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民间融资服务精选(九篇)

民间融资服务

第1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处置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开业并运营,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和服务项目有:收集和借贷供求的各类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本市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指导性利率;邀请银行、小贷、担保、典当、公证、法务、评估、支付结算等组织机构入驻中心,根据借贷当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合同公证、交易支付结算和登记备案服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各类信息的安全。

三是陕西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运行,工作职能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把控,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依据;提供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支柱产业、朝阳产业的支持力度;运营神木金融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国内民事经济证明服务;开设中小企业服务区,帮助解决中心企业融资困难。

(四)分类对待,科学处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鄂尔多斯市根据民间融资关系实行分类处置措施,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即资金链临近断裂的融资人,摸清大部分资产,掌握其活动状况,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要求扣押其护照,冻结资产,清偿本金,特别是对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者进行“居住监禁”,防止其外逃。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将其列为融资“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询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列为融资重点调查对象,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监控资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区分性质,分类处置,一案一策”原则,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第一,对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和处理;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帮助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对采取暴力和变相暴力手段讨债或以高价抵顶财物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对具有生产能力的融资主体,加强对其服务协调,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链条状况,提高银企对接的履约率,引导企业帮扶等措施,协力度过难关。第三,对一些讲诚信、有偿还能力的借贷主体,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妥善处理好借贷问题。第四,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对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又背后煽动群众群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影响稳定大局者依法严惩。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笼统、模糊,使得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极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到头来发生风险,只能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处于到处“救火”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登记备案的也寥寥无几。《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该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起诉案件。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继温州、鄂尔多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一些地方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但整体效果有限,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对登记备案积极性不高,进场登记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均较少,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和强制登记备案的依据不足,借贷双方未能从中受益,且考虑隐私信息被公开等因素。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融资主体既有民间资金又有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债务,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了解到,其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借贷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自律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式,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提高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意识和水平。

第2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关键词】社会融资中介 理财 风险

社会融资中介能深入正规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当前海南省正规融资主体未能完全满足各层次融资需求,陆续出现了一些以“理财”为口号的社会融资中介,其中,有国内较为专业的理财产品中介,也有打政策球的民间融资中介,还有一些违规经营的理财服务。海南省社会融资中介有待规范发展。

一、表现方式

(一)全国性第三方理财产品中介

这类公司主要提供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信托贷款类、房地产类等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信托(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PE)、产业基金等产品的中介服务,并按产品类别向产品供应方收取不同费用。目前,这类公司总部设在省外,在海南为分支机构,主要是做国内信托产品在海南的销售,未来可以将海南的项目融资需求推荐给信托公司。

(二)担保公司超范围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

1.融资性担保公司超范围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如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但一直未能有效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是热衷于通过“担保理财”的名义搭建民间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宣传折页和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其“理财”业务,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进行贷前调查,并公开承诺放款人可获得年息为15%的固定理财收益。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民间融资担保。如B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其对外宣传页中虚假宣称“该公司是经省金融办、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成立,表示“积极探索民间借贷模式,以休闲理财和资金借贷为主营业务,让客户在休闲时轻松理财,并为资金需求者解决融资难问题”。其中“休闲理财”的实质是吸收民间资金的业务,该公司承诺可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可观收益;“资金借贷”的实质是发放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介于银行贷款利率和典当行之间。

(三)普通工商企业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

如C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普通工商企业,但其宣称是海南范围内为数不多的实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的专业融资、信用担保公司。该公司提供“你炒股我出钱”、开发商项目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汽车质押贷款、代办银行贷款等业务。D投资管理有限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海南民间借贷的服务平台公司,投放了较多的媒体、户外广告,影响较大。该公司宣称为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服务,额度为1万元至上亿元资金均可;出借人可获得年回报18%以上收益。

(四)自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无牌人士

部分未取得工商牌照、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通过户外广告等方式宣传从事贷款业务,如XX路某广告牌赫然醒目地写着“大额贷款,咨询电话:XXX”,声称提供1亿元以上贷款,但不愿表明身份;XX广场广告牌极为醒目地写着“小额贷款,咨询电话:XXX”,贷款年利率36%。

二、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监管,市场无序发展

目前,上述四种方式中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监管部门外,其它方式的社会融资中介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这些民间融资中介很多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型业务,涉及到贷款、基金、信托、私募等多种类型,其业务内容游走于法律与政策的边缘,而与之对应的监管措施滞后,信息反馈和响应机制缺位,加之很多机构行事隐秘,一般情况下融资双方均不愿公开融资行为,使相关部门难以获取全面、真实的统计信息,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二)存在非法集资的苗头

一是在社会融资利率较高的情况下,很多融资中介存在不断扩大资金来源的冲动,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高回报投资宣传的方式,主动聚集社会资金,这种情况下,一旦放款发生问题,很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事件。二是在充当中介的过程中,由于放款方与借款方的资金数量、期限需求错配,会出现临时性的资金沉淀,这种情况不断发生,就会积少成多,也会变相成为非法集资,一旦这些资金被中介卷走或者挪用,就会酿成。

(三)涉嫌引导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个别融资中介公司在宣传活动中,鼓励有条件的客户到银行融资后再交给该公司理财,从中赚取高额利差,并称有成功案例。

(四)削弱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社会融资中介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社会公众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但社会融资中介的逐利性使其会将资金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政策调控效应。同时随着社会融资中介规模逐步扩大,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分流储蓄资源,形成“体外循环”,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反馈和响应机制,引导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当前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民间融资行为,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专门队伍对其实施动态监测和引导,对于传统融资服务,要加强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对于新型融资产品要加强研究,引导健康发展。加强媒体和户外广告管理,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广告的,工商、城管等部门应及时依法取缔。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逐步建立地方性理财产品服务中心,逐步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撮合平台,由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收益率结构更为完善的金融产品

尽快建立海南省自己的大型信托公司、专业理财公司等,丰富产品,弥补银证保机构服务的不足和漏洞,实现本省民间资金有序投资,服务当地的目标。

(三)进一步转变思想,引导民间借贷资金融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

一方面,可引导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放贷业务,满足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可引导社会融资中介机构和个体大额民间资本入股中小金融机构,使民间借贷资金和民间借贷行为一同融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郭常民,姜永辉,宋亚.融资中介监管与规范民间融资[J].中国金融,2012,(22).

第3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作为广东从事民间金融行业的先行者之一,钟期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涉足与探索民间金融领域,近20年来,亲身见证了民营资本如何打破垄断进入金融业,在如何规范、健康发展民间金融方面,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从传统典当到金融中介

“我之所以认为传统典当行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消失,是自己的亲身经历所致。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势必对传统典当行业形成巨大的冲击。”广东百业投资集团董事长钟期说。“古老的典当行业必定会逐渐被众多新兴的私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等低利率、手续便捷的金融机构取代,以适应未来社会金融领域的发展需求。”

百业成立之初,曾经把典当作为主业之一。2003年开始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随着国内紧缩银根政策的推行,银行准备金率不断上升,许多中小企业主不断求助于典当行。一些民间投资者也到典当行借款来炒房、炒股。一开始,百业的典当业务发展迅速。以惠州为例,从2004年开始,典当业务量每年都在以同比10% 以上的速度增长。但是,典当始终是一个存在高风险的行业。对典当行来说,典当抵押的经常是实物例如土地房屋等,存在变现难、过户手续复杂、保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

“常常有不少做企业的朋友向我诉苦说,他们的资金一直很紧张,从银行贷款时间成本很高、程序多,即使贷款审批通过了,放款也要排队等二、三个月。而民间借贷虽然资金充裕,他们又不敢尝试,一方面典当借款成本高,另一方面不够安全可靠,抵押物可能有去无回。”钟期对此深有感触,“一方面是有闲资金出不去,一方面是缺钱企业喊口渴。能不能在这中间搭建一个平台,这样既让民间闲资不会闲置,又让融资企业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让双方都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东西。”

有了这种想法,大家开始琢磨:怎样为手中持有闲余资金的投资者提供一种安全、合法、可靠、收益可观的理财新方式?怎样为急需资金者提供一种比典当更方便、快捷、低成本的阳光融资新渠道?

钟期回忆说:“带着上述课题,我们了解到山东、江浙、上海一带已从2006年开始探索发展金融中介服务, 2006年,青岛市成立了第一家金融中介服务公司,后陆续成立了100多家。所以我们决定北上青岛,先摸摸底,学习取经。”

2010年3月,百业到青岛“学艺”,从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到内部业务培训,整整两个多月,他们把这个行业的“底儿”摸得一清二楚。从青岛一回来,便开始谋划在惠州推出金融中介服务业务。

民间资金“婚介所”

2011年5月,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惠州百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惠州百业金融”)成立。

“我把自己的这种模式称为‘惠州探索’,我们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实际上等于民间资金的‘婚姻介绍所’,让借款者和投资者‘速配’,以低的利率、较低的风险和便捷的方式去解决困难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钟期如是概括。

当时的广东,对民间金融服务还没有一种明确的态度,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对此都颇有顾虑。钟期坦言,在这种情况下,惠州百业金融选择只做不说。一开始,公司的业务来源主要还是通过朋友介绍,口碑效应。

但是,麻烦也随之而来。

因为惠州百业推出的金融服务远远比商业银行灵活度大,充分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旺盛需求。这相当于抢了银行的“饭碗”,引起有关方面的误解,一些人还去投诉。他们认为,民间借贷有很大的缺陷,会造成混乱,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平稳,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由于当时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一时之间惠州百业金融陷入困境。

2011年11月,温州宣布全面实施“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从体制、机制上推动当地中小企业的资金债务危机问题,并以此为试点,实现温州全面转型升级。再加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提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出台,无疑给中小微民营企业打了一支强心剂,也给民间融资性担保及中介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

正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百业开始打造独特的惠州模式:审核借贷双方提供的信息后,帮助资金的供需方进行无缝对接,惠州百业金融作为第三方金融中介,本身不参与吸收资本和对外放款,借款方的抵押物直接抵押给出借人,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打入借款方账户。惠州百业金融在整个过程中只提供信息和其他服务而不经手他们的资金交易,这种纯粹、中立的中介服务也能够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借款方的融资成本。

钟期告诉记者,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惠州百业金融进一步给自己明确了“底线”:第一,不吸存、不放贷,只做中间人,既对融资者负责,又对出借方负责,完全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每一笔业务;第二,绝对不做没有抵押的贷款,即使还款能力再强,没有充足的抵押物为担保,绝不配对放贷;第三,利率严格按照在国家法定范围之内执行。

惠州市民曾先生是惠州百业金融的一位“回头客”,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从2011年5月开始,通过惠州百业金融这个平台,他已经借出了4笔款,每笔金额在2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目前,这4笔业务都已经成功完成了交易,业务本息都按照约定成功收回了。

“对新鲜事物,我一开始还是有点疑虑的,但和惠州百业金融的工作人员接触之后,发现他们做得是比较规范、专业的,开始他们会向我介绍借款人的详细情况,带我们去看抵押物,组织我们双方交流,给我们专业的建议。最后从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到监督双方的款项发放及回收,整个流程他们都有专业工作人员全程跟踪以及专业律师审核鉴证,操作相当专业,整个过程也让我们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曾先生说。

“有困难,找钟期”

钟期的父亲钟宣是马来西亚归国华侨,在惠州文化界和经济界很有名望。过去,惠州文化界曾流传着一句话:“有困难找钟宣。”现在,惠州的一些中小微民营企业者说:“有困难找百业金融。”

截至2012年12月,百业集团为4000多家公司提供了各种业务服务,积极培养扶持惠州地方中小微型企业。

钟期很欣赏晋商乔志镛,认同“义、信、利”的经营之道,坚持国家大义、爱国守法;对朋友义气、诚实守信;相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准则。

自2001年正式创业以来,百业连续12年被惠州市工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以及被称为“国家A级守信企业”。企业规模也从创业当年50万投资的惠州市百业咨询策划公司,发展到注册资金1亿元的广东百业投资集团。同时,钟期热衷慈善公益事业,10年来向社会捐资1000余万元,把企业40%的财富都回报给了社会。

第4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近期随着民营银行有关的政策与信息的密集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的问题再一次成为学术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但事实上,有关在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讨论已经是老生常谈。早在建国初期就有民间资本入股的说法,1985年开始陆续成立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间资本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1996年组建的中国民生银行,从出资人到治理层全部都是非公有制属性,是我国民营银行正式在金融舞台上崭露头角的重要标志。期间十几年的时间里,相继也有许多政策直接间接的涉及民营银行的推广问题,直至2013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2014年8月由银监会披露首先建立3家民营银行试点,掀起民间资本的拥有者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大涨的热潮。但在热潮背后,我们必须清醒的思考,我国建立民营银行的背景条件是否完全具备,在哪方面还有欠缺,应该如何补救完善?到底成立民营银行在我国,对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金融改革有什么样的影响和意义?

二、我国民营银行的内涵与特征

1.民营银行的概念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民营银行的概念都存在分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种认为从产权结构来界定民营银行是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第二种认为从服务对象界定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第三种认为市场化的经营机制界定民营银行是新的具有市场化经营机制。笔者认为综合这三种理论其实简单来说,民营银行必须是由间资本发起设立,或者主要出资人是民间企业的银行,而且按照市场化方式来治理经营,但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不一定只能是民营企业。通过建立民营银行,可以打破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垄断局面,促进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改革。与传统银行和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有着自身的特点。

2.民营银行的特征

(1)民营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比较的特点

首先,民营银行由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而传统银行业尽管很早就引入了非公资本,但传统银行业的控制权始终牢牢把控在政府手中;其次,传统商业银行依靠政府的制度性,收益上缴国家,风险也由国家政府承担,而民营银行的风险自担和收益自营。比如早期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是以非公企业和个人出资建立的,股权以民间资本为主,名义上属于民营银行,但真正意义的民营银行是要成立完全民间资本主导的商业银行。现在公布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正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比较的特点

首先是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等均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控制,都由民营银行自主决定,民营银行自享利润,民营银行经营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投资控股者完全享有所有利润;其次民营银行的产权结构主要是私营性质的,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因此,民营银行是我国国有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通过建立民营银行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且带动影响我国的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三、我国民营银行设立的背景条件分析

1.民营银行设立的背景

早在建国初期就有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建议,从1985年开始,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成立,其中民间资本就占有一定比例,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在北京组建的中国民生银行,是民营银行正式登上我国金融历史舞台上的重要标志。之后的十几年时间里,相继也有许多政策直接或间接的提及民营银行,直至2013年9月银监会通知,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紧接着2014年1银监会官方网站信息,透露民营银行将在2014年实行有限牌照首批试点3-5家。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再次披露,目前已选择部分民营资本共同参与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的首批5家民营银行。2014年7月银监会近日已正式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至此掀起民间资本的拥有者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大涨的热潮。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的民间资本融资已经超过了3.5万亿元,民间借贷的存量资金增长30%,产生了巨大的民间金融市场。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纠纷和违法违规事件频频发生,日益逐步壮大的民间资本找不到适当的投资出路,因此,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进入银行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民营银行,给予民间资本合理正向的引导。长久以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发展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为资信相对差弱的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缓慢,提供的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缺乏。而目前传统的金融机构供给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渴求,使得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供需矛盾凸显,导致当前中国经济结构矛盾激化,经济结构的调整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建立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是应时代之需。

2.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条件分析

(1)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为民营银行发展提供机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金融市场即将完全开放,大批外资银行涉入各种国内银行经营的业务,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将愈演愈烈,在对外开放金融之前,要先开放内部的金融市场,也就是说,在我国完全对跨国银行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前,应当先把金融市场对国内银行开放,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银行业,即允许建立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持有者组建民营银行,作为我国传统银行的必要有益的重要补充,形成健全高效的国内银行体系,促进国内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趋利避害,不断发展壮大。

(2)中小企业的兴盛,民营经济的发展召唤民营银行

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历史决定现阶段,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会在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进程长期存在,占据我国经济结构的主体地位。而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普遍存在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需求,我国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市场正在成长,但低廉的交易费用和微小的效益无法吸引现有大型国有银行的加入,而民营银行却对民营经济有天然的亲和号召力,建立的民营银行将根据自身特有的客户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3)完善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需求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初见成效,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建立。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国有银行业形成高度的结构垄断与经济市场化、多元业的发展发生激烈冲突。银行结构调整势在必行,需要除少数大银行外 多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同时存在,共同在金融市场上发挥各自的作用。我国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数量不足,少数大国有银行资金相对集中为大中城市的大型国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小城市或农村地区及中小企业的基金需求有待出现相应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完善我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需求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3.设立民营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民营银行产权清晰的经营特点会促进商业银行股权资本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提高服务效率,给经济发展带来旺盛持久的活力。但在民营银行的设立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为了让民间资本的持有股东能够自担风险,要对其资质设立较高的准入标准,严把入门关;其次民营银行要更多地关注中小微企业的业务需求,提供与大中型银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并与其服务形成互补。最后,采取全新的服务理念,服务实体经济,完善健全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针对民间资本特性加大监管力度。

四、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意义

1.推进中国银行业“走出去”的进程

全球金融国际化的浪潮下,中国银行业抵制不了外资银行“走进来”也无法不“走出去”,我们必须参与国际金融的合作与竞争。然而由于我国的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大量商业银行是政府行为占主导地位,这样的经营模式西方社会并不认可,很难进入海外的主流金融市场,并且金融监管下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多进行保守经营,很难提供个性化本地化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吸引当地客户,难以与当地银行竞争。迫切需要差异经营的其他银行推进中国银行业“走出去”的步伐与进程。

2.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吸收民间资本金融银行系统,可以提高金融中介的服务效率。因为资本来源促使民营银行可以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填补目前国内银行业务的空白和盲区,更好的缓解金融市场相对资金供需间的矛盾,并对实体经济的繁荣发挥重要作用。民营资本的参与有利于强化现有行业内的竞争,有利于刺激民营银行通过提供差异化的特色服务获得金融市场的一席之位。目前我国国内的银行体系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动力不足,而民营银行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具优势,信息传递效率高,从而提高银行金融服务的效率,、

3.拓展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近些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十分充足,并且对金融市场充满了强烈的投资欲望,但合适的投资渠道并不太多,使得民间资本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地下金融”活动,设立民营银行可为民间资金开辟较好的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领域,疏导民间资本的投资路径,避免民间资本投资的盲目性,发展民营银行可以吸收丰富的民间资木,将之转化为投资,实现民间资木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4.体现金融体制改革决心

其实,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30多年的金融改革,虽然已经解决了一些基础性问题,但是面对完全开放的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竞争,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之路依然漫长。设立民营银行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同时作为新生事物,民营银行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很难实现一帆风顺,有可能改变原有的银行业的格局和结构,可能遇到许多困难障碍,产生一系列不愿看见的不良影响,但民营银行的设立是发挥市场决定性精神的体现,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决心。

第5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近年来,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千方百计加大对非公企业的信贷投入,不断拓宽非公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支持了自治区非公经济的发展。

(一)制定信贷指导意见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对非公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4456.2亿元,同比增长23.08%,全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647.6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72.9%,同比提高8.6个百分点。

(二)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推进银企融资有效对接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自治区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银企对接、合作与交流。2011年,先后6次与5个盟市地方政府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政银企座谈会”、“中小企业服务峰会”,积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共签署合作项目200多项,签约金额1000多亿元。2012年,共组织了3次综合性大型银企对接会、5次地区性银企对接会,8次对接会现场签署项目融资协议277份,签约金额903亿元,对推动自治区非公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不断拓宽非公经济的融资渠道

2012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在全区组织实施了以“推介金融市场产品,增强直接融资能力;推进融资方式创新,增大社会融资规模”为主要内容的“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帮助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办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对于推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全区在资本市场中实现直接融资605亿元,比“十一五”期间累计直接融资还多16亿元;2012年内蒙古被确定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西部首个试点省区,目前自治区已经有5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11亿元;全区首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获准发行,融资规模3.4亿元;全区29家上市企业中,有15家是非公企业;全区债券融资中,非公企业的融资额占到了36.2%。同时推动自治区特色产品马铃薯成为期货上市品种。

(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在注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同时,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截至2012年末,全区仅县域金融机构开办的创新金融产品就达77种,如中国银行在积极推广“乳业通宝”产品的基础上,创新研发了“巴林石通宝”、“肉业通宝”、“月饼通宝”等多项授信产品;内蒙古银行在审批流程方面,采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专职营销——独立审批人直接审批——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独立放款”的贷款操作流程,形成了前中后台流程式业务经营模式,大大缩短了审批链条,提高了审批效率,有效满足了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

(五) 推动新型金融机构发展

近年来,在原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的基础上,自治区增加了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成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新生力量。2012年末,全区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33家,贷款余额386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338亿元,间接带动了全区40多万人的创业及就业;全区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212家,全年新增担保额307亿元,在保余额340亿元;全区共有村镇银行56家,贷款余额91.88亿元,当年新增贷款46.41亿元。通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融资服务,一大批非公企业顺利度过“成长期”,成为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

二、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创新能力仍显不足

相对于融资需求多样化的非公企业而言,辖区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产品相对单一,信托、租凭、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凭为基础的理财产品融资发展不充分。同时,金融创新的配套环境仍不完善。目前,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开发了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但相关配套制度环境仍不够完善,制约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以非公企业融资抵质押方式创新为例,目前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缺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排污权等部分抵质押权利的明确界定和法律支撑,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面,也缺乏统一高效的登记公示系统和完善的评估流转市场,导致金融业务创新仍面临一定的市场和政策风险,制约了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的积极性。

(二)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内蒙古各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虽然初具雏形,但专营机构运行机制尚难以完全独立,各项制度设计也较为模糊。如成本利润核算机制、贷款定价机制、奖惩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造成面向非公企业发展实际的信贷服务针对性差,基层行信贷权限较少,对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集中于自治区分行或地市级分行,银行信贷信息占有与业务权限失衡。非公企业评级标准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对贷款风险控制的过度强调,也加重了信贷人员的贷款风险责任约束。

(三)非公企业直接融资需求难以满足

直接融资是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但由于我区非公企业大多属于民营企业,规模不大,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等级不高,较难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信用增级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特别是我区优质担保机构比较稀缺,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费用较高,成为制约非公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瓶颈”,非公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迫切需要政府财政的信用增级支持。

(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对缓慢

自治区近几年不断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建设力度,同时还利用国家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公司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但对担保公司的法律保护、税收优惠、信用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配套政策和措施仍不健全,再加上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门槛较高,且普遍要求借款人反担保,进一步制约了担保机构风险隔离作用的发挥。

(五)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较高

2010年,国家出台了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我区也出台了相关贯彻实施意见。但目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仍然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准入条件、开放范围、操作规则等方面不明确、不透明,主要表现在民间资本的参股比例限制、难以成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在实际操作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面临许多“软门槛”,在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国有资本更容易获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层层申报、审批,民间资本参股金融的市场机会有限。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民间资金进入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步伐,规模庞大的民间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不仅限制了非公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源和渠道,也客观上造成了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

三、政策建议

(一)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可用资金。完善对非公经济信贷投放的考核,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制定我区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回流计划和具体考核办法,确保三年内全区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可贷资金的70%投放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地方银行机构绩效考核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引导地方银行将服务非公经济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

健全服务非公企业的银行业金融体系。积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盟市和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地方法入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加快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区盟(市)两级分(支)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网点。同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总量和增量指标,改进信贷审批发放流程,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加快贷款审核速度,确保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区贷款增速。

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域非公经济的主力军作用。主动调整信贷结构,拓展信贷领域,拓宽贴现业务渠道,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创新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对非公企业的贷款营销活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大对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特色农业基地的信贷投入,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非公经济的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按照“宽进严管、加快发展”的原则,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快发展步伐,扩大机构和服务覆盖面。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发展多类型、符合当地实际的资金或信用互助组织,由民间资本投资发起设立社区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更多地投资新型金融组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有效拓宽非公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加大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非公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立和完善全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证券中介机构信息库和企业上市咨询专家库。加快全区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内蒙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非公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股权、债权转让与融资服务,增强非公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2.大力推动非公企业股权、债券融资。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导和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支持在我区建立非公企业产权投资基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3.创新民间投融资管理。完善民间资本管理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和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利用市场化方式组织民间资本和民间融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非公经济发展。

(四)创新非公企业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为非公经济提供服务当作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的渠道和机遇,建立健全非公经济贷款管理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融资抵押担保范围,完善审贷模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下放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增强对非公经济的信贷管理的灵活性,根据非公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水平,要提高定价科学性和自主性,提升通过利率覆盖风险的能力。除传统的信贷服务手段外,要积极开办针对非公经济发展的中间业务、递延业务;创新服务手段,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体、私营业主提供开户、结算、转账、提现、票据、信息、代收代付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综合服务业务,为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服务。

(五)创新保险和信托产品

1.试点推动无抵押无担保小贷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使借款人在无抵押无担保情况下,能够以比较合理的成本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为非公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试行“担保+保险”模式。在信用担保制度基础上引入信用保险,探索建立应收账款债券交易中心,缓解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3.创新信托融资产品。进一步发挥信托融资工具决策快、收费低、收益稳定、抵押担保方式灵活等优势,集聚社会闲散富余资金,充分支持我区非公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资信和人才优势,为非公企业开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增级增信等金融服务。

第6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1.金融共生系统中缺少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匹配的共生单元。在共生关系的形成中,共生伙伴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表现出某种规律性。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通常采用竞争性规则来实现共生单元间的最优匹配,即任何共生单元都是选择有利于自己功能提高、能力强、匹配成本低的候选共生单元作为共生的对象。由于中小企业的借贷呈现出额度小、频率高、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将中小企业视为重要的服务对象。在我国缺少为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民间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很好地契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说,金融市场的供求不平衡产生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诱致性变迁。虽然我国民间金融有力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但由于我国民间金融缺乏合法地位,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和管理民间融资行为,并且国家对于正规金融的偏向以及对于民营资本参与金融业竞争的严格准入,都导致民间金融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发挥补充正规金融的最大效应。实践证明,只有真正为民间金融打开准入之门并规范其合理运行,才能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在竞争中提高金融组织的服务效率,通过竞争使中小企业找到最优的匹配对象,解决其融资难问题。2.民间金融的内在缺陷以及利率管制导致共生模式不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之外,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因此大多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民间金融组织在进行借贷时,主要以地缘、道德为标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体系,无法对借款者进行有效监督,进而产生诸多信用欺诈行为,借贷资金到期难以收回,加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使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企业之间不能形成对称性的互惠共生模式。此外,目前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也不利于互惠共生模式的形成。我们必须承认,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实际上是市场利率的真实反映。民间资本的奔放性,决定了过于严格的利率化标准会对民间资本的金融创新产生束缚作用。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民间金融才能正常经营。而且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适当下降,更好地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因此,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使民间借贷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共生理论表明,任何系统中共生模式的不完善都不利于共生能量的生成,共生系统不稳定也不能增值。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基本方向和根本法则,也是最佳激励兼容状态或最佳资源配置状态。因此,促进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形成是任何共生系统包括金融共生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3.相关制度的缺失不能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共生环境是共生系统存在的外部基础,是共生单元之外的一切因素的总和。共生系统存在于共生环境之中,共生环境对共生系统存在正向、反向和中性三种形式的影响。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关系中,法律制度是影响民间金融共生环境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长久以来,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管理活动一直是一种行政权的管制。规范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十分滞后,民间金融运作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首先,尽管学者们不断呼吁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但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民间金融才能真正规范发展。其次,我国政府缺少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制度设置。民间金融的运作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对民间金融实行统一的行政管制或市场开放都是不合理的,只有建立合理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才能针对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再次,由于缺少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我国政府往往不能妥善预防和应对民间金融风险,仅对民间金融采取事后管理的政策,不能将其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后,我国信用环境不完善,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农村的民间金融系统中,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温州金融改革与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1.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金融共生单元。为破解农村金融空白和中小企业贷款等难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大力推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但在经历了短暂的“冲动”之后,资金来源匮乏、渠道狭窄等瓶颈正制约着新型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为解决此问题,温改方案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对于那些适应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将为中小企业卸下融资的包袱;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可以使地方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成为具有增长前景的现代服务组织。这些方案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小型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构建高效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近日,总理在与企业家召开的座谈会上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表示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温州金融改革正是打破银行垄断的一次重要试验。2.完善共生模式,引导社会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在2012年2月召开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必须落实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加大对当地“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坚决不能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成农村资金的“抽水机”。此次温州金融改革在引导社会资金的导向方面强调,要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推动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等。可以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就是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力度,同时让信贷和保险机构合作,通过保险来保证小企业信贷及时归还。企业融资虽然是市场行为,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离不开地方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借力资本市场,多渠道、多形式融资,能使企业获得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规模加速膨胀,尽快实现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互惠共生。这一举措不仅为企业本身及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同时也顺应了国家一直所提倡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思路。3.调整金融监管制度,优化金融共生环境,为民间金融规范化运作奠定基础。近年来,温州小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不断创新,其庞大的民间资本加大了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频频出现的民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只是区域性风险的一个缩影,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一些监测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对于温州而言,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温州金融发展的形势,已出现一些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的领域。在此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如果地方政府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避免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在博鳌亚洲论坛2012年年会上,经济学家辜胜阻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应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机构监管,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监管的监管模式。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和谐共生关系。推进民间金融发展

第7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一、陕西省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陕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规模来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陕西目前也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的相关监测部门,因此,较为精确的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尚难测算。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估计,2013年仅榆林一地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到700-1000亿元,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从利率来看,笔者通过对全省36家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其中关中15家,陕北15家,陕南6家)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价格并不统一,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接近20%,企业法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约为15%-18%,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放贷利率为25%-30%左右。 

从分布特征上看,陕北与关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整体高于陕南。关中和陕北地区又以西安、榆林和咸阳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榆林民间借贷活跃是由于当地油气资源的开采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西安和咸阳是陕西省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聚集。 

(二)陕西民间借贷组织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于2005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陕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的5年间小贷公司呈现扩张式发展,目前已在全省10个地市陆续成立并开展业务。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省经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27家,较去年同期增加23家,是2011年的3倍;各项贷款余额195.75亿元,同比增长22.8%,是2011年的近5倍。从省内空间分布来看,陕西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约80%的小贷公司分布在这4个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城市,这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作用。 

2.典当行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3年底,陕西典当法人企业数共计151家,典当总额183349.46万元,仅占全国典当累计发放金的0.78%,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23.2%的平均增速。从注册资金来看,大多数典当行的注册资金在200-600万元,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从业务结构看,近年来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质押三项主营业务比重基本保持在1:2:1,总体结构较为稳定,这也说明了陕西典当行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在调研中发现,陕西典当行业的业务模式仍为传统典当模式,“典团贷”、“股权典当”、“典贷通”等新型典当产品尚未在我省实践。 

3.准贷款互助组织 

带有互助色彩的新型民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各类企业协会等,以商会为例,陕西目前的商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同一地域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浙商商会、陕西户县商会等;另一类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陕西工商联出租汽车商会等。这些商会主要通过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资金撮合,并充当一定的信用担保角色。在内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收集会员企业的资金信息,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有闲置资金的企业进行对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在外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商会联保融资。如陕西浙江商会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还有商会通过成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如陕西省江苏商会日前成立的投融资中心即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目前,陕西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抵押借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即做资金中介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以信息资源的搜集、积累、利用与输出使借贷双方需求达成对接,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二是担保贷款模式。其通过在以往业务中积累的接待信息,突破单纯的担保业务,撮合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并由其担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三是“中介+担保”,即由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中介公司提供借贷信息,借款人向中介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进行司法公证。从发展动向来看,第三种方式呈增长态势。 

5.P2P网络借贷平台 

陕西目前较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全国首个国有独资P2P借贷平台,已于2014年4月正式通过审批验收。该网络平台在试运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上千余名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完成了34笔总金额达11050万元的融资项目,这34笔融资全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性借款。金开贷的成功运行填补了陕西金融业的空白,为陕西P2P行业发展开拓了规范化发展路径 

二、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及走向等现实性问题存在“数量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管理层及学者对于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大多以测算、估算等方式获得,这对于准确把握陕西民间借贷现状,出台针对性管理、扶持政策具有消极影响。此外,对除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借贷组织缺乏明确的行为界限,许多民间融资活动游走于非法边界干扰我省的金融秩序。目前,陕西尚未成立对民间借贷的统一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基本在各级政府的的金融办公室,但金融办公室目前一般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非常少,专业能力也不够强,职权不够明晰,很难完成民间借贷的统计、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的金融基础设施缺失 

“从信息经济学上看,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目前,陕西对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较为薄弱。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均未接入征信系统,更不用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无牌照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二是目前陕西的民间借贷机构在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等方面均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陕西的联网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信贷查新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辅助性金融基础设施也均未向民间借贷机构开通,信贷数据无法在线监测,难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 

(三)“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012年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部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从实行该规定以来,陕西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自“金融国十条”正式放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来,陕西民资申办银行的热情高涨,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 

三、陕省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审慎地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律师、会计、担保、资产评估等专业配套服务产业 

在各地探索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温州、广州、成都、长沙等地均通过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途径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陕西省可参照这一成功经验,依托即将建成的“西安民间金融街”成立陕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复制,要在充分掌握陕西民间借贷规模、特点、利率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借贷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运营形式,并提早培育、引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为入驻中心做好准备。建议陕西省金融办一是要协调统计部门,对陕西目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调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准确决策;二是要搭建指数采集合作机制,与温州市政府签署“温州指数”协作采集合作备忘录,借助已有的指数平台反映我市民间融资市场运行状况。待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可转变协作检测机制为联合检测机制。 

(二)关注无牌照民间借贷机构,结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中对民间金融组织及经营范围的界定,引导和扶持我市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正规化发展,使其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正规军”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 

《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出了清晰界线。这标志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机构正式走上法制化道路。对此,建议陕西省各市区(县、开发区)依据《条例》对各自辖区内各类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无牌照线下民间借贷中介进行摸查。对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机构进行清理;对触碰监管底线的中介业务进行整顿;对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合规业务模式给予充分尊重,并结合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探索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并且,金融办可协调工商部门对经营规范、发展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或特许经营备案,使其转变为合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培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提供储备。 

(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民间金融形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普惠金融的重点关注对象——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因此,陕西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绕开P2P网贷。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无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平台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市金融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储备中,选取居间业务良好、有开展线上业务意愿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P2P业务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配套机构,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方面,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以公司形式引导P2P平台入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业务进行监管。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记录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基础 

第8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研究了全面深入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创新,丰富金融主体,让更多的资本加入到金融的发展中去。而普惠金融主要是为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需要金融服务时能够得到较好的金融服务,使其能够拥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但从以往现实的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往往是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很难得到足够的金融服务,无法获得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例子大多出现在农村地区和中小型企业中,这些群体因缺乏相应的社会实力无法获得金融机构对其还款能力的认可,无法获得足够的金融服务或获取足够的发展资金。而普惠金融所注重的即是向低收入人群、欠发达地区和中小型企业提供可靠、切实、足够的金融服务,使得其能够享受到所需的金融服务,进而有效的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

总体来说,普惠金融认同的是将包括穷人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的融入金融体系的各个层面,保证对国家绝大多数人,特别是较为贫困和偏远的地区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开放金融市场,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能够有效的融资,发展更好的事业,提高经济水平。所以说,普惠金融是实现公平发展,促进经济健康增长的重要前提和途径。

一、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区域面积更是占据我国国土较多面积,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地区,金融业的发展更是落后于城市金融业的发展。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发展落后于农村居民生产与发展的需求,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使得农村金融业发展缓慢,个人或市场资本虽了解农村金融业有很大的开发空间,但因农民可以抵押的资本不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对个人或市场资本吸引不足。同时,开发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大量的前期工作,需要资金较多,这也是个人或市场资本无法激活农村金融业发展的另一个原因。而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和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1. 农村金融经营机构单一,经营网点少。同城市不同,农村金融机构较为单一,基本上都是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这些金融机构都是国家政策型金融机构或当地政府的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单一,容易受体制化的影响。同时,因经营主体的单一,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活力,而政府所要承担的财政和风险也较大,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经常发生财政亏损的情况。又由于受地域的限制,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分布很少,金融机构基本上分布在城镇地区,农村居民需要到较远的城镇地区获取金融服务,且稀缺的网点也使得经营网点服务压力、资金供给、风险承担等压力较大,给普惠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信用制度有待加强,风险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区别于城市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因农村居民金融活动较少,金融机构无法计算农村居民的信用程度,而这也成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一大阻力。进行农村居民的信用调查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无法承担如此大的资金压力,个人或市场资本更不会花较多的时间、人力与资金进行农村居民的信用调查,进而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新主体的进入。同时,农村金融体系缺乏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从以前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以很容易发现许多坏账的发生,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这种情况也使得个人和市场资本承担的风险较大,并使得他们不能快速或者有效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3. 农民贷款门槛高,可贷款数额少。农村金融市场存在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相关的制度约束和信息缺乏,金融部门因无法完全的掌握农村居民的信用状况,家庭经济情况,借款意图等而提高信贷门槛。加之农村分布较为分散,资金用途区别较大,进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监督的难度,提高金融机构借贷的风险。同时,也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农村金融机构借贷给农村居民的贷款数额往往不足以满足农村居民资金所需,农村居民也能只好采取其他办法获取资金,甚至借取高利贷而发展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筹集资金发展生产,就会形成因无法获得贷款而产生的循环后,无法发展生产,收入无法增长,无法获得更高的贷款发展生产。这种循环的后果使得农村居民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金融服务,阻碍普惠金融的发展。

4. 农村金融机构倾向商业化,阻碍普惠金融发展。农村经济与农业存在弱质性,存在风险大,但农村居民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传统的农业生产使得农村居民收入低,不稳定,且因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变化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很难获得较好的收益。而发展经济性农业,需要资金,由于农村金融政策的不完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少,农业生产很难发展,而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的利益也较少。中国农业银行中服务于农民的部分常年亏损,使得不得不将这部分业务分开甚至舍弃,以完成商业化的转型。同样的,具有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较多的收益,纷纷撤出了农村金融市场。近年来,各地区原有的农村信用社,也改成具有一定商业性质的农商银行,但仍旧是具有国家政策性质的,服务于农民的银行。而农村金融?C构数量的减少,使得农村居民金融需求难以满足,进而阻碍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

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及普惠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已经到了一个瓶颈时期,国家也一直关注农村金融的发展。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互联网遍布各个行业,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 “互联网+”行动计划,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而“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也给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推动金融更多向农村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的规范发展,全面推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央?c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现阶段,农村金融的发展已经适应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农村金融和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和切入点,以及更具活力的发展前景,进而开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新格局。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具有传统金融无法替代的快捷、高效和低耗的特点,弥补了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分布较少,主体单一的问题。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城市金融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城市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居民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改善农村金融基础条件,提高农村居民金融意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途径,借助互联网集合农村居民的相关信息,形成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进而评估农村居民所拥有的借贷水平,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借贷给农村居民更多的资金去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农民资金需求无法满足的情况。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使得农村居民更加了解金融市场及金融知识,提高农村居民金融意识,将手中更多的闲钱拿出来用于金融活动,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更具发展活力,带动更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进而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2. 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拓宽农村金融融资渠道。与传统的金融机构运作不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较低,且便捷、高效,能够降低农村金融交易的成本,吸引更多的个人和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激活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带动社会资本进入农村互联网金融,形成多种农村互联网金融主体,降低单个主体所承担的经营风险,拓宽农村金融融资渠道,使得农村居民能够获得更好、更便捷、更有效的金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低门槛、高效率的借贷特点,这种特点使得一些在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足够金融支持的农村居民获得更好的资金支持,进而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3. 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推广普惠金融发展。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现阶段农村金融已经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居民向农村金融机构所申请的贷款往往无法满足其农业生产的需求,进而阻碍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借助互联网建立更加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和客户评价体系,使得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信息更加通畅,进而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借贷的风险。风险的降低,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能够借贷更多的资本给农村居民发展农业经济。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农村金融有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更多,可以更好的满足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使得农村居民能像城市居民享有更普遍、更好的金融服务,进而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使得农村金融市场能够良好、持续的发展下去。

第9篇:民间融资服务范文

摘要: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现状的深入分析,找出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问题;对策

1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现状

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金融服务市场构成。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涉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是农村最基层的金融机构,直接向农户提供贷款,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力军。除以上三个正规金融机构外,还有邮政储蓄、农村扶贫社和民间私人借贷等非正规的金融服务机构。

2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缺失,定位不明确

功能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缺失。表现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运作,大量收缩农村的营业网点,扶贫的政策实施不理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政策功能不全;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残缺等问题。二是商业缺失。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导致农村网点大幅度减少,直接面向农村的涉农业务减少,对农村的信贷只限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户、农业生产的金融服务处于萎缩状态。

各大金融机构定位不清,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农行在农村的机构大幅减少,被撤并的机构主要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基层营业网点,因此,贷款业务逐渐远离农村,农业银行的大部分贷款投向了城镇工商企业,而农业贷款投入较少。

2.2农村金融服务机制落后,金融机构数量不足,金融服务品种单一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战略调整,县级商业性金融机构逐渐成为“储蓄所”。农业发展银行只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和加工,而无法满足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等资金需求。目前在大部分农村已经形成农村信用社一家独撑的局面,然而农村信用社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科技含量低,效率十分低下。由于受技术、人才、资金、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结算资金时间长,资金到帐不及时。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品种单一,主要以小额贷款为主,而且中间业务欠缺。农村金融功能弱化,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

2.3农村信贷资金投放不足,资金外流严重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为邮政储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形成了与信用社两足鼎立的局面,据统计在新增的存款中信用社约占2/3,邮政储蓄约占1/3,但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随着存放资金的增多,这些资金又回流到城市,同时农业银行存多贷少,吸收的资金倒流到城市,使得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加大,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2.4农村经济补偿机制缺失

我国农村的保险业发展缓慢,目前只处于初创阶段。农业保险还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大,使其赔付率较高,商业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盈利,所以保险公司不太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此外,由于农民的金融知识不足,缺乏主动投保的意识,故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低。我国农业目前仍主要是靠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为主的农业保险保障。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培养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担保机制,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导致农业投资缺乏高效的风险分散渠道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农户就无力偿还贷款,风险转嫁给银行,进而制约了金融机构支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导致农村信贷资金投放不足。

3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3.1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国家将信用社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监管职能,使其只负责经营活动,风险和成本仍由国家承担,这种制度安排有可能会导致信用社新一轮的亏损。

3.2资金结构失衡,农村资金匮乏

我国缺少专门面向单个农民的政策性扶持的金融机构,农民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资金资助,农民的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被排斥在金融体系外。而国有银行的体制改革,大量撤并农村乡镇的营业网点,向县城和城市收缩,导致农村基层金融机构欠缺。县域的金融机构不仅不能发挥“供水站”的作用,反而成为资金的“抽水机”,大量资金抽离农村市场。农村市场资金匮乏,影响了农民扩大在生产开拓市场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广优良品种,进而影响了农民的收入。

3.3农村保险严重缺失,农村经济补偿机制不健全

一是农业保险的风险损失率较高,农户分散,展业成本高,使农业比其他财产保险费用高很多,而农民又是低收入的投保者,自愿购买保险几乎不可能。二是要分散农业风险必须大面积的建立保险制度,由于国家的扶持力度有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只能进行试点,尚未大面积展开。三是农户和农村企业缺乏有效的担保手段。四是通过财政手段对支农信贷的风险补偿有限。

3.4其他金融组织发展不规范

尽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但这些金融组织并不受国家政策上的鼓励和保护,使得大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走向地下经济化,没有实现规范发展。相当一部分的民间借贷采用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高,制约了资金的需求,使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正规的金融组织,没有其他组织对其产生竞争威胁,其相互间也没有竞争。

4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对策措施

4.1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强化支农职能,充分发挥信用社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覆盖面广的优势,把农村信用社培育成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扩大邮政储蓄的功能,加速建立邮政储蓄的支农机制。在保留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其政策性支农领域,应该把农业开发、扶贫贴息等政策性业务转给农业发展银行,使其信贷重点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抓好农业银行改革的同时,克服其偏离农村的倾向,强调其服务对象是涉农企业,要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化,要建立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和破产保护制度,强化民间金融市场的退出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制度,保护中小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逐步形成竞争性、多样性的金融体系,构建符合农村需要的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形式并存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各金融组织合理分工、优势互补、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机互动,更好地支持三农、服务三农。

4.2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应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在服务农村经济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实行积极的支持和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银行的扶持和指导功能。对农村信用社给予财政补偿和金融政策扶持,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免税政策,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接受抵债资产收回不良贷款征收的相关税费,促进信用社落实债权。改变农业政策性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调整农业政策性金融信贷结构,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改善农业生产环境。4.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增加金融产品种类

根据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金融产品和业务品种创新。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产品,结合中国国情,使其满足农村金融需要。创新业务流程,对超过支行授权的业务,可直接提交地市行决策。扩大服务领域,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项目评估、产业信息、理财等方面的优势,为农村企业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投资与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多赢”目标。

4.4减少农村资金分流。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首先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国有商业企业将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应修改资金上存制度,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继续流入城市的问题。其次,完善邮政储蓄功能,开办贷款业务,将吸收的部分存款在一定限额内,允许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将信贷业务锁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国有商业企业还应缩小乡镇的营业机构,把有限的农村信贷份额转给农村信用社,可减少农村资金通过合法途径流向非农业区域。其他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农村吸收的存款应直接转存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安排在农村使用,避免资金的流失。对支农贷款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从而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降低农民贷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