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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新农保精选(九篇)

第1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 农村 、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 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 企业 。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 计算 ,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 经济 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 科学 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第2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6月1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新农合”参合率达98.3%,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为3.1%,筹资水平提高,收支基本平衡。

“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共同组成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由人社部管理,“新农合”的管理权则归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这种“三保鼎立”的旧格局,将很快被打破。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提出,“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管理层面实行“三保合一”。《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则提出,三大医保将“由一个部门承担”。

目前,“新农合”主要有三种经办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以及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作为“新农合”经办方之一的保险机构,面对即将到来的“三保合一”,它们有自己的担忧:是否会被从“新农合”经办领域“挤”出去?在新形势下,保险机构如何重新定位? 晋江探路医保城乡一体。

在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看来,如果“三保合一”后的管理权归属人社部,其可能会进一步强化自身经办体系的作用,保险公司可能未来会有一个微妙变化,但短期内应该影响不大,“毕竟人社部要考虑政策的延续性”。

福建保监局局长王小平则认为,“三保合一”是一个趋势,福建保监局正在探讨如何与之进行对接。在她看来,包括福建在内的很多地方的城镇职业补充医保已运作多年,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已明确由保险公司承办,“将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将成为常态”。

“三保合一应该指的是经办的合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一。商业保险在其中如何发挥作用,可以从一些领域进行突破。” 王小平表示。

在新型城镇化的宏大主题之下,面对“三保合一”的变局,已经办了十年“新农合”的保险公司,在福建晋江等地正努力寻找转型之机,延伸既有的优势。 探路医保城乡一体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数亿进城农民变身为“新市民”之后,一大切身需求便是如何真正融入城市、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对于城镇化率已达59.96%、外来人口众多的福建晋江市来说,这个需求尤为迫切。

晋江的“新农合”模式,是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新农合”四大典型之一。晋江市卫生局局长许嘉丰介绍,针对外来工众多的特点,晋江将这一特殊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新农合”,凡持有《晋江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实现了外来人员本地化。据了解,外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70元/人,余额由晋江市本级财政补足。

同时,针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的特点,晋江还实施了“回归工程”,将定点医院扩大为全国范围内“新农合”的定点医院。

2013年,晋江对“新农合”政策进行了优化,其中之一是拓展了特殊优惠对象,将计生特殊家庭作为“新农合”特殊优惠对象纳入,其可享受免参合费。

晋江新农合管理中心副主任吴伟阳表示,晋江“新农合”的参合范围已由优惠人群拓展到普通人群。

晋江率先在福建全省实现了基本医保城乡一体。

在保险参与探索医保城乡一体方面,已有先行者——广东省湛江市。2009年1月,湛江实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并轨,建立了城乡居民统一参保的全民医保体系,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引入商业保险,由湛江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从居民缴费中提取15%购买中国人保健康险公司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医与保的行为边界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也是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探索。

朱俊生指出,与人社部相比,卫生部门没有自己的经办体系,更倾向于采用向保险机构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的模式。

在中国目前现行医疗保障体系和公立医院为主的模式医疗体系中,政府作为出资方和医院的监管者,对付费和报销医院的遴选具有绝对话语权。如何确定医疗机构与保险方的行为边界,发挥政府的监管优势,成为“新农合”是否顺利推行的关键,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公司能否保住优势,继续在“新农合”经办领域分一杯羹。

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组织农民缴费,保险公司牵头建立“支付结算平台”办理报销补偿等业务,病人诊疗费用信息在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定点医院之间共享,卫生和财政部门则负责账户监管、费用核算和资金划拨。

这种模式有利于遏制医生“大处方”、医患勾结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一模式则在农民保费负担不增、基本医保水平不降的前提下,由政府拨付部分保费给保险公司,为参合人投保集体大额医疗补助险,提升新农合大病报销上限,比如湛江。

与湛江模式“政府主导、联合办公、专业运作”不同,晋江模式采用“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筹、监、管”相分离的运行模式,政、医、保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变博弈为协作。

“政府的大力支持是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经办新农合的关键所在。” 太平洋寿险公司晋江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晋江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戴金钹表示。

晋江市卫生局局长许嘉丰介绍,晋江“新农合”由地方党委政府统筹协调,挂靠在卫生局的农合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业务管理工作则委托太平洋寿险晋江支公司负责。各镇成立领导小组,委托各村(社区)负责收取个人参合费和信息采集。市财政则负责财政补贴基金和运行经费的拨付、督促镇级补贴资金的到位和个人缴费资金的收取。

晋江“新农合”原有的流程是门诊以自费病人建档,打印清单和发票至新农合结报方式运行;住院以全费结算通过接口传送费用明细至新农合,再由新农合窗口进行结报补偿。

而现行的流程则变为,由经办方太平洋寿险晋江支公司设立结报补偿服务中心,在定点医院设立“新农合住院补偿专用窗口”,由其派专管员实时结报补偿。

太平洋寿险晋江支公司还负责对到晋江市以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人所发生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补偿,同时根据晋江“新农合”运行情况和资金筹集情况,负责对参合人结报补偿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最高补偿额进行分析精算,由新农合管委会确定年度补偿调整方案。

戴金钹介绍,利用太保的全国互助稽查网络,晋江“新农合”建立了外伤和疑难案件稽查制度。

复旦大学与福建省新农合专家组对福建省“新农合”情况考察的报告指出,委托商业医疗保险进行基金补偿结算、报销病例审核的模式,实现了基金运转的安全高效。第三方监管机制有一定的优势,保险公司的结算专员不是医院的员工,容易监管,同时也节省了监管的费用。

在医保合作中,保险公司还将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发挥其优势。许嘉丰透露,晋江将从今年7月开始启动公立医院改革,将邀请太保的精算专家进行专业指导,全程参与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等。 晋江模式复制艰难

2012年,中国太保寿险文件,要求“晋江模式”谋求转型发展,在成熟地区复制推广。晋江模式是否可以复制成功,不少业内人士持存疑态度。

从目前“新农合”的推行情况来看,既有的成功模式极具地域性和局部性,由于各地在保费来源、政策支持、医疗管理介入深度等各有不同,目前还没有一个成功案例可以复制到全省乃至全国。

以四大典型模式为例,番禺、江阴、新乡和晋江都属于当地的经济发达地区。经济较发达区域,政府作风更开明、政策补贴力度更大、百姓的保障需求更高、个人缴费能力更强,也更容易复制 “新农合”经办模式。

即使成功模式的所在地区,此前也经历了失败的尝试。江阴模式成功之前,江阴市政府曾在1995年进行了由自己经办、中国人寿经办以及太平洋寿险经办等三次探索,前两次均因补贴水平低、管理水平低和人情干扰等因素而失败,直至2001年交由太平洋寿险经办,才最终获得成功。中国平安也曾参与福建石狮“新农合”,亦以失败退出告终。

有业内人士指出,若在更大范围内推行晋江等模式,意味着让商业保险机构取代社保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管理,面临着大量编制内人员无法安置、结报系统转移更换不便等突出问题,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强力抵制。

模式是否能够复制成功的另一个影响因素则来自于保险公司。根据现行政策,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可以“保本微利”,事实上,由于前期投入大,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取得微利殊不易。2007年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后,“新农合”业务在核算上不计入保费收入,保险公司亦因此缺少展业的动力。

即使在成功模式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长期持续参与,是一个未知数。朱俊生介绍,各地选择“新农合”经办人,一般是一个地方只选一家,“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一大问题是缺乏一个准入机制”。 资料 TIPS: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 中国医疗保障体系构成: 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主体,城乡医疗救助作为托底。

晋江新农合管理中心副主任吴伟阳表达了这样的担忧:“我们也担心,如果以后太保不做了怎么办?”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新农合”开办十年来,参与经办的保险公司正呈逐年减少之势,目前仅剩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健康险和太平洋寿险承办,其他四家原本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已退出这一领域。

有业内人士指出,只有允许和推动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形成可预见的利润,才能使保险公司愿意经办和舍得投入,也有动力在其他地区配合复制成功模式。

如果不能实现共赢,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性将成为一个问题。 商业医保纽带

去年4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补充商业健康保险。

新一届政府亦提出,要合理划分“基本”与“非基本”的范围,基本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非基本社会保障由市场提供。这一表述厘清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界限,为商业保险发展拓出空间。

“新农合+商业险”的形式,是吸引保险公司持续参与“新农合”的动力,亦是参合农民的保障需求。虽然财政给予“新农合”的补贴从最初的20元提高到目前的300元甚至更高,但与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相比,亦有不小差距。

在福建省内,不同地区对“新农合+商业险”有不同的做法。长汀于2008年由财政出资以每位每年3元的标准,为全体参合农民建立超大病商业医疗保险,委托中国人保办理。邵武市则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为每位参保人员提取10元作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当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许嘉丰透露,晋江今年从“新农合”补偿基金里,按人均10元为参合人投保了太平洋寿险的团体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险,总保费为965万元。

第3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一、问:《实施细则》出台有何意义?

答:1.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2.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在社会进步过程中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单纯靠子女赡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实施细则》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尤其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原有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水平较低,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缺乏吸引力的问题逐步显现,《实施细则》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4.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还需要新征收适度的土地,被征地农民人数也会随之增多。《实施细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为被征地农民适应城镇生活提供有效保障,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和避免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和社会风险隐患,对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也能够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推动城镇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问:《实施细则》出台有何背景?

答:1.旧有政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200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这些政策与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不相适应,需要对原有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2.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完善制度的要求。2015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土地例行督察涉及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加快启动修订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工作。2016年3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2016年工作要点。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政协提案第20160272号《关于制定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确定为自治区有关领导的重点督办件。

3.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近年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均召开2次全国性的专题会议,通报各省(区、市)被征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判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4.《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已经印发执行。2016年8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B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不同参保需求、不同身份的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参保办法和办理程序,做好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对文件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此背景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研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出台了《实施细则》。

三、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主要阐述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了总则、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参保办法、相关制度的衔接、资金筹集和管理、办理程序、附则共八章内容。

四、问:《实施细则》保障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所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一是征地范围必须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包括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范围;二是征地行为必须是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三是保障对象必须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也在保障范围内。

五、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2.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4.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问:是否享有承包权的土地一旦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被征地农民就可以立即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不是。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地农民还需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不参保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七、问: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

答: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有两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毕业后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考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八、问: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农民是否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不可以。《实施细则》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因此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九、问:农村集体所有且未向农民发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该农村集体的全体农民是否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不可以。本细则所称被征用的“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即只有农民已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该被征地农民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农村集体所有未发包的土地不在此范围,不对其计提养老保险补贴。

十、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区统计部门正式的最新数据为准。若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暂按前一年度的数据计算和征收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待上年度数据公布后,对补贴标准进行重新计算,用地单位按新标准补足差额。例如2016年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大约于2017年6月才正式公布,则2017年上半年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时,暂采用2015年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进行测算,但实际征收时,必须严格按文件要求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征收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补贴,由于数据公布时间差导致的补贴征收金额差的问题,由各市自行规定。

十一、问:如何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均征地亩数?

答:按农户家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全部人员来计算。即每户人均征地亩数=该户被征土地面积/该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全部人数。农户在不同时期多次被征地,可能会导致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合法权益。

十二、问:如何理解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限高托低的计发办法?

答:新政策实施后,即2016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每被征收一次土地,就按征地面积来计提一次养老保险补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能享受补贴。农户被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而当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养老保险补贴。例如:A农户已被征地30亩,家庭中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共3人,即人均征地10亩,但该农户每人只能享受8亩的补贴,每人超出的2亩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B农户土地已经被完全征收,被征收土地共2亩,家庭中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共5人,即人均征地0.4亩,则该农户每人都能按1亩来享受补贴,即每人除了正常享受0.4亩的补贴外,还可以比实际征地面积多享受了0.6亩的养老保险补贴。再如:C农户第一次被征地1亩,当时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只有父母2人,则第一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0.5亩;第二次土地完全被征收,被征地0.8,此时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有父母孩子共4人,则第二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0.2亩。由于C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已经完全被征收,需要确认是否达到限高托底的条件,经计算,对父母2人,累计人均征地面积为0.5+0.2=0.7亩,对已满16周岁的孩子2人,累计人均征地面积为0.2,都没达到1亩的托底线,故都可以按1亩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即父母2人除了正常享受0.7亩的补贴外,还可再多享受1亩-0.7亩=0.3亩的补贴;2个孩子除了正常享受0.2亩的补贴外,还可再多享受1亩-0.2亩=0.8亩的补贴。D农户家中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共有3人,2016年以后家中享有承包权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组织征收共3次,分别被征2亩、1.5亩、1亩,由于第三次土地完全被征收,需要确认其是否达到托低条件。该农户第一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2/3=0.66亩,第二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1.5/3=0.5亩,第三次征地人均被征土地面积为1/3=0.33亩,累计被征土地面积为人均0.66+0.5+0.33=1.49亩,由于累计征地已超过人均1亩,因此第三次土地完全被征收时,也只能按人均0.33亩的实际征收面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二十五、问: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有关特殊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十六、问: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七、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旧政策应如何衔接?

答: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出台前各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衔接:

1.已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之月起,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关利息,下同)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后,将余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被征地农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其差额给予补足,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2.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参保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先将其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十八、问:对2016年以前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应如何处理?

答: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至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时,符合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保障条件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对未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二十九、问:对2016年以前符合条件且已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应如何处理?

答: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至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时,符合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保障条件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已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

三十、问: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从哪里来?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由用地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向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三十一、问:如何确保养老补贴资金能够足额筹集到位?

答: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建立了预存补贴资金再供地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申请用地单位或收储土地的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从而确保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三十二、问:用地单位应何时向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

答: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三十三、问: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应如何提取?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每次征地提取的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但要同时考]被征地农户土地完全被征收且人均征地面积少于1亩的托底因素。

三十四、问: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应如何征收?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底的办法征收,征一次地就征收一次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征收养老保险补贴。

三十五、问:被征地农民社保报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如何制定?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需要在用地报批和征收土地阶段分别制定两个不同要求的方案:

一是征地批准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的征地预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进行初步测算。报批方案可以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具体名单,只根据征地面积和补贴标准,适当考虑托低因素进行测算和制定。

二是征地批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根据批复文件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一核定报批实施方案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人均征地面积,人社部门最终确定征地批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实施。

三十六、问:被征地农民社保报批实施方案如何实施?

第4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农民的财产,如何界定?农民集资办起了电厂,产权属于谁?属于国家的电力总公司。农民集资修了学校,产权属于谁?属于代表国家的教育部门。农民集资办的厂,产权也属于国家。农民集资办起了电话,产权属于国家信息产业部。农民集资办的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等等,产权都不属于农民。

可既然是农民集资办起来的产业,为什么农民没有产权呢?

1980年代鼓励农民办粮食加工厂,一个加工厂要投资几十万、几百万。可到了1990年代,一个文件下来,不允许农民经营粮食了,农民损失惨重!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1980年代鼓励农民贩猪、宰猪,1990年代,要“定点屠宰”,农民办起来的生猪“一条龙”全垮了,谁也不赔!1980年代后期,允许农民经营种子、农药、化肥,1990年代,供销社重新专营,把农民害苦了。城里的企业破产了就破产了,农民的企业破产了,钱还是要还的。《破产法》并不保护农民!

农村的土地,宪法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怎么经营应该是农民的事情,可是地方政府主持发包,还规定多少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民的土地,农民不能在市场上买卖,只能给国家征用,再由国家买卖。农民在自己的地上建设,也要先给国家征用,再从国家的手上买回来。农民的土地更不能到银行抵押贷款!

二、原因

多数人认为,贫困的根本原因是集体所有的产权不清晰,认为只要发给了农民产权证明,农民就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

但仅有上述认识是不够的。农民的房子产权是不是明确的?够明确的了吧!但是,农民的房产可以到中国的任何一家银行抵押贷款吗?可以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吗?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身份证贷款买房,乡下人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房作抵押贷款,农民的房子也是房子,可是银行不承认。这样看来,即使农村的土地产权明晰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并不一定能充分实现。

应该说农民办的粮食加工、生猪加工、生产资料经营企业的产权够合法、明晰了,农民集资办的各项建设的产权也是清晰的,只是“国家”不承认罢了。都说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请问甲村人去强占乙村人的土地可以吗?不可以的;一个村内,甲组人去强占乙组人的土地可以吗?要打死人的!

所谓的产权不清晰,说到底,尽管国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相关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好土地集体所有权。

三、解决之道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呢?

第一,国家真正承认农民的财产———建立以农民土地银行为核心的农民产权实现体系。

我在多篇文章中呼吁成立国家建立农民土地银行,村一级建立土地信用社。我认为只有这样,农民的财产权才真正得到落实,才能实现交易。

具体来说,村级土地信用社可以以村民集体的土地权作抵押,在农民土地银行贷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额土地权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村级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和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如果村民进城,愿意放弃土地份额权,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垫付资金收回他的份额地权,并将他名下的农村社保余额转入城市社保体系;村级土地信用社如果到期不偿还土地银行的贷款,土地银行可以将土地在市场上拍卖,也可以将土地卖给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如果国家搞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可以直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也可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库存土地置换城郊农民土地建设经济开发区等等。

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民土地银行还可以开展农村房地产业务,促进新乡村规划和建设;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民土地银行可以参与新乡村规划,可以用政府土地储备和农民土地银行库存的土地,开发农民新居,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村级信用社也可以用土地抵押取得贷款,按照规划对村民住房进行统一改造;村民也可以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建房;按照新乡村规划建设的民居,可以在农民土地银行或村级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

我以为,中国如果把农民土地这个巨大的财富纳入现代金融制度体系,至少有如下重大意义:一是不用20年就可以再翻两番;二是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小康;三是可以把中西部绝大部分农村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四是对降低金融坏账率有积极的意义;五是可以理顺农村治理结构。

我不是金融专家,不可能设计出完善的土地金融社保制度,但在我长期对三农问题的思考中,感觉土地金融社保制度对解决三农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希望金融学者也将眼光投向这个新领域。

第二,全面清理农村债权债务,全面实现农民的产权收益。全国村级债务至少2500亿以上,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教育、电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欠下的。这些基础设施现在都是有收益的,都是优良资产。应该将本来属于农民的产权还给农民,让农民分享所有者产权收益;也可以将村集体所欠的债务转移给垄断的教育部门、电信部门、电力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

第三,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农村制度,实现城乡制度对接。

四、如何解决潜在土地产权纠纷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等农场品大幅涨价,种1亩地的收入相对2000年增加了800元左右。由此诱发了一系列潜在土地产权纠纷:

一是过去种地不挣钱出现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抛荒外出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

二是,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或负值,所以很多地方没有调整土地重新发包。20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如贵州等地政府规定1980年代分地后不再调整土地,20多年过去了,20%的家庭是村集体成员,但几乎没有土地,20%的进城家庭不是集体成员(有的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成为了村里的地主。《宪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现有法律条文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发生的社会实践。

三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地不交钱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在哪里?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权益如何体现?土地是村民的共同共有的生产资料,村民作为集体成员,在处置共同产权方面如何体现权利?土地实际上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没有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集体的土地有无必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该如何实现?农村内部的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不能回避。我建议:

1.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让所有者权益回归。随着农业税取消,农民种地再不要交任何负担,这似乎成为学者专家的共识了。其实,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种地要不要交钱、要交多少钱应该由农民自己决定,因为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应该由所有者决定土地的租金。土地的租金主要用于:补偿占地少或没有土地的农民;为村民自治提供财政基础;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水利、道路、技术服务、合作互助、发展基金、五保照顾等;农民放弃土地的权益要进城发展,必须要拿一笔钱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这笔钱从哪里来,应该从地租中支付。

时下在减农业税的同时,要研究“税转租”的相关政策。种地的农民一定要向村集体交纳地租,租金收多少、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分配,以及未来的农村养老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合作互助制度、农村人口转移制度等等,都必须加紧研究、统筹安排。

税转租后,民间会获得很大的一块经济资源———每年至少500亿以上。用好这500亿,就能解决联产承包责任制遗留的很多问题。

2.修改《土地承包法》,还土地权益于民,让村民成为自治组织的主人。对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来说,土地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惟一公共财产。如果村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没有任何的掌控权利,其自治功能就无法实现了。国家规定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像贵州等地本来就有20多年没有变了,再来一个3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了。贵州好多的村子现在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20%的家庭基本没有地,20%的有地家庭进了城,没地的村民成了城里人的佃户(一般每亩交300斤租子),进城者有些还是国家干部。进城者既不参加村内的公共事业建设,也不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20%的佃户名义上是村民,但实际上不是村民———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法定的承包人。这种状况下的村民自治组织要实现自治功能是不现实的。

问题就出在《土地承包法》,这是一部有违宪嫌疑的法律,它剥夺了村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也剥夺了村民自治权利,《宪法》、《村组法》和《土地承包法》这三部法律相互矛盾,必须统一到“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共同共有”和“自治组织成员是土地的主人”的原则上来。任何人一旦不履行村民义务,不再是村集体成员,其土地所有权应有条件归还村集体(可补偿3-5年的土地收益)。

我认为,模糊土地产权关系的恰恰是《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强化了国家对土地权益的处分权,弱化了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土地所有者权益。看来有必要修改《土地承包法》,还权于民。

3.农民的社会保障靠政府更要靠土地,让土地产权实现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国家财政对三农的倾斜,农民的社会保障开始纳入议事日程。这当然是好事,但靠政府财政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似乎也是难以实现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主要靠农民土地的产权收益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辅之以国家财政补贴。土地产权的三大块收益基本可以建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块是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每年不少于1000亿,拿出500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二块是农村土地承包收益(按农业产值的5%收取租金,每年也有500-700亿,拿出200-300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三块是土地银行和土地信用社的经营收益(每年不少于500亿,拿出200亿搞农民社会保障应该不成问题)。这三笔加起来,每年可以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是900-1000亿,如果国家每年补贴500亿,那就是1400-1500亿。相当于每个农民每年约200元。如果重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人均年可用资金在600元以上。应该说用农民的土地产权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完全可以操作起来的。

4.农村公共产品既靠政府埋单也要靠土地收益埋单,让土地产权收益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经济基础。现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国家,如六小建设、教育和合作医疗补贴等;另一个是农民集资———所谓的一事一议。国家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教育医疗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村内的公共服务(道路、水利、文化、体育等建设及其维护),国家短期内难以提供,必须依靠村民自己解决。

第5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1农业推广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

美国县一级的推广经费来自联邦、州政府、县政府及其他4个渠道,分别约占15%、50%、25%和10%。各州的情况不太一样,分担比例也有些差异,如俄亥俄州农业推广办公室2013年推广经费6640万美元,4个渠道分别占33%、18%、22%和27%,其他渠道包括争取到的竞争项目、私人捐助、利息等。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的农业推广经费主要用于推广人员工资、福利,少部分用于项目执行、设备、办公维护等。如俄亥俄州农业推广办公室2013年经费使用中,79%用于人员工资、福利,人均7.7万美元;用于项目、设备、办公维护等只占21%。派克县推广办公室有5名工作人员,每年有30万美元资金,来自联邦、州的占36%,来自县政府的占64%,办公等费用支出约4万美元,其余均为工资,人均5.2万美元。县级推广办公室的仪器设备并不多,主要是一些办公和培训所需的基本设备,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有关土壤化验检测等都是依靠社会机构,同时也与其依托技术力量强的州立大学有关,遇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交由大学帮助解决。美国将推广经费优先用于人员工资,确保了推广队伍的稳定,推广人员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创收,而是集中力量做好推广工作。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力量主要分布在县、乡两级,现行管理体制下,人员工资和推广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由于现行的财政制度以及大部分县乡财政不宽裕等原因,人员工资等人头经费严重不足,经常性推广经费也严重缺乏,只能依靠创收和争取项目来维持,难以保证经常性业务工作开展,也难以稳定推广队伍。应积极争取提高国家和省、市财政资金用于农技推广工作的比例,探索改革目前的资金管理体制,优先保证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推广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农技推广队伍中来,更有效地发挥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2推广农业知识从青少年抓起

美国农业推广一条重要经验是从娃娃抓起,向他们传授有关农业知识,培养对农业的兴趣,其中一项很成功的措施是长期实施4H(head、heart、hand、health)青年教育项目。该项目起源于1902年俄亥俄州的克拉克县,当时的乡村学校举办了一次有30名孩子参加的课外活动,玉米收获、庭院种植、土壤测试、识别野生生物等很受学生们的欢迎,陆续成立了许多俱乐部,俄亥俄州立大学决定利用该大学试验站和农学院,协助开展俱乐部工作。在州立大学的推动下,到1905年全州建立了更多的俱乐部,有16个县2000多名年轻人参加了农业俱乐部项目,活动的创始人格雷厄姆因此获得了州推广负责人的职位,他的任职进一步促进了农业推广机构介入青年人农业知识的教育和4H项目的发扬光大。随着4H项目影响不断扩大,相继扩展到全美国50个州,4H项目不仅仅是面向农业社区的项目,而且延伸到了城市,成员资格面向所有5~19岁的年轻人,不论其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如何。4H项目主要培养年轻人农业及其他方面的相关知识,提升年轻人的素质和技能,有助于青年人今后选择适当的生活和职业,其对青年的积极影响是终身的。目前,4H项目已经发展成美国最大的青年人服务项目,成为农业推广的重要途径,其经验扩展到80多个国家;4H成员成为农业推广服务的重要对象,在农村社区成员达到700万人,城市、城郊和校园成员超过6000万人。美国4H委员会自豪地宣称,该项目在应用研究和未来领导者培养方面的影响已经超越任何一个其他青年发展项目。我国农技推广主要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对农民的培养明显不够,对年轻人普及农业知识更不够,既不利于吸引年轻人从事农业产业,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对农业的了解和支持。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为我国现代职业农民的培养指明了方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除了发挥农技推广队伍的作用,加大现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的培训以外,还可依托有关教育机构,加强对农村青年的农业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积极介入对未来农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对全面造就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实现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3注重搭建技术交流和传播的平台

美国农业推广机构非常注重搭建交流平台,传播和推广农业新知识、新技术和新设备,最典型的例子是俄亥俄州立大学推广部门举办的“农场科学展览”(FSR)。该展览每年一次,已举办52届,成为美国农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参加的有政府部门(如美国农业部、州农业厅)、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机构、农机生产企业、农药肥料种子生产企业、农业保险企业、农业加工企业、相关协会(大豆协会、谷物协会等)、农场主、农业爱好者等,每年超过13万人,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正如展览海报上所说,“无论你生活在哪,无论你对什么感兴趣,农场科学展总有你需要的东西”。每次展览持续3天,举办地点固定在伦敦县农业中心,年年有主题,2014年的主题是“不一样的体验”。展览会为涉农各方提供了学习交流和贸易的机会,除了企业产品的展示外,一个重要功能是介绍和推广新的农业技术知识和新的农业装备。2014年农场科学展的现场展示的内容包括州立大学推广专家在示范区现场讲授玉米、大豆生产以及改善土壤质量的有关知识,通过现场展示和录像介绍农业实时管理技术和精准农业的信息、太阳能在农业上的应用等。展会还举办许多讲座和论坛,内容包括无人飞机在农业上的应用、玉米栽培管理措施、肥料施用技术、大豆病虫害防治、土壤质量改良、有机农业认证、农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盆栽草莓技术、植物病虫诊断、土壤质量评估、水塘管理、外来入侵生物、野生生物管理、资源保护等。农场科学展能够长期举办,并广受各方欢迎和好评,其他州的企业和农场主都慕名前来,充分说明州立大学推广机构搭建的平台满足了各方的需要。展览会不需要政府出钱,而是实行门票制以会养会,门票提前购买7美元一张,可在俄亥俄州各县的推广办公室购买,也可从网站上购买,现场购买10美元一张。我国农技推广机构在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活动,如植保、种子和肥料的“双交会”,为推广机构、农药肥料生产企业、种子企业、经销商、农民搭建了交流展示的平台,在农技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美国的“农场科学展”相比,我国展会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上还需要创新。比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在展会中的比重、举办综合展览、丰富展示的内容、吸引更多的农业企业主和农民参加等等,让“双交会”更有影响力和生命力,更好地服务农技推广,更好地服务农资经销企业,更好地服务农民。

4垂直的农业推广队伍管理体制

美国农业推广体系分为联邦、州、县三级,其中县级是州推广办公室的派出机构,人员和资金都由州推广办公室管理。美国共有农业推广人员11946人(2010年数据),平均每人服务176个农场,面积46万亩;俄亥俄州有680名推广人员,平均每人服务110个农场,面积9.6万亩。美国农业推广的联邦资金、州政府资金、县政府资金都拨付到州农业推广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推广人员的工资、办公设施购置维修、差旅费报销都由州农业推广办公室专门的财务部门办理,这种机构设置为联邦、州、县三级政府合作资助推广奠定了基础。联邦推广资金由农业部国家食品与农业研究所负责管理和分配,包括竞争性资金、惯例资金、国会指定资金三种类型。竞争性资金用于支持研究、教育和推广,经过专家评审团严格评审后才能拨给申请人,竞争非常激烈;惯例资金是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全州人口数量、农村人口数量和农场数量等规则直接拨到州推广办公室;国会指定资金是国会每年通过特殊拨款账号,交由国家食品与农业研究所管理的专项用途资金。州政府配套资金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联邦拨给州推广办的惯例资金要求州政府资金配套,州政府同时根据农业推广需要增加财政支持。根据合作推广规则,县政府要配套推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美国农业推广机构的垂直设置体制,有利于推广资金的统筹和区域间的平衡,有利于推广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发挥推广人员的作用。县级政府无权解雇县推广机构的推广人员,当某个县的推广人员不足时,州推广办公室可以指派邻县的推广人员补充。佛罗里达大学2014年曾做了一个专题研究,随机调查了140名在县级从事推广工作的人员对工作的满意情况,其中满意的达到80%,不怎么满意的仅占15%,无所谓的占5%,充分说明美国对基层推广人员队伍的管理是基本符合推广人员愿望的。我国国情与美国不同,推广机构设置也不一样,不能完全照搬其模式。我国的推广机构是按行业设置,力量比较分散,总体实力并不比美国差多少,但是基层的与美国差距较大。主要是美国的农民数量少、素质高,许多是本科以上的学历,主动获取农业技术知识的能力强;而我国推广面对的是数量众多、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的农民,因此基层推广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可以说直接影响我国推广机构作用的发挥。美国的垂直管理模式对我国县乡一级推广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还是有借鉴意义的,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人财物“三权”在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很难体现和发挥,不利于农技推广工作的统筹安排。特别是大部分农业乡镇的财政状况不佳,不能保障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基本经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承担了许多农技推广以外的工作。因此,解决好我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问题十分重要,应当明确乡镇推广机构和人员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统筹各乡镇的农技推广经费和人员力量,稳定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机构服务现代农业的作用。

5农业推广如何应对新的挑战

美国农技推广经过百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自然资源的不断消耗,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对自然环境压力加大,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更高,推广工作如何顺应社会的需求。二是从事农业的人数减少,年龄老化。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国家农业统计机构(NASS)的调查,2012年与2007年相比,虽然少数民族从事农业的人数上升了,但整个新加入的数量较少,其中妇女下降的幅度高于男性,农民总数下降,2012年全美仅有320万农民在210万个农场工作。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4H项目内容在不断丰富,但是所属的俱乐部基本都是由成人志愿者负责运转,由于美国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变化和双职工家庭增加等原因,近年成年志愿者的数量明显下降,目前有超过54万人的志愿者在为4H项目工作,招募、培训和保持志愿者队伍稳定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同时4H项目也面临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考核问题。四是私人企业实力越来越强,其在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农民的素质也越来越高,推广机构面临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具有百年历史的美国农技推广如何面对新的挑战,访问中听到最多的回答是“转型”、“合作”、“参与”和“责任”。“转型”就是在推广目的上,由过去的生产最大化向生产最优化转变,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推广内容上,由注重共性需求向注重共性需求和个性需求相结合转变,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推广的内容;在推广方式上,由传统的推广方式向传统推广方式和现代推广手段结合转变,更加注重网络等现代媒体推广手段的应用。“合作”就是在推广的组织形式上,除了继续巩固和加强联邦、州、县级政府与州立大学的合作推广机制外,更加注重横向合作和搭建平台,发挥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农民的作用,推广机构依据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信息公正性优势,发挥桥梁和引领作用,强化合作推广理念,形成推广合力。“参与”就是发挥农民主人翁的作用,引导农民主动参与技术推广,主动在生产上应用新技术。“责任”就是建立责任制,强化工作效果评估,提高工作成效。比如在4H项目的发展提高上,除了进一步丰富课程内容,提高课程质量,将年轻人发展项目转型为社区年轻人发展组织,让年轻人与社区形成伙伴关系,为成年志愿者提供学习机会外,通过实行责任制,开展项目评估,不断改进项目管理。

第6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区域对接;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3-0044-03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分割和区域分割的双重作用下显得七零八落,呈“碎片化”趋势,这给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带来极大的困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平滑对接,一方面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损害了参保者的利益,一些参保者在流动时被迫选择退保或者放弃已经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对接,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城乡对接方面,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城乡多元结构的现实,劳动者在不同就业形式之间转变时,如何实现不同就业形式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第二,区域对接方面,当劳动者在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省)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区域对接。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一次流动中,往往是既包括城乡间就业形式的转变,也包括区域之间的流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分解”,采用相应策略以实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

一、中国现行各群体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在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接问题之前,首先要清楚各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具体差异。下表详细列出了相关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农民工和农村从业人员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第二,资金来源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养老金来源于财政预算,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保费来自于个人缴费,农村从业人员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过渡期可灵活选择;农村从业人员政府补贴部分由政府制定,个人实行分档定额缴费。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国家公职人员不需个人缴费;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纳工资的20%,计入社会统筹,个人缴纳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平均工资的20%,其中12%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农村从业人员个人分档定额缴费,个人所缴和集体、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五,缴费年限方面。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养老金按工龄享受待遇;其他群体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农民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部分由个人账户累计额减去企业所缴再除以139;农村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部分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内容

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城乡“多元”结构的特点,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实质上是指“多元”保障制度之间的对接,但由于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在城乡之间顺利转移,所以这种“多元”制度之间的对接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的对接。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参加新农保的农村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另一方面是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新农保对接。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并取得城镇户口,但无固定职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三,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取得城镇户口,并找到固定工作,属于正规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滑对接。第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已经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就业方式的转变,变成正规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另一方面是指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规就业人员,由于就业方式转变,变成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如何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五,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

2.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是指劳动者在户籍身份和就业方式不改变的情况下,在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省)流动时,如何实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农村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主要是参加新农保的农村从业人员,从一个地区的农村流动到另一个地区农村,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第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对接。是指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把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放在一起来考虑,主要是因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都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一样。第四,国家公职人员养老关系的对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工作调动时,其养老关系如何与调入地的养老关系实现对接。

三、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策略

1.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策略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首先,对于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的方案有三种:方案一:缴费年限累加,补缴相应社会统筹部分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该种方案虽直接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但会给相关人员带来很大经济负担,可能会有很大一部分人因为负担不起所需补缴的差额保费而被动的退保。方案二:折算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该种方案充分考虑到相关人员经济承受能力和过往缴费情况,并把这种情况延续到新的保险模式中,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此方案的难点在于折算比例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确定相应的折算比例。方案三:不计已有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该种方案虽大大减少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在基金管理上也大为方便,唯一的缺憾就是造成已有缴费年限权益的损失。其次,对于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的办法是:视同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包括个人和企业所缴),达到相应最低缴费年限后,养老金按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发放。

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对接。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并取得城镇户口,但无固定职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从个人账户中按一定比例把企业所缴保费积累额划拨出来充当其社会统筹部分应缴费用,然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要求后,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

第三,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具体可参考上述第二条“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对接”,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从个人账户中按一定比例把企业所缴保费积累额划拨出来充当其社会统筹部分应缴费用,然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要求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第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首先,由灵活就业转为正规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按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其次,由正规就业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第五,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关系与其他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关系与其他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接,可行的策略是:首先改革现行的国家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然后再依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其他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实现对接。

2.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的策略

第一,关于农村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区域对接。也即“新农保”的异地对接,可以采用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的方式。由于“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财政拨款,因此无论农民到哪里,只需转移其个人账户资金,基础养老金可按流入地标准享受。

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对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对接,可采用的策略有两种:方案一是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积累额,企业所缴费用不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方案二是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全部累计金额(包括个人和企业所缴纳的保费),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对于方案一的具体实施办法,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中的“方案一”。对于方案二,即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由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考虑到其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因而在其流动时,只要转移其个人账户即可。这种方案最大的优点是操作方便,不足之处是可能会由于趋富效应而产生道德陷阱和逆向选择问题。

第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平滑续接是我们目前研究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中人”和“新人”而言,可采用的方案有两种:一是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二是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社会统筹缴费按缴费的一定比例转移,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地标准享受。

对于第一种方案:即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基础养老金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优点:(1)可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在哪里缴费,按哪里的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权利和义务对应;(2)可以防止道德陷阱,如果不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就有可能导致劳动者千方百计地从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的统筹地区迁移到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地区退休以便谋得更高的基础养老金,出现道德陷阱和逆向选择,给退休地的养老基金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有可能会出现支付危机;(3)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可以平衡各统筹地区的利益,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如果不分段计算,基本养老关系转入意味着责任的扩大,转出则减少责任,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各统筹地区都不愿意转入,从而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地区转移带来麻烦和障碍。当然,采取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1)由于过分注重权利与义务对等,用初次分配的思维来解决再分配问题,有违背再分配以公平为主的原则之嫌;(2)忽略了养老成本因素。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存有差异,当劳动者由不发达地区流入发达地区,在发达地区退休养老时,如果基础养老金采用分段计算,则可能导致其养老金不足而陷入贫困;(3)给管理带来很大挑战。由于劳动者流动频繁,采取分段计算,需要多方配合和协调,扩大了管理难度,增加管理成本。

对于第二种方案:即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社会统筹部分按实际缴费的一定比例转移,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地标准享受。这种办法最主要的优点是注重收入再分配,同时考虑到了养老成本问题。其缺点主要是难以平衡各统筹地区的利益。由于各地方工资水平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缴费比例上也有所差异,劳动者从工资水平较低的地区流入到工资水平较高的地区,按工资水平较高地区的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时,可能导致工资水平较高地区的利益受损。

第四,国家公职人员养老关系的异地对接。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其养老关系在异地对接时比较简单,只需按退休地相应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即可。

四、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1.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伐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展极度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城镇居民(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享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工和农村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或尚未起步阶段,绝大多数农村的养老重任还是由家庭负担着,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把制度尚未覆盖的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2.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则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反之亦然。因为随着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随着各区域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减小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使用,对接问题将会迎刃而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正处于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阶段,有不少省份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的目标,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应该加快步伐实现省级统筹,在实现省级统筹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着手研究更大范围内的统筹策略,最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3.加强社会保障网络信息化建设

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网络将会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带来极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浪潮中,劳动力频繁流动将会是必然趋势,这将给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为适应这一趋势,应该尽快研究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策略,开发相应软件,将基金的缴纳、记录、转移和查询服务等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中,以便在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时方便快捷地做到“账随人走”,顺利实现社会保障的转移对接。

参考文献:

[1]杨宜勇,谭永生.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2]关信平,吴伟东.共同体内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障覆盖――欧盟的经验[J].人口与经济,2008,(2).

第7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制度建设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打造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发展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部门直接主导运作下的“新农合”制度,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农保管理资金投入不足、运行成本高;医疗保险专业人员匮乏、医疗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日显突出。本文探讨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到政府承担责任的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利用保险公司和保险机制进行农民医疗保障的探索,创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模式。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难点

1.资金筹集量少,保障水平低。当前合作医疗有限的政府投入及较低的农民收入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少量的农民缴费和昂贵的医疗费用及较高的发病率使“保大病”目标在很多地方实际上难以实现,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封顶线很低,难以保障农民发生大病时的医疗需求。

2.管理成本高,县(市)级财政压力大。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管理费用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中央政府为防止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挤占合作医疗资金,规定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不能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这样一来,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维持费用就必须从同级卫生经费和财政中予以支付。受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合作医疗管理列入县级财政支出,使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尤其对财政困难的贫困县。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部分乡镇甚至挖东墙补西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隐患。

3.缺少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到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此外,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参保人身份认证、赔案理算、赔付结报、定点医院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难以胜任的。从目前的试点地区看,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出现基金沉淀过多;而有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有些则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手续程序繁杂,而由于具体操作的合作医疗资金又不多,农民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患大病,所报销的费用根本无济于事,无形中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它们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诸多公司的实践中,“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引起关注。江苏江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镇政府负责征缴保费,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又如,河南省新乡市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级市,2004年确立“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主要提供日常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不长,收到很好效果:一是提高了保障水平。目前,江阴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大病补偿最高可达6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也从开始时的14%提高到目前的30%。从2006年开始,参保人不仅可以报销部分住院费用,在各镇社区卫生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按比例报销。二是降低了管理成本。江阴市政府财政部门经过测算认为,如果由政府直接办理基金结算和支付业务,每年的管理成本需要800万元。如今政府只需为农村医保管理中心提供不到400万元,用于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的财政支出节省了一半。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费用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一,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至少600万元左右。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在县(市、区)建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聘用医保专管员或驻院代表,建立电脑信息技术平台,形成“以定点医院为基础、以医保专管员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审核报销管理体系。医保专管员通过服务窗口和业务管理中心之间的电脑联网,将参合农民的有关报销信息传送到业务管理中心,经专业人员审核后,及时完成报销支付。农民领取补助的时间由原来的10—20天缩短到目前的不超过30分钟。四是保证了资金安全。新型合作医疗按照全国一律的管理模式,

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集决策、经办、管理、监督多重角色于一身,不仅仅直接管理发生困难,更难的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基金,公共权力不受制约,难免发生基金挪用、滞留等问题。而保险公司则有一套按规定收到资金当天上递、支付资金定额补差的管理制度,即保障资金存放安全又保证了资金使用快捷。如,在河南新乡,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在农行开设了9个专项账户,用于新农合资金的收支结算。政府将新农合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实现新农合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新乡分公司再将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总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资金上缴和下拨,实现远程监控和实时到账。

三、商业保险参与是化解“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必选之策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属于私人保险范畴,在我国被称之为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属于本质特征完全不同两种制度。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保护遭受社会风险的人群,尤其是贫困群体为目的。商业保险以市场方式运作,社会保险由政府直接经办和管理。问题是,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们如何认识和

理解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并列对立性的还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鼓励性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主导和管理下,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而非私人保险,按照以往的经验,凡社会保险都由政府和直接隶属政府的事业机构承办,保险公司能否经办和如何经办这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的实验,开创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新制度形式。

从世界范围看,鉴于经济全球化、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导致非生产性人口比例上升等原因,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出现了财政困难。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利用民间保障制度来化解社会保障的危机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些发达国家从80年代开始,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在美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绝大多数人口都被民间保险制度所覆盖。1989年,韩国实现在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着的负面影响。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险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

就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市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身兼监管者和操作者的双重身份,很难避免基金被套取、挪用、截留的可能性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经验,合理设计保障内容,科学测算费率,可降低农保业务的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可将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至农村地区,为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促进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奠定基础。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合作,不仅互惠双赢,而且潜力巨大,我国应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四、有待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

1.制度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负责具体业务,包括资金存储、业务管理和按规定发放补助。收缴和补助的方案都由政府决策,政府自负盈亏,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所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避免保险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降低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从新乡的试验看,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直接经办,无法调整方案设计上的明显缺陷,导致资金沉淀过多;另外,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管控能力偏弱,病人可到所有的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且无法制衡医院以药养医、医疗行为不规范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当保险公司要求医院履行规定时,卫生部门常常替医院说话。为此,建议民政部门组织专题小组,联合商业寿险公司和卫生部门,系统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托管给保险公司,实行管办分开的政策险方案,规范各方的权责利益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自由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2.合作医疗主管部门支持不力。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由卫生部门主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政府组织建立,其管理和运作成本完全由政府支付。由于试点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较多,卫生部门可获得一定的管理费用,所以大多数地区倾向自保,卫生部门不希望商业保险公司涉及此项业务,故不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甚至认为商业保险公司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可能管理好农民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商业化运作的部分地区,合作医疗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的管理费用相对不足,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持续性。“新农合”作为涉及数亿农民利益的国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需要很强政策支持的庞大系统工程,目前,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中的地位尚未完全明确,有待政策层面的明确支持。

第8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一些诊疗费用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并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以避免普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不时发生,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新规刚出台,便引起民间广泛热议,如能顺利实施,确实是民众的巨大福音。在讨论新规前,我们先看看它的内容概括——

新规简介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二、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三、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四、保障水平

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五、承办方式

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可以看到,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比如保障对象、是否补缴费、报销比例、资金来源、承办机构等都在新规中作了明确界定。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新规正是为解决此问题而生。不过需要提醒一句,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虽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具体来说即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官方解读

就新规中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等接受了媒体采访。

问题1:新规出台的背景如何?

目前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但其对大病的保障还比较薄弱,高额医疗费用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仍比较重。需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这也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问题2:重病患者能否彻底减负?

在很多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新农合的保障群体,即使患大病,最多也只能报销一两万块,与治疗费比起来基本是杯水车薪。新规出台后,至少对多数人而言,可以减轻很大的负担。

问题3:为何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这是在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首次正式地引入商业保险和市场机制,效果不得而知。但这种模式主要具有几个优势:一是能充分发挥机构专业性,形成有效制约;二是全国范围统筹核算,可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三是利用其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后续:仍需完善

新政策不仅是对全民医保制度的有力完善,也是社会管理制度上的重大创新。不过,如何将政策落实到看病现场,如何补齐医疗领域的制度短板,如何堵牢各大医院的监管漏洞,仍是近段时间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需要完成的任务。

比如,新政策虽好,但患者实际报销时,情况很难说不会有变。各医保部门可报销的范围大不相同,原有医保中很多“不能报”未必不会再次出现,实际报销比例可能大打折扣。此外,一旦医疗用药与价格监管不力,医院加价或变相涨价也是有可能的。比如,最近被多次提及的“提升医事服务费”。打个简单的比方:本应花1万元就能治好的病,可能最后出来的医疗账单要达到2万元,表面上看大病报销的比例有所提升,但寻求“利益自救”的医院却极有可能在薄弱的监管条件下推高医事服务费,患者最后自付的部分依然偏高,“看病贵”恶疾仍难治愈。

所以,要使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能看得起大病,就必须使总的看病费用与个人负担的看病费用比例同步“双降”。我们需要从制度上全面廓清医院独家自报看病费价格的模糊空间,由第三方来监督医院的看病及用药程序。与此同时,个人负担医疗费大幅下降虽有个过程,但并非不能解决。比如几年前就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陕西神木县,全县40万人口,每年投入只需1.5亿元,何况,各地“三公”经费都有很大压缩空间。

至于首次引入的保险业,业内人士称,应避免像交强险一样陷入亏损,否则机构参与热情不高。

大病保险政策的,令上半年业绩疲软的保险业似乎看到了曙光,毕竟,医保基金入市,能够使保险业获得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但保险机构不是慈善机构,要让它们全心全意参与进来,应该让它们有利可图。如果经营效果不可预期,保险公司在实际承包方面也会趋于谨慎。而根据政策规定,承包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通过政府招标决定,费率、报销比例也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这就意味着大病保险不像交强险那样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承保,倘若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较弱的话,大病保险的落实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另外,由于个人医保信息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就医信息沟通不畅也会使得大病骗保、骗赔等几率比交强险更大,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也会更大。

第9篇:如何办理新农保范文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三部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如何看待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义务教育,如何缩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背景下的学校办学条件差距,如何化解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背景下的“非标准化”办学问题,是当前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特别是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不可动摇。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但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正因如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仍应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放在整个教育的优先位置,对农村义务教育予以倾斜照顾,用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更优惠的政策,办好农村中小学。

二是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背景下,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是促进均衡的重要途径。虽然近年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扶困济弱的态势逐步形成,但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城乡差距依然较大。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水平不断提升,但城乡差距仍然非常明显。在“软件”方面,尽管义务教育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城乡差距并不明显。但在义务教育教师学历层次提升方面,城乡差距依然较大。

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必须切实加大各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同时,要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收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于保留、新建和恢复的教学点,各地应在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倾斜,切实保障教学点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是在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背景下,化解农村学校“非标准化”办学是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当前,除了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之外,“非标准化”办学还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校均规模和班额过大。农村小学、初中的大班额现象,突出反映了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和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科学、不合理的现实。

化解农村学校“大班额”问题还需标本兼治。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严格执行,重点解决超大班额问题,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真正为农村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在各地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中,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扭转“小学进镇、初中进城”的简单化做法。在撤并乡村小学,新建和恢复镇区、县城小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撤并镇区初中、新建和恢复县城初中的过程中,要合理规划学校的办学规模,防止校均规模和班额过大,影响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