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法学案例教学精选(九篇)

法学案例教学

第1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 优势 运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进程中,迅猛发展的法学教育积极回应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而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呈现出一个明显的问题――脱离实践。现行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是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离,毕业生难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推广案例教学法是突破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案例教学法是运用样本意义的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最先由美国法学院采纳应用,在现代的法学教育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案例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在法学教育中适当的引入,可以将深奥艰涩的法学理论寓于五彩缤纷的生活情景之中,使学生乐于接受,易于理解。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突出作用不言而喻。

首先,生动性。案例教学法能够把死板的法学理论带进日常的生活中,使得枯燥的课堂氛围生动起来。

其次,主动性。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转变了填鸭式的灌输型教学模式,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培养起主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学习习惯。

再次,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可以在课堂上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联系起来,通过师生间的互动交流、学生间的互动交流,用所学之理论直接解决实践中的案件,防止法学专业学习只限于纸上谈兵。

最后,效益性。教授式的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成本最低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却是在教学中最方便应用、最值得推广的。虽然也仅仅限于“纸上谈兵”,但完全可以使学生从中悟出 “兵法之道”。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虽有不少优势,但其实施也并非易事。笔者认为在运用的过程中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1.课前选择案例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因而教师在准备教学时所选的案例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案例的内容应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法学原理或法律规则,直接说明相关理论的应用,具有代表性。达到帮助学生理解理论并能恰当应用理论的教学目的。而不要选择那些多年不遇或实践中难遇的案例。其次,案例应具有疑难性和争议性。案例本身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或能够引起争议和冲突,引发不同的观点,以此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考空间。最后,案例应具有综合性。所选的案例不仅局限于一个知识点,应贯穿所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实现教学内容的融会贯通。通过一个案例把多个零散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避免法律适用的片面。

2.课堂上应用案例

首先,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呈现案例。既可以在相关理论讲授之后,锻炼学生运用原理分析案例;也可以在相关理论讲授之前,利用案例引出原理,引起学生的兴趣。

其次,教师指导学生分析案例。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就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因而在教学中可以从教师讲授性分析案例,逐步过渡到教师指导学生分析案例,最终过渡到学生自主分析案例。从而实现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能力。

再次,教师主持学生讨论案例。对于存在争议的案例,教师应多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尽量让所有学生都有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教师可以以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去思考、去争论。对于不成熟的观点不要批评,应及时调控讨论的方向和节奏。从而培养学生主动探索求知的精神。

最后,教师归纳总结案例。即对整个案例教学的全过程进行评价。一方面总结案例中相关知识点的运用,另一方面评价学生分析问题的思路是否恰当,观点的归纳是否具有逻辑性和全面性。通过归纳总结,帮助学生找到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教师为中心,重理论轻实践”,而面对21世纪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应现行的教学模式,逐步推广案例教学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积极探索,寻找实现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宋涛.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5,(8).

[2]程宏.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3]丁明.谈案例教学法在《刑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第2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关键词: 案例教学关系情景布置角色扮演不足

近年来,案例教学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一种时尚与趋势。但时尚与流行的东西未必能给每个人都带来精神和感观上的满足,这里还有一个利用得体、得法的问题。所以如何在职业教育中很好地运用案例教学值得我们探讨。

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利用案例展开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和研讨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一种亲验性的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主动观察、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教学方法能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教学在职业学校中的运用能很好地使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遵循教学目的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事件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研讨,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提高问题分析能力。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性能力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应该在职业教育中大力倡导。

在使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例教学与举例说明、传统理论教学之间的关系

(一)案例教学不同于举例说明

案例教学和举例说明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在案例教学中,虽然教师在课前要做搜集材料、考虑整堂课如何组织教学等工作,但在课堂上学生始终处于主体地位,教师只起到引导作用;而举例教学模式还是以教师为主体,仍然是传统的教学方式。

其次,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展开的;而举例在一般教学活动中则处于次要地位,只是对教师对讲解的理论知识进行的论证。

最后,案例是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教育、锻炼能力的一种手段,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举例则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的一种手段,仍然是教师说学生听的形式,根本没有促使学生积极思考问题。

(二)案例教学不能代替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

案例教学有许多优点,但案例教学不能排斥和取代其他的教学方法,它必须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使用,尤其是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只有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学生才会具备分析问题的能力,了解观点依据的由来。同时由于案例教学是在具体的、孤立的情境中实施的,尽管教师试图将其所处的环境描述清楚,或者将环境布置得具有高度的仿真性,有利于训练学生对“信息”的搜索、整理和加工,并通过研讨,得出符合实际的“决策”,但是却不能代替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需要多种教学方法的有机结合。

二、案例教学中的情景布置

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之前除了预先要准备好上课的内容与形式之外,还要对上课的场地进行适当布置,甚至专门建立一个案例教学的教室,使得学生一来到这个环境就很快地融入教师准备的案例中,从而积极地加入到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中来。

例如,教师可以先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最好不要少于4―5人),分组时按照学习成绩、能力水平、个性特点、性别比例等情况合理搭配,混编成组,并由各组学生自行选出小组长,然后将整个教室的课桌椅围成一定的形状,例如圆形、长方形、正方形、马蹄形(“u”型)等,每个小组的成员相对集中地围坐在一起,组与组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不仅方便每个组员之间的讨论,而且组与组之间也能减少干扰。而上课时教师则可以站在整个教室的中央,这样不仅能清楚地环视、照顾到所有的学生,能与所有的学生保持等同的距离,而且能在学生讨论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点拨,从而达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目的,使每一位学生都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较为充分锻炼和表现的机会。这样的一种情景布置既能让每位学生融入到案例教学中,又有利于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案例教学中师生的角色扮演

(一)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角色

1.教师的教学主动性、创造性的积极发挥是关键。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展示案例,而在案例展示后必须积极引导学生思考、讨论,适时加以点拨、归纳,使教学生动有序地进行,只有师生配合和谐一致,教学效果才能达到最佳。针对这一点,教师除了要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外,还要具备激发学生广泛参与讨论的本领,要能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理论提升,能使学生对案例中所包含的问题获得更透彻的理解,能促进学生之间积极的人际交往,能构建一个具有合作取向的、努力向上的学习环境。

2.教师课前选好案例,设计好问题是前提。案例教学模式以案例为主线,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针对性原则。教学案例的选取和设计应针对教学目的,有助于突破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原理的理解掌握。例如教师可以针对企业技术创新、挖掘改造等关键问题、热点问题组织案例教学,将新设备、新工艺、新知识、新材料等的学习寓于案例教学之中,使学生产生共鸣,提高教学效果。

(2)启发性原则。在教学中所选择的案例是为一定的教学目的服务的,教师不能一味选择好案例而背离教学目的,这样就是舍本逐末。案例中应包含一定的问题,能启发学生思考。因此,应从教育与教学的角度选取最佳事例,起到举一反三、打通思路的作用。

(3)典型性原则。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只有选择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才能使学生掌握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和方法。在案例筛选过程中,如果选择了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密切的案例,有时也可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但由于牵强附会、偏离主题,便难以达到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原理的教学目的,不利于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4)趣味性原则。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该贴近学生的生活世界,或者从他们的日常生活的事件中进行提炼加工和概括。这样的案例才能吸引学生,促使他们不断思考,也才能使学生有话可说,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5)真实性原则。案例应该取材于鲜活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实践,而不是凭借个人的想象力、创造力随意生产出来的空洞的、没有生命的文字产品。

3.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中应恰当运用各种教学手段进行补充。在实际教学中,案例的展示,课堂中归纳总结,均可结合多媒体、图片、实物或实际场景等多种教学手段完成。同时,案例教学模式的实施还必须配之以生动、简明、扼要的讲解。

(二)案例教学中学生的角色

实施案例教学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案例教学必须破除传统的教师“一言堂”的教学观念,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真正让学生自主地研究、学习和锻炼。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应起主导作用,但绝不能包办代替。案例教学与讲授法的一个重要分别就是: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需要学生的支持和配合,离开学生的主动参与和创新,案例教学将寸步难行。而长久以来的讲授法却使学生养成了依赖、被动的品质和习惯,这势必会给案例教学的推行工作带来诸多的困难。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职校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理解能力弱。一般说来,职校学生的文化基础和对理论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弱,对于一些推理性的理解和新事物的接受要花一定的时间,这就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案例教学的接受程度。要想有效地从案例教学中有所收获就要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善于讨论。所以整堂课学生都应始终处于积极思考、思路跟着老师走的状态,主动营造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氛围,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解释讨论,开拓视野,克服学习上的依赖心理,在教师的启发下,总结归纳出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知识,最后,运用这些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此之外,为了很好地配合教师,学生在学习期间要不断地增长知识,丰富知识积累,尤其是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这样才能以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和理念理解新的知识、掌握新的知识。

第3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特点,不足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存在弊端,虽然能够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学生不敢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1998年,中央党校开始在党建师资班试行案例教学,取得初步成效。2005年5月,中央党校又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2005年9月,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培训,研究式教学是培训班学习研讨的主要内容,我们平时一半听课,一半师生对话,收效显著。近年来各地党校在案例教学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法学案例教学适合于现代成人教育,是干部培训尤其是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推广运用。

一、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这几年,我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校教学工作的新需要,不断创新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探索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如在县处长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长班实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反响良好,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我们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老师分工协作,精选典型案例。由我们教研室的法学教师集体备课,分工协作,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上网搜寻资料,每人收集几个典型案例,并提出思考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我牵头初步把关,集中送教务处给分管的主任和副校长逐级审查确定;每期从中挑选八个有代表性的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内容涉及基层选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上访、企业破产、行政诉讼、城市交通管制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等。这些案例既有本地特色又带有普遍现象,如限制外地货车进入市区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的《通告》,全国就有141个城市做出类似规定。为防止地方领导对号入座,案例改头换面,当事人均使用化名。选好案例材料后,由学校组教处统一打印,开学时分发给学员。

(二)学员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这是案例讨论的分析准备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前预习,熟悉案例,解答思考题。有的学员非常认真,上网学习、搜集、打印了十多份相关资料;有的走访相关单位,请教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作好案例讨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写发言提纲或者演讲稿。

(三)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通过分组讨论,学员们分工协作,互相启发,相互补充,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把复杂案例简单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班两委布置、各小组长负责召集,学员自主完成的,一般在自习课或者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各组推选优秀学员作为本小组的代表,在综合各人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

(四)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全班课堂案例讨论时,我们老师要到班级主持引导,让各小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台上有固定话筒,台下也配有移动话筒,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讨论激烈时,分红方与蓝方对阵,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哥”载孕妇闯红灯的案例争议最大,交警究竟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是“以人为本”?大家争着发言,甚至吵得脸红耳赤,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因为学员大都是有备而来的,讨论才会那么激烈。我们老师只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自由讨论氛围,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找出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急于发表意见。如果课堂案例讨论课时不够用,我们就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校方适当增加。

(五)老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初步成效

我198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在某大专院校从教已有20年整。在校内主体班和函授班上了不少法制课,还经常受聘到校外普法宣传。如果说我在教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的话,那就应该归功于案例教学。但以前的不是专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举例教学”,只是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在讲课中尽量多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近年的案例教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是有组织有领导、精心设计研究的、认真编写和选择案例的专门教学方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适合党校成人教育。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党校学员大部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见多识广、水平相当高。学员到党校学习,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当然,这也有可能使之产生一种骄傲自满情绪,成为进一步学习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成人学员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接受,必定要受已有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果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超出了学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学员就认为老师讲得对,讲得好;否则他就认为老师水平有限。网络时代,单凭教师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他上课前又作了认真准备工作),要让所有学员都很满意是不可能的。

(二)师生地位平等。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把老师当场问得哑口无言是对老师的大不敬,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

(三)师生互动、双向交流。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中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员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员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四)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变为双向的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师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实现从“素质教育”向“素质和能力相结合”转变,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教育理念完全符号知识经济年代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三、当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之处

案例教学方法虽然能够启发学员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判断能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教师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案例教学对于主持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现在有些学员学历较高,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逐渐增多,有真才实学的领导干部也越来越多。如果老师的学识学历不相应提高,将难以应对挑战。

可见,案例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很高,正所谓“教育着必须先接受教育”,要当好教员首先要当一个好学员。我们当教师的必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虚心地学习有关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积极探索其特点、内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

(二)发言的学员毕竟是少数。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员,不只适合于所有学员,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员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员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涉及地方领导决策失误的,大部分学员也是不敢啃声。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员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可见,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教与学 “两张皮”,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员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笔者认为,应当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当前提倡案例教学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党校的实际出发,研究党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在哪些班次、哪些课程搞案例教学,哪些班次先搞,哪些班次逐步推行,要认真研究。同时,对实施案例教学的艰巨性、复杂性等也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教员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

[1] 刘炳香:《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中央党校网站。

[2] 刘炳香:《案例教学及其在中央党校的推展》,中央党校网站

[3] 《值得关注的党校案例教学》

[4] 桑瑜:《中央党校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中央党校网站。

[5] 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与探析》,东部网。

第4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关键词:宪法 案例教学 初探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是法律精神得以弘扬的惟一路径。肇始于近代工业革命之时的宪法对于人类的贡献完全可以与工业革命本身相提并论。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社会的权力异化难题,形成了控制权力膨胀与泛滥的屏障,使国家权力更具理性与人性。所以,宪法的精神在于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设定权力内容的界限与权力运作的流程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也就是必须构建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这就是所谓“宪法之治”。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宪政制度的推进要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这其中宪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

一、西部地区宪法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Www.133229.CoM如前文所述,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学习提供者理论与规范上的指导,学好宪法学,培养好学生的宪政思维,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者有力的理念支撑,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在宪法学教学方式上的单一导致宪法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教学方法上的单一与教学内容上的抽象。

(一)从教学方式来讲,宪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方式,多数教师比较注重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某种立法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由于灌输式教学法形式单调,加之宪法学的内容又比较抽象、枯燥,虽然某些教师讲授时使出浑身解数,但在学生听来却是索然无味,因而很难被学生接受,一定程度上,使师生双方面的积极性都受到挫伤。即使有的学生虽然对宪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有些学生甚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遇到案例问题分析时大都缺乏能力,所学理论与所遇现实的严重脱节。而且由于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都与其他课程相重合,例如其中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部分内容在高三的政治课中已经涉及到了,再如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重复,还有关于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知识在政治经济学的社会主义部分也已经讲过如果再讲,如果不开辟另外的教学角度,还沿用政治学的老路,就会给学生造成“热剩饭”的感觉,认为宪法课与政治课没有多少区别,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二)从教学内容上来讲,宪法学教学的内容比较抽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宪法学,或注释宪法学的误区:造成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一般表现就是按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结构编排课程体例,按宪法典确定的宪政制度串联宪法学。这种教学方式的内容是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为教学的核心,其优点是有针对性,理论讲授完整而系统,但如果仅仅限于这一层面,而不进一步挖掘宪法规范背后的文化及其社会背景甚至是规范的价值内涵,则可能堕入法条主义的片面性。二是政治宪法学,或宪法政治学的误区:造成学科归类的错位。把宪法学归为政治学范畴,用政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政治眼光审视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整个体系充满了政治学色彩。这一定位直接导致学科属性的偏离和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使得该课“法味不足”而“政治性有余” [①].三是本土宪法学,或移植宪法学的误区:造成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混同为中国宪法学或西方宪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层次。不注意比较,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学科视野的偏狭。

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早已引起学术界广泛重视。如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莫纪宏博士在他的著作《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中指出的“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和实现”。韩大元教授在《现代宪法学原理》一书亦提及“我国目前宪法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恐怕与我们对宪法实践的认识有关,即没有深入分析和掌握宪法实践的发展规律,对社会实践和知识相互连结的方式理解过于片面”。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如何建构真正属于宪法学的具有学理性、思辨性的学科体系进而实现宪法学这门法学专业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亟待研究。

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官方的关注。在对个案的解释与分析中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和沉寂的宪法学开始发挥起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为宪法学的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引起了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许多学者尝试在宪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宪法案例是宪法理论与宪法实务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环境下的自由对话,每一个宪法个案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且从事实与经验的角度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在宪法学的课堂上,以案例分析为特征的教学方式,弥补了传统的宪法理论的教学方式的不足,在彼此互补的作用中激活了沉闷的宪法教学,也带动了宪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宪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也开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一、宪法案例教学概念的界定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在学生学习宪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精选案例和实例,通过分析、讨论、旁听审判,实际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样一种教学法是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的基本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情景之中,通过师生与生生的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和反思意识,延伸一步讲,对宪法的解释和研究提供一个平台,以促进宪法学科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最终为宪法学科成长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奠定基础。

宪法案例教学属于宪法学教学方法之一,与传统的宪法理论教学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

第一,从教学目的看,如果说理论讲授侧重传授知识,那么案例教学则着重开发智能。古人云: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如果说理论教学侧重给学生以“鱼”,那么案例教学的目的则是教给学生“捕鱼”的方法。教师在宪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启发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事实中分清什么是宪法问题,其次是引导学生在宪法问题中理清各种宪法关系,最后才是所涉及的宪法性原理。这样一种思维方法,使学生的视野不仅仅拘泥于静态的宪法原理与知识,而是注重区分宪法问题,宪法关系的能力,训练学生在碰到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案件时,能够明确应当适用哪些规范来解决问题

第二,从教学过程特色来看,案例教学具有综合性,答案具有多元性。案例教学是以案论理,从案例中引申出带规律性的道理;或是以理论案,即在前期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利用案例来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掌握。由于,在一个案例中很有可能包含多个部门法的知识,案件的解决方案也具有多元性。所以案例教学的答案在很多情况下呈现出多样性。

第三,从教学进程来看,案例教学具有互动性。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案例教学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就是要通过师生和生生的双向甚至多向互动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大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见解,通过大家共同的辩争来说明问题,与理论讲授课只有教师一个主角独角戏的情形相比,宪法案例教学则是一出群众话剧。一堂好的案例教学课可以使学生高度参与,充分讨论,教师只是“教 练员”或者“裁判员”,对学生的讨论分析进行启发、引导,使学 员获得符合教学目的的解决方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转变为主动的探求。

第四,从案例教学的重点来看, 案例教学法在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教材中重要观点、原理、方法的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辩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案例教学法的着眼点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宪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功能

1、有效的训练学生的宪法思维方式

所以宪法思维是一种“权利” 保障的思维,而权利保障离不开对权力的制约,于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成为宪法思维的主角,一言以蔽之,宪法思维是一种有关权力——权利秩序的思维。这种权力——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应当区别于政治学的思维模式,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宪法学,不同于纠缠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价值与阶级分析,而是 “围绕宪法规范形成思想”[②] 即,在一种规范宪法学或曰解释宪法学的方法指引之下,围绕着权利—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以案说法,用案例证明法理,将呆板的理论放到活生生的案例情景之中,在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去寻找宪法规范以及发现宪法规范的优劣的过程中,可以将学生发散的思维收拢到规范宪法的轨道上来,锻炼他们的立足于宪法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思路,致力于细致的、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形成围规范形成思想的习惯。

2、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

谁也无法否认宪法在终极意义上为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提供了法律基础[③].就像凯尔森在阐释宪法对一般规范内容的决定中论述的:“宪法可以消极的决定法律必须不要的某种内容。[④]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基础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体系秩序的设定问题,而是人类完成了这样一中历史性课题: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最高的价值赋予宪法规范加以体现,一图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而肩负这一使命的宪法本身才获得了最高法的地位。这才是宪法对其他部门法之决定的思想底蕴。

首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合,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先天阻碍

城乡之间人们起码的程序平等。宪法案例教学直接为学生提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案例,比起传统上的粗放型的价值和理念的研究相比,为学生感受宪法的具体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感受人权权保障在社会现实的功过是非,感受的人权保障功能还需要民法的那些规范或条款具体落实,无疑是对学生以后学习掌握民法提供了一种理念指导。

其次,宪法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功能,表明刑法已将对社会的侧重保护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发展,是我国刑事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刑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性和制约性,而刑法的具体规定又是对宪法原则性规定的体现和保障[⑤].然而在近期发生的“聂树斌冤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 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刑事司法实践中个别与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并不和谐的音符。这些冤案的发生,或是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的宪政架构,或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两个个案虽然是典型的刑事司法案例,但是其中的宪法问题却不可小视。如果能在宪法学讲授的过程中加以引用,不仅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在我国建设法治的具体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又可以将多方面的宪法学知识综合起来,加强知识体系的上下连贯性和逻辑性,关键是能在一种个案的背景下,体验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现实。

再次,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基本行政法的渊源,不仅为行政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而且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国家原则等对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行政法作为宪法具体化法或者宪法的执行法,对宪法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法,提供行政权存在与活动的依据,使行政权的运作从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纲领性的宪法通过行政法将其具体化,但具体化本身并不是无限制的,客观上存在一定限度,超越其界面而得到的具体化可能会影响宪法对行政法的制约功能,使行政权失去合理的基础。在宪法学案例中,许多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行政权的干扰和侵犯,特别是行政立法权的侵犯,例如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青岛三考生诉教育案”等等,在时与这些个案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所倡导的“人权保障”原则时行政权的扩张产生激烈的冲突,个案为书本上的“静态”知识与现实的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为学生准确把握宪法原理,找寻行政法制中的不足与缺漏提供了帮助。

3、拓宽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思路

从学科历史发展角度讲,宪法学与政治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宪法学本身就是从国家学与政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发展起来的,两个学科的共性在于: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律;研究国家原理;研究国家权力的限制界限及程序,虽然内容上有交叉之处,但在研究方法和探究思路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政治学研究的是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的是宪法现象,宪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应当是从“法”的角度来揭示政治发展的规律,来解释政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垒与博弈。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宪法学将宪法作为“社会科学”的特色发挥得淋漓尽致,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透析宪法的“阶级本质”,政治学、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用一种“粗放型”的抽象的理论或价值考察就取代了宪法学本身的研究方阵,使宪法学呈现出“法将不法”的局面。

这种情形成了宪法学教学舞台上的单一“布景”,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的教师深切的感受到,在传统的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停留在政治学或法理学的研究思路上的宪法成了政治课的“剩饭”,这从一个侧面上印证了一个所谓“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⑥].面对近些年出现的宪法个案,传统的“粗放型”宪法学理论明显表现其滞后性,缺少必要的理论准备与学术解释力;随着个案出现而增加的社会对宪法的需求与宪法学理论的应对能力之间的反差,说明宪法学理论实践功能的落后;个案的出现给宪法学家的传统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对象带来了新课题,迫使学者们认真地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提出有说服力的宪法学理论;例如在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发生之后,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中国的宪法诉讼第一案,其价值可比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有的学者对“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的定位提出质疑,不论学者们对待该案的态度和观点如何,该案毕竟成为备受瞩目的大案,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我国以往的宪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战,围绕着该案,学者们就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法院是否能够解释宪法,以及违宪审查等宪法的前沿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可否认该案所引起的讨论与争鸣,

4、促使学生关注中国宪政发展的现状,推动宪法学的中国化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学涉及许多敏感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在讲课时有意回避,那么,学生永远对这些问题都无法正确认识,甚至产生错误的想法。只有直面现实,运用宪法理论讲透这些现实问题,才可以使学生去正确认识和面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掌握过硬的本领,为将来走上社会建功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在讲到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时,有同学问道:“工人阶级既然是领导阶级,工人为什么还下岗呢?”面对这样的问题,一味回避不行,用抽象的理论说明也很苍白,只有用恰当的案例和实例才能解释清楚。宪法个案的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表明我国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现实,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⑦].从齐玉苓案到延安黄碟案,每一个案例的发生都蕴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以往的宪法教学过程中,运用宪法学一般原理来分析宪法案例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国外的宪法学原理很难解释中国自身的实践,很难直接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宪法案例的出现为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知识的传承提供了“本土”素材,这样,就会迫使我们去研究案例和思考相应的对策,努力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2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3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4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注释:

[①]韩大元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中国宪政网 http://

[②]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③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④]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⑤]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第5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最初提出“案例教学法”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率先把案例教学法付诸实际教学,具体过程是:以再现或仿真的途径将实际生活中的某些情景带入课堂,随后由学生对此展开探究与讨论,由此达到学习的目的。当前的案例教学法已发展得较为完备,被大众称为代表未来教育发展趋势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教学法。

二、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的优势

1.达到强化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经济法当中的诸多法律与实际经济具有密切联系,通常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及调整而引起经济法及有关法律的相应变动,由此也导致经济法教学存在较大的变动性,必须将提升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为首要目标,而并非是使学生过度钻研书本理论。而案例教学法恰好是以互动模式为基本途径,使教师与学生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探究讨论,学生与教师可以很好地融入,学生就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这样可以使学生能够较好地将实践与理论相融合,进而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对法律理论有一个更深入的认知与理解,提高运用和分析法律知识的能力。就这一点而言,案例教学法具备其他教学方法所没有的优势。

2.经济法教学的内容比较烦琐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为案件教学提供了丰厚的教学材料

经济法相比于其他的法学学科,富含大量繁杂的内容,比如:经济法的总章部分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中有经济法的特性、定义、实质调节对象、经济法律关联等,对于这一部分,专家们各持一言,尚无统一的结论,如果统一向学生展开函授则较为贸然而有失科学性。此外,不能单纯地运用法律方面的理论诠释经济法的一些内容,要以经济学理论为辅助。所以经济法教学需要学生以科学的眼光看待并体会生活中的诸多经济事件,这些事件便是案例教学中的教学材料。

三、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的感想

将案例教学法付诸于经济法教学中就是对实际事件进行剖析,并且函授法律理论从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可是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些困难,要想切实地将其运用于经济法教学,还需要以下一些对策。

1.加强教学中的师生互动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高端的教学方法,一改以往的“教师说,学生听”的模式,取而代之以师生之间的互动。而在实际运用中如何进行师生互动,还需在不同的阶段侧重不同的事项。

(1)案例教学中的解析阶段。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对事件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从而提出处理方案。在该阶段,学生对问题的分析通常有很多的错误,但是教师不可断然去否定学生的见解,而应该通过间接提问的方式,指引学生挖掘问题的根源,并促进学生自发改正。教师的指导可以使学生比较与教师的思路及观点,从而发现自己的缺陷。

(2)案例教学中的探究阶段。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要对事件所探究的问题有一个认知。教师在这个阶段要为学生创造提升其能力的环境及条件,激发学生对问题展开讨论,引导学生成为事件的中心人物,并且要使学生基于事件的核心表达自己的看法,从而营造高涨的讨论氛围。在该阶段,教师不应直接表达自身的专业性观点,而应当充分挖掘学生的思维以防学生的才智被约束。

(3)案例教学中的总结阶段。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在事件讨论结束之后,教师应该基于学生在讨论解析阶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重要的是要评价学生思路及见解的正确性,分析方法的对错,是否切实处理问题等方面。

2.丰富案例教学模式

(1)课堂讨论法。

事件要简明,该方法是要求在学生对事件有一定的熟悉与了解之后由教师提出合规的讨论问题,对于事件问题的组织应当从易到难、循循而入,让学生讨论不同的问题。此外,教师在课堂讨论中应占据主导位置,使学生基于教学方案进行讨论,时刻围绕教学主题,最终的评论由教师完成,教师应指出学生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并总结该事件所涵盖的知识理论。

(2)案例举例法。

第6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关键词: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3-0023-04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首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因此,教师在传授法学知识的时候,不能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还应当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教师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教学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对于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所谓传统教学方法,指的是以单向的理论灌输模式为主,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的一种教学方法[1]。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的系统性、教学进程的可控性以及帮助学生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基本原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且与我国的教育体制和成文法传统相契合,这些特征决定了它在法学教学中的基础地位。然而,这种教学方法的缺陷也是相当突出的,如重基本理论的传授,轻实践能力的培养;重教师的主导地位,轻学生的参与作用等。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学生经过长期被动接受式的学习,既欠缺独立思考的能力,又无法积累实际操作的经验。习惯上,人们往往将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称为教学“两张皮”。在笔者看来,“两张皮”的说法已不足以概括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之一,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考试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大学毕业生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的“门槛”。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一方面要学习基本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在就业的压力下积极准备应对司法考试。2011年,笔者在武汉某高校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全班90%以上的学生(大学二年级)都在提前备战司法考试。虽然司法考试已成为学生的学习内容之一,而且是很重要的部分,但学校分配给教师的教学任务并未将其纳入,仍以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教学方法所造成的不仅是法学知识与法律实践的脱节,还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有学者称之为“双学校现象”[2]。如果法学教学中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司法考试的应对性教学,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则会出现法学理论知识、司法考试、法律实践三者相互脱节的现象,这已不是“两张皮”的说法所能涵盖的。

在当前教育体制下,完全脱离教育部的“指挥棒”是不可能的,且囿于学生在校期间时间有限,短期内对法学教育进行重大改革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教学方法上有所突破则是完全可行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沟通法学基本理论、司法考试与法律实践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局限性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3]。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学教育传统中的判例教学法,从实际案例出发探寻法学原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如彭宇案、许霆案等就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

案例教学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但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1.教学时数和教学对象的限制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无法广泛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熟悉案情,开展讨论,得出结论并加以评析,这一过程需要占用大量时间。而每学期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是有限的,如果过多地用于案例教学,则无法保证教学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必然受到影响,这对学生来说反而是不利的。以《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笔者任教过的几所高校都将其安排在一个学期,总课时量为68—72学时,这对于完成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和程序的讲解都已捉襟见肘,如果再组织一两次案例教学,就不得不精简或舍弃数个章节的教学任务,如诉讼费用、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否则无法如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时数的有限性,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无法广泛采用。

此外,案例教学需要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以形成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对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主动参与意识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学者指出:“客观来看,(案例教学法)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学生,并不适用于所有学生。所以课堂上,常常可以看到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学生则常常一言不发。”[4]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有相同感受。在中学阶段形成的适应传统教学方法的学生,进入大学以后,大多数仍保持着被动接受的学习习惯,参与讨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这也决定了案例教学法的广泛采用存在一定的障碍。

2.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我国有延续数千年的成文法传统,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又大量借鉴和移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秉持了成文法的法律渊源。判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从思维方式上看,法律适用过程中,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不是归纳推理,而是演绎推理。这就决定了以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为起源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不能成为基础教学方法。相反,由于法律教育仍然要以解释成文法规则体系和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要内容,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才是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居于辅助地位。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环节

运用案例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1.收集并选择案例。一个恰当的案例是组织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师应当首先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案例。案例教材、网络资源、司法机关调研、甚至自己兼任司法职务(如调解员、仲裁员)的亲身经历等都是收集案例的较好途径。当然,实践中的案例并非都适合于课堂教学,因此,教师应当根据自己拟讲解的知识点加以取舍,必要时可对真实案件进行适当地改编。案例的选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典型性。选择的案例应当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并契合拟讲解的知识点,以便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如许霆案对于刑法盗窃罪的教学,佘祥林案对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的教学等都具有典型性。第二,新颖性。选择的案例应当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使教学活动贴近现实生活,使学生能够了解和关注司法实践。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层出不穷,“三鹿奶粉案”就比十几年前的案例更适合于刑法相关罪名的教学。第三,难易适中。选择的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则可能超出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学生无法入手分析,同样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提出案例。提出案例是指教师将自己收集、选择并打算用于讨论的案例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学生,让学生提前熟悉案情的过程。案例的提出应当以法学原理的讲授和法律条文的介绍为前提,即案例中可能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在提出案例之前已为学生所熟悉。在告知案情的同时,应当设计一定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如果涉及相关法律文书,也可以让学生自行制作。笔者在运用“水晶球案”开展案例教学之前,就先讲解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一般原理,然后将案情告知学生,让其为当事人双方制作简单的证据目录,并先行思考案件裁决过程中法官是如何分配该案证明责任的,法官的思维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规定下又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等问题。

3.讨论案例。在给学生一定时间进行思考、准备之后,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具体做法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教师一对一向学生提问,也可以分组进行讨论,还可以由个别学生主动阐述自己的观点然后组织其他学生与之辩论,必要时教师也可以是辩论的一方。讨论的中心内容是教师课前提出的问题,但不限于此,笔者在教学中往往在学生回答、讨论的过程中进一步追问,促使学生深入思考。

4.总结讲评。教师可以根据课时的安排,适时地组织学生进入总结阶段。这一阶段,教师应当对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及对问题的回答两个方面做出评价。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从法律条文入手,运用三段论式的思维方式引导学生一步步得出结论,并将案例蕴含的法学原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司法考试对相关原理的要求等内容向学生做出讲解。教师应当鼓励敢于提出不同观点并能积极加以论证的学生,对其思维过程的优点与不足进行点评,提高其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

案例教学虽然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为重点,但教师仍是课堂的中心。相比传统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教师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投入更多精力收集、选择案例,并设计问题,备课的劳动量和难度都随之加大。其次,学生参与讨论,可能出现多种观点的交锋,课堂教学的过程更加复杂,对教师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具有更加广博的知识面。虽然教师主讲的可能只是某一门课,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则往往是多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教师能对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甚至专业以外的知识都有一定程度的涉猎甚至精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在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必要时还包括司法考试)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以增强学生对法律实践的感性认识,加深学生对法学原理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教师不具备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上述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并不限于课堂之内,更重要的是在课堂之外。

四、结语

法学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70年代末被引入中国以来,日益受到重视[5]。它在推进素质教育、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培养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学教学中,这种作用不能被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传统和现行教育体制决定了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而存在。当然,在系统地讲授了相关理论知识以后,如果还能选择适当的案例辅助教学,使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自然是最理想的教学举措。

参考文献:

[1]杨秀英,张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J ].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36(1):70—74.

[2]胡健.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 J ].高教研究,2009,(3):52—56.

[3]王香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堂中的运用[ J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2):27—28.

第7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课堂教学;应用

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法学教学既是由法学专业本身的强实践性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横向发展来看,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中的应用成效日益显著。然而从纵向比较来看,我国的案例教学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加大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对推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传统法学教学法中的弊端

1.理论性太强,束缚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发挥

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以课本理论知识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虽然能让学生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但法学理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种法律条文也会不断的更新与完善。理论知识基础强,但缺乏实践能力的学生终究要被社会所淘汰。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太过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讲解,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束缚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发挥,不利于培养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缺乏师生互动,教学效果差

教师在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中占据着主体地位,而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学生在课堂上只是机械的听课并做笔记,与老师之间缺乏互动环节。这种缺乏活跃课堂气氛的教学,不但不能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热情,反而会使他们产生反抗情绪。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对法学课失去兴趣,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当下素质教育所倡导的教学方法,旨在用一种灵活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帮助学生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1.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法学理论具有涉及面广、波动性大等特点,在法学课上实施案例教学,其前提是:授课老师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及时在课堂中融入生动的案例,形象地解读法学理论,增强学生的理解力。因此,教师们要想在授课过程中对相关案例信手拈来,就必须不断更新和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的这些基本要求,可以迫使教师们加强对自身的学习,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2.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法学案例大多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同学们在听取教师讲解的生活中出现的案例时,学生难免会产生深有体会之感,并将案例与自己的所见所闻或者生活遭遇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在这一思考过程,学生不仅吸取了众多的理论知识,还将所学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事件联系起来了。学生们独立思考的能力就会在这种情形下不知不觉的形成,最终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3.有利于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

法学理论本身枯燥无味,大量需要背诵的法律条文,历来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心头病。倘若教师在法学理论教学中穿插一些生动、鲜活的案例,把一些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件当做案例来讲解,并且教会学生,当他们自己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借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种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热情,激发他们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根源增强了课堂教学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要求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严谨性和强制性。由此,在法律课案例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应用程序的严谨性,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却不能过分的戏剧化。

1.要选择合适的案例

在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案例尤其的多,但并不是随便一个案例都能应用于课堂之上。法学课案例教学法成功的前提是要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时,首先应将众多因素考虑在内,例如,案例要与所讲知识紧密结合;案例要起到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作用等等。其次,所选案例一定要具有典型代表性和真实性,能够引导学生寻找到学习法学、记忆法律条文的好方法。

2.要选择恰当的案例应用模式

法学课案例教学的应用模式大致分为:课堂案例讨论模式;法庭观摩审判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多媒体教学模式等。这些模式适用于不同的教学阶段,例如,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和多媒体教学模式,适用于基础理论知识学习阶段;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和法庭观摩审判模式,适用于课堂知识实践阶段。因此,教师在法律课案例教学过程中要选择恰当的案例应用模式。

3.要注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程序

教师在法学课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大致要遵循以下几项程序:其一,课堂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例如,选择合适的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应用模式。其二,课堂中,组织同学进行积极的讨论,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其三,课堂后,要求学生书写课堂案例分析报告,加强对课堂知识的理解,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叶旺春.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03)

[2]王.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J].才智,2012(18)

第8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所以,在法学教育中不仅要为大学生们讲授全面而系统的法律知识,让其能够具有十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还应当加强实践教学,让大学生们能够得到法律职业需要的各项技能,同时还能培养大学生们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品质。为切实实现该目标,在教学手段上应当注重于应用各种不同的教学方法。和别的教学方法比较起来,案例教学法具有极强的经济性与可执行性。所以,加强对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进行研究显得极为重要。

二、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简述

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理论讲授法相互对应,主要是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及辩论作为教学的主体,其目的在于有效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热情,以实现更好的教学成效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应用在法学教育是从十九世纪开始的。1829年,英国法律专家贝雷斯率先在课堂教学中应用了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哈佛大学学者朗代尔进一步加以推广应用,从而推进了法学教育改革。此后,各高校法学院纷纷运用,其地位逐渐趋向稳固。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也逐步开始应用案例教学法。如今,由于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拓展,怎样培养素质过硬的法学毕业生备受关注。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施

(一)坚持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规则隐含在判例之中,所以教师可以把判例作为唯一内容,完全单独采取案例教学法。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与英美法系差别较大,与大陆法系接近,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则比较抽象,体系严密,结构完整,与此相适应,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推导。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学教学仍将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我们也必须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优势,只有坚持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才能既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又可弥补传统教学法的不足,完成教科书理论内容的讲授

(二)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学环节设置

1、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案例选择、设计的好坏决定案例教学的实效。因此,教师应充分重视案例的选择与设计,应结合教学和学生实际,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内容:(1)案例应具有争议性。即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应能引发不同观点的冲突,导致相关争论的展开,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2)案例应具备典型性。即教学案例与教学知识点应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要反映课程内容,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能做到举一反三、融汇贯通。(3)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即案例内容应尽可能与学生学习和生活相接近,与社会法律环境相吻合,贴近社会现实和大众日常生活状态,尽量避开选择实践中根本不会发生或较为极端的个案。

2、组织课堂案例教学。将选择设计的案例应用于课堂,组织好课堂案例教学是案例教学法的中心环节,为更好地发挥课堂案例教学的优势,教师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做好课前准备,熟悉案例内容,设计好课堂案例教学的各个阶段;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教师主持学生讨论案例;第四,归纳评点。通过组织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找到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四、影响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

(一)案例的筛选。应用案例教学首先必须解决案例的选择问题,此项工作是组织好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的内容应是源自于真实世界中人们所遭遇到问题,具有真实性,而非小说般的虚构故事; 实施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必须能够与课程内容紧密结合,能呈现课程内容的重要概念,适合学生的知识程度;案例应有适度的复杂性,能反映真实世界中两难抉择的情境,能引发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性,这样一方面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有自主的发挥。

(二)学生的主动参与。学生的参与是案例教学法的重点,学生参与的程度与质量是这种教学法成败的关键。这种参与体现在课前对案例情况的熟悉和准备、课堂上参与讨论以及课后的学习总结。有的学生习惯于被动的学习方式,过度仰赖教师的讲授,因此,对于案例教学法所强调的学习者主动学习、积极参与和反思的学习方式,可能会觉得难以适应甚至产生排斥反应。

为了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可以而且应当将学生课前的准备及课堂讨论参与的质量,作为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学习成绩的依据之一。同时,教师可以有意识地要求学生将其在课堂讨论之前的准备材料与课堂讨论后的认识总结进行对比,让他们自己评价自己在课堂参与中的收获,例如回顾个人观点所遭受到的挑战、了解个人的认识变化、反思自己的思维方式的变化,使之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进步。对教师而言,这一过程则可以清楚地显示出,学生在哪方面需要协助,需要提升,从而了解学生的专长及弱点,做到有的放矢和因材施教。

(三)对教师的要求

1、充分的教学准备。案例教学法和其它的教学法一样,重视学生对于教科书内容的学习,因此,教师首先必须熟知教科书内容,才能选择适当的案例,依据教科书主要理论概念和所设计的相关问题构建教学大纲,将教科书内容与所选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还必须对所用案例有充分的了解,研究案例可能引发的争议,并提出适当的问题引导学生从对案例的讨论中探索、发现以及将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2、课堂管理。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应当是学习的伙伴关系,教师既是学习过程的引导者又是参与者。成功的案例教学,必须建立起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教师需要创造一个能使学生充分表达个人想法的气氛,以打开师生之间对话的渠道。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还往往会有时间不够用的感觉,因此,对案例讨论的时间需要统筹安排。教师要建立明确的教学目标,根据教学所要涵盖的内容,有效地控制讨论时间,将案例的讨论问题划分成适当的时间段,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完成。随着学生对案例教学法讨论过程的熟练,教师就可以逐渐地赋予学生讨论的主导权。

第9篇: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案例教学中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成功地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帮助其深刻理解教学知识点。在实施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直到上世纪80年代,这种教学法才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受到教育界的重视,成为师资培育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教育界则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逐步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真实性、目的性、客观性、生动性等特点。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理论讲授法,学生更感兴趣、注意力更为集中,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均更为深刻、运用更为灵活。可见案例教学法对于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帮助其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其实践运用能力都具有其他教学方法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提升教师自身素养。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横跨了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首先应注重自身对两类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同时还需具备相关医疗法律纠纷的实践处理经验,以避免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缺乏实践经验。其次,案例教学中教师虽为主导,但是却并非主宰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身份的转换,从完全的讲授、分析法律条文的讲授者向引导学生思考、运用能力的引导者转换。最后,教师还必须能够驾驭课堂及反应敏捷,才能及时处理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