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精选(九篇)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第1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一、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严重自然灾害。我国是世界上蒙受地震灾难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毗邻京津,地质构造复杂,处于七、八度烈度区,被确定为首都圈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有感地震,公元年发生过-级地震、年发生过—级地震,年地震、年地震、年地震等多次地震也波及到,特别是年月日发生级地震,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任重而道远,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克服麻痹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巩固成果,长抓不懈。近期全球发生一列显著地震,表明地震已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时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真正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地震监测能力达到级,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对防震减灾贡献率显著提高;城市新、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农村地震安全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全市以上的社会公众受到一定程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到年,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抗御相当于当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地震科技达到全省同期先进水平。

三、全面提升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一)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地震部门要按照《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步实施,达到逐步提高的目的。改造和完善现有观测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手段齐全的地震监测预报网络体系。严密监视震情的发展与变化,进一步加强对震情的综合分析判断与跟踪,努力捕捉前兆信息,制定震情跟踪方案,落实震情跟踪措施,加强分析会商,提高震情决策水平,力争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做出较准确的短临预报,为政府决策做好服务。逐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以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市县两级地震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开展地震监测方法的研究,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力争长期预测更加科学,中期预测成功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测有新的突破。要特别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震情保障,制订完善的专项保障预案,努力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要在地震工作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培养专业人员,增加监测手段,增设监测台站,力争“十二五”期间地震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增强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继续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规范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工作,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各级地震、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把关,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继续开展建筑物普查鉴定及加固工作,对各类建筑物、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尤其是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生命线工程要开展抗震设防能力普查鉴定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尽快拆除或重建,对抗震能力不足、存在明显隐患的要限期加固;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拆建或加固改造;对学校、医院、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高于当地同级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要尽快完成城市活断层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四)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新民居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按照《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纳入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验收。

(五)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加强电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各种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六)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反应机制。制订完善市县两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配足、配齐地震应急物资,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建立联动应急管理机制;要建立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各有关行业救援力量为骨干、具备基本抗震救灾知识的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地震紧急救援体系,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日常演练,制定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应对地震自然灾害,将具有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在城市规划和小区建设中,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空旷地带建立避险避难场所,布设相应标志和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建立应急工作检查机制,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能快速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七)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建立市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相应规模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要建设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防震避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意识、知识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和群众情绪。

(八)加强“三网一员”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继续推进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四、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是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防震减灾体系建设,理顺机构,明确编制。年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政府机构方案中,已明确了防震减灾职能的归属。各县(市、区)要在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工作中,落实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机构和足够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地震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究防震减灾工作,听取防震减灾工作进展汇报,解决各类问题,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深入开展。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2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一、扎实做好震情监测预报

县住建局(地震局)要按照市地震局制定的年度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方案要求,明确监测重点,拓展监测范围和手段,加密观测频率,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前兆变化。按照“一县一前兆台”要求,年内新增2处宏观观测点,并引导、鼓励每个镇、村建1-2处宏观观测点,稳定和壮大“三网一员”队伍,构建县域宏观观测网,切实做好前兆信息捕捉和宏观异常研判工作。

二、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一)及时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医院、生命线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全面完成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简化流程,细化职责,规范地震突发事件应对程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县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决策指挥、力量调配、物资保障、社会动员、技术支撑等准备保障工作。

(二)制定应急准备工作专项方案。县住建局(地震局)负责制定《县地震应急准备工作专项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镇及太白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霸王河工业园管委会、发改局、民政局、卫生局、教体局、供销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国土局、文广局、水利局、工信局、安监局、粮食局、县供电分公司、消防大队、武警县中队、电信县分公司、移动县分公司、联通县分公司等县级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制定符合实际、行业特点的应急准备工作专项方案,落实各重点环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县住建局(地震局)备案。同时,各镇要指导所辖行政村制定应急准备工作专项方案,并报各镇备案。

(三)全面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公安局、住建局(地震局)要加强对驻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及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演练和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县卫生局、安监局、工信局等部门要强化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各镇要做好各自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志愿者队伍的人员组织、物资装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四)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县发改局要做好应急物资统筹调配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调配机制,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应急救灾资金,县民政局要做好救灾物资(救灾帐篷、棉被、衣物、食品等)储备,县卫生局要做好医疗物资储备,县粮食局要做好粮油储备;各镇要按照实际需求建设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储备一定的救灾急需物资。

(五)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县住建局(地震局)负责指导,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定期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普及应急避险、自救互救以及地震应急基本知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交通、卫生、水利、燃气等重点行业要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各镇、县民政局要在农村和社区组织开展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实现地震演练常态化、全覆盖。

(六)着力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县住建局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一并规划、统筹布局,并逐步向社区、学校、医院、农村等人口密集场所覆盖。年内完成县城张载文化广场国家三类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社区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各镇完成一处以上面积不小于2000㎡的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已规划的应急避难场所和各类小型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功能,确保应急所需。

三、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一)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县住建局(地震局)要严把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建设关,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和管理。学校、医院、商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县域内公路、桥梁、水库、电力、通信、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工程设计前,未在县住建局(地震局)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和备案,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

(二)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交通、工信、文广、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升设施抢修保通能力。县国土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水利、交通、工信、安监等部门要做好水库、堤坝、桥梁、道路、隧道、矿山等重大基础设施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及次生灾害源的地震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计划措施逐步整改,全面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县地震局备案。

(三)加强农村抗震能力建设。各镇及县住建局、卫生局、教体局要加快推进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对城镇、社区及农村危旧房屋、医院、中小学校校舍等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抗震性能及安全隐患排查,对抗震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抗震性能加固和改造。县国土局、住建局、民政局、扶贫办及各镇要加大移民搬迁、危房改造、重点镇建设等涉农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力度,着力提高农村抗震防灾能力。

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结合科技之春宣传月、防震减灾宣传月及“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等活动,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消除宣传教育盲区。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县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年内要新创建1个科普示范学校、1个示范安全民居、1个示范社区。扎实做好镇村干部等防震减灾相关人员培训,全面普及应急避险、自救互救、逃生技能、应急决策、应急指挥与处置、应急救援等知识和技能。

第3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关键词:抗震设防;防震减灾;隔震和减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countries and some regions of China have a strong earthquake occurred, resulting in great loss. At present, the earthquake monitoring and prediction is still a worldwide problem,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accurate earthquake prediction, even before the earthquake prediction, if the seismic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is weak, it is difficult to avoid heavy losses, "lesson 5.12" Wenchuan earthquake once again sounded the alarm clock. 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ismic fortification effectively is the key work of the earthquake preparedness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of promoting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sustainable, healthy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seismic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measures for seismic fortification.

Key words: earthquake; earthquake disaster reduction; isolation and damping

中图分类号:TU89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震部门执法难

抗震设防执法难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但却是我们不得不做好的事。搞工程设防就要增加投资,这是项目业主不愿做的事,总是想办法回避,甚至找到相关领导要求不要搞抗震设防;个别领导不了解情况,就向地震局领导打招呼,这样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虽然经过我们多次打电话或直接向领导说明情况,有时还通过政府分管领导做工作,最终得到打招呼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但却耽误了抗震设防的最佳时机,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局面。个别人甚至认为,搞抗震设防对经济建设没有影响,妨碍客商来投资。

部门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现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如果没有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是很难开展好的。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有些人对抗震设防工作不是很支持,有些部门领导甚至说,他们只执行本部门的规章,

3、行业规范与国家标准不协调,造成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在部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中得不到应用,影响了地震部门的管理效能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4、抗震设防工作总体经费不足,没有专门的经费计划和预算,直接制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推进抗震设防工作

为了使抗震设防工作顺利开展,得到各个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宣传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使群众从开始不理解、不支持,到能积极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并把上级业务部门和我局编写的业务书、地震科技资料给有关领导各送一套,让领导也来了解、学习抗震设防知识。二是充分利用每年《防震减灾法》颁布日、“4.14”玉树地震纪念日、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大行动等时机,向干部群众和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宣传末做抗震设防的危害性,使干部群众认识到进行抗震设防也是对自身投资的一种保护,使抗震设防知识渗透到千家万户。三是利用小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多次宣传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干部群众了解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目的和抗震设防具体范围(1)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建设工程;(2)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建设工程;(3)遭受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建设工程;(4)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对临时性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鉴定。使群众从而理解和支持地震部门的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抗震设防要求

1、县政府界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3、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监管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将抗震设防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抗震设防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标准、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抗震设防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质量监督。

2、县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评价,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的审查内容;对需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一律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3、县城乡建设、地震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和执法监督,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五、做好房屋隔震、减震

1、抗震设防等级的确定

(1)多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措施是根据抗震等级确定的,抗震等级的确定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关,不同的建筑物类别在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的抗震烈度与建筑场地类别有关,也就是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烈度与抗震计算时的设防烈度不一定相同。

(2)建筑结构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见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也可见《建筑抗震设计手册》(1994年版)高层建筑没有丁类抗震设防。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台下列要求: 1)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按建筑类别及场地调整后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烈度,按调整后的抗震等级烈度。

2、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2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2.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第4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清严重的震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对做好新形势下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在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依靠科技,依靠法律,依靠群众,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职能,全面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年,基本形成专群结合、上下结合、宏观微观结合资源共享的震情综合观测系统,初步建成省、市一体化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健全。基本建立起以地震专业救援队伍为中坚、各有关行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对防震减灾贡献率显著提高。

全市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够抗御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具备应对大震巨灾能力;地震科技及创新能力居全省先进水平。

三、进一步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做好地震形势的分析研判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震情跟踪实施方案,完善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震情监测和跟踪体系,切实做好震情跟踪和震情形势研判工作。坚持长中短临预测预报相结合,强化对地震群测群防观测资料的应用,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

(二)加强和规范地震台网建设。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市、县两级地震台网建设。完善现有地震监测台网的基础上,增加地震监测台项密度,提升专业监测水平,构建立体地震监测体系。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对于各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公安、地震等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财政、地震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加强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三网一员”建设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切实做到人员、职责、经费、培训“四落实”各级地震部门要重视民间地震预测信息的综合利用,畅通专家与公众的沟通联系渠道,广纳各方信息,建立合作开发的地震预测机制,增强地震信息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地震预报水平的认识。

四、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一)积极推进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按时完成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和震害预测工作,将项目成果向社会全方位公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把安全关,对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结果,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处于地震活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地震小区划工作和各县(市)区地震活断层探测工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供基础技术依据。

(二)开展抗震性能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组织开展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能源、交通、铁路、水务、广电、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落实拆除、加固改造等防范措施,全面消除地震致灾隐患。

(三)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努力实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全面覆盖,做到应评尽评,不留死角。公路、铁路、空港、桥梁、水库、电力、通信、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地震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结合地震行政审批服务、地震行政执法和防震减灾专项检查等工作,积极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把防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特别是要强化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全面加强地震安全建设。建立健全社区防灾减灾体系。社区是防灾减灾的基础力量,提高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的关键。要大力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建立由居民组成的条块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地震科普宣传、地震应急救援网络,推动防震减灾社会化进程。各级政府要积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教育、地震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确保新建和改建校舍能够科学合理地避让地震危险地段、依法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建设、地震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建立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农村危旧住房改造结合起来,通过政府补助、落实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群众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五、进一步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市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县级地震应急指挥系统。2015年前,各县市区要建成具备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应急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管理等功能齐全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纳入省、市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地震应急信息共享。健全市级地震现场指挥部的应急装备,建立省、市地震现场联动机制,实现地震现场工作资源共享,提高地震现场指挥决策能力。各级政府及电力、交通、铁路、水务、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及时汇总和报送地震灾情信息。完善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行业救援队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体系,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明确定位和职责。健全以市消防支队为主,吸取地震、医疗、工程技术专家参加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提升全面救援能力。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和完善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推动各级卫生、公安、消防、交通、铁路、人防、通信、广电、电力、水务、矿山、化工、市政、山林等行业抗震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地震救援救助和抢险能力。进一步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争取到年,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覆盖到所有社区(村)及各类特殊行业单位。

(三)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检查和应急演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地震应急预案建设要向学校、医院、社区、企业等单位延伸。要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发改、民政、安监、应急办和地震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加强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四)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保障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置紧急救生避险设备。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大震巨灾的运输投送能力。各县(市)区要在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通地震应急信息“绿色通道”维护公众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通信、广电、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和电力供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和地震、公安、民政、卫生、交通等救灾部门要配备能够应对公共通信、电力供应中断的应急通讯和应急供电设备。切实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救助救济的准备工作,力争震后24小时内使灾民得到基本救助安置,3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六、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宣传、教育、科技、地震等部门要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推进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把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学校课本教育,坚持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二)加强部门合作,推动公众参与。地震、宣传、科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大众媒体,持续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使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实现全面覆盖和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和防灾意识。要加强部门合作,创作一批公众喜闻乐见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作品,完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资源库,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三)做好信息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及新闻、地震等部门要完善地震信息制度,加强信息、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主要新闻单位地震突发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

七、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研究建立符合实际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标体系和便于操作、评价的考核体系,把落实防震减灾工作措施作为改善民生、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中心工作同步部署、一同检查,充分发挥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相互协调支持、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

(二)认真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编制和实施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省、市、县三级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加强基础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三)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增长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特别要加大对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

第5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关键词:抗震设计;新抗震规范;精髓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0.前言

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根据中国地震局的预测,目前我国大陆已进入了第五个地震活跃期。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了强烈地震,造成很大的损失。地震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和比较难预测的特点,目前地震的监测预报还是世界性的难题,很难做出准确的临震预报,而且即使做到了震前预报,如果工程设施的抗震性能薄弱,也难以避免经济损失。因此,实施有效的抗震设防仍然是当前防震减灾的关键性工作,必须继续执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方针。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就是执行这一方针的重要手段。

国内外的地震经验教训表明,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搞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对原有未经抗震设计工程进行抗震加固等,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在我国新疆伽师地区,严格按抗震规范设计建造的工程,经历了近几年多次地震均未发生损坏;云南丽江地区经过抗震加固的房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把提高工程结构的抗震能力作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基本手段。许多震害分析表明,虽然人类目前尚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但切实可行的抗震措施使人类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轻地震造成的灾害。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2010就是将一系列的抗震技术措施以技术标准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结构工程师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和抗震防灾部门进行抗震设防管理的依据。

1 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2010是对近年来我国在建筑物抗震防灾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和GB50011-2001相比在抗震理论和设计方法的主要变化如下:(1)2010规范对抗震设防依据、场地划分和地基基础设计的规定做了调整和改进。

(2)2010规范对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方法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提出了长周期和不同阻尼比的设计反应谱,并对建筑结构分析适用模型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弹性分析和弹塑性分析的要求,当侧移附加弯矩大于水平力作用下构件弯矩的110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明确了按楼盖刚度、扭转效应等的区别对待划分平面结构和空间结构分析的要求;对结构分析计算软件的选择和对电算结果的分析判断提出明确要求。

(3)对建筑结构地震作用的取值,从特征周期、最小地震力、偶然偏心和双向水平地震等四个方面来控制建筑结构地震作用。

(4)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变形验算的规定,层间变形可采用静力的弹塑性计算方法,即所谓推覆(push-over)方法予以简化计算。

(5)提出增加各类建筑结构延性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6)新增了若干类结构的抗震设计原则,如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房屋、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高强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高层和多层钢结构等。

(7)规定了隔震结构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措

施。

(8)规定了消能减震结构的具体措施。在建筑结构中设置消能器以吸收和耗散地震能量是实现基于性能要求的抗震设计的一种技术措施。

(9)明确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要求。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现行新规范GB50010-2010比GB50011-2001在抗震设计理论和计算方法以及抗震构造等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对减震消能设计等均做了规定,使得这些新技术能够得到有依据的推广。

2 新抗震规范对抗震设计的影响

目前各国抗震设计规范中普遍采用的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三水准设防的抗震设计方法,是以保证生命安全为单一设防目标。尽管它可以做到在大震时主体结构可以避免倒塌以保证生命的安全,但是对一些现代建筑,内部设备的价值远远超出结构自身的价值,且由于建筑物功能的不同重要性,如医院、核电站等重要建筑,建筑物破坏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等方面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因而现代建筑不仅要防止结构倒塌还要考虑控制经济损失、保证结构使用功能的延续等问题。正是基于这种情况,美国学者率先提出了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概念(performance-based Design),引起整个地震工程界极大的兴趣。基于性能设计的理念在于根据灾害荷载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强度、作用历时等的变化)以及抗力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不同风险度水平的灾害荷载作用(地震等),将建筑物设计成满足不同功能要求,保障建筑物在整个运行期充分发挥功能,方便维护和改建,符合经济目的。

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程度与结构的位移响应和构件的变形能力有关,用位移控制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性能更为合理。因此在提出基于性能的结构抗震设计概念时,将地震作用下结构位移(变形)反应作为衡量结构性能的重要指标。

基于性能抗震设计制定的设计规范与基于性能进行工程抗震设计的主要区别是:基于性能制定抗震设计规范,确定其目标性能水平时要充分考虑全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用途,最后综合确定规范抗震性能水平,这也是抗震设计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且在实现基于性能抗震设计时,规范必须要做到明确且简单实用。而基于性能抗震工程为某一工程项目从开始提出,一直到最后包括使用期间维护在内的整个使用寿命的全过程。它包括选择设计标准,恰当的结构形式和布局,结构细部设计和非结构构件的设计,保证和控制施工质量和长时间的维护,使之在使用期间,在可能遭受的不同水平地震作用下,能达到预先确定的不同性能水平。在这里,结构目标性能水平需要业主根据建筑功能、用途和经济条件,以及和结构工程师相互讨论决定。而结构工程师也应该提供初始造价、维护造价、以及在地震后可能的损坏以及修复费用,使结构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费用达到最小。

3新抗震规范的精髓归纳为以下几点

3.1 建筑选地

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场地,宜避开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对于不利地段,结构工程师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这就考虑了地震因场地条件间接引起结构破坏的原因,诸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

3.2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应符合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不规则的建筑,在结构设计时要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参考外国规范,使我们的设计更加完善合理。

3.3 结构材料选择与结构体系的确定应符合抗震结构的要求

采用哪一种结构材料,什么样的结构体系,经技术经济条件比较综合确定。同时力求结构的延性好、强度与重力比值大、匀质性好、正交各向同性,尽量降低房屋重心,充分发挥材料的强度,并提出了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周期和振型)相近的抗震概念。

3.4 尽可能设置多道抗震防线

地震有一定的持续时间,而且可能多次往复作用,根据地震后倒塌的建筑物的分析,我们知道地震的往复作用使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而最后倒塌则是结构因破坏而丧失了承受重力荷载的能力。适当处理构件的强弱关系,使其形成多道防线,是增加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例如单一的框架结构,框架就成为唯一的抗侧力构件,那么采用“强柱弱梁”型延性框架,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梁的屈服先于柱的屈服,就可以做到利用梁的变形消耗地震能量,使框架柱退居到第二道防线的位置。

3.5 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以及与之匹配的延性

提高结构的抗侧移刚度,往往是以提高工程造价及降低结构延性指标为代价的。要使建筑物在遭受强烈地震时,具有很强的抗倒塌能力,最理想的是使结构中的所有构件及构件中的所有杆件都具有较高的延性,然而实际工程中很难做到。有选择地提高结构中的重要构件以及关键杆作的延性是比较经济有效的办法。例如上刚下柔的框支墙结构,应重点提高转换层以下的各层的构件延性。对于框架和框架简体,应优先提高柱的延性。在工程设计中另一种提高结构延性的办法是结构承载力无明显降低的前提下,控制构件的破坏形态,减小受压构件的轴压比(同时还应注意适当降低剪压比),提高柱的延性。

3.6 确保结构的整体性

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符合下列要求:①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当构件屈服、刚度退化时,节点应保持承载力和刚度不变。② 预埋件的锚固承载力不应低于连接件的承载力。③ 装配式的连接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各抗侧力构件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以确保空问协同工作。④ 结构应具有连续性,注重施工质量,避免施工不当使结构的连续性遭到削弱甚至破坏。

3.7 规范与设计新抗震规范已将设计中常出现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① 体形复杂的建筑不一概提倡设防震缝。②对规则结构与不规则结构做出了定量的划分。并用强制性条文对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方案提出了限制。如规范规定,“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③ 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予应力钢筋。④非结构构件与其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如幕墙、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支座和连接等需符合地震时对使用功能的要求。⑤ 投资方愿意通过增加投资来提高安全要求的抗震建筑,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⑥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减少材料的脆性,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和规定强度等级范围内的混凝土。通过执行新抗震规范中的各项规定,来保证抗震概念设计的完成通过遵循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使建筑物具有可靠的抗震性能。概念设计决定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如果概念设计不适宜于抗震 那么不管多“精密”的计算也无济于事。当然,在做好概念设计的基础上也要认真计算做好定量分析。新抗震规范对于各构件在抗震计算中的作用及各项参数的选取作了详尽的规定,并且提出了在建筑物内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要求,这标志我国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的发展进步。

3.8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常用的结构形式

目前城市中正在建设和拟建的多层、高层建筑物大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为避免它给人类带来大的灾难,要求结构工程师根据新抗震规范运用好抗震概念设计。做到:① 结构功能与外部条件一致;② 充分发展先进的设计理念;③ 发挥结构的功能并取得与经济的协调;④ 更好地解决构造处理;⑤利用定量的计算进行抗震分析;⑥ 用概念来判断计算的合理性。

第6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风险辨识是根据工程建设方案、生产流程、设备布置、主要设备等,辨识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机制。

1.1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风险工程所在地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工程特点、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枢纽规划等,对安全与作业环境都有直接影响。工程在选址时,需对区域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震等不利安全因素严格考察和论证。工程枢纽内建筑物间安全距离、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及进出交通道路等布置与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也密切相关,在总体布置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消防水源等问题。

1.2枢纽建筑物风险枢纽建筑物的安全性,是水电站职工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前提条件,也影响着所在地周边环境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溢流堰是重要的挡水建筑物,它拦蓄水流、抬高水位,宣泄多余水量,承受着巨大的水平推力和荷载,对地质环境条件、施工质量、运行管理有着很高的要求,溢流堰运行中,在监测、维护等方面未能按规范进行管理或管理中存在缺陷,将会造成溢流堰及其他水工建筑危害。

1.3生产设备风险厂房内主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是正常发电的关键,由于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自然因素等原因,机电设备可能发生设备故障,将会给机组运行和维护带来很多问题。特种设备在水利工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若存在缺陷和人为违章操作将产生重大事故。

1.4生产过程风险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复杂,施工过程中如有施工质量不过关、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机械操作不当都可能引起堰体失事、爆炸、触电等危险。

1.5安全管理风险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易造成安全管理漏洞,无章可循,安全意识不足,人员操作设备失误,引发重大事故。

2应对策略分析

2.1总体布置工程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在工程总体布置设计方面,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洪水、雷电、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和周边情况,预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并对各建筑物、交通道路、安全卫生设施、环境绿化等进行统一规划。

2.2自然灾害风险防范

2.2.1地震风险防范工程选址时选择区域构造稳定性较好地块,尽量避开区域性大活动断裂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确定工程抗震设计标准和地震作用计算方法,根据规范、相关研究成果及成功的工程经验合理确定工程各建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措施,建立、健全地震监测及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检修维护。

2.2.2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风险防范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要求设计,重点做好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防洪、度汛措施,加强电站运行管理及水情测报,地面建筑物的设计充分考虑气象等不利因素,加强监控,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2.2.3低温及冻融、冻胀风险防范在混凝土施工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含有不同矿物质成分和不同性能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从材料方面确保混凝土的抗冻性能,严格混凝土制作配合比,根据结构类型和所处的环境条件,确定关键设计参数,掺入外加剂以增加混凝土密实度,提高抗冻性能,依据规范进行结构和基础防冻设计、施工,改善混凝土构件周围的环境条件,以减少或改善致使混凝土冻融受损的各种不利因素,严防渗漏,加强排水,对易受冻害的边坡采取喷护、排水等综合措施。

2.2.4生产设备风险防范严格设备选型,选择有资质厂家的合格设备,确保安装质量和安装精度,设备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并按相关规定对设备焊缝进行检查。严格运行管理,发现超标振动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停机检修,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试验和调试工作,按技术规范要求工况运行,加强对生产设备各部位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及岗位培训,焊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完善设备巡视与台账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3加强安全管理

2.3.1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监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2.3.2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培训工程项目应配有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选择理论和实践能力都较强、有充分应对危险能力的人员,对于新入厂的工人和调换工种的工人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行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3.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管理制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实施演练,建立事故分类和等级划分标准及调查、处理、报告、等级、制度和事故管理档案,做到“四不放过”,即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③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2.3.4水工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抗震等级应满足结构抗震规范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工程等别、水工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标准,根据工程区建设条件合理确定水工建筑物形式、尺寸、抗震措施等,对建筑物选址、结构、基础处理、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各环节严格控制,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水工建筑物防渗体施工、地基处理等,建立科学的洪涝与地震等时期的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应对不可预见危险的能力,定期进行水工建筑物监测、检查与维护。

3结语

第7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关键词: 火力发电厂 抗震设计

中图分类号:TM6文献标识码: A

在汶川大地震中,位于震区的火力发电厂各建、构筑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及人员伤亡,设备和管道严重受损,发电厂在震后无法短时间内恢复生产,直接和间接损失惨重。因此结构设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火力发电厂的抗震设计,而人们通过对火力发电厂建筑物实现抗震结构设计,可以从很大程度上保证建筑物的质量,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要实现结构抗震安全目标,就必须对建筑物的结构进行抗震设计,它是实现结构抗震安全目标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所以我们对建筑物抗震设计方法进行研究以及对建筑物抗震规范进行理解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的概述

我国结构计算理论经历了经验估算、容许应力法、破损阶段计算、极限状态计算,到目前普遍采用的概率极限状态理论等阶段。现行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则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结构极限状态设计准则,以使建筑结构的设计得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更科学、更合理,但该法在运算过程中还带有一定程度近似,只能视作近似概率法,并且仅凭极限状态设计也很难估算建筑物的真正承载力。事实上,建筑物是一个空间结构,各种构件以相当复杂的方式共同工作,并非是脱离结构体系的单独构件。

地震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要准确预测建筑物所遭遇地震的特性和参数,目前是很难做到的。而建筑物本身又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在遭受地震作用后其破坏机理和破坏过程十分复杂。且在结构分析方面,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结构的空间作用、非弹性性质、材料时效、阻尼变化等多种因素,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结构工程抗震问题不能完全依赖“计算设计”解决。应立足于工程抗震基本理论及长期工程抗震经验总结的工程抗震基本概念,从“概念设计”的角度着眼于结构的总体地震反应,按照结构的破坏过程,灵活运用抗震设计准则,全面合理地解决结构设计中的基本问题,既注意总体布置上的大原则,又顾及到关键部位的细节构造,从根本上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

二、火力发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标准

火力发电厂各设防类别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3.0.3的要求。规模很小的乙类工业建筑,当采用了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标准修编时,取消有关丁类建筑“对于损坏后不影响生产,不造成较大损失,且易于修复的建筑物可不设防”的条文;取消“抗震等级为一级还需要提高一度设防时,抗震等级仍为一级”的规定。修后抗震设防标准整体有所提高。标准明确,规模很小的乙类工业建筑一般指单层建筑且高度不超过12m的配电室、转运站配电室、屋内配电装置室、网络控制室、继电器室等,当采用了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及筒仓仓顶建筑等取消砖混结构选型。

发电厂主厂房宜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结构。常规布置的主厂房结构选型可按以下原则确定:(1)主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7度Ⅱ类场地及7度以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7度Ⅲ类场地及以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也可采用钢结构。(2)8度Ⅱ类场地及8度以上时,主厂房宜采用钢框架――支撑结构。(3)单机容量10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宜采用钢框架――支撑结构,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钢结构具有结构延性好、抗震性能优和材料可再生利用的优势,主厂房应鼓励选择钢结构,也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上述条文制定主要依据《火力发电厂主厂房结构抗震设计技术》项目研究成果和震害调查资料。标准中的“常规布置的主厂房”指前煤仓布置的钢筋混凝土双框架结构,目前大型机组的抗震试验研究和震害调查研究仅限于双框架结构,其它形式的结构尚缺乏研究。以单机容量为600MW发电厂钢筋混凝土主厂房双框架结构为原型的研究和汶川地震江油电厂的震害调查显示,双框架结构能够设防烈度7度、Ⅱ类场地条件的设防要求。 工程实践和计算分析研究证明,7度Ⅲ类场地及以上时,主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需要增设抗侧力构件(如抗震墙)。由于受工艺布置的限制,导致抗震墙布置一般难以满足抗震性能要求,结构空间计算遇到了超限的技术难题,结构选型是宜进行专门研究。 1000MW级主厂房结构的总高度、层高以及设备荷载增大,结构单元长度达100~120m,结构温度作用尚在研究中,考虑到结构本身的特点,选择钢结构是必要的。鉴于主厂房6度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有在建工程但无投运经验,因此标准提出进行专门论证后确定。

火力发电厂框架结构抗震等级

三.常用的建筑物抗震分析方法

目前,现代抗震设计方法已在我国得到了部分发展,随着这一理论的逐渐发展,我国的研究人员在做出了相关的研究,近期,各种抗震设计分析方法被研究出来,并且多数已被应用到了实际建筑物的设计当中。在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当中,我国建筑行业通常所采用的方法为建筑物底部所受剪力的分析法,建筑物振型分解的反应谱分析法,建筑结构的弹性时程分析方法,这些方法主要被用来进行地震作用值的计算。在这些方法当中,建筑物底部的剪力分析法是目前最为简便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的高度进行分布,并且成比较均匀的结构,通过对建筑物结构的第一振型周期进行分析,来确定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系数,并且需要将建筑物的结构重力荷载进行结合,以确定建筑物所受的总的地震作用,最后将这一地震作用分配到各层进行建筑物结构设计。针对某些相对较复杂的建筑物结构,我国建筑行业一般采用的是振型分解反应谱分析法来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计算,这一方法主要是从振型叠加的原理出发,将建筑物的多自由度体系转化为多个单自由度体系进行叠加,并且将地震所导致的建筑物的各种振型所对应的地震作用和地震效应采用特定的方式进行叠加,从而得到建筑物结构的总的地震作用与作用效应。

四.火力发电厂抗震设计的原则与要求

4.1选择有利场地。

造成建筑物震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场地条件是其中之一。由于场地因素引起的震害往往特别严重,而且有些情况仅仅依靠工程措施来弥补是很困难的。因此,选择工程场址时,应进行详细勘察,搞清地形、地质情况,挑选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尽可能避开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抗震危险地段上建造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建筑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一般是指位于开阔平坦地带的坚硬场地土或密实均匀中硬场地土。建造于这类场地上的建筑一般不会发生由于地基失效导致的震害,从而可从根本上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就地形而言,一般是指条状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和山梁的顶部、高差较大的台地边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就场地土质而言,一般是指软弱土、易液化土、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塘浜沟谷或半挖半填地基等,以及在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地段。

4.2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

抗震结构体系是抗震设计应考虑的关键问题。按结构材料分类,目前主要应用的结构体系有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结构等;按结构形式分类,目前常见的有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等。结构体系的确定受到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以及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是一个综合的技术经济问题,需进行周密考虑确定。抗震规范对建筑结构体系主要有以下规定:①结构体系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②结构体系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③结构体系应具有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④结构体系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⑤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在结构布置时,应遵循平面布置对称、立面布置均匀的原则,以避免质心和刚心不重合而造成扭转振动和产生薄弱层。

4.3提高结构的延性

结构的延性可定义为结构在承载力无明显降低的前提下发生非弹性变形的能力。结构的延性反映了结构的变形能力,是防止在地震作用下倒塌的关键因素之一。结构良好的延性有助于减小地震作用,吸收与耗散地震能量,避免结构倒塌。而结构延性和耗能的大小,取决于构件的破坏形态及其塑化过程,弯曲构件的延性远远大于剪切构件,构件弯曲屈服直至破坏所消耗的地震输入能量,也远远高于构件剪切破坏所消耗的能量。因此,结构设计应力求避免构件的剪切破坏,争取更多的构件实现弯曲破坏。始终遵循“强柱弱梁,强煎弱弯、强节点、弱锚固”原则。构件的破坏和退出工作,使整个结构从一种稳定体系过渡到另外一种稳定体系,致使结构的周期发生变化,以避免地震卓越周期长时间持续作用引起的共振效应。

4.4确保结构的整体性

结构是由许多构件连接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并通过各个构件的协调工作来有效地抵抗地震作用。若结构在地震作用下丧失了整体性,则结构各构件的抗震能力不能充分发挥,这样容易使结构成为机动体而倒塌。因此,结构的整体性是保证结构各个部分在地震作用下协调工作的重要条件,确保结构的整体性是抗震概念设计的重要内容。为了充分发挥各构件的抗震能力,确保结构的整体性,在设计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结构应具有连续性。结构的连续性是使结构在地震作用时能够保持整体的重要手段之一。②保证构件间的可靠连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保证各个构件充分发挥承载力,关键的是加强构件间的连接,使之能满足传递地震力时的强度要求和适应地震时大变形的延性要求。③增强房屋的竖向刚度。在设计时,应使结构沿纵、横2个方向具有足够的整体竖向刚度,并使房屋基础具有较强的整体性,以抵抗地震时可能发生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及地面裂隙穿过房屋时所造成的危害。

五.结束语:

目前,电力行业发展迅速,大型火力发电厂也不断增加,对厂内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的抗震设计方案要根据建筑物体型、结构特点、荷载性质和地质条件等综合分析。 确保结构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葛小丰华能巢湖电厂侧煤仓间基于广义刚度的抗震分析[J] 电力建设

第8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   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结构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结构 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结构 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釆取下列措施:一、 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5~67~1213~19≥ 20 0.450.751.203.00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⑿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 m。  ③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⑸第7.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三、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 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只)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 min。(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 s·m,但超过9 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 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2) 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五、 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类别 适用范围 昼  间(db) 夜   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釆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5.7.2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

        5.7.3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⑷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8.1 设计说明 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5.8.2 平面图 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8.3 通风、空调剖面图 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8.4 系统图、立管图 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8.5 设备表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六、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6.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6.2 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6.3 供配电系统 

        6.3.1 变配电室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

        6.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6.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

        6.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

        6.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 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 m(gb50041-92第13.2.15条)。

        6.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6.6.10 其它建筑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6.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6.8 其它 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第9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

关键词:抗震设计,基于性能的抗震理论,性能水平,评价指标,基于位移的抗震设计

1结构的抗震设计局限

由于地震和地面运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构在其使用期限内可能遭遇预期强度等级的地震,也有可能遭遇远远大于预期强度等级的地震,这就使结构工程师很难准确了解结构的抗震需求。当前,多数国家对结构抗震设计原则为:对于一般的工程结构,设计时以本区域内多遇地震作为结构弹性阶段承载力和变形验算依据,以保证结构在小震作用的结构正常使用功能;同时以大震作为结构在极限状态下的验算依据,以满足在结构在强震下不至于倒塌危及生命安全。虽然这种设计方法较为简单,设计结果较为经济,但也在某种局限了结构的抗震设计。首先,仅仅以正常使用状态和极限状态作为设计阶段,并不能保证结构在除此两状态之外的处于其它状态时的损伤程度和功能完整性,这就要求我们对结构的其它状态的性能水平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这种设计仅仅要求结构满足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局限了业主对结构抗震方面提出更高的设防要求,安全度已与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符,故我们有必要对结构的设防目标进入更进一步的研究。因此,对结构采用多级性能水平和多级抗震设防目标的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结构的地震反应分析了方法

自1899年日本学者大森房吉首次提出用于结构抗震设计的静力法以来,结构的地震反应分析方法经历了从静力法到动力的反应谱法和动力时程分析法这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在动力阶段中又可分为弹性与非弹性(非线性)两个阶段。根据所考虑的地震动特点,结构地震反应分析方法可以分为确定性方法和随机振动方法。确定性方法利用地震记录或由其他方法确定的地震波进行结构的地震反应计算,随机振动方法则把地震视为随机过程,把具有统计性质的地震动作用在结构上来求出结构的反应。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的抗震设计规范绝大多数都采用确定性方法,因此本文也仅考虑确定性方法。

由大森房吉提出的弹性静力法理论假设结构各个部分与地震动具有相同的振动,因此,地震力等于地面运动加速度与结构总质量的乘积;在大森房吉之后,佐野利器于1916年提出震度法,认为以结构10%的总重量作为水平地震力来考虑地震作用。该法把结构的动力反应特性这一重要因素忽略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有当结构可近似地视为刚体时,该方法才适用。

由于缺乏对地震动特性的认识和结构振动分析理论的了解,基于动力学的地震反应分析理论一直未能得到发展;直到1930年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地震动特性对确立合理的抗震设计方法的重要性,从1931年起,美国开始进行地震观测台网的布置,并在1940年ImperialValley地震中成功地收集到了包括El-Centro地震记录在内的大量地震记录资料,为抗震动力学方法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1943年,M.A.Biot提出了反应谱的概念,并给出了世界上第一条弹性反应谱曲线。G.W.Housner于1948年提出基于加速度反应谱曲线的弹性反应谱曲线,1956年N.M.Newmark率先将该法应用于实际工程设计,并在实际地震中得到了验证,自1958年第一届世界地震工程会议之后,反应谱法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并逐渐被采纳应用到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我国1959年的抗震规范草案就采用了反应谱理论并在以后的各次规范修订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弹性反应谱的概念提出不久之后,就提出了非线性反应谱的概念,试图将这一简单的概念应用于非线性地震反应分析中,目前,除新西兰抗震规范采用非线性反应谱以外,非线性反应谱基本没有直接得到应用。

动力时程分析方法是将地震动记录或人工地震波作用在结构上,直接对结构运动方程进行积分,求得结构任意时刻地震反应的分析方法,根据是否考虑结构的非线,该法义可分为线性动力时程分析和非线性动力时程分析两种。该方法是借助于强震台网收集到的地震记录和模拟电子计算机,于20世纪50年代末由美国的G.W.Housner提出的:日本于20世纪60年代初,在武藤清教授的领导下,也开始了这项研究工作。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该方法在国外于20世纪60、7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随着计算手段的不断发展和对结构地震反应认识的不断深入,该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对体系复杂结构的非线性地震反应,动力时程分析方法还是理论上唯一可行的分析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将此方法列为规范采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3对性能的抗震设计的不同定义

“基于性能”一词源于英文Performance-based。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PBSD)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美国科学家和工程师首先提出的,最早应用于桥梁抗震设计中。基于性能抗震设计的基本思想是使被设计的建筑物在使用期间满足各种预定功能或性能目标要求。这一思想影响了美国、日本和欧洲地震工程界。各国同行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纷纷展开多方面的研究。

SFAOCVision2000对PBSD的定义是“性能设计应该是选择一定的设计准则,恰当的结构形式、合理的规划和结构比例。保证建筑物的结构与非结构构件的细部构造设计,控制建造质量和长期维护水平,使得建筑物在遭受一定水准地震作用下,结构的损伤或破坏不超过某一特定的极限状态”。

ATC-40对PBSD的定义为“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是指结构的设计准则由一系列可以实现的结构性能目标来表示,主要针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并且建议采用基于能力谱的设计原理”。显然,ATC-40建议使用能力谱方法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抗震设计。

FFMA273和FFMA274对PBSD的定义为基于不同设防水准地震作用,达到不同的性能目标。在分析和设计中采用弹性静力和弹塑性时程分析来实现一系列的性能水准,并且建议采用建筑物顶点位移来定义结构和非结构构件的性能水准,不同的结构形式采用不同的性能水准。而且FFMA273利用随机地震动概念提出了许多种性能目标.,适合于多级性能水准结构的分析与设计方法从线性静力延伸到弹塑性时程分析。

1995年的Kobe地震后,日本启动了“建筑结构现代工程开发”研究项目,对性能设计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概述;1996年,日本建筑标准法按照基于性能的要求进行了修订;1998年,日本的建筑标准法加入了能力谱方法。

我国一些学者也对PBSD进行了定义:“基于性能的结构抗震设计是指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用途确定其性能目标;根据不同的性能目标提出不同的抗震设防标准,使设计的建筑在未来地震中具备预期的功能。”

PBSD已成为近几年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家在抗震方面的主要研究课题。美国学者认为,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应该编成指南或规定,而不是规范提供给设计人员和业主,从现行的以保障生命安全为宗旨的抗震设计规范向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规范的选择性设计规定的转变应该是“演进”而不是“革命”,其基本思想还可以通过每三年一次的规范修订融入现行规范中去。美国国际规范委员会(ICC)1997年5月出版国际建筑规范2000(InternationalBuildingCode.IBC)草案已强调了与性能要求有关的内容。近年来,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思想及研究成果已经纳入美国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结构抗震设计课程教学工作中,主要内容即以Vision2000为基础。日本也在多方资助下于1995年开始了为期3a的“新建筑结构体系开发”研究项目,成立了由国内著名学者参加的新建筑构造体系综合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性能评价、目标水准和社会机构3个分委员会。为推进和协调这一项目的进程,还建立了“新构造体系促进会议”,讨论、规划和协调各方而的工作。英国等欧洲国家和智利等拉美国家也对PBSD开展了研究。1996年在中美抗震规范学术讨论会上也对PBSD进行了交流,提出了把PBSD引入到结构优化设计领域的概念。有学者建议,中国21世纪的抗震设计应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发展适合于中国国情的PBSD。

4目前国内外地震工程界学界对PBSD开展的研究工作

(1)多级性能水准的确定与统一。生命安全水准、结构损伤水准和确保使用功能水准为当前规范普遍接受的3级性能水准。生命安全水准要求建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倒塌;结构损伤水准要求建筑损伤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内;确保使用功能水准要求结构不产生影响建筑直接使用的变形等。PBSD要求细化这3级性能水准并建立相应的结构设计准则。

(2)多级地震设防水准的确定与统一:当前规范普遍采用3级性能水准所对应的最高设防水准。在建筑使用期内遭遇一次地震危险的水准和可能遭受多次地震危险的水准3级地震设防水准。PBSD同样要求细化这3级地震设防水准。

(3)可行的结构设计与分析方法:PT3SD要求建立适合于在多级水准地震作用下实现多级性能水准的结构设计与分析方法。

(4)结构安全性评估方法的完善:当前由静力推覆分析方法和能力谱分析方法结合形成的静力弹塑性方法被普遍用来评估罕遇地震作用下建筑的抗震性能。

基于性能的抗震研究是一个非常庞大和复杂的问题,就目前的发展水平,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在结构性能方面,虽然提出了不同性能水平,但只是对结构和非结构性能的破坏程度的描述,对结构“不坏、可修、不倒”定义模糊,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指标,是本文主要研究问题之一,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结构多级性能目标方面,如何进一步考虑建筑场地特征和近震的影响,以及设防水平与震后重建时间、费用之间的定量关系。

对于高层建筑或沿高度侧向刚度有变化的建筑,采用何种目标侧移曲线,侧向力分布模式是否考虑高阶振型的影响,都需要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如何针对复杂的混合塑性铰分布破坏机制建立位移延性和曲率延性的转化关系,从而获得结构曲率延性需求,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SEAOCVision2000Committee.Performance-BasedSeismicEngineeringofBuilding[R].ReportPreparedbyAssociationofCalifornia,Sacramento,California,USA.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