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经济学家的作用精选(九篇)

经济学家的作用

第1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改变

厉以宁认为,目前,我国经济回升主要是靠投资带动,而投资属于中间需要,不是最终需求。终端消费不扩大,经济基础难以稳固。二季度的经济指标总体看还不错,但如果以用电量、集装箱吞吐量、公路上货柜车的通行量及厂房闲置率这几项关键指标做分析,情况并不理想。这说明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基础还不稳固。

厉以宁特别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在这次经济回暖当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作用不可低估,现在远远不是改变的时候。

他建议,应通过政府的投资带动民间的投资,通过政府的投资拉动消费,保证经济增长后劲以带动经济的增长和复苏。

要调整的是信贷结构,不是货币政策

针对社会上一些人出于对通货膨胀的恐惧,认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该立即调整的言论,厉以宁指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近期也不能改变,关键是在适度上把握好分寸。

他表示,当前,我国信贷方面的问题是出在信贷结构而不是信贷总量上。我国99%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很多中等偏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这是信贷结构的问题,需要调整。

“无论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变动不能频繁。因为政策变动频繁会影响人们的预期,预期一旦紊乱了,对经济的消极影响就大了。”厉以宁提醒说。

三季度的情况会更好

外贸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中损失严重。厉以宁认为,防止外需的下降,在当前也非常重要。目前,出口退税基本上没空间了,成本进一步降低也很难。我们要改变外贸思路,充分利用现在的外汇储备,鼓励企业走出去,用商业信贷推动产品的外销,借助海外工程项目带动商品销售。

“财政政策的滞后期是短的,货币政策的滞后期是长的。因此,当前只要把财政政策的重点放在启动民间投资、启动消费上,把信贷重点放在调整信贷结构上,相信第三季度的情况会更好。”

破解就业难题

“当前的就业情况并没有好转”,厉以宁指出。他建议,要解决回乡农民的就业问题,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给予回乡农民小额贷款,鼓励创业;二是借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的时机,鼓励回乡农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至于大学生就业,通过大量发展软件外包业或许是破解这个难题的好途径。

要寻找机遇,也要注重企业家素质

在危机中寻找机遇,这句话已经成了当前的流行语。厉以宁指出,城镇化建设就是当前民营企业的良机。目前,我国的县城有2000多个,重点镇有3万多个,城镇化率只有45%。每年有2000多万人从农村转入城镇,城镇要建设,县城要重新规划,这是多大的机遇!

第2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考;对策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收费制度的逐步深入,以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城乡贫富差距扩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也日益扩大。贫困大学生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高学费及就业难的双重压力,艺术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显得非常突出。笔者从社会支持的角度对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行审视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概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概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就学期间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支付教育费用较困难的学生。根据困难程度的不同可确定为生存型贫困、生活型贫困和发展型贫困。

生存型贫困是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没有,基本生活缺乏保障。生存型贫困的学生,经济匮乏使其面临着生存、生活和发展全方位的危机。

生活型贫困是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生活的需要还处在一种被剥夺的状态。生活型贫困的学生面临的主要是生活和发展问题。

发展型贫困是指学生基本达到温饱,但却明显感受到经济压力对他们的身体、心理、综合能力的发展有切实的限制。发展型贫困学生面临的主要是经济的匮乏对其发展的影响。

二、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状

在全国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人数的20%,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比例约占在校总人数的5%-10%。在目前我国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将会作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

陕西作为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较大。据统计,全省高校贫困学生占在校学生的25%。陕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75%以上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绝大多数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

在笔者工作的西安美术学院,情况显得尤为突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与学费成正相关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占到在校总人数的30%以上,每年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资金高达200万元,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无法受到资助。

三、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高校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奖、贷、助、补、免、缓”及勤工助学在内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申请的随意性较大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程序主要分为“申请―认定―资助“等步骤。但在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往往没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详细的划分,只是简单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对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家庭的支付能力并不完全相符,而是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种申请的随意性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面临强大的压力,同时增大了资助资格认定的难度和认定成本,如果认定不当,就会使困难程度不高的学生挤占困难程度较高学生的资助资源。

2.物质援助形式较多,精神援助的形势较少

在资助的形式中,80%以上为物质形式的援助,而且这种援助大多以钱物的形式进行发放,没有任何的精神援助形式。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过于单一

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其他形式的资助来源少之又少且极不稳定。

四、构建艺术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议和对策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帮助这些学生解决经济上的困境,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搭建一个学校、社会、家庭多方面支持的社会支持系统,进一步完善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投资力度,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格完善工作,强化素质教育和能力提升,加强励志和感恩教育,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一自助一助人”的“输血”到“造血"过程的转变。

1.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工作,完善助学体系

继续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完善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社会资助为主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为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为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问题”的资助体系,明确资助原则和资助目的,规范资金的使用、时间安排和资助方式,形成特困资助与贫困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相结合、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相结合的一揽子统筹资助的运行模式,避免重复资助、错误资助等现象的出现,提高助学效益。

①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随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日益增多,问题也日益突出,要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首先必须要制定科学规范的认定标准,这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的基础。由于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收费标准以及学校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的不同,因此认定标准也不一样,高校应该综合考虑学校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情况、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等因素,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和划分,制定出一套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科学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标准。同时,建立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做好学生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定期了解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情况(如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奖励、处分、消费、参加活动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从而可以更方便、更全面地掌握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受资助情况等等。

②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是一项繁琐而具体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科学的管理和资助体系。因此,各高校都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如资助政策和办法的制定、各类资助的评选、审核和发放、学生能力的培养等等,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同时,各院系也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成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③大力宣传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查询系统,鼓励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是一种信用贷款。我们应该积极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内容,增强其影响力,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同时,积极与银行联系建立可查询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查询系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以通过此系统查询本人的贷款、还款情况及个人的信用记录等等。以便学生可以按时足额还款,降低违约率,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在宣传个人征信系统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的同时,还应该积极鼓励并支持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并加大贷款力度。因为生源地信用贷款可以直接面对家长,由父母或亲属担保贷款,而且家庭所在住址也比较固定,便于更真实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学生的毕业去向,从而能更有效的降低贷款的风险,降低违约率。因此,应大力宣传并鼓励支持生源地信用贷款。

④建立艺术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回访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防止不属于贫困范畴内的学生钻政策的空子,又要避免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要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接受资助时获得爱与关怀的感染,而不是感受压抑和压力。因此,在给予贫困资助的同时,强调他们以优异的成绩和适当参与公益活动等形式来回报社会。如将所有接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编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活动。

学校可利用寒暑假时间,适当抽取有代表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慰问其家庭,及时了解家庭真实状况,并将国家、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宣传,搭建学校――学生―家庭沟通的桥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一手资料,使相关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

2.做好艺术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总书记强调: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本领的优秀人才,是大学生们能够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这对于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高校中占有20%的比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要解决问题就必须要做好这个群体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高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①教育学生正确认识贫困、理解贫困,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培养他们自立自强、坚强刚毅的优良品质。把贫困看作是自己人生的一笔宝贵财富,是激励自己奋进的动力。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励志教育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如:自立自强主题班会、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事迹报告会、征文活动、演讲活动、观看励志为主题的影片等,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教育学生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家庭,但今后的生活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现在暂时的经济困难,要用积极地态度来面对贫困。经济上的贫困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确认识贫困,怨天尤人,失去理想和信念,可怕的是精神上的贫困。

②高度重视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不断完善教育工作方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外,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益激烈,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他们往往承受着比其他同学更大的压力,相对来说他们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因此,高校应将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面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需从外界干预和自我调适两方面进行。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在全校范围内开设心理学课程,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抗挫教育,并组织开展各类心理辅导活动,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抗干扰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渗透感恩教育。感恩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品质,它需要教育的点拨和引导,需要通过教育来帮助人们发现生活中美好的事物,并对其回馈以感恩的眼光,从而形成一种感恩的心态、品德和责任,进而外化为报恩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常常处于被施恩的地位,因此对于这一群体的感恩教育有着深远的意义。通过感恩教育可以把这种被动的接受上升为精神动力,并最终转化为主动的行为,完善自我,回报社会,才真正达到了资助他们的目的。学校、社会、家庭要共同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要让他们时时刻刻体会和感受到学校、社会、家庭给他们的关怀和帮助,让学生参与到感恩的活动之中,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社会、学校及家人。例如定期向给自己提供帮助的个人或单位汇报自己的在校情况,以便让资助方能够了解他们帮助的学生的情况;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毕业以后支援家乡或中西部偏远落后地区建设等等。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感恩回报过程中感受的自身的价值,让受助和助人结合起来,实现“输血”到“造血”的结果。

3.多种方式强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素质拓展,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社会竞争力。

目前,还有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处在所谓的“贫困循环"状态中,鉴于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困境,我们应不断探索和建立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素质拓展体系,以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摆脱“贫困循环"的束缚。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交际能力、实用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竞争力。高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免费学习和培训能力的平台,知道学生的学习方法,培训他们的应用能力。大力拓展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勤工助学“含智量”,变“无偿资助”为“有偿资助”。勤工助学活动不仅仅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问题,它也是学生了解社会、提高能力、磨练意识、提高竞争力的自我完善的社会实践过程。

参考文献

[1]刘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四川师范大学为例[J].四川师范大学,2009.

[2]杨倩.艺术院校贫困生心理行为特点及教育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

[3]周文斌.高校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新探[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4).

第3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发展经济学,起源,演进

OntheOriginandEvolutionofDevelopmentEconomicsAbstract:Thispaperprobesintotheorigin,evolution,andnewprogressofdevelopmenteconomics.Intheearlyperiodofdevelopmenteconomics,Chineseeconomistsmadeanimportantcontributiontoitsformation.Developmenteconomicshadanunevenevolutionprocessinwesterncountries.Untilthemiddleof1980s,economistsincludingsomeChinesescholarshadnotbeenstudyingnewdevelopmentEconomics.Atpresent,developmenteconomicshasbeenarealcross-displineareaandascientificparadigmetodealwithcomplicantscio-economicproblemsindevelopingeconomies.

Keywords:developmenteconomics,origin,evolution

发展经济学(DevelopmentEconomics),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分支学科,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数年,兴起于大战结束之后,特别是20世纪50到60年代。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是赶上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的一个显著标志是高度工业化和现代化,因此,发展经济学就是研究在已经存在一批发达国家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或如何实现经济起飞和经济发展。本文欲就发展经济学的起源、演进和新发展,以及未来发展问题的研究趋势,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发展经济学的起源及其在西方的兴起

(一)发展经济学的理论起源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分支,发展经济学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和60年代;但它创立的渊源,或者说思想观点的酝酿,则可以追溯到大战结束以前的30年代末、40年代初,甚至更早一些时期。从历史上看,中国经济学家对于落后国家如何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研究,要早于西方经济学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前后,中国经济学家就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统计分析,对中国乡村经济发展和工业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其中有不少学术见解都远比后来西方发展经济学要早得多,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有方显廷、刘大钧、张培刚等,此外,何启良、胡礼桓的大推进战略,陈炽的劳动力转移理论,王学文的二元经济结构思想,吴景超的人口控制理论与工业化理论,谷春帆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伍启元的类“两缺口模式”,张培刚的农业国工业化思想,等等。总之,到20世纪40年代中国发展经济学说已基本成熟,并初步形成了较为独特的体系。只是中国大多数发展经济学理论成果未能及时地在海外传播,因而外国学者知之甚少。西方学者的同类研究直至第二次大战期间才有所表现。较早关注农业国工业化问题的论著与东欧和东南欧地区有关。1938年威廉·吕彼克(WilhelmRopke)发表法文论文“农业国家的工业化:一个科学的问题”(《国际经济评论》7月号);1943年保罗·罗森斯坦—罗丹(P.N.Rosenstein-Rodan)在英国的《经济学杂志》(6-9月合刊)上发表“东欧和东南欧工业化问题”;1944年斯塔利(EugeneStaley)出版《世界经济发展》,探讨了工业化问题,并认为“工业化”所着重的不是农业及其它“初级”生产的增加,而是制造业及“次级”生产的增加;1945年曼德尔鲍姆(K.Mandelbaum)出版《落后地区的工业化》,提出了人口过多而又落后的东欧和东南欧地区工业化的数量模式。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拉美学者,针对落后经济摆脱殖民统治后如何迅速发展,也提出了相当有见地的理论观点,这些都为发展经济学学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经济学在西方的兴起二战结束以后,民族独立运动席卷全球,一大批亚非拉国家先后摆脱殖民主义的统治,赢得了政治独立。然而,这些国家也意识到它们在世界上所处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比较低下,因而只有尽快地发展经济,才能改变自己的地位,进而才能巩固政治上的独立。但是对于这些国家来说,适宜的经济发展理论仍是相当缺乏的,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也难以在这些国家形成和兴起;而在世界的另一端,发达国家迫于经济上和政治上的需要,开始重新考虑它们与世界上较为贫穷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发达国家的经济与贸易。在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分歧和对立,迫使西方资本主义集团和东方共产主义国家,为争取第三世界的大多数国家而进行经济上的竞争。总之,由于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的增强以及出于本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感到有必要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研究。这是因为:第一,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完全不同于战后刚刚独立的、尚处于贫困和落后状态的新兴民族国家。用传统的经济理论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难以直接应用,即使部分能够运用也需要修改原有的理论前提或假设条件,因此,必须建立适应发展中国家经济特征的发展经济学;第二,随着旧的殖民体系的崩溃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崛起,西方发达国家按照旧的模式控制新兴国家的经济已经难以达到目的,它们必须寻找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它们的发展逻辑体系的新途径。正是在以上历史背景下,一个以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研究主题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呼之欲出。就是在这段时期,刚刚成立不久的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组织,也表现出对发展中国家的极大兴趣,出版了大量的世界经济统计资料;组织了包括不同应用经济学分支领域的专家,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担任政府顾问和咨询工作;同时它们就发展问题也举办了一些专题讨论,定期和不定期地出版统计公报和各种发展文献。同样也是在这段时期,许多欧美国家的国内问题专家改弦更张,以发展经济学家的名义出现,发展经济学开始成为热点学科并进入了大学经济系的课程表。从此,各种各样的发展模式和理论观点相继被提出,发展经济学也就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新的分支,在西方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

二、发展经济学在西方的演进20世纪的50年代和60年代是发展经济学的繁荣与大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许多国家的专家学者,根据现代经济学的体系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历,构造了各种理论模式来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贫困落后的原因,并筹划经济发展的战略。在这段时期影响较大的发展经济学家及理论主要有:W.阿瑟·刘易斯(W.A.Lewis)的二元经济模型、保尔·罗森斯坦—罗丹的“大推进”理论和平衡增长理论、拉·纳克斯(R.Nurkse)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W.罗斯托(W.W.Rostow)的经济成长阶段理论、以及以劳尔·普雷维什(R.Prebisch)为代表的拉美结构主义发展理论。在这一时期,发展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以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为理论核心的西方正统经济学(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价格运作机制严重扭曲,社会经济结构缺乏弹性,人们作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均不符合“经济人”逻辑。因此,价格的变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很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能指望市场价格机制对之进行自动调节,而需要借助于国家干预或计划,来进行经济结构的重大改进和经济关系的重大调整。这一调整的实质就是实现工业化,即从一个以农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转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而在工业化过程中,资本稀缺是制约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资本积累是加速发展的关键。总之,此时期发展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比较明确:(1)反对单一的新古典主义传统,倡导双元经济学并存,即经济学至少可以划分为发达国家经济学(以新古典主义或新古典综合理论为基础)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学。(2)注重结构主义分析,主张工业化、计划化和(物质)资本积累。(3)强调内向发展战略,主张采取进口替代工业化、实行贸易保护政策。(4)试图建立对所有发展中国家都适用的宏大发展理论体系。在早期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行依靠计划化、国有化和奉行进口替代战略等,来加速资本积累和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其实践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却在经济运行中遭遇着种种困难。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那些对外经济比较开放、注意发挥市场作用、实行出口导向政策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东南亚地区),却在经济上取得了较快的进步。面对这种情况,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尤其是70年代以后,发展经济学家大都不再像前一段时期意气风发,而是以一种平静的态度反思早期发展理论,并在许多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正和转变。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包括美国的西奥多·舒尔茨(T.Schultze)、哈伯勒(G.Haberler)、哈伯格(A.C.Harberger)、迈耶(G.M.Meier)、缅甸的明特(HlaMyint)、巴西的富尔塔多(T.Furtado)以及其他一些依附论学者。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发展经济学的主要成就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1)关于经济发展目标有了更为丰富的内容。许多学者强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应该是多维的,除了收入水平增长以外,还应增加消灭贫困、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和减少失业等内容。世界银行还提出了伴随增长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withgrowth)计划,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满足基本人类需要(tomeetbasichumanneeds)战略,还有不少文献强调乡村发展。(2)对农业的偏见得到纠正,开始重视农村发展。在这一时期,许多学者强调发展目标的多元化,把消除贫困作为发展目标之一,而农村则是贫困人口最集中的地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是消除贫困的重要途径,因此,农业与农村发展不仅能为加速工业化提供劳动和资本而具有工具价值,而且本身也是发展目标。(3)对经济计划化得失进行评估,重新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经济发展的实践与经济计划化的预期目标相差甚远,越来越多的发展经济学家指责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和无所不包的计划,认为计划失败和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是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和经济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他们相信市场机制不仅在发达国家是有效率的,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同样有效率的。如果不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夸大价格扭曲和市场失效,则必将出现“政策引致的扭曲”和“非市场失效”。总之,这一时期开始十分重视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出现了新古典主义复兴(Neo-classicalResurgence)。(4)重新强调外贸、外资在经济发展中作用,提倡外向型发展战略。

60年代后期,以哈伯勒、钱纳里(H.Chenery)和斯特劳特(A.M.Strout)等为代表的的学者,开始重视论证自由贸易和利用外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积极主张发展中国家应采取外向型发展战略。(5)社会项目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兴起。在这方面作出了贡献的发展经济学家主要是哈伯格。他根据现代福利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建立了经济发展中社会项目评估的理论框架,提出了如何解决度量外汇、资本和劳动的机会成本以及如何计算社会贴现率的方法等。(6)激进主义的出现和依附理论家的革命。当诸多发展经济学家将经济发展看成是“原始落后”状况的内部问题时,以巴兰(P.Baran)、弗兰克(A.G.Frank)、阿明(S.Amin)等人为代表的激进主义者,则强调经济发展的主要约束来自外部因素。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受到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以及发达国家制订的各种经济政策的制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一种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既定的国际贸易格局由发达国家控制形成。现存的世界经济体系,由处于中心地位的发达国家和依附于这些中心的国家构成,中心的发展造成了的不发展,并使国依附于中心。总之,由于激进主义和依附理论的兴起,人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处境以及经济发展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后,“新古典主义复兴”在发展经济学中逐渐形成主流,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几乎渗透到了所有的发展研究领域,新古典主义思想已经完全贯彻到了“正统”发展经济学之中,成为发展经济学的基本特征。面对这一局面,发展经济学的生存受到了严重威胁,许多人对发展经济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了怀疑,并作出了发展经济学已经“衰落”、“走下坡路”、“进入收益递减阶段”,甚至即将“死亡”的悲观诊断。自8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新古典主义思想在发展经济学领域继续发挥着重大的影响,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家的加入,发展经济理论的研究一方面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不同发展学说又趋于融合。现在,发展经济学作为一门经济学学科,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活跃。在西方,发展研究出现了若干明显的新趋向,大致可以归纳如下:第一,在理论研究上,以结构研究为主转向以组织和政策研究为主;从一般研究转向不同类型研究。第二,重新强调非经济因素的分析,特别是关于制度因素的分析成为发展研究领域的关注热点。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科斯(R.Coase)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崛起,并开始广泛引入发展领域,这就为发展经济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作为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内生变量,并运用新古典主义供求分析法,探讨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制度障碍,以及克服制度障碍可供选择的各种方案和思路,从而逐渐形成了发展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第三,从全球角度考虑发展问题。随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等国际性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日益增加,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互依存关系的日益增强,发展问题实际上已超出了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范围。例如,以英特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张、金融风暴在地区间的扩散,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求发展经济学应成为一门研究全球性共同问题的经济学。第四,不同学派之间出现了交融发展的趋势。例如,在各种学派交融的综合发展之中,新古典政治经济学派开始显示出强劲的解释力,于是制度分析、交易成本分析、公共选择分析、寻租分析和新古典分析相结合,从而使人们更深入地认识不发达社会经济结构呈僵化和刚性的实质和原因。再如,新增长理论骤然兴起,并表现出与发展研究相溶合的趋势。第六,对发展含义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诺贝尔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迪亚·森(A.Sen)在80年代初提出了一种评价发展的新方法,根据他的思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提出了人类发展(HumanDevelopment)概念,认为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人的发展,发展的进程应该为人们创造一种有益的环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和集体地去发挥他们的全部潜力,不断扩大他们的选择范围。从1990年起,世界人类发展报告每年发行一期。由于环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开始直接影响和制约发展中国家的长期的经济增长,故从90年代开始,西方出版的发展经济学教科书无一例外地增加了新的一章,专门论述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第4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一城邦学说中的政治与经济古希腊的城邦学说已经初步涉及了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问题。古希腊的社会组织以城邦为单位,城邦中的居民过着共同生活,个人离开城邦难以生存,城邦的作用是保护其公民免受自然的肆虐、统治者的专横,以及外敌的入侵。城邦(polis)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古希腊还没有出现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在一般人的理解水平上,‘城邦’的现代同义词是‘国’(country).”[1]其中既有国家的成份,也有社会的成份。当时的各门学问以城邦的运作为中心展开,所以有人把那时的学问称为“城邦学”。城邦学以研究城邦政体为主,社会、经济、文化等现象都在研究之列。“如果按现代较精确的概念来看,希腊人城邦学说不仅是政治学,而且又是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2]最早出现的学科萌芽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经济学在当时的雏形是家务管理,尚未成为独立的学科。古代思想家在正义、善、分工等概念的讨论中各自论及了财政、城邦对经济的管理、所有制,以及商业、货币等经济问题。

当时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城邦制度,政治学即关于治理城邦的学问,国家的起源、政体、国家的组织和管理等从那时起就成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古代希腊的然哲学认定宇宙有自己的规律,所以政治也被看作是自然的过程,城邦的法则与自然法则相似,“整个希腊政治学说中的基本思想是:求得这种共同生活的和谐。”[3]但实际上人为因素使城邦的运行带有许多非自然的成份,“希腊政治哲学就起源于探索这样一个难题:城邦一方面是自然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工的创造。”[4]

希腊时代的的家政(即经济)也有管理的意味,城邦中家庭由奴隶、主人组成,家庭活动也需要管理。政治是城邦的管理,经济是家庭的管理。古代希腊在城邦层次基本上没有经济活动,生产和交换以家庭为单位。当时只有初步的政府通过管理促进经济的思想,比如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5]在其著作《雅典的收入》中从城邦国家的角度探讨了经济问题,认为城邦可在促进经济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他建议对侨居雅典的外邦人的利益给给予照顾,以吸引更多的人来雅典。这样不仅可以增进雅典城邦的收入,给城邦国家带来财富,还可以使外邦人更甘心情愿地处于雅典的统治之下。[6]他还在《经济论》(Oeconomicus)中主张完善商事法院制度,以促进外贸发展。色诺芬推崇农业轻视手工业,“农业是其他技艺的的母亲和保姆,因而农业繁荣的时候,其他一切技艺也都兴旺。”[7]在西方最早把农业放在产业基础上的思想家,被认为是近代初期法国重农主义的来源。色诺芬的主张可以说是最早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尽管如此,《经济论》并不是他的主要著作。[8]

古希腊明确和集中地阐述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是柏拉图[9]。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勾画了理想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从财产所有制、家庭构成、人口繁衍、教育等社会经济政治各个方面都要由城邦管起来。柏拉图把私有制与理想国家对立起来,认为私人拥有财产会妨碍公共精神的形成,主张在统治者和保卫者两个阶层中不应有任何私有的东西,妻子、儿女、家庭等都应是共有的,“因为他们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这使他们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因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10]柏拉图看到所有制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提出用公有制来纠正私有制的缺陷,可以认为是近代政治经济学中制度理论的思想渊源之一。柏拉图还主张儿童的抚养和教育由国家负责,这可能是关于国家公共职能的最早探讨。

柏拉图学说的核心概念是“正义”。正义体现于秩序之中,个人按上天赋予自己的品质,遵照分工,各尽其职。“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11]从个人的角度,城邦的建立是因为个人单靠自己无力达到自足,需要分工合作,以满足个人多方面的需要。国家以社会分工体系为基础,他把居民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保卫者、生产者,强调一切经济和非经济的活动都受到分工等级的严格规定。“这套分工体系完全是从国家整体需要、国家的效率、国家的和谐与秩序来考虑构思的……人都是机械被动的国家的工具,象砖头和螺丝钉,被固着于国家整体结构之中。”[12]按照分工的观点,在柏拉图这里,国家不仅是统治的工具,而且是一种人们在其中可以互换劳务的机制,国家既有政治职能,也有经济职能。

柏拉图考察了希腊城邦政体的演变,提出政体循环的规律,并进而指出了政体变革的动力,认为“从寡头政治到民主,从民主发展到(一个人心所向的领袖的)僭主政治,这一切发展过程的根源是变动,是经济变动。”[13]因此柏拉图又是西方历史上最早发现经济对政治的决定作用的思想家。他在晚年所著的《法律篇》中,对理想国家的人口规模、产品分配、婚姻制度、财产制度、政府的组成和产生办法都作出了规定,提出了包括政治、经济、家庭等完整的城邦制度构想。[14]从现代的意义上,可以说是相当典型的政治经济学观点。

亚里士多德[15]的国家学说从论证个人不能离开城邦而生活入手。他主张人的本性是合作和群居,“人天生要过城邦生活。”他的一个著名论断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把个人与城邦比作四肢与全身,一旦全身被毁,手或足也无法独立地存在。因此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应服从城邦。接着用目的论来论证国家的全面功能,他认为自然不造无用之物,每一件事物都是有目的的。人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善业,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最高最广的善业,即使城邦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得到适量的财产、强健的体魄和高尚的道德。

亚里士多德谈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时,是从国家与家庭的关系入手的。他认为国家是家庭(oikia)的联合而成的,希腊文oikia是英文economics的词源,指的是一个由隶属关系组成的单位,包括从属于男人的女人和从属于主人的奴隶。[16]家庭是国家的最小单位,对国家的管理从对家庭的管理开始。管理城邦须首先研究管理家务,家务管理的对象是奴隶,国家管理的对象为自由人,“家务管理由一个君主式的家长掌握,各家家长以君臣形式统率其附从的家属;至于政治家所掌握的则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17]家财的运用是家庭内部的事,属于家务管理,但个人获取财产的途径和额度则需要城邦国家的监管,亚里士多德反对以经商的方式无限度地敛财。“在交易中损害他人的财富以牟取自己的利益,这不合自然而是应该受到指责的。”[18]管理国家与管理家务的道理是一样的,即注重善德,不以聚敛财富为唯一的目的。善德的核心是正义,正义的含义是“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19]

亚里士多德是众多学科的奠基人,但他的学科分类中还没有经济学,有关经济(家政)的管理放在伦理学中,他认为伦理学是关于小善——个人的善的学科,政治学是关于大善——城邦的善的学科。管理活动兼有政治与经济的内容,管理国家与管理家庭的区别在于其所依据的“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0]除了平等的正义之外,亚里士多德还谈到了分配的正义,这也涉及经济问题。在探讨交换的正义时,提出了反垄断的观点,并试图寻求一种定价的公正原则。他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政体是一种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亚里士多德没有独立的经济学著作,“他主要的工作以及他主要的兴趣,就社会现象而言,都在我们称之为经济社会学或者毋宁说是政治社会学的领域之内,而他将经济社会学与技术意义上的经济学都隶属于政治社会学之下。”[21]

二政治经济学在近代出现经济学在近代形成,从一开始就与政治学在国家问题上有重合,政治学和经济学各自从自己的学科角度研究国家,经历了从推崇国家到限制国家的观点演变。

1近代早期推崇“强国家”欧洲中世纪是神权的一统天下,对世俗国家的职能也有所涉及,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曾探讨过国家在形成公平价格时的作用。近代资产阶级在西方崛起后,他们的任务是争取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权利。政治上推崇世俗权力和民族国家,抬高国家和法律的地位,制度上强调中央集权,“强国家”的主张流行。这个时期政治学高扬国家的地位,经济学则关注国家如何获得财富,以应付对内统治和对外征战的需要,强调国家对经济,特别是贸易的干预。

政治思想集中体现在国家学说中,从“人的眼光”(马克思语)出发是当时的主流思潮,思想家们以人为出发点,强调国家在保卫个人财产和权利方面的作用。这种观点最早的代表之一就是尼·马基雅维利[22],面对诸侯割据的意大利,他力主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在国家的建立过程中需要借助君主的权力。马基雅维利主张强化国家权力,认为国家并不象古代先哲们所说的那样,以“善”为目的,而是以建立和维护统治权为核心。为了保持国家的权力,君主的行为不受道德的约束,为了实现统治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另一方面,财产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必须设法保障每个人的财产和安全。马基雅维利后一个观点又隐含了限制国家行为的意味。“马基雅维利力图揭示社会政治现象的规律性,发现一种国家形式代替另一种国家形式的原因,研究最好的管理形式问题、统治者的权力同人民的关系问题……”[23]这种思想后来发展成为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国家被认为是实现和保护人的天赋权利的力量。

西方的经济学在近代形成的时候是以政治经济学的面目出现的,史称古典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首次把经济整体的效果评价问题和国家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提出,认为经济的目标是增加财富,国家的任务是保证财富的增加。近代政治经济学与当时的政治学都关注国家问题,政治学从保护权利的角度研究国家,经济学从财富增长的角度看待国家。最初的政治经济学在16、17世纪的代表是重商主义,重商主义是西欧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交替时期的经济政治理论。

重商主义没有把生产当作财富的源泉,而是把商业当作增加财富的途径。重商主义把促进贸易的发展看成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任务,认为国家必须设法增加自己的财富,财富的内容是由金银铸成的货币,货币的多寡是衡量财富的标准。货币一旦离开自己的手,就意味着财富的损失和国家的贫困。聚敛货币收入只能通过商品交易,不断地贱买贵卖。重商主义的一个特殊观点是增加国家财富只能通过对外贸易来增加,他们认为国内商业不能增加一个国家的货币量,不过是国内一部分人多得,另一部分人少得,国家的财富没有因此而增加。在外贸中增加的货币量要遵循多卖少买,多收入少支出的原则,使国家的出口大于进口,作为货币的金银才能流入本国。由于西欧国家的金银储量贫乏,积累金银主要得自对外贸易,依靠扩大对外出口。

重商主义强调国家在经济中的地位,主张国家的干预是国家致富的保证,重商主义把增加财富当作国家的主要功能,国家的经济政策的目的是获取金银。为此,重商主义在政治上主张强化中央集权,以扫除封建割据,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认为封建割据妨碍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是国家强大的障碍。实行重商主义的西欧国家利用中央集权政府,采取了统一国内关税的政策,这与当时强调集权,扩大国家权力的主流政治思想是一致的。重商主义的政策是实行国家保护主义,重商主义认为商业是国家活动的基础,国家应保护本国商人的利益。国家还应保护工业,扶持手工工场的发展,以增加生产,扩大出口。国家限制货币输出和商品进口,鼓励出口和货币输入。国家用行政手段来增加货币(金银)财富,西欧许多国家都颁布法令,禁止货币输出。以外贸中的顺差来保持货币(金银)输入本国。托马斯·孟[24]在《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1630)一书中把商人称为国家财产的管理者,商人肩负着与其他各国往来的商务。[25]重商主义还主张殖民扩张,壮大军队,以保证货币财富的不断流入着重于商业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法国重商主义者柯尔培尔(1619-1688)认为国家拥有的货币数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军事实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期的国家并不是指大众国家,而是属于君主。尽管法国重商主义者孟克列钦[26]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政治经济学”的名称,但是是出现于《献给国王和王后的政治经济学》(1615)一书中。“在18世纪以前,很少有国王、政治家或政治哲学哲学家认为,国家应当为其人民的经济福利负起责任,两者是必然相联系的。国家的财富仅仅从属于君主——属于国王、王后,以及那些设计、资助、指导各种方案来积累外国财富,以便发动战争及增加其权力和威望的臣僚——而不是属于这个国家普通人的福利。”[27]从这点上看,重商主义与当时的政治学说在国家问题上的立场接近,也正是法国学者首次把“经济”一词的含义从家务管理扩展到公共行政和国家事务的管理,并加进了政治含义。[28]

法国的重农学派是近代后期放任主义的经济学鼻祖,对重商主义的批评首先也是来自他们。18世纪中叶法国的农业仍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部分农村还处于封建经济阶段,柯尔培尔推行的重商主义政策对法国的农村经济造成很大破坏,国家的财源枯竭。以《经济表》(1758)一书闻名的法国经济学家魁奈[29]等人总结了重商主义政策把国家致富之路放在流通领域的的教训,重新提出以生产领域作为富国的根基。自然秩序是重农主义的哲学基础,重农学派的原文为Physiocrate,是由希腊文“自然”和“主宰”两个字组成,意指自然的统治。自然秩序支配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自然秩序是上帝赋予的,人们只能了解和遵循它。复苏经济的办法是使人为秩序符合自然秩序,实现与自然秩序一致的办法是自由放任,自然秩序的结果会导向以最少的支出获得最大的满足。重商主义相信“建立在私人财产和政府权威基础上的社会自然秩序最有利于保障人类幸福。”[30]重商主义在法国的失败原因在于违反了自然秩序,魁奈主张取消一切干预政策,对个人的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实行放任政策。

2近代后期流行“自由放任”随着资本主义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近代后期西方政治学说的主题由为了保护天赋人权而争取建立国家变成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而尽量限制国家。突出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限制国家的权力成为主要话题。19世纪西方主要国家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差不多全都建立起来,这些国家的政治发展进入稳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阶段,这个时期不需要再强化国家对社会和经济的介入了,国家的介入被当作个人自由的一种阻碍。英国于19世纪中叶率先完成产业革命,其他欧洲大国也陆续开始产业革命。产业资产阶级崛起,逐渐战胜封建残余势力和金融资产阶级,成为西方国家中的主导阶级。产业资产阶级的功利动机更为明显,其根本的要求是取得“利润”,“快快发财”。产业资产阶级要求更多的个人自由,特别是经济活动方面的自由。他们认为国家是个“不得不要的祸害”,要求国家“远离”自己。

西方意识形态相应地由争取个人的权利转为维护个人的自由,“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突出强调个人自由,捍卫个人自由或个性的自由发展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认为现代人所理解的自由并不是指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而是个人自由,即自由经营、自由贸易、个性的自由发展,是自由竞争。国家应该是个人自由的保护者。”[31]个人开始“远离”国家,要求自由发展,经济按自己的规律运行,不需求政治权力的帮助了。国家是社会的“守夜人”角色、“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等观点代表了当时西方的主流国家观。

政治思想的基础也发生转变,功利主义原则取代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者注重认经验和感受,主张以事实为依据,反对从抽象的原则出发。功利主义以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欲望的满足程度作为判断政治制度的依据,主张在个人事务中,个人最有发言权。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不应干涉个人的活动。个人在有关自己的财产权问题上有最高的支配权,国家无权干预。国家的职能仅仅体现为保护个人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的范围内,仅在这个范围内,国家有权干预个人活动。因此国家是“必要的罪恶“。功利主义者边沁[32]为个人权利至上制定了一套哲学原则,认为“求乐避苦”是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主张“合理的利己主义”。边沁认为社会利益由个单个人的利益总和而成,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社会的利益会自然地得到增进。他用功利原则来评价国家,只有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政府才是好的政府。这个时期的国家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33]

经济学中出现反对国家干预的主张早在18世纪末就已经出现,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34]被公推为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他的著作《国富论》(1776)被当作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经典。《国富论》的第4篇讲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在全部9章中有8章批重商主义,其主要倾向是反对国家干预主义。亚当·斯密以自己的人性论作为经济学的基础。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人皆有“交换倾向”,以利人之物来换取利己之物。满足人的“利己心”的途径是经济自由,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如果每个人都想使自己的产品实现最大价值,“利己”行为的结果是资本的最大利润。

亚当·斯密在政治经济学上的特色还在于他提出了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以自动协调的主张。他认为社会收入是全部个人收入的总和,个人利己行动的极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个体之间相互受益的分散化的交换活动会自动实现对资源的配置。只要每个人都努力扩大自己的个人收入,社会财富就会随之增加,“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35]在他们行事时,“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其结果却比任何机构或个人刻意追求公共利益时要好。在亚当·斯密看来,这个结果是在个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来指导的,它使人们“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自由竞争越充分,价值规律越起作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越能一致。在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中,亚当·斯密“实际上在《国富论》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前提: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不违反正义律。”[36]这一条从此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

关于政府的职能,亚当·斯密假设面对的是一个有序的社会,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即那些对个人极为有益,却不能由任何个人或群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私人提供者无法从受益人处征收足够的费用,以抵销其成本,比如国防,所以私人不会自动提供。再比如法与秩序、社会公平等.政府的另一项任务是反对垄断,“独占是良好经营的大敌”,给予个人充分的经营自由才是符合“正义的法律”的。“斯密向他们提供了适合他们要求的自由放任的意识形态,并为自由企业和政府的自由放任的方式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37]亚当·斯密提出的政府职能的观点也一直是经济自由主义和现代政治保守主义政府观的出发点,在他那里,政治与经济是不可避免地结合在一起的。这反映了当时的经济政治现实,“英国经济在十八世纪后期及十九世纪初明显地政治化,从斯密等古典学者的分析中,既产生了对经济过程的实证理解,也产生了对于特定制度的哲学观点。关于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观点,与对于在特定的约束结构(主要特点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性的或守夜人的政府)的相互作用的实证分析,这二者是(也许是不可避免地)混合在一起。”[38]

18世纪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39]等西方经济学的鼻祖正式以政治经济学为题目展开自己的学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四卷导言中提出“作为为政治家或立法者服务的科学分支,政治经济学有两个明确的目标:首先,它要为人们提供,或更恰当地说,使人们能够为自己提供丰厚的收入或生活资料;其次,向国家或全体国民提供足以维持公用事业的财源。政治经济学的目的是要使国富民强。”亚当·斯密接受重农主义的“自由秩序”主张,反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个人利己行动的极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解释市场如何在没有详细的政治指导下运作……证明具有可接受的效率市场之功能与政治指导无关。”[40]亚当·斯密经历“从重商主义向流行的经济民主主义转变的同时,也伴随着从专制主义向民主制度的政治转变……由于民主思想和制度的传播,经济和政治的压倒一切的目标从扩大君主的权力转变成增进国家人民的福利。”[41]

斯密的后继者大卫·李嘉图的代表作题为《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通过对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研究,发现当时条件下地主与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他得出了政治结论:资本主义将导致地主、资本家和工人三大阶级的对立。李嘉图也反对政府干预私人经济,并把之运用到国际关系中,认为分工和自由贸易将有利于各国。尽管李嘉图把制度问题列入政治经济学,以消除制度的不公正,建立一种更人道的制度为目标,但他与亚当·斯密等人都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研究的是政治问题。

三政治学与经济学的分离与复兴政治学与经济学的结合是国家干预经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以后的反映。在这以前,18世纪的政治经济学大体上是关于管理经济的学问,主要关心如何指导经济,增加国家的财富。19世纪的政治经济学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学关系密切,但其首先关注的仍是管理问题,尽管方向与18世纪相反,不再强调国家的干预,因此其所关心的仍不是商业或个人经济学。20世纪的前一大半时间是政治学与经济学分道扬镖的时代,政治学集中于法制和政府机构上,经济学这着重在个人和企业行为。直到1960年代以后,政治学与经济学才又一次趋近,“政治经济的伟大传统似乎并没有在管理专业或政治学专业确立自己的地位,只是近来政治经济学流行起来。”[42]

1经济学离开政治领域经济学与政治学在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的分离与社会中国家“远离”市场密切相关。1848年约翰·穆勒出版《政治经济学原理》,在维护斯密的自由市场原理的基础上,针对马克思的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提出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修改。此后,剑桥大学的经济学家阿·马歇尔[43]综合了各派的观点,在斯密基本主张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关于自由市场的经济学体系。马歇尔于1890年出版了《经济学原理》,把注意力集中在微观经济分析上,把制度当作不变的常量,只考察既定制度下,稀缺资源的配置和效率问题,经济学研究“谁,为何,如何生产”的问题。从此,西方的经济学与政治问题脱开,“十八世纪原本名为‘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到了十九世纪末变成了‘经济学’,”[44]史称新古典经济学。

西方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个人自由的强调也是推动政治经济学向经济学转变的动力,“由于19世纪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自由经济理论,因此到了19世纪下半叶,‘政治经济学’这个术语终于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经济学’一词。把形容词‘政治的’去掉以后,经济学家便可以论证说,经济行为反映的是一种个体主义心理学,而不是以社会的形式建构起来的各种制度;据此又可以进一步断定自由放任原则是符合自然的。”[45]经济学的独立倾向也与19世纪西方的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当时主要国家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确立已有一段时间,并经过不断地改革逐步完善起来,自由主义的总体政策倾向基本形成。这种政治环境使得经济学家可以专心地关注经济问题,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终于发生分裂,“政治经济学的衰落可以在为经济学和政治学建立分立的学科组织中略见一斑。”[46]

这个时期经济学的非政治化强化了政治学已有的独立发展,“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现了一个更进一步的目标:它把经济学也合法化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那时,政治经济学作为一个研究主题已经遭到贬斥,因为人们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国家和市场是按照而且也应该按照各自不同的逻辑来运行。”[47]政治学的一个现代转向是研究重心由国家转向政府,随着自由市场制度在西方世界的普及,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在这个时期也已经成型,稳定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等结构,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也随之从制度转向政府,政府的运作过程、政党政治、官僚体制,以及个人和团体的政治行为等成为政治学主要关注的问题。学科的专业化在工业化专业分工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政治学、经济学以及其他学科经历了强调独立发展的一段时间。但是“经济学和政治学并不是通过简单地割裂19世纪的政治经济学而创立起来的。”[48]经济学是从政治经济学变为经济学,主要研究对象略有变化,不再关注国家问题,集中于微观领域。政治学仍以国家为主,但也发生了向政府、团体、个人等研究对象上的微观化转向。

2经济学重新关注国家问题政治经济在现代再次结合必要性是经济学家先认识到的。19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阶段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以新的方式出现,自由放任的原则已经无法解决。以马歇尔为代表的,关于市场可以自行调节,经常保持供求平衡的主流经济学“一夜之间变成了神话”,自由市场的经济学说无法解释西方的经济现实,也无力提出解决经济危机的药方。凯恩斯的经济学应运而生,凯恩斯把经济危机归咎于自由市场制度,主张通过国家纠正市场的缺陷,解决经济危机。凯恩斯用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来解释危机,认为生产过剩和失业的原因是在总收入和总消费之间存在差额,且无法依靠私人投资来弥补。因此必须由国家采取措施,比如扩大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来刺激需求,达到社会充分就业水平。“在30年代大萧条期间,人们曾经突出确认经济关系对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49]凯恩斯的经济学里国家又一次成为重要问题,他主张“国家最重要的议事日程不是涉及那些由私人已经在完成的活动,而是那些落在个人活动范围之外,如果国家不出面不会有人去做出决定的事情。对政府来说,重要的不是去干那些正在由私人做的事情,或把这些事做得更好些或更坏些的问题,而是去做那些根本就没人去作的事。“[50]1940年代凯恩斯主义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主流,由于国家再次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政治学与经济学在研究对象上又一次融合,也可以说政治经济学开始回潮,引起经济学界关注社会整体、国家等政治问题,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学主张。

经济学切入政治领域的另一个角度是这个时期出现的福利经济学,福利经济学探讨如何在均衡条件下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从整体角度评价经济,也是经济学向政治经济学发展的一种动力。美国经济学家P·萨缪尔森[51]综合了凯恩斯和希克斯以及其他经济学家,包括福利经济学的思想,建立了一个以西方国家“混合经济”为蓝本的新经济学体系,他编写的教科书《经济学》自1948年问世以来,在西方广为流传,到1995年,已经出到第15版。萨缪尔森的观点被称为新古典综合派,其特点是把经济学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大部分,分别论述个体经济行为和总体经济运行,认为个体经济领域通行自由放任,总量平衡则需要国家的干预。由于国家被正式纳入经济学体系,新古典综合派已经包含了政治经济学的内容。除此之外,源自T·凡勃仑,经J·康芒斯、G·缪尔达尔[52]等人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在1930年代也开始形成,对制度在经济的作用做了大量的研究。凯恩斯以后国家问题在经济学中已经无法回避了。

战后各国社会发展中政治与经济的融合也向政治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政治学发生变革,与其他学科之间出现交叉。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得以扩大,研究课题被更新,除了传统的政治制度、国家形式结构、民主、平等、自由等问题,对于政治系统、政治发展、政治变迁、政治心理、决策、利益集团、政党、政治文化、舆论、选举等纷纷进入政治学领域。政府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从而政治因素的经济后果也受到政治学家瞩目。这时的政治学走向实证,注重研究实际问题。1987年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在回顾美国政治学发展历程时,提到50年代末美国经济从战后的繁荣消退,引起人们对30年代大萧条的回忆,学界马上作出反响,社会科学各学科再度兴起对经济的兴趣,“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在国际政治研究中,此时都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熟谙的新的政治经济学,它再次集中关注隐匿于经济政策背后的政治活动。关切经济关系对于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运用之影响。”[53]社会矛盾的发展是促进政治学的这一方向性变化的动力,社会科学的新发展也为政治学与经济学的结合提供了条件。

3新的政治经济学出现经济学和政治学共同把目光投向政府发生在1970年代,并以出现带有两种学科的明显交叉为标志学说。到那个时期,西方经济战后发展的黄金时期结束,各国纷纷陷入滞胀的困境,长期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通货膨胀高居不下,同时生产停滞,失业率又降不下来。凯恩斯主义失灵,新古典综合派也遭到沉重打击,各种其他经济学纷纷借机登场,其中既有自由主义经济学,也有激进主义主张。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自由主义倾向的观点居于主导地位,代表人物有哈耶克(F.A.Hayek)、弗里德曼(M.F.Friedman)、卢卡斯(R.E.Lucas)等人。他们对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造成滞胀的原因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错误政策,价格机制原本能自发地调节供求。他们讨论的是典型的政治经济学问题。以J·布坎南(J.Buchanan)为代表的弗吉尼亚学派,专注于政府行为研究,认为滞胀源自“政府缺陷”,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公共选择学派专门研究政府失败的原因,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政府和政治。另有一批经济学家专门分析制度因素对经济的作用,被称为新制度主义。这些西方经济学家重新关心政治问题,相对于近代的政治经济学,他们以及其他重新涉及政治问题的经济学说,就构成了新的政治经济学。

公共选择学派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和塔洛克1960年代在美国共同创立,公共选择理论用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政治学的传统问题,“简单地说,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主题就是政治科学的主题,即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党派政治学、官方政治等等。”[54]着重于指出政府行为缺陷的原因,因而也是现代政治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公共选择学派对政治学所批漏的重要问题重新进行研究,因而有广阔的研究领域,个体和团体的政治行为、政府的行为、选举、投票、集体决策的规则等政治学问题都进入其研究视野,吸引了众多经济学家投下精力。主要代表人物有詹姆斯·M·布坎南、戈·塔洛克、安·唐斯、威·尼斯坎南、肯·阿罗、科尔曼(J.S.Coleman)等。[55]

曼瑟尔·奥尔森[56]的学术成就跨经济学和政治学两个学科,一生著作颇多,其中影响最大的两部为《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和《国家的兴衰》(1982),均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这两部书中,奥尔森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出发点,专注于经济、社会和政治中的团体行为,对集团进行经济学分析和博弈分析,抓住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改变了传统上对团体行为的看法,并把政治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引向深入。

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又称为新制度主义,集中了比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经济史和产权经济学等流派,他们的特点是以制度为研究对象,改变了制度研究为政治学专有的狭隘学科现象,制度的概念由此向经济和其他领域扩展。经济学家从经济的角度对制度进行研究不仅为经济学开拓了新的视野,而且使人们对制度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角度。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兴盛的学派,不断有经济学家加盟,当代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经济学家D·诺斯、R·科斯、H·德姆塞茨、T·舒尔茨(T.W.Schultz),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等[57]。其中的诺斯既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又是新经济史学的创始人之一;科斯既是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人物。

其他的政治经济学家中有一批被称为“政治的经济学”[58],主要由一批欧美经济学家组成,包括美国经济学家D·希布斯、威廉·诺德豪斯、詹姆斯·阿尔特[59]、阿莱克·克莱斯勒等人。“政治的经济学”是真正意义上新的政治经济学,他们开始全面探讨政治与经济,政治学与经济学的关系,并对政治经济学给出学科交叉性定义。他们与公共选择理论明显不同,不是从经济的角度看待政治,试图用经济学统一政治学,而是真正把政治经济学当成一种政治学与经济学的合成。

新的政治经济学与旧的政治经济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在于都使用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两者的区别是主要的,复兴以后的政治经济学“的涵义已经与传统用法大不相同了。”[60]《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用PoliticalEconomics(中译为“政治的经济学”)来区分PoliticalEconomy(中译为“政治经济学”),并着重指出了两者的区别。政治的经济学“这个术语包括一系列政治学和经济学共同关注的问题的分析,它不同于政治经济学这个术语”,“政治的经济学的重点在于试图解释总体的经济政策中政治和经济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61]主要研究对象一是经济状态如何影响政府的维持或换届,二是政治因素在经济政策的形成中发挥作用。政治商业周期、政策的优化、选举、政党、政府的规模、公共支出等成为它的主要研究内容。基本方法是“使用现代统计和计量经济学的技术来检验有关经济和政治组织相互作用的假设。鉴于它用数据来提供相互对立的假设,它几乎完全摆脱了同传统的术语——政治经济学相联系的意识形态色彩。”[62]政治的经济学与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在内容的区别如此之大,以致于它已经“成为一种用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研究若干社会政治现象,政治学与经济学相交的新学科。”[63]

国家、制度等问题是西方政治学的传统主题,但政治学一直没有把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问题纳入自己的领域,直到1970年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Easton)在为《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撰写“政治学”条目时仍没有提及政治经济学。与此同时,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特别是非主流的经济学家,比如极端保守的公共选择学派,还有象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这样的新左派经济学家,关注经济的整体效果,关注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和布坎南的研究事业延伸进一般认为无关乎经济的领域,例如政治、官僚体制、种族主义、家庭、生育率等。如今许多大学的政治学系里都充斥这所谓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theory)学者,他们用本质上属于经济领域的方法,来解释政治现象。”[64]

经济学者向政治领域的挺进使得政治学界“当代对政治经济学兴趣的重新燃起,与其说是政治学家努力的结果,不如说是激进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努力的结果。”[65]经济学家对政治问题的研究给政治学注入了新的血液,引起政治学从新的角度研究政府、国家、制度等政治问题,政治学的发展得以新的激发。现代政治学开始转向,走向具体,不仅研究组织、制度,而且研究政策和决策过程,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遂成为政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政治学的这种变化也是社会现实发展的要求,19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混合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干预,干预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政府在管理社会(包括经济)方面的功能大大强化,政府既是政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也成为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问题。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社会的分化和专业化、现实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在1980年代以后又有进一步发展,促使各个学科的研究视野明显扩大,政治学的研究领域随之扩展,伊斯顿总结道,“这些变迁使我们在广泛的领域中对先存的实际状况之看法和态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些领域包括:种族和性别歧视,环境的污染,贫困和经济不平等的最低限度,政治经济权力的集中,核军备的重整,国际范围内经济和政治的相互依存等等。”[66]奇尔科特在总结政治学在当代的新进展时认为,性别问题、环境问题、选择问题、民主问题、资本主义的作用等已成为80年代政治学的主题。[67]上述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是综合性的、多侧面的,以整体面目出现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单一学科的分别研究,不足以为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合适的方案,政治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共同研究重要的社会问题成为现实需要。

到1990年代,西方政治学者明确主张“政治学研究不能孤立于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之外。”[68]经济学也在发生变化,更关注宏观问题,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的职能等问题被普遍当作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政治经济学的再次出现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的肯定。当代西方出现政治理论与经济理论相结合的趋势,《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词典》中把政治经济学定义为“处理政治和经济过程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科学。”伊斯顿于1990年代意识到了总结1970年代以来的美国政治学发展时,注意到了政治经济学的复兴,他被认为这是政治学在后行为主义时期走向应用,注重政策研究的总趋势的一种表现,也是现实中经济状态与政治事件之间联系日益密切的反映。[69]

4政治经济学复兴的意义政治经济学的复兴反映了当代学界多学科融合的趋势,“旧政治经济学及其近来的复兴,能够比范围较狭隘的经济学和政治科学更好地认识和研究存在于主要政治和经济制度(国家、公司、尤其是市场)中各种形式的复杂的相互依赖。它们还能较好地研究和理解对于政治和经济制度都非常重要的基本的社会进程。这些进程包括‘把稀缺手段分配用于相互竞争的目标’以及讨价还价和行使权力。”[70]由美国社会学家华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主持的“古本根重建社会科学委员会”(TheGulbenkianCommissionontheRestructuringoftheSocialScience),于1994年和1995年组织了来自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十位学者进行讨论,认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这三门以探寻普遍规律为宗旨的传统社会科学在当代日益相互重合。

首先是社会学,于1950年代提出了“政治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并把它们作为自己的两个分支。政治学家步其后尘,也将自己的研究范围扩大到正规的政府建制之外。象压力集团、抗议活动和社区组织等,只要是有政治意味的社会现象,都被纳入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华勒斯坦等人认为“政治经济学”的重新使用是社会学家的手笔,“当某些具有批判精神的社会学家重新使用‘政治经济学’这个术语时,另外一些不那么具有批判精神的政治学家所作出的回应是力图赋予它以一种更加偏于古典的意蕴,即注重对普遍规律的研究。”[71]结果促使政治学家更加关注经济过程,经济学中的凯恩斯主义的流行重新唤起了对‘宏观经济学’的关注,“于是经济学于政治学之间的分界线变得不那么清晰了,因为分析的对象主要是政府的政策以及各类政府间机构。”再以后,一些非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家主张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分析模式去研究传统上归于社会学的各类主题,比如家庭、犯罪等。

新政治经济学的出现也是政治学吸纳经济学方法的结果。经济学对政治学的“边界入侵”受到政治学家的欢迎,“一些在政治学方面被看作较有独到见解的和比较有用的著作,是由经济学家所撰写的,他们把自己学科的工具箱中取出的合理的概念和模式应用到政治学上。”[72]这使得一些政治学家沿着与经济学家相似的路线来重建政治学,比如把政治学中的“权力”相当于经济学中的“财富”。因此经济学是作为一种模式和一种研究方法进入政治学的,“这时政治经济学的独到之处,是它对于方法论的杰出贡献。迄今为止,唯有经济学因此而著称于世。理性的行动者模式,一般是以演绎推论为基础的,但它时常也需要对于行为世界予以正确的参照。这种模式代表了技术从某个学科向其他学科——实际上是从经济学向一系列其他学科的转移,这种转移的速度之迅速、范围之广泛,在社会科学史上是鲜有先例的。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听到有关‘经济学大帝国主义’的议论,当然,其涵义即是指其他社会科学在进行理性建模时已发现了经济学的威力。”[73]在这方面,政治学不光吸收了经济学的方法,而且还吸收了心理学、社会学,甚至若干自然科学的方法。“‘入侵者’常常受到欢迎,并且被看作对政治研究作出了有用的贡献。”[74]对于政治学和经济学这两个学科来讲,“最重要的情况是,近年来为建立新的政治经济学(即,为更紧密地、更系统地结合,无论是什么名称,也无论最终学科的重新安排是什么)提出了有力的论证,这一论证显得很有说服力。”[75]

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新政治经济学也是一个重提价值观问题的过程,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在某种意义上把政治经济学当作道德科学,他的《道德情操论》发表在《国富论》之前。新政治经济学关注的是古典时期以后经济学家不再研究的问题:产权、利益集团的冲突、国家、官僚制度、自由、正义、秩序等政治现象和政治哲学问题,“保守主义经济学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理论,同时也是一种规范的政治理论。”[76]这与西方政治学走向后行为主义,重提价值问题,向国家的回归等的学术趋势是一致的。伊斯顿认为政治经济学的回归形成了政治研究新的方法:理性人和公共选择模式,这种方法先是被政治行为研究所采用,尔后又推广到道德问题等其他政治学领域。他举了罗尔斯(JohnRawls)对正义问题研究的进展为例,罗尔斯在《正义论》(1971)运用了理性人和博弈等模式,给出有说服力的、准确的正义标准。伊斯顿得出结论:“理性的模式使得新的政治哲学有可能要求与经济学本身无分伯仲的逻辑性和精确性。因而,各种价值标准亦以一种合意的方式,觅见了自己返还科学研究的途径。”[77]而在行为主义时期,规范性问题涉及价值观,一直被当作主观性的东西而排斥在政治科学之外。

当代西方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学科的融合与交叉,社会科学中的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互融合,出现了一些边缘学科,如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等。其中一些经济学家关注政治问题,进入以往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出现了一批研究政治问题的经济学家。他们不仅对政治制度、国家、政府、选举、自由、平等、民主等传统的政治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得出自己独特的结论,而且还专门分析了投票规则、代议制民主与财政政策的关系等新的问题。经济学家“侵入”政治学,给政治学这一古老的学科带来了新的研究视角,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如何回应经济学的“入侵”,如何从政治学的角度评价经济学家的政治研究,是摆在政治学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注释:

[1]列奥·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中译本,1993年版,上册,绪论,第6页;country一词在政治学著作中一般汉译为“国度”。

[2](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86年版,上册,第33页。

[3]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第33页。

[4](美)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5](Xenophon,约公元前430-355),他是苏格拉底的学生,有《居鲁士的教育》、《希腊史》、《远征记》等著作传世,还有一些记录苏格拉底思想的对话体著作,

[6]参见陈孟熙主编:《经济学说史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7]色诺芬:《经济论雅典的收入》,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61年版,第18页。

[8]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列奥·施特劳斯的名著《政治哲学史》中有“色诺芬”一章,但只在其中个别地方提到色诺芬的Oeconomicus(中译本译为《财源论》),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第93-126页。

[9]Plato,公元前427-347,古希腊思想家。

[10]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86年版,第201页。

[11]柏拉图:《理想国》,第154页

[12]丛日云:《西方文化传统》,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13](美)约·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1年版,第91页。

[14]参见(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1年版,第145-7页;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3-4页。

[15]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古希腊思想家。

[16]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格尔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中译本,1992年版,第3卷,第968页。

[1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65年版,第19页。

[1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页。

[1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53页。

[2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8页。

[21]《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93页。

[22]NicolloMachiavelli,1469-1527,意大利政治思想家。

[23](苏)莫基切夫主编:《政治学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译本,1979年版,(上),第135页。

[24]ThomasMun,1571-1641,英国经济学家。

[25]参见托马斯·孟:《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59年版,第1页。

[26]AntoynedeMontchretien,1575-1621,法国经济学家。

[27](美)罗.赖克:《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上海译文出版社中译本,1998年版,第11页。

[28]《新帕格尔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第968页。

[29]FrancoisQuesnay,1694-1774,法国经济学家。

[30]亚当·库珀等编:《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上海译文出版社中译本,1989年版,第549页。

[31]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70页。

[32]JeremyBertham,1748-1832,英国哲学家。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253页。

[34]A.Smith,1723-1790,英国经济学家。

[3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74年版,下卷,第27页。

[36](美)保·海纳:《权利·自由·乡镇自治》,中译文见《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6页。

[37](美)保·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中译本,1992年版,(下)第1275页。

[38]布坎南:《宪法经济学》,中译文载《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5-336页。

[39]DavidRicardo,1772-1822,英国经济学家。

[40]《宪法经济学》,中译文载《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第335页。

[41](美)罗.赖克:《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第13页。

[42](美)罗·H·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译本,1998年版,第474页。

[43]AlfredMarshall,1842-1924,英国经济学家。

[44](美)弗·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中译本,1998年版,第26页。

[45](美)伊·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和牛津大学出版社中译本,1997年版,第19页。

[46](美)格林斯坦等编:《政治学手册精选》,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6年版,上卷,第50页。

[47](美)伊·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第21页。

[48](美)格林斯坦等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上卷,第95页。

[49](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中译本,1989年版,中译本序言,第3页。

[50](英)凯恩斯:《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见《凯恩斯全集》,第4卷,第291页;中译文见《预言与劝说》,江苏人民出版社中译本,1997年版,第317页。

[51]P.A.Samullson,1915-,美国经济学家。

[52]ThorsteirnVeblem,1857-1929,美国经济学家;mons,1862-1945,美国制度经济学家;GunnarMyrdal,1898-,瑞典经济学家。

[53](美)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译本序言,第3页。

[54]丹·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2年版,第5页。

[55]JamesM.Buchanan,1919-,美国经济学家.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主要著作有《贸同的计算;民主的逻辑基础》(1962)(与戈登·塔洛克合著);《民主财政论》(1966);《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在政治方面的应用》(1972);《赤字下的民主》(1977);《自由、市场和国家》(1966)等。G.Tullock,主要著作有《官僚制的政治》(1965)。AnthonyDowns,代表作为《民主的经济理论》(1957)。W.A.Niskanen,代表作为《官僚与代议制政府》(1971)。K.Arrow,代表作为《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1951),

[56]MancurOlson,1932-1998,美国经济学家,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院院士,曾任公共选择协会会长(1972-1974),美国经济协会会长(1986),以及其他若干学术头衔。

[57]D.North,主要著作有《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合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81)、《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R.Coase,主要论著有《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1960)、《企业、市场与法律》。H.Demsetz,主要著作有《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1982)等。

[58]这里的“政治的经济学”指的是PoliticalEconomy或PoliticalEconomy,,目的是与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区分。

[59]D.A.Hibbs,与Fassbender,H.合编:ContemporaryPoliticalEconomy,(1981)美国经济学家,著有。W.D.Nordhaus,美国经济学家,著有《经济学》(与萨缪尔森合著),为再版了十几此的大学教材。JamesE.Alt,美国经济学家,著有ThePoliticsofEconomicDecline,(1971).K.AlecChrystal,美国经济学家,与JamesE.Alt合著:PoliticalEconomics,(1983).

[60]《新帕格尔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第968页。

[61](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译本,1992年版,第554页。

[6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555页。

[63]刘德厚:“‘经济政治’范畴分析”,载《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第6页。

[64]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第26页。

[65](美)罗·H·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第475页。

[66](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译本序言,第2页。

[67]参见(美)罗·H·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第18页。

[68]《比较政治学理论》,第14页。

[69]DavidEaston&,DevelopmentofPoliticalScience:ComparativeStudies,Press,1991.chapter12..

[70](美)卡·爱·索乌坦:“什么是新论?”,载(美)斯·L·埃尔金和卡·爱·索乌坦编:《新论》,三联书店中译本,1997年版,第13页。

[71](美)伊·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第49页。

[72](美)格林斯坦等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上卷,第95页。

[73](美)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译本序言,第5页。

[74](美)格林斯坦等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上卷,第96页。

[75](美)格林斯坦等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上卷,第96页。

第5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还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 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 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 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 梁慧星等: 《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目录第1—5页。),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 )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 )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注: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注: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 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 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 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注: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注: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 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注: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

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注: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注: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第6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一、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形成

西方的制度经济史学是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史学革命的推动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经济史学对于研究制度问题的特殊重要性,是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被逐渐认识到的。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如何影响了经济绩效,二是制度为什么以及是怎样演变的。而无论对于哪个问题来说,经济史的研究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通过经济行为主体和这些行为主体置身于其中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进而影响经济绩效的。而历史上不同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则为人们考察特定的制度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源泉和基础。同时,要说明现存制度的生成和演进,揭示现实世界中不同国家或社会在制度及其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性,也必须从不同国家或社会各自独特的历史环境中去寻找答案。所有这些,使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共同认识到了经济史对于制度研究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也促使经济史学家们开始把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视为经济史学的一项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其进行自觉的系统的思考与探索。从而,使经济史学的研究主体在对制度进行系统的历史分析的意识上,实现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飞跃。

从20世纪50年代下半期开始的西方新经济史学革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史学大变革。在这场史学革命当中,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及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普遍应用,在经济史学研究中引发了一连串的重大革新和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它为经济史学家们从事制度研究提供了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此后,经济计量学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反事实假设方法等被普遍地运用于经济史学的研究之中,实现了经济史研究方法论的革命,开创了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这些新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运用,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制度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力,使得已经对制度分析有了自觉认识的经济史学家们得以运用这些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去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并据此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包括特有的理论方法、专门的分析工具和较为成型的内容结构的学科框架和研究体系,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制度经济史学”(TheInstitutionalEconomicHistory)。

二、新古典的制度经济史学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大致经历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TheNeoclassicalInstitutionalEconomicHistory)、“新制度经济史学”(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History)和“历史制度分析”(TheHistoricalInstitutionalAnalysis)这三个阶段。其中50-60年代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属于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早期发展阶段。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所着重研究的是市场这一特定的经济制度。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是市场制度支配着历史上的各种交换关系,也是市场和其统一化的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增长。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极大地开拓了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增强了其对历史上的各种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解释力,使其能够对大量的有关价格、数量和外生变量(如年龄、性别和不同产业的周期性质等)的历史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统计分析,并用于检验和评价有关市场制度及其内部关系的各种假说。

制度经济史的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市场制度确实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存在并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初步建立了劳动、资本和产品的市场制度;19世纪90年代时,密执安的劳动市场已经非常完善,甚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存在着非熟练工人的补偿工资差别。在欧洲,从15世纪以来,巴黎地区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就已达到很高的水平,这充分显示了产品市场的功能;各种证券的价格也表明,18世纪时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在很多贸易国家之间发挥着作用。研究结果还表明,市场的产生和扩大是伴随着技术变迁,尤其是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提高,以及能随后带来和平的政治变革而出现的现象。例如,私人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为了适应铁路系统这样大规模的融资项目的需要,同时也有赖于政府证券市场的存在。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关注市场制度研究的同时,也对非市场制度作了初步的考察。在这方面,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家深受科斯(Coase.Ronald)的影响。他们把非市场制度视为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的不同方式,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方式的产生,是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和价格过高的结果。因此,非市场制度的发达程度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换句话说,取决于市场制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非市场制度来补充。显然,非市场制度是作为市场制度的替代物而存在的。

新古典学说的若干研究成果都对这种假说提供了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非市场制度的初步研究,绝不意味着它从根本上认识到了非市场制度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史那里,非市场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之所以对它予以一定的关注,是把它视为市场制度的一个替代与补充,只有在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和时候,非市场制度才可能出现,一旦市场完善了,它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换句话说,非市场制度是可有可无的。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还试图以历史资料为基础,来证实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和市场化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增长的观点。但事实证明,这是相当困难的。只是到了80年代,索科劳夫(Sokoloff1989)才运用数量分析方法,为美国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革新与发明的观点提供了佐证。他以1790年至1846年间美国专利注册为样本,证明了革新发明与市场规模存在着正的相关性。而另一方面,怀特(Wright1987)的研究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美国内战后商品市场的统一非但没有促进反而妨碍了南部经济的发展。

不难看出,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市场制度的研究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围,开创了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的一个新的范式。首先,它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运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各种学说和方法来分析解释历史上的制度问题,改变了经济史的制度研究多年来没有合适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局面,开创了制度经济史乃至整个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其次,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时,大规模成功地运用了计量统计方法,特别是后来越来越高级的计算机的使用,使得经济史学家们能够对有关制度(特别是市场制度)的大量历史资料和成千上万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这对于以前的传统经济史学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有关制度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同时,计量统计方法和计算机的应用,对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也使得经济史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它本应发挥的特殊作用——为经济学的理论和假说提供历史的经验证明和检验,这是经济史学的一项特殊的学术使命和任务,也是传统的经济史学没有做到的。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尝试,也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第三,就市场制度的研究而言,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紧紧地围绕着经济制度的这一核心,就相关问题的方方面面展开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与探讨。从研究问题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研究方法的新颖性、研究视角的独特性和研究结论的可信性来说,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缺欠与不足。诺思曾指出,直到70年代,传统经济史学还没有对非市场制度做出更为深入的研究,也没能说明为什么在环境与背景相似的情况下,一些社会建立了市场经济,而另外一些社会却没有。从更深的层次上说,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这些缺欠与不足,均源于构成其理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内在局限性。显而易见,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经济理论方面的突破与创新。

三、新制度经济史学

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史学是伴随着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大规模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同时,它的发展也给了新制度经济学以极大的推动与促进。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其对制度进行的不断深入的研究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经济史、尤其是制度经济史对于制度分析的特殊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人物如威廉姆森(Oliver.Milliamson,1982)、奥尔森(Mancur.Olson,1982)和诺思(1981)等人都明确阐述了类似的观点。尤其是道格拉斯·C·诺思教授,更以他的令人瞩目的学术研究成果,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的集大成者。在他的研究成果中,新制度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史之间的渗透和融合得到了近乎完美的体现。

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在完备信息、明确界定的产权和零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运作过程。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只要依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不需要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这样,起到协调经济活动作用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就变得无足轻重了。然而,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用传统理论去研究某一历史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绩效,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它无法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诺思认为,在传统经济学的增长模型中,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制度。诺思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假定的有效市场,只有在无交易成本时才会实现。当交易产生成本时,制度就起决定作用了。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交易活动。因此,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是市场效率的关键性决定因素。”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析框架,诺思对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特别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制度和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家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此来说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模型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从而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为主轴,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主要分析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史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

诺思认为,经济增长的历史是与制度变迁的历史分不开的。他认为,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而产权的界定者是国家。诺思认为,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组织制约下,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的代价极为高昂。而国家作为一种能够低成本地提权保护的制度,在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保护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国家也会(而且是经常地)起到负面的作用:它会造成无效产权,破坏产权界定的市场规则,采取歧视政策对待不同的交易当事人,并限制交易的空间,阻碍交易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产权乃至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产权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无效的产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家——产权悖论”。诺思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除了揭示国家在产权界定和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外,诺思还对国家的性质、起源、其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以及产生“国家——产权悖论”的根源做了深入的分析,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有关国家的理论模型。

诺思在新制度经济史学研究上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他把意识形态纳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范畴,从而使他对历史制度的研究从以产权为核心的正式规则,拓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上。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经济理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理论,那么,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意识形态的变化和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

第7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7304.2015.04.077 文章编号:1672–7304(2015)04–0160–03

1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部、财政部已经于2007年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出了正式的认定,确定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概念,即“家庭济困难学生是指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1]”因而,针对这一称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局限于学生身份。教育部和财政部明确规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学生”指的是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仅指在全日制高校就读的学生,而其他的如继续教育学生等都不在范围内。二是提法更具针对性、科学性。贫困生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言,“贫困”涵盖较广,既可以指代经济意义上的贫困,也可以包含心理上、才能上的贫困等,但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前提明确,只是说明家庭在经济方面存在困难,指向性明确。

2高校贫困学生资助与教育现状

2.1国家方面

国家是资助学生的主力军,承担了助学金的大部分。但即使如此,国家对高校拨款仍然是有限的,且大部分资金用于高校各种硬件设备投入,这使得国家助学方面存在不少问题。(1)国家资助体系存在漏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高校里的特殊的一个群体,影响着高校的教育管理,所以对于这类学生身份的确定需要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但是我国的国家资助体系和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运作过程中也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加以弥补,这使不少学生“滥竽充数”,给国家和真正困难的学生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2)国家倡导社会力量参与高校资助的力度低。针对助学方面,国家应该发挥其主导力量,倡导更多的社会人和团体参与其中,这是因为教育是为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的主力军,是最大的受益者。但是现实生活中,国家倡导社会力量参与高校资助的力度较低,这使得社会参与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不高。

2.2社会方面

(1)金融机构考虑风险因素,对助学贷款严格控制。因为贷款对象群体的特殊性,银行等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投入成本高的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等。这些因素都降低了金融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的贷款积极性。(2)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和程度是不稳定的,不利于高校资助体系的运行。

2.3学校方面

(1)制度设计存在偏差。据高校学生获得奖学金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得出数据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仅有21.3%,真正能够让奖学金维持生生活的仅占4.1%这说明奖学金离大部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远,这就让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作用不明显[2]。(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不明确。由于国家在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的具体标准不明确,导致学校在具体运作时可以参照的标准幅度较大,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都是凭借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确定的,这显然在认定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再加上具体操作透明度低,这就会造成一部分真正有困难的学生名额被其他家庭情况相对好的学生占用,进而得不到有效的帮助。

2.4学生方面

整体而言,虽然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在高校里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但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的主流还是健康向上的。但也存在部分学生由于不能很好的适应学校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变得敏感自卑,不愿意参与集体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校园的和谐,同时也提醒了高校要加快对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和思想教育的紧迫性,以便可以保持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3我国高校贫困学生保护策略

3.1国家方面

(1)完善贷学金制度。第一,扩大贷学金的筹资渠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大学生,国家要实现“中国梦”也要依靠大学生的力量。因此,国家要发挥其主导作用,在社会上积极倡导助学大学生是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另外,国家也可以采用鼓励措施,如给那些出资单位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学校也可以让高校学生和出资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以学生向其贷款的方式进行求学,毕业后按工资比例进行还贷。当然,国家在采用生源地贷款的时候可以简化手续,方便学生采用此种渠道进行贷款。第二,提高贷款额度。目前,我国现行的贷款额度最高是6000元/年,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的衣食住行以及学习等消费水平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如果还按照此种标准,显然是满足不了学生需求的,尤其是在民办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放宽还贷年限和贷款对象。我国还款年限规定的是在毕业后四年内还完贷款,按照目前我国的就业环境和初入职场的学生收入水平而言,每年还贷6000元,是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造成不小的压力。与此同时,我们的邻国日本的还款期限限定在20年内。[3]所以,政府可以参考日本的还贷年限进行适当放宽。其次,政府可以放宽贷款对象的范围,除了全日制学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外,还要考虑其他学生群体,如民办学校学生、专修学校学生等。(2)加大国家奖学金范围。从我国现有的财政水平而言,国家完全可以资助承担更多的贫困学生。但是目前国家对于教育整体投资的比例就不足25%,在奖学金方面就更是有限,这对于现存的庞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所以国家在财政支持力度上应该更大一些,帮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问题。

3.2社会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甚至是个人开始进行教育投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教育方面的投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社会道义。所以,从这两方面而言,争取社会各界进行教育投资是有可能的,更好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也是可能的。因而,高校可以加强舆论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各种助学基金,甚至是直接和企业进行合作,为企业和学生架起桥梁。通过合作桥梁的建立,学校不仅可以扩大知名度,还可以拓宽办学融资渠道,加快与企业合作进程。企业、社会团体则与学校建立“供求”关系,他们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直接到这些单位服务,实现双赢。

3.3学校方面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库。高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的信息库是必要的。这个信息库不是简单对家庭困难学生经济的调查情况,而是一个完善的系统,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思想等各方面的资料,甚至包括毕业后学生的调查跟踪。这个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有针对性的帮助有需要的大学生,而且可以约束大学生进行还贷,增加个人的信誉度。另外,高校加强对学生还款管理,可以有效提高银行和社会企业实体和机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和意愿。(2)改革奖学金制度。奖学金的设置其实是独立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之外的,但是它的获取标准显然是没有考虑到现实情况。一般而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多来源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环境有限,与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有不小差距。所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比较低。因此,各高校要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筹措资金,专门设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学习成绩比较好且勤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灵活运用政策,扩大奖学金的项目和受奖面,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比例,减轻他们经济压力。(3)建设和谐校园,形成平等互助氛围。学校使学生进行求学的地方,学习环境的优劣也直接影响到教育效果的好坏,而校园作为高校教育的主阵地,建设和谐的校园氛围营造包含民主、平等、自立自强等精神文化的校园环境,对于提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效果,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3.4学生方面

(1)加强综合培训,提高社会竞争力。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为经济基础有限,难以获得优秀的教育资源,进而缺乏锻炼和实习机会,使得个人能力有限,缺少竞争力,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面对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高校教育工作者应当和社会机构联合起来,积极探索和提供经济困难学生的锻炼机会,帮助他们培养能力和社会竞争力。(2)拓展实践活动,锻炼个人能力。高校不仅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还应该帮助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提高综合能力。(3)重视素质教育,施行弹性学分制。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实行学年和学分相结合的学制,既有学习年限限制,又有学生应修的学分限制。但是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学年学分学制开始向学分制进行转变,并且已有部分学校开始尝试。学分制学制是允许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那么学生就可以在其它时间进行休学勤工俭学。虽然这种学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我们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4)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压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经济压力,因而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是高校助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4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相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比例会越来越低,但其不会消失,所以针对他们在资助和教育方面的研究是相当必要的。本文提出了拓宽贷款对象,提高贷款金额,增加还贷年限等措施完善贷款资助体系;倡导社会各界参与教育投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学校建立学生个人信息库,改革奖学金制度,以保证助学金能够真正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学生教育要加强学校和老师的作用,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教育,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感恩社会,回报社会。

参考文献:

[1]陈赤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人文关怀探析[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2.

[2]梁士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教育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0.

第8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家庭经济困难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1-0033-02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日益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所占比例不断加大,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十分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困难生资助工作,形成了“奖、助、贷、借、勤、补、减、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并逐年提高对困难生的资助力度,最大限度的解决困难生上学难的问题。其中,困难生认定这一环节,是高校资助过程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资助困难生的公平和公正,影响高校生高尚的人生观、社会观和价值观的培养,甚至影响到学校的安定与团结。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理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高校在困难生资助工作中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困难生认定工作细化、具体化和可操作,从而在困难生认定工作中,形成了认定困难生不同的主体、方法与标准。

1.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相关贫困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高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公示,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建立贫困生档案。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3.认定标准。各高校可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诚信,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失实

近年来,国家和高校不断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设置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社会资助的各种助学基金,资助范围基本可以覆盖所有的困难生,这种大范围的资助导致众多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学生虚假申请困难资助,也有一些困难学生不讲诚信,故意瞒报家庭收入,拖欠学费,弄虚作假。这些现象导致学生的真实困难情况难以判断,对资助工作的真实性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规范,地区标准不一

2013年我国农村人口纯收入在增长10%的情况下,为每人7674.7元,而山东作为一个经济大省,人均收入也不过9176.2元,这里面还没有考虑到因为地区差异所产生的收入不均现象。也就是说在当下的物价水平下,一个典型的农村家庭供养一个甚至多个大学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缺乏严密性和准确性,是否为困难生大多取决于加盖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于缺乏专门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且相关职能部门缺乏责任心,造成地方基层政府开具家庭困难证明或家庭经济调查表审查不严的现象,真实性和准确性较差,甚至出现虚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况。另外,由于学生来自不同地区, 各地收入水平、物价存在较大的差距, 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与认定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这也严重困扰着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3.班级评议过程不完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要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环节,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采取民主投票方式评定困难等级。这种民主投票的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评议小组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评选结果,部分评议小组成员根据自己个人倾向或因掺杂个人感情投票而忽视实际情况;二是每年大一新生刚入学不久即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同学之间缺乏了解,评议过程困难重重,评议小组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很容易评判失误;三是每次评选前拉选票情况较严重,同寝、同乡、朋友等人际关系直接影响评议结果,缺乏评议过程监督规范,使得认定结果存在偏差。

4.资助与教育相脱节,导致部分学生的等、靠、要心态

财政部、教育部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上调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将平均资助标准由年生均2000元上调至3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越来越多,资助范围比较广,每年大约有20%的学生可以得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然而我们目前的资助方式大多是经济给予型的,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一方,并没有把经济资助作为教育的一种有效手段利用起来,没有把物质帮助和精神帮助结合起来。资助工作只有以育人为目的,发挥其育人功能,才能实现经济资助的最大效益,体现出真正的价值,把好事办得更好。

三、加强和改进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加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日益凸显,为使国家对困难学生关怀的福祉惠及广大学生,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加强诚信教育

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前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诚信宣传,从心理层面到现实层面,系统地、广泛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教育活动,让广大学生了解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认定程序、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让广大学生积极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过程,明确虚假申请困难资助的后果,加强诚信管理,处罚缺乏诚信的学生。

2.加强励志教育

努力打造先进典型,用励志榜样带动困难生奋发努力,立志成才。高校通过 “自强不息”之星评选、表彰和宣传,在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中,树立榜样的先锋引领作用。它可以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下为某一个群体树立一种价值观,让困难学生更加坚定地面对大学生活,增强自信心,树立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可以走向成功的坚定信念。

3.畅通沟通渠道,积极关爱困难生,在交流沟通中实现教育引导

部分贫困学生受到地区教育和生长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除物质贫乏外, 还存在思想和心理的问题,学院要经常以座谈会、个别谈话的形式与困难生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的经济、学习、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达到对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学校定期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学院领导、老师和困难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摆脱传统的说教方式,以互动交流、实情探讨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帮助困难生解决生活、学习、心理问题,让教育效果发生在相互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4.加大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监督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一个前期调查、科学认定和后期监督管理的整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高校往往注重了前期调查和认定,忽视了后期的监督工作。因此,一方面学校和学院要每学年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不定期的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的监督力量,健全和畅通学生意见反馈渠道,同时要建立学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抽查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走访寝室,可以从家庭基本情况、学生本人在校的伙食情况、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零食的消费、平时的衣着等方面,了解学生真实的生活和消费情况,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状况,对于不能合理、正确使用资助金的学生, 要及时有效地予以纠正指导, 使各项资助政策真正发挥它的功能作用,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真正得到帮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5.大力倡导自食其力、主动参与生活的态度,提高勤工助学的比例和收入

相比较奖、助学金的发放,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渠道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学生勤工俭学。高校勤工助学岗位范围窄、岗位少、供不应求现象普遍存在,高校可以提高勤工俭学的人数和收入,学生能干的活尽量不用临时工,让越来越多的同学参与到勤工俭学中来,从舆论和实际生活中树立劳动光荣、自食其力的生活理念。高校要充分地挖掘校内与学生专业相符的岗位,大学生完全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具体实践中,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实现“专业学习-勤工助学-专业学习”的良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困难生建立信心,积累社会经验,摆脱以往被动接受帮助的惰性思维。

6.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追踪系统,为困难学生就业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9篇:经济学家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凯恩斯主义、干预主义、协调主义

经济法的本质和法的本质一样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种就是经济法和其他所有的法律部门一样,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种含义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传统法律部门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方式,受到了来自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因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许多法律部门都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本文是在第二种含义上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是由社会环境造就出的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由法学家来解释和总结。对于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

一、干预主义

1.干预主义的内涵。持干预主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是没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国家干预是通过政府或者说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的。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1926年,现代经济学最有影响的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开始否定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命理。1936年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在《通论》中,凯恩斯否定传统经济学中建立在萨伊定理上的充分就业观点,论证一国短期的均衡收入和就业水平是由有效需求决定的。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商品总供给与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而总供给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因而就业水平实际上取决于总需求或有效需求。他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存在萧条和失业,是因为“消费倾向”、“对资本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以及对货币的“灵活性偏好”这三个基本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资本主义不存在自动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机制,因此,他主张国家干预经济,通过政府的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以实现充分就业。

凯恩斯主义从产生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一直以其为理论基础,制定了大量的以国家干预主义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并且将许多政策都上升为法律。1946年英国制定了《就业法》,首次把凯恩斯的“充分就业”思想应用于立法实践。二战之后,英、法、德、日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在经济法思想比较发达的日本制定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大量的经济法。这一时期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受到凯恩斯主义的影响,把经济法定为国家干预之法。人们将凯恩斯称作战后“繁荣之父”。

2.干预主义的破产。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经济现象:滞涨,即高失业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并存。滞胀的现实对占统治地位的凯恩斯主义给予了有力地批判。因为,按照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失业率高时,通货膨胀率下降;失业率低时,通货膨胀率上升。于是,西方学者开始怀疑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向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制度“复归”;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货币主义、以拉夫尔为代表的供给学派、以华莱士为代表的产权学派、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等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西方经济学中逐渐代替了凯恩斯主义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主张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仍然是正确的;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能由市场来执行,任何市场以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而只会起破坏作用;即使市场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克服与纠正市场缺点的唯一办法在于通过产权明晰等措施来予以完善,决不能依赖市场以外的政府干预。以往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正是由于政府干预的结果,而不是市场本身的原因,政府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因此,7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取代凯恩斯主义在西方国家取得了主流地位。多数西方国家都加速私有化,减少政府的干预,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80年代,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解释现实问题上依然乏力,一批主张“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家在继承原凯恩斯主义基本信条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经济分析方法对原凯恩斯主义进一步修正,提出国家的经济政策还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批经济学家的主张被称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不停地论战,以建立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主流地位。但从经济生活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这两种经济学的主张将长期并存,任何一方都不能绝对地取代另一方。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现代社会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是综合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的结果,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二、经济法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

从人类发展史看,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组织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支配着人类社会的始终。这一矛盾又表现为国与民、国家和企业、宏观和微观、统和分、管理和自主、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计划与市场、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秩序和自由、公平与效率,以及公法与私法等等。在以上矛盾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即要处理国家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关系协调、利益兼顾,使各方都处于应有的合理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经济法是社会协调说,是社会经济法。“经济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转

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对立统一的经济学。一般地认为,市场缺陷有三类:第一类是市场本身缺陷:一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必然导致垄断,而垄断必然增加社会成本。二是市场不能很好地解决某些外部经济问题。“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某种直接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一般来讲对社会是有害的,比如污染使一方受到损害却得不到赔偿。三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或效用最大化行为恰使每一市场的供求相等,均衡价格把秩序强加在可能发生的混乱上,这时政府或国家的干预是有用的。四是市场经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五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公共物品的生产。六是市场无法解决社会公正问题。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两极分化,只有通过国家广泛控制社会资源的制度,从而使中央有计划地分配工业品成为可能,这样才能找到有效的补救办法。第二类市场缺陷是由于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市场缺陷的存在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但国家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国家即政府在干预经济时,也存在国家失灵或曰政府失灵(虽然政府失灵和国家失灵在政治学上有一定的区别,但从对经济生活干预的角度上来说,国家失灵和政府失灵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下文中提到政府失灵也是指国家失灵)。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说“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2—503页。)“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得豪斯:《经济学》(下),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1189页。)受现在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经济学家又把政府失灵称为公共失灵。(注:公共选择理论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学研究领域。它运用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分析了现实生活中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政治个体(选民与政治家)的行为特征以及由此引出的政治团体,特别是政府行为的特征。公共失灵即政府失灵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公共失灵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政府所获得的经济信息受政府本身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政府本身的判断能力的限制,这些限制会使政府的决策失误。二是政府机构的低效率。即政府机构本身缺乏竞争导致低效率;没有机制能降低成本;监督信息不完备。三是政府的干预容易导致寻租(rentseek)。寻租是指“为了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政府政策而采取的活动”。(注:[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6页。)政府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它拥有一般组织所没有的权力。政府制定的政策有时会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外一些人不利,这时,某些企业或个人就会设法使政府制定对他们有利的政策,导致政府的政策不一定对社会的资源配置有利。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在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忽视政府或国家的作用,市场失灵就更加明显。在国家干预主义盛行的年代,忽视市场的作用,政府失灵更加明显。“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这样,就产生了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注: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因此从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出,强调任何一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强调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

三、把协调主义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有重要的法学意义

第一,有助于正确指导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法学理论对实践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立法活动的指导。强调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主义就要求在制定经济法时,既要规定政府的权利,也要规定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既要规定市场主体的义务,也要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忽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任何一方的义务和责任,都会导致法律的失误。特别是对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既要肃清国家干预过多遗留的问题,又要防止片面强调市场调节的作用,认为市场调节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不切实际的做法。

第二,强调经济法的协调主义符合法律的发展趋势。其实,强调公正的法学家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论述了协调思想。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庞得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能以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制度。庞得对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进行了分类。他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后一类利益中,除了其他内容以外,他还把一般安全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包括在内。庞得也认识到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提出在一个时期可能应该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时期则该优先考虑其他一些利益。但是庞得认为“法学家所必须做的就是认识这个问题,并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向他提出的,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注:庞得:ASurveyofSocialInterests,57HarvardLawReview1(1943),pp.1—2,转载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48页。)虽然庞得是从法学家的任务提出的,但是他的各种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思想是与经济法本质的思想是一致的。这也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思想在协调主义方面的耦合。事实上,要求所有的法律部门都兼顾各种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种法律部门总要优先考虑某一方面的利益。比如民法始终不能也不必冲破“自由的财产流转法”的藩蓠,否则民法不就是民法了。而作为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即两只手的协同并用、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之经济法,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应当强调协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