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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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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第1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分包人:_________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章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 分包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2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江苏天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 泰州 225500)

【摘要】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日益发展,建筑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总包企业大都无法独立完成全部工程。选择合适的分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分包体系,对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针对我国建筑专业工程分包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原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加强分包的选择与管理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建筑工程;分包选择;管理

0概述

建筑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随着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工程项目施工日益系统化、专业化,专业工程分包无处不在,单个承包人依靠自己的实力难以独立完成整个工程,常将专业性强、自身不具备优势的项目分包出去,让有专长的分包人加入到工程建设中来,加强自身履约能力,规避风险。由国际工程咨询业权威性组织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对专业工程分包作了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获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这类同意不应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同承包人自己有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安全责任;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等。国外发达国家建筑业依据FIDIC合同条件对分包管理的先进理念,对专业工程分包的管理已形成了一套先进、完善的体系。

近年来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初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随着《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特别是2003年《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对规范工程分包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很多企业由于分包管理的重视不够,造成违法分包,而因管理不善产生的分包连带责任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因此,企业除自身综合实力需持续提升,应该重视对分包单位的选择。

1建筑专业工程分包的意义

由于建筑施工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各种专业化的施工队伍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搞好项目的分包是总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专业工程分包作了详细规定,对推动专业工程分包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承包人将专业性较强的施工任务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如安装工程、机械化施工工程(大型土石方、结构吊装等)、基础和打桩工程、高级装饰工程等,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承包人通过专业工程分包的方式,承担自己不能独立完成的工程,扩大了经营范围;同时借助于专业分包人的投入,弥补自身人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不足,从而有利于降低工程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因此,加强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完善工程分包体系,规范专业工程分包行为,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建筑专业工程分包的现状

早在世纪之交,中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就经过反复酝酿、修改和征求意见,推出了建筑施工企业“金字塔”结构的方案:组建一批少而精的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承包企业,培育量大面广的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法》中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说明在法律上对工程合法分包是承认和支持的,但分包单位需要得到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认可。

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国际建筑市场较晚,工程分包体系尚不完善,与国外先进的管理体系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违章挂靠、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尚不完善,分包活动大多游离市场监管之外,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或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借用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或分包工程;

2)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尚不完善,合同条款苛刻,总承包人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人转嫁风险,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对分包的管理不严,缺乏有效监管,形成“以包代管”的局面。

上述不规范的分包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分包生存的环境

3.1总包无力独立完成整个工程

在日益扩大的建筑市场中,建筑工程的投资及规模越来越大,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很多企业四处投标,造成某段时间可能同时在建几个工地,造成自有施工资源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为保证施工质量、进度以及成本要求,中标企业只能通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类似施工经验的分包队伍分担部分施工任务来缓解施工强度。

3.2高科技含量的项目逐步增多

随着自动化水平日益提高,工程中会出现部分科技含量较高、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以中标企业目前的技术水平不足以完成该项目。此刻选择合适的专业队伍分包,不仅可以解决技术缺乏问题,而且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各项指标符合合同相关要求。

3.3主流市场竞争中的出局者

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进行着残酷的竞争。许多资质较低、资源缺乏、竞争力较差的施工企业逐步被主流市场淘汰,难以在市场中独立承揽工程,只能依附大型企业承接部分专业分包工程谋求生存。

4专业工程分包存在缺陷的原因

1)当前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相应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工程专业如何进行实施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现行的某些政策文件忽略了专业工程分包客观存在的价值,在中小型项目合同文件中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条款过于苛刻,加上目前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给违章挂靠、不法分包以可乘之机。

2)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已成为卖方市场,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承包商受利益驱动,往往提出条款苛刻的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接受,如采用盲目压价,向分包人转嫁风险、拖延支付等手段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分包人处于被动地位,分包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工程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目前的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除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人完成外,其他施工任务由企业投入自有的机械设备和劳务队伍负责施工,企业为这些付出资源低效使用的时间成本,同时需要投入人力和精力来管理这些低端的生产资源,其管理水平和能力被拖住,得不到提高;而当前的一些专业分包队伍,由于技术水平不高,机械化程度低,缺乏竞争力。

5分包队伍选择

分包单位管理是项目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直接影响了总体工程的评定。没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和基础是做不好的。所以我们在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时使用以下几个步骤:

5.1对有意向的分包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是合理分配劳动力资源,工程顺利高效实施的关键步骤。一个合格的分包单位不单单能够顺利完成工程实施,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总承包单位消除各种隐患,协调各方关系,将自身的利益与总承包单位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严格审查分包方的专业承包管理体系、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和相关工种人员上岗证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严格审查分包方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施工能力、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等。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方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现场考察分包方从事过的类似工程,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

通过以上的调查收集到资料后,应由管理人员整理好,交由分包工程专项管理评审。将那些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单内,供以后选择使用。

5.2实行招标制度,优中择优

为了更好地为工程管理服务,总包单位可以参照市场上的招投标办法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首先按照工程项目策划内容确定,根据总包合同、企业及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写分包项目招标书;每个分包单元通知3家以上的分包购买项目招标书,分包方按招标书的要求编写包括工程价款、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拟投入的人员、施工设备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的合格投标书;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按性价比选择该工程的分包单位。整个招投标过程要透明,要公开、公平、公正。

5.3制定事后考核机制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实行过程跟踪,事后总结评价机制。对分包单位主要从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成本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其表现分出四个等级,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将考核结果及评价等级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对那些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淘汰。而那些长期保持优良等级的分包单位可以采取加大合作力度的方式与其合作,让其可以更深入的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在某些特殊工程分包单位选择中进行优先选用,简化选拔程序,并在以后的工程量计算、价格谈判、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方面优先优惠对待。

6完善专业工程分包体系的几点建议

6.1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分包招投标管理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引导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选择资源资质满足要求的分包单位。同时加强对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平,保证专业工程招标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真正做到让信誉良好、报价合理、专业和技术力量雄厚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

6.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分包行为

在分包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专业分包示范文本,做到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签订规范合理的分包合同,保护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合法利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规范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行为,充分发挥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功能,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成功经验,实现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保证工程分包合同目标的顺利。

6.3完善分包备案制度,加大治理力度

对分包实行专项治理,完善专业工程分包备案制度,对承包人所分包的工程,除接受业主和监理的监督外,还应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掌握分包市场的情况,引导市场规范运作,有效地进行市场日常监督,防止各类不法分包行为的发生。对不法分包不能以罚代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加大治理力度,从严惩处。

6.4建立责任机制,加强分包监督管理

加强业主对分包的监督、批准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防止低水平、虚资质的分包人进场施工。

完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机制,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等进行控制,做好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和现场管理的协作关系,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分包人的管理应贯穿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6.5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工程总承包及专业分包的发展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鼓励高层次的企业向管理型的建筑总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企业向专业的分承包企业发展,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使用关系。大型建筑企业逐步甩掉低端生产资源,由“大而全”向“精而强”转型,专注于项目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承担工程项目时,更多地采用分包形式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同时加强分包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政府应制订配套法规,对小型企业以政策性扶持,推动专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必须提高管理能力,培育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走专业化道路,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7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市场竞争加剧,而建筑工程业主更加专业,对工程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求逐步提高。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们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竞争力、降低成本损耗,努力提高利润。此时对分包单位的使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环节。如何使分包单位融入企业管理文化中,服从总包管理,成为企业长期的可靠的合作伙伴,将是各企业长期的发展目标之一。

同时,可借鉴FIDIC合同条件和国外建筑市场对分包管理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建立和完善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体系,规范专业工程分包行为,使专业工程分包合法化、普及化,从而能够充分利用市场资源,使总包和分包单位各自发挥自身优势,最大限度地获取各自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而保证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智钧,李慧民,等.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第3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传统的三边工程是违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工期不能按计划保证。在新的时展背景下,现在的三边工程经过严格的规划和过程的严密控制,可以有效压缩建设工程周期,降低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可以说,三边工程是一种很值得提倡的项目管理方式,关键在于过程控制。建设工程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都需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一个工程下来合同数量可能要多达上百个,尤其是费率招标、甲指分包的工程合同数量要多达数百个。这其中占合同数量多数的主要是建设方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所以要对这两类合同及成本重点控制。

2总包合同

2.1总包单位的确定建设单位在图纸不齐、工程量清单不全的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确定总包单位。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标准清单计价,执行合同规定的总价下浮,即结算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1-总价下浮系数)。投标单位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一定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况下,选择一个下浮系数作为对招标单位的让利,建设单位会根据下浮系数、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确定中标单位。费率招标的优缺点:优点:(1)在图纸不齐、工程量清单不全的情况下,最短时间内确定总包单位,尽早开工;(2)简化前期招投标工作,节省了复杂的编制清单、标底及投标报价的时间;(3)选定总包单位的条件比较简单,能尽量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单位,减少暗箱人为操作的因素。缺点:(1)费率招标对招标人的风险较大,总包单位为中标下浮系数报得过大,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无利润可挣,便会降低工程质量,极易与建设单位发起纠纷;(2)对招标人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工程造价在招标时不能体现出来,待工程竣工结算才能完整计算工程造价,过程付款很容易付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办理结算,费工费时,结算工作量较大。

2.2总包合同的管理总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通常会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用于政府备案作为备案合同;一份对内作为双方的实施合同,即我们通常说的阴阳合同。

2.2.1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是用于政府备案的,为了简化政府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会把房建、桩基、装饰、空调、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打包在一起发包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对各专业工程进行工程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建设单位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多个专业分包合同,减少了政府备案合同的数量,简化了政府备案手续。

2.2.2实施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将房建工程发包给总包单位,各专业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自行发包。因备案合同已将各专业工程打包给总包单位,为规避审计,故建设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甲方要求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总分包单位双方盖章,交政府备案。同时在专业分包合同生效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私下签订三方备忘录,明确合同关系、付款方式,同意按照备忘录的内容进行工程施工。这种由甲方指定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工程款如何付给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私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将各专业工程打包给总包单位,作为内部实施合同。此合同仅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所用,合同范围内工程均以总包单位名义发包给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只履行总承包职责,只收取总包服务费。

2.2.3阴阳合同的利与弊。利:甲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省去总包单位对专业工程的管理费和利润,节省项目成本。弊:(1)由甲方自行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建设单位对合同和施工的管理难度;(2)建设单位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双方一旦发生工程纠纷,总包单位会拿备案合同进行维权。

2.3总包合同的付款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房建合同,作为内部实施合同。因招标时是费率招标,房建合同为费率合同。费率合同是一种可调价格合同。因三边工程是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有时候甚至是先施工后深化图纸,故施工过程中很难及时做出一份准确而且全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总价按平米造价暂定,作为过程付款用。过程付款按工程节点进行付款,在合同中划分几个关键的工程节点,如完成单体基础正负零付至合同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付至合同额的60%、砌筑完成付至合同额的7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要加快施工图纸的深化,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设计院至少能出一份完整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此时建设单位停止按暂定合同额进行过程付款,以防合同总价暂估偏高,过程付款额超出结算额。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按新版施工图纸核算工程量,重新确定工程总造价。因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可能拿出充足时间去确认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及价格,总包单位又为了能尽快拿到主体结构封顶及之后节点的款项,会与建设单位按平米造价暂估一个比招标时较准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后续付款。工程完工,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进入结算阶段。因费率合同招标时工程总价按平米造价暂估,过程付款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额也是协商确定的,而结算需要确认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故结算耗时耗力。总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的计价方式及计量计价依据,采用标准清单计价,总价下浮;采用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哪个地区哪一期的定额及信息价。因土建工程工序做法比较清楚,工艺比较简单,故在对清单项套定额时双方能较容易达成一致。

3专业分包合同

3.1分包单位的确定在工程主体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开始装饰、空调、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的招标工作。因工期紧,建设单位没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图纸,没有一份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清单。建设单位采用模拟清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根据本工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效果,找一份类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清单,施工单位根据此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合同总价按照平米造价暂估,认可甲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的作为中标单位。模拟清单招标的利与弊:利:(1)省去了招标清单编制的过程,可以尽快确定分包单位,节省招标时间;(2)施工过程中有时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根据工程功能特点由分包单位先施工后深化图纸再报甲方审核,部分图纸深化设计的工作量转嫁到分包单位。弊:(1)因模拟清单不完全符合工程的项目特征,故施工过程中需要不断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重新确定每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工作量大而且繁琐;(2)要及时调整合同金额,签订的补充协议较多。(3)建设单位承担较大的价格风险,设计变更引起的清单漏项与清单描述不一致,会导致工程造价过高过低,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

3.2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在总包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已经介绍了专业分包合同为阴阳合同。专业分包单位由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合同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备忘录,明确合同关系及付款方式。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对建设单位要求较高,一方面合同内容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合同需要总分包单位盖章,甲方需要协调总包单位及时对分包合同盖章。对于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更喜欢自己承揽并施工,在分包工程上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仅仅收取总包管理费。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上盖章,总包单位就要承担一定的工程风险,分包工程一旦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分包合同时工程主体已进入完工阶段或结算阶段,总包单位会因建设单位付款不及时,加上内部实施合同为阴阳合同,总包单位会拿分包合同作为要款的条件,迟迟不在分包合同上盖章。为不影响专业分包合同的实施,建设单位要与总包单位处理好关系,同时专业分包合同应尽早提前签订。

3.3专业分包合同的付款专业分包工程付款按照已完成工程整体形象进度进行付款。合同中约定付款节点,如完成工程整体形象的30%、60%、75%,按合同总价的30%、60%、75%进行过程付款。因完成工程整体形象的百分比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面划分,故分包单位为早日拿到进度款,一方面要加快工程进度;另一方面要把工程干好,与建设单位处理好关系,早日确定已完工程形象,及时申请进度款。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院要加快施工图纸的深化。当工程完成整体进度的60%时,设计院至少能出一份现阶段的施工图纸,此时建设单位停止按暂定合同额进行过程付款,以防合同总价暂估偏高,过程付款额超出结算额。因分包工程工序多,工艺较土建复杂,加上施工过程图纸变更、材料的更换、工艺的变化,故招标时多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与实际描述不符,双方要确定每一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需要很长时间。为不影响工程付款,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按平米造价重新核算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按概算合同额进行60%的付款。分包工程付款方式通常是按工程完工,甲方付给分包单位7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甲方付给分包单位85%的工程款;工程结算,甲方付给分包单位95%的工程款。按概算合同额60%付款后,合同约定依据施工图纸转清单合同作补充协议后,方可申请后续付款。这个阶段需要双方单位有经验的专业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量的核算及综合单价的谈判。这个过程对建设单位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工程总造价越来越清晰,可以有效控制过程付款;另一方面为双方结算做好准备工作,综合单价确定了结算时只需要确定好工程量。

4结语

第4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发布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5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前期管理;项目分包;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扁平化,分工专业化已是行业本身特点之一。施工企业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若想提高自身生存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其关注焦点应集中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一、前期管理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已由过去的单一、直接管理的总承包施工管理机制变成了以专业化分包管理为主、劳务企业共同参建的多元化经营主体相互共存、互惠互利的管理模式,而与此同时,由于参与项目施工的各参建主体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诚信经营、自我约束等意识的欠缺,也导致了当前我国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1、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

2、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劳务用工不规范、随意性大、企业诚信意识和短期行为相当普遍;

3、总承包与分包、劳务企业等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工期与施工安全生产三者之间无法按施工合同的客观要求兑现;

4、总承包与分包之间存在着以包带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数总承包企业只是把工程项目人为地分割成若干小的分项分部工程,然后再进行由总承包企业以合同形式分包给若干挂靠的分包企业;

5、个别总承包企业商只是改“头”换“面”,仍然是沿续过去的项目管理模式,即:总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

二、国外工程分包与我国的区别

国外大型工程承包公司与国内的施工专业化工程公司相比具有鲜明的优越性:一方面,他们的管理人员当中有关的专业性技术性管理人才所占比例高,一线施工技术管理人才综合业务素质高,其综合管理协调能力强。他们在负责的工程项目部时,只是将所有的具体施工任务分包给有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来做,然后专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最终会使总承包公司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从而通过项目管理管理模式来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于国外的中小型的专业分包公司而言,他们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更强、专业施工技术水平更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高、专业设备齐全,公司规模小,易于管理,专业划分详细而全面。专业分包商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提高自身的同时,也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为了防止过多的分包层次,国外也要求承包商在项目管理中,采取自己负责施工和分包管理相结合的形式,以利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形成共盈的局面。

三、分包管理合理管理的手段

随着建筑市场的分工愈加的精细化、专业化、模块化, 各个层次的建筑企业都会更多地依赖外部环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更加专业化、更高效的项目管理会使项目本身变得更高效。 市场上,中小型的建筑企业关注的焦点会集中在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上, 如此一来就能在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业务机会;而大型、超大型施工企业则会减轻负担,将眼光着眼于更为宏观的项目总体管理上。 从整个建筑市场而言,专业化分工,使得整个行业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分配,工作会更加模块化,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能朝着更为高效的方向发展。 针对上文中提到容易忽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下三点是较为行之有效专业分包前期管理手段。

(一)总承包方应建立自己企业内部的专业分包商信息系统

在广泛收集市场信息的基础之上, 作为总承包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分包商档案。 对于以前与自己合作过的专业分包商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这样可以减少招投标环节中的投入,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对于市场信誉度好的专业分包上应予以关注。总承包商应该与专业分包商建立战略合作的模式, 这样可以更为有效的实现双方的双赢。

(二)在进行总体施工部署的时候,应该大大加强专业分包商的参与度

例如,总承包商在签订总承包合同过后,即可与相应的专业分包商签订分包意向合同,那么在进行总体施工部署时,则可以让专业分包商参与进来共同进行施工部署。 如此一来,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又可以节省总包单位的人力物力,同时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也将大大提高,同时也可有效弥补专业分包商由于管理水平上的欠缺。

(三)总承包方自身管理流程应模块化、程序化

例如,对于双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商采购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严格实行报验制度;对于专业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需设置专职质检员、安全员,跟班进行动态控制;对于已完成的专业分包工程验收,可由现场监理方、业主方会同总承包方四方共同验收,有问题可及时整改。五、现阶段我国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1、分包商施工质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施工质量不符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对策:在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必须深入了解相关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堵住分包商的空子;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指定改进计划,实施和督促分包商改进。

2、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对策:合同报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实际考察,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来支持分包商,形成互惠互利、和谐共赢的经营管理局面。

3、分包商工期拖延。对策:总包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

4、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对策: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承担协调配合义务,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商内敛行为,教育分包商署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5、总包商逃避自身义务。对策:分包商要与总包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切实履行合同,承担各自义务;同时建立同期记录,完善书面凭证。

四、对未来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探讨

1、专业化程度更高,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分包商的一些不重要的辅工作将会外包,由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2、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任务小组)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项日会有更多的补充协议。

3、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日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4、分包商授权度更高,分包商权力会增大,总包商将更趋向于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分包商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更受欢迎。

第6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程分包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分包管理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本文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对分包管理体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 分包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概念

通常所说的工程分包,特指施工企业之间,将其自身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或者是劳务作业,交给第三方来承包的行为。在分包过程中,发包给第三方的施工企业为总承包人,而作为第三方承包施工工程的为分包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程分包活动的定义为:指在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处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分包活动。因此可以看出,在具体的建筑工程分发包实践中,分包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较为复杂,因此,我们强调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的管理就具体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包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分包管理必要性从宏观上来讲建筑市场完善分包体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促进建筑市场经济增长的突破口。众所周知,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必然是朝向专业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这是适应市场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市场需求的中心就是在于满足顾客的需求,这就要求所有的相关企业走更为专业化的道路,建筑工程也同样如此。与此同时,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业资质划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二) 加强分包管理必要性从客观意义上分析完善分包管理体制是企业不断自我完善,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1、工程分包有于大型施工企业走向高端,中小型施工企业步人专业化。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型施工企业要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换,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迈进,必将抛弃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提高管理能力,培养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工程分包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内容繁杂、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多,施工环境复杂多变。为了适应变化,总承包商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为提高效率而更加重视对分包工程的管理。专业的项目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专业工程分包队伍和劳务队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加强自身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其人力、设备资源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用。

三、 工程分包管理体系的完善一)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

企业建立项目分包管理机构,把分包队伍的管理纳入其职权管理范畴,进行系统统一的策划,确立以人为本,管理高效,控制有力的分包管理思路。工作责任细分,明确部门在分包队伍管理的职能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按照管理流程制度化、管理手段程序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分包队伍管理一体化文件,内容包括分包队伍的引进、分包施工的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生活管理及权益保障等全方位全过程。从而才能形成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为分包队伍管理和分包工程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分包管理部门对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管理的规范化运作。

二)严格队伍引进,严守市场准入

选择资质达标、诚信守约、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管理有素的合格分包队伍,是做好分包工程管理和分包队伍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面对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建筑分包商市场,企业分包管理机构对专业化施工程度高的项目,应该采取专业整体承包施工,建立项目部,接受企业分包管理机构整体管理,对需要引进其他协作分包队伍的,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分包管理制度规定工作程序,严格队伍引进。一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分包管理机构根据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进度,提出分包立项申请,经企业审批后,连同分包商资质、业绩、资信等资料一并提交项目部及监理审核、批准。二是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分包管理机构根据分包立项,向合格分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组织招标。并组织评标小组对分包商的报价和技术方案进行评价。在对分包商做出全面综合的考核评价后,推荐中标人报企业领导审批,最后确定合格的分包商。三是严格执行准入程序。分包商选定后,签订分包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和再分包,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备和机具,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有与企业资质相匹配的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质量、施工和有关管理人员,以及比例适当的技术工人。同时,企业还应当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廉政合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而后经业主项目部审批,企业监察部门对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加强过程监管,强化施工管理

第7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工程承包 合同 分包管理

由于项目管理的独特特点,而产生的现代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思想,对分承包形式的管理有着很强的整合与管理能力,是与分承包体系相适应的。对分包商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项目加强分承包管理的必要性

1.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1)社会发展总是向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正体现了这一要求。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多变,要求企业更专注于核心竞争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2)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促进了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专业化生产是提高附加值的途径之一,必然引发企业走专业化的道路。

(3)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完善新的建筑业资质划分,高层次的向专业管理型建筑综合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

2.建筑企业的专业化趋势

(1)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来说,提高管理能力,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将发生分化,其中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劳务队将由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既走劳务承包,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大型建筑企业一旦抛弃低端资源,必然更多地依赖于分包商来完成任务,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强;而专业的分包队伍和劳务队必须提高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使用新型机械设备,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和利润率。

(3)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的需求。为了适应变化,大型建筑企业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从而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要。专业的项目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小型专业施工队伍和劳务队提高管理和技术能力,加强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这样其企业人力、设备资源能得到更多的利用,生产效率提高。对社会来说,专业化分工,使资源的利用更有效率,多余的消耗减少,基础的施工能力提高,减少了直接的生产物质消耗,变成利润储存起来,社会生产发展总是向资源的更高效利用发展的。

3.建筑市场发达的分包体系是国外建筑业的特点之一

国外大型工程承包公司管理人员比例高,素质高,在承担项目时,将所有的具体施工任务分包出去,专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最终会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中小型的专业分包公司人员专业素质高,专业设备齐全,公司规模小,易于管理,专业划分详细而全面,专业分包商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提高自身的同时,也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为了防止过多的分包层次,国外也要求承包商在项目管理中,自己负责施工和分包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二、实践中分包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1.分包商工程质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施工质量不符技术规范。对策: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质、品牌、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深入了解相关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堵住分包商的空子。

2.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对策:合同询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的办法,实际考察,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增加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

3.分包商工期拖延。对策:总包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

4.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对策: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承担协调配合义务,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商内敛行为,教育分包商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5.总包商逃避自身义务。对策:分包商要与总包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切实履行合同,承担各自义务;同时建立同期记录,完善书面凭证。

三、对未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探讨

1.专业化程度更高,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更精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强,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分包商的一些不重要的辅助性工作将会外包,由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2.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任务小组)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项目会有更多的补充协议。

3.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4.分包商授权度更高,分包商权力会增大,总包商将更趋向于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分

包商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更受欢迎。

四、结语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变得更加专业化,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任何建筑企业都有增强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需求,专业化的趋势不可避免,企业不会是大而全,而是精而强。这种趋势将使企业压缩规模,专注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将更多使用外包的形式,利用更有效率的资源。现代项目管理有着很强的整合能力,对完成有外包参与的任务有着很强的管理能力。在项目管理中如何更好地做好分包形式的管理工作,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天地。

第8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管理模式管理原则管理方式配合措施

随着现代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的精细,劳动力的成本的提高,原材料的成本的上涨,利润透明度提高,工程领域机械化程度不高,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各承包队伍水平参次不齐,对我们总承包企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要求建立一种以适应当前形势下的施工总承包的管理思路。

1、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1)总承包公司

对所有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策划和指导,为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配置人员、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要素资源,对项目计划的执行以及合同履约等进行监控和调节,形成对工程项目运行过程的完善的服务和有效的控制。总承包公司总部应要求高素质的方案工程师、专业估价师、质量工程师、管理会计师等技术和管理专家,行成智力技术密集型的管理决策机构,项目授权管理方式。在工程施工中,总承包公司将组建具有综合管理和协调功能的总承包管理型项目经理部,总公司对于项目经理部采取授权管理的方式,项目经理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管理、完成管理、工期、成本、安全、现场管理等综合目标,实现总公司的决策意图和公司对于业主方的承诺。

(2)专业施工保障体系。

总承包公司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内部专业施工力量的保障能力,确保总承包管理的有效运行,重点强化了一批技术含量大、有技术优势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专业公司。同时对于一些专业难度大,技术要求复杂而又有市场前景的专业化施工领域,密切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公司合作,形成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施工,我们将充分发挥我单位的综合技术实力,内部专业化公司为项目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提供专业化保障。

(3)优势互补的社会协力集团。

总承包公司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分工与协作的效应,以社会生产要素资源为依托,把一些一二级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科研单位、物资采购供应单位组建成社会协力合作体,共同为工程总承包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严格的合同约束和有效管理,使各企业的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始终处于总包控制之中并符合公司整体要求,达到工程建设的最优化目标。

2、管理原则

施工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中,无论在选择材料、选择分包商,还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问题,我们都将以业主方的利益,工程的利益为重,公正对待自身分包及业主方指定分包,抓主要矛盾,避轻就重,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对于任何一项工程,总承包管理中我们都将坚持科学的原则。在总承包管理中,所涉及的环节多、方面广,相当一部分管理工作不能够直接的预期结果。因此,只有以严谨的态度,借助科学、先进的方法、手段来进行管理协调,才能很好的实现管理目标,体现出管理的质量与水平。科学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通过合理的调配组合避开与弥补各方不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的长处。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总承包商将所有分包商纳人其统一管理体系,整个工程,只有统一于总承包商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运转,为工程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总承包协调管理过程中,我们将发挥总包的权威性,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各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控制以达到良好的效果。总承包商将配备有各种专业监督协调管理工程师,对分包商进行监督,深人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控制,结合合同条款的控制方式,最终确保控制原则得到深入的落实和执行。通过协调将各个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影响减至最小,将影响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减至最小。在总承包管理中,协调能力是总承包商管理水平、经验的具体体现。协调包罗万象,从施工中各要素的协调到外部环境的协调都是在总承包商的职责范围内,故只有把协调工作做好,整个工程才能非常顺利地完成。

3、管理方式

总承包商提出的目标将是切实可行的,并经过分包商确认能达到的目标。目标管理中将强调目标确定与完成的严肃性,并以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予以约束。总承包商在进行目标管理的同时,还将采用跟踪管理手段,以保证目标在完成过程中要达到相应要求。总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将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分包商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检,建立完整的资料以使所有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而不是事后发现问题,以免给业主方造成损失。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合理的授权,把一部分职权授出去,留下一部分自己掌握。多年来,在国内外大量的总承包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授权管理运作经验。对于如何分配权限、如何授权及授权管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将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各分包单位加以考察,全面掌握各种情况,科学的加以分析,从而合理科学的界定权限,充分的调动各分包单位、各分项经理的积极性,提高员工士气,保证总承包管理目标的实现。

4、配合措施

(1)加强与业主方的沟通和了解,根据业主方的建设意图,征求业主方对工程总承包施工的意见,对业主方提出的问题将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建立与设计院的紧密联系,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做好设计与施工的衔接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与设计的矛盾;设专人负责审图工作,施工前认真做好结构、建筑、机电图纸的会审交圈工作,对存在的设计问题将及时办理“工程洽商”,经业主方、设计、监理确认后作为施工依据,建立与甲方、监理参加的工程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

成立现场管理小组,加强与当地街道、环卫环保、派出所、市政等部门的联系,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扰民、民扰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合理使用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保持资金处于最佳使用状态。如果本工程施工中某阶段甲方发生困难,我们保证工程连续施工,工期不受影响。

第9篇: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管理模式 管理原则 管理方式 配合措施

    随着现代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的精细,劳动力的成本的提高,原材料的成本的上涨,利润透明度提高,工程领域机械化程度不高,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各承包队伍水平参次不齐,对我们总承包企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要求建立一种以适应当前形势下的施工总承包的管理思路。

1、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1)总承包公司对所有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策划和指导,为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配置人员、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要素资源,对项目计划的执行以及合同履约等进行监控和调节,形成对工程项目运行过程的完善的服务和有效的控制。总承包公司总部应要求高素质的方案工程师、专业估价师、质量工程师、管理会计师等技术和管理专家,行成智力技术密集型的管理决策机构,项目授权管理方式。在工程施工中,总承包公司将组建具有综合管理和协调功能的总承包管理型项目经理部,总公司对于项目经理部采取授权管理的方式,项目经理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管理、完成管理、工期、成本、安全、现场管理等综合目标,实现总公司的决策意图和公司对于业主方的承诺。

    (2)专业施工保障体系。

    总承包公司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内部专业施工力量的保障能力,确保总承包管理的有效运行,重点强化了一批技术含量大、有技术优势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专业公司。同时对于一些专业难度大,技术要求复杂而又有市场前景的专业化施工领域,密切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公司合作,形成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施工,我们将充分发挥我单位的综合技术实力,内部专业化公司为项目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提供专业化保障。

    (3)优势互补的社会协力集团。

    总承包公司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分工与协作的效应,以社会生产要素资源为依托,把一些一二级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科研单位、物资采购供应单位组建成社会协力合作体,共同为工程总承包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严格的合同约束和有效管理,使各企业的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始终处于总包控制之中并符合公司整体要求,达到工程建设的最优化目标。

2、管理原则

    施工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中,无论在选择材料、选择分包商,还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问题,我们都将以业主方的利益,工程的利益为重,公正对待自身分包及业主方指定分包,抓主要矛盾,避轻就重,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对于任何一项工程,总承包管理中我们都将坚持科学的原则。在总承包管理中,所涉及的环节多、方面广,相当一部分管理工作不能够直接的预期结果。因此,只有以严谨的态度,借助科学、先进的方法、手段来进行管理协调,才能很好的实现管理目标,体现出管理的质量与水平。科学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通过合理的调配组合避开与弥补各方不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的长处。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总承包商将所有分包商纳人其统一管理体系,整个工程,只有统一于总承包商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运转,为工程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总承包协调管理过程中,我们将发挥总包的权威性,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各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控制以达到良好的效果。总承包商将配备有各种专业监督协调管理工程师,对分包商进行监督,深人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控制,结合合同条款的控制方式,最终确保控制原则得到深入的落实和执行。通过协调将各个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影响减至最小,将影响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减至最小。在总承包管理中,协调能力是总承包商管理水平、经验的具体体现。协调包罗万象,从施工中各要素的协调到外部环境的协调都是在总承包商的职责范围内,故只有把协调工作做好,整个工程才能非常顺利地完成。

3、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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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nbsp; 总承包商提出的目标将是切实可行的,并经过分包商确认能达到的目标。目标管理中将强调目标确定与完成的严肃性,并以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予以约束。总承包商在进行目标管理的同时,还将采用跟踪管理手段,以保证目标在完成过程中要达到相应要求。总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将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分包商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检,建立完整的资料以使所有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而不是事后发现问题,以免给业主方造成损失。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合理的授权,把一部分职权授出去,留下一部分自己掌握。多年来,在国内外大量的总承包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授权管理运作经验。对于如何分配权限、如何授权及授权管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将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各分包单位加以考察,全面掌握各种情况,科学的加以分析,从而合理科学的界定权限,充分的调动各分包单位、各分项经理的积极性,提高员工士气,保证总承包管理目标的实现。

、配合措施

    ()加强与业主方的沟通和了解,根据业主方的建设意图,征求业主方对工程总承包施工的意见,对业主方提出的问题将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建立与设计院的紧密联系,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做好设计与施工的衔接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与设计的矛盾;设专人负责审图工作,施工前认真做好结构、建筑、机电图纸的会审交圈工作,对存在的设计问题将及时办理“工程洽商”,经业主方、设计、监理确认后作为施工依据,建立与甲方、监理参加的工程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

    成立现场管理小组,加强与当地街道、环卫环保、派出所、市政等部门的联系,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扰民、民扰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合理使用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保持资金处于最佳使用状态。如果本工程施工中某阶段甲方发生困难,我们保证工程连续施工,工期不受影响。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