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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精选(九篇)

出口税务处理

第1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应退税额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生产型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产品出口比例逐渐增大。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我国在国家政策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例如税法规定:从2000年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额办法管理。因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应纳增值税额、免抵退税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账户的设置、报表的填列。笔者主要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纳税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 .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 .6-2 .7)=-1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 .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11 .75=8. 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 6

贷:银行存款210. 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 .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 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8 .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 .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 .75-20 .25=-11. 5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20. 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 .6-2 7)=-20. 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20. 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 .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 .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 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 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 .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第2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审计实务中发现很多会计人员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出现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情况。下文就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3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它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退税也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税的税收措施,目前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本文以增值税退税为基础,从税收与会计角度来谈谈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相关处理。

一、出口退税的要求及税收处理

我国对出口退税业务中,主要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取得报关单后,可以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因中国的外汇储备是以美元为主,所以不论我们的出口合同是以哪种币种签订,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均应以美元进行申报。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退税联后,海关系统会将出口数据按照月初的汇率折算成相应美元后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我们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以美元为计量单位的出口货物价值的数据,再将出口发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核销单号、出口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出口数量、出口销售额及退税率录入到申报系统当中,然后计算出当月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出口退税的申报工作就基本完成。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目前出口货物价格有离岸价格和到岸价格两种方式,税法上是以离岸价格作为依据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这种计价方式下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依据和报关单上数据是一致的。如果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到岸价格,那么应将发生的运费、保费及佣金从出口货物的价值中扣除。到岸价格情况下,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经预估了运费、保费、佣金等费用,我们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以美元计价的销售额中也已扣除了预估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费用,那么要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与预估的费用进行对比,实际超出预估的费用应冲减该笔出口货物销售额,实际低于预估的费用也不增加出口货物销售额。下面举例说明:

A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出口X、Y两种产品,其中X产品数量为10件,单价1300欧元,Y产品20件,单价1500欧元,4月1日美元汇率为6.5527,欧元汇率为9.2829,4月28日欧元的汇率为9.6465元,假定出口的价格均为CIF价格,预估的运保佣为2500欧元,实际发生的运保佣26500元,假设从税务机关取得的X、Y产品销售额分别为18416美元和42500美元,并在5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试计算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和销售额。

该笔业务需要调减销售额=26500-2500*9.2829=3292.75元

免抵退税额计算见下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货物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xxxxxxxxx

企业名称:A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xx

  所属期2011年4月

单位:元

序号出口发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核销单号商品代码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备注美元人民币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核销单号

商品代码

出口销售额

退税率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001

00000001

xxxxx

2011-4-28

xxxxx

xxxxx

18,416.00

120,674.52

0.17

20,514.67

 

002

00000002

xxxxx

2011-4-28

xxxxx

xxxxx

42,500.00

278,489.75

0.17

47,343.26

 

003

00000003

 

2011-4-28

 

 

-502.50

-3,292.75

0.17

-559.77

 

 

 

 

 

 

 

60,413.50

395,871.52

 

67,298.16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出口销售额的计算用4月1日的美元汇率,出口货物采用美元计价,且已经扣除预估的运保佣等费用,最终计算出的销售额是扣减调减销售额3292.75元。

二、出口货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之后,就可以确认销售收入。通常情况下,财务部门根据国际贸易部门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商业销售发票、出口产品报关单等原始资料确认当期的产品销售收入。接前例,假设X、Y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那么产品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产品销售采用即期汇率折算收入

借:应收账款

43000×9.6465=41479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产品

414799.50

支付运输费用等

借:产品销售费用

26500

贷:应付账款

  265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300000

贷:存货

  300000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销售收入与税务申报系统确认的销售额存在一定的差距,也给实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取得出口产品的报关单、出口发票、产品销售合同等原始资料后可以确认销售收入。而在税务申报的前提是报关出口的相关数据必须传递到税务机关的数据库中,所以即使财务部门取得相应原始资料,也无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这样就会计和税务上确认的收入时间就可能产生跨月的情况,也不利于日后的税收检查工作。我认为从财务管理及应对税务检查的角度来说,应当和税务上确认时间保持一致,即在申报所属期的月份确认销售收入,这样就能够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4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的优惠政策,而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则采取“补、罚”税款的措施。这是税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手段,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正确反映。本文拟以生产企业为例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税收“减、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减、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内资各类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①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额,除个别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结转“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单独反映;②税法规定以外经批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人“补贴收入”科目,列入当期损益。2.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合资企业)经批准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在减免税期间其减免税额不作会计处理。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执行。

(二)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①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出口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规定的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计算出不予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按照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③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④因不符合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等造成无法退税的,或者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与原申报退税款不符的,应调整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科目。⑤对已申报的退税货物,如发生退关退货的,应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补交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

2.“先征后返”是指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及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应先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征税,然后经批准税收返还。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的当期,作如下会计分录:①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②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③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增值税返还”科目。

(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会计处理

“抵”是指生产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反之,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在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应退税、应免抵税、不予免抵税的税额时:当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当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科目;按应予退回的税额加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征收率计算的应交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税收“补、罚”的会计处理

第5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ERP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管控实务

2009年6月1日起国家再次上调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这是自2008年8月1日起上调出口退税率以来的近1年时间内,国家第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7次上调共涉及我国出口优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深加工产品7 800余种,由于涉及商品面大、退税率调整次数多、政策因素强、国家规范要求高,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的实务操作中会遇到各种情况,处理不当不仅会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而且企业形象也将受到损害,所以外贸企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对基于ERP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具体优化的思路和方法。

一、基于ERP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分析

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缩写ERP)作为第3代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中。ERP具有整合性、系统性、灵活性、实时控制性等显著特点,外贸企业基于ERP系统,可提高出口退税管控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资源整合

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来讲,涉及企业内部的业务部门、单证储运部门、财务部门和外部的海关、税务、外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外运、报关行、运输仓储、银行等单位,ERP系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内外资源的作用,优化出口退税管控,及时准确地完成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二)实时控制

外贸企业与出口退税管控有关的工作包括合同管理、单证制作、出口报关、外汇核销、退税单证组织、财务销售入账、电子口岸数据报送、预申报、疑点反馈处理、正式上报、单证备案以及预警管理、外销视同内销、出口零退税等国家规定不退税的特殊业务的涉税处理。ERP环境下,各有关人员可以在出口业务发生时,实时动态地掌握详细出运、开票、会计核算入账、收汇核销、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海关电子口岸出口信息、退税申报等信息,使各种资源得到科学计划、合理协调和综合运用,从而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优化管理

对于外贸企业,特别是出口商品种类较繁杂的综合类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控工作必须提高管理水平,通过ERP,及时、准确地处理出口退税信息,迅速传递信息,将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外销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资料自动进行配对,实时监控和即时预警,改传统的事后补救为全程控制、及时纠正,并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优化。

二、基于ERP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实务

(一)建立台账,动态跟踪退税申报各环节的运作

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用为源头,以业务部实际出货情况为基础,与财务入账及退税申报数据比较,建立实时台账,动态跟踪监控退税申报流程各环节的运作情况,及时处理各项涉税事务。下面按办理出口退税必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简称出口退税单)、外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等单据分别说明如下:

1.出口收汇核销单

从ERP业务处理平台中出口收汇核销单领用开始,建立控制点,业务部门在ERP系统中通过合同评审后自动申领核销单,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合同号、外销发票号、领单日期、金额、预计返单日期。实际货物报关出口后,业务部门进行业务返单操作,记录实际出运的货物情况、出运金额、出运时间、物流信息,并将此信息传递到业务、单证、外汇核销、财务平台中的出口管理模块中。当核销单对应的出口业务收汇后,外汇核销管理员将银行出口收汇水单核销联与核销单、报关单配齐,并在系统中记录核销日期。

2.外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部门外销货物出运后,即由单证人员将外销发票附出口货物明细单、提单复印件交财务部门,并按准确的出口货物信息通知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物采购发票后,在ERP中制作付款申请单时,正确输入发票相关信息,该信息是财务编制出口商品入库、成本结转、核算应收出口退税等会计凭证的基础,也为今后出口退税申报打下伏笔。财务部门在取得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要求仔细审核。

3.出口退税单

ERP系统将外销发票、报关单、核销单与增值税发票以列表的形式,把所有相关联的号码串成一组,操作人员只要输入任何一个号码,均能快速定位到本组内相关的其他号码。在该列表中可查询出口退税单是否缺失、出口退税单目前状态,对于单据齐全的组合,可以将组合数据直接转入退税申报中心,也可以批量转入退税申报中心,供财务部门退税管理人员组织预审。

4.退税申报单据的配对及申报

ERP系统以外销发票为连接点,利用外销发票与核销单报关单、外销发票与增值税发票之间的关联关系,将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资料自动进行配对,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国税预审排除审核疑点后,完成正式申报,并自动生成《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督促有关人员整理好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资料。

(二)加强系统的伸展性,完善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从加强ERP的伸展性出发,充分考虑企业ERP系统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管局核销系统的数据交换需求,提供各种数据导入导出工具,借助接口功能,既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又大大减轻相关人员的工作量。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把握好时间点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包括以报关日期为起始点的核销单逾期未返单预警、逾期未核销预警、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退税单)逾期未交单预警、退税申报期按到期日长短预警,提醒业务、单证、财务人员加快单证收集、组织、核对、整理、申报进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要考虑的时间控制点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

2.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1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到期日前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3.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4.对于单证不齐、逾期未申报、出口零退税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四)智能核算、自动生成会计记账凭证

由业务外销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出口商品入库、成本结转、核算应收出口退税等会计凭证。出口退税款实际退入企业时,导入国税系统数据,按申报外销发票明细生成智能会计凭证,消除大量的重复劳动,解决了财务数据输入时的人为差异问题,使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融为一体,既保证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查错纠错,防范风险

查错纠错,防范风险主要是针对退税申报中可能存在的常见问题设置控制点,如出口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问题,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业务盈亏的参数,也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如果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或者低于合理下限,企业须迅速分析原因,到底是业务本身有问题,还是数据录入有差错。其他的问题还有:申报序号与报关序号不符、出口商品与采购商品品名不一致、出口数量与采购数量不一致等,特别要注意国家多次调整退税率的商品,在相应出口时间段的退税率申报不能有误,如果错报出口时间造成退税率高报或低报,企业在税务部门的诚信度就会减低,低报退税率还将使企业蒙受少退税的经济损失。

(六)设置出口退税管控绩效考核指标

设置出口退税管控绩效考核指标,如退税申报率、退税款实际到位率、单证组织准确及时率、出口销售入账率、工作差错率等指标,实现绩效监控动态化,为退税管控工作的考核奖惩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管理改善持续化。

三、总结

外贸企业可利用ERP系统作为出口退税的管控工具,建立一个能不断自我评价和不断改善的机制,为管理者提供一个持续完善的管理平台,把企业的各项制度、标准,通过程序控制落实到外贸企业的各个出口退税管控环节中去,同时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提供的即时、准确的信息,以辅助企业管理决策和监控出口退税管理绩效的变化,通过设计和运用一整套出口退税管理绩效变化动态监控体系,动态了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率、退税资金到位进度、退税单证组织效率等绩效指标,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完善管理策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控制,确保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文莲、佟芳芳.企业资源计划(ERP).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

第6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免抵退 会计操作流程 账务处理

一、“免、抵、退”税概念解析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就是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从会计角度来讲,是指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等于零。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出口产品包含的进项税额。

“抵”税是指以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因为生产企业除了外销,还有内销,内销要交增值税,而外销税务部门应退还企业增值税,所以到了和税务部门结算的时候,企业就可以用外销应退的税来抵内销应交纳的税。用公式表示就是: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外销产品的免抵退税额=应纳税额。这就是抵的概念。

“退”税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可以予以退税。

二、会计账务处理中二种教学方法的对比

会计的账务处理(实务操作):教材一般是先列示公式,然后用实例把公式套进去,最后作会计分录。但事实上学生很难根据计算结果,分辨出哪些是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内容。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为例:

案例:越盛服装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出口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退税率。2007年7-9月的相关会计资料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一)传统的账务处理教学方法

首先按课本的计算公式进行各项目的计算如下:(以7月份为例)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00×(17%-13%)40×(17%-13%)=12。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700×(17%-13%)-12=16。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注:正数为当期应纳税额,负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留待下期抵扣的税)=136-(150-16)=2。

当期应纳税额>0,就意味着出口可退的税已经被内销应交的税全部抵完。这样,当期没有退税,免抵税额也就是当期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称期末留抵税额,说明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顶应退还的税额。这时(1)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大于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则说明应退还的税额都没有抵顶,要按照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退还。(2)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小于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则说明抵顶了一部分,抵顶数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与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的差额,计入出口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没有得到抵顶的部分(即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00×13%=39。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700×13%-39=52。

再根据计算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2

由于每一步计算都涉及到几个数据,而这些数据又要再单独计算求得,所以即便学生掌握了计算方法,对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依然不是十分清楚,因而经常出现学生到企业后,面对这些实际操作问题,无从下手,不会做账。因为哪些数据要入账,怎样做,教材中并没有讲,教师在以往的教学中也不教,是要靠学生自己的悟性,靠他们下企业后,跟着前辈做一段时间后,才会慢慢明白这些数字之间的关系和做账的要求,这显然与目前企业要求的就业“零距离”有很大差距。

(二)按免抵退税核算流程对实例进行列表分析

但如果我们改变教学方式,在教授这些知识的同时,用列表的形式,把这些数字之间的关系,按免抵退税的处理流程呈现给学生,就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我们可以看出各种税额之间的关系一目了然,各期哪些财务数据需要做账也可以通过表1-3中的会计分录知晓,它与会计账务处理衔接一致。由于此种教学方式便于学生掌握知识,形成会计实务操作能力,因此,深受学生的欢迎。

比较两种教学形式,我们发现二种教学形式在内容的呈现形式上不同,前者是把教材内容按纵向排列变,进行计算后学生却往往不知道自己需要的数据到哪找,是哪一个,甚至忘了在哪种情况出现,需要自己进一步的梳理才能慢慢搞清楚,稍不注意就会出现问题或较大的困难;而通过列表分析处理后,这些内容就变成了横向排列,学生便于寻找自己所需的内容或数据,有利于学生的分析、对比和记忆,且可操作性强。从我实际教学的效果来看,这种教学形式,能很快形成学生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因此,可以在职业学校的此类教学中推广。

参考文献:

第7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关税的缴纳、结余情况及进出口关税的计算,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设置“应交进口关税”、“应交出口关税”明细科目。

“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的贷方发生额反映计算出应缴的进口关税,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上缴的进口关税,贷方余额表示欠缴的进口关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进口关税;

“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的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应缴的出口关税,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上缴的出口关税,贷方余额表示欠缴的出口关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出口关税。

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进口关税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出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出口关税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关税的会计核算

下面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关税会计核算进行说明:

工业企业关税的会计核算工业企业通过外贸企业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或其他产品,按规定计算的应缴关税,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核算,应与进口原材料等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一并计入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在会计核算上,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等。对于企业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其应支付的进口关税在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一引进设备工程”,贷记“长期应付款一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银行存款”等。企业在出口时,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扩大对外贸易,除国家限制的出口商品外,一律免征出口关税,不涉及到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出口产品如果需要缴纳关税,支付时可直接计入销售税金,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

目前,外贸企业交纳出口关税的业务主要有自营出口,出口和易货贸易出口等。

(1)自营出口是外贸企业的主要出口业务。当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缴纳的自营出口关税时,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当实际缴纳出口关税时,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贷:银行存款

(2)出口业务出口是由委托单位负担出口盈亏。当计算出代缴的关税时,借记“出口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易货贸易出口业务外贸企业对易货贸易出口计算出的应缴出口关税时,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出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外贸企业关税的会计核算

外贸企业进口的商品应纳的关税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核算。下面分别进出口关税的情形说明其会计核算。

进口关税的会计核算外贸企业目前交纳进口关税的进口业务有自营进口、进口、国家调拨进口、易货贸易进口和专项外汇进口等。

(1)自营进口

外贸企业计算出自营进口业务应缴纳的关税时

借:商品采购一进口商品采购一自营进口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企业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2)进口进口是指外贸企业代委托单位进口的业务,由委托单位承担进口盈亏,外贸企业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并代缴进口关税,最后原数向委托单位收取进口关税。外贸企业代付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委托单位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

(3)易货贸易进口

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进口关税直接在“商品采购”科目核算,借记“商品采购一易货进口采购”,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4)国家调拨进口业务对国家调拨进口业务应缴纳的关税,借记“商品采购一进口商品采购一国家调拨进口”,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当企业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5)专项进口业务专项进口业务是国家专项安排外贸企业进口的业务,其盈亏由企业与国家单独清算。当计算出应缴纳的专项进口关税时,借记“其他销售成本一专项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

企业实际缴纳上述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关税收取的滞纳金或罚款的会计核算

对于企业迟缴关税加收的滞纳金和违反税法被处以罚款的支出,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或“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等科目核算,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企业这笔滞纳金或罚款如果发生在会计年度终了,也可以通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银行存款”。

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1、自营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商品流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关税,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出口业务,因出口而交纳的关税仍由委托方负担。商品流通企业按规定计算出代交的关税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出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通过外贸企业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或其他产品,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核算,而是与进口原材料等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一并计入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企业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其应支付的进口关税在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一引进设备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出口产品如果需要交纳出口关税,支付时可直接计入销售税金,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商业、供销合作社等),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两大类。不同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有关关税会计处理的方法和内容也不相同。

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1、自营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第8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一)征退税衔接就是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实现征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联动和衔接,堵塞因征退税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出口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只有已征税的货物出口后才存在退税问题,征税与退税是密不可分的。而且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外,对出口不退税和超期申报的货物等情形还要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即使是免税出口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也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加强征退税的衔接,实现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我们夯实工作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执法风险,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匮乏的问题,出口退税专职人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做出口退税管理深层次的工作,从而提高税收征管和出口退税的质量,这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对税收管理工作,包括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长期以来,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宣传不到位及多年来出口退税实行集中、专业化管理等原因,许多部门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同志们,认为征税是征税部门的事、退税是退税部门的事,以致长期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现象,征税的不管退税,退税的不问征税,由此造成了征、退税管理脱节。一方面导致退税部门在人力和精力有限条件下,需要掌握了解的企业相关情况得不到及时的配合与反馈,另一方面是征税机关不掌握出口企业的出口信息和电子数据,应有的业务链条控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较为突出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在农产品收购环节上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问题,在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根据政策规定留抵税额要作为“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数据不实就有可能导致退税出现问题甚至造成骗税案件的发生。前几年我省发生的“枣强案件”就是典型案例。

(三)目前,全省11个市都设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管辖本地所有出口企业的退税业务以及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形成了我省专门机构集中、专业化管理的出口退税体制,即省、市国税局均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和人员、县市区局未设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应该说,这种管理体制在原来出口企业户数不多、出口额不大的情况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增长,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这种出口退税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在全国部署了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从出口退税工作实际看,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强化征退税衔接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举措。从两年多来全国各地的试点运行效果看,试点地区对下放审批权工作高度重视、平稳推进,试点效果良好,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支持与拥护。但因当时我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集中主要精力配合总局进行“利剑二号”专案调查工作,因此,报经总局同意后我省没有进行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

二、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所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出口企业数量和规模增长迅猛。随着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我国经济的外向度不断提高,特别是自2004年7月我国实施新的外贸法以来,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备案登记就可以开展进出口业务,出口企业数量增长迅速,出口规模越来越大。从出口企业方面来说,近一万户出口企业遍布全省各县,在每个月的申报期都要集中到11个市局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且距离市区一百多公里的出口企业占一定的比例,需要携带出口退税预申报数据及正式申报数据往返于征税部门、市局退税部门和企业之间若干次,有的还有申请出具有关证明、说明审核疑点等事项需要再去办理。从我们税务机关方面来说,在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额增长的同时也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了较重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形下,仍然保持原有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就难以达到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要求。

(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过于繁重。与出口企业户数的迅猛增长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相对的是,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数量偏少。虽然出口退税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但大量纸质资料的审核是纯手工工作,加班加点成了各市退税部门的“家常便饭”。

(三)出口退税管理的执法风险与日俱增。我省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主要是依靠市局捉襟见肘的退税管理人员,大部分精力还必须放在出口退税纸质单证的审核方面,即“就单审单”。尽管已由初期的人工审核发展到现在的出口退税电算化或人机结合审核,但由于出口退税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每个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对退税数据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和运用,所以管理重点一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影响了我省的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任务日趋艰巨。九十年代的骗税案件主要依靠单证作假,通过伪造几种退税单证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作案手段比较单一,查处难度较小,但时至今日,骗税案件出现了退税单证合法化、骗税手段隐蔽化、作案方式专业化的新特点,骗税分子多属团伙作案,且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查处难度明显加大。同时随着近年来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的加大,在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干部中新手越来越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熟知和掌握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防范骗税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五)出口退税管理职责与目前机构的职能极不匹配。我省的市级退税部门作为市局的一个职能科室,在担负着管理职能的同时,承担着所辖出口企业的审核审批工作,直接办理绝大部分退税业务。但因受科室职能限制等原因,部分相关退税业务不能办理,如:对出口企业的违规行为无法进行处罚等。

三、解决征退税衔接不到位问题的措施

通过以上所述,征退税衔接不到位这个阻碍我省出口退税工作水平提高的问题,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所以必须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来解决。总书记在《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关键是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解决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事情就全力以赴地去做,不符合的就毫不迟疑地去改”。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加以解决:

(一)认真抓好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下放退(免)税审核权限,是指将原属市国税局的对出口企业退(免)税业务的审核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两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是在县区局指定一个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和复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受理和初审。至于是否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又有两种做法:一是相对集中,在县区局内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分局来管;二是相对分散,但在各区县的税源管理分局设专门管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也就是在分散的基础上实现相对集中。还有的是将出口企业在税源管理分局相对集中后,将原综合科室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复核等工作拿到这个相对集中的税源管理分局。上述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和优势,其共同优点如下:

1.有利于提高出口退(免)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退(免)税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了基层局的责任意识,实现了基层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征税、退税等工作的全程管理、监控和服务,实现了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和机构职能的统一。征税机关由过去被动向退税机关提供信息,变为对退(免)税的直接管理,促进基层管理理念的转变和提升,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明显增强。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有利于提高退(免)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出口企业的角度来看,各县市区出口企业的退税日常事务可以就地办理,办理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加快了资金回收的速度,节约了办税成本。

2.有利于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重点的转移。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由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将改变过去在市局时的单纯数字审核和单证、信息审核方式,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重点将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3.有利于缓解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少的矛盾。由于编制的问题,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是相对固定的,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到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分析,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4.有利于降低办理出口退税的执法风险。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后,将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将退税管理的触角延伸至管理一线,降低了出口退税“就单审单”可能带来的执法风险。因为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规模与生产经营能力的匹配性、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等有更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的异常情况,可以通过平常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查清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从而堵塞了以前由于征、退税管理分离或衔接不紧密而造成的管理空当,有效防控涉嫌偷骗税现象的发生。

在搞好调查研究和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首先要认真抓好生产企业的退(免)税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然后视实际情况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新的出口退税体制的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我处自行开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质量管理系统”,将对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现正在部分市局进行试运行,并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第9篇:出口税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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