到赔偿。

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不足之处

当前的法律对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仍存在着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的漏洞首先,五十九条中规定,医疗机构无过错,患者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机构追偿的情况出现,就拿不合格血液来说,影响血液质量的因素很多,不一定是血液提供机构的原因导致其不合格,还有可能是血液检验者,保管者,运输者的责任。其次,负有责任,常常指负有过错责任,而在条文中并不修饰血液提供机构。法律对生产者的责任和血液提供机构的责任规定是有所区别的,生产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血液提供机构则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按照这种理解,就变成了医疗机构在现行支付患者赔偿金后,再依据生产者是否有过错来行使追偿权,若生产者没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就无权追偿了。而血站,由于条款中没有加修饰词,所以其必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在赔付完患者后,都可以向血站追偿。但是这种理解有异于立法者的旨意,一般仔细阅读,不会做出这种理解,仅是条文本身的自带歧义。2.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首先,不合格血液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只要一个细节出问题,都有可能使血液变为不合格血液,如果只有证明了血液质量存在不合格并指出谁是造成血液不合格的主体,患者和医疗机构才能有胜诉的机会,那么势必造成举证难的局面。其次,该法条仅规定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而我们知道,中间还有许多环节,法律都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医疗机构将难以真正实现赔偿和追偿。最后,因不合格血液产生的阶段复杂,原因颇多,甚至有一定的时间,并不是马上发生。依据侵权法60条规定,如果真是出现该种情况,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力,医学技术有限,不承担责任,那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患者仅是要求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医疗损害作为赔偿理由,很有可能根本得不到有效救济。3.无法体现真正的公平公正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规则的一章中,在规定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中提及,对投入流通市场的商品,如果当时的技术无法预测无法检测,生产者可以予以免责,那么,倘若对一些当前无法避免的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也采用无过错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于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和承担公益性质的血液提供机构来说,势必存在不公平,这时候法律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患者的权益,却使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很大的风险,这样对于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来说,将不敢轻易使用血液,最终也无法保护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完善举措

第7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无偿献血;职业分布;心理状态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保障医疗急救用血的最佳途径,只有无偿献血,才能保证血液质量,才能最大限度得降低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但是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偿献血的人群数量趋于减少,血源紧张和缺乏时有发生,供血矛盾日益突出。本文通过对本地区无偿献血人群分布状态及心理活动的调查分析,意在找出血源紧张的原因,为找到解决办法做好参考,促进无偿献血持久顺利的开展,确保临床治疗及时有效的用血。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1年8月~2011年10月参加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咨询者共4625人次。

1.2调查内容 在这期间参加无偿献血的人群职业分布,及各类人群对献血相关健康、心理状态、顾虑、献血点、满意度等状况进行问卷调查。

1.3方法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时每人填写一份无偿献血问卷调查表,回收筛除填写不合格问卷后,统计采用直接百分构成比方法,了解无偿献血人群的构成比及心理状态。取得这一时间段无偿献血人群分布和心理活动情况。

2 结果

本次统计无偿献血者4514人次的职业分布,发放心理问卷调查表4625份,收回有效问卷3663份,有效回收率为79.2%。见表1,表2。

从表1中可以看出:德阳市无偿献血工作开展至今,参加无偿献血的人群已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参与者范围越加广泛,尤以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及警察在无偿献血中所占比例为最大群体,分别为28.9%、18.1%。其次是医务工作者、工人和农民,分别为11.0%、12.8%、11.1%。公务员最低,仅7%。

我院输血科对2011年~2012年5月以来在我院健康体检健康人群发放了4625份心理问卷调查表,共收回有效问卷3663份,收回率为79.2%,见表2。

①是否影响健康问题调查:17.6%被调查者认为有影响,其中工人和农民表现更为明显。长期以来,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滴血寸金,害怕献血影响身体健康。②献血地点是否满意调查:42.1%被调查者不满意流动车采血,希望设立固定献血点,临时采血车开设的时间上很有限。医务工作者、学生和公务员及多数市民在这类问题上都反应强烈。③对采血工作是否满意:13.3%被调查者感到不满意,担心采血工作者是否能一针见血,很多献血者胆怯和恐惧采血过程不顺利,安慰语言太少,流动采血休息条件差等。突出表现在较年轻的献血群体中。④心情是否紧张:25.2%被调查者感到心理紧张,主要表现在采血针头大怕痛,看见血有恐惧心理,怕晕倒。⑤献血有无担心的问题上15.4%被调查有担心,怕感染疾病,怀疑采血器材是否干净清洁,认为伪劣产品,假冒产品过多,对此有担心。特别是公务员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市民对此持怀疑。⑥其他回馈中各类问题意见比较多的,其中和我们关系密切的一个反应是:卫生医疗行业的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先行者和带头献血的表率,很多市民并没看到医疗工作者身先士卒。怀疑献血安全性。

第8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广西沿海地区的无偿献血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观,已建立一支固定的无偿献血队伍,血液安全得到保障。为了解无偿献血者血液检测不合格原因,笔者对2005~2009年的血液检测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标本来源:广西沿海地区无偿献血者169091人,其中男性110755人,女性58336人;北海市中心血站46121人,男28831人,女17290人;钦州市中心血站94372人,男60748人,女33624人;防城港市中心血站28598人,男21176人,女7422人;年龄18~55岁。职业包括干部、学生、军人、农民 、商业服务、自由职业。

1.2试剂与仪器HBsAg试剂(北京万泰和珠海丽珠 ),抗-HCV试剂(北京万泰和厦门新创),抗-HIV试剂(北京万泰和珠海丽珠),梅毒试剂(北京万泰和珠海丽珠),ALT试剂(四川迈克和上海百祥)。所有试剂均经过批批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RT-2100C洗板机(深圳雷杜生命科学有限公司);RT-6000酶标仪(深圳雷杜生命科学有限公司);KJ201BD型振动器(江苏姜堰康健医疗用品厂)。721分光光度计(山东高密分析仪器厂)。

1.3 方法 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采用ELISA法,ALT测定采用赖氏法和速率法,所有试验均按试剂盒说明书严格操作。

1.4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0.3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表1,2,3,4,5)

3 讨论

结果表明;2005~2009年血液检测不合格率为4.08%,比关亮报道2.65%[1]、孙家志报道的3.33%[2]要高,低于林铁辉的4.99% [3]和六盘水市的5.69%[4],各年间不合格率比较有统计学意义(χ2=46.12,P<0.05)。从表1可见,不合格率最多的是ALT,占1.77%,2005-2008年每年呈上升趋势。ALT主要存在于干细胞中,任何造成肝细胞损害的原因都可能引起ALT升高,如病毒感染、饮酒、药物、寄生虫等。其他脏器如肾、心脏、胰、肌肉、脾等也含有不同程度的ALT,这些地方受损伤无疑也会引起ALT不同的升高。另外,在一些生理情况如剧烈运动、通宵加班、情绪过度紧张、妊娠等,也可引起ALT一时性的轻度升高[5,6]。尤其在气温大于30℃ALT不合格率更高[7]。献血前咨询要了解这些情况,在无偿献血采血前快速筛查ALT,将大大降低采血后ALT不合格率。鉴于影响ALT升高的非特异性因素很多,有关部门应重新调整ALT的临界值。

梅毒的阳性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原因是广西沿海地区血站加大对无偿献血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对无偿献血知识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梅毒的传播途径有了了解,懂得如何预防和避免,一旦传染了梅毒不再去献血。目前已建立一支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所以梅毒阳性率不断下降。

献血前虽然对献血者进行金标试纸HBsAg快速筛查,HBsAg还是居高不下,这与金标试纸的灵敏度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关。对HBsAg阴性的献血者,建议他们接种乙肝疫苗,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为无偿献血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抗-HCV阳性率只比抗-HIV高,由于厂家在提高试剂灵敏度时忽视了特异性,从而引起检测结果假阳性率偏高。我们把一些阳性标本寄到试剂厂家去用重组免疫印迹试验(RIBA)做确认试验大多数为阴性,实际上抗-HCV不合格的结果更多的应该是假阳性。除抗-HIV外,其他项目都没有进一步做确认试验,所以很难知道不合格的结果到底有多少假阳性,在做解析工作时要注意这个问题。抗-HIV阳性率比文献报道的要高得多[3],形势非常严峻。献血前加强咨询工作,让有高危行为者自我排除放弃献血或保密性弃血,严防“窗口期”血液流入临床。另外按照规定使用一种进口试剂,加强检测,防止漏检。

广西沿海地区3家血站中,血液不合格率最高的是防城港市,其次是钦州市,北海市最低,3家血站各年间不合格率比较都有统计学意义。如何降低血液不合格率,提高检出率,是血站工作人员认真思考的长期问题。

总之,建立一支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从低危人群中招募献血者,加大对无偿献血宣传力度,让不适宜献血和暂不献血的人群主动放弃或暂缓献血,选用特异性强、灵敏度高的试剂,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严防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关亮,林云明,郑朝晖.献血者血液传播性疾病指标检测回顾性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0,20(8):20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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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开全,王才利,张万忠,等. 无偿献血者ALT升高与气温相关性分析[J].临床输血与检验,2009,11(3):259-260

第9篇:无偿献血的危害范文

[关键词]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

[中图分类号]R18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08(2010)19-0022-02

为探讨山东某县各类高危人群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丙型肝炎病毒(HCV)、乙型肝炎病毒(HBV)和梅毒螺旋体(TP)感染状况,于2009年4月对暗娼、孕妇、有偿献血人员各类高危人群共920人展开基线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山东某县自2002年11月检出第1例艾滋病(AIDS)病人以来,截止至2010年2月,累计报告AIDS病人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43例,其中死亡19例,失访3例。现有病人9例,感染者12例。其中经单采血浆传播13例,输血传播7例,母婴传播4例,异性性传播18例,同性性传播1例。2009年4月该县被确认为国家第二轮艾滋病防治示范区,同时对暗娼及“低档”暗娼、孕妇、有偿献血人员各类高危人群共920人展开基线调查,其中暗娼298人来源于19家宾馆、KTV、练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低档”暗娼50人,来源于12家发廊、路边店等;有偿献血人员124人,来源于该县某乡6个村镇;孕妇448人,来源于县医院、中医院、保建站3家医疗单位的妇产科门诊。

1.2方法 由经省级专业机构培训的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人员对各类高危人群进行统一问卷调查,并在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无菌采集3~5ml静脉血。抗-HIV、HBsAg、抗-HCV、梅毒初筛试验(TRUST)均使用珠海丽珠试剂有限公司生产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试剂进行检测(抗-HIV试剂批号20091008;HBsAg试剂批号20090828;抗-HCV试剂批号20090828;TP试剂批号20091008)。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及判断结果。抗-HIV初筛阳性者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用另一种试剂复检,复检阳性者进行蛋白印迹实验(WB)确认。同样,TP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认试验(TPPA)。结果录入Epi Data数据库,最后用Exeel统计分析。

2 结果

各类高危人群抗-HIV、抗-HCV、HBsAg和TP阳性结果见表1。HIV感染情况:6名抗-HIV阳性者中,1名暗娼S/CO值大于6.0,余均小于6.0。HIV感染者中HCV、HBV、TP感染情况:1名暗娼抗一HIV阳性(S/CO值大于6.0)合并抗一HCV阳性。有偿献血人员中HCV、HBV感染情况:有偿献血人员中抗一HCV、HBsAg阳性率分别为5.65%和7.26%。

3 讨论

3.1暗娼人群中存在问题 (1)失访率高。性传播是造成艾滋病(AIDS)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主要途径,暗娼人群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放大器作用。暗娼一般根据易价格分为高、中、低档,其中以交易价格最低、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易的街头暗娼(sSWs)视为“低档”暗娼,尽管SSWs并不在该群体中占多数(本次调查50人),且属于特殊人群:交易场所不固定,无组织性,监测中存在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并且调查时解释“阳性者告知,阴性者不告知”,使干预人员难以确定其身份,常导致HIV感染者失访。同时也不利于开展宣传教育和外展服务。(2)年龄悬殊大,文化程度低。据以往有关报道,娱乐场所和发廊性工作者平均年龄分别为(20.6±8.1)岁和(21.0±3.4)。而我们这次调查年龄最高46岁,最低仅为16岁,且文化程度低(有的仅会写自己的名字),对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知识了解甚少,缺乏自身防范意识。(3)安全套使用率低。本次调查中暗娼安全套使用率低,或破损后没有更换,或不能正确使用安全套。在我国有关安全套使用影响因素的调查中都提示: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平均交易收费低是影响安全套使用的最主要原因。本次调查在暗娼尤其是在“低档”暗娼中明显存在一些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高危行为:首次商业年龄偏小(最小的仅16岁)、频次高、商业性性伴数多、安全套使用率低、生活不规律且居住/条件差、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性病患病率高(“低档”暗娼中TP阳性率为10.00%)且患病后不能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等。据文献报道,影响艾滋病经性传播的行为危险因素有:性伴更换频率、性伴数、其他性病及安全套的使用等。以上种种原因使得这一人群传播艾滋病的危险性大大增加了,因此,在今后的艾滋病防制工作中,在加强现场督导工作的同时,在暗娼中招募同伴教育员,利用她们和受教育人员有相同的经历和语言、容易沟通的优势开展同伴教育,进一步加强100%安全套推广。同时,加强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消除恐慌和歧视,营造一个健康、宽松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