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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精选(九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

第1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 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完善提高

[中图分类号] R956[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5(a)-163-02

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年来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管理,以及对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大大的提高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日渐规范,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了保障。但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以下3个方面还需要加强控制与完善。

1 加强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批管理

公司要不断的发展,就要不断增加新的供货商,维护原有供货商,不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货商,不断增加新品种,淘汰存在质量风险的品种。加强首营审批管理,才能降低经营质量风险。

1.1 首营企业审批

首营企业[1]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经营企业。

对于新增供货商必须进行首营企业审批,审核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和质量信誉,合法资质包括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等资质的审核,业务人员的身份及法人委托书等信息的审核,对于经营特殊药品的企业,还要审核其经营特殊药品的审批件。除审核所提供的加盖原印章的纸质资质证件外,同时还要上网查询有关资质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例如GSP认证的公告信息等;另外还要查询供货商是否有违法记录、市场质量抽检是否有不合格质量公告等,必要时还要对供货商的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或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以保证首营企业的合法性及质量信誉保证,为企业购进药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及质量信誉提供保障。

1.2 首营品种审批

首营品种[1]是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对于第一次自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药品必须进行首营品种审批,首先审核首次经营品种的合法资质,包括该药品的生产批件是否有效、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为国家现行的质量标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报告是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测等,对于生物制品,还要审核其《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已抽样的《药品进口通关单》等;对于标签、小盒、说明书实样,审核其文字是否与国家或规定的要求一致,包装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核首营品种剂型或品种是否在供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内;当该品种的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重新对其进行审核。严格控制首营品种的审批,降低新增经营品种的质量风险。

2 加强原有供货商及在营品种的管理

对原有供货商要定期审核其资质证照是否在效期内,定期上网核查资质证照更新的信息,网上查询其是否有违法公告、不合格质量公告等。对于有违法行为,资质证照到期未及时更新的,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立即停止其供货,以防公司药品经营受到牵连。

对于在营品种,建立品种质量档案,定期审核在营品种生产批准文件是否在效期内,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为现行标准;对在库经营品种定期审核,审核其标签、小盒、说明书文字图案等是否有变化而未重新进行首营品种审批,检查药品外观质量情况,注射剂品种还要检查其可见异物情况,定期上网核查在营品种的质量公告情况等,检查结果及时归档备查。对于药品批准文件未及时进行再注册,标签、说明书、执行质量标准等未及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更新的,应及时停止经营,以确保经营品种的合法性,确保经营品种的质量,降低经营质量风险。

3 加强购进药品的验收管理,保证入库药品质量

3.1 购进药品逐批验收

严格按照GSP的要求及公司规定对购进药品进行抽样验收,必须保证逐批验收,对于双批号合箱的药品必须分别进行验收登记,同时要求验收人员统计购进药品合箱批号出现的机率,如果同一个药品从未出现过合箱的情况,则必须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查询。按照药品GMP的要求,各种制剂剂型均规定了药品批的划分原则[2-3],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每批药品时都会下发一个批生产指令,规定批量,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因正常的物耗、装量差异、片重的大小等而使最终成品并非为整件包装,必然会有零头产生,生产企业将本批包装产生的零头与下批药品合箱,包装成整件,便于销售。对于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药品有合箱是正常现象,如果没有合箱,那么该企业有可能存在人为凑整件截批的现象,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混批现象,人为更改批号现象,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更改生产批号按劣药论处[4];如果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箱信息没有体现在药品包装上的话,那么实际产生的合箱药品从车间到仓库,再销售出厂,势必造成不知哪箱为合箱,遇到药品生产企业因质量问题收回药品时,药品经营企业势必要退回更多的药品,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

对于从未出现过合箱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该品种的控制与管理,有必要时停止该品种的购进,降低购进质量风险。

3.2 加强随货检验报告的审核

根据药品GSP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首营品种时要求索要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同批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单。对于购进首营品种必须严格审核随货同行的同批检验报告,核对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与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是否一致,或者除质量标准控制项目外增加了检测项目;审核控制指标是否与质量标准一致或高于质量标准。如果检验报告检测项目少于质量标准,或者检验控制指标低于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则应停止该药品的购进验收,以防止购进质量不符要求的药品。

对于在营品种,定期向供货商索要随货药品同批的检验报告,并严格审核,以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该药品的购进与销售。

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实施GMP、GSP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日渐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得到了保证。为了更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还必须加强首营审批,供货商审核,购进验收方面的控制。

[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2000.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S].1999.

[3]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第2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描述、及经营质量回顾、分析与展望

1、企业基本情况

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2021年8月15日通过省局验收;2021年9月1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公司现有零售门店62家,无委托配送、存储;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库房设置了: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能够满足药品存储条件;2021年9月4日通过省局药品经营活动合规检查。注册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三江路33号:仓库地址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三江路33号配送中心。

公司总部员工人数2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8人:执业药师4人、主管药师2人、主管中药师2人、占总人数的36%,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共7人;占总人数的31%。近一年,无岗位人员变更情况:公司下设7个部门:行政部、质管部、财务部、采购部、配送部、储运部、营运部、信息管理部。公司下设零售终端62家门店,员工总数225人,其中执业药师63人,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共124人占门店总人数55%。

公司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采购员、连锁门店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等均具备相关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描述

公司始终禀承“质量第一、规范经营、顾客满意、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GSP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等活动。公司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将“质量第一,规范经营,顾客满意,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公司设置了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体系文件、设施设备及计算机系统等。配备的“海典医药管理流通软件”计算机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质量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仓库安装了符合要求的空调、冷风机、冷凝器;配备了温湿度监测系统,断电应急的发电机组,并组织了对冷库、冷藏车、保温箱、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了验证,确保药品的存储条件。加强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GSP管理的全员参与意识,成立质量内审小组,认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落实。公司为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确保质量体系得到全面、充分、有效实施,要求各岗位必须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实施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始终坚持将GSP要求作为公司经营的行为准则,以“质量第一、规范经营、真诚为本、服务取信”为经营理念,以全面实施GSP管理,确保经营药品质量为目标。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升企业人员质量意识、专业技能,坚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从整体上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水平,保证了本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自公司成立以来未接到1例药品质量投诉。

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配送、运输管理

1、在整个药品经营活动中,采购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首要环节。在进货前严格审查供货方的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企业资质,质量保证的能力,并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截止到2021年11月底公司首营企业有300多家;首营品种达到4500余个。

2、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的验收管理制度对购进、配送、退回的药品质量进行逐批验收,根据药品的存储条件,存储在相应的库区。养护员按照养护管理制度,根据“三三四”的原则对在库药品进行按季循环检查,对冷藏药品、含麻药品、首营品种、近效期、效期短、质量不稳定的药品进行重点养护。

3、药品储存严格按照三色五区、五距;常温、阴凉、冷藏;专管药品;内服外用药品分开储存要求,进行合理储存。

4、药品运输;配送员严格按照药品运输管理制度及外包装的标示要求搬运、装卸药品。冷藏药品指定专人负责,对在途温度实施全程监测,确保冷链药品质量。

5、药品配送按照公司规定统一配送,禁止门店外采。根据公司药品追回管理制度、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发现售出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及时通知各连锁门店停止销售并在系统进行锁定,退回公司总部。

6、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进货批次34203次,入库验收全部合格。公司成立以来,截止至今,在收货或验收中未发现不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情况。在药品存储和养护过程中,未发现不合格药品,公司使用的“海典医药管理流通软件”计算机系统能够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锁定,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限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截止现在,公司暂未收到顾客产品投诉或产品缺陷情况。

三、仓库和设施设备

1、仓库

公司仓库总面积1189.92M2,按照药品的存储条件设有常温库(703.87M2)、阴凉库(391.68M2含三个药品阴凉库,一个中药饮片库)、冷库(面积10.24M2,容积:27.65M3)。辅助用房面积,84.13M2;各库区按照色标管理,分别设置了合格品区、待验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区。经营场所面积504M2。另设非药品库1个365M2。

2、设施设备及验证

仓库设施设备:冷风冷凝机组8台、天井式空调8台、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1套、运输用货车2台、冷藏车1辆、保温箱1个;货架、托盘、灭蚊灯、防鼠板等若干个;。

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验证: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1套;温湿度测试终端16个,由北京鹏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调试,于2020年6月进行了首次验证。2021年6月在此进行了验证。

四、计算机系统

公司使用的是“海典医药流通管理软件”系统,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整个系统基础数据的建立,对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销售等各经营环节跟踪记录,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实时、有效。公司现有参与经营与质量管理计算机26台,门店终端62台。

五、继续教育及健康检查

公司根据年初制定的员工继续教育计划和健康检查计划,对员工进行了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2021年6月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

六、自查和外部审核

公司每年开展企业自查,重点对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人员培训、设施与设备验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出库、运输与配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计算机系统全过程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缺陷项目,进行了质量风险管理评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逐步完善。2020年12月公司按照计划对2020年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单项和综合内审。根据公司年度计划,2021年自查和内外审核将在本月完成。

第3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新版;药品;经营

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是指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控制[1-2]。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药品冷链管理、经营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计算机方面的要求不完善,在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冷链管理,补充了计算机方面的要求[3-5]。本文对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的影响进行综述。

1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药品冷链管理、药品经营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计算机方面的要求不完善。在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冷链管理并对购销存软件的提出要求,全面推行网络化管理方式,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2 新版带来的影响

2.1 药品冷链管理条款给药品经营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冷链管理硬件标准以及药品储存运输和运输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冷链是指对于温度敏感产品,从生产、包装、分发等物流过程中温度均处于不间断的维护中。冷链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为了保证医药产品在供应链(分销、储存)全过程中保持在符合温度范围内(2~8℃或-20℃),使用经批准的、被验证过的系统和程序对温度敏感药品的物流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目前多数企业的冷链设施设备都达不到新版GMp要求,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全面提升药品冷链管理的硬件设施。同时,定期对冷链过程中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冷链培训和培训签到记录予以存档。培训至少应包括:SOP、岗位责任、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输冷藏药品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药品温度控制的特性要求,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符合规定的温度;具有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设备,以及外部显示、观测温度的设备。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运输过程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当拒收。

2.2 质量管理体系条款给药品经营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修订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要求企业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5]。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要素主要有管理职责、采购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与运输、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销售与售后服务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含的范围: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的工作程序、各有关部门和工作岗位的质量职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管理记录和原始凭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大学本科、执业药师、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经营主要监管要求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2007)、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06)、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2007)、电子监管实施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质量风险: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缺陷,包括管理性风险和硬件风险。质量风险要求:药品流通全过程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控制、沟通、审核。

2.3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给药品经营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对于信息化管理,企业应积极与计算机软件公司沟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满足质量基础数据的管理、采购环节的功能要求、销后退回的控制功能、验收环节的功能要求、出库及复核环节的功能要求、收货环节的功能要求、运输环节的功能要求。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满足依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总部系统管理员将授予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系统管理员有权根据各部门人员配置的变化而收回或更改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

3 结论

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GSP医药冷藏箱设施设备,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说,需要加大软硬件的投入,不断改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在流通领域的安全可靠性。

参考文献

[1]朱云昌,徐纯,顾海霞.医院药品质量管理[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石桂祥.浅议药品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0(11).

[3]杨华,金丹,杨月明,王嘉仡,魏晶.我国实行药品风险管理制度基本策略研究[J].中国药物警戒,2009(3).

第4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GSP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的战略武器

为净化药品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定手段

药品经营主体可大体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单纯主体阶段。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医药企业是药品批发的主要主体,集体医药商业企业是药品零售的主要主体。(2)混乱主体阶段。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药品经营主体向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合伙制等多元化主体方向发展,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存在医药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许可和管理的药品经营主体,多头管理的漏洞造成大量未经任何许可的非法药品经营主体泛滥成灾,药品经营主体十分混乱。(3)规范主体阶段。随着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为标志的新的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全国性统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经营、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等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成为全国药品经营主体。(4)法定主体阶段。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经营药品,并规定省级药监部门组织实施GSP认证。从此GSP成为药品经营的法定准入条件,取得GSP认证证书的企业成为药品经营的法定主体。到期未通过GSP认证未取得GSP认证证书的企业,将不具备药品经营的法定主体资格,被淘汰出药品经营领域。因此,GSP认证工作结束后,药品经营主体将得到彻底净化。

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保障水平

GSP不仅对药品经营主体应具备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等做出了严格规定,而且从进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复核、发货与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提供了国家法规水平的制度保证。实施了GSP的每个企业都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各个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通过批发、零售和连锁网点的业务联系和物流信息交换,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网络,每个企业都是网络的一个节点,构筑起药品流通领域防止假劣药品的强大防护网,从根本上、整体上提高了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保障能力和水平。

将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全面实施GSP后,药品监督管理的效率将大大提高,至少表现在几个方面:(1)监督管理对象从大量单个的独立的药品经营企业转变为以每个企业为节点通过业务联系和物流信息交换连接成的一个完整的药品流通网络,每个企业发生的质量问题在该网络上其所经营药品流通经过的任何节点都可能暴露,药品质量问题更容易得到监视。(2)由于节点的关联性,任何一个节点上发现的问题也必然会暴露相关节点上的问题,任何节点上暴露的问题都可以追根溯源,查清假劣药品的来源和去向,使所有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3)对任何企业的处罚都会通过网络的信息传播功能对各个相关节点上的药品经营企业产生触动力和震慑作用。

极大地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实施GSP需要大量的检查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多次GSP检查员培训班,各省市也举办了相关的培训。在实施GSP认证的过程中,大批检查员走上第一线。以重庆为例,全市药品批发企业260多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0多家、单体零售药店1500多家,按每个企业安排3名现场检查员计算,共需检查员近5400人次,全市97名GSP检查员平均每人参加约56次。大量的现场检查,使广大检查员经受了实践锻炼,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更加熟悉,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加了解,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药品监督管理的重点和关键。

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提供了经验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牵头对食品的监管是药监部门的一项新工作,但以保证药品质量为核心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根本目的的GSP认证工作,锻炼了监管队伍,积累的质量管理经验,为牵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实施GSP将对医药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是药品流通领域进行重组优化的重大机遇

全国性统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基本解决了药品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但药品流通领域资源配置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的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到2002年初,全国有合法药品批发企业1.7万家,零售企业14万家,但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批发企业不到5%,全国前10名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额仅占市场份额的30%,而美国前4名批发商就占市场份额的80%。据预测,通过实施GSP强制认证,全国20-30%的药品经营企业由于规模小、效率低、实力弱,没有能力实施GSP改造而被淘汰。这为药品流通领域进行资产重组、重新配置和整合资源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大量的单体零售药店无法通过GSP认证,为药品连锁经营这一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现代物流形式提供了巨大的拓展空间。通过实施GSP,药品流通领域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将大大提高。

是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实施GSP将在多个方面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1)促进企业实行计算机管理,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各种信息的传递速度,缩短业务周期;(2)促进企业从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管理,降低质量风险,降低报损率;(3)确保企业把住购销渠道关,降低经营假劣药品的质量责任风险,提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追诉、索赔能力;(4)提高企业信誉,提高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5)被淘汰的企业腾出一部分市场,为通过GSP认证的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将为我国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奠定基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医药企业面临国际医药大集团的强劲扩张压力。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我国已逐步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国内药品经营市场必然面临激烈而残酷的竞争。我国原有的散小差乱的药品经营企业与强大的国际医药集团竞争尤如螳臂当车。通过强制实施GSP,促进医药流通领域的兼并重组,将会大大提高我国药品经营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促进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构建现代医药物流平台。这对我国药品经营企业应对WTO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分享国际市场奠定必要的基础。

关于当前实施GSP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正确理解GSP的精髓,牢牢把握关键问题

药品是人民群众用于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特殊商品,只能交给具有质量责任意识的人员管理和具有质量责任能力的单位来经营。我们认为GSP的精髓是提高药品经营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责任能力。因此,实施GSP的关键是:(1)保证药品质量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必须到位,质量管理经理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并实际履行职责;(2)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并认真执行;(3)从严把关,确保药品购销渠道百分之百的合法性;(4)仓库布局合理,加强药品在库养护;(5)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做到药品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有案可查。

坚7持实事求是,辩证掌握检查标准

GSP现场检查标准中有许多定量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容易产生简单、机械地照搬标准的错误做法。笔者认为,对于GSP现场检查标准应辩证地理解,企业有关项目是否符合GSP要求关键要看能否保证药品质量,能否把该项目有关的各环结中出现药品质量责任事故的风险降到最低,能否保证药品流转过程的规范有序。如:标准规定药品仓库“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应不低于1500m2,中型批发企业应不低于1000m2,小型批发企业应不低于500m2”。实际上,有的原料药进出口公司,货物主要是在口岸验收后直接销往药品生产企业,很少存放在仓库,按规定设置的仓库基本上闲置未用,造成极大的浪费。只要企业的仓库面积与经营性质和规模相适应,仓库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就应视为符合GSP的本质要求。能否从根本上把握GSP本质要求,辩证掌握检查标准,是检查员能力和水平的体现。有的地方出现拿皮尺丈量仓库面积的可笑做法实在不应该。

贯彻 “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 的工作方针

“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要求的科学的工作方针,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三个代表”、服从于和服务于发展这一执政举国的第一要务的具体体现。实施GSP必须认真坚持这一方针:(1)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部差距大,还存在不少贫困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条件差、文化落后,要确保这些地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必须对承担药品供应任务的企业给予帮助和扶持。(2)为应对WTO的挑战,迎接国际医药巨头的强大竞争,必须扶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3)GSP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所有企业都是第一次进行GSP认证,人员需要培训,工作需要探索,药监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5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是药品流通中重要环节,点多面广,处在药品经营的前沿,加强对零售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为重要,我结合对本辖区内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现将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措施对策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分类管理方面:药品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摆放陈列,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时有混放;医疗器械(膏药类)与药品混放;非药品(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易串味药品不能单独设立专柜存放。

(二)处方药销售方面:处方药品不能完全凭处方销售,处方收集不全,对未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销售登记不全。

(三)人员管理方面:部分药店质量负责人是聘用的,其经常不在岗,营业人员也自行调整为其家人,未经上岗培训就从事药品经营,在对处方药品的销售和调配操作中很不科学,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

(四)经营方式方面:个别零售药店存在着以零代批现象,将药品直接销售给基层医疗机构;有的药店进行无证行医,前面是药店经营场所,后是诊所病房;有的零售药店之间有调货现象,对销售不太好品种或快到效期的药品药店之间有进行销货或换货进行销售。

(五)采购管理方面: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一类或国家充许的二类)以及进口药品未能及时收集相关票据和产品注册证明材料。

(六)对供货方资质审核方面:药品审核把关不严,有的业务员经营几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现象,其所售药品价格虽未超过国家标价,但价格仍较昂贵,其疗效也不显著,广大消费者对此类药品投诉举报较多。

(七)药品广告宣传方面:有的药店店堂内或玻璃橱窗上悬挂或张贴药品宣传画,货架上摆放广告药品样品空盒;有的药店巧借义诊为名其实在促销药品,误导、欺骗消费者。

(八)制度执行方面:药店所制定的制度未能全面有效执行,更不能严格进行自查,定期加以考核。

(九)药品储存方面:温控设备成为摆设,温湿度应按一天两次记录,现已记不清有多少天没有登记,有的药店将药品直接置于地面,药品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二、产生原因

(一)gsp认证以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放松质量管理意识,认为对药品质量的管理只是gsp认证需要,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二)药店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对药品常识性知识了解甚少,工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质量负责人,聘用较多,时常不在岗,对药品质量管理相对滞后。

(三)部分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惨淡,处于半营业状态,企业无心对药品质量加强管理仅注重经济效益。

(四)由于药品零售企业是个体经营模式,其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有的药店为同一人,未能真正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有的药店就是“夫妻店”或“父子店”,缺少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

三、对策措施

1、加强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要务实,建立学习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2、药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将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结合对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相结合,对药品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重点违规企业加大监管频率,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第6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园及周边药品安全秩序,提高校园及周边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校园及周边药品安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一)加强生物制品管理。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严禁从未取得生物制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生物制品,严禁将生物制品销售给无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温度储存、运输生物制品,保证冷链完整;加强购进渠道、购进票据、储存条件等方面的检查,保证药品质量。

(二)加强注射制剂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销售注射剂,保留医生开具的原处方,确保药品购销渠道合法、存储养护到位、购销记录完整、经营行为规范、药品质量可靠。

(三)加强特殊药品管理。根据《品和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管理。一是经营品、第一类的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电子监管的要求强化监管;二是经营第二类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批发企业,必须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从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建立供货商档案,销售对象仅限医疗单位、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持特殊药品购用批件的单位,不得对个人销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特殊管理药品安全,加强专用库房管理,缩短运输时间及距离,严禁在专用库房外存储特殊管理药品;三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批准方可经营第二类,必须从有经营资质单位购进第二类并设有专柜储存,按照《品和经营管理办法》,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后,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处方保管两年,要建立第二类的专帐及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各项记录,做到账、物、票、批号相符,记录清楚并可追踪。

(四)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要强化含兴奋剂药品管理,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的处方药,一律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凭处方销售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五)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要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一是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二是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及个人;三是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四是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六)加强药品储存环节的管理。强化对冷藏和温湿度设施设备的配备、运转及记录情况的监管,严格规范药品的储存条件,常温库温度要保持在0-30℃,阴凉库温度保持在0-20℃,冷库温度保持在2-10℃,确保药品按照温、湿度要求专库、分类存放。不具备温湿度控制条件的,必须增加必要的设备,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校园及周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务求地区无盲点,企业无缺失,品种无遗漏,确保校园及周边药品安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二是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货渠道是否规范,货、帐、票是否相符;三是检查处方药是否按规定销售、使用,特别是含兴奋剂药品的销售使用是否规范;四是检查药品储存是否符合条件,温湿度调控、监测等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到位,特别要加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高风险药品温湿度控制的监督检查;五是检查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查看药品包装有无破损,过期药品是否按规定销毁;六是检查是否存在违规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七是进一步加强高风险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处理,对属于不规范、能整改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科室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务求取得实效。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牢固树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药品安全。

第7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

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

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

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

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

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

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

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

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

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

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

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

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

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

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

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储存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

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

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

应。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

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

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

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

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

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

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

参加。

第三十二条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

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

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

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

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

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

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

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

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

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

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品、一类、医疗用毒性

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

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

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

办理。

第四十八条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

护措施。

第八节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

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

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

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

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

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

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

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

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

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

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

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

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

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

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

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

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

字。

第七十八条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

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

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

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

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

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

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

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

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8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医药行业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医药生产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以适应医药行业现代化的要求。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监督、检验机构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必须设质量管理处,所属各专业公司必须设质量管理科。

第五条  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设质量监督科(股)(简称“质监科(股)”),直接受厂长领导。制药企业设中心化验室,受质监科领导。

第六条  各医药经营企业的一、二级站必须设质量管理科,下设化验室。各县医药公司(包括三级批发站)必须设质量管理股(组)或专职质量管理员。直接受经理领导。

第七条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其专职质量管理、监督、检验人员总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4%,质管(或质监)部门的负责人,应是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的大专毕业生,并具三年以上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或中专毕业和相当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一级医药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凡无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手段的经营企业,不得直接由药厂进货。

中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从事中药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材质量鉴别、验收工作。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的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新投产已有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在投产前必须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向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文号的手续。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签发。

第四章  标准化及计量

第十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组织医药产品的生产、检验、收购和销售。

中药材已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检验收购,其他品种,各地区应制订地方标准,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负责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制订、实施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第十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制订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有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

经营企业要建立定期(季、年)仓库清查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应按《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材料、制药机械、储存运输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工艺路线的重大改变,要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审批,并应根据改变的情况修订或补充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其产品质量不得低于原生产工艺路线的标准水平。

第十九条  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按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修。

第二十条  医药生产企业按《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获国优产品、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五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档案制。医药产品都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零部件等的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变动情况、有质量问题商品处理情况、用户查询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分析制。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厂级、车间、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主持,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质量的措施。

医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质量分析制,由经理主持,分析质量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留样观察制。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复检、观察,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商品保管养护制。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作好记录。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要严把“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验发关”。

第二十六条  质量统计报告制。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认真从速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在库医药产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4)产品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5)因质量问题每批(次)造成以下经济损失者(工时不计),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中药生产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3000元以上(含3000元);

(6)出口医药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索赔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

凡属上述之一者,均作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公司的同时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专业公司。其余重大质量事故也应三天内由企业向局及专业公司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超过15天。一般事故随质量月报上报。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企业质监部门及厂长(经理)责任。并作隐瞒质量事故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用户访问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树立“一切为了用户”的服务思想,做好销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定期进行用户访问调查了解医药产品出厂后的质量反映、存在问题和研究改进措施,医疗器械要实行“三包”。对人民来信反映的医药商品质量问题,应认真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质量管理处的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及组织实施。

(2)负责督促、检查本地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质管、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对质管、质检人员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

(3)组织开展标准化、计量、创优评比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

(4)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5)负责组织发放《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负责对企业申请《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6)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7)负责有关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

(8)组织开展医药产品质量检查和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负责对医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统计报表的上报;

(9)指导监测站、企业质管、质监部门的工作。组织质量监测工作;

(10)参与对有关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定,新产品的鉴定,医药产品布局、定点和审批的工作;

(11)负责组织召开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质量管理科的职责可参照上述条款制定。

第三十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要把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要经常听取质量部门和广大职工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持召开企业质量会议,了解和研究质量问题,处理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决定奖励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厂长、经理对不合格产品无权批准出厂或销售。

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质监科(股)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具体研究制定质量创优升级规划。协助技术部门研究制订质量措施,原材料、辅料、重要中间体等的质量标准。监督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负责质量管理、检验的日常工作,指导车间化验室工作。严格把好产品出厂、销售质量关,会同搞好质量、质检人员培训,接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映质量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医药生产、经营部门都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自查,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产品质量、查生产经营条件、查服务态度。经常掌握并研究质量状况,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严肃处理。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做到: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经批准的出口产品除外);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6)不准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7)药物制剂必须按工艺规程及处方生产,不得低限投料生产;

(8)没有经过鉴定、没有完整技术资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准生产。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第七章  质量监测站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医药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决定建立部级医疗器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工作。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包括维修和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医疗器械质量监测中心对其产品(维修品)的检测、评价、认证和仲裁。

国家医药管理局设立药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本行业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比、仲裁。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需要和可能,亦可设立地方医药产品质量监测站。

第八章  质量考核

第三十五条  医药产品都要进行质量考核。考核指标,每年制订一次,企业管的产品由企业制订,经主管厂长审批下达。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的产品由企业制订,报请主管领导部门批准下达。质量考核指标在经济责任制中要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三十六条  质量考核指标的内容,为“优质产品产值率”、“质量稳定提高率”、“优级品率”和“一次合格率”。

第九章  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为加强医药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使用安全有效,对医药产品中的重要产品,核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医药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发证。

第三十九条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医药产品,任何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否则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经营部门不得经销。

第四十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十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  各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专业公司都要负责制订质量管理培训计划、举办各种类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学习班,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检测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二条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全体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计划,进行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医药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对质量考核良好,主要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二年以上或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完不成质量指标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要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企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长期下降,用户反映大,应限期改进,必要时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撤销《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  对一贯重视质量,为提高产品质量或防止质量事故作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人物和晋级的依据之一。反之,应根据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要保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职权,对拒不采纳质管、质检部门关于保证医药产品质量的正确意见,造成质量事故,或对坚持原则的质管、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都应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9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范文

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国家医疗体制放开政策的指引下得到快速发展,私营、联营方式成立的医疗机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公有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不足。,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但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民营医疗机构在药械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规范我区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结合近期民营医疗机构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明察暗访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根据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分局从仓储管理、进货渠道、购进验收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着手,对下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31人次,检查12家次,其中医院3家,门诊部4家,诊所5家,占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25%。检查中抽样10个批次,其中不合格批次为1批,不合格率达10%。检查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并已全部执行到位。这次专项检查对规范辖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今后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积累了经验。通过这次专项检查,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调研,调整分局的监管思路,确保分局药械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一、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总体结构及政策背景

我区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48家,占全区医疗机构总数的25.3%,其中民营医院3家,门诊部23家,诊所22家。从诊疗范围看,有口腔专科13家,美容专科6家,眼科专科3家,其它26家。3家民营医院分别是××建国医院、××强生泌尿外科医院、××阿波罗男子医院。这3家民营医院规模相近、经营相仿,均在各大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中了大量的医疗广告,以强大的宣传攻势来获取最大量的客源。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1、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其中一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我区的三家民营医院即属于此列,由区卫生局审批设立),要求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并有相应的药剂人员;2、门诊部及诊所未作住院床位要求,但门诊部至少应设有药房、化验室,其中中医门诊部要求至少设一名中药士,综合门诊部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未对药剂人员作要求;3、诊所未要求设药房和药剂人员。

二、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目前现状

1、药品储存条件差强人意。被检查的民营医疗机构中,除建国医院和阿波罗男子医院有药品仓库外,其它大部分设有门诊药房,小部分诊所的药房依附于相邻的有一定经济关系的药店。××阿波罗男子医院药库虽有空调、温湿度计,并作了记录,但湿度超过80%也没有采取除湿措施,温湿度计形同虚设。××延龄医疗门诊部药房一直未把贮存条件为2-10。c的丽珠肠乐口服双歧杆菌活菌制剂放入冰箱保存,存放药品的冰箱内却放着数个鸡蛋,药品仓储制度虚设。××数科医疗门诊部冰箱里3盒注射用辅酶a冻干粉针已牢牢冻结在冰箱内壁,解冻后盒子上还冻结着一大块冰,盒子被水浸湿污损严重。××中河医疗门诊部西药房狭小的空间里堆放了很多纸板箱和生活杂物。一半以上的门诊药房内无空调和换气扇,无法及时调控温湿度及通风换气。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了欠缺之处,要求立即整改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

2、不合格药品管理随意性大。检查中感到民营医疗机构基本了解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办法,有些药房人员自己也经常检查效期,有些还专门设了小黑板登记近效期药品,但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没有书面制度可循,致使有些检验科把过期失效的诊断试剂收集在一起后仍摆放在科室内,没有及时作为不合格药品退回药库放进不合格品区,不合格药品管理上漏洞较大。

3、药品购进验收台帐及相关票据尚不规范。经过多年宣传,大部分被检查单位有购进验收台帐的意识,有些做了电脑帐,有些做了手工帐。但对随机抽取的药品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厂家直销的药品未入购进验收台帐,或虽入台帐,但信息较少,缺少供货单位,供货时间、批号等重要内容。检查发现,对于供货原始票据,药品批发企业特别是本地药品批发企业都随货跟过来一份电脑打印的详细标明批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的随货同行联,但厂家直销药品大多只提供手工填写的送货单,送货单上只有品名、数量、金额等几项用于财务结算的简单信息,有些连批号都没有。更有甚者,有些既没送货单又没台帐,无法说明药品的来源及数量批号。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台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4、购进企业的合法资质和供货方业务员身份证明等索证审核不到位。从目前情况看,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的来源大部分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同时每家基本上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检查中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拿出了购进企业的材料,但对供货方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格是否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已过期等缺少审核。甚至有一家医院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都不一致。而且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对供货方业务员需要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概念不强。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也有供货方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但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是空白的,受托人、委托时间、委托期限、委托范围和协议签定时间等都未填写。没有委托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供货方业务员跳槽后将其它途径来的假劣药品销售给该医疗机构,该单位使用假劣药不但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最后可能连索赔的依据和对象都没有,从而也将影响到行政部门追根溯源查找假劣药的来源。

5、临街设药柜在诊所中非个别现象。在检查的5家诊所中,就有2家存在临街设药柜的现象,但在门诊部中未发现此现象。这几家诊所迎着临街大门的就是药柜,玻璃药品陈列柜和做在墙上的药品陈列架与药店类似,如果不注意,很容易使人误解为药店,并且诊所存在不凭本机构的处方直接卖药的情况。对此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作出整改。

6、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到位。除了三家有简单的书面管理职责外,其它民营医疗机构均未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养护,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处理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现状分析

1、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医轻药”的习惯。虽然药品占了医疗机构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几甚至更多,为医疗机构的创收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医轻药”的习惯。各民营医疗机构对药品储存需要的温湿度控制及通风要求很漠视,在对其指出药品储存条件需要改善之后,多数都强调客观理由,有强辩说隔壁诊室装在角落里的壁挂式空调的凉风能吹到药房的,也有解释门诊部勉强维持生计无力装空调并承担电费的,很少想到一些对储存条件敏感的药在不合格的储存环境中可能会变质失效,从而影响病人的治疗效果。

2、分管领导对药事法规知之甚少,重视程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早在2002年就已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作为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四环节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法律法规上已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并且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政府令222号《××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更为细致详尽的规定。为普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多次组织各医疗单位学习,并在市政府令222号实施后,根据我分局提供的下城区医疗机构名单,通过信件的形式逐一发出书面培训通知,于2005年11月底12月初分批组织各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管理法》和《××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但在检查中发现很多民营医疗机构虽派药剂人员去参加培训,但可能回来后在汇报传达上存在问题,分管领导对培训的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很少,而且平时对药房的管理只停留在货品数量有无短缺的层面上,对药品需要进行批号跟踪,购进药品应该审核供货单位合法资质很茫然。因此,出现仅个别单位订立粗线条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3、药学人员配置尚可,但相应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在所检查的民营医院和门诊部中,基本都配有药学技术人员,有药师也有药士,一部分是从区级或市级医院退休的原药房工作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毕业的医药学校的大中专学生。但有些药学技术人员虽有职称和文凭,但多数只停留在单纯发药的层面上,没有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经验和知识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有部分药房人员只要收到供货企业提供的资料就放在一边万事大吉,不知道在稍有空闲之余去审核整理资料,执法人员检查时就抱出一堆杂乱的资料来应付,有时连他们自己都很难从这堆资料中找到需要的内容。从药品的购进、养护、资料审核缺少全面把关、仓储管理混乱等方面也侧面反应了药学技术人员接受培训后消化学习内容及贯彻落实的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4、厂家直销药品管理措施未跟上。为实现药品收益最大化,各民营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即首营品种),目前厂家直销药品多来自偏远省份。国家并未禁止民营医疗机构直接从厂家购进药品。与药品批发企业价格相比,厂家直销药品的利润确实非常诱人。但这些厂家直销药品的质量和业务人员的身份也是最需要考验的。厂家直销药品的业务人员因为资金、人手、意识的问题,有些仅把药品当作一般商品买卖,未提供提供内容详尽的随货同行的清单。但现在都是买方市场,医疗机构作为购买方完全可以要求厂家提供详细的清单,如果没有电脑打印的随货同行联,手工填写的清单具备相应内容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只要医疗机构认识到药品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个人,及时记录购进验收台帐,要求供货厂家提供首营品种需要的药品合法资质(如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生产厂家和业务员的合法资格证明(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供内容详尽的供货原始凭证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都不是难事。

5、临街设药柜凸显了某些诊所鱼与熊掌兼得的私念。因为开药店有一定的管理要求,比如需要两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店不能卖输液,卖处方药需凭处方,且必须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验收。诊所的经营者既想通过看病输液获取较好的利润,又希望象药店一样卖出更多的普通药品,于是通过临街设药柜的方式,把本应是诊所内设的药房做成药店的格局,既当作药店经营,又兼作诊所的药房,完全避开了药店对人员的要求和售药范围的限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具体规定,市政府令222号第二十六条已对医疗机构以临街柜台形式变相经营药品和向非本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作出明令禁止,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对诊所作出整改要求。

6、医疗机构药房设立的审批资格不在药监部门带来执法难度。药监部门对药店的设立有审批权,在药店开办之初就对药品的储存、陈列有明确的要求,并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药品经营的各种索证作出要求。但卫生部门在批准医疗机构设立的同时也批准了药房的存在,药监部门只是事后的监管,审批和监管的分离给规范医疗机构用药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应对措施

1、检查又普法。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不仅是单纯的检查,而是事前就准备了多份××市政府令222号,分发给对此规定尚不大有概念的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或药房负责人,并边检查边就药品采购、验收、资格审核如何把关,该索取哪些证明材料,药品储存养护应具备哪些硬件条件和软件配套等一一再次进行强调,各单位对结合药房具体工作的讲解很欢迎,纷纷表示对药品质量管理有了进一步的感性认识。

2、警示兼处罚。针对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求各单位及时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检查就药品储存不符合规定、购进验收无台帐记录等对五家医疗机构发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元-1000元罚款。尽管处罚不是管理的最终目的,但必要的行政处罚将给相对人思想敲响警钟,促使其绷紧药品质量之弦。

3、抽样并告知。为把控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情况,同时结合市局监督抽样要求,检查中对一些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和厂家直销药品现场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被抽样单位。并对抽样检查中质量不合格的药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4、红榜加黑榜。为了让各界了解我区药品使用单位的质量状况,鼓励、倡导合法行为,警示、惩戒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长效监管机制,此次检查处理情况及抽样结果在我分局网站()的“药械质量红黑榜”中进行了公布,并将以此作为“诚信监管”的重要信息。我分局在各种场合中分发监管联系卡,将网站地址及网站有关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求他们多上网了解各项政策法规,并注意“药械质量红黑榜”,对公布的违法违规行为引以为戒。我们希望能以红黑榜为载体,起到“吓死的比管死的多”的效果。这也是行政管理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