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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问题精选(九篇)

环境污染的问题

第1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蓝藻事件 经济根源 对策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人类为满足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需求,一方面向环境索取自然资源和能源,一方面又将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排泄到环境中去。因此,环境既要向人类提供足够的生存空间、物质资源和能源,又要接收、容纳并消化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排泄物。伴随着地球上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和人类活动能力的不断增强,当人类向环境索取的物质和能量超过了环境所能提供的能力、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超越了环境所能承载的范围时,环境质量就会下降,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我们就说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

从1978年到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了9.67%,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改善、国家财力提升,但是总体上并没有摆脱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环境污染问题之一――水污染的导火线“蓝藻事件”终于在2007年夏天全面爆发了。如此脆弱的生态环境基础再一次把目前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呈现在人们面前。何为“蓝藻事件”?皆因水体的富营养化而引起的。富营养化是指因水体中N、P等植物必需的矿物元素含量过多而使水质恶化的现象。水体中含有适量的N、P等矿质元素,这是藻类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但是,如果这些矿物元素大量地进入水体,就会使藻类植物和其他浮游生物大量繁殖。这些生物死亡以后,先被需氧微生物分解,使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明显减少。接着,生物遗体又会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出硫化氢、甲烷等有毒物质,致使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发生富营养化的湖泊、海湾等流动缓慢的水体,因浮游生物种类的不同而呈现出蓝、红、褐等颜色。富营养化发生在池塘和湖泊中叫做“水华”,发生在海水中叫做“赤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排出的水中含有很多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这些植物必需的矿物元素大量地排到池塘和湖泊中,会使池塘和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池塘和湖泊的富营养化不仅影响水产养殖业,而且会使水中含有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严重地影响人畜的安全饮水。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例如,1956年,日本熊本县的水俣湾地区出现了一些病因不明的患者。患者有痉挛、麻痹、运动失调、语言和听力发生障碍等症状,最后因无法治疗而痛苦地死去,人们称这种怪病为水俣病。科学家们后来研究清楚了这种病是由当地含Hg的工业废水造成的。Hg转化成甲基汞后,富集在鱼、虾和贝类的体内,人们如果长期食用这些鱼、虾和贝类,甲基汞就会引起以脑细胞损伤为主的慢性甲基汞中毒。孕妇体内的甲基汞,甚至能使患儿发育不良、智能低下和四肢变形。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As)、铬(Cr)、苯胺等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水体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这样的污水,容易诱发癌症。

在“腰包鼓了,楼房新了,但水黑了,病多了,心里害怕了”这条路上,承载了许多人不正常的攀富心态。在太湖不断的富营养化过程中,来自市民的生活污染占据着很大比例,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想到过要从改变生活方式做起,为太湖减轻一点负担。蓝藻事件告诉我们,保护环境有多么重要,我们尝到的好日子的时间还不长,然而,一个蓝藻事件爆发就可能悄悄拿走我们的好日子了,我们必须警钟长鸣,否则,明天还会有红藻、黑藻、黄藻等等在等着我们。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随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尽管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来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水污染还十分突出,并有不断加重的趋势。这已经成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痼疾,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

造成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也众说纷纭,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技术的和伦理的等,其中经济方面的原因应该是最基础和最主要的。一个显而易见且比较公认的结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直接原因在于污染者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是,也不能简单地将全部经济原因归结为这一点,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牵涉到的,除了污染者以外,还有受害者和政府。从抽象的理论上讲,受害者和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应当是环境污染的当然反对者和制约因素,那么,为什么这些因素在现实中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而使污染行为受到有效的制约呢?本文将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工具,从经济学的层面对污染者、政府、受害者三方对待污染的态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环境污染问题是三方博弈的均衡结果

污染者、受害者、各级政府是参与环境污染问题形成和解决的基本三方。博弈论对参与博弈的局中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每个局中人都是“理智的”。而在面对环境污染和治理这一问题中,污染者、受害者、(地方)政府的“理智”集中合在一起形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一集体“不理智”的博弈均衡结果。以下分别对污染者、政府和污染受害者三个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分析,从而具体地揭示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和难以解决的经济根源。

1.公共环境资源的无偿使用导致污染者没有治理污染的主动性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环境污染属于因负的经济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当市场中经济主体(企业)的生产行为带来环境污染时,事实上存在因污染而带来的社会成本。但是,在传统的观念和体制中,像空气、河流、海洋这样的公共环境没有明确的财产权,也就不存在环境市场和环境价格,这就造成了经济主体无偿使用公共环境资源,而不必主动承担或不用全部承担污染的社会成本的事实。同时,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一般的治污成本远远高出环境污染给污染者自身带来的损失。因而,如果没有外部的约束,污染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显然不会主动去治理环境污染的。事实上污染者本人并不是不知道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有的污染者本人就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但是考虑到如此高的治污成本,有限的经济利润,所以污染者也就任其继续污染下去。

2.地方政府的“囚徒困境”使其缺失治理污染的内在动力

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是环境污染的监管者,有责任代表众多的受害者出面解决由上述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但在实践中,环境保护的任务是由各地方政府来具体执行的,在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和当地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比如,一些高污染的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款非常可观,并能解决一大批人的就业问题。这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企业的“排头兵”,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臣与爱将,当地政府明知污染的严重性,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他们知道,在现有技术水平的条件限制下,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势必意味着一定时期内生产能力的下降,因此,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智”考虑,很容易成为当地企业的代言人,而不以众多环境污染受害者代表的面目出现。

更为复杂在于,环境污染问题通常不是由一家或几个污染者造成的,而是当一个地区的污染源数量达到破坏了环境的自身调节极限后造成的。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面对的是“囚徒困境”式的局面,使得地方政府的“理智”选择只能是不治理或有限治理。

3.索赔成本过高阻碍污染受害者将反对污染的意愿付诸行动

我们知道,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由一个特定的受害者群体共同承担,但受害者通常并不是有组织、便于集体行动的群体。每个污染受害者如果个体单独向污染者索赔,那么索赔成本一定要大于其受污染而遭受的损失。即使个体受害者联手来对抗污染者,比如采取诉讼的方式,大家集资联合推选几个代表将污染者诉诸人民法院,可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包庇,官司不一定胜诉,因而,受污者也就不会自发地向污染者进行索赔,这就进一步纵容了污染行为。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者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出于同样考虑,本来应该处于污染者对立面的地方政府和受害者个体,实际上也不会全力反对或治理污染。这样,博弈的必然结果就是三方均无足够的经济动机来改变环境污染的现状,打破环境污染这一均衡结果。

另外,除了中国粗放式发展和国际产业结构调整以外,中国政府产业政策执行不力和产业结构布局失当也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

二、综合运用多种对策改变环境污染严重性的局面

既然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经济原因比较复杂,打破不利的均衡局面,彻底解决污染问题也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公共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公共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把原本不具有产权特征的公共资源赋予一些产权特征,使不具有市场特征的环境具有一定的市场特征,把不可度量的环境成本可度量化,以使环境的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也就是说使环境污染带来的社会成本转化为实际的企业生产成本。这样,因污染的负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就会得以解决,用市场机制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形成合理的激励,引导企业合理地使用有限的环境资源。同时,通过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把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减少到最低。而要做到这一点,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考虑征收环境税。

2.推行绿色国民经济(绿色GDP)核算体系

从上述第二种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污染的障碍在于地方政府在对自己经济利益追求的同时忽视了他人的利益。用绿色GDP核算体系取代传统GDP,可以通过考核指标的变化建立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违约惩处机制,直接而有效地改变地方政府的治污利益得失情况,促使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联合起来,共同解决环境污染的难题。

绿色GDP是扣除经济发展对自然和人的损害之后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净值,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念之上的,能更为真实地衡量经济发展成果的新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GDP能给出各个地区的具体环境退化成本和资源消耗成本,并以此制订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在,通过近几年的理论探索和在10个省市的试点,绿色GDP核算在我国进入了一个由理念倡导试点核算推进的重要关键时期。通过试点,检验了绿色GDP核算技术与方法的可行性,完善了核算框架和技术方法,并为全国绿色GDP核算体系的建立积累了人才、资料和经验。因此,推行绿色GDP核算体系,既非常必要,也切实可行。

3.建立健全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污染受害者行动

如果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建立各种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由他们代表众多特定污染受害者群体利益,协调其行动,专门从事污染的索赔活动,将会把许多微不足道的个体力量汇聚成强大的环境保护力量,从而有效地限制环境污染,同时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为此要成立相关环境保护小组,一些人专门负责实地考察,找出环境污染的真正根源。一些人则负责把找出的根源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建议,并把这些措施建议反馈到相关企业部门,让他们尽快进行防治和改善,另外的一些人,则专门负责监督企业的工作执行,如有违纪的,马上对其进行罚款、警告等,再不改进者,则对其提起上诉,用法律手段强制让其执行工作,并给以其严重刑事处罚!

4.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中国可以学习日本和韩国的产业结构安排,把同类的产业集中安排布置,有利于节能,也有利于控制污染。

最后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还要依赖于治污技术的突破。因为对于污染者自己来讲,事实上其本身也会因污染受到经济上和声誉上的双重损失,只是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在治污成本过高和利益驱动下失去了治污的动机。如果治污技术能够突破性进展,使得治污成本大大下降,甚至变废为宝,从治理污染中获得收益,那么,污染者自身就会在经济利益的激励下主动去治污,而不必运用外部的力量迫其就范。这一点在有些地方已经得到了实现,一些新兴的环保产业正在不断壮大。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发展还不成熟的阶段,污染企业的比例要明显大于发达国家,而且多数企业的治污技术还比较落后,研发能力还比较弱。据统计,太湖流域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从1979年的24.4公斤增加到目前的66.7公斤。而一些发达国家规定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不得超过22.5公斤。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治污技术上的突破,主要依靠企业的科研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必须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环保研究和产业给予大力支持,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当然,光有理论还不行,相关管路监督部门还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措施辅助坚实的理论框架,使之不致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第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两者要做到真正的平衡与协调,国家在规划和调整各个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时,就应考虑各地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将环境准入作为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将环境管理作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第二,落实官员的环境责任制,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在相关的法规中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从而使法律责任的追究成为可能。除此而外,还应看到:环境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是紧紧关联在一起的。当前环境问题的一个新特点,是污染由城市向农村、由东部向西部转移。所以中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大部分地区,并不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是贫穷的西部和广大的农村,这些地区为发达地区输出资源、承担生态破坏的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导致贫穷和污染交合的恶性循环。要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就必须有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的生态补偿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再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环保意识。环境保护的多年实践说明,没有民众参与的环保最终很难取得成功。目前,公众环保参与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从法律与政治上,建立一套有效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机制。特别是没有一个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没有能确实的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所以,我们管理监督部门应该要就此问题,设立相关有奖举报制度,如建立相关举报网站、邮箱、工作部门,让群众方便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共同保护和监督环保工作。最后,还要加强行政执法,强化了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工业粉尘、主城区餐饮油烟控制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与重点企业工作联系会制度,共同协商和解决产生的环境问题,落实责任单位,反馈整改、完成情况。此外,还要不断深化环境综合整治,从多方着手,全面防治和保护环境,打击了不法排污企业,使重点行业和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使环境污染防止工作真正做到四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仅仅分析了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根源及相应的对策。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系统运用以上对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措施。而只有国家才能担当这一艰巨的系统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政策,逐步改变现行主要由地方政府管辖的环境保护机构来执行环境监管任务的方式,并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以不同方式参与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切实保证各种环境保护政策的真正落实。

相信:只要我们做好每一步环境污染防止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真正地把环境保护与治理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起来,环境的防治和保护工作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金振蓉:光明日报,2007

第2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施工污染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科技的日益进步使现代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也使对社会价值观也转变了,这更使人民对于环境的态度也得到了转变,保护环境的意识在不断的加强,这也促使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对其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施工行业自身的性质,避免不了的就得污染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应当在现代化施工中对施工单位进一步管理,对施工污染加强看管,针对各种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重视,使建筑行业健康的发展,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1 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1 废水污染

工业废水的主要来源是桩基中产生的泥浆和清洗混凝土水还有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施工用水还存在着浪费现象,因为施工过程中的很多供水都是临时搭建的,具有临时性,所以很大程度上都不受到重视,所以很多都存在滴漏现象,积少成多,在施工场地上就会出现漫流的现象,因为污水处理会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所以很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对污水处理,直接让污水和泥浆的混合物进入下水道,进行下水道的污染,使环境污染更加严重。

1.2 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大多都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的包装袋,以及装修留下来的废料所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所用到的材料因为怕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而破损,所以都被包裹上很厚的外包装,一旦运输到目的地外包装就会被拆开而没有用了,这就会造成垃圾,而这种垃圾一般都是高分子材料制作而成,如果被随意丢弃的话不易被分解,这对社会环境危害是非常大的。

1.3 粉尘污染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灰尘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不仅仅是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空气污染如果大的话会对人民的健康造成影响,给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粉尘污染是目前施工建筑中最严重的问题,建筑施工中的粉尘垃圾主要是来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材料,石灰和沙土等,这些材料在运输过程中,都会使很多的灰尘进入空气中,并融入到周围的空气中,使空气质量得到影响,从根本上说造成粉尘污染的原因是人为的,因为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使用防尘措施,没有采取有效的施工工艺,这才是造成粉尘的根本原因。

1.4 光污染

作为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污染之一光污染,也是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污染,因为光污染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的睡眠,也会使人们的眼睛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光污染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在夜晚工地施工,工地的强光所造成的,以及电弧等都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

2 施工污染防护措施

2.1 污水处理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净化处理,使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然后在对其进行排放,在施工过程中对废水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步,为混凝土搅拌机增加相应的废水沉淀池,这样也能使废水经过净化后重新被利用,第二步,在建筑工人的生活区添加污水排放管或者添加污水沉淀池,保证生活所产生的废水能够得到净化的处理,最后一步,在是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供水管道要严加检查,保证其不漏水,完善施工场地的供水设施,较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水流失。

2.2 固体废料处理

在面对建设施工中的固体废弃料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防护处理,第一步,对施工过程和工人生活中所产生的废弃料集中投放到指定的位置,进行垃圾集中处理,但是要保证这个垃圾投放地点有可以处理这些垃圾的能力,第二步,在施工现场拆卸下来的废弃污染物应该及时的处理掉,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保护施工的环境。

2.3 粉尘处理与防治

建筑工地上的粉尘污染,不仅对是施工地区的空气有很大的影响,对该地区的空气质量也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施工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对粉尘的防治 要有充足的准备,第一步,建筑施工单位应该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时的洒水清扫,保证施工粉尘得到有效控制;第二步,在对各楼层建筑垃圾进行清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洒水、清扫、垃圾装袋”程序,再按照相关规定将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严格禁止在楼上直接进行垃圾抛洒,一旦发现此项行为应该对工作人员施以严厉批评教育和惩罚。最后,为了降低建筑粉尘污染,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尽量选用半成品建筑材料。

2.4 光污染防止

光污染主要是以夜晚的施工强光污染为主,因此,在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合理的对工期进行安排,并且合理的对施工时间进行调节,应该严格的遵循国家的相关施工标准22:00~06:00尽可能的降低施工的光污染产生。如必要需要在夜间进行施工,需要合理的对灯光的方向进行调整,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总的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在施工之前,必须砌筑好墙,仔细勘察地形,对现场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置,进行作业时,应该尽可能的选择噪音较低或者是安装有消声设备的机器在城区施工的建筑施工队伍必须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清,需要延长施工或昼夜施工的时候必须是通过主管部门向环保部提前申请而且经过公示后才可以施工,同时要做好和附近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

3 结语

综上所述,造成建筑施工现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因素有很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的质量,与绿色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防治措施,相关施工单位应该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环境污染问题,最大限度的在施工建设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效的降低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并重视节能、节水、节地等绿色技术的应用,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顺利完成,实现建筑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李红,苑金芳.郭淑真.住宅建筑给排水设计中节能和节水技术的应用[J].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10年学术大会论文集,2012(12).

第3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环境现状入手,简要从国内国外两方面入手,简要分析了引起我国环境污染主要方面产生的原因,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论文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经济;FDI;经济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也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领域指标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二、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来源以及产生原因分析 环境污染在我国国内到处可以看到,无数的江河水资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坏、沙漠化,空气质量差,气候恶劣。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故笔者对这些纷繁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归类,总结出以下两个主要的方面: 1、国内经济主体保护环境意识淡薄。 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在进行交易,通过多次的交易,逐渐形成了多个市场的均衡价格。经济学证明,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无法与理论保持一致,任何经济主体的个体行为,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为例,他们要生产产品,就必然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虽然这些有害物的产生的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国内经济主体由于他们单纯追求个体企业账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淡漠,而随意排放这些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2、发达国家的部分产业输出,转嫁本国环境危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公害与污染、转嫁本国的环境危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投资进行转移;二是通过垃圾废物的出口。 (1)、由FDI引发的环境污染。 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费而无法立足,往往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导致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从而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我国在引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很严重的环境污染负效果,除了发达国家和国外企业的原因之外,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而导致的。一方面,我国的外资政策显得过度优惠。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往往忽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但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执法不严,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 、用做原材料的进口废物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几年历史,进口废物数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对于增加再生资源供给、缓解原材料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废钢铁协会统计,我国近些年废钢铁进口量每年都维持在1000万吨左右,2011年我国钢产量达到2.7亿吨以上,全年共消耗废钢4707万吨,其中进口废钢铁1023万吨,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20%。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进口废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还会不断提高。目前我国进口废物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非常突出,非法进口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危险废弃物通过夹带或走私等途径进入到国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 协调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对策 1、完善产权制度

第4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7-0137-1

0 前言

龙井市农业、农村经济有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全面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开展生态市创建以来,全市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从整体看,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 农村环境问题

1.1 龙井市生态环境总体良好,但有其脆弱的一面

主要表现为:由于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效果短期内难于显现,水土流失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局部地区土地利用不合理,造成水土流失加重,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区内土壤有机质流失较大,造成土壤肥力下降,农作物减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时有发生,地质灾害呈日益加剧趋势,灾害区内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1.2 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使农村面源污染加剧

目前龙井市现有耕地34478hm2,年均农用化肥施用量为19946t;年均使用各种化学农药实物量为292t。由于盲目过量施用化肥、农药,不仅对地表、地下水体造成污染,破坏水生生态系统,而且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农产食品安全,危及人类健康。

1.3 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压力日趋加重

龙井市现存栏猪24274头,牛37383头,各类家禽462千只。目前,龙井市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户)都没有对其排出的粪便污水进行处理,许多养猪场附近,恶臭熏天,蚊蝇孳生,细菌繁殖,疫病传播,并且通过周围水渠、河道造成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经常引起环境纠纷。同时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着养殖场本身的卫生防疫,降低了畜牧业产品的质量,已经成为制约畜牧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1.4 农村生活垃圾和农膜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龙井市农村的生活垃圾基本仍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由于缺乏资金,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填埋处理等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基本处于空白,导致农村环境日益恶化。全市农膜使用量为260t/年,有资料显示,塑料的降解周期一般为200-300年,降解过程中还会溶出有毒物质,随着地膜栽培年限的增长,残膜若得不到及时回收,残留量不断增加,会破坏土壤结构,阻碍作物根系对水的吸收和生长发育,降低土壤肥力水平,造成地下水难以下渗、土壤次生盐碱化,最终导致土壤质量和作物产量的下降。

2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原因分析

2.1 农村环境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市如何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法规以防治农村环境污染还没有具体的计划。

2.2 农村居住分散,垃圾集中处理难

农村不仅地面广,而且地形差异决定了居住的分散性,对农村的垃圾物处理也是一件棘手难事。

2.3 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

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渠道的金来源不够,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受限。

2.4 现有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对付新的污染问题

农村现代化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导致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难以对付新的污染问题。

2.5 治理模式不合理

目前污染防治没有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设计治理模式,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3 今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措施

今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强化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加大农村饮用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农业面源治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搞好农村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到2012年,我市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节能减排达到较高水平,自然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具体措施如下:

3.1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体系

首先,要抓紧制订《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等方面的环境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环境法律责任;其次,要对农村环境建设和污染治理提供政策扶持,再次,要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应用于农村环境保护。

3.2 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和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首先,要大力倡导发展生态农业,通过发展生态农业调整优化农业增长方式,避免农药、化肥带来的面源污染,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其次,要加强绿色农业栽培等实用技术的研究和农技推广体系的重建。

3.3 创建生态示范乡镇、示范村

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一要选好点。根据乡镇现状,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典型开展创建。二要搞好规划。示范乡镇要编制《总体规划》,示范的村要有目标计划措施,投入特色。三要搞好结合。生态示范乡镇、村创建要与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康乡镇、村建设相结合。四要有投入。政府要把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列为议事日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3.4 突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先导作用

第5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确实,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不容忽视。君不见:多数村镇企业污水随处排放,小锅炉、红砖厂等落后工艺的小作坊烟尘直接排向空中;农村生活垃圾如塑料袋、腐烂菜叶、病死动物、废电池等乱丢乱扔,造成水源和土地受到严重污染;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等化工产品,以及畜牧养殖业排泄物等也造成了农村环境的恶化。另外,一些地方调整工业布局,不外乎是让污染企业“上山下乡”,使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存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也危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记者认为,针对农村环境日趋严峻的形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还农民一方净土、一方净水和一方晴空。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是关键。要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理念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让农民了解环保的基本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将环境保护写进村规民约,引导广大农民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在生产生活中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把广大农民打造成拥有环保意识的“新农民”。

第6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第7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论文内容摘要:随着 经济 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治理环境污染成为我国当下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阐述了环境污染的现状,试图用经济手段为我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

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条件。在我国发展经济实现 工业 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和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类不仅是环境的产物,而且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主要表现在,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环境能够吸纳生产和生活所排出的废料(废气、废水、废渣)等;环境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空间场所,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发展的好与坏,快与慢是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人在环境面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适合人类经济 社会 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自从工业革命以后,人类为了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使得现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

用征税或罚款的办法来解决外部负效应是由英国 经济 学 家庇古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来的,也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主张的是,对产生外部负效应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它所造成的外部边际 成本 的 税收 ,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外部负效应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考虑该成本,达到纠正外部负效应的目的。另一种手段就是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据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费用。污染企业面对这些收费,一方面将缩减产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对于污染性的企业,政府除了对其征收税收和排污费之外,还可以向企业提出补贴,鼓励其扩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改进生产工艺,从而达到纠正负外部性的目的。原则上补贴额应该等于污染治理的边际 社会 收益。如果企业每减少一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补贴,那么对企业来说,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大于补贴时,他会选择放弃补贴而继续排污;而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小于补贴时,他将选择接受补贴而减少排污。

庇古税和庇古补贴在解决 环境 污染方面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费以及产品税等。比如,对于汽车燃料,依据有铅和无铅,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开征了有差别的税收。在日本,还对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进行征税,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进入20世纪90年代,oecd国家开始绿化其税制体系,比如,开征新的生态税,实行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全面征税的政策。与前面的办法相比,经济学家和政府决策者更加偏爱庇古税和庇古补贴,但是他们也存在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负效应,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其征税和补贴数额应该等于该企业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实际中,很难衡量和掌握各企业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难避免政府寻租的出现。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实际应用。科斯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明确界定并切实保护产权,随后产生的 市场 (产权)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决外部性问题,使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利用环境资源的问题。政府如何规定和限制排污权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这种权利,成为问题的关键。其实,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总量的限度内,将排污许可证分发给污染制造者,并允许排污量较低的企业将剩余的配额进行出售,也允许超标排放的企业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排放量。这一方法不仅没有超出规定的排污总量,而且在企业间实现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个人或企业改进控污技术,从而降低控污费用,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利用市场机制,使得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实现最优配置,也会大大减少政府部门寻租的现象出现,最后实现双赢。

美国是这一制度的最早实践者。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开始试点实行一项新的政策——“气泡(bubble)政策”。即把一个工厂当作一个气泡,只要该气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总量符合政府按环境要求计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变,不危害周围的大气质量,则允许气泡内各排污源的自行调整。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该项政策实施的第四个年头,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许可证市场的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保护环境质量,降低交易费用的巨大优势。

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1988年。首先考虑控制的是水污染物。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管理 暂行办法》。1988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沈阳等18个城市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试点工作。1989年9月,在河南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选择试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城市。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在6个城市开始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工作。到1996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实行了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共向42412个企业发放了41720个排污许可证。从1991年开始,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阳等城市尝试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满足大气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排污许可证的买卖,运用市场刺激手段,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并促使污染源的合理布局。

总之,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负效应的典型表现。我国应该结合国情, 总结 和借鉴外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宝贵经验,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步骤、有措施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陶文达.发展经济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第8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水环境 污染 国际法 赔偿

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越界环境污染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产生,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利影响的污染,从其产生之日起,国际 一直在探讨这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 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回顾

我国幅员辽阔,周边与十几个国家相接壤。在发展 的同时,保护好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同周边国家在环境事务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2005年11月13日,我国邻近中俄边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污染,随后松花江污染带汇入作为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对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假如中俄双方同意这种影响构成当前国际法上公认的跨界污染损害的话,如何妥善地解决俄方可能提出的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将对今后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二、基于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的国际法适用分析

根据国际法,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联合国》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这条原则是中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

用和平方式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可遵循的途径包括法律解决和外交解决两种途径。法律解决又有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和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两种。

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一般是在外交解决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包括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可能的途径是中、俄协议在国际法院进行有关国家责任和相应的国家赔偿的诉讼。如果采用国际仲裁,则可由中俄双方协议选择一个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中俄双方共同委托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以国际公法上的国家责任为基础。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主要是提起国际民事诉讼,即由受害者通过在中国或者俄国的法院提起国际民事诉讼,谋求民事救济的一种私法途径。国际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国际民事赔偿。这种赔偿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责任为基础。

外交解决是一种回避法律责任问题的争端解决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谈判与协商、调停、调解等。谈判和协商是当事国双方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最为灵活、迅速和节约成本的办法。调停和调解涉及第三方调停人或调解人的参与。

本文对基于法律解决的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和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与协商解决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国际解决途径

(一)国家赔偿

公法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其通常的后果是使受害国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公法所提供的措施和程序,迫使违法的国家履行有关义务并由于该国不履行义务所致损害而从该国取得赔偿。与跨界污染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具体到跨界河流污染上,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已成为 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公法的原理,一国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并进行赔偿。

然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说的,“书本上的法”常常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在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这种背离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涉及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时,各国通行的做法要么是消极回避,要么是明确拒绝适用国家责任。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首先,跨界污染损害及其赔偿问题牵涉到各国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各国一般不愿把国家责任明确化。

其次,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基础并不牢固。

再次,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内容存在很大分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关于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制度尚没有通过广泛的国际法律实践得到确立,存在着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背景。

从条约义务看,中俄之间没有一个共同参加的有关跨界河流污染问题的多边环境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俄国,我国并没有承担关于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及其国家赔偿的条约义务。

此外,从政治上看,两国如果就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层面上发生争端,将对中俄两国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选择国家赔偿来最后解决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无论在国际法上还是在政治上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中俄双方都不利。

(二)国际民事赔偿

在发生跨界污染损害时,尽管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途径难以行通,但仍有必要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受害者予以赔偿。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将国家层面的赔偿问题转移到私人层面上,也就是说,以国际私法关系上的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国际民事责任上的赔偿取代国际公法关系上的国家责任上的赔偿。

但跨国因素的存在也引起了跨国民事诉讼特有的问题,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准据法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审理有关跨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并没有法律冲突。如果俄方就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中俄两国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方。

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中俄两国在199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条约》,两国承诺相互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上的根本障碍。

跨国民事诉讼的关键在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是各国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首要连接点。从我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看,不论俄方是在本国还是在我国提讼,中俄两国的法律都有可能成为准据法。但是,我国与俄罗斯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却存在巨大的差别。首先,从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条、第11条规定看,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都有权向法院就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外,《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8条把诉讼时效定为20年,远远超过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设定的3年期限。也就是说,按俄罗斯法律,针对松花江跨界环境污染,在未来的20年之内,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受影响的州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当地居民随时可以向俄罗斯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如此漫长,赔偿的利益相关方如此众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又如此巨大,即使能得到执行,执行的效果相对其预期目标也必将有较大差距。更重要的是,中俄双方在环境标准上差别很大,我国环境水体的硝基苯标准比俄罗斯高十多倍。而这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因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之一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国家的相关环境标准。

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如果依照俄罗斯法律,可以认为环境损害事实是存在的。如此则我国相关责任人理应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但按我国的环境标准,并不存在环境损害。如此则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不作环境侵权行为处理。即使俄方就此作出判决,我国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如此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从政治影响上看,两国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司法上的冲突,是不必要的,对两国都没有好处。因此,在一些涉及国际民事赔偿的关键法律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极大地削弱了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的可行性。

(三)谈判与协商

在两国一致认可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既对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给予适当的补偿,又不引起两国间的司法争端呢?我们认为,外交解决方式中的谈判与协商是最好的选择。

谈判与协商是国际法主体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环境条约一般都将谈判与协商作为国际法主体之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解决的办法,特别是其中的谈判和协商的解决办法,是处理国际争端的首选办法。近年来,我国和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了诸如边界划界问题等重大问题。两国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合作,为各自的国内发展创造了和平的环境。两国都受益于这种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两国没有必要把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扩大到影响国家间关系的的层面,也没有必要借助以第三方介入为特点的裁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是较佳的解决方式。实际上,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不久,中俄之间就开始了频繁而有效的谈判、协商和合作。通过谈判和协商,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双方互谅、互让,和平而妥善地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问题,符合中俄两国的根本利益。

四、结束语

以上分析表明,在松花江污染事故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但解决在国家责任层面和国际民事责任层面都面临巨大的困难。基于 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作为一个现实的选择,中俄之间必然会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尽管以外交方式来解决跨界污染损害是很便利的选择,避免了适用国家责任和国际民事责任时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但就跨界环境污染来说,不仅仅是需要赔偿受害者和惩罚污染者。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发生,通过签署一个关于共享河流污染防治问题的双边协定,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常设的、双边的、以预防为主的共享河流污染防治合作机构和制度。

参考文献:

[1]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越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分担的法律制度第一次报告.

[2]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越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分担的法律制度第二次报告.

[3]周忠海.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5).

第9篇: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农村 环境污染 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S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559―01

随着以使用机械、农药、化肥为基础的特征的工业化农业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兴起,使得农村的环境问题变得异常严峻,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今年来曾先后多次召开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专项工作会议,部署和研究解决这一难题。然而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具有影响因素多、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大等特点,因此短时间难以见成效,因此迫切需要加大这一领域的研究。本文在系统地分析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后,探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和农民环境意识现状,以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一、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一是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由于目前我国处于依靠农药、化肥来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发展阶段,据统计目前全国农药用量达140万吨,由于农药、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35%,绝大部分挥发到空气中或从排水沟渠流失,因而造成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气污染,进而通过呼吸或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二是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已近4万多家,我国每年产生的畜禽类粪便约27亿吨,COD(化学耗氧量)产生量6900多万吨,是全国工业和城市COD排放量的4倍多,已经成为农村主要污染。三是农用薄膜的大量使用。我国农膜使用面积已突破亿亩,年残留量高达45万吨。大部分农膜不易分解,不但破坏了土壤结构,阻碍了作物根系对水的吸收和生长发育,降低了土壤肥力,造成地下水难以下渗,而且残膜在分解过程中分析出铅、锡、钛酸酯类化合物等有毒物质,造成新的土壤环境污染。四是秸秆焚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条件的改善,煤炭、液化气等开始作为农村燃料代替了秸秆。我国每年秸秆产量为7亿吨,其中有约40%未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又无处存放,压占大量土地,所以农民只有一烧了之。每年夏秋两季就会出现焚烧秸秆的现象。秸秆焚烧时所产生的烟尘,降低了大气环境质量,还造成了航空、铁路、公路的交通事故。

2、农村生活垃圾导致的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现在还基本处于“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的现状。全国约4万个乡镇中绝大多数没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60多万个行政村中,绝大部分污染处理还处于空白。据初步调查,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2.8亿吨,露天碓房量超过30%,平均处理率为20%左右,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不仅成为蚊蝇的孳生地,也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要的面源污染。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年产生量90多亿吨,平均处理率15%左右,其他均就近排往农舍附近的沟渠,因此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很大。

3、乡镇企业生产运转导致的污染问题

随着城市污染那你控制力度的加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增加,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由于进入乡镇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造纸、印染、电镀、化工、建材等少数产业和土法炼磺、炼焦等落后技术上,大多数设备相对落后,产品技术层次不高,再加上监督管理不力以及企业的环保意识较差等原因,因而环境污染严重。农村工业污染已使全国16.7万平方千米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占全国耕地总量的17.5%。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乡镇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67%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防治农村污染问题对策措施

1、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是防治农村污染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还很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缺乏迫切的要求和污染后果的危机感,因此人为地、随性地破坏环境问题十分突出。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做好几个方面:一是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二是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三是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2、投入资金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防治农村污染的保障。解决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就必须落实好资金,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通过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来解决资金问题。首先中央和地方政府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其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筹集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中心镇、一般乡镇、村庄区域区分,制定不同标准,分类组织实施。把农村垃圾处理等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采取“村收集、镇中转、失去处置”的运行机制,解决好农村生活垃圾随处乱倒的陋习。二是建设中心镇和重点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防止城镇污水污染。从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情况看,城镇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后一般能够满足农灌用水的要求,既能防止污染水环境,也能够节约水资源。

3、植入科技元素发展新型农业是防治农村污染的根本

要把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相结合,采取秸秆还田、作物倒茬轮作和生物固氮等措施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地力。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资源的培育与高效利用融为一体。(调查报告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提倡和推广使用有机肥料。逐步取消关闭小型饲养场,支持创办规模化的畜禽饲养场,采用科学化的排污治理手段。把种植业和林业、牧业、渔业以及相关加工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具有生态合理性、功能良性循环、能耗低的新型综合农业体系,走循环经济之路,这样及解决面源污染问题,又带来经济效益,使农业经济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与持续发展目标,达到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统一。

4、健全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是防治农村污染的核心

目前很多地方农村的环境监管工作基本处于真空无人管理的状况,因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努力形成“层级职责清晰、面上责任落实、运转制度保障、防治公众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各级农村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法,认真抓好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减排,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直至关闭。严格环境准入,淘汰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防止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通过推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能够促进各级政府领导层对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化,并通过量化·指标考核,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化,别切实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