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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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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措施

第1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意识,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实现法律援助领导工作具体化。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壮大队伍、筹措经费等具体事项上。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研分析,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工、青、妇、残、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律师年度执业考评体系。四是实现工作开展主动化。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寻求法律援助的被动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同民政、司法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2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评议内容:普法要加大力度,深入人心

整改措施:作为近期整改内容,要进一步强化普法对象(村居民、中小学生)和普法内容的针对性:对中小学生要侧重于道德的教育,并辅助于一般法律常识教育;对城镇居民要侧重于民生和民事经济,尤其要对征地拆迁、条例进行宣传;对农村村民要侧重于民生和山林权属、土地管理、邻里纠纷等方面的内容宣传。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适时举办领导干部法制专题讲座。要加大对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力度,年内举办一期骨干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

二、公证、律师方面

评议内容:要解决公证、律师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问题

整改措施:作为近期整改内容,要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公证处、律师所要各自制定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方法,改善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办结制。局里要加大管理监督力度,把公证、律师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与工作考核、年终年审挂钩,督促法律工作者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方面

评议内容:要降低法援门槛,扩大法援面

整改措施:目前已着手进行,还要进一步调动全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真正把党的阳光政策落实到受援群众。一是将全年任务落实到人;二是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受援条件、办案流程予以公示;三是办案补贴及时按标准兑现;四是案卷及时整理归档。

四、司法所建设方面

评议内容:1、希望司法所独立

整改措施:条件尚不具备,可在中心所试点,待条件成熟再行实施。

2、给予基层司法所一定的工作经费

整改措施:目前可以适当解决。从今年开始,每所下拨工作经费1000元/年,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调处民间纠纷补助等业务开支。

3、加大对司法所的硬件投入

整改措施:进一步清理各司法所的办公设备,并建立移交接备案手续,尽量按工作所需配齐配强办公设备,还没有业务用房的所,尽可能予以解决。

4、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支持力度

整改措施:要求各业务处室在对基层所的业务开展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局里将成立业务指导组,分片指导基层司法所的业务,具体分工如下:

5、司法所职能不匹配,有责无执法权

整改措施:各司法所应认真履行现有职责,最大限度地行使现有职权,尽最大努力服务群众。因涉及体制问题,目前只能调研,近期无法解决。

6、基层司法所人员缺少

整改措施:因涉及体制和编制问题,县局一时难以解决。今后将在中心司法所进行探索试点,配齐人员,单列脱钩。待条件成熟再争取增配。

7、建议成立中心司法所

整改措施:全面铺开一时难以办到,拟在工业园区建立中心司法所,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可选择在中心城镇建立。

五、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方面

评议内容:1、特殊人群管理信息共享

整改措施:局社区矫正股从现在起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特殊人群管理信息转告各有关所,并形成制度,以方便基层。

2、对刑释人员生活补助程序要简化

整改措施:正在开展,但还要进一步规范程序,创新管理,提高效率。既要简化程序,又要符合上级要求,将补助落实到对象本人。

3、完善无缝对接机制

整改措施:要在现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文确定具体的对接程序,统一规范,实现100%对接率。

4、司法所人员纳入警察编制

整改措施:目前尚无明文规定,难以解决,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放弃对特殊人群的管理。

六、政务、福利方面

评议内容:1、要求多进行业务培训

整改措施:可以在近期安排基层司法干警外出学习或到局各业务岗位跟班培训。局里将作出今明两年乃至四年的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分批次培训。

2、要搞好福利

整改措施:可以在不违背县政府关于公务员津补贴发放规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增加干部福利。住房公积金比例今年提高到10%。违背县政府规定的额外补助,不予发放。

3、要围绕农业、两区建设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整改措施:(1)在服务农业方面,主要由各司法所负责落实,各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服务农业的计划和措施,为当地政府分忧,为群众搞好法律服务。

(2)在服务两区建设方面,由局各业务处室负责,主要是参与全县重大工程的招投标公证监督,以及为工业园区及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如担任法律顾问等。

4、要为外县籍同志解决食宿补贴

整改措施:在局机关上班的外县同志,因食宿不便,每月可以由局财务给予200元补贴。

5、局领导下基层、关心基层不够

整改措施:要建立局班子成员基层所工作联系点制度,按前述业务指导组的分工,分片到基层所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具体业务问题。每月各班子成员至少要下基层联系一次。

6、司法津贴要尽快解决

整改措施:目前已经向县领导汇报并与县财政局沟通多次,争取今年列入县财政预算。

7、阳光津贴由局统一发放

第3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抓住成渝经济区和天府新区建设的重大机遇,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对外经济合作,推进招商引资规模和质量双提升,努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大格局,实现新一轮大开放、大跨越、大发展、大繁荣。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有限政府、无限服务”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优质高效服务。着手构建企业审批、建设、经营“三大服务体系”和投资服务、权益保护、侵权举报“三大中心”,做到“企业需要在哪里,服务到哪里”,以大服务促进大开放。

(二)创新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确保优质、高效、便捷。充分发挥我镇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优势,加强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局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办法、新途径,做到“应援尽援”,使法律服务成为保障经济建设的新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镇人民政府“开放突破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开放突破有关工作。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强化“一盘棋”思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措施,确保领导重视到位,决策部署到位,工作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各村(社区)联动,干群主动,齐心协力抓开放、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

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深入推进“开放突破年”活动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明确时限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蒋“开放突破年”活动考核纳入年社会管理创新建设考核体系。

(三)改进工作作风

要建立领导挂点联系制度,深入基层摸实情、查实况、问实效,加强对推进“开放突破年”活动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各村(社区)要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虚心听取基层的意见,确保提出的贯彻措施符合基层工作实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克服形式主义。

第4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实践。找准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着力点,就是立足廉洁公正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认真调整检察工作服务发展思路

检察工作只有置于大局之下,才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要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融入大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着力点。

一是服务大局的思想要统一。要把服务大局与履行检察职能结合起来。当前,检察工作要以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措施为大局,强化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相结合的责任意识。把执法办案与服务发展作为一项工作责任,把法律监督和服务发展作为一项执法责任,把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服务发展作为一项社会责任。从中央和地方党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实际出发,服务发展既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也要具有检察工作的特点和特色。着力清理检察工作服务发展偏窄和偏差的思想。要树立检察机关整体、检察干警人人,执法办案环节、法律监督项项服务发展的观念,使检察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是服务大局的思路要一致。检察工作要积极主动地服务发展,承担起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政治任务,着力解决认识提高,服务下去的问题。力求全面。认真总结已经采取的一些措施和见到一定的服务效果,形成检察工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安全服务发展新思路。力求落实。在扩展视野中探索服务途径,在把握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中采取服务措施,形成检察工作重点突出、任务具体,近期见成效、长期有计划的服务发展新思路。力求积累。要把检察机关实施的各项执法行动,作为服务发展的一项举动,争取政府各部门联动,与企业、项目形成互动,既要产生直接或轰动的效果,更要推动长期、长效的法律服务。把一点一滴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逐步转化为服务发展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是服务大局的行动要自觉。要以司法保障为着力点。保障经济发展目标实现,保护经济发展成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惩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要以保障稳定为着力点。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把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全过程。克服只顾办案或只管办案的单纯办案问题,加强犯罪动向、倾向的分析研究,为党委和政府,以及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社会进行广泛的警示宣传。要以保障民生为着力点。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及时、准确地提供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对容易引发“民转刑”的经济利益和民生问题,主动参与协调、调解;对查处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以检察建议、整章建制和案件回访等方式跟踪服务,减少经济、社会风险。

二、采取检察工作服务发展有效措施

检察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履行司法、执法的法律监督职责,按“三个至上”、“三个统一”和检察工作主题,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应做到“三个符合”:

一要符合党委中心。以保障经济发展目标为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切入点。紧紧围绕保增长自觉服务、全力保障,发挥检察工作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积极查办和预防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严查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二要符合群众民心。以保障人权民生为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增强为民意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从自身做起,同步加强法律监督和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从程序做起,切实保障羁押和在押人员的人权。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做起,下大力气查办涉及民生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做起,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依法提前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坚决查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依法铲除社会毒疾做起,对贩毒和暴力犯,坚持严打与广泛社会警示宣传并举,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同时,要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是符合企业重心。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为切入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推动科学发展中肩负重要的使命,要以企业为服务重点,进一步提高为企业的司法保障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坚持平等的执法理念,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利益,对侵吞企业和盗抢企业资财的犯罪,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要一律严惩。坚持有利的执法原则,坚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员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出发,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坚持进企服务的执法方针,以发案服务和预防职务犯罪服务为基础,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需求,了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企业受到不法侵害困扰情况,依法为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为企业守法经营、科学发展当好法律服务“后盾”。

三、建立检察工作服务发展长效机制

检察工作在服务发展的动态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服务方式方法,探索服务途径措施,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服务发展长效机制,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打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基,执法更加公平。着力加强检察队伍自我监督,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发展公信力。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总纲。要以坚持检察工作主题为核心,坚持内外监督同时并举,坚持从完善内部监督做起,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改进检务督察工作,整合法警、纪检工作力量,对检务督察监督、检查,防范违法职能重新定位,使检务督察成为检察机关内部名副其实的监督机构。改进涉检内部监督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明确内部监督,包括责任追究在内的各项具体规定,增强内部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改进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在“两个同步”,即在自侦案件提前介入、立案同步监督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上,再同步采取检务督察监督措施。同时,积极探索扩展人民监督员对涉检民主监督渠道,使检察机关执法更加公正,提高检察工作司法保障、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5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全县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我县结合实际,从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推行法律援助各项便民便民措施。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依据遂宁市实行低保线1.5倍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精神,适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努力把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要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努力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尽可能为受援人提供方便。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所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

(四)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法律援助中心要了解掌握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人群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对持卡(证)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五)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利用省内各地间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帮助受援人在义务上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异地调查取证,联合办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降低办案效率。

(六)创新和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法律援助中心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要通过推行告知制度,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通报办案进展情况,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七)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法律援助中心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标准。

(八)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策、政协及法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残疾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月—9月)。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和动员部署,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基层司法助理员参与主题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2月)。在活动过程中认真查找为群众服务的差距,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创造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便民工作长效机制,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3月—2010年5月)。总结分析我县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上报省厅表彰奖励。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是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也是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好事。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为此我局专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为:

组长:*(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第6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

1.改革措施:全力提升“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健全完善“法律明白人”培养机制,扎实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

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为加强农村普法工作,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加强“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制定下发了《县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细化了措施、分解了任务,列出了责任清单,制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了“法律明白人”工作机制。2020年培育率和到位率达到全县村(社区)户数的10%以上,目前,依镇(社区)司法所为重点,举办培训21场次,人数达1400余人次,县司法局举办全县“法律明白人”培训1场次,培训人数达200余人次。二是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制作5万余册“法律八进”宣传册,制作《宪法》、《国家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宣传册2万余册,持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宗教场所、进工地宣传活动,共组织开展宣传活动12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册,悬挂横幅40余条,举办法律培训1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达5万余人。三是积极开展法治示范点创建。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法治文化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法治文化提升年(法律八进)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至目前年内建成法治文化示范点5个(法治文化广场),还在打造的法治广场1个,法治教育基地2个。

2.改革举措:制定加强依法治县责任落实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情况。

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下发《2020年全县依法治县工作要点》《2020年县依法治县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实施意见》等文件,切实加强党委对全面依法治县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市委统一安排,9月5日由县委书记、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主任李作明主持召开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中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下一步举措: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根据2020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试行办法》《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试行办法》制定《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方案》,督察方案已于2020年11月19日党组会议研究,现正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在本月底下发。

3.改革措施:制定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意见。

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三统一”“五年有效期”等制度和异议审查制度,对《县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法制审核备案。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改革措施:深化涉法涉诉改革。

工作开展情况:一是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矛盾纠纷3019起,成功化解3000起,复杂疑难纠纷120起,调解成功率为99%。二是组织律师参加化解,切实做好稳控工作。积极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涉法涉诉纠纷中的专业优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改革措施: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工作开展情况:一是联合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成立县刑事辩护律师团,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积极配合法院,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二是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的通知》,统一安排律师团成员在县人民法院法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

3.改革措施: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

工作开展情况:继续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升级。一是今年通过多方协调,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看守所、县人社局、总工会、残联、武装部等十一个部门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室,建立了派驻律师值班制度及工作规则,强力推进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二是积极向上级部门联系,目前已在县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放置一公共法律服务自助柜员机,可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办理、便民查询、法治宣传等自助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三是研究制定了《县进一步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下一步将按照实施方案进一步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进一步提升全县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4.改革措施:建立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落实律师、公证、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项改革配套措施。

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建立了律师行业联合党支部,通过以党建带队建,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诚信建设,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使广大律师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执业准则和执业纪律。下一步将联系县法院,研究制定《县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二是今年着力加大了跨区域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将法律援助范围扩至低收入人群,全力做到“应援尽援”。2020年全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03件,其中刑事案件19件,民事诉讼案件283件,非诉讼案件1件,共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三是全面完成了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年检注册及事业单位年检登记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证业务活动,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宣传《公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公证社会影响力,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80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65%。四是监督鉴定机构建立完善执业公开、受理登记、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将执业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上墙明示,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强化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引进电子定位腕带,推进实施社区矫正督察系统、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技术监督措施落实。

5.改革措施:健全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扎实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

工作开展情况:大力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律师创造性地开拓法律服务领域,通过开展“律动、法润民企”、送法下乡、贫困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培训、法治体检等活动,为特困群众、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工、老人赡养案件)提供高效、优质、完善的法律服务。2020年至目前,各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刑事案件61件,民事案件331件,接待法律咨询795人次。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定下发《县第一批县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各部门单位将普法责任清单报至县委依法治县办备案。积极开展法治示范点创建,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县开展“法治文化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法治文化提升年(法律八进)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至目前年内建成法治文化示范点5个(法治文化广场),还在打造的法治广场1个,法治教育基地2个。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职能工作执法手段偏弱,影响工作效果;二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我县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办理过程知晓度还有待提高。

第7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关键词:出版物;贸易权;分销;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1―0041―07

2009年12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公布了“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的裁决报告。历时一年八个月的争端解决暂告一个段落。本案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同时,本案的裁决对我国出版物和音像产品市场开放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专家组程序及裁定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请求与中国磋商。之后,欧盟也提出与中国磋商。

本案中,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贸易权。美国认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入世后三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但美国认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为一些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及国有或国有合作企业保留了进口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例如,录像带和DVD)、录音产品和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这些有争议的措施不允许所有的中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将产品进口至中国境内。美国认为,在贸易权方面,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那些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企业差。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段和第5.2段,《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第84段项下的义务。有争议的措施对于产品在中国的进口构成了禁止或限制,违反了中国在GATT1994第11.1条项下的义务。

第二方面是分销服务。美国认为,中国在其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了承诺。尽管有这些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分销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性限制。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出版物的“总发行权”。有争议的措施还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批发。有争议的措施还将这种限制延伸至所有出版物的所有分销服务。虽然有些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开展出版物分销服务某些方面的业务,但在注册资本、运营条件和可分销的出版物种类方面受到歧视性的要求。

因此,在出版物的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中国在其承诺表的4A到4E段承诺,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出版物的分销服务。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出版物分销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

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诸如录像带和DVD之类的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总发行权”。而且,虽然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从事这类产品的任何分销服务,但有争议的措施要求通过由中方控制的或中方占主导地位的实体来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国资本的注入加以限制。因此,在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视听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并对外国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加以限制。中国在其承诺表的第2D段承诺,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员方的分销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分销服务。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此类产品分销服务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因此,有争议的措施似乎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

2007年6月5日到6日,各方在日内瓦进行磋商,但未果。之后,美国、欧盟分别提出进一步磋商内容。各方再次磋商,但仍未果。

2007年10月10日,美国提出成立专家组。经过中国第一次阻却后,专家组在2007年11月27日自动成立。由于各方对专家组构成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WTO总干事拉米指定专家组成员。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2009年4月20日,专家组做出中期裁定。2009年6月23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最终报告。

2009年8月12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公布了裁定报告,尽管中美双方各有输赢点,但专家组总体上是偏向支持美国的立场,认为中国限制外国音响出版物进入中国市场是违反GATS的规定和中国有关贸易权开放的入世承诺。同时,专家组还否定了中国援用GATT第20条(a)“公共道德”作为例外的辩护。

二、上诉程序及上诉机构裁决

2009年9月22日,中国向WTO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书。中国就专家组裁定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在报告中采用的某些法律解释问题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中方的上诉主要分三大方面。

(一)专家组在适用GATT1994第20条(a)款“公共道德”例外时有错

专家组报告认为中国的相关措施不适用于GATT1994第20条(a)款。专家组认为中国相关措施皆不是GATT1994第20条(a)款下保护公共道德之“必要”措施。中国认为,在这一点上,专家组在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方面存在错误。具体而言,存在以下4点问题:

(1)专家组认为《出版物管理条例》第42条中的国家所有权要求对于中国的公共道德保护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中方认为,就这一问题,专家组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其没有根据DSU第11条对案件事实做出客观评估。

(2)专家组基于上述对《出版物条例》第4 2条的推理结果,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10.2条和第10.3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若干意见》第4条以及《音像制品分销规则》第21条中的外资企业除外规定,对于中国的公共道德保护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中方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专家组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3)专家组认为GATT1994第20条(a)款还要求专家组衡量系争措施对希望获得进口资格、尤其是贸易权的企业可能带来的限制性影响。在这一问题上,专家组在法律解释上存在错误。

(4)专家组认为美国所提出的若干替代性措施中至少有一项是中国能“合理采取”的措施。在这一问题上,专家组在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上存在错误,没有根据DSU第11条对案件事实做出客观评估。

如果上诉机构了专家组的认定,而认为中国措施是GATT1994第20条(a)款下保护公共道德之“必要”措施,中国则要求上诉机构完成专家组的分析,认定中国的相关措施完全可以把GATT1994第20条(a)款作为根据。

(二)专家组在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服务贸易承诺时其解释方法有错

中国要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在报告第8段第3―(b)(1)项中所做出的法律结论,即《互联网文化通知》(第2条),《网络音乐意见》(第8条),《若干意见》(第4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10.7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不符合GATS第17条。专家组在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编撰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第31条和32条中)来解释中国GATS减让表时,在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问题上存在错误。这些错误导致专家组作出一些错误认定,其中包括认为中国在GATS减让表第2.D“录音制品分销服务”下做出了允许以非实体形式电子发行录音制品的具体承诺。中方认为,这一认定违反了DSU第3.2条和19.2条。具体而言,有这样3点问题:

(1)专家组在按条约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来分析“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所具有之通常意义时,存在错误。

(2)专家组错误地认定,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对中国GATS减让表所做出的分析证实了其之前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中国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承诺所做出的分析。

(3)因此,专家组错误地认定中国的相关措施违反在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义务。

(三)专家组在解释中国入世承诺中有关贸易权的内容时有错

中国要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以下结论,即《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以及《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16条,不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有关贸易权的相关承诺。专家组的结论基于法律适用以及错误的法律解释,其没能根据DSU第11条对案件事实做出客观评估。这些错误导致专家组做出一些错误认定,其中包括认为系争措施不符合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某些条款。这些认定违反了DSU第3.2条和19.2条。特别是,尽管系争措施并不约束作为美国争诉对象的硬拷贝电影胶片,然而,专家组却错误地认为中国有关贸易权的相关承诺适用于这些措施。

同时,中国要求上诉机构审议专家组以下结论,即《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5条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7条不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下有关贸易权的承诺。专家组就这些措施所做出的决定与其认定《电影条例》第30条和《电影企业规则》第16条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2009年10月5日,美国也做了相应上诉。

2009年12月21日,上诉机构公布了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案的裁决报告。裁决的结论归纳如下:

1.关于中国对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和未完成的视听产品所采取的措施,上诉机构裁决

(1)裁决专家组以下的裁定没有错误,即《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和《电影企业规则》第16条应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2段、第5.1段和《工作组报告》第83(d)段、第84(a)段、第84(b)段中的贸易权承诺;

(2)维持专家组以下的结论,即《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和《电影企业规则》第16条与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2段、第5.1段和《工作组报告》第83(d)段、第84(a)段、第84(b)段中的贸易权承诺不符;

(3)裁决专家组以下裁定没有错误,即《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5条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7条应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2段和《工作组报告》第84(b)段中所应承担的以非任意方式授予贸易权利的义务;

(4)维持专家组以下结论,即《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5条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7条与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2段和《工作组报告》第84(b)段中所应承担的以非任意方式授予贸易权利的义务不符。

2.关于援引《GATT1994》第20(a)条例外,上诉机构裁决

(1)根据《入世议定书》第5.1段引言,中国可以在本争端中援引《GATT1994》第20(a)条对被裁定与《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下的贸易权承诺不符的条款作出抗辩;

(2)关于专家组对中国为保护《CATT1994》第20(a)条含义下的公共道德而对出资作出规定的相关措施,裁决如下:(i)专家组对《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所规定的国有出资要求的裁定没有错误;(ii)专家组对出资条款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相关产品进口的裁定没有错误;(iii)专家组错误地裁定《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下的国有计划要求往往对公共道德的保护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没有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法的情况下,其可被视为保护中国境内公共道德之“必需”;

(3)裁决专家组就相关条款和要求对打算从事进口的主体所产生的限制性影响的考虑没有错误;

(4)裁决专家组关于美国提出的至少一种替代方法对中国来讲是“合理可行”的裁定没有错误;

(5)维持专家组以下结论,即在《GATT1994》第20(a)条含义内,中国没能证明相关条款为保护公共道德之“必需”,因此,中国认为相关条款符合第20(a)条的主张不成立。

3.关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上诉机构裁决

(1)裁决专家组的裁定没有错误,即“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在中国GATS减让表第2.D中的载入可以使其延伸至以非实体形式,特别是以电子形式,提供的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2)维持专家组关于中国禁止外商投资主体以电子形式从事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措施条款与GATS第17条不符的结论。

三、简要评析

本案是中国在WTO中的第一个服务贸易争端案子。本案主要涉及到中国入世承诺中服务贸易开放的相关条目的解释。美国的诉求主要涉及到中国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分销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性措施和歧视性待遇。

专家组报告支持了美国提出的很多关键性主张。其中,美国主张中国将音像制品的进口权利限定于一些特别授权的国有企业享有、禁止外国公司从事该类制品的发行事务,这是歧视,违反了WTO规则和中国2001年签订的《入世议定书》。中国则主张这些限制应属于GATT第20条(a)款规定之例外之列,因为涉案措施是出于保护“公共道德”。遗憾的是专家组以不符合“必要性”这一高门槛而驳回了这一主张,上诉机构基本支持专家组的裁定。

本案中两大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对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的解释方法。

本案中涉及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表的解释,其中有较大争议点在于对承诺表的2.D“视听服务”分部门的 “录音分销服务”(“sound recording distribution service”)这一具体承诺部门是否涵盖非实体形式录音产品的网络发行。专家组认为包括;中国认为,专家组这一解释有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解释之通则”,即“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

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专家组在解释“录音分销服务”时,借助字典对其中的关键词语“recording”和“distribution”分别展开分析。专家组认为“sound

recording”的通常含义不限于物质载体所包含的音乐。专家组认为“distribution”可定义为任何有价值的事物(无论有形、无形)在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在解释“distribution”时又涉及“commodity”一词的形态解释,是否可包括无形物。在本案中,专家组借助字典解释通常含义时,字典乃至其版本的选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专家组对市场准入限制中的用语“视听产品”(“audiovisual products”)进行了分析。专家组认为,字典中“产品”一词的定义为“人造的或经改良的供销售的物件或物质(最近也适用于服务)”,包含了服务,而联合国核心产品分类(CPC)是关于包含服务和货物在内的各种产品的。因此,市场准入限制中的用语“视听产品”进一步表明了录音制品分销服务不限于有形产品,它包括了无形产品与服务。

中方认为,“产品”的含义包含服务的结论有误。该定义强调“最近也适用于服务”,然而应该考察的是中国作出承诺当时,乃至更早在W/120文件对产品分类使用“视听产品”这一表达的当时该词是否包含服务。而且,即使该词包含服务,也并不等于包含无形产品的电子化分销。在CPC文件的分类中,电子产品分销、视听产品分销的归类问题如今都存在争议,在中国缔约当时更是如此。

遗憾的是,上诉机构并没有更正专家组的裁定,认为专家组尽管没有采用中方提供的字典含义,但已经考虑了中方主张的意见,因此,专家组的解释没有错。

第二,引用GATT第20条例外为“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抗辩。

GATT协定中设计了第20条作为成员方偏离GATT协定纪律的理由。GATT第20条列举了十大理由,从公共道德到供应短缺。但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例外,该条又在前面“序言chapeau”上规定了援引的前提,即不能在成员间歧视性使用;不能作为限制国际贸易的伪装。

在本案中,专家组相当篇幅是涉及中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a)的分析。中国认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条的规定,中国开放贸易权有个前提,即“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有关措施规定选择一些企业从事出版物(文化产品)的进口,就是基于该考虑。这是GATT第20(a)条所允许的。

专家组对中国拥有这种“管理贸易的权力”不表示异议。但中国是否可引用GATT第20(a)条,则有争议。

本案中涉及GATT第20条适用范围的理论问题,即GATT第20条是否可适用于GATT1994协定之外。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是否可援引GATT第20条作为违反其入世议定书的豁免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GATT第20条使用的语言是“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这一词语,而本“协定”是指GATT1994协定本身,不包括其他协定,如中国入世议定书。澳大利亚作为第三方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协定的一部分,但不是GATT协定的一部分。GATT第20条只是针对GATT其他条款规定的例外。欧盟作为第三方也发表了同样的看法。

本案中,专家组回避了这一问题。专家组认为,专家组首要解决的是,中国的措施是否达到了引用GATT第20条的标准;如果达到了,才可能去考虑中国是否可用GATT第20条作为其违反入世议定书的辩护理由。因此,专家组是先假定(arguendo)GATT第20条是可适用的。

第8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严格执行《阜康市“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现将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制定了市司法局《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费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发挥职能,搞好服务

一是市乡两级普法办公室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生活区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婚晚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帮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增强了广大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今年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我们继续把学习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列入内容,并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二是公证处主动服务,配合市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赡养、抚养、扶养合同等计划生育事项的公证工作。三是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认真及时的调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涉及计划生育的纠纷案件。四是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对推行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违法婚姻、非法生育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不予保护,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第9篇:法律服务措施范文

一、公证服务“三农”的现状

(一)农村中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淡漠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各方面的因素,使得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管理控制力度达到了史无前例的规模和深度。政府的权力和政策在乡村基层管理取得的成效很好,这就造就了政治权力在国家社会管理中的威信力,这在农村又具有不一样的权威,具体来说,就是政治权威。与此同时,由于文化领域中的各种因素,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习俗以及活动等为特性的“社区文化”。由于人们一直生活在这个“社区”中,其发展和改变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同时这也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进行交流、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从而使得人们淡漠了法律权威。出现矛盾、冲突时,绝大多数人愿意利用“托关系”“私了”等非法律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公证在“三农”发展中的作用

现阶段,国家与农村相关的各个部门在对“三农”进行管理时,其关键还是依赖于行政权力,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效力和法律服务的作用与影响力,没能认识到发挥公证服务在“三农”方面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在政府政策颁布时,没能把公证服务设定为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流程。

(三)公证行业自身的原因

公证服务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其在“三农”发展中存在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公证服务人员的意识不强,认为公证服务在“三农”方面的市场发展空间是有限的,其中涉及到的问题难度大且繁多,产生的经济效益不理想,使得公证服务人员产生了消极应对想法,在开展农村公证市场的过程中没有全身心地投入,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第二,当前县级公证机构整体实力不强,基于地区性角度来说,公证服务“三农”实际上是涉及到乡村基层,甚至更加偏远的地区,由于公证服务需要的各项投入非常大,而县级公C机构通常经济实力有限,且公证服务收费又比较低,导致各方都不愿介入。

二、探索公证服务“三农”的新途径

(一)顺应大局,增强公证服务“三农”的责任感

要正确认识到服务“三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近年来,国家不断增强对农村工作的关注度,并出台了很多支农、惠农政策,为解决“三农”问题注入了强大动力。此外,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措施的重要性,运用其缓解和处理在农村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摩擦以及利益关系。而这些矛盾大都直接关系到处在基层的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还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公证服务具有诸多优势,譬如:防范能力、贴近乡村基层以及费用低等,这些都可以预防和解决农村基层冲突、矛盾,从而维护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

(二)创新公证宣传模式

健全和完善公证信息联络员体制。开办公证机构能够培养一些具有一定法律常识、文化修养以及有威望的基层群众,可以向村民讲解公证法律知识、常识,开展相关知识培训,让其成为“公证明白人”,再让他们在与其他群众日常接触过程中宣传相关的公证法律常识。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发展起来的“公证明白人”培养成为公证服务方面传达信息的联络员,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根据此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三)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开展公证服务“三农”工作

真正地理解和掌握基层农民公证服务方面的诉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这就需要公证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农村情况,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对相关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发现问题的根源,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进而真正掌握基层农民在公证方面的诉求,根据现阶段新农村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证服务工作。譬如:在开展农业技术、项目改造期间,其牵扯到相关的项目在资金贷款方面的公证等。这些工作都需要公证机构有效的介入,才能够提高公证服务“三农”的针对性。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