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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精选(九篇)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

第1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方案;规模标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181-02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出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已经在贵州省逐步推广,管理部门在推动勘察设计市场的有形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既为项目业主科学合理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搭建了平台,也为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工作的时间不长,使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对贵州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现状分析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别是2003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及总局联合令第2号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贵州省《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颁布实施,我省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承接打破了传统的以业主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业主采用招标为主的方式,通过竞争来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目前我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为:

1 从行业角度情况看,建筑、市政、交通、煤炭、电力、水利、农业等各行业均逐步推广招标投标方式。其中以建筑行业的勘察设计招标较为普遍。

2 从投资主体的角度来看,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用事业行业(如建筑、市政),以及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行业(如房地产、电力),一般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3 从投资的规模来看,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用事业行业,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只要在其规模范围内,一般均进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以私营业主为投资主体的行业,不论起投资规模大小,主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而一些比较复杂的水利、电力等项目,既有采用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方式,亦有采用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方式。

4 从勘察设计阶段来看,以初步设计至施工图阶段的勘察设计采用招标方式为主,近年来一些行业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勘察、设计往往分开招标;水利、电力、交通等较复杂项目,一般选择勘察设计合并招标。

5 从招标的方式来看,建筑行业最为规范,项目的勘察、设计一般均进入建设交易中心的招标市场,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由招标机构按招标投标程序为业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而交通、电力、水利、农业由于其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勘察设计招标逐步由业主招标向委托招标机构方式过渡,招标方式逐步以邀请招标方式向公开招标方式转变;一些具备招标条件的企业,主要采用企业自主组织招标方式组织招标;一些设计方案或专题研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6 从评标的方式来看,勘察设计评标主要采取综合评标法,即采用技术方案和商务文件分开评分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技术方案评分权重大于商务部分。

二、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招标投标程序有待规范

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如进入当地建筑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程序一般比较规范,一般均委托招标机构,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程序比较规范。但一些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的勘察设计招标,由于未进入建筑市场,存在招标程序不规范的现象。

(二)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

根据八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如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基础资料收集等前置条件必须具备。但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前期基础资料不全、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勘察设计所需资金未完全落实等现象。

(三)程序的规范化

由于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目前已经日趋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才起步,从而导致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目前大多数采用的是施工评标程序或参照施工评标程序进行。存在评标专家在施工评标专家库抽取,一些勘察设计招标时报价分权重较高,技术方案流于形式,评标时间较短等问题。

(四)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等组成,大多数的行业具有行业标准条款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而勘察设计招标时一般无标准化合同条件。目前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不完全适应其它行业的勘察设计,因而使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随意性较大,有的招标文件中甚至没有合同条款,导致投标中标后的合同签订时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

(五)技术方案的补偿兑现

八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均明确了对未中标人投标技术方案的补偿规定。但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上述条款较难兑现的现象。

(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勘察设计收费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格,投标报价应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进行竞争。实际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相互压价投标的现象。特别竞争充分的行业,其投标报价是决定是否中标的核心要素。

三、建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过程中涉及到我省勘察设计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参与者。为了我省勘察设计有形市场建设的逐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断推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向前发展,建议参与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参与者,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程序

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纳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统一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实现对其招标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同时, 管理部门加大对具有自主招标资格的招标人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以规范其招标投标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的标准化

八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等。监督部门应通过按此要求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为解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合同条款、投标报价、资金来源、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问题的规范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解决好招标人与投标人履约保证的对等问题

招标人为降低自己风险,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招标文件基本上不明确招标人的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招标人不履行合同的现象,特别是招标人不按进度支付进度款的情况经常发生,中标人对此无可奈何并承担风险,从而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约保证上的不对等。因此,根据目前招标人不履行合同的现象,可以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明确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

(四)招标人采用未中标人勘察设计方案的费用补偿问题

基于勘察设计投标技术文件属于智力成果,投标人投人工作量大等特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细化招标文件方案补偿条款,便于补偿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补偿到位。

(五)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的建立问题

由于勘察设计招标在招标文件内容、编制要求、开标形式、评标原则等存在特殊性,其中的技术方案的评审需要从事勘察设计经验丰富的专家,而目前采用的从施工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不利于勘察设计方案评审。因此管理部门应建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为勘察设计的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处理好投标人知识产权权益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往往会涉及到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为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界定涉及知识产权的处置的条款,明确招标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使用、补偿等规定;同时,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明确保护的要求。

四、结语

第2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

1、理论与经验的关系

岩土工程勘察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土力学的理论、工程地质理论、工程力学理论等,这些工程理论都是一种半科学半经验的理论,很多理论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如很多公式都是经验公式。岩土工程问题的解决过程实际上是在理论的指导下,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经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本构模型,运用合理适宜参数,加上良好的判断力,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来说,扎实的基础理论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工程判断力是同等重要的。在学习和运用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隐藏在公式和规律背后的背景知识和真正实际内涵及其假定边界条件。而积累经验的过程可分为分析与预测现场观测对分析、预测和现场观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估和总结3个过程,可见积累经验的过程也离不开理论的支持。笔者认为:理论与经验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具有同等的地位,过分强调哪一点都是不合适的。笔者讨论此问题,目的在于目前很多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过分强调经验,而对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不足,这种现象对岩土勘察技术的发展不利;同时用于对年轻技术人员的传、帮、带上,不利于年轻技术人员的成长,甚至会出现以讹传讹。

2、与设计沟通的重要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详勘之前,应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在此笔者要强调勘察前与设计沟通的重要性,因为勘察成果的直接使用者就是设计人,在进行勘察前,勘察人应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弄清楚拟建物工程特性,这样勘察工作就能作到有的放矢、经济合理,提供给设计人最直接、最有用的勘察成果。如:现在很多高层建筑都带有裙房,这种项目在勘察前,必须要弄清楚设计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及联接方式;还有一些主体不高但跨度很大的建筑,采用柱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就与采用筏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有很大差别。所以必须要重视勘察前与设计的沟通。目前有的经营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此认识不足,造成勘察项目的返工。笔者讨论此问题,目的在于提醒经营与技术人员重视承揽项目和实施项目时与设计的沟通。

3、注意各种等级的划分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布置时,应按相应的分级标准,确定项目的相关等级。如勘察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拟建物安全等级、重要性等级等。因为这些等级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只有充分了解了各种等级,布置工作量时才能作到安全、经济、合理。

4、注意经济性

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满足规范、规程要求的前提下,用最经济的勘察手段和工作量实现勘察目的和任务。同时达到相同的勘察目的和任务,所用成本的多少,可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技术水平的高低。针对当前岩土工程勘察现状,目前的勘察成本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节约的。如:对“桩基础一般性孔深入到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小于5m”这一要求,如勘察方案布置的一般性孔为50m,根据控制性孔资料,40m处分布有良好的桩端持力层且能满足桩基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现场可将50m的一般性勘探孔调整为45m(当然按权限该上报审批的进行上报审批),这样就可节约不少工作量,从而达到经济的效果。再有土工试验项目的选取,也是一条实现经济勘察的重要途径,希望岩土工程技术人员予以重视。

5、重视规范、规程的学习

规范、规程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对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评价等均提出了详细的、可操作的要求,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要重视对规范、规程的学习,充分了解其要求,这样在岩土工程勘察的过程中,就不至于出现诸如工作量布置不足、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足、未划分抗震地段等问题了。另外规范、规程中的条文说明,技术人员也要认真研读,条文说明中有丰富的信息,对于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及正确理解规范、规程具有重要作用。

6、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岩土工程详勘的目的、任务

(1)查明勘察范围内场地原始地形、地貌,岩土层的成因、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2)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旧基础、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及其分布范围。

(3)查明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包括: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活动断裂等)和特殊土(包括软土、填土、污染土、湿陷性土、膨胀土、红粘土、多年冻土等)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的建议。

(4)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补给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对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各土层的渗透性质,分析评价地下水的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及浮托力的作用和影响;预估产生基坑突涌、流沙(土)或管涌等地下水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提供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5)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基坑周边环境,提供基坑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评价放坡开挖的可能性和基坑边坡稳定性,适宜选用的支护结构类型及其稳定性,基坑开挖与降水对地基变形、周围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7、结束语

使岩土工程技术人员理论与经验、细节决定成败、重视规范学习等方面能有所启示。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赵成刚,白冰,王运霞.土力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s].

[3]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

第3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

1. 理论与经验的关系

岩土工程勘察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土力学的理论、工程地质理论、工程力学理论等,这些工程理论都是一种半科学半经验的理论,很多理论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如很多公式都是经验公式。岩土工程问题的解决过程实际上是在理论的指导下,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经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本构模型,运用合理适宜参数,加上良好的判断力,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来说,扎实的基础理论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工程判断力是同等重要的。在学习和运用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隐藏在公式和规律背后的背景知识和真正实际内涵及其假定边界条件。而积累经验的过程可分为分析与预测现场观测对分析、预测和现场观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估和总结3 个过程,可见积累经验的过程也离不开理论的支持。理论与经验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具有同等的地位,过分强调哪一点都是不合适的。目前很多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过分强调经验,而对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不足,这种现象对岩土勘察技术的发展不利;不利于技术人员的成长。

2. 与设计沟通的重要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详勘之前,应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在此笔者要强调勘察前与设计沟通的重要性,因为勘察成果的直接使用者就是设计人,在进行勘察前,勘察人应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弄清楚拟建物工程特性,这样勘察工作就能作到有的放矢、经济合理,提供给设计人最直接、最有用的勘察成果。如:现在很多高层建筑都带有裙房,这种项目在勘察前,必须要弄清楚设计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及联接方式;还有一些主体不高但跨度很大的建筑,采用柱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就与采用筏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有很大差别。所以必须要重视勘察前与设计的沟通。目前有的经营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此认识不足,造成勘察项目的返工。笔者讨论此问题,目的在于提醒经营与技术人员重视承揽项目和实施项目时与设计的沟通。

3. 注意各种等级的划分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布置时,应按相应的分级标准,确定项目的相关等级。如勘察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拟建物安全等级、重要性等级等。因为这些等级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只有充分了解了各种等级,布置工作量时才能作到安全、经济、合理。

4. 注意经济性

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满足规范、规程要求的前提下,用最经济的勘察手段和工作量实现勘察目的和任务。同时达到相同的勘察目的和任务,所用成本的多少,可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技术水平的高低。针对当前岩土工程勘察现状,目前的勘察成本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节约的。如:对“桩基础一般性孔深入到桩端以下3~5 倍桩径,且不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小于5m”这一要求,如勘察方案布置的一般性孔为50m,根据控制性孔资料,40m处分布有良好的桩端持力层且能满足桩基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现场可将50m的一般性勘探孔调整为45m(当然按权限该上报审批的进行上报审批),这样就可节约不少工作量,从而达到经济的效果。再有土工试验项目的选取,也是一条实现经济勘察的重要途径,希望岩土工程技术人员予以重视。

5. 重视规范、规程的学习

规范、规程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对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评价等均提出了详细的、可操作的要求,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要重视对规范、规程的学习,充分了解其要求,这样在岩土工程勘察的过程中,就不至于出现诸如工作量布置不足、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足、未划分抗震地段等问题了。另外规范、规程中的条文说明,技术人员也要认真研读,条文说明中有丰富的信息,对于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及正确理解规范、规程具有重要作用。

6.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岩土工程详勘的目的、任务

(1)查明勘察范围内场地原始地形、地貌,岩土层的成因、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2)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旧基础、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及其分布范围。

(3)查明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包括: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活动断裂等)和特殊土(包括软土、填土、污染土、湿陷性土、膨胀土、红粘土、多年冻土等)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的建议。

(4)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补给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对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各土层的渗透性质,分析评价地下水的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及浮托力的作用和影响;预估产生基坑突涌、流沙(土)或管涌等地下水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提供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5)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基坑周边环境,提供基坑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评价放坡开挖的可能性和基坑边坡稳定性,适宜选用的支护结构类型及其稳定性,基坑开挖与降水对地基变形、周围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第4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勘察设计

1、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条件及形式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条件是不同的。除了招 标 文件应编制完毕外,施工招投标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②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③有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④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勘察设计招投标条件是:

①项目已立项;

②投资估算已经批准;

③勘察设计基础技术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④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必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已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应依据批准的项目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确定总体招标或是阶段性招标是值得探讨的。

一次性总体招标,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起招标,有利于勘察设计的质量,因为分阶段性招标,前阶段中标人和后阶段中标人的设计思路不同,必然出现设计产品前后衔接问题;后阶段中标人对工程的前期工作了解不够,相应设计周期增长;各阶段中标人之间协调不便,以致在施工实施阶段变更设计多,对整个工程的高效影响较大。当然,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尝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开招标完成后,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直接授予可行性研究的中标人的做法也是相对合理和可行的。

2、主要定标因素的条件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以往有侧重于以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为主要定标因素的倾向,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在我市已进行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某条河道整治的招评标过程中,侧重于勘察设计费的报价。实际上,勘察设计招投标和施工招标的条件和要求都不同,它不能像施工招投标那样,以投标报价作为主要的定标因素,这是由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特点决定的。

(1)由于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不确定性,设计者往往无法做出精确的定量,其工作质量和具体内容难以像施工那样量定。

(2)勘察设计投标代价高,前期工作周期长,大型项目需投入的投标费用更是很大。例如南水北调工程,需要设计单位大量技术人员付出10年甚至更多的时间来优化和完善设计成果。

(3)有的勘察设计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涉及某些特定技术,往往与技术保护息息相关,无法用设计费的高低来衡量。

勘察设计招投标不能以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为主要定标因素,还在于现行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费只占整个工程造价的5%-10%多,而设计质量好坏对造价的影响则远比勘察设计费大得多,它不是百分之几的问题,可以到百分之十几、二十几,甚至三十几。越是大型项目、复杂项目,设计的优劣对造价影响就越大。因此笔者认为,勘察设计费在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定标时可以不作考虑,而在中小型工程项目中可以适当考虑。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着重从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包括投标人拟投入勘测设计的项目人员及设备仪器;投标人拟投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资历、经验;投标人拟采用的勘测设计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投标人勘测设计资历、信誉及获奖情况等。还应考虑设计期的服务及施工期的后续服务,工程技术设计方案的优劣,投资估算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设计进度计划,投标人的勘测设计组织方案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价。把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估算,做好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比较。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条件下优先确保技术先进。在满足水利工程功能前提下,注意设计理念的科学与统筹,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真正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5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岩土勘察; 现状分析;经济性;方法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years of the worked experience introduced the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status and soil survey and effective ascending and economy, and to the engineering survey technology problems in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solutions.

Keywords: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Economy; method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岩土工程勘测现状分析

岩土工程勘探都已经累积了多年工程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技术有着巨大的进步,我国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水平现已有了明显的提高,已经完全可以承担各类大型复杂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包括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复杂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大型边坡工程、地下工程、移山填沟、围海造陆、海上平台、核电站等。针对岩土工程勘探对于整体工程的重要性,在进行岩土工程勘探时首先要对工程勘探工作的取样及地址钻探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二、岩土勘测的有效方式

1. 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岩土工程勘察领域中所属基本理论,包含:土力学、工程地质、工程力学理论等各方面,这些部分都是根据科学的理论。譬如,经验型公式。从本质上说,岩土工程的过程,是在理论指导下,应用个人的经验,结合实践,构建模型,技术人员运用精确的参数数据,良好的判断,解决实践问题的过程。对于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而言,扎实的理论与丰富的经验以及优质的工程判断力均是尤为重要的。在学习和运用理论的过程,要注意隐藏在公式和规律背后的背景知识和真正实际内涵及其假定边界条件。而积累经验的过程可分为分析学习与预测现场观测对比分析、预测和现场观测结果、分析、评估和总结三大过程。总之,经验积累与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岩土工程勘察中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偏倚任何一方都将失之偏颇。

2. 设计沟通的必要性

当前,由于部分经营人员与技术人员对此都缺乏认识,影响到勘察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具体的要求是:执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详勘之前,应广泛收集附有坐标与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的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准确的资料。在勘察前期必须要设计沟通的主要意义与影响,由于设计者是勘察成果的直接实践对象。工程的前期时,勘察者必须要把握好设计意图,明确拟建物的工程特性。这就可以有利于放矢和经济合理,这样也能提供最直接、最有用的勘察成果。比如,高层建筑设计的裙房。在勘察前,一定要明确的设计拟采用的基础形式以及联接方式;对于主体不高又跨度很大的建筑群,可采用柱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使用筏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是相当大的差距。还有再加强勘察前的设计沟通。

3. 等级划分的重要性及经济性

由于相应的分级与标准,在开始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比如,勘察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拟建物的安全等级、重要性等级,等等。这些都是会直接决定了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只有在充分的熟悉掌握各等级,才可以实现安全、经济、合理的局面。检验与监测所获取的资料,可以反求出其它工程技术参数,并以此为依据及时修正设计,使之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可得到优化。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可采用较为经济的勘察手段与工作量,实现岩土工程的勘察目标与任务。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成本量就反映了技术水平的优劣。鉴于岩土工程勘察的现状,节约了成本在一定范围内是可行的。比如,对“桩的基础一般性孔深入到桩端以下的3~5 倍的桩径,且大于3m,对大直径桩不会小于5m”的要求,像勘察方案布置的一般性孔为50 m,按照控制性孔资料,40m处分布有良好的桩端持力层且能满足桩基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现场可将50m的一般性勘探孔变更为45m(须上报审批的项目,按要求执行)。这样就可在一定程度节约工作量,实现经济的效益。比如,土工试验项目的选取是实现经济勘察的主要途径。

4. 不断吸纳新知识

工作主要来源就是规范、规程,及对勘察工作主要目的、任务与评价,等等,全方面的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极强要求与规范。技术人员必须要重视规范、规程的学习,充分的了解需求,就可避免工作量的不足、原状土样或原位的测试数据不足、未划分抗震地段等问题。此外,技术人员应认真研读规范规程的理论知识,有利于提高理论水平及正确理解规范规程。

原位的测试和室内的试验主要目的,就是能让岩土工程问题分析评价提供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岩土的物性指标、强度参数、固结变形特性参数、渗透性参数和应力、应变时间关系的参数等。原位测试一般都藉助于勘探工程进行,是详细勘察阶段主要的一种勘察方法。

三、岩土勘察有效提升的方式

应把握好勘察范围中的场地原始地形、地貌,岩土中的成因、类型、深度、范围、工程各种特性与变化的规律,研究认知地基的稳定性以及均匀性。在此基础上要明确的对工程不利埋藏物及其分布的状况。比如,埋藏的河道、墓穴、沟浜、一些防空洞、旧的基础、孤石等各种;对干扰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影响(包含了岩溶、滑坡、危岩与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的沉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活动断裂等)和特殊的土壤(包含软土、填土、污染土、湿陷性土、膨胀土、红粘土、多年冻土等)类型、成因、范围、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要注意确定地下的水详情、类型、补给以及排放的状况,地下水位,水位变化幅度以及规律;评定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对于基坑工程而言,明确各土层的渗透性质,分析地下水的静水压力、动水压力以及浮托力的作用与影响;预测基坑突涌、流沙(土)或者管涌等地下水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危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措施;确定好基坑施工降水的对应技术参数以及施工降水的提议;限定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查明基坑工程中的周边环境,提供设计单位所有需要的岩土参数,分析研究放坡开挖的可行性和基坑边坡的稳定性,适合选用的支护结构类型及其稳定性,基坑开挖与降水对地基变形、周边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作用。

四、结论

岩土工程勘探是工程质量的重点,因此在进行勘探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勘探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通过监理的实施保障勘探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为工程质量的基础做好保障工作。这就要求岩土工程勘探单位及人员要加强修养,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好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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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韩至成. 岩土工程勘探技术概述[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

第6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7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路勘察;技术;问题;路线;路基

Abstract: The highway is a complex and systematic work activity, has its specific content and technology, the author based on highway engineering experience, and explains some of the major technical problems of investigation, and through the actual project case of need analysis note.

Key words: highway survey; technology; problem; road; subgrade

中图分类号: P2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地质勘察主要是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对建筑地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公路工程建筑是一种延伸较长的建筑物,通常要穿越许多自然地质条件不同的地区。它不仅受地质因素的影响,也受许多地理因素的影响。为了正确处理公路工程建筑与自然条件的关系,充分利用有利条件,避免或改造不利条件,需要进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其目的是查明建设地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地基处理、开挖、支护等工程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提出岩土工程施工的指导的意见,为设计、施工提供依据,服务于工程建设。

一、公路勘察主要内容

1.线路工程地质勘察

主要查明与路线方案及路线布设有关的地质问题。选择地质条件相对良好的路线方案,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重点调查对路线方案与路线布设起控制的地质问题[1]。确定路线的合理布设。

2.路基、路面工程地质勘察

在初勘、定测勘察阶段,根据选定的路线位置,对中线两侧一定范围的地带,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为路基路面的设计与施工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桥涵工程地质勘察

按初勘、详勘阶段的不同深度要求,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为桥涵的基础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大、中桥桥位多是路线布设的控制点,常有比较方案。两项内容:一是对各比较方案进行调查,配合路线、桥梁专业人员,选择地质条件比较好的桥位;二是对选定的桥位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为桥梁及其附属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4.隧道工程地质勘察

隧道多是路线布设的控制点且影响路线方案的选择。通常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隧道方案与位置的选择,包括隧道与展线或明挖的比较;二是隧道洞口与洞身的勘察。

5.特殊地质、不良地质地区(地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特殊地质及不良地质现象,往往影响路线方案的选择、路线的布设与构造物的设计,在视察、初勘、详勘各阶段都应作为重点,进行逐步深入的勘察。查明其类型、规模、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绕越根据或处理措施。6.天然筑路材料工程地质勘察

修建公路需要大量的筑路材料,这些材料的质量和运输距离,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造价,甚至还会影响路线的布局。筑路材料的勘察任务:充分发掘、改造和利用沿线的一切就地材料,对分布在沿线的天然筑路材料和工业废料,按初勘和详勘不同程度进行勘察[2]。为公路设计提供筑路材料资料。

二、公路勘察主要技术要求

查明场地土层成层条件和分布规律、地层的物理力学性质、空间分布特点及地基土层岩土工程特性,为工程设计、地基整体稳定性分析等工作提供地层分布资料和岩土物理力学参数指标。

查明有无影响本工程建设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若存在,分析其成因类型、分布范围,预测其发展趋势,并评价其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

查明场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地下水动态变化基本规律,以及场区历年最高、最低地下水位标高,并分析其对工程设计与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判定地下水和土对混凝土的腐蚀性。

划分场地类别,查明有关砂土、粉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出评价。

查明场地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对场地的岩土工程地质特性作出评价,结合本工程性质,对路基及相应的持力层进行分析论证。

查明工程所在区域场地气象条件,包括降雨、温度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必须与设计、施工紧密配合。工程地质勘察按工程开发的工作程序,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工程地质勘察、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和施工期的工程地质勘察。不同的勘察阶段,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有不同的要求,在广度、深度和重点等方面是有差别的。

三、公路勘察主要技术问题分析

1.公路路线工程地质问题

公路的规划设计工作,首先是路线选择问题。路线的选择,要根据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综合考虑,其中工程地质条件占有重要地位。从工程地质角度研究公路选线,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地形地貌 (2)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3)地质构造条件 (4)物理地质现象 (5)天然建筑材料。在选线工作中,工程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各比较线路方案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3]。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出最优方案。路线一经选定,对今后的运营则带来长期而深远的影响,一旦发现问题而改线,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选线的任务是繁重的,技术上是复杂的,必须全面而慎重地考虑。

2.公路路基工程地质问题

路基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承受车辆的动力荷载及其上部建筑的重力。在平原地区修建路基,工程地质问题较少。但是在丘陵地区和地形起伏较大的山区修建公路时,路基工程量较大,往往需要这高填或深挖等方式,才能满足路线最大纵向坡度的要求。因此,路基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有:路基边坡稳定性问题、路基基底稳定性问题、公路冻害问题、天然建筑材料问题等。

四、公路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实例分析

临桂县秧二路全长约0.75公里,起点为西城大道,终点为秧十八路,道路红线宽为26米,计算行车速度为30公里/时,为城市次干路,沿线经水田、建筑垃圾堆积区等,须对沿线地质情况做出勘察;

1.工程所在区域地质勘察及技术问题

拟建场地地处临桂县秧塘工业区,为亚热带季风区,年均气温工19.1C,极端最高气温为39.6℃,极端最低气温为-1.6℃。全年以东北风为要风向,湿度较大。但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湿润,年平均降水量为1869毫米,无霜期302天。拟建道路起点为西城大道,终点为秧十八路,勘察时场地地势基本平坦,场地整平标高为155.05m。根据钻探揭露地层情况及参考区域地质资料,判断沿线地貌主要以溶蚀峰林平原地貌为主。拟建道路周边已建建筑物距拟建场地较远,本次勘察在钻探深度及范围内拟建道路沿线未发现有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网分布,场地周边环境条件简单。根据线路地质调查及钻探揭露,拟建道路沿线均有杂填土、耕土、软塑红粘土、淤泥质粘土等软土分布,对路基的稳定构成不利影响。除此以外勘察场地四周较为平坦开阔,无滑坡、泥石流、地下采空区及塌陷区等不良地质作用。

这里重点应注意的是关于膨胀土等特殊性土的问题。拟建道路路基由红粘土组成,按相关规范,场地红粘土属于特殊性土。本场地红粘取6件试样进行胀缩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场地红粘土的自由膨胀率δef范围值为30.0%~40.0%,平均值为35.0%;50kPa压力下膨胀率δxe50范围值为-1.000%~-0.480%,平均值为-0.813%;线缩率δs范围值为5.61%~7.08%,平均值为6.25%;收缩系数λs范围值为0.371~0.449,平均值为0.398;缩限ωs范围值为20.5%~26.0%,平均值为24.0%。其胀缩总率δxs范围值为5.63%~7.16%,平均值为6.28%。根据《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396-2007)第5.1.4条表1的规定,红粘土定为膨胀土,膨胀土类型为B 2类;根据第5.3.1条表3的规定,该膨胀土的胀缩性等级为中等胀缩土;初步估算地基土的竖向胀缩变形量为50mm,根据第5.3.2条表4的规定,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为Ⅱ级;大气影响急剧层厚度约1.5~2.0m。道路设计、施工时应考虑此不利因素。

软土以软塑红粘土、淤泥质粘土、淤泥为主,主要分布在路线穿越的原水田、塘内,呈软塑状,具有天然含水量高、高压缩性,土的力学强度低等特点,工程性质差,尤其在地震作用及振动荷载作用下,易产生侧向滑移,不均匀沉降及蠕变等工程地质灾害,对路基及构造物的稳定性影响较大[4]。局部地段路基杂填土及软土厚度大,施工时道路沿线范围内的软弱土层如不清除或不进行加固处理,或路面回填土压实度不够,或使用期间被水浸泡将易引起路基下沉、开裂。建议施工时开挖清除或进行压力注浆加固处理。

2.岩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指标统计注意事项

本次勘察土样的采取及室内试验严格按《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要求进行,野外原位测试严格按《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要求操作。对各(岩)土层物理力学指标及原位测试结果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4.2.2第2条公式进行数理统计。

(1)统计数据的可靠性问题

本次工作中,样品要保证具有代表性,试验方法和操作要正确,综合测试、方法得当、数据合理,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同时要明白因地层岩性的不均一性及岩相的变化,各种测试方法提供各种相同数值时具有差异性。所以,所统计的各种数值必须经过分析筛选,结合各种经验,有目的地选择利用。

(2)关于统计指标的说明

本报告所列岩土参数建议值,是指为满足工程需要,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的基础上,利用其统计结果进一步计算、查规范或规程中相关表格,并结合地区经验综合判断之后,所给出的各岩土层的参数。根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有关规定,统计岩体、土体性状需要的岩土参数(如天然含水率、液限、塑性指数、饱和度、土层的厚度等)应采用平均值;当设计规范另有专门规定标准值的取值方法时,可按有关规范执行。

(3)试验指标统计

本次勘察为了获得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现场对各土层作了标准贯入试验(剖面图上标示的标贯击数N均为未经修正的原始数值)并尽可能采取岩土试样;实验室作了土样的常规试验,其中岩土参数粘聚力c和内摩擦角由直接快剪法求得。要按成因类型、岩性、状态划分岩土层工程地质单元,分别统计各主要土层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及评价注意事项

拟建道路沿线勘察期间于钻孔中发现有地下水,地下水稳定水位为1.00~4.80m(相应标高为150.60~154.42m),地下水类型主要为红粘土孔隙水及基岩裂隙水:

(1)红粘土孔隙水主要赋存于全新统残坡积红粘土中,主要接受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动态变化呈季节性,孔隙水水位年变化幅度约2m~5m,含水层具有一定厚度,储水性、透水性能一般,水量丰富。

(2)基岩裂隙水赋存在于基岩岩溶裂隙及节理裂隙中,主要接受第四系土层的垂直入渗补给,水位变化幅度1m~2m。较破碎基岩风化裂隙发育,渗透性能相对较好,其水量的大小与岩石破碎程度、裂隙大小和连通程度有关。

参考历年场地最大地下水位及本次勘察时测得的地下水稳定水位,建议拟建道路路基设防水位为154.00m。

地下水腐蚀性评价问题。根据现场采取的地下水样和地基土的腐蚀性分析结果,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中的标准对地下水的腐蚀性进行评价,本场地地下水及地基土对混凝土均无分解类、结晶类、结晶分解复合类腐蚀。依经验判断场地地下水和地基土对混凝土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有微腐蚀性。

4.公路勘察总体结论和评价

经本次勘察查明,拟建工程场地稳定,适宜本工程的建设。拟建道路沿线地貌为溶蚀峰林平原,地势较平坦。拟建道路周边已建建筑物距场地相对较远,勘察钻孔范围内拟建道路沿线未发现有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网分布,场地周边环境条件简单。按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拟建道路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区,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场地土类型为软弱土~中软土,场地类别为Ⅰ1类,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岩土工程特性综合判定拟建场地属可进行工程建设的一般地段。拟建道路沿线地下水及地基土对混凝土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微腐蚀性。建议道路沿线附近地段严禁抽取地下水,以免诱发产生其它不良地质问题,路基开挖后应进行验槽。本场地地下水位较浅,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建议避开雨季施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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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岩土工程 勘察 技术

1 理论与经验的关系

岩土工程勘察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土力学的理论、工程地质理论、工程力学理论等,这些工程理论都是一种半科学半经验的理论,很多理论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如很多公式都是经验公式。岩土工程问题的解决过程实际上是在理论的指导下,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经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本构模型,运用合理适宜参数,加上良好的判断力,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来说,扎实的基础理论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工程判断力是同等重要的。在学习和运用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隐藏在公式和规律背后的背景知识和真正实际内涵及其假定边界条件。而积累经验的过程可分为分析与预测现场观测对分析、预测和现场观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估和总结3 个过程,可见积累经验的过程也离不开理论的支持。

2 岩土勘测的有效方式

(1)设计沟通的必要性。当前,由于部分经营人员与技术人员对此都缺乏认识,影响到勘察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具体的要求是:执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详勘之前,应广泛收集附有坐标与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的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准确的资料。在勘察前期必须要设计沟通的主要意义与影响,由于设计者是勘察成果的直接实践对象。工程的前期时,勘察者必须要把握好设计意图,明确拟建物的工程特性。这就可以有利于放矢和经济合理,这样也能提供最直接、最有用的勘察成果。

(2)等级划分的重要性及经济性。由于相应的分级与标准,在开始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比如,勘察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拟建物的安全等级、重要性等级,等等。这些都是会直接决定了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只有在充分的熟悉掌握各等级,才可以实现安全、经济、合理的局面。检验与监测所获取的资料,可以反求出其它工程技术参数,并以此为依据及时修正设计,使之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可得到优化。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可采用较为经济的勘察手段与工作量,实现岩土工程的勘察目标与任务。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成本量就反映了技术水平的优劣。鉴于岩土工程勘察的现状,节约了成本在一定范围内是可行的。

(3)不断吸纳新知识。工作主要来源就是规范、规程,及对勘察工作主要目的、任务与评价,等等,全方面的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极强要求与规范。技术人员必须要重视规范、规程的学习,充分的了解需求,就可避免工作量的不足、原状土样或原位的测试数据不足、未划分抗震地段等问题。此外,技术人员应认真研读规范规程的理论知识,有利于提高理论水平及正确理解规范规程。

3 岩土勘察有效提升的方式

应把握好勘察范围中的场地原始地形、地貌,岩土中的成因、类型、深度、范围、工程各种特性与变化的规律,研究认知地基的稳定性以及均匀性。在此基础上要明确的对工程不利埋藏物及其分布的状况。比如,埋藏的河道、墓穴、沟浜、一些防空洞、旧的基础、孤石等各种;对干扰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影响(包含了岩溶、滑坡、危岩与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的沉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活动断裂等)和特殊的土壤(包含软土、填土、污染土、湿陷性土、膨胀土、红粘土、多年冻土等)类型、成因、范围、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要注意确定地下的水详情、类型、补给以及排放的状况,地下水位,水位变化幅度以及规律;评定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对于基坑工程而言,明确各土层的渗透性质,分析地下水的静水压力、动水压力以及浮托力的作用与影响;预测基坑突涌、流沙(土)或者管涌等地下水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危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措施;确定好基坑施工降水的对应技术参数以及施工降水的提议;限定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查明基坑工程中的周边环境,提供设计单位所有需要的岩土参数,分析研究放坡开挖的可行性和基坑边坡的稳定性,适合选用的支护结构类型及其稳定性,基坑开挖与降水对地基变形、周边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作用。

4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岩土工程详勘的目的、任务

(1)查明勘察范围内场地原始地形、地貌,岩土层的成因、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2)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旧基础、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及其分布范围。(3)查明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包括: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活动断裂等)和特殊土(包括软土、填土、污染土、湿陷性土、膨胀土、红粘土、多年冻土等)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的建议。(4)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补给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对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各土层的渗透性质,分析评价地下水的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及浮托力的作用和影响;预估产生基坑突涌、流沙(土)或管涌等地下水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提供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5)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基坑周边环境,提供基坑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评价放坡开挖的可能性和基坑边坡稳定性,适宜选用的支护结构类型及其稳定性,基坑开挖与降水对地基变形、周围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赵成刚,白冰,王运霞.土力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振东.浅层地质勘探应用技术[S].地质出版社,2004.

[3] 顾宝和.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现状及发展问题述评[D].工程勘察,2008.

第9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范文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