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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精选(九篇)

城乡规划规划法

第1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今天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动员。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前段时间主任会议专题作了研究,经过认真的准备,各项前期工作基本就绪,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也已下发。今天召开动员会议,并邀请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部署工作,以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刚才大家都听取了城乡规划法的法制讲座,下面,我就开展好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实施后,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也是城乡规划法自1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次就这部法律在我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对于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德”建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推进“三个年”活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德”建设的需要

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政府行政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执法检查的过程,既是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逐步解决的过程,同时也是宣传普及法律,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的过程。因此,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进“法治建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开展执法检查,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当前,全市上下正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什么是科学发展?只有漂亮的城市,没有美丽的农村,那不叫科学发展;只顾加快城市建设,不去统筹城乡建设,那也不叫科学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不仅要着眼于城市,也要着眼于农村,着眼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不断拓展,力度不断加大;市里也花了很大的精力和成本,着手编制了市域总体规划,这些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都非常重视统筹城乡的规划和建设。而城乡规划正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规划、一体化管理的新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开展执法检查,本身就是学习实践活动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有助于我市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推进“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举措

规划是总纲,规划就是效益。规划出点小偏差,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带来持久的、难以突破的障碍。规划失当,就会丧失发展的先机,延缓发展的速度。近年来,以《建德市域总体规划》编修和制订为突破口,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各项规划较好地指导了城乡建设,城乡面貌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美丽的城市给来过建德的人都留下了美好印象,广大农村也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对此大部分市民是满意的。这与我们高度重视规划、高标准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是完全分不开的,要感谢从事规划建设的所有同志!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的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城市和乡村统筹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乡村规划体系不健全、欠账太多,城乡建设的差距日益拉大;规划执行不严,随意变更规划,规划跟着项目走、跟着建设走的现象时有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查处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事关全市发展的重点,有的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今年,市委开展了推进主攻工业年、项目推进年、招商引资年“三个年”活动。要使“三个年”活动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规划是龙头,必须先行,而且必须能够落实到位。因此,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推动有关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正确实施,将有利于推进“三个年”活动扎实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这次执法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程序,依法办事,讲求实效,最终实现“四提升”:提升执法检查的组织水平、提升全社会对执行规划法的认识、提升“一府两院”贯彻实施规划法的工作能力、提升规划法在建设“一流山水旅游城市”中的引领功能。具体的要求是:

第一,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在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检查的重点是“一主四团”,并明确了5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情况;二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公开情况;三是城乡规划的审批和批后管理情况;四是城乡规划调整及违规违章建设查处情况;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划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城乡规划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要把握步骤,严格程序。这次执法检查分策划准备、组织动员、自查自纠、检查审议、整改落实五个阶段进行。

今天会议结束后将进入第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4月至5月上旬。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各自的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5月中下旬为检查审议阶段。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集中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乡镇人大也要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调研和视察本乡镇规划执行情况。5月底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将专题审议,审议后进行分项测评投票。

6月上旬以后为整改落实阶段 。各部门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进行整改。考虑到规划工作的特殊性,整改情况于6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要严格要求,依法办事。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这次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格各项程序,把握工作要求。一是要认真检查。在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深入相关单位和乡镇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开展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外出考察,实地察看,掌握真实情况。检查组要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这部法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组要及时转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并限期汇报办理情况,以推动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认真汇总情况。检查组要认真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情况,突出重点,客观真实,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的整改意见。三是要认真审议。检查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底的例会上,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相关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会后,审议意见将函告市政府,市政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执法检查情况和政府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形成执法检查的工作合力

对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政府负有组织领导、规划实施、统筹协调、考核奖惩等责任;建设等部门负有相关的具体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责任;司法机关、各有关行业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也都有相应的职责。今天的动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同志都来了,希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自觉接受监督。一是要认真自查。自查是开展执法检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工作,既要重视总结成绩和经验,又要注意查找工作中存在(来源:文秘站 )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按时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二是要主动配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建设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结合“三个年”活动的开展,认真研究迎检工作。要建立工作小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三是要切实整改。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对自查自纠阶段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持即查即改;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对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照,研究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有关各方的责任,协调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旭升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城建环保工委主任董光和、法工委主任邓建昌任副组长。在开展集中检查时,组建3个检查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和各检查小组要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圆满完成这次执法检查任务。

一要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法律法规是搞好执法检查的重要前提。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在这次会议上安排了法制讲座。会后,检查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这部法律开展进一步的学习讨论,切实把握法律的精神,熟悉检查内容所涉的相关资料,明确检查方法,做到心中有数,依法履职。

二要求真务实。检查组要深入到有关单位、企业、工地、乡镇、村和干部群众中走访,倾听意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抽样调查等各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既要明查,也要暗访,力求掌握客观真实的情况。检查要做到“真”、“实”、“严”。“真”就是真查、真看,真正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真心帮助解决问题;“实”就是切实做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严”就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三要通力合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和参加执法检查的同志要集中精力,密切配合搞好执法检查,做到有始有终。要服从安排,团结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工作。检查中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第3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

前言

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城乡规划怎样开展,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可以科学、合理、有效的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和布局城乡比例,一直都是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城乡规划建设在开展的过程中,不能背离其公共政策的本身属性的同时,还要在活跃地方经济保护地方生态,和地方自然环境。所以城乡规划管理,要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为依据,落实对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的要求。只有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有了保障,那么城市化建设,甚至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质量也就在根本上得到保证。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背景

(一)新《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也实现了逐渐加快的目的。在我国城市化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城乡规划发挥出的促进作用无可替代。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核心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基于城乡规划,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我顾针对城乡规划专门制定并出台了新《城乡规划法》。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

二、有关《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落实《城市规划法》的状况

虽然我国在城市化建设发展得到过程中,为了保证城市化建设的质量,曾针对规划工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但是《城市规划法》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城市规划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明确了规划工作。但是针对规划和管理的关系,却没有真正给出法制化明细,而且建设发展的速度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往往滞后性或不健全。这就导致很多城市,在落实《城市规划法》的过程中,出现落实方式不一、标准不一、落实程度也不尽相同的状况,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法治意识不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随意性大的情况。溯本求源的看,《城市规划法》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城市规划法》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原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性细规划

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时间里,表现出“超常规”发展的状态,所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带动下,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却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面前,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而且编制水平也满足不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规划编制在深度方面、完整性方面的提升空间还很巨大。在规划编制还未完善之前,为满足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不得不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但是这样开展规划管理工作仍然仿佛如履薄冰,因为者极有可能违反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

四、《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的破坏,我国针对规划工作新出台了《城乡规划法》。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促进,未来城乡规划工作完成时的质量,也在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科学化、合理化、高效化发展方向迈进的目的。新《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可治”的目的。

五、高质量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建议措施

(一)加速推进各地城乡规划的编辑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辑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为城乡规划工作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合理依据的目的。只有根据新《城乡规划法》编制城乡规划才能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才能实现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目的。没有完善的成文规划,就没有为推动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由于成文规划在“羁束性”方面作用的提高,相应的自由裁定量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将缩小,所以规划管理中的矛盾和争议必须移至到规划编辑和审批阶段前。因此,城乡规划实施后.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性以及利益协调性特征在规划编制中将更加凸显。

(二)要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要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切实科学合理的依据,再次,不能任意规划基地,随意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更要坚决防范以开发建设项目为执导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始终充分认识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权益人的影响。

(三)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研究和试行的“城市规划管理单元”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对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很有借鉴价值。必须基于空间单元和社区单元结构才能保证详细规划的合理性,没有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相对整体性的规划编制不能成为“规划编制”还要必须做到严密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性。

六、结语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进而也会造成对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影响。所以新吗《城乡规划法》的推出,不仅仅意味着我国法制进程方面的日益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发展提供了促进作用。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并蜕变,这不仅仅可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向前发展的进程,还能有效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城乡规

划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性关系.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化的巨大进步。在实践中,这一新的立法内容必将对现行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方法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对规划的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满足我国未来城乡规划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民.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谈《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关系[J].城市规划,2008,32(1):51-53,66.

第4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议

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具相当水平水平,尤其在东部地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小城镇的发展加速。近年来,伴随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城乡建设更是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我国在城乡规划法律上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没有对城乡二元化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已经影响到我国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促进城乡建设快速和谐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概况

从改革开放以后,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进入法律制度建设的全新阶段,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法一条例”也成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运作制度。2008年1月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城乡规划法》。

1.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城乡规划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现行《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城市规划制定制度。规定了城市规划如何编制、编制资质,审批程序等,明确了城市规划的概念、应含内容、编制原则、编制主体和阶段划分。

二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是由于受地方基层政府发展意识、资金和技术力量的影响,我国村庄、集镇规划的整体水平还不是很高。

三是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制定总体规划时,必须依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划定统一规划区,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布局,重要的基础设施、资源、城乡居住区、企业等纳入统一规划。

四是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通过“一书两证”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避免城市发展混乱无序。

五是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许可制度。村庄集镇新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批准。

六是行政处罚制度。对违建行为提出了处罚条款,以纠错和改正为目标,主要以罚款和拆除为手段。

2.我国城镇发展特点

一是城市数量和规模增加迅速。从1978年至2005年,全国城市总数由193个增加至661个。城市等级规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2005年全国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7.5万亿,达改革开放初期的100倍。

二是小城镇发展迅速。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乡镇经济、社会结构越来越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变弱。

三是流动人口数量庞大。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1亿人,由于农民工多数在城市流动工作,而户口在农村,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准城镇化”。

3.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不足

一是城乡二元分治。大部分生产要素都在偏向城市流动,拉大了城乡差距。事实上,城乡作为有机整体,乡村不能健康发展,城镇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真正有效的城乡规划应是区域统一规划,将城乡作为整体统一考虑。受历史形成的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将城市和乡村区别对待,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这种制度还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空白,无法对一些地区进行有效管治。

二是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城市规划法》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少,且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一些列制度带来了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需要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城乡规划法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对外开放的规划设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三是过于偏重技术管理,不利政府职能转变。随着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显现,城乡规划必须要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由物质空间设计转变为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转变为公共政策。

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都比较薄弱。过于强调政府责任,不能调动公众和多部门参与,规划决策被限制在了相对封闭的环境之中。

五是法律责任较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主要提出了一些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过低;特别是对政府行为,除涉及经济犯罪外,基本上不会构成法律责任,削弱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对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完善应是阶段性的循序渐进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随城镇化的发展而进行适应性变化,在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规则。在当前形势下,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首先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重点加强: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二是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保护公众利益并适应规划社会化发展需要;三是严格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制度,杜绝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随意、频繁变更规划现象,解决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滥用土地等问题;四是建立上级机关的规划监督制约机制,约束地方政府规划管理行为,将违法行为与进行法律追究的制度进行结合;五是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制度,规范规划机构和个人参与城乡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

按照我国传统二元结构模式,城市是工业化基地,而乡村则主要为其提供基础服务,在这一模式下形成了与其对应的行政权力架构。“镇”被局限在有限范围内,主要为工业聚集地和政府所在地,与其周围乡村缺乏内在联系。近20年中,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使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镇”与周围农业地域密切结合的地域结构性,其中“镇”是核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不断延伸。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越来越为明显,建立统一城乡规划体系的条件基本成熟。

在建立新的具体规定时,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活动的限制范围,在限制范围外禁止进行基础设施之外的非农业建设;在限制范围内,也要划定一定的禁建区,包括生态保护和敏感区、各种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区等,避免杂乱无序建设,做好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

3.加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

依据我国目前发展现状和国家战略调整,城乡规划法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保护脆弱的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合理布局关键性基础设施,并对次实行强制性规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城乡规划应切实承担起协调城乡各项建设和城市公共利益之间关系责任,尊重和保护居民的利益,解决好城乡的人居环境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5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结合带;多核心结构模式;城市空间结构模式

Abstract: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and rural belt method to the township of the city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ransformation and the city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direction, in the great socialist development stage, more and more cause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atten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belt i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ound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sign patterns in domestic foreign planning the feasibility of application,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of the urban and rural belt provides the theory to help.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light; Many core structure mode; The city space structure model

中图分类号: TU984.1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边缘区俗称城乡结合带,是指城市建成区周边、由城市向农村过渡的地带。它从地域上,属城乡结合带;从经济上,具有城乡经济混合发展的特征。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己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在城市边缘地区更加突出。我国正在贯彻大力推进城镇化的战略方针,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以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为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客观要求加强对城乡结合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城乡结合带的定义及特征

1、城乡结合带的内涵

何为城乡结合部,笔者收集了一些对于城乡结合部所作的学术定义: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郊区、发达的乡镇及交通干线两翼。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城市的不断外延性扩张促使传统的城乡分隔的二元化格局逐渐向城乡一体化发展。可以看出,无论城乡结合部的具体定义如何,其发展状况和可持续的发展规划设计方法对乡镇向城市的演化和城市向乡镇的延伸尤为重要。而若对其进行规划设计,则首先需要从其现有的发展特征上着手。

2、城乡结合带的特征

城乡结合带具有明显的动态性、模糊性、复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具体如下:

(1)模糊性:城乡结合部是一个区域,但其范围无法简单地确定,且不具有统一的形态。同时又具有空间范畴的特点,其设计具有区域规划的特点,但又不等同于区域规划。

(2)复合性:城乡结合部并不是一个行政界限,也不是城市与乡村的简单叠加,而是因城市与乡村的内在有机联系而形成的。所以在设计中要做到与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协调一致。

(3)复杂性:城乡结合部的设计会涉及到更多其它领域,如城市文化、乡村文化、城市经济、乡村经济、以及资源、基础设施等等。从表面上看城乡结合部的独立性在不断提高,事实上与其它外在因素的联系反而更加紧密。

(4)动态性:城乡结合部具有活跃、动态、变动等因素。所以设计不当就会产生滞后的不良后果。

可见,正是因为城乡结合部的以上等特点,使其在设计上必须有别与其他的地区或者区域。所以我们在规划设计中不但要解决现有的问题,而且应该作科学地预测,系统分析城乡结合部的演变和发展前景,以一种先行的手段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城乡结合部的健康发展。

二、国外规划设计的主要方法

针对现有的情况和国外对城乡结合带的设计方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应该从国外的设计方法中提取或者改进,发展成为适合中国国情的方法体系。

(1)城市空间结构模式

现代美国城市模式代表了后工业化城市模式的雏形,是目前城市内部地域结构演化的最高级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今后发展的方向。城市第一圈层是中心商务区;第二圈层是中心商务区的边缘地带,分布了批发业和工业部门;第三圈层是内城,主要是低收入者的居住地,有些地段也聚居了中、上层阶层;再外层是城市内郊,是最初郊区化发展的地区,该区居住者属几个不同阶层,有较老的区域性购物中心为其服务,也设立了一些工业园。第五和第六个圈层都是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受高速公路的影响很大,由于郊区化的进一步发展,这里形成了现代化的大型室内购物中心以及工业园和商务区。

中国现代城市基本为工业化城市,但由于工业化发展的特殊性,其模式与国外城市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现代城市内部一般可以分为工业区、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和旅游区等。城市边缘分布有近郊工业、新居住区及郊区的蔬菜基地,按规模和自然环境条件,形成不同的空间结构。

(2)埃里森的多核心结构模式

关于城市郊区土地利用演替的研究,埃里克森的多核心结构模式值得借鉴。埃里克森通过对美国14个特大城市1920年以来人口、产业等向外扩散情况的研究、将城市郊区土地利用结构演变划分为3个阶段,即外溢一专业化阶段、分散一多样化阶段、填充一多核化阶段。他认为,城市郊区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的演变,首先是城市各种功能向周围地区的溢出,在郊区农村形成非农的专业化生长点(如单功能的工业区、居住区等);其次,由于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城市人口与产业扩散不断加剧,使城市郊区土地不断加剧,使城市郊区土地非农开发趋向多样化,各种类型的功能区的数量增加,形成一系列多样化生长点:郊区产业结构中,农业地位相对下降,工业、居住、商业等呈现相互交错结构态势,非农产业占主导地位;最后,在城市郊区引起优势区位(如放射线和环行线道路的交叉点),通过进一步空间的集聚,吸引更多的人口和产业活动,使郊区土地非农开发出现了多核化,形成了次一级的中心城市—卫星城或边缘城市。

三、国外规划设计方法应用于中国城乡结合带建设的可行性

城市空间结构模式和多核心结构模式分别针对社会阶层分布和土地利用而提出的城乡结合带的研究方法。不难看出,前者将上、中、下的阶层分别布置于不同的城乡发展圈,这在中国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提倡“先富带动后富”,而这种模式将不同阶层的人分别开来,非常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全民小康建设。但若从工业区、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和旅游区等区域划分而言,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而将这些区域适当的进行规划。当前社会中,很大的趋势是形成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居住区、工业区和旅游区这种由内往外的区域规划,带来的好处是:一、以城市为中心,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二、旅游区的交通开发,可以进一步促进乡镇向城市的转变。再来看第二种多核心发展模式,其实这种土地利用模式与上述模式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都是辐射式的发展格局,只不过这种阶段划分将非常有利于政府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规划过程。

由此,中国目前的城乡结合带的发展规划设计方法应该基于上述两种模式进行,即能带动各个阶层的交流、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又能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达到城乡结合带的可持续稳步发展。

四、总结

随着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城乡结合带的建设发展日趋受人关注。城乡结合带是个模糊性的地域范畴,其规划既不完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郊区规划,也不同于乡村规划。同时,城乡结合带也是一个有特色的开放的地域系统,按照传统区域规划的理论,已很难明确地解决城乡结合带的具体问题。需要冲破现行的行政体制界限,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总体研究解决。本文着重剖析了国外城乡结合带的规划设计方法在国内应用的可能性,将在理论上为政府决策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广晓平,钱勇生,周波,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安全设计研究,交通与安全,2006,131~135

[2]麻俊勇,城乡结合部交通设计研究,交通与安全,2009,124~126

[3]城乡结合带规划管理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李鼎宁,2007

作者简介:

第6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xx年〕34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情况、城市控详规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委会建立及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㈠年初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规委会成员、规划和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股室人员共30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及宣传动员大会。市委常委胡永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了详细的安排步署。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市规划和建设党组书记局长郭明均同志、总工程师宋伟平同志、规划股长裴刚同志、监察大队长张思林同志分别就城乡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㈡今年四月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在太平镇城区主要街道及各建制镇悬挂长幅标语,共计100余幅;二是街头咨询宣传,由规划和建设局牵头,相关股室人员参加,邀请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太平镇中心地段进行了街头集中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巡回宣传,共按街群众街头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5万余份,出动力宣传车150余驾次。同时各建制镇也进行了各种形式宣传,做到经常性宣传,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及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大市民及管理相对人散发资料及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对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㈠万源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是1996年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xx年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万源市被明确定位为中等城市规模进行建设发展。为此,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139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万源府函141号)文批准,决定修编万源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xx年年6月,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xx年年3月完成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修编。xx年年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万源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了两次评审并已通过,目前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乡(镇)场镇规划编制情况:

一是现已完成8个建制镇、乡场镇的规划编制(官渡镇、白沙镇、青花镇、罗文镇、旧院镇、大竹镇、黄钟镇、铁矿乡、石塘乡);

二是完成省级试点镇官渡镇和太平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成了对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仙龙潭村,固军乡中河村、梨树乡池家坝村、白羊乡泉溪坝村等2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蓝图;四是完成2个村庄(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的规划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待审批;五是xx年年沙滩镇、草坝镇、河口镇、井溪乡、庙子乡、茶垭乡、石窝乡等7个乡(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三、严格执行城市控详规划

㈠万源市中心城区太平镇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过去该城区的房屋结构多为清代后期及民国时期修建木结构1至3层青瓦屋面房,少量的为建国后50至70年代修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及两层楼青瓦屋面房。旧城改造掀起高潮前(xx年年以前)除“明珠广场”,“万宝商场”2处初具规模外,其余各类旧房仅仅只是配合道路拓宽工程进行了零星改、扩建,1986年至xx年,旧房改造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年平均不足1.5万平方米。xx年年4月,万源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万源的实际,对万源城市的规划建设定位为:

围绕构建绿色万源、活力万源、红色万源、开放万源、和谐万源。把万源市建设成为联运秦巴的山水园林城市。并提出了:

“突出重点,连片开发,放宽政策,增强活力,拓宽渠道,多元筹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及被拆迁房屋认定规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市内外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单位、个人参与旧城改造,推动城市建设发展。xx年年7月,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建筑规划学院编制完成了《万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xx年年编制完成了万源市河西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变化,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万源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规划目标,为此,万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市总规及详规进行修编,并经省人民政府90号批准同意修编,于xx年年9月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目前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大纲已通过万源市级评审,正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xx年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供应及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严格按程序进行规划指标的调整和变更。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按程序报批和制定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一是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了《万源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城区危房加固、维修、改建须知》、《行政责任追究》和“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建设项目能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是经审批后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的管理执行上有效推行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工作方法,大大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审批的公开性,办事的公正性,从制度上和监督的力度上来提高办事效率,预防腐败。

四是城建监察大队加大规划的执法监察力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准超越红线,不准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城建监察大队即实行领导包片、中队包区、监察队员包项目,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监督、督查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按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查处。仅去年城建监察大队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50余起,违法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5000余平方米,发出停工通知书11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7份,处罚决定书24份,拆除违法建设4起(其中强制拆除2户)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截止目前共处违章建设罚款31万元。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确保了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第7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一、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情况。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部署,我局自启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完成规定动作集中学习讨论5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1次,城乡规划建设暨房地产市场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1次,党组成员分别讲党课一次。7月上旬,完成了局党组班子及成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的送审工作。

2、控违、治违情况。上半年,与国土局、镇、镇共拆除抢修抢建违法违规建筑(含临时搭建)37处,6312.6平方米;配合“三违”办拆除乡镇违法违规建设12处,985.27平方米。

3、牵头治理城区扬尘污染成效。一是运输弃土、砂石、煤炭、水泥等车辆均能按要求密闭覆盖运输,轮胎冲洗干净上路;二是建筑工地均能设置标美围墙,有条件的工地均能做到出入口道路硬化;三是均能做到降尘作业(含拆迁工地);四是工地出入口均能设置沉砂池,配备高压冲洗枪,并派专人负责出入车辆冲洗;五是由执法、城管、交警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队效果非常明显,上半年,684辆,劝返415辆,驾驶员写保证书120份,责令驾驶员自行清扫56次,对情节严重的处理35起,共处罚金4.8万元。此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城区扬尘污染明显减少,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认可。

4、对省委巡视组巡视县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对县城新区开发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是否按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已清查出县城区有72个开发项目,其中手续齐全的项目47个,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项目25个;72个开发项目中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的项目6个。目前,已对3个开发项目进入立案查处程序;已对黄金佳苑等5个项目按一般程序和两清程序处理结束。

5、城区“两清”推进情况。上半年,两清收费情况:国土255.6万元;建设规费、罚款151.13万元;地税131万元,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6、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公厕使用用途行为的查处监督情况。清理公厕26处(蹲位260个),其中正常使用18处,未投入使用的6处;1处因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停止使用;1处正在维修之中。腾退情况:未投入使用的公厕6处,通过清处,目前已投入使用的5处。

清理地下停车场28个(停车位1510个),其中正常使用的23个,未正常使用的5个;腾退情况:2处已恢复使用,2处未整改到位(群工部楼下盛世王朝娱乐会所,目前,国资办已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公园坝停车场我局正在调查、处理之中);1处因出入通道现被农贸市场占用暂时无法投入使用的南河郦景停车场,待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农贸市场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后,将现以路带市的农贸市场搬迁至新农贸市场后即可投入使用。

7、安全、、维稳工作情况

接待来信来访256件次,办理领导交办件49件,办理纪委移交案件2件。

8、完成了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违法销售行为整治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2、建筑工地整治质量需进一步提高;

3、乡镇违法违规建设整治配合、指导、检查、考核工作需进一步细化,违法违规建设整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县委群教办教育实践活动安排,按时、按质完成第二阶段各项目标任务;

2、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压态势。一是继续加大巡查和拆除力度,形成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压态势;二是继续与国土部门一起从打地基时介入调查、处理,将违法违规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协调职能部门抽派专人,组建专班继续对县城区开发项目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3、继续添措施,上手段,确保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再上台阶。一是将继续对城区在建和基础开挖的68个工地采取日常巡查与重点工地派专人值守的办法,对不按规定降尘作业、围栏施工的一律采取停水、停电、停工等有效措施;二是联合执法队对运输弃土车辆不覆盖,带泥上路,沿路抛洒滴漏等行为进行严管重罚;三是积极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城区主干道绕城路行道树的清洗力度;建好冲洗场加大对入城脏车的冲洗和处罚力度;积极协调配合硬化修补城郊结合部未硬化的道路及破烂的路面;对城区的土地进行撒草种进行临时绿化;四是积极协调配合红塔办、工业园、北改办等园办形成共识,形成工地规范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五是加大不文明施工曝光力度,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六是对开发、施工企业不文明施工行为函告住建部门对其扣分处理,函告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文明施工费;七是加大宣传舆论氛围,加大对乱倒弃土,乱扔垃圾,赃车入城等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制止力度,形成合力治尘的良好氛围。

4、继续加大对省委巡视组巡视县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九月底前完成对新区开发项目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开发项目全部立案调查、处理。

5、继续加强城区“两清”工作。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三违”办下达的目标任务。

6、继续加大对领导批示件、局呈转件、纪委建设领域移交案件、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件件落实,件件办结,件件回复。

第8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 城乡统筹 住房保障 规划执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作为指导我国城乡建设的一部大法,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来进行规划的修编,完全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城乡规划法》中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众所周知,土地空间布局、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社区环境的营造、民主参与以及规划行政执法等环节在城乡规划和住房开发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新的《城乡规划法》中诸多关于土地开发和住房建设的条文对住房保障具有重大的调控作用,对房地产市场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城乡规划法》与城乡统筹城乡统筹与住房保障的关系

1.城乡统筹立法思想的确立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一个城乡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基本法的建立。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该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更深远的意义就在于推进城乡统筹。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2.城乡统筹与城镇住房保障

仇保兴副部长在城乡统筹规划高层论坛上讲道:“从理想主义来看,我们每一次针对城乡关系的调整,或者说对农村的一些改造,实际上也就是为了实现城里人的梦想,怎样使农民的生活更加美好。”城乡统筹的关键是农民变市民,他们的居住问题必须及时得到解决。农民变成市民后,住房需求必定大大增加,但刚刚进城的农民购房能力有限,大部分还是以租房为主。这样看似对商品房无直接需求,可是大量人口租房,必定会刺激很多有经济能力的购房人群作投资性购房,房屋需求量依然很大,由此引发大量的房地产建设。在有限的土地资源投入条件下,平衡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建设的资源供给,是引导住房保障的重要手段。

在城乡统筹建设中,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要注意到现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正日益向民生倾斜,并且政策措施将会日趋有效和强硬。作为有长远眼光的房地产企业要“为真正居住者思考”,要去为“真正居住者”开发符合他们“胃口”的产品,要去赚“真正居住者”的钱,即便是利润薄一点。

可以说,城乡统筹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房地产开发和住房保障是重要载体。因此,城乡统筹离不开住房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与人居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对保障住房的要求

1.改善人居环境写入《城乡规划法》

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时代。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是“改善人居环境”写入了《城乡规划法》。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在近年,北大、清华等著名高校成立了人居环境研究中心,以人居环境为主题的各类论坛也经常在各地举办,一个社会各界关注、重视、投身于改善人居环境事业的良好局面正在逐步形成。“改善人居环境”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这标志着我国人居环境事业发展进入了崭新时代。

2.住房保障与社区环境

此外,随着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以金融政策和市场供给为主的调控手段将会在今年发挥更大作用。这些因素势必会改变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供求结构,使得原本竞争就很激烈的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会进一步的加剧,迫使开发商不得不在开发项目的软环境上做文章,从而提升楼盘项目的品质,也会带动整个城市人居环境的提升。

就保障性住房而言,也应该从提高社会整体居住环境的角度出发,关注社区环境的建设,配套必要的休闲、绿化设施,严格执行相关规划设计规范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和完善。

三、《城乡规划法》与监督检查 规划执法对房地产的影响

1.《城乡规划法》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规定,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这些规定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

2.规划执法与住房保障

法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土地开发也不例外。当前土地开发还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突出,保护土地资源形势紧迫。在这种情况下,要规范房地产开发,必须严肃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建设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以往的法律中,只有法院下了判决书政府部门才能拆除违建,而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只要规划部门认定了某建筑是违章建筑,政府便可以对其进行拆除。《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作了这样的规定:政府可以在法院下达判决书之前对违建进行拆除,对于已成既成事实而无法拆除的违建,政府可以没收。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违建方在法院判决未下达之前赶紧将违章建筑建完。

在以前,已成既成事实的违章建筑,一般的处理办法是罚款,但允许违建方继续使用。根据新的《城乡规划法》,违建方想“交钱了事”已不可能。对于在限令整改期内没按要求整改的违章建筑,政府将对其进行强行拆除,对于已成既成事实没法强拆的建筑,政府将对其进行没收。这样既可以对违法者实施有效处理,同时也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四、小结

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引导城镇建设集约发展。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督促检查各地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提高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顺应号召,每个城市都应加大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宏观调控,保障城市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城乡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要为健康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 知识产权出版社.

[2]《城乡规划法》解读.

[3]《应对机遇与挑战--中国城镇化战略研究主要问题和对策》(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仇保兴.

第9篇: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 城乡土地规划;增减挂钩;实施;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

在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地区由于缺乏严格的规范制度的指引,不能妥善分配好城乡利益,侵害农民权益、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等现象还经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行为,对于实施增减挂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几点切实可行的意见及对策。

1 当前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存在的问题

1.1对增减挂钩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

对增减挂钩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实施增减挂钩的重要作用没有足够重视,而是仅仅将其作为衡量城乡计划用地的一种指标或是一种解决城乡用地矛盾的一种手段,因此各项举措或是做法直接和增减挂钩的思想相违背,导致地区间土地建设止步不前。另一方面,由于对于文件精神和要求不能严格执行,或是不能将文件要求和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没有综合考虑田、水、路、林的整治工作,没有充分做好与当地农民就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和整体推进,往往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1.2 容易产生城乡利益分配不均

城镇和乡村两个不同的团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如果将它们联系在一起,那么如果利益分配不均,必将影响另一方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通常情况下利益多偏向于城镇,乡镇的利益往往不能被完全的顾及。城镇化进程加快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尽管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但是农村还保留着他们居住的地方,因此这就给土地的增减挂钩实施带来了困扰,同时城镇规模的不断壮大,也会使得政策或是利益分配更加偏向于城镇,当城乡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农村的利益保障力度还有待提高,还存在城乡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1.3 对农民和集体的利益考虑不充分

首先,一些文件或是政策上规定农村居民的居住地面积是不能够超过150m2 的,但是按照以往农村的盖房习俗或是惯例,农村很多的房屋建筑是和这个标准相违背的,而按照文件的规定,农民居住房屋超出标准的部分就是新增耕地面积的主要来源,因此这就又涌现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超出部分的居住面积应该怎样处理,有没有相应的补偿手段和标准,其实这也是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一种体现。其次,一般情况下的增减挂钩的项目都是区域间的较大规模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都必须政府出面或市场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来保障项目的顺利完成。然而在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的支持下的增减挂钩行为势必会损害农民或是集体的利益,比如一些农民是否愿意搬迁、是否适应家园环境改变等等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当然每一种措施或是政策的初衷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或是没有制定符合实际的土地管理办法,那么最终损害的仍是农民的利益。

1.4 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有待规范

首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定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是集体所有,村民没有土地处置权力。这与所有权实际上是矛盾的。在城镇化进程中,各类性质的征地屡见不鲜,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其次,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或经营。然而,规定与实际的配套监督机制却并不匹配,导致一些道德素质低下、只顾自身利益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严重影响村民的切身利益。如发生在山东平度的征地事件,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村长,私自将村民土地出让。村民对征地严重不满,与相关方面展开对抗,结果受到伤害的总是手无寸铁的农民。最后,所有权弱化。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种认识导致村委会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组织实际职能弱化,执行力、约束力严重不足。其次,在重新建设农村住宅小区时会占用部分的耕地或是农村土地,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制度,是否有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其三,农民搬出了原来的居住地,搬进了新建的小区,原来的房屋占地将会逐渐转变为耕地,那么原来的宅基地转化为耕地的过程中的土地用途变更的登记问题;当然在“宅基地换房”模式中仍然存在土地征收问题,增减挂钩的土地的审批问题等等以及增减挂钩实施地区的相关的管理制度、监管制度、工作制度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解决。

2 规范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行为本质上是想在保证耕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更好的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它是一种全新的土地创新利用模式,符合各个群体的利益,非常值得推广和应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宣传,加深广大人们群众正对于相关政策的理解程度,不断提高他们的认可度,从而不断推进农村的发展。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正确学习相关文件的精神,提高认识,坚持实事求是,努力将文件要求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在利用各种媒体手段进行宣传的同时还要用实际行动去证明实施增减挂钩的可行性及其强大的优越性和利民性。

2.2 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土地实行增减挂钩工作其实是一项综合性比较强、复杂性较高的工作,它需要整体把握,宏观控制,它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统筹安排,稳步的推进。各地区规划部门应该根据当地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确定挂钩项目区,合理布局新建区的区位、规模和空间,搞好农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详细规划。同时要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以挂钩为抓手,综合推进各方面工作,实现土地利用节约集约、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农民生活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协调共荣。

2.3 以农为本,推进协调发展

我国既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因此解决好粮食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保证一定面积的耕地的面积,因此在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中绝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而是应该以农为本,推进全面协调发展。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把农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受惠不受惠作为衡量农村土地整治成效的根本标准,对于一些任意占用耕地或是曲解增减挂钩的行为要坚持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2.4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无论是什么利国利民的政策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因此要想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行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是关键。增减挂钩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或是需要遵守的流程非常多,而每一个流程或是环节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的话,那么一些漏洞势必会造成利益的分配不均。因此增减挂钩的实施地区必须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包括财政、审批、管理、监管等各个方面,同时还要对其进行一一落实,加强监管力度,保障这些制度能够配合增减挂钩的工作的顺利的开展。

2.5 进一步强化土地规划管理的原则

我国自2012 年之后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系”。虽是如此,但我国仍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农业大国,土地仍然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业耕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及产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保持一定的农业耕地面积是优先条件,这是首要的大原则性问题。其次是节约土地的原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希望自己所居住的生活环境是舒适的、大面积的。然而这必然会占用大量土地,所以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上,应尽可能的利用劣地或者荒山做建设用地,从而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其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规划利用也存在差异,所以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国地制宜地进行合理规划。

3 结语

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有利于保护耕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着手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突破口,非常值得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吴东作.“土地财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于马克思地租

“国债( 国税) ”理论视角[J].经济问题,2010(08.)

[2]王静,邵晓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方法研究:现状、问题与趋势[J].地理科学进展,2008(03).

[3]徐卫东,王增如等.基于挂钩政策下的山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及重点区域[J].山东国土资源,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