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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分配方法精选(九篇)

财政资金分配方法

第1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 结余管理 现状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11-02

财政专项资金是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履行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近年审计发现,一些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沉淀现象较为普遍。随着资金结余逐年增加,而且越积越大,直接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的形成及管理状况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的形成原因

1.预算编制方面的原因。在编制每年的部门预算时有的部门单位没有按规定将上年的专项结余编入下一年的预算,财政预算安排也未考虑部门上年的专项结余,导致专项结余不仅没有重新安排或收回,反而逐渐增大。

2.预算执行方面的原因。一是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够,缺乏科学论证,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导致资金长期沉淀;二是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未按批复的计划如期完工,为了迎接项目验收检查,将未完工项目挂暂存科目,又因后续工作缺乏监管,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三是项目在执行之前没有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或者因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考虑不当.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中断最终形成结余资金。

3.管理方面的原因。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于加强项目管理、优化设计等原因减少了项目支出而形成的正常财政专项资金结余。部门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做到了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就可,没有考虑如何按规定处理结余,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长期结余。

4.制度方面的原因。凡是争取上级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扶持,大多数都需要地方资金配套,这种形式虽然能带动地方投资的积极性,但是,多数贫困地区都由于地方财力拮据,配套资金不能全部到位。由于地方财力方面的原因,专项资金地方配套不足导致资金不能拨出形成暂时结余。特别是涉及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类的保障性专项,都涉及到地方配套的资金,而且配套的比例都较大,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只能靠借贷款来解决,导致一些项目的配套资金难以落到实处。配套资金跟不上,项目就不能及时开工,上级安排的资金也不能及时拨付,形成了暂时的结余。

综上,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可能结余在项目单位,也可能结余在财政部门。结余在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存在财政专户,结余在单位的专项资金存在单位账户。

(三)财政专户的管理状况

财政专户(或称财政资金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项资金均存入财政专户,通过财政专户进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留存于财政专户,以保证专款专用。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三农、环保、保障等民生项目的投入,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名目繁多、金额很大。为保证专款专用,上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制度形式制定了各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一般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核算。项目完工后,专项资金结余存在专用账户,每年结转,长年积累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财政专项资金一般都要求按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进行拨付。但在实际拨付到项目单位前,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的情况仍然存在,不仅虚增预算执行进度,而且使资金全部沉淀在各个专户,分散在各个商业银行。一方面导致财政专户积存了大量的闲散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又使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等等所需资金因国库财政资金紧缺而得不到及时满足。

近年来,财政专项沉淀资金规模日益扩大,虽然做到了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由于没有及时处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财政专户的数量也超出了当初的预想,开户银行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此引发的其他弊端也逐渐浮现并引起重视。

二、对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专项资金结余的分类处理

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主要是围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绩效性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对专项结余资金做出上交结余款、调整项目或变更使用等具体操作规定,确保资金的有效规范使用,使沉淀的财政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为了提高专项资金清理的效益,清理的形式主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督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严格预算管理,提高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

一是在编制预算时,部门应将上年的专项结余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管理,以从源头上控制预算;二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财政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立项的相关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借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同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尽可能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和资金拨付时间,避免资金闲置、截留。

第一,为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财政部门在分析项目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执行进度慢、效率不高的项目提出预算调减意见,调减的预算指标由财政部门批准报备后在同单位不同项目下适当调用,以减少财政资金支出压力。

第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各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对于跨年度项目,当年预算已经做了安排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适当调减该项目当年预算,避免项目产生新的年度结余;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要认真核实该项目规模及实施情况,对虚报项目规模、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要坚决核减该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在认真分析结余资金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结余资金的管理,减少结余资金的沉淀,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对结余资金管理要分类型管理,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对专项资金结余实行备案管理

各部门在项目实施完后,应将本项目专项结余资金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根据《行政单位财务准则》关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的规定,按要求对专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按照支出性质的不同,将结余资金分为三类,即基本支出净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本文探讨的是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对项目支出专项结余采取财政审核备案管理。财政审批管理,指各部门使用结余资金时,要向财政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财政审核备案管理,指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对部门结余资金进行确认时,对上一年度的专项结余项目及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备案,各部门按照既定的项目用途结转使用。

(四)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下达地方资金,多数要求地方配套,以使地方更好地履行相应的审核职能,将政策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在履行相应的职责时,面临着财力不足的困境与接受监督检查时配套不到位的风险。若本级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不能进行,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用不出去而形成结余。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财力不均,在此,建议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配套资金分配比例。

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地区,应合理降低地方配套的比例。由于这些地区财力有限,仅能保证吃饭及办公经费开支的情况下,要实现专项资金配套非常困难。在上级专项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改变多人有份、利益均沾的“撒胡椒面”式的资金分配模式,提高资助资金的集中度。

其次,应提高欠发达地区项目总投资中省级补助资金的比重。从经济欠发达地方财力薄弱、落实配套资金存在困难的现状出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项目的上级补助力度,降低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比率,保证关系民生的环保、计生、社会保障等项目能够及时顺利开展,以使省级专项资金能够发挥良好效益,为民造福。

如此,才能及时将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项目,减少专项资金结余在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

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结余资金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实行问责追究制度,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除了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联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联合专项检查,对历年各单位往来款项、各种不同类型的结余资余进行摸底排查,找到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在分清性质、分清责任基础上统一清理,彻底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真正使单位树立起合理、合法、合规、有效的财政资金使用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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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一、财政专项基金管理瓶颈

近年来,政府对专项资金都越来越重视,通过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与不足,还需要不断的探索与完善。

1、 资金投入分散,分配和预算管理不够科学规范。

目前,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社保就业、医疗卫生、农业、交通运输等十几大项,涉及十几个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多必然造成统筹协调难,主要表现为项目管理各自为政,多头申报。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项目布局、建设内容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交叉重复,给资金和项目管理带来困难,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投入分散必然出现“撒胡椒面”的拨款方式,个别专项资金较少,需要镇、村配套资金量较大,挤占了地方财政正常支出,而且效果并不理想,存在“鸡肋”现象,不利于提高资金整体效益。

2、资金监管乏力,利用率还不高。

目前,大多数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都主观认为其完成申报、立项后,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所以放松甚至放弃了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监管,专项资金拨付后,一般只在项目结束后作一次事后检查,也往往流于形式,对资金投入后效益产出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没有进行有效地跟踪监督,致使部分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缺乏约束控制,管理混乱,影响了政府专项资金的投入目的和资金使用效益。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上基本没有发言权,只有履行拨款的义务,客观存在“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重资金规模和数量、轻使用质量和效益”等现象,财政内部监督重点则放在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上,而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造成了财政支出的规模和压力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流失浪费现象严重的局面。

3、专项资金缺乏科学绩效评价体系。

从多年的工作实践看,一些专项资金项目,往往缺乏其事前的真实性、可行性的科学判断,完全凭自下而上的经费申请报告主观进行决策。一些资金的管理往往按计划拨款,以拨代支,对项目的事中监控弱化,时常出现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使资金难以安全、及时、足额到位,其使用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同时,政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又没有一套完整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部门和单位只管向财政要钱,“拼命”向上级申报项目和资金,不管资金的使用与效益。投资的盲目性和监管的弱化,导致资金使用的效益低下和损失浪费。

4、管理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管理上缺乏协同配合、权责分明的管理监督责任机制。一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虽然不断地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但由于一些专项资金使用的特殊性和封闭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更多的只能做一些事后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地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导致横向管理监督缺位。二是财政监督机构的责权不相匹配,一方面是强调财政监督职责的重要,另一方面赋予财政监督的知情权、决策权、处置权不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的建议

目前,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众多、资金数额大,在整个财政资金中占据主导地位,财政管理水平要提升,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要针对专项资金监管体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落实,以及专项资金在设立、申请、审核、管理、分配、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价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精细化管理。一是将专项资金的分配纳入各部门预算中进行管理,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一项专款支出,避免“二次分配”;二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模式进行专项补助,避免弄虚作假现象;三是做好专家评审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管项目、财政部门管资金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立项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评审报告进行决策。

2、依法监督,加强处罚力度。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自觉性,提高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认识,促进业务管理部门规范管理专项资金,提高使用效益。二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定期听取部门使用专项资金的汇报,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监督,防止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三要加强处罚力度,对严重违规违纪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监控。一是建立财政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为主体参与、各行政主管部门有项目就参与的专项资金项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间通报各自掌握的项目信息,解决部门协调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各部门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也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项目多头管理。二是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要改变过去的事后财政监督方式,将监督的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要创新检查方式,建立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实行相关部门负责人逐级签订责任状,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体现在责权利中,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

4、政府要建立或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评价、考核机制。一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督、考核机制,包括从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到资金的分配、拨付、日常监督等,并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跟踪问效机制,要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引入第三方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改革,采取委托的方式,将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给第三方评价机构,由第三方独立承担财政支出使用绩效评价。并将做法推广至镇、村一级实施,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3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关键词:财政支农政策;资金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制度;监督机制

农业是维持我国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产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富。在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的影响下,处于关键转折期的中国农业,其发展的总体目标仍然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让老百姓吃饱、吃好、吃得安全,永远是农业发展的根本任务,这一任务并不随着农业自身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2010年1月31日新华社受权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加快改善农村民生、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方面,着力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努力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该文件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强化近年来“三农”工作的好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原则和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党和政府时刻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农村建设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必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这是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可以说,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一、我国近几年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效应分析

财政支农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利用国家财政收入,为达到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4年以来,国家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财政政策。

这些财政政策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以“少取”为特征的税收政策,即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二是以“多予”为特征的支出政策,即出台了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支农工程为主的支出政策,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2002-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各项支出的年均增幅超过了20%。2008年,中央财政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达到1027。7亿元,增长了107。7%。拨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4亿元,累计拉动消费9200亿元,激活了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2009年,“三农”发展的中心任务被确定为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财政支农资金将紧紧围绕着该中心任务“保量”、“保质”地被配置到每个必需的环节。在2009年10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表示政府将继续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并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会议提出2010年白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格将同比提高3%,红麦和混合麦的最低收购价格同比各提高4%。[1]会议还强调落实增加农民补贴,鼓励小麦、油菜和马铃薯的种植及购置农机具。可以看到,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的支农惠农政策已初见成效,我国“三农”将继续朝着健康、稳定、积极的方向发展。然而,当前我国财政支农政策仍不完善,政府在财政支农补贴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偏少、结构不尽合理、方式落后、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不甚理想、支农政策缺乏监督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国家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能力,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我国农业农村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应重视当前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问题,对其加以研究分析。

二、当前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目前我国财政涉农资金在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2008年,审计署对河南、甘肃、山西、黑龙江、江苏、湖南、福建、陕西、内蒙古和重庆10个省区市2006至2007年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以及相关涉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10省区市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违规使用资金26。93亿元(其中用于建房买车5837。4万元),不规范管理资金45。75亿元,配套资金不到位65。97亿元。审计重点抽查的30个县在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审计抽查的10省区市应于2007年底完成的86个财政支农项目中,有32个未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目标,占抽查项目总数的37%,致使已到位的8。24亿元支农资金未能充分发挥效益。[2]如内蒙古自治区应于2007年完工而未完工的支农项目总投资超过4。87亿元;重庆市林业局所属重庆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投资建设的昆虫博览园项目,因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失败,其项目所有资产被法院拍卖用于抵偿债务,致使财政支农资金和国有土地增值收益1444万元全部损失。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长期低下主要是由于国家各级政府服务“三农”职责划分不清,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种类繁多,财政涉农资金分散。[3]

1。我国各级政府在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和“越位”现象。

一些跨区域影响以及部分全国性的项目,如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等,虽然上级政府有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基层政府完成相关工作,但往往要求基层政府给予相关配套特别是资金配套。事实上,大多数项目基层政府无力配套相应资金。有些基层政府甚至为了争取资金和项目,不惜出现假配套的恶劣现象,这种做法又反过来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另外,部分上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农资金时,没有足够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的迫切需要,这种做法也影响和削弱了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目前,我国在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方面存在行政部门过多、监督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比较分散等,影响了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许多涉农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权限分散在政府多个行政部门,无法有效协调运作,加上项目申报单位信息渠道不够畅通,到处奔走争取项目和资金,使得财政支农资金监督困难,并大大降低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较为分散,数额少,一般是几十万元,有的仅有几万元,许多项目资金的安排缺口较大,无法满足项目实际需要。另外,各种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运行周期过长,运行成本过高,经过层层上报立项、审批,再逐级拨付,致使一些小型项目资金到达实施单位时已大打折扣,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二)财政支农资金配套制度引发新的乡镇债务问题财政部于2004年下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指出,“财政配套资金指标一般坚持上限控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首先,国家相关部门计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相关农业发展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以此作为分配该省中央财政资金的上限;其次,各省财政部门参照国家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上限,安排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三级),并据实上报当年地方可筹措的财政配套资金。国家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测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4]同时,该办法还指出,“凡是发现虚假上报配套资金规模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按上报数与实际落实数的差额两倍扣减该省下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对能够超额落实配套资金的,在安排下年中央财政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4]可见,地方为了获得中央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必须要有严格的配套制度。在省(市)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资金则要求区(县)资金配套。

以江苏省某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为例,2008年全市累计发放低保金额总额5386。94万元,农村低保市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其余的62。88%就得由区(县)、乡(镇)承担。各区(县)为了落实环境整治配套资金,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区(县),区(县)配套资金比上年共增加7811。4万元。[5]可见,省、市拨付的资金是“引子”,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小头,而基层配套的资金是主体,作为项目的主要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大头。

国家设计配套资金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当一个相关项目立项后,上级政府会事先承诺对超额或优先完成配套资金任务的基层政府予以奖励,但出现了基层政府不顾自己财力举债凑齐配套资金的情况后,上级政府的奖励就成了空头支票,出现的空缺负担只能由基层自己来背,这给基层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负债风险。而且,上级政府在配套资金制度设计时存在“地区一刀切”和“项目一刀切”现象,这给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以及东部较贫穷地区的乡镇造成了很大的负担,直接增加了其负债。而处于行政底层的基层政府,财权不够,事权过多过重,争取配套资金就成了它们完成任务、提升政绩的“救命稻草”,但是通过负债来获得配套资金,不但没有在获得配套资金后使负债减轻,还使基层政府面临难以化解的危机和风险。这种配套资金制度造成长期的恶性循环,已引发新的乡镇债务问题。[4](三)财政支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财政支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比较严重,支农资金中的寻租等腐败问题越来越多。如违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在申报财政支农资金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贪污、挪用支农资金,支农资金被随意进行再分配、再调整,导致存在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检查验收中为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各部门财政支农投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没有科学完善的监控评价体系,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落实。

追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当前在国家政策的制定施行过程中,很少甚至还没有把人民监督作为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农政策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策同样存在透明度不够、老百姓没有知情权等问题。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支持新农村建设财政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1。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规范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农资金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财政涉农转移支付,将财政涉农资金直接转移给基层政府,尽可能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种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由基层政府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支出,同时反馈使用情况。取消省以上政府和各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安排涉农专项资金的做法,由农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各级农业部门应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农业补贴的机构,整合财政补贴资金,彻底解决目前农业补贴多头管理的现象。

2。要努力整合现有的城乡一体化财政支持资金,对重要领域和重要项目进行重点支持。要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管理体系改革,减少职能交叉,多级次、多部门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着力解决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的问题。要建立项目库制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农资金,着力解决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向上争取资金等问题。

(二)解决配套资金制度引发的乡镇负债问题

1。坚持基层本位和农民本位原则,进一步调整配套资金制度,既考虑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又考虑基层政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初,区(县)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测算好所需配套资金由下至上地制定中央的建设计划和补助政策。

2。严格手续,使配套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强化财政支农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一些区(县)、乡(镇)一味地申报项目,以套取上级财政“启动资金”,但自筹的配套资金又难以到位的做法要予以制止。要按照部门分块组织上报、专家审核评定、财政综合平衡、领导集体确定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审批工作,确保支农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外,上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关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对违规操作者将追究责任。

3。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取消县及县以下相关资金配套要求。

政府应继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断降低乃至取消不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的配套资金负担,努力提高中央支农资金的投入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监督机制

1。上级政府要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手续,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对涉农行政管理部门的整合与改革上。要致力研究制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不同时期政府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因此,要转变上级政府涉农部门工作职责,使其从过去主要批项目、分资金转变到加强对支农政策的监督管理上来,不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人大全程管理监督、社会公开监督、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监督支付制度、实行严格的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约机制及绩效评估机制,确保支农政策有效的实施。[6]

2。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资金动态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管理等制度和措施;以“金财工程”等现代技术为手段,建立财政支农补贴直通车制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要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采用重点抽查、专项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等方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7]还要把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各支农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积极研究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奖优惩劣制度,对效果好的项目和效果差或者达不到效果的项目,区别对待,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3。大力发挥广大农民的监督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前,我国大多数支农项目的规划与立项基本上由各级政府直接研究确定,作为真正执行者和受益者的广大农民很少甚至没有参与进去,这不仅容易造成脱离实际,导致立项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8]因此,为了完善支农政策尤其是规范涉农资金管理的制度,必须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制定具体的农民参与的办法和程序。例如,可以在村级设立一个农民审计小组,小组中的审计人员从农民当中选举产生,他们始终代表着当地农民的利益,为当地农民负责。农民小组会定期对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每笔支农资金都要经过这些审计人员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使用。审计小组会定期向村民如实汇报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让农民成为国家支农政策的真正受益者。

4。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监管制度是一个艰难的判断、选择、比较、借鉴、创新的过程,它不仅要能够保障三农问题得到足够的、有效的财政支持;同时还要遵循财政法治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制定程序和监管上的规范,以保证财政权力的实施。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建立和健全财政支农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财政支农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徐雅平。农业部:国家将保持支农惠农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DB/OL]。中国网,(2007-09-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四号[J]。审计文摘,2009(8):5-6。

[3]叶翠青。我国财政支农支出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08(4):30-32。

[4]温铁军,彭辉,范堉暐,等。中央支农资金配套制度对中国乡村负债的影响:一个初步估算———以中西部地区贫困县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9(2):15-23。

[5]方敏。财政支农资金配套难的成因与对策[N]。农民日报,2009-12-29(4)。

[6]郭建强。财政支农效果的成因及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09(14):11-13。

第4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关键词]财政支农政策;资金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制度;监督机制

Abstract:Asamajorstepintacklingfarmer-relatedproblemssoastobuildupaharmonioussociety,financialsupportisofthegreatestsignificance.However,thereexistmany

problemsrelatedtothefarmer-supportedfinancialwork,whichisnotinlinewithth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ofthenewcountryside.Theseproblemsare:inadequate

supportingfunds,unsatisfactorystructure,ineffectivemechanism,lowcost-effectivenessoffunds,andlackofeffectivesupervision.Basedontheanalysisoftheseproblems,thispaperputsforwardsomerespectivemeasurestoperfectthefinancialpoliciesinsupportingnewcountrysideconstruction.

Keywords:countryside-supportedpoliciesoffinance;cost-effectivenessoffunds;fundallocatingsystem;supervisionmecha-nism

农业是维持我国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产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富。在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的影响下,处于关键转折期的中国农业,其发展的总体目标仍然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让老百姓吃饱、吃好、吃得安全,永远是农业发展的根本任务,这一任务并不随着农业自身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2010年1月31日新华社受权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加快改善农村民生、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方面,着力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努力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该文件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强化近年来“三农”工作的好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原则和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党和政府时刻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农村建设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必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这是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可以说,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一、我国近几年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效应分析财政支农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利用国家财政收入,为达到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4年以来,国家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财政政策.

这些财政政策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以“少取”为特征的税收政策,即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二是以“多予”为特征的支出政策,即出台了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支农工程为主的支出政策,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2002-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各项支出的年均增幅超过了20%。2008年,中央财政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达到1027·7亿元,增长了107·7%。拨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4亿元,累计拉动消费9200亿元,激活了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2009年,“三农”发展的中心任务被确定为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财政支农资金将紧紧围绕着该中心任务“保量”、“保质”地被配置到每个必需的环节。在2009年10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表示政府将继续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并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会议提出2010年白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格将同比提高3%,红麦和混合麦的最低收购价格同比各提高4%。

[1]会议还强调落实增加农民补贴,鼓励小麦、油菜和马铃薯的种植及购置农机具。可以看到,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的支农惠农政策已初见成效,我国“三农”将继续朝着健康、稳定、积极的方向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财政支农政策仍不完善,政府在财政支农补贴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偏少、结构不尽合理、方式落后、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不甚理想、支农政策缺乏监督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国家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能力,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我国农业农村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应重视当前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问题,对其加以研究分析.

二、当前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一)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目前我国财政涉农资金在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2008年,审计署对河南、甘肃、山西、黑龙江、江苏、湖南、福建、陕西、内蒙古和重庆10个省区市2006至2007年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以及相关涉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10省区市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违规使用资金26·93亿元(其中用于建房买车5837·4万元),不规范管理资金45·75亿元,配套资金不到位65·97亿元。审计重点抽查的30个县在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审计抽查的10省区市应于2007年底完成的86个财政支农项目中,有32个未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目标,占抽查项目总数的37%,致使已到位的8·24亿元支农资金未能充分发挥效益。[2]如内蒙古自治区应于2007年完工而未完工的支农项目总投资超过4·87亿元;重庆市林业局所属重庆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投资建设的昆虫博览园项目,因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失败,其项目所有资产被法院拍卖用于抵偿债务,致使财政支农资金和国有土地增值收益1444万元全部损失.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长期低下主要是由于国家各级政府服务“三农”职责划分不清,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种类繁多,财政涉农资金分散。[3]1·我国各级政府在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和“越位”现象.

一些跨区域影响以及部分全国性的项目,如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等,虽然上级政府有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基层政府完成相关工作,但往往要求基层政府给予相关配套特别是资金配套。事实上,大多数项目基层政府无力配套相应资金。有些基层政府甚至为了争取资金和项目,不惜出现假配套的恶劣现象,这种做法又反过来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另外,部分上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农资金时,没有足够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的迫切需要,这种做法也影响和削弱了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目前,我国在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方面存在行政部门过多、监督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比较分散等,影响了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许多涉农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权限分散在政府多个行政部门,无法有效协调运作,加上项目申报单位信息渠道不够畅通,到处奔走争取项目和资金,使得财政支农资金监督困难,并大大降低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较为分散,数额少,一般是几十万元,有的仅有几万元,许多项目资金的安排缺口较大,无法满足项目实际需要。另外,各种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运行周期过长,运行成本过高,经过层层上报立项、审批,再逐级拨付,致使一些小型项目资金到达实施单位时已大打折扣,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二)财政支农资金配套制度引发新的乡镇债务问题财政部于2004年下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指出,“财政配套资金指标一般坚持上限控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首先,国家相关部门计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相关农业发展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以此作为分配该省中央财政资金的上限;其次,各省财政部门参照国家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上限,安排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三级),并据实上报当年地方可筹措的财政配套资金。国家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测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4]同时,该办法还指出,“凡是发现虚假上报配套资金规模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按上报数与实际落实数的差额两倍扣减该省下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对能够超额落实配套资金的,在安排下年中央财政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4]可见,地方为了获得中央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必须要有严格的配套制度。在省(市)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资金则要求区(县)资金配套.

以江苏省某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为例,2008年全市累计发放低保金额总额5386·94万元,农村低保市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其余的62·88%就得由区(县)、乡(镇)承担。各区(县)为了落实环境整治配套资金,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区(县),区(县)配套资金比上年共增加7811·4万元。[5]可见,省、市拨付的资金是“引子”,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小头,而基层配套的资金是主体,作为项目的主要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大头.

国家设计配套资金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当一个相关项目立项后,上级政府会事先承诺对超额或优先完成配套资金任务的基层政府予以奖励,但出现了基层政府不顾自己财力举债凑齐配套资金的情况后,上级政府的奖励就成了空头支票,出现的空缺负担只能由基层自己来背,这给基层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负债风险。而且,上级政府在配套资金制度设计时存在“地区一刀切”和“项目一刀切”现象,这给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以及东部较贫穷地区的乡镇造成了很大的负担,直接增加了其负债。而处于行政底层的基层政府,财权不够,事权过多过重,争取配套资金就成了它们完成任务、提升政绩的“救命稻草”,但是通过负债来获得配套资金,不但没有在获得配套资金后使负债减轻,还使基层政府面临难以化解的危机和风险。这种配套资金制度造成长期的恶性循环,已引发新的乡镇债务问题。[4](三)财政支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财政支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比较严重,支农资金中的寻租等腐败问题越来越多。如违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在申报财政支农资金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贪污、挪用支农资金,支农资金被随意进行再分配、再调整,导致存在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检查验收中为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各部门财政支农投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没有科学完善的监控评价体系,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落实.

追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当前在国家政策的制定施行过程中,很少甚至还没有把人民监督作为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农政策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策同样存在透明度不够、老百姓没有知情权等问题.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支持新农村建设财政政策的对策建议(一)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1·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规范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农资金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财政涉农转移支付,将财政涉农资金直接转移给基层政府,尽可能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种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由基层政府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支出,同时反馈使用情况。取消省以上政府和各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安排涉农专项资金的做法,由农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各级农业部门应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农业补贴的机构,整合财政补贴资金,彻底解决目前农业补贴多头管理的现象.

2·要努力整合现有的城乡一体化财政支持资金,对重要领域和重要项目进行重点支持。要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管理体系改革,减少职能交叉,多级次、多部门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着力解决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的问题。要建立项目库制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农资金,着力解决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向上争取资金等问题.

(二)解决配套资金制度引发的乡镇负债问题1·坚持基层本位和农民本位原则,进一步调整配套资金制度,既考虑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又考虑基层政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初,区(县)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测算好所需配套资金由下至上地制定中央的建设计划和补助政策.

2·严格手续,使配套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强化财政支农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一些区(县)、乡(镇)一味地申报项目,以套取上级财政“启动资金”,但自筹的配套资金又难以到位的做法要予以制止。要按照部门分块组织上报、专家审核评定、财政综合平衡、领导集体确定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审批工作,确保支农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外,上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关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对违规操作者将追究责任.

3·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取消县及县以下相关资金配套要求.

政府应继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断降低乃至取消不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的配套资金负担,努力提高中央支农资金的投入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监督机制1·上级政府要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手续,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对涉农行政管理部门的整合与改革上。要致力研究制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不同时期政府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因此,要转变上级政府涉农部门工作职责,使其从过去主要批项目、分资金转变到加强对支农政策的监督管理上来,不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人大全程管理监督、社会公开监督、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监督支付制度、实行严格的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约机制及绩效评估机制,确保支农政策有效的实施。[6]2·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资金动态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管理等制度和措施;以“金财工程”等现代技术为手段,建立财政支农补贴直通车制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要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采用重点抽查、专项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等方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加强

管理和监督。[7]还要把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各支农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积极研究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奖优惩劣制度,对效果好的项目和效果差或者达不到效果的项目,区别对待,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3·大力发挥广大农民的监督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前,我国大多数支农项目的规划与立项基本上由各级政府直接研究确定,作为真正执行者和受益者的广大农民很少甚至没有参与进去,这不仅容易造成脱离实际,导致立项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8]因此,为了完善支农政策尤其是规范涉农资金管理的制度,必须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制定具体的农民参与的办法和程序。例如,可以在村级设立一个农民审计小组,小组中的审计人员从农民当中选举产生,他们始终代表着当地农民的利益,为当地农民负责。农民小组会定期对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每笔支农资金都要经过这些审计人员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使用。审计小组会定期向村民如实汇报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让农民成为国家支农政策的真正受益者.

4·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监管制度是一个艰难的判断、选择、比较、借鉴、创新的过程,它不仅要能够保障三农问题得到足够的、有效的财政支持;同时还要遵循财政法治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制定程序和监管上的规范,以保证财政权力的实施。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建立和健全财政支农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财政支农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徐雅平.农业部:国家将保持支农惠农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DB/OL].中国网,(2007-09-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四号[J].审计文摘,2009(8):5-6.

[3]叶翠青.我国财政支农支出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08(4):30-32.

[4]温铁军,彭辉,范堉暐,等.中央支农资金配套制度对中国乡村负债的影响:一个初步估算———以中西部地区贫困县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9(2):15-23.

[5]方敏.财政支农资金配套难的成因与对策[N].农民日报,2009-12-29(4).

[6]郭建强.财政支农效果的成因及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09(14):11-13.

第5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一、近年来我省农发资金管理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我省是全国贫困程度较深的省份,保证地方财政资金足额配套难度较大。各级财政为保证农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始终坚持将落实配套资金作为安排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工作,省、地、县三级财政资金均足额配套到位,确保了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不留缺口。

(二)促进“人均半亩口粮田”建设。

尽管我省不是全国粮食主产省,但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的目标,我省从2009年开始以国办建设高标准农田要求为平台,以县为主整合农发、水利、国土资金,平均每县4000—5000万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目前已先后启动了5个县安排农发财政资金7500万元;从2005年开始,我省确定了本省的粮食主产县,每年集中70%以上的资金重点投入,用于改造中低产田和小流域治理,为实现全省人均半亩口粮田的目标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率达到100%。

我省对到期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非常重视,从年初开始就将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县级财政和农发部门提前做好有偿资金回收的账务清理工作,对于回收确有困难的企业,财政给予先期垫付;对于有偿还能力但不愿还款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财政垫还比例逐年下降,上清下不清的现象逐年减少,每年均得到了国家农发办的奖励。

(四)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2011—2009年,我省共接受国家农发办的两次综合性检查及一次验收考评。在几次部级检查中,我省农发资金管理工作得到了验收组及中介机构的充分肯定,尤其是2012年的国家验收考评中,验收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没有出现重大的违纪违规,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较好地防范了资金风险。

二、基本做法和经验

(一)针对资金运行及使用中的风险点,风险环节,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1、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我省是西部贫困地区,一些地、县为项目配套资金非常困难。我省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配套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确保落实配套。各级财政也总结出了一些好方法。如遵义市从1990年开始就采取先将各县应配资金上汇到市财政农发资金专户,市财政再将资金全额拨到各县农发资金专户,以此保证资金的足额到位。黔南州将预算下达的资金在州级就全额拨入农发资金专户,不再层层下达预算指标,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对于配套资金不足额落实的地、县,省在下年度资金分配中给予资金扣减的处罚,有效地防范了“资金筹措不力”的风险。

2、资金分配管理。为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实际的分配原则,我省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基数+因素”的分配办法,将全省财政资金由省统一分配到地区。以当年财政资金的40%作为基数,60%作为因素,对各地区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资金调剂。资金分配因素包括:资源条件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并对40个粮食主产县和11个国家千亿斤粮食重点县作为优势资源地区,给予投资倾斜;工作质量因素包括:项目和资金管理质量考评、省级验收结果、地方财政配套、有偿资金还款、事业费安排等。“基数+因素”的分配办法有效地杜绝了跑资金、跑项目的不良现象,得到基层管理部门的肯定。

3、“三专”管理。坚持“三专”管理是实现农发资金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在“专人管理”方面,我省要求必须配备专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财会人员)管理农发资金;在“专账核算”方面,要求必须分别设置财政资金专账、报账资金专账,而且必须与行政事业经费账务或其他支农专项资金账务分设。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要求企业要设专账单独核算,以保证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在“专款专用”方面,要求资金必须按特定的用途和明确的使用范围来支出,不得随意挤占挪用。“三专”管理从财务管理的操作环节上规定了人员要专、账务要专、用款要专的问题,防范了“专款不专用”“挤占挪用”,“弥补行政经费”等财务风险。

4、县级报账制管理。从2001年开始,我省全面推行县级报账制,制定了《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首先,实行工程阶段性报账。报账申请必须有多方签字监管,各县农发项目人员与施工方、监理方共同核实工程量,方可进行已完工阶段报账,拨付下一阶段建设资金。其次,报账所附相关资料附件必须真实、齐全;三是项目竣工后,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时报账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同时要求,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资金不能先预付,后报账。县级报账制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有效地控制了套取项目资金,虚报冒领的风险。

(二)注重细节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1、统一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及运用。为了使基层会计人员更好地使用会计科目,我省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作了统一规定,将会计科目规范到四级以下,哪一项科目设置几级,哪一级设置何种科目,作出了明确规定,农发会计科目得到全面的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水平大大提高。

2、统一规范会计凭证。在《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报账凭证的格式及相关要求,附件内容、数量等均作了统一规定。

3、全面推行会计电算化及久其财会软件。对全省各县特别规定,一是必须实现会计电算化;二是必须使用久其财会软件统一核算。规定了统一的核算平台和统一的核算体系后,全省会计核算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不再出现“五花八门”的现象。

4、强化县级事业费管理。我省规定,凡是县级农发事业费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并且达到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3%的,在资金分配中给予奖励;达不到3%的,相应扣减资金。2011年以来,我省各县级农发事业费基本能够足额安排,满足了农发日常工作需要,为防止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提供了资金支持和保证。

5、细化省级验收评分标准。在省级验收评分标准中,对资金管理进行七大项、十一小项考核,包括:资金审计制度、违纪违规、会计科目核算、资金配套到位情况、实行会计电算化及使用久其软件记账、银行总账余额与对账单、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相符、科技推广费和项目管理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安排情况、验收、审计整改情况等。

第6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一、目前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是有项目预算,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项目未实施,预算款无法拨付。

(二)专项资金在多个环节滞留。因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链条较长,管理不规范,监督跟不上,导致专项资金(含上级专款)在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滞留严重,随着滞留时间的延长,专款被挪用的可能性和风险就越大。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性质比较恶劣。部分单位收到专款后没有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而违规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者发放职工工资、补贴。

(四)专项资金配套不到位。由国家财政出大头,地方财政出小头对重点资金、重点项目予以扶持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带动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很多地方预算后已无财力进行再分配,对全力争取到的重点项目,不能及时足额按比例匹配资金的已不足为奇,且有扩大之势。

(五)专项资金结余沉淀。有的单位项目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撤销后,没有及时将专项资金缴回财政,个别单位还将结余款长期存放在银行,赚取利息以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此外,现行的预算批复时间与预算执行年度不相匹配,为赶进度完成年度预算,年底集中下指标,仓促拨款、突击花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财政资源闲置浪费。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既涉及体制,也涉及管理。初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改革还未到位。从目前财政管理体制上看,还依然存在政府间财权与事权不够匹配;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财政部门与职能部门在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上责权不够统一等问题。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看,部门预算、综合预算尚未真正改革到位。

(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财政资金运行体系,以及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三)财政支出管理的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

(四)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待加强。

(五)财政违规成本较低,责任追究缺乏力度。目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或缺乏规定,在经济责任追究上,也普遍存在处罚偏轻,或难以实施处罚的现象,特别是资金使用结果与资金分配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尚未严格建立起来,难以达到惩戒效果。案件移送机制尚待加强,很多问题严重的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追究,甚至“明处理暗保护”、“明降暗升”。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必须尽快建立起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资金运行体系。

(一)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资金运行体系。强化财政监督与预算编制、执行的衔接,建立起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为因果、互为印证的密切联系。

(二)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增强预算刚性。1、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按照“透明”财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完善预算分配决策机制,坚持重大财政政策、重大支出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金分配必须制定分配办法并事前公开,严格分配程序,规范分配行为,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增强利益主体的相互监督,防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2、实行“精细”化预算管理。按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的要求,加强项目库管理,细化项目预算,为增强预算约束力和加强监管奠定基础。3、要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规范管理,堵塞专项资金监管上的漏洞。建设类专项资金的拨付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他专项资金适合国库直付的就实行国库直付。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管理。4、积极创新项目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式。研究改进项目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的时间流程,尽可能将编制时间提前,并由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方式授权,提前预拨资金。加快审核,加强执行管理,均衡资金拨付进度。

第7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关键词:科技资金 监管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a)-0249-02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建立,各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总量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成为我国科技投入的主要来源,在全社会科技投入中占主导地位并发挥着指导和调节作用。与此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监督力度,制定了加强对科技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一定程度上从制度上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科研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目前财政科技资金在投入分配,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管,堵塞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漏洞,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 财政科技资金各环节的存在问题

1.1 立项分配环节错位

一是科技资金安排单位和预算单位严重脱节。地方的财政科技资金并不是全部由科技部门统一预算安排,而是一部分是由科技部门按项目做预算,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到评估验收等全过程基本按科技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另一部分却由发改委等部门以二次分配资金的方式安排,这部分资金绝大部分是依照当地政府或政府领导的意志安排,并没有经上述的程序立项,也无法按项目进行管理和跟踪监督。预算部门和资金管理使用部门的严重脱节,使得不在科技部门做预算的科技资金从立项时起就没有了监管,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二是科技资金重复投入,严重影响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科研计划项目分属多个部门安排,缺少国家层面上的规划协调,容易产生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复申报。既有一个单位重复申报多项科技专项资金的情况,也有多个单位重复同一课题的科技专项资金的情况。

1.2 制度建设环节薄弱

由科技部门立项安排预算进行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也存在种种制度管理的空缺。一是科技部门每年设置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项资金,其申报指南目标空泛,考核指标不具体,体现不了国家对科技重点领域的目标导向。二是有的专项资金没有具体管理办法,项目资金分配不透明、不规范。三是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性不强,缺乏对项目的概预算的要求、缺乏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标准的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缺乏具体的监管责任。四是有的专项资金没有要求签订任务书,难以对项目的进行跟踪监管。五是有的专项资金按相同金额平均分配给各项目单位,使科技资金成为变相发补助;有的专项资金分配给各使用单位的资金额却相差甚远且依据不足,资金分配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六是有的专项资金规定可以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用,有的专项资金却不提取。七是对课题的预算编制重视不够,项目预算的编报随意性较大,预算内容不够细化,预算分类不够规范。

1.3 项目管理环节缺位

一是科技部门管理缺位。过去一段时间,科技部门往往以人员少,项目多,管理难到位等理由,将科技项目的申报、初筛、审核、立项到评估验收等等一条龙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一个中介管理机构来承担,科技部门将管理职责转移给中介管理机构之后,表面上似乎通过第三方的力量介入可以互相制约,但对中介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并没有跟进,实质上等于放弃了对项目全程的跟踪责任,使得科技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产生种种的违规问题,也产生巨大的利益寻租空间。二是中介管理机构的管理缺位。上述的中介管理机构往往属于科技部门的系统内单位,在做管理机构同时又以自己为项目单位申报科技项目资金,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严重影响了科技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是专家管理环节缺位。虽然目前科技部门已经建立了专家库,项目的初筛、审定、中期评审、验收等各环节都规定要有专家参与,而且将专家的意见作为重要的依据,但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所有项目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抽取,也没有明确专家的责任、专家的回避情形、专家的退出机制等。部分专家对项目发表的意见不负责任,直接造成了财政科技资金的损失而无法追究其责任。

1.4 资金使用环节失控

一是没有按规定配套资金。一些科技资金在安排时要求使用地区和单位按一定比例配套,但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往往是先使用财政资金,配套资金迟迟不到位,没有发挥国家投入对地方科技的拉动作用。二是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套取科技资金的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有的使用单位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有的使用单位将专项资金挪用购买理财产品,有的使用单位用假合同、假发票套取财政资金。三是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信息不真实。尽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科技项目资金要专账核算,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资金使用单位出于各自的目的采取各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规避财务监管,使资金实际使用的财务信息不真实。

2 原因分析

深入剖析财政科技资金在分配、管理、使用的各环节暴露的种种问题,可以发现其中既有科技资金安排顶层制度设计不科学的原因,也有科技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等原因。

(1)科技资金安排不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国家法定支出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使政府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增长得到保证,但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法定支出压力越来越大,经济较发达地区为达到法定支出,往往将根本不属于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的项目或不需要财政扶持的科技项目也通过行政干预在科技经费中给予安排,从源头上造成部分科技项目安排不合规不合理,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政府弄虚作假的风气。

(2)科技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科技资金数额巨大,涉及项目多,科技部门作为专业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起对科技资金的预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职责。但科技部门在项目申报、初筛、专家的选择、委托中介机构管理程序科技经费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存在不少漏洞,专家的责任、中介管理机构责任、科技部门的责任不明确,发生问题时互相推诿,致使科技领域产生利益寻租空间,成为了贪腐的多发区。

(3)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不完善。目前在分配环节尚未建立必要的制衡机制,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审定过程未向全社会公开,人大要对科技资金的预算审议未具体到项目单位,资金分配不公开、不明细使监管难以到位。

3 全方位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监管的对策

3.1 改进机制,统筹分配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在政府层面的统筹规划方面,对科技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安排科技经费,改变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做法。对不是完全具有公共需要性质的科技项目,财政不应对其经费开支进行统包统揽,而应根据政府职能、财政职能及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界定支出范围,对公益性的,财政要予以保障;对准公益性的,财政可以予以资助;对经营性的,应逐步推向市场。要改变目前由多个部门多头安排科技资金的状况,统筹安排财政科技资金。要削弱政府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项目的决策权,减少立项决策环节的行政干预及长官意志,杜绝立项决策方面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发生。

3.2 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在科技项目管理和监督上,要打破现存的由中介管理机构一条龙控制科技项目各环节的格局,建立科技项目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评价既相互分离而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在立项和管理环节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在监督、评价环节建立严格有效的跟踪问效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对科技资金分配进行监督的法规制度,在分配环节建立必要的制衡机制,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审定过程要向全社会公开,人大要对科技资金的预算审议到具体项目单位。要结合科技自身的特点,制定客观可行的科研单位预算编制办法以规范预算编制,完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核算方法等。

3.3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为避免管理缺位或重叠,应进一步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对主管部门、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专家等各方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强化承担单位内部控制,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经费使用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建立科技项目倒查跟踪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陆建芬.浅谈科技专项资金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1(15).

[2] 任承彝,汪照全.财政科技资金的审计重点和内容[J].中国科技论坛,2006(4).

[3] 顾瑞珍,崔清新,罗沙.用问号解开财政科技资金“方程”[N].人民法院报,2013-10-26.

第8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温州市科学化储存

政府性资金的筹集、存储、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集中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行政理念和行政绩效,但是目前对于政府性资金监管主要集中在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上,而对资金存储这一重要环节的监管研究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温州市财政从自身实际出发,对政府性资金存储机制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不同于领导决定方式的新型存储模式,即指标考核模式和招投标模式。

指标考核模式

指标考核模式是大多数地区政府性资金存储机制改革的模式。根据指标的数量又分单一指标考核和复合指标体系考核两种方式。

(1)单一指标考核方式

单一指标考核方式就是将某一指标作为财政存款向各银行分配的决定性因素或重要依据因素。此种方式具有操作简便,目标明确,拉动作用明显等优势。相比 传统的领导决定方式更加公平和客观,存在指标设置上过于简单和片面,无法全面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银行对地方经济的扶持作用等问题。(2)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

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就是设置多个类别指标,并赋予每个指标不同权重,按标准对各个银行进行考核评定,并以此作为财政存款向各银行进行分配时的决定因素。

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具有较强实用性,如温州市某两区的财政专项资金存储也采用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其中一个区成立财政存款管理小组,将各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与各银行的贷款、政府性贷款及工业型贷款三方面挂钩计算分配各行应占有的财政存款数额,按月统计、按季提交调整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局长一支笔审批。

另外一个区的财政局则成立财政专项资金存款管理考评小组,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选择的金融机构和资金量的确定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以考评小组设定的服务、贡献等指标体系评分为主要依据。计算单个金融机构得分在各金融机构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由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并以最终考评结果来确定各金融机构获得财政存款的分配数额。在保证资金日常支付和周转流动需要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存款期限的组合,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实践证明,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一方面能较大程度地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确保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招投标模式

对于招投标模式,由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定尚未出台,地方财政资金招投标缺乏相应制度保证和操作机构。因此,从地方层面来讲,尝试者凤毛麟角。

温州市曾经尝试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预算外资金存款进行公开招标,并由纪委行政执法部门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招标的预算外资金是2008年末的预算外结余资金,总额为8.98亿元,招标按存储结构划分为:①随时需调用的资金1.98亿元,②三月期资金1亿元,③六月期资金2亿元,④一年期资金2亿元,⑤二年期资金2亿元。要求参与投标的商业银行注册资金必须大于9亿元。

招标的评分标准分为安全性指标和理财收益指标两类,其中资金安全性指标为40分,根据各银行资质、服务、网点等情况进行评分;理财收益指标是招标的核心指标,分值为60分,分两项评定,其一根据资金的存储结构,要求8.98亿元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必须大于1.92%;其二下浮现有城投、城开公司等政府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计算出降息数据,折算为收益率,两项合计为总收益率。

根据安全性、理财收益指标的评分,选择最高得分者为中标单位。最后经专家组评审打分,建行某分行以资金年收益率3.79%中标(该行就是原来财政资金的存款行)。

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但是从实践的反馈情况看,现行条件下地方财政资金引入招投标在制度、技术上也存在着政策风险、操作困难、收益风险等制约因素。

陕西“巧拆”专户

随着财政专户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专户资金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陕西省财政厅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

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陕西省主要是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商业银行进行考评,确定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比例,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并确保存放商业银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从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建立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安全性指标,反映银行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包括流动性、管理和内部控制、总行支持度、盈利性、资产安全性五个分指标。

贡献度指标,反映银行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纳税规模、贷款规模、在陕营业网点数量、创新性四个分指标。

服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银行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包括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个分指标。

核定各商业银行总评分。采用评分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首先每项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并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其次根据各银行相关指标的评定等级,按照指标权重,汁算该行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各银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银行的总得分。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原则上一年一次。

核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计算各商业银行的总得分在各商业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作为财政存款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从而确定该商业银行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

另外,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陕西省财政还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省财政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

经过5个多月的运行,陕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成效不断显现。

1 有力地调动了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改革实施之后,各商业银行都表示要加大对地方经济和企业的贷款规模,来提高自己的得分和存款分配比例;

2 彻底解决了财政专户设置过多的问题。此次纳入省级集散账户的财政专户近百个,涉及预算内,社保,非税等多种资金类型,除涉及收入汇缴业务需要暂时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均已撤销;

第9篇: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关键词 国家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审计

一、引言

政府为扶持、发展某项特定事业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被称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手段,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特定时期、特定政策。我国公共财政的建立逐渐趋于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和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日益加大,社会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审计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指导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根本目标是揭示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拨付、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效益低下以及制度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揭露由于行政权力失控或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管理不善、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二是在行政效能方面重点揭露由于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情况造成的成本过高,资源浪费过大、效率低下等方面的问题。[1]

三、浅析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1)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环节。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环节是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的起点。针对此环节存在的问题审计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审查其是否贯彻落实特定的国家及地方的经济政策。第二,是否进行了严密的、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即投资决策是否恰当、立项是否科学,是否存在“形象工程”或“长官意志”等问题,审查可行性研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条件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第三,审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

(2)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环节。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环节的真实性、效率性直接影响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性。审计过程中一是审查项目资金的安排上是否科学,是否存在项目设置过多,交叉重复,资金分配零散,不能发挥资金的整合效力。二是审查资金是否按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分配是否按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内容、投向、资金额度一致,有没有大量的资金闲置,或资金拨付效率低,影响资金使用的问题,审计过程中要查阅财政部门的指标文件、项目批件,与立项文件相核对,审查其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性,检查资金的到位情况,有无被滞留、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情况。为了解决拨付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结果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环节的绩效审计要着重注意分配环节中的效率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在拨付时采用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促使分配及时到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环节的审计评价。[1]

(3)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环节。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的效果。因此,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环节的审计是重中之重,主要审计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按项目批复实施,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随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高估冒算等问题,对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进行最终审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要注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经济性和效率效果性,才能保证使用单位合规合法的使用资金,按时、按标准的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使投资达到预期的效果。

(4)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环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环节的审计充斥着财政专项资金运动的全过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项目的设立不够规范,对资金的管理没有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后续管理制度缺失等。

(5)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后续评估环节。财政专项资金的后续评价环节是以公众的满意度、项目的运行成本、项目的后续投入等为指标,评价项目实施后的持续效应,主要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提高群众的收益率等。

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方法和途径

(1)求证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审计人员带着疑问和问题进行审计工作,是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中最为普遍的审计方法。针对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审计证据,求证审计问题是否真实,能够有效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2)公开征集审计线索的方法和途径。审计人员无法充分的掌握审计客体的经济活动行为,提供线索的知情者往往是利益的受害者,容易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审计人员对客体舞弊和违规问题的揭露难度。公开征集审计线索,通过审计线索收集审计证据,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审计客体舞弊和违规行为。

(3)审计追踪资金流向的方法和途径。按照资金的流程紧扣“资金”和“项目”两条主线是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方法。从源头上防控资金在流转的过程中出现“渗漏”或“蒸发”的现象,对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既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结余,也包括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将资金流转的每一环节都在审计人员的可控制范围内。

五、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措施和建议

(1)问题导向型的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模式。从不同角度分析审计单位在运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问题导向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模式的主要任务。负责人的主观不努力,及相应的体制、机制、制度未建立平等客观原因,容易导致运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风险进行预警,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处理,才能保证将责任履行到位。[2]为了使问题导向专项资金审计模式具有导向性和可参照性,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审计模式中,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提示风险、健全机制等功能。

(2)审计监督机制实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具有资金覆盖范围广、影响范围大、资金数额大的特点,但是审计队伍存在着没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审计人员对某些领域不熟悉的问题,单纯的依靠国家审计的力量无法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为解决这种情况,事项特定的审计目标,利用外部专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了确保审计资源的共享,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内外部审计共享审计成果,通过结合国家、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构建联动审计监督机制。

(3)为了保障落实审计结果,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问责制。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结果,大力推行完善的审计问责制,依法追究违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问责制,不仅要建立完善的相应法律法规,使绩效问责能够有法可依,而且为了实现财政专项资金透明公开的运行,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效益,也要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真正的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六、结束语

开展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是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最重视的一个问题。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着手,提出有效的审计措施,保证项目的筹划、组织和实施,从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作者单位为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审计局)

[作者简介:高淑萍(1973―),女,内蒙古赤峰人,审计师,研究方向: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