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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精选(九篇)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

第1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湘西凤凰传统村落保护的实地调研,采用“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的概念分析凤凰传统村落保护的方式与前景。认为在文化空间视阈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强调人的主体性,是综合性、本土性和活态性的保护,使文化在这样的空间中存续、发展,从而使传统村落的保护走一条可持续性的保护发展之道。

[关键词]凤凰;传统村落;保护;文化空间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3-0001-08

基金项目: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专项课题“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项目编号:13@ZH001)子课题“湖南凤凰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艾菊红,

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文化、人类学。北京100081

随着近些年城市化的进程加速,我国的村落数量锐减,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很多有识之士认为,传统村落是我国民间文化的根源所在,尤其是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传统村落中保存的活态文化,一旦传统村落消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也将随之消失,我们传统的根脉也将失落。冯冀才先生明确指出,在传统村落中包含着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除此之外,大量的民间文化保存在村落中,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产生的“生命土壤”,是保证非遗传承的根本。而且村落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基地,其文化具有时间流动性的,活态的和立体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1]随着近些年人们越来越关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对传统村落急剧消失的担忧,保护传统村落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从2003年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公布了第一批12个历史文化名村,到2014年,一共有385个村落被命名为历史文化名村;2012年国家又全面启动了传统村落的调查,同年开始专家审定和进行“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这些举措都极大地促进了传统村落的保护。

虽然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热门话题,但是目前国内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研究还并未成熟,也未形成理论性的研究和保护体系。多是从保护建筑、文物古迹和村落居住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以及民俗、节庆、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来研究传统村落的保护,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也主要以旅游开发为主。湘西凤凰历史上作为西南重镇,有很多具有浓郁湘西民族风情的传统村落,近些年凤凰又成为全国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其传统村落的保护,对国内其他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具有典范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尝试采用“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的概念,以湘西凤凰的传统村落保护为例,来探讨传统村落的保护理念与方式。

一、文化空间的概念及其含义

文化空间的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与文化表现形式一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种重要形态。其给出的定义为:“文化空间”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集中发生的地方( 或‘物理空间’) ,也可以是以某一周期性 ( 周期、季节、日程表等) 或者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个时间意义上以及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要靠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的发生表明其存在。”[2]这个定义更多的是从人类学的角度给出的,文化空间不仅仅是一个地点和场所,是文化活动发生的场地;而且也可以是一段时间,是某种周期性发生的文化活动。在文化空间中,包含着行为主体,及其所创造的有形的物质文化,比如建筑、遗迹、器物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比如民间文学、技艺、表演等,以及周期性举行的节庆、集会、游行等。也就是说,首先文化空间是由人创造的,是人的实践。正如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人员列斐伏尔等(Lefebvre,et al. )对“空间理论”的阐述,认为空间的产生是由于人类有意识的活动。[3]从这个角度来讲,文化空间具有深刻的非物质性,是以人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国内对于文化空间的研究也J为,文化空间是以地方行为主体为主,是当地人所共同拥有的。[4]除此之外,国内不少学者对文化空间的研究认为,文化空间具有空间性、时间性和文化性。[5]由于文化空间是传统文化或者说民间文化发生的场所,或者说是有规律发生的时间,因而,文化空间还具有生活化的性质。[6]还有学者更进一步论述,文化空间的是由场所(空间)、时间、行为主体(参与者)、组织管理、行为叙事等因素共同烘托的“文化氛围”,在特定制度下体现了营造文化空间的群体的传统习俗、价值观、信仰、艺术等文化特性。[7]向云驹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的10个文化空间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文化空间具有一些共性:有独特的地理区域和空间范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的所有文化都被纳入到代表作中,但有典型的文化特征或者独特的语言和历史。在文化空间综合了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因而成为活态的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集中、最为典型、最为生动的形态和形式。[8]综合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文化空间是在一个地理空间,或者是在一段时间发生的某一群体所实践的文化活动,具有整体性、活态性、地方性等特点。文化空间可以有地理文化空间,也有语言文化空间、族群文化空间、时间文化空间等等,其中村落文化空间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具有直观、封闭和完整的特性。[8]

笔者认为,传统村落就是一个个天然的文化空间,其中包括人对村落营造形成的村落建筑空间布局,村落周围的田地山林等构成了村落的自然景观,人在村落及其周边空间发生的各种民俗民间活动等构成了整个村落的文化空间。而且村落文化空间并非完全孤立和封闭,节庆、庙会、集市等文化空间是将村落文化空间勾连起来,形成不同文化空间之间的叠加,形成更大范围的区域文化空间。从这个思路出发,可以拓宽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思路,不仅使对传统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且注重在保护中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二、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村落及其保护和开发理念

湘西凤凰的传统村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山地自然风光型。这些村落以优美的自然山水为主要特点,村落周围植被繁茂,峡谷山地相得益彰,或独具一体,或相互连接,形成传统村落与自然风景的高度结合与协调,使山水因聚落而灵动,聚落因山水而优美。二是民族文化特色型。这类传统村落主要以苗族村寨为主,具有浓郁的湘西苗族风情,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建筑特点明显,口承文学发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承载地。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冲击,苗族文化变迁剧烈,因而这些民族文化传统村落需要系统地整理和开发。三是军事防御与古战场型。这类传统村落多建于明清时代,主要是过去的军事防御屯堡,后逐渐发展成为村落。建筑格局具有鲜明的军事防御特色,房屋建筑具有深厚的地方地理特征。这些传统村落是民族摩擦冲突与交融的见证与产物,具有很高的军事研究价值,也是申报凤凰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三类传统村落在全县大约有43个,近些年凤凰县已经投入了6000多万元,按照规划分步分层次进行开发和整治。其中黄毛坪村、早岗村、竹山村等8个村先后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老家寨、早岗村、黄毛坪村、东就村、老洞村、勾良村、拉毫村、舒家塘村和菖蒲塘村等9个村被列入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山江镇、腊尔山镇等被列为国家苗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山江镇、冬就村成功申报省级特色旅游名镇名村;老家寨村、冬就村顺利成为湖南省三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早岗被列入湖南省四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名单。

正因为凤凰的传统村落具有独特的湘西民族特点,作为一个以旅游为支柱产业的县,凤凰县“将保护传统村落列入全县文化产业整体规划,列入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列入乡村规划。”[9]也就是将这些传统村落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在旅游开发的背景下全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传统村落的保护也就是在这一思路下进行。根据对凤凰乡村旅游的分类统计,乡村旅游资源可以划分为乡村自然景观、乡村遗址遗迹、乡村建筑景观、乡村旅游商品、乡村文化遗产等六大主类。 [10](P.29)这六大类乡村旅游资源可以大致划分为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两大类型。历史文化主要表现为遗址遗迹、乡村建筑等,主要包括南方长城、古城堡村落,名人故居和坟墓等。民族民俗文化主要包括村寨住居及其生产生活、节日庆典、民俗活动、民族民间工艺及艺术,以及等。前者主要是固态的、静止的,后者则是活态的、变动的。这两类乡村旅游资源主要分布在南北商跸呗飞稀1辈恐饕是古老的苗族村寨,以山江镇为集中地区,包括有老家苗寨、东就苗寨和老洞苗寨等。南部主要是沿苗疆边墙,由明清时代遗留的兵营屯堡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村落,主要有黄丝桥古城、拉毫营盘等。2014年,凤凰县对接《大湘西地区文化生态旅游融合发展精品线路建设设计方案》,同样期望依托凤凰浓郁的苗族民俗资源作为重点进行旅游规划和开发。由规划的地点来看,对凤凰苗乡旅游的开发主要集中在对传统村落的开发上,深入全面挖掘凤凰各村寨的文化和经济价值,根据每个村寨不同的特色,打造一村一品,一景一色,体现不同苗乡的特色,也避免同质化资源所造成的。比如对于老家寨的开发就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借助老家寨“老家”名称的概念和涵义,依托古色古香的苗寨民居和风水林旅游资源,以及苗族原始宗教,打造苗乡精神“家园”主题。其二,依托老家寨、水库以及水库周边优美的山地环境,采取苗民居建筑形式之一的吊脚楼建筑形式,沿着山地合理布置休闲度假设施,并以“融入式”开发模式,引导苗寨民居开发苗家餐饮、苗族工艺品、苗家客栈等休闲业态。规划建设亲水竹桥、神秘幽林、古寨游线、休闲民居、民宿度假村项目。对勾良苗寨和拉毫营盘村的打造则是以南方长城为依托,结合自然景观,打造成旅游度假区,使村景合一。[10](P.109)

从凤凰对于乡村旅游的规划中,可以看出对于凤凰传统村落的保护实际上是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结合的一种整体式的保护、开发和改造。目的是保留凤凰有特色的传统村寨,作为旅游资源,发展凤凰的经济。这种思路目前是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的主要方式与思路。

三、传统村落的保护方式

根据以上发展以乡村旅游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的思路,凤凰的传统村落保护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统村落

湘西州结合土家族苗族文化的存续现状,根据非遗整体性保护需要,实施建设“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全州8个县市分别选择了一个非遗资源比较丰富、文化空间相对完好、文化特色非常鲜明的村寨作为试点,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这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传习所、传习展示中心、生产性保护基地等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这样的思路与凤凰县在旅游开发背景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谋而合。凤凰乡村旅游的北线特别注重苗族民族文化的开发和利用,期望能够全面充分地将苗族文化发掘和利用,包括衣、食、住、生产、民俗、信仰等各个方面,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案例:山江镇苗族文化风情小镇。在2013年3月文化部批准的《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中,凤凰县山江苗族文化生态核心保护区被正式确定为该“总体规划”中“核心保护区”之一。其中山江镇的黄毛坪村被确定为首批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村。凤凰县期望塑造一个大山江苗族民俗文化游,借助建设山江――老家寨――雄龙――凉灯苗族风情游线路,将周边3个苗族聚居乡镇及腊尔山片区共40个村联为一个苗族文化生态博览区。在这样一个区域中,注入赶“边边场”、苗族婚俗、苗族“四月八”、“六月六”活动民俗活动,引入体验式博物馆理念。一方面带动旅游业的发展,吸引游客参与体验苗族特色风情;另一方面借以保护全县传统村落建设来实施文化生态工程,也让村落中的非遗项目得到保护与传承,让传统村落文化、习俗得以沿续和发展。目前在山江镇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把山江苗族博物馆、天龙峡、老家寨、八公山等作为主要景区进行打造。山江苗族博物馆主要以展示静态的苗族生产生活资料等,但也开展了苗族鼓舞、苗绣、纸扎等的制作与展示,同时也进一步在山江博物馆引入活化的民族文化特色。2015年4月30日,大型苗族风情剧《苗寨故事》于山江苗族博物馆精彩上演,丰富了凤凰乡村旅游文化内涵。老家寨按照“古典化、特色化、民族化”的原则,整修村落的环境和传统农耕园地、保护特色民居、搬迁居民等。2015年5月1日,老家寨景区正式对外开放。周边乡镇的苗族村寨保护也在同步进行,比如山江镇已经报批成为山江苗族鼓舞文化艺术之乡;相邻的禾库镇德榜村已经在建设苗族银饰生产性保护基地,不同村寨也展开了相应的苗族服饰、苗绣、苗族花带等生产性保护项目建设。在下一步的规划中,把山江镇建设成为以民族文化为核心的风情小镇。2015年多方投资500万元开工建设山江标志性建筑《鼓艺楼》,苗族博物院标志性建筑物,山江标志性建筑物苗族文化广场(跳花坪)等;2016年开工山江苗族文化一条街,山江镇整体建筑民族化改造等;2017年完善山江镇内各标志性建筑的有机连接,完善周边特色村寨建设协调布局;2018年将山江苗城建成团结之城、文化之城、产业之城、生态之城,成为全国全世界旅游目标地,并向全社会开放。建造出具有民族特色村、民族生活习俗村、民族绝技表演村等为一体的主题艺术村,为画家、歌唱家和作家等各类文化艺术人才,来此举办各种摄影展、书画展、歌唱比赛、作家座谈会等。这样的设想与规划,目的在于保护古苗族村落,以及其中的活态文化,使旅游发展的同时,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

(二)整体搬迁集中保护的传统村落保护方式

通常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对传统文化,传统住居模式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人们愿意追求更为舒适的居住环境,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人们会对居住的房屋进行翻修和重建。为了防止扶贫建房对传统村落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凤凰县对一些传统村落采取整体搬迁的方式进行扶贫帮扶和保护传统村落。已经整体收购保护的有老洞古苗寨、老家寨古苗寨、舒家塘土家寨,下一步将收购拉毫村盘传统村落和黄丝桥古城民居。

案例:舒家塘古城堡是湘西明清时期苗疆边墙系列军事防御工程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其中保存最完整的建筑群。其古城墙略呈圆形,总长1500余米,高约7米,宽2米,每隔3米有一个t望口。墙身由大块青石粘石灰糯米浆砌成,最重石块达750千克。墙形曲折蜿蜒,极富变化。全城共设东、南、北3大门,易守难攻。村内巷道错落有致,多为丁字型,通往全城上、中、下塞,全部用青石板铺就。房屋建筑具有独特的湘西多民族人文氛围,门窗雕刻工艺精湛,人物造型栩栩如生,多为清代遗物。城中现存12户石制大门,皆由整块条石建成,门匾上的题词字体多样,笔法严谨,内涵深远。整个村落为研究明清时期的军事、政治及职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料,也为研究我国民族传统文化和独特的建筑体系丰富了内容。2006年舒家塘村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被列为全国第一批传统村落。2014年7月,出于保护舒家塘古城堡和挖掘城堡文化旅游价值的目的,凤凰县结合国家传统村落保护,文保单位修复及危房改造工程,组织实施了舒家塘传统村落及危房改造示范工程,投资1500万元实施城堡内54户住户整体搬迁。在古城堡附近重新建设了舒家塘新村,为村民统一建设了安置房。2016年6月30日实施了搬迁入住仪式,首批已全面搬迁入住。

(三)建设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方式保护传统村落

根据凤凰县旅游发展规划,凤凰乡村旅游中的四大板块之一就是苗家民俗板块,主要以苗民俗全时空体验旅游产品为主,发挥苗寨服务功能,重点开发苗文化体验产品。因此,对于苗族的民族民间艺术与技艺等进行开发和打造,申报获批了9个文化艺术之乡,包括歌舞、银饰技艺、戏剧等。这些传统村落在旅游开发的规划下,通过对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起到带领村寨及其周边村寨脱贫致富,另一方面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

案例:禾库镇的德榜村,有2个自然村,7个村民小组,共202户,952人,是一个典型的苗族聚居村,也是一个远近闻名的苗族银饰锻制之乡。德榜村银饰传承历史悠久,可追溯至清朝时期,至今已三百多年的传承历史,村内银饰制作氛围十分浓厚。目前,全村约有11户40余人从事专业银饰加工生产,现有州级银饰技艺传承人1人,县级银饰技艺传承人7人。德榜村先后被评为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014-2016年再度入选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湖南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014年6月被湘西州人民政府授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生产性保护基地”。根据该村的特点,凤凰县对该村的保护和开发主要集中在银饰的加工展示与技艺传承方面。近些年与苗族银饰锻制技艺传习所合作,承接传习所的银饰订单,对德榜村银饰加工起到了促进作用。2016年,凤凰县对德榜村的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生产性保护基地进行进一步的打造。除了集中展示德榜村德银饰加工技艺外,还进行传承培训,选取年轻艺人进行家庭式授徒培训,保障年轻银饰艺人在培训完成后能独立经营好一个银饰作坊。凤凰县期望能将德榜银饰村打造成凤凰县银饰锻制技艺生产性保护展示和传承的重要窗口,整合禾库镇德榜村及凤凰县内文化旅游、环境、人文等资源,扩大苗族银饰锻制技艺对外交流和影响力。同时,银饰锻制也可以成为禾库镇农民致富的龙头文化产业。

四、从文化空间的视阈分析凤凰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的前景

上述三种凤凰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在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中都是常见的模式,从文化空间的视阈来看,这几种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各有千秋,在全国各地都有成功或不成功的案例。

首先,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方式,曾经被认为是最好的传统村落及文化的保护方式,可以将传统村落及其文化完整地保护下来。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在全国各地建设了不少文化生态村或者是生态博物馆。从文化空间的概念来看,无疑,这是一种完整性的保护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目前面临着重重困境,首要的问题是,由于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生计方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越来越多的青壮年离开家乡外出务工,造成村庄严重的“空心化”。比如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该馆建于1997年,1998年正式对外开放,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将梭嘎村进行整体性的保护。但是随着近些年年轻人离开家乡外出务工,传统文化无可避免地发生变迁,生态博物馆目前只是保留形式上的博物馆。[11]凤凰的情况极为相似,青壮年劳力大量外出到江浙等东南沿海务工,造成村落空心化。但是由于作为苗族文化生态核心区的山江镇距离凤凰县城不远,交通方便,在政府和当地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如果乡村旅游的发展比较好,那么青壮年劳力的回流有望,村落的整体保护也将会进行。国内这方面也有类似的案例,比如广东省河源市苏家围村,当村落旅游发展起来,客家民俗村的名气越来越大,村民从旅游中真正受益之后,原来外出务工的青壮年纷纷回流。[12]笔者调研期间,采访了山江苗族博物馆的馆长,也是较早在凤凰从事乡村旅游建设的龙文玉先生认为,如果山江镇的旅游发展起来,青壮年的回流不是问题。凤凰县主要负责乡村旅游的铭城公司总经理对此充满信心,而且指出,目前由于山江文化生态区旅游的良好发展势头,已经开始出现青壮年劳力回流的态势。

目前凤凰文化生态区的建设思路,并不局限于一个村落的保护,而是将整个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区域进行保护,这是文化空间概念的拓展,有助于整体的传统文化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文化空间具有生活化的特性,生活在其中的人需要有生存和发展,必须与时代同步。国内文化生态村的建设失败的案例,在于忽视了村落的发展需求,只是将村落静态地保护下来,因而造成生态村徒有形式。凤凰对于生态文化区的建设使在旅游开发的思路下进行,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促使凤凰传统文化采取“旅游化生存”[13]的方式,这是在发展中保护的一种思路。

其次,整体搬迁的保护模式是国内较早保护古村落的方式。对于传统的民居和古建筑,以及村落的整体布局来说,这种保护方式能比较好地保护古村落的建筑及格局。但是作为文化空间,非常注重人在空间中的主体实践,文化空间具有活态性。这种保护模式有诸多不利,首先是忽略了村落与人是一个整体,传统村落不仅仅包含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更重要的是居民是村落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离开了人,传统村落充其量最多是一个建筑博物馆,而缺少了生动鲜活的人的生活,所谓的“文化风情”或者说“民族风情”也就荡然无存。如果作为旅游开发地,这种保护模式下的传统村落极易过度商业化,反而使传统村落失去了原真性。游客也无法体会民族文化的魅力,最终将影响旅游开发的成败。第二,这种保护模式需要大量外界资金的注入,一旦资金短缺,传统村落的保护就岌岌可危。第三,因为村民已经搬离,村民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⒂胍馐痘岱浅5漠,这种保护模式基本要靠政府,或者是资金注入方。这种保护模式下,原来的居民从旅游上获得的收益也会非常有限,与最初希望村民从旅游中获益的设想相去甚远。最后,这种居民搬迁模式的传统村落保护,也造成村落文化的剧烈变迁,使村落的文化空间会进行重新塑造和整合。这种案例在全国有很多,比如广东中山市翠亨村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引起了村民的诸多不满。[14]当然村民易地搬迁的模式并不是一无是处,可以在旅游区位资源不好的情况下进行。将传统村落作为静态的建筑博物馆保留下来,也是一种可以采纳的方式。

第三,建设生产性基地的传统村落保护方式目前是一种调动村民主动性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方式。自从上世纪80年代墨菲(Murphy)提出旅游研究中社区参与的概念,[15]目前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良好的旅游发展模式是必须注重地方参与,重视地方社区的利益,使当地人真正成为旅游发展的受益者。因而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参与到村落保护中,就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凤凰这三种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即使有村民参与,也大多是象征性的,多是政府单方面的咨询或者是告知政府的计划,村民主动参与并有发言权的机会不多。但建设生产性保护基地,则一定要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使村民参与其中,才能实现。前述德榜银饰村的例子中,我们已经看到,由于与旅游市场对接,村民在银饰锻造中已经获得了良好的受益,这吸引了该村以及其他村寨的村民加入到银饰锻造行业中。村落生产性基地的建设为银饰锻造提供了操作、传承和发展的平台。目前在凤凰,类似于德榜苗族银饰锻造村落的特色村寨一共有9个,这些文化艺术村落都是依据各自村寨的特色进行开发。其原则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村民积极参与,形成特色村寨,与旅游市场对接,使村民能够从中真正受益,这样才能保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这种方式目前看来具有相对比较好的前景,村民主动参与其中,如果从中受益,那么村落的活力以及特色能够继续传承。而且如果发展得好,这些具有不同特色的村落或许可形成更大区域范围的特色文化区。正如张晓萍教授所提出的,“通过‘内源式’、‘造血式’的自我发展手段”,使传统村落的发展能符合时代的发展,[7]这样才能维系传统村落的生命力,使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实现一种村寨与人共生发展的态势。比如云南大理的新华村,同样发展白族银饰锻造,走出了成功的发展道路。目前凤凰的生产性建设村寨还处于起步阶段,今后的发展如何,还需要假以时日。

五、结语:作为文化空间是传统村落保护的一种思路

凤凰的传统村落保护是从旅游开发的思路出发,希望借助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保护传统村落,做到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共赢。这种发展与保护模式目前也是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主要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将传统村落作为文化空间,来考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或许能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首先,文化空间强调人的主体性。作为文化空间,传统村落的文化是人创造的,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作为村落的主体――当地的居民是村落文化的创造者和持有者,传统村落的发展和保护需要充分发挥当地居民的积极主动性,参与到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当中。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就不是来自外界的和被动的保护,而是从内发生的,能够具有更强的能动性。一是保证了村民的利益,二是村民具有主体性,从而使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其次,作为文化空间,其最重要和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完整性、综合性,真实、生态和生活地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8]传统村落中是村落居民共同创造和实践,体现着传统文化的发生的空间和时间,是传统文化的生发土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整体和真实地保护下来。特别重要的是,传统村落具有活态性和延续性,是人们生活的场所,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按照静止和固态的思路,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在传承基础上的发展。

再次,文化空间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文化的本地化,具有鲜明的地方因素。这些正是传统村落的资源所在。因而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中,需要提出当地的“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在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这些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可以作为文化展演的对象。凤凰的传统村落大多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深具有湘西本土特性,其地方象征性的文化因素,比如凤凰的苗族银饰锻造、鼓舞、地方戏等,都可在文化展演过程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契机。但这种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必须需要在村落文化空间中,呈现出活态性,是生活化的展演。从而避免过度商品化所造成文化氛围的消失,使原本真实的文化因为展演而成为表演性的文化。

第四,文化空间的概念并不局限与地域文化空间,时间性的文化空间可以与地域文化空间交叉重叠,形成综合的文化空间。凤凰传统村落保护与凤凰节庆活动的文化空间相结合,比如与凤凰近些年打造的凤凰苗族服饰银饰节,传统“四月八”跳花节、“六月六”对歌节等结合,可以突破村落地域的局限,有助于整个湘西的文化生态区的建设。

在文化空间视阈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是综合、立体和活态性的保护。张晓萍教授认为,文化空间可以转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开发非物质文化景观旅游可以保护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文化环境,以及建立文化传承的完整链条或谱系。通过非物质文化景观,可以使不能直观展现的一些文化氛围得以存续。因而她认为文化空间的旅游化生存模式,可以“实现文化空间的传承和发展,做到经济和文化的双赢”。[7]这也正是凤凰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思路和期望。说到底,传统村落的保护是将一个完整的文化空间保护下来,使文化在这样的空间中继续生存、发展,最终所延续的就是人们的生活。传统村落的产生是以人为基础的,因而其保护和发展也是以人为根本,作为文化空间的传统村落才具有生命力与活力,这样的保护才是最终可持续性的保护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1]冯冀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兼谈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J].传统村落,2013,(1).

[2] Unesco,Report by the Director - General on the Precise Criteria for the Selection of Cultural Spaces or Forms of Cultural Expression that Deserve to be Proclaimed by UNESCO to be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DB/OL].(2016-9-16)http:///images/0011/001131/113113e.pdf, 1998, Annex IV p.1.

[3][法]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著,王志弘译.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A]//.载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4]关昕.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民俗研究,2007,(2).

[5]陈虹.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J].文物世界,2006,(1):44-47.

[6]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1):33-37.

[7]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8]向云驹.论“文化空间”[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3).

[9]凤凰县旅文局文件2014年4月17日.凤凰县传统村落保护情况汇报[Z].

[10]凤凰县铭城公司文件《凤凰苗乡旅游规划[Z]:29.

[11]平锋.生态博物馆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基本原则――以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为例[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3).

[12]魏成.路在何方――“空巢”古村落保护的困境与策略性方向[J].南方建筑,2009,(4).

[13]王德,田芸.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生存模式[J].世界遗产,2008,(5).

第2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保护方法

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传统村落曾经是最边缘化的一部分。文物管理机构关注村落中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个别建筑物、构筑物或石刻等物,文化管理机构关心村落中“非物质”的文化事项,住建等部门从是否具有历史文化的声誉而给个别村落授予“历史文化名村”的荣誉,旅游部门关心哪些村落能带来旅游收益而忽视保护。传统村落在这样一种尴尬的处境中,迅速在现代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减少甚至成片消失,中国传统文化最后的聚集地――传统村落正在步历史城镇的后尘面临瓦解的危险。笔者在《中国乡村文化景观保护与利用刍议之一》一文中曾经指出,中国传统村落普遍面临着社区组织能力丧失、乡村政权管控能力降低、城乡间贫富差距增大、农村的土地权属僵化、乡村文化面貌趋于雷同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少学者都已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了,并针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传统文化的一些思路,有的学者甚至已经开始了诸如编制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维护传统村落风貌并改善人居品质的实践。然而,目前我们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实践,失败的教训远多于成功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寻求保护与利用的理论方法,是我们从事传统村落保护的学者应当关注的问题。

一、传统村落保护的参与学科

目前在我国,积极投入到乡村保护实践的,除了民俗学、民族学、社会学研究者外,还有文物保护、博物馆学、建筑和规划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者。这些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对乡村保护的原则理念、策略方法和具体措施都有所不同。

1.文物保护领域如何认识和保护传统村落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将乡村的聚落和民居当作一一种不可移动文物来看待,将村落内的可移动文物归人民俗文物。我国文物管理系统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实行按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的方式,文物保护单位有部级别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各级地方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就是针对270个被列为“国保”和“省保”的传统村落。目前已经公布的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在名单中的数量在逐批增加,说明传统村落的保护受到文物管理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传统村落都不是以“某某村”这样的名称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而大多是“某某村古建筑”,或者“某某民居(某某大院)”。这部分传统村落往往是以村落中部分古建筑面目出现,文物保护面对的不是村落整体,而是村落中的部分古建筑或代表性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完整性,而文物管理机构关注的,却只是村落内具有年代价值和经典价值的个别建筑物和构筑物,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重要价值要素――完整性。

传统村落往往具有较长的演进历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至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还在继续进行之中。然而,传统村落一旦作为“古建筑”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四有”原则,就需要竖立保护标识,划定保护范围,指派专人管理,还要有记录档案,恨不得在文物周围都安装上围栏,以免游客接近这些古建筑。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高级别文物,还要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实质上主要是一种控制规划,制约保护区划内人们的行为,防范自然和人类活动对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影响,强调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不能和应该做的事项。文物保护从业人员,通常是用一种静止观来看待文物保护,关注的是文物在我们开始认知后的存在状况,希望这种存在状况就是最终的状况,今后不要再发生任何变化,以便能够长久保存“文物的现状”;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文物使用功能的延续情况,尤其是不考虑居住在这些传统村落中人们的生活状况,这就与“活态”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不断变化的状态发生了冲突。具体到传统村落的保护来说,过去的文物部门与住建部门一样,强调的是“古村落”现状物质状态的保持,相对忽视非物质传统的延续,许多经过强力保护干预的城镇和村落失去了它原有的生命力,成了仅存躯壳的“遗存”,有意无意地丢掉或降低了这类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价值要素――真实性和延续性。

2.博物馆领域在保护传统村落方面的介入情况

博物馆专家向来是文化复兴和社区再造的积极参与者,尤其是新博物馆学领域的生态博物馆和社区博物馆研究者,他们对包括传统村落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始终具有很高的积极性。1990年代中期,中国与挪威合作,通过对贵州多个村寨的考察,在贵州省六枝县的梭戛村、花溪区的镇山村、黎平县的堂安村和隆里古镇建设了首批生态博物馆,以图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多元文化。从那以后,中国先后在贵州、广西、云南等多个省区的一些不同民族的村寨中,兴建了生态博物馆,一批博物馆专家进入传统村落开展遗产保护和展示工作,生态博物馆成为保护传统村落的重要工具和方式。

博物馆专家之所以首先选择传统村落作为生态博物馆建设的对象,是因为传统村落能够很好地满足生态博物馆的结构、功能和目的。从结构上来说,生态博物馆的场馆是一个有人居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社区,不局限在一个馆含内,而是将整个遗产地及其自然环境和文化事项作为“藏品”和“展品”;从功能上来说,生态博物馆除了具有传统博物馆的保存、展示和研究功能外,还具有强烈的促进社区和所在地区的社会发展功能;从目的上看,生态博物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展示“活态”的文化遗产,包括遗产存在的“文化生态”和“自然生态”系统,为保存和向世人展示文化的多样性,以此促进遗产所在社区的发展,并为整个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一批中外博物馆专家走进中国西南的偏远山村,通过开展社区动员,兴建资料信息中心,试图唤起村民保护自己村落和传承文化的自觉。

不过,生态博物馆在中国的发展并不顺利,几乎所有被作为生态博物馆建设的传统村落,生态博物馆都处在“半死不活”或“奄奄一息”的状态,博物馆学家在保护传统村落和传承传统文化方面似乎也不具备多少优势,不少生态博物馆运转不灵而难以为继,来自西方的生态博物馆在中国有点“水土不服”。基于对中国生态博物馆存在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在2011年重启了生态博物馆建设工作,试图通过重新建设和更新换代,使生态博物馆“中国化”。有些博物馆专家认为,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和做法来自欧美发达国家,将这些来自发达国家的东西运用到中国西南欠发达地区,二者之间存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较大落差,因此重启中国的生态博物馆建设,应当选择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国东部地区的乡村和城镇。正是由于这种认识的影响,国家文物局2011年重启生态博物馆建设的试点地区时,除了继续在西南地区选取了三个民族村寨外,还在东南地区选取了城镇街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域各一个(福建省福州市的三坊七巷、浙江省安吉县)。笔者以为,生态博物馆作为一种保护遗产、传承文化的工具,无论国内外,无论是否发达地区,它都是普遍适用的。中国西南地区以传统村落为对象建设的生态博物馆之所以未能有效运行,区位和经济的原因都是次要的,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表层的原因是,博物馆专家对这种新的概念理解尚不够深入,过分强调了生态博物馆的展示功能而忽略了其文化传承功能,作为文化传承主体的社区居民对生态博物馆建设缺乏参与或参与不够;另一个深层的原因,就是前文所说传统村落社区自组织能力的丧失,以及生态博物馆专家作为他组织一方掌控的资源严重不足,难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在组织上、资金上、物质上和道义上对建设生态博物馆的这些传统村落予以支持。

不过,尽管生态博物馆目前在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还不够明显,但这不是生态博物馆方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我们对生态博物馆这种方法认识有偏差。如果我们的博物馆专家能够对生态博物馆的本质有更深刻的认识,如果对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基础和条件有更恰当的选择,能够找到先前乡村型生态博物馆建设的本质问题所在,并且我们的博物馆专家和相关支持机构能够有更多的资源带到乡村,博物馆专家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

5.建筑和规划领域如何保护传统村落

建筑学和规划领域的学者,尤其是建筑历史和乡土建筑研究者,长期以来都非常关注传统村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到大后方的建筑学者就开始关注传统民居,刘致平、刘敦桢等调查西南古建筑时皆专门调查了西南民居,并先后以这些资料为基础撰写了《四川住宅建筑》、《中国住宅概况》等论著,开我国民居研究之先河。这些民居建筑既有位于城镇的,也有位于乡村的,其中乡村典型民居的调查与记录,是传统村落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组织师生对民居建筑进行了多次调查,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在此基础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组织高校和各省区建筑研究机构的相关研究者,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选取典型的民居建筑类型和民居建筑实例,编写了民居系列丛书,先后有《浙江民居》等民居专著出版问世。以后,陆元鼎、孙大章先生分别撰写了《中国民居建筑》、 《中国民居研究》两书,对中国传统民居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陆元鼎先生还沿袭了当初按省级行政区编写传统民居资料集的方式,组织编写了《中国民居建筑丛书》,迄今已经出版了19分册。一些高校建筑或规划专业的研究者也长期致力于传统民居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陆续推出了一批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陈志华教授及其团队的乡土建筑研究成果。不过,建筑界整理研究传统民居,最初主要是为今天的建筑设计提供借鉴,将这些民居记录并保存下来是次要的目标。并且,从全国各地的城镇和村落中选取优秀的代表性传统民居相对容易,按建筑文化区系统地对代表性传统村落开展记录、整理和研究却相对困难,迄今为止,只有少许乡土建筑专家组织过典型村落调查,并编写了传统村落丛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优秀的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日渐减少,不少有社会责任心的建筑和规划学者投身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之中,成为传统村落保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下简称《指标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住建和文物部门根据这个认定标准,先后推荐了一些传统村落上报,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并公示,以住建部为首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公布了三批共2555处典型传统村落,列入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在此基础上,住建部等部局于2014年将其中327个村落列入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范围。过去从来不被重视的传统村落,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有了专项资金的支持开展保护工作,这当然是令人欣喜宽慰的。不过,由于在民居与聚落、村落和城镇、文物与遗产之间都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 《指标体系》过分强调了建筑,而忽略了居住在这些建筑中的文化传承的主体村民、村民的活动及组织、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产业(农业)。由于这个缘故,根据这个《指标体系》选择出来的村落,还存在着一些瑕疵。以列入第一批财政资助的“传统村落”为例,江西休宁县万安镇万安老街、四川古蔺县二郎镇红军街社区、云南剑川县金华镇剑川古城等,就显然不属于传统村落,而是历史城镇和街区。这些历史城镇和街区,在历史文化名城大多名存实亡的今天,当然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亟需加以保护;但这些历史城镇和街区的性质不同于传统村落,保护方法和机制也有所不同。《指标体系》给出的传统村落定性和定量指标,没有能够充分体现传统村落的性质和特点,各地评选传统村落自然会有偏差,以至于将某些城镇、街区和商人宅院当作传统村落。

建筑学者对传统村落的保护重在村落建筑的测绘记录、修缮维护、风貌整治、内部改造等要素;规划学者则重在村落本身的格局保持、环境整治、发展、新区营建等方面。总的说来,这两个学科的研究者更多在物质文化形态的乡土建筑或狭义的聚落方面,对传统村落所赖以存在的田地和山林关注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事项的记录、保护和传承更有所忽略。《指标体系》开始注意弥补这方面的缺失,将“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评价一个传统村落价值的三个方面之一,这是很可喜的进步。罗德胤先生这样评价:《指标体系》“看一个村落能不能人选传统村落,要从聚落、建筑和非遗这三个因素来考量……应该说,尽管还不是百分之百完美,但抓住聚落、建筑和非遗这三个因素,确实是抓到了传统村落的特点。尤其是非遗成为三要素之一,可以说是非物质遗产专家们的一次胜利。之前从事民居建筑研究的学者们,是普遍没有把非物质遗产放到这么重要的位置的。这个评价是中肯的,尽管《指标体系》对传统村落的基本要素强调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性和定量评估也还存在一些不足。

4.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在保护传统村落方面的作用

传统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部及“非遗”研究者正在大力推导的工作。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公布三批部级非遗名录,包括民族与民间的节日、民俗、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口头文学等,凡1219项,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名单中,其中26项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研究者往往来自民俗学、民族学、民间文学、民间艺术和民间乐舞等领域。而保存较好的“非遗”事项多在传统村落中,“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保护这些文化遗产赖以存在“文化空间”,也就是传统村落的社区及其特定场所。因此,“非遗”研究者无疑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

较早开始关注传统村落保护的包括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等著名学者,都重视“非遗”主要聚集地传统村落和历史城镇的保护,认为只有这些村落和城镇的传统和文化延续下来,文化空间保护下来,这些“非遗”才能最终传承下来。著名文学家和艺术家冯骥才先生,也一直大力倡导对“非遗”聚集地传统村落的保护,他于2013年在天津大学筹建了“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并这样阐述传统村落与“非遗”的关系:“这些文化遗产大部分活态地保存在各地的村落里。正如联合国教科文对非遗评定的标准是:它必需‘扎根于有关社区的传统和文化史中’。如果村落没了,非遗――这笔刚刚整理出来的国家文化财富便要立即重返绝境,而且这次是灭绝性的,‘连根拔’的”。“非遗”是由与之相关的个人和社群来传承的,这些人和社群主要居住在传统村落里,保护好这些传统村落并使之健康发展,我们的“非遗”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延续下去。但由于我国乡村的土地、聚落、文物、“非遗”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原本浑然一体的传统村落,其“非遗”保护与传承很容易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文化门类,与其物质载体即传统村落若即若离。

二、保护传统村落的理论方法

文化遗产保护本来就是一个交叉学科,涉及的学科类型十分广泛。在文化遗产的各个类型中,传统村落所属的遗产类型――文化景观又兼具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素,是最复杂的文化遗产,牵涉的学科领域就最为多样。尽管不同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和目的有所不同,但他们的理论和方法都可以作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借鉴。

可以运用于传统村落保护的理论和方法很多,笔者所关注的,主要有一般系统论及系统规划理论、自组织与他组织理论、文化构成及文化谱系理论、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以及生态博物馆方法。下面,将笔者所知的这些理论方法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运用前景作一简要的介绍,供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行动的同仁们参考。

1.一般系统论及系统规划理论

无论是开展历史城镇保护还是传统村落保护,首先需要对需要保护的对象进行尽可能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针对遗产现状和存在问题,编制保护与发展规划,然后逐步落实规划的保护规定和措施。城镇和村落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按照一般系统论的定义,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中各个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每个要素在系统中一定的位置上都起着特定的作用,这些相互关联的要素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又与它所依赖的环境息息相关。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但每一个系统都具有某种一致性或同一性,从而将它与其他系统区分开来。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把所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系统规划理论则认为,城镇(或区域)是一个不同区域位置的功能活动相互联系和作用的、不断变化的复杂系统,一个局部发生的变化还会引起其他局部的相应变化。因此,规划者应当从经济和社会方面来研究城镇,而不是只从物质空间和美学方面来观察城镇;应当首先了解城镇是如何运行的,并对任何新开发项目可能产生的联动效果进行评价;应当持续不断地监控、分析和干预城镇的变化,而不是试图规划一个城镇或区域的永久蓝图。

如同城镇一样,乡村也是一个由不同位置和功能、相互关联的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组成的不断变化的系统,其要素、功能、结构和环境与城镇不同,从而将乡村与城镇区别开来。每个地区或民族的乡村都可以视为一个大系统,这个系统有着某种一致性,可以将其与其他地区或民族乡村区分开来。各民族或区域乡村中的村落和村落群落,则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个系统,保护传统村落就是要保护其整个系统的完整性,不能仅仅保护其中的某些要素。由于任何改变村落结构和个别要素的外来干预都可能导致相关要素的改变和结构的改变,从而引起联动变化,这种变化如果是有利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当然可以说是干预正确;但如果这种变化不利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与其采取干预措施还不如不干预。因此,对任何改变村落自然变化的个别要素的变更,都要十分慎重。又因为村落如同城镇一样,是个不断变化的系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都应当是符合动态平衡性的原则,任何试图终止传统村落发展变化的预设都是不可取的。

2.自组织理论

“组织”是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组织分为“自组织”和“他组织”这一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矛盾。所谓自组织是指组织力来自系统内部,无需外界干预而能够自行创生和演化,并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系统;他组织是指组织力来自系统外部,不能自行创生和演化,不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而只能依靠外界特定的干预来推动组织,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1960年代以后,“自组织理论”逐渐开始成为研究诸如生命系统、社会系统这样的复杂自组织系统形成和发展机制问题的专门理论,即这些系统是如何在内在机制和外在条件的驱动下,自动地由无序走向有序,从简单走向复杂、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单纯的自组织存在着不能全面利用信息、有效性低且可能导致系统失衡等缺陷,因而需要在自组织过程中适当地施加他组织的作用。中国古代城市的绝大多数是体现中央王权或皇权政治意志的建置城市,城市营建和管理是以他组织为主而自组织为辅;我国的传统村落则恰好相反,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是以自组织为主而他组织为辅,只是在近代以后他组织成分在逐渐加重。因此,自组织理论无疑是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理论。

我国学术界早已注意到自组织理论在城市、区域、乡村发展和建设中的作用,已经有了一批研究成果。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方面,一些思想活跃的学人根据自组织理论,对传统村落的民居建设、聚落更新、社区营造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有的研究者认为,应结合自组织理论的核心思想、阐述传统村落形态的自组织特征、演变过程和演变序参量、辨析自组织演变和城乡规划的关系、提出传统村落形态更新的基本原则。有的研究者提出,传统乡村是一个相对完备的自组织系统,在没有外界特定干扰的情况下,可以依靠系统内部力量进行自我调节、完善和发展。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乡村系统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使得原先的系统内部失衡,乡村社区的自组织能力下降,朝着无组织的方向发展。因此,需要通过特定外部参量的输入进行调节,通过社区营建,促使乡村社区系统回到自组织发展状态,恢复系统平衡状态。尽管目前自组织理论在传统村落方面的运用还有许多欠缺,但这些研究无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思路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3.文化结构理论

考古学的文化是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一群具有明显特征的人类物质文化的遗存。由于人类社群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社群与社群之间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他们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社会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全都属于独自发明和创造,都有许多从其他社群引入的东西,其物质文化遗存的构成也自然包含了不同文化的因素。考古学家可以通过对一个自然地理区域或一个经济文化区域文化遗存的排序、分期、断代,首先建立起每个区域的文化发展序列,当多个这样区域的文化序列建立起来后,就构成了一定范围的文化谱系。有了这个文化谱系,我们就能够类比分析,判断出哪些文化因素属于该文化体,哪些因素是来自其他文化体,从而为重新建立该文化体的社会结构创造条件。

同样,还没有被全球化大潮湮没的现代乡村,其文化构成也是复杂多样的,正是这种文化构成的差异性,造就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不同民族的村落,其文化都不是单纯的,只是主体文化因素不同于其他民族,才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村落的不同文化景观。即使同一个民族的村落,其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的文化结构也不是相同的,要研究同一民族不同地区文化结构的差异性,避免将每个民族丰富多彩的村落文化景观简单化和一体化。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中国的传统聚落景观因受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异常丰富的区域景观特点,因而提出在遵循传统地理区划理论的基础上,还要借助考古学的“地区类型学”理论、文化人类学的“特征文化区”理论以及文化生态学的“文化区系”理论等,来对中国传统聚落景观进行类型整理和区系划分。并在区系划分的基础上,引进生物学的“基因图谱”概念,建立反映各个聚落景观区系演化过程和相互关联性的“景观基因图谱”的建议。这些意见,应当引起我们从事传统村落保护研究学者的重视。

4.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

岛屿生物地理学是研究岛屿上生物群落发生、分布、演进和更替规律的生物地理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理论主要有“物种平衡理论”和“物种数量理论”。它的主要内容是:岛屿具有明确的边界,随着其面积大小、海拔高程和与大陆距离远近的不同,岛屿上的动植物群落也不同;岛屿的动植物的种类、结构和组成比大陆简单,岛屿只能维持一定数量的物种,这个数量是迁入物种与消失物种之间动态平衡的结果;岛屿物种的数量与其面积大小、距离大陆的远近以及洋流、季风等其他因素都有关系,一般说来岛屿越大且距离大陆越近,其物种也就越丰富;岛屿面积等因素的变化在到达某个临界点后也会导致物种的变化。

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所说的“岛屿”,可以是真正海洋中的岛屿,也可以是一个周围有自然屏障隔离的相对孤立的地理区域。在自然屏障的作用下,“岛屿”内的自然生态或文化生态,可能与“岛屿”外的自然生态或文化生态截然不同。这种“岛屿”内外的显著差别,因为“岛屿”周边自然屏障的存在而长期保持,如果这种区隔被打破,“岛屿”上原有的生态平衡也就会被打破。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对于我们开展传统村落,尤其是传统村落成片集中区域的保护,无疑有着借鉴的价值。祁黄雄先生在论述保护性用地规划时指出:“岛屿生物生理学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及其规划,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全球化的浪潮冲击下,经济一体化带来文明的冲击。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已经成为文化上的‘孤岛’。这类保护性用地,需要在文化特色上突出民族聚集地,建立相应的保护地,建立受保护的文化‘栖息地’。”在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村寨群落和区域往往周围有连绵的高山和湍急的河流等自然屏障,本身容易被作为一个“孤岛”与周围相区隔,因而其传统文化保护较好;在中国的东南地区,经济和交通向来发达,但江河湖泊既是文化联系的纽带,却也在某种程度上分隔出了若干相对独立的“岛屿”、“半岛”和“海湾”;运用岛屿生物地理学的理论来指导这些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也有帮助。

5.生态博物馆方法

生态博物馆是新博物馆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在原来的地理、社会和文化条件中保存、展示和传承特定族群或社群的生存状态、文化传统和文化遗产的开放式博物馆。我们曾这样给生态博物馆进行定义:“生态博物馆是基于当地民众自愿的意志和热情建立起来的博物馆;博物馆保护和展示的对象是当地民众认为重要的、需要给予保护和传播的、传统仍然在延续而未中断的“活态”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所在场所及其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既有物质的又有非物质的,既有可移动的也有不可移动的,既有室内的也有室外的,既不排斥经典的更注重通俗的);它的建设和运营均有当地民众参与,它的展示除了面向外来的游客,更要面向社区民众自己;生态博物馆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影响人们观念态度,并最终促进博物馆所在社区和地区的发展。”生态博物馆的性质、结构、功能和目的,决定了它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抓手,中国第一批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对象几乎都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民族村寨,就很能说明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生态博物馆已有十多座,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广西和内蒙古等地,涉及苗族、布依族、侗族、傣族、彝族、瑶族、蒙古族和汉族等多民族的文化。最新兴建的生态博物馆中,也逐渐在突破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制约,不断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生态博物馆也表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随着生态博物馆的不断发展,很多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什么样的地区适宜建设生态博物馆?需要具备哪些要素方能被称为

第3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的基本概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就存在形式而言,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石刻、壁画、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上各时代的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某些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区、名镇等。各国对于它的重视和保护,甚至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开始了。这种文化遗产是看得到、摸得着的,只要不丢失、不损坏,加上保存方法得当,它基本上可以长期存在,因而保护起来也更容易一些。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并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焦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明确指出:“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该公约,201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螳螂拳”的基本概况

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武术十大流派之一的“螳螂拳”产生于明末清初,由清朝初期山东农民起义领袖、崂山华严寺方丈于七(王郎)创立。到上世纪二十年代,“螳螂拳”已非常普及,传播村庄达54个,拳房遍及城乡,目前全青岛市练习者达几千人。2004年5月,首届“崂山杯”“螳螂拳”比赛在崂山华严寺举行,时至2007年第三届“螳螂拳”大赛,已经有来自九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选手参加。“螳螂拳”流传谱系清晰、明确,地域文化特色浓郁,其旅游价值和广告效应不可估量。“螳螂拳”具有非物质性、价值性、传承性与创造性等特征,入选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归属“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保护现状

随着农耕社会“文”、“武”并重的科举制度消失使得“螳螂拳”所依附之社会经济环境不复存在。冷兵器时代的结束,武术作为大众且唯一的防身技能的时代已然改变。原本的功能性也逐步变弱。宗法体系下产生的“父传子”、“师传徒”模式在现代文化背景下颇为乏力。传统“螳螂拳”对体、智和武德的苛刻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播。“螳螂拳”从最初的注重军事技能,防身技能的搏杀性质已经逐步转变为健身运动、体育竞技、武术表演等技艺性质。在此过程中“螳螂拳”与其他传统武术一样也遭受着国外与商业化推广紧密结合的各种流行武技,如“跆拳道”、“拳击”等的强烈冲击。其发展方式不转变则其消逝命运不可逆,转变又面临着人力物力的投入和激烈的竞争。有鉴于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的保护工作需要社会的普遍参与。其中,政府应为保护的主体。“螳螂拳”是在民间由民间艺人代代传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时间性等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加上群体的保护意识不强,使得民间的自发传承已经比较困难。因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行政决策、组织、统筹作用应占主导地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保护的内容

1.“螳螂拳”真实性的保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不但包括了“螳螂拳”实体的保护,还应包括其文化特征的保护,在确保实体不致失传的基础上尽力保留其“本味”才能保证真实性。

“螳螂拳”作为中国传统武术的主要流派之一,不能被简单地认知为单纯搏击技能,练习者也并不仅仅是套路或散打招式练习,而是一种身心的修练,散发着文化的气息。在对其进行竞技化尝试、经济效益挖掘等与现代相适应的创新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地强调其单一的功能或价值,也应保留其独特桩法、劲力和格斗特点,确保其文化性不受损害。此外,进行历史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时应在尊重史实的原则下合理处理民间传说。运用创新机制为“螳螂拳”创造新活力的同时,要以继承真实传统为原则,避免出现伪传统。

2.“螳螂拳”完整性的保护。“螳螂拳”的生发环境、传承谱系、武德与武艺等组成了一个有机文化整体。我们既要对其实体进行保护,也要对其文化特征进行分析、记录和保护。对于“螳螂拳”实体的保护包括:练习方法、技巧、口传身授的形式、训练方法;师徒、门派的传承关系;独特的劲力和格斗技法;传统拳谱、口诀、歌谣等等。“螳螂拳”的文化特征包括:其地域、民族特征;发源、传承历史;各流派的传承脉络、谱系结构;师与徒的礼仪规范;服装服饰、仪式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螳螂拳”实体和文化特征能够予以保留保护的,应尽量保留保护;对于因历史原因已经失传或丢失的部分,尽量寻找和挖掘;对于无传承人导致无法继续流传的应利用现代科技予以保存;对于重要文物则应交由相关文化部门予以妥善保管。

对于“螳螂拳”完整性的保护是与对其真实性保护相一致的,完整是真实的完整,真实是完整的真实。只有完整的还原并保存真实的本貌,不片面强调、夸大和过度的开发其任何一个侧面或功能才是对传统的最大保护。

3.“螳螂拳”传承性的保护。对于“螳螂拳”传承性的保护是建立在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基础之上。只有对传承人群体以及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实施整体保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传承性保护。其中有效的传承人机制的建立与推广是保证传承性的关键。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使其沿袭的个人或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也是保护的重要对象。“螳螂拳”能得以沿袭至今,靠的就是一代代传承人的努力。传承人制度应该包含:传承人的认定方法与制度;明确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传承人的培养与奖惩机制;调节传承人群体的年龄构成,避免传承人群体过度老龄化导致失传;必要的资助模式与方法等具体而有层次的制度。

4.“螳螂拳”连续性的保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应在其既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需要长期的、连续不间断的进行。不可仅限于发掘、抢救和保存,而是要坚持连续性原则,继往开来,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机制。在保证其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要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传统技艺与现代需求和谐共存;“螳螂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长久流传,发掘其内在及周边相关文化产业并加以发展,其空间巨大;“螳螂拳”的技击理念和智慧结晶若为影视、文学等文化产业合理利用,经济效益可观;“螳螂拳”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也为旅游、广告等产业提供了大量资源。而“螳螂拳”的资源开发远远不止于此,当其经济价值得到发挥并反作用于保护系统之时,“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也便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够完善。我国“文化遗产品类的多样性,文化遗产现实状况的复杂性,需要更为具体的分门别类的专项法规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性文件,其规定只是方向性的、原则性的,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如“螳螂拳”等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力不从心。

2.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民俗学理论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变异作出贡献。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不同,前者具有很大的不特定性和很强的群体性,主要应包括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界定某个权利人或某个权利群体。

3.各方参与不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存在着“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热的一头是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而不断地鼓与呼,而作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主力军的民众却表现出相当的冷漠,其积极性并不高,从而导致开发的力量不够、效果不佳的状态,更不用说保护了。

4.法律保护意识淡薄。近几年,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力宣传,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仍未深入人心。尤其是一些政府领导干部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观念、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不够深入全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设施的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表明我国尚未形成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

5.保护工作上存在误区。部分人员存在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的思想认识,把“申遗”的成功当做目的,当做“政绩”,而成功之后一般就不再考虑或很少考虑了;有些人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软任务”,视经济建设为“硬任务”,认为抓后者能够显示“政绩”,而抓前者则很难有成绩,因此,在工作上不重视,经费上不支持;还有一部分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阵风”,过一段时间后就会过去,因而得过且过,采取应付态度,如此等等。

6.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利用走入歧途。由于受全球化、现代化和旅游事业发展的影响,许多地方的文化遗产表演,不按遗产本身所蕴含的文化意味来办,而是通过大量“排练”和“复制”一些所谓能够代表当地人文景致和文化特色的“遗产表演”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正确认识“螳螂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属性,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完备的法律保护是我们这一代人不可回避的历史重任。鉴于现行法律在中国传统武术的保护上仍存在相当的缺陷,并不能保护好“螳螂拳”。为此,我们应该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多方面进行保护,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修改《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法律规定,“螳螂拳”套路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作品具体范围中并未明示包含中国传统武术作品,因此应将武术套路明确纳入和杂技、舞蹈作品并列的同种类型作品中。具体措施是,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增加一类“武术套路”作品或者将第三项表述为“……杂技艺术等表意类作品”,这样就能够将武术套路涵盖入本项。《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中国传统武术进行发掘整理的人可以依据此条受到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一般条款,但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一个列举式的细分,这是各国通行的立法例。中国竞技武术中的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养生之法”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商业秘密,尚待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我们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将中国竞技武术中的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养生之法”确立为一种商业秘密,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二)尽快制定出台《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普遍的世界性问题,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本土文化受到冲击是个普遍问题。1950年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制定颁布,标志着世界各国开始对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以该法保护中国传统武术时,并无具有针对性且可直接适用的实施细则。既然,对于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中药和传统工艺美术,国务院分别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那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同样大有可为。

《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中应当规定以下制度:第一,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传统武术予以保护和扶植的义务:第二,对传统武术各门类的确认归属制度与传承人认定及保护制度;第三,对中国传统武术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商业利用制度和对传统群体以外的人对武术的使用限制制度;第四,明确中国传统武术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保护这一原则并细化相应的具体措施;第五,对中国传统武术挖掘、传播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制度;第六,防止珍贵的资料流失海外及涉外诉讼救济措施;第七,相关群体及个人义务,尤其是保密义务,违反义务的罚则等。

(三)注重“螳螂拳”域名权的保护

域名也称为网址,是在互联网上的特殊的身份通行证,域名权是入网者在互联网上的专有的身份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价值。某些心怀叵测的单位或个人为达到阻止他人入网或恶意索取高额转让费的目的,往往会抢先将文化遗产名称、知名企业名称或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申请注册。我国近几年来不少知名企业的商号和著名商标被外商抢注为域名,已造成了不少损失。国内也出现了许多恶意抢注域名的事件。

目前,“螳螂拳”传承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域名的重要性,早在2004年太极螳螂拳的李飞林师傅就自己注册了这一域名。笔者认为,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把这个域名作为政府的官方网站而使用起来,从而协调“螳螂拳”各门派的传承与繁荣。还可以将汉字“螳螂拳”注册为域名,以便和商标、地理标志协调统一,一起保护“螳螂拳”各方主体的利益。

(四)给予“螳螂拳”证明商标保护

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就青岛而言,前者有“大泽山葡萄”、“王哥庄馒头”等,后者如“绿色食品”标志等。在我国的传统武术领域,也有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成功者,如“崆峒山武术”商标就在2010年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但是武术功夫、武术门派等遭到其他商品、其他国家抢注商标的问题却也屡见不鲜。“青城派”成为了酒类商标;“真功夫”成了餐饮连锁企业名称;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几乎将以“少林”为内容的商标一网打尽,其中包括“少林寺”、“少林功夫”、“少林武术”、“少林拳”、“少林全套功夫”等等在内的几乎所有商标。

2008年12月,烟台市武术运动协会正式将“烟台螳螂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局正式受理申请,并审定“烟台螳螂拳”商标持有人商标在制造业、社会服务业等方面使用。笔者认为,“螳螂拳”作为一种集传统人文知识和传统科学知识于一体的传统知识,其发源于崂山华严寺,盛行于胶东半岛,蕴含着底蕴深厚的齐鲁哲学、医学、美学、艺术、伦理学、宗教等思想,是胶东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螳螂拳”申请证明商标保护势在必行,但是由谁来申请以及商标名称的确定需要审慎的研究。

(五)明细“螳螂拳”的权利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反映来源群体与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与传承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与传承人二元权利主体模式,以更好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与传承的客观规律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同时也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一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确定的明晰化,不仅可以适当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主体,还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权利侵权事件中民事诉讼主体不易确定的难题。

(六)建立法律制度配套体系和法律救济机制

“螳螂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与我国目前已有的文物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相结合,以形成一个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以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和机制。具体可包括: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直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营私舞弊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传承义务的传承人,若疏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由该级文化行政部门发出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者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七)明确地方政府在“螳螂拳”保护中应肩负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对于传统知识我们不应陷人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怪圈,而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和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价值;将保护传统知识视作一种体现相关社区民众的期待和愿望,并促进国内国际政策目标实现的工具。具体到“螳螂拳”保护而言,由山东省政府或青岛市政府来制定并组织执行具体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些保护规则应当包含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组织“螳螂拳”普查活动并建立数据库。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对“螳螂拳”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摸清家底,将获得的结果分类整理,应用电子技术进行管理,建立并更新“螳螂拳”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库,记录其流传、遗存等情况。

二是建立“螳螂拳”传承人认定与保护制度。认定“螳螂拳”的代表性传承人。在对“螳螂拳”传承人的保护中,借鉴日本政府的“人间国宝”制度:一方面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传承补贴、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提供技艺创新条件等各项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另一方面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培养后继人才。

三是建立保护地和旅游区,促进区域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螳螂拳”的发源地崂山华严寺其文化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保存比较完整,完全可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地;将一些具有世代研习“螳螂拳”传统的村寨作为文化生态村进行生态意义上的保护。

四是健全制度,防止“螳螂拳”实物、资料等的流失。在普查工作中收集到的实物、资料等,应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的,应当与国内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行,防止珍贵的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海外。

第4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立法保护;保护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我国各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形象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内在精神;它融民族性与大众性于一体,是各族人民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总览我国传统文化,它以儒家思想为内核,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亦融入其中,形式丰富,覆盖了多种艺术形式。经千年文明演化形成一种独特的民族特质和风貌,是民族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同时,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性质:一是具有无形性;二是具有传统性;三是其创作的主体具有群体性;四是其传承和发展具有动态性和不平衡性:五是具有某种公开性;六是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困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一)无法适应现代化生活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全球一体化的加剧,使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不断渗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我国非物质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地――农耕文化遭到巨大破坏。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逐渐被遗忘;市场经济和就业观念,导致年轻人不愿学习传统文化艺术。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也使“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保护机制的不完善

有的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门积极性很高,但当地政府在落实资金、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等方面的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资源的普查、抢救、保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缺乏领导,保护思路不清,盲目开发,对“非遗”歪曲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导致“非遗”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全局。

(三)立法保护力度不足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非遗”保护机构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市县级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许多地方尚没有专门的负责人,理论研究仍落后于保护工作的实践。我国已于今年三月通过了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观望。

(四)财力支持不足

自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地方进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截至2009年,四年来已累计投入国家“非遗”保护经费为5.86亿元,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保护经费的逐年增长体现了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但与我国丰富的“非遗”项目资源相比,“非遗”保护经费还远远不足。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遗”濒危程度日益严重,这些保护经费的投入显得“杯水车薪”。

三、韩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韩国、日本与我国文化同宗同源,且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起步较早,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烈的民族传统文化自觉意识

在韩国,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广大民众有强烈的文化自觉意识。韩国一年四季都拥有各种民俗文化节,完整地继承和保存了民族传统文化。这些节庆活动完全是民间自发组织的,且一般规模也相当大。在传统节日中,韩国各大旅游景点都对穿着传统服饰的人们免费开放。正是通过文化普及教育的形式,民族文化得到了保留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性保障

日本政府官方对文物保护十分重视,颁布了许多部级和市级的“文化财”项目,并将有重要意义的民间节日列为国家法定节日。韩国也是较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半个世纪以来,韩国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韩日两国均制定了“文化立国”战略,并建立相关机构支援文化产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1950年,日本率先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政府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用管理经济市场的方法管理文化市场,通过机制化的法律法规手段来调控文化市场,逐步建立起完备、成熟的文化市场体系与网络。韩国早在1962年就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至今已经进行了14次修改。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奖惩制度,有力保障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四)“非遗”的现代文化产业化保护

韩国电视剧是韩国民族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工业的成功结合。韩国认真思考和研究了本国的传统文化特点,以及其他周边国家地区的国情和文化,广泛借鉴众多其他文化产业强国的成功经验,立足自身的文化和地理优势,巧妙地把自身的传统文化和现代传媒工具有机的相互结合,多方位多渠道的向周边国家,乃至世界推销他们引以为自豪的韩国传统文化,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向

(一)加强国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

加强国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积极倡导各族人民热爱、珍重、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韩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应利用学校教育,从孩子抓起,构建民族文化认同感;另外还应结合各种宣传方式,倡导全民认识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体进 行广泛宣传,并通过在农村、街道社区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

(二)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扶持是分不开的。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根据各种产业所占的市场份额、税收比例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用管理经济市场的方法管理文化市场,通过机制化的法律法规手段来调控文化市场,逐步建立起完备和成熟的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将有力的保障民族传统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立法保护“非遗”,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然而,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非遗”保护法律,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很大影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国外公司制作成卡通影片并获30多亿美元的收入,但民间文学《花木兰》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自然无处获得相应的收益。为此,我国新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的出台将“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拓展保护资金来源保障传承人生存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韩日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各项财政、基金扶持以及灵活的投资体制。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商业性赞助以及公益性的捐助是文化艺术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其数额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资助和拨款。因此,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设立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对传统文化产业和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扶持和补助;各级地方政府还应通过税收减免制度等扶持措施,鼓励企业、机构、团体、组织对文化产业进行资金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各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传统文化人才;对已经消失或濒危的传统文化形态,要组织专家挖掘并实施恢复抢救工程。完善的政策体系是民间技艺传承人得到发展的重要保障,尽快出台对其的补贴扶助措施显得尤为关键。

(四)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申报,已成为各国文化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历史悠久,长期对周边国家产生影响,因此他邦也保存有与我国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相应保留遗存被先行申报的象现也已经出现。在文化产业全球化加速的今天,谁先理解并合理利用相关国际法规,谁就会对共同的传统文化现象抢先实施申报,并肯定能在今后的文化产业领域里占得先机。

(五)重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业合作开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样要以战略性发展眼光认识文化产业和传统文化。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深度和综合开发力度,集中优势资源,逐步打造有影响的国际文化品牌。对内可加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对外可潜移默化地扩大我民族传统文化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力。这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有积极的作用,更会提升我国文化产业产值在世界市场的份额。

目前,我国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如传统玩具、木雕、刺绣等工艺技术类文化遗产,歌舞等表演类文化遗产,神话、史诗等民间文学类文化遗产,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类文化遗产以及传统医药术、食品制作、冶金术等知识经验类文化遗产,已逐渐步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始了它们的产业化经营。在这个过程中,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不但从遗产产业化经营中获取了高额回报,同时还在经营过程中弘扬了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以及附着于这些文化产品之上的民族精神。

毋庸置疑,文化产业已经成为2l世纪各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探索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业合作开发之路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5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依据主要是两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部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 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部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要求:“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质本真性是灵魂,是基因,不能改变。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区别开来。

第6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部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第7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盲从的,首先要弄清楚其真正的含义,从中领悟哪些需要重点保护,哪些需要做首要保护。其次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它的文化价值,关键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说实在的,所有文化工作人员都未必确切掌握文化遗产的具体含义,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只有深入研究或长期担任此项工作者才会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

文化遗产

文化是各民族在千百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心血和智慧的结晶,是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是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的、民间的传统文化的总称,也就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石窟寺、岩画;近现代重要的历史遗迹具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以移动的文物;在建筑样式和均匀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或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不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民族世代相传的、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口头传统文化。包括口头文学和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表演技艺。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以及其他的表演艺术。三是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四是传统知识,也就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生态环境、医药卫生、历法以及其他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制造技艺和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包括服饰工艺、雕塑绘画工艺、金属工艺、编织工艺、餐饮工艺等技艺。六是与以上五种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和时段性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是指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民族文化生态村或民居建筑群等,譬如:民族文化保护区、文化之乡等,它具有空间性。而时段性文化空间是指在民族节日或重大艺术活动期间反映具有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譬如: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时间、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特定场所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外来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从颁布之日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并被文化学术界开始启用。之前,文化学术界一直都是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个概念。那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怎样的关系呢,两者有何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一定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不完全同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静态”部分,是有形的、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唯一不可再生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活态”部分,是无形的,虽然看得见、听得见、但摸不着,它以鲜活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是人们所需要的精神文化,是需要不断传承、发展和创新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是不脱离各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无形的显现。非物质文化它依赖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动作、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载体而得以延续,是“活态”的文化现象,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那部分。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许多民族地区的村寨也随之改善并城镇化,人们的生产生活从传统的农业逐步走向工业化、现代化。农民的许多土地、传统民居因建盖各种厂房、住宿区、旅游区等而逐渐失去,这些发展带来的建设性的破坏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环境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使古老的传统文化遗产随之消亡。特别是扶贫安居工程的建设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民居再也找不到过去的影子了。许多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珍贵物质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古建筑、风景名胜以及有价值的实物等遭到破坏或流失。各少数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下来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年迈去世而正在不断濒临消亡,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些文化遗产的损坏、流失、失传等现象时有发生,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被大山江河阻隔、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聚住的村寨才相对地保留着民族语言、传统民居、民族服饰、礼仪习俗、音乐舞蹈、神话传说以及民间技艺、民间艺人。这些比较偏远、封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现代化社会发展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以生存的唯一空间,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露宿的最后家园。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随之改善和提高,有些传统文化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部分民族的传统文化需要不断发展和创新,不可能是永远静止不变的状态,只是时间性的问题和变迁程度的深浅而言。不管怎样,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从祖先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是具有历史意义、文化价值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它会代代相传,永不过时。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需要有效地传承和保护,保护文化遗产资源是文化部门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民族是一个团体,文化是民族的,保护民族文化需要全民族的共同努力,也是全社会人的共同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时都离不开人们的生产生活,比如:我们同民族之间平时交流的语言;大人对小孩子教育有些时候用的谚语、典故;还有民间故事等口头文学的形式,把一个真实的道理再现给孩子们,用特别的方式给孩子们留下深刻而永久的记忆。又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用到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实物制品,最常见、最适用的生活制品 (编织、服饰、木匠、饮食、民居建筑等等一系列的手工制作技艺);还有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民族的传统节日等都按照本民族的礼仪习俗和传统知识来进行,是世世代代相传且不可改变的事实。总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是民族文化,都离不开它。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传统文化质量上有所改变(像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有些活动形式和场所有一定的变化,其特定的时间和内容是永远不能改变的),但民族文化的根和本永远不变。正如一棵树,为了发得更好,外形长得更美观,人们只需要修剪枝叶,根需要永远保留,不能拔除,民族文化不外乎也是这样。从以上的这些实例可以看出:人们不能离开自己的民族文化,离开了本民族的文化,人们的生活就失去意义,民族的文化也就体现不出它的价值所在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传承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大问题。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是保护好传承人,传承人的保护是最关键的。那些民间艺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知晓者和享用者,是真正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好传承人才是从根本上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然传承,只会渐渐消亡,它必须通过传承人来一代一代相传,口传心授地延续。只有保护好传承人,激发他们培养好传承下一代的热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进入正确传承发展的轨道,才能使文化遗产薪火相传。那么如何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培养呢?根据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对传承人的保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对传承人进行命名和鼓励

所谓传承人就是在民间里群众中公认的掌握独特技艺或通晓自己民族的各种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组织者。把这些群众认可的、在民族传统文化圈内知名度较高的民间文化传承人,通过实地调查后建立详细的档案并逐级申报,各级专家论证并遴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列入县、州、省及国家等各级传承人的保护名录体系。但这些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他们的年龄差别大,而且多数年事已高,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处境。虽然对传承人做了仔细调查和命名,但由于相应的政策和经费等各项措施没有完全及时落实到位,对传承人缺乏相应的扶持力度。除极少数列入省级名录的传承人每年享受3000元的传承补助金外,州、县级的传承人没有逐年的传承扶助金,影响了州、县级传承人传承本民族文化的信心。多数传承人没有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兴趣,这些传承人也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一旦消亡了无法再生还。因此,我个人认为,通过这样的命名认定后,对被命名的州、县级传承人,当地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应的补贴机制,每年也适当给予传承补助,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积极给予鼓励,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改善他们的传承环境,激发他们带徒传艺的热情,培养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后继人才,这样在民族文化的继承和传承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和作用,民族传统文化也得以存活和延续,并能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

建立民族文化的传承点或传习所

对传承人命名认定后,传承人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工作。要把文化从根源上按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传承下来,那么传承人必须要有一个传承的平台,给传承人提供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场所来开展民族文化的传承活动,为传承人营造传承民族文化的良好氛围,让更多的人来学习、来参与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行列中来,就必须建立传习点或传承所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搭建传承场所。我们在调查走访传承人时他们最大的愿望也就是在自己的村寨能够有一间百来平方米的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场所,把爱好民族文化的年轻人召集起来,把本民族文化的弹跳、弹奏、表演、演唱、制作等一系列技艺以及演唱内容、口头传统等非物质的文化传承给后人。当然,建立传承所是迫不得已的,政府需投入资金,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如果经费投入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对传承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也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传习点来传承民族文化这不是最终的目的,它需要长期的运作和管理,而民间层面的自发、自身、自觉的传承才是最关键、最根本、最有效、最长远的、活的保护。

发挥传承人的作用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都离不开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他们有着独特的技艺或掌握丰富的传统文化知识,为当地的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譬如就拿我们福贡县匹河怒族乡而言,举办怒族传统习俗“如密期―开春节”时,在如密期的祭祀活动表演中,省级非遗传承人波益思和其他几个传承人承担着祭祀的主持或核心的组织者;又如年轻的传承人郁伍林和邓有妹在怒族、傈僳族文化对外的宣传工作中,发挥了传承人应尽的责任,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知名度。目前普遍存在的是传承人多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要保护传承人并及时把传承人所掌握的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下来是现阶段迫在眉睫之事。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宣传教育是关键所在。不是说搜集整理好了,档案建好了,列入保护目录了,然后锁在柜子里就得到了保护。关键是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让大家都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文化遗产对人们有何作用、如何去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有哪些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

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该学的东西不论是什么都应该从小孩抓起,从小就学习那是最好不过的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是很有重要的。在学校开设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相关课程是很有必要的,让孩子从小就树立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意识。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少年儿童的认知和行动,因此对青少年儿童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媒体宣传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广播电视村村覆盖,不论是城里的还是在农村的几乎人手一部电话,机关里每个家庭至少一台电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需要保护的热点问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读本和报刊杂志等方式进行广泛媒体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保护民族文化的价值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文化遗产日宣传

“文化遗产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重要节日。目前公众对文化遗产日的知晓度不深、参与度也不够,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有文化遗产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此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各省、市、州、县开展不同主题、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文化遗产日期间,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宣传材料、展览宣传图片、播放相关的音像影像资料、文化演出等多种方式来丰富观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提升,对文化遗产有直观的感性认识,形成一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社会参与的格局。让群众掌握更多的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样,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就能够生根、开花、结果,永远延续,使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第8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文化空间;民俗文化;艺术保护;井陉

引言

民俗文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地理、人文以及历史等等,同时更深入人们的精神生活。近年来,针对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呼声增高,重视程度也明显提升,这虽然体现出现相关部门对民俗文化保护和传承意识不断强化,责任感不断提高,但同时也说明外来文化对民俗文化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必须加强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解决当前的实际保护传承问题。本文以井陉为例展开研究,提出的保护和传承路径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1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艺术保护与传承的必要性

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多元的民俗文化,这些民俗文化种类丰富,特点鲜明,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例如,我国河北省井陉拉花,是十分传统的民族舞蹈,起源于早年民间庙会、祭拜神灵的活动,井陉拉花在20世纪初迎来发展黄金时期,是当地人民十分热衷的舞蹈形式。我国对井陉拉花的保护重视度较高,不仅在1996年已经将其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拉花之乡,同时又在之后的2006年,将井陉拉花纳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这里仅是举例说明,井陉县还包括多种多样民俗文化种类,均体现出极高的艺术价值。民俗文化是中国最传统的文化类型,体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特点,但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我国受到了多种外来文化的侵袭,对当代青年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思想造成了一定冲击和影响,导致民俗文化已经面临着十分危急的地位。除此之外,还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传统民俗文化逐渐消退,部分古老的民俗文化已经彻底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由此可见,加强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艺术保护与传承的必要性已经凸显,这些均是中华民族发展进程中形成的艺术精髓和文化瑰宝,如果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必然是民族发展的损失。所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促进民俗文化的艺术保护与传承,是促进其源远流长发展的重要途径。

2当前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艺术保护与传承存在的问题

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均是中华民族优秀的艺术瑰宝,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保护和传承意义深远。然而在当前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的艺术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以井陉县为例,丰富多样的民俗文化当今已经逐渐消弭,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中。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现状,主要原因与人才缺失和匮乏有密切关联,导致民俗文化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如井陉县庙会重头的独特的民间技艺“皇纲”表演,在当今时代的实用性不足,许多年轻人并不愿意去主动保护和学习,导致经典的民俗文化面临着濒危的状态,不禁让人感到十分惋惜。其次,外部环境发生较大的改变,河北省城市进程速度较快,许多地区均建起高楼大厦,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传统的民俗文化气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逻辑均受到影响,民俗文化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被破坏,失去了传承与发展的根基和动力。最后,政府作用并未充分体现和发挥,导致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艺术保护和传承工作难以贯彻落实。一方面,河北省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为了提高整体的区域经济发展,对于井陉的民俗文化采取商业性用途的开发,这种手段很容易导致民俗文化变质,影响了民俗文化的艺术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政府在民俗文化艺术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对于濒危的民俗文化,缺少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调动,使其重新焕发生命力,缺少长效的民俗文化保护机制。

3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艺术保护与传承的具体路径

3.1树立正确保护传承观念

群众文化与群众民俗是民俗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民俗文化的艺术保护与传承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树立正确的保护传承观念,有利于促使井陉县人民深入认知到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保护和传承的重要意义,使其从思想高度上提高认知,积极参与到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其一,可以从教育方面进行思想观念的层层渗透,对井陉县的人民群众展开民俗文化保护教育,使其均具备良好的保护观念。可以在井陉县当地的学校开设民俗文化课程,为学生系统化讲解民俗文化知识,促进学生深入理解。民俗文化与许多学科有密切关联,可以将民俗文化贯彻于地理、语文、历史等学科教学中。其二,河北省政府应高度重视,对井陉县民俗文化的宣传加强力度,在地区内形成良好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氛围,真正实现民俗文化人人保护、人人传承。

3.2营造良好保护传承空间

植物的生长离不开土壤、水和阳光,同理文化的艺术保护和传承,离不开良好的发展条件,只有打造优质的保护传承空间,才能促进井陉民俗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背景下,许多县级农村地区均在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许多地区的古建筑均被拆毁,对于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的艺术保护与传承带来了消极影响,民俗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外在空间环境受到了损坏。针对此情况,需要协同努力,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营造良好的保护传承空间,为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奠定坚实基础。并且针对井陉县的整体建设规划中,同样需要融入文化内涵,无论是建筑物等均需要保留传统的文化底蕴,减少表面气派。同时避免将传统古建筑的违规拆除,打造充满民俗文化气息的井陉县。

3.3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

事实上,文化空间与传统民俗文化的艺术保护与传承,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这也是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的一部分,特别是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传统民俗文化大量衰退,这种现状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井陉为例,政府部门可以大力推进民俗文化与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不仅使旅游景区充满丰富的民俗文化内涵,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井陉县整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实现文化空间与民俗文化的有效保护和传承。针对民俗文化的保护,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资金投入,并付出一定的人力与物力,为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良好的条件。例如,针对井陉县来说,可以建设井陉民俗文化博物馆,构建民俗文化科研机构,促使对民俗文化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研究。

第9篇: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胡大村;传统村落名录;城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6-0253-03

一、胡大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的重要目标。早在2012年4月,在冯骥才等先生倡议下,国家决定由住房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四部局,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与认定,并确立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形成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遗产三大保护体系,这是我国在文化建设上迈出的重要步伐。

2012年12月17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列入名录的646个传统村落名单,我市麦积区新阳镇胡大村榜上有名。进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将会成为国家保护的重点,这意味着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出现了重大转机。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等,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入选部级传统村落需具备传统建筑风貌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选址和格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民族或地域特色,传承形式良好;我市麦积区胡大村属于上述一二种类型的典范。

这个被黄土山坡环绕、依地势而建的村庄,房屋院落存有明清建筑,大多数人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社火、庙会、祭祀等风俗延续了数百年。站在胡大村后的堡子向村庄望去,和许多新农村建设给人固有的印象一样,这个村落的建筑约有一半以上被崭新的砖瓦小二楼取代,水泥硬化的村路展现出现代新农村的气息。这样的村落在天水农村随处可见。为何胡大村能入围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如果不了解胡家大庄的历史和传承,自然会有所怀疑。

胡家大庄村被人们简称为胡大村。胡氏先祖可追溯到明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至1390年),曾在安徽的胡氏先祖为了躲避战祸及水患,不断向西迁移,最终在今新阳镇龙王庙一带定居。后因地势受洪水威胁,迁入地势较高的今胡大村所在地。胡大村有新阳镇唯一的保存规模最大、最完整的道教“清池观”,明清时期的四合院古建筑,建于明崇祯十年间的大型古土建筑胡大村堡,历时三年于明崇祯十三年间修建的总门楼和西门楼等,可谓古迹众多。

现胡大村占地面积3323亩,全村近4000人,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大村庄。胡大村的民居建筑布局,符合“以人为本”的村落布局及“天人合一”的传统建筑理念,基本以矩形排列,按总门、西门、头门、七门进行布局,轴线突出。据勘测,胡氏先祖在开始规划老庄时,以两纵四横的格局建造,分成大小什字路口,道路宽广。在新时期的建设发展中,人们一直遵循着村落原有街巷布局和道路规划设计理念,传承较好。随着向东南方的发展扩建,形成如今三纵五横的布局。在胡大村,看不到农村特有的乱占乱搭建现象,宽阔的每条村路,车辆都能行驶到每家每户门前,整齐划一,这是其亮点之一。此外,村民对传统文化遗存、文物的保护意识十分强烈,流传下来的牌匾、砚台、宫灯,明朝翰林院的官薄、印有翰林院字样的纱灯等文物都保存得较为完整。近年来,村委会在传统文物的保护、修缮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至今村里还保留着传统秦腔、文武长板、传统古乐队等非遗项目。胡大村之所以能入选传统村落名录,就因它存留下的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遗产。

二、传统村落的普遍现状和面临的窘境

传统村落是祖先留下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体现着当地的传统文化、建筑艺术和村镇空间格局,反映着村落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是诠释过去农耕时代特定生活方式及其文化习俗的空间文本。

村落是农耕生活的源头,中国五千年的农耕文明形成了千姿百态的传统村落,如今至少一半中国人还在这种“农村社区”里生活,享用着世代相传的文明。可以说,每一座蕴含传统文化的村落,都是一处活着的文化遗产,体现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精髓和空间记忆。经历了长期的传承,包含着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历史智慧,厚载着先人的嘱托和期望。因此我们要建设美好家园,必须保护民族的根性文化,保护并传承传统村落遗产。

可是,最近一些村落调查和统计数字令人心头骤紧。有资料显示,在21世纪初的2000年,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10年锐减为271万个,仅仅10年内减少90万个,平均每年消失9万个,每天有1.6个传统村落消亡。对于我们这个传统的农耕国家可是个“惊天”数字,它显示了村落消亡的势头迅猛。

传统村落的消失,不仅意味着灿烂多样的历史创造、文化景观、乡土建筑、农耕时代的物质见证泯灭,同时,还意味着大量从属于村落的民间文化也随之灰飞烟灭。

在保护名录没有出台之前,和胡大村相似的村落面临的普遍问题是人多地少。行走在胡大村街上,可以看到有些硬化的街道疏修,渠沟和河道里可见各种生活垃圾;另外,由于年久失修,很多古建筑梁柱歪斜,青瓦残破,人不能居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村民新建住房,不少古建筑遭到破坏,还有一些古建筑没有资金进行维护修缮,已经面临倒塌的危险。近年来村委会规劝制止村民不能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因拆建问题干群矛盾尖锐。据了解,对于传统古村落的保护,以前是没有财政预算的,当地没有专项资金,也没有出台过具体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所以保护工作明显滞后。

传统村落是在长期的农耕文明传承中逐步形成的,凝结着历史的记忆,反映着文明的进步。在中国数千年的农耕文明中,象胡大村这样有价值的村落众多,它们如同社会的基因一般,记录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民风民俗信仰。然而,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传统村落却在日渐凋零,建筑坍塌、民俗淡化。人们如不能认识到传统村落的重要性并加以合理保护,它将会快速地消亡。

三、传统村落消亡的诸多原因

中国的文化是农耕文化,传统文化的根在农村。作为拥有悠久农耕文明史的国家,我国遍布着众多形态各异、风情各具、历史悠久的传统村落。天水是历史文化名城,在岁月的长河中,遗留下了许多村落。虽然我市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要面对的现实情况是:一是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和工业发展的突飞猛进,年轻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导致的空心村现象加速了传统村落的凋敝和损毁,许多农村基本上成为“老人村”、“小孩村”,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造成了传统文化在传承和发展中后继无人,村落的消亡势所必然。二是因管理者的文化觉悟等原因,重经济轻文化、重开发轻遗产、重建设轻保护的建设性破坏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传统村落正在加速消失。

胡大村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随着城镇化发展,村民有的外出务工,有的搬去城市或无序建新居而破坏古建,传统村落原有的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村落缺少有意义的公共文化生活,留守村民的日常生活呈现出碎片化、个体化的特征,主要靠打牌、看电视等方式打发时间,较少举办民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传统村落的破坏或消失,毁掉的不仅是各具特色的民居建筑,更重要的是其中蕴含的丰富传统民俗,从宗族谱系到祭祀礼仪,从婚丧嫁娶到饮食服饰,从乡规民约到节庆民俗等,它们因村落的存在而存在,是村落不能脱离的“生命土壤”。

“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民族之根深深地扎在农村。”冯骥才说,“无论从它的规模、内涵还是价值来讲,中国古村落都是一个最大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是斑驳而丰富地呈现着它动态的嬗变的历史进程。传统村落真实地反映了农业文明时代的乡村经济和极富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对于历史的传承,比文字记载更准确、真实。然而,它又是极其脆弱和不可再生的,一旦破坏,则无法恢复。多年来,冯骥才等学者一直为传统村落的保护而奔走呼吁。他曾说,“我国的很多传统村落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一座传统村落就如同一本厚重的书籍,如果不加以悉心保护,有可能尚未翻开,就已经湮没了。”因此,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四、传统村落亟待保护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也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纽带。村民们对家园的热爱,对先祖文化遗存的珍视,从家家户户保留门额上题字的蕴意中透出。当前古村落的保护很困难,因为它是依然活着的古老社区。随着大规模的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等,我国自然村落数量锐减。

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历史性的文化工程,传统村落的未来何去何从?政府的态度很关键。面对严峻形势,我国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古村落的保护就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对于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以及传统文化的保护”的讲话精神和加强保护工作的指示,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改善。依照印发的指导意见,各地已启动了修缮保护工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建立的国家、省、市三级传统村落保护目录,实行分级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安排保护资金。甘肃省升级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正加快研究,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指引》,加快推进保护规划编制,实现保护规划“一村一策”。此举正如一场及时雨,将有助于保护和发展我省传统村落文化。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需要研究与尝试,可以和谐统一,互为动力。保护是历史性的系统化工程,充满挑战且任重道远,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一是建立有效的法规和监督机制。传统村落保护须有法可依,以法为据。要建立并完善国家和地方传统村落名录;同时,建立监督与执法机制。由于传统村落依然是生活社区,处于动态的变化中,保护难度大,只有长期不懈的负责任的监督才能真正保护好。政府官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能对文化失职,更不能失语,要有文化责任和眼光,避免短视行为。二是传统村落的现代化。保护传统村落绝不是原封不动,应贯彻“有机修复”的理念。村落进入当代,生产和生活都要现代化,象胡大村同样居住的人们有享受现代文明和科技成果的权利。要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西方国家在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中采取的一些方法能给我们借鉴,如他们在不改变街区历史格局、尺度和建筑外墙的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改造内部的使用功能,甚至重新调整内部结构,使历史街区内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三是提高村民的文化自爱。传统村落的保护更应该是村民自觉的行动,文化只有首先被它的拥有者热爱才会传承。如果当地人不认同、不热爱自己拥有的文化价值,我们为谁保护呢?所以对村民进行文化的启蒙,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和自信,促使他们珍视和爱护自己的生活和文化,让他们懂得自己所拥有的生活和文化是重要的资源和遗产。

目前,传统村落保护的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也寥寥无几,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专门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做过具体工作,传统村落保护没有现成模式可套。所以,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属于一个另类项目,没有任何理论支撑,需要积极与各方专家、有识之士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多学科的解惑,才能完成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同时,做好数据库,留下影像、文字记录等具体工作。

五、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意义

新时期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传承前人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有利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自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延续各民族独特鲜明的文化传统,有利于保持中华文化的完整多样;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持农村特色和提升农村魅力,为农村地区注入新的经济活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如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传统村落进行过全面盘点和整体保护。我国这样做,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深远的文化眼光和高度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以及致力坚守与传承中华文明传统的意愿。

可以说,中国传统村落从困境中走出,它独有的价值终于被我们认可,并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外另列一类,即“中国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纳入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谱系”中。十年前我国只有文物保护,经过近十年各界同仁的努力,拥有了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村落遗产三大保护体系,使中华民族的历史财富得到全面和完整的保护,这是我国在文化建设上取得的新成就。

当然,我国传统村落保护才刚刚开始,它有待于系统化、法治化和科学化,需要相关的理论支持和理论建设,需要全民共识和各界支持,需要知识界的创造性的奉献,以使传统村落既不在急剧的时代转型期被甩落,也不被市场化开发得面目全非。我们要用现代文明智慧善待历史文明,把中华文明延续传承,使传统村落在传承历史文化、旅游开发、爱国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红梅、王雪.保护传统村落,我们准备好了吗?天水日报,陇右周刊,总第7802号,第334期,2013年1月27日.

[2]冯骥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人民日报,2012年12月7日.

[3]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城市规划通讯,2012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