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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精选(九篇)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第1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 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由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特有的税收政策及其自身的特点,使基层分局在对其管理上存在诸多难点。下面我们就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

1.1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通畅

目前的税收运行模式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这种模式使得同在税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不同税种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相互间的信息不通畅,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相互不协调,具体职权划分不清,工作任务不明确。同时,不仅税务部门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税源信息管理平台,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工商等其他的经济部门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不仅本部门内部交流不够与外部门之间的交流更为不通畅,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规律,税源的动态情况以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所知不多,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逃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免抵退的范围包括其生产中所耗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过税的部分。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应当于发生进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在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但是,很多生产型免抵退企业往往利用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海关信息,即使发生了进料,也不及时申报,加工货物出口时也不及时核销,直接导致了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没有,从而使生产企业随意调节其应退税额,出现偷税漏税情况,造成税收损失。

1.2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管理难度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多,容易影响税收的收入。而且,一些“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真格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在国内购料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一些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财务上也不做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这种情况检查起来十分困难。

1.3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该类企业的管理脱节

现行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办法,字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征、退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而长期以来实行的由税务机关内专设的退税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出口退税的模式,使得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此类企业的管理互相脱节,削弱了作为一个税收管理整体对其实现有效的监控。在出口货物征、免税管理方面,包括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管理和出口业务免税管理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出口企业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单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审核不予退税、出口不退税等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纳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只要求企业自行申报,与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没有后续监控;二是对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等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由退税部门给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向征收部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在现行管理中还不是很规范。在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方面,由于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很容易造成在税款未清缴前予以办理退税,或企业已结清应纳税款后仍被限制退税。

1.4统一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建立对企业的完善的监控指标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按时对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考核更应该是必修课,但是在现实税收中这一体系并没有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目前正在积极倡导的“四位一体”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式在基层各个税务机构还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传统的税源监管机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是传统的监管与考核制度无法实现将众多税收环节的税收经济分析、征管状况分析、政策执行分析、税种管理以及退税管理等各种业务有效地利用和整合,从而无法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督。生产型免抵退企业主要以加工型企业为主,其原料的采进、运输及加工都与其他行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监管不到位的话很容易造成个别企业钻漏洞,造成税收的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解决措施

针对目前税源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希望可以对税源的专业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2.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

针对现有机构设置存在的局限性,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对不同的税源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基层的税务机构应该科学调整其职责,形成以规模、行业和缴纳税种为主的税收模式。对于重点税源,应该成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对于区别于一般税源像出口退税等税源,应该有专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监管,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不同的行业,也要进行分别管理。同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上,要坚持精简,避免造成人浮于事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使工作效率低下。要优化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对税源的监管考核制度。在内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可以督促业务员尽职恪守,对业务员实行绩效工资,多劳者多得,对于业绩一直很差的业务员及时进行批评处理,以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税源的监管力度就要求基层的税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税源做好整理统计,对税源的数量、质量都要有详细的了解,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调查,以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要加强与海关等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不定期出口企业信息比对工作制度,相互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尤其对进料加工出口企业的管理,应在现有海关电子报关数据传送的基础上,增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信息数据传递,最大限度避免企业拖延、隐匿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登记与申报。

2.2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

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业务人员是税收的主力军,因此要建立科学的专业化管理模式,高素质、复合型的业务人员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税收涉及到出口退税,而这一税种的计算十分复杂,这就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管理这项业务,一减少不必要的错误所带来的麻烦。在以后的人员招聘中,要任人唯贤,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的人才;同时在机关内部也要不断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增强专业知识,从而逐渐提高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

2.3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第3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一、立足实际,正确认识征退联评的必要性

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和退免税管理结合得不够紧密。出口退税管理以表证单书的审核为主,处于大量的事务性审批工作中;而对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以国内销售部分为主,出口业务因其享受优惠政策而忽视。有的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由于出口业务占一定比例,年度应纳增值税较少,不在重点税源户名单中,使税收管理员对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同时,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较大,由于政策性因素、企业操作因素而造成出口销售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现象日趋增多,既影响到出口企业增值税的征收,也影响所得税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的确认。加之目前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政策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的漏洞。综上所述,开展征退联评是十分必要的。

二、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征退联评工作

一是建立制度,明确职责。结合新区实际,我们先后制订了《__区局加强出口退税征退联评的实施意见》、《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各科室职责》等规定,对征退联评工作中的各环节、各事项进行逐一梳理、落实到科、责任到人,建立和健全了选案、评估、结果处理等环节与出口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和配合机制,有效实现了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落实,确保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工作的衔接顺畅。

二是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区局在全体税收管理员中专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学习培训,促使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努力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树立将出口退税日常工作融入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理念,在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如认定、调查、巡查、注销等方面,都能紧密地与出口退税工作相联系,全面跟踪掌握出口企业经营期间征退税等情况,确保出口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同时,根据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政策掌握情况不同的实际,要求每一管理科至少确定1名业务能力较好的专业征退联评人员,为开展征退联评工作夯实了组织基础。

三是抓住特点,找准途径。开展征退联评工作,我们紧紧结合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特点,认真梳理相关政策,有的放矢找准突破口。年初,草拟了出口退税评估的初步打算,并尽早向上级汇报,得到了市局处室的政策辅导,进一步明确征退联评估的四项重点内容:一是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否正确;二是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三是出口免税货物消耗国内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四是工业企业,特别是跨行业多种经营的工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为自产产品或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

四是注重辅导,优化服务。出口退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许多细节不为税收管理员所了解。为此,在征退联评中,出口退税部门积极为联评人员提供咨询和辅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出口退税人员还直接参与一些重要案件的评估,积极讨论政策问题,真正做到“征退一体化”联评。对联评中发现的问题,同时为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纳税辅导,促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

五是加强考核,信息共享。区局对征退联评对象的评估结果加强考核。对查无问题的,原则上列入区局执法检查的复查范围;在复查中查出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联评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在日常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另一方面,由评估人员写出联评案例提供给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学习,不断增加业务积累。

三、良性互动,征退联评工作初显成效

征退联评伊始,由出口退税部门确定评估对象,与管理科共同评估,成果明显,也发现了日管忽视的问题,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管理科积极与出口退税部门联动,通过“四个结合”,实现了良性互动。

一是与出口退税审核相结合。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通过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出口退税后与各系统数据比对产生的疑点,特别是与纳税申报关系较密切的疑点,及时提供给管理部门,让征税和退税部门共同参与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和调查核实,共同把好审核关,排除指标异常等疑点,如__某化工有限公司,由于未及时更新商品码库且对出口退税政策不明,导致退税率申报错误,少转出进项税额,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机审后发现疑点,转给管理人员进行核实,补征增值税35万元。

二是与税务审计相结合。区局每月对纳税评估和审计的单位进行梳理,凡是涉及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如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退税、出口免税等,均列入征退联评名单,分析其申报的退免税情况,开展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如某科技(__)有限公司的产品大部分销售到保税区,未最终出口的产品属于内销,经联评发现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后又内销的少数产品未按规定作内销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13.8万元,通过政策辅导后,企业及时自行申报补缴了税款。

三是与日常调查相结合。区局对新办1-2年的出口企业,在发票扩版、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等日常调查中与出口退税评估紧密结合起来。2月底,区局在联合开展日常调查时发现,某企业在已批准退税但未按规定作调整上期留抵税金处理,区局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按照征退衔接有关规定转给了管理科,税收管理员立即进行征退联评,最终责令该公司补缴了税款16万多元,维护了税法的公正和尊严。

四是与税收管理员巡查相结合。区局要求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出口企业时要紧密与出口退税政策相结合,发现出口异常情况后及时与出口退税部门沟通;而出口退税部门对退税管理中有疑惑的,也要及时通知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巡查。3月初,管理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户新办出口企业,由于办税人员纳税申报错误,补征增值税347万元,核减亏损1765万元。3月中旬,出口退税部门发现某微电子公司是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但其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产品有其他行业产品。与管理科共同巡查后发现,该企业出口的其他行业产品为非自产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应当补征增值税17万元。

20__年一季度,__区局共计对11户企业开展征退联评查补增值税641多万元,其中抵减留抵税额396万元,实际入库245万元,核减亏损1765万元。

四、对开展征退联评工作的几点建议

1、编写系统化的出口退税政策指南。出口退税工作涉及的政策较多,调整也较频繁,要使税收管理员能熟练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并灵活运用,就必须有一本深入浅出的工作手册,既有政策又有实例,既有操作的流程又有征退衔接的环节,能帮助税收收管理员对出口退免税管理有更深的理解的把握,

不断提升岗位能力。

2、要将出口退税培训融于税收管理员的整体培训之中。目前各级都重视出口退税政策培训,但往往是独立地开展,在税收管理员岗位培训教材中还没有征退联动的内容。要将出口退税征退衔接的内容及早列入税收管理员岗位培训教材,在岗位培训中、在学习之初就开始体现征退联动的理念。

3、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和“出口退税巡查、评估台账”建立后,没有信息共享的渠道,如果能与其他征管工作台账融合,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议将这两个台账分别与综合调查表、税收管理员台账相结合,在wgis中建立一个信息平台,并进行、预警、提醒和回复。这样既能达到信息共享,又能切实将出口退税工作融入到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中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征退联动。

4、对基层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的设想。随着出口退税管理和日管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要真正做到征与退的联动管理,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在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方面还应该有所调整:

第4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第5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 执法人员 执法风险

长期以来,为了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出口退税税收政策对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增长,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有些企业滥用出口退税政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出口骗税。因此,对负责管理企业出口退税任务的税务执法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急剧上升。本文对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职责进行梳理,分析出口退税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1]

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般来说,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包括: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和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等。

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以及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复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整处理已经核查的审核疑点。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管理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退库、免抵税款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电子审核疑点核查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的岗位职责负责汇总、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果。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管理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2]

二、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税收执法风险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因为行政违法而引发民事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或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失,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制裁。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较为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规定,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除了贪污罪、贿赂罪和渎职罪等,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出口退税罪等等。

三、出口退税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为了要取得出口退税所必须的总局交叉稽核发票信息,征税分局必须通过CTAIS由出口退税认定岗通过电子传输系统将企业相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从上报情况到取得信息的周期为一个半月。如果出口企业未及时办理退税认定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取得该信息则企业无法及时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是甄别骗税嫌疑的第一道关卡,责任重大。但是由于出口退税业务量大、税务人员相对较少等原因,单证审核岗的执法人员往往只能忙于“就单审单”的案头工作,无法对受理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做深入研究,因此税收执法风险较大。另外,对于关单即将超过申报期而准予延期申报的规定比较模糊,经常有外贸企业在关单马上过期时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界定。[3]

3.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目前由于实现了省级数据集中,大部分外部信息的读入工作由省局完成。而各地市出于本地区情况考虑,对信息读入的频率要求不同:实现了审批权下放、审批环节减少的地市希望信息读入频率高,而审批层次多的地市则因信息频繁读入将改变已审批数据等原因不能接受经常读入信息,在全省读入频率统一的情况下,势必引起前者所属企业因信息过慢导致退税进度滞后而产生不便。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计会统管理岗的执法人员在上报出口退税指标测算表时,由于无法将所有影响出口退税规模的因素考虑在内,很难把握退税额度。然而,出口退税指标的多少会直接决定这个地区的企业能否及时得到退税款,因此,执法风险较大。

5.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在实地检查中,查实过以往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但未申报退税也未办证明的问题,但供货企业已不知去向或在外地鞭长莫及;如果对出口企业直接进行征税处罚,其又没有负担能力,此类两难问题的处理缺乏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执法风险涉及到政策不明确、无法掌握宽容度的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涉及到退税审核系统和日常管理的衔接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问题属于指标管理的政策性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涉及到征、退税衔接,有效打击骗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曲玲. 分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及防范机制 [J]. 中国商贸. 2014(02).

[2] 李玉红, 汪月祥.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与建议[J]. 财会研究. 2013(09).

[3] 李兆贵. 对税收执法责任设定问题的认识[J]. 税务研究. 2012(09).

第6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超级秘书网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第7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基调。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实际的政策和制度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出口退税率政策不稳定

1994年的财政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依据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就是其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7%和1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6%。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和制度执行不久,在1995年就开始了较大调整。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决定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零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1998年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目前平均的出口退税率在15%左右。

(二)实际退税数量受到财政预算指标的严格限制,年度退税指标缺口很大

目前实际的出口退税数量并不是按照政府承诺的退税率进行及时的退税。实际能够退税的数量是按照财政预算给予的指标进行退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与实际退税数额之间存在很大的缺口。以宁波市为例,宁波经济属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2002年该市的外贸依存度达到67.7%,高于全国的外贸依存度水平。2002年1~12月份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122.73亿美元,其中出口81.63亿美元,同比增长30.73%。扣除不退税出口额,按该市平均每美元退税1.1元人民币计算(折合退税率13.75%),当年应退税约94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66亿,至2002年12月底,全市应退税总额约160亿元。2002年国税总局共下达给该市退税指标36.13亿元,出口退税指标缺口123亿元,占累计应退税额的76.88%。

这种情况在全国经济发达、对外开放度高的东部10省、市(除个别地区外)具有普遍性。据反映,这些地区结转的出口未退税占全国出口未退税的88%。天津市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82%,当年统计的1730户出口企业应退税款63.6亿元,应办理免抵税调库47.6亿元,两项合计111.2亿元。截止到2001年末,上述企业实际办理退税35.5亿元,办理免抵调库10.2亿元,两项合计45.7亿元,退税指标缺口65.5亿元,占应退税款的58.9%。

(三)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无限期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对于税务机关在多长的时间内应该给予纳税人退税,在目前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即未对出口退税审核时限及退税时限加以限定,因此拖欠企业应退税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加上财政预算的出口退税指标与应退税数量存在很大的缺口,管理出口退税的国税局只能将退税指标兑现以前拖欠的税款,而不能兑现当年的出口退税款。以宁波市为例,目前国税局办理的企业出口退税,平均退税月份只到2001年8~9月,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8个月左右。据资料反映,全国总体的拖欠退税时间大体为1年以上。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的拖欠时间呈不断拉长的趋势。

(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实际中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许多地方对应该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办法。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又发文重申在全国实行“免、抵、退”办法,但据我们了解,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十分有限。难以实行“免、抵、退”制度的原因:一是实行该项制度会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指标的完成;二是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抵税部分将占用地方政府增值税25%的收入,虽然可以通过调库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调库资金必定有时滞,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是不积极的。

(五)出口退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海关管理难度大,人员少和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贸出口的增长。二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多,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码要涉及海关、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办法“政出多门”,相互不一致、不配套,严重地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企业的运营。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例如,企业反映的出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与纸制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办理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出口退税的法制化管理滞后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出口退税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退税的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通知。在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退税管理机构和纳税人之间不对等,前者的权利大、义务小,后者的权利小、义务大,典型地体现为征纳税的时限规定上。

二、拖欠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负债率明显提高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应退税资金严重积压,小的企业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向银行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并设法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从1999年开始大力推行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在下文专门介绍和研究这一办法),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并对各类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所辖企业,按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给予50~100%不等的贴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十分难堪。以宁波市的几个较大的外贸公司为例,2002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达90%左右。

(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

尽管可以通过托管贷款的办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并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宁波市辖外贸企业的贴息率大多为70%,另外30%的利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出口退税拖延的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大,利息负担就会越重。另外,由于出口退税的拖欠的时限拉长,而且没有明确期限预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县两级,以及各个县级政府在贴息率上不统一,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信誉受到损害

企业反映,由于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拖欠和管理上的低效率,使得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首要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规则。在现有的不全面、不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为了争取尽可能早地得到出口的退税款,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在出口退税指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各种“寻租”行为。目前在一些开放度比较高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行风评比中,已经出现由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带给相关主管部门名誉受损的案例。

(四)形成新的债务链

一些外贸企业为了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拖欠带来的财务困难,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措施。在企业财务账上,一方面存在不少的应收帐款,另一方面还有不少的应付帐款,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1年和2002年应退税款(财务上的应收款)分别为3.1亿和4.4亿,而应付帐款分别为1.1亿和1.9亿,即别人欠他的,他又欠别人的。在调查中,企业反映,如果再不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随着外贸进出口的增长、出口退税拖欠数量的累积,我国经济运行中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债务链。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内容及利弊分析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做法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一办法最初是宁波市试行,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允许在全国内实行。

采用这一办法后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文件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是一个专门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该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不得转移。 图1

出口退税政策流程图

(二)宁波市目前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规模情况

宁波市在1998年提出这一办法,1999年在6、7家企业试行,贷款只有几个亿。2000年全市出口退税拖欠31个亿,托管贷款6~7个亿。2001年出口退税拖欠66个亿,托管贷款16.6亿。2002年1~12月,出口退税拖欠累计123亿,607家企业办理了托管贷款业务,共有11家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业务,当年贷款发生额102.6亿元,贷款余额共计60亿元。几家主要银行的该项贷款余额占该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是:中国银行48.45%、交通银行14.32%、工商银行13.55%、建设银行12.96%。

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点,一是该种做法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宁波市的该项贷款规模由1999年的几个亿,3年间达到100多亿;二是在银行的总贷款余额比重越来越高,从事该项业务的最大银行是中国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经出现了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大。

(三)在这种办法下的财政、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的透析

从表面上看,这三者的关系是:财政拖欠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形成企业财务上的应收帐款;企业向银行借款,企业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由出口退税拖欠引起的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是财政的拖欠税款引起了银行的贷款,如果把企业这个中间者抽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真正的贷款债务人应该是财政。所以这种办法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而且在实际上,这种贷款也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的。

(四)辨证分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与弊

从利处来看,这种办法缓解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缓解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核实和确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赢得了时间,最终为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起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问题的另外一面,这种办法掩盖了出口退税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财政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可能会延缓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办法运用的好,会把“祸”转化为“福”,运用的不好则会把“福”转化为“祸”。因为从实质上讲,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拖欠款,应该作为财政的赤字(目前没有这样对待),即便在目前公布的财政赤字规模中没有这一部分,但是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来看,它毫无疑问是与财政赤字相对应的,只是以潜在的赤字存在而已。如果上述的分析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用这种办法的结果是将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国家信用关系延伸和转化为了财政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这里且不说这种转化有没有合法性(因为1993年开始不允许财政向银行借款)。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实行,将国家财政信用的风险与银行的金融风险沟通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需要防范的最起码的一个问题是,一旦中央财政的退税指标的增长低于出口退税数量和托管贷款余额的增长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影响。

四、全面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已经提出的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多种思路和不同意见

第一,根据国际惯例,坚持实行“零税率”政策。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立足国际经验,只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促进外贸的发展。

第二,主张降低出口退税率。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着重考虑了如何解决中央财政的承受力问题,以及主张依据税收征收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依据征税的实际水平确定退税的水平,即所谓的征多少退多少。

第三,主张将进口税收与出口退税结合考虑,尽可能地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面,使得进口税收尽可能多收;出口退税应作到按照承诺的退税率及时退税。

第四,降低出口退税率,同时对承诺的退税率做到及时退税。

以上思路和意见集中了研究部门、实际部门和企业界的意见。

(二)需要选择正确的思路

显然,以上的思路中多数是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我认为,在考虑解决出口退税措施时,片面地从某一个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出台政策问题,就会出现我国1994年以来的政策反复调整的不稳定局面。形成这样的循环:出口退税率提高财政承受不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承受不了、进出口增长下降提高出口退税率财政承受不了、拖欠出口退税企业和财政都难受。目前新的情况是又开始将这一矛盾向银行转移。我认为,这样的思路和办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在延缓矛盾中,积累财政和金融风险,并将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退向恶化。对于我国这么高的外贸依存度,尤其是东部的一些省、市,一旦矛盾和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后会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矛盾和风险积累的目前阶段,已经到了寻求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时候了。

正确的思路是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制定一个参照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规范、稳定的制度目标,同时需要设计一揽子的相互协调的过渡性措施。

(三)制度目标

———以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对外开放度、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以国际上国际贸易税收的基本规则为基础。坚持进口货物税收保全原则,对进口货物的税收实行严格管理;以出口退税实行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基本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和考虑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产品在劳动力价格低等方面存在着价格优势,出口同类产品存在超额利润,可以考虑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行“非零税率”的选择。

———根据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国际贸易税收制度法律体系。

———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的国际贸易进出口税收征管机构,以及具有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工具的管理系统。

———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目前的中央财政单独承担进出口税收收支的制度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制度。

实现上述目标是我国对外开放形势下实现税收保全、财政税收完整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与上述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此提出以下过渡性的措施,一方面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向建立目标制度迈进。

(四)过渡性措施

———可以继续使用金融手段(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以及探讨实行票据融资等金融工具)作为辅手段,但是必须十分慎重,及时跟踪贷款规模及银行资产状况。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高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绝不能由于有了这种金融办法而将出口退税的责任变相转嫁给银行,使得银行成为出口退税的承担者,这会导致财政职能和银行职能的错位。如若长期下去,势必积累新的金融风险,重蹈我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积累金融风险的覆辙。

———根据调研,对一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绝对价格优势和较高超额利润的出口产品可以调低出口退税率。———建议财政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率略高于外贸出口的增长,逐步缩短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拖欠时间,这需要相应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甚至财政赤字的规模。

———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增加外贸出口大省、市的出口退税指标。

———最大限度地统一出口退税率,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一方面给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导致监管的困难;另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大的漏洞。

———进一步清理和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加工贸易实行严格的保税管理。原则上凡进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管理办法;凡是这两个管理区外的企业一律实行“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

第8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显著特征。对税收征管而言,现代信息技术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产力。《外贸法》出台后,对外贸易经营者数量迅猛增长,管理力量不足和落后的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扩大的出口退税规模,造成骗税现象有所抬头。在当前情况下,有种声音是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彻底的信息管税。本文从出口退税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针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议。

一、出口退税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征、退税衔接不够,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缺乏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方案。通过明确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在全面掌握对外贸易经营者纳税情况的同时,有效监控企业的出口情况,减少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真正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纳税服务意识,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

当前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服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审批程序,轻实地核实”等问题,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案头工作的“就单审单上”,没有时间和精力下企业搞调查研究,也不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而出口退税的税收管理员是联系税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牢固纽带,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可以规范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税收执法的程序和手段,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创造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落实预警和评估,打击出口骗税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前仆后继地试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仍然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在征收管理中掌握对外贸易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能够快速审核且提高审核效率,同时结合实际,科学地选取预警和评估指标,有效防止出口骗税。

二、当前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我国《征管法》作为法律虽然可以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制定依据,但内容上并没有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相关条款。而我国当前执行的出口退税制度除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出口退税零星规定外,主要以大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贸部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立法层次很低。

(二)职责设置不尽合理

当前税收管理员职责设置不合理,并未真正实现“征退合一”,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与退(免)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脱节。某些地市现阶段生产性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退(免)税申报的终审、纳税评估等工作归属市局退税部门,而退(免)税申报的预申报在基层分局受理,市局和基层局共同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纳税服务。存在审批机关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了解不够,不容易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也不能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进行处理。

(三)信息不对称现象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实时数据传输,因而无法有效地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虚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其它出口退税单证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从总局“关注企业”采购出口商品的,往往只能从总局传递过来的信息中做简单查询,进行调函,不能对该被关注企业和采购企业一段时期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四)缺乏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只有在出口退(免)税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才了解和掌握这项业务,很多税务干部对此项业务不甚了解,成为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缺陷。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监督缺乏有信服力的量化标准和激励措施。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税制,加快税收立法进程

应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制定。将税收的立法原则、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税收管辖等内容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后,将出口退税相关法规上升为法律,使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执法活动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性质定位为行政执法活动。

(二)强化意识,调整税收管理员职责

强化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意识是加强征、退税管理的关键。建议对将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退(免)税认定、申报审核、函调协查等业务受理全部下放基层由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负责,建立起职责明确的管理机制,通过征退税管理合力筑立起防范骗税的严密屏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能。同时,建立和完善出口未退税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力争做到征退、税无缝衔接。

(三)先进管理,提高退税的准确性

建立严密的计算机信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增值税征管及出口退税方面漏洞。同时建立与稽查相配合的机制,对评估中涉嫌偷骗税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为稽查处理提供依据。对从总局“关注企业”采购出口商品的外贸性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建议在审核系统中增设功能模块,采取机审、专家审核与个案审核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双方企业的征税和出口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为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提供预警和评估的可靠依据。

(四)加强培训,配套绩效考核机制

加强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技能。同时明确奖惩,创新管理方式,对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给予应有的待遇。在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方面,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类管理。设立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类指标:对从事预警分析、退税评估的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性考核,要求该类管理员定期撰写专题报告,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和抽查来考核其工作的深入程度;对其他税收管理员以定量考核为主,将其工作内容与退税计划的完成和企业满意度结合起来,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同类别税收管理员设立奖惩标准,以此调动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代.如何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防范生产企业出口骗税[J].商

品与质量,2012(04).

[2] 韩玉红,韦俊祥.浅析税收岗位权力事项风险及防控对策[J].

广西经济,2013(02).

[3] 袁雪松.从ZOT理论视角和纳税人特征细分谈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9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ERP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管控实务

2009年6月1日起国家再次上调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这是自2008年8月1日起上调出口退税率以来的近1年时间内,国家第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7次上调共涉及我国出口优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深加工产品7 800余种,由于涉及商品面大、退税率调整次数多、政策因素强、国家规范要求高,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的实务操作中会遇到各种情况,处理不当不仅会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而且企业形象也将受到损害,所以外贸企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对基于ERP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具体优化的思路和方法。

一、基于ERP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分析

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缩写ERP)作为第3代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中。ERP具有整合性、系统性、灵活性、实时控制性等显著特点,外贸企业基于ERP系统,可提高出口退税管控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资源整合

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来讲,涉及企业内部的业务部门、单证储运部门、财务部门和外部的海关、税务、外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外运、报关行、运输仓储、银行等单位,ERP系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内外资源的作用,优化出口退税管控,及时准确地完成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二)实时控制

外贸企业与出口退税管控有关的工作包括合同管理、单证制作、出口报关、外汇核销、退税单证组织、财务销售入账、电子口岸数据报送、预申报、疑点反馈处理、正式上报、单证备案以及预警管理、外销视同内销、出口零退税等国家规定不退税的特殊业务的涉税处理。ERP环境下,各有关人员可以在出口业务发生时,实时动态地掌握详细出运、开票、会计核算入账、收汇核销、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海关电子口岸出口信息、退税申报等信息,使各种资源得到科学计划、合理协调和综合运用,从而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优化管理

对于外贸企业,特别是出口商品种类较繁杂的综合类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控工作必须提高管理水平,通过ERP,及时、准确地处理出口退税信息,迅速传递信息,将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外销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资料自动进行配对,实时监控和即时预警,改传统的事后补救为全程控制、及时纠正,并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优化。

二、基于ERP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控实务

(一)建立台账,动态跟踪退税申报各环节的运作

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用为源头,以业务部实际出货情况为基础,与财务入账及退税申报数据比较,建立实时台账,动态跟踪监控退税申报流程各环节的运作情况,及时处理各项涉税事务。下面按办理出口退税必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简称出口退税单)、外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等单据分别说明如下:

1.出口收汇核销单

从ERP业务处理平台中出口收汇核销单领用开始,建立控制点,业务部门在ERP系统中通过合同评审后自动申领核销单,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的合同号、外销发票号、领单日期、金额、预计返单日期。实际货物报关出口后,业务部门进行业务返单操作,记录实际出运的货物情况、出运金额、出运时间、物流信息,并将此信息传递到业务、单证、外汇核销、财务平台中的出口管理模块中。当核销单对应的出口业务收汇后,外汇核销管理员将银行出口收汇水单核销联与核销单、报关单配齐,并在系统中记录核销日期。

2.外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部门外销货物出运后,即由单证人员将外销发票附出口货物明细单、提单复印件交财务部门,并按准确的出口货物信息通知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物采购发票后,在ERP中制作付款申请单时,正确输入发票相关信息,该信息是财务编制出口商品入库、成本结转、核算应收出口退税等会计凭证的基础,也为今后出口退税申报打下伏笔。财务部门在取得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要求仔细审核。

3.出口退税单

ERP系统将外销发票、报关单、核销单与增值税发票以列表的形式,把所有相关联的号码串成一组,操作人员只要输入任何一个号码,均能快速定位到本组内相关的其他号码。在该列表中可查询出口退税单是否缺失、出口退税单目前状态,对于单据齐全的组合,可以将组合数据直接转入退税申报中心,也可以批量转入退税申报中心,供财务部门退税管理人员组织预审。

4.退税申报单据的配对及申报

ERP系统以外销发票为连接点,利用外销发票与核销单报关单、外销发票与增值税发票之间的关联关系,将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资料自动进行配对,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国税预审排除审核疑点后,完成正式申报,并自动生成《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督促有关人员整理好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资料。

(二)加强系统的伸展性,完善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从加强ERP的伸展性出发,充分考虑企业ERP系统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管局核销系统的数据交换需求,提供各种数据导入导出工具,借助接口功能,既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又大大减轻相关人员的工作量。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把握好时间点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包括以报关日期为起始点的核销单逾期未返单预警、逾期未核销预警、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退税单)逾期未交单预警、退税申报期按到期日长短预警,提醒业务、单证、财务人员加快单证收集、组织、核对、整理、申报进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要考虑的时间控制点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

2.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1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到期日前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3.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4.对于单证不齐、逾期未申报、出口零退税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四)智能核算、自动生成会计记账凭证

由业务外销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出口商品入库、成本结转、核算应收出口退税等会计凭证。出口退税款实际退入企业时,导入国税系统数据,按申报外销发票明细生成智能会计凭证,消除大量的重复劳动,解决了财务数据输入时的人为差异问题,使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融为一体,既保证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查错纠错,防范风险

查错纠错,防范风险主要是针对退税申报中可能存在的常见问题设置控制点,如出口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问题,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业务盈亏的参数,也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如果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或者低于合理下限,企业须迅速分析原因,到底是业务本身有问题,还是数据录入有差错。其他的问题还有:申报序号与报关序号不符、出口商品与采购商品品名不一致、出口数量与采购数量不一致等,特别要注意国家多次调整退税率的商品,在相应出口时间段的退税率申报不能有误,如果错报出口时间造成退税率高报或低报,企业在税务部门的诚信度就会减低,低报退税率还将使企业蒙受少退税的经济损失。

(六)设置出口退税管控绩效考核指标

设置出口退税管控绩效考核指标,如退税申报率、退税款实际到位率、单证组织准确及时率、出口销售入账率、工作差错率等指标,实现绩效监控动态化,为退税管控工作的考核奖惩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管理改善持续化。

三、总结

外贸企业可利用ERP系统作为出口退税的管控工具,建立一个能不断自我评价和不断改善的机制,为管理者提供一个持续完善的管理平台,把企业的各项制度、标准,通过程序控制落实到外贸企业的各个出口退税管控环节中去,同时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提供的即时、准确的信息,以辅助企业管理决策和监控出口退税管理绩效的变化,通过设计和运用一整套出口退税管理绩效变化动态监控体系,动态了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率、退税资金到位进度、退税单证组织效率等绩效指标,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完善管理策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控制,确保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文莲、佟芳芳.企业资源计划(ERP).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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