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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精选(九篇)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第1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058 — 03

生产性保护是目前针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近几年的保护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科学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实践证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这种方式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运用到保护实践中去的话,必将对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是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在保护的实践中是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加以深刻认识,这样才能保证这种方式科学有效地运用,从而指导实践工作深入地开展。

一、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底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生产性保护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能力。《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正确的方向。要“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这其中重点谈到了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产生是以手工生产方式为现实基础的,其当代存续以至发展同样无法脱离这一基础。从根本上说,对人类传统文化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形态造成冲击,使之日趋‘遗产化’的一个原因在于现代文明一味倚重大工业生产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及核心技艺正是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生产特色。可以说,生产性保护一定要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的底线,避免“遗产化”。然而,守住底线并不是意味着不要创新发展,而是要在坚守手工制作底线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的、与时俱进的设计理念,提高自身的品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

生产性保护是对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保护,离不开传统的手工生产工具。“传统手工技艺的独特性,或者区别技艺高下的水平都体现在手工技艺上,这是毫无疑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遍改进和提高了生产工具,但是不管生产工具多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率,或者是多大程度上达到一种先进性,最后完成还是离不开手工技艺。” 比如,岫岩玉雕、阜新玛瑙雕的雕刻工具较比以前有很大的改进,提高了工作效率,雕刻的时间也节省了很多,但是工具再改进,表达手工技艺本质的手的创造还是不能丢掉的。在比如说剪纸、刺绣、皮影制作、书画装裱等,目前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了工业化批量生产,也同样精致美观,跟手工的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在存在的本质的意义来说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其本质的生命和非生命的区别。所以传统手工技艺一定不能丢掉手工这个核心环节,寄寓作品生命的手工的创造一旦丢失,作品就会失去灵魂,传统手工技艺也就必然瓦解,这是很重要的。“现在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也强调商品性和市场,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产品也要通过市场来扩大影响,通过市场来进入受众的手中,所以市场、商品这些都不必回避。但是我们不能脱离手工,以机器或者其他便捷的生产方式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这样反而最终损害了我们传统的手工艺。”

二、原材料的选择与合理利用

第2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非遗 传统村落 传承 生产性 互存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内涵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的概念

传统村落传承人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整个传统村落传承人群体的总称。国家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十分重视,近些年来通过立法,普查,申报审批等工作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这其中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也得到了有效的推进。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在不同地区也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抢救型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抢救型保护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静态的温和的保护,层次比较低,局限于对一些濒临消失的传承人的保护,一般是提供经济上面的支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这种保护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对整个非遗保护的发展。

(二) 生产性保护的模式

城镇化加快,传统村落“空心化”越来越严重,原始的“抢救型”保护已经不再适合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生产性保护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模式并不是指把传统村落产业化,变成物质产品,或者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是一种对现有的传统村落进行可持续性的,可传承发扬的文化活动。这种模式下的保护,有利于解决当下越来越多传统村落传承人边缘化,消失化的状况。一方面生产性保护模式它在理念上和成果可预见性上得到了专家和社会的认可,另外一方面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比如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就有规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非遗传承人受到巨大冲击的不利形式下,这种保护模式可以弥补过去保护模式带来的问题。

二、对贵州非遗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贵州非遗保护和全国其他各地的非遗保护一样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贵州的省级非遗保护发展规划中可看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在得到不断的重视和提高,表示在未来几年贵州的非遗保护活动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在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古村落的保护中存在着这三点问题。

(一)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专业队伍建设缺乏

贵州在非遗保护中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法律健全上,在制度规范上缺乏有效的指导。贵州是个非遗大省,而且由于贵州少数民族聚居,传统村落较多,管理规范上更加的复杂和困难,所以这就需要强大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当下,贵州非遗保护中的有关部门和人民首先是观念上没有很重视,而且普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使得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没有及时,在时效性和有效性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其次,缺乏专业的非遗保护队伍,尤其是贵州县级以下的地方,恰恰也是与传统村落最接近的地方,这些地方的有关部门管理秩序紊乱,部门之间缺乏有力的协调协作,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人员不足,人员不稳定,人员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差等问题比较严重。这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二) 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相关部门之间,部门和社会之间应该要鼎力合作,才能让整个贵州地区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上加以重视。对民众而言,即使自身作为传承人,也不清楚传承人的含义,不知道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更不知道要如何去保护传统村落,以传承人的身份将传统村落的文化l扬与继承。但是贵州现今的相关部门并没有把这种知识,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从省到市到各县、区,抢救保护工作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些学者专家身上。要知道,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仅仅靠政府,靠专业人士是不够的,必须要政府和社会,社会和个人配合起来。

(三) 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界限模糊,职责不清

贵州非遗保护,就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中,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保护人是指对传统村落传承人进行保护的如政府部门,学术媒体界等,传承人是指对本地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进行传承的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叠加或者混乱,有些保护人甚至会干涉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这很可能产生伪遗产。就拿贵州榕江县的大利侗寨为例,大利侗寨作为第一批国家审批的传统村落,生态文化保护良好,非常具有侗族特色。那么保护人应该是榕江县及其以下的相关部门,如文化局,媒体部门,保护人要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制定规则制度,进行宣传报道等。而传承人则是这里的土著居民,他们世世代代在这里生活,有着鲜明的本地特色,对本村落的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他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保护人的帮助下,进行文化生产活动,可以和市场相结合,进行保护性的创造并弘扬传承下去。

三、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互存关系及其重要意义

生产性保护在传统村落传承人保护中,是一种高级层次的,而且有成效的模式。两者存在着互存的关系。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是生产性保护的重要对象

实践和理论都表明,现阶段,生产性保护是保护传统村落传承人最有效的方式。传统村落传承人是传统村落传承的主体,要想传承传统村落的文化,就需要生产性保护的推动。生产性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政府主导,进行公益性质的开发保护。比如政府有关部门保护人可以在了解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基本情况下,为了开发传统村落的价值,更是为了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对传承人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精神上的支持,以避免传承人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或者认识不清而摒弃传承下来的传统技能和文化。第二,需要市场的指导。虽然生产性保护不等同于市场开发,但是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传统文化也需要和市场相融合,比如再次以大利侗寨为例,传统村落中民俗文化丰富,如侗族的服饰,那就可以将侗族的服饰文化转变成可以发扬出去的服饰文化产品,也让来这里旅游的游客们感受到侗族服饰文化的魅力。第三,文化生态的主导,这方面需要媒体方面的保护人,在生产性保护中,媒体文化部门保护人需要保护的是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观念,激发他们的自豪感,可以把开辟出文化示范区,不仅让传承人们觉得自豪,更愿意把传统文化传承下去,也给全国其他地区起到了提醒作用,对整体的非遗保护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 传统村落传承人对生产性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传统村落继承人,是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他的职责重大,首先是他需要是传统村落的土著居民,对本村落的文化历史非常得了解,其次他需要有清晰的意识,即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必须要得到传承,不管世界,社会如何变化,我需要把本地区的优秀传统,民俗民风传承下去。在这种伟大的使命下,对于生产性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激励作用,传承人负责传承,生产性保护负责保护,各司其职,为本村落传统文化的传承,创造性发扬合力前进。两者的互存关系在新时代环境下必须存在,而且肯定会存在,这种互存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传统村落传承人素养观念的改善,有利于对本村落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生产性保护这种模式越来越被全国各非遗地区采纳,引用,这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非常有利的作用。

四、结语

非物质遗产中的传统村落是非遗的重要保护对象,这其中的民俗民风,生态文化等都对整个非遗研究有很大的贡献。传统村落传承人作为传承的主体,有荣誉,也有责任。生产性保护作为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模式,更是至关重要,不仅承担着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人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要有开阔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在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上,需要进行创造性的保护。本文以贵州非遗保护为例,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分别讨论的基础上,厘清了两者的关系,即互存P系,而且这种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将长期存在。如何处理好两者的互存关系,如何更好的保护贵州非遗保护中的传统村落传承人,如何进行生产性保护,这对于贵州各级部门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当然,这对于全国各项目的非遗工作也有着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唐芒果,孟涛. 武术非物质遗产文化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及其路径分析[J].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2016(05)

[2]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3:235-246.

[3]谢中元. 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新探析

[4]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3:235-246.

第3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第4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乡村传统文化对于乡村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梁漱溟认为,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法制、礼俗、工商业等莫不如是(《乡村建设理论》,2006)。乡村传统文化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地域民俗文化传统,以及乡村生活现实中原本存在的许多合理的传统文化因素,对乡村生产以及乡村生活秩序建构有着弥足珍贵的价值成分(罗建河、韩迎春,2007)。乡村传统文化氛围对道德意识、风俗习惯、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在我国乡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乡村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道德教育功能,节庆、禁忌、游艺、歌舞以及民间口头文学等都能通过榜样、言教和舆论等方式对人进行品德教育,另外,对祖先的崇拜等仪式也会对人的人伦教育起到良好的作用。随着我国乡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乡村人口迅速向城镇转移,乡村出现了“空心化”现象,这也使乡村传统文化面临着空前的危机,乡村传统文化呈现碎片化趋势,乡村文化的主体性逐渐消失,乡村传统文化的价值回归与文化重构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当我国乡村同时面对传统文化危机和道德危机时,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将难以实现。因此,延缓乡村的解体,倡导眷恋乡土、重视亲情、恪守乡规民约、勤俭质朴的乡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乡村传统文化中有益于实现社会和谐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对于当下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总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不仅有利于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也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需要重新认识与深入挖掘乡村传统文化的现实价值。

2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内容

我国对于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区分不同层面的保护,至少应在非物质层面与物质层面开展保护。乡村传统文化是乡村社会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和风俗习惯的总和,是乡村社会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总汇,影响和支配着乡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乡村传统文化的核心是非物质形态的(比如,乡规民约、民间故事与传说、乡村文体活动、民间手工艺术、乡土农事活动等),而乡村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物质形态的(比如,乡村山水风貌、乡村聚落、乡村建筑、乡土服饰等)。在非物质层面,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又分为思想层面和行为层面。思想层面包括:乡村生活的独特价值、乡规民约、宗族组织与文化、孝文化、民歌与民谣、民间故事与传说等;行为层面包括:农耕方式、乡土农事活动、民间文体活动、民间手工艺术、传统节庆活动等。在物质层面,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包括:乡村自然风貌、乡村传统聚落、乡村历史建筑、不同地域的传统乡村服饰和民族服饰等。

3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对策思路

3.1寻求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与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的协调

从经济角度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经济发展关系复杂。在物质生活水平低下的年代,出于满足生存之需,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往往让位于经济发展;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消费越来越受到重视,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济价值逐渐展示出来,保护与传承和经济发展之间维系一种互促关系就成为可能。从生态角度看,乡村传统文化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智慧,挖掘这些智慧有助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实现乡村绿色发展。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在经济、生态、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多重作用,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意义重大。总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乡村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但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背景之下,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一种互促关系,能实现在乡村经济发展中保护与传承、在保护与传承中促进发展。

3.2探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新模式

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验,吸收国内不同地域保护与传承乡村传统文化的成功经验,探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科学规律、利益平衡杠杆、有效发展路径和政府承担的角色以及干预的手段等,归纳总结出保护与传承我国乡村传统文化的新模式。具体可以通过选择典型乡村开展案例分析,深入了解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型模式,以促进我国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

3.3构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新机制

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地加以研究。在探寻保护与传承的新型模式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多重目标构建多重机制,并进一步确立政策支持体系和具体政府建议。针对乡村传统文化破碎化和主体性逐渐消失的现状,要构建乡村传统文化认同的重建机制;针对城市文化等外来文化对乡村传统文化的冲击,要构建乡村文化自信的培育机制;以维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乡村经济发展的互促关系为目标,要构建以乡村传统文化为核心的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机制;针对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成果会逐渐被周边村镇效仿并分享经济利益的现实,要构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成果的地域共享机制;针对政府在引导我国乡村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要构建政府在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机制。

3.4提出促进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政策建议

第5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保护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5-0055-03

1 传统武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时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6项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传统武术作为在中国农耕文明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至今的,以套路、散手包括功法练习为内容,以家传或师徒传承为主要传播方式,以提高道德修养和技击能力为主体价值,注重体用兼备的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完全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可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特点等进行保护。

在目前竞技武术“一统天下”的情况下,保护传统武术就等于保存了武术之根、武术之魂,意义尤其重大。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传统武术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6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批准了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划分为10个大类。目前各级政府正在制定国家、省、市、区(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传统武术占据了重要位置,据不完全统计,进入各级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录的传统武术已有40多项,见表1、表2。

3 统武术的保护方法

把传统武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对比上世纪80年代进行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更加突出了传统武术“活态文化”的特征,突出了对传统武术创造者和继承者的尊重,在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性是它的“非物质”性。在传统武术这种技艺被表达出来以前,人们看不到、摸不着、感受不到传统武术的存在。因此,与物质类文化遗产相比,传统武术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更大。所以保护的重点不应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这些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上世纪80年代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是对传统武术的静态保护,注重资料的收集;如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动态保护,关键在于传承。陈氏太极拳被列为遗产,不是因为它留存的拳谱、器械,而是因为历代拳师言传心授的精湛技艺,这些技艺依附在人的身上,是一种活态文化。在旧时代,很多传统武术有“传子不传女”、“不立文字,口传身授”等习惯,使其传承之路越走越窄。 事实证明,只要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只要激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就会不断进取,产品也会越发精益求精;只要鼓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继续招徒授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后继有人,绵延不绝。

3.2 “物质化”保护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物质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是由“物质”与“精神”这样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所谓“物质类文化遗产”,就是通过艺人的表演或匠人的制作,将他们的智慧、经验与技艺“有形化”、“物质化”;而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艺人在表演或是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技艺与技能。纯粹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习惯上我们将文化遗产解构为“物质”与“非物质”,或是“有形”与“无形”只是出于研究上的方便,而不是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以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分别出现的,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将文化遗产割裂开来并对它们实施分头保护。

传统武术属于技能与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实物收藏的方式进行保护,其最大优势是保存方式的直观性与客观性、真实性与不可替代性;而且便于展示,展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其最大价值的主要手段。当然,这种保护是一种静态保护,上世纪80年代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但不宜作为主要手段。就现有科技水平来看,传统武术再现的最为简单、最为便捷的方式,莫过于多媒体记录方式的数字化、网络化,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几乎不占用物理空间,或可忽略不计。(2)可以方便灵活地进行图文声像与数字信息的双向转换。(3)可以方便自如地对资料进行修改、编辑、排序、移位、备份、删除和增补。(4)可以高速、便捷地通过网络进行传输。(5)可以方便、迅速地进行检索、调用。(6)一次性投入,投入产出比高,便于市场运作。

3.3 整体保护

传统武术的整体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能体系的完整,一是生存环境的完整。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和技能共同构成的,如果置其它技艺于不顾,只保护其中的某项技艺,即使保护得再好,这种技术也不可能完整的传承下来。传统武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之上,融会了多种传统文化思想和观念,集中体现了中国人的审美情趣、价值取向、世界观和人生观,所以传统武术不仅包括习练方法、套路种类、技法运用、理论体系等,还包括门派典故、武林轶事、礼节仪式、练习口诀、传承制度等多种形式,它们一起构成了传统武术的技能体系。

任何遗产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传统武术产生于农耕文明,鲜活的存在于民间,离开了民间的文化土壤,传统武术就变成了空中楼阁。人们有这样的共识:“学习少林功夫要去少林寺,学习陈氏太极拳要去陈家沟”,就是重视传统武术文化土壤的最好注解。

3.4 原真性保护

根据文化现象所表现出的某些基本形态,可以大致将文化区分为“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两类。所谓“原生态文化”,就是指历史上创造并流传或保存至今的、未经任何刻意改变的传统文化;所谓“次生态文化”则是指那些在传统的、在原生文化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新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正是这种未经“污染”的原生态文化,特别是其中的佼

佼者。

在金牌导向的冲击下,传统武术已经出现了异化,有些传统武术套路具有了长拳味道,充斥着高、难、美、新的动作,正在失去传统武术古朴、实用、精悍的特色,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对“原生态”传统武术的保护。

3 5 自主化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传承主体是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而不是一些政府、商界、学界或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传承人的传承自主性,禁止某些机构越俎代庖。现在有这样一种倾向,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武术搭台,经济唱戏”,不顾武术传承和发展的本质规律,拔苗助长,使民俗变成了“官俗”。对这种倾向要坚决抵制、克服。

3.6 濒危遗产优先保护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传承人的病危或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成为濒危遗产,譬如《二泉印月》等著名民乐就是在艺人阿炳病重的情况下由音乐家杨荫浏等人抢救保存下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都提出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制定了具体的评审标准,这三个权威文件都指出人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出现某种程度的生存濒危性。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来看,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如入选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杨氏太极拳和陈氏太极拳,是在中国乃至世界开展最为广泛的太极拳种类,其理论研究书籍汗牛充栋,习练人群数以百万计,它们的濒危性比起其它种类太极拳要差很多。

3.7 保护与利用并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科学价值、文化价值、教育价值,还具有经济价值,发掘、利用好它的经济价值,十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982年上映的《少林寺》掀起了一股经久不息的武术热潮,这股热潮让少林寺禅宗祖庭的地位在少林功夫面前相形失色,这对一座拥有1500多年历史、文化内涵博大精深的名刹来说多少有些尴尬,但少林功夫给少林寺带来的变化却是无法回避的。根据门票统计,从1974年到1978年,少林寺总共的游客是20万人左右,1982年达到了70多万人,1984年达到260多万人,上世纪90年代以后,游客基本稳定在每年150万人左右。在武打影视:武侠小说的巨大影响下,少林寺以武扬名,少林功夫俨然已成为中华武术的名片。在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少林寺有了充足的财力对少林功夫进行深层次的挖掘、整理,建起了网站,组织了少林武僧团,创办了武术学校,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6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6-0043-04

Abstract:Administrative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usually adopted to protect and develop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 culture, it’s also an important legal way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With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 analysis to study the value of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the feasibility and conflict of ac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ith sports culture protection.Countermeasures for protecting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provided.

Key words: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收稿日期:2012-04-2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我国武术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课题编号:11YJCZH208)。

作者简介:杨家坤(1972- ),男,湖北潜江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法学。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Jiangsu,China

国内外大多数专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研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也是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一个重要法律手段?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制度分而治之下,这些制度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时,它们之间存在哪些冲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有哪些?这些都需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以促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繁荣发展。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目前仍是以公法保护为主,国家采取一系列行政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价值且濒危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然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应当被知识产权制度来加以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相关权利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发展的权益和声誉[1]。例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林寺、达瓦孜、刀郎木卡姆、江格尔先后被抢注为罐头、火腿肠、啤酒、洗面奶、死家禽、佩刀等产品的商标,尤其是少林寺遭遇侵权现象更为严重,仅在中国国内就有百余家企业注册使用54个“少林”商标,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酒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他们均以“少林”、“少林寺”商标或名义,利用少林寺这一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及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来获取商机和利润[2]。令人气愤的是当少林寺武术团去国外武术表演时,反被别人告知侵权而限制少林寺行使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

2.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确定比较复杂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来说都是比较明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随着社会和观念的变迁而发生或快或慢的嬗变,一开始可能是某一个人创作,但经过时代的发展,历经多人的传承而又加入传承人创作形成新的形式,这样世代相传,创造者个体的特征越来越模糊,个人的风格逐渐被淹没,呈现出群体的特点,体现出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再被各代人群延续、传递。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虽然有些能够通过有形的产品或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加以体现,但却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成员可以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也没有人能够将此产品或表达与其他产品或表达截然分开,难以确定承载权利的主体。正是由于无法将某一民族的非物质遗产与某一个特定的权利人联系起来,造成了适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困难。

2.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时间期限矛盾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各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结束则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保护,商标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结束可以申请续展。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性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作为一个民族或群体短时间内不会消亡,其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物质利益也不会消亡,民族传统体育是世代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创作时期,在一种“叠加式”的积淀中产生又变异、变异又新生。其价值往往随时间的流逝而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很难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要求[3]。

2.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范围难以确定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这在我国体育界探讨的还不是太多。根据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是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多已处于公有领域,表面形式上是人人可以自由使用的对象,同现行知识产权比,具有更多的公权的性质。我们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民族传统体育延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保护,又唯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3.1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很好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绝非一部法律所能胜任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是一个体系性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公法上的保护固然重要,私法保护亦不能忽略。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私法保护的一个视角,能够很好地保护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人的私法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发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是完全可行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现着民族体育文化创作者的精神权利,这种精神权利应当得到知识产权的尊重。知识产权应从单纯的考虑权利人的个人权益转向权利人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并举的理念。知识产权从来就不是一种单纯授予私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其更高的价值理念在于社会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之一,应当被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3.2 国际相关组织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传统体育文化深植于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之中,每个活动无不浸透着文化的烙印,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1999年1月30日至12月3日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主办的世界体育部长和负责体育教育与体育高级官员会议上,通过了《埃斯特角宣言》。其中第8条中提出:“部长们支持按地区和国家文化遗产原则去保护和发扬传统体育运动的政策,包括列为世界范围内的传统游戏和运动项目,鼓励举办地区性传统体育节。”主张将民族传统体育列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4]。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4.1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 权利主体特定, 保护期限有限。然而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由于和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创作独创性、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冲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接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存在一定的制度瓶颈,但这并不代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能接受著作权法制度的保护。我们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采用《著作权法》中的版权和邻接权依然可以很好地保护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能够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有:

第一,我们可以将那些符合作品条件的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接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传统武术基础重新创作的新套路、技法、理论等智力成果,其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如陈氏太极拳传人陈小旺,他依据传统武术的基础通过自己思考和取舍重新创造出新的太极拳技击方法和演练套路,则著作权人为陈小旺,他享有太极拳的著作权;如果陈小旺只是秉承传统,没有任何动作创新,他只能作为太极拳文化的传播者,享有太极拳的邻接权。

第二,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新作品,其整理人、注释人、翻译人就其演绎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

第三,对各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所形成的数据库,如果具有创造性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利用现代信息化媒体制作的各种内容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而制作的各类光碟以及其他传播介质,其制作者可以享有邻接权的保护。

第四,具有表演意义的体育竞技活动、风俗、仪式等,其表演者可以受邻接权的表演者权保护[5]。

4.2 商标保护

商标保护主要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注册商标。如 1998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6]。运用商标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优点是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不断续展而长期存在,这与民族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相吻合。我们可以利用商标制度保护优秀而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表演项目的识别性标志,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相关活动中使用,以表明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并保证质量的来源和品质。我们应该及时将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注册,取得商标权而获得商标法保护,避免侵权现象发生后无法获得权利保护。

4.3 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区,指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地理范围的特定性、群体性和证明性等特征[7]。运用地理标志保护也可以提高民族传统体育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并扩大文化影响力。地理标志一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不可转让,属于特定群体的特点。如峨嵋武术(四川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山武术(山东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沛县武术(江苏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8]。

4.4 商业秘密保护

由于我国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距离现代年代久远、不符合专利法保护的要求,即创新型、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因此运用专利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存在诸多障碍,而且申请专利保护程序复杂,保护代价较高。然而与之相比,运用技术秘密保护民族传统体育较为可行。对一些具有价值而又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以采用商业保密的方法加以保护[9]。就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而言,普遍认为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某些武术门派中练功方法,某些传统武术器械的制作方法,某些传统武术练习中防止跌打损伤所涉及到的中药配方和炮制技术等。该武术技术秘密的持有者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来防止以上技术秘密的泄露,而且不需要申请登记的手续、成本支付和其他程序上的要求。但作为保护的条件,法律要求控制该信息的人在相关情况下必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使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特别是在该信息被少数群体掌握的情况下。

5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5.1 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颁布,该法明确指出传统体育和游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这是我们体育界多年努力的结果,为以后更多的民族传统体育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不能渴望一部立法就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很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立法及其配套法律极不完善,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民族传统体育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之路还很艰难。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丰富性、独特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是多样的,但最根本的保护是立法保护。因此,必须采用行政法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促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发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是建立综合的保护机制,即采取完善法律制度、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法的民事诉讼保护、权利人自发保护等保护方式的互相结合,共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立体保护。

5.2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执法保护工作

任何法律制度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均不是完善的法律,因此,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还要建立强有力的执法保护体系。因此,我们在做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针对侵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的任何人、组织采用相关法律手段给予救济,其法律救济制度应当从预先性救济和补救性救济两个角度设计。预先性救济是指法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遭到具体侵害之前所设计的制度,主要包括财政支持制度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奖励制度;补救性救济是指针对己经发生的侵害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行为人,在立法中设计出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懈怠维护的警告制与“三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制度。我们的立法对因自己的懈怠行为导致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的团体、个人,应当考虑设立两个具体制度:一是警告制度,由专门委员会对疏于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行为人发出警告和限期矫正公告;二是对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者,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做出必要的制度补充[10]。

5.3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社群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社群应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地理标志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武器保护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权益不受侵害,及时将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象申请为专利、商标,防止具有知名度的民族传体育文化被侵权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国家应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提供者、整理者、演绎着给予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将知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保护,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和形成过程中独有的练习方式和训练技巧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以武术为例,我国众多的武术项目在形成过程中,经过许多人辛勤复杂的智力劳动,在演练过程形成了一些练功秘法,这种方法去申请专利保护和对单一动作去申请著作权法保护,都难以成功,唯有采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才是最佳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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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16.

第7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傣族,干栏式民居,保护,情感维系,对策

 

引言

《竹楼情歌》、《竹林深处》、《想找竹楼安个家》……,这些脍炙人口的歌曲描写的是傣族地区的美丽景色,其中所说的“竹楼”是指傣族的传统干栏式民居建筑。这些傣族“竹楼”所形成美丽的景色,令无数人向往、难忘。美丽的景色,需要人们去欣赏,也需要人们去营造,更需要人们去保护,这样才能使这一幽雅的景观功能够得以延续。

一、古老而深厚的傣族干栏式民居

在中国的古代史籍中,对于傣族干栏式民居有不同的记述:《北史》:“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名曰干栏。”《蛮书》:“别置仓舍,有栏杆脚高数丈,云避田鼠也,上阁如车盖状,名曰高栏。”《新唐书》:“人楼居,梯而上,名曰干栏。”[1]

当今,傣族干栏式民居可以认为是具有傣族传统建筑形式及其传统特色的民用居住建筑。“傣族传统建筑形式”,即包含人字形屋顶、底部架空、传统的空间布局形式等等;“传统特色”,是指傣族干栏式民居要有傣家传统的装饰、修饰物,如屋顶上的动物的图案、窗子上的雕刻等。

傣族居住竹楼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傣族居住的地区竹子众多,人们就地取材,建设民居。建造竹楼的材料主要是大青竹,屋顶覆盖的草排是以当地所生长的茅草编制成的[2]。竹楼是傣族长期以来一直居住、使用的建筑形式,并且成为了傣族干栏式民居的代名词。傣家人不断地对房屋进行了改进,建材改为木料,茅草顶变成了瓦顶人文历史论文,竹楼变成了木楼,保持了传统竹楼的景观效果。除了传统的竹木之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材料,因为现在不少人家的厨房、卫生间为了防火、防潮,采用了钢混的形式。在空间分隔方面,依然是上层居住,下层饲养家禽、堆放物品,分层利用,干净整洁。

二、脆弱的傣族干栏式民居

傣族干栏式民居能够保留到现在,是很难得的。然而,它也是很脆弱的。干栏式民居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是,传统建筑出现了数量减少、外观异化的趋势。

例如,在干栏式民居比较集中、具有很高的保护和研究价值的国家AAAA级风景区西双版纳傣族园内(由5个傣族自然村寨组成),景区日益发达的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矛盾日益凸显,一栋栋的“异化建筑”(各种非传统式样的住房)拔地而起,传统民居数量日益减少。傣族园所在的橄榄坝地区,有着这样一句俗话:到了西双版纳不到橄榄坝等于没有到西双版纳;到了橄榄坝不到傣族园等于没有到橄榄坝。可见傣族园的旅游地位之高,这里保存较好的傣族干栏民居等特色资源吸引了大量中外游人。然而,近年来,景区内的传统傣家竹楼却被逐步蚕食,被许多异化建筑取代,威胁着景区的生存与发展。

对于这些异化建筑,景区作为一个企业没有任何执法权,对村民在自家土地上建房毫无办法。村民建房是他们的权利,但是建异化建筑意味着传统文化的丢失。2008年5月,傣族园最富有的曼春满村花费65万余元将占地420平方米的办公楼建成了,这座办公楼正好在公路边,游客观赏游览的必经之路。这种建筑在其他地方随处可见,毫无新鲜感,破坏了传统的景观[3]。傣族园自1998年作为旅游景区开发后,村民的家庭收入不断增多。生活的富足,让他们有了改善、提高生活质量的想法,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传统文化更应该很好的保护。

干栏式民居的保护面临着很多难题和巨大的压力。就区域范围来说,干栏式民居的分布广泛,傣族园只是需要保护的一个小区域、一个案例点,还有许多广阔的地区的干栏式民居需要保护。

三、多方面的保护措施

干栏式民居需要保护,而保护的办法是多方面的,需要运用经济、法律、建筑、教育等多种办法,共同实施。

例如,在技术方法方面,要继承传统文化和提炼传统技术,结合现代材料和技术,改善舒适度,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民居[4]。生活水平的提高,民居建筑要满足广大村民提高生活舒适度的要求。

在保护的法律支持方面,2008年,西双版纳州颁布了《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使保护工作有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现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补充、完善条例,出台有效、具体的实施办法。

在监督管理方面,要加强民族特色建筑在设计时的指导,在建设时的监督管理人文历史论文,开展调研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在宣传教育方面,要努力营造保护民族传统建筑的良好工作氛围。利用各种现代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民族传统建筑的意识,搞好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而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民族传统建筑的意识,增加群众对传统文化的自豪感,其中就不得不涉及“情感维系”了。

四、重要的保护力量——情感维系

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对于保持文明延续,维系民族特征,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感维系在干栏式民居等传统文化的保护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让广大村民认识到,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精华,能够保留到现在是很不容易的。许多文化遗产、“旧的东西”并不落后,对于干栏式民居而言,它不仅具有好看的外观,还有很多经典的文化内涵在其中。许多文化遗产在今天是很好的致富资源,干栏式民居就是其中之一。把干栏式民居保护、整理、利用好了,可以吸引很多游人前来参观、学习、体验,可以增加经济收入,促进文化交流。广大村民应该为拥有干栏式民居而自豪。

五、情感维系的保护对策

在西双版纳橄榄坝傣族园,5个自然村相对于许多村寨能够较完好的保存,离不开广大村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爱恋,这里是他们的精神家园,广大傣家人有着难以割舍的传统情节。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保护的对策:

(一)民族文化自豪感的培育

干栏民居是傣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建设、保护好干栏民居可以延续祖祖辈辈遗留下的传统。傣族园曼乍村的村民岩约觉得:“我们不要丢掉民族传统,要展示给游客看。它需要保护的,以后经济发达了,我不会盖砖混的房子,要有自己的特色,祖辈传下来也习惯了。”

傣族园曼春满的村民玉金罕说:“家里的房子盖了有21年了,村子里很多人的房子都是新的,我们家也准备要翻新了(仍然是木质干栏形式)。虽然现在很多民族的东西都在淡化,但我还是喜欢传统的,毕竟住了这么久,习惯了,自己过得开心。”傣家人的言词间都流露出,许多村民执着于自己的传统文化。而这一点正是需要培育的,它是民族的自豪感,很多时候它需要村民自己的言传身教。要让广大民族形成共识:经典传统正是民族文化的精华。

(二)传统文化的挖掘与创新

传统文化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也要不断地挖掘与创新,以适应时代的向前发展。为此,傣族园公司等文化企业与机构,为了培育村民的保护意识,想了很多好的主意。

2006年,由傣族园公司创作的《想找竹楼安个家》以及过去的《竹林深处》、《月光下的凤尾竹》等竹楼的歌曲,通过移动通信部门的大力支持,制作成了手机铃声、彩铃,使之成为西双版纳州的特色铃声、彩铃音乐。因为歌声动听并且具有地方特色,越来越多的傣家人将这些歌曲设置成自己的个性铃声、彩铃人文历史论文,从这个细节也说明了傣家人对传统文化的喜爱、眷恋。在电话接通时,美妙的乐曲响起,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声音:要珍爱、保护好我们的干栏民居!

干栏式民居本身也要与时俱进,正如许多专家所说的,竹木结构的民居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改进,但是外观应该突出传统风格,只有这样,村民内也会喜欢、接受、继续建造和使用。

(三)多种形式的学习、对比

培育广大村民的执著的传统情节,还应该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对比来强化保护干栏民居的意识。例如,可以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让村民学习民居建筑的知识,与其他地区、其他民族民居进行对比,必要时组织村民进行参观。

例如,可以组织村民到云南的丽江、湖南的凤凰、浙江的乌镇、广东的开平、福建的龙岩等传统民居保护得较好的地区进行参观、学习,借鉴、吸取他们的宝贵经验,有效保护,合理进行旅游开发,并发扬光大。让广大村民懂得,干栏民居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并为之而自豪。

六、展望

干栏式建筑以其独特的建筑魅力长期影响着我国的居住建筑文化,该建筑形式在民居中得以传承,具有永恒的文化魅力[5]。保护傣族的传统干栏民居建筑,除了要增加传统民居的舒适度,增加对村民建造房屋的帮助,重要的是增强村民的民族自豪感。这些方面都不能是靠强行地限制与说教,特别是培育广大村民对传统文化的自豪感,需要增强群众对经典文化的理解、认同,引起大家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有好的情感维系,这才是最强大与持久的保护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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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长虹,舒平,张敏.2007.浅谈干栏式建筑在民居中的传承与发展[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2:83 ~ 87

第8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1、传统历史文化古镇保护方法和模式解析

1.1历史文化古镇保护的基本方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镇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历史文化古镇的更新与保护主要体现在历史风貌片段的风貌特色保护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保护和延续其原有的空间结构,体现在传统的道路格局上。基本维持老街原有的肌理、走势、空间尺度等;其次,要保护原有的空间尺度感觉,包括建筑的体量高度、街道的宽度等,这些显示了建筑物与外部空间的关系,体现了城市肌理;第三,要保护空间的接口特征,包括立面符号、装饰主题、窗洞布局大小、色彩、材料等;第四,保护的同时也要更新,包括房屋的结构、构造、基础设施和市民生活设施等,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风貌所做出的更新。

对于历史文化古镇的规划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宏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即核心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的划定、历史街区用地性质的调整、道路交通和社会生活的规划等;第二层是中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高度控制、空间环境整治、小品设施布置等,一般以修建性内容为主;第三层次是微观方面的内容,针对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区的重点地段整治规划,进行空间、环境和建筑的整治。

1.2历史文化古镇的更新和保护的实践模式

当前,我国有7种历史文化古镇的保护与更新的实践模式,包括:安徽池州“肃孝街”模式、云南“束河古镇”模式及早期的经由同济大学阮仪三教授等人分类的五种实践模式:上海的“新天地”模式;桐乡的“乌镇”模式;北京的“南池子”模式;苏州的“桐芳巷”模式和福州的“三坊七街”模式。

1)“乌镇”模式

周庄、乌镇、同里、南浔等传统村镇都采用了“修旧如旧”的更新保护模式。虽然传统城镇的整体风貌得到传承,但建筑的时代意义得不到体现,居民对现代生活的渴望被定格在传统建筑形式的外壳里,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镇居民精神上的空心化,城镇作为生活庇护所的作用在这里被演绎成一种传统生活的表演。

2)福州的“三坊七巷”模式

是对历史建筑大拆大建模式的一种变体,历史建筑被发展成为现代居住环境中一种展品。这种模式的着眼点完全在于大规模商业性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置历史文化于不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措施。

3)苏州的“桐芳巷”模式

房地产开发中对城市格局的因素和传统元素的仿制模式。以“桐芳巷”为代表的“新建街区,风貌延续”已成为苏州古城更新的主要模式。桐芳巷所处的优越的区位条件,是传统的底层高密度住宅能够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房地产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使得对传统风貌得延续成为可能。对传统的城镇街巷空间结构和界域的沿袭,延续了城市的肌理,这是桐芳巷小区物质更新获得成功的基础。通过人口结构的置换使之成为一种高尚社区。

4)池州的“肃孝街”模式

一种因循于城镇的界域性、采用新旧拼贴与并置的保护与更新模式。“统一”中的“对比”与“协调”是该更新模式的最大特色。在传统城镇空间肌理的丧失、结构不完整的状态下,城镇的界域性便取而代之、发挥出它巨大的“统一”与“协调”的功能。更新设计能够尊重研究对象的界域特征,并以“新”与“旧”的“包容”和“协调”为出发点,采取相应的更新措施,最后获得成功。

5)上海的“新天地”模式

其主要特点为“存表去里”,是历史街区更新的一个典范。保护历史建筑原有风貌和空间格局,周围建筑的改造必须在尊重历史建筑文脉的基础上进行。采用了功能置换的方法,把原来的居住功能变成经营功能。“新天地”的改造模式把我们的视角从局部城市街区的保护、再利用的技术层面拉回到城市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下,从城市结构性调整的角度思考历史建筑与环境的保护、重塑、再创造的意义和方式。

6)北京的“南池子”模式

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仿古与再创造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的更新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生活适应性改造;更新自主性的培育;单元式更新——院落的扩大;风貌延续;道路系统的完善。

“南池子”更新是“有机更新”理论的应用和在社会结构方面的理论不足的补充,在延续传统风貌、保护道路结构的前提下,以院落为保护与更新单元,部分保持了原有社会结构的稳定,实现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小规模、渐进式更新。

7)云南的“束河”模式

一种“双簧”式的更新表演,古镇以保护为重,新区发展旅游。其更新模式的特点有:“束河模式”的更新原则是以发展促保护,适度发展,全面保护。通过民营企业的投资在保护的基础上作适度的旅游开发。避开历史街区建设的做法,为维护传统城镇的形态完整提供了可能。

1.3更新和保护的实践模式解析

在传统的城镇环境对工业时代不适应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城镇更新努力也就应运而生了。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城镇的界域性在更新中对延续传统风貌起着基础作用。

在成功的更新与保护实践事例中,无论是针对传统的城镇整体风貌的保护(如乌镇模式),或延续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意象的努力(如新天地模式),更新设计中普遍以沿袭城镇的空间肌理作为延续传统风貌的主要手段,成功的背后隐藏着对“城镇界域性”的有意与无意的运用。

2、以院落为单位的更新模式是实现小规模、渐进式更新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持城镇人口结构的稳定

“南池子”模式中,政府采取了鼓励“以院落为单位的自我更新”的政策,这种小规模自我更新方式让百姓自己解决问题,既经济,又不会对原有风貌造成太大破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持了城镇人口结构。

3、区位条件是城镇居住功能的延续。

重新理解历史街区在城市系统中所处的地位、承担的功能很有必要,恰当的功能定位决定历史街区的更新取向。同样是地处发达城市中心区域,“新天地”与“桐芳巷”却面临着不同的命运。前者“存表去里”,功能置换,被打造成高档商业区;后者“聚落再造”,功能延续,但人口结构置换,成为一种高尚社区,两者在风貌得到保护的同时实现了经济上的突破。

4、经济振兴对城镇的更新有持续性。

历史街区的旅游资源化,是传统的城镇经济的振兴的有效方法之一,但不只是对传统风貌和生活的“缺陷修复”,更应该是生活的进步。

2、余西古镇的保护模式探索

2.1余西古镇概况

2.1.1古镇原有的基本框架

余西古镇位于长江下游,基本保持明清时期余西城“中轴对称,城河相拥”的基本格局。古镇的街巷肌理基本保存完整,主要交通呈“工”字形布局,最突出的是南北长街“龙街”,长422米,街巷两侧当年的商铺旧宅多是仍在(图-1);古护城河沿岸自然风貌仍在;另有古桥、古井多处——这些都保持着古镇原有的基本框架。

2.1.2古城原有的功能格局

原有格局得到反映:龙街两旁原为商铺,现仍零星存有商店;原有的主要宗教场所遗址尚在;原有的私塾精进书院建筑尚存;原有的衙署功能场所的遗址基本保留;核心区内以居住为主,仍存几处大门堂,民居虽为各个时期所建,但89%以上为一层建筑——这些都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古城的原有功能格局。

2.1.3因盐成邑的城镇体系

因盐成邑的城镇体系仍能体现:现存古运盐河和盐码头,原有盐仓、盐店、盐栈等在清末民国张謇建设南通时期随功能转化为棉花行、染坊等,但遗址尚在——这些都较好地体现了余西因盐成邑的城镇体系。

2.2保护建议

2.2.1更新与保护目标

余西古镇更新设计的目标主要是在城镇结构调整的基础上,优化本镇的功能布局,促进本镇的经济振兴和更新的持久性;在做到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要求的同时,延续历史发展脉络,传承地方盐文化。延续地方肌理、稳定社会网络结构,增加居民的归属感,使其与现代文明有良好的衔接。

2.2.2更新动力

余西居民对当地的历史文化有着较强的荣誉感。对于自身生存居住环境的改善,提高社区品质,满足居民现代生活方式的需求是余西古镇更新的基本动力。其次,对于该区域的经济振兴和形象改善也是政府部门肩负的责任,将更新改造的目标定位于历史街区风貌得延续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以上两点是余西古镇自力更新的基本动力因素。

2.2.3更新与保护措施

古镇保护不仅要保护文物古迹本身,而且还要保护其传统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体现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在更新模式的运用上,采取多种现行模式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是要尽量保全传统的城镇格局。恢复历史上的河流格局,规划中进一步疏浚河道,整治河岸两侧的临时建筑,改善环境。恢复环绕古镇四周的水道循环和其与周围运河之间的联系,增加其自净能力。

规划后,古镇实行“人车分流”,古镇的东部是朝向外部的主要人流方向,设置交通转换枢纽,截阻外来车辆,完成车行与步行之间的转换。古镇内部采用步行交通为主,非机动车为辅的交通模式,保留原先的“工”字形老街,并加以修缮维护,包括其走向、街坊的大小、及对道路、河流的适应性特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聚落结构的中心支配地位,重建古镇道路恢复其古镇风貌。由于余西经济的衰退,原“工”字型老街的商业功能逐渐丧失,根据“新天地”模式“存表去里”的方法,恢复其原有的商业功能,恢复当地的经济。注意街区内的道路结构组织、空间形态组织、单体的结构关系和建筑的系统关系等,从结构上消除街区内各种元素间的隔裂。古镇用地结构应随产业发展和城镇功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还应满足古城整体保护和分区保护要求。原则上,规划对位于古城内部的工业仓库和与古城功能不相协调的用地(朱理志小学)进行外迁。

在古镇文化的保护上,以“龙城”深厚的文化内涵和生态理念为素材,遵循城镇规划的原则,形成以“龙城”为骨架的城镇格局。保护两口“龙眼”古井,重建龙头——县衙。给县衙赋予新的功能,即变成余西文化展示馆。根据城内各文化建筑的聚集,划分出六大文化展示区——礼教文化展示区、人文博览展示区、名人故居展示区、休闲娱乐展示区、传统文化展示区、盐文化展示区,进行保护和展示。形成以余西文化展示馆为首,六大展示区为辅的文化保护展示体系。挽救正在衰亡的余西文化。

由于余西古镇的民居大多以院落为单位,结构清晰,且产权明晰,此处的更新保护可以学习北京“南池子”模式,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院落单位的尺度基本能够满足现代生活所需居住模式的卫生、安全等等设计方面的要求,同时居民对自有住宅进行更新改造的要求也很强烈,这些都为以院落为基本单元的自力型更新改造提供了有利条件。余西古镇的传统住宅的风貌保存较好,但在立面和屋面的选材上较为繁杂。我们可以在土地权限范围内,保持传统院落结构特点,维持院落单元的界域特点和空间肌理特征,在满足居民对生活进行改善的要求的前提下,尊重地方生活方式与习俗,使用部分旧有材料,借助于现代工程技术及材料进行更新。具体措施有:

1)保持住宅入口、厨房、正房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变。延展南侧外廊,解决户内交通淋雨的问题。满足现代生活方式的需求,增加卫生设施空间和储藏空间,改善居住环境;扩大居住面积,提高了居住标准。

2)延续地方文脉,使用或部分使用旧的建筑材料,促进余西发展的可持续性。设计中部分沿用传统的一些建筑构件或装饰的做法,加以简化和抽象,重点是在一些马头墙、屋脊、戗檐花砖等部位。

3)设计中沿用传统院落空间结构和布局,保持厢房与正房之间的方位、主次和联结关系,各组成部分的平面尺寸不发生大的变化。因此,院落的构成与尺度不变。设计中结合住户的使用方面的要求,对建筑的空间的平面布局进行适应性调整,相应的会丰富聚落的空间肌理。

历史古镇的美往往突出地表现为历史时期残余的奇妙“拼贴”组合。余西古镇经历了盐运行业的兴盛和衰落,再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发展契机,余西展现给人们的是其丰富的历史面貌。尊重古镇的历史性特点,让具有不同时代特征的建筑形态在古镇结构完整的基础上并存,自然演绎古镇更新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

3、总结

小城镇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的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发展道路。与此同时,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一些城镇的地域风貌和历史遗产正在失落,部分尚存的古镇、老街在新建筑的挤压覆盖下,正淹没于现代文明之中。国家在一些规模较大,历史悠久,影响范围广的古城镇给予了很大的物质与政策上的帮助,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像余西这样有着一定文化底蕴的小城镇。

面对像余西这样的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规划,面临着历史与未来的双重意义,单一的维持其历史风貌,可能只是推迟了其退出历史舞台的时间,治标不治本。我们要做到的是保护优先,而发展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合理的发展区域经济,发扬当地特色文化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因此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规划通常要注意下列基本内容。

首先,认识历史遗存,解读城镇空间,分析传统风貌价值。

第二,正确地认识传统的价值,实行有效的保护与更新措施,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9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