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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精选(九篇)

出口信贷

第1篇:出口信贷范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已经越来越深地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将基于项目自身经济强度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引入到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实践中去,构建起基于项目融资理论的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运作模式,突破大型“走出去”项目的融资瓶颈,把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外经贸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落到实处,以解决当前我国出口信贷在支持大型境外投资项目中受传统贸易融资模式限制而存在的固有缺陷,最终达到提高我国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对“走出去”项目支持力度的目的。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含义

出口信贷是一个特定的融资范畴,是对货物出口和境外投资提供信贷资金融通的总称;项目融资是一种特定的融资模式,是对有限追索的具有类似信用保证结构的项目资金运作模式的总称。出口信贷中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即是要通过项目融资这种特定的资金运作模式来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通过传统贸易融资模式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而提出来的。项目融资模式下运作的出口信贷项目,贷款人将根据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而采取不同程度的追索权,是有限追索的融资模式,贷款人提供授信的主要信用支撑点是项目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贷款人将与借款人以及其它利益关系人一起在精心设计的信用保证结构框架下,在特定的期间和范围内,分担项目所具有的各类风险;在有限追索限定的范围内,项目一旦因风险发生而最终失败,贷款人将仅以项目资产受偿,其追索权不涉及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更适用于那些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收益相对稳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的出口信贷项目,最典型的就是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的出口信贷项目,非常适用于通过项目融资模式来进行运作。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与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

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分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等三方面内容。

1.出口信贷项目基本资格审核。贷款银行受理出口信贷项目后,首先要对项目的政策性准入标准进行审核,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取得出口信贷的基本资格。审核借款人资格,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确定是否适于采取项目融资模式安排融资。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境外出口信贷项目:如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这些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除项目自身经济强度支撑外,借款人难以解决有效担保,因而比较适合通过项目融资模式进行安排。

2.出口信贷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对于具备申请出口信贷基本资格的项目,贷款银行要对项目投资者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独立论证,对于专业性强、比较复杂的出口信贷项目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通过对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要素,包括技术、管理、劳动力、市场、原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分析,据以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获得项目净现值(NPV)、投资收益率(ROI或ROE)和内部收益率(1RR)等具体反映项目经济效益的指标。需要说明的是,贷款银行在这里所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的,其重点在于对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检验,从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进行判断与校正。

如果申贷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存在某些重大遗漏,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补充修正;对于借款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信息、数据和参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贷款银行应当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资源储量、原料供应、市场预测、定价模型、成本分析、贴现率等关键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因为一旦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用,以此为依据实施的项目和提供的融资将不可避免失败的结果。通过对借款人可行性研究的补充与修正而得到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是贷款人进行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出口信贷项目风险分析。可行性分析是项目投资者从资本获利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好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在各项环境条件、参数等处于理想状态的假定基础上对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内含报酬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所进行的分析预测;而风险分析则是贷款银行从贷款安全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坏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坏的程度,进而对项目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判断。因此,贷款银行在对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关的风险因素做出评价,判定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各种风险要素对项目经济强度的影响程度。出口信贷项目的风险分析是决定贷款银行是否为一个项目提供融资的关键决策因素,并且为贷款银行通过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的设计规避项目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出口信贷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1.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基本因素。贷款银行应当在一个出口信贷项目的运作初期就与项目主办投资者进行深入接触,并参与到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中去,以为项目的成功运作以及后续的项目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在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基本因素: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债务责任、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和税务结构等。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报表合并的规定、对投资可转让性的需要、对项目资金的考虑等也是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所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2.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贷款银行与投资人就出口信贷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应当与投资人共同研究设计与投资特点及融资要求相适应的项目投资结构。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贷款银行在介入一个拟申请出口信贷的境外投资项目后,为确保项目运营以及项目融资能够顺利执行,需要与项目投资者(借款申请人)及有关各方就项目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项目投资者从投资角度出发的需要以及贷款银行从融资角度出发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并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这一步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但关系到项目今后能否成功运转,而且是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重要基础,是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

三、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及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对于不同的出口信贷项目,由于贷款银行的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和项目自身特点的不同,其项目融资的具体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等。其中: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是最基本的项目融资模式,对于出口信贷实务操作比较适用,并且其它几种项目融资模式都是在这几种模式的基础上衍生的。

2.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贷款银行根据专业判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限度。贷款银行看待风险的态度、项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项目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经济强度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对项目的追索形式和程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过程中,贷款银行与项目投资者之间将根据各自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能力,围绕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进行反复的权衡与谈判。(2)如何分担项目风险。在项目各有关当事人之间分担风险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另一个着眼点,其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它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划分风险。例如:项目投资者一般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投资者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则有可能需要承担项目的部分经营风险。因此,如何分担项目风险与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的核心都是贷款银行与投资者对风险划分的权衡与博弈。除上述因素外,项目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方案时还十分关注对项目税务亏损的利用和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实现等内容。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这种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1.BOT模式的组成人员。(1)项目的最终所有者(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例如承购项目产品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在融资期间结束后,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无偿地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2)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经营者)。项目经营者是BOT融资模式的主体,通常是一个由项目经营公司、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公司以及其它投资者共同组成的一个项目公司。项目经营者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需的股本资金和技术,并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项目风险,并从项目投资和经营中获得利润。(3)项目的贷款银行。BOT模式中的贷款银行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政府出口信用机构、世界银行或地区性开发银行,或是上述金融机构组成的贷款银团。

2.以BOT模式建设项目并申请出口信贷的主要思路:(1)特许权协议是BOT模式的一个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得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二是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或者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收入;三是在特许权协议中止时,政府可以根据协议商定的价格购买(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作为基础向政府出口信用机构申请出口信贷,政府出口信用机构可以将特许权协议的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并设计专门机构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出口信用机构还可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2)在项目建设阶段,工程承包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如“交钥匙”合同)建造项目,可以起到类似于完工担保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融资风险。(3)进入经营阶段后,经营公司根据经营协议负责项目公司投资建造的公用设施的运行、保养和维修,支付出口信贷本息并为投资财团获得投资利润。(4)项目公司保证在BOT模式结束时将一个运转良好的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它所属机构。

3.BOT模式的主要特点:(1)从项目发起人(即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角度,BOT融资模式是一种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经营管理以及各种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发起人承担的只是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经济责任,和一定数额的贷款或贷款担保责任。(2)项目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在BOT模式中所取得的出口信贷既可以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也可以是传统的公司融资。但是多数情况下,由于BOT模式的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又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作为支持,因此投资者会希望将出口信贷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

第2篇:出口信贷范文

关键词:金融服务;商业信贷;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6-0044-05

一、引言

受金融危机冲击,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外进口商信用风险加大,银行把握风险异动情况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贸易融资过程中,更多银行开始尝试引入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障措施,运用银行保单合作模式 即为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购买保险,并将其对国外进口商的担保额度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以此规避被保险人经营出口业务时的国家(地区)的政治风险和买家的商业风险 ,既满足了企业的保险和融资需求,又降低企业应收账款坏账几率,实现了探索银行自身避险措施和风险转移安排的新突破。

二、案例回放

(一)案例主体

本案例涉及三个案例主体,它们分别是: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泵”),是一家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有着80年水泵业历史的全国重点骨干企业;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市分行(以下简称“淄博建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淄博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中国信保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2001年12月,政府拥有全资,注册资本金40亿人民币,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合并而成的唯一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故事梗概

2005年4月13日,“博泵”以其子公司――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泵机电”)名义与苏丹财政国民经济部签署了金额为1153万美元水泵机组合同。合同项下出口设备已于陆续交货完毕并于2007年10月取得验货证明。该合同具体支付方式为:(1)预付款为出口货值的10%,另包括相应的出口信用保险费,苏丹方面在收到农行博山区支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后于2005年12月汇出并收到。(2)宽限期内计息并在宽限期结束时一次付清,宽限期利息合计为78万美元。(3)延期付款为出口货值的90%,本金及相应延付利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半年一次偿还等额本金和相应利息,由苏丹中央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按延期付款约定,发货后“博泵”账面形成了高达828.4万美元1-4年期的应收账款。

巨额生意虽然成交,但由此而来形成的高额应收账款也使“博泵”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因资金吃紧,企业难以正常购进原料组织生产,如不能按期交货又将面临违约责任,影响商誉。正值“博泵”一筹莫展之际,淄博建行采取“引入第三方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方法,会同中国信保用买断应收账款偿还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方式,于2008年5月为其办理了该行首单金额为828.4万美元的出口信贷再融资业务,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三)操作方式

了解到“博泵”高额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问题之后,淄博建行会同中国信保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与企业一道从出口产品市场供求、生产技术、设备及经营,到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保障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掌握了企业现金流量和出口产品的资金走向,并几经往返于北京出口商和“中国信保”总部之间。双方一致认为,货款回收周期长、应收账款高、收汇风险大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对其实施贷款支持,有风险、但可控,前提是要设计好完整的控制流程。经过充分分析论证,淄博建行与中国信保合作,从满足客户风险控制、资金融通、账款管理、信用支持四个需求环节入手,为博泵量身裁定了出口信贷再融资这一开创性的贸易融资产品。这也是全国首例出口信贷再融资业务。

具体流程是:第一步,办理出口卖方信贷(发货前融资)。先由博泵以828.4万美元1―4年期的应收账款向中国信保投保买方信用险,以消除银行对高额放账风险的后顾之忧;再由淄博建行向博泵机电发放454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第二步,办理出口信贷再融资(发货后融资)。先由淄博建行投保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对原企业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置换;后由淄博建行在收到《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单》及《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后,再进行发货后融资产品置换,即为博泵办理出口信贷再融资并于结汇后全部归还建行淄博分行在企业发货前已经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至此,该业务办理完毕,进入贷后管理期。

(四)初步结果

出口信贷再融资的实施,帮助博泵解决了三个的实际问题:一是解决了的融资难题,使原料购进、组织生产和按期交货恢复正常;并通过各种融资产品之间的转换运用,减少了对银行授信额度的占用,扩大了融资规模。二是利用不同融资产品适用利率不同的特点,有效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2009年前3个月,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035万元,同比增长17.45%;完成营业利润335万元,销售利润率达8.9%,同比分别增长33%、13.5%。三是较好地规避了远期汇率风险。由于该合同以美元计价结算,且账期长达4年,在人民币近几年连续升值的情况下存在巨大的汇率敞口。通过办理上述业务,企业可以在银行买断应收账款后提前结汇,及时规避了远期收汇项下的汇率风险。四是解决了企业提前出口退税的问题。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允许银行在办理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性质的应收账款买断业务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据了解,该笔出口信贷再融资业务帮助博泵提前办理出口退税670万元。

出口信贷再融资也为淄博建行带来了三个收益:一是信贷风险得到了有效再控制。由于该业务特别设立了融资的例外条款,即如出现例外条款约定事项,淄博建行可根据《银行、信保公司、出口企业三方赔款转让协议》有关规定向出口企业进行应收账款反转让,追索融资款项,有效地规避了保单承保范围以外可能出现的风险。二是实施了信贷产品替换。即企业取得出口信贷再融资后即用于归还原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实现了由银企关系向银保关系转变,便于中国信保利用专业优势实现对海外应收账款的风险监控。三是获得了较好的综合效益。出口信贷再融资不仅为淄博建行带来了90万美元的利息收入、73万美元的管理费,而且“银保企”三方就此达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立了淄博建行的主办银行地位。如“博泵”将其与全球最大的泵业企业――世界500强日本荏原泵业总金额为2000万美元的合资项目落户建行,并将从进出口银行融资的7000万元全部直接转存淄博建行。近年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银保合作累计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达3000多万美元。

三、国内外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与理论实践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欧洲。1919年,英国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二战后,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本国的“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 Insurance)”制度,并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目前,官方支持的即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范围界定主要有“亚洲模式”和“欧洲模式”两种。以日本、韩国、印度、印尼、泰国、中国为代表的多数亚洲国家,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为本国的所有出口提供支持。欧盟各成员国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则在近几年陆续调整为只为本国的一部分出口提供支持,但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如英国政府的出口信用担保局承保本国企业信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出口信用风险,而法国和德国等多数欧盟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则承保向欧盟及OECD核心国家之外的出口信用风险。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始于1989年。初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承办,以短期信用保险业务为主。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后,开始承办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的中长期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由于我国正式全面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时间不长,在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及具体的操作手段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95%的出口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中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 ,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追根溯源,其原因:一是源于外部出口企业,主要表现为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外贸坏账风险存在诸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没有风险、发达国家的市场比较安全等错误认识。二是源于保险公司自身,主要表现为投保门槛高,参保费率高。一方面,保险公司多采用“统保”承保原则,违背了众多中小企业的意愿。另一方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而发达国家3年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费率还不到 1%。三是源于政府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风险基金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截至2008年,中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不足4%,远远达不到世界平均13%的水平。同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我国至今尚无专门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规范。

从理论上看,作为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一国出口发展、强化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作用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国内扭曲理论(theory of domestic distortions)(Bhagwati and Ramaswami,1963;Bhagwati,1971;Johnson;1966.1971)提出,当保护阻碍了国际贸易时,对出口提供相对称的补贴会消除保护导致的偏差,使贸易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增进经济福利。资本市场失灵(capital market failures)理论指出,由于出口风险的不完全信息、分隔的资本市场、较弱的金融结构或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出口商可能得不到他们所需要的支持。国家竞争理论和博弈理论则从对抗、匹配他国官方出口信用活动、为本国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角度分析了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总体来看,以促进本国出口为传统使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正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减轻私人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承担的风险、为本国产业营造公平环境。

从实践上看,特别是在当前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将有更大的作用发展空间。一是继续支持我国的国际贸易。虽然我国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但目前我国出口一半以上是通过加工贸易或外资企业完成的,亟待发挥官方支持金融的导向和补充作用。二是支持我国承包工程企业扩大市场占有。当前,带资承包已经成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主要方式,这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必须得到资金支持,在提供符合需要的金额大、期限长的资金方面,仍然离不开政策性金融支持。三是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我国跨国公司,这对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至关重要。四是支持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长期以来,各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为本国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提供多种支持。如果我国企业得不到相似的支持或支持力度不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价值

透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金融危机背景下,博泵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明确保单受益人,办理出口信贷再融资,完成融资产品的置换,不仅锁定了收汇迟延和过高的外贸坏账率两大风险,而且有效地破解了困扰外向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实现了银行、保险和企业乃至政府的多方共赢,其中出口信用保险贯穿于整个业务的全过程:

第一,出口卖方信贷环节。首先,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然后,在此基础上,银行、信保公司、企业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实现了资金风险的转移。为确保信贷资金风险的全面覆盖,在银保双方的共同协商下,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①锁定汇款路线。即签订三方协议锁定延付款建行回款路线;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分期用款计划,确保期限与企业未来现金流入期限相匹配;③实行贷款封闭运作,避免贷款挤占挪用。在这个环节中,出口信用保险是银行同意为企业办理出口卖方信贷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出口信贷再融资环节。出口信贷再融资是出口卖方信贷产品的延续和升级换代,二者的根本差别在于,对保险受益人进行了替换,即由淄博建行投保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将在发货前融资环节――中国信保保单赔款受益人由企业转为淄博建行。同时进行了专业化运作:①银行合理设定融资比例,即除按中国信保要求须对应收账款全额买断外,将再融资的最高比例控制在应收账款余额的95%以内;②加设迟付期,即在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后延长一定时间作为收款预计迟付日,如实际收汇日期超过迟付日,则按“多退少补”方式处理;③企业将出口信贷再融资款项用于归还之前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④银行从企业回收货款中扣收出口信贷再融资;⑤若出现进口商违约,由中国信保负责按照《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合同》规定进行海外应收账款追索。

深入分析上述两个环节,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构筑风险防火墙:指导出口商合理规避收汇风险

从上述案例来看,面对因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而带来的收汇迟延和过高的外贸坏账率两大风险威胁,出口信用保险的适时介入和灵活运用,通过帮助出口企业精确地估测风险,有效地控制和消除了贸易发展的风险隐患,出口收汇风险问题迎刃而解。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苏丹政府而非其某家企业)和贸易条件(如,锁定回款路线等),避免和防止了收汇风险;另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应收账款风险问题,出口企业或银行可依据有关条款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请索赔,以此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消除融资瓶颈:出口商获得快捷便利的银行融资

在上述案例中,博泵损益表中计提坏账一度高达3981万元,大量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金导致企业经营现金流为负数,特别是流动资金占用的不断扩大,对以单定产且生产资金占用大的博泵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但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伴随着收汇风险的显著降低,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意愿将明显增强。一方面,通过投保,出口企业将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收汇安全大大提高,还贷能力相应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将已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权转让,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收贷风险大大降低,伴随着出口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提高,直接促成了银行为其提供利率优惠的出口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打消银行顾虑:有效地降低银行出口信贷风险

虽然目前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融资服务、保函等担保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出口商资金短缺、周转不灵的困难,但鉴于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风险的不确定性,许多银行对此类业务敬而远之。如面对博泵高额应收账款,银行首先考虑的是内控制度安排和履职责任追究,纷纷采取信贷市场“退出”或逐步压缩其授信规模策略,如某国有银行2008年对“博泵”授信降至6000万元,规模压缩了三分之一,个别异地银行更是抽资撤离。出口信用保险却打消了银行发放出口信贷的后顾之忧,“信用保险+银行融资”模式较好地把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结合在一起,它在直接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的同时,也间接地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四)拓宽融资渠道:突破传统的银行融资模式

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当前中小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特别是我国实行的“围绕固定投资、固定资产”进行的担保抵押贷款模式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现状。而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则是“围绕贸易的信用融资模式”,两种融资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资金担保形式。如果运用信用融资模式,企业固定资产不过百万美元,但通过信用保险将出口风险转移出去,收汇有保障,银行据此提供融资,融资额度可大大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快,效益也相应提高。出口信贷再融资业务的成功运作,凸显了出口信用保险在突破现有银行融资模式的重要作用。

五、几点启示

2008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风暴加深蔓延影响,国内出口企业因海外买家财务状况恶化而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据统计,2008年中国信保总承保金额达到626亿美元,虽然同比增长了58%,但同期赔款支出达到3.6亿美元,同比增长209%,中国企业在出口收汇环节面临的违约率增加了189%。基于风险保障和业务发展需要,淄博建行首单出口信贷再融资案例无疑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启示。

(一)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是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

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外向型微观经济主体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传统的信贷服务和管理机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淄博建行从客户角度出发,紧跟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步伐,克服“唯抵押”信贷投放观念,适时引入出口信用保险,专门为其量身裁“衣”,设计融资产品,充分体现了融资主体与商务合同主体统一的信贷理念。出口信贷再融资产品的大胆尝试,不仅帮助企业解决了应收账款“老大难”问题,而且有效地规避了因产品出口和贸易融资而带来的汇率风险。面对当前风险基金不足的问题,要尽快建立出口信用风险基金补充机制,适时增补风险基金,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税收优惠,以缓解资金不足问题,改善其经营环境。

(二)加强战略合作是实现“银、保、企”多方共赢的理性选择

淄博建行通过实施差别化营销策略,加强与中国信保的紧密合作,积极探索和尝试“信用保险+银行融资”的银行保单合作模式,不仅帮助企业走出了融资困境,而且银行也因此看到了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加大金融支持增添了信心。淄博建行能够后来居上,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与“博泵”从一般的业务关系发展为战略合作伙伴,得益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适时介入,更是银、保、企紧密协作的成果。据了解,2009年,淄博建行已将对“博泵”授信额度由原来的3亿元提高到4.27亿元。因此,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导向作用,不断扩大承保对象和理赔范围,适当增加出口信保险种;各地要加大财政补贴,以降低各类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调查费。同时,加强保险与银行、企业的战略合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解决企业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

(三)金融危机是挑战更是机遇

如何摆脱国际金融危机下融资难的问题,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是当前每一个微观经济主体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上述案例告诉了我们破解这一难题的一条有效捷径――出口信贷再融资。正是借助出口信贷再融资,中国信保与淄博建行支持“博泵”依托“中国泵业名城”这一平台,利用自主品牌效应,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为企业发展赢得了先机。目前,其产品现已占据缅甸整个农业灌溉工程项目的70%以上,现已与津巴布韦、苏丹、叙利亚、埃塞俄比亚、乌兹别克等国家签订了总额达3000万美元购销合同。当务之急,要健全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体系。借鉴国际先进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抓紧制定《出口信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业务领域、风险基金补充方式等,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注:

①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②出口信贷再融资:指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保险前提下,银行为出口企业及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的中长期(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业务,以便于出口企业可以用延期收款方式出售设备。其中银行对出口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实行无追索权的买断。

参考文献:

[1]成泽宇.论中国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改革和发展[J].中国财经大学学报,2007,(11).

[2]王哲中,陈晓音.国外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及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11):94―95.

[3]李峰.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08,(11):113―115.

第3篇:出口信贷范文

争议的焦点:《农业协定》10.2款是否为出口补贴纪律的例外

美国的上诉主张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地解释了《农业协定》的第10.2款。第10.2款规定:“各成员承诺努力制定关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议定的纪律(译为‘各成员承诺就发展管辖提供出口限定、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同意的纪律进行工作’较为准确),并保证在就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仅以符合这些纪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美国认为,10.2款是具体处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但明示指出乌拉圭回合期间谈判者未就此形成一致同意的纪律。因此,目前在10.1款的出口补贴项下适用出口信贷担保,就存在问题。如果将第10条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清楚地看到,各成员的意图是将出口信贷担保和国际食品援助交易排除在出口补贴规则之外。专家组做出的这一裁决,不仅将危害国际食品援助交易,而且使得出口信贷担保包括在出口补贴削减承诺的范围之内,对美国和其他成员方会造成明显的不公正。

巴西的观点

巴西则持完全相反的立场,认为农业协定第10.2款并未设立对出口信贷担保的例外。第10.2款只是要求成员方就“管辖提供”(to govern the provision of)农业出口信贷措施的规则进行多边谈判,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适用这些规则。如果把第10.2款的文本与其他若干要求谈判的WTO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凡现存纪律在谈判期间不予适用的,在条文中都有明确排除适用的规定。如果依美国对第10.2款的解释,成员方就可以出口信贷担保的形式自由地提供毫无限制的出口补贴。这与第10条的目标与宗旨相左。该条款的谈判历史确认了出口信贷担保事实上受制于第10.1款。成员方自1960年以来就知道,受补贴的出口信贷担保被涵盖在出口补贴之内。在乌拉圭谈判过程中,成员方反复表示这些措施受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而从未表示过将其排除于纪律约束之外。

上诉机构的裁决

上诉机构承认,第10.2款明确提及了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和保险项目。WTO成员方对这三类措施做出了两种不同的承诺:(i)致力于发展约束这三类措施的一致同意的纪律;(ii)在达成这样的纪律之后,按照纪律约束这三类措施。对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终止谈判并没有约定最后期限。

但是,第10.2款并没有明确规范目前适用于《农业协定》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保险项目的纪律。专家组认为,为了将特定类型的措施从一般性义务(如从第10.1款下防止规避出口补贴的承诺的一般义务)中豁免出来,合理的期待应是协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经过研究,专家组认为10.2款并未修改10.1款一般性出口补贴纪律的管辖范围,即未将出口信贷担保豁免于一般义务之外。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即10.2款并未将出口信贷担保排除10.1款出口补贴纪律的管辖范围。如果《农业协定》起草者们有这样的意图,那么第10.2款中应当加入类似“虽然有上述第10.1款的规定”这样的例外字句。这意味着10.2款并非是如美国讲的它是一个例外条款,或该项目纪律可以延缓实行。换言之,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应受《农业协定》第10.1款的制约,第10.2款仅是规定了WTO成员方将“发展(development)”出特定纪律,约束这些措施的“提供”。

对于美国提出的只有在新规则制定出后才能对出口信贷担保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的抗辩,上诉机构指出,如果按美国的解释,在WTO成员达成国际纪律之前,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就无纪律所遵循,成员就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任意规避出口补贴承诺。我们不相信当时的谈判者不知道而且不寻求纠正使用这三个带有补贴的项目会造成规避成员出口补贴减让承诺的情况。美国的这种解释会动摇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目标,而这恰恰是农业协议的核心所在。

美国还以农业协定的起草历史试图证明出口信贷担保不应受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上诉机构指出起草历史也不支持美国的主张,因为它反映不出起草者们不想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进行约束的意图。相反,起草者们却认识到需要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进行约束,因为这些项目具有潜在的成为补贴和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可能。上诉机构认为,起草历史反映出起草者之间只是对于何种特定纪律应当适用于这些措施存在着分歧。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认定,即《农业协定》第10.2款并不排除第10.1款的出口补贴纪律对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约束。

对《农业协定》第10.2款解释的不同意见

对《农业协定》的10.2款的解释,审理本案的三名上诉机构成员内部存在分歧。其中一名上诉机构成员在上诉机构报告中撰写了不同意见。该上诉机构成员认为,根据10.2款,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和保险项目目前不受制于《农业协定》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其理由如下:

(1)尽管《农业协定》第10.1款涵盖了一系列不属于第9.1款范围的出口补贴,成员方认为有必要将三类措施单独列出来,显示对这三类措施给予特殊处理,对此必须被赋予含意和份量。

(2)第10.2款第二部分明确将待发展的纪律的适用时间限定为这一纪律达成“之后”。这进一步印证了在《农业协定》下对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或保险项目没有目前可适用的纪律。

(3)第10.2款的语言的确存在模糊的地方。将10.2款置于第10条中意味着起草者承认,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和保险项目有潜在的成为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可能。但是起草历史表明,乌拉圭回合的起草者们,未就该三项措施纳入《农业协定》纪律的约束,或者其他任何当时存在的纪律的约束,达成一致意见。

结论的依据:专家组对必要的事实予以认定

美国的主张

专家组没有就出口信贷担保的费率是否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做出必要的事实认定,也未计算出经营成本和损失。这是反补贴协定的示例清单(j)项所要求的。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应予。

巴西的抗辩

巴西指出无论是反补贴协定的(j)项以及其它相关条款,还是农业协定的相关条文,都没有要求专家组就这些项目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做出一项以金钱形式的具体事实认定。巴西认为专家组根据它所接受并审查过的计算方法,认定出口信贷担保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营成本和损失,就足够了。而且巴西指出,专家组已做出了充分的事实认定,特别是专家组依(j)项各要素,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出口信贷担保的运作进行了评估。从1992年至2002年对ECG的过去运作的评估,专家组采用了两种会计制度,即净现值法和现金收付法,均显示所收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运营成本和损失。

上诉机构的裁定

上诉机构认为,示例清单(j)项的核心是审查保险费率是否足以弥补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对上诉机构来说就是审查保险费是否属于不足,从而出口信贷担保构成了出口补贴。而不是要得出保险费和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之间的精确的差额。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财政状况进行了审查,首先审查了美国使用的净现值法,显示美国政府在向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提供补贴,即费率不能弥补项目的长期成本和损失。然后专家组审议了巴西提供的结构成本公式,即比较出口信贷担保的收入与成本,显示二者差额超过10亿美元。专家组的分析显示这些项目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的成本和损失。另外,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不仅评估了过去的运作情况,对美国今后出口信贷担保的结构、规划以及运作也做了评估,其结论是项目的设计致使政府出现净亏损,因为美国没有按(j)项要求来确保项目的费率与长期经营成本与损失保护平衡。因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在本案中,不需要选择某一特定的方法确定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超过费率的精确数额。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机构驳回美国关于专家组未进行必要事实认定的上诉主张,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即认为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本身构成了《SCM协定》附表I(j)项下的出口补贴。

主张的基石:无法回避的举证责任

美国的上诉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该规则不应适用于《SCM协定》下的主张,另外《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不适用于成员方未做出减让承诺的农产品。美国称,专家组不适当地将举证责任加给美国,让美国证明出口信贷担保不构成出口补贴,项目的费率足以弥补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

巴西的抗辩

巴西指出,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属于《SCM协定》附件1(j)项的出口补贴。无论专家组认为应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巴西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出口信贷担保构成了《SCM协定》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j)项下的出口补贴。

上诉机构的裁决

首先上诉机构重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据法规则,即:无论是申诉方主张确认其请求,还是被诉方主张确认其抗辩,举证依靠当事方;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了出口补贴的特殊举证责任,但只适用于有关农业协定的第3、8、9和第10条之争端。上诉机构同意美国的观点,即《农业协定》第10.3款的特殊举证责任,不适用于根据《SCM协定》提出的主张。但是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不存在美国指控的错误。专家组的结论和认定是根据《农业协定》做出的。

此外,从专家组报告已清楚地指出,巴西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巴西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构成了《SCM协定》示例清单(j)项下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并未反驳巴西的指控。因此,提及第10.3款本身并未改变巴西最终负责举证的事实。

其次,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第10.3款可适用于未列于减让承诺的产品。根据专家组的解释,方针对一项未列于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提讼,唯一需要证明的就是被诉方“曾经出口过该产品”。而一旦方证明了这一点,被诉方必须“证明其没有提供过出口补贴”。这似乎意味着出口未列于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被假定为是受补贴产品。上诉机构认为,对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可以假定超过减让承诺的出口部分是受到补贴的,因为把一项产品列在减让表内,意味着该成员有权在限度内提供出口补贴。但是对未列入减让表的农产品和工业产品实施出口补贴,根据《农业协定》和《SCM协定》,都是完全被禁止的。专家组的解释似乎意味着对同一问题,在不同的协定下可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即在《农业协定》下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在《SCM协定》下由方承担。

尽管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对《农业协定》第10.3款对未列入减让表内的产品的举证责任的解释,上诉机构并不认为专家组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专家组实际上并未依10.3款做出这一认定,而是对巴西施加了举证责任,要巴西证明美国在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下对陆地棉和其他未列入减让表的产品提供了出口补贴。相反美国没能反驳由巴西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因此,专家组并未错误适用举证责任规则。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驳回了美国的该项上诉请求。

本案的几点启示:补贴与反补贴博弈的多视角解析

首先,由政府设立的机构、运用政府的资金、专门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提供保险,以支持或扩大出口贸易,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一作法历史悠久,机制完善,再加上政府资金充裕,对促进本国出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GATT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反补贴协议并附了一份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但长期以来WTO针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提供保险的案件却凤毛麟角。长期以来各成员实际上是各行其是。现在巴西针对美国的这套复杂的制度挑战到WTO并取得胜诉,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深思和借鉴。

其次,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农业协定的第10.2款是否是对第10.1款的例外?换句话说就是出口补贴的纪律是否只有等到WTO各成员就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拟订出新的纪律后,才能约束这三项措施?依美国的观点就是目前无纪律,这是第10.2款的含义。而依巴西的观点现在就应按出口补贴的纪律来约束。不同的观点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际上对10.1和10.2款采取了相同的解释方法,即第10.2款不是第10.1款的例外条款,10.2款该款的含义是要“发展(development)”纪律,言外之意在于指出目前并非无纪律可言。如果起草者有使本款作为例外的意图,他们会在文字上明示出来,而且还以其它协定的例外规定作为引证。这一裁决的意义在于澄清了WTO成员以及不少专家学者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出口保险目前是否受WTO出口补贴规则约束的模糊理解,从上诉机构都存在不同意见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来。因此本案的裁决对如何运作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出口保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4篇:出口信贷范文

摘 要 本文选取我国25个不同行业2005-2008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信贷支持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结果表明:信贷支持影响出口贸易,对于不同行业其作用大小不一。

关键词 信贷支持 出口贸易 外部融资依赖

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迅速,至2010年,我国的出口总额己达到82029.7亿元。但是出口贸易结构还有待提升,虽然工业制成品在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已上升至94.74%,但在我国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占据较高比重且竞争力较强,而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化学品等产品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优化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离不开金融部门的参与和支持。

金融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然而从国内外大多研究的是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本文从信贷支持角度出发,通过对行业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证明,试图分析信贷支持对我国出口贸易有何影响。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研究综述

Rajan和Zingales(1998)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国家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则外部融资依赖度较高的产业其发展速度越快。他们推论,对金融发展水平更高的国家,外部融资依赖度较高的产业应该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其所占的出口份额更高、净出口额也更大。由于技术原因导致不同行业对金融部门依赖程度不同。处于生产链上端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对金融部门依赖要大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金融发展改善了一国贸易结构。

Beck(2002,2003)、Svaleryd和Vlachos(2005)、Manova(2008)均通过实证检验证明,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在更多使用外部融资的部门具有较高的出口份额。金融部门的效率高低是影响国际分工模式的关键因素。金融发展水平与工业制成品贸易存在正相关性。

(二)国内学者研究综述

朱彤等(2007)分析了金融发展通过外部融资支持渠道影响一国比较优势的传导机制,利用中国制造业部门28个行业2001-2006年的相关数据,对金融发展与对外贸易进行经验分析。结果表明,金融发展通过外部融资支持提高了对外部融资依赖较强行业的比较优势。在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体系的规模扩张和结构调整对于制造业部门的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包群等(2008)考察了金融发展水平对工业制成品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分析表明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通过降低工业制成品生产企业的融资成本,使得工业制成品贸易具有比较优势。

二、信贷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建立依据

本节从行业角度分析金融压抑对我国出口企业融资的影响。将所选取的行业分为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行业。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贸易年鉴,选取2005-2008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出货值和负债总额。出于数据处理方便,选取出货值代替出口额,作为分析指标,而负债总额Xt反映企业债务融资的重要指标 。故而因变量Yt=出货值,自变量Xt=负债总额。本文考查的主要出口行业有25种,分别是:1.农副食品加工业;2.食品制造业;3.纺织业;4.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5.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6.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7.家具制造业;8.造纸及纸制品业;9.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10.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1.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2.医药制造业;13.化学纤维制造业;14.橡胶制品业;15.塑料制品业;1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8.金属制品业;19.通用设备制造业;20.专用设备制造业;2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3.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4.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2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二)面板数据模型的选取

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可以综合分析在时间和不同行业两个维度上出口对融资能力的反应特性。面板数据模型综合利用样本信息,这使研究更深入,同时可以减少多重共线性带来的影响。

面板数据模型的一般形式为:

,i=1,…n, t=1,…T

经过计算和检验,最终选择固定效应变系数模型。

(三)EVIEWS检验结果说明

得出的结果显示,融资的敏感系数均为正,表明信贷支持可以优化出口结果,而各行业的系数不同表明信贷支持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在各个行业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其中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融资敏感程度最大,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融资敏感程度居中,资源密集型行业的融资敏感程度最小。

三、主要结论与启示

已有大量文献表明金融发展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在梳理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反思信贷支持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关系,选取不同行业的相关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证明:信贷支持对出口存在着影响,不同行业的出口对信贷支持的融资敏感程度不同。总体来说,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融资敏感程度最大,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融资敏感程度居中,资源密集型行业的融资敏感程度最小。因而可以通过金融支持来达到促进出口与优化出口结构的目的。通过信贷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借鉴各国金融支持出口的业务,多渠道支持出口贸易。

参考文献:

[1]包群,阳佳余.金融发展影响了中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较优势吗?世界经济.2008(3).

[2]曹珂,朱彤.外部融资依赖、金融发展与出口商品结构――基于中国制造业部门的行业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10(4).

[3]史龙祥,马宇.金融发展对中国制造业出口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08(3).

[4]Beck, T.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s there a link.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2(57):107-131.

第5篇:出口信贷范文

论文摘要 通过分析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相结合的融资模式,结合实例说明该模式的运作方式,指出这种融资模式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支持国内 企业 “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能否在日益激烈的国际承包市场竞争中胜出,融资能力已成为关键因素。国际工程的融资模式有别于国内工程项目的融资模式,国际工程的融资模式主要是利用国际 金融 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包括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对外优惠贷款)等方式的融资模式,本文主要是探讨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的可行性。 

对于非洲建筑工程承包市场而言,单纯的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银行日益 发展 的信贷业务需求。而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新形势下融资模式的一种新举措。下面,本文就结合一个具体项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说明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从中提出相应的风险措施和建议,供业内人士 参考 。 

 

一、项目情况简介 

 

该项目位于非洲某国,是一市政工程项目,总里程预计100公里,总投资约4亿美元。资金来源:工程所在国政府出资占总投资15%的预付款,余下85%由承包商在国内融资解决。承包商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工程分三期实施,承包人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并出版第一期设计施工图纸。目前正着手进行项目部场地的现场清理,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国内融资主要是承包商向

最后一个担保是工程所在国政府向中信保提供的担保。担保的主要内容是:主权与财政税收、资源担保。工程所在国利用资源换项目,但一旦所提供的资源区域(开采后,扣除开采等成本后的收益)无法与工程款相抵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必须承诺追加额外矿区作为储备开采条件,如果最终追加的矿区资源还是不足于支付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必须承诺利用该国的主权作担保,利用财政税收收入予以补齐差额部分。 

 

四、风险与措施 

 

对承包商而言,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 政治 和安全风险。众所周知,非洲国家大都是政局不稳, 经济 动荡的地区。承包商如何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这需要承包商具有统领全局、高超的谈判技巧、以及利用各方关系和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同时还要及时与各方交流与互动,特别是与中信保的沟通工作,保持信息畅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对于贷款人而言,主要是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监控承包人的资金运用,确保承包人专款专用,同时把自身掌握一些有关项目的风险信息传递给承包人,起到告之的义务,协助承包人规避风险。 

对于中信保而言,主要确保矿产资源有效开采和变现工作,同时做好矿产资源的估值评估工作,确保对方提供的矿产资源价值与工程建设资金相当。加强与承包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有关探矿、采矿情况通报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掌握准确信息,策划应付方案。 

 

五 结语 

第6篇:出口信贷范文

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2、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买方信贷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国内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分为进口买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两种,进口买方信贷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出口买方信贷是为支持本国船舶和机电设备等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款。这两种买方信贷的利率、期限、偿期等都不相同。

进口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一项总的贷款额度,并签订一项总的信贷协议,规定总的信贷原则。进口商欲进口技术设备而资金不足需要融资时,可向国内银行提出出口信贷要求,银行审查同意后,按总的信贷协议规定,向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办理具体使用买方信贷的手续。另一种是不需签订总的信贷协议,而是在进出口商签订进出口商务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和进口商国家银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商品的贷款由国内银行从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中支付,贷款到期由国内银行负责偿还。

买方信贷风险及防范

银行面临的风险

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这样一些:

1)缔约前的商业风险。主要源于信贷关系的建立要以贸易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比如贷款合同已经缔结,甚至款项已经划出,但由于贸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干脆就没有成立、生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缔约后因进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如进口商破产、无力还款或不还款等。造成银行收款困难。这种风险在三方当事人结构中将由出口国银行面临,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由进口国银行面对。

3)缔约后因进口国银行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进口国银行也可能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对出口国银行来说是重要的商业风险。

4)政治风险。如进口国的战乱、暴动使收款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汇率风险;进口国或出口国实行贸易管制,影响贸易的继续等等。

防范风险措施

对于授信者——出口国银行来说,需要注意的方面大致有:

1)注重事前对贸易当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对贸易项目的各方面进行论证,作好该笔信贷的风险评价工作。

2) 缔约时注意信贷合同与贸易合同的关联。在贸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对待信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3) 缔约过程中,重视事前的法律消费。不要忽视法律专家在谈判和起草合同中的作用。

4) 与进口国银行签定贷款协议,采用四方当事人结构的操作模式,或采用签定买方信贷的总协议等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商业风险的。

5) 投保出口信贷保险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看了“买方信贷保险”的人还看了:

1.出口买方信贷合同范本

2.什么是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的优点

3.国内买方信贷业务

第7篇:出口信贷范文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3.出口补贴应使本国企业能增加产量,同时必须要造成国外竞争对手降低产量,使产品价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则补贴的结果只是由国家承担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业降低出口价格,而这并不一定能达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导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不是出口补贴的目的。

当然,这些观点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竞争即寡头垄断的假设基础上的,但却很值得我们思考。尤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二,单纯鼓励出口赚取外汇的时代已过去了,赔本的买卖企业不愿意做,政府也不会鼓励,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扶持国内的产业,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汇。选择出口补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选择行业,对出口的支持不应完全体现在出口的阶段,否则极易授人于柄,引起贸易纠纷,必须采用灵活的策略,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这些不违反wto的规则,从长远来讲更具意义。

三、贴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国的出口贴息政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上(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是目前我国出口信贷机构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这一信贷工具,就必须解决好利率问题。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但至少应该把商业贷款利率、国债利率和银行的筹资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贷利率。

(一)商业贷款利率

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优惠,否则无从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贷利率确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其他负面影响产生,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出口信贷业务,更出现了不应有的信贷竞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出口信贷利率体系已变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这个问题显得重要,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贷款利率放开的影响。加入wto,我国承诺要开放金融领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到了这一天,政策性贷款的优惠如何体现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了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那贷款利率上的优惠如何转化为担保费用的优惠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筹资成本则属于出口补贴,属被禁止范围。但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单纯从成本来讲,它包括了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前者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利率及相应的发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由于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并享受国家信用等级,因此它的筹资和营运成本可以很低,相应地它的贷款利率可以很优惠,应该说这为确立符合wto规则的贷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跟国债利率挂钩问题

根据“君子协定”,出口信贷的利率应参照相应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国人民币还没有确立自身的商业参考利率,这是问题的关键。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央行确立,但主要考虑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较弱和不良贷款率高的现实,而没有考虑到对出口支持的问题,这涉及到较深层次的问题,但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币cirr的诞生。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根据成本加成定价的原则,引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并与国债收益率挂钩,加成不同的基差,确定不同贷款期限的cirr。这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机制,应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贷利率机制,作到既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国际规则,又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尽可能降低出口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

因为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这有赖于:

1.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范围内。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列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充,甚至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捐赠,资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降低营运费用,增加积累。

3.在呆坏帐的核销方面,以及有关费用、利差的补贴方面有新的优惠措施。

当然,这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保证,从法律的高度来确定国家财政对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义务,确保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与部级信用等同,作到对内有法律依据,对外有相当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币cirr体系

按照“君子协定”,出口信贷利率应与国内一流的信用机构筹资成本挂钩、与出口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以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商业参考利率,再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贷利率。如果确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个参照的标准,只要补贴后的出口信贷利率不低于oecd确定的商业参考利率,就可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就从更高的层次上决定了出口信贷利率的规则性和针对性,避免了随意性,增加了透明度。当然,这有赖于金融体制的改革。

四、贴息与出口补贴程度问题

第8篇:出口信贷范文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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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买方信贷业务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加强对船舶融资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主要建立在银行信用担保基础上,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规模。此外,我们将借鉴国外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改善船舶融资的风险评估办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第9篇:出口信贷范文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加强对船舶融资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主要建立在银行信用担保基础上,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规模。此外,我们将借鉴国外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改善船舶融资的风险评估办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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