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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股权投资全文(5篇)

民间股权投资

第1篇:民间股权投资范文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

从政策规定内容和具体适用情况来看,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投资收益环节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质确认不明确。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收入仅来源于对外投资收益,现有政策规定未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问题上,判断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环节上,合伙人权益处理适用规定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退出为导向的行业,投资者采取出让股权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现有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可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计算纳税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合伙人实际税负仍然偏高。从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公司制模式下的双重纳税问题,也确实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据此认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税负趋于合理还为时尚早。实际上,我们将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资人适用税率作一对比(见下表)后可以发现,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个人股东。从适用税率角度分析,股权投资是资本运作,具有高风险、收入波动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别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收入,也不同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投资者需要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看,一般适用税率为35%,税负较高)。从企业留存收益纳税规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不进行利润分配,以避免或推迟股东个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甚至直接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企业再投资。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已经分配都需要缴税,导致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偏高,并且较公司制企业增加了再投资的成本。这种因为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三)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当前,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具有积极影响,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从我国现有规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又如,国家已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发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由于有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采取了较为新兴的企业模式,资本运作周期较长(通常为5-7年),同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尚未成熟,各方监管部门对于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还在逐步探索阶段,税务部门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尝试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准确把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实际,明确不同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现有政策。首先,对于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先分后税”原则的基础上,要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职责、纳税义务做出区分。从企业运行实际看,普通合伙人负责资本运营和日常管理,其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较类似,有限合伙人只负责投资入股,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所得则应属于投资收益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有着本质区别,不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建议明确为:“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出让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取得的所得,应当明确规定不并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篇:民间股权投资范文

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在二战后起源于美国,随后传入欧洲各国,在推动这些国家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及提供增值服务,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在欧美国家其主要投资者为个人,投资模式灵活,投资方法多样,投资范围广泛,投资监管相对较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及开展并购业务。自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新设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由公司法进行规范,可通过设立专业管理团队的模式进行自我管理,也可以不设管理团队,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型基金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规范,是在美国采用最广泛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前者作为出资人,仅提供资金,不参与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后者通常既是投资人又是管理人,按照基金募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约占1%)出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契约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投资人仅获得投资回报,基金管理人因进行管理而获得管理费,同时获得回报分成。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非常重要,一方面因为组织形式会影响投资机构的运营效率,最终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效益;另一方面不同组织形式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也产生了课税差异。

二、税收政策影响分析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需要大力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发展,给予多项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其他投资渠道拥有优势,给投资者良好的政策预期,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不完全有效,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存在外部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其所投资企业一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的研发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而产生正的外部性。而正的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供给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其次表现为风险与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大约有1/3以上会失败,投资失败的比例较高,总体来说属于高风险行业,收益又具有不确定性。而资本又是逐利的,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这会使得资金供给不足。而给予税收优惠的目的正在于此,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对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其投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国际经验也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更多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鼓励民间创业资本活动,建立各种所有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引进国外专业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地美国,历史数据也表明,投资额和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率呈现完全的反比例。资本利得税税率越高,投资额越小。因此美国国会数次降低资本利得税税率,最低降至20%,同时还规定满足条件的投资额可以抵免所得额,对持股时间超过一定年度的资本利得给予较低的税率等多项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现有税收政策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作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前者是纳税实体,而后者不作为纳税实体,税收的缴纳分别由不同的税收法规进行规范,所以分别对其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整理的过程中,分别投资人、基金、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人四类纳税人,对其所得分类进行整理。

1.公司制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基金税收同其他公司制企业一样,相关收益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而投资人是否需要就取得的收益纳税取决于投资人是法人还是个人。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规范的,因此以该法为基础,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等其他的税收法规。

2.合伙制相关税收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实体,而是将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由合伙人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下表2为有限合伙制下各方所得及相应的税收政策。

(二)税收政策在各地的落实情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和税收空白,实际执行中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较好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为例,查看上述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根据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地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对三地相关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理。三地政策通知中税收政策部分都只是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围绕纳税义务的承担、具体所得税目和税率等问题展开,未涉及公司制基金。三地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所得,均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各自缴纳税款。但针对某项所得属于具体哪个税目,各地规定并不一致,而税目不一致,税率相应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北京市规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上海市对合伙人进行了区分,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前者的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后者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纳税;深圳市的规定和上海一致。对法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首先三地均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税后收益,可直接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其次对项目退出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三地均未提及。而法人合伙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同从其他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一样免税,无明确规定。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部分存在税收空白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三)存在的问题

1.不同组织形式下同类所得税收政策不一致。对股权退出时的转让收益,公司制下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后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按照分配所得的股权转让收益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同是个人投资者,却因选择了不同的组织形式,最终缴纳的税款不一致。另外,公司制基金如将资金投资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投资满两年时,可以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且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根据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工商登记为法人企业。有限合伙制基金作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也就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其投资人也就不能以投资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免税,而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所分得的股息收入是否免税没有明确规定。

2.回报分成收入如何纳税。回报分成是GP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中获得的回报,一般是投资收益的20%左右,具体比例视管理人团队的业绩、口碑等情况而定。一般LP为了约束GP,要求GP以基金总额1%的比例出资,而且LP为了鼓励GP,同意将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分配给GP。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回报分成收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作为类似于管理费的服务性收入,还是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在GP是公司制的情形下,这部分收入是应该作为其他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是否应该区分GP因投入一定比例出资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GP是有限合伙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个人分得的回报分成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回报分成还存在回拨机制,即在基金最终清算时,若整体的收益率未达到事先约定的回报率,则GP需要将原先的回报分成退还,对这部分收入已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处理,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3.亏损弥补问题。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其亏损额会在以后年度得到弥补,公司按照弥补亏损后所得纳税。而税法明确规定,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亏损如何及时弥补就成为一个问题。由于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基金成立初期,出现亏损的情形是常见的。目前政策对亏损弥补缺乏相关规定,不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该行业。

4.税负偏高且优惠政策单一。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没有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税负偏高,与国家大力支持该行业发展的初衷不一致。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和企业并购,因此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在美国等私募基金发展较好的国家,都给予了该行业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该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有一项,过于单一且条件严格,并没有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美国、英国、法国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基金本身均作为“投资管道”而非纳税主体

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基金本身都仅作为“投资管道”,而不是纳税主体。在基金层面均不缴纳税款,按照“先分后税”的方式,由所得最终获得者也就是投资人按照所得类别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税制安排下,投资者在选择组织形式时,无需再考虑税收的影响,而仅仅按照运营效率等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这类似于国家对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同时,这样的政策在欧洲部分国家是有先例可循的。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应给予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等的税收优惠。因此,对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受该优惠政策。这样才能让优惠政策惠及整个行业,促进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

(二)对涉及的所得按照不同类别征税

在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的情形下,纳税义务均由最终的投资者来完成。在投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得包含以下几类:

1.股息、红利所得。这类所得属于税后收益,在基金分配给投资者后,由投资者直接纳税。对法人投资者,应明确该类所得在满足条件时免征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应按照相应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后,所获得转让收入或清算收入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对法人投资者,应视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创投投资抵减的部分应直接由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能够抵扣的额度并抵扣;对个人投资者,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法人投资者一样,也应该允许个人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股权转让所得,应根据持股期限给出不同的优惠税率,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

3.管理费收入。基金按照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无论管理企业采用哪种组织形式,都不作为纳税实体,均由其投资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法人投资者,应并入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应明确是作为劳务报酬,还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回报分成收入。这部分收入的税收政策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政策中最不明确的部分,这部分收入到底是应该同管理费一样,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由于回报分成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约束和激励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方式,所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更好的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同时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回拨机制下,已缴纳税款的回报分成退回时,已缴纳的税款如何抵扣。

(三)制定亏损弥补办法

第3篇:民间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

随着目前金融行业不断快速发展,基金投资也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作为基金投资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其独特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方的关注。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投资风险的存在对于基金投资效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需要有效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本文主要针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风险管理进行风险分析,以便更好进行投资风险的控制,使投资风险得以降低,实现更理想地基金投资。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所指的就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方间资金的募集及筹措,并且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作股权投资。依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而言,私募股权基金所表现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私募股权资金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对于私募股权资金而言,其与公募股权纪检属于相对立的概念,其所面向的通常都是一些个体投资者,有些情况下也会涉及到一些投资机构,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资金筹措的方式为非公开方式。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工作中,基金管理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及作用,其主要就是对私募基金出售及回收实行管理,通常不会涉及公开场景,并且一些交易细节也都是通过幕后实现。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渠道具有多元化特点。在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投资渠道也表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特点,逐渐改变以往单一股权投资形式,资金的筹集有着更加丰富的方式,可使资金得到充足保证。因此,这种投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并受到欢迎,从而实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快速发展。

二、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因素

(一)投资方式过于单一就当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际情况而言,很多企业首选的投资都是普通股,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投资企业并不是十分有利,无法使投资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润及效益。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关研究显示,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内具备较强综合素质及能力的人才仍旧比较缺乏,对于新型投资方式缺乏充分了解,也就导致投资方式比较单一的情况出现,而这种单一投资必然会导致风险几率增加。第二,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证券化投资方式虽然是比较新颖的一种,然而目前仍不具备可转换证券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受到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很容易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为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多企业并未选择这种投资方式,这也是导致投资方式比较单一的重要原因。

(二)有效的投资管理缺乏就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发展情况而言,很多投资企业缺乏投资管理标准,导致在投资风险出现时无法进行有效应对,更无法进行合理预测,从而导致投资风险不断发生,并且在实际投资中投资企业也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会有一定损失。另外,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我国起步发展比较晚,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仍旧比较缺乏,因而在这一方面的投资管理中也就缺乏有效的理论依据及支持,影响投资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发生。此外,对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发展,仍旧不具备良好的宏观监管机制及政策,这也是投资管理缺失的重要因素,导致发生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增加,影响最终的投资效益。

(三)投资行业集中度过高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对于投资风险的发生,另外一个影响因素就是我国当前的私募股权投资仍旧以传统产业及服务业为主,但是当前这些行业的发展潜力比较有限,尤其在当前各种新兴产业越来越多的形势下,这些产业所受到的冲击越来越严重,其发展也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因而在这些行业中进行投资也就很难取得较高的利润。同时,由于这些行业中的很多企业自身存在生存压力,经营效益比较低,因而容易出现破产的风险,从而也就导致这些行业中的投资风险比较高。

(四)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比较落后在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除以上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之外,还存在的一个风险因素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就实际情况而言,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这种情况的存在会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与基础,投资人的权益也就很难得到法律保障,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开展及投资效益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需要对这一方面注意。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有效策略

(一)选择并应用科学合理的投资方式首先,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开展之前,作为投资方应当从各个方面入手对投资产业实行评估,对于投资产业的发展现状需要充分了解,并且需要分析其发展潜力,更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将产业发展规模清楚掌握,在产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其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也就能够得到更好的投资收益,同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更小,因而需要对这一方面加强重视。其次,在对投资对象进行选择过程中,投资企业还需要从整体层面进行合理规划,对于投资对象不但需要掌握其流动资金情况,还需要了解投资对象所具备的固定资产,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其人才结构加强把握,通常情况下具备充足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可使企业具有更加稳定的发展基础,也就能够使投资更加具有稳定性。

(二)进一步加强宏观监管就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际情况而言,在实际投资中往往会有各种不同风险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缺乏宏观监管,因而需要有效开展宏观监管。就当前的宏观监管而言,基本上都是通过发挥政府作用使其得以实现,政府部门应当选择适当方式进行合理引导,在市场中积极引入民间资本,从而使市场化运作得以实现,也能够实现资本市场的更好发展,使市场更加稳定,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十分有利,可使其具备良好的环境,也就可以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另外,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通过有效进行宏观监管可使其收益状况得到改变,且对于投资可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比如,2008年所产生的金融危机,虽然对于国际金属市场的影响比较严重,但是我国金融基金基本上没有受到太大影响,这主要是由于政府部门实行宏观监管。此外,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面,在实现宏观监管的基础上,可对经济发展变化随时进行了解,从而选择更加合理的投资时机,这样一来也就能够使投资风险尽可能降低,保证投资效益的有效提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能够得到更加理想的成果。

(三)选择分散性投资方式在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为能够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投资企业可选择分散性投资方式,目前的分散性投资方式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分阶段投资方式和分开投资方式。其中,对于分阶段投资方式,需要投资企业在对投资决策进行确定时,应当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且需要有效进行调研,在实际调研过程中不断需要对投资对象以往的数据加强关注,且需要合理进行预测,这主要是因为各个企业在发展中都会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投资企业将这些信息完全掌握的基础上,才能够保证投资决策中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完成这一阶段的任务之后,下一阶段的任务就是要对监管成本缩减进行研究,若投资对象的资产性都比较强,但固定资产相对较少,在实行投资过程中需要对投资次数及频率进行合理控制,在此基础上才能够使风险控制得以强化,使投资效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对分开投资方式而言,其所指的就是投资企业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应当改变以往在单一行业集中投入的方式,不但要在传统行业及服务行业中进行投资,同时需要在高新技术行业中进行投资,这些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可使企业得到更好的投资效益。通过这种分开投资方式,可使企业投资风险得以分散,也就能够使投资风险降低,使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得到更好的效益,使投资预期目标更好实现。

(四)构建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为能够实现更合理的风险管理,还需要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并且要不断完善。国家政府需要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发展加强重视及研究,针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特点,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及规范,并且需要对这些法律制度及规范不断进行更新完善,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能够具有更加理想的罚款支持及保障,使投资人权益得到更好保证,满足投资活动开展的实际需求,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四、结语

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其最终目标就是获得比较理想的投资效益,而投资风险的存在对于投资效益会产生直接影响,因而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及控制。基于此,相关投资方及投资人应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加强认识,意识到投资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针对这些风险选择有效途径及方式进行管理及控制,从而使风险降低,使投资效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满足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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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梦云.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建议[J].知识经济,2019(25):28-29.

第4篇:民间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金融改革

一、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民间融资过多。

根据调查,在2014年民间融资占了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5.86%。传统民间融资主要服务个人消费和临时周转资金,当下民间融资更加强调中小企业在短期内投资项目,贷款额度一般在5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民间融资服务方向的变化既反映了吉林省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显示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狭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影响了经济发展规律,不符合吉林省中小企业的增长周期。吉林省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中小企业主短期融资大多基于亲属和土地私人贷款业务关系,通常是亲朋好友或之间有密切业务联系。筹集资金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特殊行业的融资、福利基金筹集、共同筹资、临时融资。但过度贷款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依然存在。由于吉林省民间融资方式过于分散,缺乏定期的行业规定,中小企业的信贷问题也不能得到验证和评估。

(二)间接融资比重太小。

中小企业在银行信贷、金融支持和有限的资本证券、债券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更加困难,并直接导致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比重较低。据统计,2012年吉林省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贷款的私人和个人单位只占其贷款总额的12.82%。其中,70%的中小企业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拓宽融资渠道,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小企业通过其他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信贷的渠道获得资金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不能成为主导的融资渠道。

(三)直接融资的困难。

企业直接获取资金的方式是债券和股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健全,证券行业发达程度不够,金融改革发育较晚。中小企业通过股票或债券基金是难以直接获得资金的。股票市场上尽管创业板上市存在中小企业,但数量过少,大多数中小企业并不能够满足在创业板市场上上市的条件。同时,在经济刚刚复苏的背景下,大部分的资金也从创业板市场上撤离,所以即使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也面临着资金缺乏的情况。吉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经营管理水平、资本积累能力无法与国内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只有少数上市中小企业通过参股、发行证券来获取资金。对私募股权市场重视度不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私募股权的融资方式能补充企业资本,还有助于扩张企业经营规模的能力,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同时,私募股权还能筹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资本有利于改善金融市场环境,降低金融风险。可是由于吉林省金融环境的落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重视,监管不到位进而造成了吉林省中小企业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的障碍。

二、解决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引导吉林省中小企业改善自身的融资环境。

中小企业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式。第一,要想获取银行贷款,就必须满足银行贷款所需的标准,强化自身的管理水平进行科学管理,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提高自身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信用水平和管理质量,杜绝家族式行为管理,加强中小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一个新的战略联盟,促使银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联盟,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使吉林省中小企业更符合当前的经济结构。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革、租赁、拍卖等方式方法,对中小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突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能站稳脚跟,得到更好、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二)鼓励金融创新,加强制度创新。

银行在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发展专业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促进其建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信用平台的建立,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流动性贷款权审批,充分发挥基本战术优势。当地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当地企业的信誉、经营管理水平来收集信息,对还款能力进行总结,进而更好地掌握中小企业的贷款,来进行贷款、担保和保险创新。促进金融机构探索股权贷款和期权模型,激励银行放贷。鼓励金融创新,建立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打开一个新类型的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允许私人资本推出一种新型的私人贷款机构。通过对吉林省民间信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中小企业非正式融资的正常资金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在良好的金融环境下,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吉林省应该先建立良好的融资环境,再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扶持吉林省中小企业。以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弥补吉林省内的中小企业资金的不足。在当前金融改革的浪潮中,吉林省应引导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应把握住金融改革的机遇,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类似“余额宝”这类的产品只是金融改革的试金石,虽然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但是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帮助却十分巨大。把握好金融体制改革也是吉林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途径。

(三)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获取资金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完善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保证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保证。因此,要解决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我们必须建立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及财政性支持。建立政府主导的信贷担保机构,这种担保机构应该是非营利组织。同时,政府也应该监管担保机构,即防止贷款风险蔓延,进一步加强每个主体的安全。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建立的省级综合担保机构。自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成绩显著,为解决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吉林省应加大发展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协调,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多种渠道确保必要的资金满足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在确保必要的资金需求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在吉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往往受到环境的限制。因此,加强软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各层次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题中之意。政府还应该建立实时的监控机制,以保证政府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现状,通过这些现状更好地掌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以便随时制定新的政策来满足中小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贤传,周泽将.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中小商业银行的营销启示[N].长春大学学报,2013.5.

[2]雅娜.俄罗斯中小企业的发展[D].吉林大学,2013.6.

[3]邵洵.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J].科技创业,2013.6.

第5篇:民间股权投资范文

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紧密结合温岭经济特点,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增强金融竞争活力,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规模和能力。联合村镇银行先后推出了“生态情”支农贷款和“渔家情”惠民贷款,为从事农业生产和松门、石塘涉及打渔和渔业加工的企业及个体户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联合村镇银行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村镇银行、全国十佳村镇银行荣誉称号。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农链通”贷款产品,以“三农”为基点,围绕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主体、深加工主体、销售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产业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信贷支持。此项金融产品荣获省农信联社产品创新二等奖。民泰银行在各分支机构成立小额贷款部,专营小微贷款,实行专项考核监督,发展小额特色贷款。同时,推出“民泰随意行”贷款,该贷款集“金融IC卡”“、手机银行”“、自助循环小额贷款”等功能于一体,为“三农”和小微企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融资便利,有效填补了农村、偏远山区、海岛等地域的金融服务网点空白。完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温岭共有银行金融机构19家,其中政策性银行1家、国有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7家、地方性银行5家(其中当地银行3家);共有保险公司30家;小额贷款公司6家。

2013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4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2014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共6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并有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民泰银行3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正在筹建。同时,增设农村金融网点。全市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网点共计74个(覆盖全市16个乡镇街道);全市邮政储蓄机构网点18个(涵盖12个乡镇街道),农业银行机构网点18个(涵盖11个镇),民泰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联合村镇银行等也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在乡镇设置网点20多个,网点布局不断完善。有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启动温岭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转发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创建目标、组织架构及职责、创建工作安排、创建原则和激励措施。为扎实推进银政、银村、银农、银商、银企共建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深入开展信用户、星级信用村、信用镇(街道)的“三信”等级评定,提高农村信用评定基础信息在贷款授信、用信等方面的应用率。探索民间融资新模式。温岭市去年被列为全省首批11个省级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县(市、区)之一,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4号),通过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提供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优化相关部门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并优先支持经营性投资。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爱仕达、钱江、利欧、新界等企业和个人出资。至今年6月底,已撮合借贷159笔,撮合资金累计3.98亿元,余额达1.5亿元。在监管上,严格按照“支农支小”的要求,通过实施专门账户监管,严防非法集资,有效降低运营风险。

二、让金融支持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发展,温岭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当然,也要看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如区域金融基础弱、网点少、成本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服务配套不完善;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创新主体单一,创新机制不够;部分交叉类金融产品等创新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及监管仍需加强。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好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业牢牢把握服务实体这个根本,把发展实体、服务实体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推动实体与金融共生共荣,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支持重点项目及重点产业发展。围绕“建设大平台”工作要求,增加对以智能装备制造为重点的发展高端产业的城市新区、以建设产业新城的东部新区和以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发展的铁路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务综合体建设资金支持。同时,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四换三名”(机器换人、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电商换市和名企、名品、名家培育)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在行业有话语权的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文化创意贷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一是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快建设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推动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下沉小微金融服务重心。二是鼓励创新服务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