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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精选(九篇)

建设工程招标

第1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21世纪我国信息化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快车道,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成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围绕做大做强建筑业,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开发功能完备、性能先进、安全快捷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不断改进招标投标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模式,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开支,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监管机构管理水平,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使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①随着信息化办公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逐渐普及,相对传统招标投标模式来说具有覆盖面广、不受时空限制、费用低廉等明确优势,这种网络化办公趋势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人员可不见面进行,招标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备份,且不遗留任何细节,有利于相关部门审查,杜绝了人工修改,其工作的“透明”特征可最大限度的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

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十分严谨,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必须具备自行招标的经验和能力胜任才能该项工作,而开展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后,网络招标平台为行业提供了大量的文件模板,同时保存的历届招标文件积累了经验数据以供参考采纳,这样就节省了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精力、物力及时间,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网络及时沟通交流,大大提高了招标筹备工作效率,缩短了招投标时间。

③推行网络办公、在线开标等工作后,招标中心可运用网络实现异地开标,投标人则通过网络招投标平台响应招标,招、投标方以及评标人可同时在线互动,异地完成全程招投标工作,减少了开、投标出差频率,节省了双方在异地开、投标以及评标工作中差旅费用和招待费用等高额开支。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制作并发送招、投标文件,提高了招、投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传达投递的时效性,节约了传统招标投标工作中投入的大量纸张和印刷费用及投寄费。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2011年北海市作为广西自治区首个电子招标投标软件试点城市,进行软件的研发修改和试运行,这是北海市响应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必然趋势的具体工作化之一,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远程评标、共享异地资源,借助网络优势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减少人为干扰,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全程有效监管;同时为广西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运行机制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

(一)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平台

依照招标投标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在市、县单独设立招标信息总目录下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使各级工程交易中心保留信息的后台管理权限,招标公告和投标公示首先要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然后由各级工程交易中心。这种统一平台、单独设立、分别的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对于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招标项目的监管较为有利,使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方和投标方更方便查询招标信息。

(二)开展投标企业网络报名

首先由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及工程监理主管科室建立起包括企业营业状况、资质等级、资质增项等,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库及资质等级和注册证书等建筑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然后与网络报名系统衔接,设置报名时间及自动截止时间等系统,开展建筑企业网络投标报名。这种报名方式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方便投标企业程序,也提高了工程交易中心办事效率。

(三)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电子评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安装使用的清单计价招标软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了经过评审的、合理的综合评估法、低价中标法和最低投标价法等相对较固定的评标标准和定标办法,然后根据这种标准和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表格,实现电子评标。这是对传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及监管的深层次的改革,很大程度的降低了参与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并使复杂的评标工作相对容易化,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及水平;同时,电子评标避免了评标专家计算失误,使得评标报告内容更加清晰、准确,为开展网上评标奠定了基础。

(四)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

通过软件设计建成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这种多地专家资源共享的办法克服了北海市专家库内专家资源少、专业专家不够用、特殊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抽取的异地专家可在当地通过网上评标系统开展评标。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建设中对于专家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两系统的结合使用是传统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的质的飞跃,降低了招标方、招标机构、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私下串通,使评标工作更公正、科学。

(五)自动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

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是避免一个建造师在同一时间投标多个工程,因承接多个工程而忽于实施项目管理的一种监管规定,但传统的押证制度不统一,且押证件原件又给建筑企业涉及使用证件的活动带来不便。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根据评标结束后,软件系统即自动将建造师姓名、证书编号、承接工程名称及开竣工时间等公示于网上,一旦工程竣工或临近竣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系统自动将该建造师个人信息公示撤销。这种信息化管理有利于监管部门押证管理,方便各部门查询建造师押证信息,公开、透明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挑战性,需要多部门、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探索与创新,力创一个简洁、高效、透明、公开的政府运行模式。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实现了网上无纸化办公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电子文档的“永远存活”状态,保障了所有信息的严密防范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招标投标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现代化水平,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①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可通过制定监督办法编制监督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进行中标建筑企业标后监督管理,加强项目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将其违规行为公示通报于信息网络。

②加强网上业绩备案管理。建立投标企业业绩库,投标人业绩及相关资料在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接受多方监督,这样就减少了投标人虚报业绩、多次篡改业绩多次投标的弊端。要采取集中和单独业绩备案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接受投标企业业绩备案,同时将投标企业业绩备案管理系统连接建筑业基本数据,形成一个只要点击某建筑企业即可查询到该企业建造师、业绩等信息。

参考文献:

[1] 苏清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 电子商务,2012(1):48.

第2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第3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4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设计,具体包括: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 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 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 方式。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

2、工作完成时间: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委托人(公章):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 开户: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第5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流程;管理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这些招标投标法律对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但因为每个专业工程都有自己特点,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也有着属于本专业的法规。

一、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流程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流程如下所示:确定出合适的招标方式;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在相应的平台上,公以及投标资格的预审文件;对投标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对确定出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以及相应的招标文件;勘察施工现场,召开在开标前的答疑会;开标,并确定出相应的候选人;对于所确定的中标人,进行相应的备案,并发出中标书,签订合同。

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关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如下所示:

(一)围标串标

现在一些投标人和招标人在投标之前,就已经串通好,进而对招标的活动了如指掌,并且操纵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先内定好相应的投标单位,进而以“走形式”的方式进行招标,同时选择一些好的施工单位进行围标和陪标。这些表现体现为:围标人和多个承包商之间暗地操作,将报价提高;承包单位将挂靠许多家的施工单位一起围标。

(二)弄虚作假

由于在建筑行业市场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导致一些投标企业缺乏诚信,通过弄作假的方式来获取中标。这些投标人大都存在着招标中标资质不够,或者是挂靠别的资质公司来参标的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投标单位因为资格不够,就伪造一些假数据诸如人员和机械设备的资料,进而获取中标。

(三)采取低价方式竞标

一些投标单位不惜一切代价,降低报价来骗取中标。而在中标之后,就采取停工、拖延工期和加快进度或者多接工程来对之前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而这些做法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采取违法方式进行分包

一些施工企业在中标之后,往往采取联营的方式将一些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甚至一些单位在中标之后,就直接将其转包给其他的单位,几次转包,最终的分包单位要想获取利润,就必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质量事故就已经不可避免了。

三、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招标管理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相对复杂,但需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从源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中问题的发生。

(一)看重招标单位工作行为

建设单位的工作行为不规范是导致当前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不规范的重要原因。因此,可以建立对甲方进行监督的制度,对未能遵守法律进行招标的甲方进行严格处理。另外,应该加强与当地的工商或者银行进行合作,这样就方便了执法机构对一些人员进行处罚,还可以将一些不良记录进行及时的录入,进而使企业或者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有所提高,进而规范建设单位的工作行为。

(二)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招标,构建运行机制

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的过程中,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且应创建运行机制。在招标的过程中,应要把好“五关”。第一关为进场交易关。水利工程大多会涉及到国家财政的资金,这些工程往往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的流程进行招标。第二关是信息关。所有的关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招标信息都应在规定的平台上进行,确保投标人能够公平地获取信息。第三关是资格审查关。建立关于投标单位的信息库和诚信档案,从入围开始就应对串标、围标的现象进行重视,严禁这些现象发生。第四关是评标关。参与评标的委员会都应随机的从专家库中进行抽取,同时,评标委员在评标的过程中应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评标。第五关是定标关。应对中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超过5d之后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标。

(三)加强制度建设

在招标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争取做到招标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在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做到“三个三”。第一是推广“三个淡化”。采取公开招标和低价中标的方式,淡化标底的用途;采取计算机辅助的方式进行评标,使专家在评标的过程中有所淡化,加强资格审查制度,使业主的角色扮演有所淡化。第二是三个强化。加强企业的承包资质;加强企业的限额设计制度;加强企业的后期监管。第三是三个控制。对工程的成本进行控制,对工程的工期进行控制,对工程的工程变更进行控制。

第7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日期:__

招标号:__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文件:____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

4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

第8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书,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定完毕;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必须予以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单位,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介;

(三)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七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回。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必须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由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组织,负责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等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当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内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评定中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组织的意见,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方案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外,必须同时付给与保证金同额的补偿金。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费分别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管理费或其他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投标、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的处罚,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员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的;

(三)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行贿、索贿受贿的;

(六)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9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

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

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的发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者投资额、建筑面积未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条例。

利用境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可以实行国际招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报标价浮动率;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部门先行审查。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省内各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省外单位来我省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投标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投标单位需要对送出的投标书内容进行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1日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位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招标的,处以工程造价2%至5%罚款;

(二)定标后,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肢解发包、转包以及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招标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价投标、利用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介机构超越资质范围接受委托,或者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委托的,除宣布其行为无效外,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招标单位中止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定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结算价款的,提高部分全额没收。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涉及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由相应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或者违反规定参与标底编制;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三)玩忽职守,影响招标投标正常进行。

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投标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省内各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省外单位来我省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投标证书。”