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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融资案例精选(九篇)

产业投融资案例

第1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 金融资产;固定收益证券;债券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0- 0004- 01

金融资产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所有权凭证,其收益来源于其所代表的生产经营资产的业绩,金融资产不构成社会的实际财富。金融资产同其他资产一样,具有“收益性”和“风险性”(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在财务管理上金融资产按照其收益的特征不同可以划分为固定收益证劵、权益证券和衍生证劵。本文将通过综合案例探讨固定收益证劵(以债券投资为例)在会计核算中的对比分析。

1 债券投资会计核算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不准备长期持有,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属于短期获利方式的债券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的债券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文针对债券投资的案例,分别划分为以上3种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面值总额为2 000万元的债券。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2 088.98万元(其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10万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该债券发行日为2011年1 月1日,系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4%,每年l2月31日支付当年利息。该债券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100万元。

针对本案例的会计核算解析如下(金额以万元计)。

2 若将该债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于2012年3月15日以2 250万元对外出售,款项已经收到

(1)2011年1月1日初始取得:借:交易性经融资产——成本 2 078.98,应收利息10,投资收益10;贷:银行存款2 098.88。(2)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100万元,借:交易性经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1.02;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1.02。(3)2012年3月15日以2 250万元对外出售,借:银行存款2 250;贷:交易性经融资产——成本2 078.98,——公允价值变动21.02,投资收益150。同时,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1.02;贷:投资收益21.02。

3 若将该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编制2011年1月1日到2016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

(1)2011年1月1日初始取得: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 000,——利息调整88.98,应收利息10;贷:银行存款 2 098.98。(2)2011年12月31日,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3.56,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6.44。(3)2012年12月31日,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2.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7.1。(4)2013年12月31日,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2.3,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7.77。(5)2014年12月31日,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1.51,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49。(6)2015年12月31日,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0.77,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9.18。(7)2016年1月1日,债券到期,收回债券本金。借:银行存款2 1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 000,——应计利息100。

4 若将该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于2012年5月20日以1 950万元对外出售,款项已经收到

(1)2011年1月1日初始取得: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 000,——利息调整88.98,应收利息10;贷:银行存款2 098.98。(2)2011年12月31日,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3.5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6.44。(3)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100万元,账面价值为2 072.54(2 088.98-16.44)万元。借:可供出售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7.46;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7.46。(4)2012年5月20日以1 950万元对外出售。借:银行存款1 950, 投资收益15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 000,——利息调整72.54(88.98-16.44),——公允价值变动27.46。同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7.46;贷:投资收益27.46。

通过案例分析,清晰明了地呈现了债券投资划分为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债券投资会计核算进行对比分析,使得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浅显易懂。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13.

第2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投资方向:筛选高新科技成果进行培育(孵化) ,进行商品化和产业化,使之成为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

选择进入扩张期的中小型创新企业,改善股本结构。使企业在产品技术结构、企业经营结构、资本运营结构三个层面上优化,促其迅速发展。

选择已进入稳定成熟期的高科技企业,进行优化重组整合,实施高效率的运营管理,培育辅导上市资本运作,使企业整体效益大幅提升。建立各种类型的创新科技孵化器及创

业基地。

没有严格的行业领域限制。主要投资于成长性好、具有市场竞争力和较大潜在市场的项目。

投资地域:广东省内

投资规模:单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000-3000万元左右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股权比例较小的参股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已具备一定的规模的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投资目的以资产保值、增值、获取稳定收益为主;股权比例较高的控股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初创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目的以高成长性、高回报,以出售转让股权获取高额收益为主。

投资案例:广东鸿图科技、广西玉林玉柴工程机械、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广州秀珀化工有限公司

松禾资本(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方向: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投资方式:以普通股股权投资为主,辅之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形式。

重点关注领域:移动互联网、生命科学、绿色经济、新制造新服务投资案例:深圳市同洲电子、荣信电力电子、A8音乐集团、深圳市齐心文具、西陇化工

鼎辉投资(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直接投资:鼎辉目前投资集中于中医药产业、房地产、金融服务业和绿色环保产业。

委托投资管理:鼎辉接受客户和合作者的投资,以基金模式投资于公司已成型

的项目。

理财服务:鼎辉理财是专注于为家庭/个人顾客提供理财规划咨询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接受机构客户的金融产品发行委托,为其推广和销售金融产品。 融资服务:服务包括融资顾问、财务规划、融资培训,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

投资案例:三林世博家园、中国长白山药谷产业园、中国资金网、宁波国家高新区金融服务集团

博润投资(上海博润投资有限公司 )

投资策略:博润投资重点关注新能源、消费品、服务业、IT、信息系统、文化娱乐、新型制造业等领域的拥有一流品牌的领先企业,覆盖成熟期、Pre-IPO阶段,

投资规模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投资案例:兴业太阳能、武汉力源信息

弘信资本(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没有设定行业限制,但对消费品、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尤其是其中的关键零部件等行业的投资机会有特殊偏好。

投资对象是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未上市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我们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原则上,我们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以30%的股权比例为上限。我们将在投后通过增值服务,为所投资企业价值的提升和上市目标的达成提供重要帮助。

要求目标企业:管理团队拥有优秀的品德、踏实的作风、较强的业务能力并富有创业激情;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较大的市场容量;产品和/或经营方面拥有明显、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具备两年以上经营记录、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并已经开始盈利等。

投资案例:奈瑞儿塑身美颜连锁、广州昊志机电、郑州新开普电子、海南中化联合制药

德同资本(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德同资本针对消费、科技、传统行业和能源/清洁能源领域里的不同阶段进行投资,着重搜寻有巨大市场机遇,优秀管理团队和清晰运营模式的高成长公司。

投资案例:重庆川仪、华丽环保、百泰传媒集团、妈妈说、乐淘

弘毅投资(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弘毅投资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中专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公司。弘毅投资专注于中国市场以“增值服务,价值创造”为核心理念,重点关注规模大、成长空间广阔的行业。2003年1月至今,弘毅投资已先后在建材、医药、装备制造、消费品、新能源、新材料、商业连锁、文化传媒、金融服务等多个行业进行了投资。

投资案例:、科宝博洛尼、石家庄制药、神州数码、中软国际

诚信创投(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领域及方向: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政策的行业,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和环保产业等方面。

投资案例:智光电气、国星光电、香雪制药、东材科技、北京高盟经纬中国

投资方向:经纬中国关注对于高科技、媒体、通讯(TMT)、无线、医疗健康以及消费者服务和清洁能源领域内的早期或扩张期企业的投资机会。

投资案例:陌陌、世纪互联、安居客、金山网络、博纳影业集团

联创策源(联创策源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联创策源专注于投资早期的高科技企业和成长型的企业。强调优秀的创业团队、先进的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

投资案例:豆瓣、凡客诚品、钻石小鸟、世纪佳缘点石投资(深圳市点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风格:点石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领域。

投资案例:杭州真趣网络、上海移云信息科技、深圳深讯和科技金沙江

创投(北京金沙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3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飞速发展的信托行业依然顶着“刚性兑付”的光环,笔者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希望借助此文分析信托业务模式风险,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同种类信托产品的行业风险。

【关键词】

信托业务风险;信托行业风险;刚性兑付

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2013年1季度末,信托公司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为8.73万亿元,与去年1季度末5.30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64.72%;与去年4季度末7.47万亿元相比,环比增长16.87%。信托业超越保险业登上金融业第二把交椅。信托业应该说是因我国债券市场还未能充分发展以及对银行贷款管控严格背景下的一种特殊投融资方式。蓬勃发展既因现实实体经济的强烈融资需求,也因投资人急需一种中期、收益相对较高而安全系数较大的投资产品。供需两旺的局面推动信托行业飞速发展。

信托是在最近几年才逐步走入大众投资视野的一个投资品种,而且一度头顶安全无事故的光环,通过实证考察2007年至2011年确实还未出现信托兑付出问题的例子。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这一现象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也就是再2007至2011年信托业规模在逐渐放大,且没有过项目集中到期,因此较大规模的集中兑付页并为出现,这种历史机缘造成了信托业貌似绝对安全的形象,也导致了现在“刚性兑付”的畸形形态。然而从去年开始,由于房地产宏观调控以及经济整体下行等因素的影响,加之信托公司前几年发行的项目陆续进入兑付阶段,部分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及矿产信托等陆续出现资金流紧张进而导致不能及时偿还信托借款的问题。

2012年,中信信托以5913亿的规模继续稳当“带头大哥”,援引理财周报中国信托实验室监测发现,2012年以来,中信信托快速增长的背后风险控制机制也暴露出软肋,其“三峡全通”、“舒斯贝尔”等项目均出现了兑付危机。但是危机毕竟仅仅是危机,信托业尚未出现一例集合信托不能按时足额兑付的案例,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勉力维持着“刚性对付”景象,使投资中“收益与风险成正比”这一铁律似乎在信托业中不再可行。然而事实真的如此么?笔者希望梳理信托业的几大风险来源,结合最近几个爆出的发生对付危机的信托项目,简析信托投资大类及风险。

信托行业业务模式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 信托的周期性

信托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帮助实体经营者(多为因行业限制或规模限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获得周转资金而派生出来的投、融资方式,本身就会存在周期性。在投资者看来的高收益,背后对价的一定是融资方的高成本,而融资方支付高成本往往是因为行业或经济处于弱周期,发生融资难、经营困难等情况。当经济向好,资金充盈时各种融资渠道通畅时,信托的收益自然也会下行。因此笔者认为信托本质上还是一个强周期投资品种,只不过往往体现为逆周期,特别当主要融资人为地产或煤炭等强周期行业主时,资金链的紧张程度、资金需求的急迫性与项目风险直接对应信托收益。高回报伴随行业、项目和融资人兑付能力的高风险,这种风险现在实际仅仅被刚性对付所隐藏,从而显得信托是一个旱涝保收,和经济周期无关的投资品种。笔者认为这可能正是信托风险的根本来源或者说是信托的原罪之一。

2 信息的不对称

信托业本质上基于投资人对受托方的信任,委托代为投资。很多投资人本身对信托为何物就一知半解,对具体项目就更难以把握风险,加之销售人员动辄以安全、无风险等不实言辞误导销售,这本身构成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第一层信息不对称。第二层,受托方在删选融资项目时,本身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情况,项目审核人无论如何恪尽职守,所面对的仍然只是融资方的报表或项目计划书等或多或少,甚至必然掺杂水分的报告。我们看到的信托产品合约,大多严谨而规范,风险控制得到逐条落实,然而太多的估价与预期本身包含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有抵押物价值虚高,也有融资方对负债、经营及还款能力的粉饰。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永远存在,这一环节却又是最难把控的。何况当信托行业本身急速膨胀,利益推动产业链条高速运转时,我们又如何确认作为受托方的信托公司是否真的从委托人角度出发而没有为一己私利而有意无意放松审查标准呢。这双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样导致信托存在着沉于水下的潜在风险。

3 劣币驱逐良币

因为刚性兑付现象的存在,信托变成了一个收益的斗技场(当然此话略有偏颇,随着投资人的成熟,利益之外的因素已越来越被投资人重视)。收益越高的信托产品越受投资者欢迎,久而久之,收益高、质量差的信托产品发行速度快,给信托公司带来的收益高,会对质量较好的项目产生一定的挤出,产生收益驱动的信托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随着第三方理财等行业的蓬勃发展,对收益的关注往往凌驾于风险之上,对信托产品的巨量需求有可能进一步推动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国内构成信托业务主体的个主要大项包括地产、煤炭、政信合作、通道业务等几大类。下面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简析不同行业信托的风险。

3.1 地产行业信托产品风险案例

11月底,青岛凯悦置业集团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8、10号房产被公示拍卖。2010年10月,中融信托发行3.845亿元“中融-青岛凯悦信托”。据报道称,提请拍卖的债权人是中融信托,是近年首款通过拍卖处理信托资产的项目。

此案例突出了地产信托一个重要风险点,即在看似 “充分”的抵押物抵押情况下,信托仍有可能因融资方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抵押物又无法顺利拍卖成功带来兑付风险。地产类信托是投资人最容易接触到的一种信托产品,同时因为过去十年房地产行业虽有风浪但持续看涨而最容易被投资人所接受。而且房地产信托往往结构清晰简单,开发商具备相应资质,证照齐全,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且抵押率多在50%以下,这么多“看得见摸得着”的条件摆在前面,风险似乎完全可控。地产信托的还款来源看似为楼盘销售回款,实则考验开发商综合融资能力,换句话说是考验开发商盖盖子的能力,无论是销售回款,还是银行贷款甚至借新还旧只要开发商资金链不断,地产类信托旧不会出现风险。反之当开发商真的现金流断裂,海浪退去,那就真的要看抵押物资质了。如果如案例中恰好开发商高位拿地,到期时行业处于冷周期,那么当初足值的抵押物是否还能在今天拍出足够归还投资人本息的价值,就变得不那么确定了——即使以当初评估价格看来抵押率是如此的低。联想到现今频频见诸报端的关于三、四线城市空城、鬼城的报道,实在让我们对身陷其中的各信托项目和投资人捏一把汗。地产信托抵押物固然重要,但融资人综合融资及资金调配能力可能更加重要,毕竟没有那个投资人希望看到项目进入拍卖环节。

3.2 煤炭行业信托产品风险案例

2011年2月,中诚信托通过工行私人银行部发行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募资30.3亿元,预计2014年1月到期。2012年二季度,信托的融资方振富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因账外民间融资引发新增3笔诉讼案件,消息传出后引发市场对产品到期能否兑付的担心,即工行是否该兜底的讨论。

从信托业协会报告看,煤炭行业通过信托行业融资比例并不是很大。但是在山西煤改那一特定阶段,大量煤炭整合类信托出现。煤炭行业信托产品大的结构与地产类似,不外乎抵押物、还款能力两个主要要素。但是在抵押物上煤炭行业还有其特殊性,即探矿权无法直接抵押,需要通过抵押公司股权变相获得探矿权,也即获得产出。此外煤矿更有品位、产量等不确定因素,矿难停产更是虽然“万一”但却致命的风险因素。即使我们通过股权抵押、切实评估、多矿坑采矿等方式规避以上风险,案例中因矿主设计高利贷导致现金流枯竭这种风险确实难以预防。然而,笔者认为更为致命的是资源类如煤矿、多晶硅都有着极强的周期性,今年来煤炭价格持续走低带来全行业萧条,也给在今年末明年初集中到期大一批煤炭信托安全兑付前景蒙上一层阴影。

3.3 实业融资信托产品风险案例

2011年12月28日,中信信托发行“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后再增发三期募集规模总计13.35亿元用于向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以补充流动资金。12月底集中兑付,有报道公司已停产、拖欠工资,公司已濒临破产,企业总计拖欠金融机构贷款70亿。已经先后两次发生本息支付延期,中信信托则表示,“可能会启动3个月延长期,以处理抵押物。”

实业企业信托融资的比例也并不大,因为在弱周期下毕竟没有几个企业能够承受动辄15%以上的融资成本,三峡全通项目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牵头,却因定位不准遭遇全行业性衰退导致经营风险进而影响兑付。在此案例中我们无法准确定位责任方,是企业是信托公司还是地方政府?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不妨遵循选股的原则,不懂得行业不碰为好。

野蛮生长的信托行业亟待规范,同时对投资者的普及性教育也同等重要。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对行业本身必将弊大于利。我们既应该严控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的行业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道德风险,也应对一般投资人进行必要的信托法律、信托结构等信托风险教育。任何投资品都是风险与收益的综合体,信托又是特定时期特殊产物,我们更应善用该产品获得理想回报。

【参考文献】

[1]理财周报(北京):《信托冲击波:紧急上报下半年项目兑付表 避风头》2013-07-01

[2]中国信托业协会:《2013年1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第4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蓬勃发展,呈现出资金规模庞大、投资方式灵活等趋势,在并购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亚洲私募股权市场作为全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快速发展当中,投资规模由1998年的50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250亿美元。据清科研究中心调研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2006年上半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投资了31家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5.6亿美元,其中超过25亿美元的资金流向服务行业;2007年1-11月,中国大陆地区私募股权投资案例达170个,投资总额上升至124.9亿美元。

资料来源:清科研究中心

二、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分类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目标,可以将其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一般指与引资企业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战略投资者入股引资企业,通常是为了配合其自身的战略规划,因此能够发挥更强的协同效应;财务投资者一般指不专门针对某个行业、投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财务收益的基金。

目前,活跃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有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美国雷曼兄弟房地产投资基金、美林投资银行房地产投资基金、高盛房地产投资基金、德意志银行房地产投资基金、瑞士银行房地产投资基金、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公司GIC、荷兰ING地产集团等。

三、如何使用私募股权形式融资

通常而言,房地产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流程如下:

在引进私募股权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重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投资方案设计,法律文件签署,以及积极有效的监管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是私募股权投资者比较关注的要点。

四、成功案例分析

1.近年来主要房地产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案例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得到海外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美林、雷曼兄弟、德国房地产投资银行、英国Grosvenor、美国凯雷、摩根斯坦利、淡马锡等国际金融机构纷纷投资中国市场。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企业通过项目融资、Pre-IPO等方式引进私募股权融资的案例不断出现,为企业带来的丰富的资金,下表为近年来部分房地产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情况:

(1)公司简介

鑫苑置业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注于中国二线城市的住宅房地产开发商,专注大型复合社区开发,包括多层公寓建筑、中高层住宅和附属设施,同时开发小型住宅项目。现已发展成为拥有11家全资子公司和2家非控股子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2007年12月13日,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NYSE:XIN),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市前的私募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对鑫苑置业优化资本结构、扩充土地储备、完善其“零库存”商业模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企业能够顺利登陆纽交所的重要原因。

(2)私募前发展状况

鑫苑置业于2006年8月引入私募投资者,是其开始于2006年3月筹备在美国上市计划的重要一步。2006年前,鑫苑置业主要集中于河南省内发展,土地储备也不大。2004年和2005年,鑫苑置业的土地储备面积分别为226万平方米和305万平方米,2006年由于开工面积急剧增加,土地储备面积迅速减少,更加大了企业计划上市的难度。为了尽快扩大土地储备、加快跨区域发展步伐,鑫苑置业急需要资金,而2006年正是政府为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出台各项调控政策的一年,融资渠道非常有限。在此条件下,私募股权融资为鑫苑置业提供了新的选择。不但为达到美国资本市场的上市门槛提供了支持,也解决了当前资金压力,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2004年和2005年,鑫苑置业的总资产分别为58192万元和86411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9.47%和79.75%,私募股权融资以前,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企业的财务风险较高,不利于企业上市融资。

(3)私募融资后发展

2006年8月和12月,鑫苑置业顺利完成私募,累计融资达7500万美元,当年末总资产达到196236万元,增长超过1倍,资产负债率下降至56.02%,降幅超过20个百分点。鑫苑置业完成私募以后,积极筹备上市事宜,将募集资金用作扩张资金和增加注册资本金。2006年6月,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11月24日,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2006年12月7日,安徽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6月12日,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成为鑫苑置业又一家全资子公司,企业跨区域扩张速度明显加快。至2007年9月30日,鑫苑置业拥有14个在建和拟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2,053,279平方米,土地储备(拟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上升至1,282,498平方米(2006年末为65万平方米)。

在临近上市前,2007年5月,鑫苑置业又从蓝山中国获得1亿美元的私募债权融资,使其资本规模进一步扩大,财务结构更加完善,增强了资本市场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美国上市并成功筹资约2.995亿美元,为企业未来发展带来资金的同时,更为企业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各种融资工具提供了可能,为企业未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化成.财务管理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周春生.融资、并购与公司控制(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陈玲玲.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1999.

第5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由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目前REITs在我国大陆仍无法公开上市,这就决定了欲通过REITs上市的物业,必须到我国香港地区及境外操作。

离岸REITs的上市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市REITs结构主要由基金单位持有人、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发起人、物业管理人和贷款人组成。其运作模式如下:

(1)公众、机构投资者、发起人和战略投资者等通过认购REITs基金单位成为基金单位持有人。发起人整合/收购各地的物业组成资产池,其租金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基金单位持有人。

(2)资产管理人向REITs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3)受托人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用。

(4)物业管理人为××资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5)REITs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例如:香港要求不超过资产池总价值的45%),通过向贷款人融资的方式,利用财务杠杆扩大收购物业的规模。

离岸REITs融资案例:越秀REITs香港上市

越秀REITs(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挂牌上市,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分别获得约496倍和74倍认购,最终发行售价为每股3.075港元,筹集资金约17.9亿港元。作为在香立上市的首只以内地物业为注入资产的REITs,越秀REITs的操作手法为国内REITs探寻离岸上市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示范。

越秀REITs的运作模式是典型的契约型REITs,其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越秀REITs作为第一只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信托基金,尽管最终选择以每个基金单位3.075港元上限定价发售,依然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2005年12月21日正式上市进行买卖一周内就累计升值16%。越秀REITs的成功上市,在为开发商募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破坏物业产权的完整性(无需将物业散售),并保证了后期经营过程中的持续投入问题,在单一产权的情况下,由专业的国际租赁及运营机构进行管理,为商业项目的发展和持续运营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二、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贷款类信托融资模式指信托公司通过质押资金使用方的公司财产或股权为基本贷款担保方式发行房地产信托产品,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资金使用方。

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的典型特点是资金成本低,进入门槛低,操作管理比较简单、运行成本较低,收益比较稳定,虽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类业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大多属于点对点式的项目融资性质,在供给方式上比较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决方案。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出台后,贷款型信托一度成为许多开发商解决资金问题的新渠道,特别是在从单个项目立项后到四证齐备前这个银行资金不愿进入的阶段,成为开发商资金的一个重要补充。

贷款型信托融资案例:万科十七英里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4年,万科开始广泛与新华信、深国投等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采用贷款型信托为旗下十七英里,万年花城、云顶等项目融资,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尝试信贷信托这一融资渠道的代表。

2004年6月10日万科联合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贷款型信托,该信托计划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该信托计划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了财务费用的最小化。该信托贷款的年利率为4%,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个百分点,按照1.9895亿元的融资规模,万科每年可节约财务费用近400万元;其次,投资者在购买该信托计划的同时,不仅享有通常意义的投资收益,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获得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价格的高折扣率。这种将融资与营销相结合的模式在随后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被广泛地运用。最后,该信托产品可办理转让、赠与或继承,流动性较强。

三、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的突出优点有两点:首先能够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促使房地产企业达到银行融资的条件;其次,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类似于优先股,只要求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的回报,并不要求与开发商分享最终利润的成果,这样既满足了充实开发商股本金的要求,开发商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案例: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世纪星城”项目预计总投资8.99亿元,项目前期已经投入2.8亿元,并已取得一期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需要取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四证齐全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121号文的执行,使得项目开发商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借自身1.5亿元的注册资本,不能满足30%的最低限(1.5/8.99=16%<30%),这意味着工程将面临着开发资金断流的窘境。在这一关键时刻,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筹集2亿元资金对北京顺华进行增资,使其自有资金达到3.5亿元,并将此资金直接用于项目的开发,保证工程顺利获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在四证齐全的基础上获得项目原贷款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后续贷款支持,顺利实现了2005年项目竣工销售的预期目标。

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是典型的房地产优先股权信托融资模式,即股权在退出时附固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凭借着自身的特色,一推出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顺利完成融资任务。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充分满足了开发商、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三方的需求,成为我国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的一个范本。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正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REITs将沿这一趋势继续发展。2005年3月,福建联华信托推出“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其最大特点在于没有确定项目下提前筹资,再进行有目的的投资,其投资方向涵盖房地产企业贷款、股权投资、商业楼宇或住宅的购买,充分体现了REITs逐步“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的未来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化成.财务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

[3]周春生.融资、并购与公司控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4]陈玲玲.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1999.

[5]刘力.公司财务.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6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十二五”期间计划,已在中国深耕的PCB产业,虽然商机不可限量,但还要迎接工资高涨、汇率波动等挑战。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和通过技术改造、扩产转型达到整合升级都需要在行业内构建积极而稳健的融资渠道。

匹配PCB行业资金需求

PCB企业资金运营上普遍存在以下特点:设备需要持续的投入大量资金;原材料成本占比大,存货资金占用高;营运资金周转不快;行业规模效应明显,扩张性投资需求。

而融资租赁这种现代的设备融资模式与PCB企业的发展需求不谋而合。

1) 扩大企业资金资源

采购设备时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快速的到生产所需设备,使设备销售商大大减少应收账款压占。

2) 盘活存量设备资产,平衡企业现金流

资源调配不好往往捉襟见肘,就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其实,融资租赁中常见的一种“已有设备回租赁”就是一种将企业资产在固定与流动之间灵活转换的金融工具。

3) 调节企业财务报表,合理避税

融资租赁是一种长期借款,是企业未来长期的一种资源保证,可降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比率,提高企业信用;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减,合理节税。

在PCB企业中的应用案例

融资租赁门槛低,不需土地厂房抵押担保;一次性可解决设备价值70%的资金需求,以及3-4年中长期的融资服务,10-15天完成审批放款手续的高效服务吸引了不少PCB企业选择这种现代融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扶摇直上。

案例一:融资租赁帮助企业扩大产能

A企业,拟在异地投资一新厂,需购买钻孔机、曝光机、检测机等设备约3000万元,涉及多家国内外供应商。企业自有资金约1500万,拟向部分供应商协商分期付款。

事实上,投资新厂的回报期较长,使用企业流动资金和供应商提供的商业信用,属于明显的短贷长投,可谓不智之举。而且异地新厂从开业到自给自足尚需时日,资金计算如此之紧,一旦运营碰到任何波动,企业将很被动。

远东为企业提供的方案是,自有资金900万作为首付款,远东提供2100万元4年期融资,利息负担约6%。企业剩余的600万元自有资金,作为流动资金备用。考虑到新厂初建,尚无足够资金回笼,特别提供3个月不还款缓冲期。如此一来,企业月还款仅60万左右,资金安排非常从容。

由于设备供应商众多,远东还提供了外贸进口和国内贸易等环节的商务服务,使企业非常轻松地解决了设备采购中的繁琐问题。

案例二:回租赁可平抑流动资金不足

B企业,两年前经过大规模技术改造,投资了设备约 5000 万元,经过两年努力,基本偿清了供应商设备款,生意逐渐向好。但同时带来的问题是,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几乎扩大了一倍,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越来越大,资产明显偏于固定化。企业经营层对此颇感头疼。

远东建议的方案是,通过评估,设备的净值约4000万元,客户将这批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远东,融资3000万元,期限3年。同时约定企业在3年后可用1000万元总价收回这批设备。有了3000万元注入流动资金,企业一年可增加的销售额约1.5亿,利润约1000万元,而融资利息一年约200万元,企业不仅解了流动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而且增加了收益。

第7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摘 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已然对传统融资造成了较大冲击,引发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美国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的合法化尝试确属顺应趋势而先行一步。但是,我们对其借鉴应抱合理态度,不仅需考虑时机是否合宜,避免空谈加强监管或与时俱进地放开股权众筹,而且不应该停留在对细规的逐条移植上,应该分析其背后的理念与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期为我所用。

关 键 词:股权众筹;法律规制;JOBS法案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121-09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李尚桦(1985—),男,广西柳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证券法、公司法。

对融资而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筹资者竟可以在网络上信息“公然”筹款,而回应之巨大更让人瞠目;这又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因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导致其无法给现实以及时且准确的回应——如何平衡筹资的便捷与对投资者的保护。2012年4月,美国通过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为股权众筹取得合法地位开启了互联网时代融资新模式。虽我国当下商业实践中并未大规模出现严格意义的股权众筹,然其已有“小荷尖尖角”之势。基于理论先行的必要,本文将股权众筹置于美国证券法和JOBS法案的法律文本中作一对比研究,以求分析其理念及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众筹、股权众筹之概念解析

传统融资方式在互联网的冲击下急剧变革,具体现实如何,如美微传媒通过网络募资被叫停事件、各地“很多人咖啡馆”的涌现,以及天使汇融资平台的迅速壮大,即可察知一二。以上三个实例,尽管发生时间不同、参与主体不同、监管部门介入程度不同,但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⑴筹资者通过融资平台或社交网络筹资信息。筹资的项目状况、交易执行、信息反馈等环节均不同程度在网上进行。⑵投资者身份各异,且与筹资者之前并无特定关系。这不同于传统私募中的投资对象多要求为机构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投资者。⑶与传统融资相比,速度更快,成本更低。这三个特点皆指向一舶来词——“众筹”。

众筹作为一种商业实践,可以看作是小额信贷与众包相结合的产物。小额信贷运动旨在帮助贫困人口获取通过传统途径(如商业银行贷款)无法获得的资本,以促进生产发展,改善生活。众包最初源于软件业,指软件开发者在网上向公众开放源代码,以求借助网络力量改进软件,尔后被广泛用于诸种商业实践。而众筹作为一新兴词汇,其概念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譬如,在众筹的早期实践中,从强调投资者捐款的无偿性,到强调通过互联网筹资的便利性。依现有研究结果来看,多数学者均以“融资”为向度而界定众筹。但其中又各有侧重。如强调“每一位投资者投资的额度都较小”;又如,对媒介的利用,并可刻意凸显“融资平台”,而直书“互联网”。笔者认为,若以融资为向度,众筹可定义为:筹资者通过网上融资平台项目信息,以期得到公众投资的融资过程。如此定义有两个好处:其一,合乎实际,融资平台在众筹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维基百科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也呼吁使用者对其捐助,以维护日常运行。然此多年来,从未有人称其为“众筹”。[1]其二,将筹资者、投资者和融资平台三个主体融入定义,从中即可直视法律关系以便于分析。

另外,有必要对与众筹相关的其他概念进行简要区别。P2P与众筹之区别在于投资者与筹资者建立的是“一对一”的关系,而非众筹中筹资者与投资者是“一对多的关系”,且前者并无早期众筹中所谓的“捐助性”可言;小额信贷强调的则是对缺乏金融服务的贫困地区和人口提供资金以改善其生活。网上公开发行(DPO)强调在没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筹资者在自己的网站上直接向投资者融资这一异于传统公开发行的模式。与众筹相比,主要区别是:其一,众筹须有融资平台的参与,DPO则是筹资者利用自己的网站;其二,众筹投资者的范围更广,DPO则多是机构投资者;其三,从融资规模上看,DPO更大,所获融资自然更多。[2]

随着众筹的发展,逐渐有了对众筹的系统分类。较早期的,如将众筹分为资助式众筹和投资式众筹,后者又可分为半投资式和纯投资式。[3]现今较流行的是依据投资者在众筹中获得回报的种类将众筹分为5类:⑴慈善式众筹;⑵奖励式众筹;⑶预售式众筹;⑷借贷众筹;⑸股权众筹。[4]

鉴于国内外文献并未对“股权众筹”作一清晰界定,笔者尝试对其定义如下。所谓股权众筹,是指筹资者通过网上融资平台项目信息,向投资者承诺以对应股权作为其投资回报的融资过程。

在美国,前4种众筹模式并不对现行法律造成太大冲击。如一歌手在融资平台上发起一项目,向公众筹集资金,以资助其发售一张新专辑。筹资者承诺:要么获得签名唱片,要么待专辑发售能够以打折的方式购买唱片。这种做法均不产生问题。反过来说,如果由此而产生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其是属于卷入非法金融活动等,均有法律可以适用。但是,如果筹资歌手承诺待项目完成,投资者基于其投入资金的多少,将获得与之对应的唱片销售收入,问题随即而产生:筹资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证券?因为按照美国现行法律规定,除获得注册豁免外,任何机构或个人意欲发行证券必须经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否则属违法行为。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下的证券范围非常大,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做了“实质上完全相同的处理”。[5]故有学者认为,美国证券法并未对证券作出清晰的定义,而只是罗列了范围。在实践中,为了确定某一投资工具是否属于证券,一般采由SEC v.W.J Howey Co.一案确立的“荷威检验”以审查“投资合同”是否具有以下4个要素:⑴将他的钱投资;⑵投资于共同单位;⑶受引导有获利愿望;⑷利益全部来自发起人或第三人的努力。[6]无疑,依照“荷威检验”,以上筹资者的承诺确属于证券。故类似的“股权众筹”,均应置于美国现行证券法的管辖之下。由此而产生另一问题是:基于上文所述众筹的特点,亦是股权众筹优势所在,在美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能否予以其豁免注册的优惠,使其应有作为,发挥活跃经济之功能?解答此问,就不得不涉及美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制度。除各洲证券法规外,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大体上构成了整个联邦证券规范制度。虽有相当数量的其他联邦证券法规以调整某一特殊领域,如《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7]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有关注册豁免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投资者资格及公开劝诱等规制是探讨股权众筹相关问题及其合法性、成本分析的法律依据。

二、美国现行证券法视域下

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股权众筹合法性的讨论

美国《证券法》有关注册豁免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节和第4节。其中,属A条例与D条例最为重要。A条例为发行人在12个月内总价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发行提供注册豁免。为减轻注册成本,条例并不要求发行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报告等在完全注册要求下的文件。相应的,发行人只需遵守条例的通知和披露要求——微型注册,如将发行声明书上报委员会主要办事机构,该文件类似于完全注册要求下的招股说明书。[8]此外,A条例对发行人还提供两项“实惠”:其一,允许发行人为测试潜在投资者的兴趣而进行“试水”——发行人在提交发行声明之前,可以进行在其他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要约的推荐活动,以评估发行带来的利益。其二,A条例下发行的证券可在公开市场自由交易。[9]可见,A条例对意欲寻求注册豁免的发行人而言,确实是较好的选择。尤其在股权众筹的模式下,发行人还能享受诸如“试水”等优惠政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虽然按照A条例进行的发行会比完全注册花费少得多,特别是在法律、印刷、承销和会计费用方面。[10]但对于小企业或初创企业而言,特别是企业所需资金较少,或仅仅为完成某一项目而筹资时,微型注册的成本并不低,实属“费力而不易获利”之举。[11]另外,A条例虽减免了较为繁重的注册要求,却并不适用于许多洲关于注册的规定——许多洲对此均要求更为严格。[12]因此,对股权众筹而言,A条例又显得“中看而不中用”。

D条例包括许多规则,其中,规则504、规则505、规则506则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和要求下的公开发行注册豁免。规则504为在12个月内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小额发行提供注册豁免。与规则505、规则506相比,该规则适当的放松了对投资者的要求。另外,该规则并未将转售的限制作为适用豁免的先决条件。然而,如果发行人未按照各洲《蓝天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信息披露,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实际上在转售中将受到限制。规则504有公开劝诱禁止的相关规定,仅有发行人按照某些洲《蓝天法》的具体规定获得特殊的适格认定,才能对“合格投资者”施以劝诱或广告。所谓合格投资者,规则501是指实际上属于或者发行人合理地相信其属于8类投资者之一的任何人。一般而言,这些范围包括富有的和具有资深金融经验的投资者,比如银行、保险公司、免税组织、发行人的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拥有大量财产或者年收入很高的自然人。对于自然人而言,最近两年内其个人收入每年超过20万美元,或与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过30万美元,并且当年能够合理期望达到该收入水平的所有自然人。[13]规则505为在12个月内总价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发行提供注册豁免。与规则504相比,既有严于后者的规定,又有在某些方面加以适当放宽。依照规则505,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时,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发行对象为非合格投资者时,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35人。更重要的是,不同于规则504,规则505对任何情况下的一般性劝诱均予以禁止。规则506为向少于35人的发行提供注册豁免。与规则505的豁免一样,合格投资者不计算在该限额内。该规则对非合格投资者又作了进一步的限制,规定投资者未通过“购买人代表”购买证券的,必须具备金融和商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使得发行人合理相信投资者能够评估未来投资的优势和风险。所谓购买代表人,被广义上界定为在金融和营业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能够评估拟进行的发行的风险与优势,与发行人没有关系的人。[14]另外,规则506与505相同,对任何情形下的一般性劝诱,均予以禁止。

之所以设置D条例下的3条规则(规则504-506),是为公司在公开发行时不需注册而以特定对象为限提供准据,代替传统的公开发行。[15]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由规则502确立的一般劝诱禁止适用于规则505和规则506,有限适用于规则504。D条例对豁免“搁置”的背后,也可视为基于如此假设——证券仅应当向那些经公开劝诱而作出明智决定的投资者发行。既然如此,若允许在注册豁免的情形下,又准予公开劝诱,即可能违背豁免下的合理性,且可能给发行人滥用D条例制造机会,易于发生证券欺诈。[16]至少传统的思路是:一般而言,注册豁免与公开劝诱不可得兼。

总之,即使忽略D条例下3条规则(规则504-506)关于发行总价的限制,忽略其对非合格投资者的数量限制,以上3条规则关于公开劝诱禁止的相关规定,对股权众筹之适用,即成“一票否决”——这与众筹通过融资平台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天然特点不可调和。

(二)关于股权众筹的成本分析

既然股权众筹不能在现行A条例和D条例下实现注册豁免,因此只能公开发行注册。但此通道过高的合规成本和路演成本与股权众筹天生的低成本融资相左。

⒈合规成本。发行人除要向SEC提交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申请上市注册报告,包括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资料、发行股票用途及其他有关资料外,另要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附加呈递其他说明文件。[17]每一个参与注册文件起草的人——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承销商——要在协同起草文件过程中各司其职。据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准备一份完整、合规的申请上市注册报告,耗时超过1200小时。此外,随着2006年《塞班斯法案》的施行,发行人要承担更频繁的信息披露要求和遵循更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致使合规成本更高。如在整个过程中,首席执行官(CEO)将为此消耗40%的工作时间,首席财务官(CFO)将为此消耗75%的工组时间。[18]由于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企业上市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在近十年中,美国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速度远不及上市公司的退市速度,截至2011年又创历史新低。[19]甚至有人评论:“由于过高的合规成本,美国上市公司正在濒临灭绝。”[20]

⒉路演成本。路演作为发行人传统的证券促销活动并非是一项合规成本。但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花费——需公关、餐饮、雇佣专业人士等支出;此外,发行人忙于路演,在一定程度上将分散其对项目的专注度,不利于项目本身的发展。[21]

显然,股权众筹由于其特点,自然会拒绝上述过高的合规成本,且内在的又具有降低传统路演高成本的优势——其生于网络时代,展于融资平台,并不需要传统路演的现场营销,及其随之而生的各种成本。如此,基于股权众筹与美国证券法的不调:寄望于传统框架下的注册豁免与履行完全注册皆不可能,至此JOBS法案应运而生。其最大功用,在于缓解股权众筹与美国现行证券法规制下的不可调和的地方。

三、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的合法化

2012年4月,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法案目标即是在为初创企业广开公共筹资渠道,为筹资者适用D条例减少限制,拓宽A条例的适用。[22]有学者认为,JOBS法案得以让众筹合法化,对美国的资本市场至少产生两大积极影响:其一,众筹作为一种低成本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利于繁荣市场,推动经济;其二,打破合格投资者和非合格投资者人为划分的鸿沟,为后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23]JOBS法案共有7个部分,关于众筹的规制,主要集中在法案的第3部分。故以上文内在逻辑贯之,笔者以法案第3部分对注册豁免、投资者资格及一般劝诱三方面的修改为视角,逐一分析。

第一,法案为发行人在12个月内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众筹提供豁免。[24]该条规定与A条例和规则505相比,融资金额在限定时间内确有减少,但是免于A条例下的“微型注册”;与规则504在金额方面则相同。基于美国证券法的传统思路——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最能预防证券欺诈的发生。既然众筹获得如此实惠,法案即规定筹资者必须向SEC披露众多相关信息。[25]除要求发行人披露名称、地址、网址外,法案还要求发行人披露董事、高管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企业目前的主要业务、预期的商业计划、发行的总额;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所得税申报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另外,发行人必须披露证券的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26]还需说明的是,即便股权众筹不受证券法定期披露要求的规制,法案同样要求发行人应于每年向SEC及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27]

第二,法案打破传统的合格投资者分类体系,降低了投资者投资初创企业的门槛。按照规定,投资者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每年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投资者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每年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年收入的10%。[28]在法案通过以前,初创企业的融资被戏称为“3F”模式——即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家人、朋友和蠢蛋。所谓蠢蛋,意指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29]一般而言,从家人、朋友处筹资,渠道狭小,数额不大;而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又往往是“富人俱乐部”的游戏。如规则504、规则505、规则506对投资者的身份均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案确实打破了合格投资者和非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区隔,让个人投资者有机会参与未在SEC注册的初创企业的投资。[30]

第三,法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对一般性劝诱的禁止。此种缓和的表征是:其一,法案的第二部分允许发行人对合格投资者施予劝诱。其二,法案虽禁止发行人通过融资平台广告,但允许其通过融资平台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规则502确立的一般劝诱禁止,由法案的文本观之,发现其并未从根本上配合众筹的特点而有所扭转,但从“通知”一词也可看出立法者对股权众筹在某种程度上的妥协。此种妥协,既有理论上的渊源,也有现实的意义。首先,规则502对“一般劝诱”的定义不清,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表达何为一般劝诱。通常情况下,通过邮件、标语及基于发行人网站的宣传,自然属一般劝诱。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筹资者的宣传及通告出现在诸如Facebook等类似的社交网络上,就不太好定论了。即便在JOBS法案出台前的讨论中,就有学者认为此类社交网络,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劝诱。[31]其次,股权众筹最大的创新点即在于利用融资平台,企业家和初创企业可以通过广告与劝诱,发掘意向投资者而向其筹资。[32]而且,撇开股权众筹“广而告之”的特点不说,在股权众筹中完全禁止一般劝诱,也是不合时宜的做法。20世纪80、90年代,华尔街证券交易之所以欺诈盛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者当时的信息来源只能是依靠券商或经纪人。如今,随着技术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且相关论坛的出现,更加强了信息渠道的流畅性。[33]当然,信息并非总是有效的,问题是如何保证信息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充足的数量。随着众筹的发展,也出现了较为专业的分析网站可资利用。[34]有学者认为,网络确有降低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功用,随之降低股权众筹因一般劝诱而发生欺诈的可能。[35]

四、对JOBS法案的借鉴与思考

对JOBS法案的借鉴,我们应抱合理的态度,特别是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我们不能皆行“拿来主义”,因为毕竟存有“路径依赖”的现实。况且,不说大的“路径依赖”而考量文化、政治等诸因素,小处说,在证券法视野下,两国甚至连“证券”的定义都不相同。如此,对应同一种行为,可能在我国被视为非法集资,在美国则被视为“投资合同”——即构成证券发行。此处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彼处则是违法发行证券。[36]JOBS法案的通过,仅仅表明立法机关对现实之应对,其中所生问题或与现实的排斥,更待观察。

(一)投资公平理念

JOBS法案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投资者身份限制,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到原本属于“富人俱乐部”的游戏中,从而实现了自由投资的权利。严格地说,投资者确有权利决定将自己的合法收入投在其所愿意的项目或行业,也有权消费投资带来的回报。然而,在既有制度的安排下,投资者的投资权利受到市场对投资的最低资金需要的限制。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所积蓄的少量财富无法转化为资本。[37]如此,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转化为收入而后消费以拉动内需的可能,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只能较为被动地接受市场现有的理财方式。譬如,Facebook在未上市的头7年(2004-2012),只能向“3F”融资,个人投资者没有机会参与其中;待其于2012年5月IPO时,一位天使投资人将早期投入的50万美元所获股票几乎全部抛售,变现近11亿美元。相反的,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则经历了股价过山车式的涨跌,与早期能够参与Facebook投资的“3F”钵满盆溢构成鲜明对比。[38]

(二)便利企业融资理念

JOBS法案合法化股权众筹所蕴含的“便利企业融资”之理念与我国诸项金融服务改革及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相契合。有学者认为,最初我国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想法比较简单,主要考虑的是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后来才认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更丰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39]无疑,产生于网络时代的股权众筹,自然是证券发行方式多层次的其中一层,二者与发展普惠金融相契合。普惠金融是在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于我国而言,其旨在解决现实中“三农”、中小企业等弱势领域的金融支持问题。[40]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这一目标。无疑,普惠金融的落实与众筹的理念,本也相得益彰。

(三)股权众筹或助益农业

有外国学者论及美国农村经济发展缓于城市商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在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基于地域的考量,很少愿意将资金流引入农村,这便形成了“马太效应”,而股权众筹有望改善这一趋势。通过互联网接驳的众筹,在农村筹资者与各类投资者间搭建桥梁,且随着当代通讯与交通技术的发展,农业企业与市场、消费者可以即时互动,农村地区的相关产业也得助力,实现协调发展。[41]中美农业发展当然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但我国农业投入主要来自于政府支出,资金短缺也是不争的事实。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农业融资及其制度架构是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也是现代金融理论至今尚未很好诠释的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村金融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然而,这些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42]从这个层面上说,股权众筹将来能否应用于农业融资,并与其他制度相配合,实现制度创新,解决其融资瓶颈,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本土问题。

(四)股权众筹意图弱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各国的证券法无一例外地均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类似的陈述。与各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制度相比,表面上看法案确实对发行人做出了某种程度的让步,至少意图使其筹资更为便捷。但是,这只能从侧面理解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化是变相弱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十年间,也有学者论及,基于法规不可避免地干涉自由高效的市场,应当对发行人放松管制。[43]但法案体现的思路,确实如此吗?从JOBS法案第三部分的立法过程,自然会得出否定的回答。最初由美国众议院提交参议院审议的众筹草案被参议院认为缺乏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须加以修订。随后,参议院基于之前众议院的草案,拟订了《网上融资防止欺诈与不道德的不披露草案》,其中增加了对投资者单笔投资的细化处理,并为发行者和融资平台增加了更多的披露义务和其他义务。最后,经两院数周仔细审查,法案才得以通过。[44]从立法过程即知,美国两院至少是意图在方便企业筹资与投资者保护上尽量平衡两者,而非践行“放松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当然,法案所引入的新规制,特别是对法案中构建的新的防止欺诈体系,是否能有效发挥作用,则更需要加以讨论。

(五)JOBS法案中新的防止欺诈体系如何发挥作用

有学者认为,JOBS法案所建构的防止欺诈体系,通过以下几方面起作用:第一,依据具体情况限制筹资者的发行总额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第二,发行人筹资必须经过融资平台,且融资平台必须向SEC或自律组织注册而成为经纪人或集资门户;第三,自律组织,如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通过对众筹的高效监管和技术支持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第四,《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及各洲《蓝天法》与JOBS法案协同作用,也可强化投资者保护。[45]对此,笔者以一种单向度的线性思维加以反思。防止投资者免受证券欺诈,是质与量相结合的问题。由此划分为:一是免受欺诈的可能;一是受损的可能金额。上述第一点实际上只在第二个层面下功夫,但着力于第一个层面,在宏观的制度构建并与其他制度的配合上,笔者认为还有进一步思考的余地。例如,通过注册而成为经纪人或集资门户究竟有多大助益并不好说。因为这里始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集资门户为发行者服务的过程中,如何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这不禁让人想到次贷危机时,信用评级机构由于利益冲突,部分丧失独立性而引发的蝴蝶效应。又如美国现行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但此法案的存在会对众筹中投资者发起集团诉讼造成相当大的障碍,必须加以调整。[46]

JOBS法案第三部分虽已于2013年经SEC委员会第一轮提议全票通过,然其还需要经过公众意见咨询阶段后,SEC的最终批准,及自律组织如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对股权众筹规则的进一步细化。[47]笔者预言,法案的最终通过,至少还要在细化融资平台责任和自律组织监管,以及协调其他配套制度等三方面上有所改进。

(六)我国在具体借鉴JOBS法案时存在的困难

上述理念虽好,实际操作时却仍有很多难处。在我国放开股权众筹,前有《证券法》设定的公开发行之条件,后有涉嫌非法集资的红线。先不论及JOBS法案于其本国在投资者保护上有待加强,而于中国语境下与其他制度相配合,也将是麻烦颇多。

首先,JOBS法案允许筹资者发行任何“证券”而非仅仅只是“股权”。筹资者基于防止派生诉讼的提起;配合股东履行知情权(特别是查阅会计账簿)而成本过高;应付股东提案的繁琐等多种因素,或许更乐意发行债券或其他类型的债务证券。[48]若将来实践果真如是,我们在借鉴其具体规则时应更为谨慎,盖因与美国债券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的制度建设长期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如发行市场规模偏小、市场发展缓慢。法律法规还存在不系统、不协调、不完善的问题。[49]

其次,法案要求融资平台承担投资者提供教育的义务,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理解众筹所带来的风险。其中,包括向投资者提供各种文字材料。也有学者建言,SEC应当对众筹中的投资者的教育进行“标准化”处理,即保证投资者能获得统一的关于投资及投资风险的培训,并要求其通过相应的测试,才允许投资者涉足股权众筹。[50]而美国证券市场具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美国最初的投资者教育是由消费者组织、证券中介机构进行的。但自上个世纪90年起,由于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的能力,能够降低监管成本。故为了保证投资者教育的公正性和客观性,SEC在1994年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及协助中心,协调并直接进行全国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反观我国,对投资者开展教育的历史不长且缺乏经验,现在多以证券交易营业部为授课点,由各大券商为主办人。从实际情况看,存在授课内容结构不均衡,课时安排不合理,教育重心错误,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等问题。[51]因此,在配合股权众筹而开展投资者教育这一制度上,又为我国“软肋”。

此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短板”,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还有待加强,这些与股权众筹配套的制度,始终提醒我们,一项新制度的施行,需要各方力量的配合,并检讨过往与之相关的诸多制度,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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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Karina Sigar,Fret No More:Inapplicability of Crowdfunding Concerns in the Internet Age and The JOBS Act’s Safeguards,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64,2012,p.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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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arina Sigar,Fret No More:Inapplicability of Crowdfunding Concerns in the Internet Age and The JOBS Act’s Safeguards,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64,2012,p.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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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Karina Sigar,Fret No More:Inapplicability of Crowdfunding Concerns in the Internet Age and The JOBS Act’s Safeguards,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64,2012,p. 494.

[46]Thomas G.James,Far From The Maddening Crowd:Does The JOBS Act Provide Meaningful Redress To Small Investors For Securities Fraud in Connection With Crowdfunding Offerings?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Vol.54,2013,p.179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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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 武汉 科技金融 创新 对策 建议

国家“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通过金融创新加速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回顾中关村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金融创新是支撑其科技产业迅猛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站在新的历史时点上,武汉要实现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应当首先致力于加大金融对科技的支持力度,创新科技金融。本文将立足于武汉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客观分析当前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武汉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武汉科技金融创新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1、金融规模小,金融供给不充足

(1)金融资源存量少。从银行金融资源的绝对量来看,截至2009年底,湖北省银行业金融资产总额相对较小,总量仅有2.1万亿元,仅相当于北京市的26.19%,金融资源相对较少,这直接限制了武汉地区科技金融的发展。

(2)融资规模小。从上市融资的增量方面来看,湖北省2009年A股和H股上市融资规模仅为109.1亿元,位于各发达省市之后,仅为北京市的7.23%,甚至比四川等西部省份的直接融资额小。

(3)科技金融机构实力弱。在清科的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中,80%以上的机构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地,东湖高新区只有华工创投上榜,且排名相对靠后,且华工创投管理的资金只有10亿元,投资能力无法与国内大的创司相比。

2、金融结构单一,金融的需求主体实力弱

(1)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滞后。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机构的《2009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的资料的典型统计,北京地区无论是案例数量还是规模都是最多的,规模占比达18.97%,58.77亿元,案例数量占比达17.70%,120个项目;投资规模居第二位的是上海地区,占比为11.43%,35.41亿元,案例数量占比达10.47%,71个项目;投资案例数量居次位的是江苏省,占投资案例总数量的14.45%,98个项目,规模占比达7.39%,23亿元;湖北的风险投资规模占比达1.38%,4.27亿元,案例数量占比达3.83%,26个项目。

(2)直接融资力度不足。2009年,东湖高新区企业上市数量与前几年相比,势头较猛,共有6家企业在海内外上市,上市企业数量26家。2010年上半年,东湖高新区仅有1家企业上市,而中关村和深圳各有20多家企业上市。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东湖高新区的上市企业数量、上市储备企业、上市势头明显不及国内先进地区,差距还是很大。

(3)融资对象实力不足。特别是从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潜力来看,东湖高新区尽管为智力密集区,创新创业比较活跃,但是与中关村、深圳、杭州、苏州相比,仍存在巨大差距,与示范区的要求较大。东湖高新区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仍然是一些老企业、老产业,新面孔不多,符合上市的后备企业大约有100多家,整个高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企业上市的后备资源无法与先进地区相比。2009年,武汉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均创造收入位列各主要城市之后,这表明武汉高新技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还较弱,整体实力亟待加强。

3、科技创新投入不足,金融创新环境有待改善

(1)科研经费投入需进一步加大。据调查,湖北省研发费用支出占GDP的比重仅有1.64%,低于各发达省市水平,仅相当于北京市的29.87%,并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5%),这表明湖北省对研发投入不足,这严重影响了湖北的技术研发能力的提高。

(2)市场环境需加强协调。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进步明显,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武汉地区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武汉的各类企业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仍占绝对比重,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规模所占比重较小,企业80%以上的融资来自银行贷款,对银行的依赖性大,企业风险对银行风险构成了显著影响。这种融资结构状况不仅不利于分散金融风险,而且会弱化市场本身对金融风险的调节功能,特别是弱化公众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二、武汉进行科技金融创新的良好机遇

1、部级的实验区和示范区为科技金融创新的提供政策扶持

当前,武汉的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国家对武汉提出了新的希望和更高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东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重大战略聚焦武汉,武汉可以便利地获取多项先行先试的政策优惠,这将有利于提升武汉在全国的战略地位,同时也给科技金融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2、武汉固有的科技和金融基础为科技金融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武汉是全国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发展科技金融具有区位优势、高新技术产业优势、技术创新优势等多方面的优势。到2009年底,武汉市内已有银行业金融机构22家、外资银行5家、保险公司39家、证券公司总部2家,银行密度居中部第一。此外,合众人寿和交银国投的总部也位于武汉。已初步显现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雏形。在后台服务中心建设方面,已有十多家金融机构在武汉兴建或拟筹建信用卡中心、客服中心、灾备中心等后台服务总部,还有8家金融机构有意将后台服务中心选址落户在武汉。在金融主体建设、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方面也有一定成绩。

第9篇:产业投融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民营企业 融资管理 管理原则 管理思路

一、 引言

中国民营企业目前没有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怎样通过资金融通和资本经营来加速企业的发展就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除了历史原因、金融体制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之外,还有融资瓶颈的另一关键因素在于民营企业缺乏对不同发展阶段融资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理性的融资管理机制。本文着重从融资管理的理性化入手,强调民营企业应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内部盈余的积累,从而优化内部资金管理,这样会产生好的外部效应,会在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增强企业的外部融资竞争力,在努力化解外部约束的同时,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和企业价值的提升。

二、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原则

企业价值最大化也称企业总价值最大化,即企业权益价值和负债价值之和的最大化,结合企业融资管理的内涵,企业的融资管理的目的在于――合理筹集企业所需资本,在投资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使得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最低化从而实现融资管理的最终目标,即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企业通过好的融资管理模式来低成本地为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同时做到资金成本、风险控制和价值创造之间优化和平衡,是企业财务规划和融资管理的主要原则。

三、 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融资管理思路

从资金融入效应和风险控制角度看企业融资管理,当论及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企业融入的长期资本与短期资本在用途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一般来说,长期资本主要用于满足企业长期发展需要的扩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对外投资等方面,而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运营资金的周转等方面。资本结构一般是指长期资本的比例关系,因此,我们可以从长期资本的融入和其产出收益方面,从企业的良性资本循环角度(不考虑不顾及成本的用融入资本来偿还债务等方面)来说明企业的融资管理问题。从企业融资的价值创造来看,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一般要符合融入资本的投资回报率要大于融入资本的综合成本。因为当企业投资收益率高于融资综合成本时,提高了原有资本收益率,增加了企业原有投资利益,并产生了价值创造;当企业投资收益率低于融入资本综合成本时,企业使用融入资本将使原有资本收益率降低,损害了企业原有投资者利益,甚至发生亏损,严重的可能产生经营危机甚而破产。

企业融资理论也认为,企业为了达到市场价值最大化往往寻求最佳的融资结构。由于各种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净收益、税收以及债权人对企业所有权的认可程度等存在的差异,在给定投资机会时,企业就需要根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约束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以确定最佳的融资结构,从而使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本文借助虚拟的案例,探讨基于价值创造的融资管理方法,该思路和方法适用于一般性的企业,但对于众多规模实力有限、存在外部环境约束和缺乏理性的融资管理观念的民营企业而言,更具有实际意义。

通常情况下,企业首先要从融资来源的结构和数量入手,预测未来的融资能力。从来源来看,不外乎外源性融资,主要指银行贷款和证券融资,内源性融资主要是留存收益和业主资本追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势力的弱化,民企融资来源将更加广泛和合理。如股票融资对于一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在我国民营经济领域则出现了不愿发行股票和上市融资现象,甚至一些前景非常好而且又急需资金来发展壮大的民企,在政府的支持和证券融资门槛降低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其次,选择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投资方案。民企应该树立正确的市场经济思想,科学地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这就需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中观行业资迅和微观自身状况来确定可选的投资方案,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性分析来测算各方案的预期收益率,然后在融资能力限额下,找到价值创造最大的投融资组合。

再次,需根据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和需求特性(如合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及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可利用线性规划的方法来解决融资分配问题。

以某企业融资方案规划为案例。某企业欲投资两个项目,一个扩建项目,一个新建项目。两项目投资分别为5288万元和1540万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0%和25%。在融资来源上,预计发行股票最大额度为3 500万元(预期的资本成本为14.7%),考虑到股票发行的规模成本,企业最小的发行额度为2000万元;该企业银行的长期贷款最大额度为4000万元(资本成本为6.7%);留用利润的最大利用额度为800万元(预期的资本成本为8.10%)。

该企业可根据以上情况,做出以下融资规划,目标是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最低。

即:MIN■×14.70%+■×6.70%(1-33%)+■×8.10%(1)

在考虑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利用EXCEL线性规划计算出:

X1=1288,X2=4000,X3=0,X4=740,X5=0,X6=800

最低融资综合成本为9.24%。且融资组合为,股票融资在两项目中的分配分别为1288万元和740万元;贷款融资分别为4000万元和0万元;留用盈余分别为0万元和800万元。比较成本与收益,加权投资收益率21.13%大于融资综合成本9.24%,表明该融资方案是有利的。很多民企出于逐利的思想,强调低成本,认为最低的资本成本将意味着最大投资收益,财务部门上报给决策层融资方案时,也常迎合民企老板的增利动机,忽略了企业经营和财务的风险,国营企业尚可依赖国家加以解决,而民营企业常以自身资产做融资保证,难以套现,转而求助相关企业时,又因社会对民企资信非常敏感,多愿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因此陷入困境。

所以,民企更应高度重视融投资的风险性分析,需借助各方案下的预测现金流量和债务偿还筹划表进行分析。

企业融资管理的科学性很重要,不仅要考虑资金的成本,还要考虑到财务风险,否则,就是用较低的资金成本融入所需资金,也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因此,企业融资管理的目标应是在资金成本、财务风险和价值创造这三者之间取得最优平衡。

我国民营企业在发展初级阶段,更多是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融资来源单一的情况下,资本成本高低的因素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影响较少,可以说更多是通过资本结构的适应性调整而非资本结构的优化角度,来维持企业的生存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创造。在民企发展的高级阶段,多种融资渠道并存,更符合融资次序理论的前提,我国民企应根据特有的融资成本次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成本的同时兼顾风险的平衡,来优化资本结构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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