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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精选(九篇)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

第1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

第2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 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纵论 关于旅游开发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的几点思考 浅谈旅游开发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刍议以旅游开发促进边疆跨境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旅游开发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 云南边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传承研究 新疆文化产业与民族传统文化 浅谈现代化进程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艺术设计创新与民族传统文化 浅析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下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形声字字形与汉民族传统文化研究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对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研究 民族传统艺术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互动研究 基于“数字包装”下的甘肃独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研究策略 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及旅游文化商品化探讨 土家族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苗侗民族传统工艺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研究 论民族传统文化对旅游业的影响 旅游开发对民族传统文化性影响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3]刘晖.旅游民族学[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123-561.

[4]王国明.土族〈格萨尔〉说唱艺人调查及保护对策研究.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9(3).

[5]苏一星,高成军.甘肃特有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8(5).

[6]徐赣丽.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桂北壮瑶三村考察[M].民族出版社,2006:179-184.

第3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为缔约国之一的中国分别于2005年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2006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从国家行政方面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力度,不仅可以延续文化寿命,而且还可以对后代进行良好的文化教育。

绵竹市地处四川盆地西北边缘,盛产竹子,绵竹木版年画因产于四川绵竹县而得名。绵竹木版年画技艺主要分布在绵竹市城区剑南镇和北部的拱星镇、清道镇、新市镇、孝德镇等地。绵竹木版年画作为人类文明的财富,对其保护和传承问题值得探讨。

近些年来,非遗的保护一直是学术界研讨的热点话题,不同领域学术专家都进行了相应的论证。然而,这些论证主要集中在宏观的角度、非遗共性方面的讨论。针对具体的年画保护问题的思考及微观层次的研究相对比较匮乏。结合非遗的文化内涵和特征,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保护的原则性问题。

一、整体性原则下的保护

文非物质化遗产是一种独特的生态链条,针对整个链条的保护应该遵从整体性的原则。一般只是针对某一具体遗产事项而言,强调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所谓整体性原则应该包含不同地域的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必须加以保护,保持这一遗产形态的多元性。正如贺学君所说:“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他相关事项,也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综合保护,如果仅仅以个别‘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圈护’,那就可能在保护个别文化片段的同时,漠视,忽略,遗弃或者伤害更多未被‘圈护’的优秀文化遗产。”从文化可持续发展和多样性的角度而言,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针对绵竹木版年画的保护不是单方面保护年画本身,更加把与年画相关的内容一同保护起来,形成全方位的一种保护模式。木版年画的价值在于其与当地人的生存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即在人类生存境遇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生活功能,并非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因此,年画的载体板材需要保护,年画的内容、表型形式需要保护,年画的传承人需要保护等,在整体性原则之下,形成“三位一体”的有效保护机制。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前后,工业排出的有害物质使环境污染由局部扩展到区域,以至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接连出现,震惊了全世界,许多国家不得不采取治理措施:1972年6月5-12日,在瑞典首都斯特格尔摩举行了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了《人类环境宣言》。会议建议联合国大会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第27届联大通过了这项决议。“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要求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在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这种观点最初只是利用在环境和资源领域,后来被各个领域的学者引用,在旅游、文化、社会等领域都先后出现了以可持续发展为理论的研究。木版年画作为人类创造的文化,代表了数代人的心血,这种文化传统在后工业时代的背景冲击之下显得越来越无助,可能某一天当地人的年味淡了、传统改变了,年画的文化传统可能也就付之东流。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社会各方必须采取行动,对年画采取相应的保护。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传承和保护木版年画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建立一套适合于当今社会的“非遗传承人”的机制。“非遗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力量,他们是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一套有效的传承人机制必须通过政府和民间两种力量的交叉组合。

通过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目前,绵竹木版年画的部级传承人只有一人就是高龄的陈兴才先生,在传统技能的传承和培养方面存在着不足。因此,政府可以建立绵竹木版年画传承人培训基地,逐步建立一支专业工作队伍,培养一支业务知识精湛,并且对绵竹木版年画具有深厚感情和热情的保护工作者。虽然在保护过程当中,政府的功能不可忽视,但是中国民间事由民间办的优良传统值得借鉴。有民间自发的形成年画的相关协会、学会、技能传统赛事、画展等形式来延续传统民间艺术的生命。在此期间并不是说政府和学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无足轻重,只能袖手旁观,无所作为。相反,在当前信息化、全球化的猛烈冲击下。经济的一体化加剧了文化的一体化,作为弱势群体的弱势文化面临着灭顶之灾。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学界呼吁和各界的参与,许多民间文化的传承仅靠自己的力量实际上将难以为继。在20世纪末全球化思潮及经济大潮的强烈冲击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风雨飘摇的窘境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三、引导性开发原则下的保护

开发与保护是一对矛盾的关系,然而在引导性开发原则的保护是一种可以尝试的选择。针对绵竹木版画的保护可以建立木版年画民俗保护区、博物馆,进一步广泛搜集、整理、收藏流散民间的年画古版和古年画,丰富馆藏,进行有针对性、系统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使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古年画版和古年画得以有效保护。进一步建立绵竹木版年画文化生态保护区,让更多人参与到传统文化保护活动中来。还要不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让更多的人喜爱,了解木版年画,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筹办绵竹木版年画艺术节,宣传上更加深入,策划上更加新颖,在内容上更加充实,基础设施上更加完善,把艺术节办成集天下年画之精华,展各地年画之神韵,荟萃民间文化艺术精品的盛会,同时要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家共同来保护我们的优秀民族文化遗产。

第4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传统知识有很多表现形式,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上表现就是经典方剂、中药材和炮制工艺等。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是围绕中医药传统知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整个知识群,或者是指导中医各种运用的技术路径[1]。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它保护的客体也必然具有传统知识的传承性、地域性和文化相关性这三个共性的特征,但同时它也具有一些自己独特的特征,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构成要件的争论很多,经研究,笔者赞同宋晓亭专家的观点,现将构成要件概括如下:(1)与中医药理论体系相一致。确定一种知识是否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首先要看这种知识是否是关于诊断、治疗和保健等方面,其次再看诊疗保健知识是否是基于中华民族产生并世代相传的知识或者是否与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的基本理论体系相一致。(2)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认定其是否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还要看这种知识是否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其知识的本质是否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相一致。另外,还要考虑这种知识的使用是否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健康,而且其使用过程还要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3)具有明晰的传承人。认定其是否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还要看这种知识的拥有人是否为原住地人,是否具有相对明晰的传承脉络;或者查看这种知识是否为原住地人(包括集体或个人)所实际使用(包括在历史上使用和当前正在使用)。[2]

2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客体

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通过文字、语言、声音、图像、符号、标志、名称、姿态、动作等方式存续和表达,如基于传统的中医文献、医药文物、医疗器具、传承者及传承的规则方法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等,其类别包括生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识、方剂知识、药物知识[3]。可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是非常宽泛的,即与中医药理论体系相一致,具有地域性及明晰的传承人的知识均应能成为其保护客体。目前,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客体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学者宋晓亭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革新和创造。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中医药理论知识、技术知识、遗传资源和特有标记符号(包括信誉)等。邓伟生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包含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实物资源、非物质资源。实物资源与非物质资源相互依存,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1)中医药文物;(2)中医药古籍;(3)中医药图谱;(4)中医药器物;(5)人物;(6)中医药基础理论;(7)中药;(8)中医方剂;(9)中医养生保健;(10)疾病;(11)针灸;(12)疗法;(13)特殊标记。笔者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即知识群,结合已有的研究和实际情况,现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归类如下。

2.1实物类

2.1.1中医药文物

中医药文物主要包括古代医学文献、历代医家的墨迹、医疗器具、模型以及含有医学内容的艺术品等。据统计,现存的中医药文物共约有20000余件。和中浚先生的《中华医学文物图集》中记载了医学文物96类,药学文物45类、卫生文物20类、少数民族医药文物9类、养生保健文物20类。中医药文物不但见证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发展,给我们带来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为后世研究前人的思想理论提供了可能。

2.1.2中医药器物

中医药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专门用于治疗或者辅助治疗疾病的医疗器具。这些器具有医疗器具、医学模型、行医用具、制药工具、煎药工具、盛药用具、储药用具、炼丹器具等等。中医药器具不仅具有诊断、医疗方面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承载着中医药知识和传统文化。

2.1.3中医药书籍

中医药书籍是承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主要载体,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的重要形式。根据《全国中医图书联合目录》电子版统计,全国113家图书馆馆藏中医药古籍12124种。中医药书籍不仅包括古代医家的各种专著,历代学者对其所做的注释,也包括现今学者的中医药的相关著作。

2.1.4中医药图谱

我国的中医药文献中除了有大量文字记录外,还有大量的图形资料即图谱。我国现存的图谱主要有针灸图谱和药物图谱两大类。黄龙祥先生所著的《中国针灸史图鉴》中共记载有针灸图谱216套。药物图谱在我国则更加普遍,据统计,我国历代药物图谱合计共有8534幅,其色图谱1560幅。除了上述两大类图谱外,中医药还有人体图谱、运气图谱、器械图谱和疾病图谱等。这些图谱承载的知识简明、直观,是文字所不可替代的。

2.1.5中药资源和品种

中药资源可分为药用植物、药用动物和药用矿物3种,分别有11146种、1581种和80种;按使用情况还可分为中药材、民族药和民间药3种,分别有1200多种、4000多种和7000多种。中国传统医药中对在一定地区出产的产量高、质量好、采收加工要求严格的中药材给予特定的称谓“道地药材”,“道地药材”只存在某一地区或少数几个地区。因此,如“宁夏枸杞”“杭白菊”“川牛膝”等都为道地药材。

2.2智力成果类

2.2.1中医药基础理论

中医药基础理论是构成中医药学科体系的基本理论知识。在《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伤寒杂病论》等书籍中记载了大量的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的内容涉及三类:第一类是中医药对于疾病的认识、阴阳五行、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病因、病机、治则治法、体质学说等关于中医药的辨证论治方面的基础理论;第二类是关于中药的四时、五味、禁忌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第三类是中医药关于养生保健方面的基础理论。中医药之所以是区别于现代西医的另一种医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医药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得以支撑自己在预防、诊断、医疗疾病时的相关观点与策略,因此中医药基础理论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2.2中医药经典方剂与制剂及其革新

中医药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大多都是通过方剂与制剂来实现的。医学文献《五十二病方》中载方283首,东汉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中载方314首,唐代孙思邈的《备急千金方》中载方5300首,目前收方最多的《中医方剂大辞典》中载方96592首。中药制剂包括中药成方制剂、协定处方制剂及单味药制剂。当代的成方制剂与中成药品种已有10000多种,医院制剂也有15000多种。在中医药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其经典方剂与制剂也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进程中。方剂与制剂剂型的变化,或者直接提取有效成分,这些常见的做法都是对中医药经典方剂与制剂的革新。例如抗疟新药青蒿素,以及从砒霜中提取有效成分治疗白血病等。

2.2.3中医药保密配方及民间经验偏方

基于传统因素或者是其他特殊的原因,在我国有许多中医药配方并没有像经典方剂与制剂一样直接向社会公开,它们不是公共知识。比如我国现有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和华佗再造丸5个部级的保密处方,受国家保密法保护。还有一些民间的经验偏方,由于其独特的传承方式,其传承人也并没有向社会公开。例如贵州黔东南自治州侗里古镇,有一种“换花草水”的配方能够控制生育孩子的性别,该配方仅由一个“药师”控制,也仅传给下一个“药师”。

2.2.4中医药各种技艺

中医药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已经形成了其独特的技艺,主要包括诊疗技术、中药加工炮制技术及养生保健等方面的技术。中医诊疗技术即诊断和治疗技术,诊断技术如望、闻、问、切四诊法,治疗技术如针灸、火罐、推拿、按摩、气功、理疗、火疗、脐疗、耳疗、刺血疗法、熏蒸等。同时在中药的栽培和炮制方面,中医药也是独具特色。我国在中药品种的栽培和动物的驯养上已有悠久的历史。目前珍稀濒危药用植物如厚朴、杜仲、天麻等已经有了成熟的栽培技术。药用濒危动物如熊、鹿、海马等的养殖业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养生保健方面,中医讲究养“气”。因此,健身气功在学习中医、相信中医的人群中比较流行。例如八段锦、五禽戏、六字诀、太极拳等,都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技艺。

2.2.5中医药的特殊标记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与中医药有关的器具、人名、店铺名等因为约定俗称或久负盛名而成为中医药的特殊标记。比如“同仁堂”“桐君阁”“胡庆余堂”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的中医药商标;“扁鹊”“华佗”“仲景”等名医名称及人体经络图等一些中医药特有的标示;“十全大补汤”“六神丸”等方剂名,还包括地理标志例如“宁夏枸杞”“杭白菊”“长白山人参”等等。地理标志成为优质中药材保证的同时,其也成为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对象。对于一些已经形成商标的一些特有标记、符号、词语,已具有了特定的意义,并且在公众心目中已形成了一定信誉并具有了一定市场,从自然法角度来看,传统部族或传统社区对其传统名号应当享有某种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以传统知识衍生方面为客体的衍生性知识产权,是由上述知识产品衍生的商誉等无形财产利益为客体的知识产权。[4]这些特殊标记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中医药,为了不被滥用、误用,它们也应当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的范围。

2.3中医药特有的行业规则及习俗

中医药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一些独具特色的行业规则和习俗,这一点与西方的现代医学有着很大的差别。例如在技艺的传承方面,中医药采用的是“师带徒”的方式,徒弟要想跟着师傅学习医术,首先要拜师,师傅同意后,接下来的几年甚至几十年,徒弟会形影不离的跟着师傅,真正是情同父子。徒弟有疑惑了就问,铭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道理。师傅“传道授业解惑”,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种“师带徒”的培养方式传承了中医药中大量独特的隐性知识,值得我们保护,也更加值得为现今中医药教育模式所借鉴。除了传承方面的“师带徒”方式外,中医药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习俗,例如一些地方在采摘中草药、煎制中草药时的仪式也很讲究。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习俗可能并没有依据,但从体现中医药的独特性来看,把它们作为保护客体有利于中医药的发展。

3结语

第5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关键词:江永女书;湖湘视觉文化;艺术形式;传承与推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4-0141-01

一、湖湘视觉文化元素女书符号保护的创新运用

(一)归纳整理江永女书符号元素的视觉类型和分布研究

已有的研究成果缺乏对女书符号较为详细的款型分类,而详细的分类整理才能明确江永地区的女书符号视觉类型和特点,拟从扇面,精制布面手写本等大类出发,力求较为具体地归纳女书符号的视觉种类和流传地区,并结合文献资料追溯源头,思量弄清女书符号的视觉种类和特点。

(二)对女书符号进行地方特点和整体特点研究

湖湘视觉女书符号本来地方特色鲜明,丰富的地方性特点共同构成了多样性的女书符号视觉元素整体,成为江永地区整体特点的有机构成部分,当地在继承和发展女书符号的过程中,特别是利用传统视觉符号元素开发旅游时,出现了相同款型样式泛滥和元素混淆现象,说明重视视觉符号元素的地方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尤为必要,只有继承和发扬传统的女书符号的地方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才能让传统女书符号成为有吸引力的文化特色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对传统视觉女书符号进行保护策略研究

分析和总结现行的民族文化保护策略以及在传统女书符号保护上的方式方法和保护效果,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整理或提出系统的保护措施,形式上如何选择活态传承,静态保护或开发运用,如何促进发展女书符号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前出现只注重表面效果和近期利益回报,不考虑潜在的文化丧失最终导致决定性的损失,所采取的女书符号保护方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措施,特别是对无形文化的保护明显欠缺,应该确立有效保护,合理开发与创新的原则。

(四)对传统女书符号的样式进行创新发展研究

探索女书文化的创新发展原则和手段,为维持女书文化的特色和创新女书文化的样式提供理论参考和建议设想。摒弃继承和发展传统女书符号中出现的草率做法,遵循女书符号化创新根植于民族文化主体生产生活实践的原则。

二、湖湘视觉文化元素女书符号保护的创新运用解决的关键问题

至今,对传统江永女书符号元素研究还不完善。通过对传统江永女书符号的挖掘,对其符号元素进行创意设计,拓宽其应用范围,发挥更大的价值。本文提出将固定的传统符号进行创新、重组或是用于现代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上,提升女书符号中的特色装饰艺术魅力,也对于文化产业的推动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江永女书符号形象设计及推广应用的方法和措施。针对不同载体的习俗的女书内容取其具有代表性符号、图案、文化内涵进行设计塑造,然后运用到出版物(书籍、杂志和报纸)、海报、产品包装、旅游纪念品符号图样等。使江永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融入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

1.在以往对女书符号的视觉元素样式研究中,都是把各样式以整篇幅的搭配进行分类,涉及十分广泛;并未将其女书中各个部分的符号做细致的分类整理,因此对女书符号的各方面款式类型作较为细致的分类探索,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现女书符号的元素变化类型,通过研究将力图实现这一目标。

2.在当代条件下,关于如何继承及创新女书符号中的传统元素,这是论文研究比较新意的点。而且就当下发展民族特色文化资源旅游的形势和面临的问题来看,这种研究需要尤为迫切。更好的为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全面获取和整理保存,为其信息共享、保护修复、学术研究、参观鉴赏与开发利用等提供准确的数字化素材和活态传承的作品、富有艺术性的作品。

3.归纳和总结传统素女书符号中的类型和特点,确保对女书符号的风格特点形成整体认识,这是创新和发展传统女书符号的前提。二是对现有保护措施进行分析,研究现有保护女书符号的方式方法及措施效果,整理成功经验,归纳失败教训,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就当地如何传承和发展民族特色文化形成较为科学的认识,提出系统化的措施和手段。

三、湖湘视觉文化元素女书符号保护的前景与价值

研究女书符号元素的传承现状和创新发展对策,有利于引导江永地区的人民充分挖掘当地传统,为创新传统符号元素提供参考,继承和弘扬本地民族文化资源,达到保持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目的。归纳总结江永女书符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有利于我们把握具有特殊标识的女书符号元素特点,同时为各地特有符号字体挖掘本地符号元素,培养和保持独特民族符号特色的自觉性。

第6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关键词:传统知识 法律保护 建议

一、 传统知识的界定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简称TK)一词虽然己在国内外广泛的使用,但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国内外学术界、立法界对传统知识的概念所持观点各异,主要可分为否认定义、列举定义和概括定义三种。总之理论界关于传统知识尚未提出一个涵盖内容全面、抽象本质清晰、界定地位准确的定义。

综合学术界各方的观点,本文将“传统知识”定义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某一个或多个社群所持有的、主要依靠非正规方式世代传承或保持的、表现为凝结艺术、科技及习惯等要素的各种知识的总和。其主要体现为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医药知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并且传统知识具有传统性、区域性、经验性及通延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传统知识的分类

由于传统知识所涉及的领域非常之广,因此分类对研究传统知识具有重大意义。并且不同种类的传统知识之间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本身的特殊性,所依据的标准不同,传统知识被分的类型也会不同。例如:根据是否与相关,可将传统知识区分为性传统知识和世俗化的传统知识。从保存和传承形式的角度而言,传统知识可以分为文献化传统知识和非文献化传统知识 。从WIPO对传统知识保护范围界定的角度出发,可将传统知识分为传统科技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传统标识三类。

本文则是采取实质分类的方法,将传统知识分为三类即艺术类、科技类和习惯类。

二、 现行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分析

我国是一个传统知识资源大国,如中医药、民间文学、民间手工艺、民族服饰、传统烹饪方法等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近些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群的传统知识都频繁遭到发达国家可怕侵夺,作为传统知识资源大国的中国保护传统知识己是刻不容缓,我国政府也开始认识到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并且逐渐加大传统知识的保护力度,并维持不断地推出有益的政策和法规。我国对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重视,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中,还反映在一些专门的传统知识保护法中。传统知识立法保护可分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保护三类。

(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是指,不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做任何调整,仅对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要求的传统知识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和专利、商标、地理标识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以及《专利法》相关条款对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采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方式能够为传统知识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但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也存在问题。这就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前提是传统知识必须能够满足其所要求的各项要件。而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专门为保护现代科学知识而设计的,传统知识难以满足其要求,因此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下实施的传统知识的保护非常有限。

(二)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

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又称专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指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针对传统知识的特征创设新型的、不同于己有权利类型、专门用于传统知识知识保护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目前,世界范围内形成的专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传统知识收录制度。传统知识收录制度包括数据库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的传统中药数据库是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数据库之一,这就是我国数据库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做法。同时我国也采用了收录制度用以保护传统知识,例如我国建立了中药数据库制度,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和报刊文献数据库、藏药数据库等。作为针对传统知识特有的传承方式而创设的传统知识收录制度有其本身的优点,但是也存在救济成本过高的问题。

第二,特许权共享机制。指的是要利用传统知识的第三人通过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协商,签订传统知识许可使用协议取得传统知识的使用权,并对传统知识使用的对象、方式、期限、地域范围和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明确约定。我国目前没有传统知识特许权使用方面的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但是现在学术界许多学者支持这种方式。

第三,来源地披露制度。该制度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对由传统知识组合或依据传统知识研发而成的智力成果进行专利申请时,要明确说明该传统知识的来源地,并提供证据证明取得该传统知识已经来源国或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

总之,知识产权特别制度保护模式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力度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目前传统知识保护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制度。

(三)传统知识特别制度保护

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是指针对传统知识设立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平行自成体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都属于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传统知识特别权利制度是在参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专门用于保护相关传统知识的制度,不仅能够为传统知识提供有效保护,且不会直接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冲击,相关保护措施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

(四)习惯法保护

习惯法是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行性的独立于国家制定法的行为规范综合。习惯法规定了传统知识相关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传统社群的需要和传统知识的传承。我国也有借鉴该民族和地区原有的习惯法来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的做法。虽然习惯法对传统知识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切权利的保护都必须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进行,传统社区的习惯法只能在立法中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构想

(一)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

针对传统知识保护,我国至今已经有十多部立法,并且参加了一些相关国际组织或公约。但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立法过于零散,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立法指导理念。其次是我国的自主保护意识弱,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可用性和文化可塑性认识不够。再次则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范围相对不广,且保护力度不强。最后是我国缺乏鼓励和推动传统知识利用的相关规定,使得传统知识保护变得被动,并且保护中缺乏主动宣传、利用传统知识从而限制传统知识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建议

过去,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们应当先完善传统知识的法律制度保护,从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完善传统知识法

律制度需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立法理念,从而进行系统的立法,并要逐渐扩大受保护的传统知识客体,加快传统知识保护的进程,不仅在量的方面提高传统知识保护,更要使传统知识保护有质的飞跃。

第二,加强宣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增强社会大众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意识,为深化、统一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奠定基石,使得传统知识保护这一条道路更加长远。

第三,不仅要对传统知识展开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促进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以利用的方式加快传统知识保护的进程。

四、结语

当代世界,传统知识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已经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有一定的成就。而我国是传统知识资源大国,更加需要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需要理清思路,循序渐进,并且需要在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努力,使传统知识融入现代社会,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本论文则是对传统知识保护立法进行比较,并且对我国传统知识现行保护模式进行分析之后,对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版

[2]严永和.《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周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模式比较研究》,载于《科技与法律》[J]2009年第78卷第2期,第32至第37页

第7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随着旅游业的持续升温,近年来,旅游的热点已经逐渐倾向于很多保存相对完好的传统村落,并且游客量也在逐年的上升。随着这些传统村落逐渐成为旅游热点,相关方面的专家也开始展开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对于传统村落来说,尤其是被旅游学、地理学、建筑学等各科学科作为研究的重点,并且也在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发现,逐渐的揭开传统村落的神秘面貌以及传统形态的变化,虽然传统村落已经成为研究的热点,取得了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实际的学科研究中,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探索的领域。本文主要以实际的村落来作为研究的例子,并且阐述相关的观点。

    一、研究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的目的和

    意义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当很多游客都聚集到传统村落来时,从物质形态上,也让传统的旅游村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变化不一,有一些传统村落因为吸引游客而变得面目全非;而有一些传统村落却保存完好,风采依旧;而有一些传统村落在保存自身文化的同时,也紧跟时代潮流,可谓是焕然一新,因此,这些发生了诸多变化的现象,都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索。

    传统村落在旅游业的影响下,形态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在发生变化之后又具有怎样的特征,或者是导致这些变化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都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但是,在进行研究时,一定要选择类型不同,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去作为研究对象,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全面、综合性的研究,使得到的研究结论能够真正的适用于其他传统村落的实践。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1.为旅游开发提供有益的指导

    通常情况下,在进行旅游开发时,游客往往是被传统村落的物资形态所吸引,比如传统村落的标志物、街巷结构、建筑特征、总体布局等。对于一个旅游村落而言,物资形象就是其形象的载体。因此,只有在研究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并得出实际有益的结论之后,才能为村落提供更好的实际指导,促进传统村落旅游业的发展。

    2.为村落保护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从我国的调查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在2003年已经拥有678589个行政村,如果按照平均每一个省都拥有100个保存的相对完好并且具有一定旅游价值的行政村落来看,这样的村落,我国至少还有3100个,从全国总村落数来看,传统村落占0.45%的比例。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现状来看,这样的传统村落大多数都位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当地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政府和百姓都缺乏一定的保护意识,并且也没有多余的资金去用于村落保护,因此,传统村落通常都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农村现状来看,发展旅游业对于保护村落的工作的一个相对较好的经济支撑点。但是,由于我国当前在这方面还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历史文化名村、名城的保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律保护,因此,在实际的旅游开发过程中,不同地方的管理部门都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从而导致在村落的保护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现象和结果。因此,进一步研究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益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实践。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1.填补旅游影响研究中关于村落物资形态研究方面的空白。从我国当前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方面来看,在国内至今还缺乏一套对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进行研究的完整理论体系。因此,对这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有助于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一方面也弥补了这方面缺乏研究的空白。

    2.对“旅游开发”与“村落保护”的理论研究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从当前对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的研究来看,旅游、地理和建筑学科主要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村落在还没有进行旅游开发之前的主要物质形态与当地的社会人文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二是针对在对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开发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或者是障碍,在经过多方面的研究之后,提出解决对策和保护建议。在进行这些研究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研究者都将研究重点放在了问题的表面,并没有重视传统村落的形态是怎样受到旅游这一“外部因素”影响的,对于旅游村落发展过程的研究还有一定的欠缺。因此,探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在一定有程度上有助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3.为地方政府部门制定旅游开发与保护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对于地方政府部门来说,由于对传统村落还不是完全的了解,因此,在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时,可能还会存在不恰当的地方。因此,对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的研究,能够对传统村落进行全面的剖析,将传统村落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对于地方政府在制定传统村落的保护政策时,提供相关的理论依据,以确保政策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以具体实例来谈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

    由于传统村落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会呈现出不同的差异,因此,本文主要将云南省大理州寺登村作为实际的例子来论论述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

    (一)村落概况

    寺登村位于剑川县的西南部,离县城有40公里,全村一共有450户村名,总共1800人。从唐代到明清,位于茶马古道上的沙溪镇,一直以来都是文化繁荣、经贸发达的集镇。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公路交通设施的逐渐完善,茶马古道逐渐的变得冷清,沙溪镇也随之回归于一个普通的小乡镇。对于沙溪镇而言,寺登村是它的核心与灵魂,寺登村所处的地势西高东低,其中作为保护区的是东部老村。东部老村保护区是一个集寺庙、寨门、百年古树、古戏台等诸多古老文化元素于一身的千年古村。

    (二)村落旅游与经济发展概况

    从寺登村的旅游发展状况来看,游客量在2001年时为0.15万人次。在入选世界建筑遗产之后,寺登村每年的游客数量都在增加,其中2004年已经达到了1.9万人次。对于寺登村而言,还存在旅游起步阶段。寺登街在2001年出现了第一个家庭旅馆—古道客栈。随着游客量的逐年上升,寺登街的旅游设施也在逐渐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旅游还没有给寺登村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村落形态变化及其特点

    对于寺登村而言,在入选世界建筑遗产之后,由于受到旅游开发的影响,村落形态开始逐渐的发生变化。为了让村落的景观不会受到旅游车辆的影响,寺登村在2003年建立了一个大约占地九亩的生态停车场。2003年至2004年,寺登村的传统工匠在瑞士沙溪复兴规划小组的指导下,对寺登街的各方面传统的建筑和设施都进行了修复,使寺登街的核心建筑得到了很好的恢复,回归到了最初的形态。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寺登村的这种变化称之为“恢复型变化”,通常这种变化具有几方面特点:(1)在村提供和发表服务lunwen. 1KEJI AN.  C OM,欢迎您的光临落的边界旁边建立停车场,村落区域发生较小的变化;(2)对村落的核心建筑物进行了修缮,并且恢复到原来的面貌;(3)恢复村落街巷结构的本来面貌;(4)保留并且恢复村落的标志物,并且没有建立新的标志物;(5)对于村落而言,并没有对房屋进行改建和新建,保持了村落原有的面貌。

    (四)形态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1.规划师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在规划村落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村落的整体空间布局,又要考虑到对于人的规划,比如开发商、游客、政府部门和村民等的规划。在对村落进行规划时,对于规划师来说,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先要对村落周围的自然环境进行整体的了解的感知之后,然后达到对村落文化的了解和提炼,并且将这些与自己的想法和构思相结合,从人、和物两方面来实现对村落的规划。在进行村落规划时,所谓物的规划就是对于传统村落物资形态变化的设想,而所谓人的规划则是指对于旅游开发理念的影响与交流。

    在对寺登村进行规划时,规划师将自己的设想和构思以及从国外带来的先进理念上报给政府部门,并且在政府部门的允许和支持下,将规划构想变为现实,比如将村落的标志性建筑进行恢复、修建基础设施等。这种规划方式,既有助于国家对于文物的保护,又有利于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2.地方政府的影响。对于剑川县政府来说,仅仅利用地方财政来实现村民的脱贫致富是非常困难的,不仅不利于对传统村落进行长期的保护,也不利于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发展旅游业是带动村民致富的一条必要途径。

    从剑川县的地理位置来看,与丽江和大理这两个着名的旅游胜地相邻,因此,剑川县的政府领导人在了解了丽江和大理在发展旅游时所体现出的利于弊之后,就能够吸取别人先进的发展经验,让寺登村在发展旅游业时,能够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剑川县政府想要帮助寺登村发展旅游业,让旅游业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但是在缺乏大理州和云南省相关政策的指导和控制下,在对寺登村进行建设规划时,在很大程度上都比较依赖于规划师,并且对于规划师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也很容易接受,积极的配合规划师进行传统村落的建设。比如:政府在听取规划师的建议之后,将村落标志性建筑周围的私房买下来,对房屋用途进行控制和管理,有助于避免旅游过于商

    业化。

第8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摘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策的今天,现实要求我们在学术研究方面必须迎头赶上,要在开展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发展、深化理论研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学理论体系。对于存在于传统文化身上的种种由于历史造成的缺陷,我们应当给予最起码的理解和尊重,而不应习惯于以简单的、政治化的二元对立观去评价传统文化事项。

关键词:演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 学科建设

随着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及文化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双双启动,我国知识分子与政府官员的“文化自觉”意识已有大幅提升,保护、抢救濒危遗产已经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中形成广泛共识。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我们仍会明显感觉到,这项涉及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理论准备仍显不足。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眼中有这样一个观念:文化即政治。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支配下,我们所说的文化学理论,自然也就是政治学理论。所以尽管我们建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文化学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文化研究虽已起步,但它所介绍的基本上是一些外国人类学理论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没有全面研究和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历史唯物论原则指导下的文化理论遗产,有分析地吸收种种现代学派文化学说的有益成果,也没有对中国文化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现状进行深入、全面、持久的科学调查,从而建立起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去反思我们自己传统文化时,就很容易忽视对文化事项合理性与规律性的探讨,而习惯于以简单的、政治化的二元对立观去评价传统文化事项。所以,在我们的眼中,所谓的文化不是精华,即是糟粕;不是进步,即是落后;不是香花,即是毒草;不是有益,即是有害;不是好,即是坏。在这样一种非此即彼的方法论的指导下,那些产生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产生在新中国之前的文化事项,特别是那些具有悠久传统的文化事项,就很容易被划入封建迷信的范畴,成为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思想的对立物,成为先进文化的对立物,成为谁也不敢碰的,而这正是我们的可悲之处。

文化的发展都是通过继承来完成的。我们不能想象有一种新文化或所谓先进文化有一天会从天上突然掉下。关于这一点,列宁同志早在1920年就在《共青团的任务》一文中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进行过阐述,他说:“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认为是这样,那完全是胡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演到了西方文化人类学时代,资产阶级文化学者们虽然对以进化论为基础的文化学说采取了轻慢甚至否定的态度,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不同的原始部族文化特性及其整合的研究上,但他们同样承认文化发展的规律是继承和延续。深受弗兰斯·博厄斯赞扬的美国当代文化人类学后起之秀本尼迪克特就说过:“我们西方文明都保持了他(指从操闪米特语、含米特语和地中海地区的亚白种人,以及后来斯堪的那维亚人——引者)的文化的延续性,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我们应该完整地把握我们人类所谓继承的全部内涵。”演继承是文化发展规律中的核心规律。事实证明,所谓先进文化,都是从它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中发展而来。没有传统文化,先进文化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继承不等于因袭,不等于没有发展,文化的群体性也不等于不承认个人创造对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西方人类学家视野中的族群文化,并没有中华民族那样悠久。西方人类学家们常常乐道于西方现代文化的复杂,但却很少有人谈起过中国文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与许多国家一样,中国文化同样是由以下两个层面构成:一个是被称为“精英文化”的上层文化;一个是源远流长(可直接上溯至原始文化)、受众极广的民间文化。只是后者长期得不到上层文化和统治者阶级的重视,所以尽管已有亿万民众作为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和数目庞大的受众,但却一直像“离离原上草”一样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长期以来,不论什么流派的文化学者都承认这样一个原则:真正把人们维系在一起的是文化,即他们所共同拥有的观念和准则。文化是一个民族认同的最根本的因素,也是一个民族凝聚力之所在。有许许多多事件(如异民族入侵)都可以改变文化的发展方向,但决定一个民族文化发展嬗变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来自文化本身,而不是其他外因。把文化等同于政治,或用政治改变文化,尽管可能取得一时的成功,但说到底文化最终还会回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原点。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言,文化是秩序,文化是规则,文化是剂,文化是一个民族能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的粘合剂。一个民族失去了某些东西可能还不会瓦解,但是如果失去了凝聚社会的文化,必然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这一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上个世纪的“”中,人们毁庙宇、停庙会,就连年画、民间故事也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结果怎样呢?随着传统文化的陷落,传统道德也随之土崩瓦解,整个社会一片混乱。这就是不尊重传统的结果,这就是要与传统实行最彻底决裂的结果。“”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思想的解放以及政治环境的宽松,传统不但重回民间,而且在整合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传统文化在结束混乱局面及新时期改革开放过程中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作用,而这一点是许多人所没有看到的。

第9篇: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范文

一、花儿的活态研究

花儿活态研究是本次论坛的一个亮点,它突破了以往研究多集中在花儿唱词格律、花儿民俗以及社会功能、民族特征等方面的固态研究视域,更多投向对花儿文化生态环境和社会转型、时代精神的理解。

李健彪、穆建婷的《全球化背景下花儿的保护与传承》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效率成为优胜劣汰的唯一标准,但“文化例外”。它既有商品的属性,又有精神层面和价值观层面的内涵,经济学意义上的“优胜劣汰”法则不适用于文化。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多样性、民族多样性之重要保证,花儿保护与传承应尊重花儿自身传承规律,花儿保护应坚持“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保护”、“以人为本”、“原生态保护”、“民间事民间办”和“保护与利用并举”五项基本原则。郭德慧教授在《草根艺术――当代文化生态中花儿的传承与发展》中指出:当下花儿的发展不可能始终保持原有的旧面貌,总要随时展发生新的变化。探寻花儿的传承机制和维持运作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从关注音乐本体的民间音乐研究方向向不仅关注音乐本体,更应强调音乐背后的文化联系的音乐人类学进行转换,从而将花儿研究置于大文化背景下予以关照。马东平、严国芳《社会转型时期花儿文化现状》一文从转型期间花儿文化所呈现的“市场化运作”、“传统与现代的断裂”、“文化生态的破坏”以及“花儿的城市化进程”等几个现实状况进行了梳理和述描,指出:任何文化都不可能处于一种绝对封闭和静止的环境中,它总要与外来文化相互接触、碰撞并在融合中发展变迁,这是一个自发的、无意识和缓慢的过程,当民族文化进入全球化时代后,在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各种人为因素作用下,民族文化的变迁速度会加快,程度会较激烈,花儿文化在此背景下的巨大变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范例和参照。彭金山教授的文章《目前,我们如何保护花儿》指出:“坚持活态保护和静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摸清花儿历史和现状,把既有的花儿作品全部记录下来”,并“研究新的文化生态环境下花儿艺术发生的变化乃至变异”,“一方面要保持‘山场文化’的原生态性,使‘本色花儿’与世共存;一方面与旅游文化结合,使传统艺术在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下焕发新的活力。青年学者王贵生博士在他的《精神牧园:花儿会的现代意义旨归》一文中,借用解释人类学和结构人类学的观念认为:在理解、认知和体认花儿保护过程中应把主要目标和对象集中在花儿“主位语义场”――花儿会的氛围之内,对花儿群体的认知给予更深层面地研讨。同时应清醒、辩证地对待由行政、商业、学术构成的“客位语义场”在花儿生存环境、发展方向与价值体系中的作用和对花儿保护产生的影响。白晓霞的《性别社会学视野中“花儿会”活动的保护与发展问题思考》中对“花儿会”现代语境中农村女性这一主体性骨干力量进行了审视,提出为农村女性营造良好、健康的“花儿会”文化生态环境,是促进“花儿会”活动发展与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徐富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及实践中的误区探微――以花儿和花儿会为例》,邢燕燕《现代化与“原生态”的冲突和悖论――人类学视野下花儿传承保护的再思考》等文章,均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以“花儿会”研究为切入点,结合现代文化生态现状,对花儿传承、保护提出了宝贵的方法和建议。

二、花儿保护、传承与创新的探讨

花儿保护、传承与创新是本次论坛的热点和焦点,在所提交的论文中半数以上都是围绕此议题展开讨论的,充分体现了花儿申遗成功后,学者们对花儿今后的发展给予的高度关注。

民俗学家柯杨在《花儿的保护、传承与创新》一文强调指出:花儿入选名录只是提高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应“树立大花儿文化圈意识,取消我的、你的、他的相对狭隘意识,转变为我们大家的、中国人民的、全人类的开放的、包容性很强的新观念”。在花儿保护中,“既要关注花儿的优质基因的控制、提炼和传承,又要关注其本身的吸纳、创新和与时俱进的特点”,“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大力发展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协作,以利于花儿文化整体性的保护,克服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片面现象,尤其要提防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的错误倾向,把花儿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加大对花儿传承主体――民间歌手的关注力度,在保护花儿原创性的同时,鼓励艺术家们在花儿音乐基础上的再创作。温州大学王文韬副教授在《“花儿”保护的若干思考――关于“‘花儿’文化博物馆”的构想》中指出中国歌谣词曲的发展是一部漫长的民俗画卷,田野工作的开展不能以民俗文化的剥离为代价,针对当下“花儿”传统文化空间的不复存在,及其文化内囊渐空,内涵缺失之现状,提出了借鉴古者《诗经》、《楚辞》、《乐府》之所为,创立“‘花儿’文化博物馆”,遵循力保“花儿”艺术相对“本真”之原则,运用“跟踪调查”,“三重证据法”等相对科学、合理、可行之方法对“花儿”艺术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传承。

除此之外,韩宏《乡音乡情花儿育新人――浅谈宁夏“校园花儿”的理论与实践》,周亮的《高校教育传承花儿探究》,魏登贤的《浅谈语文教学对花儿的保护和传承作用》以及孔德云《让临夏花儿走进音乐课堂》则从传统音乐的学校教育层面,将花儿保护与传承和学校教育相结合,为花儿的保护与持续发展提供了另一思路和途径。

花儿研究家王沛《好花儿漫红了天下――花儿“歌王”“皇后”艺术成就述评》通过对河州型“花儿王”朱仲禄、王绍明、“皇后”苏平及洮岷型花儿“歌魁”丁如兰艺术成就述评,为我们展示了半个多世纪以来花儿演唱领域各民族歌手的传承路径,旨在强调花儿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艺术形式。作者严肃指出:当下系列的所谓“花儿王”、“花儿皇后”评比显得过于轻率和随意,政府应给予合理引导,并呼唤新一代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歌王”、“歌后”的出现。

同时,武宇林博士《宁夏“花儿”歌手现状调查报告》,冯岩《论西北“花儿”的传承保护及其传承人――兼论西北花儿传承人赵存禄及其“花儿”长篇叙事诗〈东乡人之歌〉》,戚晓萍《民族志方法与“花儿”研究》等文章分别对花儿“传承人”历史、现状及传唱风格等探究,旨在突显花儿活态传承载体――“传承人”在花儿保护、传承及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期得到政府、研究机构、学者的扶持与重视,促进花儿事业的长足发展。

此外,陶柯的《谈如何做好申遗成功后的花儿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严国林、马桂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以河湟“花儿”的保护与传承现状为例》,陶雨芳、王莲喜的《对六盘山花儿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考》,雷侃的《育得根深叶茂“花儿”红――宁夏回族山花儿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方式初探》,吴晓梅的《二郎山花儿的传承与保护》,季绪才的《关于岷县花儿保护的几点思考》,包海燕的《关于对洮岷花儿保护和发展的思考》,张润平的《也谈如何做好花儿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等文章结合地方“花儿”现状,或从宏观,或从微观之角度对如何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花儿”提出了独到、新颖、具有时代性、建树性的理论观点和方法。

三、花儿研究新成果与其他

本次论坛提交的论文选题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拓宽,研究视野较过去更为宏观,主要涉及花儿的研究方法、花儿艺术的朔源、花儿原有研究成果的梳理、花儿文化产业的开发、花儿传承源流等诸多理论成果,突显了“实用性”特征,为今后花儿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具有参考意义。

赵毅的《打造“花儿”品牌促进经济发展》指出,加强对外宣传,并与旅游业结伙搭档,举办“花儿会”、“花儿”演唱比赛,调动各地、各民族花儿品种集中展示,吸引国内外游客,促进经济繁荣,这不仅是“花儿”传承发展的一项强有力保护措施,更是其经济、艺术价值的彰显。徐光文则在《依托花儿之乡优势做大做强花儿产业――对新时期花儿发展与创新的思考》中提出,“花儿既是文化遗产又是文化产品。我们要坚持走民营化和可持续发展之路,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投资、融资机制打造花儿产业。景生魁《关于西北“花儿”的传承与创新》提出打造中国“西三角”经济带,构建“花儿”保护的地域框架,从生态循环经济中发挥民族特色,使“花儿”在困境、危机中开拓创新的建议。

另外,张君仁博士的《1949年以前的花儿与花儿研究――〈花儿学术史〉研究之一》对1949年以前有关花儿的记载与研究进行了梳理,文章指出:各时期“由于历史语境的不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收获,为花儿向外传播及研究的初步繁荣打下了基础”,为今后花儿史学研究提供了参照。巨奇君《花儿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在将花儿研究分为“收集整理”、“形态研究”和“深入研究”三阶段基础上,认为,今后“花儿研究”应回归田野,超越“花儿本身”,重视花儿生存之“大文化空间”和“大社会背景”之间的深层关系。马晓红《“花儿”保护的多学科合作初探》中花儿研究多学科合作方式的提出,为花儿研究提供了较为可供借鉴的理念与方法,作者认为: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有着某种程度的共同特征,而不同侧面及不同层面的研究,是多学科合作之基础,这有利于“花儿”的全方位、高层次研究。魏泉鸣先生《中国花儿源流批评史中的几个问题》一文对花儿源流研究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源流”问题应严格区分,但也允许、同意流变现象的发生,不应封杀一家之言,但各言辞应有自己之依据,在争鸣中促进花儿研究的交流与发展。李恩春《西北花儿≠西北一般民歌――略论花儿保护中演出、出版、宣传的科学性》演出、出版、宣传花儿应在正确认知花儿“属性”与“个性”基础上,对花儿“名称”、“内容”、“格式”、“引腔”、“体裁”等方面有所探析。此外还有李U的《关于编撰〈中国“花儿”大全〉的构想》和汪鸿明的《必须树立严谨务实的“花儿”研究作风》也分别提出各自关于花儿保护的建议和想法。

“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花儿保护论坛”不仅是对近年来花儿保护研究理论成果的一次检阅,同时也为诸多学者探索、共商花儿保护新思路、新途径、新机制和新方法,确保多民族共创、共享之花儿理论研究深入发展提供了一次学习交流机会。无疑为今后“花儿”长足发展,输入了新鲜血液和养分,在“花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