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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市场精选(九篇)

衍生金融市场

第1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一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品含义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其价格亦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基础金融工具是货币和资金的直接收付工具,金融衍生品所涵盖的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

(二)金融衍生品经济特征

(1)杠杆性。在金融理论中,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搏大,以提高投资收益与资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2)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当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资产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金融衍生品具有双重虚拟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地脱离原生市场。

(3)未来性。衍生品是给予交易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种基本的资产(或者是对某项资本资产的现金值)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对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都具有一种“未来性”,即是在从事交易时,订约与履约的时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

(4)高风险性。由于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程度,相对于传统金融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交易有关的资产或权益在未来的损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未预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

立法管制派赞成加强立法和行政执法,主张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机制容易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交易链条当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其次,当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急剧扩大,业务类型复杂多样,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也没有掌握其交易全貌,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再次,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准确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亏状况,已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断,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法国兴业银行、中信泰富等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亏,以及次贷危机,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能力产生了疑问。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如下:

(1)多头监管制度的弊端。

(2)监管机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3)监管目标互相冲突。

(4)场外交易市场成为监管重灾区。

(5)对危机的发生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应对措施作用有限。

(6)国际监管协作远远不足。

三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

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一变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超前监管、主动监管,防患于未然。金融监管也应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及功能性监管转变。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加强“一行三会”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具体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借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保障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再次,加强内控机制。

(五)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多种监管手段。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效披露,并尽快开发一套非现场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业的同步监管和对金融数据的积累。还要重视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构筑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六)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不断增加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第2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现如今,金融衍生工具经过不断地发展,从一开始最传统的基础金融衍生工具演变为一些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这种发展可以看作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同时这也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进步创新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减小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使金融市场的金融流通更加快速顺畅,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资金配置更加完善。文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特点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地发展,从一开始最传统的基础金融衍生工具演变为一些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这种发展可以看作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同时这也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进步创新的作用。在现下金融逐步自由化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可以避免金融风险、调整价格、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减小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使金融市场的金融流通更加快速顺畅,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资金配置更加完善。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我们需要取之精华加以利用,从大局观上把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发展。本文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特点进行探讨研究。

一、简介

(一)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的创新方式,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由于金融的发展逐渐自由化和金融管制逐步完善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现如今,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由此也给了金融衍生工具一个发展的机会;而人们对风险的规避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优势在最近几十年,金融贸易逐步自由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可以避免金融风险、调整价格、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减小金融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市场发展,使金融市场的金融流通更加快速顺畅,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资金配置更加完善。

(三)双面性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同时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较大且含有一定的市场风险以及经营中的风险包括一定的信用危机等,这些会让金融的监督管理方面更加困难,降低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使得金融市场动荡。因此我们需要取之精华加以利用,从大局观上把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发展,逐步健全完善规范这一市场.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现状分析

从宏观上来说,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前者是交易所交易,是指在正规的交易所进行买卖,后者则是场外交易市场交易。而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逐步发展,其市场发展的特殊性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据报道,2010年一年,全球交易所交易期货的总价值高达258.68亿美元,这比2009年增长了百分之三十。虽然2014年、2015年总价值稍有下降,并没有前些年的上升的那么快速,但是,却也充分说明了期货市场的炙手可热。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过程中,外汇期货的增长率最高。利率在交易过程中,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八十年代之前,国际上金融衍生工具出现的还不够普遍,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才刚刚兴起。但是发展到1984年时,其交易量竟然高达200多万亿美元。这期间,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不断发展,其中原因归结如下:

(一)减小金融投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减小金融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市场发展,使金融市场的金融流通更加快速顺畅,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资金配置更加完善。在一些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实施下,金融风险逐步增大,投资者需要寻求更加安全稳定的投资方法,于是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满足了金融投资者的需要,成为一种减小风险的有效方式被人们使用。这时候,一些西方国家作出了一定的货币调整政策,而国际间收支不够平衡,金融收益风险加大,也促进了一部分衍生工具为大家所熟知、运用。因此,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减少金融风险、降低投资的危险。

(二)各种金融机构开创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由此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不断进步发展。现如今,经济全球化促使每个国家间的金融贸易更加密切,国家银行与其他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以降低收益提高投资者利益的方式去吸引投资者。并且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问题,国际很多银行都被波及,信用危机、信用贷款的投资风险不断增大。为了银行业的复兴,增长一定的利润,银行开始积极地发展衍生工具的市场交易,巩固自身地位,降低收益风险。这在一方面促使银行不断发展新型业务,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其他金融机构也需要加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来,促进了其间的良性竞争,间接促进了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

三、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如今趋势

(一)与实体经济发展脱节最近这些年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其发展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将其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一个对比,以此来体现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是否脱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10年代初期近30年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规模扩大了近30倍,但期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却没有翻一倍。20世纪80年代中期,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规模仅仅只是全球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八,到21世纪10年代初期时,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规模已经是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6倍。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工具的增长速度与实体经济的发展脱节。

(二)区域不均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交易量还是增长速度都相差甚远。英国依旧作为世界金融贸易重心,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风险更小且交易量增长更快。而发展中国家起步较晚、起点较低,还需要不断地摸索和发展。

(三)参与主体由个人转变为机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刚发展的时候,参与主体大多为个人。目前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其特有优势带来的利益吸引,参与主体已经发展为机构。

四、结语

现如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不断发展,以其降低投资风险、优化产业结构的优势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运用。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含有一定的市场风险以及经营中的风险包括一定的信用危机等,这些会让金融的监督管理方面更加困难,降低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使得金融市场动荡。因此,我们需要取之精华加以利用,从大局观上把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发展。这对中国市场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把握机会,迎难而上。

参考文献

[1]冯福来,高燕.对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研究[J].海南金融,2006,04:38-40.

[2]翟立荣.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3]王刚.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4]马晓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国际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08.

[5]肖丽.建行吉林省分行代客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及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2.

第3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引言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管理制度演进的先进产物,通过创新将权益的风险转移给最能承受该项风险的参与者,或者由多个参与者共同承担,从而优化金融配置的效率,有效管理风险。与发达市场和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以往的监管方式在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现实面前己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是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另外金融机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使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自律性约束的重要性。

二、国内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状况

尽管近年来国际衍生产品风险管控相对成功,但巨大风险事件最近又开始抬头。例如,今年九月,Amaranth对冲基金由于投机天然气期货导致一周内6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该事件又一次促进了国际监管部门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同时也表明对这些市场及其产品风险管控的难度和持续性要求。

2000年以来,国际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较为迅猛,我们从中可以借鉴的经验有:(1)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力是市场持续稳步发展的基础;(2)1994年-1999年衍生产品市场中的一系列重大风险事件促使金融机构提升了风险管理意识;(3)监管当局及时地制定并实施了风险监管措施;(4)场内外市场协调发展,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不可或缺。

直到2014年上海期货交易所1月成交量为54,200,724手,成交额为47,633.94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34.96%和25.99%,同比分别增长53.16%和61.77%,环比分别下降5.34%和5.30%。1月末上海期货交易所持仓总量为1,814,109手,较上月末下降13.36%。

上海期货交易所成交额及增长情况(2012.1-2014.1)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金融衍生品的自身缺陷其中主要是品种方面的缺陷以及产品设计缺陷。其次监管方面存在着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的问题。另外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缺少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想要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急需解决以上市场上存在的客观问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当为重中之重。

四、监管举措

1.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

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大力倡导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见,交易所或清算所在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以及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重大优势。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

2.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

通过建立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政策建议,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场内交易的重要基本制度。因此交易所市场的成功运作可以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

3.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目标在于强制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仅存在行业自律提升到政府监管的高度。

4.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研究,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

财务报告信息是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使监管者和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

5.稳步推动由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的转变

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微观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培育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解决微观主体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6.发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市场

当前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仍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汇率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市场需要对冲风险的工具。所以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依托银行间市场,以现有的交易平台和托管结算平台为基础,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应当谋求场内与场外市场并存、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功能互补的多层次、有竞有合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格局。

第4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1.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一种金融合约,是以一种或多种基础标的资产或指数衍生出来的各种合约的总称。金融衍生工具的标的资产范围广泛,既包括贵金属、大宗商品、股票债权等基础金融资产,也包括在期货、期权等基础衍生品上再衍生出的各种复杂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基础标的资产本身,而是要在现在交易取得能够在未来某个约定时点处置某项标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交易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根据产品形态分,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四大类。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另外在金融市场还有大量已存在或尚待发掘的复杂的衍生工具。

3.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

(1)跨期性

金融衍生产品是在现在交易取得未来某个约定时点处置标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是现在与未来时间的跨期。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走势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动会受到人们在不同时间不同时点各种心理预期和各种其他事件或因素的影响。

(2)联动性

因为金融衍生产品是从基础金融产品或指数衍生而来,以基础产品的走势为主要变量,与其变动紧密联系。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所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3)保证金交易和高杠杆性

金融衍生产品通常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只需付出一定百分比的保证金(保证金相对于标的资产本身价值低很多)和少许交易手续费就可以拥有在未来交易(可买入或卖出)该项标的资产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诸如到期交割、风险损失等相应义务。这就是所谓的以小资金撬动起大资金,金融衍生工具就像是发挥撬动作用的这根杠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也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来源于标的资产未来价格的波动性和人们对标的资产价格走势预测的不确定性。而金融衍生工具的高杠杆性又强化了这一特点,使风险较基础金融产品进一步加剧。金融衍生产品中交易的标的资产价值往往金额较大,跨期的不确定性易诱发违约风险,与保证金制度配套的强行平仓等机制虽然目的是保障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却又使得交易者很容易遭遇损失,因此具有高风险性。

(5)零和博弈

指合约交易的双方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因此称零和。以买卖双方为主体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即一方的的盈利或亏损以另一方的损失或盈利为代价,二者盈亏相反,互为补偿。因此整个市场没有绝对的价值净增长,净损益为零,利益只存在于市场内部交易者之间的博弈,可谓几家欢喜就有几家愁。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经济功能

尽管金融衍生工具给人们留下了诸多负面影响,但是在短短几十年间仍然得到了迅速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品创新层出不穷,这主要是在于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两大基本功能:对冲风险和价格发现。

1.对冲风险功能

一般来讲,风险管理有两个思路:一个是风险分散,一个是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即通过构建证券资产组合将风险- 收益有效分散,避免出现鸡飞蛋打一场空的重大损失的结果。而风险转移则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经济功能之一。在整个市场中存在风险厌恶者和风险偏好者,风险厌恶者就是市场中的套期保值者,这些人希望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掉自己在另一资产市场中的风险,于是将风险转移给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的有意愿和能力承担风险的风险偏好者,而这些风险偏好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中的投机者,他们希望仅凭自己对产品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测和判断利用价差赚取风险利润。

以期货为例,对于同一种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保持着相同或相近的变动趋势,且由于套利机制的作用,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日期的临近,现货和期货市场的价格也趋于一致。套期保值就是分别在现货和期货两个市场对同一商品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操作,到期时以一个市场的盈利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使得盈利额和亏损额大致相等,二者相抵,将风险对冲转移。套期保值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他们大多是现货市场的经营者和供货商。这种有效低廉的对冲风险功能使得金融衍生工具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

2.价格发现功能

所谓价格发现功能, 是指市场参与者根据自己了解的市场信息和对价格走势的预测,对衍生产品进行反复交易的结果,能够形成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具有竞争性、预期性和世界性特点的价格体系。与现货市场通过个别交易、分散谈判、间断成交订价的方式不同,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内市场集中了大量的交易者和交易信息,交易者基于现货市场对未来供求量和价格趋势进行客观谨慎的预测,进行公开集中竞价,保证了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供求关系连续不断的变化也不断修正形成统一的衍生品市场价格。同时,由于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超前性和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在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的信息传递到现货市场,使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逐渐趋同,最终的现货市场价格就反映了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形成的比较权威公正的价格信息。

除了以上两大基本功能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还具有投机功能、资产配置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等经济功能。

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作用

1.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家金融体系、提高金融运作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重要意义。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源自于规避逐渐放大的金融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特有的功能与其提供的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手段,对国内金融机构分散金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缓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具有重要作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内容之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提供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及平台,推动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同时,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具有权威性,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深入的运用推广和改进设计,将有利于中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也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国际化。

2.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价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价格变动,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标的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有利于对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节。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是密切相关且一定程度上是正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往往可以帮助现货市场建立起均衡价格,形成能够反映真实供求关系和商品价值的合理价格体系。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将现货市场上的交易风险进行打包创造出新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最后将金融衍生品和风险重新分配转移到其他持有金融衍生品的经济体中。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只是减少了某部分经济行为的风险,而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转移到其他经济部分去,经济体系的总风险并未因此而降低企业应该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及时锁定生产成本,实现预期利润,减少风险损失。同时利用其价格发现功能提供的价格信号,及时组织安排现货生产,并在期货等衍生品市场中积极拓展现货销售和采购渠道,从而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和盈利增长。

第5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正进入快速发展期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需要具备成熟的市场条件,其中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必须具有足够的需求,而且是主要基于避险而非投机的市场需求。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金融衍生品绝大部分以停止交易而告终,其主要原因是市场发展不规范,基于避险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对金融衍生品产生了很大需求,他们试图通过衍生品交易来规避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或增加收入等,因此,到21世纪初期,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重新兴起。虽然规模不大,但品种不少,而且发展潜力非常可观。

为了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经审核批准,不得经营金融衍生产品。截至2004年11月,已8家中资银行、11家外资银行和一家中外合资银行获得全面经营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牌照。外资银行的加盟,意味着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了激烈的竞争,衍生产品的巨大利润将激起中外商业银行的又一场“淘金热”,也意味着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正确看待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

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日益国际化,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金融环境的变化对企业金融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球500强中大约92%的企业利用衍生品交易来防范风险的国际趋势下,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管理日益突出的金融风险以改变传统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低效的状况。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进程加快,国外金融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致使中、外资银行在开拓市场、争夺客户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他们也需运用衍生产品交易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尤其在存贷利差逐渐缩小、脱媒现象日益突出的今天,表外业务收入已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利润来源和竞争焦点,大力发展作为表外业务主体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最终必然要融入到金融全球化的国际潮流中,我国的金融市场必然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日益迅速和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只有加快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才能更好地顺应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才能更大程度上获得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好处。

市场条件有待完善

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经济市场化总体水平达65%以上,虽与市场化国家80%的水平仍有差距,但市场化平均指数居领先地位;同时,金融深化程度也不断提高,目前90%的国民生产总值在企业和居民手中,金融业承担国民生产总值90%的分配和运行,金融资产比重迅速提高;随着央行体系的改革,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相继成立,经济宏观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可以说,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宏观经济条件已初步具备。但是,在微观市场条件方面还存在缺陷,衍生品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已经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其所作规定相对于复杂的衍生品而言太过简单,只是规范了市场准入条件,对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等并没有规范,而且也未规定投资出现纠纷后适用何种、何地的法律。这些都不利于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审慎监管。因此,目前大力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条件仍有待完善。

盲目发展会带来较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若运用不当,会给参与者带来巨大风险,甚至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不强、素质较低,盲目发展金融衍生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潜在风险可想而知。目前,国内各银行都推出自己的外汇理财产品,为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很多都打上“个人外汇理财年回报10%之上”的广告,其实质就是商业银行把市场风险留给自身,商业银行面临出现很大损失的风险。随着入世后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放宽,他们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和理财服务。在外资银行较多的城市,有许多投资者因购买他们提供的理财产品而导致较大亏损 。但由于法律空缺,投资者接受外资银行外汇理财服务出现较大亏损后,找不到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只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这样的结果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没有进一步的警示作用。而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发生同样的事件,外资银行和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将可能受到取消金融从业资格等严厉的处罚。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条件,因此,在推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时,一定要稳妥,不能冒进,不能一哄而上,而只能循序渐进,适时发展已具备条件的衍生产品;同时,鉴于避险而产生的巨大市场需求,以及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以应对激烈竞争的需要,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积极创造发展衍生产品的条件,促进我国的金融创新。

政府主导,加快相关法律的建设。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和衍生市场的建设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控制其推出顺序和节奏,并且坚持立法与监管先行,避免走“先发展,后规范”的老路。我国在证券交易方面已有一些行政法规,但应加快制订《期货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所法》等。

循序渐进,适时推出已具备发展条件的金融衍生品。从产品形态看,应先发展较简单的远期交易,其次是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因需更加严格的交易条件、更完备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技术要求,其推出尚需更长时间;从原生资产看,应首推股指期货,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应逐步推出国债期货和外汇期货,并渐次发展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从交易方法看,应先发展具有流动性强、透明程度高、风险监控体系严密、更具安全保障等优势的场内交易衍生品。

第6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理论选择;监管法制

一、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二、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第7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关键词】能源金融衍生品 能源企业

一、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分析

(一)能源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特征

首先,对于能源金融来讲,本身就是一种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但同时它还有金融属性,从这点来讲,它的市场价格变动的成因就比较复杂,不但和供给有关,还与自然条件,政治以及国际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它的价格有着复杂的波动性。

其次,能源商品自身物质金融二重性导致能源商品和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双向传导性。由于现货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运行方面,难免会存在时间或空间上的不一致,所以不确定性会更大。

最后,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具有操纵性。在运作过程中极易出现垄断操纵效应,如欧佩克组织的运作,所以作为能源类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市场也极具垄断性和操纵性。

(二)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来源

总的来讲,能源金融的风险来源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风险。能源产业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它与经济周期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周期的不同时期,能源的供给会随之变化,这样的话进入能源金融领域的资金就会产生风险。

行为风险。就是指金融机构和一些能源企业的某些行为可能造成能源金融的风险。如金融机构可能会在短期收益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向高污染或低效率的能源企业投放资金,使得资金没有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企业因取得资金容易而更加助长其低效能开发资源,形成粗放式的资源开发。这样一来不但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还会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

技术风险。一方面是货币风险,以石油和美元来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欧佩克与美国达成一致,将石油结算货币定为美元,同时美元也成为了唯一的结算货币,致使美元走势与石油市场走势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美联储成了决定石油市场走势的总闸,我们不难发现像这种单一的计价模式必然会带来很大风险;另一方面是能源金融产品的风险。能源金融产品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也必将带来风险。

二、我国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诸多因素限制着我国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以石油期货为例,目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限制着我国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一)市场化定价机制依然不高

这是我国目前推出石油期货的最大障碍之一。虽然早在04年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就已经开始上市燃料油期货,并形成市场定价机制,但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第一,该定价机制没有做到完全透明,而市场的价格不透明就极易带来大规模投机现象,甚至也会导致许多投资者不愿进入该投资市场;第二,因为国内的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实力雄厚,它们的影响不可忽视,所以导致市场定价力度不够;第三,根据国外市场价格调整其实是把国外的供需市场情况传导到国内,而并非反映了我们国内的真实供需状况,而我们知道国际石油价格所反映的供需情况往往在很多时候和国内实际情况并不一致,所以盲目跟随国外价格的波动对我国石油期货市场也是不利的。

(二)垄断效应明显

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垄断格局的限制。我国的石油资源,属于国家控制的重要战略资源,在石油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上也必须是政府所直接控制的部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是我国三大石油公司,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他们在掌握着国内石油市场,而他们也正是政府有关能源战略政策的执行者。此三大石油公司在国内石油产业中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从石油的勘探开发、再到石油的提炼,等等一系列的业务,几乎都被这三大公司所控制,可见其垄断效应之大。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如此的垄断格局,也使得石油市场的参与者的数量受到很大限制,更使得这些国有能源垄断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下降。

(三)制度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尚不健全。一方面是国内市场制度不健全导致的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行为屡屡发生;再一方面,石油期货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其实质是一种金融信誉,它的实现必须依靠健全高效的运作机制及金融制度。而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显然无法满足,由此可见,国内金融体系的不健全的的确确给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三、对于国内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目前我国能源金融市场存在的几大阻力因素,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交易品种,加速市场发展

加速发展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完善交易品种,以达到高度市场化定价的终极目的。目前来看,国内燃料油期货等的定价还是受到相当大的干扰,并非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有必要在此进行改进。我们说发展成熟的石油市场,可有效地改变或抑制目前的垄断格局,使得国内的石油能源企业、消费企业等组成的市场,共同来决定石油价格,实现石油市场定价化、参与石油的国际定价。

(二)打破垄断,自我定价

国内必须打破垄断格局,真正实现市场定价。在我国,中石油、中石化对于能源的垄断格局已经相当明显,这种格局下,有政府的庇护,这些国有大企业很容易产生“不思进取”的念头,依赖于国家的强大后盾吃饭,国内没有其他相当实力的企业与它们展开公平的市场化竞争,导致其竞争意识下降,不利于我国能源市场的健康积极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格局导致别的能源企业要进入该市场困难极大,进一步导致各种能源金融工具很难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失去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都知道,石油期货市场必须建立在绝对开放,绝对公平,相互竞争的石油市场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我国这种被中石油、中石化严重垄断的市场里,很不利于交易产品的合理定价。打破垄断格局,还我市场定价!打破目前的垄断格局,不仅仅有利于中石油中石化这些大企业分散风险,加快国内能源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更重要的是,还能使市场上的产品现货量增加,为各种能源类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奠定现货基础,使得衍生品市场活跃起来,更能使衍生品的定价向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方向发展。

(三)完善法律及能源监管储备体系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石油储备体系。自04年国内石油期货重启至今,违规操作时也有发生。一个市场在建立与发展期间是肯定会伴随各种违反规则甚至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发生的,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得跟上,才能保障该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我国的石油期货等市场也是如此,目前关于石油及能源期货的法律体系尚有待建立和完善。完善相关法规可以有效杜绝违规等行为,保证国内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而高效地运行。由于石油战略储备是与市场息息相关的,衔接于市场运作,因此完善和深化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对于石油期货市场发展的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

除此之外,以目前国际与国内能源金融市场的比较情况来看,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还处于成长阶段,因此,无论是消费企业还是投资者对于它的了解还很欠缺,所以对于它的风险状况及功能有必要进行学习,能源金融衍生品的作用就是规避风险,套期保值。加大普及相关知识的力度,让更多的企业或者投资者正确掌握它的风险性和特点,进而更好地利用这种工具来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林柏强,黄光晓.能源金融[M].厦门: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第8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市场;标准化;中央对手方:透明度

JEL分类号:G1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2-0081-05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场外衍生品市场备受争议,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缺失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机后,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各个国家和经济体都掀起了一场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改革的浪潮。在美国,历时两年、被誉为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明确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在欧盟,2009年10月20日,经过公开讨论后,欧盟委员会公开了其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的建议。全球层面上,2009年9月29日召开的G20峰会更是详细列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这如火如荼展开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改革一方面凸显当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彰显着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场外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彰显加强监管的重要性

场外衍生品市场自产生以来,凭借其不受合约标准化、保证金、信息披露以及相关规则约束的优势,受到投资者青睐。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全球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场外衍生品更是因其具有的多样化、灵活性等特征获得快速发展,并形成巨大规模。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6月,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合约名义本金余额为582.7万亿美元,市场价值为24.7万亿美元,分别是1998年同期的8.1倍和9.6倍。

与此同时,企业通过场外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的比例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势头,根据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2009年的统计数据,全球500强企业中有94%的企业使用场外衍生品市场管理经营风险,与ISDA在2003年进行的同类调查相比,增长了4个百分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在企业风险管理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显示,监管有必要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

二、金融危机凸显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与场外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个国家、经济体、国际组织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却相对滞后和缺位,即使占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名义本金余额43%的英国和39%的美国也不例外。

(一)法律供给严重不足

美国期货市场第一部立法是1922年9月21日实施的《谷物期货交易法》,但很快该法被1936年通过的《商品交易法》取代。《商品交易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期货交易的直接监管,并设立专门监管期货市场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1947年商品交易所委员会改组为商品交易管理局。1974年,美国国会针对期货市场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品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颁布实施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并依据该法于1974年成立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取代原商品交易管理局。《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扩大了“商品”的范围,将有关货物、服务、权利、利益等期货合同都包括进来,但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外币、政府债券、证券期权、抵押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场外交易。为了促进金融创新、维持美国在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的领导权,美国通过了《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CFMA明确规定,只要交易满足以下条件,就不受CFTC的监管:在达成协议、合同或交易时,缔约双方都属于“合格缔约者”;缔约双方都属于个别协商完成交易;不在统一平台上完成或进行交易:而“合格缔约者”包括富有的投资者、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在合格“购买者代表人”的协助下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这样,利率、汇率、货币、证券、股票指数、信用风险等类的衍生品交易,由于全部都是发生在“合格缔约者”之间,因此被排除在监管之外。这就意味着,CFMA明确排除了CFTC对OTC市场的监管。金融危机期间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破坏性最强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违约掉期(credit-default swaps,CDS)等产品,CFMA也明确规定,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掉期协议”不受联邦证券法管辖。

但是,金融危机爆发证明这种对“合格缔约者”之间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豁免监管的“去规则化”的做法是完全失败的。随着金融工程科学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被不断创新,一些衍生品几经结构化后,变得非常复杂。这些复杂的、结构化的衍生品由于全部发生在“合格缔约者”之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几乎不受任何监管,完全是一个不透明的黑暗市场。

英国和美国一样,也没有单独的立法来规范场外衍生品交易,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英国金融市场主要的法规是《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年以前,英国金融市场以自律监管为主,2000年FSMA的颁布奠定了英国成文法规范下的单一监管模式,自此英国逐渐告别主要依靠自律的监管模式,转而采用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框架,1998年6月1日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成为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FSMA的规定,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经纪服务的,都需要获得FSA的授权,但是为自己进行交易,或者通过FSA授权机构进行交易,或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交易,或者为同一集团其他公司交易,则不需要取得授权,这样,场外衍生品交易就被排除在FSA的监管范围之外。随着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此规模庞大、却疏于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恣意发展最终成为引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之一。

(二)自律监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自律监管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有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其中以ISDA最为重要。

ISDA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协会,成立于1985年,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为场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合同的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ISDA最主要的贡献是制定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行业标准,并为合约条款提供了法律定义,其中ISDA主协议是当今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标准化协议,得到广泛适用。通常情况下。衍生品交易者进行交易前先签订ISDA主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协议签订后,双方

再签订书面确认函、确定交易的特定条款。ISDA根据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主协议的内容。

ISDA制定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主协议在增加合约的流动性、减少交易不匹配现象、节省谈判和达成协议的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们提出的原则和措施对各个国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建议很难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监管措施,而且,由于ISDA主要由少量大交易商控制,他们制定的ISDA主协议维护的是交易商的利益,尤其是在交易商和终端用户的协议中,更为明显。因此,自律组织在规范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行为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交易主体内部控制不足

由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操作复杂,资金流动隐蔽,单靠外部监管很难全面、及时地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同样是现代企业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受制于资本本身的逐利性和交易主体的利润驱动本质,交易主体内部控制机制很容易失灵。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2004年中航油事件、2008年法国兴业银行事件以及2010年华尔街“欺诈门”事件,都说明交易主体内部控制不足是导致衍生品交易风险的重要原因。

总体上,金融危机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金融危机使得这些缺陷充分暴露出来。为了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开始反思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缺陷,并因此掀起了一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浪潮。

三、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改革趋势

(一)提高产品标准化程度

场外衍生品区别于场内衍生品的最大特征之一是产品结构多样、复杂,在场外衍生品市场,既有高度标准化的产品,也有结构非常复杂的产品和专门订购的产品。金融危机证明,当大量非标准化产品出现时,就可能破坏市场基础结构、降低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风险,进而影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所以,提高场外衍生产品标准化程度成为金融危机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核心。

各国监管者努力通过提高场外衍生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鼓励交易者使用标准化程度更高的、相对简单的衍生品,以此降低产品上不必要的复杂性,采用更健全的风险管理,降低衍生品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在美国,监管者粗略估计,大约2/3至3/4的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可以被标准化,在能源和其他商品领域,大约一半的产品可以被标准化。英国监管者也意识到提高场外衍生产品标准化程度有助于促进场外衍生品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有助于在清算和交割环节采用统一的制度安排,进而有助于促进场外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效率,目前,英国正努力采取行动,在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之间,就什么是标准化以及如何实现标准化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提高市场透明度

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超出法律规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是酿成金融危机的根源,而且,金融机构持有的这些场外衍生品都属于表外资产,即使专业机构投资者也很难判断它们的价值,尤其是在信用评级机构给予其AAA等较高评级的情况下,这些场外衍生品的真实价值就更难以确定。金融危机期间,没有人能够确切知道那些抵押类衍生品的价格,以至于这些资产被称为“有毒资产”。金融危机后,增加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成为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标。

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通过修改《商品交易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内容,要求所有未经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合约向受监管的记录机构报告,中央对手方和受监管的记录机构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后,建立总持仓量和交易量数据库并开放给公众,要求单个交易者的交易和头寸情况以保密的方式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该机构的上一级管理者报告,以此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英国监管者也明确提出,要更多披露有关场外衍生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推动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

金融危机暴露出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最薄弱的环节。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将抑制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并因此破坏交易者之间的联系网络、影响市场流动性、遏制市场活力。因此,金融危机后,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包括一些国际组织都意识到采取更健全的对手方风险管理,促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交易通过受监管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进行统一清算是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最关键的一步。

所谓中央对手方统一清算是相对于双边清算(bilateral clearing)来说的,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的买卖双方分别与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交易者履约风险由中央对手方承担,中央对手方就像一个断路器,一个交易者的违约风险不会产生多米诺效应而传递给其他交易者;而后者是合约双方互相清算、互相承担履约风险,当一个交易者尤其是大的金融机构产生违约风险时,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甚至给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

正是由于CCP能够产生持续的、关键的风险管理职能,降低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者努力促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修订《商品交易法》及证券市场相关法律,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产品通过受监管的CCP进行集中清算;欧盟于2010年7月完成的《关于衍生品和市场的公众咨询》也要求所有适宜进行清算的合约都必须在授权的中央清算所进行清算;英国政府同样支持那些“具有统一清算可能”的场外衍生品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2009年9月召开的G20匹兹堡峰会上更是提出“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最迟应该在2012年进行集中清算”的目标。同时,美国、欧盟、英国还要求CCP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必须有充足的保证金覆盖,实施稳健的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以此降低CCP本身的风险。

(四)加强非集中清算交易的风险管理

场外衍生品市场最重要的特征是产品结构多样、复杂。尤其是那些专门为非金融企业定做的产品更是如此,因此,场外衍生品市场总是存在一些因为难以标准化。无法通过CCP进行集中统一清算的产品的交易。为此,各国监管者提出通过采用双边担保机制加强这类交易的风险管理,同时,双边担保机制要配合经常(最好是逐日)评估并补充足够保证金、完善的法律和操作框架、适当的资本金需求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此避免当一个大的市场参与者发生违约风险时波及其他交易者、进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五)充分发挥资本金的作用

提高资本金要求是消除场外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又一重要工具。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要求所有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商以及其它能够对其对手方形成大的风险头寸的机构实行稳健和审慎监管,内容包括保守的资本金要求以及与对手方信用风险相关的保守的保证金要求;对于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不通过中央清算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应提高资本金要求。欧盟委员会和英国监管者也提出,要加大中央清算和双边清算之间的资本差异,以控制市场风险。在2009年9月开展的G20峰会上,各国监管者也达成一致:非中央清算的合约应该比中央清算的合约执行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以与其风险相匹配。

(六)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第9篇:衍生金融市场范文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 See 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Group of Thirty Report) (Group of Thirty, Washington DC, July 1993), p.28.

[02] 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 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 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 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 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 Gowl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in the 1990s, Edward Elgar, Hants, England, 1990.

8、A. Hudson, The Law on Financial Derivatives, Sweet & Maxwell, London, 1998.

8、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Group of Thirty Report) (Group of Thirty, Washington DC, July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