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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自查报告精选(九篇)

出口企业自查报告

第1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 政策 问题 建议

一、存在问题

自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

1.企业方面。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3~5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

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辖内某企业为例,其预收货款到位至货物出口的周期最长可达一年,相当于企业举借外债一年而不经外汇局审核。在目前信贷趋紧的形势下,借预收货款融资的现象将愈加普遍。预付货款也存在类似问题,以辖内某企业为例,2011年2月预付了190万美元的铜精矿款,到目前还没有到货,其周期已快接近两年。

2.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贸易信贷交易数据,但企业自主报告存在较大随意性,经常出现报告过度或不足、报告不实、迟漏报等现象,加之监测系统本身缺乏数据的逻辑校验功能,既无法甄别系统数据的真实性,也无法确保其全面反映企业对外债权债务情况,从而影响了外汇局开展事后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3.贸易信贷比例管理缺乏有效手段。货物贸易改革后,根据实施细则,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对超过比例的可实施现场核查。而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对于超比例的企业,很多情况下仍难以核实其贸易背景或信贷资金结汇用途的真实性,企业如能提供相应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贸易合同的情况下,外汇局往往只能放任自流。

4.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三)货物贸易操作系统有待改进

1.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规定,企业发生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信息。但企业反馈,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延期收汇(一般约定60天付款),出口后也未预计将延期收汇。但由于进口商单方面推迟付款,至实际收到款项时经核对发票等信息才知道已超过了规定的“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造成了延期收汇,无法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管报告,而只能逾期后现场报告,由此造成企业操作的不便利性。

2.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没有设置辅导期到期提醒功能,部分企业不知道何时需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或由于企业人员大多为兼职且流动性大而遗忘了到期需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的义务。

3.操作系统不稳定。部分银行、企业反映系统运行不稳定,经常遇到网站无法访问、操作超时等情况。由于外汇牌价实时跳动,一日多价,导致客户汇率损失,同时增加了柜面工作人员压力。

(四)部门之间的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地方各部门间长效协作机制有待完善。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提供以及信息共享是此次改革的关键环节,而目前税务、外汇部门的协调还没有完全到位,各部门间的联系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有待于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及时应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培训指导,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1.继续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力度,并形成常态化的培训指导机制,同时要求其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新政策实施后的业务流程,降低无意违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2.建议总局加强对基层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专题培训,提高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基层外汇局核查人员能够用科学的方法开展核查,增强核查的有效性,确保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有效推进。

(二)完善贸易信贷报告管理

1.建立异常信贷资金预警监测机制,控制贸易信贷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贸易信贷资金存在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的特点,兼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重特征,真实贸易背景难以把握,所以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方式。对此,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2.多措并举,提高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一是完善贸易信贷报告制度,增加注销环节。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行为实现后,企业应通过系统报告注销时间,修正贸易信贷发生时报告的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提高贸易信贷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内部核对。探索贸易信贷统计数据的校验核对方法,充分运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预收预付数据、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等数据与企业报告的贸易信贷数据进行交叉核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外部核查。加大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事后核查力度,将报告质量作为现场核查的重要内容,同时细化对漏报告、虚假报告和不及时报告等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完善贸易信贷处罚制度。

3.强化对超规模、超期限贸易信贷的监管。一方面,对非现场监测发现的贸易信贷余额连续多次超过一定比例及金额的,经外汇局提示后指标仍不见好转的,可不经过现场核查,直接实施分类管理。另一方面,对超长期限的贸易信贷可借鉴资本项目外债管理模式,实行限额管理。对非“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1年以上的贸易信贷,可借鉴资本项目外债规模管理模式,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差(投资总额减注册资本的差额)大小设置一定比例,控制其超长期限贸易信贷规模。

4.加大贸易信贷违规查处力度。如发现企业因操作失误导致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则将其列为B类企业。如发现企业因恶意、虚假报告导致贸易信贷异常且情节严重的,则将其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查处并列入C类企业。要明确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贸易信贷监管法规体系,提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水平。

(三)改进和完善系统操作

1.企业因市场因素或特殊原因未确定预计收付款日期导致的延期收付款,允许企业在超期后仍可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以减轻企业和当地外汇局的负担。

2.建议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中设置辅导期到期提醒功能,方便企业辅导期结束后及时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3.提高系统稳定性。

(四)建立和完善地方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首先,为使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各部门间的协调更加顺畅,应制订协调制度,对各部门间数据交换或信息共享的方式以及联系方式予以制度化,以提高联合监管的效力。其次,各部门在交换各自的分类监管信息的同时,可以探讨联合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遵纪守法的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对于违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通过联合监管敦促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经营。

参考文献

[1]参见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适度管理研究”《外汇管理送阅信息》2012年第26期.

[2]参见黄晓阳、李毓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下的贸易信贷管理”《福建金融》2012年第07期.

第2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40号公告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Ⅱ号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40号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11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关于11号公告执行时间

11号公告是对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苴执行时间应与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2号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二)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三)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12号公告中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H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2号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12号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12号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

1.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12号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2.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朋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6.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12号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12号公告的执行时间

12号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12号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应用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输与管理

(一)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之间通过MQ中间件进行合格证电子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传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合格证电子信息自动下发顺利完成。

(三)车购税征管数据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有关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略)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在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税务总局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外,还应采集本地区接收税务总局清分的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车辆价格信息。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WWW.vidc.info)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见附件2,略)。

(四)已完税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已完税车辆因异地办理登记注册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向税务总局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重复使用申请。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因车辆已登记注册,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购税征管档案中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

(税总发[2013]17号,2013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第3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面对经济较大下行压力,当前的“微刺激”作用到底有多大?还需要什么样的稳增长措施?如何释放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活力?《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发现,此次督查工作,既是督查相关已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也是对前期微调预调政策的效果评估,更是对未来政策预期摸底研判。

投资加码

稳增长铁路先行。

在国土资源部,第一督查组副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毛伟明抛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涉及铁路用地的审批是否顺畅?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汇报说,规划司几乎每周都要与铁路总公司碰头,目前铁路总公司报批15个项目,“没有一个延缓”。国土部还以此为改革突破口,开通绿色通道,取消前置性审批,以支持铁路建设用地更好更快地预审拨备。

7月8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此前,国务院已将铁路投资额度从年初的6300亿元增加至8000亿元。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告诉督查组,上半年铁路建设资金拨付十分顺利,前5个月全国铁路建设完成投资140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3.9%,同比增长3.3%。

督查组督查地方省市时也重点关注了铁路投资和建设情况。山东省自查报告显示,今年将从4个方面推进铁路建设:一是确保青荣城际(济南方向)等5条铁路年内建成通车;二是国家新增青连铁路等4个项目列入今年开工计划;三是续建铁路项目10个;四是拟建3条地方铁路。

其中,济青高铁最受关注。济青高铁全长305公里,计划投资540亿元,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建成后将实现济南至青岛1小时内直达。

山东省省长郭树清汇报时称,力争济青高铁部分控制性工程年底前开工建设。

新一轮铁路建设涉及江苏省的有沪通铁路、连淮扬镇铁路等7个项目,其中沪通铁路大桥已于3月1日开工建设,可望7月全线开工。

浙江省省长李强汇报说,浙江部署了铁路建设“八八计划”,4年内(2014?2017)将开工16个铁路项目,今年计划开工杭黄铁路、衢宁铁路等4个项目。

6月30日晚,督查组抵达杭州,正值杭黄铁路建设破土动工。这条铁路穿越“两江一湖”(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和10多处部级的森林公园,将成为世界级黄金旅游线。

较之上述三省,上海铁路建设已基本完成,目前主要是推进沪通铁路建设,其为沿海铁路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上海境内约139公里。

上海考虑的是有效利用铁路资源,更好为城市交通提供服务。在新一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中,将整合市域铁路、城市轨道、有轨电车等不同模式的交通资源。

铁路建设一直是“稳增长”利器,也是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有效举措。但是,钱从哪里来?各省的自查报告显示:山东续建铁路项目10个,新建改建铁路2069公里,总投资1113亿元;江苏7个项目总投资1700亿元;浙江16个项目的总投资1350亿元。

按照国家对新建铁路实施分类建设的改革精神,包括城际铁路在内的地方铁路将基本由地方投资建设。除上海外,山东、江苏、浙江等地都面临资金压力。

“以地促建”是济青高速获得批准的重要原因,其融资方式备受关注。郭树清表示,山东聘请了专门的财务顾问,已与十余家国内企业、金融机构和淡马锡公司等国际知名财团进行洽谈。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李云峰汇报说,对列入国家规划的一些重大项目先行垫资建设。副省长史和平补充说,主要是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还缺150亿元要采取市场化办法解决。

浙江省省长李强向督查组汇报,将设立100亿元铁路发展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100亿元对铁路建设来说不多,主要解决资本金的问题”。

同时,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说,发改委正会同国土部等部门探索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通过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并拉动铁路投资,目前“已形成意见上报国务院”。

除铁路投资外,今年中央投资计划下达速度空前。徐绍史告诉第一督查组,截至6月底,4576亿元中央投资已下达95%,将撬动社会资金的流向。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黄民向督查组汇报,首批鼓励社会投资80个示范项目推进顺利,年内将密集开工。其中蒙西至华中铁路项目,已引入70%社会资本,预计三季度全线开工建设。

外贸着力

稳外贸是第五督查组的督点。

第五督查组组长、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说,第五组督查的山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的经济外向度都比较高。

2013年山东、江苏、浙江和上海分别实现进出口总值2671.6亿美元、5508.4亿美元、3358.5亿美元、4412.3亿美元,累计高达15950.8亿美元,约占全国四成。

今年以来,这些地方外贸势头有喜有忧。副组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带队走访了青岛、苏州、宁波三个外贸大市,其中后两个城市去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都逾千亿美元。

郭树清汇报说,今年前5个月,山东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0.2%,高出全国平均12.4%。作为山东外贸大市的青岛,1?5月份,全市完成进出口336.8亿美元、进口166.6亿美元,预计上半年进出口增长11%。

这得益于山东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从2014年起,对市、县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省级补助比例由原来对东部和中西部补助50%、西部地区补助70%,调整为由省级全额负担,预计省财政新增补贴1.5亿元。

相对而言,江苏、浙江进出口状况虽然呈“企稳回升”态势,但仍然面临一定压力。

2013年江苏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0.5%,出口增长只有0.1%。李云峰汇报说,今年以来全省外贸企稳回升,前5个月出口增长4.9%。

2013年宁波市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003.3亿美元,同比增长3.9%,成为浙江省首个晋级“外贸千亿美元俱乐部”的城市。宁波市市长卢子跃汇报说,2014年1?5月,宁波外贸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0.9%,其中出口同比增长5.1%,“1?3月进口是负增长,5月份开始负转正”。

卢子跃建议调低退税规模基数,像宁波这样的沿海外贸大市,由于去年出口退税基数较大,今年外贸出口形势严峻,政策的促进效应大打折扣。

上海的数据好于预期。2014年1?5月,全市进出口总额为1872.2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6%。其中,出口830.62亿美元,增长3.1%;进口1041.64亿美元,增长13.5%。

从实地督查的情况看,外贸进出口形势逐步好转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但要实现全年7.5%的增长目标仍面临严峻挑战。

据海关统计,2014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值为12.4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0.9%,其中出口6.5万亿元,下降1.2%;进口5.9万亿元,下降0.6%。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郑跃声表示,中国外贸有“促、稳、新、消”4个积极有利的因素,但也有“转、回、弱、摩”的压力。

或鉴于此,今年5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出台,并成为本次督查的重点内容。继外贸重镇广东率先公布25条地方版稳外贸落实举措后,山东、江苏已推出落实方案,其他省市也在准备中。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梳理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四地的督查情况发现,这四个沿海发达省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促外贸稳增长”:

一是提升贸易便利化。宁波、苏州通关无纸化率提高到80%以上,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试点;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

二是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山东率先出台了《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波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居全国5个试点城市首位,义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三是完善出口退税。青岛对“无疑点”的企业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退税,苏州通过无纸化退库实现税务当天退库当天到账。

四是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2014年1?5月,山东累计承保金额94亿美元,浙江是176亿美元,江苏是205亿美元。

精减税负

7家子公司获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获得税收优惠达4111万元;

两个重大仪器专项,获得国家专项资金8800余万元;

2013年公司研发开支2.51亿元,增长54%,获得税收优惠1751万元;

两个技术改造项目,宁波市预计补助1280万元;

2013年遭遇强台风“菲特”袭击后,获得提前拨款575万元恢复生产;

2013年累计收到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款50万元;

……

这是浙江舜宇集团董事长叶辽宁向第五督查组汇报其公司获得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情况,包括国家、浙江、宁波和企业所在地的余姚市,各种补贴、奖励税收优惠达20项。

2013年,这家光学产品制造商实现销售58亿元,同比增长45.9%,光学镜片、手机镜头和手机摄像模组销量居全国第一,预计今年销售80亿元。

苏州万丽织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石伟说,公司刚从国外引进的一套技术设备减免关税达300万元,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也坚定了实施二期项目的信心。

在今年上半年的1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三次会议主题涉及减轻企业税负、通过金融和财税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本次督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推动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自2010年银监会“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要求以来,小微企业融资难有所缓解,但让银行“愿意贷款、敢于贷款、能够贷款”还有差距。山东省自查报告称,信贷服务向大城市、大项目和大企业集中的现象仍然存在,“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扭转。

从督查中了解到的情况看,各地都加大了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今年4月底,山东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480.1亿元,同比增长75.4亿元。截至今年5月末,江苏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305亿元,较年初增加653亿元;浙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7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002亿元;上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978.3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906.35亿元。

但受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影响,一些地方小微信贷增长的幅度正在放缓,预计今年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难度加大。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督查组,一是受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影响,小微企业信贷需求下降;二是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走高,银行放贷趋于谨慎。

今年5月末,上海银行类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了906.35亿元,但增量少了192.77亿元,未能完成“增长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目标。

于银行而言,更担心的是今年以来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呈上升趋势。据苏州市金融办自查报告,4月末,辖区内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109.14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60.7%。

今年以来,浙江企业出险情况不断,不良贷款继续攀升。1?5月全省共监测到出险企业557家,同比增加345家,涉及银行贷款348.1亿元,同比增长135%。

经济下行时期,相比金融信贷这样的商业行为,通过减少税费、提高补贴等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便显得尤为重要。

第4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为,指导盘活闲置商标。

3.进一步科学、规范引导争创驰、著、知名商标。立足产业发展需要,分级开展创牌辅导。

4.进一步发挥品牌效应。健全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回访制度,工商所对辖区内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回访一遍;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必须认真了解商标注册、使用情况,指导企业用好优惠政策。

5.建立健全制度推进商标行政保护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工作。区局适时通报商标办案情况,每半年评析一次“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机关商标监管人员与一线商标办案人员的互动。加强内外协作,积极发挥检查大队及工商所的办案主力军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政企之间的协作,不断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

6.突出重点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突出日常商标监管重点,积极支持驰、著、知名商标企业跨区、跨省维权,加强涉台商标行政保护工作。

7.适时适度开展专项行动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适时开展“打商标侵权

护海西品牌”专项行动,各工商所必须指导企业提前收集案件线索、整理权利证明、畅通联系渠道、提供鉴定便利等,增强保护效果。根据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保护世博会标志专项行动。

8.积极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多宣传、多指导、多推动,深入总结经验,积极稳妥推进。加强沟通、汇报,不断规范、推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

9.推广商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标授权经营制度。加强与商标权利人、市场主办者、商户的互动沟通,调动多方积极性,进一步摸索经验,做深、做细、做出实效。

10.持续推进出口自主品牌创建工作。强化与企业的互动,建立常态联系;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商标境外注册工作,鼓励企业逐步扩大在出口商品上使用自有商标的比例;对遭遇国内外商标侵权的企业提供及时的维权协助。

11.不断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坚持把推动运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一项常态的重要工作来抓。开展“一县一地理标志”工作,每个工商所要重点扶持一件涉农商标。要着重在管理、规范、发挥效应和保护上下功夫,争取实现注册一件、用活一件、规范一件、惠及一方。

12.加强商标监管信息化应用。继续做好新注册商标的录入工作,充实完善注册商标基础数据库。用好“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着重加强商标转让平台的应用。 14.加强业务培训。区局将适时举办商标业务培训班,要着重加强对工商所商标监管人员的培训,积极探索、总结工商所如何加强商标监管工作。把深入指导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商标监管工作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

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1.加强组织领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导,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计划。要增强履职意识,把促进广告业发展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依据《关于促进××省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我区实际,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明确促进发展的具体措施。

2.深入广告企业调研,加大指导扶持力度。要加强调研工作,摸清广告企业底数,学习了解广告企业的管理知识和客观规律,深入探讨发展的具体举措,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加强引导广告企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

3.突出广告专项整治重点。紧紧围绕把广告违法率控制在1%以内的工作目标,继续重点整治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食品等广告,做到“四个从严查处,一个严厉打击”。

4.增强广告案件查处震慑作用。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大要案件上,严查快办典型案件,突破疑难复杂案件;对屡次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以及涉及的产品,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广告业务或暂停广告;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衔接,对已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应依法做好涉嫌案件移送工作。 6.加强广告市场巡查监管。加大对广告企业的行业管理力度,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平台建设,推进广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商所要落实片段长责任制,做好《基层工商所巡查记录表》的登记,建立对辖区广告市场的巡查监管制度。

7.加强广告行政执法工作。认真执行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广告案件的督查督办,对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投诉举报的广告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反馈。

第5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7月30日,中国商务部外贸司司长王受文等20余人正准备飞往华盛顿,参加将于三天后开始的中美第三次钢铁业对话(Steel Dialogue)。

他们还没有起程,美国几家钢铁产业组织就率先发难,指责中国钢铁生产商近年来的大规模扩张和出口增加,源于政府提供了超过3930亿元的巨额补贴。

同一天,中国钢铁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钢铁出口上半年高速增长,达3379.05万吨,同比增长97.68%。

这些数字,预示了中国代表团即将面对的,是一场注定艰难的对话。

3000亿元“大补贴”

7月30日,美国钢铁学会(American Iron and Steel Institute)、美国钢铁协会(Stee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北美特钢协会(The Specialty Steel Industry of North America)、钢管进口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ipe and Tube Imports)等四家机构突然发难,在美国了一份针对中国钢铁产业的研究报告。这份名为“Money for Metal”(钢铁补贴)的报告指称中国钢铁业依赖政府补贴进行产能扩张,低价出口,并确定中国钢铁产业获得的政府补贴超过3930亿元。

“本质问题在于,中国钢铁过剩的生产能力主要是建立在政府的补贴和干预的基础上,而非市场力量基础之上。”谈到中美钢铁产业存在的问题时,美国钢铁协会公共关系负责人亚当帕尔(Adam Parr)对《财经》记者表示。

这份厚达百页的报告,是由美国钢铁产业协会等四家机构委托美国Wiley Rein律师事务所(Wiley Rein LLP)完成的。2006年7月,这家律师事务所就曾受上述四家机构委托完成了“The China Syndrome ”(中国综合症)报告,指责中国钢铁业受到政府补贴。此次报告依然维持同样的论调,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国政府对钢铁产业的拥有和控制,二是钢铁产业获得的政府补贴。

报告称,中国十家最大的钢铁集团有八家属于政府100%控股,最大的20家集团中有19家主要由政府所有,最大20家集团的产量有91%是政府控制;“通过所有权、政策工具、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中国政府保持对钢铁产业增长和发展的控制。”

报告着墨最多的部分,还是关于中国钢铁产业享受“政府补贴”的情况。报告列举了12种中国钢铁产业享受的补贴形式,包括资金拨付(Cash Grant)和注入资金(Capital Infusions)、股本金注入(Equity Infusions)和转换、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主导的合并和非商业考虑的所有权转让、优惠贷款和直接贷款、税收优惠、增值税政策优惠、购买国产设备优惠、原材料优惠、能源(电力)优惠、环境补贴和汇率低估等。

通过查阅鞍钢、宝钢、莱钢、武钢、马钢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报告作者称,确定中国钢铁生产商接受的政府补贴超过3930亿元(520亿美元),而这还只是“冰山一角”。报告最后的结论是:中国钢铁生产能力的扩张,直接源于中国政府的对钢铁产业的指导和控制,以及对钢铁生产商的补贴。

“中国对钢铁产业的补贴,有许多违反了WTO承诺,伤害了国际竞争对手,包括美国的钢铁企业和工人。中国必须停止其控制、指导和补贴钢铁产业的政策。如果不然,美国和其他贸易伙伴将增加活动,要求中国遵守WTO承诺和国际贸易法。”报告称。

中国钢铁出口难遏

这并非美国钢铁生产商第一次对中国钢铁发难。2000年,美国钢铁生产商曾对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河南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辽宁本溪钢铁集团公司、山东莱芜钢铁集团公司等六家公司提出反倾销指控;两年后,美国进一步提出对多种进口钢材征收30%的关税,但是这一做法最终被裁定为违反WTO规则,美国总统布什2002年宣布取消保护性关税。

此后几年,纺织业逐渐成为中美贸易纠纷的焦点。但2005年后,中国钢铁业迅猛扩张的势头,再度引起了美国钢铁产业的担忧。

2005年8月2日,美国对中国的非合金焊缝钢管提起“421特殊保障调查”;11月10日,再对中国钢盘条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不过,这两起行动都以失败告终,先是钢盘条案中方获胜,美国总统布什2005年12月30日又宣布,不会对来自中国的非金属焊缝钢管实施制裁措施。

Wiley Rein律师事务所这次在新报告中称,2000年到2005年间中国钢铁产业增长了170%,2006年中国钢铁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加了20%,估计中国钢铁生产能力到2007年年底最多可达到6亿吨。

国际钢铁协会网站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第一大钢铁生产国,2006年产量为4.227亿吨;日本位居第二,产量为1.1162亿吨;美国排第三,产量为9860万吨。

美国钢铁协会发言人帕尔对《财经》记者表示,预计到2007年年末,中国的过剩产能将超过美国的钢铁生产总量。

“尽管中国的国内市场近些年很强劲,全世界还是担心,一旦中国国内市场降温,这些剩余的钢铁会流向哪里。我们关注这对全球造成的影响。”帕尔说。

2005年,中国钢铁年产量跃至3.48亿吨,从钢铁净进口国变成钢铁净出口国。此后中国钢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7月30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举行2007年第三次行业信息会,显示2007年上半年中国钢铁出口继续高增长――出口钢材3379.05万吨,同比增长97.68%;钢坯436.99万吨,同比增长40.88%。与此同时,中国的钢铁进口呈现下降趋势――上半年进口钢材869.31万吨,同比下降7.63%;进口钢坯14.05万吨,同比下降33.94%。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认为,旺盛的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拉动钢铁生产高增长。由于国际、国内钢材市场价格差不断扩大,进一步刺激了企业的出口趋势。6月末国际、国内市场综合价格差已达到35.93%。

从反倾销到反补贴

根据Wiley Rein律师事务所的报告,2007年上半年美国从中国进口钢铁为260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23.8%。这一速度虽然远低于中国钢铁出口增长速度,还是引起美国钢铁厂商们的不满,两个月内就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三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5月29日,美国多家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了申诉,要求对从中国和阿联酋进口的部分铁钉开展反倾销调查,并要求对中国铁钉征收55.19%-118.04%的反倾销税率。这些企业称,2004年到2006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铁钉数量增加了79%,2006年达到4.52亿美元。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已决定启动调查。

6月7日,几家美国厂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从中国进口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诉,要求征收51.34%-85.55%的反倾销税。

6月27日,美国另有多家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了申诉,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薄壁矩形钢管开展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从韩国、墨西哥、土耳其进口的薄壁矩形钢管进行反倾销调查。7月18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启动调查。8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做出初裁,判定是否伤害美国国内产业,如果伤害成立将继续展开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及中国钢铁产品的调查中,除了反倾销指控,有两起提出了反补贴调查。美国自1984年后就不再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1年。

2005年,美国众议院曾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授权美国将反补贴法适用于像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体”国家,不过该法案并未有效执行。2007年3月底,美国商务部初步决定允许反补贴法应用于中国。这为美国企业使用反补贴调查来抵制中国出口打开绿灯。

2006年10月,美国新页公司(NewPage Corporation)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成为1991年以来首起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申请。2007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对美国企业造成损害。7月16日-28日,十位美国商务部官员组成的补贴调查小组分别在北京、上海和镇江展开调查。

代表金光纸业应诉的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鹏认为,反补贴不仅涉及到企业行为,还牵涉到政府行为,应对起来难度更大,未来会有更多美国企业使用反补贴。

真假补贴之争

在Wiley Rein律师事务所报告中提出的3930亿元政府补贴中,包括1309亿元优惠贷款和直接拨款、1410亿元注资和债转股、389亿元土地使用折扣、95亿元政府主导的合并、20亿元现金拨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补贴。

报告举鞍钢为例,鞍钢从其母公司鞍钢控股购买铁矿石,可获得平均进口价格10%的折扣。对此,鞍钢董事、董事会秘书付吉会对《财经》记者表示,这是一种错误认识。 付吉会说,鞍钢在与集团公司的交易中,除了矿石价格有10%优惠,其他都是市场价;而优惠也是市场行为,因为鞍钢是其母公司最大的客户,可以享受批量长期购买的优惠。

“这就像你买一瓶酒和一箱酒,价格是不一样的。”付吉会说。

对于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优惠贷款一说,付吉会更是一口否认。他认为,中国钢铁近几年出口上升迅猛的原因,一是国内生产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提升比较快,符合出口产品的要求;二是国际市场对钢铁产品需求很旺,市场环境较好。付吉会认为这个大趋势还会相对稳定,不会受美国影响。

美国钢铁协会发言人帕尔亦对《财经》记者表示,不希望看到冗长又昂贵的贸易诉讼。“我们希望中美之间的对话可以解决问题,那么就不用通过立法解决了。我们认为这次对话是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也很可能会有积极的结果。”帕尔说。

此前,中美之间已经举行过两次钢铁业对话,分别是在2006年3月和2006年10月。美国钢铁生产企业从第二次对话就开始派代表参加。《财经》记者获得的代表名单显示,参加中美钢铁业第三次对话的中方代表约有20人,包括商务部、发改委、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代表,以及来自宝钢、鞍钢、武钢、沙钢、五矿、中钢等企业的代表,美方代表则包括来自美国商务部、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USTR)和美国产业界的代表。

据美国方面此前对外透露的消息,此次会谈主题包括“两国市场情况、产业整合情况、生产情况、生产能力情况,增值税退税问题,以及其他补贴等问题”。

第6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1企业自身

通过对企业自身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可为企业运作提供丰富的情报。在一个企业中技术中心(研究院)、市场部(销售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采购、设备部、计划部等部门掌握着企业研究开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生产运营、人财务、产供销等信息。以从企业内部建立的信息网络中获取这些信息。企业允许每位员工把自己搜集到的情报上传到企业竞争情报系统。2企业竞争对手的情况竞争对手是竞争用户最为关注的对象,竞争对手相关信息数量庞大,内容繁杂,这其中包括需要确定谁是自己现实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背景和基本信息、产品/服务、财务、技术、营销、人员、组织结构、生产运营等方面的信息。

2.1公司名录

确定谁是自己的竞争对手,了解对手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最基本的需求是获得公司名录信息。工商、税务、黄页、竞争对手网站、企业名录出版物和数据库是最常用的名录信息源。如托马斯美国制造商名录、康帕斯全球企业名录、盈科黄页服务等。竞争对手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成立时间、性质、法人代表、行业类型、经营范围、雇员人数、企业规模、机构设置、进出口权等。这些信息一般可通过企业注册表获得。

2.2经营状况

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包括地理位置、设备办公条件、工作或生产是否活跃、员工的知识水平、领导者的风格、主要“客户”情况、所处竞争环境、对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生产的秩序效率、原材料采购地域及支付方式、主要原料供应商名称及联络方式、主要产品及品牌、产品销售地域、销售方法及收款方式、开户银行、经营场所、人员情况等。竞争对手的这些经营状况可以通过实地参观考察、访问等多种途径获取。

2.3产品/服务

有关产品/服务的竞争情报需求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对产品/服务种类、特征、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项目情报四种类型[2]。种类情报主要通过查阅公司名录、产品名录、公司主页、产品样本和手册;检索数据库;询问经销商;参加展览会;联系相关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得。特征情报主要通过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员工;开展反求工程;查阅产品样本和手册;订阅剪报;检索数据库和询问经销商等途径获得。新产品开报主要通过订阅专业报刊杂志、产业研究报告;参加行业会议和展览会;走访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以及直接联系竞争对手等途径。产品项目情报主要通过订阅行业协会出版、产品样本和手册;检索数据库;询问经销商和直接联系对手等途径获得。

2.4财务和资信

如竞争对手为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是极为有用的竞争情报信息源,几乎包括了所用作为商业秘密的工业普查资料上的企业财务信息。其财务信息可通过查阅其向社会公布的财务报告;订阅各类机构和证劵分析师的分析报告;联系竞争对手的前雇员和退休员工获得。非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可以通过订阅综合性商业出版物、行业出版物;检索资信数据库;联系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委托信用调查机构开展调查等途径获得。

2.5市场营销

有关竞争对手市场营销方面的情报需求,占据着竞争情报需求的优势地位。如能有效获取,将是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竞争对手的市场营销情报包括对手的营销组织、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市场占有率、销售价格、广告预算、广告效果、售后服务、客户忠诚度等诸多种类。

(1)营销组织情报:通过订阅产业研究报告、报刊和专业杂志、产品样本和手册;互联网搜索;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经销商和竞争对手等途径获得。

(2)营销策略情报:包括销售制度、广告宣传、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和网络营销案等系一系列方法。主要通过监测并分析销售活动;阅产品样本和手册;互联网搜索;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经销商和竞争对手;委托行业或市场调查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3)营销渠道情报:包括销售渠道的形成、销售渠道的实力及国际销售策略。主要通过竞争对手的产品展览会、发放的宣传材料、广告的投放情况、连锁店或者分销商等获得。

(4)市场占有率情报:通过查阅行业协会出版物、产业研究报告、多外公开的档案、政府出版物;委托行业或商业调查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5)销售价格情报:通过访谈一线销售人员、竞争对手、经销商、客户;访问主管价格的政府部门的网站;订阅行业协会出版物;检索数据库和电子商务网站;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6)广告预算情报:通过订阅报刊和专业杂志、竞争对手的财务报告;访谈竞争对手、广告商、媒体广告部员工;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7)广告效果情报:通过访谈客户、经销商和一线销售人员;订阅报刊和专业杂志、产业研究报告;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8)售后服务情报:通过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客户、经销商、竞争对手等途径获得。

(9)客户忠诚度情报:通过访谈经销商、客户;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2.6公司人员

竞争对手的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状况对于了解对手公司的管理风格,人才优势有着重要的意义。竞争对手管理人员的信息主要通过阅读公开出版社或公司网站上的传记资料;观看对管理人员的访谈;聆听管理人员的讲话;访谈竞争对手和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等途径获得。竞争对手的人力资源状况可通过阅读企业招聘企业,信用调查报告、与竞争对手有关的庭审记录;访谈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门等途径获得。

2.7组织结构

了解竞争对手的组织结构,可以判断出各个业务部门在对手公司中的地位、某一决策问题的决策点和关键决策者。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可能预示着公司的战略调整。竞争对手的组织结构信息主要通过订阅公司网站上的组织结构图、企业名录和资信类数据库;访谈竞争对手的员工和资深业内人士等途径获得。

2.8生产运营

竞争对手的生产运营情报:包括对手的生产、产能以及工程和研发状况,涉及公司内部的核心经营数据、直接竞争对手处获取有一定难度,但可以通过与公司的生产运营活动相联系的第三方接洽获得一部分信息。

(1)生产情报:主要通过订阅行业协会出版物、产业研究报告。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供应商、设计施工单位;查阅规划委、建委、质监局、法院、卫生防疫站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开的档案文件并从中推断;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2)产能情报:主要通过订阅行业研究报告、行业协会出版物。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供应商、运输部门、客户;查阅环保局、消防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开的档案文件并从中推断;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3)工程和研报:主要通过查阅专业期刊、会议论文、科技报告、专利;检索科技类数据库;访谈行业协会、科技主管机构、技术专家和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等途径获得。

3竞争环境

从社会环境获取竞争情报是指在企业内部和企业对手之外搜集相关情报,获取的情报主要有行业情报、市场情报、消费者情报、客户信息情报、宏观环境情报。

(1)行业情报:行业情报内容包括行业类别、行业基本信息、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技术水平、行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主要通过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或市场调查报告、阅读财经类报刊和专业杂志等途径获得。

(2)市场情报:市场情报内容广泛,类型多样,可分为市场结构、市场规模、商业网点分布、市场发展前景等几类。可通过查阅统计年鉴等工具书、调查问卷、模型分析、阅读财经类报刊和专业杂志、政府出版物;亲自调查获取一手信息;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3)消费者情报:消费者情报是企业正确制定产品开发策略和市场销售策略的基本前提,其内容包括消费需求、消费动机、消费行为、品牌知名度和消费满意度等。可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回访、专业的媒体调查机构提供的数据等途径获取。

(4)客户信息情报:客户信息情报是企业的利润来源,也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根源。其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客户组织信息、客户经营效益、客户信用评价等。主要通过实地访问等途径获取。

(5)宏观环境情报:所有行业都会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企业能做的是监测这些宏观环境因素的变化和根据这些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和战略定位。企业的宏观经营环境包括政治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①政治环境信息。政治环境的变化包括国内政治环境的变化、发生重大国际事件、政府变革、权利转移以及一些具体的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变化。政治环境信息主要可通过阅读时政类报刊和专业杂志、政府出版物、订阅网络新闻、加入论坛、博客等、听广播、看电视、检索新闻和法律法规数据库、通过驻外使馆、新闻记者等进行搜集;与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等途径获得;②经济环境信息。经济环境的变化包括经济周期的影响、世界贸易方式的变化、汇率和商品价格变化、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以及经济对供应商和特定用户群的影响等。经济环境信息主要通过阅读财经类报刊和专业杂志、政府出版物、访问国内外的财经类网站、浏览知名经济学家的博客、搜索财经类数据库、与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亲自调查获得一手信息、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③社会环境信息。社会环境信息的变化包括社会地理环境、气候环境、交通环境、通信变化、人口构成、人们的品味、习惯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等。社会环境信息主要通过阅读报刊和专业杂志、检索人口统计数据库、亲自调查获取一手信息、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④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环境上的变化包括技术变革对产品、工艺、分销渠道的影响等。技术环境信息主要可通过检索技术类出版物,如期刊、会议论文、专利、技术标准、技术报告等、检索科技类数据库、订购行业协会出版物、咨询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等途径获得。

第7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7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非常及时,很有必要。省上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参加。市上成立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队伍

制定印发《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年月底以前,各县(区)要将落实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区)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和执法监督报表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

月份市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此基础上,查漏补缺,迎接月份国家、省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七部门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督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县(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专项整治是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整治工作情况市上将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8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税费负担: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重

在东南沿海地区,税费负担最重的是中小私营企业。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和上海共有600家企业接受调查,其中国有企业的平均税费占销售收入的4.6%,外资企业为销售收入的2.8%,而小型内资企业的税费负担高达5%,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最高的。

报告还显示,排名在前12位的城市,主要是东南沿海和环渤海地区的城市,税费平均占企业收入的3.1%,而排名最后的12座城市税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9%,这部分城市以东北和中西部地区为主。

外资企业:运输成本最敏感

把一个标准集装箱从乌鲁木齐运到广州的港口,全部成本需要4.5万元左右。

这个研究范本是这样的:乌鲁木齐1000平方米土地月租分摊为1.39万元,六名全职人员、四名兼职人员劳动力支出为9900元,按照每公里六元人民币计算,运费是2.27万元,总费用4.5万元。

而在广州,土地费用为6700元,劳动力支出近2万元,总费用在2.6万元左右。

外资对于进出港的运输成本相当敏感。在兰州和乌鲁木齐这样的城市,陆路运输成本如果降低50%,外资企业数量将增加5%左右。

世界银行的调查发现,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回报率高达22%。从全世界范围看,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也是非常高的。

通关时间:显示国际市场亲密度

报告说,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相比,中国大陆对外贸易宽松度仍然不够。

东南沿海的东莞、惠州、汕头、江门、深圳、青岛、绍兴和珠海,企业进出口通关时间最短,为三至四天,排在最后24位的城市例如东北和西北的城市,平均通关时间在20天左右。

报告分析说,像长沙、太原、运城、本溪等城市如果能把通关时间缩短到五天,外资企业数量将可以提高17%。

与政府打交道时间反映政府效率

报告说,根据对内资企业的调查,获政府效率单项奖的城市依次是临沂、江门、杭州、威海、苏州、嘉兴、烟台、湖州、淄博、漳州、金华、青岛等,北京列第72名,上海列第77名。

而根据外资企业的反馈,政府效率最高的城市是惠州、东莞、深圳、江门、青岛、汕头、珠海、苏州、绍兴、佛山、威海和杭州。北京列第32名,上海列第26名。

投资洼地如何走出低谷

位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这些投资洼地的城市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进一步简化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和其它程序;增加土地审批的透明度,进一步简化程序;取消特殊的税收优惠;取消自行规定的行政收费;在内陆海关口岸采取最佳通关程序;加大劳动力流通灵活性;更广泛地建立信用报告制度,使中小企业更容易用资产而不是不动产做抵押。

世界银行的专家说,达到以下标准的城市,其投资环境和竞争力便可称典范:降低内资企业税费负担,总的税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2%至4%;企业与主要的政府机构打交道的时间一年中应少于60天;进出口货物应在三天内通关;15%至20%的劳动力接受过大专以上程度的教育;超过一半的小型内资企业能得到银行贷款;政府人均教育支出超过1100元人民币;工业废弃物处理达到环保标准超过95%;人均绿地面积超过10平方米;每年空气质量为良好和优良的天数超过300天。

第9篇:出口企业自查报告范文

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

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2.食用农产品;

3.化妆品;

4.医疗器械、药品;

5.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

6.特种设备;

7.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8.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

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如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没有规定召回制度,但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召回制度,对此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认证认可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与特别规定有关内容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如对企业的无证生产行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特别规定都作出了规定,但二者不一致,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特别规定中的法定要求和法定条件

(一)特别规定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其中的法定要求,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二)特别规定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的法定条件、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取得许可的条件和通过认证的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包括强制性卫生要求、安全工艺要求等,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

四、关于原辅材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求

(一)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违法使用”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

五、关于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规定所规定的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是指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监等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吊销许可证照时,由原发证部门执行。各级质检部门在实施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以及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执行。

六、关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检验报告:

1.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七、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检验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其中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又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规定出口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的要求,即属于行政法规中设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对商检法的明确和补充。

八、关于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包括逃避法定检验、抽查检验和实行验证管理三种情形。法定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产品实施的检验;抽查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产品,根据质检总局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程序、方法、标准等进行抽查并实施检验的一种方式;验证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产品,在进出口时,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标志等,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并对获证的进出口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实施验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一是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的出口产品,包括质检总局签发或者由其他部门签发许可证的出口产品。二是必须经过认证的出口商品。

根据商检法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逃避产品检验行为符合商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商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即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弄虚作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符合商检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主要包括:

1.出口产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产品的真实情况的;

2.出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不按照规定向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的;

3.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

5.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的;

6.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

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关于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一)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符合商检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主要包括:

1.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口产品的真实情况的;

2.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委托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不按照规定向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

4.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产品的;

5.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关于对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一)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符合商检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商检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主要包括:

1.进口产品的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产品的真实情况的;

2.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

4.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产品的;

5.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二、关于生产企业的召回义务

(一)特别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实施召回的产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通过以下途径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履行召回等相关义务:

1.生产企业自行发现;

2.生产企业接到销售者通知;

3.生产企业接到消费者举报或投诉;

4.生产企业接到监管部门通知。

(三)汽车、儿童玩具、食品的召回应当依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召回等相关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1.生产企业故意隐瞒产品安全危害,或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实施召回的;

2.因生产企业过错造成产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3.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确认该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十三、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一)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及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

(二)质检部门发现监管范围内有关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移交有关案卷材料;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质检部门认为涉嫌构成犯罪进行移送、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接收案件的,应当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以便备查。

(三)对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应当遵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十四、关于监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交

(一)质检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检部门收到其他部门移交的属于质检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二)质检部门办理案件移交的时限,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十三条有关要求执行。

十五、关于渎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特别规定,质检部门对以下渎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特别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造成后果的;二是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二)监管部门在查处生产经营者违反特别规定以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并造成后果的,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同样可以根据特别规定追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对渎职罪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十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使

(一)对涉及本规定中所适用的涉及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不属于本规定所调整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特别规定对查封扣押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其对象不仅限于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还包括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与其他有资料,并且监管部门还可以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场所。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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